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非在编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福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非在编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ID:83075521

大小:236.59 KB

页数:142页

时间:2023-09-21

上传者:186****1806
福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非在编人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1页
福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非在编人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2页
福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非在编人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3页
福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非在编人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4页
福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非在编人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5页
福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非在编人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6页
福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非在编人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7页
福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非在编人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8页
福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非在编人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9页
福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非在编人员模拟卷(含答案)_第10页
资源描述:

《福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非在编人员模拟卷(含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福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非在编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村有一村办厂,由陈某承包经营,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陈某锐意进取,经营相当。乡政府见状决定将该企业出售给李某。李某凭与乡政府签订的购买该厂的合同到县工商将该厂由村集体企业变更登记为私营企业。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村委会有权对县工商局的变更登记提起行政诉讼B.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事行为C.陈某有权对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D.陈某对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起诉的,必须以该企业名义答案:A,C解析:A、C考点:原告资格确定讲解:县工商局的变更登记影响到了该村办企业的集体性质,从而影响到了该“村、集体”对该企业的权益,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的代表,当然可以对该变更登记提起行政诉讼,故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对非国有企业采取的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故选项B“民事行为”的表述有误),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对这些行为不服,除有权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外,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有权以其个人名义起诉(故选项C正确,而选项D的“必须以该企业名义”表述有误)。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的是( )。A.土地使用权B.房屋使用权C.工业产权D.机器设备答案:B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本题选项B为房屋使用权,而非房屋所有权,故不得用来出资。3.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追认权B:丙有催告权C:丙有撤销权D:构成表见代理答案:A,B,C解析:本题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说明,丙没有尽到谨慎的义务,并不是在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就与其订立了合同,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乙属于无权代理。相对人丙享有催告权和追认权。被代理人甲享有追认权。本答案为ABC。4.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B、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C、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D、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选民说明情况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项B错误,根据《选举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项C错误,《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选项D错误,《选举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5.共用题干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两国相邻,近年来因领土纠纷经常发生武装冲突。1995年3月2日,甲国军队为了阻止乙国边民进入甲国,打死了数十名乙国人。1996年4月1日,乙国正式向甲国宣战。在联合国秘书长斡旋下,1998年8月3日甲、乙两国签订停战协议。1999年5月10日甲国违反停战协议再次针对乙国采取军事行动,2000年4月7日甲国宣布战败并无条件向乙国投降,2001年3月4日乙国单方面宣布结束与甲国的战争状态。根据战争和武装冲突法的相关规则,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甲、乙两国的战争开始后,两国之间的互助条约立即废止,但与贸易交往有关的条约和边界条约依然有效B、1998年8月3日甲、乙两国签订停战协议意味着两国战争在法律意义上的结束,因此1999年5月10日甲国违反停战协议再次针对乙国采取军事行动意味着新一轮战争的开始C、甲、乙两国的战争从2001年3月4日结束D、假设甲、乙两国都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缔约国,甲、乙两国战争中的战争犯罪行为可以由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答案:A,B,D解析:战争法的规则体系包括海牙规则体系和日内瓦规则体系。前者是关于战争的开始、结束和武器的使用规则。后者是关于战争时期的平民、战俘和伤病员的人道主义保护。战争开始使交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其中之一就是条约关系的变化。凡以维持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如同盟条约、互助条约或和平友好条约立即废止。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引渡条约、商务条约等,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也停止效力。关于规定缔约国间固定或永久状态的条约,如边界条约、割让条约等一般应继续维持,除非这类条约另有规定,或缔约方另有协议。故A选项错误。从国际实践看,战争的结束一般分两步,停止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敌对行动的停止包括停战、无条件投降、停火与休战。本题中,1998年8月3日甲乙两国签订停战协议是停战,2000年4月7日甲国宣布战败并无条件向乙国投降是无条件投降,均属于敌对行动的停止。战争状态的结束是交战各方停止战争行动,并全面解决了相关的政治、经济、领土和其他问题,从法律上结束战争状态,恢复彼此间的和平关系。实践中,结束战争状态的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缔结和平条约、联合声明、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本题中,2001年3月4日乙国单方面宣布结束与甲国的战争状态,这是战争状态结束的标志。甲、乙两国的该战争从2001年3月4日结束。应当注意,停止敌对行动只是一种临时的、为实现最终和平所作出的过渡性安排;而结束战争状态则意味着交战问题的最终解决和恢复彼此间的和平状态。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2002年7月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在荷兰海牙成立,所管辖的犯罪行为限于发生在规约生效后的行为。故即使甲、乙两国都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缔约国,甲、乙两国在该场战争中的战争犯罪行为也不能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D选项错误。交战国在战争中对敌国财产的处理应区分公产和私产,如交战国对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除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外,可予没收;对境内的敌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可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对占领区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但对可供军事需要的可征用等等。另外,交战国在海上遇上敌国公私船舶,均可予以拿捕没收,但从事探险、科学研究以及执行医院任务的船舶除外。对敌国公私航空器均可以拿捕没收。A项所述是符合国际法规定的,B项对占领区内的敌国公民私人财产予以没收是违法的行为,C项拿捕没收私人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是合法的,D项拿捕没收进行科学研究的私人船舶是违法的。因此,B、D项是正确选项。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战时中立,是指在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不参与战争、保持对交战双方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不同于永久中立,开始于非交战国声明其选择中立地位,或事实上已经开始的中立行为;结束于战争结束,或战时中立国宣布结束中立地位开始参加战争。中立国应当遵守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在中立国的权利方面,中立国的领土主权应得到交战国的尊重。交战国不得在中立国领土或管辖区域从事战争行为,不得将中立领土用作战争基地、战争通讯设施基地,或在中立国领土内或水域内将商船改成军舰。禁止交战国的军舰在中立国的领海内从事逮捕或临检等敌对行为。非因风浪、燃料不足或不能航行等原因,不得将捕获物带到中立国港口;对于在不应停泊的中立国口岸停泊的交战国军舰,经通知仍不离开的,中立国有权采取措施,在战争期间予以扣留。综上所述,本题中的A、B、C项都是丙国的权利义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对战俘的待遇包括:(1)交战方应将战俘拘留所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2)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禁止对战俘施以暴行或恫吓及公众好奇的烦扰;不得对战俘实行报复,进行人身残害或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实验;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3)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4)对战俘的衣、食、住要能维持其健康水平。(5)尊重战俘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允许他们从事宗教、文化和体育活动。(6)战俘享有司法保障,受审时享有辩护权,还享有上诉权。(7)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所以正确答案是A、B、D。并非所有的武装冲突都是国际法上的战争,故A选项错误。作为战争的武装冲突,通常是具有一定的规模、持续一定时间、波及范围较广的武装冲突,故B选项正确。战争开始,交战国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应当注意,这是战争开始的后果而不是武装冲突的后果,故C选项错误。如果国家间处于战争状态,全部战争法开始适用;由于非战争的武装冲突没有法律上战争状态的存在,传统战争法规的第一部分内容,即关于宣战、媾和、中立等规则和制度一般不能适用其中。故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B。6.中国的甲公司与日本的乙公司拟在北京设立一外商投资企业A(简称A企业)。乙公司拟以专有技术进行出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专有技术应当为A企业生产所必需B.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可以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C.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不可以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D.乙公司作为出资的专有技术,无需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答案:B解析:(1)选项A:外方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①为企业生产所必需;②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2)选项BC:中外投资者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合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3)选项D: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共用题干侦查措施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与公民的权利保障密切相关。请回答第92~94题。关于询问被害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进行询问B:侦查人员可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C: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被害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D: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答案:A,C,D解析:【考点】讯问犯罪嫌疑人【详解】本题直接考查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故选项A、B、D正确。第116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故C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考点】询问被害人【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故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故选项A、C正确,选项B错误。第124条规定:“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第120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依照第125条的规定,以上条款同样适用于询问被害人,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考点】查封、扣押【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第141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据此,在侦查活动均可视情形实施查封、扣押,而不仅限于勘验、搜查中,A选项错误;侦查人员须经批准方可扣押邮件、电报,C选项错误。第14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故选项B中“扣押”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财产表述错误,应为“查询、冻结”。第143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8.共用题干中国和美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中国某公司和美国某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适用公约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中国某公司和美国某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无效的C、中、美两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中选择CIF术语,则表明排除了公约的适用D、假如上述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答案:A,B,C解析:前三项说法符合2010年通则的规定。D项说法错误,颠倒了DAT和DAP贸易术语的区别,正确的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FAS是在船边交货,而FOB在船上交货。EXW、FCA、CPT、CIP、DAT、DAP、DDP可以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而FAS、FOB、CIF、CFR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EXW和卖方责任最大的DDP未按上述原则外,其他各术语均是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留是以国家平等原则和缔约自由同意要件为根据的,也是促进条约得以缔结的一种手段。中国有权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出保留,故A项错误。《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中国对此作出了保留,这对于涉外经济活动刚刚起步的中国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会保护中国进出口企业的权益,防止中国企业在不知不觉中订立一份国际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但随着1999年中国《合同法》的施行,《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在合同订立形式上趋同于国际通常做法。中国撤回对合同形式的保留,使中国加入的公约与国内法保持一致,也更加遵循国际惯例。故B项错误,C项正确。中国加入《公约》时所作的第二项保留是对《公约》因为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扩大适用的保留,因此中国仅同意对双方营业地在《公约》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适用《公约》。根据《公约》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第85~88条),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的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规定不适用。所以C项中,买方不得拒绝接收货物,因此当选。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1)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2)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则买方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存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2)将易坏货物出售,对于易坏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该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选项A、B、C、D均为正确选项。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不适用公约;B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即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所以约定适用美国法是有效的;C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中、美两公司选择CIF术语,并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D项正确,因为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卖方的免责理由有:(1)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货物使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2)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必须是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3)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4)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A项错误,B、C、D项正确。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对于货物的短少,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A项正确;保函,是指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保证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书面文书。《汉堡规则》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所以,B、C项错误;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此案中,被雨水污染以及短少的白糖,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D项错误。9.共用题干某造纸厂向县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经市环保局批准后,县环保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造纸厂尽管未获排污许可证,却一直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并造成李某等8个养殖户所养的鱼苗大面积死亡,实际损失达12万元。县环保局根据李某等人的控告,对造纸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1)罚款15万元;(2)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造纸厂不服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决定:维持县环保局处理决定第(1)项,撤销其第(2)项。请回答下列4~6题:对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谁有权起诉?()A:县环保局B:某造纸厂C:李某等养殖户D:无人有权起诉答案:B,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据此,上级批准后下级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可以单独起诉作出决定的下级机关,也可以一并起诉上下级机关,但不可以单独起诉上级行政机关。故本题应选A、C项。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复议改变案件,被告为复议机关。《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据此,只要处理结果发生变化就属于复议改变案件。在本题,市环保局的处理结果发生变化,故D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在本题中,某造纸厂是加害人,李某等养殖户是受害人,均与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均可起诉。本题应选B、C项。10.华能公司拟在某市郊区开发一新楼盘。该市政府确定此类许可由市建设局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由市建设局统一办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华能公司提交申请书时必须采用格式文本B、对华能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时,建设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C、如规划局提出了不予许可的意见,市建设局据此意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该公司不服起诉的,应当以该市建设局为被告D、市建设局统一办理的期限为45个工作日,经市长批准后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答案:A,B,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1款,并非在任何情况都需要申请书格式文本,故A项应太过绝对而错误。根据该法第34条第3款,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才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若进行形式审查,不需要如此。故B项应太过绝对而错误。根据《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5条,行政机关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在C项,规划局的意见对该公司有实质不利影响,故应由其为被告。C项错。《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2款和第82条,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工作日;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工作日。故D项对,不应选。1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甲公司按约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仅属于甲公司B.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仅属于乙公司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D.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答案:D解析:(1)选项AB: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2)选项C: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3)选项D: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12.关于宪法规范的分类说法不正确的是、()A、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确认性规范B、我国《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义务性规范C、宪法程序规范包括直接程序规范和间接程序规范两种D、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权利性规范答案:B解析: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故A项正确;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里所说的“应当”是一种要求性规范,如不按这一规范的要求去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义务性规范,集中表现在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上。故B项错误;权利性规范是宪法赋予特定主体权利,使之具有权利主体资格。故D项正确;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程序性规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如全国人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性规范不做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比如,法律的具体制定程序、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具体选举程序等,宪法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程序由部门法规定。故C项正确。本题选B。13.乙诉丁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甲和乙于1980年结婚。2010年,甲因心脏病突发去世。甲生前是一位导演,为了投资拍摄电影,甲将其祖传的名画抵押给A借款100万元,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在电影的拍摄过程中因资金短缺,甲又将名画质押给B借款50万元,并将画转移给B占有。为了电影的后期制作,甲又向C借款25万元。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甲去世以后,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丁利用甲去世的新闻热点在某论坛上发帖称甲在去世前一晚“一夜风流”。甲的妻子乙在看到这个帖子之后立即要求某论坛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防止侵害的扩大,但某论坛为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坚决不同意乙的要求。乙将丁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丁立即停止侵害、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此外,还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丁立即停止对甲的侵害,在判决生效10日内,在4家门户网站首页及全国6家报纸醒目位置刊登向乙公开道歉的声明;赔偿乙的精神抚慰金以及经济损失共计28万余元。被告丁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面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丁置若罔闻;拒不执行。【问题】1.乙应以谁的权利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诉讼,为什么?2.A对名画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3.若甲到期无力清偿借款将名画变卖得到100万元,这100万元在A、B、C之间应该怎样进行分配,为什么?4.若B认为自己家没有保存名画的条件,让甲继续占有名画,后发生火灾,名画毁损,甲获得赔偿金90万元,该保险金在A、B、C之间应该怎样进行分配,为什么?5.乙若是以丁和某论坛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某论坛应该承担什么责任?6.若乙向法院对公开赔礼道歉的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该采取什么措施?答案:解析:1.应以乙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为甲已不是民事主体,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丁的行为使甲的妻子乙遭受精神上的痛苦。2.享有。因为动产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3.由A得50万元,B得50万元。因为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C为一般债权,无优先受偿权。4.由A得90万元。因为质权尚未设立,A对名画享有抵押权。5.该论坛应该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丁承担连带责任。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人民法院可以在4家门户网站首页及全国6家报纸的醒目位置刊登公开道歉信,费用由丁承担。要注意区分质权人不占有质押财产的不同法律效果: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方成立;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成立;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4.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2015年)假设丙有继承人戊,则就戊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查看材料A.自丙死亡之时起,戊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B.因合伙企业账面上已处于亏损状态,戊可要求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C.就甲委托投资股市而失败的行为,戊可直接向甲主张赔偿D.就乙出卖房屋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戊可直接向乙主张赔偿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人资格的继承、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A项:《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故戊并非当然取得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仍需全体合伙人同意,故A项错误。B项:《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据此,B项所列情形不符合本条所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事由,且戊在取得合伙人资格之前,也不享有请求合伙企业解散的权利,故B项错误。C、D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戊不能当然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也就无权直接请求甲或乙承担赔偿责任,故C、D两项错误。15.甲乙系叔侄关系,乙将甲收藏的一幅古画出卖于丙,后甲死亡,乙因遗赠而取得甲的全部财产。对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及丙取得所有权的性质,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该合同未取得甲的追认B.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乙取得了甲财产的所有权C.在甲死亡后,丙取得该幅古画的所有权为善意取得D.在甲死亡后,丙取得该幅古画的所有权为传来取得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乙在处分该物时为处分权人,但其后他继承了该财产,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故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依据该合同取得该古画的所有权,合同取得为传来取得,不为善意取得。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16.自诉案件的第二审程序,应当遵守哪些规定?()A: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B: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C:在第二审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反诉,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D:在第二审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反诉,应当合并审判答案:A,B,C解析:【考点】自诉案件第二审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3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可见,除不适用调解的案件外,对有调解必要的自诉案件可进行调解,A、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4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可见,C项正确,D项错误。因此,本题选A、B、C项。17.穆某用改装加高的农用三轮车在县乡道路上载客,一日路遇县交通局检查过往车辆,因自己的农用车有关费用欠缴,穆某担心被查到受罚,遂驾车左拐,驶人一村庄内。因车顶加高,触碰村民李某家所接电线接头的裸露处,车上乘客藏某在下车时手抓挂在车尾的自行车车辆而触电身亡。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穆某私自改装车辆,对死亡结果有过失B.穆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穆某私自改装车辆的行为与藏某触电身亡的结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D.穆某私自改装车辆的行为虽与藏某触电身亡的结果有一定的联系,但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答案:D18.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协议规定:如果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将租用乙的两居室。这一法律行为( )。A.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C.已成立但未生效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已成立并已生效E.既未成立也未生效答案:A,C解析:知识点:法律行为的附款。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是不确定的事实,所以双方所做约定是条件,并且是延缓条件,在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19.甲走失1头牛,乙将牛牵回家关入自家牛棚准备第二天寻找失主,当晚牛棚倒塌将牛压死,乙出售牛肉获500元,在此情形下,下列说法中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要求乙赔偿该牛款1000元B.甲有权要求乙偿还卖牛肉款500元C.甲无须支付乙支出的必要费用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牛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不当得利之债的返还数额问题。因善意形成的不当得利之偾,不当得利人仅以现存利益为限进行返还。本题中,乙为善意不当得利人,其所得利益仅为500元,因此,其仅返还500元。同时,乙因屠宰该牛和出售牛肉,必然花去相关费用,对此,甲应向乙返还相关费用。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20.2011年10月16日,甲公司因排污被县环保局责令停业整顿且处以罚款30万元。县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甲公司享有起诉权;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得知自己有起诉的权利,若甲公司不服县环保局的该处罚决定,则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期限届满日是(  )。A.2012年3月31日B.2012年6月30日C.2013年10月16日D.2013年12月31日答案:B解析:(1)根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2)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期限是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本题中,甲公司知道县环保局的行政行为内容的时间为2011年10月16日;知道起诉权的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自该日期起甲公司可在6个月内(至2012年6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B: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C: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D: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答案:B,C,D解析:【考点】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详解】本题主要考查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指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具体要求为:(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据此,B、D选项符合题意,C选项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身就是对程序违法的一种救济措施,当选。A选项为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不符合题意。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2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法院裁定并执行,且没有变更基础行政决定,因基础行政决定违法导致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行为违法,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B.由实施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C.由实施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由实施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依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赔偿。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法院裁定并执行,且没有变更基础行政决定,因基础行政决定违法导致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3.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A.乙B.丙C.丁D.戊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继承权的丧失和法定继承问题。本题中,丙虽然存在虐待甲乙的情况,但未表明情节严重,故不丧失继承权。甲死亡后,乙作为配偶享有继承权。戊作为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丁因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24.《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一规定体现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是( )。A.教示制度B.说明理由制度C.行政案卷制度D.告知制度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诉讼法基本制度。《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5.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说法正确的有:()A.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的设备的检验、检测,均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B.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C.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D.2个以上申请人申请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且均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答案:B,C解析:。参见《行政许可法》第28条、第57条。26.佳禾公司与和达公司发生合同争议,起诉到某县人民法院。甲、乙、丙三法官组成合议庭承审该案。下列哪些做法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A.甲法官接受佳禾公司的邀请到马来西亚旅游B.乙法官与和达公司总经理到某夜店喝酒唱歌C.该县法院院长李某指令甲、乙、丙判佳禾公司胜诉D.丙法官向和达公司总经理泄露合议庭评议该案的情况答案:A,B,C,D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规定: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A、B项属于该情形);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C项属于该情形);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D项属于该情形)。故本题应选A、B、C、D项。27.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相比较,《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破产的规定有哪些特殊之处?A、仅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B、破产宣告前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C、清算组成员须包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D、破产清算时应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答案:A,B,C,D解析:《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故A是两者的不同之处;《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而《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的破产宣告没有作出特殊规定。故B是两者的不同之处;《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故C为两者的不同之处;《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企业破产法》没有关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的规定。故D也为两者的不同之处。由此可知,答案为ABCD。另注意《企业破产法》第134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28.被告人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同时被害人李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经法院调查,张某还有债务若干,若张某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罚金和损失,关于对他的财产的执行,哪些是错误的?()A.应该先支付李某因受伤而住院的治疗费用B.应当先履行被害人李某提出的民事赔偿责任C.张某在案发前所有的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D.若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则应当首先偿还债务答案:B,C,D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财产刑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3)其他民事债务;(4)罚金;(5)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1)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由上可知,选项A是正确的,BCD不正确。29.A国某公司以CIF价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出口食品2000箱的合同,A国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办理了结汇,货到目的港后经复验发现,该批货物中的342箱食品所含的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中国公司只实收1购5箱货物,短少5箱。下列选项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于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B.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C.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承运人索赔D.对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可以要求减少价金,但不能要求损害赔偿答案:A,C解析:.损失有两项:一是部分货物中的细菌超标;二是货物数量短少。.前一损失属于货物的面有缺陷,根据《海牙规则》中规定的承运人的17项免责,以及我国《海商法》第51条第9项、第243条第2项,这种损失既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也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因为它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和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事项,那么这个损失只能向出卖方索赔,因为出卖方未交付品质合格的货物,违反了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那么对该损失能否依据贸易术语CIF的风险转移规则由买方来承担呢?答案是不能,因为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是卖方交货时所交货物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交货前卖方巳经违約(货物品质有瑕疵),则风险不转移,故A项是正确的。对后一损失,因为承运人签发了2000箱货物清洁提单,表明承运人巳收到托运人(卖方A国公司)交付的2000_箱货物,也表明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数量完成交货义务,而且提单的这项记载在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是最终证据,因此不能向托运人(卖方)索赔,题中没有提供承运人可以对此免责的事由,B项错误,C项正确。D项错在中国公司不但可以要求减少价金,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30.美国人杰克与香港居民赵某在内地私藏枪支、弹药,公安人员查缉枪支、弹药时,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全案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因为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B: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C: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中级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决定是否交由基层法院审判D:全案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审判答案:A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答案为D)【考点】级别管辖【详解】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本案中尽管被告人之一是外国人,属于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但是按照2012年修改后的规定,该种犯罪也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且,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所以A正确,选项B、C、D均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31.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得逞。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A.杨某预谋实施抢劫。一次,他怀揣水果刀,跟踪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女子,下手时因周围行人较多被当场抓获B.福尔摩斯得知有人要暗害他,于是在房间内放置了和自己一样大小的蜡像。后来凶手朝房内开枪,击中蜡像的头部,而真正的福尔摩斯则安然无恙C.甲乙二人系邻居,因为口角乙对甲怀恨在心。在一天深夜,乙悄悄从家里溜出来,准备给甲家的仓库放一把火,火势刚刚开始变大的时候,天上下起了暴雨,将火浇灭D.秦某因为失恋,痛恨所有的女人并开始疯狂报复。一天夜晚,正当他准备从背后袭击一名女子时,发现其背影和自己以前的女朋友非常相似,不禁心中一软,放弃了原来的打算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犯罪未遂。题中A、B、C都是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未能犯罪成功,都是犯罪未遂,而D中的秦某是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32.在一次洪灾期间,为了加固长江大堤,某县政府未经A建筑公司同意而将其筹备的1000立方米沙石等建筑材料充作抗洪材料全部运上大堤,A建筑公司知道后,立即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县政府的行为,法院应如何处理?A:撤销县政府的行为,返还建筑材料B:维护县政府的行为,因为抗洪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C:法院不予受理,通知A建筑公司向市政府申请复议D: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县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行诉解释》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只有D项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ABC项均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33.某合资企业的甲、乙两股东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后因情况发生变化,甲、乙两職又签订了一项合同修正案,约定在该合同批准后一年内甲有权以一定的价格向乙回购已经出让的股权。2001年4月1日,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合同修正案一同获得批准。7月2日,甲提出回购,乙不同意,并告知甲原审查批准机关于2001年6月1日又作出一批复,该批复指出,2001年4月1日批复只是批准股权转让合同,未批准股权回购条款,股权回购时仍需报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批机关2001年4月1日确认股权回购的批复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乙之间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有效,甲可以对乙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C.审批机关2001年6月作出的批复并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法院不应受理甲对该批复提起的诉讼D.甲在2003年8月对审批机关2001年6月1日作出的批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期限答案:B,C,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9、66条,《行诉法解释》第1、41、87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一般应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案中,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批复的主体是审批机关,而非甲个人,因此A项错误。34.中国某公司从法国的马赛港装运一批货物,到达中国上海港,经海关人员检查发现部分货物因受雨淋已霉变,另外还严重短量。该运输合同中注明投保的是水渍险。此种情况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A.拒绝赔偿B.只赔偿霉变部分C.只赔短量部分D.全部赔偿答案:A35.“结婚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关于上述规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上述规范属于程序规范B.上述规范中“结婚”为范围C.该规范属于双边冲突规范D.该规范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题干中的法律规范应该是冲突规范而非程序性规范。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题干中的规范是典型的冲突规范。程序性规范则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规范。选项B正确。这里的“范围”指冲突规范结构的一部分,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题干中的法律规范显然意图解决“结婚”这一法律问题。选项C正确。冲突规范种类的单双边一直是考试中容易混淆的点。单边的冲突规范指规范本身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文字表述),如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双边冲突规范则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如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条文+案情才能确定的为“双边”。选项D错误。重叠适用指多个系属,同时适用。题目中的各种“法”显然不是同时适用的。题干中的规范的正确种类应该是双边+有条件的选择。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张某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此时张某依法享有( )的权利。A.占有承包地B.使用承包地C.获取承包地收益D.在承包地建房出租E.将承包的土地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答案:A,B,C解析:知识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经营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在一定期间内,对取得的承包经营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权利人没有处分的权利。37.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享有绝对的言论自由B.有权参加决定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的人选C.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一律不受逮捕或者行政拘留D.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答案:B,D38.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哪些措施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A.为保护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B.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C.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D.提取呆账准备金以冲销呆账贷款答案:B,C,D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BCD。《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本条第1项规定可知B项正确。《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根据本条可知A项错误,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而不是不得发放贷款。《贷款通则》第22条规定“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二、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根据本条可知C项正确。《贷款通则》第37条规定“信贷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按照呆帐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帐贷款。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可知D项正确。39.检察机关在审查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过程中,经法定程序鉴定认为其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决定对其适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以下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如果赵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B:人民法院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对赵某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C: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赵某进行诊断评估,判断其是否可以解除强制医疗D:赵某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答案:A,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A正确。根据第287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的规定,B错误。根据第288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规定,CD正确。40.甲意欲跳楼自杀,在犹豫的过程中,听到围观者乙某大喊“怎么还不跳”,遂毅然跳下,后抢救无效死亡。关于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故意杀人罪B.不构成犯罪C.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D.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跳楼是他人的自主行为,不是围观者逼迫下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围观者即使有让他人跳楼的故意,也不是杀人的故意。如果围观者亲自上楼将他人推下楼,则围观者构成故意杀人罪。41.★在众人聚集的闹市,对犯人执行砍头并与众弃之的传统死刑执行方法称为、()A.弃市B.枭首C.辜D.枭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秦代的刑罚。秦代的死刑执行方法很多。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并与众弃之的死刑执行方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42.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幅名人字画。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出售。翌日,因甲公司涉嫌违法经营,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关于名人字画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若甲公司不履行,则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因法定代表人王某的死亡而失去效力C.甲公司因被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失去了主体资格,即便甲公司不履行名人字画的买卖合同,乙公司也不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甲公司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导致甲主体资格的丧失,但是,由于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的回函后,没有经过董事会的同意,甲乙关于名人字画的买卖合同没有成立答案:A解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作出的行为,一律由法人承担,即便事后法定代表人死亡的,也不影响法人对于法定代表人行为后果的承担。本题中,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以法人的名义发出要约后死亡,对方回函表示同意,虽然此时王某已经死亡,但是不影响要约的效力,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A正确,B错误。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并不因此失去主体资格,根据《民法总则》第59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通常来说,法人至注销登记之日起主体资格方可消灭,故C错误。D项认为吊销营业执照,主体资格没有消灭是对的,但是,由于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生效,故错误。43.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缉毒人员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缉毒人员事前通谋,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C.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醇酸酐,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D.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毒品犯罪中具体罪名的认定。参见《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规定。44.M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市A县人民法院就李某盗窃案的判决确有错误而提出抗诉,M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下列说法正确是:()A: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M市检察院依法决定B: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M市法院依法决定C:M市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D:M市法院应当决定中止执行原判决答案:A解析:【考点】审判监督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本题是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故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故A正确。B错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故CD都错误。45.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有权制定规章的是( )。A.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B.省人大常委会C.最高人民法院D.司法部答案:D解析:知识点:行政主体的判断以及有规章制定权的机关。判断行政主体的主要依据是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本题的四个选项中,选项B是地方权力机关,选项C是司法机关,所以应排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是国务院的办事机构,原则上属于内部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选项A不选。司法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且具有规章制定权。46.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该公司已设定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而丹尼以其专利技术出资,则其至少要补出价值多少的现金或实物?A.30万美元现金或等值的实物B.25万美元资金或等值的实物C.无须补出任何现金或实物D.80万美元资金或等值的实物答案:A解析:。《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5、27条。47.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A.甲公司B.丙银行C.丁公司D.张某答案:A解析:根据《票据法》第69条的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即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有A选项正确。48.2002年4月2日,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银行贷款给公司,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2002年6月1日,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土地管理局签发的抵押证书。后因公司未依约还款,某银行提起诉讼。2003年2月4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土地管理局在办理抵押证书时某公司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该项抵押无效,判定银行无权主张土地使用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管理局应对银行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法院的民事判决可以作为确认抵押登记行为无效的依据,C.银行须在2005年2月4日之前行使赔求权D.银行在向土地管理局请求赔偿之前,应当先确认抵押登记行为违法答案:A,D解析:。依照题干设置时同,本题依旧法作答。2010年修订《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程序,依第9条规定,选项D也不正确。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空间物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应由该物体的发射国承担。那么,如果甲国在其领域内为乙国发射一颗气象卫星,但该发射没有成功。此时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A、甲国承担责任B、乙国承担责任C、由于发射没有成功,甲、乙两国均不承担责任D、甲、乙两国共同承担责任答案:D解析:损害赔偿应由该物体的发射国承担。这里的发射国包括: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发射”包括未成功的发射在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共同发射空间物体时,对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共同或单独的责任。据此,虽然发射没有成功,但发射国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约规定,甲、乙两国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50.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A.处分原则B.辩论原则C.两审终审制度D.回避制度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题干中,一审只提到了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而一审的判决也仅仅只是对王某要求解决的婚姻关系问题作了判决。但是,二审判决却处理了三个问题:判决离婚,判决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这就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应限定于原告诉讼请求之范围内,这是处分原则的要求。二审超裁的行为违反了处分原则,故A选项正确。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是一审判决没有处理的问题,二审直接进行了判决,根据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不能再上诉救济,二审判决违反了两审终审制,故C选项正确。前述已经指出,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二审法院违反两审终审制,通过一次审理就作出了终审判决,也就意味着当事人丧失了一次辩论机会,故B选项正确。题干不涉及回避制度,故D选项错误。51.根据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C.涉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90天内,即视为送达D.A国人甲在我国某市无经常居住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中规定的送达方式对甲适用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中规定的送达方式是对在我国领土内无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当事人适用的送达方式,而不是对所有的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所适用的送达方式。5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中,无效的是( )A.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B.债务人放弃债权C.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D.债务人对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答案:C解析:(1)选项A如果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选项B、D如果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53.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A、发生在美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B、中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C、中国公民和德国公民之间的继承关系D、因发生在印度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关系答案:B,C,D解析:【考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详解:A项显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是涉外刑事法律关系,应首先排除;B、C项的主体一方均是外国人,属于主体具有涉外因素;D项中侵权行为发生在印度,属于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故此,B、C、D三项都具有国际因素,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应选项。54.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贸易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张然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阳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张然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李阳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C.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甲公司在内地设的代表机构送达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答案:B,C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区际法律问题——区际司法协助。依200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司法文书的送达的规定》第3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而不需要按1999年安排那样必须通过“高院”向对方送达了。A错误。2009年规定第4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B正确。2009年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C对。2009年规定第10条规定,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本题说是“包括公告送达”就不对了。D错误。55.某县法院在审理赵康抢劫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赵康可能有立功的法定量刑情节,但检察院的起诉书及所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却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此时,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应按下列哪种方法处理?()A.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B.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C.可以向检察院调取相应的证据材料D.应当向检察院调取相应的证据材料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56.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答案:错解析: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参考教材P340。57.甲乙丙盗窃案2012年9月,甲(20岁)与乙(16岁)共谋盗窃,担心人手不够,遂胁迫甲的邻居丙一起行动。丙胆小怕事因而只负责在门口望风,甲乙进入某家里盗窃,窃得价值2000元的白金项链一条,毁坏价值1000元的保险柜一台。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3年三人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丙被胁迫犯罪,只从事帮助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对其酌定不起诉;乙系未成年人,初次犯罪,情节不重,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甲是主犯,应当负刑事责任,决定对甲提起公诉;乙的父亲戊对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被害人丁准备就自己遭受的损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1.公安机关讯问乙时可否通知乙的双胞胎哥哥到场?2.对丙不起诉应当由谁决定?被害人丁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应该如何救济?3.检察院在对乙做出不起诉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哪些人的意见?乙的父亲对此有异议,检察院应如何处理?4.丁应当在何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可就多少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本案中哪些人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6.如果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不能通知乙的双胞胎哥哥到场,因为乙的双胞胎哥哥是未成年人。2.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被害人丁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3.检察院对乙不起诉应当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乙的父亲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检察院应当做出起诉的决定。4.丁应当在立案之后,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对被盗的项链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就保险柜的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本案中,甲、乙、丙和乙的父亲戊都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6.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处理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应当坚持一个原则,即民事诉讼始终依附刑事诉讼。刑事审判未经裁判而终止,民事诉讼不能单独做出裁判。相反的,刑事审判如果做出了判决,无论被告人有罪与否,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相应地做出判决。参见《刑诉解释》第160条第1款: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盗窃。被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6年并判处罚金2000元,乙被判处拘役6个月,丙被判处管制1年。关于本案的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判决由公安机关和监狱执行B.乙的判决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C.丙的判决应当由看守所执行D.甲、乙、丙的刑罚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罚执行机关。A项中,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两个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可知,有期徒刑的刑罚由监狱执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罚金刑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故,A项错误。B项中,乙被判处拘役,应当是由公安机关执行,故,B项正确。C项中,丙被判处管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管制的刑罚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而非“看守所”,故,C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5款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可知,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才发给释放证明,丙被判处管制刑,是不用发给释放证明的,故,D项错误。59.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做法错误的是、()A、某县共有人大代表500名,经其中的101名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B、某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该市某一失职的中级法院院长C、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认为地方性法规同法律相抵触,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答案:B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某县共有人大代表500名,经其中的101名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符合该规定,故A项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故B项错误。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故C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91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故D项正确。60.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视情况在更改处签章证明。B.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C.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D.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答案:B,C,D解析:对于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如若更改,应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而不是“视情况”签章证明,故A不对。61.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为筹集资金,该公司决定向社会发行新股,由此董事长和总经理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同意,擅自编造股东大会决议,指使主管会计伪造公司近3年盈利的文件和材料,骗取主管部门许可,向社会发行上千万新股。本案应对谁追究刑事责任?()A:编造假账的主管会计B:公司总经理C:董事长秘书D:公司董事长答案:A,B,D解析:【考点】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详解:《刑法》第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160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职工。本题中,董事长秘书不属此类,故C项不当选。62.甲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某地块50年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写字楼。土地使用权满3年时,甲公司将该地块的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但将该地块上已建成的一幢楼房留作自用。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如该楼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甲公司可只转让整幅地块的使用权而不转让该楼房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公司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应由乙公司整体承受C.乙公司若要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取得原出让方的同意即可D.乙公司受让后,可以在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满46年之前申请续期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续期。A、B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4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我国实行房地一体,房屋不能脱离土地使用权而单独存在,甲公司不可能将整幅地块转让而保留位于该地块的楼房的所有权,故A项错误,B项正确。46年之前申请续期。故D项正确。C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据此,乙公司要改变土地用途,仅取得原出让方的同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C项错误。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据此,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47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据此,乙公司受让后,可以在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满63.以下哪些做法符合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A.某公司女职工张丽怀孕期间,厂里安排其从事办公室文职工作,不再出外勤B.某企业为完成全年生产任务,要求全体职工每天加班I小时,包括已怀孕3个月的小越C.某工厂通知其女职工周芳,鉴于其儿子已满I岁半,厂里决定恢复其“三班倒”的工作制D.某矿山女职工李翠华被安排到井下工作答案:A,B,C解析:A、B、C考点: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讲解:《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可见,AB选项均符合法律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当选。第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C选项中,周芳的儿子已满1岁半,故厂里决定恢复其“三班倒”的工作制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故D选项不符合《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不当选。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1903年,清廷发布上谕:“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著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定商律,作为则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钦定大清商律》为清朝第一部商律,由《商人通例》、《公司律》和《破产律》构成B、清廷制定商律,表明随着中国近代工商业发展,其传统工商政策从“重农抑商”转为“重商抑农”C、商事立法分为两阶段,先由新设立商部负责,后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D、《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与《大清商律草案》同属清末修律成果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钦定大清商律》不包括《破产律》。选项B错误,清廷制定商律不能表明随着中国近代工商业发展,其传统工商政策从“重农抑商”转为“重商抑农”。选项C正确,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1903~1907年为第一阶段,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1907~1911年为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选项D错误,《大清律例》不属于清末修律成果。65.乙、丙两国企业均向甲国出口A型钢材,丁国向甲国出口B型钢材,A型钢材和B型钢材在税则上属于不同种类的产品。甲、乙、丁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丙国不是世贸成员。依《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列违反最惠国待遇的做法是哪项?()A.甲国给予来自乙国的A型钢材和丁国的B型钢材以不同的关税B.甲国给予来自乙、丙两国的A型钢材以不同的关税C.甲国给予来自两世贸成员的A型钢材以不同的关税D.因实施反倾销措施,导致从两个世贸成员进口的A型钢材以不同的关税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惠国待遇。A不违反,A型钢材和B型钢材不是同类产品,因此,给不同的关税并不违反最惠国待遇。B不违反,丙国不是世贸成员,因此,甲国给予来自乙国和丙国的A型钢材以不同的关税是不违反最惠国待遇的。C违反最惠国待遇,给予两世贸成员的同类产品以不同的关税。D不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允许对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倾销进口征收反倾销税。66.某造纸厂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但环保局检测发现,造纸厂所排污水中多项污染物指标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厂拥有排污许可证并缴纳了排污费,所排污水虽然超出了省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未超过国家标准,故不违法B、该厂应缴纳超标排污费,并治理污染C、环保局有权对该厂进行罚款D、环保局有权责令该厂停业或关闭答案:B,C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排污收费制度【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0条第2、3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8条第1款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环境保护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故如果该造纸厂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话可以对其进行罚款,但是根据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对企业责令停业、关闭,只能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而不是环保主管部门。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BC。67.温某涉嫌一起重大的贩卖毒品犯罪案件,鉴定人马某出庭作证,马某因在诉讼中作证,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以下对马某的保护等问题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马某因履行作证义务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司法机关应当给予补助B.对马某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C.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马某及其近亲属D.法院不公开马某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证人作证的相关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能够享受补偿的是证人,并非鉴定人,故A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釆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故B、C、D项正确。68.关于简易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某基层人民法脘审理被告人孙某抢劫一案,孙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予以承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B.被告人王某是聋哑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C.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均由审判员独任审判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法庭答案:A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故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故B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故CD选项错误。69.甲国与乙国因种族冲突爆发了两国之间的战争。根据国际法有关战争法的规定。下列战争开始后引起的法律后果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交战是两国的国家行为,因此,私人之间的商业关系无须被废止B.两国问的互助条约立即废止,但两国参加的规定战争行为规范的条约自动生效C.两国可以对其境内对方人民即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限制和没收D.交战国执行医院任务的船舶也在拿捕之列答案:D解析:甲乙两国间已处于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可予没收,但是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除外,A错。对于敌国国民的私产,无论是否位于其境内或占领区内,都不得予以没收。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而对占领区内的敌国国民之私产仅可以对可供军事需要的财产征用,而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BC错误。战争状态对于敌国公民的影响: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可实行各种限制,如进行敢侨登记、强制集中居住等,D正确。70.某乡的交警对路过的三轮车车主许某实行行政处罚,认为其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但他只罚了许某300元钱,并未作出处罚决定书。但许某当时有几个同伴都在场。许某能向法院起诉吗?()A.许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B.许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当受理C.许某不可以向法院起诉D.许某当时就应该向交警索要处罚证据,否则因缺少书面依据,不符合起诉条件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依照《行诉若干解释》第4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许某有同伴在场,能证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刘某因对李某不满,一天持刀欲刺伤李某,但中途得知李某曾救过自己父亲的命,于是放弃了犯罪意图,并到公安局自首。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认为其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故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那么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刘某应当采取下列何种称谓?()A.人犯B.犯罪嫌疑人C.被不起诉人D.被告人答案:C解析:。没有起诉,便不可能是被告人,《刑事诉讼法》亦无“人犯”的叫法,犯罪嫌疑人是在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以前的叫法,在此之后要么转化为被告人,要么转化为被不起诉人。72.《专利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关于该查封、扣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该查封、扣押的期限,可以作特别规定B.被查封的产品可以由假冒专利嫌疑人自己保管,也可以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保管C.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实施该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D.因该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假冒专利嫌疑人承担答案:A解析:《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行政法规对查扣期限可作出特别规定,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属于行政法规,故A项对。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据此,查封物,不得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可以由行政机关保管,也可以第三人保管,故B项“由假冒专利嫌疑人自己保管”错。根据该法第24条第1款,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故C项“三日内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错。根据该法第26条第3款,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D项“由假冒专利嫌疑人承担”错。73.法院领导在本院初任法官任职仪式上,就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的“文明司法”和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理性文明执法”提出要求。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文明执法”范围?A、提高素质和修养,遵守执法程序,注重执法艺术B、仪容整洁、举止得当、言行文明C、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的行为D、严守办案时限,禁止拖延办案答案:A,B,C解析:【考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详解】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3条的规定,法官应当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护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选项中ABC均与文明执法有关。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2013年5月1日,张某为其妻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受益人为张某的养子小张。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张某指定小张为受益人时,应当经过其妻子的同意B.张某以其妻子为被保险人应当经过其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保险合同无效C.张某以签发的保险单质押的,应当经过其妻子书面同意D.如果小张为获取高额保险赔偿金,故意杀死张某妻子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答案:A,B,C解析:选项D: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只是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并不能免除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75.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答案:D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小杰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C项错误。陈某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其监管不周,由其所属的学校承担相应责任,A项错误。第三入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D项正确。76.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决定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以下处理方式错误的是:A: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B: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C: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D: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但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答案:D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8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故AB选项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9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故C选项是正确的。人民检察院不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D选项错误。77.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C.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大前提D.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答案:B解析: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法院审判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据此,司法的解释的特征有三:一是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是内容,必须涉及法院审判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三是效力,必须具有普遍约束力。刘法官的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符合上述三特征,不属于正式司法解释。故A项错误。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外国法(包括外国成文法、外国判例),可以充当非正式渊源。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外国判例,而外国判例在我国只能充当非正式法律渊源,故B项正确。从法律推理的角度看,法律规定是推理的大前提,案件事实是推理的小前提。“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属于案件事实,应该是推理的小前提。故C项表述错误。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属于成文法系(或称大陆法系、法典法系等)。判例法系与成文法系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存在判例,而在于判例法是否属于主要、正式的法律渊源。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但判例并没有构成此类国家的主要、正式的法律渊源,故仍属于成文法系。D项错误。78.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可以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B.许可依法由地方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组织有关部门合办理、集中办理C.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D.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答案:A,B解析:为了体现高效便民的原则,行政许可法规定了集中许可制度。关于集中许可,行政许可法又分别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形式,并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1款规定: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第2款规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据此可知,AB项错误;第3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C项正确;为了便于申请人及时寻求法律救济,立法规定了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形式要求。第3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D项正确。79.下列关于民国时期宪法性文件和宪法的说法中哪一个是不正确的?()A.《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上针锋相对B.“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其本质是军阀专制C.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1947)的本质是个人专制统治D.《临时约法》责任内阁制改为总统制,试图通过保障孙中山的总统权力以保存革命果实答案:D解析:考点:民国时期宪法性文件和宪法讲解:D项错误,应该是《临时约法》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试图遏制袁世凯的总统权力以保存革命果实。A项正确,《临时约法》在政体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扩大参议院的权力,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天坛宪草》则肯定了责任内阁制、规定国会对总统行使重大权力的牵制权、限制总统任期,而“袁记约法”以总统独裁否定责任内阁制,以立法院代国会制,试图扩大个人权力,它们是针锋相对的。B、C项表述正确。80.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费。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B、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C、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D、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答案:D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详解】A项,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非正式渊源,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而不是习惯法(未经国家认可)。B项错误,张老太犯病并不是直接构成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而是与马先生的垫付行为共同构成了这一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C项,法院判决主要以个案平衡原则为主要的判断标准,即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故C错。同时,正因为要兼顾双方利益,所以如何在法律上给该笔垫付的钱定性(即如何适用法律)成为本案的焦点。故D正确。81.共用题干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剩余刑期2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在本案中,监狱机关可以执行下列罪犯的刑罚的是:()A:王某B:朱某C:李某D:周某答案:A,B解析:【考点】可以由监狱执行的刑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可见,王某、朱某应由监狱执行。注意: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李某应由看守所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可见,周某应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A、B项当选。【考点】刑罚的执行机关。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可见,周某的管制,应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D项也正确。本题选BD。【考点】需要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一起执行的刑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因此,A、B项正确。82.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关于宪法作用和相关制度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宪法作用发挥B.宪法修改是宪法作用发挥得重要前提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宪法为避免法律体系内部冲突提供了具体机制D.宪法能够为司法活动提供明确而直接的依据答案:A,B解析:A选项正确,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増强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对于宪法作用的发挥有明显的促进作用。B选项正确,保持宪法文本的与时俱进,避免宪法与现实的脱节,是宪法实施的的基本前提。C选项错误,作为根本大法,宪法能够为为避免法律体系内部冲突提供了基本框架,而该基本框架的具体落实,往往需要普通法律来具体发挥作用,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宪法的作用具有根本性和宏观性。D选项错误,我国宪法并未司法化,因此宪法规定本身不能直接作为法官案件裁判的依据。83.甲某是解放军某部军械库的司库员,与部队炊事员乙某合谋将库中的军用物资偷出来变卖。二人趁甲某值班的机会共盗出军用皮大衣、毛皮鞋、军服等价值5000多元的军用物资。一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A:甲、乙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B:甲某构成贪污罪、乙某构成贪污罪的共犯C:甲某构成贪污罪,乙某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D:甲某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乙某构成盗窃罪答案:B解析:【考点】军职人员监守自盗财物行为的定性。详解: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军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自己经手、管理的军用物资的,符合贪污罪的基本特征,以贪污罪论处,从重处罚。所以甲某利用司库员的身份监守自盗,构成贪污罪,乙某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另外要注意的是《刑法》第438条第2款规定了军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即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处罚。84.以下证券发行必须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的是:()A.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向其职工100人发行股票B.西方股份有限公司与恒昌证券公司签订了承销协议,由恒昌证券公司代销本公司发行的证券.C.南方股份有限公司与恒大证券公司签订了承销协议,由恒大证券公司包销本公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D.北方股份有限公司向其职工300人发行股票答案:B,C,D解析:。《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第10条第1、2款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A选项属于第10条规定的私募不超过200人的,为不公开发行,故A选项不当选;B选项属于公开发行股票,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当选;C选项属于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当选;D选项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采取承销方式的,当选。85.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答案:D解析:【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详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选项A错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因此,霍火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以及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时,必须经投资人曾水同意,选项B和C错误。霍火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但经投资人曾水同意除外,故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D。【陷阱】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中,有些是完全禁止的,有些是有条件允许的,即经投资人同意,要区分记忆,不能混淆。86.案情:2016年2月20日,A省秦仁市莲花区某厂职工蔡某伙同无业人员许某、张某、沈某等人实施诈骗,获得赃款600多万元,随即被莲花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问题:1.以下关于侦查期间的有关强制措施,请回答下列问题:(1)沈某被逮捕后,欲申请取保候审,则在哪些人中可以申请取保候审?(2)公安机关同意对已经被捕的沈某取保候审,则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变更手续?(3)若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张某。则应于何时将张某送交看守所?可否以通知家属有可能妨碍侦查为由而暂不通知?2.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若检察院决定对许某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在监视居住期间需要会见其辩护律师宋某,需要经过哪个机关的批准?3.若在审查起诉期间,沈某指称公安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要求依法排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若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沈某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作出何种处理?答案:解析:1.(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申请。(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5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及时释放。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故本案公安机关应自主决定并通知原批准机关(检察院)。(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5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故本案中,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不可以以通知家属有可能妨碍侦查为由而暂不通知。只有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况下,才可以因为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而暂不通知。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1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故本案中会见辩护律师无须经过批准。3.根据《高检规则》(2019版)第70条第1款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4.根据《高检规则》(2019版)第3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故本案中,检察机关应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87.共用题干甲公司与刘某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蔡某担任甲公司代理人,但李某与刘某是母子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不得担任甲公司代理人B、李某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经甲公司书面同意,蔡某可以继续担任甲公司代理人D、律师事务所不得与甲公司维持委托关系答案:A,B,C解析:《律师法》第5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律师法》第7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故应选A、C。《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故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6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故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8条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9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选A、C。根据《公证法》第23条的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私自出具公证书;(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所以A、B、C、D四个选项都符合题意。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知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项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书的内容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根据该法第6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可知C项是错误的。同样根据该法第61条的规定,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提起公证书复查的起算时间不太相同,要注意区别,故D项也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B、C、D项。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根据《法官法》第7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项。李某与刘某是母子关系。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故A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9条规定:“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故B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据此,蔡某继续担任甲公司代理人必须得到甲公司的同意。该条第2款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甲公司的同意应当是书面的,故系可以继续保持,故D项C项正确。若甲公司决定维持委托关系的,该关错误。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6条规定,法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法官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法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D项正确。赵某是离任的法官。A、D项,显然是可以从事的,不选。《法官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据此,若离任法官在离任后2年内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允许的。故B项不选。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只要是原任职法院,离任后永远不得承办。故本题应选C项。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A、B选项应选。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6条的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故C项应选。D选项中庭长要求合议庭对某一案件进行重新合议是庭长正常履行职权的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项。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答案:C解析:(原公布答案为B)【考点】共同共有;善意取得【详解】《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失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甲、乙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应经甲、乙一致同意。《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构成《合同法》第51条的例外。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如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方面的瑕疵),则买卖合同有效,而不是效力待定。因此,甲、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此外,虽然房屋是甲乙二人婚后购买,但是房屋登记的名字为甲,而且转让房屋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丙作为善意的不知情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乙对房屋的共有权消灭。综上,C项当选。本题原答案为B选项,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法律规定出现变化,答案亦随之改变。89.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A.某企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禁止和限制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不服的B.江某对省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C.县政府为孙某颁发采矿许可证,刘某认为该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采矿权D.王某不服税务局要求其补缴2300元个人所得税决定的答案:A,C,D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选项正确,当选。《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28条(禁止经营者集中)、第29条(限制经营者集中)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故A选项表述正确,应选。B选项错误,不选。《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可知,对省级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不是行政复议前置。B项不符合题目要求,不选。C选项正确,当选。《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己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C选项表述正确,应选。D选项正确,当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D选项表述正确,当选。90.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C.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大前提D.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答案:B解析: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法院审判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据此,司法的解释的特征有三:一是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是内容,必须涉及法院审判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三是效力,必须具有普遍约束力。刘法官的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符合上述三特征,不属于正式司法解释。故A项错误。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外国法(包括外国成文法、外国判例),可以充当非正式渊源。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外国判例,而外国判例在我国只能充当非正式法律渊源,故B项正确。从法律推理的角度看,法律规定是推理的大前提,案件事实是推理的小前提。“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属于案件事实,应该是推理的小前提。故C项表述错误。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属于成文法系(或称大陆法系、法典法系等)。判例法系与成文法系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存在判例,而在于判例法是否属于主要、正式的法律渊源。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但判例并没有构成此类国家的主要、正式的法律渊源,故仍属于成文法系。D项错误。91.刘某欲将其对许某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王某,该债权附有房产抵押并有其他专属于刘某自身的从权利。关于这一行为,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刘某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许某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刘某转让其债权,该债权的有关从权利亦当然转移给王某C.由于房产抵押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因而只有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该债权转让行为才生效D.在债权转让后,如果刘某事前对许某屡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许某可以对王某主张因刘某履行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抗辩答案:A,D解析:在债权转让中,债权转让协议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但债权人负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故本题A选项是正确的。在债权转让中,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有关债权的从权利是专属于刘某自身的,因此,该从权利并不当然转移,但是该债权所附有的抵押权,因债权转让行为而发生转让效力,不需要办理登记。故本题B、C选项均不正确。在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题中,债务人许某对原债权人刘某的抗辩,可以对受让人王某主张,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92.李某因故意杀人被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在交付执行前突然发现李某怀孕。对此,负责执行的法院下列哪项做法是正确的?()A.立即撤销判处死刑的判决B.立即进行改判C.停止执行死刑并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D.停止执行死刑并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的停止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1款、第263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该规定第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因此选D。9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食品买卖合同,因所在地供电局无故断电,甲公司无法生产,致使无法按期向乙公司交付货物,给乙公司造成损失。关于该损失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应由供电局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应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应由甲公司与供电局向乙承担连带违约责任D.应由甲公司与供电局向乙公司承担按份违约责任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知识点:合同的相对性。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本案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向对方履行合同责任,应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94.李某租住王某一问房,2018年3月,租赁合同到期,李某迟迟不愿退房。王某无奈,只得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退房。判决生效后,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王某于是申请强制执行。当执行员带法警进入该房时,案外人张某手持木棍将执行员打伤,法院对张某拘留15日,罚款8000元。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措施B.罚款和拘留两种措施不得同时采用C.适用拘留措施应当报请院长批准D.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对案外人采取强制措施答案:B解析:考查拘留和罚款的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3款的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故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84条的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而非对同一妨害行为不能同时适用,故B项错误,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款的规定,拘留和罚款必须由院长批准,故C项正确。只要是破坏了诉讼秩序,阻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都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故D项正确。95.★以下关于资本主义法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演进过程中表现出的发展趋势的说法,概括不正确的是、()A.从“社会本位”转化为“个人权利本位”B.从所有权神圣到所有权受限制C.委托立法的大量出现D.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逐步靠拢答案:A解析:。资本主义法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演进不是表现为法律从“社会本位”转化为“个人权利本位”,而是从“个人权利本位”的法律向“社会本位”的法律的发展。96.李某为方某的债权人,下列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选项,表述不正确的是:()A.以方某的名义对方某享有的已到期的金钱给付之债权行使代位权B.李某作为方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C.李某可以就方某用人单位拖欠方某的工资行使代位权D.方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李某有权就肇事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行使代位权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件问题。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此选项A不正确。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选项B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的债务人的债权V须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选项C、D不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CD。97.某县政府发出通知,要求任何农户焚烧秸秆必须获得乡政府《焚烧许可证》,否则罚款3000元。李某未获乡政府许可证即焚烧麦秆,被乡政府根据该通知罚款3000元。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并请求一并审查县政府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政府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B.县政府的通知违法C.乡政府的罚款无依据D.法院应当判决确认罚款无效答案:A,B,C解析:县政府的通知针对的人未被指名道姓,针对的人的范围也为大体确定,因为将来可增减,故针对的人是不特定人。县政府通知针对的事项也可反复发生。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3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故A项对。县政府的通知属于违法设定处罚和许可。故B项对。罚款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故县政府的通知不能作为本案罚款决定的依据。C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诉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二是,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本案中,李某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决定,未申请确认无效。故D项错。98.下列有关公务员录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原则上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但表现特别突出者不受此限制B.录用公务员须遵循统一程序,不得因录用特别职位的公务员而简化程序C.招录机关提出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应予以公示D.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拟任职位的公务员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答案:C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综合《公务员法》第25条、第26条、第32条第1款、第33条之规定,选项C的说法是正确的。99.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由乙公司支付使用费100万元。后甲公司转让的技术被确认为系侵犯丙公司的技术秘密而取得,为此发生纠纷。经查,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侵权责任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该技术C.乙公司有权继续使用该技术,但要向丙公司支付使用费D.乙公司有权继续使用该技术,由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使用费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侵害他人技术秘密而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的问题。本题中,丙公司有权请求确认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并向甲公司主张侵权责任。但对于乙公司,由于其对甲公司侵权事由并不知情,因此,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除非乙公司不愿意支付使用费。乙公司若要继续使用,则应向丙公司支付使用费,其已经向甲公司支付的使用费应向甲公司要求返还。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100.下列案件可以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是:A:张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其涉嫌盗窃罪过程中死亡B:李某在检察机关侦查其涉嫌的贪污罪时潜逃国外,通缉一年后未被抓获C:赵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其涉嫌的抢劫罪时潜逃外地,通缉一年后未被抓获D:王某在检察机关侦查其涉嫌的玩忽职守罪时死亡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四个选项中,只有B符合这一规定。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基于下列哪些情形,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A.丁某所在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3个月工资,言明3个月后一次性发放B.邓某所在单位某果品批发公司因处于旺季,为完成收购而延长职工劳动工作时间,但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某公司支付给公司临时雇用的农民合同工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D.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答案:A,B,C,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麵、加班费或者经济朴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本题ABCD四项情形下,劳动行政部门均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2.李某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中,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有(  )。A.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B.住院伙食补助费C.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D.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答案:A,B,C解析:(1)选项ABC: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②住院伙食补助费;③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④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⑧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⑨劳动能力鉴定费。(2)选项D: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①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教材P355,P356。3.甲化工厂和乙造纸厂排放污水,造成某村农作物减产。当地环境主管部门检测认定,甲排污中的有机物超标3倍,是农作物减产的原因,乙排污未超标,但其中的悬浮物仍对农作物减产有一定影响。关于甲、乙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厂应对该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乙厂应对该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C、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追究甲厂的行政责任D、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追究乙厂的行政责任答案:A,B,C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环境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详解】我国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实施了致害行为;(2)发生了损害结果;(3)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不以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构成要件,因而乙厂的赔偿责任不得以达标排放为抗辩,故AB项正确。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则需要有“行为违法”,故乙厂达标排放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4.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赵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为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同时查明赵某年龄认定有误,该案发生时赵某未满16周岁。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A.将案件退回检察院B.终止审理C.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D.判决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答案:C5.商业银行的下列做法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A.甲乙银行之间交叉持股B.丙银行投资于房地产,等房价升高时出手以盈利C.丁银行购买某上市公司股票D.戊银行向境外某机构借款答案:B,C,D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资产运作规则。法律依据为《商业银行法》第74条、第76条。可知B选项属于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违法:C选项购买公司股票,实际上是投资于非银行企业,故违法;D选项未经批准到境外借款,违法。而商业银行法并不限制商业银行投资于银行金融机构,所以银行间交叉持股是合法的。6.下列关于法与宗教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宗教同法的价值有某些相通之处,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都包括“使人向善”,使社会有其秩序而不发生混乱,甚至使人们精神上有所依靠与寄托B.宗教的产生远早于法律,法律的产生是社会发展到更高阶段的产物C.法律规范一般只规范人的外部行为,宗教规范只规范人的内心活动D.法与宗教在历史上曾经是浑然一体的,但现代国家的法与宗教都是分离的答案:C,D解析:考查法与宗教的关系。C选项宗教规范不但规范人的外部行为,而且更侧重于规范人的内心活动。D选项在当今社会,除了政教合一的国家以外,其他国家的法与宗教都严格分离。只有政教合一的国家还把某些宗教教义作为本国法的渊源。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形定期公布B.纳税人欠缴税款,处分不动产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C.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致使不能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D.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使不能交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答案:A,D解析:。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9条、第50条为依据。8.甲、乙、丙等拟以募集方式设立厚亿股份公司。经过较长时间的筹备,公司设立的各项事务逐渐完成,现大股东甲准备组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6年)A.厚亿公司的章程应在创立大会上通过B.甲、乙、丙等出资的验资证明应由创立大会审核C.厚亿公司的经营方针应在创立大会上决定D.设立厚亿公司的各种费用应由创立大会审核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创立大会的职权。A、D项:《公司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因而,A、D选项正确。B项:《公司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因此,验资证明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并不需要经过创立大会审核,B选项错误。C项:《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因此,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属于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职权,C选项错误。9.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A.甲省推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将风险评估作为省政府决策的法定程序B.乙市聘请当地知名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C.丙区因发改局长立下“军令状”保证某重大项目不出问题,遂直接批准项目上马D.丁县教育局网上征求对学区调整、学校撤并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意见答案:C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河北省某设区的市因城市建设需要,于上世纪90年代陆续批准了若干企业(包括一家外资企业)在城市郊区建石场开采石料。但到十八大以后,该市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市政府通过了一个规范性文件,要求郊区所有石场关闭和外迁,并平整开采区的土地并在该土地上进行绿化。一家石料厂对市政府和矿资办的关闭通知不服,认为自己开办石场是经过政府批准的,自己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和设备,现在不仅成本未能收回(更不要说盈利),还要承担石场关闭后的善后资金。因此,要求政府给予赔偿(补偿)。要求石场关闭和外迁的行为是对原行政许可的( )。A.宣布无效B.撤回C.宣布撤销D.效力维持E.注销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撤回和注销。90年代初的行政许可与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并不违背,行政行为也没有明显、重大违法的情形,合法要件也无瑕疵,因此不属于无效,也不属于撤销。关闭石场的行为是因为当年许可办石场的行政行为与新的规定相违背,只能是对行政许可的撤回。11.共用题干石某在A市甲区的某栋住宅楼3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马上委托律师与户主石某以及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在本案中,张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才是正确的?()A:住宅的户主石某B:荣发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C:荣发装修公司D:石某与荣发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答案:C解析:【考点】民事诉讼的被告。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其职务行为对张某实施了侵害,装修公司应当作为被告,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移送管辖。详解:本案是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甲区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乙区的人民法院都对本案有管辖权,故A项正确。张某可以任意选择向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乙区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故C项正确。受移送的甲区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D项错误。【考点】证明责任的分配。详解:《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然,这里的“主张”不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全部主张,而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所以,A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以,本案中由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张某应当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故B项错误。侵权事实应当由张某承担证明责任,荣发装修公司否认侵权事实的,无需负责举证,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D项正确。【考点】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对于新增加的请求或者反诉,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的,可以一并裁判,因此本题B选项是正确的。12.下列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自己公司规模不大,决定不设立独立董事B:乙上市公司准备召开董事会会议,但2名独立董事认为提供的资料不充分,遂联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可以不予采纳,但应该说明理由C: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王某还兼任丙公司法务顾问D:丁上市公司决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答案:D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独立董事。详解:《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以,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A选项错误。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4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所以,B选项中“董事会可以不予采纳,但应该说明理由”的说法错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49条规定,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所以C选项中“王某还兼任丙公司法务顾问”的说法错误。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所以D选项正确。13.孙某欠李某10万元久拖不还,李某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孙某在履行期限内仍不归还。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的执行人员持强制执行裁定书到孙某家执行时,孙某率领家人手持棍棒在门口守候,并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孙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C:妨害公务罪D:故意伤害罪答案:D解析:【考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详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妨害公务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都是发生在执行公务期间,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生。本题中孙某实施的暴力行为超过了妨害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范围,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量刑幅度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对孙某应当定故意伤害罪。正确答案应该是D选项。14.“奸党”之条人律首创于、()A.秦律B.汉律C.宋律D.明律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的罪名。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奸党”罪无确定内容,实际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15.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2011年)A.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特点。A选项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简易程序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B选项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C选项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简易程序规定》第22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A、B、C选项都是由《简易程序规定》直接规定的,不符合题意,只有D选项是正确的。16.下列关于法律证成的说法中哪一说法不成立?()A.凡是证成所处理的问题同时包括法律事实问题、法律规范问题和法律语言问题B.凡是对前提的证成均可称为外部证成C.凡属法律证成的过程,都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者过程D.法的论证、难理和解释是同一逻辑活动过程的不同侧面,它们具有同一性答案:D解析:考点:法律证成、内部证成、外部证成讲解:证成可分为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无论是外部证成还是内部证成,实际上都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三者,即大前提(规范)、小前提(事实)和使用语言进行论证。因此,凡是证成所处理的问题同时包括法律事实问题、法律规范问题和法律语言问题,即A项正确。外部证成是指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因此,凡是对前提的证成均可称为外部证成,即B项正确。凡属法律证成的过程,都是给一个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者过程,这是证成的定义,因此C项正确。法的论证、推理和解释是同一逻辑活动过程的不同侧面,伹是它们各具特征,并不能混为一谈,而“同一性”是指事物在本质和特征上均完全相同,故D项关于这三者具有同一性的说法错误。17.2000年8月21日晚11时,原告徐某乘坐被告付某驾驶的出租车(车主为被告阔达公司)前往自己的住所。行车途中,原告的癫痫病突然发作,付某见状将其拖下车,弃于路旁,开车离去。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善意履行其基于旅客运输合同应负的义务,在原告发病时,置其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将其像一件物品一样,扔下出租车,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及心灵创伤,故要求被告賠偿损失。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本案中,原告有权主张违约责任,但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B.本案中,原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无权主张违约责任C.本案中,原告既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又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并可同时主张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本案中,原告既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又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得选择其一主张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违约责任与便权责任的竟合问题。依《合同法》第288条的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乘坐阔达公司的出租车,即与阔达公司建立了客运关系,阔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付某应依约将原告运送至目的地。依《合同法》笫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半途将发病的原告抛下,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便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本案中,被告司机将发病的乘客扔下车,扬长而去的行为就是不尊重原告的人格,该行为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一,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其二,原告的精神痛苦;其三,该行为与原告的精神痛苦具有因果关系;其四,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应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之责任。依《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题应选D。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承担责任的应是阔达公司,而非付某,因其乃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其责任应由法人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18.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丙公司货款50万元。2009年9月,甲公司与丁公司达成意向,拟由丁公司兼并甲公司。乙公司原欠丁公司租金8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两个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归于消灭B.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C.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D.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应当分别由甲公司和丁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答案:B,C解析:《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从题目可知,该合并为吸收合并,即丁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故A选项明显错误。《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故B选项中丁可以向乙主张抵销原来甲欠乙的货款的说法是正确的。《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故C选项的说法完全正确。《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故D选项的说法明显错误。综上’当选答案为BC0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关于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辩护人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B:辩护人应当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C:辩护人须按照被告人的要求作无罪辩护D:辩护人有权独立发表辩护意见答案:A,B,D解析: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就表明,辩护人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辩护人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但是辩护人仅仅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无罪,辩护人当然应当按照被告人的要求作无罪辩护;但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被告人本身已经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当判处刑罚,辩护人就不能违背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因此本题中,ABD项为正确答案,C项错误。20.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一说法是错误的?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答案:C解析:【考点】按份共有【详解】《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题中,四家公司对楼房所有权没有约定,据该条,应为按份共有,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四家公司按投资比例确定按份共有份额。《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本题中,四家公司均有明确出资份额,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没有约定时,应按照其投资比例也即按份共有的份额承担,选项A正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红光公司虽然占有50%的份额,但还没有达到三之二以上的份额,无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据此,彩虹公司有权转让其份额。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21.下列哪一种案件不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査?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骗取出口退税案B.受贿案C.私分国有资产案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条,《六机关规定》第1,条第1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22.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自治权由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B.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规章对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变通C.自治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变通D.自治县制定的单行条例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答案:D解析:《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115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据此,自治区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而自治机关只能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故A项错。《立法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据此,地方政府规章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不得对上位法进行变通。故B项“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规章……进行变通”说法错误。《立法法》第91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据此,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的效力等级相同,二者之间无变通之说,故从这个意义上,B项也是错误的。《立法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据此,自治条例不得对宪法的规定作变通,故C项“自治条例可以……对宪法……的规定进行变通”说法错误。《立法法》第75条第1款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立法法》第98条第(3)项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故D项对。23.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因为担心被人发现,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B: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将该手机变卖,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C:丙非法行医3年多,导致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丙的行为既是职业犯,也是结果加重犯D: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对丁不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答案:B解析:【考点】罪数理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详解】依照刑法通说,盗窃枪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或可能是枪支而故意盗窃,对于行为人为了窃取一般财物而实际上窃取了枪支的案件,依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后非法持有、私藏的,则另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而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A正确。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从而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2)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乙抢夺手机后变卖,其抢夺行为和变卖行为分别触犯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由于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因此成立吸收犯,只应定抢夺罪一罪。故B错误。《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另外,职业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犯罪。非法行医罪的成立要求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将行医作为一种业务而反复从事行医活动,属于典型的职业犯。C正确。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仍构成绑架罪一罪,而不数罪并罚。D正确。2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有A、B、C三家分公司。王鹏是该公司的总经理。2011年,甲公司为了拓展市场,拟与一家德国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一美国公司知悉后,主动与甲公司联系,提出比德国公司更优厚的条件,以排挤德国公司。因而甲公司一面派人与美国公司进行磋商,一面终止了与德国公司的谈判。美国公司目的达到后,借故终止了与甲公司的谈判。但在谈判过程中,王鹏作为甲公司的代表,接受了美国公司的好处,将公司的一项核心技术透露给了美国公司,并认为其既然是合作伙伴,知晓了也无关紧要。该美国公司在停止谈判后,将该核心技术卖给了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造成甲公司近1000万元的损失。由于经营困难,甲公司决定撤销A分公司,将其资产转移至总公司,以渡过财政难关。A分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得知消息后,要求甲公司偿还其债权600万元,而A分公司资产只有500万元。甲公司称A分公司一向是独立经营,因而对其不能清偿的100万元债务,总公司不承担责任。2012年,甲公司因欠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辛公司)的货款500万元到期,而无力偿还,便提出将这500万元转化为公司的股份6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1元。经过仔细考虑,辛公司同意了此项提议。2013年9月,甲公司因资不抵债被申请宣告破产。经查,甲公司共有资产5000万元,债务7000万元,并且其是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的子公司。庚公司实力雄厚,因而有的债权人提出将庚公司追加进来,承担连带责任。问题:1.假如甲公司拟与德国公司合作的项目可为其带来600万元的利润,现由于美国公司的介入,使甲公司丧失了此合作机会,那么就该损失甲公司能否要求美国公司予以赔偿?为什么?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该美国公司将甲公司的核心技术卖给其竞争对手——乙公司的行为,是否因合同未订立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假如乙公司明知该事实而购买该核心技术,如何制止其侵权行为?对甲公司的损失,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3.经理王鹏接受美国公司的贿赂如何处理?对公司因而造成的损失,应否承担责任?若他以其是履行公司职务为由抗辩,能否免责?为什么?4.假如该核心技术是甲公司的退休工程师李力退休后在家钻研所得,其子李明因李力生病住院,急需大量医疗费,便自行决定将该技术转让给了甲公司。纠纷发生时,李力刚刚去世,他一直不知该技术已被转让。李明是其唯一的继承人。请问,甲公司是该项核心技术的正当权利入吗?为什么?5.对于甲公司A分公司的债务,甲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6.甲公司将辛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公司股份的做法是否合适?为什么?7.对于甲公司的债务,庚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8.2013年7月,总经理王鹏见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便将自己手中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0万股全部抛出。对经理王鹏的这种行为该如何处理?9.在甲公司破产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查明,在甲公司成立时,由于注册资金不足,市政府曾要求市机械厂出资200万元。在甲公司成立后,经过市政府同意,已经将这200万元返还给市机械厂。市机械厂也从来没有分取过任何红利。假如甲公司不能清偿其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能否要求市机械厂承担债务?10.2013年5月,甲公司因为销售伪劣产品被工商局罚款50万元,那么工商局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答案:解析: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有A、B、C三家分公司。王鹏是该公司的总经理。2011年,甲公司为了拓展市场,拟与一家德国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一美国公司知悉后,主动与甲公司联系,提出比德国公司更优厚的条件,以排挤德国公司。因而甲公司一面派人与美国公司进行磋商,一面终止了与德国公司的谈判。美国公司目的达到后,借故终止了与甲公司的谈判。但在谈判过程中,王鹏作为甲公司的代表,接受了美国公司的好处,将公司的一项核心技术透露给了美国公司,并认为其既然是合作伙伴,知晓了也无关紧要。该美国公司在停止谈判后,将该核心技术卖给了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造成甲公司近1000万元的损失。由于经营困难,甲公司决定撤销A分公司,将其资产转移至总公司,以渡过财政难关。A分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得知消息后,要求甲公司偿还其债权600万元,而A分公司资产只有500万元。甲公司称A分公司一向是独立经营,因而对其不能清偿的100万元债务,总公司不承担责任。2012年,甲公司因欠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辛公司)的货款500万元到期,而无力偿还,便提出将这500万元转化为公司的股份600万股,每股票面金额1元。经过仔细考虑,辛公司同意了此项提议。201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年9月,甲公司因资不抵债被申请宣告破产。经查,甲公司共有资产5000万元,债务7000万元,并且其是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的子公司。庚公司实力雄厚,因而有的债权人提出将庚公司追加进来,承担连带责任。问题:1.假如甲公司拟与德国公司合作的项目可为其带来600万元的利润,现由于美国公司的介入,使甲公司丧失了此合作机会,那么就该损失甲公司能否要求美国公司予以赔偿?为什么?2.该美国公司将甲公司的核心技术卖给其竞争对手——乙公司的行为,是否因合同未订立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假如乙公司明知该事实而购买该核心技术,如何制止其侵权行为?对甲公司的损失,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3.经理王鹏接受美国公司的贿赂如何处理?对公司因而造成的损失,应否承担责任?若他以其是履行公司职务为由抗辩,能否免责?为什么?4.假如该核心技术是甲公司的退休工程师李力退休后在家钻研所得,其子李明因李力生病住院,急需大量医疗费,便自行决定将该技术转让给了甲公司。纠纷发生时,李力刚刚去世,他一直不知该技术已被转让。李明是其唯一的继承人。请问,甲公司是该项核心技术的正当权利入吗?为什么?5.对于甲公司A分公司的债务,甲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6.甲公司将辛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公司股份的做法是否合适?为什么?7.对于甲公司的债务,庚公司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8.2013年7月,总经理王鹏见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便将自己手中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0万股全部抛出。对经理王鹏的这种行为该如何处理?9.在甲公司破产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查明,在甲公司成立时,由于注册资金不足,市政府曾要求市机械厂出资200万元。在甲公司成立后,经过市政府同意,已经将这200万元返还给市机械厂。市机械厂也从来没有分取过任何红利。假如甲公司不能清偿其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能否要求市机械厂承担债务?10.2013年5月,甲公司因为销售伪劣产品被工商局罚款50万元,那么工商局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25.关于民事判决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案由B、诉讼费用的负担C、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D、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个人信息答案:A,B,C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因此,正确答案为ABC。26.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A.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上,体现人民主权原则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突出代表机关的主导地位C.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强调中央的高度集权D.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强调地方的灵活性答案:A,B解析:。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2)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抅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因此,AB项为正确选项。27.下列关于抵押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抵押权是价值权B.主债权消灭,抵押权随之消灭C.抵押权仅能在不动产上设立D.同一物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留置权人受偿E.同一物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所以选项A正确。抵押权是从物权,主债权消灭,则抵押权随之消灭。所以选项B正确。抵押权既可以在不动产上设立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所以选项C错误。同一物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所以选项D错误。同一物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所以选项E错误。28.在涉外仲裁中,如果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该如何处理?()A、仲裁庭可对于当事人的证据保全请求作出决定B、仲裁庭应该将当事人的证据保全请求提交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C、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请求,仲裁委员会应该提交仲裁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D、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请求,仲裁委员会应该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详解:《仲裁法》第68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29.关于破坏军事通信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采用干扰军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方法破坏军用通信,同时构成破坏军用通信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以破坏军用通信罪论处B.乙非法侵入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城的军事通信计箅机信息系统,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此时构成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C.施工管理人员丙明知是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不听管护人员劝阻,指使、强令、纵容他人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的,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D.施工管理人员丁忽视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保护标志,指使、纵容他人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构成犯罪的,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答案:A,B,D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30.刘某,男,24岁。1999年5月19日,刘某在某洗浴中心与按摩女邹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刘某将其强奸,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需要讯问刘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传唤刘某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讯问B.上述传唤持续的时问不得超过12小时C.如刘某已被拘留或者逮捕,可以在看守所或公安机关的场所进行讯问D.到刘某住所进行讯问答案:A,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第11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故C项错误。31.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伙企业欣华商贸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还剩有5万元人民币。现假设存在:①合伙人的出资;②合伙企业所欠税款;③合伙企业的债务;④合伙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四项需要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的债务,则应按下列哪一种顺序清偿?()A:②④③①B:④②③①C:②③④①D:④③②①答案:B解析:【考点】合伙企业解散时的财产清偿顺序。详解:《合伙企业法》第89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分配=因此,本题中的正确清偿顺序为④②③①,B项正确。3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况不能作为共同诉讼处理?()A:甲驾车不慎将停在路边的乙与丙共同共有的一辆货车撞毁引起的诉讼B:甲贸易公司借用乙服装厂的合同专用章与丙商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后因贸易公司未能履行合同而引起的诉讼C: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由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乙银行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的诉讼D:个体工商户甲将其服装店租赁给乙经营,乙在经营过程中,因拖欠丙服装厂的服装款而与丙服装厂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答案:C解析:【考点】共同诉讼的情形。详解: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诉讼。选项A,乙丙的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所以,B项属于共同诉讼。《民诉法解释》第66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选项C,乙银行仅起诉被保证人甲公司,没有一并起诉保证人丙公司。所以,C项不属于共同诉讼。《民诉法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因此,D项属于共同诉讼。所以,C项符合题意。33.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答案:B,D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可见辩论的主体为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问题,辩论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难点在于辩论的适用阶段贯穿整个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始终,但是注意在执行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特别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原则,因为这些程序中不存在民事纠纷,故无法进行辩论。综上所述。A选项错误,辩论贯穿于整个诉讼中,并不限于法庭调查和辩论:B选项正确,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的体现:C选项辩论的主体是当事人.证人没有辩论权:D选项督促程序并不是诉讼程序。并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所以不能适用辩论原则。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34.甲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下列各项中的主体均为乙公司的投资者,其中不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假设没有相反证据)的是(  )。A.甲公司的控股股东B.与甲公司同时受丙公司控制的丁公司C.由甲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戊公司D.持有甲公司25%股份的王某答案:D解析:(1)选项A: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2)选项B: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3)选项C: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4)选项D: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如无相反证据,为一致行动人。本题中,王某只持有甲公司25%的股份,不构成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35.甲乙两国边界附近爆发部落武装冲突,致两国界标被毁,甲国一些边民趁乱偷渡至乙国境内。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发现界标被毁后应尽速修复或重建,无需通知乙国B、只有甲国边境管理部门才能处理偷渡到乙国的甲国公民C、偷渡到乙国的甲国公民,仅能由乙国边境管理部门处理D、甲乙两国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陆地上的界标和边界线应保持在易于辨认的状态。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若一方发现界标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或毁灭界标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选项B、C错误,对于毁损界标并偷渡到乙国的肇事者,甲国享有属人管辖权,乙国享有属地管辖权。选项D正确,边界邻国对于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的责任。36.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项,一般认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但是,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支配被利用者的,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闻接正犯的表述错误。故A项错误。B项,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人具有共同故意,但不要求共犯人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如果共犯人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故B项错误。C项,对向犯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具体有三种情形:(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2)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的行为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这种情况叫片面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因此,在片面的对向犯中,仅一方构成犯罪,另一方不构成犯罪。故C项错误。D项,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实施共同犯罪。片面的共犯包括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助。对于片面共犯,对知情者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者按照单独犯罪来处理。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的帮助犯,因此,即使共同犯罪需要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故D项正确。37.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C.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所以A项正确。第39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所以B项正确。第42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及时告知的内容并非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而是法定的相关内容。第48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对于其委托人曾经实施的犯罪行为,辩护人并没有告知司法机关的义务。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力制约原则?()(2011年)A.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B.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C.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监督D.法院对法律合宪性审查答案:A,B,C解析: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体现为:(1)《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如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等。(2)《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3)《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如《宪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根据上述阐释,选项A、B、C应选。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权,故选项D说法错误,不应选。39.唐宁是沃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董事之一,持有公司15%的股份。因公司未能上市,唐宁对沃运公司的发展前景担忧,欲将所持股份转让。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唐宁可要求沃运公司收购其股权B.唐宁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其股份C.若章程禁止发起人转让股份,则唐宁的股份不得转让D.若唐宁出让其股份,其他发起人可依法主张优先购买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A项:《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情形为“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显然本题中并不存在此种情形,A选项错误。B项:根据《公司法》第137条、第138条、第139条第1款、第14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对于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对于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因此,B选项正确。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股份转让原则上是自由的,除非法律或公司章程另做其他安排。但是,《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由此可见,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但是,对于发起人转让股份,法律并未赋予公司章程此等效力。公司章程禁止发起人转让股份的此种规定因有违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发起人仍然可以依法转让股份。因而,C选项错误。D项:根据《公司法》第137条、第138条、第139条第1款、第14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时,发起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而,D选项错误。40.某公安局发现刘某胁迫他人乞讨,决定对刘某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刘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B.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6个月C.此案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负责人D.刘某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答案:B,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根据该款第1项,本案不属于法院可以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故A项错。《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B项对。《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C项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0条第2款,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故D项对。41.赢鑫投资公司业绩骄人。公司拟开展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首期募集1000万元。李某等老客户知悉后纷纷表示支持,愿意将自己的资金继续交其运作。关于此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李某等合格投资者的人数可以超过200人B、赢鑫公司可在全国性报纸上推介其业绩及拟募集的基金C、赢鑫公司可用所募集的基金购买其他的基金份额D、赢鑫公司就其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据此可知,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选项B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选项C正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D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该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42.下列关于劳动仲裁的参加人说法正确的有( )。A.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B.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C.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5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D.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答案:A,B解析: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人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选项C表述不正确。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选项D表述错误。43.张某借给李某10万元,约定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合同后,李某将房产证交给了张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还款期届满,李某无力偿还欠款,张某要求实现抵押权。该房屋没有任何第三入主张权利。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张某享有抵押权,因为他已扣留了房产证B:张某不享有抵押权,但可以请求办理抵押登记,获得登记后可主张实现抵押权C:在该房屋上没有任何第三入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办理抵押登记,张某可直接行使抵押权D:抵押权不成立,但李某将房产证交给了张某,为张某设定了一项权利质权答案:B解析:我国《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该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抵押一章也有同样的规定。所以得出如下结论:我国对不动产的抵押实行的是登记成立主义,故当事人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这并不受在该房屋上有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影响。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扣留房产证的做法因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登记成立要件,也不能使抵押权成立,所以A、C两项不成立。房产证仅可宣示房屋所有权,起到一个证明的作用,但它本身并不是权利,所以不可能以房产证设定权利质押,所以D项错误。根据以上规定,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抵押合同表达了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的意思表示,受此表示约束,债务人负有办理抵押登记——以使抵押权得以成立的义务。所以B项正确。44.★★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7年11月28日,上海市政府向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提交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方案的修改内容》的议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过讨论,以投票方式决定本次常委会不对城镇医保修改方案进行表决。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A.地方人大及其常设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地方政府及其决策行使监督权,对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议案不予通过,是履行其法定职权B.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C.人大常委会拒绝对本议案进行表决,不利于政府工作的展开D.人大常委会拒绝对本议案进行表决,不违反我国《宪法》的规定答案:C解析:。地方人大及其常设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地方政府及其决策行使监督权,对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议案不予通过,是履行其法定职权。45.如果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在另一段时间内又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成立什么罪?()A:招摇撞骗罪B: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C: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择一重罪处罚D: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考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详解:注意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是不同的犯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特别法。本题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46.甲省A市精工矿业公司过度开发煤矿,且未按规定处理尾矿,导致当地煤矿资源枯竭,且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A市检察院将该情况公告30天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A市检察院遂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精工矿业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2亿元人民币。A市中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800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A市检察院应当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在诉讼中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有权宣读起诉书,有权举证、质证并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B.A市中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认为A市检察院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可以增加停止侵权、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以维护公共利益C.A市检察院不服A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可以向甲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应当由省检察院派员出席二审法庭D.本案判决生效后,精工矿业公司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答案:A,D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首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不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益诉讼;如果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提起了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只能支持起诉。故从程序上而言,检察机关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公告至少30天,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应当由中院管辖,故应当由该中院对应的市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其提起公益诉讼后,其诉讼地位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有权申请保全,出庭检察员有权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出示证据、进行质证、参加法庭调查、参与法庭辩论等,故A选项关于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以及诉讼权利的表述正确。法院认为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仅仅只能“释明”,而不能依职权增加诉讼请求,故B选项表述错误。关于上诉和二审,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依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派员出席二审法庭,上级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出席二审法庭。而C选项表述应当由省检察院派员出席二审法庭的表述错误。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裁判生效后,被告不履行的,法院应当移送执行,故D选项关于移送执行的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D。47.甲、乙二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乙支付所欠货款20万元。下列事实中,甲或乙仍应当举证的是:()A.甲举出众所周知的事实,但乙提出了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B.甲举出经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但乙提出了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C.乙提出甲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在庭审中表示认可,但法庭辩论终结前又矢口否认D.在庭审过程中,乙因事并未到场;乙的代理人丙,未经特别授权就承认甲提出的事实,该承认直接导致承认甲的诉讼请求答案:A,B,D解析:。考生应当对免证事项及可以推翻的情形加以牢记。48.戚律师在为民事案件当事人夏某代理诉讼的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向某认为戚律师很有才能,即请求与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由戚律师为其代理另一法律事务。此时,戚律师应当如何去做?A.是否接受委托须请示本所主任决定。B.经征得夏某同意后才能接受委托。C.因委托事由与夏某无关可以接受委托。D.向向某婉言谢绝委托。答案:C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C。《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法律并未对律师为对方当事人代理其他法律事务作出禁止,因此C正确。49.我国1982年《宪法》自实施以来分别进行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以下关于宪法修正案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项?()A.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B.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C.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要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D.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歌确定为《义勇军进行曲》答案:B,D解析:。考查宪法修正案。50.张某是某运输公司卡车司机,一日清晨去城外拉货。中途遇到他的朋友赵某要求搭他的车去城外。张某叫赵某坐到驾驶室,然后继续开车。当车行至一条大街拐弯处时,张某突然发现对面驶来一辆吉普车。张某平日驾驶技术欠佳,经验不足,遇事容易慌乱。这时如果刹车制动,就不会出任何问题。但张某生怕两辆车相撞,遂不顾一切地突然向右打舵轮。由于车速较快,打舵突然,赵某身体失衡将车门撞开摔到车下,造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是紧急避险和对赵某的死亡应否负刑事责任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属于假想避险B:应负刑事责任C:属于避险过当D:属于紧急避险答案:A,B解析:紧急避险要求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本案并不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或者说危险并不是正在发生,如果张某能够减速或制动,是完全可以避免发生不幸的事故的。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不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造成灾难的原因是张某驾驶技术欠佳,遇事慌乱,发现有撞车的危险,处理不当。所以,张某的行为不属紧急避险,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51.国家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主要有:()A: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B: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C:国家间临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D:国内的法律规定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详解:国家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大体上有四种:第一,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如《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第二,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如我国与波兰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三,国家间临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第四,国内的法律规定。故本题应全选。52.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A.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C.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D.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答案:B,C,D解析:《宪法》第12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第13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因此A项错误。第6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B项正确。第92条规定: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C项正确。第10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因此D项正确。53.在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王某诉王某某支付赡养费一案,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判决B.张某诉刘某侵权一案,宣判前张某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拘传其到庭C.起某诉李某违约一案,赵某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缺席判决D.吴某是陈某诉郑某一案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答案:D解析:考点:撤诉与缺席判决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2条第1款规定,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査清案情的被告。因此,A项中的做法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B项中的做法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因此,C项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因此,D项的做法是正确的。54.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但下列投资者中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限制的有( )。A.发行人的董事B.发行人的监事C.发行人的高管D.发行人的持股10%的股东答案:A,B,C,D解析: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55.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可申请延期,延期( )。A.以一次为限,不超过3个月B.以一次为限,不超过6个月C.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D.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6个月答案:C解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56.2014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决定放开部分地方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根据该通知,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哪些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A.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B.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C.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D.担任所有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答案:A,B,C,D解析:D项错误。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根据《公司法》,下列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应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能由公司章程规定B.公司诉权应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C.公司经理应由董事会聘任,且公司经理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D.公司监事可依章程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必须经过工商登记后才具有效力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58.甲、乙双方均为外国投资企业,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根据双方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甲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根据贸仲的仲裁规则的规定,甲公司在提出仲裁申请时应说明的事项有:()A.甲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相关争议要点B.甲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C.甲的仲裁请求D.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和住所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仲裁的特殊规则。根据《贸仲规则》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本规则申请仲裁时,应提交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2)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3)案情和争议要点;(4)申请人的仲裁请求;(5)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59.关于工资保障制度,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劳动法的规定?()A.按照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B.乡镇企业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C.加班工资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D.劳动者在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A项:《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据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故A项正确。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所有的企业都适用《劳动法》,乡镇企业也不例外,因而也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故B项错误。C项:《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据此,加班工资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故C项正确。D项:《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所以选项D正确。60.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宪法文本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B.《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制定、修改制度C.作为《宪法》的《附则》,《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的组成部分D.《宪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两者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答案:D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宪法》明确规定了国际条约的缔结程序,但并未明确规定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故A项错误。《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据此,《宪法》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制度,但并未明确规定宪法制定制度,故B项错误。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就附则的名称而言,有称暂行条款者,有称过渡条款、最后条款、特别条款、临时条款者,也有直称附则或附录的。无论名称如何,都属于附加条款的范畴。我国现行宪法没有附则。《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文本的修改,并非宪法附则,故C项“(《宪法修正案》)作为《宪法》的《附则》”的表述错误。《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据此,D项正确。61.某社会团体欲为被诉侵犯著作权的小李推荐公民担任小李的诉讼代理人,为了能够使该社会团体为小李推荐诉讼代理人,该社会团体应当满足的条件是:()A.该社会团体必须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性法人组织B.小李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该诉讼的当事人的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C.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D.被推荐的代理人小莫是该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答案:B,C,D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社会组织推荐诉讼代理人的要件。《民诉解释》第87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2)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3)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4)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故A项错误,B、C、D项表述正确。62.某化肥厂擅自拆除污水处理设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数起死亡事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工厂应承担刑事责任B、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刑事责任C、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D、工厂和直接责任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选项正确。63.根据民法理论,下列行为中属于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包括( )。A.动产的善意取得      B.接受继承C.买卖合同         D.添附E.罚没物的法定归属答案:A,D,E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选项B、C属于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方式。64.甲家有一块祖传奇石,乙为一雕刻家。甲向乙借款。并将奇石质押于乙,在质押期间乙误以为奇石为自己所有将其雕刻成印章,经鉴定印章价值3万元,奇石价值1万元。事后,乙将印章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得款3万元。丙丢失该印章,并被丁拾得,丁交给拍卖行拍卖,被戊以4万元的价款买得。丙半年后发现印章在戊处,要求返还,此时印章价值为5万元,为此引起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请回答下列问题:?关于丙、丁、戊之间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戊经过拍卖取得印章所有权B.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印章,但应支付戊4万元C.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印章。但应支付戊5万元D.丙可不与戊交涉,而直接请求丁向自己支付4万元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曰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因此,丙仍然是印章的所有权人,A选项错误。丙仅需向戊支付戊在竞买印章时所支付的费用,即4万元,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丙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D选项正确。65.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A.某军队转让以政府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时,有批准权的政府准予转让,应由军队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B.甲公司以出让方式在本市规划区取得一块工业用地,该市国土局未征得该市规划局的同意,将该土地的用途改为旅游用地C.某市政府在将其一部分办公房屋设定抵押时,未将其房下以划拨方式得来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D.某土地使用权由划拨转为出让,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答案:D解析:①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有批准权的政府准予转让的,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②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66.1999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1999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0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经查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仅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而无A公司的签章。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题中,A公司虽未在加工承揽合同上签章,但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且B公司已经接受,加工承揽合同成立。67.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中,甲公司作为施工人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并采取了安全措施,因此不对丁的损害承担责任,B、D错误。丙对丁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丙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可作为免责事由而应当免责,险情是由乙引起,理应由乙来承担。因此A项正确。68.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有(  )。A.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B.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C.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E.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具有普遍性答案:A,B,C,D解析:不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件:(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69.甲欠乙10万元久拖不还,乙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甲在履行期限内仍不归还。于是,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的执行人员持强制执行裁定书到甲家执行时,甲率领家人手持棍棒在门口守候,并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C:妨害公务罪D:故意伤害罪答案:D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法条竞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故意伤害罪的转化犯【详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如下:从广义上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也属于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范畴。但是,刑法基于其侵犯客体的特殊性,将其单独罪名化,并在罪状中设置不同的具体构成要件。从行为手段来看,前者并无特别限制,而后者仅限于暴力、威胁方法;从犯罪主体看,前者属于特殊主体,仅限于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人,后者则属于一般主体。对于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形,应按照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来处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另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在本案中,甲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因此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依照《刑法》第290条第1款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在本案中,甲的行为并未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故不构成本罪。因此D正确,ABC错误。7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现甲公司拟将其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子公司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须经乙公司同意方可B.甲公司须对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丙公司能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D.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能对抗丙公司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债的概括转移。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其地位,全部或部分地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88条的规定,合同承受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因为合同承受不仅包括合同权利的移转,还包括合同义务的移转。所以,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合同将权利和义务进行概括移转时,必须取得对方的同意。在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合同承受生效,从而使承受人完全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出让人则脱离合同关系。其后。如果承受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也不能诉请原当事人承担责任。71.杨某和龙某是夫妻,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龙某名下。龙某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6月1日,双方同意离婚,法院调解结案,房屋归杨某所有,调解书送达双方并已签收,但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5年7月2日,杨某将该房屋出卖给郭某,尚未登记。杨某不履行合同,郭某向法院起诉,2016年5月3日法院终审判决杨某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杨某仍未办理。2016年6月4日,杨某死亡。杨某有一儿子,没有其他继承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2015年6月1日,龙某是房屋所有权人B.2015年6月1日,调解书生效后,杨某若要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由龙某协助双方申请登记C.2016年5月3日,郭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D.2016年6月4日后,杨某儿子是房屋所有权人答案:D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解释一》第7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物权法》28条所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形成之诉的调解书,故2015年6月1日调解书生效后,物权发生变动,杨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A选项错误,不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第2款第3项,杨某单方申请登记即可,因此B选项,错误。2016年5月3日,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属于给付判决,不属于形成判决,不能适用《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郭某尚未取得房屋之所有权。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2016年6月4日,杨某的儿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D选项正确。72.关于共同犯罪,以下正确的是:A.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共同侵害丙,造成了丙的死亡。由于二人故意的内容不同,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B.甲(17岁)为乙(15岁)放风,乙实施了盗窃行为,由于乙未满十六周岁对盗窃行为不负责任,所以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C.由于聚众犯罪的参加人数众多且行为人之间有着共同的故意,所以聚众犯罪必然是共同犯罪。D.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一定是主犯,非实行犯也可能是主犯。答案:D解析: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各参与人的责任,不会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A:依据命题人所提倡的行为共同说,共犯之间不要求有相同的故意内容,只要有具备意思联络的共同行为即可构成共同犯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B: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与责任无关,因此,有责任能力人与无责任能力人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C:聚众犯罪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必要的共犯,处罚的是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另一类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则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有的聚众犯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如果首要分子是2人以上的,则属于共同犯罪,如果只有1人的,就不是共同犯罪。因此聚众犯罪并不必然是共同犯罪。D:主犯与从犯的划分,主要是看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不是以是否是实行犯来划分的。73.甲国和中国均加入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甲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在双方的一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选择了2010年通则的FOB术语。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虽然甲国和中国均加人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A、B公司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10年通则的FOB术语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C.A公司与B公司订立的合同必须具有书面形式D.因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故不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___任意性。A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具有任意性,在当事人选择了国际贸易惯例时,则依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国际惯例。B选项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但本题当事人选择适用FOB术语,因公约的适用是任意性的,因此,当事人的选择应优先适用,本题应适用FOB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不适用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因为中国已撒销了加入公约时进行的书面形式的保留。D选项不正确,因为,虽然当事人的选择优先适用,但贸易术语并没有回答所有的问题,例如,术语没有涉及违约救济等问题。因此,不能说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就不再适用了。74.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及期间起算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起诉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B.兑付国债资本金和利息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C.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D.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普通诉讼时效E.分期履行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答案:B,C,D,E解析:知识点:诉讼时效的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不丧失诉权。所以选项A错误。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所以选项B正确。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选项C正确。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所以选项D正确。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选项E正确。75.2018年1月,李某通过找“网络买家”进行刷单虚构交易、“网络买家”按照李某制定的“刷单”计划购买指定的商品,之后一个星期左右,“网络买家”确认收货并给予好评后,李某通过支付宝将货款和刷单费转账给对方,刷单费为虚假交易金额的1%。在交易过程中,李某通过快递公司发空包裹完成交易流程。截至被查处,李某共虚构交易29笔,涉案金额为21636,65元。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的行为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作虚假从而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B.“网络买家”的刷单行为属于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C.监督检查部门有权责令李某停止违法行为D.如果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网络买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答案:A,B,C,D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虚假宣传行为。ABC选项正确,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之规定。经营者李某涉嫌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网络买家属于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D选项正确,本案中李某和网络买家均有违法行为。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之规定。76.下列哪些情况下,可视为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A:被告人王某在执行前揭发了一个正在通缉的犯罪集团头目的藏身之处B:被告人刘某,执行前声明自己怀有身孕C:书记员张某发现判决中有重大疏忽,可能有错误的D:同案另一被告人因犯罪事实不清被暂停执行死刑答案:C,D解析:【考点】死刑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情形。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8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5)罪犯怀孕的;(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故本题答案为C、D。77.黎某因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报请复核死刑时需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哪些?A:报请复核的报告B: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5份C:全部的诉讼案卷D:全部的证据答案:A,B,C,D解析:《刑诉解释》第346条规定:“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78.下列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因贩卖毒品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甲没有上诉。如果高院在复核时,不同意判处死刑,必须发回重审B: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审被告人C: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田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开庭审理后改判田某死刑,那么此案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答案:C解析:【考点】死刑复核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可见,高院在复核时,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故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4条第2款、第345条第2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或者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提审被告人。可见,不是“可以”而是“应当”提审被告人,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1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故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某县人民法院无权判处田某无期徒刑,D项错误。79.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是:()A.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三在接受了原告的巨额贿赂后,故意违背案件事实作枉法裁判B.在接受了一房地产开发商20余万元的贿赂后,某国有大型企业副董事长李四挪用公款800余万元让其使用C.某验资机构的工作人员王五在一重大项目上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并为此向客户索取了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D.某交通局副局长赵六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对于选项A中的情形不应当数罪并罚,A项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B项当选。根据《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对C中的情形不应当数罪并罚,C项不当选。选项D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赵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典型的受贿罪,因此对其应按照受贿罪一罪论处,谈不上数罪并罚,D项不当选。80.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牛属于可分割物答案:A解析:知识点:物的种类。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所以选项B错误。金钱属于消耗物。所以选项C错误。牛属于不可分物。所以选项D错误。81.乙共享单车公司从甲自行车生产公司购买了1000辆自行车,但是其中10辆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收到甲公司交付的1000辆自行车后的第三天,因存放自行车的仓库意外失火,导致1000辆自行车全部毁损。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损失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因为该批自行车已经交付给乙公司B.该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因为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C.该损失应当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平均分担,因为双方都没有过错D.因自行车均已灭失,故乙公司无权就10辆自行车的质量问题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风险负担的问题。《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自行车已经交付给乙公司,故乙公司应当承担自行车毁损的风’险,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因此,选项D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82.★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哪些情况分别作出处理?()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C.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扑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D.遇到特殊情况时延期受理答案:A,B,C解析:。83.下列有关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法人不享有继承权C: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D: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答案:D解析: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法人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但继承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法人不可能享有,这是自然性质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不同的,因为它受其经营范围等的制约。84.以下是某律师为客户提供的咨询意见,正确的是、A、某大型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系划拨所得,该律师认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申报登记,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需要申报登记B、某公司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自用房屋,该律师认为用于销售的房屋应当申请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自用房屋不需要申请登记C、王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该律师建议应当先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D、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拟预售房屋,该律师建议公司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只要取得这“三证”就可以进行房屋预售答案:C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不论是以出让方式还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应当办理权属登记;所以A选项不正确。第2款规定,城市中的房屋都需要办理权属登记,所以B选项不正确。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的,应先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再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所以C选项正确。第45条规定,进行商品房预售的,除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三证”外,还需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所以D选项不正确。85.下列有关审判长和合议庭的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不一致,以审判长的意见为最终意见B: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长不能以自己的意见代替合议庭多数成员的意见C:审判长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应当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D: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答案:B,C,D解析:【考点】审判长和合议庭的关系。详解:根据《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规定,审判长的职责包括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C、D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可见,A项错误,B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B、C、D项。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某设区的市的市政府依法制定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关于该决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决定不适当,可以提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撤销B.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该决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可以作出合法性解释C.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D.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答案:C,D解析:根据《立法法》第97条第(5)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据此,有权撤销地方政府规章的是本级人大常委会,而非上级人大常委会,故A项错。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构成违法。故B项错。某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可为地方政府规章,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可为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第91条,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故C项对。根据《立法法》第95条第1款第(3)项,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故D项对。87.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应当先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撤回仲裁申请B.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C.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D.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答案:B,C,D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可见,A项不正确。第42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可见,B、C、D均正确。88.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A项,甲的绑架行为已经完成,即使没有勒索到赎金,也已经侵犯了本罪要保护的法益——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依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已经既遂。故A项正确。B项,甲的抢夺行为已经完成,即使半条项链也已经满足抢夺罪的成立数额要求(1000元至3000元以上)。盗取型犯罪(抢劫、抢夺、盗窃)的既遂标准在理论上是控制说,即行为人控制财物时为既遂。甲抢夺项链跑了60余米,已经成立抢夺罪既遂。既遂后处分财物的,不影响抢夺罪的停止形态。故B项错误。C项,本项是关于共犯的脱离条件。基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是因为各共犯人都对危害结果有因果力,所以脱离共犯的要件是祛除由共犯行为所致的物理的因果性和心理的因果性。乙实施了盗窃汽车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的既遂。甲为其盗窃提供了钥匙,这是甲为乙将来盗窃结果提供的物理的原因力,如果实行犯乙并没有使用这把钥匙,则物理上的原因力就被祛除。如果钥匙本身是有效的,只是乙没有使用而已,那么对于实行犯乙而言,有一把有效的钥匙在手,会增强盗窃的决心,钥匙对于乙仍然具有心理的强化作用。钥匙无效,就意味着对于乙而言,甲任何作用都起不了了,甲的行为对乙的盗窃结果没有提供任何可值得评价的因果力。所以,甲的帮助盗窃行为与盗窃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成立盗窃罪未遂。故C项正确。D项,盗窃罪的既遂标准采控制说,即行为人控制财物,犯罪就既遂。对于小巧之物,藏起来使得被害人一时难以找到,就是盗窃罪的既遂。甲偷拿钻戒,到手即是既遂,即使没有离开商场。故D项错误。89.下列有关法与政策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政党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体现全党意志B.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以规则为主,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C.政党政策与国家强制相关,且是有组织、专门化和程序化的D.法相较于政党政策具有较高的稳定性答案:A,B,D解析:考查法与政策。C选项错误,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且是有组织、专门化和程序化的。政党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90.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B: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C: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答案:A解析:【考点】合同相对性;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详解】《合同法》第65条仅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未规定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代为履行协议的问题。就本题中第三人丙公司与债权人乙公司达成协议,可按照合同法一般原理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则予以解答。乙、丙公司签订代为履行协议,系两者真实意思表示,对乙、丙公司有效,但甲公司完全不知情,对甲公司不发生拘束力。在选项A中,甲公司不知情,不影响乙、丙公司间协议对乙、丙公司的效力,所以,丙代为履行后,仍然有法律效力,该选项正确。在选项B中,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乙、丙公司的协议对其不发生效力,但是丙在代为履行义务后,甲的义务消灭。《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甲构成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按照该两条的规定,丙仍可要求甲公司支付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该选项错误。在选项C中,因为甲公司不知情,乙、丙公司的协议对甲不发生效力,若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乙公司不得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该选项错误。在选项D中,若丙公司代为履行合同消灭甲的义务,则甲构成不当得利,但本题中丙的履行行为并未给甲带来利益,故丙不可对甲主张权利;丙公司代为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无因管理,只可要求支付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就其违约行为的责任不可要求甲承担,该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91.甲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甲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甲撞个正着。甲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甲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问题:1.甲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种类型?2.甲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3.甲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4.对甲应当如何定罪处罚?答案:解析:【参考答案】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甲的盗窃未遂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刑法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犯罪未遂作了不同的分类。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终了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犯罪人实施犯罪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可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所谓能犯的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所谓不能犯的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根据上述理论,甲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而不能将保险柜打开的行为未实行终了,即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故而是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甲不能将保险柜打开,是由于其本人能力有限,而非是由于甲对犯罪事实认识的错误,因而是能犯未遂。2.甲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性质是抢劫犯罪。本题中,甲实施盗窃后,与保安员迎面相撞即将其打昏,属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3.甲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本题中,甲为杀人灭口,持刀前往作案现场但并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只是为犯罪准备条件,故而是犯罪预备。4.对甲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预备)数罪并罚。因为甲的杀人预备行为是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出于杀人灭口的目的而实施的又一个独立犯罪行为,符合一个新的犯罪构成,又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而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92.郝某的父亲死后,其母季某将郝家住宅独自占用。郝某对此深为不满,拒绝向季某提供生活费。季某将郝某告上法庭。法官审理后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A、该事件表明,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B、法官做出判决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C、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D、子女赡养父母主要是道德问题,法官判决缺乏依据答案:B解析: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不存在一方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即体现了这一点,ACD错误。法官作出判决引起赫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这一法律关系,因此其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B正确。93.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6l、366、374条。94.共用题干下列有关信访的何种做法是正确的?A:田某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可以采用走访形式到市政府提出信访事项B:某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收到李某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李某C:某县工商局不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违反了信访规定D:沈某对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请求市政府复查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另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0条和第311条规定,选项C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1条第1款规定,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中犯罪嫌疑人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检察院可以作出而不是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选项B不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C。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A所指的申诉期限的起算点错误,应选。根据第91条第2款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B错误,应选。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并未指明不能享受年终奖金,所以C错误,应选。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D项错误,应选。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应该向乡政府或县政府提出,而非向其上上级——市政府提出。A项错误,不选。根据《信访条例》第21条和第22条第2款规定,B错误,不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其他是根据需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因此工商局并不一定非得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不可,C错误。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国家赔偿的范围只包括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县工商局的违法扣押行为,某厂只能要求返还扣押的财产。不能履行合同的损失属于可得利润的损失,B应选;名誉损失属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至于停产损失,只在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时适用,而且只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某厂并未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也并不确定停产的100万元是否属于经常性、必要的费用开支,因此D应选。95.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有:()A:在国家安全机关立案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B: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C: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D:犯罪性质特别严重、危害特别巨大的答案:A,B,C解析:【考点】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法定情形。详解:《刑法》第88条规定了时效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96.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A项,仅在行为人有杀人故意,且系杀人行为造成死亡结果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出于伤害故意的前两刀造成致命伤,出于杀人故意的后两刀不是致命伤时,因为后两刀不足以杀死被害人,死亡结果不是故意杀人行为造成的,而是前面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则对后两刀的行为就只能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如果是心生杀意后又砍两刀的行为造成了致命伤,对此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理。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涉及行为人的实际利益。因此,应尽可能地通过鉴定制度来查明到底是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不可以简单推定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这一推定过于随意,缺乏科学根据。故C项错误,不当选。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由于无法查清是哪一刀导致的致命伤,所以,既不能对前两刀认定为故意伤害既遂,也不能对后两刀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对前两刀和后两刀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未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由于杀人的故意包含着伤害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包含着伤害的行为,所以,可以将甲主观上整体评价为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四刀整体评价为伤害行为,甲以伤害的故意,实施的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因此甲的行为可被评价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D项正确,当选。97.夏某绑架郭某索要高额赎金,得知郭某的家人报警,就残忍地将郭某杀害。随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人员在对夏某进行讯问的时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B.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C.录音或者录像可以全程进行.D.录音或者录像不需要全程进行答案:B解析:考点:讯问的录音录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本题中夏某绑架郭某,并杀害郭某,可能判处死刑,因此,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故A错误,B正确。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因此,CD都错误。98.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B.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C.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D.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仍需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答案:A解析:(1)选项B: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选项C: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3)选项D: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参考教材P334。99.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A:正当程序主义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答案:D解析:【考点】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详解】实体公正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具体要求主要是:(1)对有关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使有罪的人获得定罪,使无罪的人及时从被追诉中得到解脱。(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通过救济程序及时纠正、及时弥补。注重发现案件事实,积极探求案件事实真相是追求积极实体公正的体现,在这一过程中,实际也达到了有效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则体现的是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故本题选D。100.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乡级人大接受代表辞职,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B.经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乡级人大代表的要求C.罢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通过D.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必须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答案:A,B解析:《选举法》第54条第2款:“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据此,A项正确。该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据此,B项正确。该法第52条第1款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据此,C项“三分之二以上”的表述错误。该法第56条第4款规定:“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据此,D项“必须多于”的表述错误。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蔡某是一位精神病人,某日突然精神病发作,手拿铁棍,在大街上拦路抢劫,公安机关发现后,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并提出了对蔡某强制医疗的申请,下列说法正确是:()A.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B.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甲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D.法院应当在2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答案:B解析:考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因此,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因此,B正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不是法院自己指派律师,故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是1个月内,不是2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故D错误。2.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长期以每台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乙公司型号为F20的机床,分批交货,1个月交100台,货到付款。3个月之后,由于生产线故障,甲公司无法按期交给乙公司100台型号为F20的机床。于是双方协议将甲公司按期交给乙公司的产品变更为型号为F30的机床,价格为每台3000元人民币。下列观点错误的是:()A:由于合同变更,甲公司应当返还乙公司已收的货款,乙公司应当返还甲公司型号为F20的机床300台B:该月甲公司应当交给乙公司100台型号为F30的机床C:该月乙公司应当给付甲公司货款30万元人民币D:由于甲公司的缘故导致合同变更,因此乙公司可以在货到后10日内交付货款答案:A,D解析: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合同变更的效力只及于将来,已经履行的部分继续有效,不因合同发生变更而失去合法性。因此,选项A错误。对于未履行的部分,发生变更的则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所以选项B、C正确。未发生变更的部分则继续有效,本题中,对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并没有协议变更,因此仍然按照原合同的货到付款履行。不能以甲公司变更合同为由,而延迟履行期限。所以,选项D错误。由于题干中是让选出错误的选项,故正确答案是A、D两项。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共用题干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有效B:无效C:可变更D:《合作协议一》被《合作协议二》取代答案:A解析:无名合同,是指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其类型和内容的合同。本题中所述合同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因此是无名合同,A项正确。丙公司的股权属于张某和方某,因此甲公司处分丙公司10%的股权当属无权处分无疑,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中,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因此A项表述错误。选项B无法律依据,因此错误。张某、方某与丙公司亦无合同关系,因此选项C表述错误。向国土部门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是丙公司,并非张某、方某,故D项表述也不正确。A项显然正确。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已经转让了股权,因此对方不能终止合同;二是要求支付1000万尾款。这两点均不成立,因为4000万元对应的甲公司的义务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股权。对应股权的是1000万元,但是甲公司提出异议时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因此B项错误,C项错误。乙公司支付尾款的义务是在甲公司转让股权之后,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的权利,因此D项错误。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作协议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有效的,A正确,B、C错误。《合作协议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而《合作协议二》是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由于合同当事人不同,因此《合作协议一》不能被《合作协议二》取代,D项错误。本题中丁公司的《承诺函》符合单方允诺的构成,因此A项正确。本题中乙公司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因此不可能产生合同关系,B项错误。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理论上认为,由于第三人参与到现在的法律关系当中,对债权人只会有利不会有害,因此原则上并存的债务承担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即可构成。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4.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是( )。A.婚后一方接受亲友馈赠给双方的财物B.婚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D.婚后一方所得的奖金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夫妻财产制。ACD是夫妻共同财产。5.2012年外国人约翰来到中国,成为某合资企业经理,迄今一直居住在北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约翰获得的下列哪些收入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014年)A.从该合资企业领取的薪金B.出租其在华期间购买的房屋获得的租金C.在中国某大学开设讲座获得的酬金D.在美国杂志上发表文章获得的稿酬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A、B、C、D项:《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约翰符合居民纳税人纳税条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据此,约翰从合资企业领取的薪金符合上述第1项的规定,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符合第7项的规定,讲座所获酬金符合第2项的规定,发表文章所获稿酬符合第3项的规定。故A、B、C、D四项都正确。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甲因涉嫌盗窃罪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后,县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甲上诉,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徒刑被执行2年后,高级法院以甲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一、二审判决,并释放甲。甲请求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被逮捕,国家不予赔偿B:甲被执行的2年徒刑,国家不予赔偿C:甲被逮捕,由县法院负责赔偿D:甲被执行的2年徒刑,由市中级法院负责赔偿答案:A,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几个问题的解释》,依照刑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即刑事拘留和逮捕),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据此,A项正确,B项错误、C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几个问题的解释》,对于再审改判无罪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D项正确。7.《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从性质上讲属于下列哪项?()A.国际商业惯例B.国际公约C.联大的规范性决议D.国内立法答案:A解析:。A正确。8.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于1807年1月1日公布实施。法典共两篇1042条。这部法律的特点包括、()A.法典兼采纠问式与控告式的诉讼程序B.实行诉讼自主原则C.规定国家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应干预诉讼D.确立了起诉、预审和审判职能分离的原则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有:第一,实行诉讼自主原则;第二,规定国家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应干预诉讼;第三,对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作了详细的规定;第四,在立法技术上,该法典缺乏《法国民法典》那样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项。9.张某起诉王某,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一套、款10万元,确定婚生子女张某某的抚养权。本案的诉讼标的是:()A.房屋一套、存款10万元、张某某的抚养权B.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的诉讼法律关系C.张某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其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D.张某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其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和房屋一套、存款10万元答案:C解析:考点:诉讼标的讲解: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张某与王某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双方的婚姻关系,因此,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张某请求法院解除的其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答案选C。10.中国公民王某将甲国公民米勒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并将幼子的监护权判决给她。王某与米勒的经常居所及主要财产均在上海,其幼子为甲国籍。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离婚事项,应适用中国法B.夫妻财产的分割,王某与米勒可选择适用中国法或甲国法C.监护权事项,在甲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子利益的法律D.夫妻财产的分割与监护权事项均应适用中国法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中,法院地为中国。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题中,王某与米勒的经常居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均为中国,米勒为甲国人,因此就夫妻财产分割事项,王某与米勒可选择适用中国法或甲国法。选项C正确。《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三十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共用题干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涵义包括下列选项中内容的是、()A、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B、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平等地予以追究C、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D、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和守法上都一律平等答案:A,B,C,D解析:担任公职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是由被选举权派生、扩展而来的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担任以下公职:一是国家机关职务;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选项B、C、D属于国家机关职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当然不得担任;选项A尽管不属于国家机关职务,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规定村委会委员必须具有被选举权,故选项A、B、C、D均应当选。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8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该法第15条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体、游行、示威。”故A、B、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体、游行、示威。据此,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或者参加的是“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体、游行、示威,而非“任何”集会、游行、示威,故选项D错误。言论自由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基本内容,本题四项均属于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上述四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具体含义。望牢记。限制基本权利,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滥用。《宪法》第51条明示了基本权利的可限制性、限制目的,并确立了基本权利的内在界限,故选项A、B、C正确。基本权利的效力直接拘束国家权力活动,包括立法权,故选项D正确。我国《宪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注意该条款“可以”二字,而非“应当”。12.建筑承包商蔡某多次与其妻子丁某商量后,丁某同意蔡某与另一未婚女子在外地公开非法同居。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法律判断是:()A.蔡某构成了重婚罪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只要丁某不向法院起诉,蔡某就不可能受到刑事起诉C.蔡某的行为侵害了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一夫一妻制度D.蔡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答案:B13.下列哪种情形下的起诉人不能因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的公平竞争权而享有原告资格?()A.认为在一起公共工程的投标过程中行政机关与中标者“暗箱操作”而起诉的投标人B.某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比,甲商店被评为消费者最信不过单位“奖”,甲商店认为市工商局的评比有失公正而起诉C.甲商店因认为行政机关批准乙商店成立影响了自己的营业额而起诉D.某市政府要求对进入本市的产品进行额外的质量检测,某外地企业因而起诉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公平竞争权是一种在市场竞争中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C项中,乙商店的成立并不构成政府对甲商店的歧视,其公平竞争权并没有受到侵害。A项属于妨碍市场主体对某一交易机会的平等争取,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资格。B项属于在没有对相关领域进行调查之前所进行的不公平商检、评比行为,或者也可以说是不法的行政确认,当事人甲商店有原告资格。D项属于在竞争起点上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本地市场,当事人为外地企业具有原告资格。14.某律师同为甲、乙两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而且在其顾问服务项目中均包括诉讼案件的代理,现甲、乙两公司之间因合同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两公司均要求该律师担任其代理律师。对此该律师应该怎么办?A.代理A公司,不代理B公司B.代理B公司,不代理A公司C.不代理任何一方,推荐其他律师代理D.同时为双方代理答案:C解析:《律师法》第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故应选C项。15.2014年8月16日,A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建设项目经A县住建委立项批准。规划方案于2014年10月14日,经县规划委员会审定通过。2016年4月23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日,规划方案在建设现场周边进行了公示,并于5月5日公布了《行政权力告知书》。富达商住楼居民张某等36户,认为该建筑侵害了自己的相邻权,向县住建委提出听证申请。县住建委拒绝听证,2016年8月10日,县住建委向A县人民医院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6户业主不服两个行政许可行为,向市住建委申请复议。市住建委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维持复议决定。36户业主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本案的被告是谁?为什么?2.本案原告如何起诉?法院如何处理3.A县人民医院是否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可以,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4.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5.本案的审理对象是什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6.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县住建委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但是A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建设项目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则本案应当如何判决?答案:解析:1.本案中县住建委和市住建委为共同被告。理由在于,本案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决定,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2.原则上原告应当递交书面的起诉状,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供起诉状副本,法院应当接收起诉状,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认为这个起诉状有瑕疵的,应当指导释明,内容有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胡某书写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起诉,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向胡某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被告。3.A县人民医院有权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第三人在诉讼中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也不依附于原告或者被告,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具有完整的当事人地位,享有管辖异议权和一定的上诉权。4.首先,从级别管辖角度看,本案是复议维持案件,应当由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即由县住建委确定,依法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其次,从地域管辖角度看,因为本案被诉的行为是工程建设许可证,所以属于典型的不动产案件,依法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综上所述:本案的管辖法院是建筑物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5.①本案的审理对象:因为本案是复议维持案件,当事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原机关县住建委和复议机关市住建委为共同被告。法院的审理对象既包括县住建委作出的原行政行为,也包括市住建委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对两个行为应当一并审理,一并裁判。②举证责任的分配:首先,对于县住建委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应当由县住建委和市住建委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其次,对于市住建委的复议维持决定的合法性,应当由市住建承担举证责任。6.本案中,法院对原行为应当作出确认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判决。对于复议维持决定,应当作出撤销判决。16.2018年7月15日,被告王岗将其驾驶的案涉车辆送至位于汀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的“许昌传动轴厂东南维修站”进行水箱维修?因该车水箱位于驾驶室下部,该修理站维修工原告乌水法在将驾驶室举升起来。进入驾驶室下面修理水箱的过程中,案涉车辆的驾驶室举升缸轴座托架总成突然断裂,导致驾驶室落下将其砸伤。马水法在中国人民解放军81医院住院治疗17天,经该院治疗诊断为:创伤性截瘫,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截至2018年8月1日,共花去医疗费10万元。原告马水法以驾驶员王岗、车辆所有人鸿安公司(2010年购买案涉车辆)、车辆生产商陕重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10万元,且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该案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被告陕重公司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生产的案涉车辆和零部件为合格产品,如无法证明,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被告陕重公司认为原告马水法在修理过程中举升驾驶室时涉嫌违规操作,未将驾驶室举升至正确位置,被告马水法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操作驾驶室升举符合操作规程C.陕重公司主张,车辆已过双方双方的合同约定的五年质保期限因而不承担赔偿责任,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D.被告王岗、鸿安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与生产者一起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选项说法正确。依据为《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D选项说法错误。被告王岗、鸿安公司将具有水箱故障的案涉车辆交由“许昌传动轴厂东南维修站”进行维修,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承揽法律合同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造成伤亡,定作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的除外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马水法要求王岗、鸿安公司对其因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答案:A,C解析:A选项说法正确。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责任对于生产者是无过错责任。又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本案中陕重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存在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B选项说法错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陕重公司认为原告马水法在修理过程中举升驾驶室时涉嫌违规操作,未将驾驶室举升至正确位置,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且其对零部件断裂与未将驾驶室举升至正确位置是否存在必然因果联系。17.赵某是某看守所的监管人员,2009年在其值班之际,为了发泄对看守所领导人员的不满,私自将在押人员钱某放走,致使钱某由此脱逃。对本案的定性正确的是:()A:赵某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钱某是共犯B:钱某构成脱逃罪,赵某是共犯C:赵某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钱某构成脱逃罪,对两者仍适用总则共犯的规定D:赵某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钱某构成脱逃罪,对两者不适用总则共犯的规定答案:D解析:【考点】私放在押人员罪。详解:在刑法分则已经将某种帮助、教唆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通常不适用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对赵某而言,其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对钱某,则直接认定为脱逃罪而不认为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18.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交易项目中,属于经常项目的有()。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贸易收支B.投资收益C.对外借款D.单方转移答案:A,B,D解析:经常项目,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和经常转移。1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适用决定方式解决的问题有:A:不予执行仲裁裁决B:诉讼费用的缓交C:撤销仲裁裁决D: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罚款措施答案:B,D解析:民事决定适用于两个方面:(1)用于处理有关回避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方面的问题,对这种决定准许与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申请复议一次。(2)用于处理人民法院内部工作关系方面的问题,如有关审判组织事项的决定,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有关发生审判程序事项的决定,这类决定不涉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当事人不得申请复议。20.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B.乙有权赠与该轿车C.丙可不返还该轿车D.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答案:A,B,C解析:选项A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正确。《民法总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本题中,乙未再婚并且没有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因此,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选项B正确。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等的法律效果。甲被宣告死亡,乙作为甲的唯一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乙通过继承取得了该轿车的所有权,因此有权赠与该轿车。选项C正确。因宣告死亡而继承、受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遗产者,均应返还;返还原则应是原物及孳息;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则免除原物返还义务,代之以适当补偿。本题中,丙已经取得了轿车的所有权,因此可不返还该轿车,但是应当对甲给予适当补偿。选项D错误。《民法总则》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构成无权处分。但是不能单纯基于甲无权处分而认定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21.甲(住所地在A市)开私家车下班回家时误踩油门,将行人乙(住所地在B市)撞伤。就损害賠偿额,二人达成仲裁协议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也未选定仲裁员;对于是否开庭、是否公开审理也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对裁决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就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员的选定达成协议的:()A.视为撤回仲裁申请B.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C.仲裁协议无效D.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答案:D解析:。依据《仲裁法》第32条的规定,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就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员的选定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故选项为D。22.下列哪些情况下,可视为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A.被告人王某在执行前揭发了一个正在被通缉的犯罪集团头目的藏身之处B.被告人刘某,执行前声明自己怀有身孕C.书记员张某发现判决中有重大疏忽,可能有错误的D.同案另一被告人被暂停执行死刑答案: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252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形:(1)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4)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甲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将某企业位于该市乙区的厂房拆除。该企业不服向位于丙市丁区的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以甲市政府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其拆除行为违法。该企业仍不服起诉。下列哪些法院无权管辖本案?()A:乙区人民法院B:丁区人民法院C:甲市中级人民法院D:丙市中级人民法院答案:A,B,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本题中,复议机关省政府确认违法决定,构成“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故省政府为被告。关于本案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是专属管辖规定。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拆除厂房,故本案属于不动产行政案件,只能由厂房所在地(即甲市乙区)法院管辖。关于本案级别管辖,省级政府为被告的,由中级法院管辖。结合上述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结论,可以得出:本案由甲市乙区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即甲市中级法院)管辖。故本题应选A、B、D项。24.孙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改判孙某死刑立即执行、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第一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B.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因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核准权已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不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该死刑判决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应当生效,执行死刑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2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B项正确。25.刑法将“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下列情形属于“入户抢劫”的有A.甲进入王某的个体商店抢劫B.乙入室盗窃,被主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在室内对主人实施暴力C.丙为了抢劫李某,来到李某家门外,将李某骗出门外予以杀害,然后入户取走财物D.丁在朋友吴某家中一起看球赛,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答案:B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1)关于“户”的范围。“户”是指家庭住所。根据司法解释,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算“户”;商店不算“户”。刚装修好的无人居住的新房不算“户”。(2)关于“入户”的目的。第一,必须带着实施人身或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户。第二,合法入户,在户内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3)关于抢劫行为。必须在户内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4)关于主观认识,必须认识到是他人的“户”(家庭住所)。(5)关于转化抢劫。入户盗窃、诈骗、抢夺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在户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同时也认定为入户抢劫。在户外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不认定为入户抢劫。同理,入户盗窃,被主人发现,为了继续取得财物,使用暴力直接升级为抢劫,属于入户抢劫。综上所述,A项,个体商店不算“户”。B项,为“入户抢劫”中的转化型抢劫,正确。C项,丙是在户外实施暴力手段,不算“入户抢劫”。D项,丁不是带着实施人身或者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户,是带着合法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不算“入户抢劫”。26.关于上诉和二审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B.上诉原则上要求提出书面上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上诉,由书记员记入笔录C.二审可能因为当事人上诉而发生,也可能因为检察院的抗诉而发生D.二审应当开庭审理,但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答案:D解析:A选项考查上诉的主体,只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才有权上诉,而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是无权代为提起上诉的,所以表述说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有权上诉的说法错误。需要考生掌握的是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有: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注意不承担义务的无独三无权上诉)、法定代理人有权代为提起上诉、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才能代为提起上诉。B选项中上诉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口头上诉无效,此处注意与起诉的方式区别。C选项考查二审的启动,在民事诉讼中,二审只能因为当事人的上诉而发生,不存在检察院抗诉启动二审程序的问题,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考查二审的审理方式,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是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表述正确。27.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以自己的一处门面设定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不久,甲公司因遭遇金融危机投资失策损失巨大,遂决定自行将门面转让给丙公司,由于甲丙之间一向有业务往来,公司负责人之间比较熟悉,双方约定转让款为80万元,低于市面价。丙先付款使用门面房进行经营,甲用丙的付款周转资金,一个月后再办理产权转让。谁知,甲公司再次投资失策,资金全部被套牢。此时银行借款也到期了,甲公司无力还款,乙银行主张行使抵押权与丙公司发生纠纷。经查,丙公司对该门面房设定抵押并不知情。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甲公司无权将该门面房转让给丙公司B: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为有效合同C:乙银行有权优先对该门面房行使抵押权D:丙公司取得了该门面房的所有权答案:D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题中,乙银行取得了该门面房的抵押权,甲公司未经乙银行同意,无权转让给他人,故A选项正确。转让行为无效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故B选项正确。由于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丙并不能取得门面房的所有权,因此银行有权对该门面房行使抵押权。C正确,D错误。28.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3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和遗嘱的变更问题。甲先后立下两份书面遗嘱,两份遗嘱均符合遗嘱的有效要件,因此两份遗嘱均为有效。根据后遗嘱优于先遗嘱的原理,后遗嘱改变了第一个遗嘱将现金全部赠与乙的内容,而改为由两个子女平分。应按后遗嘱处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D。29.共用题干师某系丹宁市工商局副局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羁押)。侦查终结以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审查起诉人员发现师某另有受贿重大嫌疑,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现问,应由谁决定和逮捕师某?A: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B: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C: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D:由检察机关执行逮捕答案:A,C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措施的对象有可能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遇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BD项属于适用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定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事诉讼法》第73条,《高检规则》第110条。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选项A属于预备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选项B属于第(3)种情形,即在犯罪嫌疑人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因此亦可以先行拘留。选项C属于第(4)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逃跑,因此可以先行拘留。选项D属于第(6)种情形,同样可以先行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此案尚在侦查阶段,也不是自诉案件,因此,不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补充侦查和取保候审的决定是不得作出的。根据《高检规则》第10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四个选项均属于可以逮捕的情形。30.宪法解释是解决宪法冲突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各国宪法解释的机关有不同,主要包括下列哪些?()A.由国家元首解释B.由立法机关解释,如我国和英国C.由司法机关解释,如美国D.由特设机关解释,如法国、德国和日本答案:A,B,C解析:。31.甲国贸易公司航次承租乙国籍货轮“锦绣”号将一批货物从甲国运往中国,运输合同载有适用甲国法律的条款。“锦绣”号停靠丙国某港时与丁国籍轮“金象”号相撞,有关货损和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有关航次租船运输合同的争议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B、有关航次租船运输合同的争议应适用甲国法律C、因为“锦绣”号与“金象”号的国籍不同,两轮的碰撞纠纷应适用法院地法解决D、“锦绣”号与“金象”号的碰撞应适用丙国法律答案:B,D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合同准据法;侵权行为准据法【详解】《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运输合同明确载有适用甲国法律的条款,关于航次租船运输合同的争议应适用甲国法,选项B正确,A错误。《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乙国籍货轮“锦绣”号与丁国籍轮“金象”号相撞的地点是丙国,侵权行为地则为丙国,故应适用丙国法,选项D正确,C错误。32.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A.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B.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C.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D.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88条也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本题中叠放砖头致人损害的案件,在行为人过错方面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侵权构成要件没有倒置,还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A、B、C三个选项是正确的,错误的是D选项。33.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甲对乙提起两个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受诉法院对这两个诉均应有管辖权,才能构成诉的客体合并B.被告乙有权对法院的合并审理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对异议审理并作出裁定C.只有甲同意合并审理,才能构成诉的客体合并D.法院认为诉的合并不利于诉讼程序顺畅进行的,可将已合并之诉予以分离,以各自的程序分别审判答案:A,D解析:考查诉的合并。对诉的合并中客体合并的考查。合并审理和诉的分离都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作出,根据现行法,在客体合并中当事人无异议权。34.甲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案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A.平等原则B.自愿原则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问题。甲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存在不履行本应告知的义务,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非其他原则。故本题应选D。35.在甲地至乙地的火车上,乘警田某发现乘客张某在玩赌博游戏,遂走过去将张某的赌博工具没收。张某不肯,向田某撞去。田某后退一步,拔出手枪,对准张某的小腿射击,后张某住院1个月,花去医疗费数千元。张某提出赔偿请求。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田某的行为是行使职权的合法行政行为B.应当由田某承担责任,因为田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C.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田某追偿赔偿费用D.公安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田某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本案中,田某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张某身体伤害,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赔偿,然后可以依法向田某追偿。所以,C项的说法正确。其他选项和法律规定不符。36.共用题干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销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关于甲上诉请求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B:二审法院直接裁定发回重审C:二审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D: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答案:C,D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详解】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本题中,甲、乙两人并未要求丙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却主动判决丙支付利息,这是对甲、乙两人处分权利的侵犯,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A选项正确,应选。辩论原则也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本题中,一审法院就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作出判决,侵犯了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辩论的权利,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B选项正确,应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本题中,一审法院并没有违反这一原则,C选项错误,不应选。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题并不涉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不涉及对同等原则的违背,D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司法部所给答案为A,值得商榷。【考点】上诉程序中当事人的确定【详解】《民诉意见》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本题中,双方当事人甲、乙、丙三人都提出了上诉,因此,三人都应当成为上诉人。D选项正确,应选,A、B、C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考点】二审裁判【详解】《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题中,甲在上诉中提出的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的请求属于增加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一请求,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也不能发回重审,而应当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A、B两项说法都是错误的,不应选,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甲和乙在一审程序中为必要共同原告,甲在上诉中提出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时,应当征得共同所有人乙的同意,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陷阱】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时,二审法院不能直接改判,也不能发回重审,而应当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需要注意的是,独立的诉讼请求指的是不同于在一审法院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请求,若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了与一审请求相同或者相似的诉讼请求,比如请求增加赔偿的数额,就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非独立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原则上是不允许提出的。【考点】二审中的反诉【详解】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反请求。提出反诉应符合五个条件:第一,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第二,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第三,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第四,反诉的提起必须是在本诉起诉以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第五,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本题中,丙提出用房屋修缮款抵销租金的请求,构成了反诉,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本题中二审法院正确的处理办法是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另行起诉。D选项正确,应选,A、B、C三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D。37.辽宁省某县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下列哪个机构依据宪法无权提出对该县人民法院院长的罢免案?A、该县人大主席团B、该县人大常委会C、10名以上的该县人大代表联名D、1/10以上的该县人大代表联名答案: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6条。38.甲公司因缺乏资金将所开发的商品房向银行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一旦甲公司连续3个月不能偿还借款利息,银行即可行使抵押权。后来,甲公司将其中一套商品房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吴某,吴某付清了全部价款,但甲公司未告知吴某房屋抵押的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吴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B.吴某只能要求解除合同C.吴某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D.吴某只能要求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E.吴某可以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答案:A,C,E解析:由于甲公司未告知吴某房屋抵押的事实,所以吴某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失赔偿并双倍返还购房款,解除合同,选项BD错误。39.John,美国公民,因在中国某市故意伤害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并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问在此过程中,正确的做法有:()A.法院准许John聘请美国律师麦克为其辩护人,但麦克不能享有中国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各种权利B.法院应当为John提供翻译,不过翻译费用要由其负担C.法庭审判的诉讼文书,应当附有英文文本,但是英文文本不加盖法院印章D.不允许John行使请求法官回避的权利答案:A,B,C解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有关解释,外国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不以律师的名义或身份出庭,不享有中国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人民法院只将其视为一般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诉解释》第4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应当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文本为准。外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所以本题选ABC。40.关于明代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明朱元璋认为,“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B、明律确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刑罚原则C、《大明会典》仿《元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D、明会审制度为九卿会审、朝审、大审答案:C解析:【考点】明律(《大明会典》);立法思想与刑法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会审【详解】《大明会典》属行政法典,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它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执掌和事例。故C错。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共用题干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辰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完成海云公司办公大楼的装饰工程。事后双方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在装饰工程竣工后,质检单位鉴定复合地板及瓷砖系不合格产品。海云公司要求金辰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金辰公司不同意,引发纠纷。请回答以下93-96题。假设仲裁机构受理了海云公司的仲裁申请,仲裁过程中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可以何种方式结案?()A:撤回仲裁申请B:仲裁庭作出准许撤回仲裁申请的裁决书C:仲裁庭制作调解书D: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答案:A,C,D解析: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选择D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选择A。达成和解协议后,既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申请法院依协议制作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本题选A、C。仲裁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根据《仲裁法》第49条,A正确。本题选A、C、D。42.王某因装修房屋与甲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5万元,包括室内装修、墙面粉刷、洁具、灯具安装等内容。王某交付工程款,甲公司出具了发票。甲公司派业务员李某和张某具体负责王某家的装修工程。王某后又与李某、张某达成协议,为其安装中央空调(未包括在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之中),工程款为7万元。该款由李某、张某出具收条,款项未入公司账户。工程竣工后,甲公司为造价5万元的工程部分出具保修单。因王某家中央空调出现质量问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为此引起纠纷。对该中央空调装修部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B.甲公司承担全部责任C.甲公司应与王某分担责任D.甲公司应与李某、张某对工程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表见代理问题。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甲公司虽然派李某和张某具体负责王某家的装修工程,但在王某安装中央空调上,甲公司既没有将该内容订入装修合同,也没有对该部分工程救出具发票和工程保修单,王某没有理由相信该部分工程已经由李某和张某代理公司作出决定,从而公司应当对该部分工程负责,即李某和张某的行为并未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不应对该工程负责。故本题答案为A。43.依《刑法》第180条第4款之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该条第1款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在审理史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时,法院认为,尽管第4款中只有“情节严重”的表述,但仍应将其理解为包含“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并认为史某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其理由是《刑法》其他条款中仅有“情节严重”的规定时,相关司法解释仍规定按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第4款中表达的是准用性规则B.法院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C.第4款的规定可以避免法条重复表述D.法院的解释将焦点集中在语言上,并未考虑解释的结果是否公正答案:A,B,C解析: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故A项正确。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法院认为,《刑法》其他条款中仅有“情节严重”的规定时,相关司法解释仍规定按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显然是结合《刑法》其他条款来解释相关问题,故B项正确。C项显然正确,不赘。法院采用的解释方法不是文义解释,而是体系解释。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但体系解释关注到单一条文在整部法律中与其他条文的关系,故潜在地考虑解释结果的正当性,故D项错误。44.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下列选项所述投资者中,不可以成为合格投资者的是( )。A.企业年金B.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C.名下金融资产为人民币1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王某D.净资产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公司答案:C解析:合格投资者包括:(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根据民法理论,下列关于担保物权的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担保物权具有独立性B.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可以不依附于债权而单独设立C.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D.担保物权是为确保物权的实现而设立E.担保物权属于价值权答案:C,E解析:知识点: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所以选项A错误。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为其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所以选项B错误。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所以选项D错误。46.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国公司为卖方,合同履行期限届至,美国公司既不交付价款,也不按约提取货物。此时中国公司的以下做法中正确的有、()A.中国公司可以采取措施保全货物B.如果该货物易坏,中国公司可以出售该货物C.中国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人的仓库,由美国公司承担该费用D.如果中国公司依法出售了该货物,其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保全货物讲解: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但条件不同:(1)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2)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巳接收了货物,但打算退货,则买方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就保全措施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存于第三方的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但该费用应合理。(2)将易坏货物出售,对于易环的货物或保全会发生不合理费用的货物,可以出售该货物,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此可见选项A、B、C、D均为正确选项。47.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3年3月,王某在一次抢劫过程中,因行人报案,被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下某埘被指控的抢劫罪没有异议,2013年6月15日,甲市基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并认为王某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遂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3年6月20日,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遂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公诉人在法庭审理中传唤下列证人出庭接受询问,其中公诉人的发问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查看材料A.“证人甲某,案发时你是否看到王某正在实施抢劫活动?”B.“证人乙某,你是否听说过被告人王某游手好闲、负债累累?”C.“证人丙某,你是否是被告人王某包养的情妇?”D.“证人丁某,被告人王某与你在现场目击的作案人是否为同一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询问证人的问题。根据《刑诉解释》第213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①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②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③不得威胁证人;④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A项属于诱导发问,B项内容与案件无关,C项有损证人尊严,均不应当选。48.下列有关食品检验的说法正确的是:()A.所有的食品检验机构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B.食品检验由送检者选定的或者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C.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D.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法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可以自行组织该行业的食品检验,也可以委托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答案:C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7条规定,A选项中的规定说明,并非所有的食品检验机构都须认证并取得资质,故A选项说法错误。《食品安全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其中并不包括送检者指定的情形,故B选项说法不正确。《食品安全法》第59条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食品安全法》第61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D选项的说法不符合上述规定第2款的内容,故D选项错误。49.“结婚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关于上述规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上述规范属于程序规范B.上述规范中“结婚”为范围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该规范属于双边冲突规范D.该规范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题干中的法律规范应该是冲突规范而非程序性规范。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题干中的规范是典型的冲突规范。程序性规范则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规范。选项B正确。这里的“范围”指冲突规范结构的一部分,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题干中的法律规范显然意图解决“结婚”这一法律问题。选项C正确。冲突规范种类的单双边一直是考试中容易混淆的点。单边的冲突规范指规范本身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文字表述),如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双边冲突规范则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如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条文+案情才能确定的为“双边”。选项D错误。重叠适用指多个系属,同时适用。题目中的各种“法”显然不是同时适用的。题干中的规范的正确种类应该是双边+有条件的选择。50.下列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A.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C.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答案:D解析:考点:食品安全标准讲解:《食品安全法》第19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故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1条第1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故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3条第1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故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4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故D选项中“批准”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51.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原任某国有商业银行某分理处主任,通过两名储户介绍,认识了乙。乙提出为甲拉100万元存款,并要求从甲的分理处贷款80万元,甲同意。后通过乙介绍,某研究所将100万元人民币存人该行。同时乙使用他人身份证、已失效的某公司营业执照和伪造的某研究所公章等手段,甲也未经审查,遂双方签订了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以某研究所100万元存款作质押物,骗取80万元贷款。甲、乙分别构成何种犯罪?()A:甲构成玩忽职守罪B:乙构成诈骗罪C: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D:乙构成贷款诈骗罪答案:C,D解析:【考点】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贷款诈骗罪。详解:《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甲是国有商业银行某分理处主任,属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他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故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乙的行为依法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此,CD为正确答案。52.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P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答案:D解析:。装船时间的改变是交货时间的改变,是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没有成立53.共用题干某有限责任公司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想申请延期缴纳,则正确的说法是、()A、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申请延期缴纳,只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特殊困难才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延期缴纳,但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且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C、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延期缴纳,但必须经县级以上税务局批准,且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D、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申请延期缴纳,若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答案:B解析:【考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详解: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此次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进行了有增有减的调整:(1)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并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为五个子目征收消费税;(2)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所以本题选A、C、D三项,因只对高档手表征收消费税,故B项不选。【考点】税务检查。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因此,仅出示工作证无权进行税务检查,故只有C项正确。【考点】延期缴纳税款。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特殊困难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延期缴纳的条件,依法可以申请延期缴纳,故本题应选B项。【考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3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60条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但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因此A、B、C项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只有D项不可采取保全措施。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税收债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e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而税务机关不能书面通知北斗公司的债务人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税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的说法也于法无据,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54.法院受理了黄某与美国人琼斯的离婚诉讼,黄某委托了马律师担任代理人,在委托授权书中仅写明代理范围为“全权代理”。关于本案,说法不正确的是A.马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应当向法庭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授权书、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律所证明B.黄某委托了代理律师参加诉讼,本人可以不亲自到庭C.马律师有权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提起上诉D.琼斯要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公民答案:A,B,C,D解析:A选项考查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民诉解释》第88条规定,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当提供“三证”(委托授权书、律所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代理协议书是律所与当事人之间签署用于规范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材料,无需提供,表述错误。B、C选项考查委托代理的后果,首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委托代理人的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代理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只能代为行使程序性权利,不能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代为和解、调解,不能代为提起上诉、反诉,如果行使上述权利,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同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委托授权书中仅写明“全权代理”等字样,而无具体授权内容的,视为一般授权。故本案黄某对马律师的授权仅为一般授权,其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的行为有效,而代为提起上诉的行为无效,所以C选项错误。其次,一般有了委托代理人,本人可以不亲自出庭,但是在离婚诉讼中,有了代理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外,均应当出庭,如确有困难无法出庭的,应当向法庭出具书面意见,本案为离婚诉讼,故有了代理人,当事人也应当出庭,B表述错误。D选项考查涉外民事诉讼中委托中国律师代为诉讼的原则,外国当事人在中国参加诉讼需要委托律师的,应当委托中国律师代为诉讼。该原则仅仅是限制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在中国代理诉讼,但是并不妨碍外国人(包括外国律师)以非律师代理人的身份在中国代理民事诉讼,如本案中琼斯可以委托自己的近亲属(外国人)担任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表述错误。55.某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资本和资产状况恶化,严重危及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对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该银行依法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B、限制工资总额C、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D、责令减员增效答案:A,C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督管理措施【详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故AC为正确答案。56.关于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B:乙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嫖宿幼女罪判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在服刑13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C:丙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罚执行7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2年,丙犯抢劫罪,应当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经过缓刑考验期后,发现丁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2年,犯故意伤害罪,应判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在服刑7年时,因丁有悔改表现而被裁定假释答案:B,C,D解析: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A错误,BCD项正确。57.关于诈骗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洗衣店经理甲发现丙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乙说:“丙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丙家去将走廊上的西服取来。”乙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甲,甲将西服据为己有。甲成立诈骗罪B.洗衣店经理甲发现丙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敲开丙家的门欺骗小保姆乙说:“我是洗衣店经理,你家主人让我给他西服。”乙信以为真,取来西服给甲,甲据为己有。甲成立诈骗罪C.如果甲仅用虚假的方式从银行贷的款项6000元,那么甲构成诈骗罪D.如果甲以价值极小的物品冒充高价、髙档物品而向他人“廉价”兜售的,甲构成诈骗罪答案:B,C,D解析:。诈骗罪与盗窃罪、金融诈骗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界限。58.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不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是( )。A.付款人死亡的B.汇票被拒绝承兑的C.保证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D.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答案:C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59.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罢免下列选项的哪些国家领导人?()A.国务院副总理B.军事检察院检察长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D.国务委员答案:B,C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63条、第67条。60.我国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美国人华盛顿故意杀人一案时,发现案件的重要目击证人美国人凯西已经回国,该中级人民法院欲请求美国当地的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假设中国和美国之间已经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定,则请求美国法院向凯西送达出庭通知书应当经过下列哪种程序?()A.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A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B.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C.由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外交部审查同意后按协定规定的方式请求D.由A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按协定的方式请求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程序。根据《刑诉解释》第4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权范围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本题属于我国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应由A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选D。61.根据我国宪法,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须报上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B、省、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宪法》第10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107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第1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因此D正确。62.刘某系某工厂职工,该厂经区政府批准后改制。刘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厂进行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原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区政府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刘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区政府在作出拒绝答复时,应告知刘某并说明理由B: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二个月C:此案应由区政府所在地的区法院管辖D:因刘某与所申请的信息无利害关系,区政府拒绝公开答复是合法的答案:A解析:【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起诉期限;管辖【详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二)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A选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个月的诉讼时效是未经复议的一般诉讼期限,只有经过复议的,才是2个月(《行政诉讼法》规定为2个月,后来的《行政复议法》确定为60日)。B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案中的区政府就是法条中的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当而不是可以由中级法院管辖。所以,C选项表述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规定,除本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刘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厂进行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原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应认定为与其自身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具有申请查阅的申请人资格,区政府拒绝公开答复即具有违法性。D选项错误。63.以下关于刑罚的执行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A: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B: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C: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也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进行并罚D: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应当将数个附加刑合并执行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考点】刑罚的执行。详解:《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因此,ACD三个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64.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犯抢劫罪,所适用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故对甲不得判处缓刑B.乙犯故意伤害罪与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拘役与1年管制。由于管制不适用缓刑,对乙所判处的拘役也不得适用缓刑C.丙犯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后又犯帮助恐怖活动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对丙不得宣告缓刑D.丁17周岁时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2年。对丁不得适用缓刑答案:A,B,D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据此可知,若甲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是可以适用缓刑的。选项B说法错误。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此时,对拘役是可以适用缓刑的。选项C说法正确。《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和“帮助恐怖活动罪”属于特殊累犯的范畴。《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选项D说法错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据此可知,丁犯前40罪时17周岁,不构成累犯。65.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对于因果关系的中断,要注意介入因素的作用,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的,独立、直接地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当然发生因果关系的中断。如果介入因素虽然没有独立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但它是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此时因果关系仍然中断。同理,如果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起了一定作用,但作用较小,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就不中断。选项A中,甲的伤害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之间介入了第三人乞丐的独立行为,这一介入行为并不是故意伤害行为通常会导致的行为,即介入因素很异常。因此,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选项C中,丙停车这一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也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作用较小,不阻断因果关系。因为丙停车主要是因为交警指挥不当,所以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选项B错误。在被害人行为作为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如果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或者几乎必然实施介入行为的,或者被害人实施的介入因素具有通常性的,即使该介入行为具有高度危险,也不隔断犯罪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选项B中,若李某不跳江,结果是遭受砍杀,而跳江是避免遭受砍杀。也就是说该行为是受害人在紧迫情形下不得不采取的行为,可以说是别无选择的。因此,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选项D错误。陈某给丁汇款是因为丁的敲诈勒索,“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是存在事实认识错误,而因果关系是客观上的联系,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66.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协议购买一批美国产电脑。在该批电脑从美国向中国运输途中,A公司又将其卖给了英国C公司。双方协议该批电脑的物权问题适用尼加拉瓜法。后A公司和C公司因该批电脑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执,A公司遂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所涉电脑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公司和C公司选择适用尼加拉瓜法无效,因尼加拉瓜和本案没有任何联系B.A公司和C公司选择适用尼加拉瓜法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C.如果A公司和C公司未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则该案应该适用美国法D.如果A公司和C公司未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则该案应该适用中国法答案:B,D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首先,我国关于运输中动产物权法律适用规则中,《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其次,之前曾经讲过,《〈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所选择的法律不需要与案件有实际联系。所以A项中的观点是错误的。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第一可以选,第二不需要有联系。所以双方的选择是有效的。选项C错误。很多同学这个选项做错是没有仔细读题。运输中动产物权允许当事人选择,而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则应当适用目的地法。题干中特别说明该批货物从美国运往中国。所以不能适用美国法。选项D正确。如C项解析所述,中国是目的地,且双方没有达成一致。那么就应该适用中国法。67.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B.在A选项所列情形下,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C.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审理中,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答案:B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启动、管辖和终止。《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1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可见,公安机关无权直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据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1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据此,C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01条第1款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据此,D选项错误。本题选B。68.Z市F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郭某盗窃案,在调查证据时,宣读了因病不能出庭作证的赵某的证言笔录。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该证言笔录,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哪些人的意见?A:公诉人B:被害人C:被告人及其辩护人D:其他出庭作证的证人答案:A,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69.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同时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适用,综合涉及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个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A.合同B.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法律适用法——合同、继承、物权、离婚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A正确。依该法第35条的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依该法第3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依该法第27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70.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涉及款额3000元以下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B.除法律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以外,对于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C.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审结E.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答案:B,C,E解析:(1)选项AB: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②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选项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71.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C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中国,但对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依仲裁条款向C仲裁委提起仲裁,但B公司主张仲裁条款无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审查问题,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C仲裁委无权认定,只有中国法院有权审查B、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如A公司请求C仲裁委作出决定,B公司请求中国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中国法院裁定C、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中国法D、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甲国法答案:B,C解析:【考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详解】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故选项A错误,B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本题中仲裁机构、仲裁地均为中国,故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中国法。故选项C正确,D错误。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答案:A解析:【考点】权利归属【详解】《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据此,不动产所有权归属于登记名义人,但事实所有权的归属与登记名义人有可能不一致。本题中,房产虽登记在甲名下,但事实上由寺院出资购买,归寺院所有,所以,选项A正确。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以及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并非为履行寺院所安排的任务,而属于其个人行为、非职务作品,微博账号、《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属于甲个人,所以,选项B、C错误。甲虽已出家,但属于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所以,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73.甲向大恒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到期未能归还借款,大恒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二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关于诉的合并和共同诉讼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B:本案属于诉的客体的合并C: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D: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答案:A,C解析:【考点】诉的合并与共同诉讼【详解】诉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把几个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和裁判。诉的合并分为诉的主体合并和诉的客体合并,其中诉的主体合并,是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在一个原告对数个被告或数原告对一个或数个被告提起诉讼时,均会产生诉的主体的合并。引起诉的主体合并的原因有:(1)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2)原告或被告于诉讼进行中死亡,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诉的客体合并,指的是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本案属于诉的主体合并,不属于诉的客体合并,故A选项应选,B选项不应选。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本案中甲、乙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应属于必要共同诉讼,C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陈国忠在安定庄有五间瓦房,陈国忠的儿子陈良在外地工作,1998年陈国忠去世,陈国忠的五间瓦房由其侄子陈治一家暂住。1999年陈治未经陈良同意,将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胡双龙,陈良听说后立即将陈治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治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返还陈良,陈治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审过程中,陈治提出反诉,要求陈良返还其对房屋的修缮金;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陈治的反诉?A.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判决B.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C.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D.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陈治另行起诉答案:D解析:。《民诉意见》第184条。75.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答案:A,B,D解析:法人的机关仅仅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法人的机关不是民法上的独立主体,没有独立的人格。财团法人并不设意思机关。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机关。法人机关包括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本题的答案为ABD。76.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信息记人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A.污染物排放B.环境违法C.节能减排D.环保政策贯彻答案:B解析:《环境保护法》第54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7.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是指下列哪些行为?()A.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冒充国家工作人员B.此种国家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C.冒充高干子弟D.冒充党、团员、烈士子弟答案:A,B解析:本题涉及对招摇撞骗罪的理解。注意“国家工作人员”字样。78.下列关于审计管辖范围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的管辖范围B.审计机关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的管辖范围C.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报国家审计署确定D.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答案:C,D解析:。依《审计法》第28条可知,A、B项符合法律的规定,C、D错误。C选项错在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而并非都报国家审计署确定。D选项错误在于并非所有的事项都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79.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应当先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撤回仲裁申请B.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C.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D.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答案:B,C,D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可见,A项不正确。第42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可见,B、C、D均正确。80.有权决定对罪犯实行假释的机关是:()A.监狱的上级主管机关B.省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C.监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假释的适用程序问题。参见《刑法》第82条、第79条。81.关于洗钱罪的认定,正确说法是:A:甲将自己受贿所得一块价值50万元的金表对乙谎称是走私进口的手表,以5万元的低价卖给乙,乙买下。乙没有洗钱罪的故意B:通过典当方式协助转换受贿犯罪所得的,也属于洗钱行为C:通过虚设债权方式,协助将金融诈骗犯罪所得换为“合法”财物的,属于洗钱行为D:通过买卖彩票方式,协助转换贪污犯罪所得的,不属于洗钱行为答案:B,C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2.依据我国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关于货物的进出口管理,下列选项哪些是不正确的?A.对自由进出口的货物无须办理任何手续B.全部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均应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C.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有权决定是否许可D.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答案:A,B,C解析:。《对外贸易法》第15条。83.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的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B.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不是民事主体的非法人组织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D.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根据《民诉解释》第64条规定,法人依法清算并注销后,法人的主体资格已经依法消亡,不能再成为当事人,也不会再行涉诉。A选项句义所指应是法人已经注销,所以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之规定,任何公民都具有诉讼权利能力,都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仅仅失去了诉讼行为能力,依然有诉讼权利能力,所以B选项正确。但须注意,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参加诉讼去实现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必须确立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在C选项中,“不是民事主体的非法人组织”即指《民事诉讼法》第48条中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当事人。所以C选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消协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84.甲因故意杀人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甲委托了律师乙,案件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乙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立即答复,不可拖延B.乙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后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C.乙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或者书记员当面听取乙的意见D.最高院法官当面听取乙意见,乙可以携律师助理参加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1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可见,并非只能立即答复。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可见,是从“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而非立案后,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5条规定:“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可见,书记员是必须参加的,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6条规定:“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辩护律师可以携律师助理参加。当面听取意见的人员应当核实辩护律师和律师助理的身份。”可见,乙可以携带律师助理参加,D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85.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他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A.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B.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C.秦某的证言D.手提电脑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由此可见,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秦某的证言均属于法律规定的非法言词证据之列,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两项。86.东山区人民法院经调解解决了甲与乙之间的民事纠纷,并于2009年3月1日作出了调解书。后法院于同年3月5日将调解书送达给甲签收;次日将调解书送达给乙签收。本案调解书生效日期为哪一天?()A:2009年3月1日B:2009年3月6日C:2009年3月8日D:2009年3月5日答案:B解析:【考点】调解书生效日期。详解:《民诉法解释》第149条规定: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所以B项正确。87.以下行为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的是:A.中国公民刘某去英国留学,在英国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B.福建省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赵某因探亲去美国,在美国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C.我国某军校教官张某因公务出国去菲律宾,囚财物被盗,为生活所迫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处或者单处罚金D.日本公民罗布一郎将代为保管的我国公民赵某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答案:A,B,C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中,采用我国的属人管辖原则,一般公民的犯罪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实施管辖;B项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国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C项中,我国军人在外国实施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故D项不适用88.甲国人詹氏,多次在公海对乙国商船从事海盗活动,造成多人死亡;同时詹氏曾在丙国实施抢劫,并将丙国一公民杀死。观詹氏逃匿于丁国。如果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规则,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乙国B.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丙国C.丁国有权拿捕詹氏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D.甲国有权派出警察到丁国缉拿詹氏归案答案:C解析:。由于本题中如果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所以A和B都是不正确的。属地管辖权是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据,在属地管辖杈与属人管辖权冲突时属地管辖权优越,詹氏虽然是甲国人,但是属人管辖权一般要让位于属地管辖权,因此甲国无权派出警察到丁国缉拿詹氏归案。所以D不正确。詹氏逃匿于丁国,又犯有海盗罪,因此丁国可以基于属地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对其进行抓捕并审判。因此C正确。89.下面的选项中,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有:()A:建筑作品与模型作品B:数表C:新闻评论D:杂技艺术作品答案:A,B,C,D解析:《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根据该条款第3、4、7规定,本题A、D选项为正确答案。《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B选项和C选项也是正确选项,关键之处在于:其一,此“数表”非彼“通用数表”,如甲某创作的十代以内的血亲表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两字之差,差之千里。其二,“新闻评论”不同于“时事新闻”,新闻评论一般是指结合新闻事实,针对实际社会问题发表的论说性意见;而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二者有着显著的不同,前者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后者则不是。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0.甲厂与乙公司于1999年10月签订拆迁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对甲厂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因乙公司一直未履行,2000年10月3日,经法院判决,乙公司应给付甲厂安置补偿等费用99万元,但至今未履行。2001年2月3日,乙公司与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某小区面积为640平方米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张某在签约时即支付乙公司64万元购房款,后张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甲厂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乙公司与张某的商品房买卖协议。经查,该房屋在2001年时市场价格为5000元每平方米,张某时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厂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厂有权主张债权保全撤销权B.甲厂有权主张张某将房屋过户给自己C.甲厂无权主张律师代理费由乙公司承担D.张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不得撤销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债权保全中的撤销权问题。本题中,乙公司对甲厂负有到期债务未履行,却以市场价格1/5的价格将其所有的商品房出卖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其低价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损害甲厂债权的行为显而易见,故甲厂有权主张撤销权,A选项正确。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应将财产返还给偾务人,而非直接交付给偾权人,故B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必要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故甲厂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C选项错误。综上,张某基于恶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难谓合法,甲厂有权请求撤销张某的所有权登记,房屋应返还给乙公司,故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91.在A公司的破产案件中,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依法应予以支持?()A:A公司主张在破产重整期间,自己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再次为该借款设定担保B:管理人解除A公司和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现甲公司以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权申报债权C:乙公司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D:A公司签发一张汇票交付给丙公司,以丁银行为该票据的付款人,现丁银行付款后产生的请求权答案:A,B,D解析:【考点】破产债权、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第45~49条、第53条、第55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故A正确。合同解除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破产债权。因此,B正确。别除权仅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特定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C错误。D项票据付款人产生的请求权属于破产债权,因此,D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A、B、D。92.某男子在人来人往的马路上裸奔,经警察多次给予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悔,一次又在马路上裸奔,遭多人围观,被警察抓获。下列不正确的选项有:()A.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他不构成犯罪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他已构成寻衅滋事罪C.他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D.根据他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答案:B,C,D93.法院在审理一起抢夺案时,发现被告人朱某可能有自首情节,但起诉书和移送材料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关于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运用庭外调查权调查核实B: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C:裁定驳回起诉D:根据已有证据定罪量刑答案:B解析:(原答案为B,此题无正确答案)【考点】延期审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6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据此,选项B、D均不正确。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法院的庭外调查一般只用于核实已有证据或应申请调取新证据,并不主动调查新证据。该解释第220条第1款规定:“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本题并非对证据有疑问,而是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不能进行庭外调查,故A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因此法院不能以缺少证据材料裁定驳回起诉,选项C不正确。94.董某(17岁)在某景点旅游时,点燃荒草不慎引起大火烧毁集体所有的大风公司林地,致大风公司损失5万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大风公司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可代为提起,并将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董某与大风公司既可就是否对董某免除刑事处分达成和解,也可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C.双方刑事和解时可约定由董某在1年内补栽树苗200棵D.如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检察院经法院同意可撤回起诉并对董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答案:C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法解释》第142条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1款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本题中公诉案件的和解协议针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内容,不能涉及公权力的处置,无权决定诉讼进程,故B项错误、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故D项错误。本题选C。95.引起第二审程序有两种方式:上诉和抗诉。下列对这两种方式的比较,正确的有:()A:上诉与抗诉的对象是一样的,只能针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B:上诉与抗诉的效力是一样的,都能引起人民法院的二审C:上诉与抗诉的途径相同,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D:上诉与抗诉的方式相同,既能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答案:A,B解析:【考点】上诉、抗诉。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和第217条规定,上诉与抗诉的对象均为第一审未生效裁判,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与抗诉均应进行审理,故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上诉人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见,C、D项错误。因此,本题应选A、B项。96.下列哪些人可以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A、王某,曾独资开办一家饭店,3年前该饭店欠下巨额债务而倒闭,债权人至今仍在追讨B、刘某,4年前临危受命,担任某家长期亏损企业的总裁,上任后1个月,该企业倒闭C、谢某,5年前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已刑满释放D、陈某,6年前因参与实施分裂国家的活动而被判刑,现已刑满释放答案:B,C解析:【考点】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详解:依《商业银行法》第27条的规定,王某独资开办的饭店欠下巨额债务,其应承担无限责任,其债务尚未清偿,债务人正在追讨中,根据该法第27条第4项的规定,其不适应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A项错误。刘某的情况表面上似乎符合第27条第2项的规定,但进一步分析,实际上其是临危受命,只不过没能在短时间内阻止该企业倒闭,并不对该企业倒闭承担个人责任。所以,B项正确。谢某虽然被判处了刑罚,但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属于经济犯罪,而且也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所以C项正确。陈某的行为虽然也不属于经济犯罪,但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依我国《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以,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7条第1项后段的规定,D项错误。须注意,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条件相比,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更为严格,应比较记忆。本题考查较综合,尤其D项迷惑性非常大,需要与刑法的相关内容结合记忆。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某国有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该行行长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信贷科科长齐某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被确定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该案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应通知齐某参加  B.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C.齐某可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行辩护  D.齐某没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答案:C解析:选项A、D错误。《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据此可知,齐某享有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召开庭前会议时,可以通知齐某参加,而不是应当通知参加。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齐某同样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选项B错误。《刑诉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本案中,齐某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主要负责人,所以不适用拘传。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98.某公证处依甲某申请作出了确认乙某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乙某认为,公证处作出上述公证书时,是在他患急性脑溢血住院治疗期间由另一继承人甲某持他的签名申请办理的,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公证书。根据此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公证机构不能办理有关继承的事项B.公证机构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C.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无须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作出审查D.因为公证申请是甲某提出的,所以乙某没有权利对公证的效力提出质疑答案:B解析:《公证法》第13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第28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4)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本题只有B选项正确。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按照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由( )予以办理。A.公安机关B.国家安全机关C.军队保卫部门D.检察院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100.下列有关法律解释的说法中,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律解释需要将表达法律的语言文字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B.法律解释具有强烈的目的性C.客观目的解释使法律决定具有最大可能的正当性D.学理解释是非正式解释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律解释。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最近更新
更多
大家都在看
近期热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