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税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和资产损失税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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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函[2012]26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20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2011〕8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桂国税发[2012]112号),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需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备

2、的所得税管理事项(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事项(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优惠事项(三)事先备案中超额事项(四)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二、报备程序及时限(一)对首次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事项的申请,在县(区)级国税局作出审核确认(包括同意或不同意)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逐级向自治区国税局报备。(二)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在县(区)级国税局作出审批决定(包括同意或不同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国税局报备。(三)属于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对纳税人年减免收入、减免所得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或减免税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主管国

3、税机关应于同意纳税人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逐级向自治区国税局报备。(四)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事项,按纳税人年内累计申报税前扣除额超过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国税局报备。对上述报备,自治区国税局将以通知书的形式(详见附件)回复相关税务机关。三、报备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备管理事项,应填写报备表(详见附件),并报送以下资料(一)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的报送资料为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的审批文件和纳税人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

4、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2012〕4号)规定附报的资料。(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报送资料为主管国税机关的《税收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或《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备案通知书》和纳税人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2012〕4号)规定附报的资料。(三)本通知第一条第(四)项的报送资料为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的《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清单》及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四、本通知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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