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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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stractCivilstandardofproofisameasureforthejudgebecomeinnerconviction.Thecivilstandardofobjectiverealityistoosingle,andit'sdifficulttoachieveinthejudicialpractice.Thecivilstandardofobjectivefacthadnolongermeetthecomplexlitigationtoproveouractivitiesandmoresuit

2、edtheneedsoftheciviltrial,establishmentofanewstandardofproofisveryimportantandurgent.Inthispaper,Icompareandanalysistheprobabilitystandarofproofoftwolegalsystems,investigatetheformulationandtheoryofthetwolegalsystemsonthecivilstandardofproof,andthereferencefort

3、heconstructionofourcivilstandardofproof,formulatethehighdegreeofprobabilitystandardofproof,whichmeetthecharacteristicsofthetimesofCivilProcedure.Keywords:civilstandardofproof;objectivereality;highprobabilityI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诉讼证明活动的方向

4、和准绳,指导者当事人和事实认定者实施正确的诉讼行为。对于案件事实能够证明到什么程度,或者说达到证明标准的事实的性质是什么或者应当是什么,国内外在学理上有不同的理论观点,而我国对于证明标准的立法只体现在原则性规定或者立法指导思想上,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严重妨碍了司法的效率与公正。因此,重新建构符合时代发展的证明标准十分紧要。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一)保障行使诉权和防止滥诉在民事诉讼中,必须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指导裁判者对事实进行认定,并以此来审查和检验裁判者对事实的认定是

5、否准确。假如没有统一的标准,如果允许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标准对证明结果进行判断,就会出现非常荒谬的结果。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们的诉权,为人们提起诉讼提供必要的便利,但同时也要求人们正当地、有节制地行使自己的诉权,反对滥诉。当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时,证明标准是影响当事人是否选择诉讼的主要因素之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根据当事人是主张权利的一方还是否认权利的一方进行分配的,与担当原告或是被告的角色并无必然联系。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绝大多数的诉讼中,原告是主张权利的一方,需要对产生权利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在产生权

6、利的事实获得证明前,被告即便一味否认,不提出积极抗辩,也不一定败诉,原告举证成功后,才发生被告对其主张的积极抗辩事实负举证责任的问题。这意味着,尽管法律尽可能均衡地在原、被告之间分配败诉的风险,但由于在举证责任负担问题上原、被告之间存在着“时间差”,原告实际上面临着比被告更多的败诉风险。如果证明标准规定得过高,原告提起诉讼后常常因为不能够满足证明要求而被驳回诉讼请求,败诉的风险就会进一步增大,败诉的高风险会使人们在提起诉讼前犹豫不决、踌躇再三,会成为人们行使诉权的严重制约因素。但另一方面,证明标准也不能定得过低,过低

7、则可能诱发滥诉。正如一位德国学者在批评“相对占优的盖然性”这一证明标准时所言:“同时,不能低估的另外一个危险在于,由于较易获胜的希望很大,大量增加以虚假的事实主张起诉的案件,将导致讼灾。”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M],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7.14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过低带来的危险还在于,原告能轻而易举地证明其主张的虚构事实,法官不得不确认不真实的事实而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是,诉讼便从实现正义的工具沦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方便途径。因此,证明标准的确定应高低适宜,应当在有利于行使诉权和防

8、止滥讼之间寻求平衡点。(二)实现诉讼效率与公正的统一任何一种诉讼制度的运作都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都需要耗费时间和金钱。既然诉讼不是在零成本状态下运行,人们就不得不正视诉讼的投入产出问题。诉讼应努力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而实体公正又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诉讼又需要符合效率的要求,不应拖延和支出不必要的费用。公正与效率并非处在统一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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