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10名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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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福建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10名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共用题干某海关关员甲,在审验出口退税、提供退税凭证工作中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任,在他人骗报的并未出口的货物报单上加盖了海关验迄章,致使犯罪分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得逞,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玩忽职守罪B:滥用职权罪C: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D:徇私舞弊骗取出口退税罪答案:A解析: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其他三项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C、D项要具有徇私舞弊的目的,即徇个人私情和个人私利,本案中甲纯系过失。2.甲十分相信律师乙的业务水平,便将自己与丙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于乙并写了一份委托书,写明案件由乙全权代理。那么乙能够做的丁作是:()A.收集证据B.变更了甲的诉讼请求C.与丙达成和解D.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查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故乙能够做的工作只有A收集证据。3.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在申请阶段负有“八项公示”义务,该“八项公示”具体包括(  )。A.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B.行政许可的数量、程序、期限C.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D.行政许可的申请书示范文本E.行政许可的决定机关答案:A,B,C,D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在申请阶段负有“八项公示”义务,即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4.关于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下列不正确的说法有:()A.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起诉;若对裁定不服,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起诉B.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若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人民法院仍可实行书面审理C.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査D.—般情况下,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答案:B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67条第2款。5.某交通局局长胡某,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多项罪名而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羁押在侦查期间,胡某聘请了律师刘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请回答以下题本案中,如果胡某的妻子阿洁作为保证人,为胡某申请了取保候审,那么当胡某违反了被取保候审的人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而阿沽对此知情,但未报告执行机关时,执行机关可以如何处理?  A.责令胡某具结悔过  B.责令胡某重新提出保证人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C.对阿洁处以罚款  D.提请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转为监视居住答案:A,B,C,D解析:ABCD。根据《刑事诉讼69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C项当选。该法第69条规定,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被取保候审的犯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据此,ABD项正确。6.夏至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偷税罪,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某,财务部经理白某同时受到追诉。副董事长刘某,没有涉嫌犯罪。本案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本案可以由刘某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B.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把李某列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C.本案中,夏至公司是单位被告人,应由李某代表被告单位夏至公司参加刑事诉讼D.人民法院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而该代表人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其采取拘传措施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单位作为被告时的诉讼代表人。根据《刑诉解释》第279条和第280条的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确定: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如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7.牛博朗研习书法绘画30年,研究出汉字的独特写法牛氏“润金体”。“润金体”借鉴了“瘦金体”,但在布局、线条、勾画、落笔以及比例上自成体系,多出三分圆润,审美价值很高。牛博朗将其成果在网络上发布,并注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羊阳洋公司从该网站下载了九个“润金体”字,组成广告词“小绵羊、照太阳、过海洋”,为其从国外进口的羔羊肉做广告。关于“润金体”及羊阳洋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字体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故羊阳洋公司不构成侵权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润金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认定为美术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C.羊阳洋公司只是选取了有限的数个汉字,不构成对“润金体”整体著作权的侵犯D.羊阳洋公司未经牛博朗同意,擅自使用“润金体”汉字,构成对牛博朗著作权的侵犯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著作侵权行为的概念。《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4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润金体虽然借鉴了“瘦金体”,但是有独创性,并且可复制,因此可以认定其为作品。故A项错误,B项正确。牛博朗将其成果在网络上发布,并注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羊阳洋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润金体”汉字的行为,构成牛博朗著作权的侵犯。故C项错误,D项正确。8.日本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64年肯尼迪回合谈判中,对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不超过恥%,在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中,对黑白胶卷的关税承诺不超过30%,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黑白胶卷的关税承诺不超过20%。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肯尼迪回合的关税减让依然有效B.日本现在对进口黑白胶卷可以收取25%的反倾销税C.根据海关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日本可以收取与之相当的服务费D.日本现在对从美国进口的黑白胶卷适用15%的苯税,违反了关税减让承诺答案:A,B,C解析:.约束性关税是指对一种产品,一个締约方所承诺给予其他締约方的待遇,它常以在减让表中列明产品清单方式表示,约束税率(bindings)是承诺可征收税率的最高限额,缔约方有义务不超过该项产品的关税标准(除非经其他有关规则允许,如反倾销),但可以把实际税率定在低于约束税率的水平上,每一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谈下来就会有新的关税减让承诺表,但从法律上讲,旧表依然有效(在特定情况下,仍要适用),如东京回合谈下来,并不意味着肯尼迪回合的减让表就失效了,A项正确,D项错误。9.关于检察官职业道德和纪律,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甲检察官出于个人对某类案件研究的需要,私下要求邻县检察官为其提供正在办理的某案情况B.乙检察官与其承办案件的被害人系来往密切的邻居,因此提出回避申请C.丙检察官发现所办案件存在应当排除的证据而未排除,仍将其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D.丁检察官为提高效率,在家里会见本人所承办案件的被告方律师答案:B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2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据此,A项甲检察官的做法不正确。检察官应当坚持公正理念,因此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故B项乙检察官的做法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C项做法违反上述规定。检察官应当坚持公正理念,因此不得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检察官会见上述人员。D项丁检察官自家里会见,显然是私自会见,不正确。10.国际融资担保存在多种不同的形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浮动担保等,根据国际惯例,关于各类融资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只有在开证行对借款人的违约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才产生B.大公司出具的担保意愿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C.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D.浮动担保中用于担保的财产的价值是变化的答案:C,D解析:备用信用证是指担保人(开证银行)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出备用信用证,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和借款人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该信用证的规定支付款项。和传统意义的保证相比,备用信用证有如下特点:(1)备用信用证的保证人是银行;(2)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时,保证人即向贷款人付款,并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3)开证行作为保证人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而不是次位债务人;(4〉在借贷协议无效时,开证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国际借贷协议这一基础交易。因此,A项说法错误。安慰信,又称担保意愿书,是指由一国政府或母公司根据其下属企业(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该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书面文件。其最大的特点是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担保人只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通常仅适用于信誉良好的大型公司或政府组织。因此,B项说法错误。国际融资担保中使用最普遍的是见索即付保证,它是指担保人(通常是银行)应申请人要求或指示,对收益人承担付款义务,只要收益人要求付款,担保人即应向其支付约定金额。法律特征:(1)独立性。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是独立于基本合同的,担保人不能以基本合同对抗收益人。(2)绝对性。这种担保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担保人仅凭收益人提出的要求即应付款,而不问付款要求是否有合理依据,不问它所担保的主债务事实上是否履行。(3)单一性。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是付款义务,而不是实际履行本应由申请人(借款人)履行的义务。因此,C项说法正确。浮动抵押源于英国,是一种很特殊的物权担保方式,是借款人以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贷款人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浮动抵押不同于传统物权担保,其担保物面化前一直处于浮动状态,能给贷款人尽可能大的保护。因此,D项说法正确。11.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甲在2013年11月将自己对乙已取得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将导致其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丁取得最高额抵押权C.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D.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任何债权均不得转让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在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债权可转让,但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仍由甲享有,而非消灭。12.某省人民政府计划就某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制定规章。于是决定由某有关内设机构负责起草,并邀请有关专家就某些重大意见分歧举行了一系列的论证会。该省法制机构在对规章送审稿统一审查后,以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协商为由退回起草单位。最后规章经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通过,该省人民政府公报及时刊登了公布该规章的命令,其中包括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省长署名及公布日期。关于该规章制定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起草单位应当为法制机构,该省决定由某有关内设机构起草的做法于法无据B:该起草单位不能只举行论证会,还应当公布有关重大意见分歧并举行听证会C:法制机构在审查后将送审稿退回的做法是合法的D:省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该规章的公布命令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答案:C解析: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3条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负责起草工作,故A错误。第15条规定,对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重大意见分歧,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因此,B项“应当公布有关重大意见分歧”的说法是正确的,但认为“应当”举行听证会的观点是错误的。第19条规定,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1)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2)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3)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条例第17条规定的。选项C正确。第30条第1款规定,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公布内容中缺少规章的“施行日期”,故D项错误。13.共用题干小桃村村民张三于2010年2月1日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该村32亩耕地,承包合同未约定承包期限,自2010年3月起,张三开始在该土地上种植农作物。2013年3月,外村种粮能手方四与小桃村村委会协商,大面积承包该村的耕地种粮,村委会将包括已承包给张三在内的18户村民的耕地共计52亩发包给方四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50年,并与方四签订了承包合同。请根据所列各题给定的条件回答问题。村委会终止与张三的承包关系,必须经何法定程序?()A、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村委会讨论决定C、乡(镇)人民政府批准D、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答案:A,C,D解析:【考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期限。详解:《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因此,本题选C项。【考点】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的终止。详解:《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本题选A、C、D项。【考点】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的程序。详解:《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本题选A、C两项。14.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转让一套生产设备,转让价为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200万元,再租给乙公司使用2年,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租金30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公司拖欠租金,甲公司诉至法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为资金拆借关系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C.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无效D.甲公司已取得生产设备的所有权答案:B,D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据此可知,甲公司与乙36公司之间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选项C错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D正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本题中,乙公司将生产设备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作为出租人已经取得了该生产设备的所有权15.袁某因盗窃罪被甲市A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批准逮捕。后案件移交该市B区检察院提起公诉,B区法院判决袁某有期徒刑三年。袁某不服,提起上诉。甲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B区检察院申请撤回公诉,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袁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一直未作回复。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A.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不服,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B.袁某应当先申请确认,再申请国家赔偿,故赔偿义务机关不作出决定是合法的C.袁某申请赔偿必须等待B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D.袁某可以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为其恢复名誉答案: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赔偿义务机关为B区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3款,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故不需要经复议程序,直接由赔偿委员会处理,A项错。旧《国家赔偿法》第20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新《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据此,申请司法赔偿,不需要单独经确认程序,故B项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据此,B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30日后,即使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袁某也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故C项错。《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D项对。16.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书面约定租期3年,租金月付。未经甲的同意,乙又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丙。丙人住后,擅自打通了房屋客厅与阳台的隔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于知道转租事宜后的第3个月提出异议,甲有权解除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B.甲于知道转租事宜后的第9个月提出异议,甲有权解除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如果甲同意转租,则就丙打通隔墙的行为,甲有权要求乙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D.无论甲是否同意转租,就丙打通隔墙的行为,甲有权要求丙承担侵权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房屋转租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丙之间的房屋转租合同为非法转租,甲于知道后的6个月内提出异议,甲有权解除甲、乙之间的出租合同。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乙因第三人丙的行为对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第224条第1款的规定,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故选项C正确。第三人丙损坏房屋,甲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故选项D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17.下列案件中,适用一审终审的是:()A.张某、刘某离婚案件,双方均同意离婚,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离婚,双方服判B.王某、孙某买卖合同糾纷案件,双方争议较大,但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C.赵某、吴某借款糾纷案件,标的额为1万元(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万元),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D.李某、陈某侵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2万元(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万元),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答案:D解析:考点:一审终审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其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由此可见,只有符合第157条第1款所规定条件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才有可能实行一审终审,根据第2款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实行一审终审,因此B项不符合题意。标的额是专门衡量民事诉讼中给付之诉请求数额的大小,仅存在于给付之诉中,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没有标的额的概念,这也就决定了简易程序中的一审终审只适用于部分符合条件的给付金钱之诉,而不适用于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A项中的案件属于变更之诉,不适用一审终审,因此A项不符合题意。C选项中1万元标的额超出了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13xO.3=0.9),因此也不能适用一审终审。答案选D。18.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民族自治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监督B.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实行首长负责制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D.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本地区人口政策,不实行计划生育答案:A,B解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故A项正确。《宪法》第114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故B项正确。《宪法》第116条规定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故C项“报全国人大批准”说法错误,应当是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据此,民族自治地方也实行计划生育,故D项错误。19.关于某丙的医药费承担,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幼儿园承担B.某乙的监护人承担C.某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某甲承担适当赔偿责任D.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某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答案:A,B,C,D解析: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题中,乙、丙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单位有过错,所以正确的责任承担方式是“主要由某乙的监护人承担,某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正确答案为A、B、C、D。@##20.个体工商户崔某从1999年起在某市经营一家饭店,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了营业执照,、2006年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加上需要照顾病人无力继续经营,因而经协商将饭店转让给赵某,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2010年5月,赵某在经营过程中不慎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他们应怎样确定被告:()A.赵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崔某是证人B.崔某是被告,赵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D.崔某是被告,赵某是证人答案:C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当事人的确定。根据《民诉解释》第59条第2款的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所以赵某与崔某都是被告,属于当事人,并非证人。21.20世纪90年代初,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流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当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该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说明法律原则具有哪些作用?A、法律原则具有评价作用B、法律原则具有裁判作用C、法律原则具有预测作用D、法律原则具有强制作用答案:A,B,C,D解析: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法律原则具有弥补法律漏洞,评价、预测法律行为,制裁违法行为,指导司法审判等作用,在本题当中,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没有具体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依据法律原则对传销行为加以处理,体现了法律原则评价、裁判作用、预测作用、强制的作用。所以,本题答案为ABCD。22.1978年,我国农村开展了波澜壮阔的经济改革运动。经历这一改革,国家经济获得了突飞猛进。此后,宪法将此种农村经济制度固定下来。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有关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我国农村经济制度以集体经营为基础B.作为农村重要生产资料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C.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流转D.我国农村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答案:C,D解析:考查宪法中的农村经济制度。《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我国农村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因此,A选项错误。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是国家,故B选项错误。23.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各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有、A.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B.行政技术人员及其成年子女C.私人仆役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服务人员答案:A24.甲公司生产“幼儿聪”食品,在广告中宣称该食品能提供给婴幼儿成长所需的营养,并请当地的消协乙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该食品,后来发现销售业绩不是很理想,于是又聘请当地小有名气的主持人丙为其代言。丁购买食品食用后造成孩子头部发育畸形,经查,该食品不仅不具有宣称的营养,而且含有过量的不宜食用的物质,丁欲追究甲乙丙的法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应向丁承担赔偿责任B.乙和甲对丁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C.如果丙证明其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不承担赔偿责任D.丁可以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购买该食品价款十倍的赔楼金答案:A,B,D解析:A、B、D考点:推荐者责任、惩罚性赔偿讲解:《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A、B、D正确。25.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职工薛某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关于其工伤保险待遇,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5年)A.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薛某可主张商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承担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B.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也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薛某可主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C.如商场参加了工伤保险,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仍由商场支付D.如电梯厂已支付工伤医疗费,薛某仍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订立。A项:《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据此,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李某的劳动合同应由乙公司继续履行,故A项正确。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D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甲公司被乙公司合并,这并非是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因此,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原用人单位甲公司的工作年限。故B、D两项正确。C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C项正确。26.鲁南水泊公司欲与某国梁山公司在阳谷市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双方初步拟定的合作框架包括以下事项,其中哪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A: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B:合资企业合同文本采用英文C: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在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D:合资企业合同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答案:A,B,C,D解析:【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设立、注册资本与出资、组织机构【详解】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选项A正确。关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因此,出资缴纳的期限由合营合同约定,在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是可以的,选项C正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5条的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故在合资企业合同中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是可以的。至于选项B,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合同必须用中文书写,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本题参考答案选择了B项,但B项表述实际上并不准确。27.共用题干甲市某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李某上诉,甲市中级法院改判无罪。李某被释放后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李某向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的,应书面通知李某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B:李某向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前,应当先向甲市检察院申请复议C:对李某申请赔偿案件,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可指定一名审判员审理和作出决定D:如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该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考点】刑事赔偿程序【详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A选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3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的适格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一审判决的县人民法院,无须经过司法复议程序,可直接进入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B选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C选项错误。关于D选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题目中已经作出假设,如果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不服的,应向其上一级法院即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所以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选AD。【考点】行政裁决;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第三人【详解】根据行政行为的有限性原则以及司法制度中的“不告不理”传统,复议机关须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作出复议决定,相对人未提出的复议请求事项(除《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的行政赔偿外),原则上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自行作出决定,故A选项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由于县政府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来乡政府的处理意见,因此复议机关县政府为本案的被告。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乙作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于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使得之前乡政府的决定不再产生效力,因此乡政府不具有第三人资格,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选BC。28.申请人申请公开下列哪一项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A:要求税务机关公开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信息B:要求区政府公开该区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信息C:要求县卫生局公开本县公共卫生费用使用情况的信息D:要求市公安局公开办理养犬证收费情况的信息答案:A解析:【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详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A选项属于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的信息,当选。29.赵某与钱某是邻居。一日为琐事争吵以致互殴,县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们进行了调解处理。赵某与钱某对医疗费赔偿等达成了调解协议。事后,二人均没有履行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因为二人没有履行调解协议,则县公安局应当对二人作出治安处罚B.如果二人履行了调解协议,则县公安局就不应对其作出处罚决定C.二人可以就调解行为申请行政复议D.二人可以就调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AB项正确。行政调解的达成不是行政机关强制力所为,而取决于民事纠纷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故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可复议或诉讼。据此,CD项错误。3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产品订货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生产直流屏1套、智能操作模拟屏〗面、模拟屏信号柜1面等,价款25万元;自订货之日起7日内预付10万元,到货后7日内付10万元,余款于调试运行后7日内付清;甲公司于5月9日前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图纸由乙公司确认签字后生产,6月9日前交货。由于甲公司至6月9日仍未能提交全部技术图纸,乙公司于6月16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为此引发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应赔偿甲公司所受损失B.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无须赔偿甲公司所受损失C.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合同法定解除权问题。本题中,甲、乙公司约定:“甲公司于5月9日前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图纸由乙公司确认签字后生产”,由于甲公司至交货日期尚未提交全部技术图纸,致使乙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方是甲公司,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甲公司无权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31.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礼品,合同并未规定包装的方式,FOB价格条件,适用2010年《术语解释通则》,后礼品运至中国。依《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该批礼品因未依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B.货物的风险在货物由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甲公司转移至乙公司C.如该批礼品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应承担责任D.乙公司应自行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____FOB。A项正确,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卖方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合同没规定,则应依同类货物通用的包装,如果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包装造成损失的,甲公司应承担责任。B项错误,依2010年《通则》,FOB术语自货物按照上述规定交付之时起,买方要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失的全部风险。因此,风险自“船上交货”时转移,而不是“越过船舷”时转移。C正确,依《公约》第42条(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巳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因此,如该批设备侵害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D正确,依《通则》,FOB术语下,卖方没有义务为买方订立运输合同。因此,乙公司得自行订立货物运输合同。32.根据现行法律,下列哪项做法正确?()A、某乡政府规定、本乡各村村委会有权制定村规民约,但须报乡政府批准B、某乡人大决议、本乡各村村民会议有权制定村规民约,但须报乡人大主席备案C、某街道办规定、本街道各小区居民公约由该小区居民会议制定,并报街道办备案D、某区政府规定、本区各小区居民公约由该小区居委会制定,并报该区政府备案答案:C解析: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据此,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是村民会议,而非村民委员会;须“报备案”,而非“报批准”;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而非“报乡镇人大或其主席备案”。故A、B项均错误。《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据此,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制定,而非居民委员会制定,故C项正确,而D项错误。33.甲是一书法爱好者。乙前往韩国首尔出差,甲口头委托乙为自己代买某种高级毛笔10支,回来后甲如数支付款。乙出国不久,甲因心脏病突发去世,乙不知甲已经去世,仍精心挑选了甲需要的高级毛笔10支,价值5000元。乙回国后,甲的儿子丙以父亲已经去世,自己不需要毛笔为由拒绝接受毛笔和支付价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为甲已经死亡,乙的代理行为无效B.乙的代理行为经过丙的追认后有效C.丙有权拒绝接受毛笔,并拒绝支付5000元价款D.丙应当接受毛笔,并支付5000元价款答案:D解析:。被代理人死亡,并不当然导致代理关系的消灭,委托代理人不知情的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担。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试点“小额速裁”,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1万元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关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节约司法成本B.促进司法民主C.提高司法效率D.推行司法公开答案:A,C解析:“小额速裁”是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司法审判实践,能动适用现有法律规定,完善简易程序的产物,是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的案件快速审理的一种机制,是在“繁简分流、速裁速决”的基础上,对民事简易程序再简化的一种探索实践。小额速裁的优势是:自愿、便民、快捷、经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最直接的就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故选项A、C应选。司法民主,主要指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体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个方面:(1)司法主体民主又体现为两个方面:①人民直接参与司法,例如陪审员制度和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制度;②司法人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2)司法程序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开制度。(3)司法目的民主的表现为司法为民,司法权是人民给的,司法工作就必须为人民服务。“小额速裁”与司法民主、司法公开不相关,故排除选项B、D。35.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A: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B: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外国人采取的遣送出境措施C: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D: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答案:C,D解析:【考点】行政复议与诉讼的衔接【详解】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时,以当事人选择为主、行政复议前置和行政终局裁决为例外,即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相对人都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申请复议。A选项。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A选项错误不选。B选项。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所以B项是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不可以向法院起诉,B选项错误不选。C选项。对于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其为复议前置,因此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复议或者起诉,C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才属于复议必经式,而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并非行政复议前置情形,因此,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复议或者诉讼,D选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选CD。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无须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甲明知获得不当得利仍将其用作本钱经商,主观上应为恶意,据此,银行多付的1万元及其1个月的利息甲都应返还。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另外的3000元利润不是应返还,而是应予以收缴。37.中国某工程公司在甲国承包了一项工程,中国某银行对甲国的发包方出具了见索即付的保函,后甲国发包方以中国公司违约为由向中国银行要求支付保函上的款项遭到拒绝,遂诉至人民法院。关于本案,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如果工程承包公司是我国政府独资的国有企业,则银行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向受益人付款B.中国银行可以主张保函受益人先向中国承包公司主张求偿,待其拒绝后再履行保函义务C.中国银行应对施工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后方可决定是否履行保函义务D.如甲国发包方提交的书面文件与保函要求相符,中国银行应承担付款责任答案: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开立人以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独立保函欺诈情形的除外。故A、B两项错误,D正确。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立人应该付款。而独立保函的审单标准是表面相符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2款:“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表面相符。”据此,C项“中国银行应对施工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后方可决定是否履行保函义务”的说法错误。38.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区环保局因某新建水电站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投入生产使用,给予其罚款10万元的处罚。水电站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复议机构应当为某区政府B:如复议期间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行政复议终止C: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D:水电站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应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答案:C解析: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因为环保局并非属于垂直领导而属于双重领导机关,水电站既可以向上级环保局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区政府提出复议申请,A选项错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7条规定,B选项应是“中止”而非“终止”,此时,作为衡量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对该案无从做出判断,只能先行中止该案的审理。故B项错误。关于D选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D项错误。39.甲、乙两厂同是保暖内衣的生产厂家,2001年秋冬季保暖内衣热销,使原料供应紧张。甲厂得知乙厂让丙运输公司运输原料,为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甲厂派人在丙运输原料的途中制造交通事故,致使丙不能将原料按时运到乙厂(双方约定乙厂交货),乙厂不能及时出货,造成了严重损失。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构成对乙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B.甲的行为构成对丙厂的侵权行为C.甲的行为构成对乙厂的侵权行为D.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应受道德谴责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问题。甲采用的方式为不正当竞争方式,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甲的行为使丙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构成对丙的侵权行为。甲的行为使乙的利益在客观上受到损害,但该损害为纯粹利益损失。虽然乙的利益损害与甲的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甲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且甲、乙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可认定为侵害了乙的债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40.构成赌博罪的有:()A.赌徒杨某,做生意发财后兴奋不已,第一次走进地下赌场,将财产10万元输光B.赌棍汤某,自恃记忆力过人,不务他业,与他人赌博所得收入甚多,多年来以此为业C.农民张某,在家里秘密开设赌场,招揽同村人聚众赌博,本人不参与,而以“抽头”营利D.黑社会性质组织“青龙会”头目简某,收取开设赌场的柳某的“保护费”,负责维持其赌场的秩序答案:B,C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答案D是错的。正确为BC41.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合伙人甲和乙承接一项审计业务后,因与客户串通作假账被处以罚款。对此罚款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B.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C.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D.由甲和乙承担有限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42.下列各项行政行为中,属于授益行政行为的有(  )。A.行政指导B.行政奖励C.行政许可D.行政征收E.行政给付答案:B,C,E解析:(1)选项A:行政指导是行政事实行为,不会导致行政权利义务的产生,不是授益行政行为。(2)选项D:行政征收是损益行政行为。4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B.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C.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D.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答案:A,B,C,D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题目四个选项均正确。4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B、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与资料C、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账户予以冻结D、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与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答案:A,B,D解析:【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措施【详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2条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二)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45.人民法院对于下列哪种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A.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返还罚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B.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返还罚款,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书面裁定先予执行C.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D.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书面裁定先予执行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裁定。《行政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和支付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46.下列关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论述,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与李某约定,王某将手中的7000元假币与李某的一部手机交换。王某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由于李某知情,因此李某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的共犯B、甲将一张他人已作废的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甲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C、乙缴纳20万元税款,又利用骗取出口退税的方式骗回30万元,乙的行为成立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D、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以侵犯著作权罪一罪论处答案:C,D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王某与李某在约定的前提下,将彼此手中的假币与手机互换,王某成立出卖假币罪,而李某成立购买假币罪。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机器不能被骗”,因此,甲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的行为成立盗窃罪。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刑法204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第14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47.法律格言说:“不知自己之权利,即不知法律。”关于这句法律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享有权利B.任何人只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就等于知道整个法律体系C.权利人所拥有的权利,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D.权利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内容,在此意义上,权利即法律,法律亦权利答案:C解析:是否知道法律,不影响该人是否享有权利,故A项说法错误。知道自己权利的人,未必知道整个法律体系,故B项说法错误。权利是法律的内容的一部分,并非“全部”,法律除了权利外,还有权力、义务、责任等,故D项“权利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内容”的表述本身是错误的。在排除了A、B、D的情形下,本题只能进C。48.在商事仲裁中,人民法院对仲裁起着监督和支持的作用,下列关于仲裁中的管辖法院,说法正确的是:()A.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法院管辖B.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裁决的,有约定的,约定的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C.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裁决的,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执行仲裁裁决,由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B,C解析:。《仲裁法》第58条,《仲裁法解释》第12条,《民事诉讼法》第201条。49.(2010年)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问题: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答案:解析:1.本题考核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特别强调了“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因此在出卖人乙公司将货物运至承运人即丙公司后即完成了交付,而交付的法律后果就是风险和所有权就此转移至甲公司。2.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在2010年4月1日出卖人乙公司已经将货物运至承运人丙公司,即完成了交付,届时货物的所有权也转至买受人甲公司手里。而甲公司在4月5日与7日分别与丁公司和戊公司签订的买卖大蒜和绿豆合同,也是基于享有所有权的前提下进行的有权处分,因而甲丁、甲戊之间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3.本题考核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甲公司与戊公司在4月7日签订买卖合同,此时,货物的风险在4月7日就已经转移至戊公司名下,因此,在4月8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戊公司自行承担。4.本题考核合同的相对性。在本题中存在多组法律关系,甲乙之间、甲丁之间、甲戊之间和丙己之间的合同都遵循合同相对性,并且彼此独立。即要求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只能向合同相对方提出,不能以自身的原因去对抗相对方而拒绝履行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所以甲公司不能以戊公司的违约为由而拒绝向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本题考核“三金”规则的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乙公司在甲公司违约时是不能同时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和追究对方违约金责任的,只能二选一。对于适用定金罚则,是对相对方不能按时履约进行的带有惩罚性质的一种惩处规则,而违约金制度是兼具补偿和惩罚双重功能的一种制度,两者在性质上较为相似,都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能。如果法律上允许同时适用,就会加重对违约方承担责任的代价,对于违约方未免惩罚过重而不公。6.本题考核无权代理与合同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授权张某去采购大蒜,未授权其采购绿豆,采购绿豆的行为是张某超过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其订立绿豆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题中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第一次货款的行为表明其已经对张某的无权代理进行了追认,故而甲乙公司订立的绿豆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合同。7.本题考核无权处分。绿豆自乙公司交付给承运人丙公司后即为交付,所有权随之转移,买受人甲公司是绿豆的所有权人,自此除甲公司以外的主体进行的对绿豆的处分行为均为无权处分。本题中丙公司将甲公司所有的绿豆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是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其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待有权处分人进行追认方可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甲公司拒绝追认该买卖合同,故而该合同无效。【提示】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两者有一定相似度,但依赖的基础却是不同的。无权处分是基于物权归属决定的,而无权代理是基于合同法律关系。具体区别如下:一方面,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无权处分则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另一方面,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不具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相对人是有过失的,不得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而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相对人则可能是善意的。在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的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权利。8.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对于丙己公司签订的买卖绿豆的合同,甲公司拒绝追认,使得其效力自始无效,但合同的无效不代表己公司不能取得所有权。因为在交易的过程中,己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且已经实际取得了货物,虽然其尚未支付货款,但不影响其取得绿豆的所有权。因此,原所有权人甲公司是无权请求己公司返还绿豆的。倘若其后己公司将货款交付给丙公司,丙公司则构成不当得利,甲公司只能追究无权处分人丙公司的责任,却不能再向己公司请求返还货物了。1.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3.由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4.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5.不能。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6.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7.无效。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8.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关于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下级法院接到最髙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执行前发现具有法定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直接将请求停止执行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最高人民法院B.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下级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报告后,应当作出下级法院停止或继续执行死刑的裁定C.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后,可以自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与有关部门一同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D.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或自行调查后,应当迅速将调查结果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答案:B解析:。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伴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所以,A项说法错误。该规定第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所以,B项说法正确。该规定第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第252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所以,C、D项说法错误,下级人民法院不能自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也不能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51.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兆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通过“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B.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C.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和特殊性D.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答案:C解析:原则也是通过“法律语句”表达出来的,比如“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是使用规范语句。故A项“一般不”说法错误。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是法律规则,而非法律原则,故B项错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的是法律规则,而非法律原则,故D项错误。5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有()。A.负责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文印工作的秘书甲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中国证监会负责审核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官员乙C.为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丙D.通过公开发行报刊知悉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律师丁答案:A,B,C解析: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A项;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如B、C项。53.以下行为不属于想象竞合犯的是:()A:甲从背后向仇人蒋某开了一枪,结果导致蒋某死亡,蒋某怀里的孩子重伤B:乙在将杨某强奸后,怕杨某控告,将杨某杀死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丙擅自向境外人员韩某出卖属于国家秘密的国家档案D:丁出于不缴纳税款的目的,对正在执行税收工作任务的税务人员沈某实施暴力致其重伤答案:B解析:【考点】想象竞合犯。详解:关于A选项。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甲是一个行为触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但只定故意杀人罪一罪。所以A选项不选。关于B选项。乙在将杨某强奸后,怕杨某控告,将杨某杀死,其实施的是两个行为,应成立数罪。所以B选项当选。关于C选项。丙是一个行为触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和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所以C选项不选。关于D选项。丁是抗税一行为触犯抗税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但只定故意伤害罪一罪。所以D选项不选。54.著作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下列关于著作权的表述错误的是:A、中国公民的作品自发表之日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B、甲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因此,甲国公民的作品自创造完成之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C、乙国公民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则自出版之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D、无国籍人A在丙国出版诗集,丙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A的诗集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答案:A解析:《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此是自创作完成之日受到保护,非发表之日,故A选项错误。《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故B选项正确。《著作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故C选项正确。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著作权法》第2条第4款规定“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故D选项正确。55.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若甲已在某土地上享有了地役权,当乙取得对该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甲的地役权自动灭失B.若某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欲将该市某块土地用于建设商业住宅,则该土地必须以招标的方式出让C.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互换、出资、赠与和抵押D.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成立时设立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36条之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得损害土地上已有的其他用益物权,故A项表述错误。又根据《物权法》第137条的规定,当拟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上有两个以上的意向用地者时,才需要使用招标、拍卖的方式转让,故B项的说法也不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43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于出资、抵押、赠与等,故C项说法错误。最后,根据《物权法》第139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方才设立,故D项说法也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56.甲国发生内战,乙国拟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飞机需要飞越丙国领空。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飞机因接其侨民,得自行飞越丙国领空B、乙国飞机未经甲国许可,不得飞人甲国领空C、乙国飞机未经允许飞越丙国领空,丙国有权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D、丙国军机有权在警告后将未经许可飞越丙国领空的乙国飞机击落答案:B,C解析:【考点】领空主权【详解】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故B、C正确,A、D错误。57.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答案:D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详解】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的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双方同等的诉讼手段,以保护他们各自的实体权益;法院依法为当事人双方提供同等的机会,以保障他们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处分原则指的是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同等原则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外国或无国籍当事人与中国当事人具有同等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不因当事人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而限制或扩大其诉讼权利,或者减少或加重其诉讼义务。法院调解自愿原则,指的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而法院调解合法原则,指的是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活动及其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A选项中,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表现,故A选项说法错误。B选项中,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故B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中,同等原则针对的是外国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相应地位,因此C选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58.白某一日在街上购物时捡到一个钱包,打开发现包内有现金8000元,遂将钱包交给路过的巡逻民警吴某。吴某见财起意,将这8000元据为己有。吴某的行为构成:A:职务侵占罪B:滥用职权罪C:贪污罪D:侵占罪答案:C解析:本案中吴某占有钱包属于依职权合法占有,其侵占财物也利用了经手财物的便利,是职务犯罪。钱包处于国家机关的管理控制之下时以公共财产论,据此,吴某将8000元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59.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00万元。在诉讼中,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一处价值90万元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一审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后发现,乙公司在向丙银行贷款100万时已将该房产和一辆小轿车抵押给丙银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一审法院不能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房产已抵押给丙银行B: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丙银行的同意C: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丙银行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D: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答案:C解析:【考点】财产保全的程序【详解】《民诉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一审法院仍然可以对乙公司的该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该保全裁定并不影响抵押权人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60.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立功情节,而起诉书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此种材料,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提起公诉的检察院B:建议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补充侦查C: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D:宣布休庭,进行庭外调查答案:B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6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由、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从法条直接可知本题无正确答案。当年原答案为B61.张三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关于本案的审理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如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B.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C.本案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和解,自诉人撤诉D.本案由于案情清楚,被告人认罪并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意见,适用了简易程序答案:A,B解析:《高法解释》第269条规定,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故A项错误;依据《高法解释》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调解。故B项错误;《高法解释》第272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故C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8、209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故D项正确。62.关于国家文化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制度包含了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B.国家鼓励自学成才,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C.是否较为系统地规定文化制度,是社会主义宪法区别于资本主义宪法的重要标志之一D.公民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答案:B,D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文化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文化制度主要包括教育事业,科技事业,文学艺术事业,广播电影电视事业,新闻出版事业,文物事业,图书馆事业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等方面。爱国统一战线属于政治制度的内容,故A项错误。B项:《宪法》第19条第3、4款规定:“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故B项正确。C项: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以来,文化制度便成为宪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但是,不同国家的宪法以及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具有很大的差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资本主义的文化制度、社会主义的文化制度和民族民主主义的文化制度。这三种文化制度一方面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上存在明显差异,另一方面在各自发展过程中也相互借鉴了有益的文化形式。故C项错误。D项:《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63.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订立了服装进口合同,信用证付款,丙银行保兑。货物由“铂丽”号承运,投保了平安险。甲公司知悉货物途中遇台风全损后,即通知开证行停止付款。依《海牙规则》、UCP600号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A.承运人应承担赔偿甲公司货损的责任B.开证行可拒付,因货已全损C.保险公司应赔偿甲公司货物的损失D.丙银行可因开证行拒付而撤销其保兑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以及信用证。A项,遭遇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根据《海牙规则》,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A项错误。B项,根据UCP600第4条所确立的信用证独立原则,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不允许银行以买方与卖方之间对有关基础合同履行的争议,作为不付款、少付款或延期付款的理由;也不允许买方以其与卖方之间的合同履行方面的争议为理由,限制银行向受益人付款。B项错误。C项,本题中,货物投保的是平安险,在平安险下,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C项正确。D项,保兑信用证,指经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在保兑信用证下,保兑行的责任相当于本身开证,无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是否承担兑付责任,保兑行都不得单方面撤销其保兑,D项错误。64.依据《检察官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王某,天津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在律师事务所做全职律师满2年,可以担任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B.李某,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在企业从事法务工作满1年,可以担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张某是重庆市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对他的任免由检察委员会决定D.刘检察官因职务过失受到警告处分,该警告处分不影响其继续担任检察官一职答案:D解析:《检察官法》第10条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王某必须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才能担任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故A项错误。李某必须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才能担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故B项错误。《检察官法》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故C项错误。《检察官法》第11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可见,警告处分不属于任职禁止条件。故D项正确。65.李某涉嫌抢夺罪,委托其作建筑工人的弟弟作为辩护人。其弟可以做下列哪项事情?()A.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B.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C.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取证D.申请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调取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律师辩护人与非律师辩护人享有权利的区别。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至第46条规定,注意前三个选项的主体均应且只能为“辩护律师”,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只能行使D选项中权利。66.下列关于通缉的表述正确的选项有:A:通缉的对象是应当拘留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B:各级公安机关有权在自己的辖区内直接发布通缉令C:各级检察机关对自行侦查的案件,有权在自己的辖区内直接发布通缉令D:下级公安机关对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A选项通缉的对象是逮捕。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李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生有一儿子甲,甲生一女儿乙,李某的次子生有一女儿丙;李某的女儿收养一儿子丁。而李某的二子一女以及长子的儿子甲均于李某死亡前死亡。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乙无继承权;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代位继承。关于本案下列何者享有继承权?()A.乙、丙、丁均有继承权B.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C.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D.乙、丙、丁均无继承权答案:A解析:考点:继承权讲解:依《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该法第U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该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故A项正确。68.关于法与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权只可以作为法律权利而存在,如果将其视为道德权利,则有可能不恰当地扩大人权的范围B.人权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它得到国家的承认C.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观点,人权的确立只能由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决定D.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是永远不会产生促成法制秩序的法律答案:D解析:考点:法与人权讲解:A项错误,人权既可以作为法律权利而存在,也可以作为道德权利存在。B项错误,人权不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也不是得到了国家的承认才成为人权,它最终受到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如果物质条件达不到,人类理性和国家承认都无法促成人权实现。C项错误,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观点,人权的确立不仅由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决定,还取决于一个社会和民族的文化、历史传统和信念。D项正确。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中国的A公司与甲国的B公司签署了一份合作勘探开发位于我国西部铁矿的合作合同。关于上述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A公司与B公司可以协议选择甲国法作为准据法B.因为涉及合作勘探开发,根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规定,应不依据冲突规范直接适用我国法律。C.A公司和B公司可以书面约定该协议的纠纷由甲国法院管辖。D.A公司和B公司可约定选择位于甲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答案:D解析:该题考察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A选项错误。但是这并不属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的5种不通过冲突规范直接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形,本质上属于单边指向我国法律的情形,因此B不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1条第2款的规定,C错误而D正确。70.李某与张某为邻居,因李某笑话张某才30岁就掉了大量头发,像个老头,张某便将李某打成重伤,经及时抢救,李某才脱离生命危险,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约3万元: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种?()查看材料A.法院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对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B.因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公诉人在控诉犯罪的同时,应当一并对张某的赔偿责任进行举证C.人民法院除了要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D.李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调解。根据《刑诉解释》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所以C项正确。选项A应当是“可以”调解,而非“应当”调解。选项B,根据规定。审理民事部分应当坚持民事诉讼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根据《刑诉解释》第16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所以D项错误。71.李某是A省C镇国光食品厂厂长,国光厂系李某个人投资、个人经营的私营企业,效益良好,其产品获得多次奖励。2005年,C镇企业管理局发布通知,免去李某国光厂厂长职务,同时任命张某为厂长及法人代表,此举遭到李某和国光厂职工的抵制。张某上任后,感觉企业发展无望,遂开始大量转移企业资金,一个明星私营企业就此衰弱。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国光食品厂属李某合法的私人财产,受1982年《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保护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私有财产权C.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是政府调节市场的合法行为D.李某抵制企业管理局通知的行为是维护其私有财产权的行为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考生运用宪法知识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2004年修宪将1982年《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本案中,国光厂系李某个人出资、个人经营的企业。属李某的私有财产,受《宪法》第13条保护,镇企业管理局免除李某厂长职务的行为构成对李某私有财产权的侵害。72.李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一辆,半年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李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李某碍于清面,一直未讨还。某晚,李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李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李某故意隐瞒真情,称:“你要赔就赔吧。”王某于是给付李某摩托车款4000元。后李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盗窃罪B.诈骗罪C.销售赃物罪D.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答案:A解析:。行为人李某形式上是将“自己”的摩托车推回,实质上是窃取了他人占有的财物,被害人王某后来的财产损失就是由这一窃取行为所直接导致和决定的。事后李某对王某隐瞒真情,王某向李某交付财物,都从属于前面的窃取行为。虽然后来李某对王某进行了欺骗,表面上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但是,如果没有先前的窃取行为,后面的欺骗就无从谈起,所以取得财物的关键手段仍然是窃取,而不是诈骗。73.下列费用的征收属于行政征收范围的有( )。A.个人所得税B.行政诉讼费C.机场建设费D.排污费E.小区物业费答案:A,C,D解析:知识点:行政征收。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法律与利益有着内在的联系。下列关于法律与利益关系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B、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C、民法的诚信原则在维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积极作用D、离开了法律,利益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答案:D解析:法律与利益的关系。利益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表现为主体的需要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措施。利益是法所调控的价值之一,在法与利益的关系中,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是法的起源之一,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而不是离开了法律,利益就无从产生和存在,D项错误。75.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是我国的最高荣誉,下列关于其授予程序说法错误是?A.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B.全国人大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C.主席根据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D.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时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共和国勋章”答案:A,B,D解析:①在我国,授予国家勋章的决定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这里说全国人大是错误的AB错误,C正确;②授予给外国人的是“友谊勋章”。76.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系机关保卫处长,采用多日不让小偷睡觉的方式,迫其承认偷盗事实。甲构成刑讯逼供罪B:乙系教师,受聘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因庭审时被告人刘某气焰嚣张,乙气愤不过,一拳致其轻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C:丙系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伤。对丙应以刑讯逼供罪论处D:丁系警察,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认犯罪事实。丁构成刑讯逼供罪答案:A,C,D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刑讯逼供罪【详解】所谓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根据《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A选项中,甲系机关保卫处长,不符合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要件,因此不构成刑讯逼供罪,A的说法是错误的。B选项中,乙并非为获取口供而实施伤害行为,不符合刑讯逼供的要件,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因此B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因此,C选项中,丙的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不构成刑讯逼供罪,C的说法是错误的。D选项中丁并未使用酷刑,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认犯罪事实,系出于害怕的心理,因此不构成刑讯逼供罪,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CD。77.下列有关宪法与宪政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宪法是宪政的前提B.近代的宪法与宪政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C.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D.近代的宪法与宪政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答案:A,B,C,D解析:.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杈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建立有限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和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故选项ABC符合要求。选项D在教材中无法直接找到依据,但在宪法的历史中讲到近代宪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而宪政是以宪法为基础的,也正确。78.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无滥用该地位的行为者,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B.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只考虑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C.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不影响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D.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为有市场支配地位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市场支配地位。A项:《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不是市场支配地位本身,故A项正确。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故D项正确。B、C项:《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由此可见,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考虑的因素众多,B项错误。同时,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也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之一,故C项错误。D项:《反垄断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79.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情节)?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的,不仅触犯诬告陷害罪,而且触犯侮辱罪B.法官明知被告人系被诬告,仍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法官不仅触犯徇私枉法罪,而且触犯诬告陷害罪C.诬告陷害罪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但诬告企业犯逃税罪的,也能追究其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D.15周岁的人不对盗窃负刑事责任,故诬告15周岁的人犯盗窃罪的,不能追究行为人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规定,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可知,“向司法机关诬告他人介绍卖淫”并非一定构成侮辱罪。选项B错误。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且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告发。本项中,法官不构成诬告陷害罪。选项C正确。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所捏造的事实可能导致对自然人进行刑事追诉的,也成立本罪。选项D错误。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诬告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仍然构成诬告陷害罪。虽然司法机关查明真相后不会对其科处刑罚,但将他们作为侦查的对象,使他们卷入刑事诉讼,构成对其人身权利的侵犯。80.人民法院对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B: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C: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D:判决生效后,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答案:A,B,C,D解析:【考点】人民法院对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可见,A、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0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可见,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6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3个月无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对侵犯国有财产的案件,被害单位已经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损失已经被核销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上缴国库。可见,D项正确。因此,本题应全选。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1.关于强制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犯罪嫌疑人张三通知保证人李四去缴纳保证金B: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王二麻子,认为通知家属有碍侦查的,可以不通知家属C:拘留之后应当立即送往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D:逮捕之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答案:C解析:【考点】强制措施。详解:在取保候审中,保证人和保证金两者只能选择其一;拘留后认为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仅有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法律明确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没有24小时的延期。82.下列有关法律语言、法律规则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义务性规则的行为模式为“应为”或“勿为”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一规则是委任性规则C.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不是适用法律语句本身的过程,而是适用法律语句之中的语义的过程D.法律条文完全可以不表述法律规则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法律语言、法律规则讲解:A项正确,义务性规则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这二者分别对应“应为”和“勿为”的行为模式。B项正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一规则将制定权限指向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主体,因此本规则是委任性规则。C项正确,法律语句是法律语义的载体,法官只能根据语义作出法律决定。D项正确,比如规定“本法自X年X月X日起生效”的法律条文完全没有表述法律规则。83.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问题: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答案:解析:1.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1)甲与乙预谋绑架,并利用丙的不知情行为,尽管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乙借此实施索要钱某财物的行为,是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第三人的财物,符合绑架罪犯罪构成,构成共同绑架罪。(2)甲、乙所犯绑架罪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是:虽然侵犯了赵某小孩的人身权利,但是没有造成钱某的担忧,没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钱某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当然也不可能勒索到钱某的财物,所以是绑架罪未遂。2.在甲与乙商定放弃犯罪时,乙假意答应甲放弃犯罪,实际上借助于原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绑架了其小孩,继续实施勒索赵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理由是:因为人质已经不复存在,其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因为乙向赵某发出的是虚假的能够引起赵某恐慌、担忧的信息,同时具有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因而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未遂),数罪并罚。3.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数罪并罚。(1)①丙哄骗小孩离开父母,并实力控制,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为,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②因为丙没有参加甲、乙绑架预谋,对于甲、乙实施绑架犯罪不知情,所以不能与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而是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丙犯非法拘禁罪,是甲、乙共同实施绑架罪的一部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甲、乙对于丙的非法拘禁行为负责。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甲、乙既构成绑架罪又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丙则因为没有绑架犯罪故意,仅有非法拘禁罪故意,所以只成立非法拘禁罪。(2)答案一:丙为控制小孩采取捆绑行为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①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丙主观上对此有明知并持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杀人,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②甲、乙对于人质的死亡没有故意、过失,没有罪责。具体来说,丙的杀人故意行为超出了非法拘禁之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应当由丙单独负责,甲乙没有罪过、罪责。答案二: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但是丙不希望也不容忍小孩死亡,主观上是疏忽大意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事前分工,看护小孩属于丙的责任,小孩的安全由丙负责,甲乙二人均不在现场,没有可能保证防止、避免小孩死亡,所以,甲、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84.关于国务院的职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制定一般性法律和行政法规B.国务院依法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C.国务院依法管理对外事务,批准参加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D.国务院依法决定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查国务院的职权。《宪法》第89条规定。85.某化肥厂以其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费用高”为由,予以停运拆除。在下列哪一情况下,该厂构成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A、未在事前获得权威性技术论证B、未采用替代性的污水处理措施C、未征得当地环保局的同意D、未征得附近村民的同意答案:C解析:【考点】“三同时”制度【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污水处理设施属于防治污染的设施,拆除必须征得当地环保局的同意。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86.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申请再审人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新的证据”的有:()A.某继承案件中,法院已按法定继承结案并生效后,当事人之一提交了一份新发现的1年前被继承人立的遗嘱,经审查,此遗嘱真实有效,只是放置在隐蔽处,未及时发现B.某高空坠物砸伤行人一案,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找到的目击证人在判决生效1年后被找到C.某食品致人中毒一案,原作出鉴定意见者重新鉴定,推翻原意见的证据D.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再审中新的证据的认定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新的证据”:(1)原审庭审结束前巳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新的证据”,应当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1-44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1)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者《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1条、第44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经客观存在;(2)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本题A、B、C、D项全部符合上述条件。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A厂生产的一批酱油由于香精投放过多,对人体有损害。报纸披露此消息后.购买过该批酱油的消费者纷纷起诉A厂,要求赔偿损失。甲和乙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一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A.甲乙因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可以指定另一名当事人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B.甲因病不能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无需征得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C.甲和乙可以自行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但事后应当及时告知其他当事人D.甲和乙经超过半数原告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和A厂签订和解协议答案:B解析:从“纷纷起诉A厂”可以看出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A选项中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是推选,推选不出的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指定,所以当事人已经推选出来了代表人,法院不能进行指定,A选项错误;根据2015年《民诉解释》第78条规定,诉讼代表人有权委托1~2人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可以判断B选项正确.同时可以根据代表人的权限进行判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诉讼行为,不涉及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这些实体权利,无需征得被代表当事人同意,也能得出B选项正确的结论:C选项.变更诉讼请求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应当征得被代表当事人同意,而不是事后告知;D选项中达成和解协议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需要经过被代表当事人同意,注意此处是全体同意,而不是多数同意,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88.因为食用某品牌奶粉后婴儿出现不适症状,甚至有婴儿死亡。婴儿父母提起民事诉讼,因人数太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对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A:因为原告人数一时无法确定,可以由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原告与法院商定代表人B:本案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启动公益诉讼程序C: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D:本案也可以由任何一个受害婴儿父母提出公益诉讼答案:C,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61条,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由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当事人推举或由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当事人与法院商定,当事人与法院商定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在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中指定,选项A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B正确。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具有法定性、特殊性与广泛性:法定性是指公益诉讼的原告必须以获得法定授权的机关团体为前提,个人不能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特殊性和广泛性,是指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限于遭受违法行为侵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而在传统民事诉讼领域,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故CD选项错误。89.★甲乙两国订立的一项条约,条约中有涉及丙国的内容,丙国是第三国,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该条约如果为丙国创设权利,丙国必须书面明示接受B.该条约如果有涉及丙国的义务规定,则丙国有义务遵守这些规定C.该条约如果有涉及丙国的义务规定,除非经丙国明示同意,其对丙国没有拘束力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该条约如果为丙国创设权利,则这项权利无论内容如何,都可以在任何时候予以撤销答案:C解析:。A错,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囯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B错,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C对。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D错。90.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一个是错误的?A、银行对单据中货物的描述和价值不负责任B、银行只依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对买卖双方的诚信或履约情况不负责任C、银行应对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做实质上的审查D、银行对于任何消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的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不负责任答案:C解析:银行只对单据表面真实性做形式上的审查,对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审查。所以涉及买卖双方的诚信或履约情况,货物的描述和价值等,银行是不负责任的,所以C项错误。91.法院领导在本院初任法官任职仪式上,就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的“文明司法”和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理性文明执法”提出要求。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文明执法”范围?()(2012年)A.提高素质和修养,遵守执法程序,注重执法艺术B.仪容整洁、举止得当、言行文明C.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的行为D.严守办案时限,禁止拖延办案答案:A,B,C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4条规定,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据此可知,A、B、C选项正确。D选项属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1条规定的保证司法公正的内容,不选。92.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根据民法原理,设在试用买卖期间,甲又将该四匹马卖给戊,作价5000元,甲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试用买卖的情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B.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生效C.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答案:A,C解析:正如上述分析,在试用买卖期间,出卖人仍为出卖物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处分该试用买卖物,因此,其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能够成立,但该合同又以试用买者到期不购买为生效条件,因为,试用期届满后,试用买者是否购买是不确定的,故为条件,不为期限。如果试用期间届满,试用买者购买,原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生效效力。反之,试用买者不购买,原出卖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则生效力。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93.刘某因与丈夫黄某不合,离家不归。一天,其女(12周岁)来到刘某住处,刘某指使其女用家中的毒药毒杀黄某。其女回家后,即将鼠药拌入黄某的饭中,黄某食用后中毒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刘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女儿杀人,应当从重处罚B.刘某教唆其女儿杀人,属于共同犯罪C.对于刘某,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其女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D.对于刘某,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其女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答案:D解析:关于AB选项。教唆犯的教唆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是指教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或是巳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8种承担刑事责任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教唆不满14周岁或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8种犯罪行为之外的犯罪的,是间接正犯,应该按照间接正犯处理,不构成教唆犯。刘某指使其12岁的女儿毒死黄某,刘某不是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不适用关于教唆犯从重处罚的规定。因此,AB选项的说法错误。关于C选项。根据《刑法》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刘某指使其12岁的女儿毒死黄某,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而非传授犯罪方法罪。因此,C选项的说法错误。关于D选项。刘某指使其12岁的女儿毒死黄某,刘某是间接正犯,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其女才12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D选项的说法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94.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是一个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核心的统一的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由一系列规则组成,下列有关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本身主要是机构性的规定以及与组织机构有关的问题B、多边贸易协议构成了一揽子的权利义务,对所有的成员整体适用C、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以及政府采购协议均属于诸边贸易协议D、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与任何多边贸易协议条款发生冲突时,以多边贸易协议的规定为准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正式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法律制度,协定本身主要是机构性的规定以及与组织机构有关的问题,其结构是开发性的协定,附有一系列的协议、规则、减让表等,A项表述正确。多边贸易协议构成了一揽子的权利义务,对所有的成员整体适用,均具有约束力,B项表述正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以及政府采购协议均属于诸边贸易协议,C项是正确的。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与任何多边贸易协议条款发生冲突时,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定为准,因此,D项表述错误,当选。95.对下列哪些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迳行作出判决?A.被告在一审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B.二审法院对原告上诉请求审査后认为原告的请求明显不成立C.被告在上诉时提交了其刚刚找到的合同原件D.在一审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答案:A,B,D解析:。《民诉意见》第188条。96.《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一规定体现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是( )。A.教示制度B.说明理由制度C.行政案卷制度D.告知制度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诉讼法基本制度。《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97.甲采用武力威胁的方法,胁迫乙同其一道盗窃丙。乙万般无奈之下只能在甲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帮其望风。甲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丙觉察,甲见事情败露,随手捡起一块大石头向丙头部砸去,致丙当场死亡。案发后,县公安局经县检察院批准,将甲、乙二人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将甲、乙二人移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期间,甲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经审查,县检察院认为甲可能判处2年有期徒刑,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县检察院最长可在多少日之内做出起诉决定?()查看材料A.14日B.15日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1个月D.1个半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适用速裁程序案件审查起诉期限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因此答案应当选B。98.★★甲国公民阿德到乙国办理商务,购买了联程客票搭乘甲国的国际航班,经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转机到乙国。甲国与我国没有专门协定。根据我国有关出入境法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阿德必须提前办理中国过境签证B.如阿德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的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且不出机场,可免办中国入境签证C.如阿德不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无论其停留时间长短都可免办中国人境签证D.如阿德在北京转机临时离开机场,需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答案:B,D解析:。依《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巳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BD正确。99.共用题干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请回答第86~91题。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公司B:丙公司C:丁公司D:王某答案:D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尽管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均属于无权处分,但买卖合同对乙公司与丙公司,乙公司与丁公司均有效。【考点】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之关系【详解】《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顺位未做明确约定时,债权人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亦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所以,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考点】债的担保【详解】《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未经保证人丙公司的书面同意,所以,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法解释》第72条第2款规定,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题中,丁公司仅口头同意债务转让,未达成书面同意,因此对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题正确答案为AB。【考点】所有权【详解】《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在本案中,甲公司已经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机器交付给王某,所以,在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挖掘机归王某所有。【考点】继承【详解】王某的死亡,并不影响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挖掘机已经交付,王某尚欠价款,作为王某的继承人大王和小王继承了挖掘机所有权的同时,亦继承了该债务,两者应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考点】共有物的处分【详解】《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其仅限定,处分不动产必须办理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而机器设备为动产,所以,在王某死后,挖掘机所有权归大王与小王共同共有,即有处分权。A选项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该规定,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大王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所以,B、C选项正确。遗嘱的执行人并不能侵害继承人的利益,所以,D选项错误。100.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只要是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就应当宣告缓刑B: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D: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使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适用缓刑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刑法》第73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可见,以上三类主体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之下,才能适用缓刑,因此A选项错误。同时,该条还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孔某诉聂某归还房款案2011年7月20日,家住本市东城区的孔某与西城区的聂某订立合同,将孔某位于西城区的一栋刚装修好的房子低价转让给聂某,聂某于一周内付款。10天后孔某见聂某仍不付款,于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后来法院查明7月23日聂某已不知去向,故驳回了孔某的申请。后因孔某出外做生意,所以暂时将此事搁置。2013年8月孔某回乡,见聂某仍未回来,于是以该住房由聂某夫妇共同使用为由,以聂某之妻刘某为被告起诉要求偿还所欠房款。与此同时.刘某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其与聂某离婚,法院将两案分别受理。审理的过程中,聂某的父母来到法院声称聂某有间歇性精神病,签订合同时正处于发病状态,所以无法对自己的买卖行为负责任,而且刘某在婚前并不知道聂某患有该病。同时聂某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聂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审理的过程中刘某辩解说,两年来该房子的墙壁已不同程度地发生涂料脱落现象,目前已面目全非。经查明,刘某所称属实。孔某反驳说该房子当时为东方装修公司负责装修,所以应当由装修公司承担一部分责任,故请求法院将东方装修公司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接受了孔某的申请,在案件继续审理的过程中,东方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1.孔某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假设聂某并未离开住处但对法院的支付令拒不接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果聂某针对该支付令提出异议,法院如何处理?3.孔某是否可以刘某为被告提出偿还欠款的诉讼?为什么?4.孔某能否向法院申请宣告聂某失踪?刘某直接向法院提出的离婚之诉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对于聂某父母提出的申请,法院从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6.如果聂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并与刘某协商同意调解,则法院可以哪些方式结案?7.东方公司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答案:解析:1.孔某无权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通知不予受理。2.如果聂某不接收支付令,可以使用留置送达。如果债务人是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针对债务本身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秩序,支付令失效,除孔某不同意提起诉讼外,直接转入诉讼程序,如果债务人提出的是口头异议,则不产生任何效力,法院应当继续督促程序。3.可以,因为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刘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孔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聂某失踪。法院应当受理刘某提出的离婚之诉。5.法院应当中止正在审理中的孔某诉刘某偿还欠款之诉和刘某诉聂某离婚之诉,将聂某的父母提出的申请按特别程序立案审理。6.法院的结案方式共有三种:根据双方离婚与否的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结案;以调解书结案,调解离婚或者不准离婚;调解和好但不制作调解书而结案。7.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东方公司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督促程序是一种迅速简便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序,近年司考中经常涉及,其中的重点和难点是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支付令的申请和异议。考生要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之诉,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参加调解,并作出离婚与否的调解表示,这一点与普通的离婚之诉不同。另外,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调解之后还可以请求法院发给判决书,这一点很特殊。在调解程序中,只有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用判决书结案,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二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甲向乙借款,丙为甲担保并与乙约定将丙的一辆汽车抵押于乙,丙仅将车辆登记证交给乙,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后丙开车出现交通事故,该车被损坏而送至丁处修理,因无力支付修理费而被丁扣留。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车辆抵押登记B.无论能否办理抵押登记,丁有权优先行使留置权C.假设已办理抵押登记,依据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乙有权优先行使抵押权D.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物权变动、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冲突问题。依据《物权法》第15条以及《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丙、乙约定以丙的车辆进行抵押,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发生法律效力,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只是乙的抵押权未设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对此,乙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此选项A正确。依据《物权法》第239条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故B项正确,C项错误。从上述分析可知,乙的抵押权未设立,乙无权要求丙承担物权法上的担保责任。但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抵押合同的担保义务。双方约定以车辆做物的担保,而非以丙的信用做人的担保,故选项D正确。3.孟某经营一家旅馆,除正常经营外,还与多个卖淫组织有联系,为卖淫女的卖淫行为提供住所。至案发时,孟某经营的旅馆接纳卖淫嫖娼行为共计千余人次。在公安机关的专项整治社会管理秩序的活动时,孟某为卖淫嫖娟者通风报信,致使部分人逃脱处罚。孟某与一个卖淫组织的主犯较为熟悉,在公安机关通缉该名主犯时,孟某将其藏匿在亲戚的租住房内,且为其提供逃往东南亚的资金,致使该卖淫组织很长时间内没有被完全消灭。关于孟某将卖淫组织的主犯藏匿在租住屋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构成窝藏罪B.构成包庇罪C.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D.构成妨害作证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窝藏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A为正确选项。4.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A.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B.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C.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国事活动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选项A所称“地方各级”包括乡级(乡、民族乡和镇)、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地级(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该条规定有“县级以上”的限制,不包括乡级。另根据《代表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而乡级人大代表被逮捕、受刑事审判的,不需要经许可,仅需要报告即可,故选项A说法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第2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据此,选项B表述正确。《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据此,国务院审计机关须接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须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故选项C“审计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的表述有误,而应表述为“审计机关……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的干涉”(此处的“其他行政机关”,是指除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据此,国家主席代表中国进行国事活动,不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故选项D“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表述错误。5.关于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措施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年)A.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三类,实行分类管理B.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C.拓宽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来源渠道,建立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正常增补机制D.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改革,设立省市两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答案:B,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均为审判辅助人员。故A项错误。根据上述意见,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故D项错误。6.★★甲国船东的方便旗船乙国籍“W号”在丙国港口停泊期间,非丙国籍两船员在船舱内斗殴。依国际法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A.丙国对“W号”发生的斗殴没有管辖权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丙国通常根据“W号”受伤船员家属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C.如斗殴只涉及两船员个人财产问题,丙国通常不行使管辖权D.丙国通常依甲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答案:C解析:。A错,根据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于位于其内水港口的外藉船舶有管辖权,依国际法享有裕免权的军舰和政府公务船等除外。在现代海洋法实践中,港口国一般在不介入船舶内部事件的基础上采取沿岸国与船旗国管辖相结合的方法。在刑亊管辖方面,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者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在民事案件方面,对完全属于船舶内部管理、工资、劳动条件、个人财产权利等事项,各国通常不行使管辖权,C正确。B错,不是依受伤船员家属的请求。D错,不是依甲国,即船东国领事的请求,而是依船旗国,本题应是乙国领事的请求。7.下列哪一行为不成立使用假币罪(不考虑数额)?()(2015年)A.用假币缴纳罚款B.用假币兑换外币C.在朋友结婚时,将假币塞进红包送给朋友D.与网友见面时,显示假币以证明经济实力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使用假币罪。使用假币罪,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纳入流通或者兑换领域,以此侵犯货币的公信力,既包括纳入合法的流通、兑换领域,如买卖货物、交罚款、交学费等,也可以是纳入非法的流通、兑换领域。所以ABC的说法都属于将假币纳入流通、兑换领域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但是D选项中,将假币作为证明经济实力的手段,并未将其纳入流通或兑换领域,只成立持有假币罪。8.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根据下列条件,回答下列问题。如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B.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C.对王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D.如王某减刑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改为十五年答案:A,B,C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B选项正确。《刑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C选项正确。《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选ABC。9.某建设项目在市中心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并修建了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拆除。对此,下列哪一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拆除??()(2013年)A.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B.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C.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D.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城乡规划法》第44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6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据此,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拆除的情形,应当由市、县政府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C项正确,A、B、D项错误。10.在某县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李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县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李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李某的申诉,李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如李某在选举日前3日起诉,法院应及时受理并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B.法院应该驳回李某的起诉,因李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需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4月10日为选举日,人民法院在4月11日作出判决答案:A,B,C,D解析:考查选民资格案件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故C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故D选项错误。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有特殊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B: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C: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成为累犯的犯罪主体D: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答案:A解析:【考点】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详解:未成年人犯罪,正确的表述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12.下列哪几项属于一国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条件?()A.对于本国国民在所在国受到的侵害,所在地国家负有国家责任B.有关受害人在受害行为发生时到外交保护结束时连续地拥有保护国的国籍C.外交保护必须由受害人首先提出请求D.外交保护的行使必须以用尽当地救济为前提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____国际法上的个人____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利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外交保护的条件主要有:“国籍持续联系原则”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ABD正确。13.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B.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是指禁止除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以外的一切武力的使用C.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基本原则A项,国际法基本原则,指被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故A项正确。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但该原则并非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两种情形下的武力使用是允许的:(1)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2)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即安理会授权动武),故B项错误。C项,民族自决原则,指被殖民统治和压迫的民族具有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故C项正确。D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争端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任何使争端或情势恶化的措施或行动,D项正确。14.中国豫达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来科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豫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法,因豫达公司为设备供应方B、甲国法,因来科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C、乙国法,因乙国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答案:C解析:【考点】准据法的适用【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故选项C正确。15.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谓“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描述的是下列哪部法典?A、《唐律疏议》B、《唐六典》C、《宋刑统》D、《大明律》答案:B解析: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或仇嫌关系故意出入人罪,《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16.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安机关在侦查某盗窃案的过程中,依法扣押了犯罪嫌疑人的手提电脑,冻结了犯罪嫌疑人在银行的存款,并扣押了犯罪嫌疑人为联系销赃而寄出的一封信。后来查明手提电脑不是赃物,银行的存款是从被害人处盗窃的赃款。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突发疾病死亡,于是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终结侦查。下列做法违反法定程序的有:()A.侦查人员通知邮局后,打开邮箱,将信扣押B.侦查人员将存款取出,交还给被害人,补偿损失C.侦查人员将手提电脑一并赔偿给受害人,补偿剩余损失D.侦查人员撤销案件,终结侦查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故A项中侦查人员自行取出信件的做法错误。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9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在侦査、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故B项做法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故C项做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其中“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栺查明案件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故D项做法正确。17.下列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B.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C.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对于不核准死刑的,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答案:D解析:考点:死刑复核程序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死刑复核程序应由3名审判员组成合法庭。陪审员不能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B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8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故D正确。18.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工伤保险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工伤职工拒绝接受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C.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D.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答案:A,B,C,D解析:教材P356。19.甲从书画市场上购得乙的摄影作品《鸟巢》,与其他摄影作品一起用于营利性展览。丙偷偷将《鸟巢》翻拍后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在某杂志上,丁经丙同意将刊登在该杂志上的《鸟巢》又制作成挂历销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无权将《鸟巢》进行营利性展览B:丙的行为构成剽窃C: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发表权D:丁应停止销售,但因无过错免予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解析:依《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摄影作品《鸟巢》的原件所有权已经转移到甲手中,因此,《鸟巢》著作权仍属于乙,但展览权原件所有人甲享有,A项说甲无权行使展览权是错误的。丙偷偷将《鸟巢》翻拍后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在某杂志上,没有经过原著作权人的同意,无疑构成了剽窃,故选项B是正确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乙在书画市场上出售该摄影作品,应属于将作品属于公之于众,发表权已经行使,而且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所以丙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乙的发表权。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丁的行为符合上述《著作权法》第47条第1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情形,已经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是错误的。20.甲木材厂从乙建材公司购入门窗一批,赊欠货款50,000元,后乙建材公司从甲木材厂购人价值30000元的木料,没有付款。甲木材厂将和乙建材公司之间的交易文件交由丙保管,后丙的住处发生大火,合同等文件都被烧毁。乙建材公司以甲木材厂拖欠借款不还为由诉至法院,下列说法不恰当的是:()a.若甲对乙提出要求偿还欠款的反诉,又向丙提出追究保管责任之诉,法院可以依职权合并审理b.若甲起诉丙,丙提出要求偿还保管费用的反诉,法院可以依职权将丙的反诉和乙诉甲之诉合并处理c.若甲对乙提出要求偿还欠款的反诉,又向丙提出追究保管责任之诉,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合并审理d.若甲起诉丙,丙提出反诉,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丙的反诉和乙诉甲之诉合并处理答案:A,B,C,D解析:。乙和丙之间并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共同被告,法院不能依职权强制合并两诉,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因此A项错误。同理B项错误。甲对乙的反诉是基于买卖合同,而对丙的诉讼属于保管合同纠纷,诉讼标的不同,且两案在调查取证方面毫无共同之处,应分别审理,C、D项错误。A、C项还有错误在于甲对乙的债权请求实际上是一种诉讼上的抵销,是被告提出的防御方法,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在各自债权成立的前提下判令抵销,并不能当作反诉处理。21.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勒索。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保险诈骗罪未遂B:保险诈骗罪既遂C:保险诈骗罪预备D:合同诈骗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警方控制下的“交付”是否属于既遂。甲的诈骗已经被识破,公安机关是为了获得证据才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的,即甲获得理赔款不是保险公司被欺骗的结果,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只能构成保险诈骗罪未遂。22.某市化肥厂向附近一条河排放工业污水,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向环保行政部门缴纳排污费。2012年3月某日,由于该厂技术人员何水超错误操作,致使一次排出的污水中有害化学物质含量超标,造成重大损失。以下是对随后发生的各种事件的责任判断,说法正确的是、()A.该厂超标污染的河水流入杏花村村民李成德承包的农田,造成秧苗损失800元,李成德欲起诉,应将化肥厂与何水超列为共同被告B.该厂超标排污致附近杏花村农作物大面积死亡及畜禽大量伤亡,由此仅发生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发生刑事责任C.附近临汾村村民林叶旺因自己看管不严,其养的羊越过围栏至河边饮此水而亡,化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D.数日后,该河段水质漸趋恢复正常,附近杏花村村民赵三立的一匹马因饮此河水后患病,致丧失耕作能力,该厂须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考点:环境污染责任讲解:《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I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何水超是化肥厂的工作人员,错误操作也是履行工作任务,因此,应由化肥厂承担责任,李成德应将化肥厂列为被告,故A选项说法错误。《环境保护法》第6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题中,化肥厂违法排放有害化学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造成严重后果,不排除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故B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确立了环境污染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在无过错责任中,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过失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并不能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只有故意才能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本题中,临汾村村民只是看管不严而不是故意,所以不属于免责情形,化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项说法错误。D项,环境污染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不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也不要求加害行为具有违法性。即使化肥厂排污标准达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于排污造成他人损害的,仍然要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化肥厂不能证明自己排放的污水与赵三立的马匹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U项说法正确。23.在下列哪些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A.甲公司擅自销毁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B.乙公司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C.丙公司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凭证不全,难以查账D.丁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才申报答案:A,B,C解析:考查核定纳税额的情形。法律依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由上述法条可知ABC选项正确。D选项中,因为丁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最终申报了,就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只有逾期仍不申报的才属于税务机关有权直接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24.大通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王鹏家住H省,2005年毕业后在L省F市大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4000元。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A、B、C、D等级的比例分别为15%、80%、5%、5%;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D。王鹏原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王鹏的考核结果均为D。大通公司认为,王鹏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2011年7月27日,王鹏提起劳动仲裁。同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大通支付王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596.28元。大通公司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于同年11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若法院受理后,王鹏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2.若甲律师为大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仅写明“全权代理”,那么甲律师在庭审中做出的事实承认效力如何?3.若在案件审理期间,王鹏发现大通公司业务经理宴请该案主审法官,王鹏应当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若在庭审中王鹏当场申请调取新证据,法院是否应当中止审理?为什么?5.若法院判决驳回大通公司诉讼请求后,其仍拒不履行裁决义务,王鹏可以提出哪些请求?6.若大通公司与王鹏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那么可能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答案:解析:1.法院应当按照相关程序继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2.甲律师做出的承认的效力分为四种情形:(1)若大通公司诉讼代表人在场,并且对甲律师做出的承认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大通公司的自认。(2)若大通公司诉讼代表人在场,并且对甲律师做出的承认做否认表示的,该承认无效。(3)若大通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不在场,并且甲律师做出的承认并不直接导致承认王鹏的诉讼请求的,视为大通公司的自认。(4)若大通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不在场,并且甲律师做出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王鹏的诉讼请求的,该承认无效。3.王鹏可以申请主审法官回避。法院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在作出决定之前,主审法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4.法院不应当中止审理,而应当决定延期审理。因为需要调取新证据属于延期审理的法定理由。5.王鹏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可要求大通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6.法律效果有两种:第一,如果大通公司已全部履行和解协议义务的,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第二,如果大通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或王鹏是受欺诈、胁迫签订该协议的,根据王鹏的申请,法院应当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如果大通公司已经部分履行的,应予以扣除。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案诉讼代理人自认制度属于难点,需先分两种情形——当事人是否在场,然后再根据诉讼代理人的类型进行分析。建议按照一定逻辑关系解答此类题型,以免遗漏相关采分点。同时本题考查执行制度的方式相当灵活,但万变不离其宗,解题时应抓住题眼,而后精准破题。对答辩、回避和延期审理则是通常的考查方式,仅需准确记忆相关法条即可。从2013年、2014年的民事诉讼法案例题来看,虽仍考查民事诉讼法的重点和难点,但其设问方式极其巧妙,这需考生在日常复习中加强锻炼,并对相关知识点深入理解,构建知识体系。25.下列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告知其应当对其他共同侵害人一并起诉,否则,不予受理B.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不论以何种理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均不予受理C.附带民事部分不论是与刑事部分一并审判,还是另行审判,上诉期限都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D.如果刑事部分作出撤销案件、撤回起诉、不起诉或终止审理的处理,附带民事诉讼不能继续审理答案:C解析:按照《高法解释》第144条的规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一并起诉,但同案犯在逃的除外。可见,A表述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148条的规定,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除非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所以,B表述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160条的规定,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此,D表述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301条的规定,附带民事部分不论是与刑事部分一并审判,还是另行审判,上诉期都按刑诉期限确定。所以,C正确。26.2013年2月7日,某县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刘某,其家的部分耕地用于某村组公路暨银铜矿扩能提质增效项目前期工作进场公路建设。3月16日,该公路开挖至刘某家耕地时,刘某以其未获补偿款为由,到现场自行走到施工机械前边坡林地躺下以阻止施工,施工方立即停止施工。3月18日,该县国土资源局书面通知刘某,责令其交出耕地。3月19曰,该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再次到刘某耕地施工。刘某再次到现场自行走到施工机械前边坡林地躺下以阻止施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该县公安局有权以妨碍公务为由派警察将刘某行政拘留B.该县国土资源局有权以拒不交出土地妨碍国家建设为由对刘某罚款C.该县国土资源局于3月20日可申请该县法院强制执行D.刘某对责令其交出耕地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C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所谓妨碍公务的行为,是指下列情形:(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刘某阻止施工行为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故A项说法错误。特别注意:本题中的施工行为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某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并无强制执行权。刘某不履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某县国土资源局只能申请法院执行,不能进行罚款,故B项说法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必须等待相对人的申请复议和起诉期限届满。本题中,3月20日,刘某对征收其耕地及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的起诉期限显然未届满,故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显然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应选A、B、C项。27.下列哪一行为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A:遗嘱B:放弃撤销权C:先占D:放弃先诉抗辩权答案:A解析:先占是事实行为,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但是无需表示,B、D两项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只有A项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28.任某在路边等人,被路过的郑某等人故意撞了一下,任某瞪了他们一眼没有言语。郑某寻衅问:“看什么?”说着打了任某一拳,同时郑某的同伙也一拥而上对任某拳打脚踢。任某双手抱住脑袋直往后退,郑某等人紧追不舍,任某忍无可忍,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在郑某打他时朝郑某一捅,扎中郑某颈部动脉,郑某因大出血休克死亡,任某自知闯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试问,有关此案的下列观点中哪个正确?A:任某的行为应当以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B:任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C:任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有自首情节D:任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有自首情节答案:A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本案中,郑某及其同伴挑衅任某并有伤害他的故意,任某因而自卫属于“防卫”行为,但他以致命的器械防卫非致命的伤害,明显过当。同时,虽然,郑某死亡,但任某没有杀人的故意,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29.驰名世界的宝马(BMW)汽车公司在荷兰的子公司通过一个完善的经营网络销售宝马汽车,只有符合条件的经销商才能加入该网络并使用宝马(BMW)商标。D先生并未加入该网络,专门经销二手宝马汽车,并提供维修服务,在广告中称自己“提供BMW维修”。甲公司未经宝马公司授权,擅自销售宝马汽车。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未得到授权,为其提供了运输服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D先生未经授权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B.D先生未经授权打出“提供BMW维修”的广告,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C.甲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D.乙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答案:C解析:根据商标“权利用尽”的理论,宝马汽车经合法投放市场后,他人在购买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即可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所以D先生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不认定侵权行为,A项错误。B项属于对于“BMW”的非商标性使用,只是为了表明自己产品的功能或特点,并没有与宝马公司使用“宝马BMW”商标的产品相混淆,所以没有侵权,错误。《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甲公司属于本条中第(三)项,认定侵权,C项正确。乙公司没有“故意”的过错,不认定侵权行为,D项错误。30.乙、丙与甲债务纠纷案2010年5月17日,A百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茶叶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1吨今年新产的西湖龙井茶,茶叶每千克600元,总共60万元。B公司在1个月内将茶叶送至指定地点,货到后3日内由A公司检验,货物合格即付款。由于货款数额较大,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一个保证人。5月18日,甲向B公司传真了一份保函,表示当A公司不支付货款时,由甲支付。2010年6月16日,B公司依约送来1吨西湖龙井。经检验,A公司发现,有200千克的茶叶不是新茶,而是去年的陈茶,遂将这200千克陈茶退回,并拒绝支付货款。随后,A公司将这一情况通知了甲。2010年6月20日,A公司仍未付款。B公司致电甲,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甲遂向B公司支付了60万元。甲的好友戊是一家服装店的老板,于2010年元旦向甲借了10万元。借款到期后,戊不还钱,甲每个月都打电话催款,但戊表示没钱。2009年2月14日,甲向乙借了100万元用于购置婚房,约定1年后还款。但甲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不予还款。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0年6月2日,甲去外地出差。9日,天降暴雨。住在甲楼上的丙看到甲家院子上的瓦片因年久失修而破损了不少,担心雨水渗下损坏甲置于院中的红木桌椅。于是丙马上购置了一批上好瓦片,并找工人修缮了甲的院顶,共花去1万元。12日,甲回家后,丙要求甲偿还修院顶的1万元,并支付报酬2000元。甲拒绝。乙、丙分别于2010年9月8日和9月9日向法院提起对A公司的代位诉讼,法院合并审理。在诉讼中,A公司辩称甲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支付200千克陈茶的货款,对于这12万元,甲无权追偿。2010年9月30日,乙又向法院提起对戊的代位诉讼。戊认为,甲每个月都打电话来催款,乙无权提起代位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甲的电话录音。2010年10月2日,乙得知甲将其珍贵的邮票赠与了8岁的侄子丁。随后,乙的单位派乙出国深造,2011年11月7日回国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乙为此去咨询他的高中同学陈律师,陈律师告诉乙,丁才8岁,不具备从事法律行为的能力,甲丁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应该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问题】1.法院合并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甲丙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存在,数额为多少?为什么?3.A公司的抗辩有无道理?为什么?4.对于乙、戊之间的代位诉讼,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5.乙对甲的赠与行为是否享有撤销权?为什么?6.陈律师的话对吗?为什么?答案:解析:1.正确。因为乙丙两个债权人起诉的是同一个次债务人A公司,法院可以合并审理。2.存在,数额为1万元。丙替甲修缮院顶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请求甲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1万元,但无权请求报酬。3.有道理。因为甲明知B公司交付的茶叶中有200千克不合格,却仍向B公司清偿,对于这12万元,无权向A公司追偿。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入主张,所以A公司可以就此提出抗辩。4.法院应判决由戊向乙履行10万元的清偿义务。因为甲以电话催款的行为不属于积极行使债权,乙的代位权成立。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不享有。因为其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过,撤权消灭。6.不对。因为无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的行为是有效的。31.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答案:B解析:【考点】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的基本规则【详解】物权主体对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中州公司在其依法取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属于因事实行为原始取得所有权情形。这种情形下,登记并不是物权发生变动的生效要件。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B。32.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法庭审理活动先后顺序的排列,下列哪一选项的组合是正确的?()①宣读勘验笔录;②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③讯问被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⑥被告人最后陈述。A.②③⑤④①⑥B.③④⑤①②⑥C.②④⑤①⑥③D.③④①⑤②⑥答案:B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的问题。法庭审理活动具体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另外,根据《刑诉解释》第228条的规定,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根据《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根据上述规定,①宣读勘验笔录;③讯问被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都属于法庭调查阶段的活动,顺序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勘验笔录。而②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属于法庭辩论阶段的活动,应在法庭调查之后;⑥被告人最后陈述在法庭辩论之后。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这里公诉词和起诉书不是一回事,请注意区分。33.王某是某电网公司员工,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受伤,为赔偿问题与电网公司发生争议。王某可以采用哪些方式处理争议?A.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B.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C.可以不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D.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审理时.可以申请先行调解答案:A,B,D解析: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劳动仲裁和诉讼。发生劳动纠纷之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和解、调解.也可以选择不经调解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C选项的错误在于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纠纷.应当先行调解.故D选项可以申请先行调解的表述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34.根据合同法理论,所有的( )属于要约邀请。A.拍卖公告行为B.广告行为C.商品陈列待售行为D.招标公告行为E.寄送商品价目表行为答案:A,D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要约邀请。(1)商业广告多为宣传自己商品的优越性,以此引诱顾客选购其商品,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内容包括了使合同足以成立的主要条款,又含有广告人希望订约的意愿并愿意接受约束的意旨,则属要约。所以选项B错误;(2)如果商店橱窗陈列的商品是明码实价且正在出售,包括与此相似的自动售货机装置,就属于要约。如果商品陈列只起招徕顾客、吸引顾客的装饰作用,就属于要约邀请。像街上常常听到的叫卖,只能引起别人的购买欲望,是一种要约邀请。所以选项C错误;(3)一般说,寄送商品价目表行为只是推销商品的一种形式,意在引出对方能主动同自己订立合同的要约,是一种要约邀请。但如果价目表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并表达出愿意受其约束,则为要约。所以选项E错误。35.东霖公司向忠谙公司购买一个元器件,应付价款960元。东霖公司为付款开出一张支票,因金额较小,财务人员不小心将票据金额仅填写了数码的“¥960元”,没有记载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忠谙公司业务员也没细看,拿到支票后就放入文件袋。关于该支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该支票出票行为无效B.忠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C.东霖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D.该支票在使用前应补记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本票和支票(支票的记载事项)。选项A、B、D:《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所以,金额缺失的支票并非无效,A错误;既然有效,且持票人忠谙公司合法持票,其当然享有票据权利,B错误;只要补记票据金额,该票据即可使用,D正确。选项C:《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既然该票据由东霖公司出票,有东霖公司的签章,东霖公司即应当承担票据责任,C正确。36.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以将该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C.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即失效D.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一律具有溯及力答案:D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高某因不服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自然资源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2天以后,市自然资源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高某应当如何处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重新起诉B.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C.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本案D.对法院所作的撤诉裁定提出上诉答案:B,C,D解析:考查撤诉的后果。《行诉解释》第60条第1款规定,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法院不予立案。但是本题中,自然资源局撤销处罚决定后,又作出同样的处罚,这一处罚实际上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所以,应该重新起诉。该法第60条中所讲的申请再审也不适用于高某,因而应选B项。C项的错误在于原来的撤诉申请已被准许,不存在可被撤销的理由。38.下列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不具有约束力B.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的业主主张权利C.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不需要退还已经预收的物业费D.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答案:A,C,D解析:A、C、D考点:物业服务合同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A项错误。第8条第2款规:“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所以,B选项正确。第9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选项错误。第10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D选项错误。39.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省质监部门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被处罚人认为,该省政府规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不能作为处罚依据,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关于对该省政府规章是否违法的认定及其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审理案件的法院进行审查并宣告其是否有效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由该省人大审查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改变或者撤销的决定C.由国务院将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D.由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其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答案:D解析: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3款);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于违法无效的规章不予适用,但《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在裁判理由或裁判主文中“宣告其是否有效”的权限,故A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97条第(3)项和第(5)项,对省政府规章,有权处理的机关是国务院和该省人大常委会。根据该条第(4)项,省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其常委会制定的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但对省政府规章无权改变或撤销,故B项错误。根据该条第(2)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对省政府规章无权撤销,故C项“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说法错误。根据该条第(5)项,省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不适当的本省政府规章。根据该法第96条,此处的“不适当”包括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等违法情形,也包括不合理情形。故该省人大常委会对该省政府规章,既可以审查合法性,也可审查合理性。总之,D项正确。40.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国务院依法可以行使的职权?A、决定国家预算和决算B、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C、决定对上海市市长的任免D、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答案:D解析:根据《宪法》第89条和《宪法修正案》(2004)第29条的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D项正确,AC项错误。注意,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A项中国务院仅有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权力,审查批准权为全国人大享有。C项上海市市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国务院工作,所以B项错误。41.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D.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若故意致人伤残、死亡,当然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若过失致人伤残、死亡,则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属于法律拟制。AB项,《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要适用升格法定刑,从重处罚。警察丙刑讯逼供致使乙受重伤的,应该依法按照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丙的行为不构成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由于基本行为引起加重结果,因而在同一个罪名下加重法定刑。此处对丙的处罚不是在原有罪名下的法定刑升格,而是遵循了另外的犯罪构成。本题中,并未提及先前的刑讯逼供行为是否已经达到犯罪承度,也就无所谓结果加重犯。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CD项,根据题目,并不涉及前行为已经构成刑讯逼供罪的叙述,因此,只定故意伤害罪,不实行并罚。故CD项错误,不当选。42.一日凌晨4时左右,在西城区招待所住宿的张三突然被楼下“砰”的一声巨响惊醒。他透过窗玻璃看到在他对面十来米远的西城区百货大楼下,雨中有几个黑影正用铁棒撬一家商店的铝合金卷闸门。张三当即唤醒了同室的李四。后两人一同敲开了2楼值班室的门,并向旅馆老板讲述了情况。老板王五马上拨打“110”报警,而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竟不耐烦地说:“下这么大的雨,哪有小偷?多管闲事,睡你的觉吧!”说完就挂断了电话。1分钟后,3人再次拨通了“110”电话报警,却又一次遭到了拒绝。20分钟后,3名盗贼一趟一趟地把东西装上了一辆三轮车,然后向北逃窜。被盗商店店主为下岗女工李一,该商店主要经营文化用品和工艺品,当晚盗走物品共价值5万元。事后,据知情者讲,该“110”对社会公开承诺,城区内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赶到现场。而案发地就在县城中心,如果出警及时,盗贼就不会逃脱。事后。李一多次向西城区公安局索赔未果。无奈之际,李一便将西城区公安局告上了法庭。问题:(1)公安局未出警行为属于何种性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2)张三、李四、王五以及李一谁有权对该县公安局未出警的行为提起诉讼?(3)李一向县公安局索赔的请求能否成立?(4)李一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对此,法院应该作出何种判决?答案:解析:(1)该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李一作为不作为行为的权益受侵害人具有原告资格;张三、李四、王五不具有原告资格。(3)公安局不作为行为给李一的财产造成了损失,李一的赔偿请求能够成立。(4)李一的请求应当是确认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赔偿其损失。法院应该作出确认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根据李一的损失判决赔偿损失。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一个问题考查了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本案中,该县公安局在接到报案的情形下没有出警,致使李一的财产被窃,属于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二个问题考查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在本案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行诉解释》第12条的规定,公安局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侵犯了李一的合法权益,李一自然有权提起诉讼。张三、李四、王五因该不作为并未侵犯其权益,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因而不具有原告资格。第三个问题考查了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因此,李一可以向公安局申请行政赔偿。第四个问题考查案件的请求及确认违法判决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确认违法判决是对责令履行判决的一个很好的补充。本案中李一的财产已经被窃,公安局此时出警也无济于事,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只能作出确认判决,确认公安局不作为行为违法,对李一给予行政赔偿。43.甲公司的一注册商标系乙画家创作的绘画作品。甲申请该商标注册时未经乙的许可。现乙认为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与甲进行交涉。乙对于此事可采取的正确做法有哪些?A.向甲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B.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甲的注册商标C.如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上诉但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只能服从D.采取许可方式使甲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但甲应赔偿损失和支付报酬答案:A,B,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9条,《商标法》第31、41、43条,《著作权法》第24、27条。44.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因个人借款,拟将其合伙财产份额质押给债权人乙。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使该质押行为有效,同意质押的合伙人人数应当是( )。A.超过全体合伙人的三分之二B.超过全体合伙人的二分之一C.全体合伙人D.超过全体合伙人的四分之三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45.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伍为惯常居所地在甲国的公民,满成为惯常居所地在乙国的公民。甲国不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乙国和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关于作品在中国的国民待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李伍的文章在乙国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B.李伍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C.满成的文章无论在任何国家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D.满成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伯尔尼公约》中国民待遇问题。伯尔尼公约对文学艺术作品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即(1)作者国籍标准,公约缔约国国民或在成员国境内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在一切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满成在成员国乙国有惯常居所,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在中国均享有国民待遇,所以C、D正确。(2)作品国籍标准,即非缔约国国民,只要其作品首先在某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同时出版,在一切成员国也享有国民待遇。李伍惯常居所在非成员国甲国,只有其作品在某一成员国如乙国境内首次发表出版,才能在其他成员国如中国享有国民待遇。所以A正确,B错误。46.根据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行使追偿权,但是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关于行使追偿权的条件,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先行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B.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受害人之前进行C.国家机关只能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D.追偿只能在赔偿数额范围内进行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程序。参见《国家赔偿法》第16条。47.甲与乙教育培训机构就课外辅导达成协议,约定甲交费5万元,乙保证甲在接受乙的辅导后,高考分数能达到二本线。若未达到该目标,全额退费。结果甲高考成绩仅达去年二本线,与今年高考二本线尚差20分。关于乙的承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属于无效格式条款B:因显失公平而可变更C:因情势变更而可变更D:虽违背教育规律但属有效答案:D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合同效力认定【详解】对于格式条款,除法律规定的一般无效情形外,《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合同法》第53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本题中,甲乙之间的约定,若由甲提供,因非重复性使用不构成格式条款;若由乙提供,虽构成格式条款,但并未排除甲的权利,只是附加一定条件,并非无效,所以,选项A错误。《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题中,甲较之专业性的乙,并无优势,更谈不上利用乙没有经验,不构成显失公平,所以,选项B错误。《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题中,高考分数线每年不同,乃一般生活常识,并不构成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的重大变化,所以,选项C错误。该合同虽违背教育规律,但系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自主意思表示真实的约定,并不具有《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依法有效。所以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48.共用题干2010年5月1日,王某在公园游玩时,把佩戴的一条项链丢失。该项链被公园的管理人员拾得后交给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王某都未去认领,该行政管理部门即依照有关规定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这条项链后来被冯某某以拍卖价买下。2011年秋,冯某某因参加运动会,把项链放在更衣室中,因人多混杂,管理不善,项链被小偷偷走。2012年1月,这个小偷被抓获。在审讯过程中,小偷供认自己曾偷得一条项链,并已将该项链以400元现款卖给了同事申某,申某并不知内情。经查,项链的失主为冯某某。冯某某即根据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而王某也因偶然,认得此项链是自己在公园丢失的那条,要求冯某某返还,冯某某不允;申某也认为项链是自己买的,要求拥有该项链,三方争执不下,于是,王某和申某均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项链的所有权。行政管理部门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的行为:()A:非法,因为侵犯了王某对项链的所有权B:非法,因为行政部门的义务只是找到失主并归还项链C:合法,因为王某超过认领期限而未认领,已经丧失了对项链的所有权D:合法,因为项链在此时已属无主财产,由国家取得所有权答案:C,D解析:《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该法第110条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通知权利人领取。该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本题中项链的所有权原属于王某,但其丢失后超过规定期限未能前去认领,已丧失对该项链的所有权,该项链转归国家所有。有关机关依法将该项链拍卖,由冯某某依法买得,故冯某某取得该项链的所有权。冯某某将该项链丢失,被小偷偷走,卖给了申某,因该项链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申某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项链的所有权,其所有权仍归冯某某。冯某某按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应可依法取回该项链,故本题选项为B。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申某从小偷处购买偷来的赃物,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本题选项为D。因王某超过公告期间未领取丢失的项链,已丧失了对该项链的所有权,项链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现行政机关将其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乃所有人行使权利的表现,故本题选项为C、D。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代售店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拍卖已归国家所有的项链,其为合法行为,冯某某依法竞买,取得项链,是为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履行的后果。故本题选项为B、C。49.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法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关于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A、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B、在评价尺度上,要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C、在法的作用上,要构建党委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D、在法的成效上,要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与统一答案:C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详解】C项,在法的作用上,要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50.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涉外仲裁案件只能在专门的涉外仲裁机构进行B.违背社会利益是中国法院在审查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C.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时候,仅能审查程序性事项,不能审查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D.对于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如果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涉外仲裁机构向国外有管辖权的法院转交申请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除了专门性的涉外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普通的仲裁机构也受理涉外仲裁案件,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即人民法院可以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B项正确,C项错误。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执行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此外,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向国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应该由当事人直接申请,D项错误。51.郑某因与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委托马律师全权代理诉讼,但未作具体的授权。此种情况下,马律师在诉讼中有权实施下列哪一行为?A.提出管辖权异议B.提起反诉C.提起上诉D.部分变更诉讼请求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民诉意见》第69条。52.关于禁止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B.乙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因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法院可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进入高档饭店消费C.丙因在公共厕所猥亵儿童被判处缓刑,法院可同时宣告禁止其进入公共厕所D.丁被判处管制,同时被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令的期限应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禁止令。A项,根据《刑法》第38条、第72条和《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条的规定,禁止令只适用于管制犯和缓刑犯,对假释犯不能适用禁止令。故A项错误,当选。B项,关于禁止令的内容,《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第4项规定,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故B项正确,不当选。C项,禁止出入的区域,依据《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的规定,应该是娱乐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中小学校区、幼儿园,以及其他对于保护被害人有特别意义的区域。不应该包括作为正常人必然要出现在那里的公共厕所。这对于实现禁止令的保护秩序作用没有意义。故C项错误,当选。D项,关于禁止令的期限,《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第3款规定,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故D项错误,当选。53.某国土资源局以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为由,向陈某送达决定书,责令其在10日内拆除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3间,恢复土地原状。陈某未履行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国土资源局的决定书应载明,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B:国土资源局的决定为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C:因《土地管理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陈某对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依该期限规定D:如陈某不履行决定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国土资源局可以自行拆除陈某所建房屋答案:D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行政行为类型;行政强制执行权【详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A项正确。国土资源局的决定剥夺、限制陈某的财产权,属于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也称损益性、侵益性行政行为,属于不利行政的范畴。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处考查的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C项正确。《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国土资源局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力,所以D项错误。54.根据公司分类的原理,该公司应属于下列哪一选项的公司?A.该公司属于中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B.该公司属于外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C.该公司属于中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D.该公司属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答案:C解析:。该公司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两家分公司,显然该公司属于本公司或者总公司。本题中该公司只有两个外国股东,显然属于外资的有限责任公司。55.甲厂与乙公司于1999年10月签订拆迁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对甲厂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因乙公司一直未履行,2000年10月3日,经法院判决,乙公司应给付甲厂安置补偿等费用99万元,但至今未履行。2001年2月3日,乙公司与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某小区面积为640平方米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张某在签约时即支付乙公司64万元购房款,后张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甲厂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乙公司与张某的商品房买卖协议。经查,该房屋在2001年时市场价格为5000元每平方米,张某时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厂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厂有权主张债权保全撤销权B.甲厂有权主张张某将房屋过户给自己C.甲厂无权主张律师代理费由乙公司承担D.张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不得撤销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债权保全中的撤销权问题。本题中,乙公司对甲厂负有到期债务未履行,却以市场价格1/5的价格将其所有的商品房出卖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其低价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损害甲厂债权的行为显而易见,故甲厂有权主张撤销权,A选项正确。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应将财产返还给偾务人,而非直接交付给偾权人,故B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必要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故甲厂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C选项错误。综上,张某基于恶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难谓合法,甲厂有权请求撤销张某的所有权登记,房屋应返还给乙公司,故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甲向乙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A公司,乙与甲约定在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第二天,乙的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万元。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由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虚报注册资本罪B.虚假出资罪C.抽逃出资罪D.无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抽逃出资罪。AB项,在公司法上,申请公司登记,对注册资本的来源没有限制,不要求必须是自有资本,即使是借款也可以成为注册资本,因此,甲用借款出资,没有虚报注册资本,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甲的出资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出资,也不构成虚假出资罪。故AB项错误。CD项,乙与甲约定在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第二天,乙的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万元,后来果真由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这一行为属于正常的借贷行为,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因为A公司虽然借款给B公司50万元,但A公司享有50万元的债权,公司的资产并未损失。此外,甲是向乙个人借款50万元,不是向乙所在的B公司借款,公司的财产与个人的财产在法律上是不能混同的,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而不是借给乙本人,这一借款行为无法产生归还乙的债务这一法律效果。因此,不能根据上述行为得出甲、乙事先就存在抽逃出资的共谋。对于公司之间的正常借贷行为,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罪。基于上述分析,甲无罪。故C项错误,D项正确。57.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享有绝对的言论自由B.有权参加决定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的人选C.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一律不受逮捕或者行政拘留D.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答案:B,D解析:《宪法》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故代表的言论免责权有场合方面的限制,故A项“绝对”二字错误。《代表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据此,B项正确。《代表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据此,C项错误。根据《宪法》第61条第1款,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故D项正确。58.根据《公务员法》,下列关于公务员职务晋升的说法哪项错误?()A.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公务员,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省部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C.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D.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答案:B解析:考点:公务员职务晋升讲解:本题为选非题。根据《公务员法》第43条第2款,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故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45条第2款,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据此,省部级领导职务并不适用公开选拔,故B项错误。根据该法第46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45条第3款,确定初任法痕、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故D项正确。59.某自治区首府市政府制定《某市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改变该《办法》?()A:国务院B:自治区人大常委会C:自治区人民政府D:该市人大常委会答案:A,C解析:《立法法》第88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根据该条第3项、第6项,A、C项正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规章不具有改变、撤销权,故排除B项。根据该条第5项,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规章仅具有撤销权,无改变权,故排除D项。60.甲是一机关单位干部,乙原为工厂工人,两人结婚已有10年。后乙辞职经商,依法登记为个体户。甲起初反对乙下海经商,但后来见收入不少,就不再反对,但一直没有参与乙的经营。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和储蓄,实际上也无法区分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一次因车祸导致乙损失货物价值13万元,债主找甲要账。甲有存款14万元,这14万元是甲多年的工资收入以及继承其父亲财产所得。对于乙所负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14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故甲有义务偿还债务B.甲的14万元存款虽然是其个人财产,但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甲有义务偿还乙所负债务C.应按照乙的经营收入所用于家庭消费而为乙所分享的比例,确定甲所应承担的该宗债务中的适当份额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乙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依《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不能由共同财产承担。故此甲没有还债义务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问题。《民法总则》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题中,甲的14万元存款,由其个人工资及继承遗产构成,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61.下列有关个人所得税免税、减税的说法错误的是:()A.个人持有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B.发放给个人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C.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免征个人所得税D.国务院财政部门有权批准减税答案:C解析:考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法律依据为《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减征而非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62.无过失性辞退,是指由于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和客观情况的需要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工资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一年答案:A解析:参考教材P331。63.周某的丈夫陈某在劳动过程中听到有人求救,即前往出事地点,将落入水中的杜某的小孩救出,周某自己却溺水身亡。由于杜某对此未作任何表示,周某诉至法院,请求杜某承担安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并要求杜某赔礼道歉。下列表达正确的是:A.杜某应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B.周某无权请求杜某承担侵权责任C.周某有权请求杜某赔偿精神损害D.周某请求杜某赔礼道歉应予支持答案:A,B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CD.错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属于典型的见义勇为,没有侵权人,受益人也不是侵权人,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而非“赔偿”,故本题只有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64.关于刑罚,下列哪一选项正确?A.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可禁止其在缓刑结束后一定期间内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活动B.逮捕后分娩的妇女因为证据不足被释放,之后再起诉的,虽然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C.因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后,就不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D.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答案:C解析:①禁止令不是在缓刑结束后一定时期内而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A选项错误。②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B选项错误。③同一犯罪只能判处一次同种刑罚。C选项正确。④对于被判处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刑法并未规定对其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D选项错误。6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辆“蓝轿”汽车,合同的履行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乙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付款。但在合同签订之后的第9个月,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正在转移乙公司的财产,遂一直未发货。但乙公司为收货。已经事先以5万元的价格租好了一块荒地用作停车场。因甲公司未向乙公司按期发货,乙公司欲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拒绝发货是行使不安抗辩权B.甲公司不承担未按期发货的违约责任C.因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甲公司应承担赔偿租用费5万元的损失D.甲公司未按期发货,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问题。甲公司不按期发货,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故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但是甲公司负有通知乙企业不按期发货的义务,因未通知而造成乙公司的损失,甲公司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66.张某与李某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审理期限到期案件尚未审结,张某与李某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继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B.由本院院长批准后延长审理期限2个月C.由该案审判长批准后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D.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答案:B解析:考查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结期限。根据《民诉解释》第258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67.某法学院校的四位同学张、王、李、赵就关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应如何解决展开讨论,下列哪一位同学的表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A.张同学认为,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B.王同学认为,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C.李同学认为,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D.赵同学认为,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对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解决,当事人可以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不是必经程序。据此,C、D项的表述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答复》,对环保部门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所以B选项正确。68.下列关于法律职业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职业责任的主体是法律职业人员,即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依法从事法律职业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B、法律职业责任的性质比较单一,一般来说就是其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处分的力度直至撤职、开除C、承担法律职业责任在客观上必须是违反了与法律职业人员有关的法律和道德规范,而且必须产生了相应的危害结果D、追究法律职业人员的责任一般要求该主体对其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答案:C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中法律职业责任的主体是法律职业人员,即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依法从事法律职业的其他人员,而不限于国家公职人员。B项中法律职业责任的性质是多元性的,包括纪律处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C项是正确的表述。D项中追究法律职业人员的责任一般要求该主体对其行为主观上有过错,过失也可能要承担责任。依此,只有C项符合题中的要求。69.关于抢劫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B:实施伤害犯罪,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时,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C: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D:在犯绑架罪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答案:A,B,C,D解析:【考点】抢劫与抢夺的认定。详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条的规定。70.16岁的甲与13岁的乙是好朋友,均为中学生。某日二人在住宅小区中玩耍,一辆某快餐店的送餐车前来小区送餐停放在路边。甲对乙说:“我最讨厌这家快餐店了,上次去吃快餐,钱没带够被老板骂了一顿,你悄悄去把车上的广告画弄脏,给我出出气。”乙遂找来1块废金属片在车厢上乱刻一气。这时,快餐店送货员正好送货出来碰见,大声制止,乙慌忙逃跑,不小心撞上修电视机回来的丙,将丙的电视撞翻在地。车身被划坏造成损失3000元,丙的电视被撞坏造成损失1000元。对于快餐店遭受的损失,责任由谁承担?()A.由乙的监护人承担B.由甲自行承担C由乙的监护人与甲承担D.由甲的监护人与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答案:D解析:。本题中,甲和乙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们均具有侵权行为的认识能力,他们存在侵权的共同故意,他们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应由他们的监护人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71.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将王某杀害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甲除构成故意杀人罪外,还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B:饭店老板乙以可乐兑水冒充洋酒销售,向实际消费数十元的李某索要数千元。李某不从,乙召集店员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被迫将钱交给乙。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C:职员丙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10万元补偿费,否则会将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公司使用。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刘某10万元。获取不正当利益后,丁以告发相要挟,要求刘某返还10万元。刘某担心被告发,便还给丁10万元。对丁的行为应以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答案:A,B,C,D解析:A项,甲将王某杀害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然后甲又隐瞒真相,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对王某的亲属进行要挟,向其索要钱财,该行为既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又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B项,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在“胁迫”的形式上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其关键区别在于胁迫内容是否具有人身暴力性,以及暴力伤害的实施是否具有当场性。如果同时具有暴力性和当场性,就属于抢劫罪中的“胁迫”,因此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C项,丙以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相要挟,向公司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敲诈勒索罪。D项,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然后,丁以刘某的犯罪行为相要挟,向刘某索要财物,其行为又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因此对丁的行为应以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故正确答案为ABCD。72.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某抢劫王某财物一案,关于王某的诉讼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无权申请回避B.王某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而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进行C.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D.王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答案:D解析:考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讲解:王某在本案中是被害人,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故A错误。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也是当事人,可以参加刑事部分的调查与辩论,故B错误。被害人没有上诉权,而只有对一审判决的请求抗诉权,故C错误。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替其行使控诉职能,故D正确。73.甲公司与乙儿童福利院签订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该儿童院捐赠现金100万元用于改善宿舍和儿童生活水平。但在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作出决定不再履行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法律行为,故甲公司可以反悔,且不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尚未交付书籍,故可撤销赠与C.乙儿童福利院有权要求甲交付书籍D.乙儿童福利院有权请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B,D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的撤销问题。依《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公司与儿童福利院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赠与人不具有任意撤销权,儿童福利院有权要求甲公司交付书籍,以履行赠与合同。依《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本题中,甲公司不存在经营困难,不存在不履行的法定理由。同时,与福利儿童院签订合同的是甲公司而不是赵某,因此基于合同相对性,赵某不负违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D。74.德国著名法哲学家拉的布鲁赫说?“法是实现正义的,而正义就是?无论是谁,一视同仁”,关于这句话的理解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正义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B.如果法律故意拒绝正义,那么就是恶法,就缺乏有效性C.我国法律对妇女的权益给于特殊的保护,这从本质上来说是违背正义原则的D.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存在普遍适用的公平正义标准答案:C75.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A.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拒绝签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B.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法院发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C.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之后,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间,支付令不具有法律效力D.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通常以书面的形式,但书写异议书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答案:A解析:A选项和B选项中注意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C选项中支付令作出即生效,在规定的异议期问有法律效力,只是没有强制执行力而已;D选项中对支付令的异议只能书面提出,不能口头提出。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76.甲、乙、丙因涉嫌绑架犯罪被逮捕。该案经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认为丙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该不起诉决定宣布后,发生哪些法律后果?A.不起诉决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B.应当立即释放丙C.不得因该案事实再次追究丙刑事责任D.该案被害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答案:A,B,D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4条第2款规定:“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不起诉的规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D正确。答案是ABD77.甲致乙重伤,侦查机关收集到下列证据,其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传闻证据的有:A.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的照片B.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C.匕首上留下的指印与甲的指纹同一的鉴定意见D.乙听说丙伤害甲过程的陈述答案:D解析:A是间接证据、传来证据,错误;B是间接证据、原始证据,错误;C是间接证据、原始证据,错误;D是直接证据、传闻证据,正确。注意,传来证据包含第二手的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而传闻证据仅指道听途说或者庭外作出的证言。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78.陈某是醒龙公司的销售部主任,任职期间办理了醒龙公司与鸿捷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200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卧龙公司,卧龙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醒龙公司一批设备。2007年4月1日,陈某对鸿捷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鸿捷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并说明鸿捷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鸿捷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卧龙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鸿捷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鸿捷公司。?鸿捷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就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鸿捷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该批设备闲置在九龙公司的库房中被意外烧毁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查看材料A.陈某B.醒龙公司C.鸿捷公司D.九龙公司答案:D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上述分析,鸿捷公司和卧龙公司的合同为行纪合同,而行纪合同是由存在必然关联的委托合同和买卖合同组成的,也就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为委托关系,受托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为买卖关系,委托关系是为买卖关系服务的。依《合同法》第142条、第147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本题中,货物已经交付给九龙公司,且存放在九龙公司的库房中,只不过该批货物的使用说明等资料未交付,故该批货物的风险责任应由九龙公司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79.在法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对于“‘纸上的法’要以‘活法’为基础”这样的说法,下列理解错误的是、()A、法律要以社会为母体,以社会客观规律为基础B、纸面上的法律终究要以社会生活中活的法律为基础C、立法不能脱离社会实践,不能凭空想象和主观臆断D、活法是指统治者的意志,立法要体现统治者的意志答案:D解析:“纸上法”要以“活法”为基础,这句话谈的是法律和社会的关系,指法律以社会为母体,国家的制定法不能脱离社会实践。选项D的表述与题目没有关系。80.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答案:C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该行为的要件有三,一为行为主体限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政府”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所属部门”是指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各有关职能部门;二是该主体实施了限制竞争行为;三是其目的在于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关于C,主体是市交管局,其行为限制了其他品牌车辆运行记录器的正常销售,构成了行政权力的滥用,因此交管局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81.甲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并确定了70日的公示催告期间。70日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没有人申报权利。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向法院申请作出判决的,法院应当依甲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C.甲逾期不申请判决的,法院应当依职权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D.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甲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答案:A,B,D解析:考查无人申报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452条的规定,A、B项正确,申请人逾期不中请判决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D项正确。82.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行使抵押权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C:属于行使留置权D:属于自助行为答案:C解析:【考点】留置权的取得【详解】《物权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185条第1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据此,抵押权的成立需要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达成书面的抵押合同,本题中,辽西公司与辽东公司和辽中公司之间并没有达成设定抵押权的协议,故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10条第1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据此,动产质权的成立需要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达成书面的质押合同,本题中,辽西公司与辽东公司和辽中公司之间并没有达成设定动产质权的协议,故选项B错误。《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据此,辽西公司和辽东公司作为企业,其留置权的成立不受应属“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辽西公司有权留置辽东公司的电脑,选项C正确。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本题中,辽西公司债权的实现并不存在情势紧迫的情形,故不属于自助行为,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83.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有助于以下哪些作用的实现:A、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B、维护法律正确实施C、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D、促进司法公正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故ABCD均应选。84.郑良县拟新建一造纸厂,因建成后的造纸厂将排出有机毒液,排放时可能会影响周围环境,造纸厂筹建人员中有人建议先征得县环保部门同意,有人则认为“此造纸厂的建设已征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没有必要再通过环保部门认可”。据此,请同答下列问题。?新造纸厂开工建设过程中,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应注意下列哪些问题?()查看材料A.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B.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C.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D.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检验维修答案:A,B,C解析: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由此可见,新造纸厂开工建设过程中应注意ABC三个选项所规定的内容。85.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不承担赔偿责任B: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C: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D: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乙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用人单位责任;职务行为【详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本题中撞伤丙,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甲和乙之间的责任承担,从《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5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4条的精神看,原则上由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承担责任,他人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本题中的四个选项均由乙一方承担责任,故选项A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B、C选项中的乙均为执行职务行为,其给丙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用人单位承担,因此B、C均正确。选项D中,虽然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且乙是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但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对外仍应由出租车公司对丙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乙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具有过错,待公司对丙赔偿之后可向乙追偿。故D项错误。但是我们对此持有异议,因为乙超出了用人单位的授权,且为自己获取报酬而代驾,具有为自己而非公司的利益的意思,其行为显然不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86.某村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自村荒山开办一家采石厂。随即承包给村民甲和乙经营。因甲、乙不交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干预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所收承包费属非法所得。为此,县矿产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甲、乙两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村委会及甲、乙两人的违法所得。如复议决定送达生效后,县矿产局无故拖延不予履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要求县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C.要求市矿产局责令其限期履行D.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参见《行政复议法》第32条第2款、第37条。87.共用题干下列有关中国宪法发展史的表述,何者为正确?()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B、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C、1982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三部宪法D、《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答案:A,D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第58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所以由林某交付定金、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同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我国公民均享有人身自由,法律并未对其加以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林某父母所持理由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该理由如果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故属于法律事实。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林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实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价值判断是指客体对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的判断。而法的价值包含利益,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必然要考虑客体承载的利益问题,故涉及法的价值评价。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D。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在立法法中有两个条文加以规定,一是第83条,二是第85条第1款:“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但人大常委会裁决的情形仅限于此一种,并非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进行解释。而在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需要由执法部门进行解释,而不是立法机关。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但是并非属于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正式的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年通过的宪法。建国以后,我国共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安某和皮某为三等秘书和随员,属于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的规定“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其中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包括:不得介入接受国的党派斗争,不得参加或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等。而对于订阅接受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公约并未禁止。接受国对于违反相关义务的使馆及人员可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对派遣国政府提出抗议并要求其承担国家责任,宣布使馆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等等。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后,接受国可以令其限期离境。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本题答案为B、C。《反补贴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同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第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与乙厂之间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主张王某返还违法所得。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可以向生产者请求损害赔偿。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所以李某也可以向商场请求赔偿。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88.★下列物中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是哪一项?()A.房屋中的门窗B.禁止流通的国家一级文物C.火星上的结晶水D.月球上的土地答案:B解析:。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和人身利益。作为法律客体的物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得到法律的认可;(2)可以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3)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4)具有独立性。墙中的窗户没有脱离墙,不具独立性,火星上的结晶水和月球上的土地,既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也不能为人类所控制,因而都不是法律上的物,也就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文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至于禁止流通,只是限制了它的流通性,但还是法律意义上的物。89.甲、乙双方当事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某市仲裁委仲裁。后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双方经协商将合同终止,但关于合同的部分履行及相应价款问题仍有争议存在。甲方据该仲裁协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乙方则向仲裁委提出异议,认为该仲裁协议已失效。同时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合同仲裁条款无效。请回答下列问题。该仲裁协议的效力为:()A.假设该市有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无效B.假设该市有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不当然无效,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就仲裁委员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仲裁协议才无效C.假设该市仅有1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失效。因为双方通过终止合同,使得合同内容无约束力D.假设该市仅有1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有效,因为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答案:B,D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对甲只需执行有期徒刑B.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管制1年。对乙应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管制C.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发现应被判处拘役的漏罪。数罪并罚后,对丙只需再执行尚未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D.丁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犯应被判处1年管制的新罪。对丁再执行2年有期徒刑后,执行1年管制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数罪并罚。AB项,依据《刑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因此,甲的有期徒刑和拘役,数罪并罚,依法只执行有期徒刑。乙的有期徒刑和管制,数罪并罚,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管制。故AB项正确。C项,依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对于漏罪,采取“先并后减”的方式,“先并”是6年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并罚,采取吸收原则,仍然是6年,“后减”的结果则还需执行未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故C项正确。D项,依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先撤销假释,对新旧两罪按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采取“先减后并”的方式并罚。“后并”即2年有期徒刑和管制的并罚,结果是再执行2年有期徒刑后,执行1年管制。故D项正确。91.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表现了法律意识的相对独立性?()A.法律意识不是消极地被社会存在所决定而是积极地反作用于社会存在B.法律意识的发展具有历史继承性,每一历史时期的法律意识与以往的思想成果都有联系和可以继承吸收的关系C.法律意识同其他社会意识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D.法律意识可以相对地落后或超越于社会存在,走在经济发展的后面或前面答案:A,B,C,D解析:。对法律意识的理解。法律意识与其他社会意识一样,具有其相对独立性,这些选项中的内容均为其表现。92.“李老汉私房菜”是李甲投资开设的个人独资企业。关于该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如李甲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表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则该企业是以家庭成员为全体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企业B.如李甲一直让其子李乙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则应认定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企业的出资C.如李甲决定解散企业,则在解散后5年内,李甲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D.如李甲死后该企业由其子李乙与其女李丙共同继承,则该企业必须分立为两家个人独资企业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据此可知,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其性质仍为个人独资企业。选项B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据此可知,李甲委托其子李乙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与出资是否为家庭共有财产之间没有必然18的联系。选项C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选项D错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因继承使得不满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为其他企业形式,并非必须分立为两家个人独资企业。93.根据《企业破产法》,下列有关重整计划草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制作B.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重整计划草案C.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重整程序即告终止D.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程序即告中止答案:B解析:(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A错误。  (2)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CD错误。94.下列有关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实行违法归责原则B.实行结果归责原则C.实行多元归责原则D.实行单一归责原则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条。95.叶某因赌博被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叶某收到罚款决定书的次日即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过了15日,叶某觉得在市公安局复议胜不了,故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收到叶某撤回请求书2日后,市公安局准予撤回。15日后,叶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应当如何处理?()A:应予受理B:不予受理C:转送市公安局处理D:转送市政府处理答案:B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在本案中叶某撤回复议申请是基于自己的自愿,故不得对同一罚款决定再次提出复议申请。故本题应选B项。96.F公司是一家专营进口高档家具的企业。媒体曝光该公司有部分家具是在国内生产后,以“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取得进口报关凭证,在销售时标注为外国原产,以高于出厂价数倍的价格销售。此时,已经在F公司购买家具的顾客,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A、顾客有权要求F公司提供所售商品的产地、制造商、采购价格、材料等真实信息并提供充分证明B、如F公司不能提供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顾客有权要求退货C、如能够确认F公司对所售商品的产地、材质等有虚假陈述,顾客有权要求双倍返还价款D、即使F公司提供了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顾客仍有权以“对公司失去信任”为由要求退货答案:A,B解析:(原答案为ABC)【考点】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详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故A、B项说法正确。根据2013年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C项说法不正确。D项说法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赋予消费者以“对公司失去信任”为由要求退货的权利。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机构对客户开立的账户负有保密的义务?A.资产评估机构B.证券公司C.证券交易所D.律师事务所答案:B,C解析:。《证券法》第44条。98.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如何处理?()A: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B:只能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C: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D:可以直接转给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答案:A,C解析:【考点】移转管辖和指定管辖。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将管辖权移转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称为移转管辖。人民法院只能请求上一级法院管辖或由上级法院指定,但不能自行移送给同级其他法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99.某国有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决定申请破产重整,对企业实施拯救。其拯救措施之一是进行裁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问题。对于被裁减人员,应当给予的待遇有?A.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B.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C.承诺企业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予以优先录用D.承诺企业在重整成功后予以重新录用答案:A,B,C解析:ABC。《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失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AC项正确;又因为制定劳动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正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企业应尽义务,故B可选,所以ABC为本题正确选项。100.关于检察官责任,以下说法哪一项或几项是不正确的?()A.曹检察官利用公款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情节较轻,被给予记过处分B.某院检察长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将部分财政拨款发放给本院的检察官,情节较轻,被给予警告处分C.何检察官在办理某案中消极履职,拖延办案,致使被害人丧失希望跳楼自杀,被给予记大过处分D.张某系某检察院助理检察官,为避免王某与其竞争检察官职位,诬告陷害王某,被给予警告处分答案:A,D解析:考查检察官违反廉洁从俭及财经纪律,失职渎职责任,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责任等。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己。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丁母健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B:丁母有权转继承乙的遗产C: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D:丙有权继承、戊和已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答案:A,C,D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法定继承;死亡推定;代位继承【详解】《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据此,甲、戊、己作为乙的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有权继承乙的遗产,A项正确;戊、己、丁母作为丁的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有权继承丁的遗产,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由此可知,乙、丁虽彼此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故丁母无从转继承乙的遗产,选项B错误。《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本题中甲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不是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这样丙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又因为甲的长子乙先于被继承人甲死亡,戊和已有权代位乙继承甲的遗产。故D项正确。2.共用题干“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据此引文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在历史上,法与道德之间要么是浑然一体的,要么是绝然分离的B、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可以转化的C、古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D、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答案:B解析:【考点】法与道德的联系【详解】引文表明,近代以前的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相互渗透,重合程度极高,近现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与道德适度分离,注意两者的调整界限,一般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故A错,历史上的法没有“绝然分离”的说法;C错,古代立法者对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并不严格区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近现代几成通说,但并不表明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考点】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作用【详解】该规定对残疾人的优待,体现了立法者在公共资源分配上的价值取向,即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故A正确。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尽管表面上的优待看起来不平等,但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正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无歧视,让残疾人和正常人可以平等地分享公共资源、参与社会生活。故BD错误,应选。C项表述正确,指引是法的规范作用的一种。【考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详解】《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选项AB正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3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陷阱】考生应分别掌握提出议案的主体、提出质询案的主体,不要混淆。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地方人大代表名额【详解】根据《选举法》第1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总额不超过一千名。A项正确。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B项正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C项正确。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D项正确。据此,选项ABCD均正确。3.范某去肉食品市场买肉,卖肉的商贩用自制的杆秤为范某秤肉,范某对商贩使用的秤表示不信任而拒绝接受称好的肉,因此与商贩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利,计量器具是消费者实现这一权利必须具备的,因此消费者认为有问题即有权拒绝B、自制杆秤不能保证公平交易,消费者有权拒绝商贩由此提供的商品C、只要商贩证明不缺斤少两,消费者即无权拒绝D、度量衡应由国家有关机关认可的部门制作并经检测合格才能使用,任何个人都无权自行制作,所以题中消费者的做法是正确的答案:C解析:【考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计量器应当由国家统一制作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商贩的自制杆秤难以保证公平交易,因此,消费者可以行使自主选择权拒绝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故A、B、D项的说法均是正确的,C项错误。4.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吨鸡翅的合同,价格术语为CFR旧金山其中规定货物可以有4%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D/P)。卖方实际装船997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美国乙公司验收后发现总重短少6%,目货物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美国乙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来鸡翅全部变质。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当美国乙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B.当美国乙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C.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中国甲公司承担责任D.代收行应当无延迟地向托收行通知托收结果答案:C,D解析:C、D考点:托收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0条b规定:“对托收单据所涉及的货物,银行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存储和保险,即使有明确的指示要求这样做。”故A项错误,不合题意。第11条a规定:“银行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以及办理委托人的指示,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代收行即使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其损失也由中国甲公司承担,C项正确,符合题意。第24条规定:“托收指示应当就如果发生拒绝支付或拒绝承兑时的拒绝证明作出明确的指示。如果没有此类明确指示,托收的有关银行没有义务就拒绝支付或者拒绝承兑的单据作出拒绝证明。”故B项错误。第26条关于通知的规定中,明确了提示行应当努力确定被拒绝付款支付或拒绝承兑的原因,并毫不迟延地将有关结果通知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5.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侵犯了制片者的发表权B.侵犯了该演员的表演者权C.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D.侵犯了该演员的复制权答案:C解析:A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在文章发表时,发表权即行使,在之后使用作品,不涉及侵犯发表权的问题。发表权类似隐私权,当隐私公开的时候,隐私权消灭。发表权与隐私权都是一次性的权利D不用看题干,即可排除。原因:复制权属于作者,本题中复制权归电视剧制片人,作品的演绎者——演员不享有复制权,更不涉及侵犯复制权的问题。B演员/表演者的权利,注意四个财产权:(1)许可电视台进行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电视节目的权利;(2)许可音像公司录音录像的权利;(3)许可音像公司将录音录像进行复制,发行的权利;(4)许可网站传播其作品。由四条可知,表演者的权利只限于对电视台,音像公司,网站行使,对于其他公司的侵犯行为,只是对表演者的肖像权侵犯。C侵犯肖像权:(1)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2)以营利为目的,满足题意。6.共用题干甲国人杰克,多次在公海对乙国商船从事海盗活动,造成多人死亡;同时杰克曾在丙国实施抢劫,并将丙国一公民杀死。现杰克逃匿于丁国。如果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规则,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杰克具有甲国国籍,故甲国对杰克有属人管辖权。B、依据被动属人管辖规则,乙国对杰克对乙国商船从事的海盗活动有管辖权。C、丁国有权拿捕杰克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D、甲国有权派出警察到丁国缉拿詹氏归案答案:A,B,C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分为如下类型:(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2)属人管辖权,又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在其领土范围内还是领土范围外。且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特定物。属人管辖权分为主动属人管辖与被动属人管辖两类,前者指由加害行为实施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后者指由加害行为受害者的国籍国进行管辖。故选项A、B正确。(3)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4)普遍性管辖,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目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杰克多次在公海上从事海盗活动,属各国普遍管辖权的对象,因此选项C正确。一般情况下,任何一国的警察不能到国外行使职权,否则即为侵犯他国主权,故D项错误。国家主权豁免相关规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实践中,国家主权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可以概括为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三层。国家豁免权可以通过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明示的方式主要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放弃豁免。默示方式通常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行为表示放弃豁免而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包括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放弃一项豁免或一个特定诉讼的豁免不意味着放弃另一项豁免。国家在外国领土内从事商业活动本身不意味着对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管辖作出回应,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对豁免的默示放弃。A、B选项正确。经社理事会给予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只有前三种,并没有规定登记咨商地位。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选行管辖的权利。从国际实践看,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1)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双重归罪原则)。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一是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其二是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即双罚原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各国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未来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约和议定书把参加国分为三类:(1)工业化国家,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技术、资金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故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议定书规定可以采取四种减排方式:(1)两个发达国家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2)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的排放量;(3)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温室气体排放量;(4)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将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只需集团总体上完成减排量即可。故选项D正确。关于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与实践,一般分为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因此,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逃避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国内层面,国内法可以排除国际法的适用,但国家要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对于三权分立的国家,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均属于国家行为。由此可见,甲国立法机构不是绝对无权通过与条约不一致的立法,只是甲国的这种做法将会对此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如果甲国政府做出违背条约的国内立法,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综上所述,C项为正确选项。国家不当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其国际法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国际法律责任才能成立。主观要件,是指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根据国际法必须能够归因于国家从而构成国家行为;客观要件,是指违背国际义务。即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要求。按照所违背的国际义务的性质,国家不当行为可分为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两类。A项所说情况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情况,不构成国家不当行为。7.当事人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名誉权损害赔偿一案,一审刘某败诉。二审上诉之时,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根本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本案更不在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之内。对于此案,你认为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裁定驳回上诉人上诉B:终止审理C:撤销原判,驳回起诉D:当事人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答案:C解析:《民诉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C项正确。8.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A.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是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对甲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B.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对甲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若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D.若某县检察院对甲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若甲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某县检察院申诉,某县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答案:A,C,D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酌定意味着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A错在“应当”。证据不足不起诉也称存疑不诉,如果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证据不足,不一定以补充侦查为前提,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B正确。如果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对甲法定不起诉,同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C错误。三大不起诉中,只有被酌定不起诉人有资格、有可能不服,法定不诉与存疑不诉不存在不服的救济,D错误。9.进口中国的某类化工产品2015年占中国的市场份额比2014年有较大增加,经查,两年进口总量虽持平,但仍给生产同类产品的中国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A.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B.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C.因为该类化工产品的进口数量并没有绝对增加,故不能采取保障措施D.该类化工产品的出口商可通过价格承诺避免保障措施的实施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保障措施。AB项,《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第3条第1款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B项正确,A项错误。CD项,该条例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C项错误。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不同,保障措施的实施形式包括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和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不包括价格承诺,D项错误。10.有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赔偿委员会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与刑事赔偿案件采用同一规则B.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C.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原则上应当采用听证方式D.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答案:B解析:考查司法赔偿程序。选项AC和D与《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27条和第30条第1款规定不符。11.下列对清代死刑命案审理的程序表述正确的是、()A.州县初审,只审査事实部分B.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地方1、报的死刑案,如发现有疑漏可驳回重审C.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对死刑案须复审,并谘报刑部,上报中央D.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代死刑命案地方司法审理程序。在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州或县为第一审级,命盗重案,州县初审后,应将人犯并案卷一并解赴上级机关审理。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遗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上报中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12.公民石某与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石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时,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丁三个公司,石某成为丙公司职员。请问:石某应当以谁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A.乙、丙、丁三个公司B.乙公司C.丙公司D.丁公司答案:C解析:考点:当事人的确定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故丙公司作为石某的实际用人单位,石某应当以丙公司为被告,所以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13.鸦片战争后,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与变革。关于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B.《大清新刑律》打破了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C.改刑部为法部,职权未变D.改四级四审制为四级两审制答案:A解析:《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律例》相比,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故A项对。《大清新刑律》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故B项“打破了”错误。清代刑部是清朝的主审机关。清末司法体制改革时将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故C项“职权未变”说法错误。清末实行四级三审制。故D项“两审制”说法错误。1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A、子女赡养父母B、严禁刑讯逼供C、公民依法纳税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紧急避险答案:A,C解析:【考点】义务的含义、分类【详解】积极义务是指行为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叫作为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也叫不作为义务,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故AC正确,B错误。D项属于权利的范畴,不选。15.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哪些内容?()A: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B:申请人的性别、年龄C: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D: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答案:A,C,D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据此,A、C、D项应选,排除B项。16.下列哪个选项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A:某县政府为挽救当地一濒危倒闭的甲企业(国有企业),强令乙企业(私营企业)与甲企业签订订购合同,乙企业不从,县政府将其银行账户冻结B:某县地税局工作人员钱某与个体户赵某素有嫌隙,以赵某偷税为由,以县地税局名义没收其价值5000元的商品C:某县工商局工作人员张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刘某相撞,发生争执后,张某将刘某打伤D:某县拘留所警察梁某的朋友祝某被陆某打伤。梁某指使孙某将陆某打伤。祝某、陆某、孙某均关押于该拘留所答案:C解析:A项,县政府冻结乙企业账产,是违法行使职权给乙企业造成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项,钱某以县地税局名义没收,也是违法行使职权给赵某造成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项,张某将刘某打伤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故应当由张某个人对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本题应选C项。D项,梁某指使孙某将陆某打伤,其“指使”行为是与行使职权相关的行为,该指使行为违法且造成陆某伤害,故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7.股票和债券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主要证券类型。关于股票与债券的比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成为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主体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股票和债券具有相同的风险性C.债券的流通性强于股票的流通性D.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股票与债券的异同。A项: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并不划分成等额的股份,也不用股票来表示。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故A项错误。B项:股票和债券同属投资证券,都具有风险,但二者的风险不同。通常认为,一般情况下股票的风险要大于债券的风险,故B项错误。C项:股票与债券都具有流通性,不同的股票与债券,其流通性不同。一般而言,股票的流通性强于债券,故C项错误。D项: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属于基本理论常识,故D项正确。18.“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关于该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从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上讲,规律是自由的,但却是无意识的,法律永远是不自由的,但却是有意识的B.法律是“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的条件C.国家法律须尊重自然规律D.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答案:B,C,D19.某地方性法规规定机动车有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应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并要求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暂扣机动车行驶证为行政处罚B.对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C.暂扣机动车行驶证时应制作现场笔录D.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后应立即通知行为人的家属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暂扣机动车行驶证为中间行为非最终处理决定,为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该措施为《行政强制法》第9条第5项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某市公安局接到有关该市一家制药公司制售劣药的举报。公安局派人侦查核实后,公安局长王某找来该制药公司经理李某谈话,要求该制药公司今后不准再生产劣药,并将仓库中尚未销售的劣药全部销毁:同时告诉李经理,如给公安局捐献400万元的办公经费,可以将此案撤案。5天后,该制药公司向市公安局账号上打款400万元,公安局长指示相关人员将制药公司制售劣药一案撤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市公安局长王某构成了受贿罪B.市公安局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违纪行为C.市公安局构成了单位受贿罪D.只应将公安局长定罪判刑,不应该追究市公安局的整体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单位受贿罪的认定问题。市公安局长以单位的名义收受制药公司的财物归公安局所有,并以公安局的职权为制药公司牟取利益,公安局构成了单位犯罪。21.王某在吃饭时丢失瑞士名表罗西尼1块,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孙某从该商店买得该手表,将手表送给女友林某做生日礼物。手表在林某第2天乘公交车时被偷去,小偷下车后即以100元的低价卖给郑某。该手表的所有权属于:()A.王某B.孙某C.林某D.郑某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王某的手表丢失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前去认领,即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孙某从商店购买该手表,依合同法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孙某作为所有权人将手表赠与女友林某,林某因赠与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林某的手表被小偷偷走,小偷低价转卖给郑某,郑某既不能因合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又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对该手表不享有所有权,故该手表的所有权属于林某。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22.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功能和解释、补充法律及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B.司法要求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C.我国晋代刘颂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君臣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职责D.英国哲学家培根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答案:A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因此,调整社会关系不是直接功能,A项错误,当选。司法制度具有独立性、被动性、终局性、交涉性、参与性、普遍性、民主性、公正性、效率性等特征,故B项表述正确,不能选。晋代的刘颂严格区分了君臣在司法公正方面各自的职责,C项属于法制史的内容,表述正确,不能选。D选项列举的是培根的名言,表述当然正确,不应选。23.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A: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B: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C: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D: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答案:A解析:【考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详解】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为新增设的特别程序之一,确定了和解的案件范围、条件以及方式等基本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据此,选项BCD表述正确。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对达成和解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而不是撤销案件,选项A表述错误。综上,由于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24.关于国有土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国有土地可以是建设用地,也可以是农用地B、国有土地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也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C、国有土地可以有偿使用,也可以无偿使用D、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有期限,也可以无期限答案:A,B,C,D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管理【详解】A、B项说法正确,国有土地既可以是建设用地也可以是农用地,既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也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另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C项说法正确,划拨用地是无偿的,土地出让方式等是有偿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4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D项说法正确,以出让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用途不同,期限不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但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则没有期限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2款),可以是无期限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25.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甲收罗、招徕乙、丙,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合伙伪造境外企业商务考察邀请函、境内企业在职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组织他人伪装成商务考察人员,骗取某国领事馆签证,将他人送往该国从事非法务工。甲负责寻找、联系、拉拢、引诱欲出国人员,乙负责将欲出国人员送往出境口岸及组织签证前的培训,丙负责伪造外国企业邀请函、国内企业在职证明等虚假材料,其中外国企业邀请函请懂外语的丁翻译成外文。经丁询问,丙告诉丁函件为伪造,但未告知具体用途,丁知道后不愿翻译,但丙答应支付可观报酬,丁遂同意。甲以每人5万至6万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再给乙、丙部分报酬。先后组织数十人去国外从事非法劳务,其中通过这种方式出国的戊因为是甲的朋友所以未收取费用。【问题】1.甲、乙、丙的行为分别构成了哪些犯罪?2.如何对甲、乙、丙确定罪数?3.丁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种犯罪,如不是,为什么?4.如何确定甲、乙:丙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问题?对量刑有哪些影响?5.假如丙遇到出入境管理人“员询问和检查,紧张之际将管理人员打成轻伤并抢回伪造证件逃跑,丙构成什么罪?6.甲将戊送出国境的行为该如何定性?7.乙在将欲出国人员送往出境口岸途中,因天气炎热、车厢拥挤、空气闭塞、饮用水缺乏,致使一名女性中暑身亡,应如何定罪处罚?答案:解析:1.甲、乙、丙均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骗取出境证件罪。2.甲、乙、丙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一罪定罪处罚。3.丁不构成犯罪。因为丁只是翻译虚假资料,且不知晓丙伪造的外国企业邀请函的用途。4.在共同犯罪中甲为主犯,以《刑法》第318条规定的法定刑处罚;乙、丙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6.甲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因为本罪并不以牟利目的为要件。7.乙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致使被运送人死亡作为加重情节。此题需要注意的是骗取出境证件行为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手段行为,构成牵连关系,应从一重处罚,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26.2015年4月,中国甲公司同美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履行出现争议,则双方应当将争议提交瑞士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遂于2015年10月10日向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于2015年10月25日收到中国某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并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并且于2015年11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2016年2月1日,该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败诉,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00万美元。同年2月5日,一审判决书分别送达双方当事人。3月7日,乙公司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瑞士仲裁机构仲裁因而一审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为理由提起上诉。2016年4月1日,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了乙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可以约定将合同争议交给瑞士仲裁机构仲裁解决:()A.可以,因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B.不可以,因为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应当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C.可以,因为该协议并未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D.不可以,因为这种约定显然不利于维护司法主权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及其内容。根据《仲裁法》第2条、第4条的规定,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议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可以选择仲裁委员会。27.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遗产;遗嘱的无效【详解】《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此可见,甲死亡所获赔款成分复杂,其中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均不属于遗产,选项A错误。由于有遗嘱,本题中的继承应按遗嘱继承处理,由于遗嘱未指定乙能够继承遗产,因此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选项D错误。《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由于本题中的遗嘱未给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这一部分无效,但不影响这部分之外的遗嘱的效力,选项B错误。《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据此,C项正确。28.根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16条规定,公证员有下列哪些情形的,予以取消公证员协会会员资格,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的行政处罚?()A.故意出具错误公证书或制作假公证书B.受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C.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销毁证据,阻挠调查的D.受到暂停会员资格惩戒,恢复会员资格6个月内,又有第15条所列行为的答案:A,C解析:受刑事处罚的,但非职务的过失犯罪除外,B项错误。受到暂停会员资格惩戒,恢复会员资格12个月内,又有第15条所列行为的,D项错误。AC正确。29.★下列有关规章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地方政府规章均应由政府全体会议决定B.规章送审稿是否与有关规章衔接是法制机构审查送审稿的内容之一C.部门联合规章使用国务院法制办确定的统一命令序号公布D.规章的解释效力低于规章本身答案:B解析:。参见《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8、27、30、33。30.内地甲公司与澳门乙公司发生民事纠纷诉至澳门法院,2007年1月,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赔偿乙公司违约金300万元。甲公司除在内地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判决需要在内地认可和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B.如我国内地有两个法院对该案件都有管辖权,乙公司可以向两个法院同时提出申请C.受理案件的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可以拒绝认可该判决D.乙对认可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答案:B,C,D解析:B、C、D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讲解:A项认为可向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是正确的,根据题意不选。B项认为乙公司可同时向内地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是错误的,应择一申请。C项认为内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澳门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拒绝认可是错误的,协议无此规定。D项认为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也是错误的,如果对裁定不服,应该提请复议。所以本题的答案为B、C、D。31.甲、乙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批设备,甲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现在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履行合同,并赔偿相应违约金,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主张合同已经生效,应当将该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B.乙公司主张合同尚未生效,应当将该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C.乙公司主张合同已经履行,应当将该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D.乙公司以合同存在欺诈事实而主张撤销合同,应当将受到欺诈的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答案:A,C解析:证明标准以证明责任为基础,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应当提供证据将待证事实证明到何种程度才能卸去举证责任(才不会因为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而承担不利后果),使法官形成相应心证,确认其主张的事实存在。值得注意的是,证明标准是承担证明责任的人为履行证明责任而提供证据需要将待证事实证明到的一种程度;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根本无需提供证据,自然谈不上证明标准的问题,其提供反证的目的仅仅是动摇法官对待证事实产生的内心确信,使待证事实达不到相应的标准而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而已。如原告主张侵权法律关系存在,被告提出相反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原告对侵权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其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原告应当将侵权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时才能卸去举证责任,法官应当认定侵权事实存在;而被告对侵权法律关系的存在不承担证明责任,无需提供证据,当然,为了反驳对方主张,被告有权提出反证证明侵权事实的不存在,但是此时并不要求被告将侵权事实不存在证明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其提供反证的目的仅仅是阻碍原告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阻碍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即其提供反证仅仅需要使得侵权法律关系的存在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的状态,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自然不能得到认定,将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故:  1.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本证需要达到相应证明标准,方能卸去证明责任,其主张的事实将会得到法庭采信,否则将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2.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反证无需达到相应证明标准,其提供反证的目的仅仅在于阻碍对方达到相应证明标准,从而使得案件事实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的状态,对方自然将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分析证明标准,首先应当分析本案证明责任的分配,只有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才需要将待证事实证明到高度可能性(特殊情况下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则无需达到该标准。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生效的事实,应当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对该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所以表述A正确;同时,主张合同关系不成立或者未生效的当事人无需承担证明责任,自然无需将合同关系不成立或者未生效的事实证明到所谓的高度可能性标准,表述B错误。对于合同是否履行的事实应当由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对该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所以C选项正确。对于合同的解除、变更、撤销事实的证明,应当由主张解除、变更、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存在解除、变更、撤销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即被告因受到欺诈而主张解除合同应当对受到欺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应当将该事实证明到相应证明标准。同时,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以及口头遗嘱、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应当适用特殊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而不是高度可能性的一般标准,所以D表述错误。3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依照法律规定( )。A.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B.应当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C.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行政机关D.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E.行政机关应当择日举行听证答案:A,B,C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执行程序。(1)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所以选项A正确;(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所以选项B正确;(3)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4)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况不适用听证程序;所以选项E错误。33.丙公司因法院对甲公司诉乙公司工程施工合同案的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损害其合法权益,向A市B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案件审理中,检察院提起抗诉,A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B县法院裁定将撤销诉讼并入再审程序。关于中级法院对丙公司提出的撤销诉讼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7年)A.将丙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作出判决B.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公司另行起诉C.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恢复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答案:C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三撤与再审的关系。《民诉解释》第302条规定:“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本案的判决由A市B县法院作出,而由A市中级法院进行再审,属于提审,提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审理。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ABD选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34.光大公司诉成方公司借款不还一案中,光大公司对一审人民法院只判决成方公司归还本金不满,提起上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二审中,光大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则不应准许撤回上诉B.二审中,光大公司与成方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C.二审中,光大公司与成方公司进行和解,光大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准许撤诉,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D.二审中,光大公司申请撤诉,法院准许撤诉并撤销一审裁判后,光大公司再次起诉,法院予以受理答案:A,B,C解析:考查上诉的撤回及原审原告撤回起诉的处理。依《民诉解释》第337条的规定,二审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不应准许,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3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B项正确。依《民诉解释》第33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35.因其所种西瓜被盗严重,甲在瓜地周围拉上铜丝,接通电源。其妻阻止道:“会电死人的。”甲说:“我又不是要电死好人,是防盗,偷西瓜的人死了活该。”几天后,三个小学生放学后追逐蝴蝶进入西瓜地,触电后均抢救无效死亡。甲发现后即到派出所投案。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B.甲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甲的行为构成自首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适用。甲的行为应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处罚时,应考虑甲投案自首的情节,予以适当从宽处理。36.王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王某因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于此案,下列哪项说法是错误的?()A.医院侵犯了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B.王某有权要求手术医生向自己赔礼道歉C.王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王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答案:B解析:考点:精神损害赔偿讲解:医生误将王某肾脏摘除,侵害了王某的身体完整性与正常的身体功能,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同时,因为医院过失导致王某死亡,侵害了王某的生命权。故A项正确。医生的诊疗过失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医院向王某承担侵权责任,医生本人不向王某承担侵权责任,故没有向王某道歉的法律义务,B项错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巳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巳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本题中,王某在生前诉讼中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王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精神损害赔偿,故C项正确。关于丧亲之痛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据此,在自然人被侵权致死的情形,死者近亲属有权就其丧亲之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D项正确。37.某作家署名“舒情”,在悦府原创小说网发表题为“鲤鱼跳龙门”的短篇小说,文艺出版社的《青涩时代》短篇小说集将其收入,某义务教育教材编写单位将该小说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红颜文学网转载了该小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作家在悦府原创小说网的署名方式不合法B.“鲤鱼跳龙门”在《青涩时代》中被正式发表C.教材编写组可以不经该作家同意使用“鲤鱼跳龙门”,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D.红颜文学网未经该作家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答案:C解析:《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作者享有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谁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可以署真名、假名、笔名、艺名,也可以不署名。故该作家在悦府原创小说网署名方式合法,A选项错误。《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作者享有发表权。发表权中的“发表”是指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故该作家在悦府原创小说网发表“鲤鱼跳龙门”的短篇小说时即为发表,B选项错误。《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教材编写组可以不经该作家同意使用“鲤鱼跳龙门”,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C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网站不具有法定许可权,红颜文学网未经同意转载构成侵权。但是红颜文学网的转载需要经过该作家同意,而无需经过甲网站的同意,因为甲网站对此作品无信息网络传播权,故D选项错误。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关于国籍的确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犯罪嫌疑人甲,入境时持有有效证件,以该有效证件确认甲的国籍B:犯罪嫌疑人乙,国籍不明,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情况确认乙的国籍C:犯罪嫌疑人丙,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以丙自报的国籍确认其国籍D:犯罪嫌疑人丁,国籍不明,经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调查确实无法查明,按照无国籍人对待答案:A,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94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ABD。39.某县公安局以黄某酒后打人和砸坏饭店桌椅为由,决定对黄某治安拘留15目并强制执行。黄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赔偿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公安局在作出拘留决定前,应为黄某举行听证会B.黄某可以自治安拘留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和提出赔偿请求C.对拘留行为与黄某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由县公安局承担举证责任D.如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的赔偿请求无法律根据,应判决驳回黄某的赔偿请求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程序。参见《国家赔偿法》第15条,《行政赔偿规定》第23条、第33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40.玲玲是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因经常上课迟到多次受到班主任老师的惩罚而精神失常。玲玲的父母将班主任老师和学校告上法院。法院邀请主管该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审理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的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学校同意承担玲玲全部医疗费用及赔偿玲玲精神损失费1万元,班主任向玲玲及父母賠礼道歉。调解协议同时约定,如学校到期不履行协议,玲玲及父母有权请求学校承担协议约定赔偿额的两倍的赔偿。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当事人申请调解不公开进行,法院应不予支持B.如学校到期不履行协议,玲玲及其父母请求学校承担协议约定赔偿额两倍的賠偿,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C.玲玲父母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法院应予以支持D.法院不应该认可教育行政部门主持协调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答案:B41.郑某于2012年6月15日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7月2日郑某上班。郑某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 )。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2012年6月15日B.2012年7月2日C.2012年7月15日D.2012年8月2日答案:B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42.共用题干于海盗窃了某单位印鉴齐全的空白转账支票,自己不敢到商店使用,于是于海找到邻居朱洋声称自己捡到了一张空白转账支票,情愿花200元请朱洋帮助其到商场买一套高档音响。朱洋就跑到商场冒充签发支票单位的工作人员购买了一套价值9000多元的高档音响,则朱洋的行为属于:A:盗窃罪B: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诈骗罪D:票据诈骗罪答案:D解析:采用杀人、毁损等手段进行保险诈骗时,应数罪并罚,故张某构成两罪。放火罪为危险犯,张某已构成危险犯的既遂,但保险诈骗罪为结果犯,张某未得到保险金,故是未遂。钱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似乎构成保险诈骗罪,但本案属于自编自演型的保险诈骗,应立足于“利用职务之便”这个特征,实际上是职务犯罪,即将公款侵吞为自己所有,应当构成D项贪污罪。且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至于用单位资金1000元投保,也应计入贪污数额之中。A类属于因诈骗对象特定而区分(集资诈骗对象是公众资金;贷款诈骗是金融机构资金;保险诈骗是保险公司理赔款),不拘手段,相互之间不生竞合。B类属于因诈骗手段、方法而分(使用假的、废的、空的、冒用他人的“票据、凭证、信用卡一、信用证、有价证券”),不拘对象,之间不生竞合。C类,使用B类特定犯罪手段犯A的对象,则生竞合,属于“交叉”竞合。也可认为是想象竞合。D类,诈骗包容各种方式、各种对象的诈骗,属于“包容”竞合,一般认为是法条竞合c依据《刑法》第1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本题中,朱洋的行为符合上述第(3)项的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43.刘某从事食品销售工作,为了谋取利益,销售一种名为“泡椒牛板筋”的食品,但该食品配料标签上没有载明存在牛筋,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刘某的行为:()A.构成销售假药罪B.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因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不构成犯罪D.构成销售劣药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具体危险犯。参见《刑法》第143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4.共用题干猎人甲某日在狩猎区打猎,在其欲射一野兔时,发现猎人乙在对面也欲捕该野兔,虽然甲知道自己枪法不准,但情急之下还是扣动扳机,结果致乙死亡。对于乙的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是不可抗力B:甲对乙的死亡是间接故意C:是意外事件D:甲对乙的死亡是过失答案:B解析:A选项,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情形。B选项,属于构成犯罪但免除处罚的情形,仍然成立犯罪。C选项,属于缓刑的适用,判刑的前提即是构成犯罪。D选项,属于不能成立单位犯罪,单位主管人员也不构成犯罪的情况。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甲为了追求射杀野兔的非犯罪目的,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误伤乙的情况下,放任乙的死亡,属于间接故意。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某甲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并非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而且,某甲的行为与某乙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某甲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意外事件。A选项正确。丙作为护士因为疏忽,未作皮试,即给某乙注射破伤风针,某乙因药物过敏而死,这种结果是护士丙应当预见到的。护士丙的行为对某乙的死亡而言属于疏忽大意过失。B项正确。特殊主体要求是“犯罪之前、之际”就具有的身份,不包括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共犯)地位或身份。例如:(1)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帮助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中形成的犯罪地位,不是特殊主体。(2)有组织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参加者等,也是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或作用,不是特殊主体。(3)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其他参加者不是特殊主体。(4)赌博罪中赌头、赌棍以及常业犯中的非法经营者等,也不是特殊主体。45.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要实现司法高效,就必须做到下列哪一项?()A、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完善司法程序C、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D、全社会要依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尊重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决答案:B解析:A、C项是坚持司法公正的要求。D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要求。B项才是实现司法高效的要求。故本题应选B项。46.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可知丙并未误认被害人,而是行为本身存在偏差,构成打击错误,其对乙的死亡结果主观上应认定为过失选项B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在本案中,丙构成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选项C错误。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如果正当防卫没有防卫认识要求,则丙的行为均能成立正当防卫。选项D正确。“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可知此时丙主观上为正当防卫,并无犯罪意图,因此对甲不构成故意犯罪。47.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B: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属于变更之诉C: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D: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给付之诉答案:C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诉的分类【详解】民事诉讼可分为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三种类型。其中确认之诉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积极确认之诉)或不存在(消极确认之诉)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给付之诉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而变更之诉则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他与被告之间一定法律关系的诉讼。选项A中,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该案件为特别程序案件,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其中并不涉及原被告的法律关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中,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该诉应属于确认之诉,而非变更之诉,故B选项错误。D选项中,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应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48.在某上市公司工作的杨某工作年限为16年,2009年公司因盈利不佳,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杨某月工资为6400元,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杨某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为( )元。A.76800B.102400C.126000D.168000答案:B解析: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题中杨某月工资为6400元并没有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的三倍。直接按照正常年限计算即可。所以他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16×6400=102400(元)。49.下列哪一情况符合法律关于期间的规定?()A.被告张某收到一审裁定书后第15日到法院递交上诉状,但恰逢周日,法院不上班,张某等到下周一向法院递交B.刘某向法院起诉,5月6日收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5月14日他寄出上诉状,法院在5月17日收到信件C.黄某9月21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认为起诉状欠缺内容要求其补正,9月23日黄某补正后又向法院递交,9月30日法院立案D.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未能在15日内递交上诉状,在障碍消除后第4天,当事人直接向法院递交上诉状答案:B,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和第147条的规定,可知A项错误,B项都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和《民诉意见》第80条的规定,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的B:起诉时未移送证据目录的C:证人名单未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住处和通讯处的D:移送材料中辩护人通讯地址不明确的答案:C,D解析:(原答案为BCD)【考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0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八)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九)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该解释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据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即便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法院也应当受理,选项A不正确。而且,该司法解释要求移送的是证据材料而不是证据目录,故B不当选。证人名单未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住处和通讯处,移送材料中辩护人通讯地址不明确的,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补送,选项CD正确。51.根据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  )。A.强制执行申请书B.证明行政决定合法的材料C.当事人的意见D.人民法院对行政决定的审查意见E.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的材料答案:A,B,C,E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时,应当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书、证明该行政决定合法的材料和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52.张某因自己居住的房屋楼上漏水,遂找楼上住户李某洽谈赔偿事宜。因协商不成,张某殴打李某致轻微伤,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调查中,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检查张某的住所B.对张某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C.公安局局长必须亲自出庭D.诉讼中,若证人刘某出庭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答案:D解析:A选项错误,不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可知,本案调查中,警察不仅要出示工作证件,还需要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才可以检查张某的住所。B选项错误,不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可知,对张某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C选项错误,不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28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可知,由行政机关的正职或者副职负责人、其他出庭应诉,均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D选项正确,当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53.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甲的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包庇罪?A: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B: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C: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D: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答案:C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窝藏、包庇罪【详解】《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所谓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A选项中甲的行为即构成窝藏罪,因此是错误的。所谓包庇,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真正的犯罪事实,帮助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比如作假证明表示犯罪人不在犯罪现场等。C选项中,甲为了使乙逃避法律追究,编造乙、丙是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的事实,意在帮助乙逃避法律追究,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B、D均不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54.★★某县地税局干部沈某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被给予撤职处分。下列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A.沈某受处分的期间为18个月B.受处分期间,沈某不得晋升工资档次C.应当按规定降低沈某的级别D.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沈某答案:A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5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期间为:24个月,故A的说法错误。其他说法均正确。故选项A为本题的答案。55.共用题干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回答97-100题。2006年7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8万元,陈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2006年7月25日,李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被告以陈某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陈某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李某、一审被告、陈某的上诉都是合法的B:一审被告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被上诉人C:李某的上诉是不合法的D:陈某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上诉人答案:C,D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小龙未满18周岁,属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故其书写授权委托书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发生效力,李某仍为小龙的法定代理人,而非委托代理人。故排除选项A、B。司机张某是寰宇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因此本案应由寰宇公司为被告。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故选AD。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选B。当事人和第三人的一审上诉权。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第三人,都有权以其他当事人或第三人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B项错误。一审判决后,小龙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因此除非取得小龙的授权,李某不能以自己的身份提起上诉。故李某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选项A错误,C正确。未承担责任的第三人陈某无权上诉,D项正确。选CD。56.十二届全国人大作出了制定二十余部新法律、修改四十余部法律的立法规划,将为经济、政治等各领域一系列重大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关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A.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能够为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法治保障B.推进反腐败立法,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C.为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应当加快社会组织立法D.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答案:A,B,C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故A项正确。B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要求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故B项正确。C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社区矫正法。故C项正确。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57.甲、乙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取保候审。本案提起公诉后,法院认为对甲可继续适用取保候审,乙因有伪造证据的行为而应予逮捕。对于法院适用强制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甲可变更为保证人保证B.决定逮捕之前可先行拘留乙C.逮捕乙后应在24小时内讯问D.逮捕乙后,同级检察院可主动启动对乙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据此可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可知,在保证金和保证人之间二选一即可,且可以变更。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51监视居住或者逮捕。据此可知,法院并无刑事拘留的决定权。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58.甲公司2000年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为的下列行为,哪一项构成侵犯该专利的行为?()A:使用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B: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C: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D: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原答案为B,答案应为BC)。销售、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构成专利侵权的。使用该专利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59.张某、李某和王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有权将股份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王某,无须李某的同意B:李某经张某和王某的同意,将股份转让给胡某,张某和王某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C:张某和王某均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D:张某和王某协商不成的,按照主张的先后行使优先购买权答案:A,B,C解析:《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A选项正确。《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BC选项正确,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是按照主张先后行使,所以D选项不正确。60.某甲出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某甲聘用某乙作为企业的总经理,某乙的下列哪些行为须经某甲同意?()A.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B.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C.同本企业进行交易D.将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答案:A,B,C,D解析:。考查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执行规则和责任。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61.李某是我国公民,跟随其父母在某太平洋岛国A国生活。2008年9月,刚满15周岁的李某进入A国公民吉姆家窃取了价值3000多元人民币的财物。根据A国的法律,凡盗窃他人财物者,将被剁去一只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事实一)李某知道A国的法律规定后,心里害怕,就以想回国上学为由,央求其父母将其送回国。2009年1月,李某的父亲为李某购买了机票,让李某独自回国投靠其叔叔李某明。临行前,李某的父亲将300克海洛因交给李某,让李某放在内衣裤里捎回国交给其叔叔李某明。李某的父亲将李某送到机场,李某到国内下飞机后,其叔叔李某明将李某接回家。到家后,李某将300克海洛因交给了李某明。(事实二)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在国内上学的业余时间,其叔叔李某明教会了李某开大型拖拉机,并教会了李某简单的拖拉机修理技术。李某明经常让李某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干农活,还经常让李某干一些超过其体力承受范围的重农活。李某稍有不从,李某明就对李某打骂,李某对李某明心生怨恨。2011年2月27日,李某知道李某明第二天要开着拖拉机去城里买化肥,就事先将家里大型拖拉机的一个关键零件卸下。第二天,李某明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去买化肥的过程中,因李某卸下了关键零件致使大型拖拉机遭撞毁,一位行人被撞死,李某明也身受重伤。2011年3月10日,李某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破坏家里的大型拖拉机一事和以前的所有违法行为,并揭发了李某明和魏某经常合伙贩卖毒品的事实,司法机关认为李某行为构成了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事实三)请回答下列题。如A国的刑法规定:凡盗窃者,一律剁去一只手的3根手指,即拇指、食指和中指。这项法律规定违反的刑法基本原则是:()查看材料A.罪刑法定原则B.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责任主义原则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解。题中规定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原则,所以也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盗窃财物,一律剁去3根手指,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只要盗窃财物,一律剁去3根手指,不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因为对盗窃行为可以要求有主观方面的故意,并且只处罚盗窃者本人,所以没有违反责任主义原则。6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哪些选项?A: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B: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无效行政行为的拘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并不承担法律责任C:有权国家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审查并宣布该行政行为的无效,而不受时效的限制D:行政主体因该无效行政行为而取得的一切利益均应返还相对人,并对因此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D解析: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有:(1)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包括:(1)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2)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无效行政行为的拘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可以对该行为提出异议,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3)有权的国家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审查并宣布相应行政行为的无效,而不受时效的限制。(4)行政主体因该无效行政行为而取得的一切利益(如罚款或没收的财物)均应返还相对人,并对因此而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63.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与李某因买卖合同纠纷,经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李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两年后,市检察院在检查工作中发现某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于是决定提出抗诉。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有:A: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无期限的限制,故本案中检察院可以在两年后提出抗诉B:本案应由市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C:本案应由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D:本案应由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答案:A,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AD项正确。BC项均没有正确理解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检察院级别限制。64.张某犯抢劫罪和爆炸罪经中级法院审理后,抢劫罪、爆炸罪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经高级法院复核后,上报最高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在复核张某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最高法院应当将该案的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B.最高法院如果认为爆炸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C.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期间,应当讯问张某,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D.最高法院如果认为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答案:A,C,D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但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法解释》第351条的规定,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可见,B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系错误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一款的规定,死刑复核期间,应当讯问被告,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故此,C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法解释》第351条的规定,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因此,D表述错误,但符合题意,系正确答案。65.下列选项关于宪法修改的特点的陈述,正确的有、A、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宪法授权的特定机关B、宪法修改必须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C、宪法修改仅仅是对宪法规范的内容的变更D、宪法修改是定期进行的答案:A,B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宪法修改有以下几个特点:(1)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宪法授权的特定机关。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的修改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只有宪法授权的修改机关才能对宪法进行修改。从各国宪法的规定来看,宪法的修改机关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宪法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主要是国家的立法机关;-二是根据宪法修改的需要,宪法专门设立的宪法修改机关。(2)宪法修改必须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宪法修改的程序较之一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3)宪法修改是对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进行变更的活动,其变更或修改的对象是具有根本法形式特征的宪法,既包括宪法规范的内容变更,也包括宪法规范形式的变更。66.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A.优先发展人工更新B.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C.天然更新相结合D.公平公正E.合理利用答案:A,B,C解析: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67.共用题干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张律师的下列做法是正确的是、()A、加入校友会组织的企业家联合会,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B、给自己的老同学发信,告知若是介绍案源的话,将给予案源标的1%的酬劳C、接受辩护委托后,经过详细了解情况,向委托人表示一定能够让被告人无罪释放D、接受诉讼委托后,发现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是自己弟弟,于是提出终止委托答案:A,D解析:A项,实行独任审和简易程序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能为了加快案件进度而擅自实行,选项A错误;B项,实行庭前证据交换是提高司法效率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推行,故选项B正确;C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以后,被告有权在15天之内提交答辩状,法官擅自把这一法定的期间缩短为5天,明显损害了当事人的法定权利,选项C错误;D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原则和精神,当事人享有充分陈述和辩论的权利,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该保证当事人的这一权利,事先限制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时间,无疑会损害当事人的这一合法权利,选项D错误。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检察官遵守忠诚规范,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关于忠于国家,《检察官法》第35条第(一)项规定,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因此选项A正确。忠于人民,在行动上,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因此,D为正确答案。选项B、C主要是违反了公正原则而非忠诚原则。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23条的规定,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因此A、B错误,D正确。根据该准则第15条的规定,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C正确。《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根据该条规定,C、D选项不在检察官的任职回避范围之内。《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该法第47条规定,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故C项说法错误;该法第53条规定,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而D项中处罚期满已经达到三年,故可以担任合伙人,故应选B、D。《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A、B项错误。《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而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应选A、B、D项。律师职业道德中有一项规定即避免利益冲突。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本题中甲律师就同一合同既是乙银行又是丙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构成利益冲突。显然,A、B项不正确。至于C项,同一个律所律师仍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因此不是合理的选择,故D项当选。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A项仅仅持授权委托书会见的说法不对。该法第34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所以B项正确。该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所以C项正确。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所以D项正确。所以应选B、C、D项。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20条,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A项正确。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同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B、C项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选。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第(二)项,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D项正确。68.市烟草专卖局以华鸿公司无证经营为由扣押其拟售的香烟。华鸿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市烟草专卖局可仅派代理律师出庭应诉B.法院不得审查被诉扣押行为是否明显不当C.市烟草专卖局可以委托市工商局扣押华鸿公司拟售的香烟D.华鸿公司可以提供证明被诉扣押行为违法的证据答案: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故A项错。《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六)明显不当的。”故法院可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故B项错。《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故C项错。《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故D项对。69.关于二审抗诉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有权抗诉,提出抗诉的,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B.检察院依法提起二审抗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地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C.上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二审抗诉书副本后,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D.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答案:B,C解析:BC。本题注意法条表述的准确性。详情请参考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故A项错误。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该解释第30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故D项错误。故BC项当选。70.宪法解释是解决宪法冲突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各国宪法解释的机关有不同,主要包括下列哪些?()A.由国家元首解释B.由立法机关解释,如我国和英国C.由司法机关解释,如美国D.由特设机关解释,如法国、德国和日本答案:A,B,C解析:。71.孙老太太早年丧偶,独自抚养两个儿子长大成人。两个儿子成年后,都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孙老太太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为其与儿子分家析产并责令儿子支付赡养费。一审法院判决两个儿子每人向孙老太太一次性支付赡养费8万元。孙老太太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未进行分家析产,此时二审法院应怎样处理?()A.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B.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C.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告知王老太太就分家析产问题另行起诉D.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2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权,对此,海峡沿岸国、()A、不应妨碍过境通行B、可以暂停实施C、潜水艇通过时必须上浮水面D、潜水艇通过时必须展示旗帜答案:A解析:过境通行不同于无害通行,无害通行只包括船舶在领海上的通行权利,而过境通行还包括飞机的飞行,过境通行不能暂停实施,潜水艇通过时无须上浮到水面和展示旗帜。7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答案:B解析:确定的金额是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不记载的,汇票无效。74.共用题干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平均分配利润、分担亏损,甲由于无法继续参加合伙,提出退伙,乙丙同意,清算时合伙企业拥有财产10万元,债务7万元,甲分得1万元后退伙,后发现甲退伙前欠丁企业3万元货款一直未还,清算时没有将该债务计算在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对该债务不负清偿责任B:丁企业只能要求甲承担1万元的清偿责任C:丁企业有权要求甲承担3万元的清偿责任,甲清偿后有权要求乙丙各向自己偿还1万元D:丁企业有权要求甲承担3万元的清偿责任,甲清偿后有权要求乙向自己偿还2万元,也有权要求丙向自己偿还2万元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8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合伙企业对丁企业的债务,甲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甲清偿数额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比例,只能根据约定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即只能向乙丙各追偿1万元,不能向乙追偿2万元或向丙追偿2万元。因此C选项正确。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2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A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5条规定,合伙企业成立时并不要求有限合伙人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所以D选项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69条的规定,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B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的说法正确。有限合伙人可以比较自由地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或出质合伙份额,但是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或出质合伙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5条规定可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根据第82条可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B选项应选。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A选项不应选。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不应选。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D选项不应选。75.定居在北京的中国公民张某和定居在纽约的中国公民王某因为一份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双方诉至我国法院。关于本案中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中的时效问题适用法院地法B.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时效问题所适用的法律C.本案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话可以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D.本案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话可以适用特征性履行方经常居所地法律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大家一定注意,诉讼时效并不适用法院地法。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第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和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一致,本案是借款合同,本案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规则其实就是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选项B正确。如A项所述,根据《法律适用法》第7条的规定,既然本案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规则跟着合同走,当然可以选择啦。选项C正确。如A项所述,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中没有选择的适用特征性履行方经常居所地法或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C项表述“可以”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正确。选型D正确。如A项所述,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中没有选择的适用特征性履行方经常居所地法或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D项表述“可以”适用特征性履行方经常居所地的法律正确。76.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3年11月11日,大学生小潘在浏览门户网站“新狐狸网络”时看到大幅弹出广告,由网络红人angle邓作为网络购物平台“好东好西”的代言人,推荐上万款各种商品小潘平时就是angle邓的超级粉丝,再加上看到优惠的价格,不禁怦然心动,遂在“好东好西”平台注册成为用户后,购买了自己所需要的土豆牌手机一部、定制宿舍窗帘一幅以及艾薇儿音乐签名光碟一套,在购物和使用商品的过程中,小潘发生了下列情形,请按照各题目所涉及情形,选择相应的答案。?如果小潘11月20日收到3件商品后,对购得的3件商品都不满意,当日就想退货,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手机可以退货B.窗帘小能退货,凶为是定制的C.如果光碟尚未拆封,则可以退货D.如果手机为不合格商品,则退回商品的运费应当由商家承担答案:A,B,C,D解析:考查消费者退货的权利规则,ABC选项正确当选,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77.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一解释属于下列哪一项?A.扩大解释B.文法解释C.目的解释D.历史解释答案:C解析:.选项AC的取舍关键在于把握扩大解释和目的解释的区别:扩大解释的扩大仍在“文义射程”之内,但目的解释有可能完全超出法条文义之可能范围,本题中显然是根据“禁止攀枝摘花”的目的在于保护花木这一目的,超出文义范围地进一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龙木”,包含了“不允许以任何方式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本来并不在文义中的意思,这在法学上通常也称为“当然解释”。78.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8年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B.特别提款权根据“一揽子”货币定值,由于它的稳定性,可以在私人企业之间持有和使用C.特别提款权是一种常用的计价和定值单位D.成员国在基金组织开设特别提款权账户,作为一种账面资产或记账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问的结算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三项都是特别提款权的特点,因此是正确的。特别提款权不能在私人企业之间持有和使用,因此B错误。79.人民法院在审理甲乙离婚案件时,双方家属在法庭上大打出手还打砸法庭设施,人民法院决定对甲乙双方参与斗殴的家属丙、丁两人予以拘留和罚款。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A.丙、丁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B.丙、丁情节特别恶劣,法院从重处罚,裁定对丙、丁二人处以15日拘留,各10万元罚款C.法院对丙、丁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D.丙、丁不服上诉,当即向本院申请复议,法院经过复议如果认为处置不当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审理法院已经作出的处罚决定答案:A,B,D解析:考查对强制措施的复议。根据《民诉解释》第185条的规定,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故A、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的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故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8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故C项正确。80.下列关于期间和审限的说法错误的是:()A.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杀人罪而被公安机关逮捕,逮捕期限届满时恰好为星期六,公安机关应于星期一立即释放李某B.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C.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限无法审结,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D.对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脱逃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如果被告人被捕获时,已过了审理期限,本案就可以不再追诉了答案:A,C,D解析:A、C、D考点:刑事诉讼期限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4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可见,A项中公安机关应在星期六期限届满日释放李某,而不应等到星期一,A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可见,B正确,不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见,在C项情况下,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C错误,应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的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人审理期限。可见,D项情形下应当恢复审理,D错误,应选。本题答案为ACD。81.韩国公民金某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该公司为新加坡籍B.该公司拥有韩国与新加坡双重国籍C.该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D.该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新加坡法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法人国籍的确定及法人能力的法律适用。AB项,对于法人的国籍,《民通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可见,我国以法人的注册登记国为其国籍国,A项正确,B项错误。CD项,对于法人的能力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题中,该公司的登记地在新加坡,主营业地在香港,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故其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即香港地区法,也可以适用登记地法即新加坡法,C项错误,D项正确。82.《大清新刑律》的特点有、()A.是一部诸法合体的法典B.采用西方刑法典的结构C.确立新的刑罚体系并大量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D.抛弃了以往的传统旧律结构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査的是《大清新刑律》的内容。《大清新刑律》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较大的改动:(1)拋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2)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3)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罚原则和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主义、人人平等原则、正当防卫制度。但对于传统旧律并没有做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暂行章程》依然存在于法典之中,依然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某纺织公司诉某服装公司欠款20万元,法院判决纺织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但某商场欠服装公司货款10万元,早已到期,一直未还。商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停止执行B.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强制执行C.对异议不进行审查,但也不得强制执行D.商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答案:C,D解析:。《执行规定》第61~69条。84.下列哪些行为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A.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岁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B.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斯得的财物的C.明知是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其来源的D.明知是走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隐瞒其性质的答案:B,C,D解析:《刑法》第312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是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A项符合本罪,不选。《刑法》第349条第1款规定:“……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是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B项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当选。《刑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是为洗钱罪,C、D两项构成洗钱罪,当选。85.当事人不服某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下列做法正确的有哪些:()A.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中院以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B.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中院依法改判C.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D.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中院依法改判答案:B,C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二审的裁判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对于裁定的处理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对于判决的处理以判决的形式作出。故选项A、D错误,B、C正确。86.下列关于仲裁和诉讼制度的表述中,哪一项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A.民事案件应当公开审理,在一审中离婚案件当事人请求不公开审理的,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B.当事人如果约定不开庭仲裁的,仲裁庭可以不开庭而以书面形式审理并作出裁决C.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但原则上应开庭进行D.民事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径行判决、裁定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仲裁与诉讼一审、二审在公开审理、开庭审理方面的差异的掌握,学习时比较容易混淆,要注意区别。主要要注意,在公开审理方面,仲裁和诉讼恰好相反,前者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后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审理。在是否开庭审理方面,民事诉讼一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二审案件则为原则上应开庭审理,也可书面审理。而仲裁在这一点上与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相同,原则上应开庭仲裁,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开庭仲裁,只进行书面仲裁。87.甲、乙、丙三人决定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协商约定甲提供资金,但不从事管理,企业事务由乙、丙负责,甲不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是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则该约定的效力:()A.无效,合伙企业不得成立,因其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B.部分无效,乙、丙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甲不得成为合伙人C.部分无效,甲、乙、丙三人都是合伙人,应当由三人共同承担企业的亏损D.有效,因合伙企业协议出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答案:C解析:。《民通意见》第46条的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本题中约定甲提供资金,但不从事管理,企业亊务由乙、丙负责的部分有效,但是约定甲不承担企业债务的部分无效。故C符合题意。88.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  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事实三)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从抽油烟机中窃走金饰,破除刘某对金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B.王某未经李某同意,窃取李某与其共同占有的金饰,应构成盗窃罪C.刘某客观上已将抽油烟机及机内金饰交给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取走金饰的行为构成侵占罪D.刘某将金饰遗忘在抽油烟机内,王某将其据为己有,是非法侵占他人遗忘物,构成侵占罪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从题干内容看,抽油烟机与金饰属于封缄物与内容物的关系,所谓封缄物,一般认为是指那些被装在密闭的容器中,外表盖有封印或者有其他防护措施之物,典型的封缄物如加锁的手提箱、贴有封条的集装箱、密封的邮包等。我国刑法理论通说采区别说,认为封缄物整体应由受托人占有,但是对其内容物即封缄物内的财物,依一般之社会观念,除非经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受托人不能拆封也不能打开,根本无支配和处分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受托人只是委托人支配这部分财物的工具,委托人对封缄物的内容物仍然保留占有。如果受托人非法占有封缄物的整体,就构成侵占罪;如果只是抽取封缄物的内容物而将封缄物返还给委托人,则构成盗窃罪。据此可知,王某从抽油烟机中窃走金饰,破除刘某对金饰的占有,构成盗窃罪。选项C错误。刘某仅将抽油烟机交给王某代为保管,并没有把封缄物机内金饰交给王某保管,王某取走金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选项D错误。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的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王某据为己有构成盗窃罪。89.关于法与道德的论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之一就在于道德规范不具有国家强制性B、按照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法与道德在概念上没有必然联系C、法和道德都是程序选择的产物,均具有建构性D、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并不一定违反道德答案:A,B,D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法与道德【详解】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既是法理学中永恒的理论话题,也是司法考试中的常考知识点。法与道德的区别表现在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故A正确C错误,法律具有建构性,而道德具有非建构性。B项正确,是否承认法与道德的本质必然联系,是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分野,前者肯定法与道德存在必然联系(即“恶法非法”),后者则持否定说(即“恶法亦法”)。D项正确,违法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也不一定违法。法律程序不一定具有道德内容,可能仅仅是技术性、操作性规定,因此,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并不一定违反道德。90.★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必须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根据相关规范的要求,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B.法官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C.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D.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将被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办理答案:A,C解析:。《律师法》第41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法》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91.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C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中国,但对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依仲裁条款向C仲裁委提起仲裁,但B公司主张仲裁条款无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审查问题,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C仲裁委无权认定,只有中国法院有权审查B.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如A公司请求C仲裁委作出决定,B公司请求中国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中国法院裁定C.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中国法D.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甲国法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效力问题。A项,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属于仲裁协议的一种)效力有异议时,可以找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审查认定。所以,A错误。B项,如果仲裁机构已经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当事人再向法院申请确认,法院不予受理。在此之前,法院有优先认定权。所以,B正确。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D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但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和仲裁地均在中国,所以应适用中国法律,C正确,D错误。92.村民田某长期虐待其母,其母向本县人民法院控告了田某的罪行。县人民法院可以对此案作何处理?A:虽然本案是刑事案件,但是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对本案进行调解B: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田某可以与其母自行和解C: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田母可以撤回起诉D:如果田某和其母接受调解,县人民法院就不再追究田某的刑事责任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中,田某涉嫌虐待罪,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范围,适用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该案进行调解。自诉人田某之母亦可自愿撤回起诉,或与被告人田某和解。93.王某在未依法取得许可的情况下购买氰化钠并存储于车间内,被以非法买卖、存储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法院认为,氰化钠对人体和环境具有极大毒害性,属于《刑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王某未经许可购买氰化钠,虽只有购买行为,但刑法条文中的“非法买卖”并不要求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王某罪名成立。关于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官对“非法买卖”进行了目的解释B.查明和确认“王某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的过程是一个与法律适用无关的过程C.对“非法买卖”的解释属于外部证成D.内部证成关涉的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的推论是否有效答案:A,C,D解析: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法官对“非法买卖”进行的解释,显然是基于刑法惩罚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的目的出发的,故A项正确。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故查明和确认“王某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的过程是一个与法律适用紧密相关的过程。故B项错误。法律证成可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即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前者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据此,D项正确)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后者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对王某构成非法买卖、存储危险物质罪的证成,属于内部证成;对该内部证成的前提之一“何为非法买卖”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故C项正确。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杨青(15岁)与何翔(14岁)两人经常嬉戏打闹,一次,杨青失手将何翔推倒,致何翔成了植物人。当时在场的还有何翔的弟弟何军(11岁)。法院审理时,何军以证人身份出庭。关于何军作证,下列哪些说法不能成立?  A.何军只有11岁,无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证人资格,故不可作为证人B.何军是何翔的弟弟,应回避C.何军作为未成年人,其所有证言依法都不具有证明力D.何军作为何翔的弟弟,证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答案:A,B,C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证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直接的关系,限制行为能力47甚至无行为能力的人都有可能成为证人,法律只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选项B说法错误。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适用回避制度。选项C说法错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据此可知,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证言是有证明力的。选项D说法正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本题中,何军与何翔有利害关系,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95.甲诉乙侵权一案经某市东区法院一审终结,判决乙赔偿甲6万元。乙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乙的上诉请求。乙居住在该市南区,家中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但其在该市西区集贸市场存有价值5万元的货物。甲应当向下列哪一个法院申请执行?()A:该市东区法院B:该市南区法院C:该市西区法院D:该市中级法院答案:A解析:(原答案为A,正确答案应为AC)。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题中,被执行人在该市西区有财产可以执行,也可以向与一审法院东区法院同级的西区法院申请执行。故本题答案应为AC。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6.甲在某银行的存折上有4万元存款。某日,甲将存款全部取出,但由于银行职员乙工作失误,未将存折底卡销毁。半年后,甲又去该银行办理存储业务,乙对甲说:“你的4万元存款已到期。”甲听后,灵机一动,对乙谎称存折丢失。乙为甲办理了挂失手续,甲取走4万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侵占罪B:盗窃罪(间接正犯)C:诈骗罪D:金融凭证诈骗罪答案:C解析:【考点】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详解】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中的4万元款项既非代为保管的财物,也非脱离占有物,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本罪。A错误。依照《刑法》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在本案中,甲用来取款的存折并非伪造、变造的,故不构成本罪。D错误。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在本案中,甲使用了隐瞒真相的方法,致使乙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在该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实施了处分行为,因此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故C正确,B错误。97.下列关于所有权取得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将旧的电视机修好,放置路边,希望有人拿走使用。第二天乙发现这台电视机,就拿回家自己使用。乙按照赠与合同取得所有权B:甲买了十条大鱼放生,乙雇用丙打鱼,打到其中一条。丙取得该鱼所有权C:甲盖房,误将乙的石块当作自己的石块打了地基,乙发现,可要求甲归还石块所有权D: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因加工取得该石所有权答案:A,B,C,D解析:(1)乙乃是依先占取得所有权。因为甲将电视机弃置路边,乃抛弃所有权行为,自此时起,该电视机为无主物,故先占该物者可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赠与关系则须受赠人为特定的相对人,而且,因赠与而取得所有权为继受取得,而本案中并非如此,故A项不正确。(2)乙是占有人,丙是占有辅助人,故应当由乙依照先占取得该鱼所有权,所以B项不正确。(3)甲因附合取得了石块所有权,但应对乙给予赔偿。地基不能拆除,不是物理上不能拆除,而是经济上不合理,故C项不正确。(4)奇石配一个基座,还不能算是加工,因此D项不正确。加工,是一物的变形。况且,即使加工,也只有在新增价值超过原物价值之时,加工人才能取得加工物所有权。98.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的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双方就在丙国境内发生的侵权纠纷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作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作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C.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丙国法D.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中国法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侵权的法律适用和法律选择方式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可以看出,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又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书面、口头都是明示方式,都可以选择,所以AB正确。其次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所以在没有选择时应适用中国法,故D正确C错误。99.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A.持有甲公司35%股份的张某B.持有甲公司10%股份的王某C.甲公司的总经理李某D.甲公司的普通员工赵某E.持有甲公司35%股份的张某的女儿F.甲公司的总经理李某的哥哥答案:A,C,E,F解析:(1)选项AB:持有投资者甲公司30%以上股份的张某,可以界定为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而持有甲公司股份不足30%的王某则原则上不应界定为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2)选项CD:在投资者甲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及总经理(李某)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普通员工),可以界定为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而普通员工赵某原则上不应界定为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3)选项EF: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张某)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某),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界定为一致行动人。100.★在《十二表法》制定之后,罗马主要使用的是、()A.成文不公开的习惯法B.公开的成文法C.不成文公开的习惯法D.不成文不公开的习惯法答案:B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十二表法》的、影响。在《十二表法》制定之后罗马适用的主要是公开的成文法律。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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