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合实独”:中国合议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形合实独”:中国合议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ID:8474682

大小:100.50 KB

页数:25页

时间:2018-03-29

“形合实独”:中国合议制度的困境与出路_第1页
“形合实独”:中国合议制度的困境与出路_第2页
“形合实独”:中国合议制度的困境与出路_第3页
“形合实独”:中国合议制度的困境与出路_第4页
“形合实独”:中国合议制度的困境与出路_第5页
资源描述:

《“形合实独”:中国合议制度的困境与出路》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形合实独”:中国合议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关键词:形合实独合议制度合议庭承办人  内容提要:“形合实独”是我国合议制度的一大弊端。本文详细分析了“形合实独”的现状、成因,并对其弊端进行了具体评析。在此基础上,作者指出要改变“形合实独”的状况,必须采取措施改革案件承办人制度、健全案件的程序分流机制、完善陪审员制度以及保障合议庭独立审判权的行使。  随着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以及法治理念在中国的日益推行,我国现存诉讼制度、司法制度面临着破旧立新的变革。目前实践中正如火如荼开展着的司法改革无疑是回应这种要求的重要举动,其中有关合议制度的改革无疑引人注目。然而,中国合议制度存在的一大弊端-“形合实

2、独”却往往有意无意为人们所忽视。本文拟就此略抒管见,以期引起学界重视。  一、现状:“形合实独”的困惑  对于“合议”,《辞海》的解释为:“合,协商、共同;议,商量、讨论;合议,指多人共同商量讨论。”马克斯·韦伯则认为:“从历史上看,合议有过两重含义:a)同一个职务由多人担任,或者若干职务处于相互间直接权限的竞争之中,相互间有否决权。……b)合议的意志形成:只有通过若干人的合作,才能使一项命令合法产生,或者采取多数表决的原则。”由此可见,司法中的合议制度,是指一种实行多人参与、共同裁判的集体决策机制。25  由于与独任审判相比,合议审判在体现司法民主化、实现司法决策科学化、抑制司法专横以及

3、促进才智发展等方面别具优势,故广泛存在于各国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我国诉讼法及法院组织法也对合议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这些规定,合议审判是原则,独任审判适用于少数情况。然而,立法所规定的必须广泛适用的合议制度在实践层面却发生严重异化,呈现出“形合实独”的特点,即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共同参与、集体决策的表相下是案件承办人一人唱“独角戏”,并在实质意义上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具体而言,这种“形合实独”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案件承办人在合议庭中的地位突出,作用明显;另一方面,与此相对应,合议庭其他成员的作用则趋于弱化和形式化。  承办人的强大作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

4、承办人包揽了绝大部分的实质性审理活动,包括:  1.庭审前阅读案件材料,拟定调查提纲,从事必要的调查、询问工作,指导书记员送达诉讼文书及开展各种审前准备工作,同时还要负责与公诉方(原告方)、辩护方(被告方)见面交换意见,必要时组织双方互相展示证据,在此基础上制作庭审提纲等等;2.庭审时若承办人担任审判长,则行使审判长职权主持庭审工作;3.案件开庭后,合议庭需要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时,一般也由承办人在书记员协助下进行;4.主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调解活动;5.案件评议讨论时,一般情况下都由承办人负责提出关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初步意见,并首先发表意见,其他合议庭成员主要围绕

5、承办人的意见展开讨论;6.若案件须报审委会讨论决定时,承办人负责撰写有关汇报材料,列席审委会会议并向审委会汇报案情,介绍合议庭讨论意见;7.案件评议结束后或审委会决定或院、庭长审批后,一般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制作判决书;8.案件审结后,根据需要制作审结报告或办理其他事后事宜。[1][1]25  其二,承办人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在合议庭内存在相对最大的权威和影响。这一方面是由于习惯上承办人负责提出初步审理方案;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其最熟悉案情并且在司法实务中长期存在以承办人为责任主体、行为主体的作法及相应的尊重承办人心理。所以,承办人的处理意见特别是对事实认定的看法,往往也包括对法律适用的主张得以成

6、为定案意见。  与上相应,合议庭其它成员的作用严重虚化,很难对案件的审理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二、成因:“形合实独”的缘起  我国现行合议制度“形合实独”状况的形成与以下几方面的情况密切相关:  首先是与以法官个人为主体的案件分配与操作机制密切相关。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内部实行案件按人分配,而非按合议庭分配,这种责任到人的机制导致法官个人作为承办人成为案件的行为主体,承担案件审理的绝大部分工作;另一方面,案件的承办数量和办理状况又直接与承办人的薪金、升迁、奖惩等实际利益密切相联,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关系相对不大,承办人已事实上成为案件的主要责任主体。由此,尽管立法将绝大多数案件的讨论决定权赋予合

7、议庭,但由于司法实践中法定权利义务主体--合议庭与实际权利义务主体--案件承办人的错位,真正对案件十分关心,从案件开始到结束始终参与、负责到底的主体只是承办人,而非组成合议庭的其他成员,这就为合议制度中“形合实独”状况的形成提供了制度空间与生存土壤。25  其次出于提高办案效率的考虑。司法活动是一个大量耗费社会资源的过程,在社会总量供给有限的情况下,为了实现诉讼的目的,必须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高效利用现有的司法手段,追求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