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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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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建设职能管理工作意见各有关部门、单位:按市政府办《关于向经济开发区下放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的通知》和住建(规划)局《关于向经济开发区下放管理权限的通知》文件精神,本着开发区管理体制“相对独立、封闭运行”的原则,自20**年4月1日起,由开发区在划定的范围内(即:S340省道以北、S240省道以东、沿江高速以南范围内隶属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实施规划和建设管理。经开发区与市住建(规划)局共同研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下放职能有关管理工作明确如下意见。一、关于在建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或
2、质监安监已介入的在建项目由住建(规划)局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开发区全程参与配合管理;其他建设项目由开发区实施管理。二、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1.直接发包的备案手续由开发区管理;2.除直接发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进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实施招投标管理;3.应急等特殊项目由开发区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进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办理相关手续,实施招投标管理。三、关于建筑市场管理1.由开发区向市、省有关部门申请各类监督平台(招投标、质监、安监)建设和相关资质(资格)申请,住建局帮助协调,积极配合。第3页2.开发区内的质量、安全创优
3、(申报)工作以及迎接市以上部门的各类专项检查工作,由开发区负责,住建局协助配合。市优质工程、文明工地评选由住建局负责。3.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等事故,由开发区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形成报告,报相关部门。4.开发区内机械设备的拆装告知、检测、使用、注销等由开发区负责。机械设备的产权核发由市住建局(安监站)负责。5.所有外地进市企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预拌混凝土、砂浆)办理进市许可,统一由住建局办理。四、关于房地产市场管理由开发区与住建局共同协调申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授权开通《市商品房预(销)售系统》内
4、网专线。五、关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管养1.住建局已经立项且已招标的基础设施项目,20**年6月1日前开发区能保障实施条件的,仍由住建局实施完成;不能保障实施条件的,移交开发区实施。2.新建基础设施项目由开发区负责实施。3.住建局负责提供已建成的道路、桥梁、排水管网、绿化、路灯等基础设施项目清单等资料,已签订管养合同的,继续执行已签订的合同,开发区参与监管并承担相应费用。合同期满后,由开发区另行确定管养模式。六、关于排水管理第3页第二污水处理厂整体划归开发区负责运行管理(含债权、债务),开发区全权负责划定范围内排污企业的接纳监管,
5、不在开发区划定范围内的其它排污企业,由企业与第二污水处理厂签订合同,排水处作鉴证。排水户污水接管、日常监督由排水处和第二污水处理厂共同监管,并建立工作流程会签制度和日常运作联动机制。七、关于城建档案管理建设工程档案由开发区负责按照城建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前期管理,经核查符合要求的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处(馆)备案。八、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由开发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九、关于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已缴纳的住宅维修基金由住建局划归开发区管理,新缴纳的住宅维修基金由开发区负责收缴和管理。十、关于建设项目收费按开发区与
6、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意见办理。十一、其他事项1.除市住建(规划)局授权的职能外,其他规划建设管理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级以上有关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执行。2.实施管理交接后,开发区和住建(规划)局建立档案查询绿色通道,便于信息共享。开发区每月定期将规划建设管理档案按规划建设信息化管理要求备份至住建(规划)局。3.本意见中未明确的事项,按市政府办坛政办和住建局坛文件精神执行。在实施管理过程中若另遇到其它问题由开发区与住建(规划)局另行商议明确。规划建设职能管理工作意见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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