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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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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证券投资补偿基金制度的构建浅析我国证券投资补偿基金制度的构建浅析我国证券投资补偿基金制度的构建。一、引言201X年5月10日,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宣布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用以补偿因万福生科股份有限公司造假案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这是A股首只机构专项补偿基金。该方案开创了我国资本市场中投资者损失由负有相应责任的中介机构先行补偿的先河。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偏重于企业融资,而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较弱。应当说,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证券市场形成以来,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以《中华
2、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中心是比较完善的。其中1998年的《证券法》经过多次修改,其关于保护投资者的规定也是比较全面的。但是,比起普通的民商事案件,证券纠纷涉及的人数众多、关系复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技术性。因此,如何通过相应机制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是我国目前证券法律实践的重要课题。尽管法院在解决证券纠纷、保护投资者方面占有重要地位,但考虑到证券纠纷的特殊性,很长时间以来,法院对是否受理以及如何受理证券纠纷案件并不主动,即使不得不受理,也常常因为诉讼程序的复杂及技术性强而时间漫长,其结果常常以当
3、事人和解为主。也就是说,希望依靠法院的司法程序保护投资者权利尽管很重要,但实践中未必如意。可以说,由证券违法行为人的大股东或其中介机构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意义重大,开创了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新的救济模式,弥补了司法参与的不足,使得广大投资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了另外一种救济途径。二、在我国构建证券投资补偿基金制度的法理基础保护投资者权利的巨大需求与司法供给的不足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我国的证券市场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在这20多年的发展中,投资者的权利需求可谓巨大,但相应的司法供给很是有限。证
4、券市场处于上升阶段的20世纪90年代,尽管出现了一系列事件和有关黑庄问题,但整体上矛盾并不突出。不过,当时整体矛盾不够突出并非说投资者权利的需求不够,而是说当时的法律及制度设计的重点并不在于保护投资者。例如,1993年《公司法》基本上是为国有企业改制设计的,其目的或者说功能在于促进国有企业改制,让国有企业尽快上市融资以摆脱困境。因此,该法不仅制度设计粗糙,且几无股东诉讼权利的规定。而本应着眼于全面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1998年《证券法》更是一个强调政府管制而非关注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体现在司法供给方面,由于证券纠纷
5、涉及社会关系复杂、人数众多、技术性强,再加上法院对此认识准备不足,更无相关经验,因此股民提起的有关证券诉讼基本上没有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即使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也往往是以败诉或和解告终。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进一步深入,相关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矛盾开始凸显。以当时的郑百文事件和猴王事件为开端,相关民事赔偿诉讼开始增多。但面对突然增多的证券民事诉讼,我国法院并没有做好准备。2001年4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亿安科技公司操纵股价案做出了行政处罚;2001年8月,北京《财经》杂志揭露了银广夏公司造假的
6、情况。这两个案件引起广大投资者的巨大反响。当全国第一批亿安科技投资者和银广夏投资人分别在北京、广州和无锡市法院起诉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1日发布了《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认为法院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证券纠纷的条件,要求各地法院暂不受理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三方面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201X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可以受理的有关证券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类型、必要的前置程序、管辖法院、诉讼时效和诉讼形式等作
7、了规定。其中,前置程序是指受理这些纠纷的前提是须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下属机构事先对此做出行政处罚。从此,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受理难的情况得到了改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更好地规范相应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X年12月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了如何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该司法解释调整和适用的范围是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法律关系,它不仅延续了上述前置程序的规定,
8、而且对现有的原则性的证券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填补了司法实践适用的法律空白;它对虚假陈述及其存续和影响市场期间的几个重要时间概念进行了认定和解释,明确了计算损失的合理期间;并规定了投资人应当获得赔偿的损失范围。可以说,该司法解释是我国法院试图增加证券法律及股民权利供给的重要举措,使得证券市场纠纷的诉讼有了一个可操作的裁判性规范。不过,那些起诉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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