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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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在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社会责任摘要:农民工为中国城乡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他们却日益成为社会的边缘人,企业对他们在社会责任上的严重缺失,成为当代社会最不和谐的声音。在当前新形势下,企业必须致力于改善农民工生存和发展的状况,承担起对农民工应有的社会责任。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企业;社会责任农民工,中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特殊社会群体,他们从土地上剥离出来,在城市靠务工为生,又不能融入城市社会,身份差别使他们成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成为奔波于城市社会边缘地带的“边缘人”,面对市场经济体制下愈加强势并作为城市社会经济主体的雇主企业,他们显得那么弱小、卑微而无力,企业之于他们

2、的社会责任缺失成为当代中国社会最不和谐的现象之一。一、企业对农民工社会责任的严重缺失近十多年来,中国企业对农民工的社会责任严重缺失,劳工保护状况极其恶劣,甚至连劳动用工最起码的人类道德“底线”也坚守不住,在诸多企业特别是大量兴起的中小私营企业中,出现了大量以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代价,最大限度地追求高额利润的失德和违法行为。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0(一)工资和工时问题第一,工资水平极端低下。据调查,在沿海省份大量民企和私企中,农民工每月500元的工资收入几乎没有什麽变化,2004年全国农民工月平均工资539元,而同期城镇工人为1335元,相差一倍还多。国家规定月工

3、资是扣除公休日以外的有效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但在大量企业实际上执行的是全月劳动工资制,缺一天勤扣一天平均工资,这也是农民工工资普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超工时现象普遍存在。按国家规定,职工月平均工作167.4个小时,加班应付加班费,但目前几乎所有的用工企业都在规避支付加班工资。第三,工资拖欠问题严重。全国范围内,在可拿工资的农民工中,从未拿过的占54%,有时拿过的只占20%;调查显示,2005年全国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200亿元。第四,变相克扣工资不择手段。如企业每月扣留农民工20%-30%的工资作为“风险抵押金”;一些企业不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每

4、月只发几十元的生活费,余额按季结算;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通过提高定额标准或降低计件单价等手段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更有甚者,部分私营企业主将农民工工资据为己有并携款潜逃的事情时有发生。(二)职业健康和生产安全问题10据统计,1995至2004年全国工矿商贸企业平均每年发生15102起安全事故,动辄就有几十、几百的农民工在事故中失去宝贵的生命;2004年全国煤矿业、建筑业、危险品生产行业中,农民工死亡人数占到了80%以上。部分企业工作环境恶劣,劳动保护措施严重缺乏,职业病频发。卫生部曾对全国100万家企业进行过大规模调查,其结果显示,在农民工的劳动场所,煤矽尘、石棉、甲醛、铅、

5、苯、汞及噪声等均超过国家标准几倍、几十倍甚至几百倍;一些以前已基本绝迹、危害惊人的职业病,但近年来已呈泛滥之势。(三)社会保险问题诸多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的社会保险覆盖率严重不足,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以商业保险代替的现象相当普遍,造成因工伤亡的民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由商业保险公司与民工一次结清,由于已含住院期间所有费用,保险赔偿到民工手中已所剩无几。相当多的企业对农民工连起码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也没有提供,经常是农民工不幸遭遇工伤事故、患职业病或重大疾病后,只能流落街头或回乡待毙。(四)劳动合同问题10农民工劳动合同签定率偏低是一种普遍现象,全国雇佣

6、农民工的企业约有80%没有与农民工签定劳动用工合同,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据调查,有些企业主为了逃避员工职业病造成的法律责任,经常采取三个月换一批员工的手段,当员工职业病即将出现的时候,他们已经离开企业,又无任何凭据,致使对职业病的认定非常困难。(五)平等受教育问题目前,近八成的农民工受教育水平都在初中及以下,大多数雇主企业从不对其进行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他们几乎没有任何再学习的机会,其进城务工长见识、学本事的目的根本不可能实现。更为严重的是,农民工子女也得不到平等受教育的权利,高昂的择校费、赞助费等各种费用把农民工子女冷冷地挡在校门外,为社会发展留下无穷

7、的隐患。(六)对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由于文化和历史的影响,城市社会不同程度存在着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企业虽大量雇佣农民工,但在思想深处对农民工有着严重的歧视,农民工由于遭受歧视,在雇佣、获得劳动报酬、人力资本投资与开发以及晋升等方面都得不到公平的对待,使农民工的公民平等权被破坏。二、企业对农民工承担社会责任的紧迫性与必要性(一)新农村建设的要求10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大批剩余劳动力涌向大中城市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形成影响巨大的“民工潮”,然而自2004年春天以来,却出现所谓的“民工荒”,这种变化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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