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固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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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固定  摘要:民事诉讼证明,是指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照法律规定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与权利义务归属的诉讼活动。如果以不同的诉讼构成阶段来划分,包括审前准备程序中的证明与开庭审理中的证明。证据固定是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中证明活动的关键部分,也是民事诉讼准备程序中证明的结果,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诉讼目的的实现起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固定;法院    一、证据固定的含义及特征    证据固定,在狭义上即实质意义上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证据经过形式审查,具备了可以交付开庭审理的

2、证据材料条件的证据,是作出裁判的证据基础,除非有例外情形不得以未经固定的证据作为判决的根据。广义上的证据固定,除前述含义外,还包括证据保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所规定的“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证据固定”,为我国民事诉讼确立了实质的审前准备程序。  证据固定有以下特征:第一,证据固定是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阶段证明活动的结果;第二,证据固定表现为证据形式的固定,不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断:第三,证据固定由当事人与人民法院共同进行。第四,证据固定的完成也表明审前准

3、备程序阶段的结束,它与诉讼争点整理构成法庭调查的基础。    二、证据固定与证据保全的关系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保护,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项措施。证据保全的意义在于保护证据,使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不因有关情形的发生而无法取得,以此来满足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证据固定与证据保全的关系究竟为何,我国法律与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规定。在我国法律与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规定。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一般认为在

4、广义上来讲,对于证据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就该证据能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这种观点在《证据规定》颁布之前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在《证据规定》颁布之后,加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这种情况就发生了变化。  《证据规定》的颁行,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确立了实质的审前准备程序,案件如果经过开庭审理的,开庭审理中所要审理的证据在准备程序中已经提交给了法院,经过人民法院初步审查具备合法的证据形式的证据材料。开庭审理裁判的作出通常不会以未经固定的证据为根据。2  由此

5、可以看出,证据固定与证据保全有密切的联系,但是证据保全并不等于是证据固定。二者的区别体现在:第一,证据固定与证据保全的联系方面主要是证据保全可以成为固定证据的方法之一;第二,证据固定与证据保全的区别是性质上的根本差别,证据固定是审前准备程序中证明活动的结果,而证据保全只是准备程序中证明活动的一种行为。  三、证据固定的方式    (一)书面形式的证据固定  书面形式的证据固定,是指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或者进行证据交换,人民法院在接收这些证据材料后,把它们记录在卷,制作证据清单。  这种证据固定的方式不必要

6、求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通过书面往来就可以固定证据。当然,对于某些证据种类的固定,例如证人证言的录取,也有当事人一方到人民法院或者法院指定的地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  (二)审前会议形式的证据固定  审前会议形式的证据固定,是指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期日,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会同在一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并由人民法院记录在卷,制作证据清单。  这种证据固定的方式需要当事人和主持准备程序的审判人员会同。实际上可与《证据规定》规定的证据交换同时进行,在逻辑上也是证据交换的结果。    四、证据固定的程序    

7、(一)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审查与接收  在审前准备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形式审查与开庭审理中的证据审查不同,前者只是就证据的形式是否合法进行辨别、判断,而不对证据是否真实、是否能用以证明案件事实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等作出判断。  对于当事人声明的能够用以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的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人民法院应当接收。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予以补正,经过补正后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证据材料也应当接收。人民法院对上述所有证据材料接收后,应当登记并向

8、当事人出具接收凭据。  (二)确定开庭审理时应予审查的证据  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证据固定笔录与证据清单,确定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审查并可能用作裁判基础的证据。  人民法院制作的证据固定笔录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应附有证据清单,当事人如果认为人民法院固定证据的行为不合法或者有应当接收、固定的证据,人民法院没有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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