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多个商标的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对比的原则及商标合理使用抗辩

涉及多个商标的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对比的原则及商标合理使用抗辩

ID:8551468

大小:24.59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4-01

涉及多个商标的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对比的原则及商标合理使用抗辩_第1页
涉及多个商标的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对比的原则及商标合理使用抗辩_第2页
涉及多个商标的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对比的原则及商标合理使用抗辩_第3页
涉及多个商标的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对比的原则及商标合理使用抗辩_第4页
涉及多个商标的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对比的原则及商标合理使用抗辩_第5页
资源描述:

《涉及多个商标的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对比的原则及商标合理使用抗辩》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涉及多个商标的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对比的原则及商标合理使用抗辩涉及多个商标的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对比的原则及商标合理使用抗辩一、基本案情上诉人:烟台金华粉丝有限公司上诉人:烟台市招远龙口粉丝加工总厂被上诉人: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12/12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享有三项商标权,其中第382121号注册商标是小篆体的“龙”字,第692151号注册商标是由两条龙及英文字母组成的组合商标,两条龙的龙身向上、龙头和龙尾分别相对,呈长方形,右侧龙头的下方有“LUNGKOW”英文字母;第1178983号注册商标是由英文字母“LUNGKOW”组成的文字商标。中粮公司在获得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在其销售

2、的粉丝产品的包装装潢中将上述三个商标长期组合使用。1997年12月31日,中粮公司的双龙图形商标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1994年中粮公司根据《马德里协议》将双龙图形商标在29个国家进行注册获准。2002年3月,青岛海关扣留了烟台金华粉丝有限公司、烟台市招远龙口粉丝加工总厂向马来西亚出口的包装上带有双龙图形的粉丝11700千克。中粮公司认为金华公司、龙口加工厂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法院提起诉讼。金华公司、龙口加工厂被海关扣留的粉丝包装袋图案中有两条龙,两条龙的龙身向上,呈波浪形,龙头和龙尾分别相对,龙头之间印有被告的“双塔”注册商标,龙头的上方有篆体的“龙

3、口粉丝”四个字及英文“LUNGKUWVERMICELLI”。二、争议焦点问题: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在于:一、将两被告的产品包装与原告3项注册商标进行对比确定侵权与否应采用的原则。二、两被告在其产品的包装上使用篆体的“龙”字和英文“LUNGKUW”,是否属合理使用。三、一、二审审理结果12/12一审法院认为:金华公司、龙口加工厂在其商品包装装潢中使用的篆体“龙”与中粮公司的注册商标基本相同,“LUNGKUW”与中粮公司的注册商标“LUNGKOW”只有一个非主要位置的字母不同,而这种不同是极易被忽略的,构成相近似。将金华公司、龙口加工厂在其商品包装装潢中使用的双龙图形与中粮公司的注册商

4、标比对可以看出,除龙身形态和色彩的差别外,二者构图的其他构成部分基本相同。考虑到中粮公司将篆体“龙”字、“LUNGKOW”和双龙图形商标经组合,在其销售的粉丝包装装潢中长期使用、宣传,从而使上述三个商标作为整体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了较强的显著性。因此,在进行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时,法院采用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注重整体判断,而不过分强调局部差异的判断标准。本案中金华公司、龙口加工厂将与中粮公司注册商标基本相同或相近似的篆体“龙”字、“LUNGKUW”及双龙图形同时在其产品的包装装潢中使用,而且采用与中粮公司基本相同的使用方式。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借助中粮公司商标经长期使用宣传在相关消费者中形

5、成的的影响力销售自己的产品的故意,该行为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其产品的真实来源、质量水平等产生误认,因此金华公司、龙口加工厂的行为侵犯了中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12/12本案中粮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使用的篆体“龙”字有其特殊性。中粮公司的另一注册商标“LUNGKOW”的发音与中国城市地名“龙口”的发音相似,但是在表现形式上与汉语拼音“longkou”有明显的区别。中粮公司的上述两项注册商标在其具有知名度的粉丝包装上长期使用,已经为消费者所接受。且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法定权利,一经授权,即应依法予以保护。因此,两被告在其粉丝包装上使用与中粮公司“龙”字、“LUNGKOW”注册商标基本相同或相

6、似的“龙”字、“LUNGKUW”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一审法院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判决一、金华公司与龙口粉丝加工总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龙”字、“LUNGKOW”及双龙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金华公司与龙口粉丝加工总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三、金华公司与龙口粉丝加工总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被告拒绝履行,法院将本判决主要内容在有关报纸上刊登,费用由两被告负担。四、将被法院查封的带有侵犯原告注

7、册商标专用权文字、图形的产品包装予以销毁。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12/12金华公司、龙口加工厂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本案二审审理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以裁定准予撤诉。四、法官点评本案二审虽然以当事人撤诉结案,但案件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仍具有一定的探讨价值。本案作为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其复杂之处在于原告诉称被告以同一项行为侵犯其多项商标权,涉及到对多个商标进行对比确定侵权与否应采用的原则问题。并且,本案中被告还诉讼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