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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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关于累犯的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罪的犯罪人B.一般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人C.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犯罪的犯罪分子D.累犯必须从重处罚,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答案:C2.张某、王某、李某出资设立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各自的持股比例为30%、30%、40%;2017年8月,张某要陪孩子出国读书,欲转让其股权,其中一半转给王某,另一半转给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将股权转让给王某,应征得李某的同意B.张某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应征得王某和李某的一致同意C.如果李某不同意张某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则应自己购买,如果不同意购买,则推定其同意购买D.张某的股权应优先转让给王某、李某而不是乙公司答案:A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自由转,随便转,不通知,不优先”,所以张某可以自由将股权转让给王某,A项错误。第71条第2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对外转让,基于人合性保护,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一共三股东,所以张某对外转让股权,须其他两股东都同意才能满足法定条件,B项正确。基于推定同意的理解,李某不同意股权对外转让,应自行购买,不购买,推定为同意转让而非强行购买,C项错误。第71条第3款:“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同等条件”的前提下,而不是必然享有的,D项错误。3.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不应当先行调解的有:A.钱多多和张程程的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是双方都强烈反对调解B.甲、乙、丙三人的合伙协议纠纷C.马某和牛某的宅基地纠纷D.何大琳和何小琳之间的继承纠纷答案:A解析:。《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A选项虽然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但是双方当事人都强烈反对调解,属于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情况。注意,调解必须建立在合法和自愿的基础上,不能强迫当事人调解,所以A当选。B选项属于合伙协议纠纷,C选项属于宅基地纠纷,D选项属于继承纠纷,都属于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所以A选项正确。4.甲公司承建乙公司的一栋商品楼,施工期间甲公司的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乙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场地,甲公司要求顺延工程日期B.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C.甲公司允许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D.因发包人变更计划,甲公司要求增付返工费用答案:C解析: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某甲意图杀害某乙,某日趁乙不备将乙从跨江大桥上推下企图将乙淹死,不料乙却因头部碰到石头而摔死,并不是被淹死的。甲的行为:()A.是故意杀人罪(既遂)B.是故意杀人罪(未遂)C.是意外事件D.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对具体因果过程的认识错误问题。对具体因果过程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对犯罪的定性和犯罪形态。6.—对法国夫妇婚后移居西班牙,后来华工作。该夫妇于2011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西班牙生活。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的条件和手续适用的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收养的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和西班牙法B.仅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C.收养的手续应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D.因养父母为法国人,应适用法国法律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收养。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A正确。7.甲在某楼下的闹市购买物品时,被楼上掉下的一罐液体砸到胳膊,皮肤被罐内的不明液体腐蚀,被送往医院。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人难以确定,但根据警方在现场的判断,不明液体肯定是在二楼以上的人泼的。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一楼的人不承担侵权责任B.二楼以上的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根本不可能实施该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二楼以上的人构成共同侵权D.二楼以上的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平均负担赔偿责任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A、B考点:高空和物责任讲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下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中因一楼的人根本不可能实施该行为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故AB项正确,当选。二楼以上的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应对受害人履行补偿,而不是赔偿,故D项错误,不当选。共同侵权是指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且共同侵权行为也以过错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但不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联络。而在本案中,楼上的住户并没有实施共同的侵权行为,只是其中一户实施了侵权行为,不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为共同侵权。故C项错误,不当选。8.中国甲公司的一项发明在中国和A国均获得了专利权。中国的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中国地域内的专利独占实施合同。A国的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在A国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并制造专利产品,A国的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在A国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并制造专利产品。中国的戊公司、庚公司分别从丙公司和丁公司进口这些产品到中国使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专利独占实施权D.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答案:B,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具有地域性。独占实施许可,意味着在特定法域内,除了被许可人之外,包括许可人在内的所有人均不得再使用该专利。普通许可,意味着在特定法域内,除了被许可人之外,许可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专利,同时还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独占实施合同效力范围限于中国的地域之内,因此,甲公司又在A国的地域内许可丙公司使用的行为不构成违约,A项错误。乙公司只是享有在中国地域内的专有实施权,并没有权利授权丁公司在A国地域内使用专利的权利,其行为构成违约,故B项正确。丙公司经甲公司合法授权取得了在A国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权,因此丙公司制造该专利产品是合法的。戊公司从丙公司处进口该专利产品,属于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行为。根据《专利法》第69条的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因此戊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故C项错误。庚公司从A国的丁公司进口这些产品,而丁公司没有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因此,庚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专利权,故D项正确。9.甲公司在中国签发一张以德国乙公司为受益人、以德国丙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乙公司在德国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班牙丁公司,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依照我国《票据法》,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是否有签发该票据的能力应依德国法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该汇票的背书争议应适用西班牙法C、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法D、丙银行拒绝承兑后,该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德国法答案:C解析:《票据法》第97条第1款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因此,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出票地)法,故C正确。10.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B.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次数均以2次为限C.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D.法庭审理中,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且只能由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答案:C1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人会议与管理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选举产生,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B.债权人会议对不履行职责的管理人有权更换C.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对管理人的报酬事项D.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监督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的相关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所以选项A错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债权人会议无权更换管理人,也不能确定管理人的报酬。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所以选项B、C错误。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并回答询问。所以选项D正确。12.共用题干下列选项中,属于检察官违反忠诚规范行为的是、()A、参加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B、收取当事人钱财,私放在押犯罪嫌疑人C、从事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活动D、因玩忽职守,造成错案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A项,实行独任审和简易程序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能为了加快案件进度而擅自实行,选项A错误;B项,实行庭前证据交换是提高司法效率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推行,故选项B正确;C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以后,被告有权在15天之内提交答辩状,法官擅自把这一法定的期间缩短为5天,明显损害了当事人的法定权利,选项C错误;D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原则和精神,当事人享有充分陈述和辩论的权利,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该保证当事人的这一权利,事先限制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时间,无疑会损害当事人的这一合法权利,选项D错误。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检察官遵守忠诚规范,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关于忠于国家,《检察官法》第35条第(一)项规定,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因此选项A正确。忠于人民,在行动上,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因此,D为正确答案。选项B、C主要是违反了公正原则而非忠诚原则。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23条的规定,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因此A、B错误,D正确。根据该准则第15条的规定,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C正确。《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根据该条规定,C、D选项不在检察官的任职回避范围之内。《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该法第47条规定,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故C项说法错误;该法第53条规定,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而D项中处罚期满已经达到三年,故可以担任合伙人,故应选B、D。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A、B项错误。《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而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应选A、B、D项。律师职业道德中有一项规定即避免利益冲突。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本题中甲律师就同一合同既是乙银行又是丙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构成利益冲突。显然,A、B项不正确。至于C项,同一个律所律师仍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因此不是合理的选择,故D项当选。《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A项仅仅持授权委托书会见的说法不对。该法第34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所以B项正确。该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所以C项正确。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所以D项正确。所以应选B、C、D项。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20条,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A项正确。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同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B、C项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选。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第(二)项,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D项正确。13.共用题干某甲明知一批蛋糕上涂抹了长期食用后会致癌的工业色素,因价格便宜而购进准备出售,后被工商人员查获,查获时销售金额为1万元,而库存蛋糕货值5万元,则某甲的行为构成:A: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B: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销售伪劣产品罪D:未遂答案:B解析:依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关键在“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案中长期食用后会致癌的工业色素是有害非食品原料,故构成B项。本罪为行为犯,一经行为即构成既遂,故D项不正确。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法》第145条之规定,郑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系危险犯,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43条之规定,卞某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尤其要注意D选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41条所作出的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该罪已经成为行为犯,而不需要具备“足以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因此D选项错误。14.特别法优先原则是解决同位阶的法的渊源冲突时所依凭的一项原则。关于该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相对于同时施行或在前施行的一般规定优先适用B.同一法律内部的规则规定相对于原则规定优先适用C.同一法律内部的分则规定相对于总则规定优先适用D.同一法律内部的具体规定相对于一般规定优先适用答案:A,B,C,D解析:根据《立法法》第92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据此,A项应选。规则规定是原则规定的具体化,但规则规定也可能对原则作出特别规定,故B项应选。分则规定可能对总则规定作出特别规定,故C项正确。具体规定也可能对一般规定作出特别规定,故D项应选。1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溢短装条款”是指、()A、卖方交货不得少于约定的数量B、卖方交货不得多于约定的数量C、卖方交货既不能多于也不能少于约定的数量D、卖方交货在一定的幅度内可以多于或少于约定的数量答案:D解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溢短装条款”是指允许卖方按一定的幅度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16.某国有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系划拨所得,该公司以本公司的一栋三层办公楼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后来由于办公人员增加,公司在办公楼上加盖了两层。银行贷款到期,公司无法偿还本息。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银行只能通过拍卖办公楼的方式实现抵押权B、办公楼上新增的两层不是抵押财产C、拍卖办公楼时,只能拍卖设定抵押权的三层,不能拍卖新增的两层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银行对拍卖三层办公楼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答案:A,C,D解析:根据《担保法》第53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包括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对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权实现方式并未作特殊规定,所以A选项不正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B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第51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办公楼拍卖后,应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银行才能优先受偿,所以D选项不正确。17.某市的县地税局于2005年7月9日通知某银行冻结丁某的存款20万元,但未告知丁某。丁某在2010年4月23日到银行取款时被告其存款被冻结。丁某对冻结存款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错误?()A.丁某最迟可在2010年6月22日申请行政复议B.丁某只能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C.丁某有权最迟在2010年7月23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该银行可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答案:B,C,D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复议申请期限未作特别规定,故本案的复议申请期限应当从2010年4月23日起算,算至6月22日(4月份还剩7天,加上5月份的31日,故6月22日为申请复议期限的最后一日)。故A项正确,不选。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对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地税属于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根据上述规定,若县地税局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可以是县政府,也可以是市地税局,除非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特别规定。故选项B“只能”的表述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2条,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本题,冻结行为是2005年7月9日作出的,故对丁某的最长保护期到2010年7月9日,故选项C“7月23日”的说法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在本题,县地税局的冻结行为不影响银行的任何权益,故银行不可充当本案第三人。选项D错误。18.确属必需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的用地有()。.A.国家机关用地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军事用地C.公益事业用地D.交通用地.E.工业用地答案:A,B,C,D解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的用地有:(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19.以下属于不得转让采矿权的情形的是()A.全部转让采矿权的.B.被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意的C.按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D.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E.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答案:B,C,D,E解析:根据国土资源部201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管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转让:(1)采矿权.部分转让的;(2)被纳入矿产资掠开发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3)按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4)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5)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6)采矿权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税务、检察机关等通知立案查处状态的。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投产未满5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按原协议出让程序办理。国有.矿山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应当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同意。20.2009年1月,甲(1993年4月生)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1年3月20日,甲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后逃跑,6月被抓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不适用《刑法修正案(八)》B:对甲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甲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可以适用死刑D: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答案:B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未成年人犯罪【详解】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如果对被告人有利的话,就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所以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甲在杀人时未满18周岁,应当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选项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指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行为人在犯抢劫罪的时候未满16周岁,因此对甲不应当适用死刑,C选项是错误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65条第1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甲属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根据《刑法》第65条的这一规定,不应当认定为累犯,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21.★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它是有着广泛代表性的国家机关B.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国家财政预箅,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国家法律的重要法律草案;中共中央提出的国家领导人人选;国防上的重要方针政策;关于祖国统一的重要方针政策;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等都属于政治协商的内容C.政协全国委员会同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D.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各社会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答案:A,B解析:。22.甲为某国驻华领事,因以下案件涉诉,我国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的有:()A.甲以个人名义在某区因购买别墅发生的纠纷B.甲因继承遗产而引起的纠纷C.甲在旅游途中,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D.甲以领事身份为所在领馆购买名贵古典家具而引起的纠纷答案:D解析:。《领亊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4条。23.1999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1999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0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经查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仅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而无A公司的签章。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题中,A公司虽未在加工承揽合同上签章,但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且B公司已经接受,加工承揽合同成立。24.杜某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杜某缓刑应如何执行?()A.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负责B.原判人民法院负责C.公安机关负责D.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答案:D解析:考点:缓刑的执行机构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本题答案为D。25.刘某因与丈夫黄某不合,离家不归。一天,其女(12周岁)来到刘某住处,刘某指使其女用家中的毒药毒杀黄某。其女回家后,即将鼠药拌入黄某的饭中,黄某食用后中毒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刘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女儿杀人,应当从重处罚B.刘某教唆其女儿杀人,属于共同犯罪C.对于刘某,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其女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D.对于刘某,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其女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答案:D解析:关于AB选项。教唆犯的教唆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是指教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或是巳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8种承担刑事责任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教唆不满14周岁或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8种犯罪行为之外的犯罪的,是间接正犯,应该按照间接正犯处理,不构成教唆犯。刘某指使其12岁的女儿毒死黄某,刘某不是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不适用关于教唆犯从重处罚的规定。因此,AB选项的说法错误。关于C选项。根据《刑法》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刘某指使其12岁的女儿毒死黄某,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而非传授犯罪方法罪。因此,C选项的说法错误。关于D选项。刘某指使其12岁的女儿毒死黄某,刘某是间接正犯,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其女才12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D选项的说法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某公司在宣传其生产的“椰子汁”产品的广告中,未经作者许可,使用了歌剧《洪湖赤卫队》中的插曲《洪湖水浪打浪》的一部分为其背景音乐。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什么权利?A:摄制权B:保护作品完整权C:广播权D:发表权答案:A,C解析:《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由此看来,他人使用作者的作品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必须获得作者的许可。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本题中将《洪湖水浪打浪》一曲作为“椰子汁”产品的背景音乐,没有歪曲、篡改该曲目,因此选项B不正确。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广播权是作者许可或者禁止他人广播自己作品的权利,是作者因作品的创作而享有的权利。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属于一次性权利。一旦作者自己或委托他人将作品公之于众,就履行了发表权,这项权利也就用尽了。《洪湖水浪打浪》已经发表,因此没有侵犯其发表权,选项D不正确。27.甲采用武力威胁的方法,胁迫乙同其一道盗窃丙。乙万般无奈之下只能在甲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帮其望风。甲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丙觉察,甲见事情败露,随手捡起一块大石头向丙头部砸去,致丙当场死亡。案发后,县公安局经县检察院批准,将甲、乙二人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将甲、乙二人移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期间,甲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经审查,县检察院认为甲可能判处2年有期徒刑,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县检察院最长可在多少日之内做出起诉决定?()查看材料A.14日B.15日C.1个月D.1个半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适用速裁程序案件审查起诉期限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因此答案应当选B。28.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是大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的会计。某日,王某出差将一张支票遗失。虽然大唐公司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挽回了损失,但是由于这次失误,大唐公司将王某开除。王某由于被开除心情不佳,其与丈夫程某的关系骤然紧张。后双方大打出手,程某遂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于是指定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王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在法庭辩论阶段中,王某发现本案的书记员黄某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其便向审判员张某要求黄某回避。后张某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要求复议一次,遂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问题:(1)对于王某与程某的离婚案件,法院派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法院是否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为什么?(3)本案中王某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本案中由张某作出回避的决定是否恰当?驳回王某的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4)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黄某应否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5)本案中王某的复议是否恰当?答案:解析:(1)法院派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的做法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只有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制,由于本案的受理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故已无适用独任制的可能性。(2)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2款的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为离婚案件且王某提出了申请,则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3)王某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回避的申请是恰当的,因为回避申请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者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张某作出回避的决定是恰当的,因为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是正确的,因为黄某既不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也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同时也不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4)黄某应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5)王某的复议并不恰当,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是向作出是否准许回避决定的法院提出,而非上一级人民法院。29.2015年4月,居住在B市(直辖市)东城区的林剑与居住在B市西城区的钟阳(二人系位于B市北城区正和钢铁厂的同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阳向林剑借款20万元,月息1%,2017年1月20日前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合同还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向B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至2017年2月,钟阳未能按时履约。2017年3月,二人到正和钢铁厂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委员会委派了三位调解员主持该纠纷的调解。如调解委员会调解失败,解决的办法有:  A.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B.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要求林剑居住地的街道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C.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D.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选项A正确。民事纠纷的解决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双方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选项B正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选择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选项C错误。《仲裁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该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据此可知,B市东城区是不设仲裁委员会的,钟阳和林剑的仲裁协议中没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因此不能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选项D正确。《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30.马某欲成立一团体,向县民政局申请社团登记,县民政局决定不予登记。马某不服申请复议。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马某可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马某可向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C.被申请人应为县民政局D.马某的申请不属于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不应受理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D的说法与《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8)项的规定不符。决定由县民政局作出,故被申请人应为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既可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向其本级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31.住所位于我国A市B区的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我国M市N区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美国乙公司在我国C市D区设有代表处。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M市N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B:C市D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C: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D: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答案:A,B,C,D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涉外民事诉讼【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M市N区作为合同签订地,其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选项正确,应选。C市D区作为美国乙公司的代表机构住所地,其法院对本案也享有管辖权,B选项正确,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因此,法院向乙公司送达时,可向乙公司设在C市D区的代表处送达,C选项正确,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但甲公司住所地在我国A市B区,不适用上述规定,应适用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的15日上诉期,故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32.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哪些内容:()A.审查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反诉B.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C.组织交换证据D.进行调解答案:A,B,C,D解析:考查庭前会议。根据《民诉解释》第225条的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4)组织交换证据;(5)归纳争议焦点;(6)进行调解。33.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6年10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甲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乙公司使用。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1.8万元,装修免租期为五个月,逾期支付租金需按日租金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一个月,出租方可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应支付违约金11.8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自2017年7月起拒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甲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2018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的房屋租金70.8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70.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3600元,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公开审判制度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答案:B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是对处分原则的考查。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支付租金,并没有提出利息和解除合同的诉求,故B项正确。3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良好运行,依赖于其良好的机构设置和会议制度。关于全国人大及其下设机构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些?()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B.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外,各专门委员会不对任何机构负责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D.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答案:B,D解析:考查全国人大的内部组织。B选项错误,应当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D选项错误,《宪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35.天虹公司位于甲市A区,其股东张某位于乙市B区,李某位于丙市C区,因利润分配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对该诉讼有管辖权的是:()本案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为诉讼代理人?()A.朱某系甲市A区当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B.陈某系当事人张某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C.王某系天虹公司的工作人员D.沈某系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答案:A,B,C解析:A、B、C考点:诉讼代理人讲解:《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A项中朱某系甲市A区当地的基层法律工作者符合第1项规定;B项中陈某系当事人张某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符合第3项规定;C项中王某系天虹公司的工作人员符合第2项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剔除了,因此D项答案错误,选择A、B、C。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李某在法庭上作证说,他曾听徐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某的经过。李某向法庭提供的证言,属于证据分类中哪类证据?A.传来证据B.直接证据C.有罪证据D.言词证据答案:A,B,C,D解析:。李某的证言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徐某杀害高某的事实,属于直接证据。根据证据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将证据划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认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李某的证言显然属于有罪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的证据,是言词证据。李某的证言是言词证据。37.公安机关在故意杀人的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廖某的一本日记,这本日记证明廖某曾经在案发现场出现过,该本日记属于何种证据种类?()A.书证B.物证C.直接证据D.传来证据答案:B解析:考点:证据的分类讲解: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图表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物品。在本案中,日记是以其位置来证明廖某曾经到过犯罪现场,因此属于物证,所以B选项正确。38.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一货物买卖合同,约定适用法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相关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国法律B.因当事人已选择适用法国法,本案涉及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应适用法国法C.如争议涉及外汇管制问题,则该问题应直接适用中国法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须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概述____法律适用和直接适用。A正确,依《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因此,该合同适用法国法律。B错,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0条,涉及食品和卫生安全的问题,应该适用中国法。所以,虽然当事人对合同有法律适用的选择,但涉及食品卫生的部分应当适用中国法,同样,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问题,应该适用中国法。C正确。D正确,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即无须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39.发生下面所说的哪种情况,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A.李某依法取得了在江边某处采沙的许可,后为了防洪筑坝的需要,行政机关撤冋了该许可B.猎户赵某违反规定滥杀动物,其持枪证被行政机关吊销C.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未经实地检查其场地条件就批准了该申请,后该许可被撤销D.王某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为了取得生猪屠宰许可证而贿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后王某的许可证被上级机关吊销答案:A解析:。《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擻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本题中A项即属此类。B项中,赵某的行为构成权利的滥用,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吊销其持枪证是合法的职权行为,不符合第8条规定的补偿条件,故不予补偿。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被撤销,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所以CD项的情况不适用补偿。40.贾律师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辩护意见中写到:“首先,被告人刘某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其次,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所窃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刘某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故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关于该意见,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辩护意见既运用了价值判断,也运用了事实判断B、“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属于事实判断C、“本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人所窃取财产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属于价值判断D、辩护意见中的“只是”、“仅为”、“仅从”这类词汇,属于法律概念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考点】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律概念【详解】价值判断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等相关判断,以主体为价值取向,随主体不同而呈现出差异,具有较强的主观性,是典型的“应然”判断(法律应该是什么)。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尽可能地排除主体的情绪、情感、态度等主观性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入,客观地确定事实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法律是什么)。事实判断具有唯一性,真伪取决于跟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相符。A项正确,辩护意见既有价值判断,也有事实判断。通常,事实判断是包含于价值判断之中。B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等均是主观性较强的价值判断;C项属于事实判断。“只是”、“仅为”、“仅从”等词汇,不属于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前述词汇并不具有法律意义。【陷阱】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内容有超纲嫌疑,但作为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基本素养,应该掌握。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第一,判断的取向不同。价值判断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不同而呈现差异;事实判断以客观情况为取向,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第二,判断的维度不同。价值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而事实判断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价值中立”。第三,判断的方法不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它关注应当是怎样的;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第四,判断的真伪不同。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41.下列哪一项损失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保的责任范围?()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B、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C、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D、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答案:B解析:平安险的意思是单独海损不赔,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以及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故本题选择B项。42.甲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乙,票面记载金额为10万元,乙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该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丁,但将汇票的记载金额由10万元变更为20万元。之后,丁又将汇票最终背书转让给戊。其中,乙的背书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变更之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B: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C: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D:丁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考点】票据的变造【详解】根据《票据法》第14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因此,甲和乙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丙和丁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选项A和C正确,选项B和D错误。【陷阱】本题的陷阱有两个:一是,以票据变造的时点为标准,变造之前和变造之后签章的人,票据责任是不同的;二是,对于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情形,应当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从而按照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承担票据责任。43.周某把碱面分装成200小包,交给江某,告诉江某包中是海洛因,让他以每包200元的价格出售,每包给江某提成20元,江某以200元每包的价格卖掉40余包,二人的行为如何?A:周某构成诈骗罪,江某构成贩卖毒品罪B:周某不构成犯罪,江某构成诈骗罪C: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D: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答案:A解析:本案中,周某具有诈骗的故意,也知江某会贩卖毒品;而江某则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却不具有诈骗的故意。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分别定罪,即周某构成诈骗罪,江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正确选项是A项。@##44.甲、乙、丙三人共同抢劫案,一审判决后,甲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突然死亡,乙也提起了上诉,丙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请根据本案回答下列问题: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乙、丙的量刑均过轻,且应定抢劫罪,则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二审法院不得加重乙的刑罚,但可以加重丙的刑罚B.二审法院不得加重乙的刑罚,也不能加重丙的刑罚C.二审法院不得加重乙、丙的刑罚,但可以改变罪名D.二审法院既不得加重乙、丙的刑罚,也不得改变罪名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根据《刑诉解释》第325条的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45.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霍某在靓顺公司购得一辆汽车,使用半年后前去靓顺公司维护保养。工作人员告诉霍某该车气囊电脑存在故障,需要更换。霍某认为此为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靓顺公司免费更换,靓顺公司认为是霍某使用不当所致,要求其承担更换费用。经查,该车气囊电脑不符合产品说明所述质量。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霍某有权请求靓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霍某只能请求该车生产商承担免费更换责任C.霍某有权请求靓顺公司承担产品侵权责任D.靓顺公司和该车生产商应当连带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之瑕疵责任。A、B项:《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靓顺公司是汽车销售合同当事人,其销售的汽车“气囊电脑不符合产品说明所述质量”,属于产品瑕疵,应承担违约责任,A项正确。生产商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承担“更换”这一违约责任。B项错误。C、D项:《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第1款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侵权责任的承担,必须以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产品以外的人身、财产的损害为前提。本题中,不存在“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故靓顺公司和生产商均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故C、D项错误。46.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B.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D.无效答案:D解析:无(原答案为D)。《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原《合伙企业法》只规定了普通合伙,公司转投资行为的对象限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是新的《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甲公司是否可以对乙厂进行投资,取决于乙厂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由于题干中并未指明,因此此题无解。47.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的优益权包括:()A.监督合同履行权和制裁权B.指挥权C.单方变更权D.无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单方缔结合同的权力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合同的概念。行政机关的优益权主要包括合同履行中行政主体享有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时,行政主体才能行使单方变更权、解除权。因此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予以补偿。行政合同区别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之处就在于其双方性,尤其是订立时,必须有相对人的自愿。所以D项错误。48.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 )。A.实施主体.范围.规则.实施结果B.范围.程序.内容.方法C.原则.范围.程序.相对人D.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答案:D解析:知识点: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的四项内容。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49.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下列哪一项行政法原则的要求?  A.合理行政  B.高效便民  C.诚实守信  D.程序正当答案:C解析:诚实守信原则可分为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和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两个子原则。具体表现为: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本题中,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A: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答案:D解析:【考点】简易程序【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规定的限制。根据本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D选项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故A选项不应选。该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二)劳务合同纠纷;……故B选项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而《关于适用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2条规定,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受《民诉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的限制,可以少于30日。因为并没有直接规定于《民事诉讼法》,故C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51.2013年8月3日,同德公司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栋写字楼。2014年5月4日,同德公司向甲银行借款3000万元,同时以该写字楼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根据甲银行的要求同德公司委托同心公司作保证人,同心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6年1月5日,甲银行将该3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乙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16年2月3日通知了同德公司。现3000万元借款已到期,同德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关于银行应当如何行使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银行应当先就同德公司的写字楼实现债权B、银行应当先要求同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C、银行实行抵押权和保证没有先后顺序D、同心公司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答案:A,D解析:《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银行应当先实行债务人同德公司提供的物保,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因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因此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同心公司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关于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乙、丙三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B.甲、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C.甲、丙二人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D.甲单独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乙、丙不成立出售、购买假币罪答案:A,C,D解析:。主客观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甲与乙就出售、购买假币达成了共同故意,并约定由乙实施,因此选项B正确。53.江苏省徐州市王某为应对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在银行工作的朋友陈某借用已经贴现过的承兑汇票用于银行质押贷款,并承诺几天内归还,还帮助陈某拉存款。欺骗陈某的信任,使得陈某利用本单位未在汇票的背书栏内签名、盖章的漏洞,将本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借给王某使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的行为构成贷致诈骗罪B.王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C.王某明知该汇票并非本公司所有,且已被贴现,自己对该汇票不具有支配、处分权,而向金融机构隐瞒真相,以本公司作为合法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了质押贷款,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D.陈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答案:B,C,D54.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C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详解】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属于犯罪构成中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属于客观事实。目前关于因果关系的通说是“条件说”,根据“条件说”,如果甲没有与崔某发生争吵,没有攻击其肩部及屁股,则崔某的死亡结果就不会发生,一者之间形成了“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的说法是正确的。但是有因果关系不等同于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甲并没有伤害崔某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A是错误的。由于甲与崔某素不相识,甲对崔某本身的特殊体质不可能知悉,因此也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崔某死亡的结果,D的说法也是错误的。甲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崔某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所以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意外事件,B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55.秦统治者总结前代法律实施方面的经验,结合本朝特点,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对于秦律原则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以身高作为标准,男、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人,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B.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对故意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C.对共犯、累犯等加重处罚,对自首、犯后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等减轻处罚D.无论教唆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对教唆人均实行同罪,加重处罚答案:C解析:秦律以大约六尺五寸的身高为成年标准,故A项错误。在秦律,过失犯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从轻处罚而已,故B项“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的说法错误,故C项正确,不赘述。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才加重处罚,故D项错误。56.中国X公司与美国Y公司订立一项出口电器合同,约定有关该合同争议的解决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X公司负责安排巴拿马籍货轮运输,并约定适用《海牙规则》。该批货物在中国港口装船时因操作失误使码头装卸设备与船舶发生了碰撞,导致船舶与部分货物的损失。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案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该案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海事法院管辖C、出口合同的双方选择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约定是无效的D、运输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法答案:B解析:《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第1项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故B正确。57.★法律文化对法律意识是一种包容关系,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意识,但两者不是同一的,其区别主要有下列哪些方面?()A.法律意识通常有较为明显的政治色彩、意识形态色彩;而法律文化更多表现出民族性和群体的习惯化心理特征B.法律意识的主体较为广泛,包括个人、群体、社会等;而法律文化的主体仅为群体C.法律意识比较抽象,是法律文化中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因素;而法律文化则更为具体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律意识主要指人们的有关法律现象的感觉、态度、情感、观念、知识等心理因素;法律文化则是法律现象的全部心理因索及其外化形式(法律行为模式)答案:A,B,D解析:。“法律意识比较抽象,是法律文化中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因素,而法律文化则更为具体”,这一说法存在问题,一般而言,法律传统比较抽象,是法律文化中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因棄,而法律文化则更为具体。58.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关于事实六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年)A.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B.甲集资诈骗的数额为2000万元C.根据《刑法》规定,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处死刑D.甲已死亡,导致刑罚消灭,法院对余款500万元不能进行追缴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集资诈骗罪。成立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明知无法归还而隐瞒真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属于“非法占有目的”。AB项,甲在资金链断裂明知无法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仍继续扩大宣传,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元的,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客观基础上具备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对2000万元资金成立集资诈骗罪。故AB项正确。《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规定。故C项错误。《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集资诈骗罪的余款500万元作为犯罪所得的赃款,依法应予以收缴并返还被害人。甲虽然死亡,针对其的所有刑罚都已消灭,但是追缴赃物并不是刑罚,不会随着犯罪人的死亡而消灭,法院仍然应该对余款500万元予以追缴。故D项错误。59.共用题干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以下各项问题能够给予肯定回答的是、()A、张某发现8月份水费大大高于其他月份,遂到自来水公司询问,自来水公司解释说由于8月份张某所在的楼的总水表流量大大高于各家的分水表流量之和,为维护公司利益,也为了该楼用户以后可以互相监督,所以将差额平摊到各家用户。自来水公司的做法合法吗B、王某到某市旅游,在一景点处发现公共厕所很少,并且每人去一次厕所收费10元。公厕收费合法吗C、10月份李某得知单位马上派遣他到外地做销售代表1年,遂决定不交今年的取暖费,供暖公司通知李某,办理停止供暖手续的时间已过,李某必须交纳供暖费。李某有权拒绝供暖公司的要求吗D、陈某发起成立了“3.15维权会”,为消费者免费提供有关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咨询服务。陈某的行为违法吗答案:C解析:【考点】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详解:《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商品,未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属于此产品范畴。此外,初级农产品、不动产由于具有特殊性,也不适用《产品质量法》。A选项中奇石是李四捡得,未进行任何加工、制作,D选项中的饮料属于自产自销的产品,B选项中大米是初级农产品,所以三者都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畴,受害人均不能根据《产品质量法》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畴,所以钱七有权根据《产品质量法》起诉光明公司,C选项正确。【考点】消费者权益。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据此,非现场销售商品如果涉及报纸、期刊,因其具有时效性,不能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则,A项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据此,经营者收集信息必须经过消费者同意,故B项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C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第3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只有代言虚假广告时才需要承担责任,个别产品存在缺陷不等于广告即是虚假广告,不能要求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消费者的权利。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A选项中,自来水公司强行将总表与分表的差额平摊到消费者身上,B选项中,公厕收费畸高,都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A、B选项的问题都应给予否定回答,不选。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C选项中,李某不需要消费,即不需要供暖,供暖公司无权以办理停止供暖的时间已过为由强迫李某交纳供暖费,李某有权拒绝供暖公司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C选项的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应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该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根据这两条的规定,陈某有权设立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从事非营利性服务,因此陈某的行为合法,D选项的问题应给予否定回答,不选。【考点】食品召回制度。详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故本题应选A、B、D。60.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约定首付2万,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万、3万、3万,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2000年8月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B: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C: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D: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B,D解析:本题中,甲长期拖欠价款(已超过分期付款全部价款总额的五分之一),且对自己占有的标的物实施无权处分,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A项正确。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因此B项正确。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本题中丙并非通过拍卖取得标的物,甲也不具有同类产品的经营资格,C项错误。对标的物处分的无效不等于甲丙买卖合同的无效,丙返还潜水设备后仍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正确。61.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B.《北齐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C.《宋刑统》是宋代的单行的刑事法典D.《大明会典》为《大清会典》所效仿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中国古代法律的历史地位讲解:A项正确。《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B项正确。《北齐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C项错误。《宋刑统》虽名为《刑统》,但它是综合性法典而非仅含刑事内容的单行刑法典。实际上,无论是《刑统》抑或其前身《刑律统类》,皆非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宋刑统》沿自后周《显德刑统》,《显德刑统》上承《大中刑律统类》,而《大中刑律统类》是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统》。至于仅含刑事内容的专门刑法典,则迟至清末《大清新刑律》。D项正确。会典沿革如下:《唐六典》→《明会典》→《清会典》,这三部法典皆为中央朝廷按六部体例编制的行政法典。62.姜某与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引发诉讼,法院判决姜某经营的某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776万元及利息,姜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混凝土公司申请执行后,姜某一再实施逃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决定对姜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下做法中正确的是:()A.姜某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后,人民法院解除限制消费令B.人民法院设置举报电话,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举报C.经查证,姜某违反限制消费令,多次在某五星级酒店进行高消费,人民法院对其予以拘留、罚款D.某五星级酒店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人民法院对该酒店予以罚款答案:A,B,C,D解析:考查限制消费措施的规定。根据《限制消费规定》第9条的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故A项正确。根据《限制消费规定》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3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故B项正确。根据《限制消费规定》第1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故CD项正确。63.根据《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1万元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5000元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2万元,将8000元用于购买股票,4000元用于赌博,在1个月内归还1.2万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A.对挪用公款的行为,应按用途区分行为的性质与罪数;甲实施了两个挪用行为,对两个行为不能综合评价,甲的行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虽只实施了一个挪用公款行为,但由于既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要求,也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要求,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C.国家工作人员购买股票属于非法活动,故应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D.可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故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可以分为进行非法的营利活动和进行与营利无关的非法活动。当挪用公款进行非法的营利活动之时,“进行非法活动”和“进行营利活动”并非是对立关系,可以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解释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A项,对于挪用公款,在公款用途的性质并不矛盾、抵触之时,完全可以对行为进行综合评价。故A项错误。B项,甲虽然只实施了一个挪用公款行为,但是可以将炒股的8000元与赌博的4000元相加,评价为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从而可以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为由追究行为人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故B项错误。C项,挪用公款确实是违法的,但不能将挪用8000元炒股的行为评价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故C项错误。D项,可以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成立挪用公款罪。故D项正确。[注意]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进行了调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起点为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的,起点为5万元。64.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王某,男,20岁;被害人李某,男,16岁。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是:()A:王某的母亲B:李某的父亲C:王某的辩护律师D:李某的诉讼代理人答案:B,C,D解析:【考点】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可见,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本题中,被害人李某未成年,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B有权,应选。被告人王某已成年,就应当自己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不由其母代为行使,A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有权提出回避申请,C、D应选。本题选BCD。65.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央直接管辖的某大型国有企业,在某县境内设立的化工厂。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发生剧毒物质大量泄漏事故。污水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的规定:A.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张某无权要求该国有企业赔偿B.即便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张某仍然可以污水流入其鱼塘要求该企业赔偿C.县环保局应立即建议省政府对该企业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D.该企业如未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县政府将处以罚款,并报国务院批准责令该工厂关闭答案: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环境污染致害的赔偿为无过错责任,并不因为某厂有无过错影响其承担责任。故A选项抗辩理由不成立。《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B选项证明张某鱼塘鱼死亡与某厂污水流入没有因果关系,抗辩理由成立。该企业无需赔偿。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0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因此,县政府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对该企业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C选项错误。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0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本题中的企业为中央直接管辖的大型国企,其责令停业、关闭须经国务院批准。故D选项正确。66.《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C.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的时间效力。A项,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1997年刑法规定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则是对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次适用。很显然此处“可以”重于“应当”,对行为人应该适用旧法(更有利)。故A项正确。B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此前同样的行为并没被规定为犯罪。但B项不涉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为此罪的犯罪行为是“拒不支付”,而不是“拖欠工资”,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后,只能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处理此案。故B项正确。C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在此之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刑法修正案(八)》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一般情况下规定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高于一般故意伤害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对于《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应该按照旧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C项错误。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扒窃构成盗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规定,没有规定数额和次数。根据1997年刑法,构成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据此,明显比旧法的规定降低了起刑点,加重了处罚,即新法重于旧法。所以2011年4月30日以前扒窃,但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应适用旧法,不构成盗窃罪。故D项正确。67.位于甲市A区的黑马运输公司与位于甲市B区的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为其公司的一辆东风大卡投保。某日,该东风大卡从甲市A区出发,运载一批货物去往乙市C区,途中遇大雨,山石滑坡,在丙市D区发生保险事故。其后黑马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因保险理赔事宜发生纠纷,黑马运输公司欲起诉保险公司,请问下列哪个法院没有管辖权?()A.甲市A区人民法院B.甲市B区人民法院C.乙市C区人民法院D.丙市D区人民法院答案:A解析:考点: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讲解:根据《民诉意见》第乃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黑马运输公司欲起诉保险公司,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乙市C区是运输H的地,丙市D区是保险事故发生地,因此以上三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甲市A区作为原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答案选A。68.为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联合国大会2006年通过决议,设立了一个专门负责联合国人权领域的大会附属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联合国人权委员会B、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C、联合国人权理事会D、联合国人权法院答案:C解析: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决定设立共有47个席位的人权理事会,以取代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是联大的下属机构,联大将在5年后对该理事会的地位进行审查。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于2006年6月16日废除人权委员会。69.下列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说法正确的一项是:A、甲出于泄愤报复而对某一建筑物实施放火,刚引燃即被扑灭,甲成立放火罪的未遂B、乙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乙成立危险驾驶罪C、民警丙酒后将自己的配枪赠与朋友,丙的行为不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D、丁不具有驾驶资格,但从事校车业务,在运输中严重超载,对丁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放火罪的既遂标准是被燃物“独立燃烧”,甲的行为成立放火罪的既遂。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乙的行为已然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可以将此处的“出借”解释为包含“赠与”。实质的理由在于,赠与他人枪支是比出借枪支性质更严重的行为,根据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道理,赠与他人枪支的行为应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因此,丁成立危险驾驶罪。70.顺天公司与王庄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王庄村将其集体所有土地50亩以每亩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顺天公司,用于建造一别墅区。合同签订后,顺天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地价款,并先后投人4000万元工程建设款。随后,当地政府清理整顿房地产业的过程中,将该别墅区列为非法用地开发项目,下令停建。对于这一事件的以下评论,正确的是:()A.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顺天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B.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但可以出租。顺天公司可以通过长期租用这块土地进行开发C.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出租,但可以联营。本案如采用顺天出资、王庄村出地的合作开发形式,即为合法,可以不经政府批准D.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依法转让,本事件合乎法律规定,但应补办有关手续答案:A解析:。考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利用限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出租。顺天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据此,A项的评论是正确的,BD项的评论是错误的。另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联营共同举办的企业应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3条限定的企业,即为乡镇企业,同时也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3条限定的农业建设用途。因此,C项的评论是错误的。71.何某未经批准开设了民办学校,县教育局以其非法办学为由,查封了其开办的学校,并处以罚款。何某不服,向市教育局提起行政复议,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市教育局不能受理复议申请,因为何某同时提起了行政诉讼B.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起诉,因为何某同时提起了行政复议C.市教育局能受理复议申请,即使人民法院已受理起诉D.人民法院能受理起诉,即使市教育局已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复议法》第16条,《行诉若千解释》第34条。72.张三购买甲公司生产的饲料养鱼,导致鱼虾死亡,损失6万元,张三起诉甲公司侵权损害赔偿,向法院提交了同村村民李四起诉甲公司损害赔偿一案的生效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甲公司生产的饲料有质量问题,且与鱼虾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甲公司否认其生产的饲料与鱼虾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主张本公司并无过错。关于本案的证据与证明的分析正确的是A.应当由张三提供证据证明鱼虾死亡与甲公司饲料的质量问题存在因果关系B.应当由甲公司提供证据证明鱼虾死亡与甲公司饲料的质量问题不存在因果关系C.甲公司提供的证明本公司无过错的证据是本证D.甲公司提供的证明本公司无过错的证据是反证答案:B解析:首先确定案件的证明对象,在确定了本案证明对象的基础上讨论该证明对象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据此分析本、反证以及证明标准问题: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本证,提供本证应当达到相应证明标准;不承担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反证,提供反证无需达到证明标准,仅仅是为了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分析本案,关于甲公司生产的饲料有质量问题以及质量问题与鱼虾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已经是李四起诉甲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无需证据证明,故与证明责任无关。根据免证事实的规定,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委裁决、公证机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是免证事实,但是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相反证据推翻,故本案应当由甲公司提供证据推翻生效判决所认定的存在因果关系这一事实,即应当由甲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饲料与鱼虾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题A错,B对。C和D选项中,产品质量侵权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甲公司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故甲公司是否有过错与本案无关,不是本案证明对象,无需任何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无所谓本、反证的问题,故C、D选项表述均为错误。73.设戊有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庚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查看材料A.可向甲行使B.可向庚行使C.可向戊行使D.可向甲、庚、戊行使答案:A,B解析:本题涉及追偿权问题。依《担保法》第58条的规定,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消灭。同时依该法第12条的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清偿的份额。同时依据《民通意见》第32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对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故本题正确选项应为AB。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共用题干经夏某申请,某县社保局作出认定,夏某晚上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属于工伤。夏某供职的公司认为其发生交通事故系醉酒所致,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认定。某县社保局向法院提交了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夏某住院的病案和夏某同事孙某的证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夏某为本案的第三人B:某县社保局提供的证据均系书证C:法院对夏某住院的病案是否为原件的审查,系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D:如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确系夏某醉酒所致,法院应判决撤销某县社保局的认定答案:A,C,D解析:【详解】《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28条规定:审议规章草案时,有法制机构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所以A选项错误。《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27条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故而B选项错误。《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D选项错误。B选项中夏某同事孙某的证言不属于书证,错误不选。A选项错误,因为成立只是符合成立要件,仅仅表明这个行政行为在法律形态上是存在的,并不一定符合生效要件,可能成立之后无效。B选项撤销该具体法律行为使其效力终止,还可能因为法律修改、政策变化、情势变更等基于合法的撤回、收回、关闭、停止的原因而使其效力终止。A选项错误,县公安局不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县检察院。《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75.关于我国宪法与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的区别,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A.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而依据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另外,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B.通过的人数不同、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而依据有关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谁公布,实践中,四部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大公布的;而依据有关规定,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D.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答案:D解析:。考査宪法的修改。76.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2013年)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依据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大致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和非实证主义的。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法与道德是相互连接的。根据上述阐释,A项正确。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也就是说,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不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同时可以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因此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有三个要素,而且这三个要素可以进行不同的联结与解释。根据上述阐释,B、D项正确。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分为两类:以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内容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根据上述阐释,C项错误,应选。77.赵某与王某为邻居,常有口角。一天,由于王某养的羊吃了赵某菜地里的菜,赵某怒,遂砍伐王某屋前的果树K)棵。王某向乡派出所控告,乡派出所接到控告,经调查后,以县公安局的名义对赵某作出5天拘留的决定,并责令赵某赔偿王某200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A.王某因对果树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B.县公安局与赵某形成了平权性法律关系C.赵某因砍伐王某的果树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D.赵某因砍伐王某的果树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绝对法律关系答案:C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隶属性法律关系和平权性法律关系;按照主体双方是否确定,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A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B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隶属性法律关系;D项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属于相对法律关系。因此,只有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78.甲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的第3天,乙向法院申报权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公示催告期间已经届满,法院应当驳回乙的权利申报B:法院应当开庭,就失票的权属进行调查,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C:法院应当对乙的申报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甲到场查验票据D:法院应当审查乙迟延申报权利是否具有正当事由,并分别情况作出处理答案:C解析:【考点】公示催告程序【详解】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前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如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因故未申报权利,而在申报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同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具有同等效力。《民诉意见》第23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79.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下列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团体的是( )。A.律师协会B.证监会C.证券业协会D.中华新闻工作者协会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前,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社会团体,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证券业协会、中华新闻工作者协会等,以及经授权的某些事业组织,如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行政机关。80.共用题干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请回答第95~100题。关于仲裁协议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买卖合同虽已解除,但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兴源公司可以据此申请仲裁B:兴源公司返还货款的请求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买卖合同无关,不应据此申请仲裁C:仲裁协议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D:双方选择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涉外仲裁机构,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应当重新选择答案:A解析:【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详解】《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我国《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但仲裁所具有的快捷性、灵活性和经济性的特点,仲裁所体现出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仲裁原则,以及《仲裁法》对独任仲裁员仲裁和书面审理的肯定,实质上都包含了简化仲裁程序的精神。因此,各仲裁委员会在制定仲裁规则时往往规定有简易程序。就仲裁协议而言,即使当事人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选择双方认为合适的仲裁机构,并不受案件本身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限制,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考点】简易仲裁程序【详解】仲裁中的简易程序与仲裁的普通程序相比,体现了如下特点:(1)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在仲裁程序中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即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现职公务人员不能担任仲裁员。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审理方式灵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既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3)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适用简易程序时,程序中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不论是提交答辩书和其他材料的期限,还是提出反请求的期限;不论是指定仲裁员的期限,还是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的期限.抑或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较之普通仲裁程序中的期限来说都有所缩短。(4)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不签名。因此,D选项内容不属于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考点】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详解】《仲裁法解释》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考点】执行措施【详解】《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因此,A选项中的执行措施正确,应选。《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民诉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执行担保【详解】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担保被批准后,不能裁定终结执行,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恢复执行后,法院可以执行担保财产,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恢复执行后,可以执行担保财产,也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本题中郭某提供了担保财产,因此属于自己为自己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恢复执行后,既可以执行字画,也可以执行郭某的其他财产,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D。【考点】执行异议【详解】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朱某提出的异议理由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因此,其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但无权申请再审,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81.郭某因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刑事拘留,欲委托辩护律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郭某可以委托2人至3人作为辩护人B.辩护律师和某要求会见郭某,应当经过公安机关的许可C.律师和某知悉郭某正在实施叛逃罪的,应当予以保密D.侦查终结前,律师和某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听取其意见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辩护人的范围、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刑诉法解释》第38条第1款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由此可知,一名被告人至多委托两名辩护人,而不是三人,故A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由于贿赂案件的侦查机关是检察院,所以,题中辩护律师应当经过检察院的许可,故,B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叛逃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某应当即时告知司法机关。故,C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故,D项正确。82.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地法院负责执行的一案中,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在乙地,于是甲地法院请求乙地的不动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乙地的不动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后拒绝协助执行。则甲地法院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A.可以对乙地不动产管理部门予以罚款B.可以对乙地不动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C.由于乙地不动产管理部门为单位,故在此种情况中不可以适用拘留这一强制措施D.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答案:B,C解析:考查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执行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BD项正确。83.下列各案件中,对于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说法错误的有:()A.村民刘某诉县供电局安装的高压线太低而电死了他家的牛,请求损害赔偿,则县供电局应当对自己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B.苟某从事狗肉屠宰工作,现杀现卖。毛某是爱狗人士,坚决反对贩卖狗肉,在苟某的摊前与其理论。毛某在发生争吵后不顾阻拦自行打开狗笼,被狗咬伤,花费上千元注射狂犬疫苗。毛某诉至法院,要求苟某赔偿。毛某应对自己被狗咬伤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C.2018农历新年时,甲、乙、丙三人同时在小区内燃放烟花,不小心炸伤路过的丁,丁为此支付医疗费3000元。现丁将甲、乙、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用,但法院无法查清究竟是甲、乙、丙谁燃放的烟花炸伤了丁。甲、乙、丙应当对自身的行为与丁受伤的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和自身的行为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D.赵某在一居民楼下正常行走,突然三楼李某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下来,正砸在赵某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支付医疗费4800元。就花盆坠落砸伤赵某的事实,应由赵某负责举证答案:A,C解析:考查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应由受害人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加害人过错和因果关系相关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了某些特殊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故C项中关于甲、乙、丙的共同危险行为与丁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证明责任,但甲、乙、丙对自己的行为存在过错仍应由丁承担举证责任,C项当选。A项不属于《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的特殊侵权案件,过错事实应由村民刘某承担举证责任,A项当选。84.下列与犯罪故意和共犯有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一开始不知道现住自己家的张三是罪犯而收留,但在知道其是杀人犯后仍然加以隐藏的,可以构成窝藏罪B.乙为发展公司业务而正常申请贷款100万元。取得贷款不久,公司业务停滞,乙便将贷款转贷牟利,不构成高利转贷罪C.丙发现李四挪用公款所取得的款项放在家中,尚未使用,就“借用”李四的公款50万元购买毒品,丙属于挪用公款罪共犯D.丁(非国家工作人员)一开始并不知道丈夫田某多次受贿的事实,但在行贿人王五告知丁其有求于田某时,丁接受了王五提供的财物,丁构成受贿罪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C项中李四单独挪用公款放在家中,意味着挪用公款的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存在形成共犯的空间。丙知道李四家中有挪用的公款而“借用”的,既没有与李四共谋挪用,也没有指使或参与策划李四挪用,所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85.2013年2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巴西世界杯纪念短袖T恤1万件,双方约定:乙公司合同签订一周内向甲公司交付5万元定金,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6万元违约金,乙公司应在4月5日前支付30万元首期价款,甲公司从5月1日起分批交付T恤,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随后,乙公司按约交付了定金。4月4日,乙公司准备按约支付首期价款,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生产经营严重恶化,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付款,并电告甲公司暂停付款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T恤生产原料马上准备到位,正准备安排工人从4月10日起加班生产,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不交货并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不同意。乙没有按期支付首期价款,并于4月7日发出通知,解除甲乙之间合同,取消交易。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为生产该批T恤,于2013年2月2日立即向丙公司订购所需胚布一批,要求丙4月8日前送至甲公司。4月8日,丙将甲订购的胚布交由丁运输公司运送至甲公司时,甲公司负责人表示,由于乙公司昨日取消交易,甲公司也将解除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故请丁送回该批胚布于丙。丁回程途中,遭遇泥石流,该批胚布全毁。关于甲乙之间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虽然在4月5日前没有支付首期价款,但不应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4月4日电话中关于将不交货的表示构成违约C.甲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D.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取消交易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必须负举证义务,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某一种情形之一。本题中,乙公司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不履行支付30万元首期价款义务,不属于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构成违约,故A错误。由于乙公司不属于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甲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担保,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故C错D对。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甲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故B选项错误。86.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与红日公司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由张某代办托运将合同标的货物以铁路运输到红日公司所在地。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张某与远见运输公司订立合同,由远见运输公司以铁路运输的方式将货物运至红日公司所在地,并约定货到以后付运费。在运输车辆快到红日公司所在地时,突然路面坍塌导致车辆和货物翻毁,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关于远见公司要求支付运费的说法,正确的是:A.无权请求谁支付运费B.张某C.张某或者红日公司D.红日公司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14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远见运输公司未收取运费,且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灭失,所以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故A正确。87.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重大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査,公安机关根据侦査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采取了技术侦查措施。请回答下列问题:在下列哪些犯罪案件中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B.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C.重大的贪污犯罪D.盗窃罪答案:A,B,C解析:A、B、C考点:技术侦査措施的适用范围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杏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故ABC正确。D错误。88.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选项A中,甲系村民小组的组长,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选项B中,乙也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该立法解释,乙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选项C中.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部门经理,不是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因此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选项D中,丁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与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89.A市物资有限公司、谢某等十余户居民诉A市瓯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案2010年11月,A市瓯江区政府编制了2006年至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3年8月14日,区政府作出《关于对瓯江区花园小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同年9月5日对上述《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决定对位于花园小区的A市物资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谢某等60余户居民的房屋进行征收。物资有限公司中方代表叶某以及谢某等60余户居民对《征收决定》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征收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叶某以及谢某等60余户居民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叶某以及谢某等60余户居民提出上诉。在诉讼过程中,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在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刘某用警棍击打前来抵抗的谢某等三位居民,导致其手臂右肘关节裂纹性骨折。【问题】1.本案中,物资有限公司中方代表叶某是否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3.本案原告应在什么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证据?若逾期提供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4.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5.区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说什么?6.若谢某等三位居民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答案:解析: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物资有限公司中方代表叶某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资各方认为合资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3.行政诉讼中,原告应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4.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审理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的合法性;二审法院的审理对象是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和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5.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市政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书面决定强制执行并送达当事人,与当事人可达成执行协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执行等程序和执行原则。6.若谢某等三位居民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注意,三大诉讼法的审理对象有所区别:行政诉讼一审审理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审审理对象是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民事诉讼一审审理对象是针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二审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刑事诉讼一审的审理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与量刑,二审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90.某市民政局以某慈善基金会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为由给予该基金会负责人刘某15万元罚款。刘某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将罚款额改为5万元。刘某仍不服向法院起诉。该法院安排助理审判员丁某一人审理。下列说法不成立的是:A.本案可以调解B.本案由丁某一人审理,应经本案当事人同意C.本案一审对象是5万元罚款D.本案可由市民政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答案:D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0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罚款案件属于自由裁量行政案件,故A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2款,案件涉及款额超过二千元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故B项对。本案为复议改变后起诉的案件,被告应当是复议机关市政府,被诉行政行为应当是市政府的罚款5万元。故C项对。既然市政府为被告,管辖法院应当是中级人民法院,故D项“基层”字眼错误。91.★.鲁某与律师周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约定被告归还赔偿款以后由该律师事务所先行妥善保管,十日内向委托人鲁某交还。但律师周某未经鲁某同意将赔偿款私自扣留,达4月有余。关于律师保管委托人财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財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財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B.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保管委托人财产C.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联系其他律师继续承办D.律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答案:A92.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只要是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就应当宣告缓刑B: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D: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使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适用缓刑答案:B,C,D解析:《刑法》第73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可见,以上三类主体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之下,才能适用缓刑,因此A选项错误。同时,该条还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93.关于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一国的法律体系包含已被废止的法律规范B.被一国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属于该国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C.宪法属于公法的一个组成部分D.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查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全部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整体。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规范。94.李某(16岁)故意伤害周某,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下列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B.公安机关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C.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李某实施了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D.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李某没有相关违法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答案:A,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故A项正确,B项的错误在于,公安机关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是向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请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C项正确,D项错误。95.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甲一张购物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2万元、使用期限为1个月。甲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2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B: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既遂)罪C: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罪D:甲的行为构成受贿(预备)罪答案:B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受贿既遂,其次甲未能利用这一财物致其失效,属于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置,不影响犯罪的既遂。96.大德汇通公司是一家食品加工类上市公司,魏某是公司的副总经理,在公司的机器设备采购过程中,其以高于市场500万元的价格从其妻弟梁某处购得一套饮料生产线设备,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为亲友非法牟利罪B.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C.受贿罪D.滥用职权罪答案:B97.下列有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是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之一B: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C:合理行政原则属于行政法治的范畴D:行政效能原则是权责统一原则的要求之一答案:A解析: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是合理原则的要求之一。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98.下列行为中,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有:A.某国有公司经理将本单位公款10万元借给亲友使用半年B.某国有公司经理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公款10万元供另一公司使用半年C.某高校校长为方便学生实习,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校公款100万元借给某设计研究院使用半年D.某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个人决定,将社会捐助的用于该村灾民房屋重建的水泥50吨借给其表弟经营建材业务半年答案:A,B,D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因此,A、B、D项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当选。C之所以不当选,在于该项并未表明某高校校长“谋取个人利益”。9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修建一座办公楼,并完成装饰,事后双方又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北京的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工程交付后,质检单位鉴定大楼主体合格,但装饰材料存在安全隐患,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返工重修并赔偿损失,双方发生争议,若甲公司依据仲裁协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北京仲裁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B.双方应当协议选择北京的某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C.两公司之间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D.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管辖是有效的答案:A,B,C解析:。《仲裁法解释》第6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由此可知,仲裁协议只能选择一个仲裁委员会,如果选择两个的,则无效。本题中双方约定北京市的仲裁机构,是不明确的,因为北京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分别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故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除非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确定选择其中一个。故ABC项表述正确。本题中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管辖是无效的,因为协议管辖要求选择的法院必须确定和唯一。本题中双方约定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约定并不明确。故D项错误。100.甲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经其辩护人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对甲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变更手续?()A.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B.报请原批准机关备案C.自主决定并通知原批准机关D.要求原批准机关撤销逮捕决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程序。《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由此可见,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自己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无需再提请批准,只要通知即可。因而,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营业地在我国的甲公司向营业地在英国的乙公司订购电脑2000台。合同规定,电脑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上海,2013年7月2日纽约港装货,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问题。货物于2013年7月2日装船,但是外包装有破损。乙公司向船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乙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乙公司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上海港后,甲公司发现,电脑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电脑亦受到损坏,遂向船方提出索赔。船公司出示了乙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由乙公司负责,并建议甲公司凭手中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下列关于船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船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船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有义务将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B.船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保函对承运人与托运人以外的第三人无效C.船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是违法的D.船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清洁提单的签发是基于乙公司的保函,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主张责任答案:A,B解析:。考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规则。船公司应承担责任。因为船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有义务将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该保函仅在船公司和托运人之间生效,船公司不得以保函对抗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2.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答案:C解析:【考点】特别程序【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D选项说法错误,陪审员不能参加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而不是通常不参加。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申请人或起诉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选民资格案件。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特别程序所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复议B: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C:复议机关应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D: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不同答案:D解析:【考点】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详解】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参加或者由行政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A项不当选。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B项不当选。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据此,C项不当选。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33条的规定处理,即依照处理申请人的制度处理。据此,选项D当选。4.共用题干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请回答第92-94题。2013年9月,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B: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入主张赔偿其损失C: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D: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答案:C,D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以及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王某不享有对外签约的权利,而且这样的决定不会给王某造成经济损失,故A、B两项错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D项正确。同时需要注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代表权限限制在合伙企业内部具有拘束力,张某必须遵从合伙人会议决定,故C项正确。合伙企业对田某的对外代表权限并无特别规定,不因数额较大而需要征得朱某同意,故A项错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事务执行人提出异议,相关事务应当暂行执行。但田某对外签约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完全合法有效,故异议不影响合同的效力,B项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的规定以及第39条的规定,本题中的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企业,所有的合伙人对外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论是否承担合伙企业事务,故C项错误,D项正确。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B、C两项正确。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只有金钱债务才能够被代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能被代位,故A项错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朱某并未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依法出质给刘某,故刘某不享有优先受偿权,D项错误。5.张某16周岁的儿子小张职高毕业后参加工作,张某为小张投保了人身意外险,受益人为张某的妻子李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不能为小张投保B:张某不能指定受益人C:张某指定李某为受益人,应征得小张的同意D:张某有权自行指定受益人答案:C解析:本题中小张虽然只有16周岁,但是已经以劳动收入作为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所以小张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指定受益人,所以B项不正确,被保险人小张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人张某指定受益人必须经小张的同意,所以C项正确,D项不正确。6.关于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应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  B.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C.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说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D.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答案:D解析: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错误。《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询(讯)问并制作笔录。选项B错误。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选项C错误。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电子数据的清单、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并由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说明原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通过数据恢复、破解等方式获取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的,应当对恢复、破解过程和方法作出说明。选项D正确。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7.甲男、乙女于1999年在广州认识,后因工作关系二人于2002年一起调至北京,并于次年4月在北京登记结婚。2004年,甲男赴美国学习,留下乙女一人在深圳居住,2006年乙女去探亲,后二人在美国纽约州定居。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2008年,乙女向美国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该法院不予受理,乙女遂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此案应由哪地法院管辖?()a.只能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只能由深圳某基层人民法院管辖c我国法院不予受理d.由北京或深圳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答案:D解析:。考查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締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締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为婚姻締结地,深圳为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定居地,只能选D项,A、B、C项均不正确。8.杨某为养羊专业户,一日在放羊的过程中遭遇冰雹,羊受惊走散,分别混人甲、乙、丙的羊群。请回答第89~91题:由于杨某的羊与乙的羊在品种、大小等方面皆相同,并且乙的羊数量众多,因此,乙一直没有注意到自己的羊群中混入了杨某的羊。一日,杨某找到乙,要求其返还羊二,乙已经花去草料费30元。下别表述正确的是:A.杨某请求返还羊二,可基于物上请求权B.杨某请求返还羊二,可基于不当得利C.乙请求支付30元的草料费可基于无因管理D.乙无权请求支付30元的草料费答案:A,B,C解析:权利人有权要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返还的依据可以是基于所有权,或者是基于不当得利。据此,A、B正确。《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支付的草料费为必要费用,权利人杨某应当支付。据此,C正确,D错误。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甲将其一辆二手机动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该机动车刚发生过重大车祸。甲知道乙比较迷信,如果知晓该车祸事实可能会拒绝购买,因此未向乙说明该事实。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有权在得知该车辆曾发生过车祸后1年内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B.乙有权以被欺诈为由,向甲发出撤销合同的通知,合同自该通知到达甲时即被撤销C.如果乙选择接受该车辆,但是必须降低价格,则乙有权向法院主张变更合同D.如果乙未主张撤销合同,因合同继续有效存续,则乙无权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可撤销的合同问题。根据通说观点,二手汽车出卖人对买受人负有以下信息的告知义务:汽车的行驶里程数、重大车祸史等。因为该等信息会影响到买受人的购买决策和意思。本题中,甲在与乙订立二手车买卖合同时,对于汽车刚发生重大车祸的事实负有告知义务,但是甲因为担心乙拒绝购买而故意隐瞒,从而导致乙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甲乙之间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属于因欺诈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A选项,《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曰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故A选项表述正确。(2)对于B选项,根据《民法总则》第148条及《合同法》第54条第1款,受欺诈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而不能以通知的方式撤销合同,故B选项错误。(3)《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法》第54条第3款已经被《民法总则》第148条修改。因此,受欺诈人乙只享有撤销权,不再享有变更权,故C选项表述错误。(4)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与乙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的过程中,甲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给乙造成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乙有权向甲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故选项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10.甲以牟利为目的复制淫秽物品后,又将其销毁。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成立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既遂。B.甲的行为成立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中止C.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甲没有牟利D.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甲没有将该物品传播出去答案:A解析: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实施了复制淫秽物品的行为,复制行为实施完毕,复制品达到一定数量即可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既遂,不需要行为人已经传播出去或实际牟取利益。一旦既遂,就不能再成立中止,既遂后再销毁淫秽复制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A项正确,当选。B、C、D三项错误,不当选。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下列关于合议庭说法错误的是:A.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审判长可以提请院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B.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C.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合议庭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延期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D.对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1次答案:C解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7条规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因此,A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规定》第10条规定,“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因此,B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规定》第5条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可见,C选项中的“延期审理”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法解释》第178条的规定,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因此,D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12.已有101个国家和地区确认了依《共同申报准则》(CRS)实施信息交换的意向,CRS的目的在于遏制跨境逃税国际合作,关于CRS,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在实施CRS的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财务信息会自动交换B.CRS需要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出交换信息的申请C.通过CRS交换信息申请时需要提供涉税的证明材料D.通过CRS交换信息需要提出理由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国际税法。CRS与双边协定中的情报交换条款有所不同,双边协定中的情报交换是依申请进行的,并非自动完成,申请时需要提供涉税的证明材料。而CRS将是自动的、无需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换。只有A正确。13.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平等权,下列事例中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的是:()A.在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岗位上,女性由于身体条件的原因,工作量少于男性,所以企业相应地给予男性工人更高的工资B.生产清真食品的企业,拒绝雇佣汉族C.某物业公司招收保安,要求身高180cm以上,拒绝了很多身高不达标的应聘者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某中学招聘老师,在招聘简章中写明“男性优先”答案:D解析:考查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判断是否侵犯平等权,要考察区别对待的原因是否合理,并且直接相关。A选项不侵犯平等权,因为男性身体条件相对优越,完成了更多工作任务,根据同工同酬,应获得更多薪酬。B选项中,为了维护少数民族的基本信仰和生活习惯,所以才采取这种办法。C选项也是比较合理的考察。D违反了平等原则,对女性求职者有歧视。14.下列关于我国行政区划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些?()A.全国人大有权设立特别行政区B.国务院有权批准省级行政区划C.省政府有权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划分D.北京市政府有权决定某乡的区域划分答案:A,B,D解析:。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划的机关有:全国人大有权设立特别行政区、国务院是省级和县级行政区划的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是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变更,亦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分。因此,ABD三项正确。15.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A.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税款B.查封扣押C.代履行D.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E.冻结存款账户答案:B,E解析:知识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査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所以选项B、E正确。代履行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所以选项C错误。强制执行税款和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所以选项A、D错误。16.下列关于妨害司法的犯罪,说法错误的有:A、甲编造一份虚假证言,花重金买通了证人李某,让其按照书面上的证言供述,李某答应。李某成立伪证罪,甲则成立伪证罪的教唆犯B、乙用暴力阻止案件的关键证人作证,即使证人依然作证,乙也成立妨害作证罪的既遂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为使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将该证人杀死,对丙应按照故意杀人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数罪并罚D、丁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丁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帮助犯答案:A,B,C,D解析: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证人李某作虚假证言,成立伪证罪。甲教唆证人作虚假证言的行为,成立妨害作证罪,而不是伪证罪的教唆犯。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妨害作证罪并非行为犯,如果证人依然作证,说明行为没有侵害司法公正,成立犯罪的未遂。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是正确的。但该行为并不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因为该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书证、物证。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丁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实行犯。17.根据《国家赔偿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承担的责任B:对国家机关的民事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按照《国家赔偿法》承担赔偿责任C:国家赔偿采单一违法归责原则D:国家赔偿包括公有公共设施的损害赔偿答案:A,B解析: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虽然侵权行为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但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是这些机关或工作人员,而是国家。国家对受害人给予的赔偿来自国库。故A项正确。对国家机关的民事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按《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处理,故B项正确。国家赔偿采用多元归责原则,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违法,或虽未违法但存在过错或者从结果上看已经造成损害的,国家就须承担赔偿责任。据此,C项错误。《国家赔偿法》不调整公有公共设施的致害赔偿。国家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最大区别是:前者是行使国家权力引起的国家责任,后者是非权力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按《侵权责任法》处理。故D项错误。18.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答案:C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遗产;遗嘱的无效【详解】《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此可见,甲死亡所获赔款成分复杂,其中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均不属于遗产,选项A错误。由于有遗嘱,本题中的继承应按遗嘱继承处理,由于遗嘱未指定乙能够继承遗产,因此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选项D错误。《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由于本题中的遗嘱未给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这一部分无效,但不影响这部分之外的遗嘱的效力,选项B错误。《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据此,C项正确。19.甲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乙,票面记载金额为10万元,乙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该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丁,但将汇票的记载金额由10万元变更为20万元。之后,丁又将汇票最终背书转让给戊。其中,乙的背书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变更之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B: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C: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D:丁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答案:A,C解析:【考点】票据的变造【详解】根据《票据法》第14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因此,甲和乙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丙和丁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选项A和C正确,选项B和D错误。【陷阱】本题的陷阱有两个:一是,以票据变造的时点为标准,变造之前和变造之后签章的人,票据责任是不同的;二是,对于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情形,应当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从而按照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承担票据责任。20.孙女士于2004年5月1日从某商场购买一套化妆品,使用后皮肤红肿出疹,就医不愈花费巨大。2005年4月,孙女士多次交涉无果将商场诉至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B: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C: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孙女士可以要求撤销合同答案:A,B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规则【详解】《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题中孙女士与某商城之间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已成立生效并由双方交易完成,因此孙女士不能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选项C错误。对于商场出售化妆品导致孙女士身体受到的伤害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孙女士有权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选项A、B正确。由于本题中孙女士与商场签订合同过程中不存在《合同法》第54条中规定的可撤销事由,因此孙女士不能要求撤销合同,选项D错误。21.某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张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控张某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意见不统一,其中正确的意见是:A:审判员甲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的,应当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变更起诉B:审判员乙认为,本案中证明张某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对本案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C:审判长丙认为,虽然本案的证据不足,但是现有证据表明张某很可能是杀人凶手,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但是不必判处死刑,判处较轻的有期徒刑D:审判员丁和戊均认为,审判长丙的意见是正确的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最重要的体现。“疑罪从无”是指作出无罪判决,即彻底否定检察机关的指控,并不是部分否定其指控,因此定罪并判处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22.关于德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德国统一前普鲁士曾制定过《禁止组织新党法》B、德国1877年《民事诉讼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C、德国1900年《民法典》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D、希特勒统治时期颁布了以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为指导的《加洛林纳法典》答案:C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德国法的历史沿革;德国的司法制度;《德国民法典》【详解】希特勒统治时期,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将国家政治生活全面纳入战时轨道。在宪政方面,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故A项错误。德国1877年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故B项错误。《加洛林纳法典》(1532年颁布)是德国封建时代后期颁布的刑法典,而不是希特勒统治时期颁布的。故D项错误。C项表述正确,《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法学家发挥了重要作用,无论在立法技巧还是体例结构上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陷阱】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于1877年颁布《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其中只有《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故B项错误。C项关于“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的提法,只要我们对德国民法典的地位有足够高的评价,同时联系德国民法典的立法争论和法学家的作用,德国民法典的立法倾注了不止一代德国法学家的集体智慧,应该基本能够判断这个提法是靠得住的。23.下列有关委付和代位求偿的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而代位求偿则既可以适用于货物的全部损失又可以适用于货物的部分损失B.代位求偿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的C.被保险人提出委付,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方式D.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委付通知后,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但是委付一经接受即不得撤回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货物运输保险____委付。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把残存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公司,并请求赔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委付通知应以书面的方式作出。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委付通知后,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但是委付一经接受即不得撤回。代位求偿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由第三者造成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后取得向过失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只有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才能取得向过失责任方要求补偿的权利。所以,ABD正确。24.某甲涉嫌入室抢劫一案由A市人民检察院承办,在承办过程中承办人员万检察官受人请托隐瞒某甲的犯罪事实,最后形成以盗窃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的意见。此意见经该案主管人员李检察官审核批准。就该执法过错而言,万检察官和李检察官应该如何承担责任?()A.若李检察官未有疏忽大意,则万检察官和李检察官均应承担责任B.若李检察官未有疏忽大意,则由万检察官承担责任,李检察官不承担责任C.若李检察官确有疏忽大意,则万检察官和李检察官均应承担责任D.若李检察官确有疏忽大意,则由万检察官承担责任,李检察官不承担责任答案:B,C解析:。考查检察官职业责任。25.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海洋公司与顺利公司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货物从A地港口运输至B地港口。在实际运输过程中,货物首先由顺利公司运输至C地港口,再由风帆公司运输至D地港口,最后由远航公司运输至B地港口。海洋公司在卸货过程中,发现货物因水湿损毁。对此,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A.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海洋公司只能请求顺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若有证据证明,运输货物系在从C地港口运输至D地港口过程中水湿损毁,则海洋公司有权请求风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若无法证明货物水湿发生在何一运输区段,则应由顺利公司、风帆公司、远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若有证据证明,运输货物系在从D地港口运输至B地港口过程中水湿损毁,则海洋公司只能请求远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C,D解析:依据《合同法》第313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入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故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26.孟某经营一家旅馆,除正常经营外,还与多个卖淫组织有联系,为卖淫女的卖淫行为提供住所。至案发时,孟某经营的旅馆接纳卖淫嫖娼行为共计千余人次。在公安机关的专项整治社会管理秩序的活动时,孟某为卖淫嫖娟者通风报信,致使部分人逃脱处罚。孟某与一个卖淫组织的主犯较为熟悉,在公安机关通缉该名主犯时,孟某将其藏匿在亲戚的租住房内,且为其提供逃往东南亚的资金,致使该卖淫组织很长时间内没有被完全消灭。关于孟某将卖淫组织的主犯藏匿在租住屋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构成窝藏罪B.构成包庇罪C.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D.构成妨害作证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窝藏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A为正确选项。27.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关于该条文所表现的宪法规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性质上属于组织性规范B.通过《民法通则》中有关姓名权的规定得到了间接实施C.法院在涉及公民名誉权的案件中可以直接据此作出判决D.与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相结合构成一个有关人格尊严的规范体系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A项: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这类规范从宏观角度确立了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调整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形式。组织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与具体的职权范围等。宪法中有关国家机构部分主要体现组织性规范的要求。故A项错误。B项:宪法实施的直接性和间接性包括宪法实施方式的直接性和间接性与宪法制裁的直接性和间接性两大方面。虽然宪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具有直接性,但宪法的实施方式的间接性更为突出。这实际上是由宪法作为“母法”的特点决定的,也就是说,宪法在实施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具体法律规范来作用于具体的人和事的。故B项正确。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指出:“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该批复从实际上否决了法院判决时直接引用宪法条文的做法。因为,只能法院只能引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等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而宪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根本法,不在可被引用的范围。同时,由于法院不具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也就决定了其在审判过程中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故C项错误。D项: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我国宪法和法律构成了一个有关人格尊严的规范体系。主要基本内容包括第一,公民的姓名权。第二,公民的肖像权。第三,公民的名誉权。第四,公民的荣誉权。第五,公民的隐私权。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28.案情: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某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查明谭某抢劫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判处谭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程序。但同时为防止谭某家人转移财产,该法院遂于报请死刑核准当日没收谭某财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于9月3日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并送达到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前谭某揭发原任职单位一领导的重大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后查证属实),但原审人民法院院长认为谭某主观恶性大,仍然决定于9月18日执行死刑。当日在司法警察的临场监督下,完成了死刑的执行。问题:本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案:解析:1.中级人民法院于报请死刑核准当日没收谭某财产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在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之前,中级人民法院不可就自已的判决先行执行。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47条有明确规定,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2.接到执行死刑命令的第15日才执行是错误的,应是7日以内交付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在谭某揭发他人重大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后,人民法院仍当场执行死刑是错误的,应当停止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1)项、第(2)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3)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4.由司法警察进行临场监督是不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29.以下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表述中,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原告资格是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B.有原告资格的人一定而且也只能是原告C.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必须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D.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必须是其主张权益的享有主体,我国行政诉讼不存在他人诉讼和公益诉讼E.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所受具体柠政行为的侵害是已经发生的损害答案:A,D解析:。B项错在有原告资格的人还有可能作为第三人。C项错在起诉人并不一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更不需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例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主体。E项错在行政诉讼中,并不要求侵害已经发生,只要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认为其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可。30.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订立了进口一批机器的合同,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由韩国某航运公司所属的“明浩”号运输。运输途中由于“明浩”号的过失在公海与一巴拿马籍货轮相碰,导致甲公司的机器受损。关于本案,依《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承担因其过失引起碰撞导致机器的损坏B.甲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C.甲公司应向德国乙公司提出索赔D.韩国某航运公司对因碰撞导致的巴拿马籍船舶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但对本船承运的机器免责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货物运输____海牙规则。A错,因为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航行过失引起的损失是免责的,所以不能向航运公司提出索赔。B正确,航运公司对航行过失是免责的,而一切险对此类风险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此,甲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C不正确,乙公司是托运人,本题货损与托运人没有关系。D正确,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本船承运的货物是免责的,但与对方船舶不是合同关系而是侵权关系,因此,韩国公司对对方船舶因碰撞引起的损失不能免责。31.2006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王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11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C: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5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D: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3月4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D解析:【考点】国家赔偿范围【详解】因为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王某在未满16岁的时候盗窃,不负刑事责任。根据1996年《国家赔偿法解释》第1条规定,依照刑法第14、15条(修订后为第17、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王某在未满16岁的时候盗窃,依照现行刑法第17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则国家对其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从2006年12月5日至2008年6月5日——不予赔偿。对判决确定后已经执行的羁押,即从2008年6月5日至2009年3月2日期间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国家应予赔偿。据此,选项A正确,该题应选B、C、D。32.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因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广,当地领导私下曾有“必须重判”的说法。①主审李法官听此说法即向院长汇报。②开庭时,李法官对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不予理睬。③李法官对刘检察官当庭反驳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严斥该律师立场有问题的做法不予制止。④李法官几次打断律师用方言发言,让其慢速并重复。⑤律师对法庭上述做法提出异议,遭拒后当即退庭抗议。⑥刘检察官大声对律师说:“你太不成熟,本地没你的饭吃了。”⑦律师担心报复,向当事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⑧李法官、刘检察官应邀参加该律师所在律所的十周年所庆,该律师向李、刘赠送礼品。关于法律职业人员的不当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①④⑤B.②③④C.②⑥⑦D.③⑦⑧答案:C,D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李法官应独立审理案件,重大复杂的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据此,①错误。《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应当先行调查。据此,②做法错误。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官斥责律师立场的行为错误,应当予以制止。据此,③错误。方言听不懂,要求其慢速等没有错误。④没有问题。对于方言问题,可以有其他解决方法,律师退庭的行为妨碍诉讼进行。据此,⑤错误。检察官应当尊重律师等诉讼参与人。据此,⑥错误。除特定情形外,律师不得解除委托关系。据此,⑦错误。法官、检察官不能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据此⑧错误。33.甲见住在对面房间的邻居乙(女,20岁)的房门虚掩,即起歹念,持刀进入乙家,用刀抵住乙,索要现金。在发现乙没有钱后,不甘心,便要求发生性关系。乙极力反抗未果,便假意答应,说:“我现在身体不舒服,下午你再来。”甲便停止暴力行为。等到下午来时,已经人去楼空。甲的行为构成A.抢劫罪既遂B.抢劫罪未遂C.强奸罪中止D.强奸罪未遂答案:B,C解析:A项错误,B项正确。本案中,由于乙没有钱,所以甲的抢劫行为没有实现强取乙的财产的结果。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既遂,构成抢劫罪未遂。C项正确。犯罪中止的认定方法之一是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属于“能为而不为”。本案中,甲要求与乙发生性关系,在乙极力反抗未果假意答应但需要等到下午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甲是能够不顾乙的承诺而强行与乙发生性关系的,但甲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应当认定为甲的行为属于能为而不为的强奸罪(中止)。D项错误。如C项所述,甲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而答应乙的要求,下午再与乙发生性关系的,属于能为而不为的强奸罪(中止),不构成强奸罪(未遂)。本题答案:BC。34.某男与某女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2002年12月女儿出世。2003年初某男南下打工,不久当上了公司经理助理,之后与女秘书甲关系暧昧,并对甲谎称自己未婚,提出与甲结婚。通过各种关系和造假,某男与甲登记结婚,并在公司举行了婚礼。2004年3月,某女发现了某男的重婚行为。针对某男和甲的婚姻关系,有权依法提出宣告某男和甲之间婚姻无效的主体是:A:甲B:某男C:甲的父母D:某男的父母答案:A,B,C,D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法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见,无效婚的原因不同,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也不一样。本题涉及因重婚而提出婚姻无效宣告的主体确定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应为“婚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而甲、某男是婚姻当事人,甲的父母、某男的父母是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所以,他们都有权提出无效婚的宣告申请。35.时任某市副市长的秦某不采纳权威咨询公司的意见,也不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擅自决定引进美国某公司的液晶显示器生产线。其间,秦某先后3次到美国考察,敷衍了事、游山玩水。在发现美国公司没有按承诺邀请考察对象的情况下,没有提出异议,致使考察团没有看到关键设备,只看了一条运作不完整的试运线就草率拍板,最终导致引进1CD项目失败,造成上千万的贷款利息损失。对秦某的行为认定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秦某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导致国有财产损失严重B.秦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C.秦某不具有玩忽职守的过失D.秦某的行为不严重,不用追究刑事责任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玩忽职守罪的认定。秦某的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的后果也十分严重,构成玩忽职守罪。36.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中有权决议发行公司债券的机构是( )。A.董事会B.职工代表大会C.股东大会D.监事会答案:C解析:发行公司债券,由股东大会决议。37.根据我国《刑法》,下列哪些选项所说的情况没有排除行为的违法性?()A.武警甲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将死刑犯乙枪毙B.甲在街上发现自己被盗的汽车后,强行拉着司机乙不让他开车走,并打110报警,20分钟后警察赶到现场C.甲怀疑乙在自己的超市里偷了东西,在乙将要离开时将乙拦下,并将其带到一房间进行搜查,发现乙确实盗窃了一件价值狄元钱的物品,甲让乙打电话通知家人交来200元罚款,三个小时后,乙的家人送来200元钱将乙领走D.乙得了难以治愈的重病,十分痛苦,请求甲将自己杀死以减少痛苦,甲按照乙的要求将乙杀死答案:C,D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中排除犯罪行为的种类。A项的武警是法令行为,行为不具有违法性。B项的甲是自救行为,不具有违法性。C项的甲将乙扣留,并且没有将乙交给警察处理,乙构成了非法拘禁,并且乙也没有搜身和进行罚款的权利,这些都是违法的。因此,此项中甲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从他将乙非法拘禁的时间来看,还应认定为具有刑事违法性。D项中,甲的行为虽然是按照乙的承诺实施的,但我国《刑法》并不承认按照承诺杀人排除刑事违法性,即便是安乐死也是如此。38.非洲某国公民甲向中国某法院申请,请求承认和执行其所在国法院的判决。我国法院查明,两国没有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此时,人民法院应、A、可以承认和执行,如果该法院的判决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B、应将甲的申请退还给甲C、应将甲的申请提交我国外交部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D、应裁定对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1条和《民诉意见》第318、319条规定,非洲某国与我国既无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也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和互惠关系,所以,我国法院对于甲的请求应该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39.1999年5月4日甲病逝,5月7日安葬完毕,5月8日继承人一起确定甲的遗产,5月9日继承人之间确定继承的比例,5月10日遗产分割完毕。请问继承是从哪一天开始的?()A.5月4日B.5月7日C.5月8日D.5月10日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继承的开始时间问题。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就是继承开始时间,故本题A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40.枫叶服装有限公司采用进口面料和引进的进口设备独家设计出枫叶牌服装。公司业务员将该服装样品送到绿岛商场,商场进货人员看货后表示满意,愿意从枫叶服装有限公司购进此种服装2000套,但该公司存货只有500套,双方签订如下合同:由枫叶服装有限公司在15日内备齐2000套服装,货款总计200万元,商场在订立合同后5日内预付货款50万元,于交货后15日内支付剩余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设在商场支付预付款前两天,绿岛商场得知枫叶公司由于员工不小心失火,厂房被焚毁,有可能无法按期交货,则对商场采取措施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既可中止履行,又可解除合同B.只能中止履行,不能解除合同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既不能中止履行,又不能解除合同D.或者中止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问题。依《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偾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依据。同时,依《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条为预期违约的法律依据。在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救济,即解除合同、获得赔偿。但在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直接适用违约救济,还是适用《合同法》笫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为疑难问题。对此,应区分情况:当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是必然的,不可挽救的情况下,应适用预期违约制度,否则,以适用不安抗辩权为宜。本题中,枫叶公司所生产的服装系采用进口面料和引进的进口设备独家设计而成,其公司发生火灾,厂房被焚毁,应属于无法在短期内恢复履行能力的情况,绿岛商场欲主张预期违约而解除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若从维护交易角度出发,若绿岛商场主张不安抗辩权,而保护合同效力,也符合法律的精神,应该予以支持。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41.走私下列哪一选项的物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A.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B.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进出国(边)境C.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D.钢材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毒品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及工商税数额较大的行为。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是、()A.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B.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C.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D.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国有土地的收回讲解:《土地管理法》第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故本题应A、B、C、D均选。43.下列关于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受益人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能成为受益人C.受益人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D.受益人对保险标的须具有保险利益答案:D解析:。《保险法》第18条第3款。受益人仅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不需要具有行为能力,也不需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44.北斗公司拖欠大笔税款,且该公司目前财务状况恶化,税务机关对其责令限期缴纳,北斗公司逾期仍未缴纳。此时,税务机关得知南星公司长期拖欠北斗公司一笔货款,而北斗公司一直未向其索要,税务机关采取的下列哪些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A.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B.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C.书面通知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D.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答案:C,D解析:C、D考点:税收债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而税务机关不能书面通知北斗公司的债务人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税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的说法也于法无据,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45.下列有关我国经济制度的论述正确的是、()A.国家鼓助、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B.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C.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D.我国的森林和草原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国家经济制度讲解:A、B、C、D均为法条原文,故正确。46.基本权利的效力是指基本权利规范所产生的拘束力。关于基本权利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基本权利规范对立法机关产生直接的拘束力B.基本权利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活动和公务员的行为产生拘束力C.基本权利规范只有通过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才产生拘束力D.一些国家的宪法一定程度上承认基本权利规范对私人产生拘束力答案:A,B,D解析:选项A正确。保障与尊重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基本权利的效力直接约束立法者与立法过程,以防止立法者制定侵害人权的法律。选项B正确。基本权利对行政权的活动产生直接的约束力,有关行政的一切活动都要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以保障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与合宪性。受到基本权利效力拘束的行政活动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活动、公务员的活动、公法上的法人及其各种管理行为。选项C错误。基本权利直接拘束一切司法权活动,由于司法是保障人权的最后堡垒,人们自然对司法权的行使寄予期望,要求司法活动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选项D正确。基本权利效力具有广泛性,即基本权利拘束一切国家权力活动与社会生活领域。由此可知,公民在行使基本权利过程中也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所以说宪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承认了基本权利规范对私人产生拘束力。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目前世界各国设立的专门的宪法解释机关主要有下列哪些?()A.宪法法院B.宪法委员会C.宪法保障法院D.联邦最高法院答案:A,B,C解析:。专门的宪法解释机关是指为了解释宪法而特别设立的机关,主要是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宪法保陣法院等机关,这些机关是有权解释宪法的专门机关。因此,ABC项为正确选项。D项中的联邦最髙法院是宪法解释当中司法机关解释制的一个机关,并不能代表宪法解释的种类,因此不选。48.某县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成立之初,达成统筹分配当地全行业整体收入的协议,要求当年市场份额提高的会员应分出自己的部分收入,补贴给市场份额降低的会员。事后,有会员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投诉。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协议限制了当地会计师行业的竞争,具有违法性B、抑强扶弱有利于培育当地会计服务市场,法律不予禁止C、此事不能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应由该委员会成员自行协商解决D、即使该协议尚未实施,如构成违法,也可予以查处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据此可知,该协议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具有违法性。选项C错误,《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选项D正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9.下列关于选举制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县、乡级的人大代表选举的领导机构是选举委员会,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主持选举工作;而市级及其以上的代表选举则由本级的人大主席团主持B.投票选举的工作在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在间接选举的地方由人大常委会主持C.在直接选举的地方罢免人大代表,需30名以上选民联名,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在间接选举的地方则由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原选举单位2/3以上的多数通过D.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A、D考点:选举制度讲解:A项正确。根据《选举法》第8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据此可知,县、乡级的人大代表选举的领导机构是选举委员会,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主持选举工作。又据《选举法》第37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据此可知,市级及其以上的代表选举则由本级的人大主席团主持。综上所述,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选举法》第37条规定可知,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由本级人大主席团而非人大常委会主持。C项错误。凡罢免只需“过半数”而非“2/3多数”。D项正确。《选举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50.某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参加旁听的原告之夫李某认为证人王某的证言不实,便当场大声指责,受到法庭警告。李某不听劝阻,大喊“给我打”,在场旁听的十多个原告方的亲属一拥而上,对王某拳打脚踢,法庭秩序顿时大乱。审判长予以制止,李某一伙又对审判长和审判员进行围攻、殴打,审判长只好匆匆宣布休庭。李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A.打击报复证人罪B.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C.扰乱法庭秩序罪D.妨害作证罪答案:A,C解析:。李某先殴打了证人,在审判长劝阻时,其又殴打了审判长等人,这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因此构成两个犯罪。51.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违法,而本机关又无权处理的,应当如何处理?()A.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B.中止本案的审理C.将该依据依法交有权机关处理D.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答案:B,C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本题涉及复议中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和程序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6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7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本题中,复议机关应为区政府或市土地局,市政府不能成为复议机关,因而A项不对。区政府转送该规定必须遵守行政的层级性,不可越级转送,所以B项正确。而省政府对此规定显然有权处理,所以C项正确。所以,此题选BC项。此题的难点在B项,市政府虽无权处理此规定,但区政府也不可直接转送给省政府,必须由市政府转送,这是行政组织的“层次性”要求决定的。@##52.某上市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下列决议,属于无效的是:()A:股东会作出向某普通合伙企业投资的决议B: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对外投资达到公司净资产的60%C:董事会作出向股东王某提供担保的决议D:股东会召开前,由于董事会人员的疏忽,未通知股东张某,股东会作出增加生产项目的决议答案:A,C解析:【考点】公司决议的效力。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上市公司的股东会作出的向普通合伙企业投资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无效。所以A选项符合题意,应选。《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B选项中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但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可撤销决议,所以B选项不符合题意。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无效,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41条规定,召开股东会前应通知全体股东,D选项中召开股东会前未通知股东张某,召集程序违反法律,决议是可撤销决议,所以D选项不正确。要注意决议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哪些情形属于可撤销,二者是不同的。53.关于民国时期的宪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B-“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C.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D.《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贿选宪法”答案:C解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曰)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而《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才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故A项错误。“天坛宪草”即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在北京天坛起草而得名,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袁记约法”即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故B项错误。北洋政府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故C项正确,D项错误。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R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C.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执行D.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____贸易救济措施____反倾销。《反倾销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倾销构成要素中给进口国产业造成的损害,不仅包括实质性损害,也包括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A正确。依第41条的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故B选项中关于反倾销税税额征收采取同一标准的说法错误。第38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建议做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可知执行机关为海关,C错误。第57条规定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D正确。55.司法与行政都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但司法具有一系列区别于行政的特点。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司法区别于行政的特点?()(2014年)A.甲法院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未按照上级法院的指示作出裁判B.乙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发现被告人另有罪行并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在检察院补充起诉后对所有罪行一并作出判决C.丙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对其审判活动进行监督D.丁法院审理一起行政案件,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在原告、被告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判决答案:A,B,D解析:司法具有独立性,行政具有从属性。在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A项体现了司法的独立性,应选。司法具有被动性,行政具有主动性。法律适用活动的惯常机制是不告不理。司法程序的启动离不开权利人或特定机构的请求或诉求B项体现了司法的被动性,应选。在我国,司法、行政活动均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故C项不体现司法与行政的区别。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司法具有交涉性,行政具有单方性。法律适用过程离不开多方当事人的参与。司法者所作的裁判,必须是在受判决直接影响的有关各方参与下,通过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说服和辩论,以此为基础促成裁判的制作。D项体现了司法的交涉性,应选。56.某甲将1张银行汇票不慎在洗衣服时毁损,于是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立即发布了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鉴于申请人的汇票是毁损而不是丢失,所以人民法院将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定为30日,并于受理后的第5日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由公示催告阶段的独任审判员独任审理,依职权作出除权判决,从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于受理后第5日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是错误的B.鉴于申请人的汇票是毁损而不是丢失,人民法院将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定为30日是合格的C.鉴于申请人的汇票是毁损而不是丟失,公告期满,人民法院可径行作出除权判决D.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所以本案所适用的审判组织的形式是合法的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应该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所以答案A说法正确。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所以答案B的说法错误。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以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为前提,所以答案C说法错误。除权判决阶段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以答案D也错误。57.上市公司蓝索公司因严重违规操作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终止股票交易,对于该项决定,能够以蓝索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有哪些?A.拥有蓝索公司股票的股民B.蓝索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C.蓝索公司的主要债权人D.蓝索公司的董事会答案:B,D解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一般是由其法定代表人(一般为董事长)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参照《行诉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也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58.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何种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A.犯罪嫌疑人张某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并且犯罪后有自首表现的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犯罪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C.犯罪嫌疑人夏某已经76周岁D.犯罪嫌疑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不予逮捕情形。《高检规则》第14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59.2008年8月9日至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戴河召开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围绕“为什么说人民性是本质属性、核心价值,人民法院工作如何体现人民性,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如何保障人民性的实现”等问题开展深入研讨,切实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司法的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也需要通过司法能动来反映与体现。请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的人民性与能动司法”谈谈自己的看法与认识。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表述完整、准确;3.不少于400字。答案:解析: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栝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党的领导与服务大局五个基本方面,它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也是科学化、理性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表达。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特征在于人民性。所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人民性是指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参与主体与推动主体,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并非少数精英的专门活动,而是依靠人民、属于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3.在这个人民性的根本特点下,司法活动的人民性就是这一要求的逻辑延伸与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中的必然表现。司法的人民性是指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要正确实现这个特性,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好司法的专业性与人民性之间的关系,而实现人民性的根本方法与途径在目前则是要大力加强司法的能动性。4.司法能动性表现为三个方面:(1)从人民司法的目的来看,司法不应该仅仅满足于对个案“定纷止争”的解决,而是要努力实现通过个案正义来促进社会问题的全面解决。(2)从人民司法的过程来看,应该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为当事人提供各种诉讼服务、创造各种诉讼便利、提供各种有效的司法参与途径。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从司法的技术来看,应该在审理过程中突破对法律条文机械、简单的适用,强调能动的解释法律、进行法律推理,通过法律技术的运用来实现普遍正义。5.要正确实现公平正义与执法为民的目标,最后还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司法能动性与被动性的关系,它们是不矛盾的。(1)二者强调的侧重点不同。司法被动性强调的是司法的启动过程应该严格遵循“不告不理”,法院不应该主动启动争议和纠纷的解决程序;司法能动性强调的是司法过程的主动与积极。(2)司法被动性是根本原则,不能动摇司法被动性是司法中立与司法公正的保证,因此带有更加根本的意义,司法即便发挥能动的功能,也要注意是否有正当的理由,是否有明显不正义的情况。(3)司法能动不是“司法盲动”,不能逾越基本的原则。司法能动不能突破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不能逾越司法权的功能去行使相关权力,另一方面不能背离实现正义这样一个基本的目的去主动行使职权。60.甲公司在汽车产品上注册了“山叶”商标,乙公司未经许可在自己生产的小轿车上也使用“山叶”商标。丙公司不知乙公司使用的商标不合法,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以合理价格大量购买“山叶”小轿车后售出,获利100万元以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仿冒注册商标B.丙公司可继续销售“山叶”小轿车C.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损失100万元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对丙公司进行罚款处罚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侵权行为。假冒或者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为假冒,使用类似的商标为仿冒。本题中乙公司使用“山叶”商标,因此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故A项错误。根据《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60条第2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2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因此,丙的行为构成侵权,但因为丙公司不知道乙公司使用的商标不合法,故只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不能对其进行罚款。故D项正确,B、C项错误。61.我国宪法中设计了各个国家机关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基本规则。关于我国宪法权力制约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而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B.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分工负责C.法院、检察院为了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同级人大无权监督法院、检察院D.宪法中的权利制约原则,内容是国家机关之间相互监督,而不包括公民国家机关的监督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考查宪法的基本原则。“一府两院”需对同级人大负责。宪法中的权力制约原则,既包括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也包括人民对国家机关的制约。62.甲公司出售一批无人机给乙公司,总价款为500万元,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两年。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后因甲公司逾期交付该批机器设备,乙公司因此遭受损失80万元,则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甲公司应支付100万元违约金B.违约金过高,可向法院申请调整为80万元C.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同时主张D.有关违约金的约定超出了实际损失,只能主张实际损失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违约金标准问题。关于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标准,《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超出实际损失30%的,可以认定为过高,但本案中未超出实际损失30%,不属于可以调整的过高违约金。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D错误。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的规定,违约金作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如果能覆盖实际损失的,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故选项C错误。本题答案为BCD。63.张某借给李某10万元,约定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合同后,李某将房产证交给了张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还款期届满,李某无力偿还欠款,张某要求实现抵押权。该房屋没有任何第三入主张权利。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张某享有抵押权,因为他已扣留了房产证B:张某不享有抵押权,但可以请求办理抵押登记,获得登记后可主张实现抵押权C:在该房屋上没有任何第三入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办理抵押登记,张某可直接行使抵押权D:抵押权不成立,但李某将房产证交给了张某,为张某设定了一项权利质权答案:B解析:我国《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该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抵押一章也有同样的规定。所以得出如下结论:我国对不动产的抵押实行的是登记成立主义,故当事人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这并不受在该房屋上有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影响。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扣留房产证的做法因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登记成立要件,也不能使抵押权成立,所以A、C两项不成立。房产证仅可宣示房屋所有权,起到一个证明的作用,但它本身并不是权利,所以不可能以房产证设定权利质押,所以D项错误。根据以上规定,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抵押合同表达了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的意思表示,受此表示约束,债务人负有办理抵押登记——以使抵押权得以成立的义务。所以B项正确。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审查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在专家组报告发布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均可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B.上诉审理的范围是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C.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者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D.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方应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答案:A,C,D解析:A、C、D考点:WTO争端解决机制讲解: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诉审查程序中,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只审査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司法解释,上诉机构并不审理事实问题。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者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方应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CD。65.甲企业欠乙企业的货款已逾5年,丙企业又揸自为乙企业提供保证担保,后甲企业因主张对乙企业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依法将乙企业对甲企业的诉讼予以驳回。乙企业又向法院主张对丙企业的保证之债,为此引起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企业对乙企业的主债务无效,丙企业的保证之债亦无效B.甲企业对乙企业的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丙企业的保证之债亦成为自然之债C.丙企业对乙企业的债权应承担保证责任D.丙企业对乙企业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以后,享有对甲企业的追偿权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进行担保的问题。依照《担保法解释》之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丙企业是擅自为乙企业提供保证担保,未受甲企业的委托,故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对甲企业不享有追偿权,否则将损害甲企业的时效利益。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66.刘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刘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髙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下列哪项处理?()A.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B.认为原判刑罚太重,不同意判处死缓,直接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C.认为原判刑罚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同意判处死缓,做出予以核准的裁定答案:C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对于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核准死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改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本题中A、B、D符合上面列举的三种结果。而对于C项,高级法院是不可以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67.因建设的房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提起诉讼,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人的有( )。A.总承包人B.分包人C.房屋购买人D.实际施工人答案:A,B,D解析: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房屋质量和购买人是没有关系的,因此选项ABD正确,选项C错误。68.经传唤调查,某区公安分局以散布谣言,谎报险情为由,决定对孙某处以10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传唤孙某时,某区公安分局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孙某B:传唤后对孙某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C: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应向市公安局申请D:如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直接起诉的,应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答案:A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拘留的执行【详解】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2款,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故A选项正确。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1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故B选项错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故C选项错误。公安机关并非垂直领导体制,相对人既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所以C选项的表述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处罚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行政处罚属于治安处罚,还必须满足《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条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需要被处罚人提出明确申请,并满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的法定条件:“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D选项只是表述为“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直接起诉的,应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缺少上述限定性条件,是错误的。可否暂缓执行治安处罚是一个多次考查的重复考点。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69.下列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说法正确的有:A: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B: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没有人数限制C: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D:管理人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经债权人委员会同意答案:C解析:《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委员会中应有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这名代表不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所以A选项不正确。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所以B选项不正确。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法院书面决定认可,所以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的行为只需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不需经其同意,所以D选项不正确。70.下列有关财产犯罪的表达,正确的有:()A:某甲在公共汽车上扒窃钱包一个,内装人民币50元整,被失主发现后扭送当地派出所。在扭送途中,某甲趁失主不备,猛然将其推倒(失主未受伤),夺路逃走后又被群众抓获。对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B:某乙原系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某厂征用村里土地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作废收款收据等手段套取征地补偿费10万元,据为己有。对某乙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C:某丙以谈生意为名,约某丁带上50万元的存折(设密码)到一旅馆客房内。某丁到后,某丙问存折带来没有,某丁说带了。某丙随即打电话到银行,问能否取出50万存款,银行方面说可以。某丙即伙同他人将丁某捆绑,搜出存折、身份证件等,到银行取款,但银行已经下班,让明日来取款。后来某丙等人听说某丁已经报案,潜逃外地。对某丙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的数额加重犯的未遂,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D:某戊对某乙实施抢夺行为,将某乙的手包(内有价值1000元的手机一部,现金500元)抢到手,某乙当场发现自己的手包被抢,立即追赶某戊。某戊被某乙抓住后,用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将某乙扎成轻伤。对某戊应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所转化成的抢劫罪定罪处罚答案:B,D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财产罪的认定。详解:某甲窃得50元钱被扭送,中途企图逃跑,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仍属盗窃行为,但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而不构成犯罪。注意:虽然扒窃构成盗窃罪无数额要求,但也应根据情节综合认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执行行政管理工作时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捆绑行为属于抢劫的暴力手段,所以不因此而构成绑架罪;某丙虽然抢取了存折,但一时无法兑现,认定为未遂较为合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法定刑升格的情形,也存在未遂问题,但抢劫数额巨大的为例外情形,故C项不当选。71.关于国家文化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制度包含了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B.国家鼓励自学成才,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C.是否较为系统地规定文化制度,是社会主义宪法区别于资本主义宪法的重要标志之一D.公民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答案:B,D解析: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制度包含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科学事业、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国家开展公民道德教育。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属于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故A项错。《宪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第4款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故B项对。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不仅详尽地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而且还明确地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这部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后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效仿。社会主义宪法,比如我国现行宪法,也对文化制度的原则、内容等作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故C项错。《宪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宪法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故D项对。72.下列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A.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B.驳回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C.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后的第五天因被告人自杀而终止审理D.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被告人量刑过重而改变刑罚答案:A,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第189条第2项,《刑诉解释》第117、198、201条。73.下列哪项行政行为是最终裁决?()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裁决B.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裁决C.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调整行政区划决定,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范围。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74.共用题干乐得公司向县建设局申请施工许可。县建设局以乐得公司提供的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以及其提供的建筑施工企业华泰公司所获资质等级许可违法为由,拒绝发放施工许可证。乐得公司对该拒绝决定不服起诉。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内容是:()A:用地许可证是否违法B:规划许可证是否违法C:拒绝决定是否违法D:资质等级许可是否违法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据此,A项正确。该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据此,B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有权审理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故D项“只能”二字太过绝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法院不仅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其是否明显不当。故A项正确。从《行政诉讼法》第70条看,选项B、C正确。行政权与司法权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活动领域。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并且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因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只能限于合法性。否则,国家职能分工的平衡状态将被打破。故D项正确。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一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起诉权,而作为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并不承担此项举证责任。故B项错误。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的重点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有权对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履行等判决,但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部分禁止适用调解,法院在诉讼中不得调解当事人双方争议,也不得以调解结案。故D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此处的“行政行为”是指被诉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内容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本题应选C项。75.2015年5月10日甲公司与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16年5月10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价款分2次付清”。2015年6月10日,甲公司将该套房屋再次以400万元出卖给韩某,双方约定2016年5月6日交房,交房后10天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6年5月10日,甲公司未按约定与方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方某得知甲公司已于2016年5月6日将房屋交付韩某使用,遂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甲公司与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B.如方某举证证明甲公司与韩某构成恶意串通,则甲公司与韩某的购房合同无效C.2016年5月6日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韩某承担D.方某可以催告甲公司在3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的,方某可以解除合同答案:A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和合同解除权。首先,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故A项错误,当选。其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故B项正确,不当选。再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C项正确,不当选。最后,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D项正确,不当选。7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姓名权,故该解释属于宪法解释B.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具有同等效力C.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D.法院可在具体审判过程中针对个案对该解释进行解释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姓名权,而且该解释是针对民法通则和婚姻法有关条文的,故不属于宪法解释,而是法律解释。A项错误。《立法法》第5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故B项正确。该法第49条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故C项正确。该解释中仍存在“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等抽象概念,故仍有解释的必要,故D项正确。77.甲市政府对某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迟迟未予公布,社会各界意见较大。关于这一问题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市政府应当主动公开该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B.市政府可向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就该类事项作专项工作报告C.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依法向常委会书面提出针对市政府不公开信息的质询案D.市人大举行会议时,市人大代表可依法书面提出针对市政府不公开信息的质询案答案:A,B,C,D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据此,A项正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9条第2款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据此,B项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据此,C项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据此,D项正确。78.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附于甲轮上的船舶优先权会因下列哪些原因而消灭?A:甲轮沉没B:甲轮原船东将该船出售给另一船公司C:甲轮被法院强制出售D:请求人在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仍不行使答案:A,C,D解析: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船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1)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3)船舶灭失。故本题应选ACD。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田庄某诉范某离婚纠纷案庄某(女)、范某皆为江宁市龙湾区人,2004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05年生育一子,2006年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范某分别于2010年7月3日、8月2日打伤庄某,两次均为轻微伤。至2010年8月4日,以范某的名义在银行的夫妻共同存款为16万元,后被范某全部领取,部分用于家庭开支。2010年9月,双方前往高新区打工,后二人感情不和,范某于2011年7月独自迁往胶东区。庄某曾于2012年5月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二人和好,法院记入调解笔录。不久后,二人再次爆发矛盾,庄某于2012年9月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年后,庄某第三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16万元;(3)赔偿庄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开庭后范某经传唤拒不到庭,仅范某全权委托的代理人到庭,该代理人称:范某不同意离婚,他从未殴打过庄某;16万元的存款全部用于补贴家用;范某不同意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庄某未能举证范某家暴的事实,不能认定双方感情破裂,遂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庄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书面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故以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为由,发回重审。【问题】1.庄某第一次起诉时,管辖法院有哪些?2.请指出本案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3.假设你作为本案法官,如何在原被告之间分配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4.试拟写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书或范某答辩状。答案:解析:1.庄某第一次起诉时,管辖法院为高新区法院。2.本案法院审理程序存在以下错误:(1)仅范某代理人到庭不合法;(2)本案为离婚纠纷,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3)二审法院书面审理不合法;(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法院认为应该离婚的,不应以事实认定错误发回重审。3.答案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由原告对家庭暴力的存在负举证责任。答案2:应当依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由被告对家庭暴力的存在负举证责任。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民事裁定书原告:庄某,女,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被告:范某,男,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2012年9月,庄某向本院起诉状范某,称二人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1)准予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16万元;(3)赔偿庄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曾于2012年5月向本院诉请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和好并记入调解笔录。现原告再次诉请离婚,尚未满六个月且又无新情况、新理由,其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庄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某某审判员某某审判员某某二零一三年九月书记员某某(2)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范某,男,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庄某,女,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答辩人就庄某起诉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被答辩人庄某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良好。二、被答辩人所述答辩人对其施加家庭暴力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从未对被答辩人进行殴打,被答辩人虚构该事实,其所提供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目的为骗取法院离婚判决。三、被答辩人的16万元存款已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无其他共同财产。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四、被答辩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缺乏事实根据,应当不予支持。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无事实依据,证据有重大瑕疵,与待证事实毫无关联,不能证明其主张。法院应当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此致某人民法院二零一三年九月离婚案件的考点较为集中,除本案例已考考点外,本书就相关考点整理如下:(1)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3)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采公告送达;(5)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6)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而被告不受限制。80.案情:2012年5月1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部署对辖区内的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进行全面抽检。经过抽验,发现四川省成都正和药用胶囊有限公司2011年生产的第11、12批次以及2012年生产的第1~4批次的胶囊铬严重超标。2012年5月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查封了正和公司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扣押了库存的所有批次的药用胶囊,冻结该公司所有银行存款,并会同高新区公安分局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强制带回。2012年5月1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作出吊销正和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50万元的决定。2012年6月15日,正和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加处滞纳金100万元。2012年7月20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催告正和公司缴纳罚款和滞纳金。2012年7月2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直接将查封、扣押的厂房、设备予以拍卖,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银行将冻结的资金予以划拨,所得款项予以抵缴罚款和滞纳金。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在5月5日的执法过程中,还发现正和公司的办公楼厚德楼涉嫌违建,遂抄告高新区规划局。高新区规划局于2012年5月10日经过现场勘测确认厚德楼属于违章建筑,遂于5月20日发出公告,正和公司厚德楼属于违章建筑,必须在6月20曰之前自行拆除厚德楼。问题:1.案例中,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的行为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2.高新K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强制带回正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需要履行什么法律程序?3.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加处滞纳金100万元的行为合法与否?为什么?4.2012年7月2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拍卖和划拨行为的做法合法与否?为什么?5.如果到6月20日,正和公司未自行拆除办公楼厚德楼,高新区规划局是否可以直接予以拆除?6.如果到6月20日,正和公司未自行拆除办公楼厚德楼,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且仍在厂房加速生产药用胶囊。则高新区规划局是否可以对正和公司采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取停止供水、供电的方式迫使其停止生产?为什么?7.如果正和公司不服高新K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的查封、扣押和冻结行为,可以寻求哪些法律救济途径?答案:解析:1.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有:(1)查封正和公司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2)扣押库存的所有批次的药用肢囊;(3)冻结该公司所有银行存款;(4)会同高新区公安分局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强制带回。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有:(1)加处滞纳金100万元;(2)拍卖;(3)划拨。2.需要履行的程序:(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当场告知孙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5)听取孙某的陈述和申辩;(6)制作现场笔录;(7)现场笔录由孙某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孙某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8)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9)立即通知孙某的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3.违法。《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4.合法。2012年5月5日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已实施查封扣押行为,其后,可采取直接拍卖而无须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5.如果到6月20日,正和公司未自行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高新区规划局可以直接予以拆除。6.可以。正和公司是在从事企业经营生活,非居民生活,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的方式迫使停止生产。7.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81.中国甲公司与澳大利亚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进口羊毛产品的合同,CFR上海,信用证付款,另一家银行加了保兑。由“继宏”号轮船承运。甲公司投保了平安险。运输途中不幸遇台风,该船沉没。甲公司得到消息后,立即通知开证行停止付款。依UCP600及相关规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项?()A.开证行可以不向乙公司付款,凶为该公司提供的货物已经灭失B.保兑行的保兑责任因货物的灭失而解除C.甲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D.甲公司可以向承运人索赔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信用证、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A错。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后,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保兑行的责任不因货物的灭失而解除,B错。买方投保了平安险,货物损失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因此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C正确。本题台风属于天灾,承运人可以免责,D错。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下列有关支付令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B: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C: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但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D: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答案:A,C,D解析:考生应当注意:(1)申请人对驳回支付令申请的裁定不得上诉。(2)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对撤回申请无需审查,可以直接作出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3)法院对债务人的异议要进行审查。对支付令的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只提出缺乏清偿能力或对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83.共用题干甲企业对某县国税局作出的征税15万元的决定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一直未作出复议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某只能向省国税局申诉,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甲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复议不作为C:甲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征税15万元的决定D:甲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复议不作为和征税15万元的决定答案:B,C解析:《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复议前置,第2款规定的是复议选择。《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结合上述规定,《反垄断法》第53条第1款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是指对下列反垄断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1)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2)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A、B、C项均不是,本题应选D项。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鞠某父母所建的房屋,在其父母去世后,鞠某作为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故鞠某对强拆房屋的行为享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排除A项。《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该条第3项所称“有事实根据”的起诉条件,是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存在行政争议的证据材料,而非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是被告的举证责任,起诉人一方不需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故排除B项。《行诉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鞠某原不知道强拆行为,故可在强拆行为发生之日(1995年5月)起20年内起诉。到2013年3月,鞠某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故排除C项。《行诉法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所谓“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已由生效行政裁判文书解决。D项,鞠某的妹妹已对强拆起诉过,且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这就意味着强拆行为的合法已经得到生效行政裁判的解决,故D项应选。《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本题,作出责令关闭决定的是县政府,故应当由其为被告,A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被告为县政府,故应由市中级法院管辖。该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既然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故不得移送,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据此,相对人一直未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其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起诉。该企业于2011年3月18日收到决定书,最迟可于2013年3月18日起诉,故该企业起诉未超法定期限,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若县政府认为该企业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应由县政府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该企业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超期,故D项错误。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显然规定的是复议前置。从该款的字面看,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均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只要“认为”侵犯即可,至于是否确实侵犯,不在所问;只要“认为”其已经依法取得,至于是否真正依法取得,不在所问;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至于该行政行为是何种行政行为,不在所问。从该款的字面看,似乎范围极为宽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限制了其范围。该《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批复》,对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若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等的,仍为复议选择案件。A、B项是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故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应选;C项征收、D项许可,为复议选择案件,不应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综合上述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起诉。故A项“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复议决定的,仍视为受理,即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并经过。既然复议程序已经经过,即使是复议前置案件,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当然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2条也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该条不仅适用于复议选择案件,也适用于复议前置案件。故B、C项正确。对原行政行为与复议不作为,不能均起诉,理由如下:起诉原行政行为,即意味着由法院审查原行政行为;起诉复议不作为,实质是请求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审查原行政行为。前诉由法院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后诉由复议机关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两诉矛盾。因此,D项错误。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行政案件,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不需要经当事人各方同意。而根据该法第8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故A、B项错,C项对。本题为复议维持案件,被诉行政行为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本案审理对象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D项不周延,错误。84.周某因合同纠纷起诉,甲省乙市的两级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周某申请再审,但被驳回。周某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以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提出抗诉,法院裁定再审。关于启动再审的表述,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A.周某只应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B.检察院抗诉后,应当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C.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撤销原判D.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执行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再审启动。《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题并未说明被告是否为公民,A选项说“周某只应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完全排除了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可能性,是不准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200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可见,针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裁定再审,而不能裁定驳回抗诉,B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也就是说,再审程序开始,只是中止执行程序,原判决并没有被撤销。如果真需要撤销原判的,必须在经过再审审理之后才能作出裁定。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是正确的(本题不具备上述规定中的可以不中止执行的例外情形)。85.甲公司从外省一家制药厂购进一批兽药在本县进行出售。县农牧渔业局接到举报抽取部分样品检验,认定该药品不符合国家标准,遂对甲公司处以没收该种药品、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处罚。甲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该县政府申请复议,并在县政府维持原处罚决定后,向该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种)关系受行政法调整?()A.甲公司与县农牧渔业局之间的关系B.甲公司与制药厂之间的关系C.甲公司与县政府之间的关系D.甲公司与县法院之间的关系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所调整的关系是行政关系,本案中甲公司与农牧渔业局之间的关系应受《行政处罚法》的调整。甲公司与县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应受《行政复议法》的调整,甲公司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应受《行政诉讼法》的调整。B项中的关系应受民事法律的调整。86.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B.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C.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D.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答案:A,B,C,D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选项A说法正确。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故选项B说法正确。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故选项C说法正确。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故选项D说法正确。87.关于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的发展和演进,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西周的“三刺”之法是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三种方式B.汉代的秋冬行刑制度的根据是“天人感应”理论,它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所有死刑在霜降后、冬至前执行C.《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规定司法官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关系者回避D.申明亭是明代的法定基层调解机构,张贴榜文以申明教化,由民间德高望重的耆老受理当地民间糾纷答案:C,D解析:C、D考点:三制、秋冬行刑、回避、申明亭讲解:A项错误,西周的“三刺”之法是通过集思广益以示慎刑的三种方式。B项错误,汉代的秋冬行刑制度的根据是“天人感应”理论,它规定春、夏不得执行“一般死刑”而非“死刑”,也就是说,某些特殊死刑如谋反之死刑则不受此限制。C、D项表述正确。88.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犯罪的事实认识错误。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项,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是两种不同的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是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对象和其行为在客观上侵害的对象不一致,是主观认错了对象所致。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行为误差),指行为人打算侵害某一对象,因为实行行为的失误或方法使用上的不当导致另一对象受害,错误的结果是由行为方法等客观因素造成。本案中,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显然丙的错误是杀人行为的失误所致,属于打击错误,此时,按照具体符合说的观点,丙向甲开枪时对甲没有杀人故意,仅具有防卫意图,丙对乙的死亡也没有故意,只有过失。故A项正确,B项错误。C项,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属于偶然防卫。偶然防卫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了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丙向甲开枪时对甲具有防卫意图,但丙没有认识到乙的存在,对乙没有防卫意图,却打死了乙,正好制止了乙对自己的杀害行为。按照通说观点,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防卫意图,偶然防卫中没有防卫意图,因而成立犯罪,丙对乙的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另一观点,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意图,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虽然丙主观上对乙的死亡有过失,但客观上确实制止了乙杀自己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故C项错误。D项,甲对丙实施砍杀,丙基于防卫意图(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对甲开枪射击,即使造成甲死亡,也属于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况且丙没有实际造成甲死亡,当然成立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故D项正确。89.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A.城市管理部门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执法工作的主要标准,创新地采用柔性执法手段B.劳动监察部门依照《劳动法》的平等就业原则,对设定歧视性招聘条件的招聘单位进行法治教育,促使其改变歧视性做法C.法院注重法理与情理相统一,要求法官坚决摒弃“合法但不合理”的司法判决D.检察院要求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能动履职的积极性答案:C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讲解:A项正确,这一做法体现了依法治国的要求。B项正确,这一做法体现了执法为民的要求。C项错误,这一做法违背了公平正义的要求,片面地将合理置于合法之上,割裂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D项正确,这一做法体现了服务大局的要求。90.A公司委托王某去某市B公司购买钢笔1000支。王某见B公司还有文具盒可供应,在B公司说明文具盒的质量上乘后,就单方在A公司已经盖好章的购销合同上添加了购买2000个文具盒的条款,并添加约定购买文具合同如未得到A公司认可的不影响对钢笔的购买。王某、A公司收到钢笔后,发现不好销,遂以合同无效要求退货。同时A公司就文具盒与王某发生了争议。下列论述正确的是:()A.B公司不能向A公司主张关于2000个文具盒的款项B.因B公司构成善意,A公司应当支付文具盒款项C.王某购买文具盒的行为属于为A公司利益的有权代理D.A公司就钢笔事后销售不好可以向王某主张损害赔偿答案:A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无权代理、代理等问题。依《民法总则》第162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对被代理人生效。本题中王某购买钢笔行为属于有权代理,合同上的效果应当归属于A公司,并且又A公司承担其销售风险,因此D错误。而购买文具盒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B公司明知,在此情形下,B公司不能主张A公司受约束。因此A正确,BC错误。9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下列哪些人员,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或者决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发布禁止令?()A.对被判处管制的被告人B.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C.对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D.对被决定给予假释的罪犯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事项的规定问题。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给予假释的罪犯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或者假释考验期间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于决定给予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能进行上述限制;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不能进行社区矫正。92.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C、港、澳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答案:A解析:【考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详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据此,B、C、D选项正确,A选项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基本法”是错误的,本题选项为A。93.共用题干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辰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完成海云公司办公大楼的装饰工程。事后双方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在装饰工程竣工后,质检单位鉴定复合地板及瓷砖系不合格产品。海云公司要求金辰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金辰公司不同意,引发纠纷。请回答以下93-96题。假设某法院受理了海云公司的起诉,金辰公司应诉答辩,海云公司在首次开庭时,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对此,该法院应如何处理?()A:裁定驳回海运公司的起诉B: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C:裁定将案件移送仲裁机构处理D:继续审理本案答案:D解析: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选择D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选择A。达成和解协议后,既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申请法院依协议制作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本题选A、C。仲裁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根据《仲裁法》第49条,A正确。本题选A、C、D。94.当事人的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甲方将一台机器出租给乙方,乙方未按期交付租金,甲方即通知乙方解除合同B:丙方与丁方口头订立租赁合同,约定丙方将一间房屋出租给丁方1年,丁方在承租3个月后,通知丙方解除合同C:戊方将一台机器出租给己方1年,己方使用6个月时,戊方的债权人以行使抵押权为由,请求法院将这台机器扣押。己方以戊方事先未将抵押的事告诉自己为由,拒绝支付全部租金D:庚方与辛方订立融资租赁合同,辛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庚方即通知辛方解除合同答案:A,C,D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解除前,须有一个催告程序。A项中的甲方未经过催告程序。《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第232条中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而B项中的丁方有权通知丙方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根据已知的条件,C项中的乙方应当要求减少6个月的租金(如有损失还可请求赔偿)。根据《合同法》第226~22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D项中的庚方没有履行催告义务。95.某直辖市政府以“摩的”遍地开花影响市容为由发布一项通知,要求凡是从事“摩的”运营的都应当取得市政府的运营许可证。关于此运营许可证,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因通知越权,规定运营许可证违法B.因市政府发布通知时没有举行听证会,规定运营许可证违法C.政府有对城市管理的权力,通过对“摩的”进行限制是合法的D.基于维护市容的要求政府进行管理,通知是合理的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设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7条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市政府的通知是违法的,故A项说法正确。96.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中,对当事人采用()方式;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采用()方式;对勘验人、翻译人员等采用()方式。A.通知书、通知书、通知书B.传票、传票、传票C.传票、通知书、通知书D.传票、传票、通知书答案:C解析:考点:普通程序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答案选C。97.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常会涉及各种运输单证,依相关法律,下列涉及各类运输单证的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B.提单、海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均具有流通的作用C.多式联运单据应是该单据所载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的初步证据D.当托运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时,航空运单则可以用来作为保险证书答案:A,C,D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海上货物运输——提单。A正确,依《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B错,海运单、铁路运单及航空运单一般均不可转让。C正确,多式联运单据应是该单据所载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的初步证据。D正确,航空运单的作用主要在于:是航空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托运人托运货物后取得的货物收据;是运费记载的账单;是进出口申报海关的单证;是承运人或托运人投保的依据,当承运人承办保险或托运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时,航空运单即可作为保险证书。98.以下行为中,构成无因管理的是:()A:甲错把乙的事务当成自己的事务而管理B:甲的邻居乙家中失火,甲以为是自己家着火了,拿自己的灭火器救火C:甲(15岁)将昏倒于路旁的老人乙送回家中D:甲不知其父的自行车系借自丙,其父病故后,将该车拿去修理答案:C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事实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具备四个要件:(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3)须管理事务的行为有利于本人并不得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替本人履行法定或道德上的义务以及救助自杀的除外;(4)须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成立除要求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且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外,还要求管理人主观上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本题A选项、B选项、D选项均缺少管理人的主观要件,故不成立无因管理,只有C选项构成无因管理。因此,C选项正确。99.甲国1999年发生未遂军事政变,政变领导人莫克逃至乙国,甲国法院缺席判决莫克10年有期徒刑。甲、乙两国没有相关的任何特别协议,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法院判决生效后,甲国可以派出军队进入乙国捉拿莫克,执行判决B、乙国可以给予莫克庇护C、乙国有义务给予莫克庇护D、甲国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乙国有义务将莫克逮捕并移交甲国答案:B解析:一国的军队和国家公务人员若到他国境内执行公务,须经有关国家同意,否则构成对他国领土主权的侵犯,故A项错误。莫克在该国发动政变未遂,可以视其为政治犯,乙国可以对其给予政治庇护,但是庇护是一个国家的权利而非义务,故C项错误。因为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引渡条约或者协议,因此乙国没有将莫克引渡到甲国的义务,故D项错误。正确答案为B项。100.关于扣缴义务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是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B、应当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C、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D、应当直接到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扣缴义务人【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故D项说法错误。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A化工厂排污对下游河水造成污染,遂联合作出责令该厂限期拆除其排污口的决定。甲县水利局工作人员钱某向该厂送达决定书时,遭到该厂职工围攻而受伤。该厂对限期拆除排污口的决定不服,以甲县水利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通知A化工厂变更被告B.甲县水利局可以对钱某被打一事提起反诉C.该厂对钱某的身份合法性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钱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D.为证明化工厂造成河水污染出具的鉴定意见,应有鉴定人的签名或鉴定部门的签章答案:C解析:(1)选项A: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共同作出的处罚决定,因此,县环保局与水利局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通知原告追加被告,而非是变更被告。(2)选项B:在行政诉讼中,不承认被告的反诉权。(3)选项D:此时需要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签章。2.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说法,错误的是:()A.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5年以上10年以下B.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一样,同时执行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答案:A3.张某涉嫌强奸案,本案一审法院进行了公开审判,被告人被判处死刑,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二审法院的处理正确的是:A.二审法院直接进行改判  B.二审法院只能维持原判  C.二审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答案:D解析:D。本题考查了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详情请参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本题中一审对强奸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违反了公开审判的相关规定,所以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所以选项D正确。4.某美容店向王某推荐一种“雅兰牌”护肤产品。王某对该品牌产品如此便宜表示疑惑,店家解释为店庆优惠。王某买回使用后,面部出现红肿、瘙痒,苦不堪言。质检部门认定系假冒劣质产品。王某遂向美容店索赔。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美容店不知道该产品为假名牌,不应承担责任B、美容店不是假名牌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C、王某对该产品有怀疑仍接受了服务,应承担部分责任D、美容店违反了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答案:D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的规定,美容店作为“雅兰牌”护肤产品的销售者,不论其是否明知质量不合格,也不论作为消费者的王某是否曾对产品的质量存有怀疑,都应当负有保证商品应有性能和质量的义务。A选项错误。王某对产品存在怀疑,但并非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经营者的质量担保义务并未免除,因此选项C也是错误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的规定,美容店违反了质量保证义务,应当就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下列有关补贴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补贴,是指能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和价格支持,这种资助或支持的提供者不仅包括一国政府还包括该国的公共机构B、《反补贴条例》所针对的补贴不仅包括专向性补贴,还包括普遍性补贴C、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的补贴被视为专向性补贴D、在确定补贴的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贝占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答案:B解析:《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所以资助或支持的提供者不仅包括一国政府还包括该国的公共机构,故A正确。《反补贴条例》第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所以B项错误。第4条还规定了哪些情形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其中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所以C正确。此外,“在确定补贴的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第4条),所以D项正确。由于本题要求选出不正确的选项,所以选B。6.关于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销售某种商品已经不需要行政许可,但王某不知,仍然向工商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工商局应即时告知王某不受理B:李某向民政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该行政许可属于公安机关的职权,于是民政局即时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李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C:马某向工商局提出的申请材料有错误,但可以当场更正,工商局于是允许马某当场更正D:赵某向安监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但是安监局既未当场告知也未在5日内告知赵某需要补正的内容,那么赵某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答案:D解析:《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如果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所以,只有D项的说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选之。7.下列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有:()A.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援引WTO规则起诉B.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规章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D.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举证据仅限于记人被告案卷的证据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AC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6条规定,BD则符合第4条、第7条规定。8.★现行法律援助条例对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具体法律援助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据其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A-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B.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C.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D.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答案:B解析:。《法律援助条例》第14条。9.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为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所能采用的最佳办法是什么?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C.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D.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答案:D解析:《公司法》第39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题干中所述杨某持股10%,具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限。但此公司中,何某持股90%,此股东会作出解除何某执行董事职务的决议不太现实。即使此股东会可以作出解除何某职务的决议,公司和杨某所受的损害也无法保护,所以A项不是最佳的处理办法,不当选。《公司法》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干中所述情形并不符合股权回购的法定情形,B项错误。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15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目中的情形,符合股东代位诉讼适用的前提,股东代位诉讼的原告是提起诉讼的股东,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C项错误,D项正确。10.对下列事项行政复议机关可进行调解的有:()A.行政赔偿纠纷B.行政补偿纠纷C.行政裁决D.行政确认答案:A,B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故CD不是正确选项。11.甲因忍受不了妻子乙的放荡不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和乙离婚,人民法院经调解不成,遂依法判决准许离婚,并在判决中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乙在收到判决书一个月后突然想起,还有一个祖传玉器被甲占有。乙现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该玉器,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A:根据一事不再理,不予受理B:按照再审程序,重新审理C:按照新案,予以受理D:按照二审程序,予以受理答案:C解析:【考点】离婚案件判决涉及未处理财产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82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的玉器在判决中未作处理,因此,应按照新案予以受理,故C项正确n12.李某申请郑州金水区财政局公开该区2011年度的财政预算收支情况,金水区财政局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但在2个月后,金水区财政局又在其网站上主动公开了2011年度的财政预算收支情况。李某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判决?A.裁定驳回起诉B.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责令被告限期履行职责D.确认违法答案:D解析:选项D正确,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选项ABC错误,不选。13.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中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下列哪个机构?()A: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C: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D: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答案:A解析:【考点】证据保全的管辖。详解:《仲裁法》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因此,本题选A项。14.公安机关不确认下列行为违法时,对哪种情况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A.对甲采取的刑事拘留行为B.公安人员因怀疑乙有偷窃他人少量财物行为,在派出所对其实施的殴打行为C.对丙作出的治安拘留10日的行为D.对丁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为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程序。B项中的殴打行为为公安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中的事实行为,即使公安机关不确认违法,乙仍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15.春秋时期,针对以往传统法律体制的不合理性,出现了诸如晋国赵鞅“铸刑鼎”,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等变革活动。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晋国赵鞅“铸刑鼎”为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B.奴隶主贵族对公布法律并不反对,认为利于其统治C.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D.孔子作为春秋时期思想家,肯定赵鞅“铸刑鼎”的举措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故A项“首次”字眼错误。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对奴隶主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受到他们的反对,故B项错误。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故C项正确。孔子是反对赵鞅“铸刑鼎”的举措的,故D项错误。16.黄勇强诉刘新兵交付汽车案2010年7月8日,家住朝阳区的黄勇强向海淀区法院起诉家住海淀区的刘新兵,要求法院判决刘新兵交付合同项下的三辆小轿车。经查,刘新兵在西城区开了一家汽车贸易行,黄勇强的诉求属实,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新兵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黄勇强交付价值30万元的A、B、C三辆小轿车,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刘新兵交纳了诉讼费用,但未将小轿车交给黄勇强。上诉期满,双方均未上诉。10月12日,黄勇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林华军负责执行。在执行中,刘新兵的朋友赵文华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辆小轿车是其所有的财产。林华军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赵文华的异议。10月18日,黄勇强与刘新兵告知林华军,称双方已达成如下和解协议:A、B两辆小轿车折算成人民币20万元,刘新兵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向黄勇强交付;C轿车折算成人民币7万元,在2011年10月底之前向黄勇强交付。林华军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2010年12月底,刘新兵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了20万元现金。2011年11月,由于刘新兵不愿交付剩余的7万元现金,黄勇强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申请后,作出执行裁定,责令刘新兵在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A、B、C三辆小轿车交付黄勇强,黄勇强退还20万元现金。【问题】1.黄勇强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什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2.如果黄勇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已过8个月仍未执行的,黄勇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为什么?3.如果赵文华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黄勇强与刘新兵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5.黄勇强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黄勇强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申请是否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决是否正确?为什么?6.如果林华军在执行中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应该怎么办?法院又应当如何处理?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应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或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2010年10月1日到2012年10月4日之间申请强制执行。2.黄勇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但只中止执行提出异议的那辆小轿车,对其他两辆仍强制执行。4.和解协议有效。因为在执行中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5.黄勇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法院接受黄勇强的申请正确。作出的执行裁定错误。因为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又没完全履行的,可以恢复执行,但应扣除已执行的部分。6.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院长审查处理。对于执行管辖应注意,法院的裁决书和其他的法律文书,当事人都有选择的余地,当事人可视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进行选择。对于申请执行的期限应注意无论申请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均为2年,期限的当日不计算在内,特别应注意的是期间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情况应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当事人自愿原则,对于执行也不例外,所以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是合法合理的,对于和解协议关键在于,当事人不履行时怎么办,应注意的是只有非违反协议的一方才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17.法律的基本包括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等方面。关于法律的这些基本价值之间关系描述,下列哪个选项是不能够成立的?()A.法律的这些基本价值之间不是孤立存在的,当追求法律某一方面价值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对其他价值的影响B.自由和平等之间是没有矛盾的C.法律是人们自由的保障,自由不是对法律的否定,没有法律也就没有自由D.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所进行的价值判断往往与立法目的相联系答案:B解析:。法律的作用一般包括秩序、安全、自由、平等、正义、效率等方面。这些价值源于主体,即人的需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不是孤立存在的。自由和平等之间有时是矛盾的,有时候为了追求社会的平等便有可能利用国家的权力对社会进行干预,这也就在某些方面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因而B选项是错误的。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律并不是限制自由的,而是公民自由的保障书。法律.的理想和其所追求的价值始终贯穿于法律始终,因而在进行法律判断时也就经常与立法目的相联系。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来某县打工的农民黄某欲通过法律援助帮其讨回单位欠薪。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有关部门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县法律援助中心以黄某户籍不在本县为由拒绝受理其口头申请,黄某提出异议B.县司法局受理黄某异议后函令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其提供法律援助C.县某律所拒绝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县司法局对该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D.县法院驳回了黄某以“未能指派合格律师、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为由对县法律援助中心的起诉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61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由此可知,黄某可以口头向该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县法律援助中心不应拒绝其申请。选项B正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选项C错误。《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选项D正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由此可知,法律援助是完全无偿的,因此申请人是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律援助中心赔偿损失的。19.甲与乙结婚以后,乙未经甲之同意,擅自人流,为此引起矛盾,导致离婚,甲的下列请求应予支持的有:()A.经法院调解无效,且感情确演破裂,请求离婚B.如甲已丧失生育能力,以损害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C.不论甲是否丧失生育能力,以损害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D.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答案:A解析:.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的规定,夫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以妻揎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此处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20.中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签订茶叶出口合同,并投保水溃险,议定由丙公司“天然”号货轮承运。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保险公司应赔偿范围?()A.运输中因茶叶串味等外来原因造成货损B.运输中因“天然”号过失与另一轮船相撞造成货损C.战争风险造成的损失D.提货不着造成的损失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国际海上货物保险____水渍险。本题只投保了水渍险,因此,“运输中因茶叶串味等外来原因造成货损”并不属于保险公司应赔偿的范围,A错误。水渍险承保的风险先是包括了平安险,其中第8项涉及的就是承运人过失碰撞造成的其承运的货物的损失。B选项属于过失碰撞引起的货损,保险公司是负责赔偿的,B正确。水渍险的赔偿不包括战争风险,C错。D错误,提货不着属于一切险的范围,水渍险并不承担。21.在代理关系中,下列有关连带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有:()A.因被代理人授权不明,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B.因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违法行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C.因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D.因第三人明知代理人为无权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对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代理中连带责任情形。被代理人授权不明的,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该种连带责任为补充的连带责任,不为并行的连带责任。至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违法行为引起的连带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引起的连带责任,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引起的代理责任,均为并行的连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22.在民法上,能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是( )。A.侵权行为B.纳税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先占D.生产答案:A解析:知识点: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23.C市D区人民法院对某离婚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夫妻共用的房屋、汽车、珠宝等为男方陈某婚前财产,归陈某所有,女方肖某提出上诉,认为汽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财产则在上诉中未提及。对此,上诉审人民法院应:()A.只就一审对该系争汽车的归属的事实认定予以审查B.对全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应进行审查C.围绕上诉人肖某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D.告知肖某只能全案上诉答案:A,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同时《民事审判改革规定》第35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24.下列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有:A.第一审法院认为马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马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第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直接加重马某量刑B.第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赵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认为赵某量刑畸轻,可以直接将抢夺罪改为抢劫罪,但不得加重赵某的刑罚C.第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2年、王某有期徒刑1年,金某、王某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起上诉,检察院认为对金某的量刑畸轻提出抗诉,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将金某和王某都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D.第一审法院认定石某犯绑架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石某上诉后,第二审法院将石某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答案:A,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A项违法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刑诉法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故B项未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CD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25.作家老王过世后给三个儿子王大、王二和王三留有房屋三套,其中一套房屋长期被老张租用。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王大要求老张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搬出房屋,老张拒绝搬出房屋并主张自己已经合法取得此房的所有权。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大将老张起诉至法院。在案件一审审理期间,老张又编纂了老王作品为抄袭的谣言以泄私愤,让老王的名誉受损。后王大追加诉讼请求,要求老张就侵害老王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关于本案的当事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王二和王三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B.因为是王大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将王大列为单独原告C.如果人民法院通知了王二和王三,其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但是依旧表示房屋应当有自己的份额,那么就不应再将其列为共同原告D.对于王大提出的名誉权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主体资格不健全,法院应当驳回起诉答案:A解析:考查遗产继承案件部分继承人起诉的当事人确定。根据《民诉解释》第70条的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因此,A当选。BC错误。《民诉解释》第69条规定,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因此,王大作为已故的老王的名誉权侵权纠纷的当事人是适格的,法院不应当驳回其诉讼,D错误,不应当选。26.张某驾车不慎将王老太太的1只已经相伴5年的宠物狗撞死,王老太太十分伤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张某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B.张某应赔偿王老太太财产损失C.张某应赔偿王老太太精神损害D.张某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本题涉及侵害财产权的责任承担问题。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本题中,张某驾车将他人财产损坏,构成侵权行为。故AB选项正确。但侵害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不存在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27.关于合同与合同法,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B.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C.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D.合同法是公法答案:D解析:合同法是私法。28.下列有关环境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B.发生不可抗力并不一定导致环境民事责任免责C.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对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D.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实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原告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严密的因果关系,而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B,C,D解析:。本题目为对于环境民事责任常考内容的总结。29.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两国建交,领事关系亦相应建立,不须另有协议B.两国建立领事关系也就意味着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C.外交关系断绝即意味着断绝领事关系D.除另有声明,两国建交即意味着两国同意建立领事关系答案:D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两国建立外交关系,除非有特别声明,即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而两国如果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地断绝领事关系。正确答案是D。30.某大学教授在课堂上讲解“仲裁裁决的撤销”这个知识点时,为了巩固所讲的内容,就请同学们讨论一下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异同。同学们讨论热烈,以下是他们的发言,其中正确的是:()A.甲同学认为:中国法院只能撤销本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能撤销外国仲裁裁决B.乙同学认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均不包括实体证据问题,因为独立审查证据是仲裁庭的权力C.丙同学认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包括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索贿受贿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包括上述行为D.丁同学认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均包括仲裁裁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仲裁的特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针对涉外仲裁,中国法院只能撤销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法律未规定法院撤销外国仲裁裁决的权力,A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58条、《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法定情形不包括实体证据问题和仲裁员索贿受贿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但是申请撤销国内和涉外裁决的法定情形均不包括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B、D项错误。C项正确。31.共用题干甲市为乙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关于甲市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在一届政府任期内,甲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应保持相对稳定B:乙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甲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为上下级领导关系C:甲市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甲市政府提出,报乙省政府批准D:甲市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答案:A,D解析:【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详解】A选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此时,李某还未完全取得公务员的身份,属于外部行政法律争议,因此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B选项属于不利人事处理,不可提起行政诉讼。其依据是《公务员法》第90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辞退或者取消录用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C、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地方行政机构设置【详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A选项正确。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是“指导和监督”而非“领导”,B选项错误。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批准权在国务院而非省政府,C选项错误。第1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D选项正确。【考点】行政许可听证【详解】ACD的依据均为《行政许可法》第48条的规定:“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B选项的公开与否,不能由“行政机关视情况决定是否公开举行听证”,而是属于法定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的。所以B选项错误。【考点】被告;诉讼管辖;指定诉讼代表人;复议管辖【详解】《行诉法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不具备主体资格,其又委托乙镇政府具体负责强制拆除,所以,最终责任的承担者为甲县人民政府,被告不能为乙镇人民政府。A选项错误。《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B选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C选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本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甲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因而其复议机关就是甲县政府的上一级地市级政府。D选项错误。32.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的特征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法院通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这一公权力来解决纠纷B.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C.当事人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调解协议也具有同样的效力D.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通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答案:C解析:考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征。C项表述错误,调解协议未经司法的确认程序不具有执行的意义,因此法院不能直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执行,故C项当选。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甲国政府与乙国Peak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环保合同。Peak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依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乙国采取的是相对豁免主义,依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甲国政府订立合同本身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的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本诉中的国家豁免权C.甲国在其他案件中曾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这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也可管辖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表明甲国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____国家主权豁免。A项错。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另外,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同时不能将一国对某一特定事项上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其他事项上。故B正确。34.下列关于保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B.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保全措施应解除C.诉前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D.人民法院根据申请而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保全而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解析:【解析】B。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A选项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B选项情形下期间为30日,所以B选项说法不正确,C选项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故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35.来某县打工的农民黄某欲通过法律援助帮其讨回单位欠薪。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有关部门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县法律援助中心以黄某户籍不在本县为由拒绝受理其口头申请,黄某提出异议B.县司法局受理黄某异议后函令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其提供法律援助C.县某律所拒绝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县司法局对该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D.县法院驳回了黄某以“未能指派合格律师、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为由对县法律援助中心的起诉答案:B,D解析:选项错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0条规定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六种情形: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根据《条例》第18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人的援助申请后,就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而本题中,黄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拒绝的理由是“黄某户籍不在本县”,于法无据。且是口头拒绝,不符合规定,黄某可以提出异议。选项正确。黄某可以根据《条例》第19条之规定向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工作日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县司法局受理后认为黄某应被法律援助,函令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其提供法律援助。选项错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因此本选项错误。选项正确。法院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是因为该诉讼请求既缺乏事实基础又缺乏法律依据。“未指派合格律师”与“损失”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诉求缺乏事实根据。同时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条、第2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且法律援助提供的是无偿的法律服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法律援助的实施人——县某律36.共用题干甲企业对某县国税局作出的征税15万元的决定不服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一直未作出复议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某只能向省国税局申诉,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甲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复议不作为C:甲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征税15万元的决定D:甲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复议不作为和征税15万元的决定答案:B,C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复议前置,第2款规定的是复议选择。《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结合上述规定,《反垄断法》第53条第1款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是指对下列反垄断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1)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2)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A、B、C项均不是,本题应选D项。鞠某父母所建的房屋,在其父母去世后,鞠某作为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故鞠某对强拆房屋的行为享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排除A项。《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该条第3项所称“有事实根据”的起诉条件,是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存在行政争议的证据材料,而非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是被告的举证责任,起诉人一方不需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故排除B项。《行诉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鞠某原不知道强拆行为,故可在强拆行为发生之日(1995年5月)起20年内起诉。到2013年3月,鞠某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故排除C项。《行诉法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所谓“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已由生效行政裁判文书解决。D项,鞠某的妹妹已对强拆起诉过,且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这就意味着强拆行为的合法已经得到生效行政裁判的解决,故D项应选。《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本题,作出责令关闭决定的是县政府,故应当由其为被告,A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被告为县政府,故应由市中级法院管辖。该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既然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故不得移送,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据此,相对人一直未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其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起诉。该企业于2011年3月18日收到决定书,最迟可于2013年3月18日起诉,故该企业起诉未超法定期限,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若县政府认为该企业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应由县政府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该企业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超期,故D项错误。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显然规定的是复议前置。从该款的字面看,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均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只要“认为”侵犯即可,至于是否确实侵犯,不在所问;只要“认为”其已经依法取得,至于是否真正依法取得,不在所问;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至于该行政行为是何种行政行为,不在所问。从该款的字面看,似乎范围极为宽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限制了其范围。该《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批复》,对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若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等的,仍为复议选择案件。A、B项是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故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应选;C项征收、D项许可,为复议选择案件,不应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综合上述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起诉。故A项“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复议决定的,仍视为受理,即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并经过。既然复议程序已经经过,即使是复议前置案件,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当然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2条也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该条不仅适用于复议选择案件,也适用于复议前置案件。故B、C项正确。对原行政行为与复议不作为,不能均起诉,理由如下:起诉原行政行为,即意味着由法院审查原行政行为;起诉复议不作为,实质是请求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审查原行政行为。前诉由法院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后诉由复议机关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两诉矛盾。因此,D项错误。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行政案件,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不需要经当事人各方同意。而根据该法第8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故A、B项错,C项对。本题为复议维持案件,被诉行政行为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本案审理对象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D项不周延,错误。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上市公司甲在招股说明书中故意隐瞒公司股权置换项目,乙证券公司作为承销人,丙为甲公司的发行保荐人。甲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告该股权置换,结果造成其股票大跌,投资者遭受了损失。则可能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是:A.甲公司B.乙证券公司C.对上市公司公告具有监管职责的证券交易所D.丙证券公司答案:A,B,D解析:C选项,证券监管机构无需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余三个选项《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8.赵某因绑架罪被甲省A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交付甲省B市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赵某脱逃至乙省C市实施抢劫被抓获,C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赵某不服判决,向乙省高级法院上诉。乙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此案最终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关于执行赵某死刑的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A市中级法院B:B市中级法院C:C市中级法院D:乙省高级法院答案:B解析:【考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执行【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赵某犯绑架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甲省B市监狱执行,犯罪服刑地为B地。赵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于乙省C市犯罪犯抢劫罪,被判无期并经过乙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经过最高院核准死刑后,应当在最初服刑B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故本题选B。39.W国人约翰涉嫌在我国某市A区从事间谍活动被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约翰可通过W国驻华使馆委托W国律师为其辩护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本案由A区法院一审C.约翰精通汉语,开庭时法院可不为其配备翻译人员D.给约翰送达的法院判决书应为中文本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据此可知,间谍案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30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间谍案件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应当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40.幼儿园教师蔡某和李某领着26位幼儿园的小朋友出去踏青,行进途中,一位小朋友不小心掉进了路旁的一个粪池里,粪便的深度淹没了小朋友的胸部,蔡某和李某都嫌太脏不愿下去施救,但李某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110求救电话。大学生魏某从此经过,本想下去施救,但看到蔡某和李某都嫌脏不愿下去救援,也就站在旁边观看。20多分钟后,民警赶到,捞上掉入粪池的小朋友,但小朋友已经窒息死亡。下列选项中法律判断正确的是()A.只有蔡某构成不作为犯罪B.蔡某和李某都构成不作为犯罪C.蔡某、李某和魏某都构成了不作为犯罪D.蔡某、李某和魏某都不构成犯罪答案:B41.果农张三,为防止水果被盗,在果园周围架了很多电网,一天晚上,王四来偷水果,不幸触电身亡,张三对该结果所持的主观态度属于(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犯罪的主观方面。张三为防水果被盗在果园周围私拉电网,其主观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人触电死亡的后果,但为防盗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心态不是过失;同时,其私拉电网是为了防止水果被盗,主观上并不积极追求致使偷盗人死亡,所以其主观心态也不是直接故意,实际上他对于偷水果的人的死亡后果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其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42.关于全国人大职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B、选举国务院总理、副总理C、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D、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与建置答案:A,C解析:【考点】全国人大的职权【详解】《宪法》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故AC选项正确。全国人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故总理、副总理是分别由主席、总理提名后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而非“选举”产生,B选项错误。全国人大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而不包括决定其“建置”,故D选项错误。【陷阱】一定注意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和由其“决定”产生的人员的不同。43.甲、乙、丙3人为某单位保安,多次警告收购废旧家具的丁不要进入院内。丁仍趁他们不注意时溜进院内,被3人抓获,带到办公室罚款350元,3人还拳打丁数下造成轻微伤害。甲、乙、丙的行为:()A:构成寻衅滋事罪B:构成敲诈勒索罪C:不构成犯罪D:构成抢劫罪答案:C解析:【考点】《刑法》第13条的“但书”。详解:《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题中,甲、乙、丙3人的行为即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应当不认为是犯罪,不认为是犯罪就是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选C项。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为100人,则其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超过10人C.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D.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答案:C,D解析: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选项A表述不正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正式员工为100人,则正式员工的比例不得少于90%,即正式员工为100人,总员工的人数为100÷90%=111。所以劳务派遣员工为11人。因此使用劳务派遣人数不得超过11人。选项B表述不正确。45.下列各项不属于行政合同的是:()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C.公用征收合同D.办公设备订购合同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合同的概念。并非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为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也可以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民事合同,主要区别在于合同的目的:如果是为了公共管理的需要签订的合同,通常属于行政合同,否则为民事合同。比如本题中的办公设备订购合同,与行政管理或者管理公共事务无关,可以作为民事主体进行,就是民事合同。46.鑫源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以钢材批发零售为营业范围。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资金,便找到甲、乙借款,承诺向鑫源公司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五个百分点的利息,并另给甲、乙个人好处费。甲、乙见有利可图,即以购买钢材为由,以鑫源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期半年。甲、乙将贷款按约定的利息标准借与丙,丙给甲、乙各10万元的好处费。半年后,丙将借款及利息还给鑫源公司,甲、乙即向银行归还本息。关于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丙无罪B: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丙无罪C: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D: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答案:C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75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犬的行为。本案中甲、乙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套取银行资金高利转贷给丙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甲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丙10万元,为丙牟利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丙也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47.张三购买甲公司生产的饲料养鱼,导致鱼虾死亡,损失6万元,张三起诉甲公司侵权损害赔偿,向法院提交了同村村民李四起诉甲公司损害赔偿一案的生效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甲公司生产的饲料有质量问题,且与鱼虾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甲公司否认其生产的饲料与鱼虾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主张本公司并无过错。关于本案的证据与证明的分析正确的是A.应当由张三提供证据证明鱼虾死亡与甲公司饲料的质量问题存在因果关系B.应当由甲公司提供证据证明鱼虾死亡与甲公司饲料的质量问题不存在因果关系C.甲公司提供的证明本公司无过错的证据是本证D.甲公司提供的证明本公司无过错的证据是反证答案:B解析:首先确定案件的证明对象,在确定了本案证明对象的基础上讨论该证明对象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据此分析本、反证以及证明标准问题: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本证,提供本证应当达到相应证明标准;不承担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反证,提供反证无需达到证明标准,仅仅是为了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分析本案,关于甲公司生产的饲料有质量问题以及质量问题与鱼虾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已经是李四起诉甲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无需证据证明,故与证明责任无关。根据免证事实的规定,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委裁决、公证机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是免证事实,但是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相反证据推翻,故本案应当由甲公司提供证据推翻生效判决所认定的存在因果关系这一事实,即应当由甲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饲料与鱼虾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题A错,B对。C和D选项中,产品质量侵权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甲公司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故甲公司是否有过错与本案无关,不是本案证明对象,无需任何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无所谓本、反证的问题,故C、D选项表述均为错误。48.我国船只“和谐号”与美国“华盛顿号”轮船在甲国领海发生碰撞。“和谐号”返回中国后,“华盛顿号”轮船的所有人在我国法院对“和谐号”轮船所属的船舶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庭审过程中,双方依照甲国的法律提出请求或者进行抗辩。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应该适用甲国法律B、应该适用我国法律C、法院依职权查明甲国法律D、由诉讼双方提供甲国法律答案:A,C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海商法》第273条的规定,不同国籍的船舶在甲国领海碰撞,应适用甲国法,因此A选项正确。问题在于甲国法如何查明。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0条规定,应由法院查明,除非当事人选择外国法,则由当事人证明。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本案中双方均援引甲国法的行为不能视为明示选择,故应选择C项。49.以下是小许同学在学习《产品质量法》中的认识,其中正确的是、A、只有为生活需要使用产品的消费者购买产品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才承担产品责任,为了生产需要购买产品的,即使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产品责任B、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是针对缺陷产品的责任,所以只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不论是否造成人身、财产损害,都要承担产品责任C、生产者和销售者对缺陷产品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连带责任D、生产者承担的产品责任不是绝对责任,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受害人只有证明生产者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才能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只要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都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并未将产品责任限制在生活消费者购买的产品上,A选项中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混淆,所以不正确。同时,根据该条规定,只有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才承担产品责任,仅仅生产缺陷产品,并未造成人身、他人产品损害的,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所以B选项不正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根据该条规定,受害人有权选择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即使不是自己的责任,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也必须先行赔偿,由此可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是连带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根据该条规定,生产者必须证明自己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才能免除产品责任,证明责任归于生产者,而不是由受害人证明生产者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所以D选项不正确。50.【案例二】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被害人为赵某,女,30岁,某工厂职工。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定赵某的前男友陈某及其表弟范某有重大嫌疑,于是拘留了陈某和范某,并经检察院批准后对二人实施了逮捕。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问题: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听取哪些人的意见?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应在多长时间内审查起诉完毕?2.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证据不足,想要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如何处理?3.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应送达哪些人或单位?哪些主体有权提起对该不起诉决定的救济程序?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如果决定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在第一审法院庭审期间,被告人陈某死亡,应当如何处理?5.在第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如果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听取哪些人的意见?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应在多长时间内审查起诉完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9、17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2.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证据不足,想要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如何处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4.检察院作出的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书应送达哪些人或单位?哪些主体有权提起对该不起诉决定的救济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4、175、176、177条的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被害人。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无权对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书提起救济程序。5.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如果决定对陈某提起公诉,在第一审法院庭审期间,被告人陈某死亡,应当如何处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案中,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如果决定对陈某提起公诉,在第一审法院庭审期间,被告人陈某死亡,若能查清陈某无罪,法院应对其宣告无罪;否则,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6.在第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如果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依据《高法解释》第242条的规定,“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对于本案,在第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如果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51.张某被王某殴打致重伤,但是张某的母亲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却迟迟不予立案,张某于是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书》,此时公安机关应当:()A.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B.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C.在收到通知书后10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D.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书面答复检察院答案:B解析:。《六机关规定》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52.关于有权占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腾龙公司购买野马车一辆,董事长马大指派公司司机马二驾驶该车用于商务接待并负责平日保养与维护,马二对野马车成立有权占有B.某甲将自己所有的汽车交给某乙保管,某乙私自使用该车致使车辆损坏,遂将该车交付4S店修理,后甲向4S店要求提车,4S店在某甲支付修理费之前,有权继续占有该车C.张某私自将李某托其保管的金项链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王某并交付之,王某对金项链成立有权占有D.某甲将自己的玉佩质押给丙用作借款担保,丙对该玉石成立有权占有答案:B,C,D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本权对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本题A选项中,马二为公司雇员,受董事长指派占有、使用汽车,是占有辅助人,不成立占有。本题B选项中,4S店享有留置权,也是有权占有。本题C选项中,王某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已经取得金项链的所有权,属于有权占有。本题D选项中,丙享有质权,也是有权占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D。53.★根据美国联邦法院的解释,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的主要内容包括、()A.授予各州的权力B.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締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C.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D.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答案:A,B,C,D解析:。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的主要内容。由序言和7条文本组成。根据联邦法院解释,序言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締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54.宏大公司为一大型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理,公司章程规定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甲以宏大公司的名义与辽东公司签订一份价值50万元的购货合同,购货合同未盖公司合同章和公司章。对于该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该合同有效,因为法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具有效力B:该合同效力未定,因为宏大公司规定法定代表人为乙C:该合同有效,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D:如果辽东公司为善意,该合同对宏大公司发生效力答案:B解析:对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可由章程确定,宏大公司章程确定总经理乙为法定代表人,则甲不为法定代表人。甲与辽东公司的签约行为应视为无权代理,不应视为表见代理,因为公司章程为公开信息。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无权代理所签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应经被代理人追认而生效,故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本题不适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55.下列关于日本“和平宪法”特点的表述不准确的是、()A.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B.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保留集体自卫权D.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日本“和平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反法西斯民主力量的推动下,日本于1946年2月开始新宪法的制定工作。草案经反复审议修改,于1946年11月3日颁布,1947年5月3日正式实施。同战前帝国宪法相比,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2)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3)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4)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部宪法吸收了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通行的原则。在捍卫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统治的前提下,以三权分立原则组织国家政权机关,削减了天皇的权力,实行对国会负责的责任内阁制,扩大了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56.共用题干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某日,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潘某家被盗财物价值近5000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无权向保姆追偿B:损失系因保姆过错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C:潘某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能要求保姆承担赔偿责任D:潘某只能要求保姆赔偿,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答案:A解析:依《保险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A选项中张某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所以A选项不正确。依第2款规定,B选项中王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所以B选项正确。依第3款规定,C选项中杨某以伪造的证明夸大损失程度,保险公司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责任,对未虚报的部分仍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权解除保险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依《保险法》第43条第2款规定,D选项中周某杀害被保险人未遂,丧失受益权,石某发生车祸死亡后,保险公司不能向周某支付保险金,应向石某的合法继承人支付保险金,所以D选项不正确。根据《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陈某因故意犯罪导致自身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投保人已交足2年保费,保险公司应退还其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不是向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支付,而是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支付,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保险法》第38条规定,C项错误,而AD两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是正确的。《保险法》第42条第(1)项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B项。中,刘某去世,保险公司应该向其继承人支付保险金,即李某及其儿女。《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认为保姆作为潘某的雇佣人员,属于家庭组成人员,因此保险人不能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甲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甲保险公司有权在8万元的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以A选项正确。张某的损失并未被保险金完全填补,仍有2万元的部分未获得赔偿,因此张某有权在2万元的范围内要求肇事者赔偿,所以C选项正确。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中的制度,人身保险中没有代位求偿权制度。乙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第三者追偿,所以B选项不正确。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支付了赔偿或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本题中保险公司虽然支付了赔偿,张某仍有权要求肇事者足额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57.持有A国船籍文件悬挂A国旗帜的船舶在公海违反无线电的国际章程播送广播,该广播传送到了B国、C国和D国,并且使F国无线电的正常信号受到了干扰,请问对该非法广播拥有管辖权的国家包括、()A、根据公海上船旗国管辖的原则,只有A国有管辖权B、根据普遍管辖的原则,上述五国均有管辖权C、根据普遍管辖的原则,A国、B国、C国和D国有管辖权D、根据普遍管辖的原则,只有A国和D国有管辖权答案:B解析: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任何国家不得就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或在公海范围内行使属地管辖权,国家对公海上有关的船舶、人、物、事件进行管辖是基于船旗国管辖和普遍管辖。船旗国管辖,是指国家对在公海上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以及船舶上的人、物、事件等的管辖。普遍性管辖,是指各国对发生在公海的被国际法认为是普遍管辖对象的特定国际罪行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行使管辖权,这类罪行或违法行为一般包括海盗行为、非法广播以及贩运奴隶和贩运毒品。其中对于从事非法广播的任何人,船旗国或设施登记国或其所属国,或可以收到广播及其正常讯号受到干扰的任何国家都拥有管辖权。本案中,A国为船旗国,B、C、D国为收到非法广播的国家,F国则为正常讯号受到干扰的国家,根据非法广播的普遍管辖原则,上述五国均有管辖权。因此,B项正确。58.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将王某杀害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甲除构成故意杀人罪外,还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B:饭店老板乙以可乐兑水冒充洋酒销售,向实际消费数十元的李某索要数千元。李某不从,乙召集店员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被迫将钱交给乙。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C:职员丙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10万元补偿费,否则会将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公司使用。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D: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刘某10万元。获取不正当利益后,丁以告发相要挟,要求刘某返还10万元。刘某担心被告发,便还给丁10万元。对丁的行为应以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答案:A,B,C,D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甲将王某杀害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然后甲又隐瞒真相,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对王某的亲属进行要挟,向其索要钱财,该行为既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又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B项,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在“胁迫”的形式上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其关键区别在于胁迫内容是否具有人身暴力性,以及暴力伤害的实施是否具有当场性。如果同时具有暴力性和当场性,就属于抢劫罪中的“胁迫”,因此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C项,丙以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相要挟,向公司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敲诈勒索罪。D项,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然后,丁以刘某的犯罪行为相要挟,向刘某索要财物,其行为又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因此对丁的行为应以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故正确答案为ABCD。59.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是、()A、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C、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D、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答案:A,B,C,D解析:【考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情形。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六)纳税人中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该条规定,A、B选项中的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根据该条规定,C、D选项中的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四项。60.天明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了皮衣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如因皮衣买卖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请有关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送货地点发生争议,天明公司向其所在地的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大地公司拒绝答辩。于是双方重新协商,签订了1份仲裁协议,约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大地公司所在地的B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事后,天明公司担心B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于是向合同签订地C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未说明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此案,大地公司亦应诉答辩。法院经审理,判决大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假设大地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又根据仲裁协议向B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天明公司起诉有效B.人民法院受理有效C.人民法院判决有效D.大地公司的仲裁申请有效答案:A,B,C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61.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2012年)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20t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在监外执行方面,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扩大了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范围、强化了检察监督程序、增加了监外执行决定的撤销情形、变更了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996年《刑事诉讼法》也允许暂予监外执行,但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的罪犯。2012年《刑事诉讼法》只不过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列入监外执行的对象范围。据此,A选项错误。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即决定机关作出监外执行决定后才抄送给检察院由其监督。2012年《刑事诉讼法》建立了事前监督机制。第266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据此,B选项正确。第267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该条基本内容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均已规定,据此,C、D选项不选。本题选B。62.甲盗掘国家重点保护的古墓葬,窃取大量珍贵文物,并将部分文物偷偷运往境外出售牟利。司法机关发现后,甲为毁灭罪证将剩余珍贵文物损毁。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运往境外出售与损毁文物,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论处B.损毁文物是为自己毁灭证据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走私文物罪论处C.盗窃文物是盗掘古墓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走私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论处D.盗掘古墓葬罪的成立不以盗窃文物为前提,对甲应以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走私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论处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盗掘古墓葬罪、走私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法》第328条的规定,甲盗掘国家重点保护的古墓葬,成立盗掘古墓葬罪。甲同时窃取大量珍贵文物的,根据《刑法》第32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是盗掘古墓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不实行数罪并罚。甲将部分文物偷偷运往境外出售牟利,成立《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走私文物罪。司法机关发现后,甲为毁灭罪证将剩余珍贵文物损毁的行为,属于另起犯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24条的规定成立故意损毁文物罪。本题的难点在于罪数关系。首先,盗掘古墓葬罪中包含了对同时盗窃文物行为的评价,不按照盗掘古墓葬罪与盗窃罪并罚,只成立盗掘古墓葬罪。其次,走私文物罪侵犯的法益与盗掘古墓葬罪不同,前者为海关监管秩序和关税利益,后者为古墓葬文物的保护,所以盗掘古墓葬后走私文物的,不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应该数罪并罚。最后,因司法机关追查而决意毁灭文物的行为,既是毁灭证据的行为,也同时是损毁文物的行为。对于毁灭证据的犯罪,由于行为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能成立,但是行为同时成立故意损毁文物罪,应按故意损毁文物罪予以处罚。故ABD项错误。63.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6年5月刑满释放后一直在家无业。某日,王某遇到小时候的朋友刘某,见其出手大方像是很有钱就询问刘某有什么赚钱的路子也带他一个。刘某见王某样子诚恳,便向其坦言这些钱都是贩毒赚的,干这个来钱快,于是王某决心试一试,遂于2000年12月从刘某手中低价购得500克海洛因。3日后,正当王某向李某出卖海洛因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此500克海洛因全是假的,经侦查抓捕刘某,经讯问其也不知毒品是假的。若王某知道所买的500克海洛因是假的又出卖的,则其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以诈骗罪论处B.仍以贩卖毒品罪处罚C.可不追究刑事责任D.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答案:A,D64.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A.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B.签发死刑立即执行命令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C.王某由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执行D.王某可以由法院交由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再交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61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41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3款规定,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选项D正确。65.某镇政府正在编制本镇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下列哪些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划时予以优先安排?A、镇政府办公楼、招待所B、供水、供电、道路、通信设施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商业街、工业园、公园D、学校、幼儿园、卫生院、文化站答案:B,D解析:【考点】城乡规划的实施【详解】根据《城乡规划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故BD为优先安排项目。66.某市检察院张某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故申请回避并经检察长同意。下列关于张某在申请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无效B.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有效C.取得的证据有效,但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D.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违反回避制度取得的证据的效力问题。《高检规则》第30条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所以,D项正确。67.甲、乙共同实施抢劫,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发现甲在两年前曾实施诈骗犯罪。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B、对新发现的犯罪自行侦查,查清犯罪事实后一并提起公诉C、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待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移送审查起诉后一并提起公诉D、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查清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答案:D解析:《检察院规则》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68.下列哪项做法不符合公务员管理规定?()A.某卫生健康委员会干部经有关机关批准在外兼职并领取兼职报酬B.公务员甲因表现特别优秀,依程序被越一级晋升职务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某行政机关对出现空缺的调研员职位面向社会公开选拔D.某公务员主管部门把公务员培训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晋升的依据之一答案:A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本题综合考查了公务员管理中的多项内容,涉及《公务员法》第44条、第45条、第47条和第68条,其中选项A的做法错误,符合题干要求,69.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D.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司法主导型答案:C解析: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在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中展开的。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这种情况下展开的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法律改革的“合法性”依据,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它的服务对象的合理性。故A项错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故B项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一般表现为在外部因素的压力下(或由于外来干涉,或由于殖民统治,或由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本民族的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变法以图民族强盛。故C项正确。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故D项错误。70.下列纠纷中,不能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是:()A.老张与小张因收养关系产生的纠纷B.李某与孙某的房产所有权纠纷C.北清公司同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购买办公用品合同产生的纠纷D.赵某与林某的离婚纠纷答案:A,D解析:考查仲裁的案件范围。AD入选,根据《仲裁法》第3条第1项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裁决。71.关于村民委员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B.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C.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D.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小组长若干人组成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故A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的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也就是说,村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故B项“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的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故C项表述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据此,村民小组长不是村委会成员,故D项错误。72.国家修建二级公路需要征用青云二村的土地,该村十余户村民以征用补偿标准过低为由,拒不退出由其承包经营的田地。当地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责令该十余户限期交出土地,并依法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裁定予以受理B.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应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决定进行审查,如认为不合法的,有权裁定不予受理C.人民法院如准予强制执行的,应作出书面决定D.人民法院如不受理该申请的,应进行裁定答案:A,B,C解析:。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87条第1款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题要注意决定与裁定适用对象的区别。73.关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民事诉讼立案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我国实施立案登记制,意味着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后必须立案B、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C、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在立案前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D、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在立案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答案:C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立案制度。《民诉解释》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12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A选项、B选项和D选项都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119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可见,C选项正确。7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债务人及其出资人重整期间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应当无条件予以返还B.债务人的出资人不能请求投资收益分配C.债务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不得为该借款提供担保D.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而不接受管理人的监督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重整期间。(1)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所以选项A错误。(2)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所以选项C错误。(3)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所以选项D错误。75.关于行政指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指导具有行政性B.行政指导具有强制性C.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行政指导D.与行政命令.行政合同一起构成了当代行政活动的三大基本方式E.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答案:A,C,D解析:知识点: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其不具有强制性,行政相对人没有必须服从的义务。76.夏某绑架郭某索要高额赎金,得知郭某的家人报警,就残忍地将郭某杀害。随即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人员在对夏某进行讯问的时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B.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录音或者录像可以全程进行D.录音或者录像不需要全程进行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侦査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本题中夏某绑架郭某,并杀害郭某,可能判处死刑,因此,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故A错误,B正确。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因此,CD都错误。77.共用题干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人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请回答第97~100题。A公司与B公司就该批货物在中国境内的商标权产生争议,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商标权有关争议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归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B、归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C、转让争议应适用甲国法D、转让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答案:A,D解析:【考点】无害通过权;毗连区;紧迫权【详解】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外国船舶在他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要求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不得停泊和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乐安”号可不经批准穿行丁国领海,但不能停泊转运货物,选项A错误。根据该公约规定,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必要的管制:一是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二是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紧迫权是沿海国拥有对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紧追行为可以为军舰、军用飞机或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对于“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丁国可出动海上执法船、飞机行使紧追权,故选项B、C正确。紧迫权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但紧迫权在被紧迫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故选项D错误。【考点】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由于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归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选项A正确,B错误。该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在转让争议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故选项D正确。该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一)项规定,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甲国是卖方A公司所在地,如双方未达成选择法律协议时,可以适用甲国法。选项C过于绝对。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⑧2010》【详解】《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⑤2010》删除了FOB,CFR和CIF项下的船舷界限,改为风险在“交货”时转移,故选项A正确,B错误。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的核心内容为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投保手续,负责海运运输,承担运费和保险费。A公司只承担运费和海运保险费,选项C、D正确。【考点】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详解】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属于共同海损,选项A正确。单独海损是指货物由于意外造成的部分损失。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人海中,这属于单独海损,选项B正确。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天灾造成的单独海损,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承担责任;而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为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保险人承担责任,故选项C错误。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根据《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第13项规定,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承运人免责。固有缺陷损失的货物不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D错误。78.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组织和职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B.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C.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构D.地方各级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答案:B,D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据此,解释宪法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故A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宪法……”的表述错误。《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据此,B项正确。在实践中,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如驻京办、驻外办等;二是政府在特殊经济区域或特殊地区的派出机构,如各类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这些派出机构若使用行政编制,则为行政机构;若使用事业编制的,则为事业单位。政府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派出机构不需要上一级政府批准。故C项错误。在法学上,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并非一回事。但即使将C项中“派出机构”字眼替换为“派出机关”,该选项也是错误的。《地方组织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据此,直辖市政府无权设立派出机关。《宪法》第13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据此,D项正确。79.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9年10月,李丽接受飞天电影公司的委托,将自己的同名小说《蝴蝶飞》改编成电影剧本拍电影。剧本完成后,李丽即出国旅行。后来,导演认为剧本的某些情节需要修改,由于无法联系上李丽,就让电影公司职员王希对剧本进行了一些修改。同时,导演还请作曲家邓迪为电影谱写了主题曲,并向邓迪支付了巨额报酬。电影制作完成后,上座率极高,飞天电影公司打算将剧本和主题曲与其他一些电影素材结集出版发行,但受到李丽、王希、邓迪的质疑,为此各方发生著作权争议。以下关于本案的说法错误的是:()A.剧本的著作权应当归李丽所有B.王希对剧本和电影没有著作权,但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报酬C.邓迪对该主题曲享有著作权,飞天公司未经其许可不得单独结集出版D.该电影的著作权应当归飞天公司、李丽、邓迪共有答案:D解析:考点:委托作品、电影作品讲解:《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剧本、主题曲都是委托作品,没有约定的由受托人享有著作权,因此,剧本的著作权归李丽所有,A选项正确,不当选。主题曲的著作权归邓迪所有,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飞天公司不得单独出版,C选项正确,不当选。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可见,电影的著作权只能由飞天公司享有,D选项错误,当选。王希只是从事辅助工作,没有参与实质创作,对剧本不享有著作权,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80.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变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变通规定?()A.“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或离婚B.“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C.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D.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D项是关于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与离婚或改嫁无关,故应选D。81.依据现行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产生的领导职位有:A.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B.国务院总理C.中央军委主席D.国务委员答案:B,D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委主席;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65条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第62条第5款、第6款规定:全国人大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因此B项、D项正确。82.★下列关于公证员法律责任的表述,哪些可以成立?()A.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证员任命和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经查证属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司法部撤销原任命决定,并收缴、注销其公证员执业证书B.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依法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C.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公证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D.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公证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委托公证协会对公证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答案:A,B,C,D解析:。《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30、32~34条的规定。83.★某公司为建筑一栋商品房,向某市规划局、建设局和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申请有关证照。请问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某公司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B.某公司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相关部门不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即构成违法C.相关部门需要对某公司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1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D.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条件,相关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部证照答案:A解析:。参见《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34条、第42条。84.甲国公民利奥于2014年在甲国因走私被警方追查逃至乙国,于2015年在乙国故意杀人又逃至中国。乙国于2015年向中国提出引渡请求。中乙两国无引渡条约。依相关国际法及中国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应向中国公安部门提出引渡请求B.如乙国不作出互惠承诺,我国将不会接受其引渡申请C.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乙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D.如乙国将利奥引渡回本国,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再将其转引答案:B,C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引渡法》。依我国《引渡法》第10条,请求国的引渡应向中国外交部提出,A错。依第15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乙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B正确。依《引渡法》第15条明确要求其“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否则,我国不会接受其申请。依《引渡法》第16条、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C正确。依第14条,如中国同意,或被引渡人在其引渡罪行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提前释放之日起30日没离开请求国的,或离开后又自愿返回的,可将其再引渡给第三国,D错。85.下列商标与其所属类型不相对应的是:()A:某经营特色火锅的餐饮店的“飘香”商标是服务商标B:某农户种植的苹果的注册商标为商品商标C:某村盛产莲藕,当地村民委员会以盛产莲藕的湖泊的名字申请了注册商标,专门供村委会的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该商标为集体商标D:某市羊毛制品协会申请了专门用于其成员提供的纯羊毛制品的商标,该商标为证明商标答案:D解析:《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该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因此,A、B项正确。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都可用于说明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材料、制造方式、质量或其他的一般特征,但集体商标的申请者是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使用者是其组织成员;而证明商标的控制者是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有监督能力的组织,使用者是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因此,C、D项都属集体商标,D项是符合题意的选项。86.张某故意杀死范某,某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某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若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张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可以直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B.若某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应当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C.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死刑,张某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处张某死刑,张某又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再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某市检察院撤诉后,指令某县检察机关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检察院应当将指定管辖的情况层报某省人民检察院答案:A,B,C,D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一对一”“同级对同级”的原理,某县检察院只能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某县检察院认为张某可能被判处死刑,某县检察院可以将案件移送某市检察院,由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A错误。在一审中,上下级法院不可以直接移送案件,需要以检察机关为中介,B错误。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最多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但如果是其他理由,比如因一审法院程序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立法没有规定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次数。C项中没有说明发回重审的原因,故不一定只能发回一次,C错误。《高法解释》第2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注意,不是下级检察机关要层报上级检察机关,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CD。87.下列有关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说法正确的是:()A.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都可以适用B.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除渎职犯罪以外的案件都可以适用C.5年内曾过失犯罪不适用D.5年内曾故意犯.罪不适用答案:D解析:考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A太绝对,B是过失犯罪才行,因此都错误。根据该条规定,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不适用,故C错误。D正确。88.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施行了长达170年之久,至1976年新《法国民事诉讼法》正式生效。新法典的基本特征是、()A.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主导权在诉讼当事人B.民事裁判机构的一元化C.事前程序与审理程序的分离D.人证优先原则答案:A,C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197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施行了长达170年之久,至1976年新《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正式生效。这部新法典的基本特征有:在形成上,是在对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不断修改的基础上成就的;在结构上,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抽象与具体的双重结构体系;在模式上,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主导权在诉讼当事人;在内容和制度上,有特色的如民事裁判机构的多元化和程序多元化、诉权的制度化和具体化、事前程序与审理程序的分离、书证优先原则、审级的多元化、紧急审理程序的设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项。89.在执行程序中,委托代理人的下列哪些行为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A:代为申请执行B: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C:代为进行执行和解D: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答案:B,C,D解析:【考点】执行程序的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详解:根据《执行规定》第22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所以,B、C、D项正确。90.甲从欧洲旅游归来,送给多年好友乙一块名表。乙生性多疑,仔细比对,认为该表与国内销售的同款名表在外观上有极为细小的差别,不是真表,便花言巧语欺骗第三人丙,将该表以名表的价格(2万元)卖给丙。事后鉴定,该表是货真价实的名表。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构成诈骗罪既遂B.构成诈骗罪未遂C.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构成犯罪D.属于民事欺诈行为答案:C解析:这种情形在理论上被称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构成犯罪,当然也没有即遂和未遂之分。91.谢某与周某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一案,2016年2月6日,经A县B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并书面申请司法确认。2016年3月3日,A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4月2日,谢某按协议履行完了全部约定义务。2016年7月5日,谢某以发现新证据、原调解协议内容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当如何处理?A.驳回再审申请B.告知另行起诉C.进行再审审查,如调解协议错误,裁定执行回转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告知可以申请撤销调解协议答案:A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80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9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A.财政B.税收C.价格D.政府采购答案:A,B,C,D解析:《环境保护法》第21条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93.材料:秦某,男,30岁,高中毕业,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同时也是利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如“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故意编造、散布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2个小时就被转发1.2万次,挑起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编造雷锋生活奢侈情节,诬称这一道德楷模的形象完全是由国家制造的:利用“郭美美炫富事件”蓄意炒作,编造了一些地方公务员被要求必须向红十字会捐款的谣言,恶意攻击中国的慈善救援制度;捏造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并将著名军事专家、资深媒体记者、社会名人和一些普通群众作为攻击对象,无中生有编造故事,恶意造谣抹黑中伤。近日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拉开序幕。2013年8月19日,秦某在沈阳被北京警方抓获,奉“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为圭臬的秦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同时,北京警方根据公安部部署,结合群众举报,依法立案侦查,一举打掉了一个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扰乱网络秩序、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问题:试就本案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公民权利界限、法律与自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600字。答案: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公民的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每个人的权利都具有自主性,但权利也是有界限的,那就是以他人的权利为限,超过这个界限,则有可能违反法律。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网络上信息很多,如果网友只是讨论、评论,那是公民的权利。但是专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公共利益者,则涉嫌违法。网民上网时不能以虚假信息故意引导,更不能为了取乐、谋取利益或博人眼球而散播不实信息。网络毕竟不是法外之地,超出边界必然受到法律惩罚。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但自由离不开法律,不仅仅表现在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事情,更表现在法律在保障和促进自由的实现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法律通过明确自由权的范围,实现对公民的自由的限制和保护。在网络世界里,无限制的权利极易扩张并侵犯到他人的权益。比如,人人都像秦某那样在网上恶意造谣,那么所有人的权利都会得到侵犯以至于最终人人都得不到自由与权利,此时法律如不介入并加以限制,他人的权益、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都会受到极大损害。因此,对秦火火的自由的限制,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其他大多数人的自由。法律与道德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是划分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标准:道德则主要是划分善与恶的界限,这两种界限在一定的范围内既可以互相重叠,也可以互相独立。就本案来说,秦某属于既违反道德又违反法律的情形,在司法机关尚未对其进行法律追究之前,可以借助社会无形的压力来发挥道德的作用,法律不是万能的,保障法律实施的强制手段也不是万能的。法律其固有的局限和短处,需要由道德辅助和补充。我们要充分利用法律与道德两种机制加以调整,以形成和维护有序、高效、公正、自由、博爱的社会生活方式。94.甲见乙被丙推人河中,便跳入河中将乙救起,在救乙过程中,甲腿部被划伤,并所带手机损坏,为此花去医药费和手机损失共计5000元,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为无因管理B.甲的损失应由乙赔偿C.甲的损失应由丙赔偿D.甲的损失应由乙丙负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3条的规定,甲的行为为见义勇为,其所受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受益人仅负适当补偿之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95.关于技术侦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B:必须在立案后实施C: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有权决定并实施D:获得的材料需要经过转化才能在法庭上使用答案:A,B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技术侦查措施【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故选项A、B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决定权,但没有执行权,故选项C错误。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选项D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96.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有助于以下哪些作用的实现:A、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B、维护法律正确实施C、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D、促进司法公正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故ABCD均应选。97.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法院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撤销并对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促使其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B.确认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C.确认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D.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因其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行诉若干解释》第54条第3款。98.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A: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B: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C: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

1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详解】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材料,是传来证据的对应概念;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是直接证据的对应概念。区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关键是证据是否来自原始出处,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关键是证据能否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这里的“主要事实”是指“谁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能够单独证明丁某实施了犯罪,因而是直接证据,丁某是案件亲历者,其供述来源于原始出处,因而是原始证据,选项A不正确。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直接来源于证人的亲眼目睹,是原始证据,但是该证据并不能单独证明丁某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是间接证据,选项B正确。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该证据是经转述得来,属于传来证据,而且该证据能够单独证明丁某伤害被害人的事实,属于直接证据,因而选项C不正确。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是由原始证据复制而来,属于传来证据,并且精神病鉴定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判断是否直接证据,如确认丁某在行为过程中无辨认控制能力的鉴定结论,属于能单独否认“犯罪性”的直接证据,因而选项D不正确。99.在某乙之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下列有关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A.某乙之父为原告B.某乙为原告C.某丙、某幼儿园为共同被告D.某丙、某丙之父、某幼儿园、某甲为共同被告答案:B,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7条,《侵权责任法》第32、38条。100.鹿某为引起政府对其利益诉求的重视,以生产、生活和科研需要为由,在两年内向十几个行政机关提起近百次与其实际利益诉求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接到公开答复后又反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向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鹿某为向相关部门施压而恶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做法不符合法治精神B.滥用知情权和诉权造成了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C.法治国家以权利为本位,公民行使权利时不受任何限制D.诉求即使合理合法,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寻求解决答案:A,B,D解析:滥用知情权和诉权、恶意诉讼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正常行使,损害司法权威,阻碍法治进步。故A、B项正确。公民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受法律限制,故C项错误。把权益保障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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