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证券投资补偿基金制度的构建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补偿基金制度的构建

ID:16484081

大小:45.00 KB

页数:22页

时间:2018-08-10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补偿基金制度的构建 _第1页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补偿基金制度的构建 _第2页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补偿基金制度的构建 _第3页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补偿基金制度的构建 _第4页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补偿基金制度的构建 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补偿基金制度的构建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析我国证券投资补偿基金制度的构建  一、引言  2013年5月10日,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宣布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用以补偿因万福生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生科)造假案(以下简称万福生科案)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这是A股首只机构专项补偿基金。该方案开创了我国资本市场中投资者损失由负有相应责任的中介机构先行补偿的先河。  浅析我国证券投资补偿基金制度的构建  一、引言  2013年5月10日,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宣布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

2、,用以补偿因万福生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生科)造假案(以下简称万福生科案)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这是A股首只机构专项补偿基金。该方案开创了我国资本市场中投资者损失由负有相应责任的中介机构先行补偿的先河。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偏重于企业融资,而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较弱。应当说,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证券市场形成以来,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为中心是比较完善的。其中1998年的《证券法》经过多次修改,其关于保护投资者的规定

3、也是比较全面的。但是,比起普通的民商事案件,证券纠纷涉及的人数众多、关系复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技术性。因此,如何通过相应机制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是我国目前证券法律实践的重要课题。尽管法院在解决证券纠纷、保护投资者方面占有重要地位,但考虑到证券纠纷的特殊性,很长时间以来,法院对是否受理以及如何受理证券纠纷案件并不主动,即使不得不受理,也常常因为诉讼程序的复杂及技术性强而时间漫长,其结果常常以当事人和解为主。也就是说,希望依靠法院的司法程序保护投资者权利尽管很重要,但实践中未必如意。  可以说,由证券违法行为人的大股东或其中介机构

4、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意义重大,开创了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新的救济模式,弥补了司法参与的不足,使得广大投资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了另外一种救济途径。  二、在我国构建证券投资补偿基金制度的法理基础  (一)保护投资者权利的巨大需求与司法供给的不足  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我国的证券市场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在这20多年的发展中,投资者的权利需求可谓巨大,但相应的司法供给很是有限。  证券市场处于上升阶段的20世纪90年代,尽管出现了一系列事件(如宝延风波)和有关黑庄问题,但整体上矛盾并不突出。不过,当时整体

5、矛盾不够突出并非说投资者权利的需求不够,而是说当时的法律及制度设计的重点并不在于保护投资者。例如,1993年《公司法》基本上是为国有企业改制设计的,其目的或者说功能在于促进国有企业改制,让国有企业尽快上市融资以摆脱困境。因此,该法不仅制度设计粗糙,且几无股东诉讼权利的规定。而本应着眼于全面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1998年《证券法》更是一个强调政府管制而非关注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体现在司法供给方面,由于证券纠纷(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方面)涉及社会关系复杂、人数众多、技术性强,再加上法院对此认识准备不足,更无相关经验,因

6、此股民提起的有关证券诉讼基本上没有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即使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也往往是以败诉或和解告终。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进一步深入,相关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矛盾开始凸显。以当时的郑百文事件和猴王事件为开端,相关民事赔偿诉讼开始增多。但面对突然增多的证券民事诉讼,我国法院并没有做好准备。2001年4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亿安科技公司操纵股价案做出了行政处罚;2001年8月,北京《财经》杂志揭露了银广夏公司造假的情况。这两个案件引起广大投资者的巨大反响。当全国第一批亿安科技投资者

7、和银广夏投资人分别在北京、广州和无锡市法院起诉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1日发布了《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认为法院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证券纠纷的条件,要求各地法院暂不受理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三方面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可以受理的有关证券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类型、必要的前置程序、管辖法院、诉讼时效和诉讼形式等作了规定。其中,前置程序是指受理这些纠纷的前提是须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下属机构事先对此

8、做出行政处罚。从此,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受理难的情况得到了改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更好地规范相应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