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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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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日本近现代宗教团体立法沿革及理念的变迁日本宗教法人法于1951年颁布,到XX年为止,先后进行了25次不同规模的修改,与其他有关宗教团体的法律法规,例如宪法、民法、公益法人法、税法、劳动法等相互配合,形成了日本现行的宗教团体法律制度。在这一庞杂的法律体系中,宗教法人法处于核心地位,规定了宗教团体的基本行为规范,反映了宗教立法的基本理念与精神,是了解日本宗教团体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文章通过梳理日本宗教法人法的立法过程,探讨其立法理糙念的变迁,分析信教自由原殃则的确立与日本社会文化、住宗教事务发展的关系。一避、从神道国教化到明治宪忘法的信仰自由(一)神道卿国教化政策的确立186猞
2、8年成立的明治新政府以建立强有力的统一国家为目标徘,确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国样家体制,采用神道国教化政拨策,恢复了政教合一的制度船。将供奉天皇家氏神的伊势副神宫置于全国其他神社之上觉,把全国各地的神社分为不掊同的等级,纳入国家体制,引使其成为国家组织体系的一枥部分。将这些神社神道通过蔓立法上升为国教,促使国民磁强烈崇拜,以维持天皇权威苕的绝对化。18/18由于神教国教化的政策遭到强烈反对,1嗦872年天皇政府不得不放邵弃了神道国教化的政策,以兢《三条教则》为根本宣扬皇蕙道思想,任命神宫、僧侣等雠教职,转而采取神佛共同布辇教的国民教化政策。另一方率面,由于发生了浦上教案,在基督教徒
3、的反对下,18蹴73年政府撤销了禁止基督过教的政令,默许了基督教活动的合法性。此外,从欧美回国的知识分子带回了宗教怜信仰自由的理念,政府的宗敲教政策受到严厉抨击。加之西修改条约等国际舆论的压力纟,为了获得西欧各国的信任租,日本政府不得不出台信仰鸫自由的政策,神社神道与教滠派神道相分离,神社是国家卸祭祀的设施,提出了“神社摄非宗教论”的观点,试图协口调对神社的强制崇拜与信教得自由之间的关系。(二)明治宪法中信教自由权利的经确立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宪法)颁布。受炅人权思想影响,第28条规定保障信教自由,即日本臣漤民在不妨碍秩序安宁及不违献反臣民义务的前提下,有信衔教自
4、由。信教自由作为一项诼宪法上的权利被确认下来。衲实际上,明治宪法所保障的v“人权”并不是天赋的自然截人权,而是因宪法规定而产伸生的权利。天皇、贵族与臣抿民是不同的,前者永远是支龟配者,后者永远是被支配者Д。这样的思想意识是明治宪郑法的根基。此外,日本明治蝈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只是保障)“臣民的权利”。明治宪法的上谕规定:“朕宣告珍视貊和保护我的臣民的权利及财骨产安全,在宪法和法律的范雪围内应该完善它的享有。”貘18/18这种宪法上的权利仅指“以§法律的规定”而予以保护,杉从而给予了立法者可以通过兕立法的方式限制个人权利的自由。根据“神社非宗教论馍”的解释,参拜神社是臣民í的义务,拒绝
5、参拜神社是对疴神社的不敬,妨碍了国家的锷“安宁秩序”,是应当被取埠缔的。所以宪法的这一规定缔对信仰自由的保护是非常薄榧弱的,与其说是立法对信教囹自由的保护,不如说是为行鲥政限制信教自由留了余地。二、《宗教团体法》的制定隐与国家宗教统制(一)《俩宗教团体法》的制定明治慢政权建立之后,为了推行宗硗教教化的政策,政府以各种形式颁布了大量与宗教团体有关的法令,比如太政官的ǐ布告和通告、教部省的通告遁、内务省令、训令等。明治杷宪法第76条规定,与宪法不相冲突的法令具有约束力桷。虽然这些法令起了很重要厢的社会作用,但是由于形式筢各异,内容分散,在实际适轼用中很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螯疑问,妨碍
6、宗教团体的发展诞,影响教化活动的顺利开展。因此有必要制定涉及宗教状行政管理的根本法规,为宗玻教团体的宗教活动提供制度昃上的便利,同时也希望通过宗教根本法的制定实施,保巅护宗教活动及加强国家对宗唱教活动的监督。此外,制定箭宗教行政法律的另一个原因捌,是为了实现明治宪法第2趋8条规定的信教自由的精神婀,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褐18/18国民在宗教活动方面的权利拗义务。鉴于上述种种考虑,帝国议会曾经先后3次提出檫过涉及宗教团体的法律议案殿:1899年第14次帝国简议会提出的宗教法案、19ㄜ27年第52次帝国议会提哌出的宗教法案、1929年勤第56次帝国议会提出的宗瞠教团体法案。这些法
7、律议案均未获得通过。政府于19钆35年命令宗教制度调查会芫审议宗教团体法案纲要及宗氩教团体法草案,不过这一法沸案并没有提交议会审议。之杈后很快爆发了中日战争,随袈着战争的深入,日本政府开始强化国家主义、军国主义仅,在国家总动员、国民精神柠总动员方针的指导下,采取了宗教教化的国家政策。于归是,在1939年第74次魁帝国议会上通过了宗教团体法案,自1940年4月1昝日起施行。宗教团体法的菟立法目的,一言以蔽之,就缋是加强国家对宗教团体和宗高教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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