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法律解释的申诉方利益取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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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法律解释的申诉方利益取向WTO法律解释的申诉方利益取向一、问题的提出争端解决机构的“法官”在解释WO规则时,经常处于既无相关指导性解释可供援引,又无“先例”可供参考的尴尬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很多问题,例如,“法官”是否拥有解释的自由裁量权?裁量权的空间有多大?依据什么原则予以解释?如何保证解释的客观性?等等。所有这些衍生性问题指向的核心其实只有一个——如何保证WO法律解释的中立性,特别体现在如何保证国际贸易自由价值与非国际贸易自由价值之间的平衡。上诉机构在印度诉美国影响羊毛衫与内衣进口

2、措施案的报告中也认为,DSU第3.2条不支持专家组或上诉机构通过澄清WO协定中的现有规定在解决某一特定纠纷之外制造法律。上诉机构亦在日本酒税案中指出,否定司法积极主义的原因在于:“WO是一个条约—契约的国际形态。成员方为了获得他们期待的利益,必须按照他们在WO协议中作的承诺行使主权。”第15页但事实上,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的“法官”在解释WO法时难以保持中立,相反,存在大量司法造法行为,而且这些司法造法行为经常导致诉讼结果有利于申诉方,使得国际贸易自由化进一步扩张。纵观WO争端解决机构数十年以来的司

3、法实践,处理问题无非是国际与国内双重路径,即在每一项争端中,基本上都会涉及WO规则的解释、审查和相关成员国国内立法的解释、审查这两方面。WO法律解释采取申诉方利益取向的主要表现也包括这样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审查争端所涉WO规则并需要对其解释时,形成对申诉方有利的有效解释原则为主、对申诉方不利的疑义从轻解释原则为辅的解释格局,诉讼结果向申诉方倾斜。此外,上诉机构对有效解释原则的歧视性运用强化了对申诉方的倾斜。另一方面,在审查争端所涉国内法并对其进行解释时,WO争端解决机构对被诉方据以辩解的国内法解释

4、的效力作严格限制。对国内法院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官方声明以及立法历史等各种形式的国内法解释的效力都进行严格限定,大大提高了被诉方使用国内法解释据以辩解的难度,从而使诉讼结果有利于申诉方。第15页有效解释原则和疑义从轻解释原则正是这样两项在适用效果上出现尖锐冲突的国际条约解释原则。在条约术语含义不清、出现分歧的时候,根据有效解释原则,应该适用使条约的每个术语都有效的原则,对成员国的义务累加适用,在扩张条约适用范围的同时限制了成员国法的适用空间,因此,在出现疑义时,使用有效解释原则通常会产生疑义从重的

5、效果。相反,根据疑义从轻解释原则,在出现两种以上可能的解释时,应该采用成员国负担较轻的方式进行解释,在收缩条约适用范围的同时尊重了成员国法的适用空间,因此,在出现疑义时,使用疑义从轻解释原则通常会导致条约的某一条款或者术语“无效”[1]。这种交叉效果的视角表明,有效解释原则和疑义从轻解释原则本质上是互相排斥的,所以,就其对胜诉率的影响而言,有效解释原则可以增加申诉方的胜诉率,而疑义从轻解释原则则会降低申诉方的胜诉率。虽然WO文本并没有明文规定这些解释原则在适用时的排序,但是,在WO司法实践中,争端

6、解决机构奉行的是以有效解释原则为主、疑义从轻解释原则为辅的方法;并且上诉机构对有效解释原则进行歧视性运用,依据对诉讼结果的影响将文本中相同的文字作不同效力的解释,使诉讼结果进一步向申诉方倾斜。(一)有效解释原则为主、疑义从轻解释原则为辅的方法在立法上予以确定但是,与有效解释原则相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并没有包含疑义从轻解释原则[4]。就整个WO协定尤其是DSU的规定而言,除了《反倾销规则》第17.6条有间接涉及外,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涉及疑义从轻解释第15页原则。与《反倾销规则》第17.6条有关的两

7、个文件的执行情况进一步表明,WO争端解决机构采用疑义从轻原则解释《反倾销规则》第17.6条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安排。其一,《关于审议<关于GA1994第6条的协定>第17.6的决定》要求在3年后对此条款进行审议,以便考虑是否普遍适用该审议标准。但是,在该条款实施3年后,这个决定从未被执行。其二,在《关于根据(关于实施GA1994第6条的协定)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五部分争端解决的声明)》中,部长们认为需要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引起的争端采取一致的解决办法。在实践中,WO裁判机构似乎对这

8、一声明不感兴趣,在美国热轧铅秘碳钢产品案中,专家组就明确拒绝了将《反倾销协议》第17.6条所规定的更加尊重被诉方政府的审查标准应用到反补贴措施案中。(二)有效解释原则为主、疑义从轻解释原则为辅的解释格局在司法实践中反复出现第15页从司法的角度看,有效解释原则在争端解决实践中的运用非常广泛。上诉机构从美国标准汽油案开始,就使用有效解释原则来协调WO各协议及各条文之间的内部冲突,而且当事国也经常使用有效解释原则来论证其措施的正当性。在DSB通过的报告中,上诉机构基本贯彻了有效解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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