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商标侵权抗辩之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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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商标侵权抗辩之合理使用摘要:商标专用权是法律授予商标所有人的排他性权利,任何其他人不得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由此可见,商标专用权具有一定的垄断性。然而任何权利都不会毫无限制,否则必将导致权利人对权利的滥用,商标专用权也不例外。商标法的目的不仅是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益,还要保障消费者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对商标专用权的的一种限制,是为了兼顾商标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制度设计,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具有重大意义。关键

2、词:商标侵权抗辩一、合理使用概述所谓商标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正当地使用权利人的商标,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并不必支付商标使用费。商标的合理使用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合理使用包括商业性合理使用与非商业性合理使用,非商业性的合理使用包括滑稽模仿、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等情形。狭义的合理使用仅指商业性的合理使用,笔者将在以下的篇幅中作详细的介绍。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善意使用人的正当权益,且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通用词汇由于在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后而具有了显著性从而可以成为注册商标,即商标法理论中

3、的“第二含义”;但是即使这样这些词汇还是具有其原本的通用含义即“第一含义”。其他人使用这些词汇只是使用了其“第一含义”,这样的使用即为“善意使用”,这样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否则易造成权利的外延过度扩张,使商标权人在相关领域获得垄断地位,阻碍市场良性竞争的形成,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最终也必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二、商标合理使用的主要类型本文对商标的合理使用的分析主要针对前文所述狭义的商标合理使用即商业性合理使用,主要有两种情形: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下面对这两种情形分别介绍。(一)叙述性合理使用叙述性合理使用,也被

4、称为法定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按照法定条件使用他人商标的权利。某些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商品的主要材料、产地等原本不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记,由于长期被一些商家作为商标使用而取得了显著性特征,并且获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那么该标记就具有了“第二含义”,可以通过注册成为注册商标。例如某个啤酒的品牌“青岛”,原本只是山东青岛市的地名,但是因为商家的用心经营,花费许多人力、物力来推广宣传,使得“青岛”一词不仅仅是地理名称的意思了,很多消费者会很容易将其与啤酒联系起来,所以原本不能被注册的"青岛”获得了注册,成为了注册商标。但

5、是,当这些具有“第二含义”的标记获得了商标权后,并不应该阻止他人在“第一含义”上使用之。也就是说,这类商标仅仅在其“第二含义”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其他人使用该标记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那么商标权人没有权利禁止他人对该标记的"第一含义”的使用。美国有一个案例正是对叙述性合理使用的典型运用。一个商家在某种煎炸食品上注册了“FishFri”的商标,而另一从事煎炸食品行业的商家也在其商品的包装上使用了“FishFri”,商标权人认为另一商家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将其告上了法庭。美国联邦某地方法院裁定,"FishFri”本身是

6、一个描述性术语,有"煎鱼、炸鱼”之意,原告是在该术语获得了第二含义之后才取得了商标权,所以原告不能禁止他人在原始含义上使用该术语。原告不服并提出了上诉,但是上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理由是:'‘只有交界处或者边缘处的第二含义可以获得保护,原告不得就该术语原有的和描述性的含义主张排他性的权利,因此被告仍然享有在其通常的和描述性的意义上使用该商标,只要这种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在商品来源上的混淆。”1叙述性合理使用保护了市场主体对自己产品的描述自由,商家为了向消费者更加全面的介绍自己的产品的优势以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欲望,通常会对自己的产品的质

7、量、主要原材料、功能、产地的等信息予以说明。可是文字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尤其是有些通用词汇也成为了注册商标,如果不允许其他商家使用这些词汇去描述商品,他们将无法将自己产品的重要信息告知消费者,可能会使其失去一些潜在消费者,有损这些商家的正当权益,同时这也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十七条对商标权的限定做了如下规定:“各成员可对商标所授予的权利规定有限的例外,如合理使用描述性词语,只要此类例外考虑到商标所有权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美国的《兰哈姆法》第33条第2项也有类似规定:“

8、将并非作为商标,而是有关当事人自己的商业上的个人名称的使用,或对与该当事人的产地有合法利益关系的个人名称的使用,或对该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或地理产地有叙述性的名词或图形使用,作为合理使用;当然这种使用必须是只用于叙述该当事人的商品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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