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内容股份公司在信息公开文件中进行虚假陈述或虚假记载,不但违背有关法律关于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初衷,也必然会损害证券投资者和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分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 [摘要]内容股份公司在信息公开文件中进行虚假陈述或虚假记载,不但违背有关法律关于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初衷,也必然会损害证券投资者和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分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 />
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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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text-align:center;">[摘要]内容股份公司在信息公开文件中进行虚假陈述或虚假记载,不但违背有关法律关于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初衷,也必然会损害证券投资者和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分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目的、动机及构成,探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及其承担等问题,实属必要。论文关键字:股份公司;虚假陈述;法律责任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及股票上市后,将公司的发展演变和经营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向证券投资者予以公开,是法律赋予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①。上市公司作为一种典型的资合公司,在多数情况下,其控股股东或大

2、股东本身也就是公司的管理者。尽管如此,绝大多数的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是不可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为了使众多的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股东掌握和了解上市公司的基本经营情况,同时也为了使证券二级市场参与者更好的决定其投资方向和策略,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和持续上市期间,将其主要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就证券投资者等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而言,其了解公司的情况“没有别的路径,只有依靠发行公司提供的本公司的信息”②(279)“证券信息公开可以沟通公司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联系”而且“公司信息公开是证券诈欺很难逾越的屏

3、障”③(280)。既然公开公司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那么,法律法规对其格式、内容、时间等必然会有明确的规定,其中要求上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可信,这是对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所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核心。如果上市公司公开的信息不真实或有虚假,那么所有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都将失去其存在的价值。一、虚假陈述的目的虚假陈述,有时法律在规范用语上也称之为虚假记载,是指上市公司在其公开的文件中将一些本身并不存在的,虚构的内容,以信息公开的格式和方式公布于众。其主要表现有两种:其一,编造本身并不存在的信息,欺骗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判断;其二,故意掩盖某些已发生事实的真

4、相,或者扭曲已发生的事实,以骗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上市公司进行虚假陈述的目的或者动机有很多,但从具体市场情况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是为了骗取上市资格。中国的证券市场建立起来的时间仅十年而已,上市公司数量与证券市场规模的限制,使得诸多的股份有限公司千军万马挤独木桥。因此,许多股份有限公司为了能够上市,一方面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乃至财力,不惜代价的进行“公关”;另一方面又与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互相勾结,在上报审核的材料上大做文章;或者编造并不存在的连续盈利的虚假会计报表,或者隐瞒亏损或其他重大事项,以骗取上市资格。成都

5、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曾就因为大肆造假而被中国证监会课以重罚④。但这只是冰山一角,尚有许多的上市公司不是没有造假,而只不过是问题没有暴露或尚未被查处而已。其次,骗取配股资格。根据《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如果想要保持配股资格,必须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经营目标,比如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等。而有些上市公司,其经营不尽人意,净资产收益率达不到10%的幅度,那么为了骗取配股资格而进行交易或利润操纵,将本身并不存在的利润通过虚构方式公布于众,如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就在其97年的年度报告中编造了并不属于该年度的利润6100万元,受到了国证监会的处

6、罚⑤。第三,利用虚假陈述单独或伙同他人操纵股票价格,从中获利。我国《公司法》第149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由于与此相关的严格的监控手段和程序尚未建立,致使许多上市公司与一些有资金实力的机构互相勾结,该上市公司利用信息发布的权利和机会,进行虚假陈述并参与炒作本公司的股票,受中国证监会查处的深圳发展银行在1996年3月至1997年4月,长达一年的时间里,一边公布有关经营状况的信息,一边却大量炒作本公司的股票⑥,而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即琼民源,则是公司控股的大股东,民源海南公司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联手,由公司制造虚构利润或其他

7、利好消息,由大股东直接参与炒作,获取暴利⑦,并将一部分获利纳入上市公司的收益中,即为此例。上市公司进行虚假陈述或虚假记载的动机或目的,绝不仅仅只有以上几种,但以上几种则却是最典型最被常用的几种。二、虚假陈述的构成关于虚假陈述或虚假记载,我国有关的公司法律和证券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的范围界定或构成规定,而只是在相关法律,如《证券法》或其他有关文件中解释了虚假陈述的具体市场表现或责任承担主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欺诈的规定,结合相关的法学原理,我们认为:认定上市公司的某种陈述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简言之,虚假陈述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

8、下几个:首先,虚假陈述的陈述人或参与虚假陈述的其他人员,必须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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