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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24
《2018年法律硕士刑法考前三页纸(背诵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18年法律硕士刑法考前三页纸(新浪微博@刑法于越)简答与论述(涂黑划横线部分重点背诵)61.刑法的机能:规制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法定化、明确化、合理化。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4.刑法的空间效力的管辖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保护、普遍原则为补充的原则。5.刑法溯及力的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
2、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6.犯罪的基本特征(3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实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应受刑罚惩罚性(后果特征)。7.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4要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8.犯罪客体的种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简单客体、复杂客体)。9.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⑴联系:对象是客体的主体承担者或物质表现。犯罪人通过犯罪对象的物或者人来侵害客体。⑵区别:客体相同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对象相同并不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对象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任何犯罪都会使客体受到侵害,对象不一定受到侵害
3、。10.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有体性、有意性、危害性。11.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义务来自: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2)能够履行义务。(3)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12.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1)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2)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3)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4)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危险作为犯罪的成立或既遂要件。13.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点:客观性、
4、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14.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6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15.单位犯罪的要件、处罚:单位犯罪的要件和处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
5、体;单位犯罪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为限。凡是法律未指明该罪的主体包括单位的,只有自然人可以构成该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一般实行"两罚"原则。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只实行"单罚"的,只处罚责任人员。16.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可抗力。17.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⑴认识因素上,前者明知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后者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⑵意志因素上,前者希望、积极追求结果发生,后放任结果发生,听之任之,不反对也不追求;⑶直接故意的犯罪存在停止形态,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与否,没有停止形态;⑷直接故意犯
6、罪存在犯罪目的;间接故意犯罪没有犯罪目的。18.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二者的相似之处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并且是能够预见的,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19.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动机是推动行为人追求某种犯罪目的的原因,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20: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分类(5类)及评价 :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21.正当化事由的概念和种类
7、: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实际上并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两大类:法律明文规定的正当化事由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无明文规定的正当化事由有: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22.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相同点:(1)目的相同(2)前提相同(3)责任相同。区别:(1)危害的来源不同;(2)损害的对象不同;(3)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4)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5)主体限定不同。23.特别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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