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各县级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鹤岗市各县级人民法院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渔政管理机关的一名工作人员以无证收购江蚌为由,将陈某收购的50公斤江蚌没收,并向陈某开了一张“处罚单”。内容为:“陈某因无证收购江蚌50公斤予以没收并罚款200元。”第二天,这名工作人员又找陈某作了笔录。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渔政管理机关制作的笔录不能作为认定渔政管理机关的处罚行为合法的证据B.渔政管理机关的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C.渔政管理机关的行为属滥用职权的行为D.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渔政管理机关的行为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裁判。现场笔录必须现场制作,渔政管理机关制作的笔录属事后制作,不能作为认定渔政管理机关的处罚行为合法的证据。A的说法正确。对陈某的罚款越过50元的限额要求,且有没收处罚,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B的说法正确。由于渔政管理机关制作的笔录不能作为认定渔政管理机关的处罚行为合法的证据,其处罚行为尚属证据不足,应予撤销。D的说法正确。渔政管理机关的行为不存在目的不正当的情形,故不属于滥用职权。C的说法错误。2.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下列哪些案件在上述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A:涉外刑事案件B: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C: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答案: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可以延长2个月侦查羁押期限的有:(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涉外刑事案件不属于可以在第156条3个月的基础上再延长2个月的法定案件种类。3.2016年,由陈某和周某共同创办了逐月有限公司,其中陈某持有公司67%的股权,并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只要公司可分配利润超过10万元,即向周某分配10万元,剩余部分向陈某分配。2017年公司业务不佳,税后利润提取公积金后,公司可分配利润仅为11万元。当年股东会会议中,陈某以周某业务能力差、对公司贡献少为由,主张将可分配利润全部分配给自己,不向周某分配。该决议两股东均签字,但周某注明了反对意见。据此,当年全部利润均分配给了陈某。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周某可以主张该决议无效B.周某可以主张撤销该决议C.周某可以主张公司赔偿其损失D.周某可以主张陈某赔偿其损失答案:B,D解析:《公司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题中,公司章程规定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2017年可分配利润为11万元,超过10万元,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向周某分配10万元,剩余1万元向陈某分配。但股东会会议决议违反该章程规定,把当年全部利润分配给了陈某,属于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系可撤销之诉的情形,并不是决议内容违法的无效之诉的情形,故周某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陈某作为公司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违反公司章程,损害了小股东权利,周某可以要求陈某赔偿其损失。故D选项正确。公司对周某并没有损害行为,因此周某无权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故C选项错误。4.下列关于我国审计制度的说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我国在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B.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C.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D.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答案:B,C解析:《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A项错误;B项正确;第4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5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审计机关并不是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机关进行监督。5.甲公司因兼并乙公司,负有向丙公司付款20万元之义务;而此时依据甲、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丙公司必须向甲公司提供价值20万元的彩电100台。现甲公司想抵销这债务,则:()A.经与乙公司协商一致后方可B.可单方通知丙公司使债务抵销C.自向乙公司发出抵销通知时,该笔债务抵销D.自与丙公司就抵销问题达成协议后,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间不再负任何权利义务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债的抵销问题。债的抵销依产生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法定抵销必须双方互负同种类债务,互享同种类债权,且符合抵销的其他要件。法定抵销可因单方通知而实现。依(合同法〉第100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此即合意抵销,合意抵销不得采取单方通知方式,而应经当亊人双方协商一致。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6.赵某从商店购买了一台甲公司生产的家用洗衣机,洗涤衣物时,该洗衣机因技术缺陷发生爆裂,叶轮飞出造成赵某严重人身损害并毁坏衣物。赵某的下列哪些诉求是正确的?A.商店应承担更换洗衣机或退货、赔偿衣物损失和赔偿人身损害的违约责任B.商店应按违约责任更换洗衣机或者退货,也可请求甲公司按侵权责任赔偿衣物损失和人身损害C.商店或者甲公司应赔偿因洗衣机缺陷造成的损害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商店或者甲公司应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可知,赵某可向商店主张更换洗衣机或退货、赔偿衣物损失和赔偿人身损害的违约责任。选项B正确。洗衣机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属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对此,赵某只能请求商店承担违约责任。洗衣机叶轮飞出造成的赵某人身损害和衣物损害,属于产品缺陷责任,对此,赵某可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只能选择其一进行主张。选项C正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据此可知,赵某可向商店或甲公司主张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本案中,赵某的人身受到了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7.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哪些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A:公安机关B:国家安全机关C:人民检察院D:人民法院答案:A,B,C解析:国家安全机关是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8.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系机关保卫处长,采用多日不让小偷睡觉的方式,迫其承认偷盗事实。甲构成刑讯逼供罪B:乙系教师,受聘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因庭审时被告人刘某气焰嚣张,乙气愤不过,一拳致其轻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C:丙系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伤。对丙应以刑讯逼供罪论处D:丁系警察,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认犯罪事实。丁构成刑讯逼供罪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考点】刑讯逼供罪【详解】所谓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根据《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A选项中,甲系机关保卫处长,不符合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要件,因此不构成刑讯逼供罪,A的说法是错误的。B选项中,乙并非为获取口供而实施伤害行为,不符合刑讯逼供的要件,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因此B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因此,C选项中,丙的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不构成刑讯逼供罪,C的说法是错误的。D选项中丁并未使用酷刑,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认犯罪事实,系出于害怕的心理,因此不构成刑讯逼供罪,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CD。9.下列哪些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A、美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的合作生产电脑配件的合同,厂址建在北京B、我国某公司与非洲某国公司签订的合作勘探开发该国自然资源的合同C、中国人李某与法国人王某签订了服务提供合同,但并未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D、我国某企业与德国某企业签订合同,共同投资在南京设立食品生产厂答案:A,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因此A、D是当选项。B项中的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不在我国境内履行。C项中,当事人未约定服务提供合同适用的法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当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的准据法。10.共用题干“在法学家们以及各个法典看来,各个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缔结契约这类事情,一般是纯粹偶然的现象,这些关系被他们看作是可以随意建立或不建立的关系,它们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缔约双方的个人意愿。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契约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立的社会关系B、各个时期的法都不得不规定保险公司等新的交往形式和它们获得财产的新方式C、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既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思想关系的属性,又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D、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可能是国家的意志答案:A,C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的本质【详解】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既具有思想关系的属性,又具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法律关系的意志性(思想关系属性)表现在两个方面,既体现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建成的社会关系,如契约关系的建立),也体现国家的意志。故AC正确,D错误。法律关系的物质制约性指的是法律关系又是建立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但B项表述过于绝对,且不符合实际,并非各个时期都有保险公司之类的交往形式,因此也并非各个时期的法都有关于保险公司之类的内容。【考点】法适用的目标;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详解】法适用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前者是形式要求,后者是实质要求。故A正确。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故D表述正确。但在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活动中,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他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和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法院认定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实际上不仅解决了事实认定问题,也解决了法律适用问题,应当适用什么法律规范已经非常明确了。故C项表述不够准确。B项表述有误,从本题题干尚无法判断检察机关是否使用了归纳推理的方法,即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方法。【考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详解】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可见A项正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可见C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可见B项错误,而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D。【考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详解】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可见,A项正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4款的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见B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可见C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6条第2款的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可见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D。【陷阱】县级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包括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如果不注意审题的话,本题C项很容易错选。11.中国海天公司与某国小宇公司准备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签署了合资合同与章程,但海天公司迟迟未向主管机关报批。数月后,小宇公司因报批无望准备退出,但其为此次投资事宜已经花费70万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如最终未能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则双方之间的合资合同为无效合同B:拟成立的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C:小宇公司有权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请求海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批义务D:小宇公司可以请求海天公司赔偿其70万元的损失答案:C,D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详解】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间。因此,批准是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最终未能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则双方之间的合资合同不生效。选项A错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故选项B错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因此,在海天公司迟迟未向主管机关报批的情况下,小宇公司有权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请求海天公司履行报批义务。选项C正确。另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0的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此,小宇公司可以请求海天公司赔偿其70万元的损失,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CD。【陷阱】本题的关键是确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合同与章程报送审批的义务主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是中方和外方合营者。因此,在中方或外方合营者不履行报批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另一方合营者有权请求其履行义务,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2.某市园林管理处为兴建1座园林景观,经招投标与甲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甲建筑公司具有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但该工程实际由乙工程施工队施工,系乙施工队借用甲建筑公司的名义締约的。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乙施工队要求某市园林管理处支付约定的报酬,园林管理处经咨询律师,认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无效,故拒绝支付约定的款项,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园林管理处应支付约定工程价款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园林管理处应支付约定工程价款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园林管理处无须支付工程价款D.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园林管理处应将工程价款收缴国库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故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园林管理处应支付约定的工程价款。根据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本条所述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应指除了工程价款之外的其他报酬或者收入,意在惩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但对于工程价款系施工人实际支出的应得收入,是已经凝结在工程中的劳动及建筑材料的对价,故应依第2条的规定予以支持。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13.甲村与乙企业就某土地使用权归属发生争执,请求市政府处理。市政府决定争议土地使用权归甲村,乙企业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将争议土地使用权确定为乙企业所有。甲村不服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下列哪些可以作为不予受理的法定理由?()A:复议决定以国务院勘定行政区划的决定为根据B:复议决定以国务院调整行政区划的决定为根据C:复议决定以该省政府征收土地的决定为根据D:复议决定以该省政府划拨土地的决定为根据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该条规定的复议决定构成最终裁决,必须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1)该复议决定由省级政府作出;(2)该复议决定的内容是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3)该复议决定的根据是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据此,A、B、C项应选。14.★某市公安局为追查犯罪嫌疑人甲,在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将甲的表兄乙的拖拉机扣押,并告诉乙,必须找到甲并且送交市公安局后才能将拖拉机返还。乙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认定该强制措施违法并予以撤销,返还被扣车辆。关于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因为市公安局的扣车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B.不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因为扣车行为属刑事侦查措施C.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因为扣车行为侵犯了乙的财产权D.不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应由检察机关进行法纪监督上的处理答案:A,C解析:。市公安局的扣押行为应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刑事侦查中的扣押措施有其特殊性,只能针对犯罪嫌疑人且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物品。本案中,车主并非犯罪嫌疑人,该车也与犯罪行为无关,因此,该扣押行为属于违法、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事项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15.共用题干甲公司为某大型国有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向市国土局购置土地200亩准备建设新的办公用房和职工住宅区。乙公司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取得土地后采取商业化运作,将该地转给乙公司由其负责新区的开发和建设。A公司为著名的建筑企业,乙公司与A公司于2004年5月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将小区的建设承包给A公司,双方约定,A公司应该在2007年5月30日之前将工程竣工交付,逾期则按每天工程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A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又分别与另外几个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C、D、E、F公司。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A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又分别与另外几个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则其与C、D、E、F公司订立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有:()A:C公司未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B:D公司没有资质借用另一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C:将主体建设工程转包给E公司的D:该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而与F公司订立合同的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同意分包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该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将主体建设工程转承包的,合同无效。故A、B、C、D四项均应选。李先生有权解除合同。该案中的广告内容可以视为合同条款,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6.甲家具厂自行在国内设计、加工并制作完成办公家具,标明原产地为意大利,并在当地卫视频道黄金时间投放大量广告进行宣传。2017年开始,开展线上销售业务,为了迅速累积信用及好评度,请乙公司协助组织“水军”进行“刷单”,一时间销售盛况空前,好评如潮。很快的就吸引一批又一批的客户签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家具厂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B.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C.如果甲家具厂宣传力度广,频度高,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D.如果乙公司的行为情节严重,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答案:A,C,D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案中甲家具厂针对其产品的产地、经营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应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乙公司组织虚假交易,刷单刷评价,也应认定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第20条第1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所以虚假宣传中,情节严重的,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吊销营业执照,C、D项正确。17.2010年1月,甲公司投标取得一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房地产开发,已经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是甲公司取得土地后,由于业务缩减,该公司希望转让该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不可以转让,必须由国家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他用地单位再通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B、可以转让,但是甲公司必须完成25%以上的开发投资C、不可以转让,允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转让国有土地可能造成变相土地买卖,损害国家利益D、可以转让,因为甲公司已经缴纳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作为所有者已经取得了收益,受让者只需再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答案:A,C,D解析:【考点】土地转让。详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本题只有B项是正确的,应选项为A、C、D项。18.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警察甲为了查明扒手张某窃取的数额多少,以便判断其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而对张某进行刑讯逼供。由于张某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以甲不构成刑讯逼供罪B.警察乙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刑讯逼供,后法官通过其他证据证明李某犯罪成立,因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C.警察丙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不堪忍受折磨,当晚上吊自杀。丙构成故意杀人罪D.警察丁以暴力相胁迫,逼迫证人吴某的证言,构成暴力取证罪答案:A,B,C解析:【解析】ABC。A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可以包括尚未被正式立案的有犯罪嫌疑的人。B:刑讯逼供侵犯的法益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即使该刑讯行为没有妨害司法公正,该刑讯行为同样侵犯了该罪的法益。C:刑讯逼供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条件是刑讯行为导致被刑讯者死亡,不包含被刑讯者自杀的情况。D正确。19.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15周岁的甲不对绑架罪负责,仅对故意杀人罪负责,甲、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故A项正确。虽然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但不能据此否定乙构成绑架罪,因为乙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故B项正确。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故D项正确。“杀害被绑架人”不要求本人亲自杀害被绑架人,包括利用他人杀死被绑架人的情形。从外观上看,乙并未亲自杀害丙,丙系死于甲之手,但是,在剥夺丙的生命这一点上,乙与甲属于共同犯罪,因此,并未亲自杀人的乙也应对甲杀害丙的行为负责。乙属于在绑架犯罪过程中,(在共同故意杀人的限度内)利用其他共犯人杀害被绑架人,故对其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故C项错误。20.被告人李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李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某犯有抢劫罪。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C.被告人李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某由军事法院管辖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李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该解释第21条第4项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因此C为正确答案。21.2005年甲国新政府通过政变代替了原有政府,新政府决定向乙国贷款用于灾区地方政府重建。2008年甲国决定和丙国合并成立一个新的国家丁国。根据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甲国的承认属于对政府的承认,甲国和丙国的合并是发生国家继承的前提B.甲国政府向乙国的贷款属于地方债务,不应由丁国予以继承C.如果甲国和丙国之间互负债务,则成立丁国后甲国和丙国之间的债务自然消除D.原对甲国和丙国生效的条约继续对丁国生效,效力及于成立后的丁国全境答案:A,C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判断究竟是国家承认还是政府承认有一个简单的口诀:国家承认必然伴随着领土变更,政府承认必然伴随着非正常更迭。本题中通过“政变”产生新政府,当然属于非正常更迭,应当为对新政府的承认。国家继承的起因为领土变更,所以A选项中“甲国和丙国的合并是发生国家继承的前提”表述正确。选项B错误。题目中的债务准确说应该属于“地方化”债务而非地方债务。简单而言,二者的区别在于债务人。“地方化”债务的债务人为国家,只不过用于某地方。“地方”债务的债务人就是地方。题目中是甲国新政府出面贷款,债务人为国家,所以属于“地方化”债务。根据国际法,“地方化”债务和国家债务都应予继承。选项C正确。甲、丙两国互负债务,合并后当然归于一体,自然消灭了。这里要注意虽然国际法规定国家合并时的债务继承规则是“全部转属继承”,但这是对外部主体而言,选项C中则是相互合并的内部主体。详见本题[陷阱提示]。选项D错误。条约的继承规则将条约分成两大类进行规定。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应当继承(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等),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则不予继承(和平友好、同盟互助等)。D选项中没有做任何区分,显然不正确。22.因中国与新加坡不承认同性婚姻,经常居所同在新疆的新加坡男性公民毛毛与中国男性公民萌主到伦敦结婚。后因感情不和,毛毛与萌主欲解除婚姻关系引发争议,诉到某中国法院,并要求分割财产。关于该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两人在伦敦结婚的行为,属于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B.因伦敦是婚姻缔结地,两人的婚姻条件应适用英国法C.二人的财产分割应根据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规则D.因新疆是两人共同经常居所地,两人的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答案:A,D解析: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故意;(2)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当事人本应适用的法律;(3)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因素来实现的;(4)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本案中“因中国和新加坡不承认同性婚姻”,故毛毛和萌主到伦敦结婚的行为符合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故A正确。《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里的结婚条件应理解为结婚的实质条件,而非形式条件。从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到“共同国籍国法律”,再到“婚姻缔结地法律”,是有条件选择的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新疆,结婚条件应该适用共同居住地的中国法,故B错误,D正确。《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夫妻财产分割的前提在于婚姻关系的有效性,但是因为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故本案不发生适用英国法的效力,毛毛和萌主的婚姻无效。既然婚姻无效,也就直接导致夫妻财产分割无从谈起。23.下列关于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说法正确的是:()A.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B.社会保险自愿参加C.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因单位效益大幅下降等经相关机构批准可以缓缴D.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答案:D解析:。考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A错误,应为用工之日起。根据第60条规定,C错误,不可抗力方可缓减免交。B错误,不是都自愿。D符合本条规定,正确。24.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公司法》规定:A.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且过半数发起人需要具有中国国籍B.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性质属于合伙关系C.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时,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D.认股人赵硕未按期缴纳认购的股款,则经公司认股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可以解除赵硕的股东资格答案:B,C解析:《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据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故A选项错误。《公司法》第94条第(一)项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据此可知,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属于合伙性质的关系,其权利、义务、责任可以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故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89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故C选项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D选项错误。25.共用题干下列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某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向甲公司颁发了房屋租赁许可证,乙公司以此证办理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该办公室撤销许可证被拒绝。后乙公司又致函该办公室要求撤销许可证,办公室作出“许可证有效,不予撤销”的书面答复。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书面答复B:某区审计局对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过程中,对丙、丁公司协议合作开发的某花园工程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丁公司对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C:某市经济发展局根据A公司的申请,作出鉴于B公司自愿放弃其在某合营公司的股权,退出合营公司,恢复A公司在合营公司的股东地位的批复。B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D:某菜市场为挂靠某行政机关的临时市场,没有产权证。某市某区工商局向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发出通知,称自通知之日起某菜市场由C公司经营,各工商户凭与该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个人资料申办经营许可证。50户工商户对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B,C,D解析:根据《刑法》第49条和《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ABCD均不适用死刑。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丙不属于本案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不属于刑讯逼供。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BC。根据《刑法》第191条和第387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B。甲利用胁迫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本题的答案是D。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一个物品虽然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等媒体,但不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如本题中的电视剧录像带赃物,是物证而不是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本题中的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不属于勘验记录。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拘留适用于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证人不能适用拘留。选项B不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6条规定,选项A中向证人介绍了基本案情,不正确。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辩护人在其进行无罪辩护时提出相应的材料和意见,是行使辩护权的体现而非证明责任。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有关机关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D。A项的乙公司对书面答复提起的诉讼即属于对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重复处理行为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A项不选。某区审计局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B应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7项和《行诉法解释》第15条规定,C正确。某市某区工商局的做法使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的经营自主权受到了侵害,故可诉。D也应选。甲市某区工商局没收张某销售款,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并没有直接侵犯张某的财产权,对张某的财产权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所以张某无权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说法不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B项中不符合以上情形,因此是错误的,应当选。本案中,甲市工商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为由维持原处罚决定,改变了某区工商局对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的认定,适用的规范依据也不同,所以本案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应为甲市工商局,而非甲市某区工商局。故C项是错误的,应选。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本案中张某只是对甲市某区工商局决定没收其销售款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冻结账款行为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之列,所以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故D项正确,不当选。题干中的案件没有涉外因素,A不应选。补征税款的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6条所列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情形,不应停止执行,故B错误,不应选。26.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暂缓执行,提出由吴某以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法院作出暂缓执行裁定,期限为六个月。对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朱某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刘某应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B: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刘某方能起诉吴某,取得执行依据可申请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C:朱某财产不能清偿刘某债权时法院方能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D: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吴某的担保房产答案:D解析:【考点】执行担保【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民诉意见》第27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下列行为中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有:()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重伤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参考《刑法》第17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八种罪应当负刑事责任,CD项属于八种罪中的贩卖毒品和强奸。同时,这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因此AB项应负刑事责任。28.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答案:D解析:【考点】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与认定。详解:甲已经实施了暴力显然属于犯罪实行阶段而不是预备阶段;乙喊甲的名字对于甲来说没有强制作用,甲在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了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故D项当选。29.仲裁案件当事人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协商,就已经提交仲裁的争议达成和解协议。随后,申请人甲公司撤回了仲裁申请。后甲公司反悔,此时甲、乙两公司的纠纷应如何解决?()A.甲公司只能另外通过诉讼解决纠纷B.甲公司只能与乙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C.甲公司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D.乙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强制执行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中的和解。根据《仲裁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故C项正确。30.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申请再审人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新的证据”的有:()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某继承案件中,法院已按法定继承结案并生效后,当事人之一提交了一份新发现的1年前被继承人立的遗嘱,经审查,此遗嘱真实有效,只是放置在隐蔽处,未及时发现B.某高空坠物砸伤行人一案,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找到的目击证人在判决生效1年后被找到C.某食品致人中毒一案,原作出鉴定意见者重新鉴定,推翻原意见的证据D.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再审中新的证据的认定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新的证据”:(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巳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当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1-44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1)证据是在举证期限或者《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1条、第44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2)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本题A、B、C、D项全部符合上述条件。31.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答案:D解析:【考点】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据此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生效,故选项AB错误。《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据此,甲与乙的赠与合同可以附条件,但所附条件为解除条件,合同生效时乙已取得藏书的所有权,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D。32.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某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项中,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是( )。A.增加注册资本的计划B.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C.财务总监发生变动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监事会共5名监事,其中2名发生变动答案:C解析: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是内幕信息。财务总监发生变动,不是内幕信息。33.检察院在对甲绑架案审查起诉时,发现该案还有同案犯乙,但乙目前在逃,另外还发现,甲2年前实施过抢劫,抢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检察院的正确做法是:A、应当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B、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C、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在乙到案后,再将甲和乙共同实施的绑架案与乙抢劫案并案移送审查起诉D、对于乙,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其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甲另案实施的抢劫,可以直接提起公诉答案:D解析:按照《高检规则》第391条的规定,审查起诉时发现有遗漏的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按照《高检规则》第154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在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对于同案犯,只对在案的审查起诉。故此,A、B、C均明显错误,D项正确。34.关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经法院调解,老李和小李维持收养关系,可不制作调解书B.某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以违反自愿为由可申请再审C.检察院对调解书的监督方式只能是提出检察建议D.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成调解书答案:A解析: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据此可知,检察院对调解书的监督方式并非仅限于提出检察建议,还可以提出抗诉。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可知,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不能制作调解书。35.甲、乙两国由于边界纠纷引发武装冲突,进而彼此宣布对方为敌国。乙国军队突入甲国境内,占领了甲国边境地区。依与武装冲突相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家财产,包括属于乙国驻甲国使馆的财产,可予以没收B.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民的私有财产,可予以限制C.乙国对占领的甲国边境地区的甲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可予以没收D.乙国不得强令位于其境内的甲国公民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敌侨登记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战争与武装冲突法____战争法律状态的开始、结束与后果。甲、乙两国间已处于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可予以没收,但是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除外,A错。对于敌国国民的私产,无论是否位于其境内或占领区内,都不得予以没收。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对占领区内的敌国国民之私产仅可以对可供军事需要的财产征用,而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B正确,C错误。战争状态对于敌国公民的影响: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可实行各种限制,如进行敌侨登记、强制集中居住,D错。36.保洁员张阿姨与飞飞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订立了期限为2年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有( )。A.张阿姨与飞飞公司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B.张阿姨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为6小时,每周工作30小时C.每月月底结算工资D.张阿姨可以同时在翔翔公司做保洁,但不得影响与飞飞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答案:A,B,C解析:(1)选项A: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2)选项B: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3)选项C: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4)选项D: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参考教材P318。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以下哪些被告人构成累犯?A.某甲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4年又犯强奸罪B.某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2年又犯抢劫罪C.某丙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D.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执行6年后获得假释,假释后的第7年又犯诈骗罪答案:A,B,D解析:。《刑法》第65条。38.小学生王某,8岁,代表学校参加中外少儿书画大赛获一等奖,奖金5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无权获得奖金B.学校获得全部奖金C.王某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才可获得此奖金D.王某无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即可获得此奖金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无民亊行为能力人获得奖金的效力问题。依据《民通意见》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亊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39.张某诉刘某欠款一案经甲市A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在一个月内归还张某欠款10万元。但张某迟迟不归还欠款,无奈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向刘某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B.若张某提起申请执行后,刘某死亡,可以其遗产偿还债务C.在执行中,若张某被刘某欺诈达成调解协议,事后刘某不按调解协议还款,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刘某履行该调解协议D.在执行中,若刘某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张某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答案:C解析:考点:执行程序讲解:《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A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第232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因此B项的说法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确,不是应选项。第230条第2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所以如果张某被刘某诈达成调解协议,事后刘某不按调解协议还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张某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非强制履行该调解协议,因此C项的说法错误,是应选项。第231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因此D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答案选C。40.假设个体老板甲某雇用乙某,双方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约定:乙某白天销售,晚上看管仓库,月工资1000元,但若货物遭毁损或被盗,乙某须负责赔偿。某日,甲某乘乙某上厕所之机,用自己掌握的钥匙(甲某与乙某都有仓库门钥匙)打开仓库门,盗得产品3箱,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第二天,甲某以乙某看管不严致货物被盗为由,要求乙某赔偿。乙某按价如数支付了赔偿金。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B.甲某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C.甲某的行为构成了侵占罪D.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A解析:本人的财物在他人经管之下,可以成为盗窃对象。注意本案甲某不构成侵占罪。41.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共有权的行使问题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及处分行为应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在不能取得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应按照多数份额共有人的意见处理本题中,甲、乙、丙各享有1/3的份额,在对共有物房屋的改良行为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按照多数份额共有人的意见处理,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42.共用题干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请回答以下81~84题。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张桦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应如何确定?()A: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个人财产B: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C: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集资收益为个人财产D: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皆为夫妻共同财产答案:B解析: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A、B均不属遗产,是支付给特定人的费用。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财产。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张桦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为B。常生只是张桦的表侄,其并不是法定的继承人之一。因此,对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是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A正确。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马明作为张桦的儿子先于张桦死亡,应当由马明的子女马飞代位继承。而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并不是张桦的晚辈直系血亲,所以不能享有代位继承权。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马明是在马俊死亡后,其遗产未分割前死亡的,所以适用转继承制度。答案为ABD。43.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凡公司的重大事项,均须由股东会决定。下列有关股东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构和常设机构B:股东会的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才可召开C:股东会的首次会议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D: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等事项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答案:A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股东会的设置、召开和职权。详解:依《公司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除此之外并无必要召开股东会,可见股东会并非常设机构。而且,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式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可见股东会并非所有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故A项说法不正确,应选。《公司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故B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38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故C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D项说法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44.某船舶被设定了抵押权,船舶因碰撞被修理,船舶营运人未按约定支付修理费用,修船人将船舶留置,船舶的营运人尚有船员工资和港务费未支付,相关权利的行使顺序是:A:船员工资—港务费一船舶抵押权一船舶留置权B:港务费一船员工资一船舶留置权一船舶抵押权C:船舶留置权一船员工资一港务费一船舶抵押权D:船员工资一港务费一船舶留置权一船舶抵押权答案:D解析:《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根据该条规定和《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可知,D选项正确。45.来某县打工的农民黄某欲通过法律援助帮其讨回单位欠薪。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有关部门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县法律援助中心以黄某户籍不在本县为由拒绝受理其口头申请,黄某提出异议B.县司法局受理黄某异议后函令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其提供法律援助C.县某律所拒绝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县司法局对该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D.县法院驳回了黄某以“未能指派合格律师、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为由对县法律援助中心的起诉答案:B,D解析:选项错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0条规定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六种情形: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根据《条例》第18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人的援助申请后,就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而本题中,黄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拒绝的理由是“黄某户籍不在本县”,于法无据。且是口头拒绝,不符合规定,黄某可以提出异议。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正确。黄某可以根据《条例》第19条之规定向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工作日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县司法局受理后认为黄某应被法律援助,函令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其提供法律援助。选项错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因此本选项错误。选项正确。法院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是因为该诉讼请求既缺乏事实基础又缺乏法律依据。“未指派合格律师”与“损失”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诉求缺乏事实根据。同时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条、第2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且法律援助提供的是无偿的法律服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法律援助的实施人——县某律46.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A.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B.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C.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国事活动答案:B解析:选项A所称“地方各级”包括乡级(乡、民族乡和镇)、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地级(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该条规定有“县级以上”的限制,不包括乡级。另根据《代表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而乡级人大代表被逮捕、受刑事审判的,不需要经许可,仅需要报告即可,故选项A说法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第2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据此,选项B表述正确。《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据此,国务院审计机关须接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须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故选项C“审计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的表述有误,而应表述为“审计机关……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的干涉”(此处的“其他行政机关”,是指除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据此,国家主席代表中国进行国事活动,不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故选项D“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表述错误。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哪一说法是不能成立的?()(2013年)A.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B.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C.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行部分无偿服务、部分为“缓交费”或“减费”形式有偿服务的制度D.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辩护而没有通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检察院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根据该款第2项之规定,A项正确,不应选。《法律援助条例》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故B项正确,不应选。《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据此,法律援助对受援助人来说是完全无偿的,故C项说法错误,应选。《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公安机关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据此,D项说法正确,不应选。48.李某、陈某、田某等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案华宁公司是由李某、陈某、田某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东李某以A大厦第13层办公房产出资,但李某既未办理该办公房财产权转移手续,亦未交付于华宁公司使用。2013年5月10日,苏某与华宁公司约定,华宁公司所欠苏某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600万元,应于同年8月31日返还。2013年9月5日,苏某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在其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华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8月14日,陈某与安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陈某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安某。对此,李某与田某并不知情。2013年10月12日,华宁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会议通过以下决议:(1)用公司的120万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2)出资50万,与甲、乙、丙三人一同设立普通合伙企业B;(3)为股东田某向银行所借100万提供担保。2014年4月20日,华宁公司将公司位于C城的房屋以市场价43%的价格出售于迅达公司;同年5月8日,华宁公司书面通知了债务人董某:华宁公司免除董某债务60万元(本于2014年11月1日到期)。2014年10月10日,华宁公司因经营陷入困境,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1.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苏某的请求?为什么?2.陈某与安某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3.董事会会议有哪些违法之处?对此,股东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4.管理人应如何处理华宁公司2014年4月20日与5月8日的行为?为什么?5.请结合问题1,分析在破产清算阶段苏某与李某有哪些权利与义务?答案:解析:1.法院不应支持苏某的请求。因为瑕疵出资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前提是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2.有效。因为安某为善意,并未与陈某串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3.董事会会议的违法之处有:(1)公司法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因此,用公司的120万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这一决议违反公司法。(2)公司法禁止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出资50万.与甲、乙、丙三人一同设立普通合伙企业B这一决议违反公司法。(3)董事会无权决议为股东债务担保,此为法定的股东会职权。因此,为股东田某向银行所借100万提供担保这一决议违反公司法。对上述违法决议,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无效之诉。4.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华宁公司将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出售于迅达公司的行为;(2)华宁公司免除董某债务,即放弃债权的行为。5.苏某有权在法院确定的申报债权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其债权。并参加债权人会议。李某有义务补足其出资。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停止形态。A项,虽然中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于普通犯罪的犯罪形式,不被认为是共同犯罪。但是基于刑事责任来源于行为对结果的因果力(支配力),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大小的认定、自首、立功、犯罪停止形态等都会不可避免地与共同犯罪具有相同或者大致类似的特征。正如共同犯罪中,正犯和共犯的犯罪停止形态可能不一样,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停止形态与单位的犯罪停止形态也可能不一样。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并指使财务人员黄某作虚假纳税申报,成立单位为主体的逃税罪。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的,黄某最终放弃了逃税行为,阻止了危害国家税款利益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成立逃税罪的中止。而单位的决策层并没有主动放弃犯罪,却由于直接责任人的放弃而无法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故A项正确。B项,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的案情,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乙所欲为真币,所得为假币,但是真币与假币都是抢夺罪的对象——“公私财物”。只不过假币是作为违禁品受到刑法保护的,其价值取决于黑市的交易价格。所以乙仍然成立抢夺罪的既遂。故B项正确。C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完成就成立此罪的既遂,并不需要将妇女、儿童卖与(交付)他人。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的偷盗行为完成,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既遂后的退还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故C项正确。D项,开枪杀人,子弹未击中对方,却把对方吓死的,是开枪行为结合被害人特殊体质导致对方死亡的情况,开枪与死亡结果仍然有因果关系。丁仍然需要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D项正确。5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哪些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C.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D.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答案:A,B,C,D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参见《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1、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51.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所述情形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的有( )。A.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B.行政处罚明显不当C.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D.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E.被诉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答案:B,C解析:(1)选项A:属于作出撤销判决的情形;(2)选项DE:属于可以作出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的情形。52.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有助于以下哪些作用的实现:A、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B、维护法律正确实施C、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D、促进司法公正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故ABCD均应选。53.《物权法》规定了地役权制度。下列有关地役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地役权是自物权B.设定地役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C.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D.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E.地役权是供役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享有的权利答案:B,C,D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地役权。(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他物权,是需役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的权利;所以选项A、E错误,选项D正确。 (2)选项B体现了要式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选项C正确。54.甲于2007年8月8日欠乙8000元,声明是装修房子急需,而最近生意又不太好导致手头无现金。房子装修后不久甲生意也日益兴隆;2007年10月5日乙遂向甲索要欠款,甲以未约定还款时间且手头尚缺钱为由推托,乙于2009年9月5日再次向甲索要,甲很不情愿还给乙钱。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债务尚未到期B:乙最后得到这8000元构成不当得利C:甲、乙之间债务于乙向甲索要时到期D:甲与乙的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答案:C,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甲乙之间的债务自乙向甲索要时即已到期,A项错误而C项是正确答案。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的规定,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2天开始计算。因此甲乙之间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自2007年10月5日起算,到2009年9月5日没有超过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55.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权。该工程价款不包括( )。A.支付给工人的报酬B.支付给管理人员的报酬C.材料款D.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答案:D解析:享有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56.★★设立于明代的廷杖制度,具体执行廷杖击杖责打的是、()A.司礼监宦官B.兵部官员C.刑部官员D.锦衣卫人员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的刑罚制度。廷杖即依皇帝旨意,对犯颜直谏或者忤旨犯过的官员,杖责于殿阶之下。由宦官监刑,锦衣卫行杖。廷杖隋唐已有,但仅偶一用之,至明代则成常刑;所以,廷杖制度的创设应是在明代。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57.甲某日搭乘乙客运公司的客运班车,运输过程中,该车司机在正常行驶时,对面一辆小汽车闯红灯,为躲避该违章车辆,该司机不得不猛打方向盘,从而造成甲头部撞上了车窗,血流不止,同时还将甲放置于行李架上的行李(内装笔记本及数码相机)损坏。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头部受到的伤害及行李损坏均应由乙运输公司承担B.仅甲头部所受伤害由乙运输公司承担C.仅甲行李所受损坏由乙运输公司承担D.乙客运公司仅承担公平责任答案:B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第303条的规定,运输途中旅客的人身损害,除非属于旅客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否则由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对于行李物品的损害,则由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乙客运公司没有过错,故仅对甲的人身损害负责。行李物品的损害,应由违章闯红灯的小汽车驾驶人负责。依据上述规定,本题正确选项为B。5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B: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C: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D:除法定情况外,未经中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答案:C解析:【考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所以,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绝对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故C项错误,应选。59.下列有关审判长和合议庭的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不一致,以审判长的意见为最终意见B: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长不能以自己的意见代替合议庭多数成员的意见C:审判长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应当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答案:B,C,D解析:【考点】审判长和合议庭的关系。详解:根据《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规定,审判长的职责包括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C、D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可见,A项错误,B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B、C、D项。60.根据《公务员法》,下列关于公务员职务晋升的说法哪项错误?()A.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公务员,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B.省部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C.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D.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答案:B解析:考点:公务员职务晋升讲解:本题为选非题。根据《公务员法》第43条第2款,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故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45条第2款,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据此,省部级领导职务并不适用公开选拔,故B项错误。根据该法第46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45条第3款,确定初任法痕、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故D项正确。61.韩国公民金某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公司为新加坡籍B.该公司拥有韩国与新加坡双重国籍C.该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D.该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新加坡法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法人国籍的确定及法人能力的法律适用。AB项,对于法人的国籍,《民通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可见,我国以法人的注册登记国为其国籍国,A项正确,B项错误。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D项,对于法人的能力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题中,该公司的登记地在新加坡,主营业地在香港,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故其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即香港地区法,也可以适用登记地法即新加坡法,C项错误,D项正确。62.三合公司诉两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两江公司败诉。此后,两江公司与海大公司合并成立了大江公司。在对两江公司财务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关于该案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B:应当由海大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C:应当由大江公司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D:应当由两江公司申请再审,但必须由大江公司参加诉讼答案:C解析:【考点】当事人变更【详解】《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守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根据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企业法人合并之后,其即失去了作为民事诉讼适格当事人的资格,对于该法人在合并之前所从事的诉讼行为,若认为有必要进行重新审视而申请再审的,则应由合并之后的企业法人作为适格当事人,换言之,此时应由合并之后的企业法人申请再审并参加诉讼。此时发生了当事人的变更。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63.甲幼年时为张某收养,甲结婚后与张某夫妇不和,张某夫妇解除了与甲的收养关系。张某夫妇膝下无子女,年老体衰,生活困难,张某夫妇要求甲承担赡养义务,遭甲拒绝。为此引起纠纷,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甲不承担该赡养义务,因为解除收养关系是张某夫妇提出的B.甲不承担赡养义务,因为甲与张某夫妇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C.甲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因为张某夫妇生活困难D.甲不承担赡养义务,但负有道义义务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收养关系解除以后的贍养义务问题。依照《收养法》第30条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64.下列有关中国古代刑罚适用原则,表述正确的是、()A、秦朝对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实行加重处罚的原则,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3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唐代区分了公、私罪,并规定公罪从重,私罪从轻。目的是打击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的行为C、化外人原则指的是、同国籍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照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的,实行属地主义原则,按唐律处罚D、明朝对盗贼及有关钱粮等事,较唐律处罚为轻;对谋反等犯罪则加重处罚。这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明刑弼教”这一立法思想在明朝的具体表征答案:C解析:秦朝对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实行加重处罚的原则,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所以A错误;唐代区分了公、私罪,并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故B选项表述错误,这里需要注意的就是区分公罪和私罪的范围;化外人原则是唐代的刑罚原则,其具体含义是:同国籍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照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的,实行属地主义原则,按唐律处罚。所以C正确;明朝对盗贼及有关钱粮等事,较唐律处罚为重;对“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这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的具体体现,故D项表述错误。65.A省的甲劳务公司与乙硫酸厂达成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甲公司选派具有特种行业从业资格的劳动者到乙厂劳动,并就待遇等事项作出安排。因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员,甲公司就临时派遣没有从业资格的张某到乙厂。工作中,由于张某的重大过失,导致高浓度酸废水管道泄漏,排入离其厂区不远的一条河流,该河河水进入附近的镜花湖,致使周某养殖的鱼类大量现象。环保部门对湖水监测的结果,pH值为4.8。对死鱼进行化验分析,其结论为受酸水腐蚀而死。另悉,A县丙石化染料厂也向该河流排放酸性污水。周某沿河找到丙石化染料厂和乙硫酸厂两家排污单位,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遭到拒绝。在这次环境污染导致损害的事件中,周某可以向谁主张赔偿责任:A.甲公司B.乙厂C.丙厂D.张某答案:A,B,C,D解析:乙、丙作为排污者,应承担责任;张某是第三人导致污染,第三人张某也要承担责任;甲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在派遣中有过错,应承担补充责任。66.关于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都具有执行力,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决书没有执行力B.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仲裁中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C.仲裁不需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诉讼原则上要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D.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法院是国家机关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区别。《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和生效裁决书都具有执行力。A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在诉讼和仲裁中当事人都可以申请保全。B选项是错误的。《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因此,诉讼和仲裁都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C选项是错误的。《仲裁法》第1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D选项是正确的。67.某商场给某商贸公司签发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代买100台春兰空调。商贸公司见今年夏天天气炎热,空调销路好,海尔空调更是畅销,于是以商场的名义自主决定向某空调销售公司购买了100台春兰空调又购买了100台海尔空调,空调销售公司虽然查看了商贸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但为了做成生意,仍与其签订了合同。则对商贸公司与空调销售公司签订的合同,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A:购买海尔空调的合同为有权代理行为,该部分合同有效B:购买海尔空调的合同为越权代理行为,该部分合同无效C:购买海尔空调的合同为越权代理行为,该部分合同可撤销D:购买海尔空调的合同为越权代理行为,该部分合同效力未定答案:A,B,C解析:依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题选项为A、B、C。68.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下列案件中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有( )。A.银行卡纠纷B.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C.涉外民事纠纷D.知识产权纠纷E.需要评估.鉴定的纠纷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E解析:本题考核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2)涉外民事纠纷;(3)知识产权纠纷;(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69.★罗马法上的婚姻有两种、一种是有夫权婚姻,另一种是无夫权婚姻,二者各有差异。以下关于有夫权婚姻说法不正确的是、()A.《十二表法》颁布后,出现有夫权婚姻B.妻子不忠,丈夫有权杀死她C.妻子财产一律属于丈夫D.有夫权婚姻又称正式婚姻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古代罗马的婚姻制度。有夫权婚姻包含以下特点:有夫权婚姻又称正式婚姻;妻子不忠,丈夫有权杀死她;妻子财产一律属于丈夫。《十二表法》颁布后,出现无夫权婚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参见上题解析。70.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在贸易术语适用上,A、B公司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仅约定适用FOB术语。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A.该合同应当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C.B公司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D.因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故不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FOB术语。A项,2000年通则与2010年通则两个版本并存,选用哪个版本须由当事人约定,并非一定适用2010年通则,A项错误。B项,对于FOB术语,2000年通则规定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风险转移,2010年通则将风险转移时间改为货物装上船时,无论依哪个通则,B项表述均为错误。CD项,FOB术语下,买方负责运输,C项正确。双方选择适用贸易术语,并不排除公约的适用,D项错误。71.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表述正确的是:()A:根据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请求,应当在1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B: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D: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答案:C解析:【考点】股东大会。详解:《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故A错。该法第101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故B错。该法第102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故D错。该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故C正确。@##72.关于国务院的职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制定一般性法律和行政法规B.国务院依法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C.国务院依法管理对外事务,批准参加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D.国务院依法决定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答案:B解析:考查国务院的职权。《宪法》第89条规定。73.既包括单位犯罪主体也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犯罪是:A:虚假破产罪B: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C:背信运用受托财产D:违法运用资金罪答案:B解析:其他三项均只包括单位主体。C项为金融机构,D项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74.★下列情况中,律师事务所的哪一或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A.甲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B.乙律师事务所认为自己律所的名字不好听,自行修改了律所的名称,未经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定C.丙律师事务所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答案:A,B,C,D解析:。75.甲、乙、丙、丁等10国签订了一个条约,甲国对其中一条款提出了保留,乙国接受了该项保留,而丙国则反对该项保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关于条约保留的说法正确的是、A、该条约在甲、乙国之间按照保留的范围生效B、甲国提出保留后,即受保留的约束,不得撤销C、该项保留会影响条约在其他当事国之间的效力D、甲国的保留未得到丙国的同意,则该条约在两国之间必然不生效力答案:A解析:A对,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B错,保留是一种单方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得随时撤回。C错,在保留国以外的其他当事国之间,保留不影响条约的规定。D错,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生效力,但反对国明确表示相反意思者不在此限。反对保留的国家如果并未反对该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规定。76.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家具,现履行期尚未开始,但乙公司明确表示因技术人员流失,该批家具无法制造,并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若甲公司解除合同,则:()A.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公司时合同解除B.解除合同的通知应经乙公司同意时合同解除C.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预期违约问题。依《合同法》第94条、第96条、第97条、第108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受损失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77.甲与乙合作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甲不同意就此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则乙有权单独申请B.如果此项发明创造已经获得专利,则甲有权许可丙以独占许可的方式实施此项专利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如果此项发明创造已经获得专利,则甲有权许可丙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实施此项专利D.如果此项发明创造已经获得专利,则甲有权许可丙以排他许可的方式实施此项专利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340条第3款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78.共用题干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请回答91-93题。下列关于乙的权利义务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B: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所有C: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自主占有D:乙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答案:A,C解析: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其他合同生效的阻却事由,故合同成立生效,故A项正确。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丙为善意,所以合同成立生效,故B项错误。除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之外,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C项错误。通常,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故D项错误。甲丙间合同合法有效,丙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甲之后与丁订立买卖合同时不具有处分权,故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故C项正确。同时,甲在与丁订立合同时隐瞒了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的事实,构成欺诈,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丁撤销合同后可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A\D项正确。不动产所有权依登记转移,本题中,乙未取得所有权。丙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因此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如果房屋未被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故A项正确,B项错误。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占有、自主占有,故C项正确。房屋意外焚毁,乙无过错,无需赔偿。故D项错误。79.下列哪些人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从某法院离任1年的审判人员B.正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C.审判人员李某从人民法院离任3年后,准备担任其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D.廖某系外国人,为其父亲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答案:D解析:考点:辩护人的条件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因此,B项错误,D选项正确。A项错在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C项错在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80.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甲河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B.甲河上游国家可进行改道工程,以解决自身缺水问题C.乙河只对沿岸国商船开放D.乙河属于人类共同的财产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一领土____河流制度。A正确。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利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B错误。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C错误。D错误,乙河是国际河流,但并不是人类共同财产。81.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D.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司法主导型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在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中展开的。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这种情况下展开的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法律改革的“合法性”依据,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它的服务对象的合理性。故A项错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故B项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一般表现为在外部因素的压力下(或由于外来干涉,或由于殖民统治,或由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本民族的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变法以图民族强盛。故C项正确。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故D项错误。82.★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平安险项下赔偿的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只包括实际全损B.保险人的责任期间自保险合同订立时开始C.与平安险相比,水渍险的保险范围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D.附加险别不可独立承保答案:C,D解析:。A错。平安险赔偿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B错,保险合同订立的时间与责任期间不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期间是“仓至仓”,货物尚未出保险单载明的仓库,即使保险合同订立了,保险责任也没有开始。C对,水渍险比平安险多的就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部分损失。D对,附加险别不可以独立承保。83.(五)乙为了开咖啡厅向甲借款100万元,在还款期届满后,乙一直拒绝还款,甲无奈将乙诉至法院,法院终审判乙归还甲100万元。在执行程序中,甲认为法院故意拖延执行,遂提出异议。之后,法院将乙所有的一幅名家字画列为执行标的,但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丙提出,该字画归自己所有,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第题。若法院裁定驳回丙的请求,丙不服,下列说法可成立的是?A.丙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B.丙不服,向作出原判决的法院申请再审C.丙不服,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D.丙应当对自己享有该名画的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答案:C,D解析:①对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至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A错误;②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案外人可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中,该名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所以不能提起再审,而是另行起诉。B错误,C正确;③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D正确。84.1988年,甲敲诈勒索乙5000元钱,为抗拒抓捕将追赶的路人丙打死。1999年底甲醉酒驾车将丁撞成重伤,次日,丁被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初全部案发。关于甲的行为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正确?A.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B.对甲应以抢劫罪、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C.对甲仅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D.对甲的敲诈勒索行为,即使过了追诉期限,如果有特殊情况,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也可以追诉答案:A解析:①敲诈勒索罪已过追诉时效,故意杀人罪追诉时效为20年;在故意杀人罪追诉时效期间再犯新罪的,故意杀人罪从犯新罪之日起重新起算20年追诉期限。A选项正确。②甲的行为不成立事后抢劫罪。B选项错误。③甲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法定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追诉期限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C选项错误。④只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追诉期限,如果需要追诉的,才能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予以追诉。D选项错误。85.甲公司欲收购10吨玉米,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行纪合同,委托乙公司帮忙收购,乙公司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花费了1000元。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乙公司垫付B.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甲公司支付C.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乙公司自负D.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甲.乙共同负担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纪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86.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陈某和谢某住对门,素有矛盾。某日夜里,陈某酒后猛撞谢某家屋门,持械闯入谢某家并猛砸谢某家电器等物品,谢某夫妇即上前阻止,双方发生推搡,此时,隔壁邻居张某也被惊醒,并去谢某家劝阻双方。谢某夫妇当即报案,县公安局派民警姜某、石某立即进入现场调查,对现场物品、痕迹等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调取谢某儿子(12岁)用手机录下的陈某猛砸谢某家物品的录音资料。向陈某邻居张某了解事发起因和过程,并请县价格鉴证中心作价格鉴定意见,之后县公安局决定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陈某对拘留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审理,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了照片、现场笔录、鉴定意见以及录音资料,陈某要求隔壁邻居张某作证。法院审理期间认定,张某的相关证言系推断性证言。根据《行政诉讼法》,本案中,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有( )。A.陈某向法院当庭所作的真实陈述B.物品被砸坏的照片C.谢某儿子的录音证据D.县价格中心所作价格鉴定意见E.隔壁邻居张某所作的推断性证言答案:A,B,C,D解析:(1)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选项B)、视听资料(选项C)、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选项A)、鉴定意见(选项D)、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2)选项E: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陈述”。推断性证言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87.国际法院就甲乙两国的争议作出裁决后,甲国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国际法院规约》,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国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B.乙国可向甲国国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乙国可申请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D.乙国可由联合国法律委员会决定采取行动执行判决答案:A解析:。本题考査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____国际法院。A正确,国际法院本身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院规约》的有关规定,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釆取措施执行判决。BCD错误。88.共用题干甲乙两国是陆地邻国。甲国边防人员在例行巡逻时,发现本国一些牧民将一座界碑擅自移动,将另一座界碑毁坏。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那些判断是正确的?()A、甲国巡逻人员应立即将被移动的界碑移回到甲国认定的界碑原处B、甲国有义务惩办这些擅移界碑的本国牧民C、如本国的肇事者逃过边界,甲国巡逻人员可以进入乙国追拿这些肇事者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国应尽速通知乙国,并在甲乙两国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将界碑恢复原状答案:B,D解析:在界标维护方面,相邻两国负有共同责任,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者灭失。若一方发现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界标,而不可单方将界标移回原处。同时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毁灭界标的本国肇事者给予严厉惩罚。故A选项错误,B、D两项正确。甲国巡逻人员无权进入邻国境内抓捕肇事者,A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D项。《芝加哥公约》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公约主要规定了领空主权原则、航空器国籍制度以及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其中领空主权原则规定了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并避免使用武器。因此,B项正确,A项错误。公约规定了航空器国籍制度,民用航空器必须在一国登记并取得登记国国籍。航空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重复进行的登记被认定均无效。公约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但相当一些国家对后者做出了保留。D项中认为公约规定了两种航班飞行均须经过领空国的许可是错误的说法,只是公约当事国中对后者做出保留的国家会要求两种航班均须经过许可,我国即属后者。C项是错误的,因为在两国重复进行的登记均无效,而不是在后的登记有效。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民航损害赔偿的原则,并于1958年(海牙)、1971年(危地马拉)和1975年(蒙特利尔)进行了修改,目前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责任采用推定过错原则。从赔偿的损失来讲,对于发生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乘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航空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对于任何已经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对于乘客或行李货物因运输过程中的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因此,对于A项以及B项、C项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另外,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能采取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则可以作为免责的理由;承运人如果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促成,则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因此,D项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航空器的登记国、降落地国、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嫌疑人所在国、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地国以及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均有管辖权,故本题C、D项当选。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对其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国家领土的上空构成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缔约国有权:(1)国家有权规定准许外国飞机飞入和飞越其领空的条件。如外国违反条件,一国有权对该飞机采取措施;(2)各国有权制订有关外国航空器入境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3)各国有权保留国内载运权;(4)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发射国对射入外空的物体拥有所有权、管辖权、使用权和控制权,并须为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营救协定》的规定,当宇航员发生意外或遇难,在一国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时,该国或发现国应提供一切必要或可能的援助,通知发射国或联合国秘书长,并将他们迅速、安全地送还发射国。《营救协定》还规定通知对发射负责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和联合国秘书长。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依国际法的规定,只有经一国政府批准,外国飞机方能飞越该国领空,无论该飞机是军用的还是民用的飞机。应当注意,领空包括领海上空,故AB选项均错误。无害通过制度是国际海洋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无害通过权是指他国船只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不必经该沿海国的批准,也不必通知该沿海国而连续不停和迅速地通过该沿海国领海的航行权利。无害通过制度也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外国军用船舶必须经过我国政府批准方可进入我国领海,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ABC。《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器及其机场安全的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另外还规定了如两公约的缔约国之间未订有引渡条约,可根据这两项公约引渡罪犯。但两公约都未规定强制引渡的义务,也就是说劫持者所在国并不负有引渡义务。上述两个公约都引入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发现嫌疑犯的国家如不将其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一律应将案件提交主管当局,以便起诉。89.某燃气公司在办理燃气入户前,要求用户缴纳一笔“预付气费款”,否则不予供气。待不再用气时,用户可申请返还该款项。经查,该款项在用户日常购气中不能冲抵燃气费。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反垄断机构执法时应界定该公司所涉相关市场B.只要该公司在当地独家经营,就能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C.如该公司的上游气源企业向其收取预付款,该公司就可向客户收取“预付气费款”D.县政府规定了“一个地域只能有一家燃气供应企业”,故该公司行为不构成垄断答案:A90.我国宪法中规定了住宅权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的权利,但权利有其边界。下列关于国家机关限制公民这些权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公安机关根据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依法搜查公民住宅B.检察院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依法检查公民通信C.法院在审理国家安全案件或重大刑事案件时。可以依法调查公民通信D.检察院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依法搜查公民住宅答案:B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公安机关、检察院为刑事侦查需要可以依法搜查。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可以依法检查公民信件,法院没有这两项权力。91.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答案:D解析: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是善意、有偿、依法登记或交付。A、B、C三项均符合上述法定要件,唯有D项中的取得人没有为取得标的物付出合理对价,不符合有偿性要件,因此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答案为D。92.承销商承销股票的承销期最长不得超过( )。A.30日B.60日C.90日D.120日答案:C解析:在证券承销中,不论是代销还是包销,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93.某建设项目在市中心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并修建了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拆除。对此,下列哪一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拆除??()A.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B.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C.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D.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城乡规划法》第44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6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据此,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拆除的情形,应当由市、县政府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C项正确,A、B、D项错误。94.某村开始了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推选以下四位村民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你认为下列四位村民中哪几位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A、甲某,刚过完17岁生日,初中毕业后成为家里的主要劳力,田里地里都是_把好手。可其父亲素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去年偷了吕家的一头黄牛被处罚B、乙某,23岁,为人忠厚,写得一手好字。但跟着他爷爷学了一些占卜、算卦之类的“技术”C、丙某,现任村妇女主任,热情大方,精明能干。只是经常与那些年轻后生嘻嘻哈哈,其丈夫死后,她与比自己小好几岁的小伙子周小满谈恋爱,被老辈人说成是有伤风化D、丁某,原为村里的小学教师,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他学会了多种果树栽培技术和特种养殖技术。提前释放回来后便搞起特种养殖和果园开发答案:B,C,D解析: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具备的两个条件: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可知A项不足18周岁所以不选。而D项虽服过刑,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应选。95.刘某、王某向县工商局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县工商局不予答复。刘某不服起诉。某县法院判决责令县工商局予以办理。县工商局不服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县工商局仍拒不办理。关于法院可采取的执行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对县工商局按日处80元罚款B、对县工商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拘留C、向市工商局提出司法建议D、直接为刘某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答案:B,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二)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此处的罚款只能针对负责人,故A项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五)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故B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四)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故C项对。法院并无办理企业登记的权限,而且当事人申请设立的是合伙企业,故排除D项。96.某地连续发生特大凶杀案,从作案现场来看,系相同罪犯所为,这引发了当地居民的不满情绪,要求政府严惩犯罪分子,要求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当地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安机关压力很大,组织警力全力侦破。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发现王某、陈某有重大犯罪嫌疑,于是逮捕了王某、陈某,并立即组织审讯。在审讯过程中,公安机关要求他们交代罪行,王某主张自己具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不交代案情,顶着破案压力的审讯人员对王某采取了殴打、电击等方式,痛苦之下的王某不得不交代了自己伙同陈某报复杀人的犯罪事实。对于陈某,公安机关在审讯时对其采取了不让吃饭、不让睡觉的疲劳战术,不得已之下,陈某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犯罪工具的埋藏地,公安机关根据此找到了砍刀等作案工具。在审判阶段,王某的辩护律师以及陈某的辩护律师均提出侦査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行为,所得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对于王某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B.王某在侦查阶段有保持沉默的权利C.侦查人员根据陈某供述收集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排除D.对于陈某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刑诉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高检规则》第265条第1款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从《刑事诉讼法》以及上述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们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仅针对的是言词证据,而没有涉及实物证据。由此,具体到本题,选项A、D表述正确,而选项C则表述错误。至于选项B,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告人沉默权,所以选项B表述错误。97.下列关于犯罪分类的表述,错误的是:()A:一般主张,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为重罪,其他犯罪为轻罪B: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C: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场所的间隔的犯罪D: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答案:A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犯罪的分类。详解:犯罪的理论分类包括:重罪与轻罪、自然犯与法定犯、隔隙犯与非隔隙犯等;犯罪的法定分类包括: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和基本犯、减轻犯与加重犯等。重罪一般是指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其他犯罪为轻罪。A项说的是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而非法定刑,因此,A项不正确。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因此,B选项正确。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场所的间隔的犯罪,为隔隙犯;否则,为非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为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为隔地犯,因此C项正确。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分为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因发生严重结果,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称为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因发生其他严重情节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称为情节加重犯。减轻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因此,D项正确。98.甲乙均为美国公民。甲定居中国,乙定居日本,双方在大阪订立了一份借贷合同,其中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日本法律为合同准据法。后双方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至我国法院。关于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当事人在大阪订立合同,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日本法律B、当事人都是美国公民,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美国法律C、当事人选择日本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日本法律D、当事人选择由我国法院管辖,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法律答案:C解析:【考点】时效的准据法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195条的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本题中当事人选择日本法为合同准据法,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日本法律,故选择C项。99.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法律案的审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B.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C.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D.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答案:A,B,C,D解析:《立法法》第20条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故A项正确。该法第22条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故B项正确。该法第30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故C项正确。该法第42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故D项正确。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共用题干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请回答以下问题如果甲在向丙提起诉讼前,已经向乙提起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在甲对乙提起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法院对甲与丙之间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A:延期审理B:中止该诉讼C:终结该诉讼D:继续诉讼,作出判决答案:B解析:【考点】代位权诉讼起诉的条件。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以A项符合题意。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所以C项不合题意。《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是以次债务人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应当向次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项符合题意。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所以D项符合题意。【考点】第三人。详解: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乙在甲对丙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考点】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关系。详解:《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所以,A、B项正确。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所以,C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所以,D项正确。【考点】中止诉讼。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第2款规定: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所以,B项正确。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代位权诉讼的执行。详解:《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所以,D项正确。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而且还赋予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关于技术侦查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公安机关实施的技术侦查包括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B.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C.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D.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侦查措施的实施。选项B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第3款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5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2.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答案:D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AB项,甲投毒的对象是交售粮站的稻米,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同时,甲只有投毒的故意,没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因此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甲取出一部分稻米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但构成盗窃罪要求盗窃的财物价值数额较大,所以甲取出一部分稻米用作饵料,用来毒麻雀的,由于数额不大,不构成盗窃罪。故AB项错误。CD项,甲毒死麻雀的行为,没有侵害被刑法保护的法益,故不成立犯罪。甲将有毒的麻雀作为食品售予他人,不仅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也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秩序,成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兜底”罪名,在其他罪名能够解决问题的时候,不可以使用此罪名。故C项错误,D项正确。3.王某妻子早亡。其独自抚养儿子王勇和女儿王芳。王勇在与张萍结婚三年后去世。两人并未育有子女。王勇去世后,张萍将王某视为亲父,尽心赡养,而王芳因父亲小时偏心王勇,拒绝赡养王某。后王某突发疾病而死,对于王某遗产的处理和分割,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应适当分配给张萍少量遗产B.应由张萍和王芳平分王某的遗产C.张萍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D.可以将全部遗产留给张萍答案:C,D解析:《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张萍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公王某尽心赡养,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故选项A错误,C正确。《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王芳作为王某的女儿,不尽扶养义务,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故选项B错误,D正确。正确答案为CD。4.甲与个体户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某市公民甲有一处临街的房屋,2011年1月2日,甲与某市个体户乙签订了该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将其自有房屋3间租赁给乙开花店。租赁期限为2年,自2011年1月3日至2013年1月3日,每月由承租人乙向出租人甲交纳租金2000元,租金必须在每月1日至3日交纳,超过期限不交,甲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的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所租房屋只准承租人使用,不允许转租;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2000元。合同签订后,甲即将3间房屋腾出交给承租人乙,乙同时也向甲交纳了第一个月的房租2000元。2011年4月,甲通知乙准备将出租的房屋转让给丙,乙未表示异议。7月,甲与丙办理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9月,承租人乙由于需要到外地工作,遂将其承租的3间房屋转租给他妻子的一个表弟丁用于开饭店,每月向乙交房租2100元。11月丙得知后,与乙交涉,要求乙解除其与新承租人丁的租赁关系,乙认为其房屋是从甲手上租赁来的,与丙无关.'对丙的要求置之不理。丙只好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收回房屋。【问题】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甲、乙签订的合同中由承租人承担房屋修缮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2.若甲、乙的合同没有约定租期,应如何处理?3.甲是否可以在租赁期间将其出租的房屋出售给他人?其出售行为是否有效?4.若甲、乙未约定租金交付期限,2011年12月,乙未交付租金,丙能否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5.丙是否有权收回房屋?6.若丙同意乙将其房屋转租给丁后,丁因自己过失致使房屋被烧毁,谁应当对丙承担赔偿责任?答案:解析:1.有效。该约定系当事人订立合同自由的表现,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若甲、乙的合同没有约定租赁租期,应由当事人依《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原则进行确定,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3.甲可以在租赁期内出售其出租的房屋。甲出售房屋的行为有效。出租人甲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其处分行为有效。4.丙不能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在2012年1月租期届满1年时支付租金。5.有权。丙作为出租人,乙违反了租赁合同中不能转租的约定,丙有权据此解除合同。6.应当由乙向丙承担赔偿责任。转租合同中,由承租人乙对次承租人丁的行为承担责任。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转租情形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考生要掌握以下内容:(1)合法转租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次承租人的行为由承租人承担责任;次承租人有代位清偿请求权。(2)超期转租无效、非法转租无效。若出租人6个月内没有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不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选择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或请求次承租人将房屋返还给承租人。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国家对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B、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其企业所得税税率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D、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答案:A,C,D解析:【考点】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详解】A项说法正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B项说法错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C项说法正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D项说法正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6.下列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有:()A.一审中被告发现了新的证据,但隐匿未交,待判决生效后,被告将该新证据提交法院,同时申请再审B.因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当事人甲于判决生效后1年申请再审的C.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搜集主要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经调查,未收集到的D.某案件判决乃依前一生效判决为主要依据而作出,后案判决生效3年后,前案判决被撤销。当事人知道此事项1个月后申请再审答案:B,D解析:考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0条的规定,只有以下三项才属于“新的证据”:(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因此,A项中被告隐匿未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由《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和第205条可知,B、D两项正确。由《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5项可知,只有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才能申请再审,若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调查,但是没有收集到有效证据时,则不能申请再审,故C项错误。7.陈某是醒龙公司的销售部主任,任职期间办理了醒龙公司与鸿捷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卧龙公司,卧龙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醒龙公司一批设备。2007年4月1日,陈某对鸿捷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鸿捷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并说明鸿捷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鸿捷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卧龙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鸿捷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鸿捷公司。?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鸿捷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就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鸿捷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陈某以卧龙公司的名义与鸿捷公司签订的是什么合同?()查看材料A.买卖合同B.委托合同C.行纪合同D.居间合同答案:C解析:本问涉及买卖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概念问题。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存在第三人的问题。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受托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人的事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的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陈某对鸿捷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鸿捷公司以其名义销售,表明该合同为行纪合同。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8.章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犯罪后企图逃跑被公安机关先行拘留。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拘留章某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B.拘留章某后,应在12小时内将其送看守所羁押 C.拘留后对章某的所有讯问都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 D.因怀疑章某携带管制刀具,拘留时公安机关无需搜查证即可搜查其身体答案:D解析: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据此可知,先行拘留的,可以补办手续。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9.关于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买卖黄金,但事实上该行为不违反《刑法》。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 B.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甲对《刑法》规定存在认识错误,因而无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对甲的量刑不能重于盗窃罪 C.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甲有犯罪故意,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D.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刑法》,遂请教中学语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但事实上《刑法》禁止该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答案:C,D解析:选项A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错误的认识。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此时并未违反刑法规定,仍为无罪。因此,甲不构成犯罪。选项B错误。行为人对罪名、量刑、罪数等存在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此时直接依照《刑法》规定处理。选项C正确。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此时按照有罪处理。不知法律或法律认识错误也不能免责的原则,既是维护公共政策和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社会福利与国家安全就得不到保障。因此,不允许以不知法律为理由逃避法律责任,也是刑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选项D正确。如果违法性的认识错误无法避免,不构成故意犯罪,“中学语文教师”并非权威机关,行为人信赖作为私人专家的意见而产生违法性的错误时,不属于不可避免的错误。10.甲公司与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一份,买方乙去甲公司拉货100包,由于甲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多装了2包,乙当时也未留意。拉回后出售价为每包500元。乙将售款5万元存入银行,多出的1000元借给朋友丙,约定利息每月50元。3个月后甲公司派人员交涉此事,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有义务返还1000元及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B.乙有义务返还1000元,但约定的利息收入应该上缴国家C.乙有义务返还1000元,但约定的利息收入应该扣除乙的劳务费用,其余上缴国家D.乙先为善意不当得利人,后转化为恶意不当得利人答案:D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1)利益返还,善意:返还现存利益;恶意:返还所受利益;(2)孳息返还,善意:有责返还,无责不还;恶意:有责返还,无责按照银行利息返还;(3)利用不当得利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劳务管理费以后收归国家。BC涉及孳息,孳息与国家无关系直接排除;分析题目:乙先善意后恶意,按照恶意孳息,有责返还,而不是按照无责来处理,排除A.11.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受理某企业破产案件。在进行破产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的有:()A.该企业于2009年2月1日对其一笔债务予以清偿B.该企业的母公司于2009年4月1日从该企业无偿调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1套C.该企业于2009年5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D.该企业于2009年7月10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答案:A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所以B、C、D三项属于第31条规定的情形,应选。A项不属于第32条规定的情形,不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该企业如果在2009年2月10日以后至2008年9月10日进行的个别清偿,就属于可请求撤销的情形。12.6个月以后王某仍然不履行义务。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暂缓执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B.在暂缓执行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因虫蛀导致房屋价值受损而进行强制执行C.人民法院只有在执行王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张某的债权时,才能执行郑某的房产D.人民法院对王某的财产和郑某的房产都可以直接执行答案:A,D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469条的规定,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故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故C项错误,D项正确。注意,D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13.下列有关行政诉讼赔偿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国家赔偿法》没有就行政赔偿程序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人民法院可就赔偿范围进行调解C.公民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赔偿判决书的期限为1年D.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合并审理答案:A解析:。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行政赔偿程序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在不与《国家赔偿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适用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故A项的说法错误。BCD项的说法,均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规定》作为依据。14.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后因遇到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将此情况通知甲公司。甲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A.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把障碍及其影响及时通知甲公司B.乙公司解除合同后,不再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C.乙公司不交货,无论何种原因均属违约D.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合同违约的救济。A项,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准备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所以A正确。B项,合同一经被解除,即解除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它并不解除违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所以B错误。C项,公约对免责事项规定的条件是:第一,不履行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碍所致;第二,这种障碍是不履行一方订约时不能预见的;第三,这种障碍是当事人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本案中乙公司因无法预见和无法避免的障碍而不能交货可以免责,所以C错误。D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对方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收到通知,则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对由于对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所以,D正确。15.2009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5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4月20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5月1日,县公安局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王某上诉,5月20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王某申诉,10月1日,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王某行为不构成诈骗,撤销原判。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4月2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因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国家不承担赔责任C.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5月2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D.市中级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5月1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ABC错误。《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D表述正确,应选。16.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可以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将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发回使之失效?A.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的条款B.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特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款C.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D.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特区政治体制的条款答案:A,C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故A、C两项当选。17.★下列情况中,律师事务所的哪一或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A.甲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B.乙律师事务所认为自己律所的名字不好听,自行修改了律所的名称,未经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定C.丙律师事务所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D.丁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答案:A,B,C,D解析:。18.共用题干某有限责任公司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想申请延期缴纳,则正确的说法是、()A、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申请延期缴纳,只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特殊困难才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延期缴纳,但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且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C、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延期缴纳,但必须经县级以上税务局批准,且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D、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申请延期缴纳,若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答案:B解析:【考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详解: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此次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进行了有增有减的调整:(1)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并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为五个子目征收消费税;(2)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所以本题选A、C、D三项,因只对高档手表征收消费税,故B项不选。【考点】税务检查。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因此,仅出示工作证无权进行税务检查,故只有C项正确。【考点】延期缴纳税款。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特殊困难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延期缴纳的条件,依法可以申请延期缴纳,故本题应选B项。【考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3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60条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但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因此A、B、C项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只有D项不可采取保全措施。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税收债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e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而税务机关不能书面通知北斗公司的债务人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税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的说法也于法无据,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19.下列关于我国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韩国籍甲船与韩国籍乙船在我国海域发生碰撞,该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中国法B.日本籍甲船在运输途中遇到事故而发生共同海损,后在我国大连进行理算,则理算应适用我国法C.巴拿马籍甲船与洪都拉斯籍乙船在日本海域发生碰撞,后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有关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应适用日本法D.巴拿马籍甲船因船舶优先权争议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有关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巴拿马法律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海上侵权。依《海商法》第273条第3款的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A错。依第274条的规定,共同海损适用理算地法,B正确。依第273条的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所以C正确。依第272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D错。20.案情:甲和乙订立一份买卖农用三轮车的合同,约定甲在8月底将一部已行驶2万公里的农用三轮车交付给乙,价款5万元;乙交付给甲定金10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甲晚交车1天,扣除车款100元,乙晚交款1天,应多交车款100元;一方存在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8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农用三轮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8月底以前返回。9月1日,三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甲将三轮车交给丙修理因为随身未带够现金,将手表押给丙后,将车开走。甲于9月10日将三轮车交付给乙。10天后,乙驾车运货,因疏忽大意将路人丁撞伤,乙处理完事故后,发现三轮车有毛病,经检査,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乙遂拒绝支付余款。要求退还三轮车,并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支付8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5000元。甲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三轮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问题:1.农用三轮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三轮车受损后,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丙占有甲的手表成立何种法律关系?4.乙能否要求退车?为什么?5.乙能否同时请求甲支付8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10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为什么?6.乙能否同时要求甲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为什么?7.丁应当向谁主张侵权责任?为什么?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该买卖合同有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而并无法律规定车辆买卖合同需要以登记过户作为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物权法》第15条明文确立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相区分的原则,物权是否变动已经不能再影响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登记只是车辆权属变动的对抗要件,并不是物权变动要件,更不是合同生效要件,三轮车未登记过户不影响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2.三轮车受损的损失由甲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在农用三轮车受损时,甲尚未向乙交付三轮车,因而三轮车所受的损失应由甲承担。3.丙占有甲的手表成立动产质权法律关系。本案中,甲将三轮车交给丙维修,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因为甲无钱支付维修费,丙有权将三轮车留置。甲为了避免三轮车被留置,将自己的手表质押给丙,丙取得了对甲之手表的质权。4.乙能要求退车。《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题中,甲乙买卖的是一辆旧三轮车,而且该三轮车发动机经过大修,因发动机故障是重大质量瑕疵,所以乙可以选择退车这种违约责任形式。5.乙可以同时请求甲支付8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10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这两种违约金适应的情形并不相同,而甲同时构成了迟延履行和瑕庇履行两种违约行为,故这两种违约金责任可以并用。6.乙不能同时要求甲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可见,支付违约金与赔偿实际损失两种责任形式不能并用,在有违约金的情形,违约金优先,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来调整违约金的数额。7.乙可以向三轮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损害赔偿,不足部分,可以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乙驾驶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甲作为三轮车所有人,并不承担侵权责任。21.甲国为沿海国,但从未发表过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也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过任何活动。现乙国在甲国不知晓的情况下,在甲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对此,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A.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未发表过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B.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乙国行为合法C.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来没有提出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或有效占领D.乙的行动非法,应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22.下面的选项中,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有:()A:建筑作品与模型作品B:数表C:新闻评论D:杂技艺术作品答案:A,B,C,D解析:《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根据该条款第3、4、7规定,本题A、D选项为正确答案。《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B选项和C选项也是正确选项,关键之处在于:其一,此“数表”非彼“通用数表”,如甲某创作的十代以内的血亲表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两字之差,差之千里。其二,“新闻评论”不同于“时事新闻”,新闻评论一般是指结合新闻事实,针对实际社会问题发表的论说性意见;而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二者有着显著的不同,前者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后者则不是。23.《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规定了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下列哪些人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A.李某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B.杨某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C.王某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D.张某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答案:A,B,C,D解析:《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3)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4)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24.孔某认为“窃书不算偷”,这在法理上属于下列哪一选项?()A、法律思想体系B、法律文化C、法律心理D、法律传统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法律意识在结构上分为两个层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惯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法律思想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性化、理论化和体系化为特征,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窃书不算偷”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然的反映形式,因此,本题属于法律心理。25.德国施耐德公司与中国安科公司签订一项技术的许可使用合同,授权安科公司在英国使用施耐德公司在英国获批的某项专利。后施耐德公司因相关纠纷诉诸中国法院。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的定性应适用中国法B.本案涉及的专利权的归属争议,应适用德国法C.本案涉及的专利权内容的争议,应适用英国法D.当事人就专利权侵权的法律适用达不成协议的,应适用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答案:A,C解析:本案考查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中国为法院地,因此,应适用中国法,A对。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本题授权乙公司在英国使用在英国获批准的专利,被请求保护地应为英国,因此,应适用英国法,B错误,C正确。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26.关于回避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书记员不是回避的对象B.侦查人员在被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及时停止侦查C.证人不得被回避D.审判人员被决定回避了,该审判人员有权复议一次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都是回避的对象,A选项错误;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侦查人员不得停止侦查,这是出于侦查阶段特殊性的考虑,B选项错误;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如果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的只是证人证言的效力,C选项正确;只有提出申请并被驳回的人有权复议,公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无权复议,D选项错误。27.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如果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后1年,谢威听说鲁天在1994年曾因设计了一个办公软件而被公司奖励了巧万元,鲁天用这15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原判决中没有涉及该房子的处理。谢威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接受申请并进行再审B.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房子的分割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驳回申请C.应当不予受理D.应当告知谢威另行起诉答案:D解析:。《民诉意见》第209条。28.甲、乙、丙、丁共谋诱骗黄某参赌。四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人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但因甲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四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后离去。上述四人的行为构成何罪?A:赌博罪B:抢劫罪C:盗窃罪D:诈骗罪答案:B解析:【考点】赌博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其中“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属于营业犯。以赌博为业意味着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赌博行为。每次赌博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赌博罪。本案中的四人并未聚众赌博,也不能判定其是否“以赌博为业”,故不能认定其构成赌博罪。故A项错误。甲在投放安眠药时,主观上是想使黄某不清醒以致于输钱,但是考虑到其投放安眠药的客观手段和谋取钱财的主观目的,可以认为其主观上包容了抢劫罪的犯罪故意,因此综合全案来看,四人投放安眠药的行为和将钱包掏空的行为在刑法意义上应当视为一个统一的行为。四人主观上有抢劫故意,客观上投放安眠药的行为也足以使他人不能反抗,属于抢劫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方法”,构成抢劫罪而非盗窃罪。故B项正确,C项错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四人并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也并未期待黄某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故不构成诈骗罪。故D项错误,答案为B。29.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请回答题:(2010年)关于子公司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甲公司,但由子公司独立使用B.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甲公司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C.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D.子公司进行诉讼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子公司的独立性。A项:虽然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因此,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子公司,A项错误。B项:甲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甲公司不需承担补充责任。因此,B项错误。C、D项:《公司法》第14条第2款:“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C、D两项正确。30.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项,由于教唆、帮助、正犯都属于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惹起形态,所以彼此之间的错误在更轻的惹起形态内重合的,就在重合的限度内肯定犯罪的成立。出于教唆的意思却成了帮助的,成立帮助犯;出于帮助的意思却成了教唆的,仍成立帮助犯。甲出于教唆的意思却强化了早有犯意的乙,是主观教唆、客观帮助的情况,重合在帮助犯的范围内,认定为乙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故A项正确。B项,承继的共犯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或者帮助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包括承继的正犯和承继的帮助犯。中国刑法界承认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所以乙的敲诈行为完成,但是在既遂前,甲加入进来以帮助乙实现犯罪的意思帮其收钱的,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承继的帮助犯。故B项正确。C项,正常的职业行为帮助了犯罪是否成立共犯,判断的标准是对他人实施犯罪是否明知。明知对方犯罪仍然提供业务帮助的,是共犯,此时正当业务行为不能成为阻却违法的理由;不明知对方犯罪而进行正常服务的,不是共犯。甲明知乙买羊角锤是为了伤害丙,仍然卖锤给乙,成立乙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故C项错误。D项,身份犯,指成立犯罪要求主体具有一定的属性,从而对该犯罪的成立范围予以限定。普通人(无身份者)不能成立身份犯的正犯,既不能成立直接正犯,也不能成立间接正犯。国家工作人员乙坚决拒绝受贿,没有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成立受贿罪。乙的妻子甲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单独成立受贿罪,也不能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甲如果收受钱财后利用丈夫的职务之便为请托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只是收钱,但没有其他行为的,不构成犯罪。故D项错误。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审理,下列事项中应由稽查局负责的是()。A.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B.举行听证C.办理重大税务案件案卷的归档D.签发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答案:B解析:(1)选项AC:属于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的职责。(2)选项D: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32.张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按照张某的真实年龄,张某应支付保险费1万元,但是张某隐瞒了真实年龄,只缴纳了8000元保险费。保险合同到期,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此时发现张某隐瞒了真实年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合同无效,张某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B.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C.保险公司只能要求张某补缴2000元保险费D.保险公司有权仅向张某支付8万元保险金答案:D解析:。《保险法》第32条。本题中张某的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即使合同成立没有超过2年,保险公司也不能解除合同,所以B选项不正确。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张某补缴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即支付8万元保险费,所以D选项正确。33.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私法理论中不能回避的问题,下列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当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并不等于同时放弃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B.一国在某一案件中放弃了管辖的豁免,并不意味着在以后的案件中均放弃其管辖的豁免C.只要我国代表在外国法院出现,即代表我国接受了该外国的管辖权D.国家及其财产享受豁免待遇,即意味着国家亦被豁免了依一般国际法应承担的国际责任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____国家及其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豁免权。国家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管辖豁免时,并不意味着同时放弃了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A正确。B正确,在放弃豁免上不能推定。我国派代表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法院的管辖。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时享有他国给予的豁免,并非表明国家在从事国际民商事活动时可以不受法律约束,也并非实质上消灭国家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国家仍应履行其民商事法律义务和承担其民商事法律责任,CD错误。34.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附于甲轮上的船舶优先权会因下列哪些原因而消灭?A:甲轮沉没B:甲轮原船东将该船出售给另一船公司C:甲轮被法院强制出售D:请求人在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仍不行使答案:A,C,D解析: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船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1)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3)船舶灭失。故本题应选ACD。35.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答案:C,D解析:【考点】盗窃罪;共同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人户盗窃”属于盗窃罪客观方面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并不是从重处罚情节。A项错误。根据刑法理论,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具备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其中,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以及对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认识,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在认识本人的行为和他人的行为的基础上,对于本人行为和他人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本案中丙明知甲意图盗窃而为其标示乙的别墅结构,主观上至少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两人存在共同盗窃的犯罪故意。另外,从帮助行为的方式来分,可以分为物质性的帮助行为与精神性的帮助行为。物质性的帮助行为是指物质上与体力上的帮助,这种帮助是有形的,其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方式就是提供犯罪工具。精神性的帮助行为是指精神上与心理上的帮助,这种帮助是无形的。在本案中尽管丙所绘制的图纸并未派上用场,即未能提供物质性的帮助。但丙标示图纸的行为强化了甲盗窃的犯意,起到了精神性的帮助作用,因此二人仍旧应被认定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因此即便甲没有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二人仍旧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甲亲自实施盗窃行为,发挥主要作用,是主犯。丙提供精神上的帮助,是帮助犯。故C、D项正确,B项错误。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在一起诽谤案件中,江某以李某捏造事实、致使自己的名誉受到巨大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江某和李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调取新的证据。据此,对于本案,负有证明责任的人员应当是:A:江某B:李某C:李某和江某D:李某仅有责任证明自己不构成犯罪答案:A解析: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37.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以外,一般应公开进行B.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C.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D.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审判公开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而不是一般情况下应该公开,故A项错误。B选项体现了第5条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原则,C选项体现了第9条的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D选项体现了第12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38.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经营者集中就是指企业合并B.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前申报制,但允许在实施集中后补充申报C.经营者集中被审查时,参与集中者的市场份额及其市场控制力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D.经营者集中如被确定为可能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将会被禁止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经营者集中。A项:《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据此,经营者集中不仅仅指合并.还包括另外两种情形,选项A缩小了经营者集中的范围。故A项错误。B项:《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只能事先申报,不能事后补充申报,故B项错误。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反垄断法》第27条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据此,依照第1项,C项正确。D项:《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一般情况下,经营者集中如被确定为可能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将会被禁止,故D项正确。39.关于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都适用从一重处罚的原则B.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都是两个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C.法条竞合可能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D.想象竞合实行数罪并罚的原则答案:A,B,D解析:法条竞合是静态的法律条文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一般遵循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适用原则,但是也有重法优于轻法的情形,如我国《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想象竞合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是实质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40.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收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下列关于司法公正具体体现的表述,正确的是?A.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体现了司法活动的合法性B.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体现了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C.“获得法庭审判机会”体现了司法程序的参与性D.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确凿可靠,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答案:A,B,C,D解析:①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包括,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司法人员的中立性,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程序的参与性,司法结果的正确性,司法人员的廉洁性。故ABCD正确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张某起诉周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被告答辩提出原告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不予受理B:裁定驳回起诉C:受理后通过审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D:受理后通过审理裁定驳回起诉答案:C解析: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本题应选C。42.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全过程,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同样可以依法进行辩论b.当事人向法院参加法庭辩论应以口头为原则,因此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不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答案:A,B,C解析:。执行程序以实现法院生效裁判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并不适用辩论原则。A项符合题意。辩论原则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B项符合题意。辩论原则的享有者是案件当事人,证人不享有。C项符合题意。43.关于宪法宣誓制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B.全国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产生的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全国人大主席团组织C.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及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产生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委员长会议组织D.国务院及其各部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答案:C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最高法院人员及军事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人员及军事检察院检察长、驻外全权代表的宣誓仪式分别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外交部组织,C错误。44.某县政府及县交通局多名公务员收受哒哒专车公司经济贿赂,下列对涉案公务员进行处分的做法,不正确的是?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科长甲有三个应当被记大过18个月的处分,合并执行不得超过48个月B.调研员乙受到降级两年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解除,恢复了原级别、原职务并可正常晋升工资C.副县长丙因为徇私枉法被判刑并罢免了职务,无需再给予处分D.交通局副局长丁受到了撤职的处分,为期12个月答案:B,C,D解析:(1)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对于本题,单个记大过处分期限为18个月,多个记大过处分合并执行,应当在一个处分期(18个月)以上,多个处分期总和(54个月)之下,但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综合三个条件,对科长甲的处分不得超过48个月。所以,A选项正确。(2)处分解除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可见,处分解除后,行政机关不能自动恢复公务员原级别、原职。所以,B选项错误。(3)公务员被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后,只是领导职务不在,但依然还是公务员,自然还可以被处分。所以,C选项错误。(4)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CD。45.下列仲裁协议有效的是:A、甲与乙在购销合同中签订仲裁条款,但购销合同无效B、甲在威逼利诱的情况下要求乙与自己签订仲裁协议C、甲乙就追索赡养费案件达成了仲裁协议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答案:A解析:《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A选项的仲裁协议有效,正确。《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故B、D选项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所以C选项错误。30210#46.A市物资有限公司、谢某等十余户居民诉A市瓯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案2010年11月,A市瓯江区政府编制了2006年至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3年8月14日,区政府作出《关于对瓯江区花园小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同年9月5日对上述《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决定对位于花园小区的A市物资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谢某等60余户居民的房屋进行征收。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物资有限公司中方代表叶某以及谢某等60余户居民对《征收决定》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征收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叶某以及谢某等60余户居民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叶某以及谢某等60余户居民提出上诉。在诉讼过程中,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在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刘某用警棍击打前来抵抗的谢某等三位居民,导致其手臂右肘关节裂纹性骨折。【问题】1.本案中,物资有限公司中方代表叶某是否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3.本案原告应在什么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证据?若逾期提供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4.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5.区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说什么?6.若谢某等三位居民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物资有限公司中方代表叶某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资各方认为合资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3.行政诉讼中,原告应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4.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审理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的合法性;二审法院的审理对象是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和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5.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市政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书面决定强制执行并送达当事人,与当事人可达成执行协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执行等程序和执行原则。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若谢某等三位居民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注意,三大诉讼法的审理对象有所区别:行政诉讼一审审理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审审理对象是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民事诉讼一审审理对象是针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二审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刑事诉讼一审的审理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与量刑,二审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47.下列有关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A.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B.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D.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已经支付排污费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可酌情予以支持答案:A,B解析:考查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A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C选项错在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只有在单行法没有规定的情形下才适用。48.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功能包括( )。A.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B.促进失业者再就业C.合理配置劳动力D.分散用人单位失业风险答案:A,B,C解析:失业保险功能包括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者再就业、合理配置劳动力。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刑法》规定?()A.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B.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C.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6年D.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分别处理如下:(1)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题目中的有期徒刑为15年、14年和10年,应该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量刑。故A项错误,不当选。(2)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之间的并罚:主刑与附加刑之间、同种类的附加刑之间,是并科原则。不同种类的附加刑应分别执行。因此罚金和没收财产刑之间不得吸收,而要分别执行。所以,在判决书中,必须体现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故B项错误,不当选。(3)剥夺政治权利的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因此对甲的剥夺政治权利5年和3年应该“合并执行”,即并科为8年。故C项错误,不当选。综上,甲的刑罚应为有期徒刑合并执行23年,附加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故D项正确,当选。50.黄某倒卖文物案于2014年5月28日一审终结。6月9日(星期一),法庭宣判黄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立即送达了判决书,黄某当即提起上诉,但于6月13日经法院准许撤回上诉;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于6月12日提起抗诉,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6月17日向同级法院撤回了抗诉。关于一审判决生效的时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6月9日 B.6月17日 C.6月19日 D.6月20日答案:C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诉解释》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该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本题中,撤回上诉、抗诉发生在上诉期满前,所以一审判决自上诉期满之日(6月19日为最后一日)起生效。【说明】本题司法部答案为C,但根据异议,此题选项D为正确答案。51.武都区城关镇无业青年黄明星在家中与武都某中学初三学生尹某(17岁)、武都某中学初三学生孙某(16岁)和李某(15岁)等人喝酒时,接到朋友电话称发生交通纠纷,要其帮忙。4人携刀在北山路拦车时,与出租车司机赵某发生纠纷,黄明星说“把车砸了”,4名在酒精作用下疯狂了的年轻人,持刀砸烂车窗玻璃,又在赵某胸部捅了一刀、肩部砍了两刀后逃离现场。下列关于该案的诉讼程序的各种说法,哪个不正确?A:在讯问李某时,应当通知其父亲到场B: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应当告知孙某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C: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应当告知尹某、孙某和李某若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D: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尹某、孙某和李某有权聘请律师获得法律帮助答案:D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因此,A选项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尽到诉讼照顾义务,故BC选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是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而不是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D选项表述不正确。52.张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A.未经批准与家人出省探亲,3日后方返回B.单位变动,2天后向机关报告C.威胁被害人,并要求私了D.在传讯时由于交通事故未能及时到案答案:A,B,C解析:A、B、C考点:取保候审的规定讲解:《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张某的A、B、C项的行为都违反了上述规定,而D项为特殊情况,不构成违反义务。因此,A、B、C项当选。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在某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据下列哪些情形可享有优先权?A: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B:该外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C:该外国同中国相互承认优先权D:该外国同中国有外交关系答案:A,B,C解析:【考点】商标权的取得【详解】《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根据该条规定,本题正确答案为ABC。54.2018年1月1日,天现异象,李佳佳脑洞大开,后创造出一系列技术及设备,逐一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哪些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客体?A.李佳佳发明了一台仿真伪钞机B.李佳佳发明了一套加速记忆英语单词的方法C.名贵茶叶新品种正水小种的生产方法D.促进种子发芽的红外线答案:C解析:根据《专利法》第5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A项的仿真伪钞机明显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可授予专利,A项错误。第25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B项属于上述第(二)项的智力活动规则,D项属于上述第(一)项的科学发现,均不可被授予专利。C项属于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所以答案为C。55.共用题干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对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答案:A解析:【考点】禁止倾销。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的行为必须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取得市场份额,因此,短期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就并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本题中虽然商场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名牌运动鞋,但是并未告知低于成本价销售,即使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场的限量销售也并非以排挤对手为目的,因此,A、B、D项正确。【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对比性广告分为直接和间接对比广告两类。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指名道姓”地将自己商品或服务的长处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短处进行比较的广告。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与不特定的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的广告,这种广告往往损害同一行业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本题中实木家具公司的广告虽然没有针对具体哪一家公司的商品进行诋毁,但是对比广告中的内容是虚假的事实,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选择对比点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的行为,所以仍然构成诋毁商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8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故A、C、D项为正确选项。【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题中厂方在未获奖的情况下,在瓶颈上虚挂标签,属于对产品质量的虚假宣传,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同类产品的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D的表述是错误的。严格意义上讲,选项B的表述也没有问题,但选项A的表述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这种表示有可能在消费者之间传播开来,故虚假宣传更加贴切。C项的表述有不妥之处,因为经营者的这种行为不单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同时损害同类经营者的利益,以民事欺诈定性没有能够全面地概括这种违法行为的实质。【考点】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诋毁商誉有三个要件:(1)实施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非经营者如新闻单位被利用或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的心理,不敢或不再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经营者。诋毁商誉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本题中从题干表述可以看出,甲公司与乙电视机厂仅仅是因为货款纠纷发生隔阂,且相互之间也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甲的行为只是侵犯了乙的名誉权,不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题需注意:是否通过传播媒介,不影响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所影响的只是侵权的程度。至于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分请见民法中的相关规定。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甲公司通过发放小传单的方式对其产品的性能作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正确。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才属于虚假表示行为,因此,B项错误。而低价倾销行为要求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事实,因此,C项错误。欺骗性交易又称混淆行为,本案中不存在不同商家的产品之间的混淆问题,因此,D项错误。【考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A、C、D项均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B项中,甲不存在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因此,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考点】垄断协议。详解:《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因此,本题的A、B、C、D项中协议的内容都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均应选。【考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详解:《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因此,A、B项应选,D项中也会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当选。C项属于经营者有正当理由,因此不选。【考点】诋毁商誉;侵害名誉权。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见,诋毁商誉的行为应当是发生在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诋毁商誉,A选项错误,当选。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可见,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故BD选项错误,当选。《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的汽车有质量问题,甲可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但是甲的行为明显侵才已了乙销售商的名誉权,而且甲的行为不是恶意竞争行为,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乙销售商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请求甲消除影响,C选项正确,不当选。56.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下级检察机关、下级检察官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官的批示和命令开展工作。据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各级检察院实行检察委员会领导下的检察长负责制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上级检察院可建议而不可直接变更、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决定C.在执行检察职能时,相关检察院有协助办案检察院的义务D.检察官之间在职务关系上可相互承继而不可相互移转和代理答案:C解析:我国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故A项错误。我国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故上级检察院有权直接变更、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决定,B项错误。检察机关构成一个整体,故检察院有相互协助的义务,C项正确。检察官之间在职务关系上可相互承继,也可相互移转和代理。故D项错误。57.关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业务规则,下列判断不正确的是、()A.商业银行可以自主确定是否让借款人提供担保B.不得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C.商业银行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可以用于货款D.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5%答案:B,C,D解析:B、C、D考点:商业银行贷款規剡讲解:《商业银行法》第妬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商业银行审査,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故A正确。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故B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故C错误。《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故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B、C、D。58.下列有关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无效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确定的B.任何机关可以在任何时间宣布无效具体行政行为无效C.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与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缺陷程度差异不大D.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受它约束答案:D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许多具体情形,不能作一次性穷尽列举;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具体行政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方构成无效。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答案:D解析:考点: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讲解:本题涉及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两个问题。《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故A、B两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丙善意,且取得了对该幅字画的占有,构成善意取得,故而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项正确,C项错误。60.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解析:【考点】无因管理;帮工致人损害责任【详解】《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中,乙仅负担照看小孩的义务,对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并无照顾义务,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所以,选项A正确。乙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此时基于接受乙的委托,有约定的义务照看甲的小孩,不构成无因管理。同时,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亦构成侵权,所以,选项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本题中丁造成甲的小孩受伤的行为,并非丁为完成其应向丙提供的劳务,就甲的小孩的医疗费,不可要求丙承担,所以,选项C、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61.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再审申请人死亡,其承继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法院裁定终结审查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债务人因车祸死亡,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继承人,法院裁定终结审查C.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且协议未约定双方之间申请再审的权利,法院裁定终结审查D.发现申请人曾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被驳回,法院裁定终结审查答案:A,B,C,D解析:考查再审审查终结的情形。根据《民诉解释》第402条的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1)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2)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4)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5)原审或者上一级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6)有本解释第383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因此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选项ABC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8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因此可知,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CD。62.根据《企业破产法》,下列有关重整计划草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制作B.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重整计划草案C.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重整程序即告终止D.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程序即告中止答案:B解析:(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A错误。 (2)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CD错误。63.关于逃离部队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B.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已离开部队,客观上并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而擅离军事职守罪的行为人只需离开特定的岗位,不要求必须离开部队,但必须已造成严重后果C.本罪主要发生在平时,而战时临阵脱逃罪只有发生在战时和战场上D.本罪以逃避服役为目的,并不要求逃至境外;而军人叛逃罪则以背叛祖国为目的,必须逃至境外答案:A,B,C,D解析:参见《刑法》第435条的规定。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A:贷款诈骗罪B:合同诈骗罪C:集资诈骗罪D: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答案:B解析:(原答案为B,应无正确答案)。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都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甲公司仅为解决资金不足且将资金用于生产,很难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所有选项均欠妥,《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后,甲公司的行为更加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65.某基层法院就郭某敲诈勒索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判处郭某有期徒刑4年。对于一审中的下列哪些情形,二审法院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A.未在开庭10日前向郭某送达起诉书副本B.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C.公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发问D.应公开审理但未公开审理C、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据此,C选项不属于这些法定情形,不当选;D选项符合上述第1项的规定,当选。本题选BD。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发回重审制度。A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故未在开庭10目前向郭某送达起诉书副本,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需发回重审,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本题郭某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显然,应该组成合议庭审理,B选项一人独任审理,显然属于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因此应当发回重审,B选项正确,当选。66.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盗窃乙的一本存折后,假冒乙的名义从银行取出存折中的6万元。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B:甲盗窃了乙200克的海洛因,因本人不吸毒,就将海洛因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C:甲盗窃了博物馆的一件国家珍贵文物,以2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D:甲盗窃了乙的一块名表,以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答案:B解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当一种行为达到既遂之后,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由于这种不法状态的持续已经被前罪的犯罪构成所评价,所以不予独立处罚。盗窃他人财物之后,予以窝藏、转移和销售的行为就是典型,本犯实施以上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是如果事后的销赃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就需要数罪并罚了。本题中A、D选项都没有侵犯新的法益,而B、C则侵犯了新的法益,因此要数罪并罚。但C项应构成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67.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家具,现履行期尚未开始,但乙公司明确表示因技术人员流失,该批家具无法制造,并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若甲公司解除合同,则:()A.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公司时合同解除B.解除合同的通知应经乙公司同意时合同解除C.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预期违约问题。依《合同法》第94条、第96条、第97条、第108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受损失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68.甲在路边出售一批光盘,乙过路时不慎将甲的摊点撞翻,慌乱间将甲的光盘踩折大半,甲乙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而诉至法院,本案中,甲的光盘如果作为证据出示,属于:()A.书证B.物证C.视听资料D.电子数据答案:B解析:考点:证据的种类讲解:在本案中,甲的光盘是以其存在的外部形态来证明乙的侵权事实,属于物证,答案选B。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关于附条件不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B.应当征得公安机关、被害人的同意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应当起诉D.有悔罪表现时,才可以附条件不起诉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第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据此直接可见,A、C、D选项正确。依照上述法条可知,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对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只是“应当听取”,而不是必需征得其同意。据此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本题选B。70.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从西周时期就有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B.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影响较大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南北战争后关于废除奴隶制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修正案、20世纪以来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等C.民国时期的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继续保持、延续了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D.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不同程度的继承了罗马法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西周狱讼、美国宪法修正案、民国立法特点、法的继承讲解:四项皆为正确答案。71.下列再审案件,哪些可以不开庭审理?A:李某抢劫案,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B:葛某受贿案,葛某已死亡C:张某、卞某为同案原审被告人,张某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审到庭确有困难,但未经抗诉的检察院同意D:陈某强奸案,原生效裁判于1979年之前作出答案:A,B,D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重新审判的程序【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A项中,李某抢劫案,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符合第1项的规定;B项中,葛某受贿案,葛某已死亡,符合第3项的规定;D项中,陈某强奸案,原生效裁判于1979年之前作出,符合第2项的规定,故ABD正确。C项中,张某、卞某为同案原审被告人,张某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审到庭确有困难,但未经抗诉的检察院同意,不符合第4项的规定,故C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BD。72.张某从某网店购买一套汽车坐垫。货到拆封后,张某因不喜欢其花色款式,多次与网店交涉要求退货。网店的下列哪些回答是违法的?A、客户下单时网店曾提示“一经拆封,概不退货”,故对已拆封商品不予退货B、该商品无质量问题,花色款式也是客户自选,故退货理由不成立,不予退货C、如网店同意退货,客户应承担退货的运费D、如网店同意退货,货款只能在一个月后退还答案:A,B,D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故A项说法错误,汽车坐垫不属于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不能以拆封作为拒绝退换的理由;B项说法错误,网店7日内退货不需要理由。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73.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答案:B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公务员交流【详解】根据《公务员法》第63条第2、3款、64条、65条、66条之规定,公务员交流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外部(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转任是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挂职锻炼是以培养锻炼为目的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职务。A选项中,沈某作为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属于调任。同理,C选项中,吴某的职务变动属于调任。D选项中郑某为挂职锻炼。而B选项中,刘某从高校行政人员到法院书记员的过程不属于调任,因为调任是把被调任者调入机关担任领导或相当级别的非领导职务;也不属于转任,因为转任只在公务员队伍之间进行,而刘某作为高校行政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畴;也不属于挂职锻炼,因为挂职锻炼者的身份也必须是公务员。据此,刘某的职务变动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B选项当选。74.王某因装修房屋与甲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5万元,包括室内装修、墙面粉刷、洁具、灯具安装等内容。王某交付工程款,甲公司出具了发票。甲公司派业务员李某和张某具体负责王某家的装修工程。王某后又与李某、张某达成协议,为其安装中央空调(未包括在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之中),工程款为7万元。该款由李某、张某出具收条,款项未入公司账户。工程竣工后,甲公司为造价5万元的工程部分出具保修单。因王某家中央空调出现质量问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为此引起纠纷。对该中央空调装修部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B.甲公司承担全部责任C.甲公司应与王某分担责任D.甲公司应与李某、张某对工程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表见代理问题。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甲公司虽然派李某和张某具体负责王某家的装修工程,但在王某安装中央空调上,甲公司既没有将该内容订入装修合同,也没有对该部分工程救出具发票和工程保修单,王某没有理由相信该部分工程已经由李某和张某代理公司作出决定,从而公司应当对该部分工程负责,即李某和张某的行为并未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不应对该工程负责。故本题答案为A。75.甲乙两国之间爆发了战争,根据海牙体系的规定,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国在与乙国的战争中,使用了某种新型作战方法,造成乙国大量平民伤亡,由于该作战方法在任何条约中未被规定,因此,甲国的做法是符合国际法的B.甲国根据情报,认为乙国的武装分子躲藏在一居民聚居区内,于是对该居民区实施了轰炸,甲国的这一行为符合国际法C.甲国在与乙国的战争中使用了某种炸弹,该炸弹中所含放射性物质对乙国的水源造成了污染,甲国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国际法D.乙国士兵化装成平民,对甲国军队进行了攻击,乙国的这一行为是符合国际法的答案:C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甲购买了位于某小区内一楼的房屋,后乙也搬至该小区并成为了甲的对门邻居。不久以后,乙自行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将该房屋用作小饭馆进行经营。甲难以忍受乙的房屋中排出的油烟,遂向乙投诉。乙却告知他已征得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甲遂将自己的房屋出售搬至其他小区居住。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乙将自己的房屋用作经营小饭馆,需要经过甲的同意B.乙将自己的房屋用作经营小饭馆,无需经过甲的同意C.业主委员会无权制止乙的行为D.甲因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而遭受了经济损失,有权起诉业主委员会,要求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答案:B,C,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业主委员会有权制止乙的行为。C选项错误。对于业委会的决议,如果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诉请法院撤销决议,但法律并未赋予业主请求赔偿的权利,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77.下列哪些产品的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A.某商场销售的“三星”彩电只有韩文和英文的说明书B.某厂生产的火腿肠没有标明厂址C.某厂生产的香烟上没有标明“吸烟有害身体健康"D.某厂生产的瓶装葡萄酒没有标明酒精度答案:A,B,C,D解析:。《产品质量法》第27条。78.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和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B.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被申请人提出采取听证方式审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应采取听证方式审理C.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D.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答案:A,C,D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57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选项B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选项C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选项D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79.共用题干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辰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完成海云公司办公大楼的装饰工程。事后双方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在装饰工程竣工后,质检单位鉴定复合地板及瓷砖系不合格产品。海云公司要求金辰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金辰公司不同意,引发纠纷。请回答以下93-96题。假设某法院受理本案后,金辰公司在答辩中提出双方有仲裁协议,法院应如何处理?()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不予受理C:审查仲裁协议,作出是否受理本案的决定书D:不审查仲裁协议,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答案:A解析: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选择D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选择A。达成和解协议后,既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申请法院依协议制作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本题选A、C。仲裁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根据《仲裁法》第49条,A正确。本题选A、C、D。80.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在乙公司办理了手机通讯服务,业务单约定:如甲方(甲)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乙方(乙公司)有权暂停甲方的通讯服务,由此造成损失,乙方概不担责。甲预付了费用,1年后发现所用手机被停机,经查询方得知公司有“话费有效期满暂停服务”的规定,此时账户尚有余额,遂诉之。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知情权B.乙公司提供格式条款时应提醒甲注意暂停服务的情形C.甲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还全部预付费D.法院应支持甲要求乙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请求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考点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格式条款、预付款消费、惩罚性赔偿。A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在签订业务单时,乙公司并未告知消费者甲在话费尚有余额时,“话费有效期满暂停服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甲的知情权,所以A项正确。B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乙公司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提醒消费者甲暂停服务的规定,所以B项正确。C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乙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服务,只是没有告知消费者甲“话费有效期满暂停服务”的规定,消费者甲已经使用了乙公司提供的通讯服务1年,消费者无权请求返还全部预付款,但可以请求返还余额,所以C项错误。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本题中经营者不存在欺诈性销售的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所以D项错误。81.下列构成垄断协议行为的是、()A、某市所有三星级以上酒店协议酒店附设的餐厅不提供某品牌啤酒B、某日化企业促销一种新生产的洗衣粉,与所有进货商约定每袋售价不得超过3元C、生产同类产品的甲公司与乙公司协议甲公司的产品只销往西北、华北和华东地区,乙公司的产品只销往西南、华中和东北地区D、某地丙煤炭企业与丁煤炭企业为防止开采过度,协议降低产量答案:A,C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垄断协议。详解: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的规定,A选项属于垄断协议行为中的联合抵制交易行为,C选项属于分割销售市场行为。B选项中该日化企业与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的最高价格,而不是最低价格,不符合《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的条件,不属于垄断协议行为。D选项中丙企业与丁企业虽然联合限制产量,但是为了节约能源,所以不属于垄断协议。82.下列有关宪法的指引作用的表述中,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宪法指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B.宪法指引的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C.宪法指引的效力具有最高性D.宪法的指引贯穿着民主的基本精神答案:A,B,C,D解析:。宪法的地位和内容决定了宪法的指引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第一,指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也包括公民个人;第二,指引的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第三,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指引的效力具有最高性;第四,宪法是民主的法律化,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其指引贯穿着民主的基本精神。83.关于不作为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共同入户抢劫丙,进入被害人丙家,甲将丙捆绑后,二人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之后,乙临时起意杀了丙,甲站在一旁观看没有制止。乙的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甲对此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B.母亲甲生一女,怕婆家嘲笑,甲让自己的亲妹妹乙把孩子遗弃至菜市场。妹妹在法律上不是扶养人,仍构成遗弃罪(不作为犯)C.失主甲空手追赶小偷乙,乙逃至河边,为摆脱甲的追赶而跳河,欲游到对岸。乙游至河心时因体力不支,向甲呼救。甲心想:“淹死也算活该。”甲未对乙施救,乙溺亡。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D.父亲甲过失将自己的孩子摔在地上,看孩子没有哭闹,就没有送往医院。三天后孩子死亡,经查明,死亡原因是脑部受到重创导致的,但查明受伤太严重,就算当时被摔当时送往医院也救不活。甲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答案:A,B,C,D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选项中,甲乙共同抢劫既遂后,乙利用抢劫造成的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状态临时起意杀死丙,因甲乙前面的抢劫行为共同造成了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状态,因此,甲有阻止乙杀死丙的义务,甲能履行却未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A项正确,当选。《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了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行为主体是有抚养义务且有抚养能力的人,不限于家庭成员。B选项中,甲的妹妹没有扶养义务,但其帮助甲实施遗弃行为,可以成立遗弃罪的共同犯罪。B项正确,当选。C选项中,小偷面临生命危险求救,甲基于先前的追赶行为对小偷有救助义务,甲不救助,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C项正确,当选。成立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D选项中,父亲甲过失将自己的孩子摔在地上,看孩子没有哭闹,就没有送往医院,父亲对孩子的死亡结果不是出于故意,且死亡结果不具有回避的可能性,不救助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不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D项正确,当选。84.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下列各项中,属于附加刑的是( )。A.罚款B.取保候审C.没收财产D.监视居住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刑罚、行政处罚、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罚金和没收财产。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85.甲公司注册了商标“霞露”,使用于日用化妆品等商品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要将该商标改成“露霞”,应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B.乙公司在化妆品上擅自使用“露霞”为商标,甲公司有权禁止C.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可能被注销D.甲公司签订该商标转让合同后,应单独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答案: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注册商标的转让,综合性较强。《商标法》第41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由此可见,只有当变更的事项是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才能提起变更申请。《商标法》第24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露霞”与“霞露”是两个不同的商标,如果甲公司想使用“露霞”为商标,可以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而不是提出变更申请。故A项内容错误,不选。《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甲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是日用化妆品,乙公司在化妆品上使用“露霞”商标的行为,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甲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对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B项内容正确,应选。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此,甲公司连续3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其商标有可能会被撤销,而不是注销。故C项内容错误,不选。《商标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很明显,D项表述错误,不选。8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下列哪种人员中选举产生?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B、各代表团推荐的候选人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D、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领导人答案:A解析: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3条规定,A项正确,BC两项错误。至于D项,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也是错误的。87.甲购买了乙、丙共有的汽车,因甲未支付汽车费被乙、丙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甲向乙、丙支付汽车费19万元,分3个月履行。甲、乙、丙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甲请求改判支付18万元,因为汽车的方向灯花了,花费1万元;乙、丙要求一次性支付完19万元。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B、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C、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D、甲、乙、丙均为上诉人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可见,本案甲、乙、丙均提起上诉,应均为上诉人,D项正确。88.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先行回收投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须报税务机关审查同意B.须报审批机关批准C.合作企业合同必须约定合作期限届满后,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D.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后,合作期限届满不得延长答案:A,B,C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的规则。AB选项的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5条的规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先行回收投资的,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审批机关批准。C选项的说法正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限届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必须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4款规定,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89.下列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的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B.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D.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答案:A解析:考查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符合题干要求。90.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有:A.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当免除处罚;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B.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免除处罚C.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D.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答案:A,C,D解析:《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绐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因此,A项错误。《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B项错误。《刑法》第276条之1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C项错误。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法》第351条第3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D项错误。91.下列哪些选项的表述不属于法律责任的范畴?()A.赵二骑自行车将路人甲撞伤,主动赔偿医药费3000元B.张三期末考试作弊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C.仲裁庭裁决李四偿还拖欠工程款208万元D.王五因参与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拘留7天答案:A,B,C解析:。法律责任要求由国家特定机关实施、违法者被动承担和惩罚性而非补偿性三点特征。A项是补偿性而非惩罚性;B项根本不存在违法行为;C项虽存在违法行为,但并不是由特定国家机关而是由民间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所以此三项均不是法律责任。D项符合法律责任的特征,所以为法律责任。92.《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国际公约,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权公约,关于该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公约不保护精神权利B.该公约不保护演绎作品C.作者在转让经济权利时不影响作者继续行使其精神权利D.该公约采用自动保护原则答案:C,D解析:C、D考点:《伯尔尼公约》保护对象讲解:该公约保护两项精神权利:主张自己是作者的权利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以A错误。该公约保护的作品有:文学艺术作品、演绎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所以B错误。公约规定精神权利不受经济权利的影响,经济权利转让后不影响作者继续主张精神权利。例如,某作家将自己创作的小说版权出售给出版社后仍可主张自己是作者和保护作品完整,不允许擅自删改其内容。所以C正确。公约实行自动保护的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即自动受公约保护,不以登记或公开发表为前提。所以D正确。93.根据行政法基本理论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奖励的是( )。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职工小王被单位授予“年度优秀员工”称号B.教师田某被校方授予“优秀教师”称号C.职工蔡某被A市政府授予“A市劳动模范”称号D.学生李某获得“校级三好学生”称号答案:C解析:行政奖励的主体限于行政机关,只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行政奖励权。企业、学校内部及社会团体等都会根据有关奖励制度实施奖励行为,但这些都不属于行政奖励。94.红心地板公司在某市电视台投放广告,称“红心牌原装进口实木地板为你分忧”,并称“强化木地板甲醛高、不耐用”。此后,本地市场上的强化木地板销量锐减。经查明,该公司生产的实木地板是用进口木材在国内加工而成。关于该广告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正当竞争行为B.仅属于诋毁商誉行为C.仅属于虚假宣传行为D.既属于诋毁商誉行为,又属于虚假宣传行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红心地板公司在广告中声称,其生产的为原装进口实木地板,但实际却是进口木材在国内加工,对地板的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红心地板公司的广告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诋毁商誉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如以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心理,不敢或不再与受诋毁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红心地板称“强化木地板甲醛高、不耐用”的行为构成了诋毁商誉,因此D项正确,A、B、C项错误。95.陈某是醒龙公司的销售部主任,任职期间办理了醒龙公司与鸿捷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卧龙公司,卧龙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醒龙公司一批设备。2007年4月1日,陈某对鸿捷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鸿捷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并说明鸿捷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鸿捷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卧龙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鸿捷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鸿捷公司。?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鸿捷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就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鸿捷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陈某以卧龙公司的名义与鸿捷公司签订的合同于何时生效?()查看材料A.4月1日B.4月15日C.4月17日D.4月18日答案:C解析:本间涉及合同的生效时间问题。行纪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于依法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则为承诺生效的时间,而合同法在承诺生效时间问题上采取“收信主义”,也就是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本题正确选项为C。96.关于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下级法院接到最髙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执行前发现具有法定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直接将请求停止执行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下级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报告后,应当作出下级法院停止或继续执行死刑的裁定C.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后,可以自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与有关部门一同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D.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或自行调查后,应当迅速将调查结果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答案:B解析:。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伴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所以,A项说法错误。该规定第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所以,B项说法正确。该规定第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所以,C、D项说法错误,下级人民法院不能自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也不能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97.甲乙两国边界附近爆发部落武装冲突,致两国界标被毁,甲国一些边民趁乱偷渡至乙国境内。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发现界标被毁后应尽速修复或重建,无需通知乙国B、只有甲国边境管理部门才能处理偷渡到乙国的甲国公民C、偷渡到乙国的甲国公民,仅能由乙国边境管理部门处理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乙两国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陆地上的界标和边界线应保持在易于辨认的状态。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若一方发现界标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或毁灭界标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选项B、C错误,对于毁损界标并偷渡到乙国的肇事者,甲国享有属人管辖权,乙国享有属地管辖权。选项D正确,边界邻国对于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的责任。98.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小杰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C项错误。陈某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其监管不周,由其所属的学校承担相应责任,A项错误。第三入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D项正确。99.某村有一村办厂,由陈某承包经营,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陈某锐意进取,经营相当好。乡政府见状决定将该企业出售给李某。李某凭与乡政府签订的购买该厂的合同到县工商局将该厂由村集体企业变更登记为私营企业。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村委会有权对县工商局的变更登记提起行政诉讼B.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事行为C.陈某有权对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D.陈某对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起诉的,必须以该企业名义答案:A,C解析:A、C考点:原告资格确定讲解:县工商局的变更登记影响到了该村办企业的集体性质,从而影响到了该“村集体”对该企业的权益,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的代表,当然可以对该变更登记提起行政诉讼,故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对非国有企业采取的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故选项B“民事行为”的表述有误),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对这些行为不服,除有权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外,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有权以其个人名义起诉(故选项C正确,而选项D的“必须以该企业名义”表述有误)。100.甲公司竖立的广告牌被路边树枝遮挡,甲公司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遮挡广告牌的部分树枝砍掉,所砍树枝共计6立方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盗伐林木包括砍伐树枝,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B.盗伐林木罪是行为犯,不以破坏林木资源为要件,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C.甲公司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成立滥伐林木罪D.不能以盗伐林木罪判处甲公司罚金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ABD项,依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成立盗伐林木罪需要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甲公司砍伐树枝并不是想利用材木的经济用途或者其他用途,而只是为了排除树枝对广告牌的遮挡,所以是对树木的一种破坏而不是盗窃,所以不成立盗伐林木罪。故AB项错误,D项正确。C项,依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滥伐林木需要“数量较大”才构成犯罪,“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甲公司未获得采伐许可,滥伐他人所有的树木,但是只有6立方米,没有达到犯罪的起刑点,所以不成立滥伐林木罪。故C项错误。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2013年8月3日,同德公司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栋写字楼。2014年5月4日,同德公司向甲银行借款3000万元,同时以该写字楼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根据甲银行的要求同德公司委托同心公司作保证人,同心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6年1月5日,甲银行将该3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乙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16年2月3日通知了同德公司。现3000万元借款已到期,同德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下列关于债权转让的表述,正确的是:A、2016年1月5日,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B、2016年2月3日,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后,抵押权消灭D、乙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甲银行对同德公司的债权并通知同德公司后,同德公司对甲银行的抗答案:A,D解析:《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因此,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D选项正确。2.对下列哪些犯罪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发布禁止令?()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B.被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D.被裁定假释的犯罪人答案:A,C解析:《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于被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和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对于这两类犯罪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不得规定相应的禁止令。3.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家的承认。ABC项,国际法上的承认可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形式包括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明示承认即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默示承认则是通过有关行为表示承认,主要包括:(1)建立外交关系;(2)缔结政治性条约;(3)正式接受领事;(4)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两国曾建交,说明曾相互承认,法律上的承认一经承认不得撤回。所以A正确,B、C错误。D项,建立外交关系属于法律上的承认的默示承认方式,所以D错误。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共用题干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请回答第95~100题。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关于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指定某法院的王法官担任本案仲裁员B: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C:依据当事人的材料和证据书面审理D:简化裁决书,未写明争议事实答案:B,C解析:【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详解】《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我国《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但仲裁所具有的快捷性、灵活性和经济性的特点,仲裁所体现出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仲裁原则,以及《仲裁法》对独任仲裁员仲裁和书面审理的肯定,实质上都包含了简化仲裁程序的精神。因此,各仲裁委员会在制定仲裁规则时往往规定有简易程序。就仲裁协议而言,即使当事人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选择双方认为合适的仲裁机构,并不受案件本身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限制,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考点】简易仲裁程序【详解】仲裁中的简易程序与仲裁的普通程序相比,体现了如下特点:(1)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在仲裁程序中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即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现职公务人员不能担任仲裁员。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审理方式灵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既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3)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适用简易程序时,程序中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不论是提交答辩书和其他材料的期限,还是提出反请求的期限;不论是指定仲裁员的期限,还是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的期限.抑或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较之普通仲裁程序中的期限来说都有所缩短。(4)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不签名。因此,D选项内容不属于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考点】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详解】《仲裁法解释》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执行措施【详解】《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因此,A选项中的执行措施正确,应选。《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民诉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考点】执行担保【详解】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担保被批准后,不能裁定终结执行,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恢复执行后,法院可以执行担保财产,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恢复执行后,可以执行担保财产,也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本题中郭某提供了担保财产,因此属于自己为自己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恢复执行后,既可以执行字画,也可以执行郭某的其他财产,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D。【考点】执行异议【详解】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朱某提出的异议理由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因此,其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但无权申请再审,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甲公司提供材料和图纸,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设备。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将加工零配件的工作交由丙公司完成,丙公司加工的零部件不符合甲公司的要求的,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责任B: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有权自行采购原材料进行加工C: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图纸不合理,乙公司仍然按照图纸生产,最后无法完成设备的加工,甲公司应承担乙公司的损失D:甲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公司支付报酬,乙公司有权留置设备答案:A,D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B选项不正确。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承揽人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为图纸不合理造成的承揽人的损失,承揽人无权要求定作人赔偿,所以C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264条规定,承揽人享有留置权,所以D选项正确。6.★“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该条文的表述与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相符?()A.确定性规则B.义务性规则C.准用性规则D.授权性规则答案:A,D解析:。7.贾某是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其在疑似职业病诊断期间,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C.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可终止劳动合同D.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答案:C解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8.★下列各项属于对罗马法正确分类的有、()A.公法与私法B.成文法与习惯法C.普通法与制定法D.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的分类。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罗马法划分为下列五类: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人法、物法、诉讼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项。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可拒绝付款?()A.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数量和质量均不符合合同的约定B.货物由于卖方的迟延履行而发生腐烂现象C.买方没有收到货物D.信用证与提单不符答案:D解析:考点:信用证项下银行审单的标准和义务讲解:信用证付款方式实质是由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和银行的信用证合同符合而成的法律关系。在此关系中,信用证合同又有其独立性,即银行不管货物是否交付,不管货物是否交付合格,它只负责审査单据,只要单据和信用证在表面上是一致的,就要付款,反之,则可拒付。所以答案选D。银行对A、B、C三项中事项不负责审查。10.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A.持有甲公司35%股份的张某B.持有甲公司10%股份的王某C.甲公司的总经理李某D.甲公司的普通员工赵某E.持有甲公司35%股份的张某的女儿F.甲公司的总经理李某的哥哥答案:A,C,E,F解析:(1)选项AB:持有投资者甲公司30%以上股份的张某,可以界定为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而持有甲公司股份不足30%的王某则原则上不应界定为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2)选项CD:在投资者甲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及总经理(李某)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普通员工),可以界定为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而普通员工赵某原则上不应界定为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3)选项EF: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张某)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某),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11.中国卖方向A国出口一批日用品,后这批日用品因A国另一当事人指控侵犯其在A国享有的商标权而遭到A国海关扣押,A国买方向中方提出索赔,中方可以下列哪项理由主张免责?()A、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侵权B、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人权利C、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人权利D、买方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的所有权担保责任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1)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2)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3)上述权利和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守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或其他规格;(4)当买方收到第三者的权利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卖方,如果怠于通知,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本题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选B项。12.大界公司就其遗失的一张汇票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经审查受理案件并发布公告。在公告期间,盘堂公司持被公示催告的汇票向法院申报权利。对于盘堂公司的权利申报,法院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正确的?(2016年)A.应当通知大界公司到法院查看盘堂公司提交的汇票B.若盘堂公司出具的汇票与大界公司申请公示的汇票一致,则应当开庭审理C.若盘堂公司出具的汇票与大界公司申请公示的汇票不一致,则应当驳回盘堂公司的申请D.应当责令盘堂公司提供证明其对出示的汇票享有所有权的证据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公示催告程序。《民诉解释》第45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由此直接可见,A项与C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1~2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法院对于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申报只进行法定的形式审查程序,而无开庭审理阶段,也不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故B项与D项是错误的。13.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的说法,下列错误的是:()A.法院审案时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B.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支持C.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D.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答案:B解析:考点:诉讼时效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因此,选项B的说法过于绝对,没有注意到本条但书的规定,为应选项。《诉讼时效规定》第8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选项C的说法完全正确,不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选项D的说法完全正确,不当选。14.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副食商店的店主曱亲眼目睹了乙醉酒后打伤人的行为,在乙气势汹汹来买酒,并声称“要干点惊天动地的大事”时,仍然应乙的要求将高度白酒卖给了乙。乙喝下了买的白酒,在副食商店门口残忍地将一行人杀死。尽管副食店店主甲卖酒给乙,但仍不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行为人甲盗掘古墓葬时,将他人的农舍挖垮,并将房主埋在瓦砾中,在主人呼救而盗墓者救助又比较容易时,曱为逃避追究而逃离现场,致使房主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和盗掘古墓葬罪,应数罪并罚C.行为人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树木倒下时砸着乙的头部,甲明知不立即救助乙就会导致死亡的后果,但未予救助独自离去,乙被砸死。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数罪并罚D.行为人甲交通肇事后,因担心受到法律处罚直接逃走,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曱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考点: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讲解:关于A项。虽然副食店店主甲把酒卖给了乙,乙喝下了该酒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店主甲卖酒的行为并不属于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甲不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A正确,不当选。关于B、C、D项,涉及的考点是“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对此,应分两种情况:首先,在刑法就某种故意犯罪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因发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时,由于可以将加重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或者另一重罪中,先前的故意犯罪行为并不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严重结果发生的义务。此时,先行的犯罪行为不能成为“先行行为”进而构成不作为犯罪,选项D中的交通肇事罪即是此例,应当选。其次,在刑法没有就某种故意犯罪行为规定为结果加重犯,也没有规定发生某种严重结果而成立其他严重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先前的犯罪行为导致另一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则宜认为该故意犯罪行为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另一法益受侵害的义务。此时,先行的犯罪行为可以作为“先行行为”进而构成不作为犯罪。选项B中的盗掘古墓葬罪和选项C中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即是此例,应数罪并罚,故B项和C项正确,不当选。15.唐代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并具有承前启后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唐律据证定罪的原则?()A.唐律规定,审判时“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拷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B.《断狱律》说:“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成引,即据状断之”C.唐律规定,对应议、请、减和老幼残疾之人“不合拷讯”D.《断狱律》说:“(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答案:B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规定的是刑讯的条件;B项是关于据证定罪的规定;C项是关于特权人不得刑讯的规定;D项是关于依法断狱的规定。16.甲公司承租乙公司的“太阳花”号油轮。甲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租金,则出租人乙公司可以对以下哪些财产行使留置权?()A:船上运载丙公司的货物B:船上属于甲公司的货物C:甲公司转租船舶的收入D:船上运载的丁公司的货物答案:B,C解析:【考点】船舶租用合同中出租人行使留置权的范围。详解:《海商法》第141条规定: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因此,答案为B、C。17.关于著作权的行使说法正确的是:()A:某演出公司为替某地地震受灾人民募集而举行义演,表演甲已发表的剧本,可以不经甲许可且不向其支付报酬B:甲电视台播放乙电视台制作的访谈节目,无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C:甲电台全文报道著名经济学家乙在公司法世纪峰会上发表的演讲词的,尽管乙并没有申明不许播放,但该电台仍然侵犯了乙的著作权D:甲报社为报道时事新闻,在自己发行的报纸上引用乙发表的作品,无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答案:D解析:A中属于义演并非免费表演,因免费表演必须是不收取门票的表演,而义演是为将门票收入捐出,故A错。电视台播放其他电视台制作的电视节目需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故B错。电台全文报道演讲词的行为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没有侵权。故C错。D项说法正确。18.2012年9月20日,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某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电公司在其住所地为加工公司生产一套设备,设备款为500万元。2012年10月30日,经设备质量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加工公司接受并支付了350万元设备款,还差150万元未付。市机电公司多次索要该笔货款,但加工公司迟迟不予以答复。后加工公司与市机械公司(位于A市丙区)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为此,市机电公司又向市机械加工公司索要加工公司所拖欠的设备款,遭拒绝。问题:1.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3年4月,市机电公司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前,获知市机械加工公司有可能转移其资金和其他部分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什么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申请采取有关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起诉讼?2.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市机电公司的起诉,在本案中存在哪几个诉?属于哪一种类的诉?其诉的标的是什么?3.市机电公司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市机电公司又向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甲区人民法院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应当如何处理?4.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加工公司所签订,现该公司已不存在,加工公司的债务与本公司无关,不应当将自己作为本案的被告。这一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5.一审人民法院宣判后,市机械加工公司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出在市机电公司为其加工机电设备的过程中,曾借用价值30万元的原材料,应在其应支付的设备款中予以扣除。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这一请求能否形成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据查,A市丁区市商贸公司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货款50万元,虽逾期但市机械加工公司尚未主张其债权。如果市机电公司得知市机械加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能否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当向哪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假设在乙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市机电公司又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市商贸公司的诉讼,乙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应当如何处理?8.如果市机电公司没有提起对市商贸公司的代位权诉讼,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进行执行程序后,市机电公司发现市机械加工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什么措施来实现市机电公司的合法权益?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市机械加工公司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2.在本案中,存在一个诉,即市机电公司基于合同要求市机械加工公司支付所拖欠设备款的诉;该诉属于给付之诉;其诉的标的是市机电公司基于与市机械加工公司的合同提出的加工公司应向设备公司支付所拖欠的150万元设备款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为在本案中,乙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而甲区人民法院则是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两个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甲区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因为乙区人民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故甲区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受理案件。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意见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所涉及合同虽然是加工公司所签订,但加工公司已与市机械公司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也就是说,加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已转让给市机械加工公司,《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市机械加工公司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故其意见是不正确的。5.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在其所应支付设备款中扣除原材料款30万元的请求能够形成反诉,因为该请求符合反诉主体特定、目的对抗、请求独立等形成反诉的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反诉请求,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告知市机械加工公司就反诉部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而不得将反诉与就本诉的上诉部分一并直接作出二审判决,这样会剥夺对方当事人就反诉部分的上诉权。6.市机电公司可以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向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市机电公司向次债务人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起诉。《合同法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现为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由于乙区法院对代位权诉讼没有管辖权,所以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市机电公司向次债务人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起诉。8.市机电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措施,即申请人民法院向市商贸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责令其将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的50万元直接支付给市机电公司。19.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行政部门不得任意扩权、与民争利,避免造成“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的现象。下列哪些做法有助于避免此现象的发生?()(2016年)A.某省政府统筹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能,破除地方保护主义B.某市要求行政审批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C.某区依法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惩处失职、渎职人员D.某县注重提高行政效能,缩短行政审批流程,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答案:A,B,C,D解析:A项做法有助于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B项做法有助于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C项做法有助于“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的落实到位,D的做法有助于高效便民原则的落实到位,均有助于避免造成“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的现象。20.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为A公司总经理,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公司决定向银行贷款。为了能够顺利获取贷款,甲通过熟人结识了自称是某银行信贷部主任亲戚的张某,将3万元钱交给张某,让张某将其中2万元交给某银行信贷部主任,并称事成之后另有重谢。其实张某并不认识银行信贷部主任,接受甲的3万元钱之后逃之夭夭。甲得知之后大怒,找来心腹李某和王某二人前去教训张某,同时当场给付两人4000元,约定事成后再给付6000元,甲同时告诉他们别整出人命来,事大了没法收拾。和甲分别之后,李、王二人私下商议,张某的3万元有可能在家藏着,找着了咱们一人一半。随后二人找到张某的住处,误将张的朋友赵某认成是张某,便对赵某实施暴力逼问3万元钱下落,由于赵某大声呼救,李、王二人为避免罪行败露,便将赵某杀害,并在张某住处找出1万元现金,李携款先离开现场回家,王某在李某离开之后在赵某身上翻出了身份证和借记卡,到银行柜台取走了卡中的2000元钱。半个月后,李、王二人缺钱花了,给甲打电话说:“我们当时将张某的左腿打断,现在被公安机关发现。你除了按原来的约定给6000元外,还必须再多给5000元,否则,我们向公安机关告发你。”甲信以为真,满足了李、王的要求。一个月之后,A公司以伪造的房产证明作为担保,获得了某银行的贷款。随后将贷款投入高风险投资活动,结果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李某、王某、张某、A公司的行为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甲唆使李某和王某故意伤害张某,成立故意伤害罪。虽然实际受伤害的是张某的朋友赵某,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没有超出犯罪的构成要件,也成立犯罪。对于赵某的死亡结果,甲需要负过失责任。因为甲说“别整出人命来”,实际对于死亡结果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因此需要对死亡结果的承担过失责任。2.李某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需要数罪并罚。李某与王某密谋获得张某占有的3万元,并且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暴力和取财行为,成立抢劫罪。虽然发生对象认识错误,但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其实施的故意杀死赵某的行为包含在抢劫的暴力中,应承担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加重的刑事责任,不另外成立故意杀人罪。后来李某和王某共同以告发为要挟向甲索要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3.王某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和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数罪并罚。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与李某密谋获得张某占有的3万元,并且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暴力和取财行为,成立抢劫罪。虽然发生对象认识错误,但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其实施的故意杀死赵某的行为包含在抢劫的暴力中,应承担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不另外成立故意杀人罪。后来王某和李某共同以告发为要挟向甲索要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信用卡并到银行柜台取款,是单独犯罪,应独自对该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赵某身上翻出并取走信用卡是抢劫罪,因为本案中,信用卡是使用暴力抑制被害人反抗取得的,虽然暴力是两人共同的行为,但是取得信用卡是王某单独实施的,且李某对抢劫信用卡不知情,因此王某单独抢劫信用卡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后面使用信用卡到银行柜台取款的行为是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李某、王某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范围内成立共犯,李某和王某由于超出共同犯罪的取财行为和目的,成立抢劫罪;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李某、王某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犯。4.张某虚构事实,使甲产生认识错误交付3万元,构成诈骗罪。5.A公司将骗来的贷款投入高风险投资活动,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诈骗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由于单位主体不能成立贷款诈骗罪,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认定为合同诈骗罪。21.★罗马法中的人格包括以下哪几项权利?()A.自由权B.市民权C.继承权D.家庭权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中的人格权。在古代罗马,自然人的含义有二:一是指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包括奴隶,在法律上奴隶被视为物件,不是权利主体。自然人要有法律地位,享有权利能力,必须具有人格。所谓人格就是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总称人格权。其中以自由权为最高,市民权次之,家族权再次之。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项。22.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甲市A区公安分局侦办,张某委托的辩护律师赵某指使他人将本案关键证人李某打成重伤。对于赵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以下可以办理的机关有:()A.甲市公安局B.甲市A区公安分局C.甲市公安局指定的甲市B区公安分局D.甲市公安局指定的甲市A区公安分局下辖某派出所答案:A,C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对辩护人的人身保障权。对于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时涉嫌犯罪的,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角度给予辩护人相应的人身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故B错误。根据《六机关规定》第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A、C正确。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D错误。23.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兆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通过“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B、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C、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和特殊性D、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的,具有语言的依赖性。选项B错误。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选项C正确。在内容上,法律原则比较笼统、模糊,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还关注它们的个别性。选项D错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24.人民法院对路某故意伤害方某一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未抗诉,路某未上诉,方某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因被害人上诉引起第二审程序,故本案刑事部分判决在上诉期满后不发生法律效力B:本案刑事部分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C: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判决或者裁定D:本案刑事部分判决和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一起发生法律效力答案:B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314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5.关于恐怖主义犯罪,说法正确的一项是:A、甲穿着印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装出入公共场所,成立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组织培训班,专门从事恐怖活动培训的,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C、丙为实施恐怖活动而非法制造、购买枪支的,对丙应数罪并罚D、丁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实施了组织交付的暗杀任务,对丁应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指的是强制他人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自己穿戴的行为不成立本罪。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乙的行为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而非帮助恐怖活动罪。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120条之二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丙的行为同时触犯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与非法买卖枪支罪,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120条规定,犯前款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6.甲14周岁生日当天,其父乙带其到动物园玩耍。在动物园内,两人不断向猴子抛洒瓜子等食物,遭到管理员丙劝阻。二人即将随身携带的鞭炮点燃投向猴群。管理员无奈将二人交与安保人员丁。在丁劝阻不能的情况下,将二人赶出动物园。二人非常气愤,遂再次买票进入动物园内,故意抛洒食物引出管理员丙,乙佯装与丙争执,甲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从背后击打丙的脑袋。丙在倒下过程中脑袋撞上石凳鲜血直流,乙带甲离开现场弃之不理。安保人员丁看到后恐二人报复自己,遂装作没有看到丙被打伤,转身离开。另一游客戊好心将丙拉起,并背着送往医院,后医生说如将丙保持静止并得到救治,丙有生存的可能,但因跑动过程中造成脑损伤,丙死亡。对丁的行为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丁对丙无救助的义务B.丁对丙有救助的义务C.丁构成不作为犯罪D.丁不构成不作为犯罪答案:B,C解析:动物园的保安是动物园的监管者,对动物园内人员具有救助义务,因此,丁对丙具有救助义务,对丙的损害结果构成不作为犯罪。27.下列哪些出资一定符合《公司法》关于出资形式的规定?()A:一名出资人以自身的销售能力出资B:一名出资人以其拥有的著作权中的任何一种权利出资C:一名出资人以其拥有的其他公司的股票出资D:一名出资人以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考点】股东的出资方式。详解:《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知,可以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两个条件。个人的销售能力具有人身依附性,既不便估价更不能转让,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所以A项错误。虽然《公司法》明文规定知识产权可以用于出资,即著作权可以用于出资,但并非著作权中的任何一种具体权利都符合条件,比如著作权人享有的精神性权利: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它们属于人身权,不能转让给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不具有可转让性,也就不能移转给公司作为对公司的出资,所以B项错误。其他公司的股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的两个条件,土地使用权更是《公司法》明文规定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所以正确答案是C、D。28.共用题干非战争期间,鞠某由于思夫心切,给自己在部队服役的丈夫尚某写信,鼓动尚某逃离部队回家。鞠某的行为构成:()A: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B: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C: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D解析:【考点】破坏军事通信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刑法》第369条。详解:本题事实上存在想象竞合问题,即在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盗窃罪之间存在着竞合。破坏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存在法规竞合的关系。其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同:前罪的犯罪客体是军事通信保障秩序,后罪的犯罪客体是非军事通信保障秩序;(2)对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军事通信设备,而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用电信设施。本题中张某偷剪国防通信线路电缆,价值2万多元,致使通信中断5个多小时,这一行为实际上触犯了两个罪名,即盗窃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这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而破坏军事通信罪处刑较重,所以对张某应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故本题应选C项。【考点】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区分的关键是行为对象不同:前者为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后者为军人以外的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点】破坏军事设施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不同。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冒充的对象不同,行为人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者职衔以骗取财物时,同时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的原则定罪处罚。【考点】犯罪构成。详解: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的;煽动指挥人员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煽动多名军人逃离部队的;因煽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29.张某与李某因买卖合同纠纷,经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李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两年后,市检察院在检查工作中发现某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于是决定提出抗诉。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有:A: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无期限的限制,故本案中检察院可以在两年后提出抗诉B:本案应由市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C:本案应由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D:本案应由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答案:A,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AD项正确。BC项均没有正确理解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检察院级别限制。30.《汉书-陈宠传》就西周礼刑关系描述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关于西周礼刑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周礼分为五礼,核心在于“亲亲”“尊尊”,规定了政治关系的等级B.西周时期五刑,即墨、劓、剕(刖)、宫、大辟,适用于庶民而不适用于贵族C.“礼”不具备法的性质,缺乏国家强制性,需要“刑”作为补充D.违礼即违法,在维护统治的手段上“礼”“刑”二者缺一不可答案:D解析:周礼,在具体的礼仪形式上分为五礼,但未规定政治关系的等级,故A项错误。西周时期五刑适用于庶民,也适用于贵族,故B项错误。西周之“礼”具备法的性质,也具有国家强制性,故C项错误。“礼”与“刑”的关系是出礼入刑,故D项正确。31.甲乙是多年夫妻,后因性格不合而长期分居。在此期间,甲与丙共同生活,丙在甲生病住院时悉心照顾。甲感动莫名,遂立下遗嘱,将平生积蓄80万元赠与丙。甲死后,乙丙二人对该80万元的归属产生争议。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相关民法基本原则、民法规则,下来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甲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故遗嘱完全有效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的遗嘱有利于婚外第三者而有损于配偶,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故无效C: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其目的在于维持不正当的婚外性关系,违反公序良俗,故无效D:甲遗嘱中所处分的80万元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乙同意,故部分无效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两个问题:(1)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丙,是否违反公序良俗?(2)甲的遗嘱涉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因无权处分而部分无效?关于第一个问题,《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在此需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需要从严判断。在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丙的情形,如果甲的目的在于感谢丙的照顾并保障丙的生活,该目的本身并无违反道德之处,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只有当甲设立遗嘱的目的在于引导丙继续与自己保持婚外性关系,遗嘱才属于违背公序良俗,因而无效。从题目所给信息中,无法得出甲遗赠财产给丙的目的在于维护不正当的婚外恋的结论,因此C项错误。B项则属于脱离法律的道德审判,与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悖,故错误。关于第二个问题,甲的遗嘱是否因无权处分而无效?《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题目中没有说明甲乙二人约定分别财产制,也没有说明80万元存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所以甲的平生积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只拥有一半的处分权,超出部分的遗嘱无效。故A项错误,D项正确。32.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B.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C.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D.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首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答案:D解析:知识点:诉讼时效的起算。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3.下列诉讼可以合并审理的有:()A.甲向乙提出侵权损害赔偿,后又请求乙赔偿其精神损害B.甲和乙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因司机违法紧急停车而造成甲和乙身体受伤,甲和乙分别向同一法院对公交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C.陈某向王某住所地A区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两人买卖笔记本电脑的合同,王某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请求陈某返还欠款15000元,陈某则称双方之前已约定该借贷合同发生纠纷由B区法院管辖D.李某请求确认其与孙某的婚姻关系有效,孙某的父母主张孙某在结婚时未满18周岁,其与李某的婚姻应当无效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考查诉的合并,诉的合并包括两种情形:(1)诉的主体的合并。引起诉的主体合并的原因有两个:①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B项属于此种情形。②原告或被告于诉讼进行中死亡,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2)诉的客体的合并。被合并的数个诉之间,可能具有荦连关系。A项两个诉存在牵连关系,合并审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防止在相互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矛盾的判决。34.行政职权除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 )的法律特征。A.支配性B.自治性C.优益性D.公益性E.平衡性答案:A,C,D解析:知识点:行政职权的特征。行政职权除了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如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等以外,还具有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不可自由处分性特征。35.6个月以后王某仍然不履行义务。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暂缓执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B.在暂缓执行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因虫蛀导致房屋价值受损而进行强制执行C.人民法院只有在执行王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张某的债权时,才能执行郑某的房产D.人民法院对王某的财产和郑某的房产都可以直接执行答案:A,D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469条的规定,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故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故C项错误,D项正确。注意,D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36.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委托辩护人。B.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要经过律师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C.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D.犯罪嫌疑人不须经批准即有权聘请律师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无须其他机关批准。37.下列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B: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的,只要能返还原物,非法占有人就不能用其他方法代替C:物权人对合法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不能请求返还原物D:物权人请求返还的原物,必须是特定物,不是种类物答案:A,B,C,D解析:《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A选项正确。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是物权特有的民法保护方法,只有物权人方能享有该项权利。物权人只能向没有法律依据的侵占其物的人即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物必须是特定物才存在返还原物的可能,ABCD选项都是正确的说法。38.下列关于日本“和平宪法”特点的表述不准确的是、()A.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B.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C.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保留集体自卫权D.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日本“和平宪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反法西斯民主力量的推动下,日本于1946年2月开始新宪法的制定工作。草案经反复审议修改,于1946年11月3日颁布,1947年5月3日正式实施。同战前帝国宪法相比,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2)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3)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4)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部宪法吸收了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通行的原则。在捍卫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统治的前提下,以三权分立原则组织国家政权机关,削减了天皇的权力,实行对国会负责的责任内阁制,扩大了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39.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两国因历史遗留的民族问题长期关系紧张。2007年甲国新任领导人试图缓和两国关系,请求丙国予以调停。设甲乙丙三国之间没有任何关于解决争端方法方面的专门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A.丙国在这种情况下,有义务充当调停者B.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则乙国有义务参与调停活动C.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对于调停的结果,一般不负有监督和担保的义务D.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则甲国必须接受调停结果答案:C解析:。调停是指经争端当事国的一致同意,邀请争端当事国以外的第三方直接参与到当事国之间的谈判中,并为双方提出实质性建议的争端解决方式。首先,调停是各方自愿的,因此,当事国没有参加调停活动的义务,第三方也没有充当调停者的义务。其次,调停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第三方对调停结果并没有监督和担保的义务,争端当事国也没有接受调停结果的义务,C正确。40.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对适用条件作了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A: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的债权B: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非自然人C: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D: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答案:B解析:【考点】参与分配【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根据这一规定,参与分配中的被执行人应为公民或其他组织,而不应是法人,故选项B不属于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本题应选B。41.判决时发现被告人存在以下哪些情节,不可以同时宣告缓刑?()A.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B.被判处拘役C.累犯D.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答案:C,D解析:AB选项,是缓刑的适用对象,CD选项的参考答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74条进行修改后的内容规定。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2.共用题干王某就一起合同纠纷起诉赵某,起诉地点是合同履行地,也是王某所在的A地法院,A地法院受理以后,赵某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应该由赵某所在的B地法院审理。结果A地法院驳回了赵某的管辖权异议。对于此案,你认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A地法院有权管辖,驳回异议的裁定无误B:A地法院无权管辖,驳回异议的裁定有误C:对于法院的裁定,赵某有权提出上诉D:对于赵某的上诉,二审法院有权径行判决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适用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的情况。关于特殊情况的具体适用,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户籍迁出或注销后的不同情况,即《民诉意见》第5~7条。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为正确,应选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因此,B项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这不包括强制只能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中方当事人与外国合资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我国履行,故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可以选择仲裁。故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因此D项错误。M省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移送管辖,AC错误。本题的情形不属于合法指定管辖,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选项A、B都是正确的。由于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正确。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正确,B错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有权上诉,C正确。《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l)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因此D项正确。43.下列关于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说法哪些正确?()A.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B.在行政复议中可以被复议申请人一并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C.在行政审判中经法院判断为合法有效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D.有权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为60日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抽象行政行为讲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7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故A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以及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故B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62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故C项正确。根据《行诉法解释》第3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萁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D项正确。44.2008年,北京市为解决城区交通拥堵问题,开始实施汽车尾号限行政策。李某新购路虎车一辆,在尾号限行时仍多次在市区驾车出行。2012年1月1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处以李某罚款300元。2012年4月1日,李某逾期未缴纳罚款,交通管理局加处滞纳金500元。2012年4月20日,经催告后,李某仍拒绝缴纳罚款,交通管理局遂通知银行从李某的账户上划拨存款800元予以抵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交通管理局未经催告程序直接对李某加处滞纳金的做法构成违法B.交通管理局加处滞纳金500元的行为构成违法C-.交通管理局应当将加处滞纳金的标准告知李某,否则构成违法D.交通管理局在经过催告程序后通知银行从李某账户上划拨存款抵缴罚款和滞纳金的做法构成违法答案:B,C,D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不选。《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可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本身可无须催告即可作出。选项B表述正确,当选。《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选项C表述正确,当选。《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选项D表述正确,当选。《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45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本题4月1日作出加处滞纳金,4月20曰催告后直接强制执行,中间间隔不到30日,违法。45.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下列各项中,收购人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可以提供作为安排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的有( )。A.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B.收购人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锁定C.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的保函D.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答案:B,C,D解析: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公众公司的价款。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收购人应当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提供以下至少一项安排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1)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购人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锁定;(2)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的保函;(3)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如要约期满,收购人不支付收购价款,财务顾问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进行支付。46.被告人郑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该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此时,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哪种处理?A.同意判处死缓、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B.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处刑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认为原判刑罚太重,不同意辟处死缓,直接改判有期徒刑15年D.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278条,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院认为事实清楚,只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时,不能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只能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甲乙子2002年1月结婚,二人订立协议约定:婚前个人财产以及结婚后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007年5月,甲借丙10万元外出做生意,后来亏损无法偿还。以下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的财产归属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B.如果丙对甲乙的财产协议不知情,则10万元债务应当由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偿还C.如果丙对甲乙的财产协议知情,则10万元债务应当由甲以个人财产偿还D.丙应当对自己对该财产归属协议是否知情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B,C解析:A、B、C考点:夫妻财产与对外债务讲解:《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ABC选项正确。《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因此,本题应有甲乙举证丙知情,D选项错误。48.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A项,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A项错误。B项,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之时,即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关犯罪。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这一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关犯罪。故B项错误。C项,甲谎称飞机上有炸弹(爆炸信息)而迫使机场紧急疏散乘客的,严重扰乱了机场的秩序,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C项正确。D项,对于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也不能突破司法程序规定来办案,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公然破坏。故D项错误。49.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丙三国均为南极地区相关条约缔约国。甲国在加入条约前,曾对南极地区的某区域提出过领土要求。乙国在成为条约缔约国后,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丙国利用自己靠近南极的地理优势,准备在南极大规模开发旅游。根据《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甲国加入条约意味着其放弃或否定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B、甲国成为条约缔约国,表明其他缔约国对甲国主张南极领土权利的确认C、乙国上述在南极地区的活动,并不构成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的支持和证据D、丙国旅游开发不得对南极环境系统造成破坏答案:C,D解析:【考点】《南极条约》【详解】《南极条约》第4条规定:1.本条约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a)任何缔约国放弃它前已提出过的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权利或要求;(b)任何缔约国放弃或缩小它可能得到的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任何根据,不论该缔约国提出这种要求是由于它本身或它的国民在南极洲活动的结果,或是由于其他原因;(c)损害任何缔约国关于承认或不承认任何其他国家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权利、要求或要求根据的立场。2.在本条约有效期间发生的任何行动或活动不得成为提出、支持或否认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根据,或创立在南极洲的任何主权权利。在本条约有效期间,不得提出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任何新要求或扩大现有的要求。所以A、B错误,C、D正确。50.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的商事纠纷在日本境内通过仲裁解决。因甲公司未履行裁决,乙公司向某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中日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关于该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B.如该裁决是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该人民法院应拒绝承认与执行C.如该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不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即可直接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D.乙公司申请执行该裁决的期间应适用日本法的规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A项,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A正确;B项,在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所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均没有国家,我国就有义务依《纽约公约》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临时仲裁庭所作裁决,满足以上条件也可依《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B错误;C项,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须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院答复前,不能直接作出拒绝承认与执行的裁定,C错误;D项,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适用中国法,D错误。51.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辆汽车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约定,由甲代为占有该汽车。甲将该汽车出租于丙。后甲又向丁借款10万元,以该汽车再次设定质押担保,甲书面通知丙将汽车交付给丁。因甲无力还款,引发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但不得对抗丁B.丁对该汽车享有质权C.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有效D.乙、丁对该汽车都不享有质权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B、C考点:质押合同的效力讲解:根据《物权法》、《担保法解释》第87条第1款的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乙约定由甲代为占有汽车,汽车尚未交付乙,故乙对该汽车不享有质权,但当事人关于设定质押的合同仍然有效,故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本题中,甲与丁签订质押合同,且通知丙将汽车交付丁,故甲已经将质押财产交付质权人,丁对该汽车享有质权,故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52.关于犯罪的分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杀人罪是即成犯B.绑架罪是继续犯C.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D.强奸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的分类。考生必须熟知基本犯、结果加重犯、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等基本概念。ABCD的论述均正确。53.下列有消费者组织的说法,正确的是、A、消费者组织必须具有公益法人人格B、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责C、消费者协会有权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D、消费者协议只能支持起诉,不能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答案:B,C解析:A选项说法错误,并无这样的法律要求。BC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规定。D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4.案情:李某和王某共同抢劫致人死亡,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一审后李某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王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问题: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一审结束后如果被告人都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李某的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李某上诉了,王某没有上诉,问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3.如果李某和王某都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但是被害人的妻子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上诉,则李某和王某的判决效力如何?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发现王某的刑事判决部分有错,应如何处理?4.如果李某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发现一审应当适用限制减刑而未适用的,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5.如果一审对李某适用了限制减刑,李某上诉,二审法院发现本案不应当适用限制减刑,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6.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适用了限制减刑,没有上诉和抗诉,高级人民法院在核准李某的判决时认为本案不应当适用限制减刑,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根据《刑诉解释》第345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同法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刑诉解释》第220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本案中,对于李某的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2.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王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3.本题考查了附带民诉案件的二审。(1)高级人民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李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2)对于王某的判决,上诉期满后发生效力。(3)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发现王某的刑事判决有错,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并将民事部分一并审理。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款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故本案二审不能适用限制减刑,只能维持原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故二审法院应当直接改判,撤销限制减刑。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甲雇用乙为其火锅店服务员。乙在端送热茶时不慎烫伤在店中玩耍的邻家5岁小孩丙。小孩父母诉诸法院要求赔偿,下列说法何种正确?A:由乙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是直接致害人B: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为雇主C:乙与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乙是直接致害人,小孩父母也未尽监护职责D:由甲与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甲是雇主,同时小孩父母未尽监护职责答案:B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故B选项正确。应当予以注意的是,小孩的父母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5岁的小孩到店中玩耍,符合社会习惯,不能认定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故小孩的父母不应当承担责任。56.在解决国际争端和维护国际安全方面,根据《联合国宪章》,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安理会可以对任何争端的解决提出建议,该建议具有法律拘束力B.安理会可以通过采取武力行动的决议,该决议对所有会员国均具有拘束力C.安理会可以通过采取武力行动的决议,虽然该决议对会员,没有法律拘束力D.秘书长在争端解决中可进行调停和幹旋活动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____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A错误,只有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或情势,安理会才提出建议。B正确,C错误。D正确,秘书长应密切关注各地潜在的冲突或争端,提请联合国有关机关和各国重视;直接与争端当事国进行讨论及磋商、参与谈判、调停、斡旋、和解等活动。57.甲因行窃被失主抓住,为逃跑而与失主扭打在一起。此时,甲的朋友乙正好路过,即上前对失主拳打脚踢,致失主重伤。乙的行为如何处理?()A.构成盗窃罪共犯B.构成抢劫罪共犯C.构成故意伤害罪D.不构成犯罪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主观方面对犯罪认定的影响。乙不具有转化型抢劫罪的故意,而具有伤害罪的故意。58.(三)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请回答第92—94题。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B.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C.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D.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本案中,全体合伙人并未委托甲、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因此,合伙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一并执行。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就委托投资失败一事,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59.★下列哪一或哪些行为不屑于执法活动?()A.于国辉认为自己没有钱而拒绝同女友结婚B.税务人员认为某人有偷税嫌疑而查办该案件C.检察机关根据群众检举对某人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D.法官出差办案途中发现两个人发生口角,而依事实和法律对其进行劝解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于国辉认为自己没有钱而拒绝同女友结婚”,这是守法行为;“法官出差办案途中发现两个人发生口角,而依事实和法律对其进行劝解”的行为也是守法行为,不是司法活动;“检察机关根据群众检举对某人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属于司法活动;只有“税务人员认为某人有偷税嫌疑而查办该案件”才是执法行.为,因为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60.共用题干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某日,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潘某家被盗财物价值近5000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无权向保姆追偿B:损失系因保姆过错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C:潘某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能要求保姆承担赔偿责任D:潘某只能要求保姆赔偿,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答案:A解析:依《保险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A选项中张某谎称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所以A选项不正确。依第2款规定,B选项中王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所以B选项正确。依第3款规定,C选项中杨某以伪造的证明夸大损失程度,保险公司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责任,对未虚报的部分仍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权解除保险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依《保险法》第43条第2款规定,D选项中周某杀害被保险人未遂,丧失受益权,石某发生车祸死亡后,保险公司不能向周某支付保险金,应向石某的合法继承人支付保险金,所以D选项不正确。根据《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陈某因故意犯罪导致自身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投保人已交足2年保费,保险公司应退还其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不是向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支付,而是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支付,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保险法》第38条规定,C项错误,而AD两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是正确的。《保险法》第42条第(1)项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B项。中,刘某去世,保险公司应该向其继承人支付保险金,即李某及其儿女。《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认为保姆作为潘某的雇佣人员,属于家庭组成人员,因此保险人不能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依《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甲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甲保险公司有权在8万元的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以A选项正确。张某的损失并未被保险金完全填补,仍有2万元的部分未获得赔偿,因此张某有权在2万元的范围内要求肇事者赔偿,所以C选项正确。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中的制度,人身保险中没有代位求偿权制度。乙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第三者追偿,所以B选项不正确。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支付了赔偿或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本题中保险公司虽然支付了赔偿,张某仍有权要求肇事者足额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下列哪些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A.当事人因法院驳回了其起诉而提出上诉B.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与原审相同C.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D.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答案:A,C,D解析:考查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情况。根据《民诉解释》第333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因此,本题选择ACD。62.债的效力给付迟延的构成要件之一是( )。A.债务人有拒绝给付的意思表示B.债务未届履行期C.给付须为可能D.给付标的物已经灭失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给付迟延。给付迟延的构成要件:债务已届履行期;给付须为可能;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63.共用题干人民法院依甲的申请强制执行乙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原判决被撤销,甲拒不返还其所得的乙的财产。此时,法院应当:A:告知乙另行起诉B:通知甲将所得的财产返还给乙C:直接强制执行甲的财产返还给乙D:裁定执行回转答案:D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64.下列有关审判委员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某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该法院院长刘某任命法官张某担任审委会委员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某市人民法院审委会就一起疑难复杂案件召开审委会会议,同级检察机关决定列席,派公诉处处长赵某前来C.某人民法院合议庭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中,审委会成员杨某,认为合议庭的审判是错误的,于是要求合议庭的三位组成人员更改判决D.某审委会召开会议,就审判工作中的问题以及疑难案件进行讨论答案:D65.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有单位内设机构在对外开展业务中,截留公款并按照一定比例将公款私分给绝大多数成员的,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B.国家工作人员采用抬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截留应缴奖金等手段设立小金库,并以年终福利名义进行私分的,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C.行政事业单位违法行政法规,滥用职权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所得的款项,应当认定为国有资产。对此予以私分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D.国家机关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金、福利的行为,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396条及其相应规定。66.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满足下列哪些条件,商务部才可决定采取保障措施?A、进口产品数量增加B、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出口方倾销或者补贴的结果C、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D、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国内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威胁答案:C,D解析:我国《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因此,事实保障措施的条件有:进口产品数量增加,造成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联系。注意这里的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不论原因,只看结果,即无论进口产品增加是否由于倾销或者补贴,只要存在数量增加的事实即可。B项错误,A项表述不正确。因此正确答案为C、D选项。67.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和乙同为A市B区胜利小区的业主,两人向来不和,甲一直想找机会教训乙。一天晚上,甲把乙堵到小区的一个角落,对乙一顿拳打脚踢,致使乙胳膊严重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后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将甲拘留,并经检察机关批准后将其逮捕,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此过程中,经过检察机关调解甲和乙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且甲已于调解的当天全部向乙支付完毕。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求追究甲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受理并决定开庭审理。此时,乙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人民法院应怎样处理?A:不予受理,告知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B:应当受理,并且可以在审理中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必须制作调解书C:不予受理,但是乙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D:应当受理,并且必须在审理中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应当按乙自行撤诉处理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148条规定侦查、预审、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68.案例(一):2006年7月7日,南宁青年梁某用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骆某跟帖回应参加。7月8日上午,骆某等13名"驴友"在以AA制形式每人交给梁某60元活动费用后,一同前往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7月9日早上近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驴友"们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卷走。12名"驴友"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已失踪,遂打电话报警。随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河谷的石缝中找到了骆某的遗体。事发后不久,骆某父母将"驴头"梁某及其他"驴友"共12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5万余元。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驴头"梁某个人赔偿死者父母16万余元,其余11名"驴友"共赔偿4.8万余元。梁某等12人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3月,这一"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第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认为12位自助游"驴友"对本案受害人骆某的死亡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因而适用无过错情形下之公平责任原则,每人酌情给予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梁某3000元、余者各2000元,共计25,000元。案例(二):2005年,利源公司以注册商标"百家湖.风情国度"进行商品房的宣传和销售,并投入大量宣传资金。其后,利源公司发现被告金兰湾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百家湖花园"进行广告宣传。原告认为被告在宣传中同样使用"百家湖"字样会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商标权,遂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损失100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的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驳回了利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后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但再审推翻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请运用相关法理学知识,谈谈你对上述两个判决的看法。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字数不少于500字,不必重复案情。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参考范文]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本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使用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反之亦然。法律原则的适用原则不同,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正是基于上述特点,在法律适用中难免发生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冲突。现代法理学一般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协调一致。但是,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少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点: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2.一般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为了实现个案正义除外)。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显然,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与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上述两个案例正是运用法律原则进行断案的典型,在法律规则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合理地适用了法律原则,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的权威。69.下列各罪中只有单位可以构成的犯罪是:()A: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B: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C: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D: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答案:C解析:【考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犯罪主体。详解: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有关生产、销售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单位,故C项正确。70.赵大、赵海、赵洋三人出资设立大海洋有限责任公司。经三人共同协商制定了公司的章程。关于公司的章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均具有约束力B.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时,公司股东可以提起决议无效诉讼C.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可以对公司的章程进行修改D.经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但要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答案: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故A选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故B选项错误,决议违反章程公司股东不可以提起决议无效诉讼,可以提起决议撤销诉讼。根据《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故C选项错误,修改公司章程是股东会职权而非董事会职权。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D选项正确。71.共用题干中国甲公司与美国B公司在上海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有关法律适用的条文规定,本合同适用美国法律,但美国的冲突法不包括在内。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A、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B、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因此可以选择美国法作为处理争议的法律C、合同适用的美国法律只能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D、合同适用的美国法律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冲突法答案:B,C解析:【考点】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详解: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概括起来至少有以下几点:(1)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2)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与域外效力在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上存在冲突;(3)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4)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5)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因此,选项A、B、C、D是正确答案。【考点】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详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A、B、D项均属于此种类型的冲突规范;C项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即其系属虽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必须同时适用于某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考点】准据法的特点。详解:准据法必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定,准据法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实体法,准据法不同于系属。【考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考点】区际法律冲突。详解: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故C选项正确。72.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一国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有、()A、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B、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没有行为能力C、仲裁裁决事实认定明显证据不足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被执行人未收到有关指派仲裁员的适当通知,或未能获得申辩的机会答案:B,D解析:【考点】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详解: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被请求执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依被执行人的申请,拒绝承认与执行:(1)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时;(2)被执行人未接到关于指派仲裁员或关于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未能在案件中进行申辩;(3)裁决所处理的事项不是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事项,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或者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之间没有这种协议时,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5)仲裁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裁决已经由做出裁决的国家或根据其法律做出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如果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依职权主动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1)依照执行地国的法律,争议事项不可以用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的;(2)承认与执行该裁决违反承认与执行地的公共政策的。由此可见,B、D项正确。73.2015年10月,某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一部《关于加强本州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决定》。关于该法律文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该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B.可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C.该自治州所属的省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D.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答案:C解析:《立法法》第78条第3款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据此,A项错误。自治州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故B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72条,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须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故C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95条第1款第2项,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故D项错误。74.中国甲公司通过海运从某国进口一批服装,承运人为乙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甲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取。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但随后丙公司破产。甲公司无法获赔,转而向乙公司索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中正本提单的转让无需背书B、货物是由丙公司提走的,故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索赔C、甲公司与丙公司虽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但未得到赔付,不影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D、乙公司应当在责任限制的范围内承担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无正本提单交货责任【详解】根据是否可以流通,即根据提单“收货人”栏内的书写内容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是在提单的抬头上注明指定的收货人,这种提单是不能转让的,只能由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提货;指示提单,又分为不记名指示提单和记名指示提单:不记名指示提单仅填写“Toorder(凭指定)”,必须由托运人背书后才能转让,又称“空白抬头”。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故B错误。第11条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C正确。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第6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故D错误。75.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A、甲国法B、乙国法C、中国法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答案:B解析:【考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故选B。76.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说法,错误的是:A、共和国勋章授予杰出人士,友谊勋章授予外国人B、国家荣誉称号冠以“人民”,具体名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授予杰出人士C、国家主席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D、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答案:C解析:《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6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因此C项错误。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1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使用性能作明确说明,且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对此,顾客应该怎么办?()A、应当要求销售者给予退换B、只能向生产者要求退换C、可选择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退换并给予赔偿D、因未当场认真检验商品,所以不能要求退换答案:A解析:【考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详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售出的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只有A项是正确答案。注意,只有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时,受害人才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78.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在申请阶段负有“八项公示”义务,该“八项公示”具体包括( )。A.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B.行政许可的数量、程序、期限C.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D.行政许可的申请书示范文本E.行政许可的决定机关答案:A,B,C,D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在申请阶段负有“八项公示”义务,即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79.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悻然离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实行过限,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乙要求“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且甲“本欲依乙告诫离去”,可知二人的共同犯罪在此时停留于未遂状态。后甲“又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入张家窃走数额巨大的财物”属于实行过限,应由甲自行承担刑事责任,乙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80.在百年前美国发生的一桩案件中,对遗嘱继承人帕尔默杀害遗嘱人(自己的祖父)后有无继承权产生了争论,根据当时纽约州的《遗嘱法》的规定,即使继承人杀害了遗嘱人,除了承担相关刑事责任之外,并不应当剥夺其继承权。但是最后该案件的大多数法官却认为帕尔默丧失继承权,法官厄尔认为,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不能仅以处于历史孤立状态中的法律文本为依据,法官应当创造性地构思出一种与普遍渗透于法律之中的正义原则最为接近的法律,从而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厄尔法官最后援引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来说明《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死继承人的方式来获取继承权。对于这一案件判决的下列评述,哪些是正确的?()A.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缓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B.在这个案件中,“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受益”属于公理性原则C.根据穷尽法律规则的基本要求,只有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发生作用D.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实质性标准,对整个实在法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加以评判,排除规则适用,而适用法律原则,具有裁判功能答案:A,B,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律原则及其适用的基本条件。一般而言在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必须优先适用规则,但是在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极端不公正的结果时可以排除规则的适用,这时就是通过法律原则对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了。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BD项均是正确的。81.乙单位接受甲单位委托的研究任务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在双方事前无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对该成果的专利申请权问题应该如何确定?()A: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甲单位B:专利申请权应属于乙单位C: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甲乙两单位共同拥有D:专利申请权属两单位中先提出专利申请者答案:B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可见,B项当选。C项指的是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情形。委托开发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在《合同法》中也有规定,该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考生在复习时,可以把两部法律的交叉内容结合起来记忆,以加深印象。82.张三在寝室复习法考考试,隔壁寝室的学生李四、王五到张三寝室强烈要求张三打开电视观看世界杯,张三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张三、李四和王五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三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B.张三可要求李四、王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张三、李四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D.张三、李四有权要求王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此,张三、李四、王五均可请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83.共用题干下列有关我国古代法典的描述,正确的是、A、《永徽律疏》是我国历史上保存下来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一B、《法经》是我国历史上保存下来最早的成文法典C、《宋刑统》全称是《宋建隆详定刑统》D、《宋刑统》的编纂体例可追溯至宋初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答案:A解析:A项说法反过来就是正确的,“质剂”是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用的较短的契券。“傅别”是借贷契约,D项指的是“别”,“傅”是指将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要一分为二,札上有半文。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开皇律》由隋文帝杨坚制定,规定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还规定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不适用八议、不能自首、赦免。B项《法经》只留下盗、贼、网、捕、杂、具六个篇名,其内容已失传,《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才是历史上保存下来的最早的古代成文法典。C项《宋刑统》全称应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D项中的《大中刑律统类》是唐宣宗时颁行的,而不是宋初的,故只有A项正确。《汉穆拉比法典》是奴隶制早期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但不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乌尔拉姆法典》,故A项不正确。《唐律疏议》的《疏议》是官方制定、经过皇帝认可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C项不正确。《拿破仑法典》并非“拿破仑法典”,前者仅指《法国民法典》,后者包括《法国民法典》、《法国民事诉讼法》、《法国商法典》、《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和《法国刑法典》。“拿破仑法典”加上拿破仑的宪法才成为一个完备的成文法体系,故D项也错。正确答案为B。只要了解故杀的渊源,就很容易解答本题。故杀的渊源已久,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北魏的《斗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隋律》中也有故杀,比如有“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的规定。按《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这样,从前的贼杀就被新出现的故杀和单独进行的谋杀所分解了。以后明清都继承了唐律对故杀的这一定义,并对之进行更进一步的阐释,从而将谋杀和与谋杀关系最为密切的故杀这一概念相区别。早在西晋,张斐对“故”的解释是“知而犯之”即明知故犯是“故”。因此,可以认为,谋杀、贼杀当然都包含于“故”杀人。西晋时期及以前的“故”均更强调主观意图,而谋杀和贼杀均更关注杀人行为的外部表征。也许正是因为“故”的这一含义的存在,所以,同属于故意杀人的谋杀和贼杀便各侧重于对其外部表征的描述以对二者相区别。但是后来“故”的含义最终演变成与“贼”相似,因此故杀这一新的杀人类型也取代了贼杀,而故杀和谋杀则成了一对需要认真区别的概念。84.下列法律事实中,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 )。A.原告起诉被告B.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5天死亡C.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还债协议D.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答案:B解析:知识点: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85.2012年12月,某公司对县税务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及在12月30日前缴清税款的要求极为不满,决定撤离该县,且不缴纳税款。县税务局得知后,责令该公司在12月15日前纳税。当该公司有转移生产设备的明显迹象时,县税务局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就该公司与税务局的纳税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该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局有权书面通知该公司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B.如该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局有权扣押、查封该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C.如该公司对应纳税额发生争议,应先依税务局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然后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D.如该公司对税务局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税收保全措施与纳税争议处理。A、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据此,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税务局有权经批准后书面通知该公司开户银行冻结该公司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也可扣押、查封该公司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但不得直接在该公司的开户银行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C项正确。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D项正确。86.国有A公司总经理甲发现A公司将从B公司购进的货物转手卖给某公司时,A公司即可赚取300万元。甲便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并利用其特殊身份,让B公司与A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C公司。C公司由此获得300万元利润。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贪污罪B.为亲友非法牟利罪C.诈骗罪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贪污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注意:“公共财物”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性利益。能够盈利的合同具有财产性利益,当该合同为国有公司所订立时,该财产性利益属于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本案中,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权便利,将本单位能够盈利的合同交给妻子注册的另一公司,等于将单位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构成贪污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以下行为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亲友;(2)向亲友处:明显高价采购或明显低价销售商品;(3)从亲友处:采购不合格商品。一般认为,甲“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其行为触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已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本案中,甲的行为也触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综上所述,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贪污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三罪想象竞合,对甲应以重罪贪污罪定罪量刑。故A项正确。87.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78年,我国农村开展了波澜壮阔的经济改革运动。经历这一改革,国家经济获得了突飞猛进。此后,宪法将此种农村经济制度固定下来。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有关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我国农村经济制度以集体经营为基础B.作为农村重要生产资料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C.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流转D.我国农村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答案:C,D解析:考查宪法中的农村经济制度。《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我国农村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因此,A选项错误。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是国家,故B选项错误。88.2010年12月24日,众合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定:众合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商业银行开出的050712号的本票1张,金额为240万港元。陈某在该本票的收款人处填人众合公司后,众合公司当日即持票到甲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香港某商业银行物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众合公司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12月25日,甲工商银行与众合公司一起来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业务。乙中国银行(是香港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改了“印押相符”章,众合公司与甲工商银行在该本票后背书签章。乙中国银行将240万港元划入甲工商银行账内,甲工商银行又将此款划入众合公司账户。众合公司见欽已经到账,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划到陈某指定的账户上。乙中国银行在划出240万元港币汇账后,便把该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2011年8月22日有关人员检查中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张。本票,并向香港行提示付款。8月30日,乙中国银行接到香港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成该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乙中国银行即日向甲工商银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24万港元归还。甲工商银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乙中国银行请求控制众合公司在甲中国银行的港币账户。此时陈某已经不知去向。乙中国银行便以甲工商银行与众合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结合案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关于该本票适用法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为诉讼发生在中国内地,所有的票据行为和法律关系都使用中国内地的法律B.因为出票地在香港,故有关本票的出票、付款提示期限适用香港的法律C.背书行为发生在中国内地,背书的票据法律关系应使用中国内地法律D.关于该案的非票据法上的关系,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答案:B,C,D解析:。本案票据的初手倒卖,两次背书均发生在大陆境内,持票人、背书人为中国的银行和公司,而本票所记载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为香港某银行,具有涉外因素。《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兌、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教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故本案中有关本票的出票、付款提示期限应使用中国香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港的法律,而有关背书以及非票据法上的关系,则应适用中国大陆的法律。故B、C、D项正确。89.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的债权人薄某作为某市市委书记因严重违纪行为被双规,此情形可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时效中断B.债务人王某在其债权人李某出示的借据上签字确认债权并请求李某延期,此行为可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C.债权人王某乘坐高铁去上海,由于列车相撞发生重大事故,成了植物人,尚未确定监护人,此种情形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D.债权人向法院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此行为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答案:B,C,D解析:根据《民法总则》关于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从理论上可以总结认为:时效中断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结果;时效中止是权利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行使权利的结果。据这样的标准看,A项中债权人被双规,无人身自由,显然属于客观原因无法行使权利的情形,应为中止,故错误。B项中债务人承认债务,这是债权人权利得到确认的表现,也可以视为债权人被动地行使和确认了权利,应为中断,故正确。C项中债权人成为植物人,尚未确定监护人,属于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客观情况,应为中止,故正确。D项中债权人提起诉讼,是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权利,是中断,故正确。90.甲国游客杰克于2015年6月在北京旅游时因过失导致北京居民孙某受重伤。现孙某在北京以杰克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关于该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应直接适用中国法B.如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乙国法的内容C.因本案仅与中国、甲国有实际联系,当事人只能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进行选择D.应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选择适用更有利于孙某的法律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侵权的法律适用。A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A、D错误。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最高院《关于适用91.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公益环保组织因与大洲公司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A.应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B.不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C.应将双方的和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D.应依职权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92.潘某请好友刘某观赏自己收藏的一件古玩,不料刘某一时大意致其落地摔毁。后得知,潘某已在甲保险公司就该古玩投保了不足额财产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潘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B.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C.甲公司对潘某赔偿保险金后,在向刘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潘某的名义D.若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对刘某仍有赔偿请求权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不足额财产险、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A项:不足额财产险,又称低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保险法》第55条第4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据此,潘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但无权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故A项错误。B、C、D项:《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当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对刘某仍有赔偿请求权,故D项正确;当刘某已对潘某进行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故B项正确;甲公司对潘某赔偿保险金后,在向刘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仅可以潘某名义行使,故C项错误。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关于宪法规范,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年)A.具有最高法律效力B.在我国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C.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D.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是我国宪法规范的鲜明特色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因而宪法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故A项表述正确。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法院不能直接适用宪法审理案件,故不存在宪法判例。故B项“在我国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判例”的表述错误。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两大特点:一是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是国家或国家机关。因此,可以将宪法规范定义为:宪法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故C项正确。我国《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两款规定将权利型规范与义务型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此为我国宪法规范的鲜明特色,故D项正确。94.关于强制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犯罪嫌疑人张三通知保证人李四去缴纳保证金B: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王二麻子,认为通知家属有碍侦查的,可以不通知家属C:拘留之后应当立即送往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D:逮捕之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答案:C解析:【考点】强制措施。详解:在取保候审中,保证人和保证金两者只能选择其一;拘留后认为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仅有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法律明确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没有24小时的延期。95.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A.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B.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C.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意识是与法律实践相对照的概念。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律实施活动。选项A是立法,属于法律实践。选项B、C、D均是关于法律现象的观念,故均属于法律意识。96.甲、乙两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是一个国家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作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答案:A解析:外交关系是指国家间以特定的形式进行交往而表现和存在的国家关系,在外交关系建立并设使馆后,由于某种原因,一国也可以单方面暂时关闭使馆,甚至可以断绝与另一国家的外交关系。国家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新政府或者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或者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国际法上的承认分为法律承认与事实承认,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是不可撤销的,我们通常所说的承认都是法律承认。事实承认主要存在于外交实践中,它是不完全的、暂时的、非正式的。据此,A选项正确。97.甲公司于2018年1月1日登记成立,并陆续招聘20名员工开始公司的运营,人力资源负责人就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有若干疑问,咨询律师,得到如下答复,正确的是?A.职工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自愿参加B.甲公司应当自与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C.甲公司应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因单位效益大幅下降等经相关机构批准可以缓缴D.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甲公司应当代扣代缴答案:D解析:社会保险是强制缴纳的保险,并非自愿参加,A项错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1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所以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的日期是用工之日起30日内,并非劳动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B项错误。第60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当发生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时,社会保险费方可缓缴或减免,企业自身的效益下降,并非缓缴或减免的理由,C项错误。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D项说法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
1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项,由于教唆、帮助、正犯都属于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惹起形态,所以彼此之间的错误在更轻的惹起形态内重合的,就在重合的限度内肯定犯罪的成立。出于教唆的意思却成了帮助的,成立帮助犯;出于帮助的意思却成了教唆的,仍成立帮助犯。甲出于教唆的意思却强化了早有犯意的乙,是主观教唆、客观帮助的情况,重合在帮助犯的范围内,认定为乙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故A项正确。B项,承继的共犯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或者帮助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包括承继的正犯和承继的帮助犯。中国刑法界承认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所以乙的敲诈行为完成,但是在既遂前,甲加入进来以帮助乙实现犯罪的意思帮其收钱的,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承继的帮助犯。故B项正确。C项,正常的职业行为帮助了犯罪是否成立共犯,判断的标准是对他人实施犯罪是否明知。明知对方犯罪仍然提供业务帮助的,是共犯,此时正当业务行为不能成为阻却违法的理由;不明知对方犯罪而进行正常服务的,不是共犯。甲明知乙买羊角锤是为了伤害丙,仍然卖锤给乙,成立乙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故C项错误。D项,身份犯,指成立犯罪要求主体具有一定的属性,从而对该犯罪的成立范围予以限定。普通人(无身份者)不能成立身份犯的正犯,既不能成立直接正犯,也不能成立间接正犯。国家工作人员乙坚决拒绝受贿,没有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成立受贿罪。乙的妻子甲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单独成立受贿罪,也不能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甲如果收受钱财后利用丈夫的职务之便为请托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只是收钱,但没有其他行为的,不构成犯罪。故D项错误。99.下列情形中不适用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有:()A.被告行政机关对甲和乙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作出的裁决经法院审理认为合法,但甲要求法院重新解决该民事争议B.被告行政机关对殴打乙的公民甲处以200元的罚款,乙认为处罚较轻,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甲对其的侵权赔偿问题C.被告行政机关对甲和乙之间的房屋权属争议作出的裁决经法院审理认为违法,乙同时要求法院重新解决该民事争议D.被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甲进行刑讯逼供,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并且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1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称。其特点是:(1)原告是经行政机关裁决权属纠纷或民亊纠纷的任何一方当事人;(2)原告既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也可以提出重新解决民事纠纷的要求;(3)必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A项错在行政诉讼已经结束,而且确认合法,所以不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B项错在被告行政机关对甲的罚款不属于行政栽决。D项错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的被告不应该是行政机关,本项是行政赔偿诉讼。100.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属于选择之债B:属于连带之债C:属于按份之债D:属于多数人之债答案:B解析:【考点】保证;债的分类【详解】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所以乙丙公司对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选择之债指同一当事人约定可以对债的标的给付行为进行选择的债,而本案中乙、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都是确定的,所以A选项错误。多数人之债,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本案中,乙、丙公司分别向银行出具保函,分别成立两个保证债权债务关系,两个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均为一人,所以D选项错误。【陷阱】D是陷阱项,考生一定要仔细阅读题干,本案中乙丙公司分别出具保函,分别成立保证关系,各自为单一之债,非为多数人之债。倘若乙丙在同一保函上签字或与银行签订同一合同,则为多数人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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