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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福建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2022招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2009年7月,中央有关部门专门下发铁路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及核定编制的《通知》,但改革的实际推进始终未见实质性进展,一些地方甚至出现过停顿。去年3月,传出中共中央批准铁路司法机关全面转制脱离铁路企业并划归地方的消息,最高司法机关领导也在全国“两会”上明确提出,要在去年6月之前完成我国各地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整建制划归各省市自治区地方法院、检察院统一管理的工作,但最终并没有按时完成转制任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铁路司法机关对案件实行“专业管辖”,即凡是涉“铁”的刑事、民事案件都必须由铁路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审理,尤其是涉及铁路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这使得铁路法院往往很难摆脱本系统企业的影响甚至干扰,其裁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常常受到怀疑B.铁路系统内的检察院和法院在性质上属于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行使司法权力C.中央决定对“铁路司法”进行彻底的体制性改革,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它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也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战略方向D.独立、客观、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方向,唯有坚持改革,中国的司法才能不断走向公正,而司法改革的重心就在于建立起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的完善的司法体制答案:A,B,C,D2.共用题干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95—100题。下列可以作为法院判决根据的选项是:A: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没有其它财产分割争议B:张成功承认家中36万存款在自己手中C:黎明丽提出张成功每月应当支付张好帅抚养费1500元的主张D: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答案:A,B解析:【考点】管辖权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题中,张成功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因此其行使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A不应选。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C应选。《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安平区法院管辖,张成功主张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B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D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D。【考点】法院调解【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同理,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并不违法,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离婚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除此之外,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原则上即只有夫妻两人,离婚诉讼是对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确认。因此,本案中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考点】自认【详解】证据制度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一是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二是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三是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四是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之所以在身份关系案件中不适用自认,是因为身份关系案件不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采取绝对客观真实主义,如允许以自认的事实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尽管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但不符合身份诉讼的客观真实要求。本题中,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都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因此不适用自认,A、D选项应选。C选项不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身份关系,因此可以视为自认,B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陷阱】自认的适用范围。自认只适用于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考点】裁判依据【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A选项中,张成功的对该事实的认可并不会在其后的诉讼中对其不利,因此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A选项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事实的认可虽然是在调解过程中做出的,但在其后的庭审中,张成功对该事实再次予以承认,因此,对该事实法院可将其作为判决根据。B选项应选。C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主张自始至终予以否认,因此,该主张不能作为法院判决根据。D选项中,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对其在其后的诉讼不利,因此不得成为法院的判决根据,D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考点】宣判告知事项【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3.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题中,乙、丙、丁对于甲的损害都没有过错,但是考虑到甲是出于乙的建议而行动,并且由于乙提供的绳索断裂而受损害,因此可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4.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C:“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D: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答案:A解析:根据《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A项错误。根据《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因此,BC选项正确。根据《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因此,D项正确。5.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B.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C.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任职没有民族限制D.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必须报相应上一级批准答案:D解析:考点:民族区域自治讲解:A项正确。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中,任意一者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即可。B项正确。根据前述该法第19条的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没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这一权力属于它们的人民代表大会。C项正确。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法院、检察院并不属于自治机关,故其院长、检察长的任职没有民族限制。D项错误。自治县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的是省级人大常委会,显然不是与它相应的“上一级”。6.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告规定,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 )。A.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B.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C.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D.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E.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答案:A,B,D,E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7.下列案件中,哪些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A.重大或涉外案件B.涉外仲裁裁决的财产保全案件C.公益诉讼案件D.中院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答案:B,C解析:①A错,重大且涉外案件应由中级法院管辖,并非重大或涉外,故A不当选;②BC正确,属于中院管辖的案件,当选;③D错,最高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并非中院,故D不当选8.被告人徐某为未成年人,法院书记员到其住处送达起诉书副本,徐某及其父母拒绝签收。关于该书记员处理这一问题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邀请见证人到场B: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该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C: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D:将起诉书副本留在徐某住处答案:A,C,D解析:【考点】诉讼文书的送达【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7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收件人签收。收件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本题中,徐某的父母作为起诉书副本的代收人拒绝签收,书记员可以采用邀请见证人到场,该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起诉书副本留在徐某住处的方式进行送达。但是根据上述规定,B项中书记员和见证人应当在送达回证而不是起诉书副本上签字或者盖章,B项错误。本题选ACD。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A.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B.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D.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执行行为异议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A和B选项是正确的。对执行标的异议是由案外人提出的,案外人也可能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所以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的当事人有部分相同,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中,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救济的手段是申请复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救济手段是申请再审或者另行起诉。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当选。10.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在不同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做出不同的裁决。有关仲裁裁决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B.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了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据此认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缺席判决C.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结果制作裁决书D.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答案:B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故A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对于B项,缺席裁决与缺席判决相似,被申请人未到庭,并不意味着仲裁庭可以据此认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仲裁庭同样应根据现有证据公正断案,故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1条第2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故D项正确。11.下面关于西周立法思想“明德慎罚”的理解,不正确的是:A.“明德慎罚”是殷商初期“天命”、“天罚”思想的继承和发扬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明德慎罚”思想中,“明德”是核心,“慎罚”是辅助,以德化人,教而后刑C.“慎罚”要求慎重断案,不滥用刑罚,提倡罚当其罪,注重教化D.“明德慎罚”是建立在保民的基础之上的,敬民保民是其最基本的特征答案:A解析:西周统治者强调德治,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是对殷商初期“天命”、“天罚”思想的重大转变。因此A项错误。12.甲市A区破获一起团伙盗窃,经审理后认定,只有主犯刘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如果A区法院院长查明与该盗窃团伙有利益瓜葛,应当如何处理?()查看材料A.仍由A区法院管辖B.移送至B区法院管辖C.由甲市中院指定管辖D.由甲市中院管辖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指定管辖。《刑诉解释》第16条规13.李香诉张慧一案开庭审理后的第二天,李香到法院找到该案的书记员李猛吵闹,书记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李香仍不罢休,继续辱骂书记员。书记员将此情况报告合议庭审判长,由审判长批准,以李香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决定对其拘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香的行为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B.如果李香的上述行为发生在执行终结后,则李香的行为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C.当事人对拘留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D.合议庭审判长可以决定对李香实施拘留答案:B解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时间要件需要考生注意。14.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说法,错误的是:A.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B.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C.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经全体村民的过半数通过D.召开村民会议,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村委会组织法》第3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A项正确。第6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因此B项正确。第16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因此C项错误。第22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此D项正确。15.共用题干下列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描述,哪项是正确的?()A、只调整国家间的经济关系B、只调整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C、只调整个人、法人之间的跨国经济关系D、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答案:D解析:B项错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国内立法等。C项错误,在调整对象上,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对于自然人的身份、婚姻和继承等人身方面的法律关系并不涉及。D项错误,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和军事等非经济关系,而不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D项是正确答案。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范围包括: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为了使不成文的国家商业惯例更便于掌握和查找,一些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或协会对不成文的惯例进行了整理和编纂。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商业惯例属于任意性的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也可以对其选择的商业惯例进行补充和修改。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B、D项。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C项错误,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国家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但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B、D项正确,除了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之外,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因此,B、D项是正确答案。16.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A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属于公司解散事由的有( )。A.A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B.A公司分立成BC两个新的公司,A公司不再存在C.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A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D.因违法经营被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答案:A,B,C,D解析:以上四项均是公司解散的情形。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17.张某曾经是甲公司的职员,由于张某有偷窃行为,甲公司将其开除,张某到处张贴小字报,污蔑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致使甲公司的销售量大大下降,甲公司的员工也为此事人心惶惶、焦虑不安。甲公司的法律顾问提出的下列建议正确的是:A:名誉权为自然人享有的专属权利,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享有名誉权B:甲公司有权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C:甲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D:甲公司有权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答案:B,C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法人与自然人均享有名誉权,所以A选项不正确。本题中张某的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张某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民通意见》第140条的规定,张某侵害了甲公司的名誉权,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我国不承认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18.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B、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C、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决定,商务部予以执行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与反倾销调查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事宜由外交部负责答案:A解析:【考点】反倾销措施【详解】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选项A正确。根据该条例第41条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选项B错误。根据该条例第38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并非商务部执行,故选项C错误。根据该条例第57条规定,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选项D错误。19.张成和王青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因王青未履行义务,两人发生口角,进而升级直至动武,张成失手将王青打成重伤。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院对张成提起公诉,王青也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法院审理后判处张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王青所有治疗费用。有关本案的各种法律关系,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张成打伤王青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相对的法律关系B、王青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与张成形成的是纵向法律关系C、检察机关和张成之间形成的是调整性法律关系D、张成和王青因签订合同而形成的是双向法律关系答案:B,C解析:(1)张成因打伤王青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债权,而债权属于相对法律关系,因此,A项说法正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仍属于民事诉讼平等主体,属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因此,B项说法不正确,当选。(2)C项属于刑事法律关系,所以应是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合法行为产生的,不需要使用法律制裁的行为,因此,C说法错误,当选。(3)D项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自然是双向法律关系,因此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20.王某设立甲个人独资企业,聘请李某为企业的总经理。后由于王某的决策失误,欠乙公司20万元,王某决定解散甲企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有权委托李某清算B.王某有权自行清算C.清算结束后,应当由清算人办理注销登记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答案:B,C,D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可知A错误,B、D正确。根据该法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3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可知C正确。21.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涉及款额3000元以下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B.除法律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以外,对于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C.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审结E.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答案:B,C,E解析:(1)选项AB: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②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选项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22.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全国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利?()A.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B.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C.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D.提出对各方面丁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答案:A,B,C,D解析:考查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23.下列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环境标准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标准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不得制定地方标准C.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污的,应当执行该地方标准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答案:C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环境保护法》第9、10条。2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D.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答案:D解析:《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故选项A、B、C正确。根据《宪法》第10条第4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可以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据此,选项D错误。25.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B.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C.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D.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内地与香港间认可与执行判决的安排。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6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只有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才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所以,A项错误。B项,根据《安排》第9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法院地的法律,管辖协议属于无效时的判决不能获得认可与执行,所以B错误。C项,根据《安排》第3条第5款的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所以C错误。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该安排第29、30条规定“本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本安排生效之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同时废止”。由于生效日期待定,本题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相关内容作出解释。D项,根据《安排》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所以D正确。26.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A.抵押、质押均有效B.抵押、质押均无效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抵押和质押的生效要件问题。房屋抵押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无效。车辆质押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未交付的,质押无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27.(本题20分)案情: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问题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20分)1.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考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详解】《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本题中大蒜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归甲公司所有。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买卖合同【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本题中大蒜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归甲公司所有,甲公司有权与丁公司或戊公司签订转卖合同,至于将来甲公司不能履行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不影响甲与丁、戊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只是导致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考点】标的物的风险承担【详解】《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据此,甲公司交付的是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戊公司承担。4.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考点】债的相对性;违约责任【详解】《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大蒜交付给承运人丙公司后,乙公司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甲公司不能因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绝承担其应对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5.不能。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违约金;定金责任【详解】《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乙公司只能选择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6.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考点】无权代理【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题中,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甲公司的汇款行为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前述规定,应视为甲公司对绿豆买卖合同效力的追认。7.有效。因为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权利人是否追认也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故丙、己间的买卖合同有效。【考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买卖合同有效,仅所有权变动效力待定。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前,此问原答案为无效: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且甲公司拒绝追认。注意法律法规的新旧变化。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考点】善意取得【详解】《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己公司对丙公司代为托运的事实并不知情,转让的价格较为合理,并且绿豆已经交付,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己公司已取得绿豆的所有权,甲公司无权要求返还。28.美国甲公司低价向中国出口一批钢材并给我国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商务部应我国企业的申请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初裁认定倾销成立并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担保和临时反倾销税B.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决定征收C.商务部可以要求美国甲公司作出价格承诺D.对于甲公司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不需要说明理由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的规定,初裁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税和担保两种。另外,损害属于题干中的事实陈述部分,无须另行专门提及。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29条的规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大家注意,在“两反一保”的各种措施中,凡是涉及税收的都是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理解起来也很简单,商务部本来就不负责税收。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31条的规定,商务部能够建议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但不能强迫。C项中的“要求”一词显然超出了建议的范畴。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33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但如果不接受则应说明理由。29.共用题干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地电信业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下列协议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是、()A、统一将某类商品的价格固定B、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以保证销路C、对销售市场进行分割D、禁止与外地的电信行业进行合作答案:A,B,C,D解析:【考点】禁止倾销。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的行为必须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取得市场份额,因此,短期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就并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本题中虽然商场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名牌运动鞋,但是并未告知低于成本价销售,即使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场的限量销售也并非以排挤对手为目的,因此,A、B、D项正确。【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对比性广告分为直接和间接对比广告两类。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指名道姓”地将自己商品或服务的长处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短处进行比较的广告。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与不特定的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的广告,这种广告往往损害同一行业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本题中实木家具公司的广告虽然没有针对具体哪一家公司的商品进行诋毁,但是对比广告中的内容是虚假的事实,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选择对比点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的行为,所以仍然构成诋毁商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8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故A、C、D项为正确选项。【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题中厂方在未获奖的情况下,在瓶颈上虚挂标签,属于对产品质量的虚假宣传,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同类产品的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D的表述是错误的。严格意义上讲,选项B的表述也没有问题,但选项A的表述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这种表示有可能在消费者之间传播开来,故虚假宣传更加贴切。C项的表述有不妥之处,因为经营者的这种行为不单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同时损害同类经营者的利益,以民事欺诈定性没有能够全面地概括这种违法行为的实质。【考点】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诋毁商誉有三个要件:(1)实施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非经营者如新闻单位被利用或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的心理,不敢或不再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经营者。诋毁商誉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本题中从题干表述可以看出,甲公司与乙电视机厂仅仅是因为货款纠纷发生隔阂,且相互之间也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甲的行为只是侵犯了乙的名誉权,不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题需注意:是否通过传播媒介,不影响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所影响的只是侵权的程度。至于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分请见民法中的相关规定。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甲公司通过发放小传单的方式对其产品的性能作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正确。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才属于虚假表示行为,因此,B项错误。而低价倾销行为要求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事实,因此,C项错误。欺骗性交易又称混淆行为,本案中不存在不同商家的产品之间的混淆问题,因此,D项错误。【考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A、C、D项均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B项中,甲不存在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因此,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考点】垄断协议。详解:《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因此,本题的A、B、C、D项中协议的内容都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均应选。【考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详解:《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因此,A、B项应选,D项中也会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当选。C项属于经营者有正当理由,因此不选。【考点】诋毁商誉;侵害名誉权。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见,诋毁商誉的行为应当是发生在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诋毁商誉,A选项错误,当选。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可见,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故BD选项错误,当选。《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的汽车有质量问题,甲可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但是甲的行为明显侵才已了乙销售商的名誉权,而且甲的行为不是恶意竞争行为,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乙销售商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请求甲消除影响,C选项正确,不当选。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A.甲公司在向乙公司追索欠款的案件中胜诉,但在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该判决时,乙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B.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的王某,经与被执行人冯某和解,于是撤销了申请C.刘某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已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马某的财产,但该仲裁裁决在执行过程中被撤销D.胡某在诉齐某一案中胜诉,但法院执行该判决时,查明齐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胡某表示不撤回执行申请,但可以等一段时间再执行答案:B,C解析:。根据《执行规定》第102条,在A、D项所述的情形下,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31.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规定,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当事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 )。A.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无权申请记录员回避B.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加听证C.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为听证代理人D.申请或放弃听证E.审核听证笔录,并进行修改和签字确认答案:B,C,D,E解析:《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主要包括:(1)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加听证;(2)申请或者放弃听证;(3)申请不公开听证;(4)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为听证代理人;(5)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6)审核听证笔录,并进行修改和签字确认。此外,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32.甲为一富商之子(16岁),其借给乙10万元,其向丙借款10万元,其在醉酒状态下将自己的价值20万元的罗马表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丁,其立下遗嘱将祖父赠与的一套别墅遗赠给女朋友戊。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一天甲对乙(15岁)说:“老弟,你借大哥的10万元不用还了。”甲与乙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免除而消灭B.甲向丙所借的10万元如不能清偿,其监护人负有清偿义务C.甲在醉酒状态下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需要经过甲之监护人的追认D.如甲在20岁时因车祸而亡,甲所立的遗嘱发生遗赠的效力答案:A,D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A属于免除行为,甲为16岁的未成年人,该行为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不发生免除效力。B属于未成年人的债务行为,其监护人负有清偿义务。C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甲在醉酒状态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出售其手表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其意志能力范围,该行为应当得到监护人的追认。D中的遗嘱行为,遗嘱能力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遗嘱无效。判断有无遗嘱能力以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标准,而非以遗嘱人死亡时为标准。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33.某个体企业主张金柱欲为其62岁的母亲图雅、8岁的女儿张玉以及在其企业工作的员工28岁的司机罗帆投保意外伤害险。为此,他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3份人身保险合同。请回答下列相关问题。有关该3份保险的合同签订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金柱有权为上述三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张金柱有权为上述三人指定受益人(经上述三人同意后)C.张金柱可以在签订上述合同时依法指定自己为受益人D.设张金柱签订的上述格式合同中具有排除其作为投保方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则如保险公司未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张金柱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张金柱作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答案:A解析:。《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故张金柱对于自己的子女张玉,母亲图雅,以及与其有劳动关系的罗帆具有保险利益,有权为其签订人身保险合同,A选项说法正确。《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故张经过母亲图雅同意,可以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可以直接指定自己为女儿张玉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经过罗帆同意可以为其指定受益人,但须为罗帆及其近亲属。B、C选项错误。《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D选项的情形属于第19条第2项的规定,无论说明与否,该条款都不发生法律效力,故D选项说法错误。34.下列关于立法程序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事项较为单一或部分修改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即可交付表决B.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既能向全国人大又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C.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列席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法律案,一般需要经三次委员长会议审议方可表决答案:A,C,D解析:A错:还需要“意见比较一致”;C错:“应当邀请”;D错:“全体会议审议”。35.甲给乙5万元让乙“教训”丙。乙收钱后找到丁给其2万元让丁“教训”丙。后甲又反悔便告知乙取消行动。乙说:“知道了”,但未转告丁。丁仍按照原计划将丙打成重伤。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答案:D解析:甲虽然反悔并告知乙取消行动,但未满足犯罪中止需要的条件——有效性。不论哪种中止,都必须具有有效性,即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要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36.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答案:B解析:诉讼标的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而请求法院做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的理由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判保护和进行诉讼的根据。诉讼请求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具体请求。在本题中,诉讼标的一直是租赁合同纠纷,诉的理由和原因事实一直是乙拖欠房租,只是诉讼请求发生了变更,故应选B。37.关于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立法会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和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B.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有法律效力C.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时,在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可将法律发回,法律一经发回,立即失效答案:A,B,C,D解析:考查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权。38.下列哪一项个人所得不应免纳个人所得税?()A、某体育明星在奥运会上获得一块金牌,回国后国家体育总局奖励20万元人民币B、某科学家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每月200元人民币C、某高校教师取得一项发明专利,学校奖励5万元人民币D、李某新买的宝马车在某风景区停靠时,被山上落下的石头砸坏,保险公司赔付李某的6万元保险金答案:C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故参考答案为C。3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在履行合同中出现了问题,甲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发货,却迟迟收不到乙公司的货款。于是,甲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督促程序。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在支付令送达次日起第12天,乙公司向受理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关于乙公司提出的异议,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书面提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即可导致督促程序终结B:以口头形式提出甲公司所谓的买卖合同是伪造的,乙公司根本没有同甲公司签订过合同,即可导致督促程序终结C:书面提出乙公司不付款的原因是甲公司违约在先,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D:书面提出目前没有钱支付货款,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答案:C解析:本案中,选项B以口头形式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支付令生效。选项D中,虽然乙公司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异议,但是异议的内容仅是陈述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所以异议不成立,支付令生效。支付令生效,即具有强制执行力。而选项A和选项C的情形,根据旧法规定,法院无须对异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也就是说,异议经审查成立的,才可导致督促程序终结,A项说法不确切。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B: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必须组织进行证据交换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权再提交证据答案:B解析:(原公布答案为A)【考点】举证时限的适用;证据交换的期间和时间【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因此,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证据交换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不取决于当事人是否申请。A项错误,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据这一规定,C项错误。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因此,D项说法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41.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2014年)A.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张海起诉被告李河时,李河居住在甲市A区。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李河搬到甲市D区居住,该法院知悉后将案件移送D区法院B.王丹在乙市B区被黄玫打伤,以为黄玫居住乙市B区,而向该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市B区法院受理后,查明黄玫的居住地是乙市C区,遂将案件移送乙市C区法院C.丙省高院规定,本省中院受理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财产案件。丙省E市中院受理一起标的额为5005万元的案件后,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D.居住地为丁市H区的孙溪要求居住地为丁市G区的赵山依约在丁市K区履行合同。后因赵山下落不明,孙溪以赵山为被告向丁市H区法院提起违约诉讼,该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答案:A,B,C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管辖制度。A选项中,根据《民诉解释》第37条规定,应该还是由甲市A区法院管辖,不应移送D区,A选项违法。B选项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民诉解释》第24条,乙市B区是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不应移送乙市C区法院,B选项也违法。在C选项中,丙省E市中院对5005万元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应当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丙省高院审理,无需报请。报请适用于管辖权的转移,《民事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C选项是违法的。在D选项中,如果赵山实际履行了合同,只是履行有瑕疵的话,则约定的履行地丁市K区和被告住所地丁市G区有管辖权。如果赵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则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丁市G区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之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才可以由原告住所地H区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丁市H区法院并无管辖权,D选项是合法的。42.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顾谐可主张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务B.顾谐可主张对刘璋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C.对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D.顾谐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并以退伙结算所得来清偿债务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A、B项:《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故A、B项正确。C、D项:《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所以刘璋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C项错误;只有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才能给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D项错误。43.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何种情况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解除保险合同?()A.甲公司和乙保险公司订立一批车辆的运输保险合同,后甲公司因资金紧张,提出解除合同B.甲为父亲丙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人寿保险,因过失甲未告知乙公司丙患有心脏病的事实,一年后乙保险公司知晓提出解除合同C.甲公司就其全部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3年后甲公司感觉该项支出过大,遂提出解除合同D.甲为5岁的儿子丙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幼儿平安成长险,后甲谎称丙死亡,请求乙公司给付保险金,乙保险公司知晓真相后提出解除合同答案:A解析:考点: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解除保脸合同的情形讲解:依《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该法第50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根据上述两法条,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因此,A项不能解除,C项可以解除,故A项符合题意,当选。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该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B项中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该法第27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43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D项符合保险人享有解除权的法定条件,不选,而A项当选。44.陈某是一名网络黑客,其经常非法侵入腾飞网络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进行修改、删除和干扰,同时盗窃腾飞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在网络游戏中肆意挥霍。这些行为都导致腾飞网络系统经常不能正常运行,给腾飞网络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陈某的定罪处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陈某只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B.陈某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仍然只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C.陈某既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构成盗窃罪。但应从一重罪处罚D.陈某既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构成盗窃罪,对于二者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盗窃罪的具体适用。《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罚。45.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C.向法院提起诉讼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C项:《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票据丧失时,失票人有三种救济途径: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申请法院公示催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故A、B、C三项正确,不当选。D项: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失票人的三种救济方式并存,任由失票人选择,挂失止付并非申请公示催告的必经程序,故D项错误,当选。46.下列有关人民法院调解的时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院在立案前不可以就纠纷进行调解B:法院在开庭前可以进行调解C:法院在执行中可以进行调解D:法院可以在立案至判决作出前都可以进行调解答案:B,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正确,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47.张某在其小区看见一只受伤的小狗,寻其主未果,便将小狗抱回家中包扎、喂养。两周以后,吴某得知自家的小狗被张某带走,便向张某索要。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张某可请求吴某支付喂养费B.张某可请求吴某支付包扎费C.张某可请求吴某支付自己应得的劳务费D.张某可请求吴某支付误工损失费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问题。根据《民通意见》第132条的规定,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费用,包括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但张某要求的劳务费不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支出的费用和已经在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故本题答案为C。48.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决定特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决定特赦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赦D、决定特赦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的专有职权答案:B解析:根据《宪法》第67条第17项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的。49.甲和其他人在南美洲某国旅行时,在森林中被一个暴力犯罪团伙控制,暴力犯罪团伙头目用枪指着甲,威逼甲殴打同甲一起被劫持的另一名成员,这名人员被甲打成重伤。⑴多天后,甲和其他人被当地警方解救。对甲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A.紧急避险B.避险过当C.构成故意伤害罪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答案:A50.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答案:C解析:【考点】挪用公款罪【详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选项A,甲的行为属于“将公款供亲友使用”;选项B中,甲的行为属于“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选项D中,甲的行为属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因此以上三个选项是正确的,而选项C中,甲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因此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此,答案是选项C。51.天明公司与大地公司签订了皮衣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如因皮衣买卖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请有关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送货地点发生争议,天明公司向其所在地的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大地公司拒绝答辩。于是双方重新协商,签订了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份仲裁协议,约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大地公司所在地的B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事后,天明公司担心B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于是向合同签订地C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未说明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此案,大地公司亦应诉答辩。法院经审理,判决大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假设大地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又根据仲裁协议向B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天明公司起诉有效B.人民法院受理有效C.人民法院判决有效D.大地公司的仲裁申请有效答案:A,B,C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5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B:要求税务机关公开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C: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包括监督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D:相对人认为政府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D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故选项A表述正确。该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故选项B表述正确。该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第30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故监督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职责,而不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故选项C表述错误。该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选项D表述正确。53.法院领导在本院初任法官任职仪式上,就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的“文明司法”和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理性文明执法”提出要求。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文明执法”范围?()(2012年)A.提高素质和修养,遵守执法程序,注重执法艺术B.仪容整洁、举止得当、言行文明C.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的行为D.严守办案时限,禁止拖延办案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4条规定,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据此可知,A、B、C选项正确。D选项属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1条规定的保证司法公正的内容,不选。54.共用题干下列属于选择性冲突规范的有、()A、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完成地法律,也可以适用调整行为效力的法律B、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C、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D、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答案:A,B,D解析:【考点】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详解: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概括起来至少有以下几点:(1)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2)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与域外效力在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上存在冲突;(3)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4)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5)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因此,选项A、B、C、D是正确答案。【考点】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详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A、B、D项均属于此种类型的冲突规范;C项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即其系属虽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必须同时适用于某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考点】准据法的特点。详解:准据法必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定,准据法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实体法,准据法不同于系属。【考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考点】区际法律冲突。详解: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故C选项正确。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甲某日凌晨两点骑车从某超市门口经过,发现超市的卷帘门开着(事后无法查明卷帘门打开的原因),甲立即进入超市盗窃财物,30分钟后与甲素不相识的乙进入超市,也开始盗窃。由于甲盗窃的财物数额多(价值2万元),就请乙帮他抬到室外绑到自行车后座上,乙欣然应允。甲离开后,乙自己将价值1万元的财物绑上自行车离开。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成立盗窃罪共犯B.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犯C.甲盗窃数额2万元,乙盗窃3万元D.甲盗窃2万元,乙盗窃1万元答案:A,C解析:在甲盗窃的2万元财物范围内,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因为乙对甲实施了帮助行为,有帮助的故意,认识到甲所实行的犯罪行为和这种犯罪行为将要产生的危害结果,也认识到自己所实行的行为是帮助实施犯罪的行为,以自己的帮助行为,为甲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但对乙盗窃的1万元,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是乙个人的犯罪行为。因此,甲盗窃数额2万元,乙盗窃3万元。56.共用题干武阳市陈某,平时一贯眼里不容别人,爱同别人打赌,但从未犯过罪。某次与人打赌他输了,遭到对方的讽刺、挖苦与嘲笑,他一怒之下痛打对方,不曾想造成了对方脑震荡,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陈某的哪些行为可能会导致逮捕?A: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的B: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C: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D: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措施的对象有可能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遇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BD项属于适用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刑事诉讼法》第73条,《高检规则》第110条。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属于预备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选项B属于第(3)种情形,即在犯罪嫌疑人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因此亦可以先行拘留。选项C属于第(4)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逃跑,因此可以先行拘留。选项D属于第(6)种情形,同样可以先行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此案尚在侦查阶段,也不是自诉案件,因此,不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补充侦查和取保候审的决定是不得作出的。根据《高检规则》第10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四个选项均属于可以逮捕的情形。57.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以下判断中,哪一个是不正确的?()A.强制许可制度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B.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有权允许他人实施C.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D.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B解析:。本題涉及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相关问题。依《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故本题A选项正确。《专利法》第54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額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故C选项正确。依《专利法》第55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D选项正确。依据《专利法》第53条的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故B选项不符合规定。本题正确选项为B。58.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请回答第题。根据法的渊源及其效力原则,下列理解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相对于《公司法》规定而言,《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所作规定属于“特别法”B.《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同于《公司法》的,优先适用《保险法》C.《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可以优先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答案:A,B,C解析:保险公司是一种公司,故A项正确。既然在保险公司方面,《公司法》与《保险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故B、C正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据此,对保险公司,要么适用《保险法》,要么适用《公司法》,不存在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能性,故D项错误。59.共用题干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甲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有:A:《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的海兴市A区法院B:吕某住所地的海兴市B区法院C:汪某住所地的龙门市C区法院D: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答案:A,B,D解析:【考点】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两被告的住所地分属不同法院辖区,都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被侵权主体,其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有管辖权。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证据规则;证据的证明力;新证据【详解】《民诉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于某此前曾是甲公司员工,又是因旷工而被原单位开除,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A选项正确。吕某提供的录音比较模糊,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确保其真实性,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B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70条的规定,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虽然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但只要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的证据,人民法院仍然应当认定其证明力,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又《民诉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甲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证明材料,属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可以作为新证据。所以D选项的表述正确。【考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第二审法院对漏判的处理【详解】《民诉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本案是由于杂志社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的上诉,甲公司并没有上诉,但对于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属于明显的漏判,应当予以纠正。《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对于一审法院未予处理的“赔礼道歉”的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考点】执行措施【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一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现为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B、D两个选项也是正确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60.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日后若因此合同及与此合同有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应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所涉及的房屋在b县,甲公司主要经营地在c县,乙公司主要经营地在b县。那么,如果甲公司因为此合同履行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a市中级人民法院b.c县和b县基层人民法院c.c县基层人民法院d.b县基层人民法院答案:D解析:。因为标的物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仍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61.进口中国的某类化工产品2015年占中国的市场份额比2014年有较大增加,经查,两年进口总量虽持平,但仍给生产同类产品的中国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A.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B.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C.因为该类化工产品的进口数量并没有绝对增加,故不能采取保障措施D.该类化工产品的出口商可通过价格承诺避免保障措施的实施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保障措施。AB项,《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第3条第1款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B项正确,A项错误。CD项,该条例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C项错误。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不同,保障措施的实施形式包括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和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不包括价格承诺,D项错误。62.以下情形,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查处的是、A、资本充足率低于8%B、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金融债券的C、未经批准境外借款D、未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答案:B,C,D解析: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6条的规定,BC选项正确。《商业银行法》第77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5条第3项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查处。所以A选项不正确。63.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法人独资或自然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但没有首次出资额的要求。C错误,当选。64.共用题干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市检察院审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中,具有何种情形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A:犯罪嫌疑人甲,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B:犯罪嫌疑人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C:犯罪嫌疑人丙已死亡D:犯罪嫌疑人丁是聋哑人答案:A,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另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0条和第311条规定,选项C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1条第1款规定,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中犯罪嫌疑人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检察院可以作出而不是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选项B不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C。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A所指的申诉期限的起算点错误,应选。根据第91条第2款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B错误,应选。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并未指明不能享受年终奖金,所以C错误,应选。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D项错误,应选。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应该向乡政府或县政府提出,而非向其上上级——市政府提出。A项错误,不选。根据《信访条例》第21条和第22条第2款规定,B错误,不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其他是根据需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因此工商局并不一定非得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不可,C错误。国家赔偿的范围只包括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县工商局的违法扣押行为,某厂只能要求返还扣押的财产。不能履行合同的损失属于可得利润的损失,B应选;名誉损失属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至于停产损失,只在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时适用,而且只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某厂并未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也并不确定停产的100万元是否属于经常性、必要的费用开支,因此D应选。65.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贷款。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10万元B:9万元C:8万元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7万元答案:C解析:本题中,甲公司对乙公司拥有10万元债权,丙银行对甲公司拥有债权质权,乙公司对甲公司拥有2万元债权。如果乙公司提出抗辩,鉴于其行使抵销权的条件已经具备,必然会对甲公司提出行使抵销权。尽管乙公司行使抵销权会使丙银行的债权质权有所贬损,但是目前的法律并未规定债权人行使抵销权时受此限制,依据《合同法》第99条第1款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抵销权。据此,丙银行的债权质权为8万元,C项正确。66.某区公安分局以非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为由,当场扣押孙某杂货店的烟花爆竹100件。关于此扣押,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该分局后立即向该分局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B:扣押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C:扣押时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D:扣押应当由某区公安分局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答案:A解析:《行政强制法》第19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立即”的表述不应理解为24小时,故而A选项错误。67.杜甫有诗云:“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归。酒债寻常行处有,人生七十古来稀。”对诗歌涉及的典当制度,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A、唐代的典当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B、唐代的典当契约称为“质剂”C、唐代的典当称为“活卖”D、唐代法律规定开典当行者构成“坐赃”答案:A解析:【考点】中国古代民事契约制度;六赃【详解】本题初看似乎超纲,但可以使用排除法排除BCD,得到正确答案A。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故B项错误。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故C项错误。“坐赃”是“六赃”犯罪中的一种,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唐律》杂律篇规定,官吏因事接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坐赃”,同时禁止监临主守官在辖区内役使百姓,借贷财物,违者以坐赃论处。故D项错误。A项表述正确。68.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99年11月,甲(17周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地。2004年7月,甲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2014年8月,甲因扒窃3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杀人、诈骗罪行。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B: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C:甲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答案:A,B,C,D解析:从本案情况看,甲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因邻里纠纷杀人,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应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10年的,经过15年,不再追诉。本案中,自2004年7月甲犯诈骗罪起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重新计算。而甲所犯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经过5年即不再追诉。至2014年8月时,又经过了11年,甲所犯故意杀人罪的时效未过,而所犯诈骗罪的时效已超过。因此对甲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AB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本案中只对甲所犯故意杀人罪和诈骗罪成立自首,对于盗窃罪部分不可从轻或减轻处罚。C错误。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指的是犯罪时而非审判时未满18周岁,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应选ABCD。69.律师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以下哪项不属于律师职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A.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B.承诺给中介人、推荐人回扣以争揽业务C.在业务交流会上,屡次援引某律师事务所的多位律师代理的诸多败诉案件D.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以不正当的方式达到委托目的答案:D解析: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的内容,C项不构成诋毁、诽谤。70.(一)甲利用出境之便,为患者从境外代购少量药品,适当加价后售予他人,从中赚取差价。后来甲发现有利可图,遂将一批境外报废的医疗设施、设备偷运进境。(事实一)甲找到某县卫生局局长乙,给予其10万元,希望乙给某医疗器材公司经理丙打招呼,以便将该批医疗设施、设备售予该公司,乙随后向丙提出了购买设备的要求。(事实二)甲找到丙,告诉了丙真相,丙遂以新设备市场价300万元购买了设备,但丙暗示甲只能支付200万元的货款,甲表示同意,随后丙将剩余100万元货款从单位提出归自己所有。(事实三)请回答题。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为患者从境外代购少量药品的行为不成立犯罪B.甲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即使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也要成立销售假药罪C.甲将境外一些报废的医疗设施、设备偷运进境,偷逃关税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D.如果经鉴定属于废物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废物罪想象竞合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①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B选项错误。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废物罪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不是想象竞合而是法条竞合。D选项错误。71.被告人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前的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A.拋刮刑罚中被依法减刑的,对于备被减部分的刑罚B.执行刑罚中被保外就医的,对于保外就医期间的刑罚C.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D.被判处管制刑罚的答案:A,B,C,D解析:。《国家赔偿法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据此,C项和D项情形国家均'不承担赔偿责任。A项冲被减刑部分的刑罚因为巳免除,没有实际执行,所以領家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关于B项,很多人认为保外就医期间仍然计算在刑期之内,被告人仍是在服刑状态其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对此期问的刑.罚国家仍.需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保外就医期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批复》(1998年3月11日),执行刑罚中被保外就医的,对于保外就医期问的刑罚,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72.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哪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A:无偿转让财产的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C: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D: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答案:A,B,C,D解析:按照《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故本题ABCD四个选项均正确。73.对下列与合同诈骗罪相关的案例的判断,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冒用某大公司的名义和乙公司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甲构成合同诈骗罪B:丙用伪造的票据作担保,骗得某公司货物3万元后逃匿。丙构成票据诈骗罪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丁向自己的叔叔借款2万元,谎称3个月后还钱。但丁在借钱时根本就没打算还钱。为了让叔叔“放心”,丁还和叔叔签订了借款协议。丁构成合同诈骗罪D:戊得知自己的朋友张某(一般公民)有大量存款,便产生占有意图。戊找到张某,声称自己有一笔绝对赚钱的生意,回报率极高。于是戊与张某签订了借款50万元的书面合同,随后张某交付30万元给戊,戊随后逃匿。戊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答案:A,B,C,D解析:【考点】合同诈骗罪。详解:合同诈骗罪具有两个特征:(1)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发生在经济活动中,通常指生产、经营活动中。选项A:甲虽然冒用了某大公司的名义,但其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这说明甲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注意,要构成诈骗类犯罪,一定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选项B:丙用伪造的票据作担保,构成合同诈骗罪。使用伪造的票据作为支付手段的才构成票据诈骗罪。选项C:丁虽然和叔叔签订了协议,但这个协议不是经济生活中的合同,而是日常生活中的合同,因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丁构成普通诈骗罪。选项D:戊对张某的存款有非法占有意图,合同只是个幌子,所以戊构成诈骗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74.在某市2005年中考命题工作开始前,8所学校的有关人员先后找到王晓琪打听2005年中考政治考试内容,王晓琪向上述人员分别讲了十个题目,并接受上述人员吃请和收受所送现金3,200元及茶叶等物品。2005年5月20日下午,王晓琪接到参加中考命题的通知。在命题过程中,王晓琪违反市教育局有关命题时应回避自己在考试辅导中用过的原题的规定,将自己上述透露的内容编排进了这次中考政治考试试卷中,造成2005年该市中考政治试题在考前大范围泄露,考生中考政治成绩作废。关于王晓琪实施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辅导在前,命题在后,不构成犯罪B.造成当年考生中考政治成绩作废,属于“情节严重”C.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D.打听考试内容的人构成了共同犯罪答案:B,C解析:王晓琪利用参加中考命题工作的便利将考前辅导内容作为正式试题,造成当年考生的政治考试成绩作废,情节严重,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75.孙某投毒杀妻,见妻子服毒后痛苦不堪,顿生悔意,遂拨打急救电话,将妻子送往医院,经医生抢救脱险。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本案中孙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因其妻之所以脱险系孙某与医生二人之力,并不是孙某单独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B: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其妻之所以脱险系孙某与医生二人之力,但孙某对挽救其妻做出了真挚的努力,理当成立犯罪中止C:若后经查明,孙某所投毒药量根本不会致其妻子死亡,则孙某不成立犯罪中止,因孙某不送其妻去医院,其妻也不会死亡D:若经查明,孙某所投毒药量根本不会致其妻子死亡,则孙某同样成立犯罪中止,因行为人是在认识到能够既遂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的,在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下,应认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考点】犯罪中止。详解: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其他人的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时,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做出了真挚的努力,也成立犯罪中止。故B项正确.A项是错误的。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即使是行为本身偶然导致结果未发生,或者客观上完全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CD两项所列情况即是行为本身偶然导致结果未能发生的情形,同样成立犯罪中止。故D正确,C项是错误的。76.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A.赵某在甲公司连续工作15年B.钱某与乙公司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钱某无法定不得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继续续订C.丙国有企业改制与孙某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孙某在丙企业连续工作12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8年D.丁公司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李某在丁公司连续工作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答案:A,B,C解析:选项D,应该是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77.法官王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A、根据领导批条办案,谁的官大就按谁的批示办理B、同学朋友问案,总能仗义地告之案件审理和合议情况C、对双方律师宣称、该吃可以吃、该喝可以喝,案子该怎么办还怎么办D、一方托情相约,在承诺保密的情况下,同意私下单独接触答案:A,B,C,D解析:根据《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78.关于公证员违纪责任的表述,以下哪一项或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公证员张某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公证业务,被给予严重警告B.公证员王某违反公证程序,降低受理、出证标准,被给予记过C.公证员孙某一年内连续出现6件以上错误公证文书,被予以暂停公证员协会会员资格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公证员孙某受到暂停会员资格惩戒,则3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不得参加各级公证员协会组织的外事及具有福利性质的活动答案:C,D解析: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公证业务的,给予警告,A错误。违反公证程序,降低受理、出证标准,被给予严重警告,B项错误。CD项正确。79.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本罪不能独立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和组织卖淫罪伴随在一起发生B.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实质上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行为.C.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对协助组织卖淫罪进行认定D.“协助组织卖淫”,大多表现为充当皮条客、保镖、管帐人等答案:C解析: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本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但刑法为了加大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其上升为刑法分则中的实行行为加以规定。因此,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不需要再结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予以认定。80.下列选项中,应当以单位犯罪处罚的有:()A.某国有公司明知他人进行走私,为其提供贷款的B.某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层为了单位利益,集体决定走私假币的C.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公司以实施走私为主要活动的D.自然人以走私石油为目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公司大量走私石油的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根据《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走私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故A正确。为了单位利益,集体决定走私假币的,也构成单位犯罪。CD两选项中,根据司法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是自然人犯罪。81.渔民尹某在得知村民马某利用出海捕鱼之机,在公海处直接从国外走私船上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制剂而暴富的消息后,主动找到马某“取经”,获悉了国外走私船经常出没海区的情况。一周后,尹某即以出海为由驾船外出,在与走私船交易过程中,被海关缉毒队查获,尹某先是令其弟拿出私自购买的一支半自动步枪向缉私船射击。其后,为逃避抓捕,尹某又驾驶船只猛拉缉私船。经查,此笔走私冰毒的价值达45万元。对于尹某暴力抗拒检查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以走私毒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以走私毒品罪的最高法定刑幅度为基准进行处罚C:只成立走私毒品罪一罪,但应在该罪的最高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D: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答案:C解析:【考点】走私毒品罪、妨害公务罪。详解:(1)走私犯罪通常以所走私的犯罪对象的性质认定犯罪。在间接走私的情况下,也是根据“走私”对象的不同性质,分别定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及走私文物罪等罪。如果走私上述特定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则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本罪中,行为人明知其犯罪对象属于毒品而仍予以购买,应成立走私毒品罪。(2)普通走私犯罪中的罪数问题是由《刑法》第157条第2款加以规定的。但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对于走私毒品中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属于该罪的加重情形,不实行数罪并罚。据此,C项是正确的。(3)根据《刑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武器掩护走私的,应依相关犯罪从重处罚,即只涉及量刑问题,而不涉及定罪问题,故C项正确。82.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要排除犯罪的成立,至少符合下列4个条件:①被害人对被侵害——的具有处分权限②被害人对所承诺的——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③承诺出于被害人的——意志④被害人必须有——的承诺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1年)A.法益——事项——现实——真实B.事项——法益——现实——真实C.事项——法益——真实——现实D.法益——事项——真实——现实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承诺范围)。即一个人只能向他人承诺自己有权处分的利益。(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承诺能力)。缺乏对事项的正确理解能力的人所作出的承诺无效。(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所作出的承诺无效。(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被害人确实作出了承诺,行为人想象中的承诺不能成立被害人承诺(可能是推定的被害人承诺)。故AB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83.两批化妆品从韩国由大洋公司“清田”号货轮运到中国,适用《海牙规则》,货物投保了平安险。第一批货物因“清田”号过失与他船相碰致部分货物受损,第二批货物收货人在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已被他人提走。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根据相关规则及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第一批货物受损虽由“清田”号过失碰撞所致,但承运人仍可免责B.碰撞导致第一批货物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C.大洋公司应承担第二批货物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但可限制责任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大洋公司对第二批货物的赔偿范围限于货物的价值加运费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和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问题。A项,根据《海牙规则》第4条,对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可以免责。A项正确。B项,在平安险下,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B项正确。C项,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C项错误。D项,该《规定》第6条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D项错误。84.某国有公司经理甲委托职员乙了解丙的信用,乙了解到丙欲对甲行骗,因对甲不满,谎称丙没有问题。甲虽有怀疑,但也未依公司规定作仔细调查就轻信了乙的话,与丙签订购买1000万元电子元件合同,被丙骗走100万元定金。关于本案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B:乙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C:丙构成合同诈骗罪D:乙丙构成共同犯罪答案:A,C解析:A选项中,显而易见,甲具有过失,触犯了《刑法》第167条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乙为故意,B选项显然错误;C选项中,丙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D选项中,乙丙无共同犯罪故意,乙为丙的片面帮助犯,故不当选。85.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不讯问被告人B.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C.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D.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答案:D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A选项,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是“应当”讯问被告人,而不是“可以”。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是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才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C选项,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是“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而不是“应当”。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故D选项正确,当选。本题选D。86.下列关于领海和毗连区的说法正确的是:A.领海是沿海国的领土,沿海国对海水体、上空、底土享有完全主权,其例外是无害通过B.沿海国对领海内的外籍船舶一般不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应船长、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请求C.沿海国能够在毗连区内就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事项行使管制权,所以毗连区也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D.沿海国可以在毗连区内建设人工岛屿和进行科学研究答案:A,B,D解析:选项A正确。领海是沿海国的领土,其权利上及天,中涉水,下至底,是完全的主权权利,其例外即为无害通过制度。这个选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主要体现在“完全”和“例外”这两个词汇上。但这确实是国际法的正确表述,因为这个例外本身也是国家的自我限制,所以说是正确的。选项B正确。沿海国虽然享有完全主权,但是一般并不行使。其中应船长或领事的请求是一个例外。选项C错误。C项中关于沿海国管辖权限的说明是正确的。并且可以简单总结为“关财移卫”,谐音“棺材移位”,想想鬼吹灯和盗墓笔记,棺材都动了。再要是记不住看看你的床动了没有,记住,一定白天看。但这些管辖权限不足以改变其性质,毗连区并不是沿海国的领土。选项D正确。肯定有同学会提出疑问:这个知识点没有涉及啊。别忘了,沿海国在毗连区除了“棺材移位”方面的管辖权之外,其他的权利看毗连区的具体位置,或者公海或者专属经济区。不论是公海还是专属经济区,沿海国都可以建造人工岛屿和进行科学研究。87.某市政道路经过某小区。该小区居民李某向市规划局申请公开道路及其地下管道规划线路图。市规划局与该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沟通、确认后,决定不予公开。李某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不予公开决定不影响李某的实体权利义务,故李某无权起诉B:市规划局为被告C:市规划局、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为共同被告D:市规划局为被告,该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为第三人答案:B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据此,只要申请而未获信息,即可起诉,不需要考虑不予公开决定是否实际影响李某的实体权利义务。故A项“李某无权起诉”的说法错误。该《规定》第4条第4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一)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系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三)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的。”所谓“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是指对外决定机关。据此,市规划局决定不予公开前,尽管与该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沟通、确认,但被告仍然是市规划局。故B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市规划局不予公开决定并不实际影响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义务,故D项“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为第三人”的说法错误。88.北京天明科贸中心与湖南地新制革厂签订了皮衣买卖合同。事后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如因皮衣买卖合同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因送货地点发生争议。天明科贸中心向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未说明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此案,地新制革厂亦应诉答辩。法院判决后,地新制革厂根据仲裁协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天明科贸中心起诉有效B:人民法院受理有效C:人民法院判决有效D:地新制革厂的仲裁申请有效答案:A,B,C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因此本案应当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取得管辖权。此后的审理与判决都有了合法性依据,其生效判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再以仲裁协议为依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89.下列各项中,属于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有( )。A.收购人甲公司不是A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但持有A上市公司15%拥有权益的股份B.收购人乙公司不是A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但持有A上市公司25%拥有权益的股份C.收购人丙公司不是A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但持有A上市公司6%拥有权益的股份D.收购人丁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25%拥有权益的股份答案:A,C解析:选项A和C正确。90.下列构成垄断协议行为的是、()A、某市所有三星级以上酒店协议酒店附设的餐厅不提供某品牌啤酒B、某日化企业促销一种新生产的洗衣粉,与所有进货商约定每袋售价不得超过3元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生产同类产品的甲公司与乙公司协议甲公司的产品只销往西北、华北和华东地区,乙公司的产品只销往西南、华中和东北地区D、某地丙煤炭企业与丁煤炭企业为防止开采过度,协议降低产量答案:A,C解析:【考点】垄断协议。详解: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的规定,A选项属于垄断协议行为中的联合抵制交易行为,C选项属于分割销售市场行为。B选项中该日化企业与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的最高价格,而不是最低价格,不符合《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的条件,不属于垄断协议行为。D选项中丙企业与丁企业虽然联合限制产量,但是为了节约能源,所以不属于垄断协议。91.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火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一律不得采信D: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答案:D解析:【考点】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9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据此,选项A、B的说法错误。第89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选项C中的情况,并非一律不得采信,故而选项C错误。第73条第1款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选项D正确。92.创意服装有限公司采用先进的构思方案独家设计出流行夏裙。公司业务员将该样品送到新颖商场,商场负责进货的人员看货后十分中意,想要从创意服装有限公司购进此款夏裙500套,但该公司存货只有300套,双方签订合同如下:由创意服装有限公司在20日内备齐500套服装,货款总计50万元,商场在订立合同后5日内预付货款20万元,于交货后10日内支付剩余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依照上述案情,请回答问题。创意公司为了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服装加工任务,将其中100套夏裙的加工交任务交给规矩公司完成。由于规矩公司加工的该100套夏裙不符合质量要求。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创意公司与规矩公司的合同,需经新颖商场同意方为有效B.创意公司与规矩公司的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效力C.该批服装不符合约定,应由创意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该批服装不符合约定,新颖商场有权选择创意公司或者规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C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创意公司与规矩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没有瑕疵,一经签订即应当生效。据此,A错误,B正确。由于是创意公司与新颖公司签订的服装买卖合同,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创意公司与新颖公司,服装如果有质量问题,新颖公司应当要求创意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新颖公司与规矩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故不能要求规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据此,C正确,D错误。93.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2012年)A.房检察官在同乡聚会时向许法官打听其在办案件审理情况,并让其估计判处结果。根据我国国情,房检察官的行为可以被理解B.关检察长以暂停工作要挟江检察官放弃个人意见,按照陈科长的判断处理某案。关检察长的行为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要求相一致C.容检察官在本地香蕉滞销,蕉农面临重大损失时,多方奔走将10万斤香蕉销往外地,为蕉农挽回了损失,本人获辛苦费5000元。容检察官没有违反有关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的规定D.成检察官从检察院离任5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一致肯定。成检察官的行为符合《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答案:D解析:根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2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据此,A项房检察官的做法不正确,该选项的观点错误。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服从检察长的领导,但是检察长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要求检察官执行,而不应“以暂停工作要挟”。而且,检察官执行检察长明显违法的决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即检察官对明显违法的决定有拒绝执行的义务。总之,B项关检察长的做法不正确,该选项的观点错误。C选项中容检察官收取辛苦费和其参与香蕉销售是结合起来的,显然属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故C项观点错误。《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也就是说,2年以后其可以以律师身份执业。据此,D选项正确。有观点认为,该选项中的各类案件应包括原任职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而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因此,D选项也应属错误选项。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未免过于极端,不宜肯定。9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实行主席负责制B.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C.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D.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答案:D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宪法》第93条第3款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A项对。该条第4款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故B项对。《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须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故C项对。根据《宪法》第62条第(6)项和第67条第(10)项,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换言之,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不是选举产生的,故D项错,应选。95.下列有关法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法系是根据法的经济基础不同而作的分类B、影响法系形成的因素很多,除了经济因素外,还包括宗教、传统等因素的影响C、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D、英国法系的结构中有普通法、衡平法,但没有成文法答案:B,C解析: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因此A项错误。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的法的渊源,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判例法,如普通法、衡平法。20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开始重视制定法,因此,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法系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的结果,因此B项正确,对世界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因此C项正确,B、C为应选项。96.共用题干对下列哪些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执行先行拘留?A:为投毒而买毒药的甲B:在其住处发现被盗金项链的乙C:被举报挪用公款企图逃跑的丙D: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丁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措施的对象有可能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遇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BD项属于适用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刑事诉讼法》第73条,《高检规则》第110条。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属于预备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选项B属于第(3)种情形,即在犯罪嫌疑人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因此亦可以先行拘留。选项C属于第(4)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逃跑,因此可以先行拘留。选项D属于第(6)种情形,同样可以先行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此案尚在侦查阶段,也不是自诉案件,因此,不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补充侦查和取保候审的决定是不得作出的。根据《高检规则》第10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四个选项均属于可以逮捕的情形。97.下列有关刑事赔偿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刑事赔偿实行无罪羁押赔偿制度B.赔偿义务机关在作出赔偿决定时可以就一些赔偿问题与请求人进行协商,但赔偿项目不在协商之列C.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D.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时,遇有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时,可以进行质证答案: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司法赔偿程序。《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23条第1款、第25条第2款、第27条。98.下列对于行政诉讼中的举证问题表述正确的是:()A:承担举证责任的不仅有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的原告也应当承担有限的举证责任B:虽然对被告在诉讼期间收集证据有限制,但是如果被告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则律师可以自由采证C:举证责任要求行政机关“先取证,后裁决”,因此所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期间收集的证据,都不得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D:行政诉讼第三人也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该法第38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综合上述规定,A项正确。该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故B项错误。《行诉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被告根据该条在行政诉讼收集并补充的证据,也可作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故C项错误。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仅享有举证权利,因为它并非行政诉讼所解决的行政争议的争议方。故D项错误。99.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人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C.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二者的适用税率完全不同D.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有权享受答案:C解析:A、B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故A、B说法正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税率为20%,故C项说法不确切。D项说法正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并没有刻意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下列关于该法律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有哪些?A.从法的分类角度看,该法律属于根本法B.从法的渊源角度看,该法律属于行政法规C.从法的部门角度看,该法律属于行政法部门D.从法的效力角度看,该法律在全国生效答案:C,D解析:《行政处罚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基本法律,而非根本法。故A项错误。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故B项错误。本题应选C、D两项。卷II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项,一般认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但是,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支配被利用者的,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闻接正犯的表述错误。故A项错误。B项,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人具有共同故意,但不要求共犯人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如果共犯人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故B项错误。C项,对向犯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具体有三种情形:(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2)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的行为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这种情况叫片面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因此,在片面的对向犯中,仅一方构成犯罪,另一方不构成犯罪。故C项错误。D项,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实施共同犯罪。片面的共犯包括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助。对于片面共犯,对知情者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者按照单独犯罪来处理。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的帮助犯,因此,即使共同犯罪需要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故D项正确。2.以下选项中,哪些构成甲公司的解散事由?()A:甲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为两部分,组建成乙、丙两家公司B: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C:甲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D:甲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10个月答案:A,D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公司解散事由。详解:A属于分立解散,B项中虽然甲通过合并成为乙的子公司,但是甲公司本身并不需要解散,因此A项应选,B项不应选。《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C项的错误之处在于,需要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7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所以D项应选。3.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遂向王某作出说明: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的是买卖关系而非借贷关系。但王某仍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违反了自愿原则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应该用“判决”的形式,不能用“裁定”。因此,法院适用裁定形式错误。本题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吴某之间的借款关系并不存在,不能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所以选项B正确。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答案:解析: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甲和乙因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对簿公堂,案件进行过程中,丙提出要求加入诉讼,因为其认为买卖的标的物所有权其实应该是自己的。结果原告甲心虚撤诉,被法院批准,但标的物还在原告手中。那么此案接下来该如何处理?A:原告甲的撤诉是诉讼结束,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此事法院不再审理B:民事诉讼之下撤诉也可以再告,因此丙可以作为原告自己起诉,诉讼另行进行C:由于标的物还在甲的手中,所以丙要是起诉也就只能起诉甲D:如果丙另行起诉,甲和乙都应该作为被告答案:B,D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地位相当于原告的当事人,但他不是本诉的原告,实际上是另诉的原告,他和原告以及被告都持不同的立场,有自己独立的主张和请求。《民诉意见》第160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因此本题选B和D,如果原案被告乙不参加另案的审理,明显对乙不公平,而且也无法完全彻底地解决纠纷。6.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关于执法为民,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要求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理性执法、文明执法,冷静处置各种复杂问题B、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执法流程,减少不必要环节,减轻当事人负担C、要围绕“个人权利至上”理念,引导公民从容自如、有尊严地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D、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贯彻答案:A,B,D解析:执法为民要求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所以,A选项正确。执法为民也要求切实做到便民利民,科学、合理地设置执法流程,减少当事人的成本和诉累。所以,B选项正确。社会主义法治高度重视和强调人民利益,倡导和要求执法为民,但并不意味着认同个人权利的绝对化,社会主义法治执法为民的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以自由资本主义为实践背景的“个人权利至上”的主张存在着重要区别。所以,C选项错误。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执政理念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贯彻,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的正确方向。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7.振兴商贸公司欠银行600万元债务,关联企业甲、乙两家公司提供保证合同,约定如振兴商贸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甲、乙一起承担还款责任,直到本息还清为止。另一关联企业丁公司以自己的楼房一栋设立抵押并登记,没有约定担保范围。到期振兴商贸公司没有还款。请问下列判断正确的有?A.甲、乙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6个月B银行可以先就丁公司的抵押物拍卖得到清偿,也可以直接请求甲、乙承担保证责任C.若甲、乙事后约定各自担保30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振兴商贸公司的同意不能生效D.若丁的楼房毁于地震,则银行可以主张甲、乙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答案:B,D8.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及行政法理论,下列关于税务机关应当遵守的行政程序基本制度规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说明理由制度要求,与纳税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税务人员在涉嫌偷税案件调查取证阶段应主动提出回避B.行政案卷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应将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信息公开C.催告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前应充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复核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教示制度要求,税务机关作出冻结纳税人存款的决定时应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复议的期限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程序基本制度。选项A体现的是回避制度。选项B体现的是信息公开制度。催告是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主体督促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程序。选项C体现的不是催告制度,而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公正原则。9.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若本案中,天元公司与地方公司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应当:()A.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因为其先受理B.如果仲裁委员会先于法院受理并已经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C.如果仲裁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D.如果仲裁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仲裁法》第20条、《仲裁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10.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因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B.中国公民个人可以和外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D.外国单个自然人也能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答案:A,C,D解析:A、C、D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故A选项正确。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中国公民个人不可以和外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故C选项正确。11.某法学院校的四位同学张、王、李、赵就关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应如何解决展开讨论,下列哪一位同学的表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A.张同学认为,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B.王同学认为,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C.李同学认为,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D.赵同学认为,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对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解决,当事人可以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不是必经程序。据此,C、D项的表述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答复》,对环保部门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所以B选项正确。12.共用题干依照劳动法规定,企业在重整期间需要裁减人员时,应采取的程序是、A、应当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B、应当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对裁员方案进行表决C、裁员方案应当公布,并允许被裁减人员提出异议D、裁员方案实施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答案:A,D解析:关于A,军人的配偶在离婚方面所承担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利存在,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B,认为现役军人与其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也是不正确的。关于D,法律规则的要素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该条文没有具体规定法律后果,故D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C,现役军人的配偶的义务只是对军人而言的,因此它只是一种相对义务,不是绝对义务。因此C正确。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治安状况不同,对于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也应有所不同,这说明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经济状况。故C正确。关于A,这一标准不同的前提是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它同样也体现了法的普遍性的特征。由于有这一前提,同时并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这并非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违反,而是体现了这一原则,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故B也不正确。D与本题无关。根据《宪法》第67条第(四)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第3条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故D项正确。依法提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情形。《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因此,A、B、C、D四种情况都应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劳动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因此,正确答案应为A、D。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1条。《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故A是正确的。另外,为保证社会稳定,应制定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故B也是正确的。根据《劳动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故C也是正确的。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B、C、D都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被裁减的人员。本题亦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因此A、B、C都是正确的。13.依照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A、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B、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诉讼C、同一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D、不同国籍的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答案:A,B,D解析:《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A正确;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B正确;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故C错误,D正确。14.共用题干关于行政诉讼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主体具有恒定性B: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完全对等C: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D: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方面限制适用调解答案:A,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据此,A项正确。该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据此,B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有权审理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故D项“只能”二字太过绝对,错误。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法院不仅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其是否明显不当。故A项正确。从《行政诉讼法》第70条看,选项B、C正确。行政权与司法权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活动领域。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并且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因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只能限于合法性。否则,国家职能分工的平衡状态将被打破。故D项正确。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一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起诉权,而作为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并不承担此项举证责任。故B项错误。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的重点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有权对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履行等判决,但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部分禁止适用调解,法院在诉讼中不得调解当事人双方争议,也不得以调解结案。故D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此处的“行政行为”是指被诉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内容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本题应选C项。15.小张为高鑫装修公司的员工,王某与高鑫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协议,由高鑫公司派小张为王某的房屋装修,小张在为王某的装修过程中因为不慎弄破水管’造成王某房屋墙面大面积毁损,在与小张就赔偿事项协商无果后,王某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则本案中适格的被告是:()A.小张B.高鑫装修公司C.小张和高鑫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D.由王某的起诉确定答案:B解析:。考查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发生诉讼的诉讼地位,根据《民诉意见》第42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16.下列哪种行为构成对国家豁免权的放弃?A、甲国与某外国公司签订环保开发合同,该合同中没有关于国家豁免权的条款B、乙国在某外国法院出庭,要求该法院宣布判决无效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国在某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活动D、丁国在某外国法院对该国某公司提起诉讼答案:D解析:A项中甲国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放弃豁免权,仅仅签订商业合同本身不构成对国家豁免权的放弃。D项中丁国的起诉构成了对国家豁免权的默示放弃。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活动本身并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因此,B、C两项错误。17.我国《环境保护法》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采取了一系列防御措施。对这些措施表述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A.必须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B.只有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C.防治污染的设施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D.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重大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的防钾措施讲解:《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该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此,本题选择A、B、C、D项。18.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故意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甲不构成遗弃罪,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乙闯入银行营业厅挟持客户王某,以杀害王某相要挟,迫使银行职员交给自己20万元。乙不构成抢劫罪,仅成立绑架罪C.丙为报复周某,花5000元路费将周某12岁的孩子带至外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丙虽无获利目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D.丁明知工厂主熊某强迫工人劳动,仍招募苏某等人前往熊某工厂做工。丁未亲自强迫苏某等人劳动,不构成强迫劳动罪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准确区分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甲的行为同时构成遗弃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按照二者中较重的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选项B错误。勒索型的绑架罪与抢劫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客观上都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都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在客观方面由两部分构成:控制人质和勒索赎金,控制人质是手段行为,勒索赎金是结果行为,二者有先后顺序性和时空的不一致性。本案中,乙“以杀害王某相要挟,迫使银行职员交给自己20万元”,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的特征,可构成抢劫罪。选项C正确。《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选项D错误。《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据此可知,对丁可按强迫劳动罪的共犯认定。19.自觉接受监督是政法机关的职责。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实行依法治国,要求构建“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B、政法机关既要接受国家监督,又要接受社会监督C、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D、建设法治国家,首先是公民要遵守法律答案:A,B,C解析: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建设法治国家,首先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因此D项错误,A项、B项、C项正确。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甲为14岁的初中学生,一日在上学途中拾得一个皮包,内装发票、现金等财物。甲等候了一会,未见失主,就携包上学。次日甲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2千元”。甲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皮包,便将皮包返还给失主。但在甲向失主请求酬金时,被失主拒绝。依《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应当无偿归还拾得物,因为我国法律未规定拾得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B:甲应当无偿归还拾得物,并有权要求失主偿还因此而支出的费用,但无权获得报酬C:甲应归还拾得物,并有权要求失主给予适当的报酬D:甲应归还拾得物,并有权要求失主支付2千元的酬金答案:A,B,C解析:依据《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据此,拾得遗失物的,应当归还遗失物与失主,拾得人可以主张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原则上并无报酬请求权;遗失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受领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支付承诺的报酬。本题中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领取时应按照承诺向甲支付2000元酬谢款,但甲无权要求支付报酬,AB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正确,不当选21.蔡某是一位精神病人,某日突然精神病发作,手拿铁棍,在大街上拦路抢劫,公安机关发现后,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并提出了对蔡某强制医疗的申请,下列说法正确是:()A.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B.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甲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D.法院应当在2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答案:B解析:考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因此,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因此,B正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不是法院自己指派律师,故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是1个月内,不是2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故D错误。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贪污20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30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5000万元B.乙抢劫他人摩托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摩托车应上缴国库C.丙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D.丁因受贿罪被判12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没收财产这种附加刑的理解和对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或者返还受害人的理解。选项A说法错误,5000万元属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不属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对象。选项B说法错误,摩托车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而不是上缴国库。选项C说法错误,赌债不是合法债务,不予偿还。选项D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23.下列不属于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条件的是( )。A.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B.已经确定施工企业C.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D.建设单位已支付工程款答案:D解析:ABC均属于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条件。24.国家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主要有:()A: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B: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C:国家间临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D:国内的法律规定答案:A,B,C,D解析:【考点】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详解:国家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大体上有四种:第一,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如《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第二,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如我国与波兰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三,国家间临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第四,国内的法律规定。故本题应全选。25.关于毒品犯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毒贩乙雇请甲将毒品由A市运往B市,由于B市正大力打击毒品犯罪无法出手,乙又让刚到B市的甲将毒品运回A市,甲构成运输毒品罪B.甲为了吸食而买进毒品后,由于戒毒成功将手头剩余的毒品低价出卖,由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甲不构成贩卖毒品罪C.甲居住在A地,去B地出差期间为了自己吸食购买了10克海洛因。甲将毒品带回A地,经过安检时被发现,甲构成运输毒品罪D.从甲家中查获150克海洛因,甲交代是替女友乙保管的,乙供称是她所有,是前男友丙给她供吸食之用的。乙确实有毒瘾。但无法找到丙,乙的供述不能证实。甲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共犯答案:A,D解析:【解析】AD。A:即使又将毒品运回来了,仍然成立运输毒品罪。该罪是开始运输就既遂的。B:贩卖毒品罪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所以甲仍然构成贩卖毒品罪。C:甲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是指与贩卖、制造、走私毒品相关的运输行为。D正确。非法持有毒品罪也可以有共同犯罪。2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当地通用语言为汉语)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其中被告人杨光(汉族),男,17岁;被害人买买提(维吾尔族),男,19岁。崔义是杨光的辩护律师,刘兴是买买提的诉讼代理人。在侦查过程中,由于买买提不会讲汉语,公安机关只好为他聘请了一名翻译人员。后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至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庭审公告和判决书,应以何种语言文字书写?()查看材料A.都用汉语B.都用维吾尔语C.庭审公告用汉语,判决书用维吾尔语D.以上皆可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题目中已经给出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故判决书和开庭公告都应采用汉语。2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哪些旅客伤亡事件不承担赔偿责任?A.一旅客因制止扒窃行为被歹徒刺伤B.一旅客在客车正常行驶过程中突发心脏病身亡C.一失恋旅客在行车途中吞服安眠药过量致死D.一免票乘车婴儿在行车途中因急刹车受伤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302条。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关于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侮辱诽谤罪B.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C.刑讯逼供罪D.过失致人重伤罪答案:D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可以和解的案件包括:①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②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A属于自诉案件,根本不符合题意,错误选项。B的犯罪主体既有可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不是。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刑事和解,因此,B错误。C选项的刑讯逼供罪虽然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的犯罪案件,但是不是因为“民间纠纷”,而是司法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因此,C错误。D符合法定的可以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是正确答案。29.谢某驾车在某乡村公路上超速行驶,拐弯时将路边正常行走的成某撞倒,成某当场昏迷,谢某赶紧将成某抱上车准备赶往医院,但途中谢某见成某停止了呼吸以为成某已经死亡,就想抛弃了事,于是将成某抱到一山洞下,离开时觉得成某动了一下,谢某吓了一跳,以为成某还没死,怕他叫唤引人发现,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成某的头部几十下后离去。后经法医和交警鉴定,成某系被谢某撞死,谢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谢某构成:()A:交通肇事罪B:故意杀人罪C: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D: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答案:D解析:【考点】对象不能犯的犯罪未遂。详解: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成某死亡,成立交通肇事罪。但后来谢某出于杀人的故意,对成某的尸体进行侵害,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应该数罪并罚。请注意:这种不能犯是相对不能犯,谢某仍然构成犯罪。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谢某很难准确判断成某是否已经死亡,其行为致成某死亡的危险性是非常大的。因此,谢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因此,D项当选。30.依据我国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关于货物的进出口管理,下列选项哪些是不正确的?A.对自由进出口的货物无须办理任何手续B.全部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均应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C.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有权决定是否许可D.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对外贸易法》第15条。31.县法院以黄某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决定对其拘留5日。黄某被移交给县公安局执行拘留。黄某被释放后,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市中级法院撤销拘留。黄某请求赔偿。本案的赔偿金由下列哪个机关负责支付给黄某?()A:县法院B:县公安局C:市中级法院D:县财政局答案: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7条第3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县法院,但它不直接向请求人黄某支付赔偿金,直接支付的是财政部门,故D项正确。32.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121个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应驳回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甲公司与施工队无合同关系。法院不应以破坏合同相对性为代价,片面实现社会效果B:法院应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简单以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为由否定甲公司的责任,从而造成农民工不断申诉,案结事不了C: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法院一并解决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欠款纠纷,以避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D:法院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法院加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力度,有利于推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答案:B,D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工程非法分包【详解】在本案中,乙公司、丙公司存在违法转包及分包行为,基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分包合同虽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且《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而非应当追加,且其仅需解决施工人的工程款纠纷问题,无需解决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欠款问题,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明代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在京王公大臣审理重囚的制度称、()A.九卿会审B.大审C.朝审D.秋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明代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这一制度被称为朝审。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34.下列有关合伙企业清算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合伙企业解散,全体合伙人可以担任清算人B.合伙企业解散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清算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C.合伙企业进入清算后,应由清算人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活动D.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5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E.清算开始,则合伙企业消灭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清算。(1)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所以选项D错误。(2)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消灭。所以选项E错误。35.特别法优先原则是解决同位阶的法的渊源冲突时所依凭的一项原则。关于该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相对于同时施行或在前施行的一般规定优先适用B、同一法律内部的规则规定相对于原则规定优先适用C、同一法律内部的分则规定相对于总则规定优先适用D、同一法律内部的具体规定相对于一般规定优先适用答案:A,B,C,D解析:特别法优先原则36.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居住于甲市A区的甲向居住于甲市B区的乙提起违约损害赔偿之诉,该案由合同履行地C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甲将对乙的诉讼请求改变为侵权损害赔偿,侵权行为地法院为D法院,则关于本案管辖权的处理,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C法院并不因此丧失对本案的管辖权,诉讼继续B.C法院因此丧失对本案的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甲市A区法院C.C法院因此丧失对本案的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甲市B区法院D.C法院和D法院都具有本案管辖权,应基于甲的选择决定本案由哪一法院管辖答案:B,C,D解析:考查管辖恒定原则。《民诉解释》第3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故A项表述正确。37.甲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无力偿还,乙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存在担保合同,丙公司向甲公司抵押的房产已符合抵押权的实现条件,但甲公司一直未提出履行请求;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丁公司租用甲公司的大型机器设备但一直未支付租金。乙公司拟通过诉讼采取下列措施,能够得到支持的是:()A.以自己名义请求丙公司向自己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B.以甲公司代理人的名义请求丙公司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C.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返还机器设备D.以自己名义请求丁公司向自己支付租金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债权代位权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和《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应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对于所有权和财物债权均无权主张代位权。本题中,丙公司所负债务为财物债务,乙公司不得代位,故A选项错误。乙公司并非甲公司的代理人,故B选项错误。根据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合同,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取回机器设备,但对丁公司主张返还所有物不属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乙公司无权代位行使,故C选项错误。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支付租金,该债务可以代位,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D。38.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2012年)A.房检察官在同乡聚会时向许法官打听其在办案件审理情况,并让其估计判处结果。根据我国国情,房检察官的行为可以被理解B.关检察长以暂停工作要挟江检察官放弃个人意见,按照陈科长的判断处理某案。关检察长的行为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要求相一致C.容检察官在本地香蕉滞销,蕉农面临重大损失时,多方奔走将10万斤香蕉销往外地,为蕉农挽回了损失,本人获辛苦费5000元。容检察官没有违反有关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的规定D.成检察官从检察院离任5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一致肯定。成检察官的行为符合《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答案:D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2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据此,A项房检察官的做法不正确,该选项的观点错误。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服从检察长的领导,但是检察长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要求检察官执行,而不应“以暂停工作要挟”。而且,检察官执行检察长明显违法的决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即检察官对明显违法的决定有拒绝执行的义务。总之,B项关检察长的做法不正确,该选项的观点错误。C选项中容检察官收取辛苦费和其参与香蕉销售是结合起来的,显然属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故C项观点错误。《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也就是说,2年以后其可以以律师身份执业。据此,D选项正确。有观点认为,该选项中的各类案件应包括原任职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而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因此,D选项也应属错误选项。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未免过于极端,不宜肯定。39.甲广播电台欲现场直播知名摇滚歌手张三的演唱会,乙广播电台欲播放张三在出道早期的唱片。下列关于甲、乙电台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电视台无需取得歌曲作者的许可B.甲电台应当获得张三的许可,并支付费用C.乙电视台无需取得歌曲作者及张三的许可D.乙电台应当获得唱片录制者的许可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作者与表演者的权利问题。广播电台、电视台现场直播、公开传送现场表演,应该取得词曲作者及表演者的许可,并且支付费用,否则构成侵权,故A项错误、B项正确。《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因此,非现场直播、传送,无需经过许可,既不需要词曲作者、表演者的许可,也无需录音制品录制者的许可,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40.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王某诉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合同可能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B:在胡某诉黄某侵权一案中,因客观原因胡某未能提供一项关键证据,在此情况下胡某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证据C:在周某诉贺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周某因自己没有时间收集证据,于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进行调查收集D:在武某诉赵某一案中,武某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未获法院准许,武某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答案:A,B,D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详解】《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6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所以A选项的情形之下,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另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7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所以B选项正确。最后,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41.甲公司在2003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商标。2004年5月10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该公司第一次申请商标续展的最后截止期限是( )。A.2013年10月18日B.2014年4月18日C.2014年5月10日D.2014年11月10日答案:D解析:(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因此该商标的有效期满日为2014年5月10日;(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2014年11月10日)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所以本题选D选项。42.秦某的父亲从美国寄交委托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应该办理下列何种手续?A.经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B.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C.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D.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夕!;交部有关部门认证答案:A,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40条。43.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对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必须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B.对严重贪污犯罪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C.附加于管制时,刑期与管制刑期相同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刑期是终身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剥夺政治权利这种附加刑的适用方式。A项错误。必须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种附加刑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主刑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需注意的是若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A项中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主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属于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B项正确。我国《刑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是个概括规定,可以包括严重经济犯罪、严重贪污贿赂犯罪、严重渎职犯罪等的犯罪分子,也即只要是严重犯罪,均可以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B项中,对严重贪污犯罪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C项正确。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管制时,其刑期与管制刑期相同,同时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D项正确。我国《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此,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其刑期是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剥夺。44.试述公平正义对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意义。答案:解析:[考点]公平正义[答案及解析](一)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涵盖了其原有的朴素意蕴,并使之法律化,通过法治实践活动,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和体现,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并在法律的支持下公正地得到实现和满足。2.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性范畴。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平正义的实际内容及其实现方式和手段具有重要差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既借鉴了人类社会在追求公平正义实践中所形成的某些共同经验,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反映公平正义精神的内容确定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同时又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与实际状况出发,对公平正义的含义作出自己的理解和诠释,体现了人类文明、理性与中国国情的高度统一,体现了个体特殊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统一,体现了社会价值追求过程中理想与现实的高度统一。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1)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2)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与迫切要求。(3)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4)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治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4.坚守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1)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二)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1.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2.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密切的联系。在法治实践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合理均衡,一方面,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证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不应极端化地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上的公正,反对那种"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则必然公正",以及"只要程序正确,实体则可以在所不问"观念和做法。3.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一方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活动效率的不断提高,如果执法者在法治活动中拖延推诿,贻误怠慢,使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或实现,同样是对人民群众的不公正。4.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社会规范,维护法律及其实施的普遍性,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前提。为此,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体现对法律这种普遍性的尊重。同时,又必须从我国地域间、城乡间、阶层间、群体间发展很不平衡,社会成员所处社会环境、所具有的社会条件差异较大这一客观事实出发,在法律制定以及适用中,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作出必要的区别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予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5.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我国司法和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都担负着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中,恰当地发挥司法的功能,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度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运用多方面社会资源解决矛盾和纠纷。45.下列关于自认的说法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杨某承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确已破裂,杨某的陈述构成自认B: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对方当事人不予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后仍不予否认的,视为对该陈述的自认C: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当事人对自认反悔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答案:A,C,D解析:【考点】自认。详解:《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可见,B项正确;C项的表述不正确,代理人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自认是不构成委托代理人的承认的,C项错误;D项表述错误,只有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事实不适用于自认,所以A项错误。46.甲是贩毒者,他觉得把毒品放在自己家不安全,于是要求知道真相的乙帮自己存放毒品。应如何认定甲、乙的行为?()A:甲成立贩卖毒品罪,乙无罪B:甲成立贩卖毒品罪,乙成立包庇罪C:甲、乙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D:如果甲欺骗乙,说给乙保管的是给妈妈治病的头痛粉,则甲成立贩卖毒品罪,乙无罪答案:C,D解析:【考点】贩卖毒品罪。详解: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甲、乙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C正确,A、B错误。若乙不知甲存于自己家中的是毒品,误以为是头痛粉,则乙不构成犯罪,甲单独成立贩卖毒品罪,D正确。47.赵某在行驶中的地铁车厢内站立,因只顾看手机而未抓扶手,在地铁紧急制动时摔倒受伤,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地铁公司在车厢内循环播放“站稳扶好”来提醒乘客,而赵某因看手机未抓扶手,故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各种因素,判决地铁公司按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案中赵某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是衡量法律责任轻重的重要标准B.该案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属第二性的法律关系C.若经法院调解后赵某放弃索赔,则构成协议免责D.法官对责任分摊比例的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在进行法律责任的归责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原则。本案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34过失的,经营者可以减轻责任,所以赵某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对于法律责任的承担有着重要影响。选项B正确。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程序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由此可知,该案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选项C正确。协议免责,是指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由此可知,本案中经法院调解后赵某放弃索赔的,属于协议免责。选项D错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依据案情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合理进行,而不是无限制的实施,否则肯定会导致权力滥用。所以说法官对责任分摊比例的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显然是错误的。48.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后逃跑的,成立非法经营罪与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B:乙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变卖了该批货物之后逃匿的,乙成立合同诈骗罪C:丙与李某双方以相同的数额相互为对方虚开增值税发票,但已按规定缴纳税款,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与现实可能的,丙与李某不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D:丁因为逃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第三年又逃税500万,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答案:A,B,D解析:【考点】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详解:选项A:甲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果骗取数额巨大财物,同时构成诈骗罪或者集资诈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故,A项错误。选项B: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不成立合同诈骗罪。该行为属于民事赖账行为。故,B项错误。选项C: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打击的对象是逃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丙与李某已按规定缴纳税款,因此并不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C项正确。选项D:《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因此必须追究丁的刑事责任。故,D项错误。49.下列哪一选项中法院的审判行为,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A:送达法律文书B: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C:调解纠纷,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D:追加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开庭审理阶段的审判行为【详解】开庭审理,指的是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一审民事案件必须开庭审理。本题中,送达法律文书,调解纠纷、促进当事人和解,追加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都是既可以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也可以发生开庭审理前或者审理后,故A、C、D三选项不应选。《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据此,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故B选项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50.下列有关会审公廨的说法,错误的是、A、会审公廨是西方列强在中国取得的观审制度B、会审公廨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张和延伸C、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D、观审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答案:A解析:会审公廨是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并不是一种制度。观审制度是西方列强在华取得领事裁判权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BCD的说法都是正确的。51.甲是某知名教授乙的助手,其利用工作便利偷得乙所有的一项技术秘密的资料,出卖给丙公司,丙公司遂应用于生产,后被乙发现,起诉于法院。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如果丙公司以正常价格支付给甲,并且其毫不知此技术秘密的资料乃甲偷窃所得,那么丙公司可以免除侵权责任,但是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B:如果丙公司以正常价格支付给甲,并且其毫不知此技术秘密的资料乃甲偷窃所得,那么丙公司不仅可以免除侵权责任,而且仍可以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必须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给乙C:如果丙以低于市场价格的30%买得该技术,那么丙不能以其不知此技术秘密成果乃甲偷窃所得为由抗辩D:如果丙明知此技术秘密乃甲偷窃所得,则其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答案:A解析:《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因此,丙公司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C选项丙以低于市价30%的价格购买不构成善意,不能以不知为抗辩理由,C选项正确,不当选。《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因此若丙明知仍与甲订立合同,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和保密义务,D选项正确,不当选。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兰艺咖啡店是罗飞、王曼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且承担全部亏损。为扭转经营亏损局面,王曼将兰艺咖啡店加盟某知名品牌,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20万元支付了加盟费。陈阳现在要求还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王曼无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B.兰艺咖啡店应以全部财产对陈阳承担还款责任C.王曼不承担对陈阳的还款责任D.兰艺咖啡店、王曼和罗飞对陈阳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A项: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事务执行人的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但是善意第三人无从知晓合伙企业的内部安排,可以合理信赖王曼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为相应法律行为。因而,王曼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的行为是有效的,在合伙企业与陈阳之间成立借款法律关系。因而,A选项错误。B项:《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因而,B选项正确。C项:《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曼作为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而,C选项错误。D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39条的规定,对于合伙企业债务,应当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以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的,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合伙企业(兰艺咖啡店)与合伙人(王曼和罗飞)之间在清偿债务上存在先后顺序,并非连带责任关系,D选项错误。53.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中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下列选项中,缔约过失责任不适用于( )。A.合同未成立B.合同未生效C.合同生效D.合同无效答案:C解析: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范围。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形;违约责任适用于生效合同。54.甲在乘出租车时捡到乙丢失的钱包,内有5000元现金。甲想占为己有,于是准备将钱存入自己的存折,但在途中被抢劫4000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无需返还乙5000元现金B:甲需返还乙5000元现金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应当返还1000元D:甲占有乙现金的行为构成侵权答案:B,D解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因此应当返还的不仅包括现有1000元,还应当承担另外4000元的损失以及利息。55.甲在网上发表文章指责某大学教授乙编造虚假的学术经历,乙为此起诉。经审理,甲被判决赔礼道歉,但甲拒绝履行该义务。对此,法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由甲支付迟延履行金B: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甲负担C:决定罚款D:决定拘留答案:A,B,C,D解析: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参加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依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等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题选ABCD。56.下列哪些情形可构成累犯:()A.甲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10年又犯恐怖活动犯罪B.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2年又犯抢劫罪C.丙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结束后的第4年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答案:A,B解析:A、B考点:累犯、特别累犯的认定讲解: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只要前后两罪是如下三类罪之一的,就能成立特别累犯:(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2)恐怖活动犯罪;(3)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故A项正确。关于B项。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构成一般累犯。乙所犯的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且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成立累犯。故B项正确。关于C项。累犯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要求所犯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而丙所犯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成立累犯。故C项错误。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D项。累犯要求前后罪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丁所犯的前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符合“刑罚执行完毕”的要求,故不成立累犯。故D项错误。57.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下列哪些人不得作为其辩护人?()A.王某在公安局任科长的哥哥B.王某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朋友C.被害人李某的债务人方某,现为律师D.王某的叔叔,外籍华人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担任刑事辩护人的条件以及刑事诉讼中近亲属的概念与范围。《刑诉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茨;(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刑事诉讼法》第106条对“近亲属”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限定,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根据上述规定,王某的哥哥虽属于不许担任辩护人的现职人员,但由于是王某的近亲属,因而可以担任辩护人,据此,A不选。王某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朋友不属于禁止担任辩护人的人员之列,也可以担任辩护人,据此,B亦不选。方某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之人,不能担任辩护人;王某的叔叔属于外国人且不是王某的近亲属,也不能担任辩护人。因此,C、D皆当选。58.甲诉乙的合同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甲胜诉。乙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再审过程中,乙提出反诉。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A:将乙的反诉与甲提出的本诉合并审理B:裁定驳回乙的反诉C:判决驳回乙的反诉D: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另行起诉答案:D解析: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题选择D项。59.《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关于该条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也是义务性规则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是用“规范语句”表述的C、规定了否定式的法律后果D、规定了家庭成员对待老年人之行为的“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答案:A,B,D解析:【考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的分类【详解】A项正确,该条款内容具体明确,属于确定性规则;规定了人们的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命令性规则,“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和消极义务(禁止性规则,“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属于义务性规则。而该义务性规则又是使用“规范语句”来表述的,“应当”、“不得”均为命令句。故B项正确。C项表述错误,该条款未涉及法律后果,只有行为模式。涉及的行为模式包括“应为模式”(“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和“勿为模式”(“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故D项正确。60.甲、乙两公司因货物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甲公司根据合同仲裁条款向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经仲裁庭审理,最终作出裁决,由乙公司1个月内支付所欠货款。根据此情况,以下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A.乙公司认为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则可以此为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B.乙公司向法院对同一争议事项起诉,法院对此进行受理C.裁决一旦作出,丙仲裁委员会不得随意重新审查所裁事项D.丙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已有仲裁裁决,而令甲、乙重新订立仲裁协议,向其他仲裁机构再申请仲裁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特点。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所以一旦作出,不能轻易改变,如果改变,也要有法定原因,通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形式才可以,所以,A项正确。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B项错误。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生效的仲裁裁决,C项正确;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D项错误。61.案情:鸿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从事生物医药研发。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丁,持股比例分别为37%、30%、19%、14%;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理。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错。2013年8月初,为进一步拓展市场、加强经营管理,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骐黄公司,并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如下决议(简称:《1号股东会决议》)第一,公司增资1000万元;第二,其中860万元,由骐黄公司认购;第三,余下的140万元,由丁认购,从而使丁在公司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仍保持不变,而其他各股东均放弃对新股的优先认缴权;第四,缴纳新股出资的最后期限,为2013年8月31日。各股东均在决议文件上签字。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之后,丁因无充足资金,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认缴出资的缴纳;骐黄公司虽然与鸿捷公司签订了新股出资认缴协议,但之后就鸿捷公司的经营理念问题,与甲、乙、丙等人发生分歧,也一直未实际缴纳出资。因此,公司增资计划的实施,一直没有进展。但这对公司经营并未造成很大影响,至2013年底,公司账上已累积40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2014年初,丁自他人处获得一笔资金,遂要求继续实施公司的增资计划,并自行将140万元打入公司账户,同时还主张对骐黄公司未实际缴资的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但这一主张遭到其他股东的一致反对。鉴于丁继续实施增资的强烈要求,并考虑到难以成功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公司在2014年1月8日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如下议案:第一,公司仍增资1000万元;第二,不再引进外部战略投资人,由公司各股东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认缴新股;第三,各股东新增出资的缴纳期限为20年;第四,丁已转入公司账户的140万元资金,由公司退还给丁。就此议案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简称:《2号股东会决议》),甲、乙、丙均同意并签字,丁虽签字,但就第二、第三与第四项内容,均注明反对意见。之后在甲、乙的主导下,鸿捷公司经股东大会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并于2014年1月20日办理完毕相应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2014年底,受经济下行形势影响,加之新产品研发失败,鸿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至2015年5月,公司已拖欠嵩悠公司设备款债务1000万元,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已不足以偿付。问题:1.《1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2.就骐黄公司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鸿捷公司可否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3.丁可否主张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为什么?4.《2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其与《1号股东会决议》的关系如何?为什么?5.鸿捷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中,何时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律效力?为什么?6.就鸿捷公司不能清偿的1000万元设备款债务,嵩悠公司能否向其各个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案:解析: 1.《1号股东会决议》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程序上符合股东会决议的程序。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2.首先应确定骐黄公司与鸿捷公司间签订的新股出资认缴协议,自本案所交代的案情来看,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或合同,这是讨论违约责任的前提。其次,依《合同法》第107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三种,但在本案中,如果强制要求骐黄公司继续履行也就是强制其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则在结果上会导致强制骐黄公司加入公司组织,从而有违参与或加入公司组织之自由原则,故而鸿捷公司不能主张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至于能否主张骐黄公司的赔偿损失责任,则视骐黄公司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这在本案中,骐黄公司并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鸿捷公司也很难主张该请求权。 3.不可以。丁主张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依据,为《公司法》第34条,即“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不过该条所规定的原股东之优先认购权,主要针对的,是增资之股东大会决议就新股分配未另行规定的情形;而且行使优先认购权还须遵守另一个限制,即原股东只能按其持股比例或实缴出资比例,主张对新增资本的相应部分行使优先认购权。该增资计划并未侵害或妨害丁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也未妨害其股权内容即未影响其表决权重,因此就余下的860万元的新股,丁无任何主张优先认购权的依据。 4.《2号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决议。内容不违法,也未损害异议股东丁的合法利益,程序上,丁的持股比例仅为14%,达不到否决增资决议的三分之一的比例要求。这两个决议均在解决与实施公司增资1000万元的计划,由于《1号股东会决议》难以继续实施,因此《2号股东会决议》是对《1号股东会决议》的替代或者废除,后者随之失效。 5.只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新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后,才能产生新的注册资本亦即新增注册资本的法律效力。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只有经过工商登记,才能产生注册资本的法定效力;进而在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而增加注册资本时,也同样只有在登记完毕后,才能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定效力。 6.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可准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认可公司债权人的这项请求权,即在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时,各股东所认缴的尚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应按照提前到期的方法来处理,进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2.当事人属人法的连结点可以是下列哪些选项?()A、国籍B、住所C、侵权行为地D、经常居住地答案:A,B,D解析:【考点】冲突规范的结构——系属公式——属人法。详解: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确定的法律,因此,选A、B、D项正确;侵权行为地是行为地法的连结点,不是属人法的连结点。63.共用题干张某欲为其62岁的母亲和8岁的女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为此,他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真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提问。请回答下列1~5题。在张某为其母亲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下列关于受益人的表述正确的是:()A:张某的母亲可以成为受益人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张某的母亲有权指定受益人C:张某有权指定受益人,但需征得其母亲的同意D:该保险中可以不指定受益人答案:A,B,C,D解析:【考点】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详解:根据《保险法》第18条第3款、第39条、第42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人身保险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据此,本题A、B、C、D四项正确。【考点】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的产生。详解:《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据此,本题A项正确。因张某的女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学原理,她既不能指定受益人,也不能委托张某指定受益人,对张某指定受益人的行为也没有同意权,故本题B、C、D项不正确。【考点】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费的缴纳。详解:《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考点】人身保险保险金的支付。详解:如果张某的母亲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则根据继承法原理,保险公司可以向其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故本题A项正确。根据《保险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也可以是任何第三人,故本题B项正确。《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的义务。据此,本题D项正确。单纯的投保人是不能成为保险金的受领人的,故本题C项不正确。【考点】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详解:根据《保险法》第117条,118条,127条,128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是为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经纪人是为投保人的利益提供服务,所以A选项正确。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保险经纪人和投保人、保险人之间是居间服务的关系,不是委托代理关系,所以B选项不正确。保险代理人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保险经纪人也是向保险人收取佣金,而不是向投保人收取佣金,所以C选项不正确。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所以保险代理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是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佣金的关系,保险经纪人的行为由自己负责,所以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D。64.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出现下列哪些情况时,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A:双方协商拟解除合同,但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B: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仲裁申请,因一方反悔,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后,一方向法院起诉的D: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后,一方向法院起诉的答案:C,D解析: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A项错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B项错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项正确。仲裁协议被撤销后,即失去了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法院起诉,D项正确。65.某公司因与个体工商户李某发生债务纠纷,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查封李某运输汽车一辆,但该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对李某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并因保全而给李某造成经济损失。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李某可以行使下列什么权利?()A:向采取诉前保全的法院申请解除保全B:向采取诉前保全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解除保全C:向采取诉前保全的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予以赔偿D:向采取诉前保全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予以赔偿答案:C解析:【考点】保全的救济。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所以,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所以,《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在此种情形下,李某可以申请解除保全,而将解除保全作为法院的一项义务予以规定,故A项不选。此外,B、D项都是错误的。66.法国波多集团是国际著名的时装设计和销售公司。2017年1月,得到法国政府大力财政支持的波多集团决定强势进入中国市场。商务部在我国相关企业的申请下启动了反补贴调查。在作出初裁决定前,商务部建议波多集团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商务部在法国政府没有任何表态的情况下接受了该价格承诺。由于价格承诺无法抵消补贴的影响,商务部决定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商务部建议波多集团做出价格承诺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B.商务部接受承诺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C.法国政府可以作出承诺D.临时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反补贴税和担保答案:A,B,C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第34条的规定,在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商务部不得寻求或接受承诺。题目中商务部在初裁决定前就提出修改价格承诺的建议,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选项B正确。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第34条的规定,在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的情况下,未经其本国(地区)政府同意的,调查机关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题目中商务部在法国政府未表态的情况下接受该承诺,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选项C正确。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第32条的规定,承诺分为两种。一种是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的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另一种是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法国政府显然是可以作出承诺的。选项D错误。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第29条的规定,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大家注意,这个句式的最终落脚点在“税”上面,只有税,没有担保。67.我国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内地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財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財产保全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答案:A解析:。依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亊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3条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3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即北京和上海的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A正确。依《补充规定》第1条,经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B错。依《补充规定》第5条,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这里是“应当”提供担保,不是“可以”。C错。依《补充规定》第9条,申请认可的期限是二年,修改了旧规定一年的规定。D错误。68.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答案:C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一般地,法的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后者,是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的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普遍约束力”,是指针对的人不特定,且能够反复适用。在本题,法院对某一案件作出的已生效判决,仅是对该案件的处理,对其他类似案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故选项A说法错误。所谓判例法,是指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先例规则,这种先例规则对以后的相同或类似案件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在当代中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法律规范效力。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而非判例法。故选项B说法错误。判例在法的适用中具有重要性,因为它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具体地说,任何判例都是法官结合特定案件事实将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制定法规范具体化的一种结果,也就是说判例不再是一般的和抽象的了。这至少为将来的法官运用该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思路、经验和指导。同理,任何判例都是法官针对具体案件事实将具有模糊性和歧义性的制定法进行解释而得到的一种结果,也就是说,任何判例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语言的模糊性和歧义性,使制定法的语言的外延和内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厘清。这样,判例就为将来的法官适用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帮助,至少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总之,选项C表述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仅由一方当事人签署,并不会使该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即使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也不是“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在现行法上,“行政强制执行力”是生效的行政行为才可能具有。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是司法行为,它生效后应具有的是“司法强制执行力”。总之,选项D说法错误。69.孙某和李某在某市大酒店举办婚礼时,由于当地的习俗。李某要将新娘孙某从酒店门口一路抱至婚礼现场。在此过程中,孙某价值2万元的金耳环掉在了酒店大厅里,后被酒店保洁人员甲发现。但甲误以为该耳环是被客人丢弃、不值钱的东西,就随手扔到了酒店的垃圾桶内。婚礼结束后,经朋友提醒,孙某发现自己的耳环遗失,并通过监控找到了甲。但是当时垃圾已经被集中处理,遗失的耳环已经无法再找到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B.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C.甲的行为构成侵权D.孙某可请求甲赔偿耳环的损失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无因管理、无权代理的区分。本题中,甲将该耳环取而弃之,并未受有利益,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选项A错误。甲主观上没有为孙某利益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以孙某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选项B、C错误。结合耳环遗落的位置、当时所处的情况等来看,甲作为酒店保洁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环境中他人的遗失物品负有保管义务,甲将其抛弃应当构成侵权。选项C正确。对于员工侵权,赔偿义务人应当是用人单位,孙某应当请求酒店赔偿损失,选项D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70.共用题干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的夏利出租车。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并将何某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趁机将出租车开走。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A:持枪抢劫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冒充军警人员抢劫C:抢劫致人重伤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答案:B,C解析:【考点】特殊防卫、抢劫罪的认定。详解:特殊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B项中不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而,不存在特殊防卫的问题。C项符合抢劫罪的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强迫交易罪的特征之一就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所以张某和马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故A项说法正确。D项中张、马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故该说法正确。【考点】敲诈勒索罪。详解:A项应认定为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据此,C项不得认定为入户抢劫。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能够评价为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同样可以成为事后抢劫的前提行为。D项中,枪支、弹药也是财物,盗窃枪支、弹药也可以转化为事后抢劫。【考点】侵占罪、盗窃罪、盗窃信用卡的犯罪认定。详解:侵占罪的主要特征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即非法侵吞本人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包括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但本题中甲是将自己的财物锁在8号柜中,因此,该财物实际上一直都处于甲的控制之下,而并非已经交与乙保管,乙打开柜子拿走甲的手提包的行为就不属于合法的取得和控制该财物,也就不能成立侵占罪,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同理,由于甲的手机并非是交与丙保管的保管物,也不是遗忘物(柜门虽然被打开,但并非是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因此丙在取得这些财物时也不是合法的,B项认为丙成立侵占罪是错误的。至于C项认为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也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盗窃罪论处,因此丙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乙的行为并非针对本单位的财物,因此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考点】盗窃罪的有关问题。详解:选项A错误,因为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故意杀人、抢劫、爆炸、放火、强奸等,但是不包括盗窃。选项B也错误,此选项考查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盗窃行为是否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如果是,就是既遂,否则是未遂。本题中,字画虽未移出馆外,但展览馆已丧失了对字画的实际控制,因而,应认定为既遂。选项CD涉及量刑问题,《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开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对于盗窃罪,不论多严重,不得判死刑,最多判无期徒刑。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侵占罪、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详解:乙在先行合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管理权后,采取非强制的方法将其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成立侵占罪;甲为取得自己所有的财物而对乙实施暴力的行为,因欠缺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能构成抢劫罪,只应成立故意伤害罪。所以,只有选项B的说法正确。【考点】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刑法》第263条第7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里所说的枪支显然不能包括假枪。从刑法理论上说,如果行为人所持的是假枪则不可能对刑法保护的利益产生真正的威胁。所以,A项不选。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263条第2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关于出租小汽车是否为公共交通工具,答案是否定的。所以,D项不选。崔某将何某踹出车外致其重伤的行为,属于抢劫结果加重犯。通常情况下: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致人重伤的,是结果加重犯;在抢劫结束以后,为了灭口或泄愤报复而另外施加暴力致人重伤的,是数罪。本题答案是BC。71.甲是一机关单位干部,乙原为工厂工人,两人结婚已有10年。后乙辞职经商,依法登记为个体户。甲起初反对乙下海经商,但后来见收入不少,就不再反对,但一直没有参与乙的经营。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和储蓄,实际上也无法区分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一次因车祸导致乙损失货物价值13万元,债主找甲要账。甲有存款14万元,这14万元是甲多年的工资收入以及继承其父亲财产所得。对于乙所负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14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故甲有义务偿还债务B.甲的14万元存款虽然是其个人财产,但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甲有义务偿还乙所负债务C.应按照乙的经营收入所用于家庭消费而为乙所分享的比例,确定甲所应承担的该宗债务中的适当份额D.乙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依《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不能由共同财产承担。故此甲没有还债义务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问题。《民法总则》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题中,甲的14万元存款,由其个人工资及继承遗产构成,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72.刘某系某乡女村民,已生育三个女儿,现在又怀上了第四胎。乡、村两级干部决心把她作典型处理。于是,在某日一大早便破门而入,将还在睡梦中未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蒂到村委会教育了一整天,并决定取消其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三好学生”的称号。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乡村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刘某作为公民的哪些宪法权利?A.人身自由B.住宅不受侵犯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受教育的权利D.人格尊严答案:A,B,D解析:.《宪法》第37~39条。73.境外甲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中国乙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机器。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乙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向中国某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甲商行。在此期间,因机器价格上涨,甲商行于10月22日上午9时15分向甲商行所在地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机器价格上涨,我商行于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甲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乙公司。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项是正确的?()A.甲商行撤销了其发盘B.乙公司的回电不构成承诺C.双方之间合同成立D.甲商行10月20日的来电属于要约邀请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___要约和承诺。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可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本案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的时间是22日上午11时,要约人撤销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的时间是22日上午11时20分,显然撤销要约的电报晚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该要约未能撤销。因此,AB错。因为要约未撤销,受要约人又承诺了,自承诺到达之日起合同即成立,C正确。D错,甲商行10月20日的来电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因为已列明了各项交易条件。74.关于法律关系客体,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不能成为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B.活人的(整个)身体,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C.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D.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也有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答案:A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仍然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选项A错误。75.下列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因聚众斗殴而发生重伤、死亡后果的构成犯此罪的加重情节B:聚众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C:为山林、地产、水利等纠纷而发生众人冲突、械斗,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聚众斗殴罪D: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只能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答案:B,D解析:依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只能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且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B、D选项正确。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A选项表述错误。76.下列关于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报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B、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C、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出规定的项目,可以再另行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D、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出规定的项目,可依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略低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标准答案:A解析:【考点】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详解:《环境保护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因此,本题应选A项。77.共用题干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辰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完成海云公司办公大楼的装饰工程。事后双方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在装饰工程竣工后,质检单位鉴定复合地板及瓷砖系不合格产品。海云公司要求金辰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金辰公司不同意,引发纠纷。请回答以下93-96题。假设某法院受理本案后,金辰公司在答辩中提出双方有仲裁协议,法院应如何处理?()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不予受理C:审查仲裁协议,作出是否受理本案的决定书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不审查仲裁协议,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答案:A解析: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选择D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选择A。达成和解协议后,既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申请法院依协议制作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本题选A、C。仲裁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根据《仲裁法》第49条,A正确。本题选A、C、D。78.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1万元定金,甲公司届期不履行还款义务,丧失定金的所有。合同签订后,乙银行从给甲公司的贷款中直接扣除1万元,实际交付24万元。后因甲公司无力还款,乙银行要求甲公司偿还25万元借款及利息。甲公司认为只能按照实际交付的款项,即24万元偿还,而与乙银行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本案中定金条款无效,甲公司应偿还24万元及利息B.本案中定金条款无效,甲公司应偿还25万元及利息C.本案中定金条款有效,甲公司应偿还25万元及利息D.本案中定金条款有效,甲公司应偿还24万元及利息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借救合同中借款人预扣款项以及定金合同问题。依《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中,甲公司并无实际交付定金的行为,故定金合同无效。另依《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可见,借款合同中,借款数额应为实际交付的款项,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也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其他款项,否则将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及计算利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79.吉米是一名来北京大学留学的美国公民,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吉米入境中国时,如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准其入境,无需说明理由B.如吉米留学期间发现就业机会,经北京大学批准可兼职工作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吉米留学期间在同学家中短期借住,应在48小时内按规定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D.吉米若因盗窃罪被检察机关起诉,则不得出境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人出境入境的相关考点。A项正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对不准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B项错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吉米留学期间发现就业机会,应当依法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而非仅需就读学校批准。C项错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吉米留学期间在同学家中短期借住,应按规定在入住后24小时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登记,而非48小时内。D项错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可见若吉米为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其不可出境的情况存在例外情形。80.共用题干甲、乙、丙、丁四家有限责任公司遇到的下列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的是:()A: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监事王某有事不能参加,监事会主席认为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是权利也是义务,必须列席,监事会主席的想法符合法律规定吗B:乙公司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监事会自行进行调查,并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乙公司监事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C:丙公司监事会中有5名成员,监事陈某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认为只有陈某一名监事不能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遂拒绝召集会议,监事会主席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D:丁公司监事会要求公司报销自己行使职权时花费的必要费用,丁公司董事会认为监事会花费的费用应事先经股东会批准,未经批准的公司不予承担,董事会的做法正确吗答案:B解析:【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详解:《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根据该法条可以直接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详解:《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据此,A项中甲属于第(5)项所规定之情形,故甲不得担任公司高管,润发公司对其的聘任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乙刑满获释已经超过5年,丙的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经超过3年,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因违法被责令关闭已经超过3年,所以乙、丙、丁的聘任均未违反法律规定。【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94条,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果公司未设立的,则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成立后,则应由公司承担,选项A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据此,B、C、D三项正确。【考点】股东代表诉权。详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B项均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考点】股东查阅权。详解:公司是独立的实体,股东一旦完成出资就不再对其资本享有直接支配控制的权利,而只能通过股权的形式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如果股东不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就无法保证其权利。《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选项A不正确,公司不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查阅。公司只能在有合理根据认为刘某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才能拒绝,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所以,选项C也不正确。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不要求一定要书面提出,所以,B项也不正确。D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对股东查阅权行使的救济。【考点】公司监事的权利。详解:《公司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根据该款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而不是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故A选项不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根据该款规定,B选项正确。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根据该款规定,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56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花费的必要费用无须事先经股东会批准,故D选项不正确。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发起人的责任。详解:《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项所述的情形下,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而非发起人承担=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考点】股东临时大会。详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考点】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详解: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公司备查,主要目的在于维持信息公开化,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一旦将其财产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公司,便丧失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此时建立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信息的公开、完整、准确,就成为股东监督董事、经理行使职权,了解财产运营状况,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这也是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本公司中公示的主要目的,故D项属于本题的应选答案。A、C项显然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设置的规定。B项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与其净资产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公司债券的能力,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A、B、C项不选。【考点】上市公司巨额亏损的处理。详解:《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本题中东方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35%,符合该条文的要求,故A项应选。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故B项应选,C项错误。《证券法》第55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项不应选。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B。81.甲因为涉嫌受贿而被逮捕,按照法律规定,下列哪个机关应该将甲被逮捕的事情通知甲的家属?()A:负责羁押的部门B: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C: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D: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都有义务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逮捕后的通知义务。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36条规定:决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对于无法通知的,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受贿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是决定逮捕的机关,可见,C正确。82.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确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或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B.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C.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由独任庭进行审查,并应当询问当事人D.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在仲裁庭庭审终结前皆可提出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确认。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2条第3款、《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2条的规定,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A项正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D项错误。83.秦代强制男性犯人从事修城墙、女性犯人从事舂米的劳役,这种刑罚称为、()A.司寇B.鬼薪、白粲C.城旦舂D.髡钳城旦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制度。秦代的徒刑是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等。其中,城旦舂是指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这一种刑罚方式。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84.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下列哪一个学派认为法律可与道德分离,对法律的评价与对法律的描述并不必然一致,强调“法律的安定性”优先,强调法律的体系性和逻辑性,认为应当从法律本身来寻找和说明法律的效力的根据,从法律之外来讨论,法律就失去了安定性、稳定性或可预测性,人们将无所适从?()A.自然法学B.实证主义法学C.马克思主义法学D.社会法学答案:B解析:。8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请问下列选项中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A.人民代表大会的内涵之一是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一切权力的机关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求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与人民代表大会相互监督D.人民代表大会的全权性要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所有权力答案:B解析:。作为我囯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全面表现了我国的阶级本质,是我国国家机抅得以建立、健全和国家政治生活全面开展的基础。因此,B项为正确答案。A项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之一是各级人大接受人民的委托和授权,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具有最高性,是其他一般国家权力的来源,但并不能说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所有国家权力。因此,A项错误。C项中,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接受人大的监督,它们的关系不是相互监督关系,故C项错误。D项中,人民代表大会是一切国家权力之源,但并非是行使一切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权力的行使也存在立法、行政、司法方面的分工。因此,D项错误。86.甲乙二人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乙被路过的车辆轧死。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不构成犯罪B.构成故意伤害罪C.构成故意杀人罪D.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与过失的认定。甲因为争执而推乙一掌,从客观行为来看,甲的行为不是伤害行为。甲也没有伤害故意。但是甲应当预见在路边推乙一掌。可能导致乙被过路汽车轧死。所以,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甲、乙各投资20万元盖了1栋二层楼房,楼房盖好登记在甲1个人的名下,甲、乙分别居住在一楼和二楼。由于甲、乙二人均有汽车,于是甲、乙二人与邻居丙签订了为期10年的通行地役权合同,但未办理地役权登记。1年后,甲将自己名下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自楼房竣工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B.甲、乙自办理初始登记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C.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D.丁享有在丙的土地上通行的地役权答案:A,C,D解析:。自建房屋,自建好便取得房屋所有权。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更正登记,地役权未登记的不能对抗供役地的受让人,而非供役地人。本题正确选项为ACD。88.某自治区首府市政府制定《某市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改变该《办法》?()A:国务院B:自治区人大常委会C:自治区人民政府D:该市人大常委会答案:A,C解析:《立法法》第88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根据该条第3项、第6项,A、C项正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规章不具有改变、撤销权,故排除B项。根据该条第5项,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规章仅具有撤销权,无改变权,故排除D项。89.下列哪一选项所列举的证据属于补强证据?A: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同步录像材料B:证明获取被告人口供过程合法,经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材料C: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的隐蔽性极强、并能与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相印证的物证D:对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的真实性进行佐证的书证答案:D解析: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本题中AB两项均是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能力,而非补强证据的证明力。C项与补强对象之间重叠,不具有独立来源,因此不属于补强证据。D项属于补强证据。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关于国家赔偿的方式和标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在侵害人身权案件中,受害人都将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B.王某向赔偿义务机关县法院申请支付赔偿金,县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县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县财政局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C.在一起国家赔偿中,海关返还甲公司罚款10万元,同时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D.对于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的生活费标准为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答案:A解析:关于A选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见,在侵害人身权案件中,受害人并不是都将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故A选项错误,当选。关于B选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7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见,如果王某向赔偿义务机关县法院申请支付赔偿金,县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县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县财政局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7项规定,“……(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可见,海关如果返还甲公司罚款10万元,同时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关于D选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可见,D选项正确,不当选。91.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调解只能适用于诉讼程序,其他程序不能适用B.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向法院申请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法院依申请可以制作判决书结案C.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得主动进行调解D.调解协议的内容均不得公开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查调解的基本问题。根据《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4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D项错误。92.下列属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适用的法律依据的有:()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B.《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C.《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D.《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题目中的四项规定中都有涉及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属于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当然,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还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93.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是:A.甲(15周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一妇女的挎包,因甲未实际使用该枪,因此应认定为抢夺罪B.刑法虽然只规定了15周岁的人要为自己的抢劫行为负责,但这里的“抢劫”也可以包含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C.乙在未满14周岁时给他人的食物中下毒,但被害人在乙已满14周岁以后才死亡。对乙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D.丙以杀人故意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途中突然精神病发作而丧失了责任能力,在丧失责任能力的前提下将被害人的提包夺走。对丙应追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答案:B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67条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15周岁的人能够为抢劫罪承担责任。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刑法17条2款规定的是八种行为而非八种罪名,其中的“抢劫行为”当然包含抢劫特定物品的行为。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虽然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四周岁,但是由于自己的先行行为使得法益遭受侵害的危险,在已满十四周岁后即具有排除危险的作为义务,如果未尽作为义务,则成立相应的不作为犯罪。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丙实施了两个行为,伤害行为与抢夺行为,丙只能为自己具有责任能力期间实施的行为负责。换言之,本案中的丙仅能对伤害行为负责,而不能对抢夺行为负责。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对下列哪一事项公证机关可予办理公证?A.马某拿着一份合同复印件到公证机关要求公证,经公证人员审查发现该合同有多处涂改痕迹B.女青年李某29岁,至今未婚,到公证机关办理处女公证C.张某与王某大学毕业工作多年,各自都有些积蓄,为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决定到公证机关办理婚前财产公证D.杨父因正在读初中的儿子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多次劝说无效,遂决定与儿子解除父子关系,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答案:C解析:C。根据《公证法》第3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A项中,马某拿着一份合同复印件到公证机关要求公证,经公证人员审查发现该合同有多处涂改痕迹。符合《公证法》第31条的规定第6项,第7项的规定,难以保证事项的真实性。故不应当予以办理公证。B项中,李某要求办理处女公证,D项中的杨父要求解除父子关系公证,均违反了《公证法》第31条的规定第8项规定,也不属于法定可以办理公证的事项,不当选。详见《公证法》第11条的规定,故C项中婚前财产公证属于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事项,故当选。95.为解决締约国和其他締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依《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的规定建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以提供调解和仲裁的便利。有关该公约下对投资争端的仲裁,下述选项中正确的是哪几项?()A.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服裁决的可以上诉B.已同意交付中心仲裁,仍然可以给予外交保护C.中心的裁决如缔约国法院的最后判决一样,缔约国有义务履行D.在交付中心仲裁前,不要求必须用尽其他救济方法答案:C,D解析:。依《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53条,不可以上诉,因此A错误。依第27条,已同意交付仲裁的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因此B错误。依第54条,裁决正如该国法院的最后判决一样,締约国应承认其效力,C正确。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栽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或司法救济手段,作为他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但是公约并不要求争议在交付中心仲裁前用尽其他救济方法,D对。96.柳河村村长甲早已垂涎乙祖传的字画一幅,多次向乙询价购买,均遭乙严词拒绝。村民丙为取得马路边一块宅基地而讨好村长甲,其知道甲早已想得到乙祖传的字画后,未经甲同意,夜间独闯乙家,将乙暴打一顿,并告诉乙:“下次甲再来买字画时,再不卖给他,小心你的狗命!”第二天,甲恰好又来找乙询价购买,乙同意甲提出的以2万元价格出卖。当天,货款两清。交易后2年丙因为意外事故死亡。在此情形下,乙将甲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字画。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乙间买卖合同因为已经超过1年而无法撤销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乙间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C.乙有权请求甲返还字画D.乙无权请求甲返还字画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因胁迫而订立合同的效力的问题。根据《民法总则》第150条、第152条规定,受第三人协议的行为,受胁迫方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后1年内提请撤销交易。本题中乙之所以低价卖画给甲是因为受到村民丙的胁迫,且该胁迫直到丙死亡才结束。本题中乙在丙死亡后即提起诉讼要求甲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因此AD错误,BC正确。97.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固奠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的下列哪些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某予以补偿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C.王某与周某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只有经过公证方为有效D.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处理问题。依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故A选项正确。依据《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题中,周某与王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完全出于自愿,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情形,不构成显失公平。故B选项错误。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分别财产之协议,以书面为必要,并不要求公证。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故D选项正确。98.依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合同中可能发生留置权的有哪几种?A.保管合同B.委托合同C.加工承揽合同D.行纪合同答案:A,B,C,D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答案为ACD,)。根据《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可见,我国《物权法》扩大了留置权适用范围,改变了过去留置权仅仅适用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只要双方当辜人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即可。99.下列有关商业银行解散的说法正确的是:A.解散的事由包括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B.须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解散C.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制定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并由清算组执行该计划D.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答案:A,B,D解析:《商业银行法》第69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1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2010年)A.忠诚B.公正C.严明D.清廉答案:C,D解析:根据新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用语已经不存在“严明”、“清廉”的表述。故本题应选C、D项。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甲国驻中国领事拟进行领事取证,此种方式在我国受到的若干限制,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只能向在中国的甲国公民取证B.甲国领事采取的取证方式不得违背中国法律C.甲国领事不得对取证对象进行扣押D.甲国驻中国领事取证适用甲国法律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司法协助——送达和取证。《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款规定,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因此,ABE都是正确表述。2.★某公安局以张某倒卖黄金为由,根据《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没收倒卖黄金款20,000元的处罚。但未向张某送达处罚决定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公安局的处罚合法B.公安局的处罚程序违法C.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上一级公安局D.因公安局没有送达处罚决定书,张某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解析:。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在宣告后及时交付当事人。3.某区环保局因某新建水电站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投入生产使用,给予其罚款10万元的处罚。水电站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复议机构应当为某区政府B:如复议期间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行政复议终止C: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D:水电站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应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答案:C解析: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因为环保局并非属于垂直领导而属于双重领导机关,水电站既可以向上级环保局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区政府提出复议申请,A选项错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7条规定,B选项应是“中止”而非“终止”,此时,作为衡量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对该案无从做出判断,只能先行中止该案的审理。故B项错误。关于D选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D项错误。4.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国籍为甲国的船舶M号系乙国B公司从甲国A公司处购得,但依甲国法B公司尚不能取得M号的所有权,而依乙国法则B公司巳经取得M号的所有权。M号出海后在我国领海与乙国C公司所有的国籍为甲国的Y号船舶发生碰撞,B公司就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问题向我国法院起诉。对此,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应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法B.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我国法C.应适用碰撞船舶的共同国籍国法,即甲国法D.本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但由于发生碰撞的两船舶的所有者国籍相同均为乙国,因此乙国法与本案关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乙国法答案:C解析:考点: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讲解:根据《海商法》第270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据此,关于M号的所有权,应适用其船旗国法,即甲国法。而依甲国法,B公司尚不能取得M号的所有权。因此,我国法院会认定M号仍为A公司所有。因此,选项D中的说法错误。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据此,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我国法,但M号与Y号属于同一国籍——甲国,它们之间的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甲国法。据此,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且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中,并没有最密切联系原则,由此也可判断选项D错误。5.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关于不同的法律渊源之间出现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适用地方性法规B、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发生冲突时由国务院决定如何适用C、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与民政部的部门规章不一致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直接选择后颁布的部门规章加以适用D、某市经授权制定的劳动法规与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答案:A,B,C解析:【考点】法的渊源【详解】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值得注意的是D项,判断这一项正确与否首先需要判断“某市经授权制定的劳动法规”的性质,根据《立法法》第65条的规定,市一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获得制定法规的授权,只能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因此,这里实质上是在考查经济特区制定的劳动法规与《劳动法》的规定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立法法》第86条第2款规定,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故选ABC。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因为食用某品牌奶粉后婴儿出现不适症状,甚至有婴儿死亡。婴儿父母提起民事诉讼,因人数太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对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A:因为原告人数一时无法确定,可以由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原告与法院商定代表人B:本案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启动公益诉讼程序C: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D:本案也可以由任何一个受害婴儿父母提出公益诉讼答案:C,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61条,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由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当事人推举或由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当事人与法院商定,当事人与法院商定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在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中指定,选项A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B正确。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具有法定性、特殊性与广泛性:法定性是指公益诉讼的原告必须以获得法定授权的机关团体为前提,个人不能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特殊性和广泛性,是指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限于遭受违法行为侵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而在传统民事诉讼领域,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故CD选项错误。7.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无须共同行为B.共同犯罪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C.共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同D.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该单位本身成立共同犯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规定中特别需要注意的几点。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而且二者之间具有统一关系。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形成的一个整体,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各共同犯罪人行为的主观恶性不同,因而需要区别对待。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8.所有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都应确立的基本制度有:()A.回避制度B.合议制度C.告知制度D.审议制度答案:A,C解析:考查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B项和D项不是一切具体行政行为都要确立的,要视情况而定。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日后若因此合同及与此合同有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应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所涉及的房屋在b县,甲公司主要经营地在c县,乙公司主要经营地在b县。那么,如果甲公司因为此合同履行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a市中级人民法院b.c县和b县基层人民法院c.c县基层人民法院d.b县基层人民法院答案:D解析:。因为标的物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仍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10.张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判决确定前,张某并没有被羁押,在判决生效后,由哪个机关负责对张某的羁押以及交付执行?()A.由监狱直接对张某羁押并收监执行B.由人民法院对张某羁押并送交监狱收监执行C.由人民法院对张某羁押后送交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D.由公安机关对张某羁押并送交监狱执行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执行场所问题。《刑诉解释》第429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时在押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并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执行手续。11.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下列表达正确的是、A、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各具优势,形成互补B、有些社会领域,法律无法涉及,而道德可以调整,比如私人生活C、道德规范、法律规范一样都关注入的权利与义务D、一般来说,违反法律的行为也要受道德谴责,但违反道德的行为则不一定就是违法行为答案:A,B,D解析:在调整领域上,法律和道德不尽相同,有些社会领域,法律无法涉及,而道德可以调整;在功能上,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各具优势,形成互补。一般来说,违反法律的行为也要受道德谴责,但违反道德的行为则不一定就是违法行为,比如人的作风问题和私生活。法律规范既规定人的权利也规定义务,但是道德规范一般仅仅是义务的内容。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甲国人李某长期居住在乙国,并在乙国经营一家公司,在甲国则只有房屋出租。在确定纳税居民的身份上,甲国以国籍为标准,乙国以住所和居留时间为标准。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只能对李某在甲国的房租收入行使征税权,而不能对其在乙国的收入行使征税权B、甲乙两国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协调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C、如甲国和乙国对李某在乙国的收入同时征税,属于国际重叠征税D、甲国对李某在乙国经营公司的收入行使的是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答案:B解析:各国在解决彼此间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问题时,一般采取在双边协定中确定某种所能共同接受的冲突规范。所以,B选项正确。13.触犯以下罪名,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有:()A.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B.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C.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D.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答案:D14.中国甲公司和韩国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运输一批货物。乙公司又将该批货物交由韩国丙公司实际运输。该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同的原因造成了各种损失。一部分货物因为船员检修船舶的时候忘记打开电源而造成了损失。一部分货物因为遭遇自然灾害而造成损失。还有一部分货物因为船员疏于对货物进行通风而造成了损失,第四部分货物因为沿途港口罢工而造成了损失。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丙公司应该和乙公司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B.对因船员检修船舶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可以不予赔偿C.对因船员疏于通风而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可以不予赔偿D.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港口罢工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可以不予赔偿答案:A,B,D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海商法》第60条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要承担责任;实际承运人也有责任的,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选项B正确。根据我国《海商法》第51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免责。B项中的事项属于管理船舶的过失所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对其免责。选项C错误。根据《海商法》第48条的规定,承运人有照管货物的义务,对于因其照管不善而造成的货物损失应该承担责任。C项中忘记通风属于“管货”的范畴。选项D正确。自然灾害显然属于民法上的一般免责事由,《海商法》同样采纳。港口罢工对于承运人来说属于一种不可抗力,同样属于被《海商法》采纳的一般免责事由。15.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统一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一系列规定中。关于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B.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制统一是国家的基本国策C.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D.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答案:A,B,D解析:一般认为,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故A项正确。我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2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据此,B项正确。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据此,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可以与内地不同,并由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规定。故C项错误。在对外关系方面,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际法主体,故D项正确。16.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哪种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A.甲为乙的仇敌,在乙死后不久便四处张贴大字报称“乙的死是作孳太多的缘故,是报应,快哉快哉!”B.甲偷盗死者乙的遗体并出售器官牟利C.著名小说家甲将死者乙生前告诉的隐私写入自己创作的长篇小说中,但隐去死者姓名D.某殡仪馆因工作疏忽提前焚烧了即将举行追悼会的死者甲的遗体,无奈只有以死者乙的遗体冒充,追悼会举行过程中此事为甲的家属发现答案:C解析:考点:精抻损害赔偿讲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在C项中,甲将他人隐私用于小说创作,而小说本身是虚构的事实,且已经隐去死者姓名,社会公众不能推知是死者乙,故不存在侵权行为。A、B、D项中死者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7.甲市A区破获一起团伙盗窃,经审理后认定,只有主犯刘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如果查明该盗窃团伙在甲市B区、C区也曾进行过团伙盗窃行为,则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查看材料如果查明该盗窃团伙在甲市B区、C区也曾进行过团伙盗窃行为,则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查看材料A.甲市中院B.A区法院C.B区法院D.C区法院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地域管辖。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5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8.在公示催告的公告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B: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C:申报权利的期间D: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答案:A,B,C,D解析:【考点】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的内容。详解:《民诉法解释》第447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日期等事项;(三)申报权利的期间;(四)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所以,A、B、C、D项都正确。19.下列关于唐律中公罪和私罪说法正确的是?A.缘公事致罪就是公罪B.“公罪”处刑从重C.“私罪”处刑从轻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是私罪答案:D解析:唐律规定官吏"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为"公罪";"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为"私罪"。"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20.共用题干李大民(男)与张小丽(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张小丽由于做生意亏损、夫妻感情恶化等原因,患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00年2月,李大民向某市河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张小丽离婚。张小丽的母亲马雨霞作为张小丽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请回答以下97-100题。假设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许李大民与张小丽离婚,李大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直接依法改判离婚B:只能将案件发回重审C: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D: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依法改判答案:C解析: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题选C。调解可以法院主动进行,A正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BC正确。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调解离婚的要制作调解书。D错误。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选C。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A项正确。离婚诉讼中一审二审财产分割事项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进行再审,而原审没有处理的,只能另行起诉,法院不得再审。C项正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D项情况不得申请再审,应选。21.任某在路边等人,被路过的郑某等人故意撞了一下,任某瞪了他们一眼没有言语。郑某寻衅问:“看什么?”说着打了任某一拳,同时郑某的同伙也一拥而上对任某拳打脚踢。任某双手抱住脑袋直往后退,郑某等人紧追不舍,任某忍无可忍,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在郑某打他时朝郑某一捅,扎中郑某颈部动脉,郑某因大出血休克死亡,任某自知闯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试问,有关此案的下列观点中哪个正确?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任某的行为应当以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B:任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C:任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有自首情节D:任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有自首情节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本案中,郑某及其同伴挑衅任某并有伤害他的故意,任某因而自卫属于“防卫”行为,但他以致命的器械防卫非致命的伤害,明显过当。同时,虽然,郑某死亡,但任某没有杀人的故意,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22.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认罪认罚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请问在以下哪些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可以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A.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B.犯罪嫌疑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C.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D.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有异议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因此应当选择AB。23.法律规定,对.某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而没有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如何处理?()A.不能提起诉讼B.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C.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D.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但选择复议的,即使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复议范围。本题中所涉及的情况并非为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情况,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即B项是正确答案。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甲将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约定租期为5年,租金每年1万元。未经甲同意,乙将该房出租给丙,约定租期为4年,租金每年15000元。甲于知道后的第9个月对乙、丙之间的转租合同表示异议。丙入住后,因与女友吵架,摔东西砸坏了房屋的地板。就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乙、丙之间的转租合同有效B.甲有权主张解除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其基于转租合同取得的租金差额D.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地板损坏所造成的损失答案:B,C解析:依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在知道乙转租后的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转租,乙、丙间的转租合同有效。故选项A正确,B选项错误。依据《合同法》第225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乙转租收取的租金,对出租人不构成不当得利。故选项C错误。依据《合同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BC。25.共用题干关于辨认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B:为了辨认需要,可以让辨认人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对象C: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辨认D: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见证人可以在场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高检规则》第2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鉴定”,可以进行而不是应当进行;《高检规则》第248条,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高检规则》第250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六机关规定》第3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中的情况在《高检规则》中已作出了明确的肯定,即《高检规则》第3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C选项中的情况《高检规则》第457条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公诉机关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D选项中的情况《刑诉解释》第226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因为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材料属于案件的主要证据,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就应当移送)。《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第152条规定,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选项A错误。《高检规则》第257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据此可知,对犯罪嫌疑人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而不是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选项B错误。《高检规则》第258条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据此可知,在辨认前,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人或被辨认的物。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高检规则》第259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据此可知,不能集体进行辨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而根据《高检规则》第129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只有在其中第(4)、(5)种情况,也就是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两种情况下,才能决定拘留,故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正在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决定拘留是错误的。《高检规则》第134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故C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高检规则》第290条,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故D项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26.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民族自治地方有权自主管理地方财政B.自治州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C.自治县政府有权自主安排本县经济建设事业D.自治区政府有权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答案:A,B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宪法》第1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据此,A项正确。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管理地方财政时,当然要遵循国家财政体制,但这一点并不影响A项的正确性。《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故B项正确。《宪法》第118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故C项正确。《宪法》第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故D项正确。27.美国法的特点不包括、()A.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判例实践中实行“遵循先例”原则B.在审判风格上,采用演绎的推理方式,强调程序的重要性C.联邦和各州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采用双轨制的法院组织系统D.法律中封建因素较重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美国法的特点。美国法在审判风格上,采用归纳的推理方式;美国法中还带有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但封建色彩不重。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D项。28.茂发、大阳、日盛公司三家发起人决定以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设立以塑料制品生产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大兴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请回答以下问题:对于该次募集股份行为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次发行股份应当聘请保荐人B.若发起人认购40%的股份,则此次股票的发行应当采用承销团来承销C.如果股份未能如期募足,公司经过证监会批准后可以延期募集D.如果股份募集成功,公司共有100位股东,那么有50位以上的股东出席,该次创立大会就可以成功召开答案:A,B解析:。《证券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第1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故A选项正确。《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故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89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故C选项错误。《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故D选项说法错误。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刘某是一名公安人员,在公安机关工作期间办理了一起组织卖淫案件的侦查工作,后被调入同级人民法院工作,恰好其曾经办理过的这件组织卖淫案刚刚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刘某所在的刑庭庭长认为刘某参与了本案的侦查工作,比较熟悉案件,而且与本案没有什么利害关系,遂让其参与了此案的审判。对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刘某参与该案的审判没有违背我国有关回避的规定B:刘某可以回避,也可以不回避C:刘某属于应当回避的对象D:当事人没有申请刘某回避的,法院可以不让其回避答案:C解析:【考点】回避的适用。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可见,刘某应当回避,C正确。30.小孙独资开办的商行因销售假冒商标的五金产品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小孙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期间,市场监督管理局又作出对商行处以停业整顿处罚的处理决定,小孙再次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院应合并审理两案B.法院可以分开审理两案C.法院不可以合并审理两案D.法院应分开审理两案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参见《行诉解释》第73条第3项。31.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答案:C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不作为犯罪【详解】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可以概括为六个字:应为、能为、不为。所谓“应为”主要是指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2)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不能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A选项中,甲没有积极救助武某的作为义务,B选项中乙亦不存在作为义务,因此A选项和B选项均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不选。我国刑法界的通说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D选项中,虽然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但是这一行为本身并不会产生足够的危险,丁不存在作为义务,因此不构成不作为犯罪,D项错误。C选项中,丙的泳技良好,贺某不善游泳,但是丙出于炫耀的目的,擅自将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这一先行行为足以使贺某的生命遭受危险。因此,当贺某溺水,丙在有能力救助的情况下而不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C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32.甲国某公民由于某种罪行被甲国刑事检察部门提起公诉,该公民现在向乙国提出庇护的请求,下列有关该事件的选项不正确的是、()A、乙国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决定是否对该外国人进行庇护是乙国的权利B、该公民在犯有政治罪的情况下最有可能获得乙国庇护C、该公民在犯有劫机罪行的时候不会获得庇护D、乙国驻甲国使馆可以根据一般国际法对该甲国公民进行庇护答案:D解析:庇护,是指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庇护是国家基于领土主权而引申出的权利,决定给予哪些人庇护是国家的权利,国家通常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因此,A项内容是正确的。从领土主权的角度来看,庇护的条件是由国家自主决定的,其中因政治原因而请求庇护从而给予政治庇护是最普遍的一种。当然国家的庇护不能违反一般国际法的规定,如对从事侵略战争、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劫机等罪行的人,任何国家均不得给予庇护。因此,B、C两项内容正确。一国在领土以外进行的庇护被称为域外庇护,最常见的是利用国家在外国的外交或领事馆舍等进行庇护。庇护是基于领土主权的行为,这种域外庇护是没有一般国际法依据的,不符合国际法的一般规则,D项内容是错误的。因此,只有D项为不符合国际法的行为,当选。33.某伤害案,提取的血迹经DNA鉴定,系来自_被害人身上的血。对于这一鉴定结论,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哪些诉讼参与人?A.犯罪嫌疑人B.被害人G.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D.被害人的近亲属答案:A,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1条,《高检规则》第205条第1款。34.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破产企业经法院批准进入破产重整阶段,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人组进行了权利调整,削减对债权人组的债权至30%清偿率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普通债权人组的债权人会获得债权额30%的清偿,分10年清偿。每年偿还3%,重整计划执行1年后,普通债权人组的债权人获得了3%的部分清偿,债务人不再执行重整计划,应当如何处理错误的是( )。A.法院经管理人申请经裁定终止重整计划B.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3%的清偿无效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转入清算程序D.债权人未获清偿的97%的债权应当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重整程序。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仍不能,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所以选项A正确。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有效。所以选项B错误。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破产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所以选项C正确。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未获得清偿的债权应当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所以选项D正确。35.下列情形中,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是:A.某看守所警察甲利用值班之机,徇私情故意放跑因受贿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刘某B.某法院法官乙在行政案件审判中故意曲解法律,偏袒原告,作出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情节严重C.警察丙在对陈某的抢夺行为进行侦查过程中,因接受陈某家属的吃请而隐匿陈某犯罪的证据.D.警察丁为使其仇人王某受刑事追究,捏造王某犯罪的事实,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致使王某被无辜羁押100天答案:C解析:A项,甲的行为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B项,乙的行为构成行政枉法裁判罪。D项,丁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因此,选C。36.(2011年)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査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公安机关一一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査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问题: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答案:解析:“新法规必考”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特点,看到“排除非法证据”考生应当立刻想到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本题实质就是考核两个司法解释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本题具有“新法规必考”,“重者恒重(证据规则是诉讼法的考试重点,也属于重点复习内容)”的特点,因此,本题可以说又是一道送分题。根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公诉案件中,由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作为被指控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则有权利提供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等情况的证明材料。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其法律效力如何,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情况。考生在阅读案例时,一定要弄清证据材料的来源与形式是否合法,并对证据的效力有一个明确的判断,然后再根据答题要求对题目进行解答。案件事实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不可再现性,因此,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依据证据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合理推测,可以说“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与关键。因为证据的重大意义,故法律对证据本身有详细规定,要求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特征。所谓客观性,要求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相关性,要求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而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口供至上”思想的影响,制度不完善和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重口供,轻程序,过于追究办案的高效率,导致出现了刑讯逼供或骗取口供等错误行为,导致冤假错案频频发生。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在制度上确立了“排除非法证据”规则,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认定案件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必须做到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确保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必须做到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本案中,三名被告人都声称受到刑讯,并提出一定的证据作为支持,而公诉人并非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对此必须予以调査,而不能直接采纳公诉人的主张。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合法性争议的证据,法院必须依法予以查明,确认其合法方可采纳。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的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据此可知,对共同犯罪必须查明每个犯罪分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发挥的作用,做到勿枉勿纵,而本案中,在仅有同案犯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就认定尤某为主犯的做法显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至于何某,法院认定其构成犯罪并判处刑罚,也违背了法律的规订。【提示】2012年《刑事诉讼法》吸收了《非法证据规定》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内容.在刑事诉讼基本法的层次上建立并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1.不正确。因为报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沪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2.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进行如下调查:(1)应要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通知本案汛问人员出庭作证。(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政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4)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5)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不提供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裾。3.没有。因为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屮,被告人的地位、作出必须均已查请,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片,无其他证据印证。4.不能。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认定有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法庭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中.朱某、尤某在侦査中的供述笔录尚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证明朱某、尤某实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辩护人提供的犯罪时何某不在现场的充份证据,法庭没有查明其真伪。因此,现有证据没有排除何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5.(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第一,该证据是否用来证明本案的争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第二,该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2)不适当。因为这些材料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争点问题;另外,这邺材料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能够实际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更无可能的证明作用。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公司的成立时间。现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创立大会经过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3个月后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那么,就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下列判断错误的是:A.公司成立后,章程对没有签字的董事、高管也发生约束力B.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章程不能生效C.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章程对签字或盖章的出资人有效D.创立大会通过后,公司章程生效,但此时章程尚不具有普遍的效力答案:B解析:A选项表述正确,《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3—2015年三校名师部门法测试题答案与解析商法经济法(含知产)/鄢梦萱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所以即使是在章程上没有签字的董事高管,仍然要受到章程的约束。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时,依据《公司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通过公司章程;……”所以章程依创立大会通过生效,而不是以领取营业执照(也就是工商登记)的时间为生效时间。故B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38.范某去肉食品市场买肉,卖肉的商贩用自制的杆秤为范某秤肉,范某对商贩使用的秤表示不信任而拒绝接受称好的肉,因此与商贩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利,计量器具是消费者实现这一权利必须具备的,因此消费者认为有问题即有权拒绝B、自制杆秤不能保证公平交易,消费者有权拒绝商贩由此提供的商品C、只要商贩证明不缺斤少两,消费者即无权拒绝D、度量衡应由国家有关机关认可的部门制作并经检测合格才能使用,任何个人都无权自行制作,所以题中消费者的做法是正确的答案:C解析:【考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计量器应当由国家统一制作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商贩的自制杆秤难以保证公平交易,因此,消费者可以行使自主选择权拒绝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故A、B、D项的说法均是正确的,C项错误。39.孙某看国际电信市场利润空间很大,但是国内通信运营门槛太高,便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两年时间数额高达500万元。对孙某的行为构成:()A.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B.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C.非法经营罪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不构成犯罪答案:C解析:。参见我国《刑法》第225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40.甲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某地块50年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写字楼。土地使用权满3年时,甲公司将该地块的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但将该地块上已建成的一幢楼房留作自用。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该楼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甲公司可只转让整幅地块的使用权而不转让该楼房B.甲公司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应由乙公司整体承受C.乙公司若要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取得原出让方的同意即可D.乙公司受让后,可以在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满46年之前申请续期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续期。A、B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4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我国实行房地一体,房屋不能脱离土地使用权而单独存在,甲公司不可能将整幅地块转让而保留位于该地块的楼房的所有权,故A项错误,B项正确。46年之前申请续期。故D项正确。C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据此,乙公司要改变土地用途,仅取得原出让方的同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C项错误。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据此,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47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据此,乙公司受让后,可以在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满41.①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上述4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第①句话正确,第②③④句话错误B.第①④句话正确,第②③句话错误C.第①②句话正确,第③④句话错误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第①②③句话正确,第④句话错误答案:B,C,D解析:《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2.★★《唐律》职制篇、贼盗篇对财产类犯罪分别作如下规定,你认为正确的是、()A.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B.监临主守官盗取自己所监临财物或被监临人财物的,比窃盗加二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C.不得向被监临人借用财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经商谋利;否则依情节分别处以笞杖或徒刑D.对一般窃盗罪规定,不得财者笞五十,得财者至50匹处加役流刑答案:A,B,C,D解析:。《唐律》职制篇规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监临主守官盗取自己所监临财物或被监临人财物的,比窃盗加二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纹。甚至规定,不得向被监临人借用财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经商谋利;否则依情节分别处以笞杖或徒刑。“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唐律》贼盗篇对一般窃盗罪也严格规定,不得财者笞五十,得财者至50匹处加役流刑。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43.★★汉律中关于亲属间有罪(谋反罪除外)相互隐匿,无条件作免罪处罚的情况是、()A.子匿父母B.孙匿祖父母C.妻匿夫D.父母匿子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汉宣帝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也就是说,亲属间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是有条件地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项。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下列关于法官司法廉洁要求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法官不得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B、法官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C、法官不得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D、法官一概不得兼任法律顾问答案:D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第17条规定,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第18条规定,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45.某县公安局开展整治非法改装机动车的专项行动,向社会发布通知:禁止改装机动车,发现非法改装机动车的,除依法暂扣行驶证、驾驶证6个月外,机动车所有人须到指定场所学习交通法规5日并出具自行恢复原貌的书面保证,不自行恢复的予以强制恢复。某县公安局依此通知查处10辆机动车,要求其所有人到指定场所学习交通法规5日并出具自行恢复原貌的书面保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通知为具体行政行为B:要求10名机动车所有人学习交通法规5日的行为为行政指导C:通知所指的暂扣行驶证、驾驶证6个月为行政处罚D:通知所指的强制恢复为行政强制措施答案:C解析:县公安局的通知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A项错。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而此处的“要求”,具有命令性、强制性,故B项错误。C选项是在发现确定非法改装机动车之后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是在未查明实施情况下为防止危害发生做出的暂时性控制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C项正确。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2条的规定,强制恢复原状应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一,因为直接在物理形态上实现了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状态。故D项错误。46.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日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1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在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地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约定管辖法院,则对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b.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c.大连市c区人民法院d.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答案:B,D解析:。如无协议管辖,则按照法定管辖确定法院管辖权,B项为被告住所地;D项为已经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且合同已开始履行。47.下列税务行政争议适用复议前置程序的有( )。A.确定征税对象B.确定纳税地点C.税务行政处罚D.税收强制执行E.加收滞纳金答案:A,B,E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相对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所以选项A、B、E正确。48.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甲持有大量毒害性物质,乙持有大量放射性物质,甲用部分毒害性物质与乙交换了部分放射性物质。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B.吸毒者甲用毒害性物质与贩毒者乙交换毒品。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乙的行为另触犯贩卖毒品罪C.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甲,将枪赠与他人。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D.甲父去世前告诉甲“咱家院墙内埋着5支枪”,甲说“知道了”,但此后甲什么也没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危害公共安全罪。A项,买卖不限于用金钱与物品进行交换,还包括以物易物的交易模式。所以甲、乙交换危险物质的行为,可以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故A项正确。B项,甲、乙以毒品交换危险物质的行为,甲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乙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故B项正确。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刑法》第128条第2款只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对非法赠与枪支的行为没有明确。但是依照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规则,具有要求对方归还意思的出借枪支行为被评价为犯罪,那么比出借的危害性更大的赠与更应该成立犯罪。可以将赠与理解为“不需要归还的出借”,因而可以评价为非法出借枪支罪。故C项正确。D项,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没有持枪资格,却实际控制枪支的行为。甲在知晓自家后院埋有枪支的情况下取得对父亲财产的继承,包括对非法占有财物的“继承”,甲只要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父亲原有的各处财产都将归甲支配、控制,包括非法占有的枪支。因而甲即使什么都没有做,在其父亲死亡后,也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故D项正确。49.国际法院的判决作出后,当事国不服、()A、可向联合国大会上诉B、应向安理会上诉C、向法院申请解释或复核D、向安理会申诉答案:C,D解析: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4条的规定,如果争端当事国不履行依法院判决所承担的义务时,其他当事国可以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方法,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虽然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的,但争端当事国可以在两种情况下请求法院作出解释或申请复核:一是由于对判决的含义或范围发生争端,可以请求国际法院作出解释;二是由于发现在判决宣告时所不知道的、且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新事实时,可以请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50.甲起诉与乙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甲将上诉状递交原审法院后第三天,乙遇车祸死亡。此时,原审法院尚未将上诉状转交给二审法院。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A.终结诉讼B.驳回上诉C.不予受理上诉D.中止诉讼答案:A解析: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裁定诉讼终结即可。本题中,乙是在甲提交上诉状后第三天死亡.只要判决书尚未生效,即可认为是在诉讼过程中。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51.关于有效辩护原则,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 B.有效辩护是一项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原则,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辩护人权利的保障是审判阶段实现有效辩护的前提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C.根据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法庭审理过程中一般不应限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言的时间 D.指派没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有违有效辩护原则答案:A,C,D解析: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应当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这就是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选项A正确。有效辩护原则有助于强化辩方成为影响诉讼进程的重要力量,维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方居中“兼听则明”的刑事诉讼构造。选项B错误。有效辩护原则的内容之一是,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据此可知,有效辩护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诉讼过程,并不是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选项C正确。有效辩护原则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选项D正确。根据有效辩护原则,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52.保洁员张阿姨与飞飞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订立了期限为2年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有( )。A.张阿姨与飞飞公司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B.张阿姨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为6小时,每周工作30小时C.每月月底结算工资D.张阿姨可以同时在翔翔公司做保洁,但不得影响与飞飞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答案:A,B,C解析:(1)选项A: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2)选项B: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3)选项C: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4)选项D: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参考教材P318。53.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甲公司发出的下列收购要约,哪些内容是合法的?()A: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股份至51%时即不再收购B:甲公司将在45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C:本收购要约所公布的收购条件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D: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甲公司视具体情况可以撤回收购要约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A选项正确。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因此B项正确。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因此C项正确。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选项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54.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人民法院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B.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C.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义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D.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议并由审判委员会集体决议任免答案:A,B,C解析:考查人民法院的组织。D选项错误,《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3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55.2010年1月,甲公司投标取得一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房地产开发,已经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是甲公司取得土地后,由于业务缩减,该公司希望转让该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不可以转让,必须由国家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他用地单位再通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B、可以转让,但是甲公司必须完成25%以上的开发投资C、不可以转让,允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转让国有土地可能造成变相土地买卖,损害国家利益D、可以转让,因为甲公司已经缴纳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作为所有者已经取得了收益,受让者只需再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答案:A,C,D解析:【考点】土地转让。详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本题只有B项是正确的,应选项为A、C、D项。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某小区五楼刘某家的抽油烟机发生故障,王某与李某上门检测后,决定拆下搬回维修站修理。刘某同意。王某与李某搬运抽油烟机至四楼时,王某发现其中藏有一包金饰,遂暗自将之塞入衣兜。(事实一)王某与李某将抽油烟机搬走后,刘某想起自己此前曾将金饰藏于其中,追赶前来,见王某神情可疑,便要其返还金饰。王某为洗清嫌疑,乘乱将金饰转交李某,李某心领神会,接过金饰藏于裤兜中。刘某确定王某身上没有金饰后,转身再找李某索要。李某突然一拳击倒刘某,致其倒地重伤。李某与王某随即逃走。(事实二)后王某建议李某将金饰出售,得款二人平分,李某同意。李某明知金饰价值1万元,却向亲戚郭某谎称金饰为朋友委托其出售的限量版,售价5万元。郭某信以为真,花5万元买下金饰。拿到钱后,李某心生贪念,对王某称金饰仅卖得1万元,分给王某5000元。(事实三)请回答第题。(2017年)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李某接过金饰,协助王某拒不返还他人财物,构成侵占罪的帮助犯B.李某帮助王某转移犯罪所得的金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李某为窝藏赃物将刘某打伤,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重伤)罪D.王某利用李某打伤刘某的行为顺利逃走,也属事后抢劫,构成抢劫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某将财物从抽油烟机内拿出,塞入衣兜,使得被害人一时难以发现的,已经成立盗窃罪的既遂。李某在王某盗窃罪既遂后为王某掩饰、隐瞒赃物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某对刘某使用暴力的行为,因为李某没有实施先前的盗窃行为,因而对李某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的事后抢劫条款,如果李某给刘某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则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故B项正确。57.法院领导在本院初任法官任职仪式上,就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的“文明司法”和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理性文明执法”提出要求。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文明执法”范围?()(2012年)A.提高素质和修养,遵守执法程序,注重执法艺术B.仪容整洁、举止得当、言行文明C.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的行为D.严守办案时限,禁止拖延办案答案:A,B,C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4条规定,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据此可知,A、B、C选项正确。D选项属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1条规定的保证司法公正的内容,不选。58.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下列关于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表述,不正确的有?A.体现王权的令状制度和衡平法的发展关系密切B.法官在根据普通法判案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普遍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普通法在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需要陪审制D.普通法注重形式,诉讼程序严格规范,因此“程序先于权利”是其特点答案:A,B,C解析:普通法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英国全境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式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法官们进行巡回审判时,在陪审团的帮助下,依据王室法令参照当地习惯来审理案件,回到伦敦的皇家威斯敏斯教堂后,他们互相交流参照各地习惯形成的判案意见。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巡回审判时使用。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普通法的发展与体现王权的令状制有密切的关系。原告被要求只有在申请到特定的以国王名义签发的令状后,才能向法院主张实体权利的保护。令状由此成为诉权凭证,无令状就不能起诉“程序先于权利”的普通法特点即与此有关。所以,A项错误,D项正确。随着社会的发展,制度的僵硬束缚导致普通法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才诞生了衡平法。15世纪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逐渐发展出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逐渐成为一套有别于普通法的独立法律体系。衡平法重内容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可见,B、C两项错误。59.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持有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B:持有毒品不限于本人持有,包括通过他人持有C: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必须知道谁是所有者D: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答案:B解析:【考点】非法持有毒品罪【详解】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必须是达到一定的数量才能够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A选项认为不论多少都构成的说法是错误的;持有毒品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当介入第三者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B选项认为持有毒品不限于本人持有,还包括通过他人持有的说法是正确的;持有毒品不要求行为人是毒品的“所有者”、“占有者”,行为人不知道“所有者”、“占有者”是谁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C选项认为非所有者必须知道谁是所有者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人,都会非法持有毒品,这是一种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因此行为人是因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持有的,只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再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D选项认为因为贩卖而持有的,实行数罪并罚的说法是错误的。60.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D: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复议机关可以为A市土地管理局,也可以为某县政府,A错误。刘某撤回复议申请,仍有权提出行政诉讼,B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5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由此判断C正确。土地管理局没有强制执行权,不能自行强制执行,因此D错误。61.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下列哪些民事决定有权申请复议?A:关于再审的决定B:关于回避的决定C:关于罚款的决定D:关于拘留的决定答案:B,C,D解析:申请人对关于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故B项正确。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故C项、D项正确。关于再审的决定不能申请复议,故A项错误。62.下列情形中,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是:()A:某公安局民警傅某,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其前妻B:刘某指使其17周岁的侄子扒窃他人5000元人民币C:甘某系某县副县长,因不满其女与男青年吴某谈恋爱,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吴某D:曾某1999年5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满释放后,又于2005年犯走私制毒物品罪答案:A,B解析:【考点】从重处罚的情形。详解:《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依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B项应当从重处罚。C项不是从重情节;D项不构成累犯,因而也不是从重处罚情节。63.2016年1月,反垄断执法机构多次收到举报材料,反映有6家企业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2011年至2016年,6家涉案企业在中国台湾地区、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针对全球市场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6家企业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优势地位,合谋达成协议约定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涉案液晶面板销售数量巨大,违法所得达数额巨大。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举报线索。对该案进行了调查,经查实,该举报情形属实。反垄断执法机构对6家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针对上述案情,分析本案中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题目:?2001年至2006年,6家涉案企业在中国台湾地区、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针对全球市场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并约定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液晶面板时,依据“晶体会议”协商价格或互相交换的信息。该行为的下列判断,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该行为属于横向垄断协议B.该行为属于价格垄断协议C.如果该行为被国内企业起诉到人民法院,则上述企业应当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D.若上述企业能够证明其协同行为的目的是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压力所为,则可以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答案:A,B,C解析:考查垄断协议。A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B选项说法正确。《反价格垄断规定》第5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协议,是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C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垄断纠纷规定》第7条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D选项错误,因为除了证明D选项中的情形外,尚需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方可免责,但题目中并无后面的交代,故D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属于前款第(1)项至第(5)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64.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且在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当之处的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参见《行政复议法》第28条。65.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请回答第(1)~(3)题。(2014年)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本案审查起诉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应当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B.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C.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D.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是“可以”而非“应当”,故A错误。第17条第4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故C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故D正确。本题选BCD。66.商品房预售许可程序包括( )。A.受理B.审核C.登记D.许可E.公示答案:A,B,D,E解析: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1)受理;(2)审核;(3)许可;(4)公示。67.共用题干刘某从海塘公司购买红木家具1套,价款为3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交付后,刘某发现该家具并非红木制成,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退货。请回答97-100题。如果仲裁过程中海塘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双方在交付家具时签订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将纠纷处理方式变更为诉讼,这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A: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是否继续仲裁审理作出裁决B: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决驳回仲裁申请,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以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D: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以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答案:A,B解析:委托代理人是仲裁法规定的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约定排除,所以A项约定无效。仲裁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因此双方不能约定即使达不成调解协议,也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故B项约定无效。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故C项约定有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故D项约定无效。仲裁程序中不存在第三人,故B项错误。红木公司与海塘公司和刘某的合同纠纷没有直接的法律联系,故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故D项错误。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由专门鉴定部门进行。故C项错误。故本题应选A。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A项正确,B项错误。当事人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故C项错误,D项正确。在仲裁程序中发现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但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是否继续仲裁审理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发现没有仲裁协议的,应当裁决驳回仲裁申请,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故应选AB。68.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使用伪造、编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B.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C.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D.被告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金融诈骗罪中具体个罪的认定,选项ABCD均正确。69.刘大妈的丈夫早已去世,一人抚养两个孩子甲、乙成人。可是两个孩子成年后远离母亲,不能在老人身边赡养侍候,便委托堂妹丙照看刘大妈。丙将刘大妈视为自己的母亲一样照看,直到刘大妈走完人生的最后一天。由于丙多年的照顾,刘大妈生前立有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指定由丙取得。刘大妈在临死前,将遗嘱交给丙。由于忙于田里的农活,在刘大妈死后的第70天,丙拿着遗嘱找甲、乙,要求取得遗嘱中指定由自己获取的财产。下面哪种说法是不正确的?A:丙有权依法继承刘大妈的遗产B:丙有权按照遗嘱的指定获得遗产C:丙无权按照遗嘱的指定获得遗产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丙是否有权获得刘大妈的遗产,应由刘大妈的子女甲、乙决定答案:A,B,D解析:丙是甲、乙的堂妹,即刘大妈丈夫的侄女,不在刘大妈遗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因此,丙无权依法继承刘大妈的遗产。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而丙是否有权获得刘大妈的遗产,应依法确定,而不是由刘大妈的子女甲、乙决定。所以,选项D也是错误的。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丙作为受遗赠人,在刘大妈生前就知道自己受遗赠,却在刘大妈死亡后第70天才提出要求,显然丙在知道自己受遗赠后的2个月内没有表示接受,依法应视为丙放弃了受遗赠,当然就无权获得遗嘱指定的财产。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只有C选项是正确的。70.高某某,男,41岁,系某县副县长,主管交通等工作。5月的一天晚上,高某某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县办公室请求缓交的女青年刘某某强奸。刘某某被害后立即到县人民检察院告发,县人民检察院按管辖规定转往县公安局并通知其及时查处。县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高某某矢口否认,公安局因而没有立案。之后,刘某某又告到市检察院。市检察院调查发现刘某某被强奸属实,遂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县公安局立案后又做了撤销处理。为此,本案可以如何处理?A: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此案B: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C: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县级公安局提起抗诉D:经县人民检察委员会批准决定,由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此案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题中叙述情节是表明本案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而考查直接受理的程序。7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A: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C: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D: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答案:A,C解析:酌定不起诉适用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刑罚的。选项B属于存疑不起诉,选项D属于法定不起诉。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上述要求?()(2017年)A.甲市整合政府和社会调解资源,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B.乙社区设置法律服务机器人,存储海量法律法规和专业信息供居民查询C.丙省建立法律服务志愿者微信群,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米”D.丁县推行“一村一律师”,律师结对贫困村,为村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答案:A,B,C,D解析:A项做法是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B、C、D项做法是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均符合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求。73.中国古代有“厌讼”传统,老百姓万不得已才打官司。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司法领域却出现了诉讼案件激增的现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相比古代而言,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对保障人们的权利具有更重要的作用B.从理论上讲,当诉讼成本高于诉讼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更易形成“厌讼”的传统C.案件激增从一个侧面说明人民群众已逐渐树立起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D.在法治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答案:D74.职业作家甲是某市作协成员,于2008年完成职务作品中篇纪实报告文学。关于该作品的使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著作权由甲方享有,作协在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B.两年内,未经作协同意,甲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作协相同的方式使用C.两年后,甲可以自由许可第三人使用D.两年后,作协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75.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发生诉讼,法院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绝履行该判决,称判决不公,法官有受贿行为,偏袒乙公司。甲公司向上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后,乙公司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予以立案。立案后,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直接到甲公司生产车间将生产成品全部扣押。法院将扣押物品作价给了乙公司,但仍有部分债务没有履行完毕。正在这时,该法院获知自己的上一级法院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收到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通知,于是向乙公司发出了执行回转的裁定,法院执行中的错误有: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立案后应向被申请人发执行通知书而未发出,而是直接执行B.裁定执行回转C.在甲公司已经向上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乙公司的执行申请D.将扣押物品作价给了乙公司答案:A,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选项A错误。第19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204条规定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所以,B项表述错误,C项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对再审法定原因进行了新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次修改删除了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删除此处,主要考虑到因管辖问题导致案件错误的,一般都表现为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有错误,而这些规定依据本条规定已经明确可以再审。况且,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程序中就对管辖问题规定了异议和上诉纠错机制。所以,D项表述错误。76.关于宪法在我国司法中的作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宪法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来源B、宪法规定了司法机关进行活动的基本原则C、法官的宪法意识为法官解决宪法问题提供思维方式与认识论基础D、宪法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活动的基本准则答案:A,B,C,D解析:宪法确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地位,授予了其审判权和检察权,故A项正确。宪法确立了司法独立等原则,故B项正确。宪法作为文本,对法律人思维的培养有重要作用,故C项正确。宪法确立了司法体制,规定了司法活动的原则,故D项正确。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甲养的宠物狗将乙咬伤,乙起诉甲请求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甲认为乙被咬伤是因为乙故意逗狗造成的。关于本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应当就乙受损害与自己的宠物狗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B:甲应当对乙故意逗狗而遭狗咬伤的事实负举证责任C:乙应当就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D:乙应当就自己受到甲的宠物狗伤害以及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答案:B解析: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由此可知第三人过错不再是动物饲养人免责的条件,请考生予以注意。78.香港居民甲携带毒品过境时海关人员乙检查其行李,发现行李中藏有毒品,甲迅速将一枚钻戒塞入乙的衣袋,乙心领神会,便将其放行。事后,甲每次都在乙当班的时候从口岸过境,乙每次都不予检査立即放行,甲每次事后都给乙巨额好处。对乙应以何罪论处?()A.放纵走私罪B.受贿罪C.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D.走私毒品罪答案:D79.下列哪些情形构成累犯?A:甲因盗窃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0年5月25日起至2000年5月24日止。甲在1999年6月20日被假释,于2000年5月20日又犯抢劫罪B:甲因盗窃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1993年5月24日刑满释放,1997年12月7日又犯抢劫罪C:甲因盗窃罪被判7年有期徒刑,1993年5月24日被假释,1995年1月25日假释考验期满,1998年8月5日又犯抢劫罪D: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于1998年5月24日缓刑考验期满。2001年5月5日又犯抢劫罪答案:B,C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中甲不成立累犯,因为甲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再次犯罪,不成立累犯。C项中甲构成累犯,因为在假释的情况下,从假释考验期满起计算时间,而本案从假释考验期满到行为人又犯罪不到5年时间,成立累犯。D项中甲不构成累犯,因为前罪被判处缓刑的,以后又犯罪不存在累犯问题。构成累犯(不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的基本前提是前罪刑罚必须是被实际执行完毕或假释考验期满,否则都不构成累犯。80.张某出差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被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张某所在单位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才属于工伤,遂诉至法院。法官认为,张某为完成单位分配任务,须经历从工作单位到达出差目的地这一过程,出差途中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构成工伤。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解释法律时应首先运用文义解释方法B.法官对条文作了扩张解释C.对条文文义的扩张解释不应违背立法目的D.一般而言,只有在法律出现漏洞时才需要进行法律解释答案:A,B,C解析:对于特定国家和特定时期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而文义解释方法使法律人在作出法律决定时严格地受制于制定法;相对于其他的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方法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证。故A项对。扩张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法官对条文的解释超出了字面含义,故B项对。创制并实施法律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这些目的就是法律解释所要探求的法律意旨。故无论何种解释结果都不得违反立法目的。C项对。法律未出现漏洞时也可能需要法律解释。比如,法律人为解决具体案件,就要确定某一法律规定对该案件是否有意义。此时也需要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故D项错。81.某县一公司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井下40余名矿工被淹。该公司总经理李某将情况向该县主管副书记莫某汇报,莫某打电话将该情况向该县县委书记万某汇报。万某与莫某商量后决定隐瞒矿难的真相,并电话告知李某进一步了解事故的处理及事态发展情况,因抢救不及时,该事故造成被淹的40余名矿工死亡。对莫某与万某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莫某是执行万某的决定,不构成犯罪C.二人是共同犯罪D.二人构成滥用职权罪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滥用职权罪虽然一般表现为作为,但不排除不作为形式也可能构成该罪。莫某和万某的不作为造成对事故抢救的不及时,从而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82.某市质监局发现王某开设的超市销售伪劣商品,遂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发现的伪劣商品实施扣押。关于扣押的实施,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因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王某承担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应制作现场笔录C.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D.不得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答案:A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选项B说法正确。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选项C说法正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34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选项D说法正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83.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A: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B: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D: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答案:A,B,C,D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抢劫致人死亡的认定【详解】首先,对于“抢劫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应当和可能预见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为限,对于没有预见可能性而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结果的,不能将加重结果的罪责归于行为人,只能将其作为一种量刑情节加以考虑。例如抢劫后被害人因财产损失而自杀、被害人因行为人的威吓、殴打导致疾病发作或失足掉下悬崖、被害人因抢劫受轻伤后因医护人员的疏忽而死亡等等。其次,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抢劫致人死亡”包括过失与故意致人死亡。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抢劫致人死亡”既包括暴力等行为过失致人死亡,也包括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但是如果是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人他人的,则不属于“致人死亡”的范畴,而应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再次,刑法虽然对抢劫致人死亡中的“人”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指出必须是“他人”,换言之,此处的“人”并不限于财产的所有人、占有人或者保管人,可以是第三人,甚至是同案犯。最后,犯盗窃罪,为逃避抓捕使用暴力的,构成转化型抢劫罪。A、B、C、D选项的情形都属于为制服反抗而故意杀人,A选项,尽管甲的暴力行为仅造成王某重伤,但是甲明知冬日深夜天气寒冷,可以预料到王某被冻死的结果,其对于王某的死亡抱有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王某被冻死和甲实施的暴力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A项正确。B选项,抢劫过程中致第三人死亡同样属于抢劫致人死亡,B项正确。C项属于致同案犯死亡的情形,同样属于抢劫致人死亡,C项正确。D项属于转化型抢劫罪,且其暴力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属于抢劫致人死亡,D项正确。84.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D: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答案:C解析:【考点】浮动抵押【详解】《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据此,个体户甲可以设定抵押,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据此,个体户甲设定的抵押权因其与乙银行订立抵押权合同而生效,选项B错误;由于该抵押合同未经登记,因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选项C正确;由于第三人丙以合理价格从甲处购买生产设备,乙银行不得以其抵押权对抗,因此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85.共用题干瑞典公民特布雷斯在法国设立住所,他于1987年去世时留下一份遗嘱。根据这份遗嘱,他的全部财产包括他在美国的财产,归其养子继承。根据法国冲突法及法国与瑞典订立的条约,特布雷斯的遗产应按死者的本国法即瑞典法解决。瑞典法规定,被继承人子女享有全部遗产90%的应继承份额。原告即死者的独生子,就死者的遗产到瑞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承认他的应继承份额。瑞典法院满足了他的诉讼请求。而后,他将瑞典法院的判决送到英国法院要求法院执行其父在英国的遗产。英国法院根据其法律规定实施重新审理。按英国冲突法,遗产继承依死者的住所地法即法国法,而法国冲突法指向瑞典法。最后,英国法院用瑞典法解决此案。请回答、当本案最终依据冲突规范指引选择瑞典法为本案准据法时,瑞典法是指、()A、瑞典实体法B、瑞典冲突法C、瑞典国际私法D、瑞典全部法律体系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转致。详解: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法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是甲国或甲地区法院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本题英国法院用瑞典法解决此案,是转致。【考点】反致产生的主观条件。详解: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冲突法。如果法院地国把本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仅理解为该国实体法,依该实体法就可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反致问题就不会发生。因此,认为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是该外国的全部法律制度,是反致产生的主观条件。所以,本题选择A、B选项。【考点】准据法及其特点。详解: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准据法有如下特点:(1)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2)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3)准据法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法律。86.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一项不适用法院调解?()A:甲和乙之间的离婚案件B:王某和李某之间的身份纠纷案件C:执行程序D:宅基地纠纷案件答案:C解析:【考点】调解。详解:根据《民事调解规定》第2条,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可见,A、B两项虽然涉及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但是并不是因为确认关系而发生的纠纷,所以A、B可以适用调解,不当选。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所以,C项不正确。宅基地纠纷案件可以适用于调解,不当选。87.据《二刻拍案惊奇》,大儒朱熹作知县时专好锄强扶弱。一日有百姓诉称:“有乡绅夺去祖先坟茔作了自家坟地”。朱熹知当地颇重风水,常有乡绅强占百姓风水吉地之事,遂亲往踏勘。但见坟地山环水绕,确是宝地,遂问之,但乡绅矢口否认。朱熹大怒,令掘坟取证,见青石一块,其上多有百姓祖先名字。朱熹遂将坟地断给百姓,并治乡绅强占田土之罪。殊不知青石是那百姓暗中埋下的,朱熹一片好心办了错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青石上有百姓祖先名字的生活事实只能被建构为乡绅夺去百姓祖先坟茔的案件事实B.“有乡绅夺去祖先坟茔作了自家坟地”是一个规范语句C.勘查现场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裁判者自身的价值判断可能干扰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答案:C,D解析:选项A错误。案件事实是根据诉讼法的要求依证据法规则人为构建的事实。案件事实不能等同于客观发生的生活事实。而本案中青石上有百姓祖先名字的生活事实要成为案件事实需要通过相关的证据规则来进行构建,但并不是只能被构建为乡绅夺去百姓祖先坟茔的案件事实。选项B错误。“有乡绅夺去祖先坟茔作了自家坟地”是百姓的诉讼理由,并不是规范语句。选项C正确。要确定案件事实必须要进行现场勘查,但现场勘查并不是确定案件事实的所有调查行为,所以可以说勘查现场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选项D正确。朱熹本身喜欢锄强扶弱,所以在该案件中进行案件事实的认定的时候,加入了自身的价值判断,从而影响了案件的裁判。由此可知,裁判者的价值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可能产生影响的。88.在下列哪一或者哪些情况下,检察官的职务应该被提请免除?()A.甲由检察院调动到政法委B.乙被选为某市人大代表C.丙因为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D.丁达到退休年龄,正式退休答案:A,B,C,D解析:项不应提请免除,因为检察官不得兼任的乃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而并非人大代表。89.共用题干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守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原合同价与转卖合同价之间的价差B、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合同价与市价之间的价差以及其他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C、守约方可获得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D、守约方有权对其实际遭受的、违约方缔约时理应预料到的所有损失获得赔偿答案:D解析:【考点】条约的终止【详解】在条约有效期内,各缔约国负有忠实履行条约的义务。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在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实行或终止该约。即使乙国未能履行条约义务时,甲国一国无权终止该条约,选项A错误。甲国的行为属于重大违约行为,如果其他国家一致同意,可以终止甲国与这些国家的条约关系,或者是终止该条约,B、C正确。根据《公约》第60条第3款的规定,甲的违约行为属于重大违约行为,乙国的行为属于一般违约,一者不应承担同等的国家责任,D错误。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或商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或商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外国国家;(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十)临时来中国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可见,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民事案件第三人时也应适用审查制度,故A错误。无论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是否从事商业活动,对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适用内部的审查上报制度。故B错误。依据《通知》,对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为被告的案件也应适用报告制度,选项D错误。若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作为原告不适用《通知》中的报告制度,故选项C正确。【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损害赔偿【详解】一方根本违约构成宣告合同无效的理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违约方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计算损害赔偿额的目的是要使受损害一方当事人获得合同被履行后所应有的经济地位,补偿其实际损失。故C正确。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故A正确。又根据第76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75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故B正确。赔偿数额应有所限制,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所预见的范围。故D项因缺少这一限定条件而错误。90.下列有关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A、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B、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C、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D、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答案:A,B,C,D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0条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BC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D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91.小学生王某,8岁,代表学校参加中外少儿书画大赛获一等奖,奖金5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无权获得奖金B.学校获得全部奖金C.王某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才可获得此奖金D.王某无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即可获得此奖金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无民亊行为能力人获得奖金的效力问题。依据《民通意见》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亊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92.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下列哪一或哪些权利?()A.出席全国人大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的权利B.言论免责权,即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C.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D.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答案:A,B,C,D解析:。93.周某、陈某约定,周某将一辆车出卖给陈某,价款20万元,陈某于5年内分10期支付价款,每期2万元,在陈某支付全部价款之前,周某保留汽车的所有权。2011年3月1日,周某将该车交付给陈某。2011年5月1日,陈某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人身伤害最高限额为10万元)。2011年7月1日,陈某与邹某聚会后,陈某将该车借给醉酒的邹某驾驶,邹某驾车撞伤了行人龙某(交警认定邹某负全责),给龙某造成损失30万元。对于龙某遭受的损害应如何承担,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龙某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B.龙某有权请求周某承担赔偿责任C.龙某有权请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D.龙某有权请求邹某承担赔偿责任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A.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解释》第18条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应承担支付交强险保险金的义务。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也适用“机动车保留所有权买卖”。故龙某无权请求周某承担侵权责任,故B选项错误。CD.正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权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的责任。”据此,陈某将车借给醉酒邹某使用,陈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陈某应邹某对龙某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故A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94.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答案:B,C,D解析:【考点】不作为【详解】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有三个:(1)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作为义务具体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以及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可能性。(3)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即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选项A、B、C、D中,甲都因为其先行行为而具有相应的作为义务,而且都有作为的可能性。选项A中,由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即本案中并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但选项B、C、D的案件中,都具有结果避免的可能性,都构成不作为犯罪,因此选项B、C、D是正确的。95.★下列哪几项属于一国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条件?()A.对于本国国民在所在国的侵害,所在地国家负有国家责任B.有关受害人在受害行为发生时到外交保护结束时连续地拥有保护国的国籍C.外交保护必须由受害人首先提出请求D.外交保护的行使必须以用尽当地救济为前提
1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利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外交保护的条件主要有:“国籍持续联系原则”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ABD正确。96.下列哪些情形中国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民警李某下班回家时见到其父与邻居争吵,怒从心起,开枪将其邻居打成重伤B:某公司从某县规划局获得规划许可后兴建厂房。该县规划局以城乡规划依法调整为由撤回颁发给该公司的规划许可C:部队在一次军事演习中因操作失误将一农户的房屋炸毁D:某县政府违法征收某村40亩土地以建设县政府招待所答案:A,B,C解析:A项,李某开枪将其邻居打成重伤,与行使职权无关,属于个人行为,应由李某本人承担赔偿责任。B项,该县规划局撤回颁发给该公司的规划许可,给该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而非给予国家赔偿。C项,部队因操作失误将一农户的房屋炸毁;应依法给予补偿,而非给予国家赔偿。D项,违法征收是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给予国家赔偿。97.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争议中,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是( )。A.涉外合同争议B.贷款担保合同争议C.建设工程合同引发的争议D.因运输的商品丢失或损毁引起的争议答案:A解析:知识点:诉讼时效。选项A:适用4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98.下列关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特征是虽然君主的权力仅仅受到了宪法和议会形式上的限制B.在议会制共和制国家,议员可以兼任政府的职务C.意大利和美国是典型的总统制的国家D.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答案:A
1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法官的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执法为民的要求?A、民庭段法官加班加点,春节前及时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B、刑庭范法官拒绝承办案件辩护律师的宴请C、立案庭刘法官将收案材料细化分类整理,方便群众查询D、执行庭肖法官多方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成功执行赡养费支付判决答案:A,C,D解析:【考点】法官道德职业【详解】根据《法官道德职业基本准则》第五章对“坚持司法为民”的要求,ACD都是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情况。B是属于“确保司法廉洁”的体现。100.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A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琼斯经常居所地在乙国,其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律。所以A、B错误。CD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琼斯系在中国发生合同纠纷,若依据经常居所地法为无行为能力但依据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应适用行为地法中国法律。所以,C错误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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