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合并与企业所得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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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税合并与企业所得税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熊伟一、企业所得税的由来•1950年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规定除国营企业外,所有的工商企业的所得都应缴纳所得税。纳税人主要是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集体企业所占比重很小。•所得税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未满300元的,税率为5%,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0%。对各种形式的集体企业,本着区别对待的原则,在执行统一所得税率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减免税优惠。•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把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

2、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保留了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所得税成为一个单独的税种,称“工商所得税”。因为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也大部分组织起来,所以集体企业成为主要纳税人。•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调整了所得税率。对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合作商店行实9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对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加成征收1~4成;对基层供销社实行39%的比例税率;对个体工商业户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并对全年所得额超过1800元以上的,加成征

3、收1~4成。•1980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另附征百分之十的地方所得税。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按汇出额缴纳百分之十的所得税。不仅包括实体规则,而且包括稽征程序。•1982年《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或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适用4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为40%。;没有设立机构而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缴纳百分之二十的预提所得税。•1991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

4、并,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税率及税收管辖权。•1949年后,国营企业一致上缴利润,毋须交纳所得税。•1983年,国营企业试行“利改税”,开征了国营企业所得税。大中型企业税率55%,小型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税后利润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固定比例上交,征收调节税、定额上交等办法。•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缴纳了55%的所得税后的利润统一开征调节税。•1985年开征了集体企业所得税,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55%。•1988年又开征了私营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

5、所得税的税率为35%的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发布,财政部于1994年发布《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合并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取消了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国有企业上缴的国家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立有历史理由,但是,长期对外商投资特别优惠,给内资企业带来机会不平等,扭曲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刺激了许多“假外资”的诞生,给政府的监管也带来了许多障碍。•1994年以来,投资环境日益健全,市场潜力和规模稳步增长,对外资的吸引力不断增加,为了推动国内产业的升级换代,

6、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形成,两税合并工作开始启动。•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统一适用于外国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内资企业,并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早在1994年,财政部就对两税合并调研。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面对东南亚国家放宽外资投资优惠条件的压力,两税合并方案暂时搁浅。•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关税水平大幅度降低,内资企业承受的不公平所得税待遇凸现出来,两税合并问题又被提到议事日程。•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起草了《企业所得税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

7、,同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该草案提交给国务院,计划于次年3月提交全国人大立法。•2005年1月,54家在华跨国公司,向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提交报告:《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看法》•内容:继续给予外资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5到10年的过渡期”。•这54家跨国公司的名单里包括了几乎所有公众熟悉的跨国公司:微软、摩托罗拉、戴尔、宜家、三星等。•2005年1月,54家在华跨国公司,向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提交报告:《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看法》

8、•内容:继续给予外资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5到10年的过渡期”。•这54家跨国公司的名单里包括了几乎所有公众熟悉的跨国公司:微软、摩托罗拉、戴尔、宜家、三星等。•2005年8月15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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