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某外商利用单证瑕疵拒付货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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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外商利用单证瑕疵拒付货款案    案情1982年,M进出口公司与港商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该港商将合同项下货物转售,并以下家开给的信用证为依托,通过银行向M公司开证(BACKTOBACKL/C);但该港商在转售时,又擅自变更了商品规格,因而无法向其下家履约和收款。该港商遂伙同开证行利用M公司所提交的结汇单证的瑕疵,拒绝付款,还趁机试图不承担任何付款义务而取得全套单据。M公司与上海议付行长时间分别与客户及开证行交涉无结果。M公司在交涉过程中坚持提单不脱手,同时多方寻找货物下落,最后,通过船公司取得了补偿。        1.签订合同。        1982年3

2、月1日,经有关部门牵线,M公司与港商N贸易公司协商一致,在上海签订了一份FOB合同,目的港为利比亚的黎波里。合同规定:卖方按FOBST上海每公吨220美元价格卖给对方钢材共计11,000公吨,总值242万美元。装运期为卖方收到信用证后60天,买方须于3月12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消的、可转让、可分割的见票45天付款的信用证开到卖方。        2.信用证与合同不符。        3月23日,该港商通过香港×××银行电开信用证。经审核,发现信用证有包括规格在内等8处与合同规定不符。3月26日,M公司通过通知行--上海××银行电传通知开证行要求修改信用证。4月

3、13日起至4月23日,信用证先后作了7点修改,但还有一点"装运期4月30日,议付期5月6日"与合同不符,未按卖方要求予以修改,经卖方一再催促,买方电传告:已通知银行,装期展至5月7日。鉴于买方由于不按合同规定擅自提前派船前来上海,空船待装已一个多月,M公司为减轻对方困难,决定分批装船。4月23日正式通知上海外轮代理公司接受装船。于4月28日开装,4月30日停装移泊,等候信用证修改装运期及议付期通知电的到达。但是直到5月6日仍未收到上述的信用证修改。M公司不得已,只好按2042公吨,金额449,000美元交单议付。        5月8日,信用证的延期修改书到达

4、。但原已修改的7点又恢复了原来的开证条款,还是M公司不接受的,因为与合同规定不符,M公司事实上也无法做到,M公司决定将此次修改书经通知行退回开证行香港×××银行。        关于已装船的货物,M公司备妥全部单据送议付行审单后,议付行提出了略作修改的意见,M公司作了修改后,议付行即于5月8日将正本单据快邮寄往香港开证行索汇。1982年5月11日,开证行回电告,议付单证有三点不符,不能接受。此后,议付行与开证行之间电传往返辩驳达一个多月。        3.N公司故作姿态,"保证"付款。        在此期间,该港商始则故作姿态,表示付款毫无问题;之后转而将

5、一切责任推给开证行;最后,则与通知行相互呼应,拒不付款,蓄意赖账。就在5月10日,N公司还给M公司手抄的信函.称:"……在最近的修改信用证当中,里面提出打弯和重量牌问题,请您完全不要介意,因为这些在文件上根本无需体现,付款时根本不成条文,请您放心,我以个人名誉向你们担保绝对无事,我们保证在香港付款,这些官样文章是非洲国家多余做法,我们完全有把握向他们收钱,即使有问题,不关贵公司的事,一切由我们承担,千万请您不要介意。"        4.N公司来沪面谈,责任推给开证行。        6月23日,N贸易有限公司应M公司邀请来上海面谈。洽谈中,N公司将一切责任推

6、给开证行。并说:"上海议付银行单据如无问题,就应理直气壮地向××××银行收款,如对方赖皮,可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如果单证确实有点问题,那末通过协商解决也是可以的。"买方摸清了上海××银行按国际惯例办事的正派作风后;回到香港不久,开证行态度突然变得强硬起来,7月3日,致电议付行,提出脱开信用证,改为托收方式将单据交给客户,限7月10日内答复,否则议付单据将予收回。果然,7月8日退回全部单据,并将原来所谓三点不符增至七点,从而使事态急转直下趋向恶化。        为争取这一问题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M公司继续做工作,但该港商仍玩弄出尔反尔的花招,还乘机企图渔利。  

7、      5.循对方要求,改D/A付款方式,N公司又拒绝接单。        7月15日,M公司会同议付行邀该港商到广州会谈。会谈第-天,港商建议M公司采用D/A90天付款方式,一周内通过香港银行交单,由他签字承兑后再由他持单向承运人--××船公司提出诉讼,并称相信官司可以打赢。        上海议付行将单据寄其港行,港行于7月23日通知该港商前往承兑承单,这时买方拒不接单,并声称:上海M公司须书面声明豁免买方作为付款人所应负的一切责任,他才肯接受D/A90天付款方式,至此,该港商蓄意赖账的面目暴露无遗。        6.M公司提单不脱手,追查货物下落。

8、        上海M公司在买方及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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