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04(江西电大-课程号:3605008)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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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学04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形成性测评系统课程代码:3605008参考资料试卷总分:1001案例分析题(共5题,共100分)1.(20分)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①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1999年3月20。②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③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

2、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④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说,哪些是本证?哪些是反证?答:答:本案的原始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当事人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述;传来证据有: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言词证据有: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实物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直接

3、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证言;间接证据有:张丁的证言;本证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反证:无。2.(20分)在某甲与某乙的一次交谈中,甲告诉乙说:“我家邻居张某,于上月28日夜间12点左右,趁我父母上夜班不在家之机,撬开窗户进入我的房间,持菜刀威胁我交出现金和手饰。我当时怕他拿刀砍我,就告诉了放钱和首饰的地方。张翻出1500多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装在衣袋里,就从窗户出去了。”甲还告诉乙:“损失不大,别对任何人讲,张莱是个亡命徒,什么事都干得出来。乙认为这是一起人室抢劫案件,当日即将甲所讲的情

4、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检举。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甲就当时被抢情况如实地向侦查人员作了陈述。张某被拘留后,对持刀人室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的罪行作了供述,张某的供述和甲、乙二人向公爽机关的陈述情节—致,并从其家中起获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被告人张某受到应有的制裁。请问答;(1)此案中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张某在拘留时的陈述、张某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各属于刑事诉讼证据中的瞩一种?(2)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为什么?答:(限9999字)答:(1)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乙向

5、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张某在拘留时的陈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张某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属于物证。(2)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同时还是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按以上述标准划分,凡是能单独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反之,均为间接证据。本案中,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直接证明了张某到甲家实施抢劫行为,属于直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

6、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乙是听甲说张某到其家实施抢劫行为,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转述甲的陈述,所以属于传来证据。3.(20分)某县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王某有贪污行为。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因本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将举报信移送到了县人民检察院。县检察院经过调查取证,未能查实王某的贪污行为,但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王某的个人生活支出明显高于其收入,于是+县检察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王某提起公诉。问:根据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的原理,说明本案中证明责任的承担。答:答:(1)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诉讼

7、的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在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在公诉案件中公安机关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的程序法事实。人民法院不负有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据此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证明责任的例外,是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2)在本案中,首先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仍然是控诉方,即县检察院,当控诉方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

8、入且差额巨大时,证明责任便转移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即王某身上,若王某不能说明或证明,差额部分即以非法所得论。4.(20分)被告人王某、男,34岁,工人。2003年3月至2003年5月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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