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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精品论文】

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精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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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诉讼证明的相对性"padding:0px;font-size:14px;line-height:180%;clear:both;"align=left>证明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诉讼活动中,一方面对案件的实体处理通常首先取决于能否准确地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诉讼程序的演进与程序正义的实现也端赖于证明之理念及其正确应用。台湾有学者曾言道:“惟在法治社会之定分止争,首以证据为正义之基础,既需寻求事实,又需顾及法律上其他政策。认定事实,每为适用法律之前提。”证明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诉讼证明属于社会科学领域的一种证明。就其性质而言,诉讼证明首先属于人们主观对客

2、观发生的社会事件的一种认识活动,因此必须遵循认识论的普遍规律;诉讼证明也是人类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必须运用辨证思维的形式和方法,符合形式逻辑和辨证逻辑的一般规则;诉讼证明又是一种诉讼行为,必须接受程序法律和证据规则的调整和制约,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近年来,法学界对证据理论的研究掀起一股热潮,特别对证明标准问题更是见仁见智,百家争鸣。笔者作为法学研究队伍中的一员,深感有责任参与这一研讨,为繁荣我国证据法学、促进证据法治尽绵薄之力。  一、认识的相对性  传统证据理论认为,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就是一个证明过程,也就是人们主观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认识活动。我国诉讼中证明的任务是确定案件的客

3、观真实。所谓“客观真实”,就是“司法机关所确定的这些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符合,确实无疑。”在他们看来,确定案件的客观真实,是完全可能的,也是应当做到的。因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世界是可知的,人类有认识世界的能力。将此命题运用到诉讼证明中来,就是: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因而也是完全可以认识的。只要司法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重视调查研究收集证据,完全有可能掌握对查明案情具有意义的一切事实。因此,要探讨诉讼证明问题,首先有必要从认识论着手,重温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有关原理,正确认识存在与意识、主观与客观、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关系,以求正本清源,把握马克思主义关于认识

4、客观世界理论的真谛。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由三个基本的理论要素构成:一是反映论,即认为物质(或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或思维)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精神,意识是物质的反映。唯物主义反映论坚持从物质到精神、从客观到主观的认识路线,从而同唯心主义区别开来;二是可知论,即认为思维与存在之间具有同一性。物质世界虽然客观存在于人之外,但人的认识可以提供客观世界的正确图景,也就是承认意识能够正确地反映物质。辩证唯物主义的可知论是以科学的实践论为基础的,认为认识来源于实践,实践又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三是坚持认识论的辩证法。首先,从主观与客观、认识与实践的对立统一运动中考察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把

5、认识看作是在实践基础上能动地把感性材料加工为理性知识,能动地从个别性的认识上升到规律性的理解,又能动地用理论去指导实践的过程。其次,把人类的认识看作是一个无限发展的过程,认为人对事物的终极认识有无限接近客观真理的可能性。由此可见,以能动的反映论和可知论为基础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既坚持认识论的唯物论,又坚持认识论的辩证法,从而科学地揭示了认识的本质。我国传统证据理论在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原理理解上之不足,在于片面强调了认识论的唯物论,即反映论、可知论,却忽略了认识论的辩证法,曲解了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辨证关系。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坚持可知论,认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是能够认识现存世

6、界的,在此意义上说,认识是绝对的。但是这里所说的“人的思维”,不是指个人的思维,而是“作为无数亿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人的个人思维而存在”,而且承认人的思维具有至上性的前提是“只要人类足够长久地延续下去,只要在认识器官和认识对象中没有给这种认识规定出界限”。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指出的:“思维的至上性是在一系列非常不至上地思维着的人们中实现的;拥有无条件的真理权的那种认识是在一系列相对的谬误中实现的;二者都只有通过人类生活的无限延续才能完全实现。”这就是说,辩证唯物主义的可知论是从人类在整体上在永无止境的世代更迭中所具有的对客观世界的无限认识能力或所能实现的终极认识目标上来说的

7、,而不是说我们的每一次具体的认识活动都能发现或达到绝对真理。相反,从人对具体事物的认识这一意义上看,认识又是相对的。这种相对性首先表现为认识能力的相对性、不至上性,也反映在认识结果的相对性、不确定性,并且还具有阶段性的特点。这就涉及到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关系问题。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之间是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关系。一方面,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是辩证统一的,任何相对真理之中都包含有绝对真理的颗粒,绝对真理总是通过相对真理表现出来。因此,绝对真理并不是在认识发展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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