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董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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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董事责任摘要: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问题一直严重制约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并成为证券市场存在的主要违法问题之一。作者主要从董事责任的角度出发,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存在问题及如何完善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有效规范证券市场行为。关键词:金融法治;虚假陈述;董事责任;民事赔偿作者简介:胡滨(1971-),男,山东青岛人,法学博士,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主任,主要从事金融与法律交叉研究;全先银(1975-),男,山东费县人

2、,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金融法、金融监管研究。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096(2009)03-0153-04收稿日期:2009-04-15一、问题的提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是指上市公司对证券交易的事实、性质、前景等做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的一种证券违法行为(王保树,2001)o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使证券市场投资者无法获取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从而无法做出合理的交易判断,是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被侵害的重要原因,也是立

3、法者着力防范和制裁、证券监管机构着力打击的对象。为制裁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除了规定上市公司应对虚假陈述行为负责外,还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在一定情形下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国,近年来立法虽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董事法律责任作了一些规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研究甚为薄弱,特别是与为遏制市场上形形色色、层出不穷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需求相比,更显不足。为此,本文拟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存在问题及如何完善进行深入研究,希能对有效打击

4、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完善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尽微薄之力。二、董事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按一般法理,在上市公司实施特定行为时,董事即使对该行为有加功,但因其人格被上市公司所吸收,故隐而不现,此时,行为的后果归属于上市公司,与董事并无直接关系,只不过,根据上市公司内部制度规定或董事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在董事对该行为有不好的加功时,董事须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在董事对该行为有好的加功时,公司应对董事予以肯定甚至奖励。但无论如何,在通常情况下,董事个人并不因上市公司的前述特定

5、行为直接对第三人承担后果。同理,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造成投资者损害时,虚假陈述的主体是上市公司,由其承担法律责任自无疑问。有疑问者是,为何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要求董事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时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即董事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过错是董事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责任的主观基础自中世纪以来,欧洲经历了波澜壮阔的文艺复兴运动,民智渐开,社会进化,家族渐形解体,人们经历了梅因所谓的由身份到契约之进步。与此同时,法律也由义务本位时代跨人权利本位时代,保护

6、个人权利成为法律最高使命,权利成为法律之中心观念,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自己责任也因此成为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虽然近代以来,为克服私有财产权绝对与契约自由原则长久实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权利社会化思潮应运而生,立法思想也由权利本位过渡到社会本位,契约自由开始受到一定限制,所有权绝对原则不断被修正,无过失责任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弱者权利保护不断强化,民法理念亦由追求形式正义转向追求实质正义(梁慧星,1999),但是过错责任原则仍为民法的重要归责原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他人的行为

7、绝不负责;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前提,是故意、过失的存在(梁慧星,1996),即有过错始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时,虚假陈述的主体是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作为法律上的“人”,与自然人不同,其无头脑以为思考,无口耳手足以为意思表示,其须仰赖法律为之设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内部机关并由自然人作为机关担当人以实现前述功能,在信息披露方面,主要依靠董事会负责进行,如果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不实有过错,其本质是董事存在过错,如果只惩罚有“过错”的上市公司,而不惩罚有“过错”且引发上市公

8、司“过错”的董事,则一方面殊属不公,另一方面不利于发挥民事责任的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因此,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时,有必要令有"过错”的董事承担相应的责任。诚如有人指出,对董事追究责任,"可以越过公司法人人格这一屏障向公司法人机关成员追究民事责任,有利于体现法律之自己责任原则,督促作为公司机关成员的自然人忠实、勤勉履行其职责。”“对于那些直接从事了虚假陈述行为的董事,由于他直接从事了虚假陈述行为这一侵权行为,因此尽管发行人要为其法人机关成员的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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