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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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专业07秋法学本科学习中心新丰电大姓名陈学文学号071110746指导教师李文敬202009年8月4日目录引言……………………………………………………………………………………1一、证明标准的确立在证据制度中的意义……………………………………...1(一)实体法的意义…………………………………………………………………1(二)程序法上的意义………………………………………………………………2二、证明标准模式……………………………………………………………………2(一)证明

2、标准模式是诉讼体制设计上的要求……………………………………2(二)真实是实事求是原则的要求…………………………………………………3(三)客观真实模式与程序正当的不矛盾性。……………………………………3三、诉讼证明中的盖然性问题………………………………………………………4(一)证明的方式具有不确定性……………………………………………………4(二)证据材料具有不确定性………………………………………………………4(三)诉讼证明中的逻辑推理前提具有不确定性…………………………………4(四)证明结果因难以检验和验证而具有不

3、确定性………………………………4四、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4(一)证据优势标准与诉讼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相适应……………………………5(二)证据优势标准与民事诉讼两造对质的诉讼体制相适应……………………5(三)证据优势标准能充分地调动诉讼当事人的积极性,从而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5五、参考文献…………………………………………………………………………5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陈学文引言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诉讼中承担证

4、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进行证明应达到何种程度方能证实事实的真伪。证明标准在证据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如果没有一个证明标准,那么将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诉讼法一样,没有明确的证明的标准。本文就这一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以期有益于审判实践。一、证明标准的确立在证据制度中的意义查清案件事实是案件纠纷得到正确处理的第一步,而对事实是否清楚的判断则属于证明标准的问题,在职权主义模式下,证明标准一般在证明的任务的题目下进行论证。究其原因,职权主义模式大都强调法院在诉讼中的核心地

5、位和能动色彩。自我国实行诉讼改革以来,职权主义之弊受到猛烈抨击,现今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色彩已有所淡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重视和强调,故现在人们在谈及证明标准的时候,是与举证责任联系起来进行论述的。例如:在审判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无非是对自己的主张有利的,但达不到一定证明标准时,将承担败诉后果。由此可见,举证责任的含义是某一纷争事实应由哪方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从而使该事实得到法庭认定为真实,也就是说,我国民事法不仅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且规定了法院的调查取证义务。但法院的调查取证义务是有条件

6、的,即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存在举证的客观障碍而且该障碍其本身无法克服。法院所为之调查取证,并非由法院承担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是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种衡平措施,体现了对举证弱势方的支援,其目的不是要打破诉讼中原被告之间的力量均衡,而是要维持一种实质的均衡。如果在调查取证中无法找到相应证据,则负有举证责任一方仍要承担其举证不能之后果。故证明标准在法院动用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时,仍是当事人举证是否充分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的效用主要有二:(一)实体法的意义在证据量及证明力不变的情况下,证明标准的设置和实际掌握

7、的宽严在一定情况下决定案件实体处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准绳的司法原则清楚明白地说明了事实认定对案件处理的重要性。如何理解“以事实为依据”,学者对此的表述不尽相同。如有的学者认为,“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尊重事实,把案件的客观事实,包括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对他们法律关系争议的真实情况,作为定案的处理的依据。”[[]参见张永泉,以事实为根据之辨析,法学,1999年第3期,8页] 也有的学者认为“以事实为根据,是指要遵循客观真实原则,忠于事实真相。”[[]前引[1

8、],第10页。] 还有的学者认为“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忠于事实真相,这种事实必须是客观的、全面的,......务求查明真实情况,还事实的本来面目。”[[]前引[1],第12页。] 不难看出,在不同的表述中,都把这个“事实”当作案件客观事实,是纠纷冲突事实的真相,即客观真实。作为办案法官不能亲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而是居中裁判的角色亦排斥法官的证人地位,法官不能依据其亲历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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