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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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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宿舍輔導辦法91年12月18日91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92年12月17日92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93年06月16日92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93年12月15日93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94年05月18日93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95年01月11日94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95年12月20日95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96年05月16日95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96年12月26日96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97年05月14日96學年度第
2、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 (目的)本辦法依學生事務規則第二十條訂定,其目的在確立學生宿舍輔導組織及住宿申請、核配、進住、退宿、內務生活、考核及獎懲,以為行為之準繩。第二條 (宿舍輔導組織及職掌)一學務處於學務長指導下,輔導學生生活、策定宿舍管理計劃、實施學生住校申請調查及分配,並行督導與考核。二學生宿舍修繕保養清潔外包及垃圾清運、水電用品供應、自動販賣機、餐廳膳食及福利部門之招商簽約、公證等事宜由總務處辦理。學生宿舍之技工、工友由總務處支援,並與學務處共同督導。三為落實學生宿舍輔導工作,並促進師生之瞭解與互動。各系主任導師及各班班級導師,應參與輔導,每
3、學期定期或不定期訪視本系(本班)住宿學生。四學生宿舍置宿舍協調教官及宿舍輔導教官。五系教官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學系住宿學生生活輔導,並輪值擔任宿舍值勤教官之工作。六宿舍置管理員與工友若干名,受住宿輔導組、公館校區學務組及林口校區學務組之督導,與宿舍協調教官協調,執行宿舍行政事務之工作。七宿舍輔導組織系統及輔導人員職掌如附件一、二。八宿舍建立學生自治制度,設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各寢室置室長,由該室學生推選,又各樓設樓長,由該樓宿委相互推選,其任期為一學年,受宿舍輔導教官及宿舍協調教官之指導,維護宿舍寢室之公共安全、衛生與秩序。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組織章程另訂之。
4、九各宿舍輔導教官及管理人員應密切聯繫協調,以提高工作效率。第三條 (申請及分配)一住校標準:(一)學生住校依下列優先順序行之:1第一順位:僑生、外籍生、生理障礙學生、績優宿委、績優修繕服務隊及領有政府低收入戶證明者。2第二順位:設戶籍並實際居住於台北縣(市)聯營公車不可達地區之學生,由低年級至高年級依序分配。3第三順位:擔任學會、社團負責人(含畢聯會監事長、學生會副主席)、各班班代、校運動代表隊。4第四順位:設戶籍並實際居住於台北縣(市)聯營公車可達地區之學生,由低年級至高年級依電腦亂數序號分配。5若仍有空床位,則分配修習超過九學分之延畢生,而修習九學
5、分(含)以下之延畢生列為最後順位分配床位。6住宿生於住宿期間表現,得依相關規定加減點數,更動住校優先順序。(二)自動退宿學生,該學年度內不得再行申請住校;申請住宿經核准且分配床位後,於規定時間內未繳住宿費及冷氣機更新維護費(以下簡稱住宿費)者,視同自動退宿,並降低下學年住校優先順序一順位。(三)凡經勒令退宿學生,不再分配,如有特殊情況,則由學務處視實際狀況決定之。二各學系學生宿舍寢室及住校人數分配,由學務處視實際情況決定之。三住校申請與核配:(一)舊生:住校申請應於前一學年度第二學期期中考試結束後兩週內辦理,於前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核定可住宿名冊並公告之,其
6、餘未核配者,則於新生配住後視空床位數,依優先順序核定住校,並於次學年度新生始業輔導後開始辦理床位候補作業。(二)新生:住校申請應依規定時間上網辦理,核配結果於入校報到前公告。四初審、複審及通知:(一)男女生住校由各系教官與學生自治幹部依「住校標準」完成初審後,送交審查小組(由住宿輔導組、公館校區學務組、林口校區學務組、宿舍協調教官及輔導教官組成)統一覆審。(二)審查小組依據優先順序審定各系應住校學生及候補學生優先順序通知各系。(三)各系教官依據審定住校學生分配寢室床位並將名單分送住宿輔導組、公館校區學務組、林口校區學務組及宿舍協調教官各一份。(四)候補學生俟新
7、生住定後,按優先順序遞補之。第四條 (進住、離校及退宿)一學生經分配床位後即向宿舍辦公室辦理報到進住,其床位未經許可,不得任意調換或轉讓他人。二學年進住時每人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住宿保證金孳息之運用另訂獎勵辦法),進住宿舍後,對所分配使用之公物負有保管責任、環境負有清潔義務,於退宿時依規定由管理員、營繕組及宿委會檢查後退費,若有損壞短缺或環境髒亂者,應依規定賠償及扣款(所扣款項用於學生宿舍相關業務),並降低下學年住校優先順序一順位,同時撤銷暑期住宿權;暑期住宿生之退費於暑期結束後合併辦理。勒令退宿者扣除其全數住宿保證金。三住校生因故退宿時,須先辦理退宿手
8、續。學生申請退宿須經其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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