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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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侵害公共利益的问题变得愈加的严重,成为各国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关注的重点。外国对于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已经十分成熟,都建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经过社会各界多年的努力,我国也建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是,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并不健全,还有诸多方面亟待进一步完善。【关键词】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热是现实公益救济的迫切呼唤,自1996年中国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即所谓的“一毛二官司”)开启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历史进程至今,己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但是中

2、国的公益诉讼立法却远远滞后于现实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众多公共利益保护案件,或因主体资格不适,或因案件不受法院管辖,被法院拒之门外,许多社会公益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公共利益受到极大损害。在理论研究呼声和司法实践需求的双重压力下,在2012年,我国立法机关终于进行了民事诉讼法修改。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才算真正建立起来。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和特点

3、简单来说公共利益是指国家在法定个人权利以外的为普遍公众所提供的公共福利,这种公共福利是已经转化成大众可以共同享用的社会公共财富,例如,干净整洁的环境,安全卫生的食品,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等。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目标,是一个社会存在所必需的综合而抽象的价值。国外关于公共利益一词有诸多解释,边泌认为:“公共利益”决不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就是这个社会中所有个体利益的集合。国家的作用在于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哈耶克则认为,公共利益则是一种抽象的秩序一“自由社会的共同福利

4、的概念,决不可以视为所要达到的已知的特定的结果的总和。作为一个总体,它不指向任何的具体目标,而只仅仅提供最佳途径,使任何社会成员都可以将自己的才能用于自己的目标。”马克思对于公共利益有这样的见解,公共利益不仅是普遍存在于社会大众的观念之中,而是首先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中。我认为,公共利益主要表现为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所主张和享有的利益和愿望。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开放性、广泛性、综合性和相对稳定性。(二)公益诉讼的概念何为公益诉讼,罗马法最早出现了公益诉讼这一概念,罗马法把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凡涉及个人利

5、益的诉讼称为诉讼,而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则称为公诉。故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以保护私人权益为目的,叫私益诉讼,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就叫公益诉讼。—位印度法官在一起案件中通俗易懂的话可能使我们更加了解这一概念,“我所理解的公益诉讼只不过就如其本身所指的一样,是为公众利益所提起的诉讼。它不是旨在满足群众好奇心的那类诉讼,而是带有法院能够为社会全体或者一部分产生有效救济的预期的诉讼。但不得不提的是美国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制度的创始国。工业革命以后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生产生活的日趋社会化,越来越多的社会公益问题也不断出现,维护

6、和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成为了公益诉讼制度出现的契机,这种诉讼在美国称为公益诉讼。就此,我认为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的侵犯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三)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特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为保护民事公益,以民事诉讼法为根据,建立的为纠正或预防公益性的违法行为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所谓民事公益,就是指不特定社会公众依法所享有公共民事权益的集合。现代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通常认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诉讼目的的公共性

7、。这是与私益诉讼最本质的区别。②诉讼主体的广泛性。这是指提起诉讼的原告不一定与该案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合法权益不一定受到侵害。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只要是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③侵害利益的特定性。公益诉讼必须是侵害了公共利益,而非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的利益,否则就是民事或行政诉讼而非公益诉讼。④诉讼双方的失衡性。在传统的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关系对比没有太大的差距。二、国外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模式(一)英美法系中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1、美国在美国,公益诉讼称又为公共诉讼,在“直接利害关系论”己

8、经不能满足社会矛盾多样性,扩大诉讼主体范围的呼声已经越来越强烈的社会背景下。美国政府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在《反欺骗政府法》中扩大了公益诉讼的原告方主体资格。同时,美国政府为了更加全面的保护公共利益,保障市场竞争的自由化,于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中规定:对于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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