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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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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伤害事故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国际比较研究》成果公报华南师范大学胡劲松教授主持完成了教育部重点课题《校园伤害事故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国际比较研究》(课题批准号为DFB030295)。课题组成员有孟倩、方晓徽、刘俊仁、李宝婵、李红艳、余中根。一、内容与方法学生伤害事故是教育法学或学校法学的一个问题领域。长期以来,鉴于我们对学校和学生关系的简单认识,加之法律观念的淡漠,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并没有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伴随着我国法治的建设,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围绕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纠纷激增。2002年8月21日,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它标志着我国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进入了一个法
2、治的阶段。为实现“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的规定,使其更加趋于合理、完善,我们有必要参考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本研究选择了成文法系代表的德国、判例法系代表的美国和具有混合法系特征的日本等三个发达国家作为研究对象,着重对其学生伤害事故立法的理论依据和司法实践操作进行比较研究,从理论、技术和实践三个层面弄清学生伤害事故立法的宗旨、基本原则、权限、程序和在实践中应该注意的相关问题,为我国学生伤害事故立法工作以及其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和实践范例。研究关注的重点是,发达国家如何认识中小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并如何确定学生伤害
3、事故的法律责任主体及其归责原则。当我们在中国这个特定的环境中来思考该问题时,则不仅要从理论上弄清立法的依据,而且还要更加注意相应的前提条件。本研究共分五个部分。除了对上述三国的学生伤害事故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比较全面的分析与介绍以外,还对学生伤害事故立法的宗旨、基本原则、权限、程序以及相关法理问题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三国立法对我国学生伤害事故立法的借鉴意义。对于本研究,需要作如下几点说明:首先,它力求对事实进行整体和全面的描述。我国对发达国家学生伤害事故立法的研究,散见于不同书籍和文章之中。我们在对其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力求再在原始资料和文献上有所突破,以期对知识的增加有所贡献。其
4、次,它根据法系特点确定各国学生伤害事故立法研究的重点。对德国的立法研究以法律文本为主,对美国的立法研究以判例为主,对日本的立法研究则在以文本为主的同时注意相关判例。最后,它强调对共性的研究。基于不同国家之间学生伤害事故立法的某些共通性,本研究在注重差异性的同时,特别关注各自的共性,努力发掘其借鉴价值。本研究是一项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其试图应用比较教育的研究方法,对教育活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国别之间的比较研究。由此,本研究采用了以下四类方法:(1)文献法。对发达国家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法条进行诠释,找出基本问题及其解决问题的基本办法。(2)历史法。在涉及到有关发达国家学生伤害事故的制度或观念的渊源
5、时,则对其追本溯源,在历史的发展脉络中挖掘制度或观念形成与变迁的现实基础。(2)比较法。由于本研究是以问题为中心的跨学科研究,它所关注的不仅是问题本身,而且还更关注同样的问题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法系中是如何界定和解决的,因此,本研究采用了比较的方法,分别对几个发达国家的情况进行比较深入的分析。(3)案例法。本课题将针对不同的问题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在法理层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对其司法实践进行跟踪,从而增强研究本身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结论与对策在本课题的研究过程中我们形成了一些自己的结论并对中国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一)在学生伤害事故立法方面,重视法
6、律的灵活性美国在处理学生伤事故时主要适用判例法,其学生伤害事故立法可谓就是法官在法庭上根据具体案情而造的法。法官对免责事由的发展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日本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虽然主要是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但其也很注重对学生伤害事故典型案例的援用。例如,日本最高小法庭在学分不认定案中就确立了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一样其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属于部分社会关系性质,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发展了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法理。我国在传统上属于成文法系,判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不重要。近些年我国已开始讨论判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并试图在判例的地位问题上有所突破。鉴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进一步发展和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事实
7、,作为教育法学这一新兴学科的理论研究者,注重对典型案例及其判决的研究,探求典型案例及其判决背后隐藏的法理及法律的发展趋势就显得尤为重要。(二)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自与现代化大生产相结合的现代学校建立到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特别权力关系性质凸现得非常明显。当时的社会背景决定了国家主要是通过行政法来调整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对学生及其家长拥有相当广泛的支配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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