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请假的制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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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教师请假的制度细则  根据教育局《关于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的教职工请假制度,教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因事、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请假,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使教师请假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时限  1、事假  (1)婚假七天。符合晚婚条件的教师(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以适当延长至半月。  (2)教职工直系亲属,丧假七天。  (3)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一学期最多不超过10天。  (4)婚、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除此以外经严格审查的

2、其它事假,中心校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工资待遇。教职工请病假,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否则不予准许。  (1)每学期病假累计在一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从超假之日起,扣除年终一个月的奖金。  (2)如系医院确诊为癌症、精神病等重大疾病的患者(均凭医院证明),工资待遇可作特殊对待。  (3)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必须专心治病、养病,不得从事以获取利润和报酬为目的的第二职业。每月必须定期向单位汇报疾病治疗情况,凡有借治病休养为名从事第二职业者,可按旷工的有关规定处理。  2、产假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者,女职工产假一

3、般为90天,符合晚婚规定的(已婚女24周身岁生育第一胎者),产假为120天,产假期间,采取了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80天。超计划生育者,不享受产假,休息期间停发工资。  (2)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不假自假者,一律按旷工的有关规定论处。  除正常的事、病、产、婚、丧等假之外,凡超过假期或非正常请假者,每学期假期累计计算,1个月以内每天按本人日工资的50%扣除,一个月以上按每天本人日工资的70%扣除,学校扣除请假教师工资,应按日计算,当月扣除。  二、审批权限  教师请假三天以内由小学校长审批;三天以上半月以内由中

4、心校长审批;半月以上由本人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请假必须写请假条,先经本校校长签字后到中心校审批登记,方可离岗。凡不履行请假、销假手续,随意离岗或既无正当理由,又不办理请假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扣发日均工资,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一个月的,除扣发工资外,本年度不予考核,三年不得评模,评优,晋升职称。  以上条模,评优,晋升职称。款,望各学校严格遵照执行。  此制度从即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和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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