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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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长江公司购买50辆“飞驰”汽车后,委托“招商运输”公司从上海运输到广州,海上运输,2015年3月3日发运,预计3月20到达。2015年3月8日,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签订合同,将运输中的25辆汽车出卖给黄河公司。2015年3月11日,运输中的汽车因不可抗力全部因海啸灌水浸泡。2015年3月13日,长江公司又将运输中的50辆汽车出卖给长城公司,但未告知长城公司汽车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双方约定,长城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交货后1个月,2015年3月20日长城公司收到汽车。关于风险负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风险由长江公司负担B、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风险由黄河公司负担C、长江公司、长城公司的买卖合同,风险由长江公司负担D、长江公司、长城公司的买卖合同,风险由黄河公司负担答案:A,C解析:《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5年3月8日,长江公司与黄河公司签订在途货物买卖合同,但该标的物为种类物,风险尚未转移。故由长江公司承担风险,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买卖合同解释》第13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5年3月13日,长江公司与长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长江公司知道标的物毁损却未告知长城公司,因此风险仍应由长江公司负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关于“系属公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法院地法主要用以解决程序方面的问题,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不属于其解决的范围B.旗国法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法律纠纷C.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在合同、侵权、继承等领域被采用,中国仅在合同领域适用D.物之所在地法常用于解决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答案:B,C,D解析:。法院地法是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但在某些场合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故A的表述不正确,BCD正确。3.甲与乙共有1匹马,甲享有40%的份额,乙享有60%的份额。在共有期间,该马租赁给丙使用。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丙和其弟丁均主张优先购买权,且所出条件相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丁的优先购买权B: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乙、丁的优先购买权C:丁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乙、丙的优先购买权D: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答案:A,B,C,D解析:共有人乙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丙和其弟丁均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他们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4.共用题干根据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因而涉及相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请回答第92—93题。关于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绑架案件B:抢劫案件C:爆炸案件D:有组织的暴力性案件答案:A,B,C,D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死刑缓期执行的限制减刑【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根据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故选项A、B、C、D均为正确答案。【考点】死刑缓期执行的限制减刑【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5.甲公司是一家由乙公司、丙公司等6家公司于2006年1月1日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股本总额为8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其中乙公司以一项专利出资,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其余股东均以货币出资。乙公司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2010年1月,为了实现公司跳跃式发展,董事会拟向股东会提出如下议案:先申请公司股票上市,然后再发行新股。拟发行新股为40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1元。为了顺利融资,其中2000万股为优先股,价格为每股0.95元;其余2000万股以每股2元的价格发行,溢价收入款直接列入公司资本金。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2010年2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此外,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另外,还一致作出决定,于2010年4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2010年4月28日,控股股东乙公司的股东林某为购置豪宅,要求甲公司董事A为其提供担保。董事A遂将甲公司配备给其的一辆宝马及持有甲公司的股票交给顾某作质押,担保林某与不知情的顾某之间的200万元借款。2010年5月10日,甲公司拟租用股东丁企业的设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公司董事会对该租赁事项进行表决时,有关表决情况如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为6人,其中包括丁公司的派出董事B。B未参加投票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结果为4票赞成、1票反对。2010年年末,公司净资产增至9000万元。2011年1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为控股公司乙公司的银行贷款3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董事B、董事C明确对该决议表示异议并记入会议记录。2011年2月1日甲公司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发行公司债券4500万元,其中2000万元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债券在5年内必须全部转换为股票;并决定将所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另外,该次股东会还根据控股股东乙公司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问题:1.乙公司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其出资到甲公司的专利技术?为什么?2.甲公董事会在2010年1月拟向股东会提出的议案内容有何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3.甲公司在2010年2月1日召开的董事会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4.在乙公司股东林某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顾某能否就甲公司的宝马轿车和股票行使质押权?5.甲公司董事会能否通过与丁企业的租赁事项?说明理由。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甲公司为控股股东乙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若甲公司因此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甲公司2011年2月1日的临时股东大会有何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不可以。因为乙公司以该专利出资后,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此时专利权应由甲公司享有,乙公司无权继续使用。2.(1)公司股票尚未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能申请上市;(2)股票发行价格不能低于票面金额;(3)发行股票的溢价应当计入资本公积金,而不是公司资本金。3.(1)董事F、董事G的委托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本题中,董事F采取电话方式而非书面形式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不符合规定;而董事G委托董事会会议秘书H而非其他董事也不符合规定。(2)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7人的半数。(3)董事会通过“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如果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4)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73以上通过,即特殊决议通过。4.顾某对宝马轿车可以行使质押权,因为顾某属于善意第三人,该质权有效;但对于甲公司的股票不能行使质押权,因为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在办理相应的出质登记后质权才能够设立。5.甲公司董事会可以通过该租赁事项。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为6人,其中,无关联关系董事为5人,赞成票为4票,均符合法定要求。6.甲公司为控股股东乙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如果该董事会决议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董事B、董事C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发行债券数额过高,《证券法》要求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将所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公司发行债券所募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而只能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2)要求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的投资者必须在5年内转换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债券投资者有是否转换的选择权,甲公司不能强行要求其转换;(3)通过临时增加的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法理分析】1.《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82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本案中,乙公司以专利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此时的专利权应由甲公司享有,股东乙公司只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不再享有专利权。《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因此,甲公司作为该项专利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原权利人乙公司在内的任何人想要使用该项技术,都应当与甲公司签订相应的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并向甲公司支付许可费用。本案中,乙公司如要继续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则应该与权利人甲公司签订许可合同,并支付报酬。2.(1)《证券法》第50条对股份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作出了新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中,首要的条件就是公司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经公开发行,而本案中甲股份公司是发起设立的公司,其股票尚未公开发行,因此其拟先申请股票上市,再申请发行新股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因此,本案中,甲公司董事会提案中拟允许优先股的购买者以每股0.95元的价格购买股票的行为是错误的。(3)《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本案中甲公司将溢价款直接计入公司资本金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3.(1)《公司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因此董事F采取电话方式而非书面形式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不符合规定,而董事G委托董事会会议秘书H而非其他董事也不符合规定。(2)《公司法》第108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本题中,甲公司共有董事7名,参加会议4名,董事B反对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后,实际该方案只有3人同意,因此无法通过。(3)《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董事会通过“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决议不合法。(4)《公司法》第1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一般事项,普通决议通过,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而对于公司章程修改、资本变更等重大事项,须经特殊决议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5)《公司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此,出席会议的监事无须签名。4.《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由此可知,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质权的取得。本案中,顾某属于善意第三人,并不知道董事A对质物宝马车无处分权,因此其可以取得对该宝马车的质权,当林某到期无法还债时,顾某即可以行使自己的质权。由此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董事A承担。《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条规定将质押合同的效力与质押权的效力区分开来,即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与该权利是否登记无关,但是股权质权以办理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这改变了原《担保法》的规定,值得注意。据此,董事A直接将甲公司的股票交给顾某作为质押,而未向有关部门登记,质权没有成立,因此顾某对该股票无法行使质押权。5.《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案中,甲公司共有董事7名,参加会议6名,明显已过半数,其中包括1名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则参加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为5名,超过无关联董事6名的半数,因此该董事会可举行;董事B作为有关联关系董事,未参加表决,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无关联董事4票通过,符合董事会全体过半数通过的决议规则,因此甲公司董事会可以通过该租赁事项。6.《公司法》第16条第1~2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由此可知,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的决定权归属由公司章程规定,不再强制要求必须由股东会决议。但公司为自身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此外,《公司法》第121条对上市公司有着更严格的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本案中甲公司为控股股东乙公司的3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经过特别决议通过。《公司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本案中,董事会通过了该担保决议,因此应当对该决议违反法律致使公司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董事B和董事C明确表示异议并记入会议记录,因此其可以免除赔偿责任。7.(1)《公司法》第1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本案中,甲公司净资产9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为4500万元,是公司净资产的50%,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40%;此外,决定将1000万元6.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A项:《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张某经过李某和王某的同意,可以将合伙份额转让给陈某,故A项正确。B项:《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张某未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是无效行为,故B项错误。C项:《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据此,债权人陈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张某的合伙份额,或选择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故C项正确。D项:张某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故其他合伙人李某和王某没有任何责任,D项显然错误。7.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固奠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的下列哪些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某予以补偿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C.王某与周某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只有经过公证方为有效D.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处理问题。依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故A选项正确。依据《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题中,周某与王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完全出于自愿,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情形,不构成显失公平。故B选项错误。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分别财产之协议,以书面为必要,并不要求公证。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故D选项正确。8.某伤害案,提取的血迹经DNA鉴定,系来自_被害人身上的血。对于这一鉴定结论,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哪些诉讼参与人?A.犯罪嫌疑人B.被害人G.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D.被害人的近亲属答案:A,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1条,《高检规则》第205条第1款。9.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B.通说认为,间接故意犯罪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C.犯罪预备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D.迷信犯成立犯罪未遂答案:A,B,C解析:迷信犯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因此迷信犯不成立犯罪。ABC项论述正确。10.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的创举,被西方国家誉为法治的“东方经验”。关于人民调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人民调解员不属于法治工作队伍,但仍然在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B.法院应当重视已确认效力的调解协议的执行,防止调解过的纠纷再次涌入法院C.人民调解制度能够缓解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国家司法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D.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主要优势是不拘泥于法律规定,不依赖专业法律知识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11.在下列情形中,应该以数罪并罚处理的选项有:()A.甲在拐卖妇女乙的过程中,又强奸了乙B.李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魏某后,强行和魏某发生了性关系C.赖某在走私货物的过程中,又以暴力抗拒缉私D.林某在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过程中,又以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答案:B,C解析:根据《刑法》第340条的规定,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情节加重犯,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3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碍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按照《刑法》第318条的规定,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情节加重犯,不实行数罪并罚。12.共用题干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和表现形式,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选项是、A、公民都有以言论方式自由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B、通过言论自由表达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各方面的见解和思想的权利不受非法干涉C、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有多样,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互联网、广播电视媒体等D、公民不因表达某种言论而承担不利后果答案:B,C解析:AB两项仅是公民的权利而非义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要求居民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被选举权,A应选。BCD三项都是国家机关的职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显然不得担任,所以ABCD均应选。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和表现形式。这主要包括:(1)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以言论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各方面的见解,不受非法干涉;(3)言论自由的表达形式多种多样;(4)言论自由在法定范围内,其主体不应因某种言论而承担不利后果;(5)言论自由存在法定的界限,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比如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等。并非所有的公民都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言论自由权,故A项错误。而D项表述不完整,不应选。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道题目主要考查宪法基本权利效力的表现形式:(1)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效力。包括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制约。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结构下,基本权利效力首要的任务是限制与抵抗国家权力可能带来的侵害,从国家权力侵害中维护自由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基本权利不仅从宏观上划定了国家权力活动的范围,而且每一个具体的基本权利以其不同的形式拘束国家权力的具体活动。如公民的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基本权利,要求国家权力的运行必须以此为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并防止国家权力在行使中可能带来的侵害。(2)基本权利对私人之间活动的效力。按照传统的基本权利理论,基本权利只是针对国家权力的具有防御性质的主观公权,它界定和调整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私人自治领域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在私人自治领域内出现了大量的侵犯基本权利的现象。从宪法的效力结构与基本权利观念发生的变化看,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应当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活动领域。因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除国家权力活动外,其他非权力主体都可能对基本权利造成侵害。(3)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的效力。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的效力是指,公民为有效参与社会活动、享受社会资源和进步成果而产生的对社会的拘束力。在宪法上表现为公民的社会权利,它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自由相结合的一类基本权利。它要求国家和公民同时积极地以一定行为来达致该领域基本权利效力的实现。如受教育权、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的效力等。该效力体现为,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要求享有社会教育资源、获得工作岗位和报酬及失业的社会救济(保障)等一系列对社会主张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政府的承认和积极响应,并在个人与政府的互动过程中加以实现。13.甲乙两公司因合同发生纠纷,根据仲裁条款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甲乙两公司作为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应当得到准许?A:发现某仲裁员是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B:发现某仲裁员私自会见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C:发现某仲裁员是会计师,但是具备法律知识D:发现某仲裁员曾经做过律师,但是已经多年没有从事法律工作答案:A,B解析:根据《仲裁法》第34条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14.共用题干下列关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法律、法规是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无权拒绝适用B:法院具体适用法律、法规时,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C:法院在适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时,享有审查判断权,且享有比对待规章更大的取舍权力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只能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不可审查判断其是否合理或适当答案:A,B,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必须遵循的根据。详言之,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是从总体和一般意义上对法律、法规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作出的规定,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等级、效力和地位并不相同,它们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也有差异;同时,低层级的法规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的法规规范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法律规范整体结构上的规定来审查和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故B项正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据此,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仅能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还可审查判断其是否合理或适当。故D项错误。《行诉撤诉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根据该条第1项,A项应选;根据该条第2项,B项应选;根据该条第3项,D项应选;根据该条第4项,C项应选。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性规定,但并非没有例外。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选择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A选项忽视了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故A项是错误的。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行政机关欲申请王某、秦某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而非开庭审理前,且需要取得人民法院许可。而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据此,B选项混淆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和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是错误的。行政诉讼证据中的证人包含了一类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的证人。《行诉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王某如果系精神病患者,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作证。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本题应选A、B项。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的只能是部门规章,不包括地方政府规章,故A项错误。该《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据此,B项正确。上述第6条排除了WTO规则在反补贴行政案件中的直接适用力。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9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涉外行政案件,是指原告或第三人中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行政案件。上述《规定》第2条规定:“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条第2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含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故D项“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涉外行政案件”正确。但是,《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故D项“其审限规则与一般行政案件的不同”的说法错误。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需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有关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2)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不需要等待其具有确定力。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据此,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根据该款第2项,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审查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才可裁定是否停止执行,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3项,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停止执行,只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避免执行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D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题中,被告区建委将罚款改为20万元,也构成“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既然嘉泰公司对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也向某区法院起诉,故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进行审理。嘉泰公司对原罚款30万元的案件也未撤诉,故法院对罚款30万元、20万元均应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判,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C项正确。《行诉撤诉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据此,二审、再审期间,被诉行政行为也可发生改变。故D项错误。15.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自诉案件审理中( )。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自诉人不得同被告人自行和解B.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C.被告人无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D.被告人有权提抗诉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自诉案件。(1)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所以选项A错误;(2)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所以选项C错误;(3)抗诉是检察院的职权,被告人不能提起抗诉。所以选项D错误。16.光大公司诉成方公司借款不还一案中,光大公司对一审人民法院只判决成方公司归还本金不满,提起上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二审中,光大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则不应准许撤回上诉B.二审中,光大公司与成方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C.二审中,光大公司与成方公司进行和解,光大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准许撤诉,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D.二审中,光大公司申请撤诉,法院准许撤诉并撤销一审裁判后,光大公司再次起诉,法院予以受理答案:A,B,C解析:考查上诉的撤回及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处理。依《民诉解释》第337条的规定,二审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不应准许,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3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B项正确。依《民诉解释》第33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17.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列选项中,当经营者(),消费者可以依法按其所支付价款的3倍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A.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性能事先未作说明B.所售产品包装上未注明出厂日期和保质期C.谎称某国内私营企业产品为“美国进V1原装”D.出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答案:C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欺诈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为谎称具有欺诈性质,所以选C选项。18.我国公司A与某外国公司B签订了一份合作勘探开发我国某地铁矿资源的合同,后双方发生了合同纠纷。下列做法中,在我国无效的是:()A.双方书面协议选择某外国仲裁机构进行裁决B.双方书面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裁决C.双方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D.双方书面协议选择某外国法院管辖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中的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解释》第53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和第266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D项中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无效,符合题意,当选。19.某村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自村荒山开办一家采石厂,随即承包给村民甲和乙经营。因甲、乙不交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干预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所收承包费属非法所得。为此,县矿产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甲、乙两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村委会及甲、乙两人的违法所得。如甲、乙两人申请行政复议,谁可为行政复议机关?()A.县矿产局B.镇政府C.县矿产局的上级机关D.县政府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法》第12条。20.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的特征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法院通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这一公权力来解决纠纷B.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C.当事人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调解协议也具有同样的效力D.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通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答案:C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征。C项表述错误,调解协议未经司法的确认程序不具有执行的意义,因此法院不能直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执行,故C项当选。21.2015年12月7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与此意见不符?()A.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B.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C.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安排专业人员免费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D.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答案:D解析: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22.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B.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C.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D.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A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已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因此,孙某就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应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A项错误。B项:《合伙企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因此,B项正确。C、D项:《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因此,提出异议的,应该是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之间,而其他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享有异议权,C项错误,D项正确。23.甲、乙、丙三人决定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协商约定甲提供资金,但不从事管理,企业事务由乙、丙负责;甲不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是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则该约定的效力:()A.无效,合伙企业不得成立,因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部分无效,乙、丙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甲不得成为合伙人C.部分无效,甲、乙、丙三人都是合伙人,应当由三人共同承担企业的亏损D.有效,因合伙企业协议出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答案:C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46条,《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本题中约定甲提供资金,但不从亊管理,企业事务由乙、丙负责的部分有效,但是约定甲不承担企业债务的部分无效。故C符合题意。24.甲企业将其厂房及所占划拨土地一并转让给乙企业,乙企业依法签订了出让合同,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5年后,乙企业将其转让给丙企业,丙企业欲将用途改为商业开发。关于该不动产权利的转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向乙转让时应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B.乙向丙转让时,应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C.丙受让时改变土地用途,须取得有关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同意D.丙取得该土地及房屋时,其土地使用年限应重新计算答案:A,B,C解析:A项,《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因此,A选项正确。B项,《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所以,B项正确。C项,《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C项正确。D项,《房地产管理法》第43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因此,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根据《行政强制法》,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A.立刻B.12小时内C.24小时内D.48小时内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6.原始社会规范是以习惯为表现形式并依靠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自觉遵守来保证实施的特殊社会规范;而习惯法是法的一种重要形态。下列有关原始社会规范和习惯法的说明中,不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前者是自发形成;后者由国家认可B.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前者主要靠领袖威信和社会舆论;后者还依靠国家强制力C.两者的约束力不同。前者没有约束力;后者则具有法律约束力D.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前者在某个氏族、部落内部适用;后者则适用于一个国家主权所辖的全部范围答案:C,D解析:。原始社会习惯与法律。选项C的错误在于否定了原始社会规范的约束力,虽然它缺乏法律约束力。选项D的错误在于误解了习惯法的适用范围。习惯法虽然具有法律的效力,但仍然具有地域性。27.2016年8月10日,15周岁的张红和24周岁的周琳分别与大同出版社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俩人于10月1日到出版社上班,由于人手不够用,出版社通知周琳9月10日到单位工作,2016年10月10周琳在工作中损坏1台印刷设备,出版社要求周琳赔偿5000元损失,从其每月工资中扣除,周琳月工资为3000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2500元,同年12月30日,大同出版社送周琳出国培训,支付培训费用50000元,约定服务期5年,1年后周琳发现大同出版社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随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大同出版社要求周琳支付违约金。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3.大同出版社可从周琳每月工资中扣除的最高限额为(  )元。A.600B.500C.3000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2500答案:B解析: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本题中周琳每月可扣除的部分=3000×20%=600(元),3000-600=2400(元)<2500(元),应按每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周琳工资,所以周琳最高可扣除3000-2500=500(元)。参考教材P324。28.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购买一艘货轮从事海上运输,登记为“兴海”货运。一日,某海关缉私人员检查他们的货轮,认为他们为丁所运输的货物系走私物品。其后,某海关作出没收货轮和全部货物决定。甲、乙、丙和丁不服海关的决定。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A.若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某海关的上一级海关B.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向某海关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C.甲、乙、丙和丁为共同原告D.可以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海关为中央垂直领导,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向海关的上一级申请;对海关处理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案件采用自由选择制度。故ABD的说法正确。甲、乙、丙成立了有字号的合伙企业,应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29.尚友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决定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在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B.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应按法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C.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D.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企业重整的相关规定。A项:《企业破产法》第80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据此,A项正确。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企业破产法》第82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据此,B项正确。C项:《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据此,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不仅要求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同时还要求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C项错误。D项:《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据此,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要求各表决组均通过,据此,D项错误。30.邢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邢某父母找到证人金某,证明案发时邢某正与金某在外开会,邢某父母提出申诉。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关于原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继续执行原判决B:由再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C:由再审法院决定中止执行原判决D:报省级法院决定中止原判决答案:C解析:(原答案为B)【考点】重新审判的程序【详解】2012年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82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据此选项C正确。31.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A.甲B.乙C.丙D.丁答案:B,C,D解析: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这里所指的出票人以外的前手是指背书人及其保证人。32.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谅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A.犯罪中止B.犯罪既遂C.犯罪未遂D.犯罪预备答案:B解析:。过失犯罪不可能有预备阶段和实施阶段,行为人也无犯罪目的,因此没有未完成形态。李某巳经将砒霜交给王妻,就排除了犯罪预备的可能性;他去王某家欲要回砒霜,却不告诉王某真实情况,结果导致王某的死亡,因此他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如果王某没死,李某可能构成犯罪未遂,但王某巳经死了,所以李某不可能构成未遂。本题的困难在于王某的死亡和他的撒谎直接相关。如果李某去要回砒霜时,王某不谎称已服完,他就不会死,那4能否因此认为李某构成犯罪中止?我们认为不能。因为中止要求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如果李某确实想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他就应该告诉王某真相,让王某立即去医院检查(如果他相信王某确实巳经服完药),而不是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不将真相告诉王某。对于王某来说,并不能因为其撒谎就认为其应当为自己.的死亡承担责任,因为他无法预见李某会在他的药里投毒。如果他巳经知道李某在自己的药里投了毒,还告诉李某自己巳经服完药,那么他当然应当为自己的死亡承担责任。33.某省公民甲某身患重症,在医院医治多年不见起色,甲某痛不欲生希望了结生命,于是告诉医生感觉已经好转,让医生乙某停止积极用药,乙某心领神会,3日后甲某去世。对于该案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A.乙某侵犯了甲某的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生命权B.甲某的死亡是通过授意乙某实现的,乙某侵犯了《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故应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C.依我国《宪法》第38条,甲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D.乙某的行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上尚无明确的定性答案:D解析:。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生命权,所以A项是错误的。B项涉及一定的刑法知识,乙某实施的行为是符合《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安乐死的问题,其分为不作为安乐死和作为安乐死,作为安乐死中包括一类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痛苦而提前结束生命的方法。在我国法律未允许实施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的情况,显然不是积极安乐死,所以乙某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因此B项是错误的。C项表述不符合题意,题意中并不存在侵犯甲某人格尊严的情况在内,侵犯人格尊严一般是指《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以C项是错误的。对于安乐死的行为,我国宪法和刑事法律等没有明文规定,所以D项表述正确,应入选。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机关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诉讼阶段有:A.审查逮捕时B.审查起诉时C.二审不开庭审理时D.死刑复核时答案:B,C解析:审查逮捕时,可以讯问,可以听取;审查起诉时,应当讯问,应当听取;二审不开庭,应当讯问,应当听取;死刑复核时,应当讯问,可以听取。故A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C。35.★某村王大爷因病久治不好,经人介绍参加了该村村民李小二组织的“神功大法研究会”,该研究会宣称是行善德的宗教组织,教人治病不吃药。在该研究会的活动中,半年内陆续有三位老人因病情恶化而身亡。王大爷心里害怕,于是退出了该研究会,改投隔壁村的基督教。后来王大爷按规律吃药并积极运动,病症很快好转,于是他经常到村公众操场上现身传教,导致原“神功大法研究会”会员中多位转信基督教。根据上述事例,下列判断中错误的是哪些?()A.王大爷变换信仰,对宗教不忠诚,和我国宪法中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有一定冲突B.王大爷通过现身传教的方式使得“神功大法研究会”会员中多位转信基督教是一种非法行为C.王大爷正确地做到了基督教教人品德高尚、帮助关爱他人的要求,因而对于王大爷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D.在性质上,“神功大法研究会”不是宗教,而是非法组织答案:A,C解析:。36.共用题干甲国与乙国均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甲国与乙国就乙国国内F省的石油开发使用签订了一项文件,以保障甲国国内石油的稳定供应,请回答下列问题、两国在文件签订后发生的下列何种事宜将会使得该文件不能成为有效的国际条约?()A、乙国发现F省的油田储量实际上很低以至不足以进行开发B、在谈判过程中,甲国对乙国的谈判代表进行了贿赂C、在谈判过程中,甲国在甲乙两国的边境集结大量的军队进行武力威胁D、该文件规定,F省油田开采权归甲国所有,而甲国将与丙国交界的边境地区提供给乙国对丙国进行侵略之用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缔约能力,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因此,主权国家拥有完整、全面缔结条约的能力,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缔约权,则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缔约权是由各国通过国内法规定的,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缔约机关违反国内法规定的权限为由主张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的行为非常明显以至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对于缔约代表超越对其授权范围的特殊限制所签订的条约,除非事先把该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本国不得以该理由主张条约无效。对于一个进行石油开发的条约,A选项中没有经过特别授权的司法部、B项中的国有企业、C项中的地方政府显然不具备签订国际条约的缔约能力与缔约权,D项中的国家总统虽然没有率先履行手续,但由于这种特殊限制并没有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甲国不能以该理由主张该条约无效,因此,D项为正确选项。条约生效除了缔约方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外,还要求缔约国的自由同意以及需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则。其中错误、欺诈和贿赂以及强迫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都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错误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这种情况下,该国可援引该理由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在谈判条约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诈或对谈判代表进行贿赂,从而违反缔约国的自由同意,受欺诈或贿赂的国家可以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强迫包括对乙国谈判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以强迫而缔结的条约自始无效。强行法是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条约与一般国际法强行性规则相抵触者无效。油田的储量足以进行开发应构成乙国缔结石油条约时假定存在并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该事实的不存在构成错误,可以作为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B项中甲国进行贿赂以及C选项中甲国对乙国进行强迫均可构成乙国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D项的规定违反了国际法强行法规则中不使用武力或威胁的原则,条约是无效的。因此,A、B、C、D项均为正确选项。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包括: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按条约用语在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以及善意解释,解释不能使得一方不公正地优于另一方,也不能试图阻挠或破坏条约的履行。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包括:使用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及缔约的情况在内,如谈判记录、历次草案等,但这些材料仅仅作为补充,本身不具有决定性。对于两种以上文字的解释,对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的条约,除按约定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在各种文字的作准文本中,条约的用语应推定具有相同的意义。A、B选项属于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的内容,是正确的。C项认为根据条约解释的辅助资料包括会谈纪要等来决定条约如何进行解释,是错误的。D项对两种以上的文字约文的解释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是正确的。一般来说,条约不能单方面被废除,但在下述情况下,单方面可以终止条约。其一是一方违约,《条约法公约》规定,如果缔约一方废弃条约或行使了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的重大违约行为时.双边条约当事国的另一方有权援引违约为由终止该条约;多边条约的其他当事国有权一致协议,在该国与违约国之间或在全体当事国之间终止条约。其二是情势变更。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加重法定刑情节的是:A.强奸妇女多人的B.利用妇女处于昏醉状态而强奸的C.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D.二人以上轮奸的答案:B解析:《刑法》236条第2款规定下列情形属强奸罪的加重法定刑情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因此,不选A、C、D。B当选,因其属于强奸罪危害行为除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手段”,仍然属于基本法定刑情节。38.2012年8月12日,县公安局在现场抓获卖淫女孙某。在审查孙某卖淫案中,县公安局又发现张某曾有嫖娼行为。张某最后一次嫖娼行为发生于2010年5月,张某当时付给孙某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根据上述事实,县公安局应如何处理?()A:以孙某卖淫为由给予其相应的处罚B:以张某嫖娼为由给予其相应的处罚C:追缴张某当时付给孙某的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D:将张某当时付给孙某的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退还给张某答案:A,C解析:2012年8月12日,孙某被现场发现卖淫,故A项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张某嫖娼的行为已经超出6个月的追究时效,对其不得再给予处罚,故B项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张某当时付给孙某的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属于孙某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故应当追缴,因此C项正确。张某并非孙某卖淫行为的受害人,故张某当时付给孙某的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不得返还给张某,而应上缴国库。故D项错误。特别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的追缴不属于行政处罚,故其实施不受处罚追究时效的限制。3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周某完全按照医疗操作规程对患者注射青霉素后,就诊人发生过敏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意外事件B.村民赵某利用一些具有一定疗效的偏方偶尔为群众治病,并未开办诊所以此为业,不属于违法犯罪C.非法行医罪是情节犯,而医疗事故罪是结果犯D.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因并发症死亡,非法行医的贺某对其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青霉素过敏反应在医学上不常发生,但是依患者的个人体质不同可以发生在个别人身上而且结果也无法预料和避免,医生对此类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亊责任。40.根据《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1万元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5000元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2万元,将8000元用于购买股票,4000元用于赌博,在1个月内归还1.2万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A.对挪用公款的行为,应按用途区分行为的性质与罪数;甲实施了两个挪用行为,对两个行为不能综合评价,甲的行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B.甲虽只实施了一个挪用公款行为,但由于既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要求,也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要求,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C.国家工作人员购买股票属于非法活动,故应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D.可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故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可以分为进行非法的营利活动和进行与营利无关的非法活动。当挪用公款进行非法的营利活动之时,“进行非法活动”和“进行营利活动”并非是对立关系,可以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解释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A项,对于挪用公款,在公款用途的性质并不矛盾、抵触之时,完全可以对行为进行综合评价。故A项错误。B项,甲虽然只实施了一个挪用公款行为,但是可以将炒股的8000元与赌博的4000元相加,评价为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从而可以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为由追究行为人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故B项错误。C项,挪用公款确实是违法的,但不能将挪用8000元炒股的行为评价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故C项错误。D项,可以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成立挪用公款罪。故D项正确。[注意]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进行了调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起点为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的,起点为5万元。41.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押并交付。如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借款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则乙银行享有的权利有: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提前收回借款B.解除借款合同C.请求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D.对甲公司所购办公用房享有优先受偿权答案:A,B,C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可知,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乙银行可以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42.关于税务登记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事业单位均无需办理税务登记B、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C、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办理税务登记D、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务登记申报之后15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答案:B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故本题答案为B。43.共用题干某案,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之后,认为有一些证据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那么法院可以进行下列哪些调查证据的工作?A:搜查B:勘验C:扣押D:鉴定答案:B,C,D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由此可见,本题中是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而不是建议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根据《刑诉解释》第236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依据《刑诉解释》第212条的规定,对该证人证言质证的顺序应当是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公诉人。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按照《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B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50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依据此法条,可以看出: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决定主体是院长,而不是审判长;D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金额超过了法定限制。一审的办案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从受理到宣判的最长时间限制。在此将《刑事诉讼法》对于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的办案期限的主要规定总结如下:(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2)下列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44.王某是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他为因非法经营罪而被起诉的李某担任辩护人,在法庭上,他依据刑法学理论对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作了阐述,并综合其他方面发表了意见,最后被法庭采纳。王某的辩护意见属于?A.司法解释B.学理解释C.法定解释D.正式解释答案:B解析: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者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法律解释既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一个前提。法律解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学理解释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做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释。在本题中,王某的辩护意见虽然被法庭所采纳,但是仍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是学理解释,故B项正确。45.下列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有A.侮辱罪致人死亡B.虐待罪致人死亡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遗弃罪致人死亡D.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结果加重犯的认定。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它的行为结构是一个行为制造了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两个结果。它的主观要件是基本犯罪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它的因果关系是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需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它具有法定性,是一种立法现象,即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加重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因此,刑法对加重结果是否规定了升格法定刑是判断结果加重犯的一个重要标准。掌握这个标准,会让考生们提高做题速度和正确率。A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见,刑法对侮辱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侮辱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B项属于。我国《刑法》第260条第1、2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刑法对虐待罪致人死亡规定了升格法定刑。因此,虐待罪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C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刑法对遗弃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遗弃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D项不属于。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刑法对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并没有规定升格法定刑。因此,敲诈勒索罪致人死亡不属于结果加重犯。本题答案:ACD。46.关于补充侦查的规定,表述正确的有:()A.补充侦查均以两次为限B.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补充侦查,只能自行进行C.自行补充侦查没有次数限制,但有时间限制D.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答案:C解析:考点:补充侦查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査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并以两次为限。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査的,应当在审査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223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阶段,公诉人提出补充侦査要求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以两次为限,并且只能由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査,必要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据此,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47.在一起水上浮尸案的现场,侦查人员发现了一封遗书,根据遗书记载的内容,侦查人员推断出死者的家庭、身份,同时,又根据笔迹鉴定,推断出此遗书确实是死者所写,对于本案中的遗书,属于哪种证据?A:书证B:物证C:既属物证,又属书证D:被害人陈述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证据的相关理论,遗书记载的内容反映出死者的身份,因而是书证;而遗书本身的字迹又能证明系死者所写,因而是物证,故该遗书既属物证,又属书证。48.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范围调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B、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C、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D、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答案:C解析:【考点】村民委员会的范围调整【详解】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直接涉及到村民自治,应当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同意,不能由村委会几个人说了算,也不能只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此题出题时间在2010年10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之前。根据2010年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表述,答案不变,具体解释的法条序号有变化。本题内容现在规定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具体程序:第一,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先让村民提出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进行研究后,再正式提出,交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提出,交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第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要经过村民会议同意。要尊重村民的意愿,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真正按多数村民的意见办。第三,为了统筹全局,做好协调工作,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意见在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见C项正确。49.下列哪些行为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论处?()A.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印刷下来,四处张贴B.在微博上,发布自己编造的某医院丢失放射性物质的信息C.吃饭聊天时,将自己编造的某商场将会爆炸的信息,告诉同桌的人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明知是编造的虚假险情信息,仍无聊地复制到手机中的数个微信群答案:B,D解析: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要求“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据此,A项中张贴虚假恐怖信息,C项中口头传播虚假爆炸信息,都不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D项中的行为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不是对立的关系,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同样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B项的行为属于“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BD为正确答案。50.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提供的下列书证符合要求的是(  )。A.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B.由县政府保管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经核对无误但未加盖县政府印章C.有关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但未附说明材料D.只有行政执法人员签字的询问笔录答案:A解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选项A正确)。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选项B错误);(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选项C错误);(4)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选项D错误)。如果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1.下列哪些属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共有的产品质量义务?()A.不得生产、销售国家命令洶汰的产品B.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C.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D.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答案:A,C,D解析:。考查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及义务。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35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故A选项说法正确。《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38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故C选项说法正确。《产品质量法》第30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法》第37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故D选项说法正确。《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这是销售者特有的义务,故B选项错误。52.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下列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中,哪些不属于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的权利?A、受教育权B、财产权C、继承权D、劳动权答案:B,C解析:《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对于公民的财产权和继承权来说,国家负有保护的义务,公民不能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但《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因此,对于受教育权、劳动权是可以由公民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的。因此,本题应选B、C。53.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l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A.7万元B.6万元C.5万元D.4万元答案:B解析:。根据《担保法》第28、51条规定,甲向乙借款,并以自己的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l万元的音响设备设立物的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丙依法只应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即4万元)承担保证责任。但后来担保汽车损毁,只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基于“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的规定,保证人丙依上述第28条的规定还应对汽车损毁而不能获得赔偿的2万元原来由物所担保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由此,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的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54.张某敲诈勒索汪某,某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后,作出了一审判决。但是汪某对此判决不服,根据法律规定,汪某有权在收到第一审判决书后:()A.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B.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C.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10日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答案:B55.甲国游客杰克于2015年6月在北京旅游时因过失导致北京居民孙某受重伤。现孙某在北京以杰克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关于该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应直接适用中国法B.如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乙国法的内容C.因本案仅与中国、甲国有实际联系,当事人只能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进行选择D.应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选择适用更有利于孙某的法律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侵权的法律适用。A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A、D错误。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最高院《关于适用56.关于法与生产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B.法的性质和内容在总体上受制于其赖以建立的一定的生产关系C.法的作用和生命力取决于其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D.法确认一定生产关系,确认其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的主导地位,把社会基本经济关系表现为法律形式和制度形态,使其具有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同时控制和调整经济交往关系,将其控制在秩序允许范围内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与生产关系。57.某法院在审理张某自诉伤害案中,发现被告人还实施过抢劫。对此,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继续审理伤害案,将抢劫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B:鉴于伤害案属于可以公诉的案件,将伤害案与抢劫案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C:继续审理伤害案,建议检察院对抢劫案予以起诉D:对伤害案延期审理,待检察院对抢劫案起诉后一并予以审理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立案管辖【详解】抢劫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法院没有侦查权,因此,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时发现有的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犯罪事实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故选项C不正确。伤害案是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不能随同抢劫案一并移送公安机关,故选项B不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7条规定:“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本章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并非强制性要求已经提起自诉的案件必须延期审理。为了避免诉讼的过分拖延,法院应继续审理伤害案,抢劫案可以待公安机关侦查并移送起诉后再另案处理。故本题正确答案是A。58.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但这种和解与调解程序不适用于( )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A.确定适用税率B.核定税额C.确定应税所得率D.行政赔偿答案:A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税率的问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属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59.根据我国宪法对公民监督权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些?()A.公民甲住所楼下有商户占道经营,但其向相关部门投诉后迟迟得不到解决,于是在网上发帖批评相关部门不作为B.公民乙发现当地公安局局长与下属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向司法机关进行检举C.有人向某地检察院举报当地某土地局副局长贪污。但举报人没有提供足够信息证明贪污事实确实存在,检察院决定不进行调查D.丙某连续数届担任人大代表,但从未提出有建设性的提案,公民丁向常委会写信控告其不作为答案:C,D解析:考查我国公民的监督权。控告、检举、申诉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批评建议的是针对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行为,尚未达到违法程度。有关国家机关对公民的检举、控告、申诉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60.关于食品添加剂管制,下列哪一说法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向食品生产者供应新型食品添加剂的,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特别许可证B.未获得食品添加剂销售许可的企业,不得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C.生产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给产品包装加上载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标签D.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B项:《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可见,只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施行政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的销售并没有行政许可制度,故B项错误。C项:《食品安全法》第7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故C项正确。D项:D项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不合情理。如今绝大多数食品含有食品添加剂,如果要求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设置专柜,商场、超市将全是专柜了,故D项错误。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食品添力口剂的规则。A项:《食品安全法》第37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由此可见,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食品添加剂关系民生,不可能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行政许可,故A项错误。61.共用题干某县公安局以旺财故意毁损人民币为由给予其5000元罚款。旺财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复议过程中,县政府决定中止复议。由于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本案中止复议原因的是:()A:旺财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复议B:旺财因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人,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复议C:旺财下落不明D:旺财患重病不能参加复议答案:A,B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第4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综合上述规定,本题应选A、B项。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企业与县地税局达成的协议,其内容是有关税收义务这一公法义务的,故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故A项错误。该协议实质是延期交税并提供纳税担保的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据此C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据此,D项正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若存在A项情形,县公安局对刘某的处罚不成立(即该处罚在法律上不存在)。对不存在的处罚决定,市公安局无法作出变更决定,故排除A项。特别注意:在理论上,变更决定是指撤销原决定并作出新决定;而撤销必须针对存在的且有效力的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据此,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作出变更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若存在B项情形,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但县公安局却对刘某顶格处罚,构成处罚“明显不当”,故B项应选。C项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故C项应选。《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据此,若存在D项情形,县公安局不应当对刘某处罚,故市公安局应当作出撤销决定,而非变更决定,故排除D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调解必须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请人、被申请人均自愿才可进行。故A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项,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行政复议调解成功,从而终止复议审理,是以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书上签字为准的,而非达成调解协议即可,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句,D项正确。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中的税务所,是某县国税局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充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据此,本题中的税务所作出的罚款决定已经法律授权,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充当本案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的被申请人是某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而国税系统实行中央垂直领导,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政府不是其复议机关。故本题由直接管理该税务所的县国税局作为复议机关。本题应选A项。特别注意:本题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因为县国税局不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自然不属于“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2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1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根据这些规定,A项是7日内、B项是5日内,C项是10日内,D项也是7日内。而《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故本题应选A、B、D项。《行政复议法》第37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据此,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不存在申请法院执行的救济途径,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此项规定,C项正确。黄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县政府可以将黄杰通知为第三人,而非追加为申请人。故D项错误。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A项正确。公安派出所是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可以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也可以是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故区政府可以充当本案复议机关,自然不存在转送复议申请的问题,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复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和举证期限是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综上所述,C项错误,D项正确。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达利公司显然与区人社局的决定有利害关系,故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62.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说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对甲公司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B:乙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并利用该虚开的发票骗取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C: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丙公司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D:丁外贸公司在缴纳了130万元的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200万元,成立逃税罪答案:A解析:【考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详解:A选项:甲公司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因此其与骗税者构成共犯。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选项A正确。B选项:乙公司的行为属于牵连犯,应该择一重罪处罚。选项B错误。C选项:《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现在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无期徒刑,因此应该择一重罪处罚。选项C错误。D选项:根据《刑法》第204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且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的,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骗取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以逃税罪处罚。本案中,70万元定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回已交的130万元定逃税罪。对该企业应数罪并罚。选项D错误。63.共用题干被害人甲是某小区的居民,一天晚上,甲在小区内散步,发现有三名男子正在调戏一名少女,便上前制止,并拿出手机要打电话报警。三名男子见状,急忙抢走甲的手机,然后乙和丙对甲拳脚相加,乙和丙的同伙丁在此过程中没有动手,但是一直在为同伙鼓劲,最后,乙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在甲的身上捅了一刀,然后逃离现场。被救少女急忙拨打110报案,并打电话找医院急救,但甲终因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早上死亡。公安机关两个月后将乙、丙和丁抓获,经查,犯罪嫌疑人乙19周岁,无业青年,一直靠父母养活;丙为市建筑公司工人,20周岁;丁为失学青年,17周岁。经法医鉴定,甲的死亡是由于乙匕首刺中心脏所致。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对乙、丙、丁三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但是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丙因突发心脏病死亡。请回答下列问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罪名成立,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则本案中的赔偿责任义务人为:()A:乙某的父母B:被救少女C:丙某的遗产继承人D:丁某的父母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99条和本解释第138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8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可见,C项错误,D项正确。故本题选B、D项。【考点】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可见,本案中的赔偿责任义务人为乙某、丙某的遗产继承人及丁某的监护人,故C、D项正确。【考点】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可进行调解。A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4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可见,C项正确,D项错误。故本题选A、B、C项。64.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2007年3月5日发表于某文学刊物后被张某改编成剧本,甲公司根据该剧本拍成同名电视剧,乙电视台将该电视剧进行播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李某从2007年3月5日起对小说享有著作权B:张某对剧本享有著作权C:甲公司将该剧本拍成电视剧应当取得李某和张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D:乙电视台播放该电视剧应当取得甲公司许可并支付报酬答案:A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录制者的权利;播放者的权利【详解】《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本题中,李某应从其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2006年8月4日起享有著作权。因此,选项A错误。《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本题中,张某因改编小说而成为改编人,剧本为改编作品,其对剧本享有著作权。因此,选项B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选项C中,如果甲公司将该剧本拍成电视剧应当取得李某和张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选项C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选项D中,乙电视台播放该电视剧应当取得甲公司许可并支付报酬。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应选择A。65.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2014年)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B.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C.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D.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抽逃出资。2014年《公司法解释(三)》对抽逃出资的认定作了修订,删去了“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这一项。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A项:该项行为属于上述规定删除的内容,不再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当选。B项:该项属于上述规定第(2)项规定的内容,是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当选。C项:该项属于上述规定第(3)项规定的内容,是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当选。D项:该项属于上述规定第(1)项规定的内容,是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当选。本题为选非题,因此A项为正确答案。66.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德国乙公司(买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使用了“CIP汉堡”贸易术语。下列哪一种说法符合该贸易术语的要求?()A、货物应运至汉堡港B、货物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C、由甲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D、甲公司订立多式联运运输合同,乙公司负责办理保险答案:B解析:根据200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IP意思是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此术语的交货地点为内地、港口,货物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卖方负责订立多式联运运输合同以及办理进口保险。故B项正确。67.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管辖、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减刑程序。A选项考查立案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故监狱无权侦查,A选项错误。B选项考查监狱内犯罪与发现漏罪的立案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308条第3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第273条第1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据此,B项所列情形非由监狱进行侦查,所以B选项错误。C选项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5款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据此,该命题过于绝对,实际上存在两种情况: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上,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暂予监外执行由看守所提出,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C错误。D选项考查减刑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故D正确。本题选D。68.下列有关仲裁与诉讼制度的表述中,哪些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A.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有权选定;诉讼中审判人员原则上不可以由当事人选定,除非经审判委员会多数同意B.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就原则上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C.仲裁只能处理当事人有处分权的私权纠纷,而诉讼可以解决一切私权纠纷D.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根据《仲裁法》第31条、《民事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有权选定,诉讼中审判人员由法院指定,A项错误。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两者之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能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采用,B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2条、《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14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D项错误。69.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根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那么甲应按无罪处理B:某法院独任审判员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乙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被害人丙提出,此案属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审理。如经过甲的审查此案的确属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裁定不公开审理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一律应当公开进行D:外国人在我国进行犯罪活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适用我国法律答案:B,D解析:【考点】基本原则。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形成的后果是事实上的有罪,而法律上无罪。故题中甲应按无罪处理,选项A正确。根据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案完全有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以决定方式作出,而不是裁定。故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所以,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6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可见,并不是所有外国人犯罪都适用《刑事诉讼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所以,D选项不正确。70.2013年3月,王某在一次抢劫过程中,因行人报案,被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下某埘被指控的抢劫罪没有异议,2013年6月15日,甲市基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并认为王某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遂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3年6月20日,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遂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公诉人在法庭审理中传唤下列证人出庭接受询问,其中公诉人的发问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查看材料A.“证人甲某,案发时你是否看到王某正在实施抢劫活动?”B.“证人乙某,你是否听说过被告人王某游手好闲、负债累累?”C.“证人丙某,你是否是被告人王某包养的情妇?”D.“证人丁某,被告人王某与你在现场目击的作案人是否为同一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询问证人的问题。根据《刑诉解释》第213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①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②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③不得威胁证人;④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A项属于诱导发问,B项内容与案件无关,C项有损证人尊严,均不应当选。71.甲起诉与丈夫乙离婚,同时主张抚养小孩、分割房屋和存款。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以下调解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甲抚养小孩并分得房屋;乙分得存款及双方共同经营的杂货店;共同债务2000元由甲承担。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法院不应批准B:除杂货店的分割,协议的其他内容法院应当批准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调解协议将债务约定由一人承担违法,法院不应批准D:除债务承担部分,协议的其他内容法院应当批准答案:A,B,C,D解析: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A、B项错误。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调解协议将共同债务约定由一人承担并不会妨害债权人利益,C、D项也错误。故四项皆选。72.共用题干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水产品批发业务,由于经营不善,不到一年时间,三人欠某水产公司货款20万元。后来,乙经甲和丙同意决定退伙。水产公司多次上门催讨,因甲资金紧张,丙还清了对水产公司的20万元欠款。此后,丙多次向甲催要其应分担的债务。甲实无力支付。甲、乙、丙三人在合伙经营前,甲在本市繁华地带购了一套住房,现已升值为13万元。住房是甲的主要财产,为了避免将此房抵债,便将自己的住房赠给前妻,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等相关手续。甲和前妻离婚后都未再婚,两人都有意复婚。此后,甲告诉丙,自己的住房已归前妻所有,已无财产偿还债务。丙无奈之下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甲对前妻的房屋赠与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丙应该在自甲的赠与行为发生之曰2年内行使,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B:丙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该以甲和其妻为共同被告C:人民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依法撤销的,该房屋可以直接回归属于甲,丙不能直接取得该房屋D:丙行使撤销权后,可以就该房屋优先受偿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出售其办公大楼的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低于市场价格800万元),且买受人丙知道了甲公司负债累累,其所支付价款远不能清偿债务。因此符合《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行使撤销权,从而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问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是明显不合理而接受转让的,债权人乙公司不应当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74~75条的规定,A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故B项错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生效后,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故D项错误。撤销权的效果在于财产的回归,债权人并不直接获得财产,因而C项正确。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故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没有法律根据;选项C陈述不准确,实际上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它的设置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选项D的错误在于孙某必须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权利而不得直接向田某主张。73.甲以某商铺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抵押权已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甲提前得知乙银行将起诉自己,在乙银行起诉前将该商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预收了1年租金。半年后经乙银行请求,该商铺被法院委托拍卖,由丁竞买取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B.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有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C.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D.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答案:C解析:《担保法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5承担。据此可知,抵押人有权出租其抵押物,只是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抵押物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但是丁作为抵押物的受让人不受该租赁合同的约束,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作为不知情的承租人,有权请求甲赔偿自己的损失。74.案情:2009年10月,天津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取得了天津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被批准在塘沽某地区建一栋大型写字楼。为此,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先期投入开发成本达100万元。同年12月,天津市人民政府接到群众反映,经调查证实,该写字楼位置选取不尽合理,如果建成会大大影响当地居民的采光和其他方面的日常生活。为此,天津市人民政府又撤回了对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建房许可,致使后者遭受比较严重的经济损失。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根据行政法基本原理对此事加以评论。答题要求:1.用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答案及解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由于信任了天津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为写字楼付出了巨大的先期投入,而天津市人民政府却最终撤回了对之的行政许可,这很明显侵害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信赖利益,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理应遵循的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和相对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要求行政主体在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时,必须区分负担性行政行为和授益性行政行为。对于违法的负担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全部或部分撤销;但对于确认权利或给予法律利益的行政行为,即使出现应撤销的情形,只要不是严重损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上也可以不撤销,受益人对此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应该受到保护。政府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做出,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而且,与政府相比,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无论在信息等各方面都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其对政府行为的信任甚至带有必然性。基于这种信赖因素的存在,法律也理应充分认可并保护相对人基于信赖所产生的利益,禁止政府行为以任何借口任意变更既有行政决定,即使"有错必纠"也应予以必要的限制。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诚信意识,建立公正、诚信、责任政府;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信赖保护的原则在整个行政法领域地全面推行。75.张某拟为其妻王某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险,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投保应征得王某的书面同意B.保险金额应征得王某认可C.受益人应由王某指定D.转让或质押保险单,须经王某书面同意答案:C解析:。根据《保险法》第34、39条的规定,受益人可以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76.李某与王某在台湾地区因民事纠纷涉诉,被告王某败诉,李某向王某在福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为中级法院拒绝认可的理由?A、案件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B、人民法院已承认了某外国法院就相同案件作出的判决C、双方没有关于司法管辖的协议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王某在本案中缺席且未给予合法传唤答案:A,B,D解析:【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二)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三)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五)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六)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由此可见,选项ABD正确。77.共用题干下列有关公法与私法的表述,哪项错误?A、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提出来的B、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C、通常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而诉讼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D、“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这一段话是列宁讲的答案:C解析: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最终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B项错误。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国家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而非社会成员公共意志,C项错误。法律的作用和国家权力不可分割,法律规范社会的作用直接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在本案中,有关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首先体现了法律的强制作用,在此过程中,其他公民也肯定会受到警示的教育作用。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则有三个: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其中比例原则是指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但应当将损害减到最低限度,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也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在本题中,立法者在解决两项价值冲突时采用的就是比例原则。在三种法的要素里,法律规则详细具体,具有逻辑结构和较强的可操作性,而法律原则则比较抽象概括,是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无疑属于法律原则,有时候学理上将其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很多,如主体说、利益说、调整关系说等,但一般认为,诉讼法应该是公法的范畴。所以C选项错误。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狭义上的法的效力仅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并不包括其他文件的效力。另外,说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这无疑是法的效力的体现。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B和C错误。《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所以,ABC是正确的。根据《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故A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故B错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A项需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B项参见第86条。D项是由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C项是第85条的表述。对周某来说,这是一个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法律语言具有开放性,因为现实社会生活千姿百态,为了调整现实生活中的相互关系,法律应该尽可能地包罗万象,尽可能多地去包含社会中方方面面的关系和现象,以达到法律的规范性指引的目的。但不能由此断定法律没有确定性。我们知道,法律语言与立法和司法活动紧密相关。为了实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立法就必须体现法律的明确性,这就要求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语言必须符合法律的内在要求,做到准确、严谨、简明。而且,即使有的法律语言本身存在模糊性(比如重大误解、公平原则等),但仍可以通过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和法律论证来克服其模糊性,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因此,选项B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应选,选项A正确。法的适用,又称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此,司法机关应用法律处理案件,并不是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自身的语词,并不能解决任何法律问题。法律适用者需要从用法律语词所表述的法律条文中汲取其涵义和意义,形成一种理性认识,进而来处理案件,做出裁判,以维护社会正义,保持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因此,选项C说法正确,不应当选。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所以选项D错误,应选。78.陈某与陆某是邻居,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陈某怀恨在心,萌生投毒之念。一日晚9时许,陈某找来一支一次性注射器,从农药瓶中抽取半针筒农药,至被害人陆某家门前丝瓜棚处,将农药打入丝瓜中。次日晚上,陆某及外孙女食用了被注射农药的丝瓜后,出现中毒症状,被及时送往医院,但抢救无效死亡。对陈某行为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B.陈某的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安全C.陈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D.陈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危及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该题认定的关键是陈某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应当认定陈某的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79.关于贿赂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其财物而构成受贿罪的,请托人当然构成行贿罪B.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当然不构成行贿罪C.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某国家机关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单位受贿罪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行贿罪、单位受贿罪。A项,受贿罪与行贿罪虽然是对向犯,但受贿方和行贿方并不必然同时构成犯罪。例如,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的,构成受贿罪。故A项错误。B项,《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是行贿。”即如果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行贿罪。故B项错误。C项,《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390条第2款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C项正确。D项,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行为包括“索取”和“非法收受”,不包括斡旋受贿的行为。所以国家机关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不构成单位受贿罪。故D项错误。80.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拟增加注册资本,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需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B:需监事会通过C:需向审批机构备案D:需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答案:A,D解析:【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详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以,合营企业增资的,需要董事会会议通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3条的规定,增加注册资本的,需要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所以,A选项正确。合营企业增资的,需报审批机构批准,而不是仅仅备案,所以,C选项不正确。根据该条规定可知,B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81.美国法的特点不包括、()A.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判例实践中实行“遵循先例”原则B.在审判风格上,采用演绎的推理方式,强调程序的重要性C.联邦和各州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采用双轨制的法院组织系统D.法律中封建因素较重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美国法的特点。美国法在审判风格上,采用归纳的推理方式;美国法中还带有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但封建色彩不重。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项。82.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承运人签发的是指示提单,下列关于该提单的表述中哪项是正确的?()A.提单正面载明了收货人的名称B.提单在转让时不需要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受让人即可C.提单正面载明“持有人”的字样D.提单中的收货人一栏没有具体的收货人名称,而是载明“凭指示”的字样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货物运输____提单。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凭指示”字样的提单。根据《海商法》第79条的规定,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提单正面记载收货人名称的是记名提单。提单在转让时不需要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受让人即可的是不记名提单。83.高某,男,38岁,一贯惹是生非,危害乡里。其父多次劝导,反而招致高某不满,心生怨恨。某日,因其父劝解,引发高某怒火冲天,打伤其父。经依法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此案并开庭审理。则对于本案出现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处理正确的有:()A.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人民检察院以虐待罪指控,人民法院认为是故意伤害罪,则人民法院告知检察院变更罪名后重新起诉B.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是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C.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死亡,一般应当裁定终止审理D.只有在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才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答案:B,C,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分别作出裁判:(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布被告人无罪;(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依法不予认定;(6)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本题中的选项A、B、C、D分别属于上述第(2)、(7)、(9)、(1)种情形。84.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反对。乙不听。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该诉讼属于哪类诉?A:确认之诉B:形成之诉C:给付之诉D:变更之诉答案:C解析:只有给付之诉具有执行力,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原告可以将判决作为执行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依本题题意,甲的目的是使乙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只有给付之诉能达到这一目的。故选C。85.甲购买乙的房屋,合同订立后,房价上涨,乙为避免甲依合同起诉并请求强制履行,于是找到朋友丙商议,与丙假装做成买卖,办理了过户登记,将房屋登记在丙的名下,并将房屋交付于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可以主张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B.甲可以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C.甲可以主张丙承担侵权责任D.如果在乙将房屋登记给丙之后,丙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丁,丁支付了合理价款,则甲在主张乙、丙的合同无效后,不得主张丁返还房屋答案:A,B,C,D解析:《民法总则》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乙、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的行为,订立合同无效,故A正确。由于甲、乙的买卖合同签订后,乙没有如约履行,故甲可以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B正确。当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非违约方通常是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而不直接主张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主要考虑的因素是,通常第三人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影响到合同相对人合同债权的实现。然而,当第三人明知债权的存在,故意实施相应行为导致合同债权不能实现的,在民法理论上被称为恶意侵害债权,此时,合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本题中,丙明知甲、乙买卖合同的存在,依然与乙签订合同,对于甲的债权实现造成障碍,显属恶意侵害债权之情形,故甲可以主张丙承担侵权责任,C正确。在房屋登记给丙之后,如果丙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过户登记之后,第三人可构成善意取得,D项中的丁即为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故丁不需返还房屋,故D正确。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某镇政府正在编制本镇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下列哪些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划时予以优先安排?A、镇政府办公楼、招待所B、供水、供电、道路、通信设施C、商业街、工业园、公园D、学校、幼儿园、卫生院、文化站答案:B,D解析:【考点】城乡规划的实施【详解】根据《城乡规划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故BD为优先安排项目。87.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伙同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关于新发现的犯罪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并案处理,由检察院一并侦查B: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并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C:将刘某和苏某涉嫌的非法拘禁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D: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答案:A解析:【考点】立案管辖【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据此,刘某与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应由检察院负责侦查。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刘某涉嫌贪污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且与苏某涉嫌共同犯罪,可以并案侦查,因此本题选A。88.甲从国外低价购得一项未获当地政府批准销售的专利产品“近视治疗仪”。甲将产品样品和技术资料提交给我国x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产品检验机构。该机构未作任何检验,按照甲书写的文稿出具了该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随后,该市退休医师协会的秘书长乙又以该协会的名义出具了该产品的质量保证书。该产品投入市场后,连续造成多起青少年因使用该产品致眼睛严重受损的事件。现除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外,受害者还可以采用哪些民事补救方法?A.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要求该卫生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要求该检验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要求该退休医师协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产品质量法》第21、57、58条。89.任某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向甲市A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任某又上诉到甲市中级法院,甲市中级法院维持了A区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任某遂向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省高级法院立案后,认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是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下,省高级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撤销A区法院的裁定,指令A区法院受理B:撤销A区法院的裁定,指令甲市中级法院受理C:撤销A区法院和甲市中级法院的裁定,指令A区法院受理D:撤销A区法院和甲市中级法院的裁定,指令甲市中级法院受理答案:C解析:《行诉解释》第32条第3款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该司法解释第79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中,甲市中级法院维持了A区法院不予受理裁定,省高级法院再审时,应当撤销A区法院和甲市中级法院的裁定,指令第一审法院即A区法院受理,故C项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90.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B.甲的行为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故乙不得行使撤销权C.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D.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答案:A,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撤销权的客体应当为财产行为,对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主张撤销权,故甲对其父遗产的放弃继承行为不得成为撤销权的客体。但本题中,甲在与丙签订赠与协议时,已经接受了遗产的继承,其将继承所得的遗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予以撤销,故A选项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本题中,甲、丙之间达成的赠与协议,损害了偾权人的合法利益,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协议,故为无效,C选项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继承权不为偾权,不得成为代位权的客体,故D选项错误。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位于上海自贸区内的中国甲公司准备销售一批货物到英国。定居在广州的中国公民乙某准备将一批工艺品销往美国。定居在北京的中国公民丙某准备将自己的专利转让给德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甲公司位于上海自贸区内,我国《对外贸易法》不适用于甲公司B.乙某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C.外贸经营权的获得实行登记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D.丙某专利的转让不适用我国《对外贸易法》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69条的规定,该法不适用于单独关税区。大家注意,目前我国的单独关税区仅指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上海自贸区属于特殊关税监管区,适用我国《对外贸易法》。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8条的规定,自然人也有对外贸易经营权,所以B项中的说法错误。选项C正确。我国现行的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已经由过去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9条的规定,外贸经营权的获得实行登记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注意,某些产品的经营资格仍旧采取审批制,总体上为登记制。选项D错误。大家注意,我国的《对外贸易法》是“三合一”的体例,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均受其规范。92.关于食品添加剂管制,下列哪一说法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11年)A.向食品生产者供应新型食品添加剂的,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特别许可证B.未获得食品添加剂销售许可的企业,不得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C.生产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给产品包装加上载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标签D.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的专柜B项:《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可见,只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施行政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的销售并没有行政许可制度,故B项错误。C项:《食品安全法》第7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故C项正确。D项:D项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不合情理。如今绝大多数食品含有食品添加剂,如果要求销售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设置专柜,商场、超市将全是专柜了,故D项错误。答案:C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食品添力口剂的规则。A项:《食品安全法》第37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由此可见,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食品添加剂关系民生,不可能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行政许可,故A项错误。93.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由乙照顾甲,甲死后将名下的200万元与宝马车一辆交于乙。随后,甲将乙诉至A区法院,认为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尽到照顾自己的责任,要求解除合同。乙认为自己已经尽到照顾义务,并且提出反诉,要求甲交付双方口头约定的其位于B区的房产一套。随后,甲申请撤诉。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起诉乙,是变更之诉B.乙提出的反诉,是确认之诉C.看到乙提出反诉后,甲提出撤诉,法院准许D.法院对于乙的反诉裁定不予受理答案:A,C,D解析:考查诉的种类与反诉的内容。A项表述正确,要求解除合同为变更之诉;B项表述错误,要求交付房屋为给付之诉,包括给付物品,或要求对方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民诉解释》第233条第3款规定,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民诉解释》第239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本案由于乙的反诉为专属管辖,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甲可以提出撤诉申请,C当选。乙的反诉为专属管辖,法院的做法正确,D当选。94.甲在国家机关任职,乙有求于他的职务行为,给甲送上5万元的好处费。甲答应给乙办事,但因故未办成。乙见事未办成,要求甲退回好处费,甲拒不退还,并威胁乙如再来要钱就告乙行贿。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受贿罪B.诈骗罪C.敲诈勒索罪D.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是受贿罪。95.在日照灯行业中,光明有限公司一直享誉盛名,新成立的A公司同样生产经营日照灯业务,为了达到推销自己产品目的,在广告中通过捏造光明牌日照灯诸多问题的手段达到宣传自己产品的目的。B公司同样是日照灯行业里相当有竞争力的公司,在广告中看到关于光明公司的质量问题时,不加求证便到处散布这些消息,企图打压光明公司的声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公司的行为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和虚假广告罪,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A公司的行为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和虚假广告罪,应当数罪并罚C.B公司的行为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D.B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A,D解析:。根据《刑法》第221条、第222条规定及牵连犯理论可得A选项;只有散布虚假信息行为不构成犯罪,故选D。96.依照法律规定,下列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可通过劳动纠纷处理程序加以解决?()A、某私营企业不服被劳动行政部门处罚3000元,发生纠纷B、英籍工程师赖特与我国境内企业华盛电子公司因工资问题发生的争议C、马丽调离公司时不服公司要其交纳因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由公司支付的培训费而发生的纠纷D、方丹因公司未批准其探亲假而与公司发生纠纷答案:B,C,D解析:【考点】劳动争议的认定。详解: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须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本题中,A项属于行政纠纷,B项属于境外劳动者与我国境内企业之间的劳动纠纷,应适用我国的劳动纠纷处理程序。C、D项是执行国家有关培训、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所以,答案为B、C、D三项。97.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D: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答案:C解析:【考点】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详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大华商场作为该广告牌的所有人,其负有管理的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鉴于该损害是由于飞达公司安装质量问题所致,因此该损害赔偿责任由大华商场承担后,有权向有过错的飞达公司追偿。因此,正确答案应当为C。98.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国和乙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营业所位于甲国的丙公司和营业所位于乙国的丁公司进行货物买卖,对于该双方当事人是否适用公约的规定以及是否适用公约所选择的法律,下列说法中符合公约规定的是、()A、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丙和丁之间的合同自动适用公约的规定B、丙丁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其他的法律从而排除公约的适用C、丙丁公司在合同中可以选择国际贸易术语进行交易,从而排除公约的适用D、丙丁双方可以对适用的公约的内容进行修改,没有任何限制答案:A,B解析: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就是说,即使在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于两个缔约国,本应适用公约,但是如果他们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其他的法律,则排除了公约的适用。如果双方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因此,A、B两项正确。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了国际惯例,如某一国际贸易术语,则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贸易术语和公约在内容上是相互补充的,因此,C项错误。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但当事人的此项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即如果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公约时已经提出保留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排除或改变。因此,D项认为当事人对公约的修改是无限制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A、B两项正确。99.蔡某在夜晚的小巷中拦路抢劫,由于未抢到财物,而将受害人发泄性打成重伤。对蔡某的行为判断错误的有:()A.仅构成抢劫罪未遂B.仅构成抢劫罪既遂C.构成抢劫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D.仅构成故意伤害罪答案:A,B,D解析:蔡某抢劫没有抢劫到财物,也没有在抢劫中使受害人受伤,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蔡某构成抢劫罪的未遂。之后,蔡某为了发泄未抢到财物的情绪,将受害人打成重伤,另外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对蔡某应当按照抢劫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数罪进行并罚。100.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机关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必须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B.必须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关管辖C.必须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的海关管辖D.可以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关管辖答案:D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关管辖。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文化建设在党和国家的事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文化制度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下列关于我国宪法文化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B.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C.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D.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答案:A,B,C,D解析:考查宪法对文化制度规定。参见《宪法》第19~24条规定2.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拆入的资金可以用于下列哪些用途?()A.与其他商业银行共同出资设立银行性金融机构B.发放固定资产贷款C.弥补票据结算的不足D.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答案:C,D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规则。法律依据为《商业银行法》第46条。3.下列有关合法行政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有:A:合法行政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B:合法行政的要求不是一成不变的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合理行政原则是合法行政原则的延伸D:高效便民也蕴含着合法行政原则的精神答案:A,B,C,D解析: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均是这一原则的延伸;合法行政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合法行政的要求是随着宪法制度的演变、行政职能的消长而不断变化的。4.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况下当事人不能上诉?()A:甲起诉时不知被告是谁,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B:人民法院根据乙的请求对丙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C: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丁与本案无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D:戊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答案:B解析:【考点】可以上诉的裁定。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管辖权有异议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所以,只有B项符合题意。5.A市物资有限公司、谢某等十余户居民诉A市瓯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案2010年11月,A市瓯江区政府编制了2006年至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3年8月14日,区政府作出《关于对瓯江区花园小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同年9月5日对上述《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决定对位于花园小区的A市物资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谢某等60余户居民的房屋进行征收。物资有限公司中方代表叶某以及谢某等60余户居民对《征收决定》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征收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叶某以及谢某等60余户居民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叶某以及谢某等60余户居民提出上诉。在诉讼过程中,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在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刘某用警棍击打前来抵抗的谢某等三位居民,导致其手臂右肘关节裂纹性骨折。【问题】1.本案中,物资有限公司中方代表叶某是否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本案原告应在什么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证据?若逾期提供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4.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5.区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说什么?6.若谢某等三位居民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物资有限公司中方代表叶某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资各方认为合资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3.行政诉讼中,原告应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4.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审理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的合法性;二审法院的审理对象是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和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5.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市政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书面决定强制执行并送达当事人,与当事人可达成执行协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执行等程序和执行原则。6.若谢某等三位居民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注意,三大诉讼法的审理对象有所区别:行政诉讼一审审理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审审理对象是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民事诉讼一审审理对象是针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二审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刑事诉讼一审的审理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与量刑,二审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下列哪一情形下,法院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A:涉嫌盗窃的孕妇张某,认罪态度良好B: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某,因对其进行司法鉴定该案尚未审结,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届满C:涉嫌走私的王某,由于案件复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D:涉嫌贩毒的孙某,患有严重疾病答案:B解析:(原答案为B,正确答案为BC)【考点】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4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由此可知,BC两情形下,应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故选项BC正确。另根据该解释第133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选项AD分别属于前述2、1规定之情形,“可以变更”而非“必须变更”,故不选。7.下列民事代理行为中,属于表见代理的是( )。A.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范围所作出的代理行为B.某公司销售员被公司解除职务后,继续以该公司销售员身份与原客户订立销售公司产品的合同C.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的代理行为D.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效果移转于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答案:B解析:知识点: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选项A属于越权的无权代理。选项C属于代理权消灭后的无权代理。选项D属于根本没有代理权。8.丁某盗窃了农民程某的一个手提包,发现包里有大量现金和一把手枪。丁某将真情告诉崔某,并将手枪交给崔某保管,崔某将手枪藏在家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丁某构成盗窃罪B:丁某构成盗窃枪支罪C:崔某构成窝藏罪D:崔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答案:A,D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丁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他人手提包,并不明知包内有枪支,不具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因此丁某构成盗窃罪而不是盗窃枪支罪,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选项A正确,B错误。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崔某不构成窝藏罪,选项C错误。根据《刑法》第128条规定,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D选项正确。9.不能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有哪些?A.甲国营企业与乙国营企业共同投资成立的联合企业B.个体工商户C.中外合资企业D.农村承包经营户答案:A,B,D解析:。根据原《民事诉讼法》第206条和《民诉意见》第240条的规定,我国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一切企业法人,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不适用破产制度。A项其实质上等同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故也不适用破产程序。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删除了有关破产程序的内容。10.公证制度是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设立公证机构、担任公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及程序。关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公证机构可接受易某申请为其保管遗嘱及遗产并出具相应公证书B.设立公证机构应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依规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C.贾教授在高校讲授法学11年,离职并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D.甄某交通肇事受过刑事处罚,因此不具备申请担任公证员的条件答案:C解析:《公证法》第12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公证机构保管不需要出具公证书,故A项错误。该法第9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需要司法部批准,故B项错误。该法第19条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贾教授从事法学教学工作,且具有教授的高级职称,故C项正确。该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交通肇事罪不是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故D项错误。11.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期间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是:()A.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一个月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十五日C.洪湖法院于1月30日开庭审理甲乙双方合同纠纷案,因案件事实未查清需要再次开庭,故告知双方当事人下次开庭时间为3月25日D.鄱阳湖法院依法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等事由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案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答案:A,B,C,D解析:考查民商事案件审限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AB项错误。根据该规定第2条,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C项错误。根据该规定第4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D项错误。12.宪法的制定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关于宪法的制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制宪权和修宪权是具有相同性质的根源性的国家权力B.人民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的过程C.宪法的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D.1954年《宪法》通过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公布答案:B解析: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权力形态。制宪权与修宪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故A项“制宪权和修宪权是具有相同性质的……国家权力”说法。人民是制宪主体。人民可以直接参与制宪过程,比如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的过程,故B项对。宪法的通过人数,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甚至规定要通过全体投票、全民公决的方式批准。C项仅考虑我国宪法制定实践,不全面.故错误。1954年《宪法》通过后,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公布。故D项错误。1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的法律规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驳回起诉B、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C、如果当事人采用明示约定的方式,则其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将为法院所认可D、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该合同应适用中国法答案:B,D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法律规避【详解】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主要构成要件是:(1)主观上需故意;(2)行为方式上要通过人为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来实现;(3)规避的对象是本来应该适用的法律,常是强行性禁止性规定;(4)结果是已经完成规避行为。我国《民通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所以A、C选项错误,B、D选项正确。14.我国公司A与某外国公司B签订了一份合作勘探开发我国某地铁矿资源的合同,后双方发生了合同纠纷。下列做法中,在我国无效的是:()A.双方书面协议选择某外国仲裁机构进行裁决B.双方书面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裁决C.双方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D.双方书面协议选择某外国法院管辖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中的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解释》第53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和第266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D项中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无效,符合题意,当选。15.蔡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到蔡某进行诈骗的手机短信,请问手机短信属于下列哪一种证据?A.书证B.视听资料C.电子数据D.证人证言答案:C16.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刘某行为异常。经鉴定,刘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请回答第(1)~(2)题。(2012年)关于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公安机关B.检察院C.法院D.刘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主体。《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可见,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启动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公安机关没有申请权,只有建议权。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至于是否需要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向法院移送案件,需要检察院审查后确定。故B、C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本题选BC。17.甲电子电器销售公司与乙贸易公司于2011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某种电脑元器件1万件的合同,由于当时物价变化很大,不便于把价格定死,双方在合同价款一栏,只写了“待定”二字,交货时间为2011年11月。10月20日,乙公司电告甲公司:“某电脑元器件每件100元,11月2日前汇款至我公司账户上。”甲公司接电后,随即向乙公司电汇20万元作为第一期货款,乙公司当时亦未提出异议。11月10日,乙公司把1万件电脑元器件装车运到甲公司所在地的车站。甲公司接到提货通知单后吃了一惊,没想到所有订货一次就全部送来了。由于公司仓库无法容纳全部提货,便四处借仓库存放。后来,甲公司发现产品质量不太好,但当时认为是紧俏商品一定能卖出去,就未索要产品合格证。但后来该批货物很难卖出去。此时,乙公司又来电,要求按11月10日的市场价结算。甲公司遂于12月15日以产品没有合格证、质量低劣为由提出书面异议,并以乙公司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由乙公司承担存放这批货物的仓储保管费。乙公司以甲公司拒付货款为由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1.乙公司是否应负提前交货的责任?为什么?2.这批货物的价款应如何确定?为什么?3.该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为什么?4.设甲乙订立合同后,乙代办托运。火车行驶途中,山洪暴发,火车出轨,电脑元器件受损,该损失由谁承担?5.设货物运到后,甲公司发现该批货物质量较差,电告乙公司其拒收该批货物,不久,电脑元器件因一场不明原因的火灾被烧毁三分之一,该损失由谁承担?6.设甲乙签订合同时,乙公司提供了电脑元器件的样品,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未发现该样品有瑕疵。后货物运达后,甲发现该批货物电脑元器件的缺陷,但送达的货物和样品质量相同,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退货?答案:解析:1.乙公司不应负提前交货的责任。因为甲乙约定的交付时间为期间(11月),故乙公司可以在此期间的任何时间交付。2.应按照每件100元定价,因为乙公司电告甲公司:“某电脑元器件每件100元,11月2日前汇款至我公司账户上。”甲公司接电后,随即向乙公司电汇20万元作为第一期货款,乙公司当时亦未提出异议。说明双方对“待定”的价格,已明确为每件100元。3.乙公司的要求不合法,因为适用违约金必须依据当事人的约定。4.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因为乙公司将货物交于承运人,货物视为已交付,标的物风险已移转给买受人甲公司。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因为该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虽然已经交付,但标的物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6.甲公司有权要求退货。因为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讲解:1.《合同法》第138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本题中,甲乙约定应在2011年11月交货,乙于11月10日交货符合合同的约定。.2.《合同法》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注意本题中,双方对“待定”的确定。一开始确实是“待定”,但后来通过甲乙双方的行为予以确定。3.《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据此,适用违约金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无违约金约定的,不能请求支付违约金。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如果甲公司违约,乙公司遭受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4.《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甲乙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故乙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货物已视为交付,标的物风险已移转给买受人甲公司。5.《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6.《合同法》第169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18.关于法律与人权关系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人权的法律化表明人权只能是一种实有权利B、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C、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D、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但是法律并不能根除侵犯人权的现象答案:A解析:人权有三个层次,一是应有权利,即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第二个层次是法律权利,这是对人的应有权利的法律确认。第三个层次才是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权利。因此,A项认为人权只能是一种实有权利是错误的。19.英国人施密特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涉诉。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施密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英文书面材料,无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施密特可以委托任意一位英国出庭律师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C.如施密特不在中国境内,英国驻华大使馆可以授权本馆官员为施密特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D.如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已制发调解书,但施密特要求发给判决书,应予拒绝答案:C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所以,A项错误。B项:《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本法第25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8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但是在无特殊涉外民事诉讼规定的情况下,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国人委托代理人仍应遵守我国法律对担任诉讼代理人作出的限制,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B项中“施密特可以委托任意一位英国出庭律师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的说法过于绝对。所以,B项错误。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因此,本案中,英国驻华大使馆可以授权本馆官员为施密特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所以,C项正确。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0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据此,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若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人民法院可以制作判决书。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20.有关犯罪预备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B:实施预备行为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属于犯罪预备C: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预备D:对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除了适用中止犯的规定减免刑罚之外,还应同时适用预备犯的减免规定答案:D解析:【考点】犯罪的预备形态。详解:选项A显然是正确的,在共同犯罪中可以看到这种情况。由于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之一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此在预备阶段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仍然属于犯罪预备,选项B正确。预备犯是针对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预备行为的犯罪的,中止犯是针对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犯罪的,二者完全不同。因此对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也只能适用中止犯的处罚规定。因此选项C正确,D错误。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下列关于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区别的说法正确的是:()A.制作主体不同。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很广泛,而现场笔录只能由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制作B.制作程序不同。现场笔录是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的自身感受,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勘验笔录的制作程序较为复杂C.制作内容不同。勘验笔录所反映的多是静态的客观情况,而现场笔录所反映的多是动态的事实,而且具有即时性D.证据效力不同。勘验笔录都是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只有间接关系,而现场笔录是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这两种笔录的区别是历年考试的重点,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和现场,就地进行分析、检验、测量、勘查后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殊的证据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现场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对两者概念的把握就能很好地进行区分。22.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由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B.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C.丁一、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D.丁爽、丁二为另案原告,丁一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案中,丁爽主张继承父亲全部遗产,系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丁一与丁二分别为原告和被告。《民诉解释》第237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可见,B项正确。23.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消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题。关于二审中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乙是上诉人,丙是被上诉人C.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D.甲、乙、丙都是上诉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民诉解释》第72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丙承租的房屋为甲、乙共有,因丙未付租金,甲、乙在诉讼中为必要共同原告。另外,《民诉解释》第31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本案中,原告甲与乙、被告丙均提出了上诉,因此都是上诉人。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24.张某系A县外出到C县经商人员,除春节回家探亲之外基本上长年住在C县。一日张某从B县购进一批假烟在C县出售,对张某的行为应当由:()A.A县享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管辖B.B县享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管辖C.C县享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管辖D.ABC县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管辖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本案中,张某是在B县违法购买假烟,在C县违法销售,所以应当由B县、C县享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5.下列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标准B.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不得制定地方标准C.中央直属企业所在地即使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仍执行国家排污标准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答案:A,C,D解析:。《环境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可知,国家已经制定了环境质量标准的项目,地方不能制定地方质量标准,所以B选项的说法正确。该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汚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该条规定,A、C、D3个选项的说法都不正确。26.甲大量生产劣药并销售,共销售100万元。该劣药导致3名儿童双目失明。关于甲的行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B.甲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C.对甲应数罪并罚D.对甲应择一重罪答案:C解析:【解析】C。请注意这种题目中,其余三个选项都是正确的。27.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下列哪些人员,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或者决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发布禁止令?()A.对被判处管制的被告人B.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C.对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D.对被决定给予假释的罪犯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事项的规定问题。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给予假释的罪犯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或者假释考验期间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于决定给予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能进行上述限制;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不能进行社区矫正。28.下列哪项行政行为是最终裁决?()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裁决B.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裁决C.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调整行政区划决定,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答案:D解析:。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法官张某在办案过程中认为《商标法实施条例》与《商标法》部分规定存在冲突,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了进行审查的建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商标法实施条例》作为特别法,其法律效力高于《商标法》B.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认定存在冲突,则有权撤销《商标法实施条例》C.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需向张某反馈审查研究情况D.张某提出审查建议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答案:A解析:①《条例》属于行政规章,《商标法》属于法律,二者位阶不同,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注意,仅同一位阶的法律冲突,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A选项错误;②全常和本级政府属于监督关系,进行合法性监督,享有撤销权。B项正确;③社会监督体系中的法律职业群体仅指律师和法学家,不包括法官、检察官。D正确。30.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下列关于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人身自由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所以生命权属于狭义的人身自由的范畴B.广义的人身自由除了包括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外,还包括与其相关的生命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C.人身自由虽然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必须建立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基础之上D.只有经过司法程序,才能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否则即为非法答案:B,C解析:考查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A错误,生命权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D错误,拘留不是司法程序,可以限制人身自由,不一定非法。另外,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也不一定非法。31.共用题干张某是生产干花的个体户,由于竞争激烈,客源减少,张某授权王某为自己寻找买主,并授权王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订立成功后,张某向王某支付报酬。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王某的母亲韩某认识甲装饰公司的负责人陈某,韩某介绍王某与陈某谈判,王某与甲公司谈判成功,以张某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回答以下(1)~(3)题: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B:张某与韩某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C:王某与韩某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D:王某与韩某之间是转委托关系答案:B,C,D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居间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张某委托王某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买卖合同,并且承诺合同成立后支付报酬,由此可知,张某与王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居间合同关系,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但是并未委托家人以张某的名义与买主签订买卖合同,因此不构成转委托,所以D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为自己寻找客源,即是委托家人处理自己的事务,因此王某与韩某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王某并未要求韩某为自己提供订约机会或订约媒介服务,并且王某与韩某之间未约定报酬,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所以王某与韩某之间也不构成居间合同关系。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张某约定了受托人的报酬,王某订立合同成功,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报酬,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根据该条规定,张某应向王某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所以B选项正确。张某与韩某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王某与韩某之间可以认定为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所以张某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王某也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但是王某应向韩某支付必要费用,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王某与张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当然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且委托合同的解除是由于王某的过错,所以张某解除合同给王某造成损失的,张某也不负赔偿责任。3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取回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权利人只能通过管理人行使取回权B.取回权利的行使通常限于取回原物C.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权利人能否行使取回权,由管理人决定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取回权。对特别取回权,出卖人(只要)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取回法律效力。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下列关于该法律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有哪些?A.从法的分类角度看,该法律属于根本法B.从法的渊源角度看,该法律属于行政法规C.从法的部门角度看,该法律属于行政法部门D.从法的效力角度看,该法律在全国生效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行政处罚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基本法律,而非根本法。故A项错误。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故B项错误。本题应选C、D两项。34.A公司是由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50万元、丙出资30万元、丁出资80万元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丁申请A公司为其银行贷款作担保,为此A公司召开股东会,甲、乙、丙、丁均出席会议,乙明确表示不同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会议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B.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三个股东全部通过,因乙不同意而不能通过C.该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丁所持表决权占72%,因此通过D.该决议必须经甲、乙、丙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甲、丙所持表决权仅占50%,因此不通过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人财产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公司为丁作担保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甲、乙、丙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乙不同意,而甲、丙所持表决权仅占50%未达过半数表决权,因此决议不通过。35.我国的国家最高监督权由哪个机关行使?()A、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检察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答案:C解析: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最高监督权,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监督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的规定;(2)监督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因此选C项。36.关于执业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的理解,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提供法律援助是执业律师的法定义务B.执业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工作必须是无偿的C.对于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执业律师不得无故拒绝D.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是否回避由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答案:A,B,C,D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B项错误,因为根据司法部相关规定,执业律师每年还须办理一定数量的有偿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这种有偿实际上是低偿的。37.2016年8月,C市D区基层法院对某轮胎厂诉某橡胶厂购销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某橡胶厂应按时足量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在判决向双方送达后的第二天,一审法院就发现了原判决有错误,在原合同法律效力问题上应认定为无效。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立即作出补充裁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B.等待当事人是否上诉,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一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C.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上诉的,一审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并报送二审法院D.无论当事人是否上诉,一审法院应立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答案:B,C解析:考查判决错误的处理。作出判决的法院要受到所作判决的拘束,不得自行任意变更,故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242条的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故BC项正确。由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所以D项错误。38.张某到某市公交公司办理公交卡退卡手续时,被告知:根据本公司公布施行的《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退卡时应将卡内200元余额用完,否则不能退卡,张某遂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依据《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拒绝张某要求,侵犯了张某自主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遂判决公交公司退还卡中余额。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公交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B.该案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C.公交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D.《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属于地方规章答案:C解析: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纵向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本题中,张某、公交公司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故A项错误。B项: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故B项错误。C项: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故C项正确。D项:《立法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本题中,《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是由公交公司自行颁布施行的,不属于地方规章。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39.以下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A、李某办理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受益人为其妻刘某,李某发生车祸身亡,刘某获赔保险金10万元B、某县为奖励科技带头人,颁发给该县研制出先进的联合收割机的农业科技能手王某奖金20万元C、陈某系某市的贫困人员,春节前市工会为其送去救济金5000元D、某西部国有企业为吸引人才,为到企业工作的博士张某发放10万元安家费答案:A,C解析: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的规定,A选项中的保险金、C选项中的救济金,都应当免纳个人所得税。B选项中王某获得的奖金是县级政府颁发,不符合第4条第1项的规定,D选项中企业发放给张某的安家费也不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家费,所以不应免纳个人所得税。40.A国人白某由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往来不便,特委托何某帮助其处理中国境内的投资事务。双方发生纠纷后,白某于中国某法院起诉何某,欲委托中国律师丁某代理本案,就该委托事宜,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如白某是从A国寄交授权委托书,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A国使领馆认证,并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A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该委托书才具有效力B.如白某是从A国寄交授权委托书,需经A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A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A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该委托书才具有效力C.如白某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则该授权委托书需经A国驻中国使领馆认证后才具有效力D.如白某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则该授权委托书需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A国驻中国使领馆认证后才具有效力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的规定,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526条的规定,C、D项均错误。41.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红枣的合同,约定品质为二级,信用证方式支付。后因库存二级红枣缺货,甲公司自行改装一级红枣,虽发票注明品质为一级,货价仍以二级计收。但在银行办理结汇时遭拒付。根据相关公约和惯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承担交货不符的责任B、银行应在审查货物的真实等级后再决定是否收单付款C、银行可以发票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绝收单付款D、银行应对单据记载的发货人甲公司的诚信负责答案:A,C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货物买卖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移转货物的所有权。在甲公司自行改装一级红枣后,因及时通知乙公司,否则,要承担交货不符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单证一致出口方所提供的所有单据要严格符合进口方开证银行所开信用证的要求,或者说出口方制作和提供的所有与本项货物买卖有关的单据,与进口方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完全吻合,没有矛盾。如果发票跟信用证不符,银行可以拒绝收单付款。所以,C选项正确。42.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同时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适用,综合涉及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个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A.合同B.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法律适用法——合同、继承、物权、离婚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A正确。依该法第35条的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依该法第3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依该法第27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43.在开庭审判中,下列有关证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表述正确的是:()A:证人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可以不出庭作证B: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证人回避C:向证人发问时可以分别进行D:证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旁听对本案的审理答案:A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开庭审判时询问证人的规则。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6条的规定,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1)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述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A应选;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不是回避的对象,B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6条的规定,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可见,C项的“可以”分别发问错误,不选;证人不能旁听对本案的审理,D错误,不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44.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计算的说法正确的有:()A.某派出所对甲当场作出治安处罚,申请期限应当自治安处罚作出之日起计算B.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挂号信方式将不予乙卫生许可的决定寄送给乙,乙在签收单上签收,申请期限应自乙签收之日起计算C.税务局以公告形式向25家企业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某企业不服申请复议,申请期限应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起计算D.生态环境局直接向某企业送达了责令停产整顿的决定,申请期限应白某企业签收之日起计算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4项规定,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曰起计算。故C项的说法错误。45.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 )。A.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B.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C.法人分立.合并的D.执行标的灭失的E.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答案:A,B解析:知识点: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46.★★甲国与乙国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用于乙国合并前一次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上述债务因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而自然消除B.乙国元首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国南方省对丁国政府的债务不在国债之列D.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答案:C,D解析:。就国际法上的国家债务继承一般规则而言,在国家合并的情况下,国家的债务应转属继承国。本题中甲国和乙国合并为丙国,因此甲乙两国的国家债务应转属丙国承担,而不能自然消失,A错误。乙国元首个人对丁国商业银行所负之债不论目的、用途何在都不在国家,继承之列,B错误。甲国南方省对丁国政府的债务不在国债之列,不属丙国继承债务的范围,CD正确。47.甲国的某种钢产品大量低价进入中国,中国钢产业向中国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关于反倾销调查及反倾销措施,依《反倾销条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商务部如需派员赴甲国进行调查,需要甲国的司法协助B.如商务部建议价格承诺的话,甲国的钢产品出口商必须接受C.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D.针对甲国某钢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能延长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反倾销措施。A错依《反倾销条例》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B错,依第31条第2款,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出口经营者不是必须接受。C对,依第42条,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错,依第48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五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承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48.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甲盗窃乙的一本存折后,假冒乙的名义从银行取出存折中的6万元。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B:甲盗窃了乙200克的海洛因,因本人不吸毒,就将海洛因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C:甲盗窃了博物馆的一件国家珍贵文物,以2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D:甲盗窃了乙的一块名表,以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答案:B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当一种行为达到既遂之后,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由于这种不法状态的持续已经被前罪的犯罪构成所评价,所以不予独立处罚。盗窃他人财物之后,予以窝藏、转移和销售的行为就是典型,本犯实施以上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是如果事后的销赃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就需要数罪并罚了。本题中A、D选项都没有侵犯新的法益,而B、C则侵犯了新的法益,因此要数罪并罚。但C项应构成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49.中国甲公司与巴西乙公司因合同争议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双方可协议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B.双方应在一审开庭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C.因法院地在中国,本案的时效问题应适用中国法D.如案件涉及中国环境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项正确。B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选择时间为“辩论终结前”,并非“开庭前”,B项错误。C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即诉讼时效与基础关系准据法一致,基础关系准据法适用哪国法,诉讼时效就适用哪国法,与法院地法无关。C项错误。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同时,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涉及下列情形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D项正确。50.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无效B:效力待定C:可撤销D:有效答案:D解析:【考点】要约人死亡后要约效力的认定【详解】在本案中,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发出要约,该要约符合《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属于有效要约,对甲公司发生效力,王某死亡并不影响其生前合法行为的效力,且新任的法定代表人并未及时通知乙公司撤销该要约,其仍然有效。所以正确的选项为D,A、B、C项错误。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我国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分工负责是指三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B.互相配合是指三机关以惩罚犯罪分子为目标,通力合作,互相支持C.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按法定职权和程序互相监督D.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这种关系,是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体现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互相推诿。选项B错误。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够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选项C正确。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以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选项D正确。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互相监督关系,是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52.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的表述中,符合涉外投资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为合伙企业或股份有限公司B.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C.总经理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D.合资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应按照《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办理答案:D53.甲公司委托王某与陈某一起为公司购买服装,陈某未与王某协商,擅自订购了一批不符合甲公司要求的服装,给甲公司造成10万元的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陈某自己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陈某和王某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陈某和王某向甲公司承担按份赔偿责任D:陈某和王某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向陈某追偿的权利答案:A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79条规定: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陈某应自己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项正确。54.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答案:B解析:【考点】紧急避险【详解】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2)危险正在发生;(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4)具有避险意识;(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本案中,甲并没有直接对不法侵害人乙采取措施,因而不构成正当防卫,A项错误。本案中,甲夺过丙的摩托车是迫不得已,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遭到乙“追杀”,情势危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求得生路,为避免自己生命所遭受的紧急危险,仓皇出逃,即使致使丙骨折,也是属于“不得已”的情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之后甲从疾驰的摩托车上跳下,致使摩托车被毁,同样是在乙的“继续追杀”情形下实施的,应当认定为“不得已”的情形,也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因此,尽管丙被摔骨折,其摩托车也被毁,但较之因其得以保全的甲的生命具有更低的价值,甲的避险行为并没有超过限度,构成紧急避险,B项正确。【陷阱】本题的难度在于对紧急避险成立条件中“不得已”的理解。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这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在可以或者具有其他合法方法避免危险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避险行为的,应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分别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在对是否“不得已”进行判断时,应当站在行为人的角度,考虑行为人当时的处境,而不可失之过严。本案中“遭乙追杀”、“乙开车继续追杀”以及“为逃命”等字眼都足以表明甲当时的危急状况,因此应当认定其系“不得已”而实施紧急避险行为。55.甲乙两国因边境冲突导致全面战争,战争开始后,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自动断绝B.甲乙两国关闭其在对方国家的使馆,并不再有义务保证敌国馆舍财产的安全C.甲乙两国一般应允许敌国平民离境D.甲乙两国可以区别对待敌我伤病员答案:A,C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战争与武装冲突法。A对,当战争开始后,各交战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B错,当战争开始后,交战国关闭其在敌国的使馆和领馆,接受国有一般的义务保证馆舍财产和档案的安全。C对,对于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发生时,位于交战国境内的敌国平民一般应允许离境。对继续居留者应给予人道主义的待遇。D错,敌我伤病员在一切情况下应无区别地予以人道的待遇和照顾,不得基于性别、种族、国籍、宗教政治意见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56.甲因盗窃罪被捕,在侦查人员对其审讯期间,他又交代了自己与李某合伙诈骗4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李某可能隐匿的地点,根据这一线索,侦查机关顺利将李某追捕归案。对甲盗窃罪的处罚,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68条,行为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取决于其立功属于重大立功还是一般立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李某诈骗4万元,只属于诈骗数额巨大,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甲由此不能成立重大立功,而只成立一般立功,按照《刑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7.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1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陈某的行为:A.构成盗窃罪B.构成诈骗罪C.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答案:A解析:。陈某构成盗窃罪。诈骗罪要求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因为被骗而产i错误认识,自愿将财物交给骗子。本案中,陈某是趁售货1不备悄悄将项链以假换真的,其行为的实质是秘密窃取财产。如果陈某.趁售货员不备,将该纯金项链拿上就跑,则构成抢夺罪,因为这是一种公开夺取财物的行为。如果陈某用谎言欺骗售货员使售货员明白无误地将纯金项链交给陈某带走,才构成诈骗罪。有时,行为人在盗窃时会采用一定的欺骗方法,如本题这种情况或者采取欺骗方法骗老板离开店铺,然后进入店内行窃。区分这种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核心是看财物是否是基于合法占有人的意思而脱离其的。如果合法占有人虽然受骗,但其并无处分财物的意图,行为人是使用秘密的方法获得财物的,仍然构成盗窃罪。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在宋代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中,刘贵之妾陈二姐因轻信刘贵欲将她休弃的戏言连夜回娘家,路遇年轻后生崔宁并与之结伴同行。当夜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二人,因见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遂将二人作为凶手捉拿送官。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后被处斩。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话本小说《错斩崔宁》可视为一种法的非正式渊源B.邻居运用设证推理方法断定崔宁为凶手C.“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所表述的是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D.从生活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化需要一个证成过程,从法治的角度看,官府的行为符合证成标准答案:B59.某市人民法院受理陈某盗窃案后,因陈某系未成年人,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高某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开庭审理时,陈某以刚刚知道自己的父亲与辩护人高某的姐姐在一个单位向来关系不好为由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对此,该市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B.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但要求陈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为陈某指定辩护人C.通知陈某的近亲属,由其亲属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D.不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律援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8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派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所以答案为B。60.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调解书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被告之一的张亮根据调解书的内容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他拒绝签收调解书,该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B.当事人可以就法院制作的调解书提起上诉C.原告收到调解书发现内容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一致,于是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确实有明显不同,应重新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D.甲和乙的离婚诉讼经过法院调解和好,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答案:D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双方可以签订口头劳动协议B、不得约定试用期C、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终止用工D、用人单位终止用工的,不需支付经济补偿答案:A,B,C,D解析:【考点】非全日制用工。详解:《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1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据此,A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据此,B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C、D两项正确。62.宪法修改是指有权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变更宪法内容的行为。关于宪法的修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凡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必须进行宪法修改B.我国宪法的修改可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C.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D.我国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答案:B,C解析:凡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如通过宪法解释即可解决该冲突的,不需要进行宪法修改。故A项错误。《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据此,B项正确。在修宪实践中,我国宪法修正案以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的形式公布施行,故C项正确。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据此,D项多了“法规”字眼,故错误。63.依照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的说法正确的有?A.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其乡长可以不由设立该民族乡的少数公民担任B.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不属于自治机关的范畴,但是其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也应该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C.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秘书长等组成D.乡级人民政府的任期为3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为5年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64.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订购5000副太阳镜的订货单,订货单发出后,甲公司发现丙公司的太阳镜物美价廉,甲公司想取消向乙公司发出的订货单。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公司可以随时取消订货B:甲公司取消订货的通知先于订货单到达,甲公司有权取消订货,并不承担责任C:甲公司取消订货,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甲公司取消订货,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C,D解析: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订购太阳镜的行为是要约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根据该条规定,要约不是随时可以撤回,必须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要约人撤回要约的,不承担责任,当然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更不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所以CD选项不正确。65.★罗某从某部队复员将关系转到某县后,到该县民政局要求领取伤残保健金时却遭到拒绝,罗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此案为一起诉县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B.法院可以依职权要求县民政局先行支付罗某的伤残保健金C.罗某应当对其曾向民政局提出请求这一事实提供证据D.此案可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答案:A,C,D解析:。罗某要求发放伤残保健金是要求民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申请是民政部门履行职责的前提,罗某应举证。对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可以作出履行判决,也可以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依案情而定。故ACD的说法正确。而对要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故B的说法错误。66.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围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答案:B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区别于合伙等其他社团性组织的典型特征,指法人与自己设立者或成员的责任独立,即法人应当以自己全部的资产对自己所从事的活动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而不需要追究其设立者或者成员的责任,法人的设立者只在其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德胜公司由于已经取得了法人的地位,所以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独立承担责任,对于其因决策失误而在中国欠下的700万元债务,应当由其自己独立地承担责任,而不应追究作为其出资者的凯旋集团的责任。而德胜公司自己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财产包括了自己在萨摩国设有的总部和分支机构,以及位于中国深圳主要营业机构的财产。所以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67.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日后若因此合同及与此合同有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应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所涉及的房屋在b县,甲公司主要经营地在c县,乙公司主要经营地在b县。那么,如果甲公司因为此合同履行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a市中级人民法院b.c县和b县基层人民法院c.c县基层人民法院d.b县基层人民法院答案:D解析:。因为标的物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仍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68.关于破产受理法律后果的说法,正确的有( )。A.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B.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C.破产管理人可以要求无权占有债务人财产的人返还财产D.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中止E.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行政诉讼程序应当中止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破产受理的法律后果。(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而非中止);所以选项D错误。(2)应当中止的行为仅限于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有关债务人财产的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的效力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所以选项E错误。69.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有关刑事赔偿案件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标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财产灭失的,财产损失均应按照损失赔偿时的市场价格计算B.财产不能恢复原状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C.被罚没的资金属于赔偿请求人在金融机构合法存款的,在存款合同存续期间,除应返还资金外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参照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D.涉及利率计算的,复议机关或者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利率参照新作出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赔偿案件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参见《刑事赔偿解释》第19、20条。70.以下关于法院调解和诉讼外调解的说法正确的是:()A.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B.诉讼外调解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C.诉讼外调解的程序和要求不像法院调解那样严格D.诉讼外的调解,对当事人只有相当于合同的效力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诉讼调解与诉讼外调解之间的区别。诉讼外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没有法院的参与,因此并无诉讼上的意义,A项正确。诉讼外调解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行政机关的官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等,因此调解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故B项正确。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是这一要求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也不像法院调解那样严格,程序上诉讼外调解也不如法院调解那样规范,因此C项正确。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在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未经法院的司法确认,对当事人只有相当于合同的效力,D选项遗漏仲裁的情形,因此是错误的。故本题答案为ABC。71.甲国和乙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甲国针对乙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两项申诉。第一项申诉内容为乙国新公布并实施的关税条例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条款。第二项申诉的内容为乙国采取的对某项商品的临时限制进口措施损害了甲国的利益。针对上述两项申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第一项申诉是违反性申诉,甲国必须证明乙国的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条款,并损害了甲国的利益B.第一项申诉是违反性申诉,甲国仅需证明乙国的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条款C.第二项申诉是非违反性申诉,甲国必须证明乙国的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条款,并损害了甲国的利益D.第二项申诉是非违反性申诉,甲国仅需证明乙国的措施损害了甲国的利益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世界贸易组织将申诉分为两种:违反性申诉和非违反性申诉。违反性申诉的内容是被申诉方的国内规则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这种申诉只需证明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违反即可。A项对申诉性质的认定正确,但证明内容描述错误。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B项对申诉性质的认定和证明内容的描述均正确。选项C错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非违反性申诉不追究被诉方是否违反了有关协议条款,而只处理被诉方的措施是否使申诉方根据有关协议享有的预期利益受损或丧失。申诉方需要证明其根据有关协议享有合理的预期利益,并且该合理预期利益因为被诉方的措施受损或丧失。C项中对争议性质的判断准确,但对证明内容的描述错误。选项D正确。如C项解析所述,D项对争议性质和证明内容的描述均正确。72.孙某在某县公安局接受治安调查、询问时死亡,后某县公安局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孙某的哥哥要求某县公安局赔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孙某的哥哥可以在向某县公安局递交赔偿申请后1个月届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B.孙某的哥哥应以孙某的名义起诉C.孙某的哥哥应向法院提供与孙某之间关系的证明D.法院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程序。C项的依据为《行政赔偿规定》第25条。AD与该规定第22条、第27条第1款相违背。根据该规定第25条,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或有扶养关系的人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是以继承人或扶养关系人的名义起诉,因此B项错误。73.我国海警巡逻船发现有船舶在我国领海从事违法活动,该巡逻船向该船舶发出停驶信号后开始紧追,途中由于另有重要任务需要执行,遂委托另一艘巡逻舰艇继续紧追。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到甲国毗连区后我国巡逻舰停止了紧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海警巡逻船可以行使紧追权B.我国海警巡逻船可以不发出信号直接紧追C.我国海警巡逻船委托另一艘巡逻舰艇进行紧追的行为符合国际法D.我国巡逻舰停止紧追的行为符合国际法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紧追权的行使条件是外国船舶违反沿海国的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紧追可以从本国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开始,由专属经济区开始的紧追限于对该区域法规或大陆架法规的违反(我国例外,从我国专属经济区开始的紧追不限于对特定区域法律的违反)。选项B错误。行使紧追权要求先警告,再紧追,即必须在被紧追船舶的视听范围内发出停驶信号。所以B项错误。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C错误。紧追在进入公海后可以继续进行,但必须“连续不断”,可以换船,如果中途更换紧追船舶或飞机,在先船舶或飞机必须在后继者到达后方可退出,否则视为中断,中断后不能再紧追。这可以形象地理解为“接力”。而这种“接力”存在与否只看题目中的文字表达。本题的题干中并未体现出这种“接力”,所以是不符合国际法规定的。选项D正确。国际法规定紧追在被紧追对象进入其本国或他国领海后必须停止。但这只是停止的最终期限,提前停止也是可以的。本题中巡逻舰在被追逐对象进入他国毗连区时停止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好比说你一天最多吃10个包子,吃3个行吗漫说可以,不吃都行!74.下列有关商业银行解散的说法错误的是:()A.解散的事由包括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B.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解散C.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制定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并由清算组执行该计划D.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答案:C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解散。法律依据为《商业银行法》第69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ABD选项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C选项错误,因为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须先制定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然后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75.对于当事人的下列上诉请求,法院应当受理的是A.吴某申请执行刘某财产一案,刘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驳回刘某异议后,刘某提出上诉B.邓某诉林某离婚诉讼一案,法院审查发现二人系禁婚的近亲属,遂判决二人婚姻关系无效,邓某提出上诉C.张某向某中院起诉朱某侵犯其专利权,要求赔偿损失1000元,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张某上诉D.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王某与高某借款纠纷一案,高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驳回其异议,高某提出上诉答案:C解析:A选项中对执行管辖异议裁定的救济方式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是上诉,所以刘某对执行管辖异议裁定提出的上诉,法院不应受理,故A表述错误;B选项中根据《婚姻法解释一》,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所以对邓某的上诉,法院不应当受理,故B表述错误;C选项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法院应当受理,故C表述正确;D选项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中所作的实体判决,也包括小额诉讼程序中驳回起诉与管辖权异议裁定均一审终审,不能上诉,故对高某的上诉,法院不应当受理,故D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共用题干某一审法院审理一起贪污案件,该贪污犯罪由被告人张某、刘某、胡某、廖某共同实施。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轻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起上诉。如果被告人张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对胡某量刑畸轻,提出抗诉。此时二审法院对本案中数个被告人的刑罚应当如何处理?A:张某不是被检察机关抗诉的对象,因此其仍然享有上诉不加刑的待遇B:胡某一方面是上诉人张某的同案被告人,依法同样享有上诉不加刑的待遇,但是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抗诉的对象,两相抵销,必须维持对胡某的一审判决C:检察机关的抗诉优先于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因此二审法院可以加重对胡某的刑罚D:本案中只有张某提出上诉,因此二审法院可以根据检察机关的抗诉对刘某、胡某、廖某加重刑罚答案:A,C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325条,只要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一个被告人提出上诉,全案的所有被告人均享有上诉不加刑的待遇,此处的上诉人和非上诉人处于同等地位,因此对刘某加重刑罚是错误的。对上诉人增加附加刑的处罚,也是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D项的情形下,二审法院应当维持原判,待判决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根据《刑诉解释》第325、326条,不属于检察机关抗诉对象的同案被告人依然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护,因此A项是正确的,D项是错误的。由于有检察机关的抗诉或者自诉人的上诉,二审法院在量刑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因此C项正确,B项错误。77.3月1日,某县文化局以刘某擅自设立网吧为由作出取缔决定。4月5日,刘某不服以县文化局为被告起诉。县文化局在答辩时向法院提交了县政府关于擅自设立网吧的查处权自3月15日起由县城管局行使的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本案被告应为县城管局B.县文化局应为本案第三人C.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D.县文化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答案:A,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6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故A项对。《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县文化局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与案件处理结果也没有利害关系,故B项错。《行诉法执行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若刘某坚持起诉县文化局,拒绝以县城管局为被告的,法院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C项错。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故D项对。78.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答案:C解析:甲乙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乙在接受赠与的同时负有对甲生养死葬。因此A项错误。合同已发生效力,因此B项错误。乙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甲有权撤销赠与并请求返还房屋,因此D项错误,C项正确。79.王某被某县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其后又提出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如果在上诉期内要求撤回上诉,应当准许B:如果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应进行审查,以决定准许与否C:不论上诉期内撤回还是上诉期满撤回,都应准许D:不论上诉期内撤回还是上诉期满撤回,都应审查,决定准许与否答案:A,B解析:【考点】对于撤回上诉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4条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可见,A项正确,D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5条第1款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可见,B项正确,C项错误。因此,本题选A、B项。80.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格尊严的是()A.姓名权B.肖像权C.名誉权D.隐私权答案:A,B,C,D解析:考查人格权。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1.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关于起诉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B.起诉必须递交起诉状,不得口头起诉C.未成年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起诉D.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不得起诉E.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答案:A,E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起诉。(1)起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特别情况下,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所以选项B错误。(2)未成年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以选项C错误。(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选项D错误。82.宪法解释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和措施。关于宪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做法源于美国,也以美国为典型代表B.德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必须结合具体案件对宪法含义进行说明C.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最高的、普遍的约束力D.我国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必然涉及对宪法含义的理解,但无权解释宪法答案:A,D解析: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的体制起源于美国。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作出了著名的判决,确立了“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的宪法规则,从此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目前,世界上六十多个国家采用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故A项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即该国基本法)。根据该国基本法规定,当联邦政府内阁或众议院三分之一议员认为国会制定法可能与基本法有冲突时,可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审查申请。这种审查与具体案件无关。故B项错。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并不具有“最高”效力,因为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包括宪法解释决定)。故C项“最高的”字眼错误。但司法部公布的答案认为C项也应选。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据此,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制定行政法规。故我国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必然涉及对宪法含义的理解,但无权解释宪法(因为宪法并没有赋予国务院宪法解释权)。D项对。83.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下列选项中,对这一规定理解正确的有、()A、该规定属于合理的差别对待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该规定与宪法平等原则相抵触C、政府对残疾人差别对待须负举证责任D、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措施应当是必要和适当的答案:A,C,D解析:在宪法中,平等保护从原则上讲,对于所有的公民应当采取无差别的待遇,除非存在进行差别待遇的合理理由。一般来说,判断政府措施是合理差别还是违反平等保护的歧视性做法的标准为:首先,政府进行差别对待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正当的而且是重大的利益;其次,这种差别对待必须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正当目标的合理的、乃至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最后,政府负有举证责任。残疾人由于生理上的因素在劳动、生活和教育处于相对劣势,故政府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措施这种差别对待,属于合理的差别对待,A项正确,B项不正确。根据前文谈及的判断标准,C、D项显然正确。84.明星李某诉甲报社侵犯名誉权一案需要确定举证期限,下列关于该案举证期限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该举证期限应当由法院确定,当事人无权确定举证期限B.李某如果想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C.甲报社因客观原因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法院准许后,该延长的举证期限不适用于李某D.李某因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用以直接证明甲报社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则该证据因逾期而无法被采纳答案:A,B,C,D解析:考查举证时限。《民诉解释》第9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故A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00条第1款、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故B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0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故D项错误。85.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家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B.国家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他人侵犯C.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保护和限制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D.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选项A、B正确。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因此国家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而且要包含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他人的侵犯。选项C正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37裁制度;(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由此可知,对公民合法享有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征收、征用只能由法律规定,属于法律保留事项。选项D正确。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一。86.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答案:A,B,C,D解析:【考点】事实认识错误【详解】刑法理论上,将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虽然行为人认为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这“两个事实”都符合同一犯罪构成,即行为人在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对事实产生了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A对象当作B对象加以侵害的情形。而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则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偏差,导致行为人想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侵害的对象不一致。本案中,由于甲误以为乙哥哥为乙而杀之,虽然存在着认识错误,但没有超出其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范围,因此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而言,根据前述定义,甲误把乙哥哥当作乙加以侵害的情形属于对象认识错误,因此选项BD都是错误的。对于本案中的对象错误的处理,无论是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均认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只是这两种学说的理由不一样,因此选项AC都是错误的。法定符合说认为,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乙或乙的哥哥;只要行为入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具体符合说,对象错误并不重要;甲在行为当时想杀的是“那个人”,而事实上也杀了“那个人”,因而属于具体的符合,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选项ABCD都是错误的。87.张三和李四签订了一份苹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三卖给李四3000公斤苹果,单价为每公斤3元。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定,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500公斤苹果,现张三提出付款请求,则李四:()A: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给付全部价款B:就已给付的500公斤苹果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未给付的部分则可以C:得就全部价款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得主张甲履行不完全从而解除合同答案:B解析:债务人原则上没有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若受领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应部分的对待给付。对未给付的部分,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88.关于依法治国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人民代表大会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组织保障B.法制完备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C.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完成标志着我国已经是一个法治国家D.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机构和运行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特征答案:C解析:考点:依法治国的性质和特征讲解:人民代表大会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组织保障;法制完备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机构和运行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特征,因此A、B、D项正确。C项错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完成只是标志着我国已经是具备了成为法治国家的制度条件,法治国家更要求制度能够贯彻落实,即国家处于法治的状态之中。89.关于刑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严厉性是刑罚区别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本质特征B.适用刑罚,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C.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制裁方法,不能以刑罚之名适用于犯罪分子D.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答案:A,B,C,D解析:关于刑罚的理解,ABCD都是正确的。90.王某与某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每月500元,合同终止后,单位要求续订合同,王某予以拒绝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依法应当、()A、支付1500元B、不支付经济补偿金C、支付750元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支付1875元答案:B解析:【考点】劳动合同终止。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本题所给的条件,王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因此,本题只有B项正确。9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证券交易所将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下列选项中,属于特别处理的措施有(  )。A.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B.暂停股票上市C.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D.终止股票上市答案:A,C解析:特别处理措施的内容包括:(1)对于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其他特别处理的措施是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2)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92.证券公司因包销而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达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1%,其持有的该部分股票在此后陆续卖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若在6个月内卖出的,行为违法B.其卖出不受6个月时限的限制,收益归属于证券公司,损失也由证券公司承担C.其卖出不受6个月时限的限制,但收益应归属于发行股票的公司D.卖出时每减少5%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答案:B解析:考点:短线交易的法律后果讲解:《证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人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因此该收益与损失由证券公司自行承担。B项正确。93.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特殊行业外,劳动者需达到一定的年龄才可以订立劳动合同。该年龄为( )。A.13周岁B.15周岁C.16周岁D.18周岁答案:C解析:《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94.甲村与乙村相邻,甲村认为乙村侵犯了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遂向省林业局申请裁决。省林业局裁决该林地所有权归乙村所有,甲村不服。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关于甲村寻求救济的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只能申请行政复议B: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C: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D:只能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解析:本题中争议土地的权属状态尚不确定,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30条所说的“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的状态,不适用该条的规定,不以复议前置为前提,所以C错误。省林业局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机关,所以对于省林业局的裁决行为,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AD错误。95.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C: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身亡。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D: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答案:D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选项中,警察将乙送医途中,因车辆故障致使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最终造成死亡结果,这一异常因素的介入已导致甲的伤害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中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A错误。B选项中,乙的行为不属于异常因素,不能中断甲行为与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B错误。C选项中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错误。D选项中,乙的自杀行为属于异常因素,中断了甲投毒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D正确。应选D。96.甲公司以出让的方式从滨海市政府取得一幅土地的使用权,在开发过程中发现该幅土地的地下有大量的硒土矿,关于矿藏的权属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幅土地地下的硒土矿归国家所有B.该幅土地地下的硒土矿归甲公司所有C.甲公司与滨海市政府协商一致,补缴款项后,可以取得硒土矿的所有权D.甲公司与滨海市政府协商一致,补缴款项后,可以取得硒土矿的开采权答案:A解析: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所以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必然联系,所以A项正确,B、C项错误。第3条第3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采矿权需要单独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登记,不能附随土地使用权一并获得,D项说法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97.甲国有企业利用职务上便利向有关业务单位索要回扣23万元,存人小金库,以奖金形式分给职工。该企业后来被有偿转让给某工程局,并更名为乙公司。对此案如何认定?A:甲公司构成单位受贿罪B:甲公司不构成犯罪C:追究甲公司的犯罪,但仅处罚甲公司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D:追究该单位犯罪并处罚乙公司答案:A,C解析:甲公司实施单位犯罪后,被兼并更名为乙公司,甲公司已经不存在,不能处罚甲公司,但不排除追究该单位犯罪的责任人。乙公司没有犯罪,故不处罚被兼并更名后的乙公司。98.共用题干某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了一份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人证言,在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之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请问,对该证人证言质证的顺序和法庭辩论的顺序,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法庭辩论的顺序: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B:法庭辩论的顺序:被害人、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对该证言质证的顺序: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公诉人D:对该证言质证的顺序: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被害人答案:A,C解析:《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由此可见,本题中是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而不是建议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根据《刑诉解释》第236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依据《刑诉解释》第212条的规定,对该证人证言质证的顺序应当是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公诉人。因此C选项表述正确。按照《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B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50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依据此法条,可以看出: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决定主体是院长,而不是审判长;D选项的错误在于罚款的金额超过了法定限制。一审的办案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从受理到宣判的最长时间限制。在此将《刑事诉讼法》对于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的办案期限的主要规定总结如下:(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2)下列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99.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关于明《大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了刑罚B、《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C、“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D、朱元璋死后《大诰》被明文废除答案:A,B,C解析: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的特点有:其一,对于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其二,滥用法外之刑;其三,“重典治吏”,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故AC正确。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故B正确。明太祖朱元璋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但不是被明文废除,故D错误。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下列处理程序正确的是:()(2011年)A.直接改判B.发回重新审判C.维持原判不再纠正D.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量刑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据此,A、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需要注意的是,尽管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此种情形应当先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但并不意味着以后不再纠正本案,而是等维持原判的裁定生效以后通过再审程序纠正而已。据此C选项也是错误的。本题选D。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小张是一名应届毕业大学生,毕业后与一家高科技电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对小张进行了一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支付了培训费12000元,公司与小张约定服务期为3年。2年后,小张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离开了公司,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下列各项中,符合规定的是( )。A.2年的合同期满,小张可以离开公司,不用支付违约金B.小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向本单位支付违约金8000元C.小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向本单位支付违约金12000元D.小张可以离开公司,应支付4000元违约金答案:D解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题中小张服务期为3年,培训费为12000元,每年扣减4000元。因为已经履行劳动合同2年,还有1年没有履行,所有小张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4000元。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甲、丙公司约定向乙公司共同购买一批精密仪器,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却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三方约定,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由戊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和戊公司同时约定,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针对上述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乙公司没有在合同上加盖专用章,因此实际上合同并没有成立B.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担保费用的做法合法C.戊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D.丙丁之间的借款实际上是无效的答案:B解析: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足以认定合同成立,是否盖章没有影响,故A错误。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向债务人收取费用,是实践中的常见做法,是担保公司的最主要业务内容,当然是合法的,B正确。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题中保证人向债务人收取了费用,并不意味着保证合同本身是有偿的。因为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同,一定是无偿的。既然没有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就应认为是连带保证,故C错误。《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据此,本题中,约定预先扣除利息的,只是按照实际提供的借款计算本金和利息,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故D错误。3.共用题干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请回答第92~94题。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D: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答案:B,C,D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股东的出资【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本题中,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购买10万食材的合同,但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因此,属于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选项C正确,选项A错误。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D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一(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选项B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CD。【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李一与李三的约定有效,选项A正确。但该约定只在李一与李三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公司,因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李三,故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李一如想变更自己为公司股东,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应选AB。【陷阱】在隐名投资的情况下,要区分两类关系来确定股东身份和处理相关纠纷:一类是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关系,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并以此为依据处理双方的纠纷;另一类是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与公司、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其处理一般要依赖于公司登记的记载,从而可能出现与前者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考点】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6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题中,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故为有效合同,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李一可以要求李三对其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权益损失进行赔偿。但李三作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有权将其股权进行转让,故其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只是参照《物权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本题选择BCD。4.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89-91题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D.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答案:B解析:《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对此法条应当做如此解读: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但是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构成犯罪,后产生杀人、伤害故意并杀害、伤害被害人的,就应当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结合本题案情,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5.杭州市A区的张芳与李明于2012年结婚,但因双方兴趣、爱好等方面差异太大,经常为小事争吵。2013年张芳向杭州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住房两套,家具等其他共有财产价值6万元),则本案的诉讼标的是:A:原告张芳要求分得的一套住房B:原告张芳要求分得的价值3万元的其他共有财产C:原告张芳要求法院解除的其与被告李明之间的婚姻关系D:原告张芳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被告李明之间的婚姻关系答案:C解析:D项的表述其关键在“要求法院判决解除”,故D项是基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要求法院做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特定判决,即原告张芳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因此,D项不符合题意。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也不同,诉讼标的物是这一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金钱与财物或行为。A项为财物,B项为金钱,都是诉讼标的物,不符合题意。只有C项原告张芳与被告李明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一种实体上的法律关系,为本案的诉讼标的,故正确答案是C项。6.共用题干2004年6月12日,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Incoterms2010),每箱32美元,9月装船。200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中天”号货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摄氏度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签订的贸易条件,中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中天”与一艘日本籍轮船“海城九”号发生碰撞,导致某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仓的700箱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了附近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中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的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请回答下列各题、本案有关贸易合同的争议适用下列何国法或公约?()A、中国法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瑞典法C、日本法D、《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答案:B解析:我国某蜡烛企业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故只能是外贸代理。由于代理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所以不是货运代理和船务代理。这里考查了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辨别,是案例分析题目当中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基本的题目。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2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由于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而且本合同是一般买卖合同,不是我国专属管辖的合同,所以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根据题意,这700箱湿损的货物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船舶碰撞是由承运人驾驶船舶有过失造成的,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可以免责,这是有关承运人责任的一个非常特殊,也是非常著名的规定,我国海商法也吸收了这一原则。CIF合同中,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货物置于船上后转移给买方,保单一并转移,发货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不能说是在装船前受损。这是将国际货物买卖、海上运输、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结合起来的典型题,在考试中经常出现,请考生注意。根据题意,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承运人负有管货责任。对承运人造成的货损,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承运人追偿。《海牙规则》的承运人免责仅限于管船的过失,承运人仍负有管货的责任。故B、C、D项当选。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关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名义,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规定的内容,在本题中是将这一知识点同整个国际贸易流程结合起来进行考查的。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故A、C项当选。7.★甲国警察普克因与上级纠纷某日持枪向路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普克。普克因拒捕被击毙。但普克的射击造成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在内的数人死亡。依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几项是正确的?()A.甲国不存在违背国际法义务的不作为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因参赞的死亡属甲国瞀察所为,甲国应承担间接责任C.甲国没有法律责任D.因甲国警方没能阻止住普克的枪击,甲国应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解析:。普克的开枪行为,不是其职务行为,也不是得到甲国授权的行为,因此不能构成甲国国家行为。此外,当枪击事件发生后甲国迅速采取了有效措施,控制了局势,履行了政府的正常职能,也不存在违背国际法义务的不作为,因此,甲国在这一事件中没有国家责任,答案应为AC。8.★西周时期在审判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五听”中的“气听”指、()A.分析当事人的陈述内容B.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眼睛C.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表情D.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通过对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西周时期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所谓“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这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周礼?秋宫?小司寇》中载,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亊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0项。9.有关法与科技的说法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人们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B.法律可以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科技商品成果化C.科技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D.目前我国没有有关科技的法律法规答案:D解析:D选项错误,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0.下列哪些情形不能数罪并罚?()A.投保人张某,为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B.15周岁的王某,盗窃时拒捕致被害人重伤C.司法工作人员李某,刑讯逼供致犯罪嫌疑人死亡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赵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遇到边境检查,将检查人杀死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刑法》第198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甲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罪,不数罪并罚。选项C正确,《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选项C中的情形应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不数罪并罚。选项D错误,《刑法》第321条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11.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A、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C、该补充规定只适用于民事判决,不适用支付令和调解书的认可D、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答案:A,D解析:A对,该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错,依第1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C错,依第2条,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和本补充规定。D对,依第4条,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12.甲乙丙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各占52%、22%和26%的股份。乙欲对外转让其所拥有的股份,丙表示同意,甲表示反对,但又不愿意购买该股份。乙便与丁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丁一次性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乙。此时甲表示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只是要求分期付款。对此各方发生了争议。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最初表示不愿意购买即应视为同意转让B:甲后来表示愿意购买,则乙只能将股份转让给甲,因为甲享有优先购买权C:乙与丁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D:如果甲丙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购买比例而言,如双方协商不成,则双方应按照2:1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71条第2、3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据此,A、C、D正确。但是本题中甲提出购买并未达到丁的同等购买条件(丁为一次性付清价款,而甲提出分期付款),因此其优先购买权不发生效力,B项错误。13.“……我么不应当抱有这样的观念?一个规则应当详尽无遗、以使它是否适用于特定案件总是预先已经确定,在实际适用中从不发生在自由选项中做出新选择的问题……我们是人不是神……人类立法者根本不可能有关于未来可能产生的各种情况的所有结合方式的知识。这种预测未来的能力的缺乏又引起关于目的的相对模糊性。”关于该段引文的理解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A.由于立法者对未来情况预测能力的有限性,故法律会有漏洞存在B.法律的不确定性一定程度上源于语言的不确定性C.在实际适用中存在法官自由选择即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D.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如果法律规则出现,则法官可以拒绝裁判案件答案:D14.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甲签订某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甲已经支付首期款200万元。下列哪些情形,甲有权请求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200万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不超过200万的惩罚性损害赔偿:A.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合同签订后1个月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B.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房出卖给甲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又卖给乙C.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此前已经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再出卖给甲D.万利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意隐瞒该房屋是按照约定应补偿给丙的拆迁补偿安置房答案:B,C,D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因此,B选项、C选项、D选项均正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析》第2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A选项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合同有效,不能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A选项错误。15.在中国注册的某美国独资公司与中国甲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服装销售合同。在该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双方约定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仲裁,双方发生争议后,中国公司向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因德国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向有管辖权的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美国公司提出异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中国公司的申请B.某中级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C.某中级人民法院应对该仲裁裁决予以执行D.某中级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根据《贸仲规则》第4条,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题意德国公司提出异议并无法定理由,因此应当予以执行。16.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两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灾后最先返回的邻居甲路过乙家时,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盗窃罪B:构成侵占罪C:构成抢夺罪D: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答案:A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详解】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侵占;二是侵占脱离占有物。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普通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所以,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此外,本来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行为人误以为是他人的遗忘物而非法占为已有的,或者本来是遗忘物,而行为人以为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法占为已有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成立侵占罪的可能性。在本案中,乙的房屋虽然垮塌,但其中的财产并不属于遗忘物,乙也并没有对其脱离占有。另一方面,甲作为乙的邻居,很清楚当时的情形,不可能将其垮塌房屋内的财产误认为遗忘物,因此,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而构成盗窃罪。另外,抢夺罪的成立要求甲实施了“公然夺取”的行为,本案显然不满足这一条件。因此A正确,BCD错误。17.在下列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规范中,哪一项属于间接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A.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B.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D.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答案:A解析:间接调整方法又叫冲突法调整方法,是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和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B和D周属于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属于直接调整的方法:C是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18.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多少?()A、1/5至1/2B、1/5至1倍C、1/2至1倍D、2/3答案:A解析:《选举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故A项正确。19.李某死后留有遗产共计100万元,根据其遗嘱安排,其自有的价值50万元的汽车由其女儿继承,其价值10万元的玉佩赠送给其侄子。剩余的40万元遗产由其妻和其女儿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李某后事处理完后,张某找上门要求其继承人代李某偿还其生前的债务共计70万元。则有关债务清偿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女儿45万元B.李某妻子应当偿还20万元C.李某侄子应当优先清偿10万元D.李某女儿应当清偿70万元答案:A,B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遗产分割后的债务偿还问题。遗产分割后的债务,首先由法定继承的遗产清偿,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和遗赠的财产按比例清偿。因此,应当先有李某女儿和李某妻子用法定继承的40万元清偿债务,即李某女儿清偿20万元+李某妻子清偿20万元;就剩下30万元,李某女儿和李某侄子按照财产比例清偿,即李某女儿清偿25万元+李某侄子清偿5万元。据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20.董仲舒解说“春秋决狱”:“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关于该解说之要旨和倡导,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断案必须根据事实,要追究犯罪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B、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C、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不给予刑事处罚D、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当时传统司法审判有积极意义,但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答案:A,B,D解析:【考点】春秋决狱【详解】C项表述不完全准确,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本直者其论轻”),但并非绝对“不给予刑事处罚”。21.红心地板公司在某市电视台投放广告,称“红心牌原装进口实木地板为你分忧”,并称“强化木地板甲醛高、不耐用”。此后,本地市场上的强化木地板销量锐减。经查明,该公司生产的实木地板是用进口木材在国内加工而成。关于该广告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正当竞争行为B.仅属于诋毁商誉行为C.仅属于虚假宣传行为D.既属于诋毁商誉行为,又属于虚假宣传行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红心地板公司在广告中声称,其生产的为原装进口实木地板,但实际却是进口木材在国内加工,对地板的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红心地板公司的广告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诋毁商誉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如以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心理,不敢或不再与受诋毁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红心地板称“强化木地板甲醛高、不耐用”的行为构成了诋毁商誉,因此D项正确,A、B、C项错误。22.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本办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上位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均属于行政法规C.该条款内容属于技术规范D.该条款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答案:B,C,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是国务院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而《畜牧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属于法律,故选项A正确,而选项B错误。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的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地利用自然的行为规则。《办法》第3条是关于“畜禽”、“畜禽遗传资源”概念的规定,表述的是法律技术内容,但没有表述技术规范,故选项C错误。“法律技术内容”与技术规范是两码事。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办法》第3条是关于“畜禽”、“畜禽遗传资源”概念的规定,没有表述权利或义务,也就是说该规定不是法律规则,当然也就谈不上任意性规则,故选项D错误。23.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A.8项B.7项C.9项D.10项答案:D解析:考查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分别规定了:(1)人身、财产安全权;(2)知悉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8)受尊重权;(9)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10)监督权。故共计10种权利。24.黄勇强诉刘新兵交付汽车案2010年7月8日,家住朝阳区的黄勇强向海淀区法院起诉家住海淀区的刘新兵,要求法院判决刘新兵交付合同项下的三辆小轿车。经查,刘新兵在西城区开了一家汽车贸易行,黄勇强的诉求属实,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新兵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黄勇强交付价值30万元的A、B、C三辆小轿车,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刘新兵交纳了诉讼费用,但未将小轿车交给黄勇强。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10月12日,黄勇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林华军负责执行。在执行中,刘新兵的朋友赵文华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辆小轿车是其所有的财产。林华军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赵文华的异议。10月18日,黄勇强与刘新兵告知林华军,称双方已达成如下和解协议:A、B两辆小轿车折算成人民币20万元,刘新兵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向黄勇强交付;C轿车折算成人民币7万元,在201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年10月底之前向黄勇强交付。林华军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2010年12月底,刘新兵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了20万元现金。2011年11月,由于刘新兵不愿交付剩余的7万元现金,黄勇强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刘新兵在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A、B、C三辆小轿车交付黄勇强,黄勇强退还20万元现金。【问题】1.黄勇强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什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2.如果黄勇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已过8个月仍未执行的,黄勇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为什么?3.如果赵文华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黄勇强与刘新兵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5.黄勇强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黄勇强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申请是否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6.如果林华军在执行中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应该怎么办?法院又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应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或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2010年10月1日到2012年10月4日之间申请强制执行。2.黄勇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但只中止执行提出异议的那辆小轿车,对其他两辆仍强制执行。4.和解协议有效。因为在执行中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5.黄勇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黄勇强的申请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定错误。因为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又没完全履行的,可以恢复执行,但应扣除已执行的部分。6.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院长审查处理。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于执行管辖应注意,法院的裁决书和其他的法律文书,当事人都有选择的余地,当事人可视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进行选择。对于申请执行的期限应注意无论申请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均为2年,期限的当日不计算在内,特别应注意的是期间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情况应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当事人自愿原则,对于执行也不例外,所以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是合法合理的,对于和解协议关键在于,当事人不履行时怎么办,应注意的是只有非违反协议的一方才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25.下列侵权行为中,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为核设施经营企业,某年夏天因海啸造成核泄露,甲公司不用承担责任。B.王某为早日通过驾驶证科目三考试,想勤加联系,于是向其好友田某借了车。田某知晓王某尚未取得驾驶证,告诫他应当在路宽人少的路段驾驶。王某在练习过程中错把油门当刹车,撞伤过马路行人。王某和田某应当承担按份责任。C.小明妈妈周末带小明去儿童乐园玩耍,小明妈妈沉迷于手机视频就让小明自己在游乐区内玩。小明从滑滑梯区走到蹦蹦床区时,被积木绊倒,门牙刚好磕到钢管上,4颗门牙磕断了。后查明发现,该钢管上理应有泡沫保护垫,但前段时间被损坏一直没有维修。该儿童乐园应当承担责任。D.阳光医院医生在给病人注射青霉素之前,先进行了皮试,在观察室观察了10分钟之后发现没有异样,才给病人注射了青霉素。在病人回家之后突然发生过敏反应,医治无效死亡。后经过查明,该过敏是由病人的特殊体质引起的。该医院和医生不用承担责任。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特殊侵权责任。A选项,发生海啸为不可抗力因素,但是对于民用核设施来说不可抗力不是免责事由,因此甲公司也应当承担责任,因此A错误。出借机动车的,如果出借人有过错,承租人和出借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B选项中田某知道王某没有驾驶证还借给他,王某明知自己尚未取得驾驶证,二人都有过错,因而承担按份责任,B正确。C选项中,儿童乐园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钢管暴露没有及时维修应当承担该责任,因此C正确。D选项中医院医生已经尽到了医疗义务,但是出现过敏反应是患者的个人原因,非医生的过错引起的,因而不用承担责任,D选项正确。26.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D.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答案:A,B,C解析:选项A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正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因此,余某作为小翠的监护人可以通过遗嘱为小翠指定监护人。选项B正确。《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余某与前妻均为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29选项C正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选项D错误。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余某病故,应当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27.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是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法律措施,下列行为中属于注销的情形有(  )。A.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B.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C.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D.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E.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答案:A,B,C,D解析:(1)选项ABCD:属于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2)选项E:属于应当予以撤销的行政许可情形。28.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M确的?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D.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答案:B解析:。无论实际打击结果是什么,甲乙二人出于同一犯罪故意,共同对丙开枪,因此二人构舉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甲乙在开枪时,对行为对象并无认识错误,但由于枪法不准,没有打击到欲打击的被害人,这种情况被称为打击错误。本题中乙的行为是犯罪未遂,甲的行为则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对这种行为定罪的原则是主客观相统一,即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或仅根据行为的客观事实认定犯罪,而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在重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如果重罪与轻罪同质,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既遂犯。如果重罪处罚未遂犯,且重罪的未遂犯重于轻罪的既遂犯,则应?以重罪的未遂犯论处。所以,本题中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29.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两公司于2009年10月签订了一份合同,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购买一套设备。甲公司于2009年12月自行派车取回了全套设备,当即安装调试,虽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于2010年6月按期交付了货款。2012年8月甲公司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要求退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申请未超过诉讼时效,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并裁决B: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和裁决,仲裁活动中不考虑诉讼时效C:因申请超过诉讼时效,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D: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经审理因申请超过诉讼时效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答案: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依此,本案应该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规定,所以甲公司的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依照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甲公司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而非起诉权,此处为申请仲裁权。30.★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在生存与竞争的社会,对立与纷争的发生乃是无法避免的事实。若任由其以暴力解决、则人类将在M之弱肉强食中消灭殆尽。为求社会的久远,人类的和平共存,势必明确地解释及适用法,解决内部纷争,维持其统一的秩序。于是乎,司法须走上前台担主角,解决纠纷以维持社会秩序和正义B.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解释和补充法律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及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C.司法权的主管范围直接决定了其司法功能辐射广度与深度,体现出司法对社会的影响力与渗透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D.在美国法学家卡多佐看来,由于法律文字和法律精神之间的反差,而司法的解释职能“坚持回应了人的需求,而正是这种需求,司法的职能繁荣起来了并坚持下来了”答案:B解析:。31.下列哪些情况中,法院可以中止诉讼:()A.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甲临时提出回避申请B.在诉讼过程中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C.一方当事人因为地震造成交通阻断而不能参加诉讼D.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需要确定法定代理人答案:C,D解析:考查诉讼中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CD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AB项错误,应当延期审理。32.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为满足公司业务扩张的需求,鸿泰科技拟筹集长期资本。在讨论有关方案时,公司财务部黄鑫认为,基于资本结构相关理论,应当采取权益融资。与会人员对黄鑫的观点进行了深入讨论,最后决定启动鸿泰科技在深市创业板IPO计划。2012年1月,鸿泰科技聘请光明会计师事务所对其2009年至2011年期间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光明会计师事务所在尽职调查中发现以下事项:(1)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并于2010年12月31日按经审计后账面净资产金额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2009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净利润-2000万元;2010年营业收入15000万元。净利润-500万元;2011年营业收入30000万元,净利润5500万元。(注:净利润为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3)公司不存在未弥补亏损,2009年末、2010年末和2011年末净资产分别为19500万元、21000万元和22000万元。(4)发行前股份为12000万股,本次拟发行4000万股。(5)2010年5月,公司董事会举行换届选举,上一届董事有三分之二被更换。(6)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在国内某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其所在上市公司的问题于2011年4月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鸿泰科技经过整改并规范运行一段时间后,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IPO申报材料,于2013年12月核准公开募股并上市交易。根据资料三,逐项判断光明会计师事务所尽职调查中发现的事项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并简要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符合。理由:根据创业板上市条件“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鸿泰科技成立于2007年12月,后于2010年底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截至2011年12月31日,已持续经营超过3年。(2)符合。理由:根据创业板上市条件“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虽然鸿秦科技2010年度亏损,未实现最近2年连续盈利,但2011年度盈利且营业收入30000万元超过了5000万元。(3)符合。理由:根据创业板上市条件“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鸿泰科技最近一期期末2011年末净资产22000万元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4)符合。理由:根据创业板上市条件“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鸿泰科技发行后股本总额16000万股,高于3000万元。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份4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5)不符合。理由:根据创业板上市条件“发行人最近2年内董事没有发生重大变化”,鸿泰科技2010年5月更换了三分之二的上一届董事,最近2年内董事发生了重大变化。(6)不符合。理由:根据创业板上市条件“不存在发行人董事最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鸿泰科技董事在2011年4月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发生在最近1年内。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中国达维公司因与在美国设立的丽贝卡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依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则》的规定,对于该外国公司不在中国境内的情况,可采用下列哪种送达方式或留置送达?()A.可向丽贝卡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B.可向丽贝卡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C.如丽贝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D.可向丽贝卡公司在中国的任何业务代办人送达答案:C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AB错,不是任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都可以送达。C正确。D错,业务代办人应当是有权接受送达的,而不能是“任何”业务代办人。34.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民族自治地方只包括自治区和自治州,不包括自治县和民族乡B、民族自治机关是指民族地方的国家机关,包括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C、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州长必须要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D、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答案:A,B,C解析: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而民族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不包括司法机关。同时,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和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另外,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35.关于办案期限重新计算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盗窃汽车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B.乙受贿案,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一笔受贿款项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丙聚众斗殴案,在处理完丙提出的有关检察院书记员应当回避的申请后,重新计算一审审理期限  D.丁贩卖毒品案,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并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检察院阅卷结束后,重新计算二审审理期限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前款规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据此可知,“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不属于“另有重要罪行”。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36.甲国发生内战,乙国拟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飞机需要飞越丙国领空。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飞机因接其侨民,得自行飞越丙国领空B、乙国飞机未经甲国许可,不得飞人甲国领空C、乙国飞机未经允许飞越丙国领空,丙国有权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D、丙国军机有权在警告后将未经许可飞越丙国领空的乙国飞机击落答案:B,C解析:【考点】领空主权【详解】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故B、C正确,A、D错误。37.某死亡赔偿案件,二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后,发现其中死亡赔偿金计算错误(数学上的错误),导致总金额少了7万余元。关于二审法院如何纠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制作判决书B、直接作出改正原判决的新判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C、作出裁定书予以补正D、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后作出裁定予以补正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可以裁定补正。《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本案中,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正确,仅就死亡赔偿金计算错误,属于笔录,作出裁定书予以补正即可。3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证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保证合同中约定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与甲公司按照货物买卖合同向乙公司支付货款的期限相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保证合同有效B:保证期间条款无效C:保证期间为甲公司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D:保证期间为甲公司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答案:A,B,C解析:《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题中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即保证期间条款无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所以ABC选项正确。39.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A.持有甲公司60%股权的A公司B.与甲公司一起同受丙公司控制的B公司C.由甲公司董事长担任总经理的C公司D.持有甲公司15%股权,但对甲公司重大决策有重大影响的D公司E.为甲公司的收购行动提供贷款的E银行F.与甲公司一起进行房地产联营的F公司答案:A,B,C,D,F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选项A:投资者甲公司和A公司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2)选项B:投资者甲公司和B公司之间受同一主体控制,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3)选项C:投资者甲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董事长),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C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4)选项D:投资者D公司参股投资者甲公司,并对甲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5)选项E:银行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安排的,不能将银行和投资者界定为一致行动人,该选项如果改为“为甲公司收购行动提供融资安排的E公司”,甲公司和E公司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6)选项F:投资者甲公司和F公司之间存在联营关系,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40.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赵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为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同时查明赵某年龄认定有误,该案发生时赵某未满16周岁。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A.将案件退回检察院B.终止审理C.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D.判决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答案:C41.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是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A.任何党政机关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均属于干预司法的行为B.任何司法机关不接受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可以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C.任何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均不得了解案件信息,以免干扰独立办案D.对非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A、B、D正确。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了解案件信息,是允许的,故C项错。42.关于我国的立法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一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B.宪法的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C.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D.在“中国人大网”上刊载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答案:A,C,D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立法的程序。A选项错误,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C选项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D选项错误,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43.关于一罪与数罪的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打算入实盗窃名画,但入室后发现自己一直心仪已久的钻石,于是将钻石盗走。对甲应以盗窃罪(中止)与盗窃罪(既遂)并罚B、法官李某收受他人的贿赂,对明知是有罪的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对李某应以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并罚C、会计师小王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会计报告。对小王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从重处罚D、乙在伤害故意对丙施加暴力,在加害过程中丙一直辱骂乙,乙愤而杀之。对乙仅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即可答案:C,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行为对象的转移,依然处于同一犯罪构成之内,而且法益主体没有变更,只认定为盗窃罪(既遂)一罪。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刑法399条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实施徇私枉法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刑法229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按照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罚。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乙的行为属于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犯意升高”,导致此罪彼罪的转化,且伤害与杀人之间是包容被包容的关系,因此应采取的做法是“从新意”,即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44.共用题干某交通局在检查中发现张某所驾驶货车无道路运输证,遂扣留了张某驾驶证和车载货物,要求张某缴纳罚款1万元。张某拒绝缴纳,交通局将车载货物拍卖抵缴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扣留驾驶证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B:扣留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C: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D: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执行答案:A,B,D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详解】关于A、B选项。《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题干中的扣留是暂扣、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中A选项的扣留驾驶证的行为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作为行政处罚的吊扣驾照行为(3个月)。最高院在有关批复中也确认暂扣驾驶证和车辆的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选项AB正确。C、D选项的依据为《行政强制法》第12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有:“(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D选项正确则C选项一定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D。【考点】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国家赔偿标准【详解】A、B、C、D选项的依据均为《国家赔偿法》第34条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国家赔偿中的生活费仅在死亡及“全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时存在,本题中的廖某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标准中不包括生活费。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45.甲承租了乙的房子,租赁期间在乙的房屋四周违章堆放了易燃物,丙违章乱放烟花导致乙的房屋被毁,对乙房屋的损害,甲丙应承担的责任是:A.甲丙负连带责任B.甲丙负按份责任C.甲承担侵权责任,丙承担补充责任D.丙承担侵权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多因一果中的连带责任问题,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的标准是,每一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才构成连带责任。46.甲某酒后看到乙与其父亲发生争吵,拿起一根大棒,朝乙猛击过去,不料没有击中乙,反而击中正与乙争吵的自己的父亲,导致其父死亡。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甲某的行为:()A.构成故意伤害罪B.对其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乙构成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对其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答案:A解析:考点: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讲解: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所谓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致使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所意图侵害的对象不相符合。因为甲的行为本有对乙的伤害故意,该故意行为对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造成后果的,也成立故意,因此甲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关于法律论证中外部证成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A.外部证成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之合理性的证成B.外部证成是法官在审判中根据法条直接推导出判决结论的过程C.外部证成与案件事实的法律认定无关D.外部证成本身也是一个推理过程答案:B,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律证成可以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而推论的有效性或者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者规律,也就是说,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正当、合理没有任何的保障;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故A项表述正确。有人纠缠于A项中“合理性”的表述是否外延太窄,这显然是“思索过度”!外部证成本身也是一个推理过程,其推理的大前提可能是法条,也可能是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故B项“根据法条”的表述错误;外部证成,往往只是对判决结论的前提的证明,并非是对判决结论的直接证明过程,故B项“直接推导出判决结论”的表述也是错误的。外部证成是一个推理过程,其推理的小前提也是案件事实,故C项表述错误,D项正确。48.共用题干依据我国有关贸易救济措施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A、2005年7月2日,商务部公告了对来自甲、乙等国钢材的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同年8月16日,商务部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要求提供保证金B、临时反倾销措施与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期限都不超过4个月,但后者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C、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临时反倾销税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但终裁确定的反补贴税高于保证金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收取D、在不延长的情况下,“两反一保”中,只有保障措施的法定实施期限最短答案:A,B,C解析:出口退税,是指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已经缴纳的间接税予以抵扣或退还,对应征间接税予以免除,使出口货物以不合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政府行为。出口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本国的出口货物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根据补贴的形式可将补贴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直接补贴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给本国出口商的现金补贴。间接补贴是指对本国出口商提供财政上的优惠或技术上的资助或赠与,如减免或退还国内税款、提供低息贷款或出口担保、外汇贬值等。出口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出口商品的出口数量或金额所规定的限制。限额内商品可以出口,限额外商品则不准出口。故选A项。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的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故A项正确;同样,该条规定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等,B项正确;该条第3款规定: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由此C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29条的规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临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故D项错误。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实行目录管理,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对属于自由进出口的货物也实行目录管理,基于监测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目录,因此,A项认为不能对自由进出口的货物采取任何措施包括进出口自动许可的看法是错误的。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该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因此,B项是正确的。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出口,其中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国家均可以限制有关货物的进口或出口,因此,C项是正确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对于规定目录之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可以临时决定予以限制或禁止,所以D项认为不能限制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B、C两项是正确的。根据《反补贴条例》第32条的规定,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都可以作出承诺,分别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其他有关措施,承诺修改价格。故A选项错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4条的规定,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故B选项错误。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时,在一定条件下,对来自两个以上国家的补贴进口产品,可以进行累积评估,故C选项错误。补贴进口产品必须是国内产业产生损害的原因。同时,非补贴进口产品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补贴进口产品。故D选项正确。根据我《反倾销条例》第30条第2款的规定,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A项中立案调查是在7月2日公告的,8月16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显然在60日内,A项错误,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反补贴条例》第31条规定: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临时反补贴措施并不能延长,B项错误,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43条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反补贴条例》第44条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的反补贴税,高于保证金或者保函所担保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C项中认为应当收取反补贴税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故是错误的,符合题意。《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反补贴条例》第47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保障措施条例》第26条规定: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由此可知,正常情形下,三种贸易救济措施只有保障措施的法定实施期限最短,D项正确,不符题意。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项。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故A选项错误。《反补贴条例》第32条规定,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商务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故B选项正确。《反补贴条例》第47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故C选项错误。《反补贴条例》第52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26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行政复议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B。《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故A选项正确。《对外贸易法》第31条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故B选项正确。《对外贸易法》第30条规定,当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故CD选项正确。49.下列哪些案件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A:在公海航行的我国货轮被索马里海盗抢劫的案件B:我国国内一起贩毒案件的关键目击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C:陈某经营的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携款潜逃国外的案件D:我驻某国大使馆内中方工作人员甲、乙因看世界杯而发生斗殴的故意伤害案件答案:A,B,C解析:参照《刑诉解释》第392条,选项A正确,根据公约和中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凡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案件,均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B正确,我国的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不属于涉外案件,但是该案的诉讼活动需要在外国进行,所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C正确,陈某携款逃到国外的,虽然不属于涉外案件,但诉讼活动需要在外国进行或由外国协助,所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选项D错误,案件虽发生在国外,但当事人双方均是中国人,且案件发生在我国使馆内,所以不属于涉外案件,由我国法院管辖,不适用涉外诉讼程序。50.甲出国前将自己的单元房委托乙照管。丙因装修房屋导致甲的单元房屋顶出现裂痕。乙为了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对单元房进行修补。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应当受理此案B.法院应当驳回乙的起诉C.法院应当驳回乙的诉讼请求D.法院应当追加甲为共同原告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题中乙不是受损单元房的所有权人,应当由甲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应当驳回乙的起诉。B选项正确。51.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答案:A,C,D解析:周某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将王某打昏,构成抢劫罪,此时犯罪行为尚未结束,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二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属于事中共犯。事中共犯即事前无通谋的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犯故意,是在实行着手之际或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因此二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在共同犯罪中周某发挥主要作用,是主犯,高某仅提供帮助,属于从犯,因此CD正确。52.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B.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C.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D.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域外送达。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1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只有受送达人所在国也为《送达公约》的缔约国,才考虑依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A项错误。B项,依《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6项的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B项错误。C项,依《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3项的规定,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根据上述规定,采取使领馆途径送达,只针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C项错误。D项,依《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7项的规定,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D项正确。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甲公司租赁乙公司大楼举办展销会,向众商户出租展台,消费者李某在其中丙公司的展台购买了一台丁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伤害,李某索赔时遇上述公司互相推诿。上述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是错误的?()(2010年)A.丙公司认为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找丁公司解决B.乙公司称自己与产品质量问题无关,不应承担责任C.丁公司认为产品已交丙公司包销,自己不再负责D.甲公司称展销会结束后,丙公司已撤离,自己无法负责B项:乙公司是大楼的出租者,与产品销售没有关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乙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B项正确,不当选。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展销会结束后,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故D项错误,当选。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的主体和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权。A、C项:《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题中因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且造成伤害,构成产品责任,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承担责任,A、C项错误,当选。54.甲在网上发表文章指责某大学教授乙编造虚假的学术经历,乙为此起诉。经审理,甲被判决赔礼道歉,但甲拒绝履行该义务。对此,法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2005年)A.由甲支付迟延履行金B.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甲负担C.决定罚款D.决定拘留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对于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判决内容的执行。首先,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与相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同时,案例表述甲“拒绝”履行该义务,可以读出两个意思:一是履行期限届满,甲还没有履行——迟延履行;二是甲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妨碍执行。故甲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构成迟延履行,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如果是金钱给付义务,则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其次,甲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构成妨碍执行行为,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即拘留或罚款。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人民法院在下列哪些情况下能适用简易程序?()A.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B.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C.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D.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答案:A,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项。56.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1亿股,由东海证券公司组成的承销团包销。在承销期内,认购人只认购了7000万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其余3000万股由承销团认购B.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C.其余3000万股退回给A公司,已发行的7000万股有效D.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在扣除发行费用后返还股票认购人答案:A解析:在包销的情况下,如果认购人认购不足,则由承销商认购。发行失败只针对代销而言。57.张某与李某订立合同,将自己的一幅名画卖给李某,在交付之前,该画被赵某盗走,转卖给周某。表述正确的是:A.该画的著作权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B.周某取得该画的所有权C.张某可要求周某返还该画,李某亦可D.张某可要求周某返还该画,但李某不可答案:D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此,著作权只能属于作者享有。A项说法错误。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周某不能善意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此,B项错误。张某作为所有权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李某无此权利,因该动产尚未交付,李某尚未取得画的占有,因此,既无原物返还请求权,亦无占有返还请求权。依《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所以李某并未取得所有权。58.王一、张二、李四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后王五、郑七、周八加入成为股东。以下关于该公司成立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如下问题,请正确作出选择。赵六律师在审查发起人拟定的方案时,提出几条意见。下列意见中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是:()A.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由于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所以首期出资2万元符合公司法标准B.如公司成立后,发现李四作为出资5万元的设备实际只有4.9万元,李四必须补足其差额1000元C.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30%D.王一、张二、李四约定若公司再新增资本时,各认缴1/3的出资,违反了《公司法〉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规定答案:A,B,D解析:。《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額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首次出资額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A项错误。《公司法》笫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額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頟;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B选项中差額为1000元,与5万元相比应当不属于“显著”低于的情形,故不适用上述规定,B选项说法错误。《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故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D项错误。59.公务员有下列哪些情形,不得辞去公职?()A.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B.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C.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的D.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答案:A,B,C,D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本题考查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条件分为肯定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根据《公务员法》第86条的规定,本题中ABCD四项均正确,应全选。60.某村委会对长期放在该村境内的一个大型机械(价值200万元)申请人民法院认定财产无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案应由该村所属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应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C:人民法院受理后,应作出公告,公告期为1年D:公告期内如果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请求是否有理,作出裁决答案:B,C解析:【考点】认定财产无主的程序。详解:本题考查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程序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所以,A错误,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92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所以,C正确。《民诉法解释》第350条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所以,D错误。61.某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院拘传,时间是2002年12月1日上午9时15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从9点开始计算拘传时间B.应从10点开始计算拘传时间C.应从10点开始计算24小时D.应从9点开始计算拘传的时间12小时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开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本案应从10点开始计算,拘传的期间是12小时。62.四方公司拖欠远大公司一笔货款已逾期半年,远大公司多次讨要均无果的情况下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后向四方公司发出支付令,四方公司下列哪些行为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A.四方公司在接到支付令后表示自己无力还款B.四方公司在接到支付令后提出延缓债务清偿期限C.四方公司在接到支付令后以口头形式提出远大公司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减少货款D.四方公司在接到支付令后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答案:A,B,C,D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条件。根据《民诉解释》第438条的规定,A项、B项和C项符合题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的规定,D项符合题意。63.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B: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只要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中止犯,故甲不成立中止犯D: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故甲成立中止犯答案:A,B解析:本案中,甲先下毒杀乙,之后又开车带乙去医院,说明甲为防止乙死亡结果的发生作出了积极努力,最终乙因撞车死亡。如果乙死亡主要是因为撞车,则交通事故的发生已经中断了甲的投毒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如果乙死亡主要是因为甲的投毒行为,则该因果关系并未中断,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既遂。AB正确,CD错误。应选AB。64.孟某经营一家旅馆,除正常经营外,还与多个卖淫组织有联系,为卖淫女的卖淫行为提供住所。至案发时,孟某经营的旅馆接纳卖淫嫖娼行为共计千余人次。在公安机关的专项整治社会管理秩序的活动时,孟某为卖淫嫖娟者通风报信,致使部分人逃脱处罚。孟某与一个卖淫组织的主犯较为熟悉,在公安机关通缉该名主犯时,孟某将其藏匿在亲戚的租住房内,且为其提供逃往东南亚的资金,致使该卖淫组织很长时间内没有被完全消灭。关于孟某为卖淫嫖娼者通风报信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B.构成容留卖淫罪C.构成包庇罪D.属于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特殊单位的人员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且情节严重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包庇罪的特殊行为方式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62条的规定,CD项为正确选项。65.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A.甲省推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将风险评估作为省政府决策的法定程序B.乙市聘请当地知名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C.丙区因发改局长立下“军令状”保证某重大项目不出问题,遂直接批准项目上马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县教育局网上征求对学区调整、学校撤并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意见答案:C66.甲诉乙继承遗产纠纷一案,丙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一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在向当事人送达判决时,甲当场口头表示不上诉,但在上诉期内又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乙当场口头表示上诉,而且在上诉期届满的前一天到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向一审人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时,上诉期已过了两天;丙当场口头表示要上诉,但始终未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在上述情况下,从法律上讲,对本案判决提出了上诉的人是谁?()A.甲、乙、丙B.甲C.甲、乙D.甲、丙答案:C解析:考查上诉的提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可知,甲为上诉人,丙则不是;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款的规定可知乙也是上诉人。67.下列属于要约邀请的有()。A.某时装店在其橱窗内展示流行服装样品B.自选商场的货架上摆放各类明码标价的商品C.某公司为了推销本公司商品,向街上过往行人发放商品价目表D.甲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告其招股说明书答案:A,C,D解析: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68.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1月结婚,但后因婚姻不和欲离婚。由于未能达成离婚协议,张某于2016年6月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李某却于2016年9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这3个月期间没有新情况与理由的出现,法院应当予以受理B.如果法院对张某与李某的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和好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那么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C.一审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不准离婚,原告张某不服进行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并对子女抚养、财产问题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此时二审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D.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考查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的规定,禁诉期间的限制对象为原告,因此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29条第1款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D项正确。69.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财产报告制度中,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包括:()A.被执行人6个月前买人的房屋B.被执行人9个月前获得的土地使用权C.被执行人1个月获得的工资D.被执行工厂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2年收到的货款收人答案:A,B,C解析:。《民亊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1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2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70.下列4份借款合同,双方对支付利息的期限均无约定,事后亦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义务应当如何履行?()A.甲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则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B.乙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则应当每满6个月时支付一次利息C.丙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30个月,则应当分别在满12个月14个月和30个月时支付利息D.丁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50个月,则应当分别在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和50个月时支付利息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借款合同中的利息支付问题。依《合同法》第205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斯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本题A选项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为正确选项。B选项不符合合同法规定,为错误选项。C选项符合合同法规定,为正确选项。D选项缺少第48个月时支付利息,为错误选项。本题正确选项为AC。71.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审理  B.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应直接审理  C.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  D.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72.下列哪些产品的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A.某商场销售的“三星”彩电只有韩文和英文的说明书B.某厂生产的火腿肠没有标明厂址C.某厂生产的香烟上没有标明“吸烟有害身体健康"D.某厂生产的瓶装葡萄酒没有标明酒精度答案:A,B,C,D解析:。《产品质量法》第27条。73.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甲因抢劫罪和绑架罪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对甲的减刑,应由其服刑地高级法院作出裁定B.乙因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被报请减刑的,法院应通知乙参加减刑庭审C.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丙的假释,可书面审理,但必须提讯丙D.丁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对丁的减刑,可聘请律师到庭发表意见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故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乙属于被报请减刑的人,因此是“应当”通知参加,而非“可以”,故B正确,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减刑程序不允许律师到庭发表意见。故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受贿罪属于职务犯罪,因此其假释应当开庭审理。故C错误。本题选B。74.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有权决定的事项是( )。A.解聘或者聘任公司经理B.对合并.分立.解散作出决议C.对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D.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答案:A解析: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75.未成年人朱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立案侦查,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朱某辩护人的有:()A.朱某的因贪污被开除公职的父亲B.朱某的已经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堂兄C.朱某就读的学校推荐的人D.朱某的母亲答案:A,C,D解析:本题考察辩护人的资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款的规定,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故A正确,B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及其监护人、亲友,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故CD正确。76.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为准B.简要说明可以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C.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内容为准D.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发明和实用新型要求的内容E.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受到产品类别的限制答案:C,D解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选项A错误),简要说明可以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选项B错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受到产品类别的限制(选项E错误)。77.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到法院另行起诉B.当事人认为仲裁调解书具有可撤销情形的,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C.人民法院在仲裁裁决具有不应当执行情形的情况下,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在发现仲裁裁决有错误的情况下,可依职权予以改变D.对于仲裁裁决有可撤销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所以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对于仲裁裁决有可撤销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调解书不得申请撒销,所以B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63条的规定,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有《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仲裁裁决,但不得依职权变更仲裁裁决的内容,所以C项错误。78.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二审案件的审理,遇有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B.二审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C.二审案件调解的结果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的,应当在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D.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答案:C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二审程序。一审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法院适用一审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若该程序无特别规定,则应参照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二审程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B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因此,二审调解书中并不需要写明“撤销原判”,C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7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在2005年8月1日前将货物运至甲公司所在地,自甲公司接到货物之日起10日内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2005年7月20日乙公司委托丙运输公司运输货物,丙公司运输车辆发生事故,货物全部毁损,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拒绝支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B:甲公司行使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C: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D:甲公司行使的是支配权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该条规定是先履行抗辩权。本题中按照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将货物运至甲公司所在地,才算债务履行完毕,不论什么原因,乙公司未将货物运至甲公司所在地,就意味着乙公司未履行自己的债务,甲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的履行要求。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所以C选项正确。80.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对象的普遍性B.效力的持续性C.准立法性D.可诉性答案:D解析:知识点: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所以选项D错误。81.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如何执行?()A:只能通过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B: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C: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请求,由人民法院以司法协助形式,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D:经当事人请求,可由人民法院依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约定,或按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答案:B,D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涉外执行。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按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选项中B、D项符合题意。82.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体现为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党中央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作为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B、党的地方组织决定相关层级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C、司法机关要按照党中央关于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D、党对国家法治事业的发展作出总体战略部署并推动决策实施答案:B解析:【考点】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要求【详解】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同样需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各级党组织必须充分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插手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故B项错误。其他选项正确。83.下列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的有( )。A.有偿合同B.实践合同C.双务合同D.有偿.无偿皆可E.诺成性合同答案:A,C,E解析:知识点: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合同。84.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律师应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17年)A.甲律师依法向被害人收集被告人不在聚众斗殴现场的证据,提交检察院要求其及时进行审查B.乙律师对当事人及家属准备到法院门口静坐、举牌、声援的做法,予以及时有效的劝阻C.丙律师在向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中致电对方当事人,告知对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D.丁律师在社区普法宣传中,告知群众诉讼是解决继承问题的唯一途径,并称其可提供最专业的诉讼代理服务答案:A,B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甲律师是提出被告人无罪的材料,故A项正确。该《办法》第37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乙律师及时有效的劝阻,故B项正确。该《办法》第3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丙律师告知对方的做法是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侵害委托人的权益,故C项错误。该《办法》第41条规定:“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不得为争揽业务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丁律师的做法是哄骗当事人提起诉讼,故D项错误。85.下列关于劳动仲裁的参加人说法正确的有( )。A.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B.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C.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5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D.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答案:A,B解析: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人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选项C表述不正确。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选项D表述错误。86.李某为江苏省人大代表,他还可以担任以下哪些人大的代表职务?()A、江苏省南京市人大代表B、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大代表C、全国人大人大代表D、上海市人大代表答案:A,B,C解析:《选举法》第45条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故D项不选。87.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有哪些?A: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所作的无罪辩解B: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C:被害人关于刘某对其进行人身伤害的陈述D:沾有血迹的杀人凶器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和沾有血迹的杀人凶器属于原始证据,但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所以是间接证据。88.李某花2000元购得某省M公司生产的苦茶一批,发现其备案标准并非苦茶的标准,且保质期仅为9个月,但产品包装上显示为18个月,遂要求该公司支付2万元的赔偿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的索赔请求于法有据B.茶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计委制定、公布并提供标准编号C.没有苦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该省卫计委可制定地方标准,待国家标准制定后,酌情存废D.国家鼓励该公司就苦茶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该公司适用,并报该省卫计委备案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选项B错误。《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据此可知,茶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是仅由国家卫计委制定的。选项C错误。《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4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选项D正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89.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四年B.人民陪审员不适用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C.甲曾因盗窃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所以他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D.人民陪审员可以担任审判长答案:D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9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故A选项错误。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2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故B选项错误。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6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故C选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故D选项的说法错误。90.甲、乙、丙3人(甲、丙户籍所在地及乙的经常居住地同在H市T区)合伙在H市C区开办了一家网吧,取名“三子网苑”。但未办理工商登记,亦未领取营业执照。某日,属地派出所前来检查,发现网吧内有十余台电脑内违规安装了赌博软件,即对网吧负责人甲进行强制拘留,同时还责令网吧停业整顿。事后,当事人分别就上述行政行为向S区公安局提起申诉,公安局作出了维持的裁决。如本案当事人对派出所处罚决定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甲应以个人名义提起不服被限制人身自由处理决定的行政诉讼B.甲、乙、丙三人应以“三子网苑”的名义提起不服责令停业整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C.除非甲在S区起诉,否则不服被限制人身自由及停业整顿两个不同的行政诉讼是不可能被同一个法院合并受理的D.对停业整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起诉的,乙、丙不是适格原告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9条,《行诉解释》第8条、第15条、第73条。91.甲的汽车被盗。第二日,甲发现乙开的是自己的汽车(虽然更换了汽车号牌但仍可认出),遂前去拦车。在询问时,乙突然将车开走。甲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乙的法律责任。甲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A.报案B.控告C.举报D.扭送答案:B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立案材料的来源,尤其考查报案、举报和控告三者的区别。报案是指被害人、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被害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出于公民的义务或者责任心,而主动向司法机关反映犯罪情况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包括自诉人和被害单位)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因此,A、C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耵条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显然,甲的行为并非扭送,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92.中国人李某定居甲国,后移居乙国,数年后死于癌症,未留遗嘱。李某在中国、乙国分别有住房和存款,李某养子和李某妻子的遗产之争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该遗产继承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多选)A.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甲国法B.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乙国法C.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中国法D.李某所购房屋的继承应适用房屋所在国的法律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题中李某定居甲国,后移居乙国。故其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所以,A错误,B正确,C错误。不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不动产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的法律。所以,D正确。93.商标局受理了一批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均未发现在先申请。商标局应当依法驳回下列哪些注册申请?()A.将“五角星”文字商标使用于油漆商品上B.将“小黄米”文字商标使用于小米产品上C.将“明亮”文字商标使用于灯泡商品上D.将“红高粱”文字商标使用于高粱酿制的白酒类商品上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商标的禁止条件。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用“五角星”作为文字商标是允许的。故A选项不当选。《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性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小黄米”属于小米的质量或者主要原料,反映其颜色等,故B选项当选。而“明亮”作为文字商标用在灯泡上,表示其用途或者功能,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于灯泡上,故C也当选。“红高梁”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在高粱酒上获得注册。故D选项当选。94.关于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B.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D.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答案:A,B,C,D解析:以上选项表述均正确。95.下列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说法正确的是:()A.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是基全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合同的关系人B.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是同一人C.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相互投资或持股D.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商业银行担任答案:D解析:。参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25、28条的规定。96.下列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中,属于一般书面形式的有( )。A.合同形式B.传真形式C.电报形式D.登记形式E.审批形式答案:A,B,C解析:知识点:民事行为的形式。选项D、E属于特殊书面形式。97.孙老太太早年丧偶,独自抚养两个儿子长大成人。两个儿子成年后,都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孙老太太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为其与儿子分家析产并责令儿子支付赡养费。一审法院判决两个儿子每人向孙老太太一次性支付赡养费8万元。孙老太太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未进行分家析产,此时二审法院应怎样处理?()A.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B.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C.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告知王老太太就分家析产问题另行起诉D.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2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98.甲将乙杀害,经鉴定甲系精神病人,检察院申请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审理该案,应当会见甲B.甲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C.甲出庭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D.经审理发现甲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答案:A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根据《最高法解释》第529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据此,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此,B选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530条第2款、第3款规定:“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无异议的,法庭调查可以简化。”据此,C选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531条规定:“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据此,D选项错误。本题选A。99.单某将八成新手机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卢某,双方约定:手机交付卢某,卢某先付款1000元,待试用一周没有问题后再付3000元。但试用期满卢某并未按约定支付余款,多次催款无果后单某向M法院申请支付令。M法院经审查后向卢某发出支付令,但卢某拒绝签收,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20天后,卢某向N法院起诉,以手机有质量问题要求解除与单某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单某退还1000元付款。根据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卢某拒绝签收支付令,M法院采取留置送达是正确的B、单某可以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因卢某向N法院提起了诉讼,支付令当然失效D、因卢某向N法院提起了诉讼,M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选项C.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据此可知,支付令的法定异议期是15日,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算。本案中,卢某未在法定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其在收到支付令20天后,向其他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故M法院也无需裁定终结督促程序。100.关于扣缴义务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1年)A.是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B.应当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C.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D.应当直接到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扣缴义务人。A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据此,A项正确,不当选。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据此,B项正确,不当选。C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据此,C项正确,不当选。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据此,扣缴义务人可以将税款报告表邮寄或者用其他方式送达税务机关而不是必须将纸面材料送到税务机关,故D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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