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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3
《拒付信用证下的货款-无正本提单提货-违约与赔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拒付信用证下的货款-无正本提单提货-违约与赔偿 申诉人以不符点为由拒付信用证项下的录像机散件货款,又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提取了被诉人发运的散件,并组装成录像机,通知被诉人装运。但被诉人拒绝派船提货。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能否以被诉人违约的理由要求损害赔偿?裁决书简介一、案情 1989年9月11日,申诉人和被诉人在深圳签订了合作生产录像机合同。合同规定:申诉人以ClF深圳每套255美元的价格向被诉人购买SAMSUNGVD-713C型(双方于1989年10月25日协商将型号改为VD-710型)录像机SKD件15,000套,分3批交货,每批5,000套,以银行信用证方式结算。被诉人在申
2、诉人生产组装出录像机后,以每台录像机FOB深圳275美元的价格分3批向申诉人购买合同项下的产品15,000台,每批5,000台,以银行信用证方式结算。 1989年10月4日,被诉人通过香港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开出了以申诉人为受益人、用于购买首批5,000台录像机的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1989年10月11日,申诉人通过深圳某银行开出了以被诉人为受益人、用于购买首批录像机散件的见票后50天议付的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1989年11月1日,首批5,000套录像机散件运抵深圳,申诉人凭提单复印件提取了货物,并进行组装。 1989年11月16日,申诉人的开证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收5,000套
3、录像机散件货物单据。 1989年11月14日,申诉人通知被诉人验货并指定船只,以便申诉人于1989年11月23日交运货物。被诉人一直未指定船只。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申诉人遂将争议提请仲裁。 申诉人以被诉人未按FOB条件的要求指定船只而构成违约为理由,提出了如下仲裁请求: 1.被诉人向申诉人赔偿合同价格和销售价格之间的价差725,000美元; 2.被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被诉人答辩称: 合同签订后,被诉人依约开出信用证,并将首批5,000套录像机散件运抵深圳。申诉人在没有单据的情况下无合法凭证提取了货物,又通过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承兑单据。被诉人向有关法院起诉申诉人的开证银
4、行,到1990年3月16日才收回货款。由于申诉人不按照协议履行,故意拖延承兑单据,使被诉人无法向客户如期交货,给被诉人造成了很多损失。此案的争议完全是由申诉人造成的,应由申诉人承担一切后果。 申诉人提出了如下反答辩: 被诉人提出的申诉人不承兑信用证以致被诉人不派船提货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合同中没有规定申诉人有必须承兑单据的义务,按照与信用证有关的国际惯例,承兑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义务,开证行不承兑自有开证行的理由并由开证行承担由信用证引起的责任,信用证法律关系与合同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事实上,被诉人发货后己向银行议付了部分货款,承兑关系已经转到到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与被诉人无关,而且
5、申诉人的开证行已于1990年3月向议付行承兑了信用证。被诉人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 二、仲裁庭的意见 仲裁庭在审阅了双方提交的材料,并两次开庭调查和听取双方的辩论后认为: 1.本案的事实清楚,双方对此并无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哪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约以及申诉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2.本案争议所涉及的合同名为“合作生产录像机合同”,实际上包括了两个买卖交易:一个是申诉人向被诉人购买录像机散件的交易(以下简称散件交易),另一个是被诉人向申诉人购买组装成整机的录像机成品的交易(以下简称成品交易)。两个交易都是使用信用证方式付款,散件交易中约定的是ClF条件,成品交易中约定
6、的是FOB条件。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双方都依约履行,那么应该先由被诉人将散件装运,然后通过议付行将有关单据送交开证行要求承兑,申诉人赎单后取得单据,然后凭正本提单提取散件,组装完后通知被诉人指定船只装运货物,申诉人在装船后凭有关单据向银行议付货款,被诉人再向银行付款赎单,然后提货,整个交易才终止。如果在散件交易中申诉人认为被诉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申诉人可以拒收单据,并且要求损害赔偿。但在本案中,申诉人在单据尚未到达开证行的时侯就已凭提单复印件提取了散件,并组装成录像机。显然这是不正常的作法,申诉人应该清楚地知道,散件交易约定的是ClF条件,Cl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交易,申诉
7、人只有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取得单据之后才享有对散件的所有权。申诉人的开证行直到1990年3月16日才向议付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而申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诉人是在那之后的哪一时间向银行办理赎单手续领取单据的。仲裁庭可以认定在1990年3月16日以前申诉人并没有取得对散件货物的正本提单,虽然申诉人已将散件加工成录像机,由于当时申诉人并未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正本,仍未享有对这批货物的所有权。依照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合同中通常应包括一项默示的担保,即卖方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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