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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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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 【摘要】民事诉讼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又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领域的关键。随着长期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总结,传统的证明标准理论显示出很大的局限性,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建立符合我国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司法领域对高端盖然性证明标准的适用还处于初步阶段,所以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因此,进一步完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关键词】证据;证明标准;客观真实;高度盖然性;论文代写【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民事证据是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民事诉讼事务中最实际的问题。而民事诉讼证
2、明标准问题又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领域的关键。证明标准可以为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和裁判者评价或衡量某一事实主张提供一种现实的尺度,增强诉讼活动的客观性,使民事纠纷的解决更易操作。同时可以增强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增强法院判决的可接受性,最终维护司法权威。但就我国目前来看,对证明标准问题还缺乏认识,在司法实践中,证明标准的适用还存在诸多问题。所以,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我们应当对证明标准投入更多的关注,这对指导司法实践和维护司法权威有巨大意义。一、证明标准的内涵和特征证明标准,又称证明任务、证明要求,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得以作为法官
3、裁断案件的基础所要达到的最低程度或者最低标准。[1]当证据的证明力达到了证明标准,我们就认为待证事实的真实性得到了证明,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证明了待证事实,法官应当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反之,法官则应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实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则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对于证明标准的基本内涵,我们可以从证明标准的主体、对象和内容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第一,证明标准的判断主体是法官。在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只能由法官独立进行,不得受舆论及其他因素的干预。第二,证明标准的对象是案件事实的真相。诉讼证明的目的是通过证明活动,使法官
4、对当事人之间争议事实的本来面貌有充分地了解,进而对争议事实做出判决。因而,诉讼证明的对象只能是案件事实的真相。第三,证明标准的内容是法官对事实真相的内心确信。由于案件事实是民事裁判的基础,如果通过诉讼证明活动,法官能发现案件的客观真相,则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证明标准的特征:第一,无形性。证明标准确切的存在于诉讼过程中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和证据相比,它看不见,也摸不着。第二,主观性。诉讼中离不开裁判者对各种证据的评价和判断,而裁判者的认识活动具有一定主观性,因此,在实际运用证明标准时会有差异。第三,客观性。证明标准来源于人们对诉讼活动中证明规律的认识,
5、是众多法官审判经验的总结,因此它具有很坚实的客观基础。第四,模糊性。作为证明标准,它不能具体用来具体的衡量某一事物,因此,在实践中很能操作。第五,最低性。证明标准是法官认定事实的底线,如果低于底线,则属于事实不明的状态。二、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离不开比较法的考察。我们可以通过研究两大法系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所持的不同态度和要求,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建构有所借鉴。(一)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适用盖然性占优势证明标准,盖然性占优势也称优势证据或或然性权衡,它的含义是指通过相关证据使法官或陪审团确信某一事实存在的可能
6、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当事人的该项主张就被认为成立。如美国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一般为盖然性优越标准。当一事实主张被陪审团确信为在证据上具有占优势的盖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那么,此项事实主张就被认定为真实。[2]美国模范证据法典起草委员会主席摩根(Morgan)教授认为:凡于特定事实之存在有说服负担之当事人,必须以证据之优势确立其存在。法官通常解释说,所谓证据之优势与证人之多寡或证据量无关,证据之优势乃在使人信服的力量。有时并建议陪审团,其心如秤,以双方当事人之证据置于左右之秤盘,并从权衡何者有较大之重量。[3]英国学者彼德莫菲也认为:
7、在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无非是要求或然性权衡或盖然性优越的标准,即足以表明案件中负有法定证明责任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上的真实性大于不真实性。[4]从以上学者对盖然性优越的证明标准所作的诠释,我们可以有以下几点推导:1、盖然性优越的实质是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提出的证据的分量和证明力比反对该事实存在的证据更具说服力;2、证据的分量、证明力不能简单地靠数量加以衡量,而应看证据的质量;3、若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的证明力大体相当,难以抉择时,法官应做出对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不利的裁决。通说认为盖然性占优势证明标准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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