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失犯罪的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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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过失犯罪的立法沿革第29卷第5期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Vo1.29No.52009年9月AcademicForumofNandu(Journalofthe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Sep.2009论过失犯罪的立法沿革侯国云(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摘要:最早见诸于史籍用于表述过失的术语是"眚"和"过"字.到奴隶社会,表述过失的用语出现了"不识","过失"和"遗忘".到封建社会初期,又出现了"失","误"和"不知".到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唐朝,在法律中用于表述过失的用语更为丰富,计有"过失","失","误","亡失","误失

2、","忘误","不觉","错"等.到了清末以后,则逐渐统一定型为"失"和"过失".关于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确立了"宥过无大"的原则,到奴隶社会又确立了"一宥日不识,二宥日过失,三宥日遗忘"的"三宥"制度.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形成了独特的惩罚过失犯罪的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对涉及国家大事的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同等处罚;对危及皇室安全的过失犯罪,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要处以极刑;对于一般的过失犯罪,则比照故意犯罪减轻或免除处罚;因公过失犯罪的,如在事发前主动交代,予以赦免.到了清末以后,又逐步确立了"过失犯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和"对业务过失罪应较一般过失罪

3、加重处罚"的制度.关键词:过失犯罪;立法沿革;宥过无大;不意误犯中图分类号:D924.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02—6320(2009)05—0064—07我国历代的刑事立法中,都有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但是,历代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论是法律用语,还是惩罚制度,都不完全相同.认真研究一下我国历代刑法关于过失犯罪的立法沿革,对于全面了解我国古代关于过失犯罪的法律文化,深人开展对过失犯罪的理论研究,以及完善我国现代刑法对过失犯罪的立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历代刑法中表示过失犯罪的法律用语(一)概述在现代刑法理论中,对于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是直接用"过失"这

4、一术语来表示的,但在中国古代刑法中却不是这样.在那里,表示过失的用语很不一致,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场合有着不同的用法.最早见诸史籍用来表示过失的术语是"眚"字,《尚书?舜典》一章中有"眚灾肆赦,估终贼刑"的记载.一般认为,这里的"眚"字就是现代的过失,与"眚"字同一个时代出现,也用以表示过失的术语还有"过"字.《尚书?舜典》和《尚书?大禹漠》中都有"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的记载,学者们一致认为这里的"过"也是指过失.需要说明的是,虞舜时代还处于原始社会的末期,那时还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犯罪和刑罚.因此,《尚书?舜典》中的"眚","过"二字,还只能说是一般意义上的过失,

5、而不能说是犯罪的过失.但这足可以证明,早在原始社会末期,人类已经认识到了"过失"这样一种心理状态和行为后果,甚至可以说,现代刑法中犯罪的过失的概念,正是从"眚","过"二字发展而来的.到了奴隶社会,随着阶级,国家,犯罪和刑罚的产生,犯罪的过失的概念也随之产生了.表示这种过失的用语则出现了"不识","过失"和"遗忘",并保留了原始社会末期使用过的"过"字,但舍去了"眚"字.这在《周礼》中可以找到证明,《周礼?地官?调人》中有"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的规定,《周礼?司刺》中则有三刺三宥三赦的规定,其中的三宥是:"一宥日不识,再宥日过失,三宥日遗忘.…'宥"就是宽大,

6、从宽的意思,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赦免."过","不识","过失"和"遗忘",从现代意义上讲,显然都属于收稿日期:2009—05—20作者简介:侯国云(1952一),男,河南省南阳市人,教授,兼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修改工作小组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顾问,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刑事法律科学的研究.2009年第5期侯国云:论过失犯罪的立法沿革过失.到封建社会初期的秦朝,刑法中表示过失的用语,又出现了"失","误"和"不知",而《周礼》中的"过","不识","过失"和"遗忘"都不见了.这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可以得到证明.《秦律十八种?内史杂》中规定:"有不从令而亡

7、,有败,失火,官吏有重罪."《法律答问》中规定:"…一?甲当黥为城旦,吏有失刑罪."《效律》中规定:"马牛误职(识)耳,及物之不能相易者,赀官啬夫一盾."《法律答问》中还规定:"'发伪书,不知,赀二甲',今咸阳发伪传,不知,即复封传它县,它县亦传其县次,到关而得,今当独咸阳坐以货,且它县当尽货?咸阳及它县发不知者当皆赀."①从这些规定中可知,在秦律中,奴隶社会的"过","不识","过失","遗忘"变成了"失","误","不知".据推论,《秦律》中的"失","误","不知"可能是从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中演变而来的.因为《秦律》是在秦孝公时期留下的刑律之基础上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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