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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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开展,我公司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1.增加中国存托凭证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业务的规定;2.删除全球存托凭证相关印花税收取内容。现予发布,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1—

1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SecuritiesDepository&ClearingCorp.Ltd.ShanghaiBranch2

2修订说明更新日期修订内容2018-11首次发布1.增加中国存托凭证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业务的规定;2019-112.删除全球存托凭证相关印花税收取内容。—3—

3目录第一部分总则............................................5第二部分中国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7第一章初始发行登记业务............................7第二章跨境转换业务................................9第三章公司行为业务...............................11第四章结算和风险管理业务.........................15第五章查询业务...................................16第六章证券变更登记业务...........................17第七章协助执行业务...............................17第八章存托服务费代收业务.........................17第九章退出登记业务...............................20第三部分全球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21第一章基础股票增发登记业务.......................21第二章境外主体证券账户开立.......................22第三章基础股票交易结算...........................24第四章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25第四部分数据说明.......................................26第五部分收费标准.......................................27附件一持有人名册数据格式及说明.........................28附件二中国存托凭证相关费用表...........................29附件三附录.............................................30—4—

4第一部分总则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以下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涉及的登记存管、公司行为、清算、交收、风险管理等业务,以及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球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股票涉及的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南。存托人、结算参与人和存托凭证投资者可参照本指南办理相关业务。本指南未规定的,原则上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人民币普通股票(以下简称“A股”)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存托凭证初始登记实行存托人申报制,全球存托凭证对应的新增基础股票初始登记实行发行人申报制,本公司对存托人、发行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形式审核后,进行证券登记。在中国存托凭证初始登记、中国存托凭证公司行为业务、全球存托凭证对应的新—5—

5增基础股票初始登记等业务中,存托人、发行人应当提供符合本公司业务规则要求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存托人、发行人提交的业务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证券登记及服务出现差错的,存托人、发行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6—

6第二部分中国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第一章初始发行登记业务中国存托凭证发行完成后,存托人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的初始登记业务。存托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存托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授权相关人员全权负责办理初始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宜。一、办理流程1、存托人在中国存托凭证发行人获得管理部门批准发行申请后,即可登录本公司总部网站下载相关协议文本,主要包括:《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适用于中国存托凭证)》《证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协议》。在取得上述协议后请及时签订,在向本公司提交初始登记业务申请时将原件送交本公司。存托人在中国存托凭证初始发行启动后,应尽早安装PROP系统,在向本公司提交初始登记业务申请时提交《PROP用户开通(或更名)申请书》、证监会关于核准存托人开展存托凭证存托业务的批复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本公司据此为存托人开通PROP用户权限。存托人在办理第二只或更多的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登记业务时,若已经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适用于中国存托凭证)》,则仅需提交《PROP用户开通(或更名)申请书》,完成PROP用户中国存托凭证代码对应的信箱合并。—7—

7注:PROP是英文ParticipantRemoteOperatingPlatform的缩写,中文含义为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2、存托人在初始发行中国存托凭证符合交易所上市条件后,于上市日前五个交易日向本公司提交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登记申请材料并支付证券登记费;3、本公司对存托人提供的证券登记申请材料形式审核通过后,根据其申报的证券登记数据办理中国存托凭证初始登记;4、完成登记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本公司向存托人提供登记证明材料及前十大持有人名册。二、所需材料存托人应于初始发行新增中国存托凭证上市日前五个交易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新增中国存托凭证的初始登记业务,并提交以下材料:1、《证券登记表》(详见本公司发行人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2、需进行网下托管的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清单(格式见附件一);3、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中国存托凭证的批复文件复印件;4、存托人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人签订的存托协议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注意事项—8—

81、以纸质形式提交的申报材料需加盖存托人的公章。存托人也可出具加盖存托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存托人的其它用章可用于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业务;2、存托人通过认证用户提交的所有电子材料,均视为存托人提交的有效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相同法律效力;3、存托人需确认持有人名册数据中的证券账户为非不合格账户且账户状态正常,证件代码、登记数量等内容准确;4、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内容(如指定联络人、授权期限、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存托人应在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指定联络人授权期限到期后,存托人应及时向本公司提供新的授权委托书;5、存托人或中国存托凭证发行人全称发生变化,存托人应在更名公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6、由于存托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误导致初始登记不实,存托人申请对中国存托凭证初始登记结果进行更正的,本公司依据本公司认可的证明材料办理更正手续。第二章跨境转换业务第一节生成业务生成业务中,存托人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分别向交易所申报生成指令,交易所匹配一致后将有效的生成数据发送本公司,存托人应于每个交易日10点前,将当日生成指令发送本公司。—9—

9该交易日日终,本公司根据交易所发送的生成数据,在中国跨境转换机构证券账户中记增相应的中国存托凭证份额,办理生成登记。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的生成、兑回和做市业务的,应当使用专用证券账户。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可以新开立或者使用存量证券账户作为专用证券账户。第二节兑回业务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的兑回业务前三个交易日,向本公司申请开通相关PROP权限。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申请开通时,应当提交《中国跨境转换机构PROP系统权限开通申请书》(详见本公司沪伦通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兑回业务中,兑回指令由存托人发起,通过PROP上传数据,经过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确认后有效。指令需在当日15点前完成确认,否则当日指令作废。中国跨境转换机构证券账户对应的备付金账户当日资金交收正常完成的,本公司将于该交易日日终在中国跨境转换机构账户内记减中国存托凭证份额,办理兑回登记;中国跨境转换机构证券账户对应的备付金账户当日发生交收透支的,当日兑回作失败处理。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当日净买入的中国存托凭证份额当日不可兑回,并应确保当日交易后中国存托凭证可兑回份额不小于申请的兑回份额,否则兑回失败。—10—

10T日中国存托凭证可兑回份额=当前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份额-中国存托凭证已冻结份额-Max(T日买入中国存托凭证份额-T日卖出中国存托凭证份额,0)其中,当前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份额=T-1日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份额+当日生成的中国存托凭证份额-Max(T日卖出中国存托凭证份额-T日买入中国存托凭证份额,0)+T日非交易过入的中国存托凭证份额-T日非交易过出的中国存托凭证份额。存托人应当保证其上传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提交的兑回申请中的证券账户应当是其存托的存托凭证对应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证券账户。第三章公司行为业务中国存托凭证的公司行为相关业务由存托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业务范围包括现金类权益业务、送股业务、配股业务等,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均以人民币计价和收付。存托人因公司行为等特殊情形的需要,可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及本公司相关规定,开立相应专用证券账户。此类专用证券账户只可用于完成相应公司行为,不可用于证券交易。对于送股等业务中涉及中国存托凭证相关份额在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进行分配的,在分配过程中产生的零碎份额按照精确算法处理,即投资者账户中,对份额分配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份的零碎份额,按照投资者零碎份额数量从大到小顺序排列,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由系统随机排列。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1份,直至完成全部—11—

11分配数量的分配。沪伦通开展初期暂不推出中国存托凭证配股业务,相关办理流程等内容经交易所和本公司协商后另行制定。第一节现金类权益业务一、现金红利派发业务1、现金红利派发业务申请存托人应于中国存托凭证现金红利业务实施公告日前五个交易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1)《沪伦通CDR现金权益发放业务申请表》(详见本公司沪伦通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2)CDR基础股票分红派息信息的相关公告文件。2、现金红利权益登记本公司审核存托人业务申请通过后,在相应的登记处理日完成现金红利权益登记处理,并于权益登记日后,将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发送至存托人的PROP信箱。3、红利人民币分派比例确认和红利资金划付存托人收到基础股票红利资金后应及时将外汇红利款兑换成人民币,并最晚于中国存托凭证红利资金发放日前第三个交易日向本公司提交《沪伦通CDR现金权益发放信息通知书》(详见本公司沪伦通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明确中国存托凭证现金红利人民币分派—12—

12比例和发放日期等信息,同时将红利预付款金额划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存托人应确保相关资金发放的公告信息与向本公司提交的信息保持一致。红利预付款金额=税前红利总金额+现金红利手续费金额+保证金其中,税前红利总金额=委托本公司发放的投资者证券账户股权登记日持有的相应证券总量×每份税前金额;手续费=税前红利总金额×分红派息手续费率,如手续费大于300万元的按照300万元计算;保证金为2万元。4、红利发放和退款本公司足额收到存托人划付的现金红利款后,在发放日前一个交易日完成红利清算发放处理。未办理指定交易的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其持有的现金红利暂由本公司保管,不计息。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后,本公司将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投资者指定交易的结算参与人。本公司于发放日后将实际应发放的现金红利总额与红利预付款的差额扣除相关税费后汇至存托人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并将现金红利发放资金汇总数据发送存托人。如存托人不能按时将准确的红利人民币分派比例和发放日期告知本公司,或未能按时将红利款足额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本公司将延迟发放现金红利。存托人应刊登红利延迟发放公告,并将红利人民币分派比例、延迟发放后新的发放日期告知本公司,将红利款足额汇入本公司银行账户。因存托人未能按时告知本公司准确的红利—13—

13人民币分派比例、发放日期或未能将红利款按时足额汇到本公司账户引起的红利延期发放,以及存托人未履行及时通知和公告义务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存托人承担。5、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业务存托人和结算参与人办理中国存托凭证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业务”的相关规定。考虑到中国存托凭证现金红利人民币分派比例在股权登记日后才能确定,对于持有中国存托凭证的个人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后,红利人民币分派比例确定日前减持中国存托凭证的,本公司在中国存托凭证现金红利人民币分派比例确定后根据个人投资者的实际持有期限计算应补缴税额并通知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从投资者账户扣款后,将税款划入本公司账户。二、其它现金权益类业务存托人将中国存托凭证基础股票送股股份和可交易的配股权在境外市场卖出,将变现款发放给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参照现金红利派发业务办理。第二节送股业务一、送股业务申请存托人应于中国存托凭证送股业务实施公告日前二个交易日向—14—

14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1、《沪伦通CDR送股登记申请表》(详见本公司沪伦通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2、CDR基础股票分红派息信息的相关公告文件。本公司将在书面申请核准后通知存托人缴纳送股登记费。存托人需在公告日之前将送股登记费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二、送股登记处理本公司根据存托人申请在相应的登记处理日完成送股权益登记处理,并于权益登记日后,将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发送至存托人的PROP信箱。三、送股上市流通本公司根据交易所发送的送股上市通知在送股上市日前一个交易日完成送股上市流通处理。存托人有义务于送股上市公告日前向本公司提交关于足额收到新增中国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股票的情况说明。第四章结算和风险管理业务第一节结算业务中国存托凭证二级市场交易的结算参照A股办理,相关资金使用现有A股担保交收资金账户完成交收,结算参与人无需另外开立资金账户,具体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15—

15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办理和执行。第二节风险管理结算参与人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结算的结算风险管理,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保证金业务指南》关于A股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计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查询业务投资者办理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余额、持有变更等查询业务,所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参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关于证券查询相关业务的规定办理。存托人可向本公司书面提交《存托人查询申请书》(详见本公司沪伦通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或者通过PROP系统,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的查询业务。查询业务类别、查询业务的规范要求、查询业务的申请方式、查询数据的阅读和使用、查询费用缴纳和发票获取等均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A股“证券发行人查询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存托人应参照上述规定中关于证券发行人的相关要求办理业务。存托人对查询信息的使用和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16—

16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证券变更登记业务因协议转让、法人资格丧失、继承、离婚、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证券划转及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等情形涉及的中国存托凭证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所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参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中关于相关业务的规定办理。本公司暂不受理中国存托凭证质押登记业务,相关规则另行制定。第七章协助执行业务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因审理和执行案件需要,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的查询、冻结与解冻(包括轮候冻结、续冻、轮候解冻)、扣划等协助司法执行业务,所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参照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中关于相关业务的规定办理。第八章存托服务费代收业务第一节存托服务费代收和调整申请存托人委托本公司代为收取存托凭证持有人存托服务费,需于存托凭证初始发行上市日前三个交易日向本公司提交《关于委托代收存—17—

17托凭证存托服务费的申请书》(详见本公司沪伦通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存托人应确保委托本公司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的存托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包括年费率与日费率)与相关存托协议一致,并已经公告。存托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程序后对存托服务费费率进行调整。存托服务费费率的调整频率原则上每半年不得超过一次。费率调整内容不得与存托协议相冲突,且需提前进行公告。存托人需于存托服务费费率调整生效日前十个交易日,向本公司提交存托服务费费率调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关于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费率协助调整的申请书》(详见本公司沪伦通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2、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本公司对照存托人费率调整公告等材料,审核通过后,完成费率调整操作。第二节存托服务费代收方式本公司根据存托人的申请,通过结算参与人向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代收存托服务费。一、计费起始日期存托服务费的计算起始日为初始发行上市日,最后计算日为存—18—

18托凭证的最后交易日或最后委托交易日。二、计费范围计费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证券账户中持有的无限售条件存托凭证和有限售条件存托凭证。对于因存托凭证初始发行、送股、配股等产生的已登记但未上市的无限售条件存托凭证,自该部分存托凭证上市日起开始计费。三、计费公式对于单个证券账户持有的单只存托凭证的存托服务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T日计算的某证券账户的存托服务费=该证券账户T-1日该只存托凭证的日终持有数量×该只存托凭证存托服务费日费率×持有天数其中:1、持有天数=T-1日至T日所间隔的自然日天数(算头不算尾);2、存托服务费在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后,四舍五入保留到分,不足0.01元的按0.01元收取;3、上述T日、T-1日均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举例:某证券账户9月6日(周四)日终持有某只存托凭证10000份,9月7日(周五)日终持有该只存托凭证8000份,存托凭证日费率为0.00005元,计算结果如下:清算日T-1日终存托服务费日费率持有天数交收日(T日)持有数量(元)9月7日1天0.509月10日100000.00005(周五)(9月6日)=10000×0.00005×1(周一)—19—

199月10日3天1.209月11日80000.00005(周一)(9月7日-9日)=8000×0.00005×3(周二)四、收费方式存托服务费纳入净额结算,在A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交收:T日日终,本公司计算投资者应缴的存托服务费,并按清算路径生成各结算备付金账户应缴存托服务费的结算明细数据;T+1日,根据T日清算数据从各结算备付金账户计收存托服务费。存托凭证持有人证券账户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该证券账户存托服务费按交易日计算后暂不收取,自该证券账户办理指定交易后一并收取。五、费用划付本公司定期将代收的存托服务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付存托人,并向存托人提供各结算参与人缴纳的费用明细。第九章退出登记业务本公司在收到交易所发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终止上市通知后,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将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清单等证券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移交存托人,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的退出登记业务。退出登记相关业务流程、申请材料以及注意事项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关于A股“股票退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存托人应参照上述规定中关于证券发行人的相关要求办理业务。—20—

20第三部分全球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第一章基础股票增发登记业务A股证券发行人因发行融资型全球存托凭证,向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增发A股的,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A股初始登记业务。一、办理流程1、发行人应在全球存托凭证发行募集资金结束后,向本公司提交证券发行登记申请材料并支付证券登记费;2、本公司对发行人提供的证券登记申请材料形式审核通过后,根据其申报的证券登记数据办理股票初始登记;3、完成登记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本公司向发行人提供登记证明材料及前十大持有人名册。二、所需材料发行人应在全球存托凭证发行募集资金结束后,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的初始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1、《证券变更登记表》(详见本公司发行人业务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2、网下托管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清单(格式见附件一);3、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境内上市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股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21—

21三、注意事项1、以纸质形式提交的申报材料需加盖发行人的公章。发行人也可出具加盖发行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发行人的其它用章可用于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业务;2、发行人通过认证用户提交的所有电子材料,均视为发行人提交的有效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相同法律效力;3、发行人需确认持有人名册数据中的证券账户为非不合格账户且账户状态正常,证件代码、登记数量等内容准确;4、由于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误导致初始登记不实,发行人申请对证券初始登记结果进行更正的,本公司依据本公司认可的证明材料办理更正手续。第二章境外主体证券账户开立全球存托凭证业务中,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和从事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分别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专用证券账户。第一节存托业务专用证券账户一家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可在本公司开立一个存托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存托业务专用证券账户仅可出于全球存托凭证业务需要,用于因生成、兑回全球存托凭证引起的境内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及符合存托协议约定的境内基础股票卖出等业务,不可用于与存托凭证业务无关的证券交易。—22—

22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机构)》(详见本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账户管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2、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3、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该机构可以作为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参与沪伦通业务的书面文件;4、承诺函(详见本公司沪伦通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5、存托人授权经办人办理开户的授权委托书;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材料。第二节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一家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可在本公司开立三个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可用于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范围和资产净值额度上限内买卖境内基础股票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以及因生成、兑回全球存托凭证引起的境内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机构)》(详见本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法律规则—账户管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23—

232、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3、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该机构可以作为跨境转换机构参与沪伦通业务的书面文件;4、承诺函(详见本公司沪伦通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5、英国跨境转换机构授权经办人办理开户的授权委托书;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材料。第三章基础股票交易结算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和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参与境内基础股票交易和结算时,可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也可采用QFII结算模式(通过证券公司交易、托管银行结算)。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的,资金交收在证券公司现有的客户备付金账户完成;采用QFII结算模式的,资金交收在托管银行现有的QFII业务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如采用QFII模式进行结算的,应当委托具有QFII业务托管资格的银行向本公司进行QFII结算模式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QFII结算模式申请表(加盖托管银行QFII业务预留印鉴,详见本公司沪伦通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24—

24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上海市场);2、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或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对托管银行的授权书复印件(加盖托管银行QFII业务预留印鉴);3、托管银行出具的对经办人的授权书(加盖托管银行QFII业务预留印鉴);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第四章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境外市场投资者生成或兑回全球存托凭证的,本公司根据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和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委托其指定交易证券公司或指定结算托管银行发出的指令,以及证券交易所对全球存托凭证生成或兑回的限制,办理全球存托凭证基础股票的非交易过户。一、全球存托凭证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类型全球存托凭证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分为以下两类:1、在生成全球存托凭证时,英国跨境转换机构需将其持有的基础股票过户至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名下;2、在兑回全球存托凭证时,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需将其持有的基础股票过户至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名下。二、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指令的提交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可委托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或指定结算托管银行在每个交易日15:00前,通过PROP系统向本公司进行过户指令申报,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可委托其指定交易证券公司或指定结算—25—

25托管银行在每个交易日15:00前,通过PROP系统对存托人当日申报的数据进行过户指令确认。在过户指令确认前,申报方可对已申报的过户指令进行删除,在过户指令确认后,申报数据不可撤销。本公司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对完成过户指令确认的申报数据进行处理,已进入交收程序未完成交收的证券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证券不得办理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需经有效性检查,如果出现过入过出的证券账户不属于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或英国跨境转换机构、过入过出的证券账户的账户状态不正常、过入过出的证券账户指定交易或指定结算关系不正确、申请过户的证券代码不属于可生成兑回的范围、申请过户的证券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该种证券的数量等任意一种情况,则申报指令无效。三、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的处理本公司日终按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完成过户指令确认的时间顺序处理非交易过户。同一批次的过户指令,本公司按照申报编号依次进行处理。对于证券划转指令的处理结果,将通过日终发送的数据文件(zqbd文件和ywhb文件)反馈。第四部分数据说明关于沪伦通业务的数据说明请详见本公司《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中的相关描述。该接口文档可从本公司网站—26—

26www.chinaclear.cn的“服务支持”→“接口规范”→“上海市场”或从PROP系统“A股公告信息”→“技术文档”中下载。第五部分收费标准一、中国存托凭证相关费用中国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费用,按照本公司收费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单位的委托,代扣代缴或代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税费,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非交易过户印花税、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存托服务费等。二、全球存托凭证相关费用全球存托凭证相关的证券账户开立以及基础股票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按照A股收费标准执行。其中,基础股票非交易过户的费用:本公司按照A股非交易过户收取相关过户费,收费标准如下:过户费:过户登记数量×面值×0.1%(向过出过入方分别收取,单方最高10万)—27—

27附件一持有人名册数据格式及说明字段描述序号字段名称字段长度上海证券市场投资者开设的用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十位证券账1股东代码10户号;2证券代码上海证券市场发行证券的六位交易代码;63证券类型PT;2为存托人或A股发行人申报登记的投资者证券持有数量,其中股票4登记数量12和中国存托凭证对应的单位分别为股和份;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及5身份证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20指南》;6流通类型N;17登记标志空;58权益类别空2—28—

28附件二中国存托凭证相关费用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证券登记费按所登记份数为基础收取。5亿份(含)以(含初始登记、配股、送下的费率为0.001元/份,超过5亿份的部存托人股、分拆所产生的新增存分,费率为0.0001元/份,金额超过300托凭证份额登记收费)万元以上部分予以免收。分红派息手续费按派现总额的1‰收取,金额超过300万元(含现金红利、送股和配存托人以上部分予以免收。股权以现金派发)每只存托凭证6,000元人民币/年;当年登信息查询服务费记不足一年的,从登记当月开始按实际月存托人份折算计收。按转换份数×0.001元/份计收,最高10万跨境转换服务费跨境转换机构元。交易过户费按成交金额的0.02‰向买卖双方收取。投资者按过户份数×0.001元/份计收,最高10非交易过户费投资者万元(双向收取)。注:1、其他业务如涉及收费事项,参照A股收费标准执行。原A股按面值收取的费用均调整为按照份额收取,单位相应调整为“元/份”,费率不变。2、其他单位授权或委托本公司代为收取费用的,本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9—

29附件三附录一、本业务指南提及的相关业务资金及费用,需划付至本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银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一览表”(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A股结算银行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一览表)。二、本业务指南提及的业务操作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相关业务操作手册(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操作手册)。三、本业务指南涉及的材料均应以简体中文书写或附有简体中文译本(以简体中文译本为准)。四、本业务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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