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法硕考前冲刺刑法背诵版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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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法硕考研刑法考前冲刺背诵版讲义第一部分2018年大纲新增的五个考点1、【2018年大纲新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本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2)该罪包括如下三种行为方式: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③窃取或者以其他

2、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可见,该罪的前两种行为方式必须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前提,第三种行为方式要求非法获取。(3)本罪的对象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等一切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公民的生理状态、遗传特征、经济状况、个人具体行踪等信息同样属于这里的公民个人信息。这里的公民不包括单位与死者。2、【2018年大纲新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本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2)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两种

3、情况: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3)非法,一般表现为主体不合法(主体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或者行为方式、内容不合法(如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存款)。“公众”,是指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包括单位)。(4)本罪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将成立集资诈骗罪。3、【2018年大纲新增】贷款诈骗

4、罪:(1)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2)本罪的行为方式如下: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⑤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3)17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应追究单位内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的刑事责任,而非单位合同诈骗罪。(4)行为人合法取得贷款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拒不还本付息,但没有采取欺骗方法使贷款人免除其

5、还本付息义务的,不成立贷款诈骗罪,也不成立侵占罪或诈骗罪,只能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但是,如果采取欺骗方法使贷款人免除了其还本付息的义务,则成立普通诈骗罪。4、【2018年大纲新增】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1)本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2)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成立本罪的,要求3万元以上,单位成立本罪的,要求20万元以上。(3)本罪的特点是,行为人为了利用

6、(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的影响力,而给予其财物。由于这些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关系,所以,需要正确处理本罪与行贿罪的关系:①行为人将财物交付给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仅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不成立受贿罪时,行为人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②行为人将财物交付给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虽然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该受贿共犯事实时,行为人依然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③行为人将财物交付给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行为人也明知

7、该受贿共犯事实时,不管财物最终是否由国家工作人员占有,行为人均成立行贿罪。5、【2018年大纲新增】关于假释的限制条件,新增一款“因前述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也不得假释。”换言之,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前述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也不得假释。此系典型的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第二部分考前干货背诵版80条1、下列罪名

8、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17:(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5)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6)洗钱罪;(7)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8)强迫劳动罪;(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0)生产、销售假药罪;(1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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