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健康生活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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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1、什么是食品?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2、什么是食品安全?其范围是什么?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者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者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按照危害程度来看,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问题依次为: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化学性污染(农残、兽残、重金属、天然毒素、有机污染物等)、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等等。    3、什么是“QS”标识?QS是QualitySafety(质量安全)的缩写,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在出厂销售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      4、什么是HACCP认证?HACCP(HazardAnalysisCriticalControlPoint)是“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的英文缩写,用于对某一特定食品生产过程进行鉴别评价和控制的一种系统方法。该方法通过对食品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危害分析,找出关键控制点(CCP),采用有效的预防措施和监控手段,使危害因素降到最小程度,并采取必要的验证措施,使产品达到预期的要求。     5、什么是无公害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介绍: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主要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     6、什么是“绿色食品”?绿色食品是指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它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证产生。绿色食品标志介绍: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蓓蕾三部分构成。标志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媚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绿色食品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     7、什么是“有机食品”?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并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品、水产品、调味品等。有机食品标志介绍:有机食品标志采用人手和叶片为创意元素。我们可以感觉到两种景象:其一是一只手向上持着一片绿叶,寓意人类对自然和生命的渴望;其二是两只手一上一下握在一起,将绿叶拟人化为自然的手,寓意人类的生存离不开大自然的呵护,人与自然需要和谐美好的生存关系。有机食品概念的提出正是这种理念的实际应用。人类的食物从 自然中获取,人类的活动应尊重自然的规律,这样才能创造一个良好的可持续的发展空间。     8、如何获得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国内食品安全形势做出分析,并予以发布,综合发布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其中,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检、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消费者可通过阅读相关报刊杂志、进入各级食品安全信息网和上述各级部门网站获得最新食品安全信息。     9、什么是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 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     10、发生(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怎样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医疗急救电话:12011、组织和公民个人是否有权举报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社会公众既是食品的消费者,也是食品安全工作的最终受益者。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食品安全领域都享有以下权利:一是举报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二是知情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三是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食品安全法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认真接受并及时研究处理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12、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如何进行有效的投诉?消费者可以根据以下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工向相关的部门进行有效的投诉。主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分工如下:农业、林业、渔业部门负责各自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13、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有哪些注意事项?(1)提供所投诉食品的购物凭证。 (2)保护现场,尽量维持所购食品原状,能辨识该食品批号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封存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采集剩余可疑中毒食品,以备送检。(3)经对感官性状的观察或检验机构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或假冒伪劣食品的,接受投诉的职能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家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参与消费者和商家间的民事赔偿调解。(4)食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只作为消费者与商家进行协商处理的依据,消费者对协商结果不满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14、国家为什么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是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风险评估的制度。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因此,食品风险评估的对象是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除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以外的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原料和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以及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内容是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 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是国家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     15、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含义是什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16、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如何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管理者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17、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哪些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食品首先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有国家、地方、企业三种标准,其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全国统一,强制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必须符合这个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8、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应尽什么义务?食品因其自身特殊性,在既定温度下有一定的保质期,过了保质期就容易腐败变质,所以对贮存环境和条件的要求相对都比较高,如对温度、空气的湿度、环境的洁净程度等,都有不同于其他物质贮存的特别之处。一般来讲,食品贮存温度不宜过高,要保持阴凉,防止酸腐;空气湿度不能过大,要保持干燥,防止发霉、变质;环境要干净、整洁、卫生,避免害虫、蟑螂、鼠类等祸害,感染传播疾病的病菌、病毒;还要注意避开各种非食品和有毒、有害物质,远离各种污染源,防止造成食品污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并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防止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遭受污染的食品流入市场,避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9、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否在食品中添加药品?食品与药品具有不同的功能,食品主要是供人身体的新陈代谢的正常需要,药品主要是供病人医治疾病的非正常需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药品即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范围,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20、什么是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国家对其有何管理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同于药品,是指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声称具有调节机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潜在性的危害的食品。它应该有利于提高人体抵御疾病的能力,有利于改善亚健康状态,降低疾病发生概率,但不能以疾病预防、治疗疾病为目的,不得声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正常食用也不能对人体产生任何毒副作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此类食品 的准入和生产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经营管理。申请注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该食品的原料、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安全性评估等资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如果因履职不到位,给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该如何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这里,所谓货值金额,是指按违法行为人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价格计算的货物价值总额。      22、生产经营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该如何处罚?食品安全法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作了明确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户动物肉类制品;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5倍以10倍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人不再享有生产经营资格。所谓情节严重,一般应是指货值 金额特别巨大、多次被查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等。     23、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该如何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对禁止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作了规定。如果违反规定,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是一种特殊情形的处罚规定,即情节严重的,除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外,还应当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并不必然与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罚款处罚并用。      24、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该如何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法第四条也对广告行为作了专门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 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5、如何理解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的关系?屠宰检疫是在屠宰加工过程中,由法定的检疫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肉品检验是指以兽医学、公共卫生学和食品营养学等理论为基础对肉品固有的形态、生理和食品营养性状的检验。从性质上讲,屠宰检疫是政府行为,而肉品品质检验是企业行为,由屠宰场、肉联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实施,并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二者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共同把好检疫(验)关,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26、国家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哪些?《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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