“两税合并”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管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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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税合并”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管问题的探讨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与企业集团的日益壮大,汇总与合并纳税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制度。目前大概已经有20多个国家采用汇总(合并)纳税制度,一种是所得统算型的合并纳税,另一种是损益列支型的合并纳税。我国属于损益列支型的合并纳税,可以将子公司的亏损在母公司的所得中列支。但从近几年税收征管现状看,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所得税监管一直是薄弱环节,加上汇总纳税企业本身的复杂多样,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所得税纳税主体,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的范围扩大,将会出现新问题。目前,应以制度完善为保障,以细化征管为手

2、段,以配套措施为支撑,来强化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监管。 一、汇总纳税企业的特点   1.汇总类型多样,成员企业分布广泛。汇总企业一般是跨地区经营,涉足行业广泛,成员企业分散,成员企业之间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规定各不相同,对同一政策的理解也不尽相同。由分散地的成员企业汇总(合并)纳税势必形成生产、经营地与核算、申报地不一致,与传统的以属地为基础的税收管理模式不相适应,给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   2.汇总层次复杂,成员企业变动频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集团内部产权关系变动频繁,部分企业通过兼并、出售、出租、入股等形式进行企业

3、改制,导致企业性质呈现多样性和不确定性。部分总机构对成员企业数量及级次关系不尽清楚,基层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管也不能及时到位。   3.管理方式先进,内控机制比较严格。汇总纳税企业基本属于大型机构或集团,其经营方式与内控手段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对传统的税务管理是很大的挑战。也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适应集约化管理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集团还单独成立税务审计部,加强对下属成员企业的税收指导和检查,其中部分行业财务规定,与现行税收政策的差异很大。 二、现行征管中汇总纳税企业存在的问题   1.税收预算级次不利于积极监管。汇总(合并)纳税企

4、业的所得税预算级次多为100%中央级,在与地方分成的40%部分也多为省级,对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的市和县级财政基本没有所得税贡献。地方政府在这种财政分配体制下,并不关心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实现所得税额。基层税务机关在人少事多和所得税难管的现状下,也不能有更多的精力表现出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积极性。   2.税收征管方式不利于日常监管。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审核,对在财务核算上采取报账制、报审制、核销制等方式的成员企业,看不到账簿和记账凭证,对税前扣除等项目的审批,无法掌握实际情况;稽查部门对成员企业分散

5、式的稽查,增加了税企双方的工作量和成本,对同一问题的定性和处理依据可能不尽相同;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汇总和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不能及时反馈沟通,也是制约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管的不利因素。   3.税法意识淡薄不利于接受监管。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由于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控制较少,特别是那些不需要在当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的纳税人,缺乏依法接受监管的意识。加上上级主管部门对成员企业的经营业绩、人员任用的内部制约考核机制严厉,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往往对上级主管单位报送一套报表,应付经营业绩考核和奖金分配,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另外一套报表,应

6、付税务管理和稽查,形成所得税管理漏洞。   4.集团内部规定不利于强化监管。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基本有属于自己的财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往往与税收政策有着很大的差异。成员企业从总机构的整体利益出发,财务核算并不完全按业务发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而是根据上级要求、行业规定、文件通知等,对财务数据人为变动。对财产损失、呆账损失、抵债资产处理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的报审,需要先经省级公司或分行下达指标后才报税务机关审批,税务部门相对被动,容易造成执法隐患。 三、新税法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新税法以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是否独立纳税的唯一标准,对原来

7、就地缴纳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由总机构汇总纳税。这有助于降低所得税管理的整体成本,统一政策的把握与执行,降低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程度。但“两税合并”也会给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征管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1.税源争夺更加激烈。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独立纳税的唯一标准,会导致税收收入向总机构或者母公司比较集中的发达地区转移,使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所在地面临“有税源无税收”的困境,加剧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基层财政的困难,并可能引发“引税”现象。   2.监管容易流于形式。按照属地管理和监管级次划分的原则,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享有监管权,但成员

8、企业的税款缴纳、财务管理都在上级部门,汇总纳税企业可以有意识地进行税收筹划。由于监管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没有很强的控制手段,存在可管可不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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