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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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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责任护理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规定,为规范长期护理责任(以下简称长护责任)护理服务管理,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包含为失能人员提供的护理服务内容、质量管理规范和护理服务时间标准,按照《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供给规范》执行。 第二章 护理服务内容第三条 长护责任服务内容是指为符合长护责任待遇享受条件的失能人员提供的具体护理服务项目,包括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两大类。第四条 生活照料服务项目分为清洁卫生、营养摄取、排泄护理、移动舒适和安全护理、生命体征观察与护理类、用药指导六个部分共计43项生活照料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一)清洁卫生:包括整理床位、为卧床护理对象更换被单、头面部清洁和梳理、口腔清洁/护理、洗发、剃须、理发剪发、手足部清洁/护理、指趾甲护理、温水擦浴(床上擦浴)、沐浴(盆浴、淋浴)、协助更衣、会阴清洁/护理、耳部护理、使用洗澡机沐浴。(二)营养摄取:包括协助进食(水)、鼻饲、床上进食。(三)排泄护理:包括、床上使用便器、开塞露通便、人工取便、集尿袋更换、尿垫纸尿裤更换、人工肛门便袋更换、协助如厕、失禁护理。(四)移动舒适和安全护理:包括翻身叩背排痰、借助器具移动(含协助轮椅移动)、协助床上移动、冰袋使用、冷湿敷、压力性损伤的预防护理、安全保护带使用、关节活动练习、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协助床椅移动、温水乙醇擦浴。(五)生命体征观察与护理类:生命体征监测(T、P、R、Bp)、吸氧。(六)用药指导:口服给药、药物管理。第五条 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包括鼻饲管置管、灌肠、导尿(女性)、造口护理、留置尿管护理、吸痰护理、心电监护、雾化吸入、皮下注射、肌内注射、皮内注射、静脉血标本采集、痰标本采集、咽拭子标本采集、血糖监测、经外周静脉置入中心静脉导管(PICC)维护、诊查费、换药、清创、针灸、膀胱冲洗等33项医疗护理服务项目。第六条
2根据省级规定以及长期护理基金运行情况和失能人员的护理服务需求,护理服务项目可进行动态调整,适时完善护理服务项目。第三章 护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第七条 长护责任护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是指为失能人员提供的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应具备的服务条件、服务流程等护理服务管理要求。第八条 护理服务项目管理规范标准充分考虑居家上门护理、养护机构护理、医疗机构护理三种保障形式实际情况,要保证护理项目服务质量,方便实际操作,利于事中、事后监管,具体标准按照《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供给规范》(附件1)执行。第九条 护理服务项目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制定应符合护理员执业标准、临床常规及护理常规,结合生活照料操作性与医疗护理专业性,建立护理服务项目规范标准动态机制,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护理服务时间标准第十条 长护责任的护理服务时间标准应充分考虑长期护理基金、失能人员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三方共同利益,要有利于长期护理基金长期安全平稳运行,失能人员可承受,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得发展,具体标准按照《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时间标准》(附件2)执行。第十一条
3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根据医保部门和承保机构要求,按照长护责任护理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为参保人结算长护责任待遇,并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具体内容应向医保经办机构、承保机构备案。 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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