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免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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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免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可税前扣除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2日来源:中国税网字号:【大中小】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对征税收入又可细分为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显然企业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企业的不

2、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那么,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的与免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是否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011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则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资产内涵及资产损失范围。即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

3、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该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该公告删除了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4、2009]88号,目前已废止)中将资产损失范围界定为“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限制性条款,消除了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的争议,从而与《企业所得税法》立法宗旨相吻合。因此,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的立法精神,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的与免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下面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固定资产损失为例,来说明申报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一律采取申报扣除。新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取

5、消了纳税人自行计算和审批扣除,统一采取申报扣除,进一步明晰了税企法律责任,降低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提高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效率。因此,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发生的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注意区分是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两类,旨在厘清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可否追补确认及追补期限和相关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涉税调整。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

6、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固定资产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果有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因以前年度实际资

7、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如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上述多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三,明确采取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企业资产损失除正常损失(损耗)和按市场公允价值处置、转让资产以清单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外,其余均应以专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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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免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可税前扣除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2日来源:中国税网字号:【大中小】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对征税收入又可细分为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显然企业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企业的不

2、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那么,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的与免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是否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011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则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资产内涵及资产损失范围。即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

3、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该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该公告删除了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4、2009]88号,目前已废止)中将资产损失范围界定为“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限制性条款,消除了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的争议,从而与《企业所得税法》立法宗旨相吻合。因此,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的立法精神,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的与免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下面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固定资产损失为例,来说明申报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一律采取申报扣除。新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取

5、消了纳税人自行计算和审批扣除,统一采取申报扣除,进一步明晰了税企法律责任,降低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提高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效率。因此,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发生的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注意区分是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两类,旨在厘清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可否追补确认及追补期限和相关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涉税调整。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

6、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固定资产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果有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因以前年度实际资

7、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如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上述多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三,明确采取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企业资产损失除正常损失(损耗)和按市场公允价值处置、转让资产以清单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外,其余均应以专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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