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商标的转让、使用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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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商标的转让、使用和侵权  一、商标转让概述  商标权利的取得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原始取得,另一种是继受取得。  转让注册商标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而且必须经过商标局核准公告后,转让行为才能生效。转让注册商标而不向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属于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

2、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3、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商标的使用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享有多项权利,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许可使用权、处置权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可以看出,商标使用行为的界定是很宽泛的,产品上的商标标识及与产品配套的带有商标的合格证、吊牌等各种标签、说明书是商标使用行为的表现形式,带有商标的广告宣传、名片、

4、信签、专卖店招牌等也视为商标使用行为。  商标许可使用是指通过许可协议,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商品上使用许可人的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是注册商标使用人主体范围的扩大,而不是权利范围的扩大。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与商标转让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许可使用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第二,除独占许可,许可使用期间,注册商标所有人仍可以使用该商标并收益;而商标转让后,原商标所有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无须经过商标主管机关的核准,只要双方合同签字即生效;而商标转让中,即使双方签订了合同

5、,在未获得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的情况下,该商标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第四,关于注册商标的转让与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最高院解释中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许可类型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三种类型。  “普通许可”,指在同一时间内不禁止注册人使用标志,也不禁止注册人再许可其他人使用该标记的使用许可。“排他许可”,指仅授权一个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而不再允许其他人使用,许可人也可以使用的许可。“独占许可”,

6、指只授权一个被许可人使用,不允许持有人授权其他任何人使用,持有人本人也不得使用的许可。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人经催告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许可中,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规定。同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使用许可行为实行强制备案管理。2001年新修改颁发的《商标法》注重的是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而不是以罚款了之。比如:  新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7、“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第二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第三款及《条例》只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取消了旧《细则》关于合同双方未在3个月内备案、存查予以罚款1万元的规定。  三、我国企业在商标使用许可中存在的问题  (一)因缺乏判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效力意识,无效合同及未成立

8、合同大量出现。由于大多数企业缺乏商标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没有商标法律顾问指导,仅凭表面信息和习惯来谈判签约,致使有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始就没成立,有的合同虽然成立,但自始就无效。  1、因主体资格不具备而影响合同效力和成立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注册商标有效保护期已过,没有续展,或注册商标已转让,原注册人仍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因许可人(原注册人)已丧失对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所以就该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自始就不成立。  (2)商标注册人已消亡,他人通过私刻公章等不正当手段与许可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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