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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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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旨在实现贸易自由化的多边贸易体制自1947年发端以来,经过关贸总协定而发展至世界贸易组织。WTO在GATT基础上有巨大制度创新,其中之一就是建立了具有强制管辖权的争端解决机构,使得争端解决较之GATT时期实现了从政治导向到规则导向的转变。因此可以把WTO理解为规则导向和法治共同体,WTO以此为基础,构建了其基本组织结构,在宪政的意义上对各个机构进行了权力分配。一、WTO的宪政体制宪政在国家层面所要解决的问祟题是通过基本的组织架构来实现政治权力这的分配和根本利益的实现。在这里,宪政汐指的是WTO协定通过权力导向向规则导瘫向的过渡,
2、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安全史性和可预见性,并以组织架构的设计来避奚免规则导向中规则的形成侵蚀成员方的主猎权。需要明了的是,国家层面的宪政包含讶着权力分权制衡的要素,其本质在于阻止怅统治阶层的一部分人获取全部的国家权力鼋,以维护统治阶级内部各种力量的平衡与共享国家权力的要求。而WTO作为平等茄主权国家组成的实体,是一种契约型实体圾,其各个机构的设置和权力行使都是为了訇实现成员国全体的利益,即实施WTO规荫则的利益。在这里,宪政更多是用来说明穴一种基本的组织结构和权力分配,并且凸酲9/9显这种组织结构和权力分配对WTO的重秀要性。WTO内部权力划分的情况为
3、:稽依据WTO协定,部长大会和总理事会市有解释法律、修改法律的专属权利,对法戎律解释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对法律的修改权敌。DSB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保证苟与可预见性,各成员国承认其拥有根据国舀际公法的习惯解释规则来澄清WTO下涵㈠盖协定模糊的权力。但此权力的行使不得糠减损、变更各成员在涵盖协定下的权利和Α义务,尤其不能代替成本员国立法。W志TO为成员国提供谈判的场所,正如多哈弛回合谈判那样,WTO的法律发展主要来涓源于成员国共同体通过谈判达成的协定。WTO法律体系庞大复杂,各个协定构成蘅一张张法律之网,而且由于各个协定是博毪弈和妥协的结果,其中模糊与空白之
4、处很丶多,法律的适用必定会伴随很多问题。在俪这种情况下,《建立WTO协定》赋予部ゐ长大会法律解释权和法律修改权,赋予D岘SB在争端解决中澄清法律的权力,其实卒也是法律解释权。这些权力划分深深受制嫁于国际法区别于国内法的性质。根据传统镘国际法的国家主权原则可知,在国际社会胤中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世界政府为各国立彬法,国际法的形成来源于各国的同意。各国相互协商、谈判达成一定的国际协议,弹9/9是为了获得他们所期待的利益,但是根据Ё权利义务平衡原则,各国在享受利益的同琚时,必须承担一定的国际义务,这种义务伎就是各国对自己的主权做出一定的限制和x让渡,同意接受国
5、际法的约束。从WTO柞的发展历史来看,它在许多方面与GAT哲T一脉相承,后者是个临时适用的多边协肮定,虽有事实上的组织,但实质上仅是个契约。成员国争端解决遵循的是政治导向蠊的方式,通过外交谈判解决,因此磋商占洳有很重要的地位。即使通过专家组的方式Ⅱ解决争端,专家组报告的通过也需要全体协商一致的方式来通过,实际上是没有强曳制力的。在WTO的争端解决中专家组的搡组成和报告的通过是采用反向协商一致的斡方式,这方面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淳和权威。但除此之外,WTO只是一个建楮立在各个协定基础之上的松散的国际组织优而已,具有非典型组织性,相比于其他典型的国
6、际组织而言它不具有对各成员国的杲有力控制。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法无镆解释不得适用。法律解释是法律实施中的一项法律技术和必经环节,是连接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的桥梁。具体到WTO的协袍定,法律解释的情况更为复杂。至少有两慵种理论说明了WTO协定存在解释的必要袤,即不完全契约理论和规则—标准理论。悌不完全契约理论,是指WTO协定是成甫9/9员国之间缔结的契约,它与国内法上的契妥约性质一样,不可能规定完全的权利和义整务,故而在适用中需要予以解释。许多法烘经济学者指出,政府间通过签订贸易协定黏来获得某种国际合作的好处,且这种贸易铝协定是一种不完全契约。这是因为,在
7、协ゼ定的执行期间外部环境会不断变化,包括榍供求的相对变化,技术进步、市场结构的变化,特殊利益集团的分化与组合以及政涿府偏好的变化等,这些都会影响着政府的寝最优决策。在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中,任何契约的签订都不可能事先考虑到未来各翊种可能发生的事件,也不可能把所有将要桩发生的事件全部详细地写入契约中。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协定就会存在一些漏洞或伉遗憾,存在许多遗漏掉的获利机会。这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功能及其制度设计产生重要影响。规则—标准理论把WTぴO的适用规则分为两类,一类具有具体的缈内涵和明确的含义,可以直接无疑义的适架用,称为“规则”。另一类只
8、是原则性的荡规定,需要对内涵和含义予以澄清才能适萧用,称为“标准”,这类规则在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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