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8360373
大小:41.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3-22
《国立瑞芳高工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國立瑞芳高工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校為提供在校學生住宿,以期達成學生生活教育之目的,促使學生宿舍管理之完善,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校學生宿舍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遂行之。第三條學生宿舍之管理由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策劃督導,宿舍幹事負責並由學校指派軍訓教官協助執行左列各款事項:一、學生宿舍管理規定修訂。二、住〈退〉宿學生申請。三、學生宿舍生活輔導會議召開準備四、學生餐廳伙食檢討準備五、學生宿舍重大事件研討準備六、住宿學生之生活輔導及有關表冊之彙整,分析與呈報。七、宿舍學生自治會任務執行之輔導。八、住宿學生行為之考察與獎懲之提報
2、。九、學生宿舍安全措施之策劃、執行與建議。十、學生宿舍各項設備維護、修繕補充等申請事項之監督與驗收。第四條住宿學生損害或遺失宿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依總務處報價金額賠償〉第五條學生宿舍之修繕、維護、保養暨公共設施整建、花木草地之修剪等事項,由總務處負責協助辦理。第六條學生宿舍之住宿學生應組織生活自治會以「培養學生主動積極精神及守法自治能力,提昇住宿環境的品質,反映住宿學生意見,協助學校維護宿舍安寧為宗旨。」生活自治會之組織、職掌:〈附件一〉一、住宿生之自治幹部設宿舍長,副宿舍長、各層樓長、副樓長、衛生股長、服務股長、風紀股長及寢室長,由學生中遴選擔
3、任之。二、自治幹部由住宿學生遴選,秉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執行秘書之指導,協助處理住宿學人員管理,秩序維護之責。第二章住宿申請及分配第七條以原住宿生及家境清寒學生為優先,其次以距離學校較遠地區,或以實際住所或戶籍所在地遠近,通學時間長短,交通是否便利決定核准與否為申請對象。第八條原住宿生申請時間學期結束前四週〈新生於新生訓練期間〉提出申請。第九條申請住宿學生於規定時間內繳交住宿申請書表,辦理住宿申請手續,逾期視同棄權。第十條提出申請時需填註住宿申請表及家長同意書送訓導處生活輔導組彙整,並經由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始可進住學生宿舍第十一條除特殊原
4、因外,宿舍寢室房間及床位由生活輔導組、宿舍幹事分配,並可視情況調整。第三章宿舍進住第十二條經核准住宿申請後,統一公布名冊並發通知於規定日期內進住指定之宿舍床位,繳交住宿費用,違反規定經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通過勒令退宿者,依規定辦理退費。第十三條患有法定傳染病(需隔離治療者),或嚴重精神病者未完成治療前,不得住宿。第十四條住宿學生應遵守宿舍規則,按時作息,整理日常個人內務,按分配區域打掃環境並接受宿舍教官、宿舍幹事或生活自治會自治幹部之檢查。第十五條為確保照顧住宿學生生活,所有住宿學生統一至學生餐廳食用午、晚餐。 第四章住宿規則、宿舍調整第十六條學生宿舍
5、會客規定:一、宿舍會客應在指定時間及地點行之,異性訪客限於一樓交誼廳(家長除外)。二、因緊急或特殊事故,經由宿舍幹事或值日教官許可,得不受前款之限制。第十七條住宿學生不得違背左列各項規定之事項:一、擅自更換寢室床位者。二、有賭博行為、打麻將、酗酒、鬥毆、踰越牆窗者。三、儲存危險、違禁及焚燒物品。四、未經核備擅自帶領非住宿學生進入宿舍。五、擅自變更已經指定之床位。六、擅自在宿舍推銷,販賣商品。七、不得擅自飼養寵物。八、擅自接裝電器用品。(電冰箱、除溼機、電視機、錄影機、電爐、電磁爐、微波爐、電鍋、電火鍋、電熱器、烤箱及其他高於五百瓦之電器用品【吹風機除
6、外】。)九、擅自在寢室內炊膳。十、大聲喧嘩妨害他人睡眠之行為。十一、在宿舍寢室內吸菸者。除以上各條款所述外,凡有妨礙宿舍安全情事,均予以禁止。第十八條為加強宿舍管理,落實學生生活教育,辦理宿舍偉規扣點制度〈附件二〉第十九條住宿學生於註冊後,生活輔導組或宿舍幹事得酌情局部調整寢室,以達四人一間為原則,空餘寢室由生輔組關閉,以利維護管理。第五章寒、暑假及假日留宿第二十條住宿學生於寒、暑假期間應離舍返家。但因參與本校教學相關活動或正當社團活動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須住宿者,得依規定申請留宿。第廿一條未經核准留宿之學生,於宿舍關閉前,應將所有整理整其至於寢室內,且
7、經檢查通過後,始得離舍。第六章請假規定第廿二條星期一至星期四晚上因病外出就醫者,事前向教官或宿舍幹事辦理臨時外出並登記診所醫院名稱,返回宿舍後立即向教官或宿舍幹事辦理銷假手續,為經許可或手續不全者,依不假外出處份。第廿三條星期一至星期四晚上因事故外出者,需由家長親自以電話向教官或宿舍幹事聯繫請假,不得以學生或事後補假方式請假。第廿四條假日收假為當晚廿一十三十分,長期假日不返校收假同學須經由家長填寫申請書,始可上午自行返校,若臨時不返校休假同學須比照事假由家長親自電話聯繫教官或宿舍幹事。第廿五條宿舍每日七時三十分至下午十六時為關閉時間,不得以任何理由逗
8、留宿舍,若因身體不適,須至保建中心或返家休養。第七章退宿第廿六條住宿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辦理退宿:一、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