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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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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论文摘要如何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或有关法律事项,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首要问题,也是审判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功。证据问题是全部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因此,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问题在审判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对证据的采信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是法院裁判的基石。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既是法律事实,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只有通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依法收集,以及公民个人、机关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提供,然后由司法人员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2、判断,才能以特定的形式为司法机关所确认,做到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从而证实事实真相,客观地证明案情。综上所述,本文将从民事诉讼证据采信的意义、民事诉讼证据的可采性审查、民事诉讼证据的可信性判断以及单一证据的部分采信等四大层面来详细论述。目前,我国的证据立法相对滞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出台了一些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摒弃了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标准的提法,代之以法律真实,则证据是证明事实的唯一法律依据,从而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本文将以详实的案例和严谨的理论,从各个角度来阐论证据采信这一“基石”问题,也算是为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尽微薄之力。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证
3、据”这一概念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具有不同的涵义,一般认为,没有经过质证、认证程序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应称为“证据材料”;而经法官认定为能够已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则应称为“定案证据”。证据材料要上升为定案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认定程序才能达到。如何运用证据材料查明案件事实或有关法律事项,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首要问题,也是审判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功。证据问题是全部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的证据立法可以说相对滞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先后出台了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摒弃了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标准的提法,代之以法律真实--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作为裁
4、判的依据,迈出了历史的一步。这更符合理性、人性、更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更符合理性、人性,更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更符合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法官,不再为没有再现已经成为过去的“客观真相”而被横加指责“裁判不公”。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也使当事人自己的诉讼行为的后果具有可预测性,更加理性的看待胜诉与败诉,从而树立司法的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从而确立了证据裁判主义。民事诉讼证据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载体,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仅限于摆在眼前的“
5、呈堂”证据,再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取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更不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拒绝裁判,因此,民事诉讼的采信问题在整个审判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对证据的采信的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运用,是法院裁判的基石。6二、民事诉讼证据采信的意义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是指法官对提交到法庭上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活动。这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可见,心证公开是现代自由心证的基本适用条件。
6、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其重要意义显而易见。本文将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分为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据的可信性两个部分进行论述。证据的可采性审查主要是将明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予与排除。证据的可信性判断则是在可采性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判断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可以说,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其实就是一个“筛选”证据的过程。三、民事诉讼证据的可采性审查民事诉讼证据的可采性审查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一)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它体现了诉讼的阶段性和程序法的独立价值,也是案件客观公正的机制保证,因此不具备合法性就意味着没有可
7、采性,就要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排除在法官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外。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证据的合法性,进而划定非法证据的范围。我们认为,对证据的合法性的把握应从正确“合法”与“违法”入手。法理学的一般理论认为,以法律规范为评价标准,可以将人们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一个人的行为如果仅仅是与法律明定的行为要件不相符合或者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而并未直接与法律上明定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那么这种行为虽然不是合法行为,但也不是违法行为,而是中性行为。另外,这三类行为的法律后果即法律对这三类行为的评价是根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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