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税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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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

2、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税前扣除管理

3、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我区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资产损失申报资料管理第三条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间,须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四条企业发生《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当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填写报送《企业资产

4、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表式见附件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第五条企业发生《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填写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表式见附件2),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第六条企业按《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申报扣除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应按不同的扣除年度,分别填报《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分别提供专项申报要求

5、的相关资料及说明,说明应包括:未能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原因,资产损失原值、净值,残值处置,调整发生年度损失及其税前扣除后的税款补退等情况。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并向企业出具《税务资料受理回执》。企业必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虚报多报资产损失、变造伪造申报资料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八条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影响,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延期申请

6、表》(表式见附件3),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九条《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七)款所称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第一条的规定,由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依法作出鉴证。第三章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管理第十条跨省(市、自治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二级以下汇总到二级)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报扣除。总机

7、构以清单申报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时,应提供各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申报的相关资料。第十一条对自治区境内跨地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二级以下汇总到二级)发生的资产损失,按如下规定申报扣除:(一)实行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并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全部汇总到总机构,由总机构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有关规定,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二)实行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并分配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

8、,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同时二级分支机构还应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同时提供经所属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的相关资料。第四章后续管理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台账(表式见附件4)。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表及附送资料统一归入企业税收征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管理。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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