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审判保障中心2022年招聘工作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审判保障中心2022年招聘工作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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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审判保障中心2022年招聘工作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与乙签订了试用买卖合同,将一头牛交给乙试耕。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为交付。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乙之行为为无权处分,但丙可善意取得该牛所有权B:乙为有权处分,丙可继受取得该牛所有权C:未经甲的追认,丙不能取得该牛所有权D:乙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答案:B解析:对试用买卖来说,买受人对标的物法律上的处分或者事实上的处分,视为对标的物的认可(同意购买)。乙因简易交付取得了这头牛的所有权。丙对该牛不是善意取得,而是正常取得;不是原始取得,而是传来取得。相应地,乙对该牛的处分,为有权处分,丙可取得所有权,而无须受制于甲的追认,丙也无主张善意取得的可能与必要,故B当选。2.下列不属于税务管理内容的是:()A.税务登记B.账簿、凭证管理C.纳税申报D.税款征收答案:D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可知,税务管理是税款征收的基础性、前提性工作,包括税务登记、账薄凭证的管理以及纳税申报3项内容。故D选项当选。3.甲、乙双方当事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某市仲裁委仲裁。后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双方经协商将合同终止,但关于合同的部分履行及相应价款问题仍有争议存在。甲方据该仲裁协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乙方则向仲裁委提出异议,认为该仲裁协议已失效。同时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合同仲裁条款无效。请回答下列问题。该仲裁协议的效力为:()A.假设该市有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无效B.假设该市有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不当然无效,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就仲裁委员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仲裁协议才无效C.假设该市仅有1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失效。因为双方通过终止合同,使得合同内容无约束力D.假设该市仅有1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有效,因为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答案:B,D4.关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B.非法在饮料中投人毒品供他人饮用的,成立欺骗他人吸毒罪C.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强迫他人吸毒的,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D.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本题中A、D选项考查的均是犯罪对象,应当明确,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和强迫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一样,既包括成年人也包括未成年人,且在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罪中强迫未成年人还是从重处罚的情节。5.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关于我国宪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树立与强化宪法权威,必然要求坚定地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公平正义在宪法中的重要体现C.宪法对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D.禁止一切差别是宪法和公平正义的要求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律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只有充满公平正义精神的法律,才会为社会成员真心认同,并自觉遵守;公平正义又是法律实施的引导,只有把握公平正义的实质,才能全面体现法律实施的积极效果;公平正义更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仰,只有对公平正义的崇尚与尊重,才能保证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始终不偏离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故A项表述正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借鉴了人类社会在追求公平正义实践中所形成的共同经验,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反映公平正义精神的内容确定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因此,坚持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故B项正确。我国《宪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45条第3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4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宪法对少数民族、残疾人、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基于这些特殊主体的特殊情形而作出的特别规定,是为实现特殊主体与普通主体之间实质平等的需要。故C项正确。宪法和公平正义并不禁止一切差别。所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若差别对待具有正当理由,则不受禁止。故D项错误,应选。6.老王已经从事工作12年,2011年4月1日老王进入A公司工作,2014年8月1日因病无法从事工作,开始病休。在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老王最晚在( )之前休假,均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A.2014年11月1日B.2015年2月1日C.2015年5月1日D.2015年8月1日答案:D解析: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7.甲是某公司的企划部经理,该公司欲投资一个新项目,要求甲拟写一份该项目的全面的可行性报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可以将该报告翻译成另一种语言B:甲只能在该报告上署名,其他权利均由公司享有C:报告完成的2年内,未经公司同意,甲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的方式使用该报告D:报告完成的2年内,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以优先使用该报告答案:B,D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甲的可行性报告是为完成公司的任务而创作的,且不属于该条第2款的情形,因此该可行性报告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由甲享有。该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因此,A、C项正确,不选,B错误,应选。单位在职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职务作品并没有时间期限。因此,D项错误,应选。8.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登记B、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前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C、纳税人解散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D、民族自治地方纳税人的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不使用中文答案:A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税务登记后于工商登记,所以A选项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规定,变更税务登记的,后于变更工商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先于注销工商登记,所以BC选项不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7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中文和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而不是只可以使用一种民族文字,所以D选项不正确。9.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B.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C.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D.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答案:A,B,D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D。《食品安全法》第92条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根据该条可知,AB项正确。该法第9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根据该条可知C项错误。该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该条可知D项正确。故本题应选ABD。10.阳光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管理人拟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但经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决议未通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B.须二次表决,如仍未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C.债权额占无財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D.符合法定要求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后,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答案:A解析:考点:债权人会议职权讲解:《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第65条第2款规定:“本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第66条规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1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2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CD选项正确,不当选。11.甲市仲裁委员会对赵某和王某之间的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作出裁决。裁决作出后,赵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赵某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B.赵某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C.赵某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撤销事由D.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裁决的撤销。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59条、第60条的规定,BCD项正确。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美国甲餐饮集团在我国境内某经济特区独立投资设立一家快餐公司,甲餐饮集团和快餐公司采取的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甲餐饮集团委托该市一家旅游公司先向市政府提交拟设立快餐公司的经营范围、规模、用地面积、能源需求的报告,然后提出设立申请,提交申请文件B:甲集团以烹饪配方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25%C:领取营业执照后第二个月甲餐饮集团缴付认缴出资额的10%,第二期出资到第二年才缴清D:该快餐公司成立后第一年就将其餐饮设备抵押给一家旅游公司,但没经过市政府的批准答案:A解析:【考点】外商独资企业的出资。详解: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0条、第13条的规定,A项正确。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故B项错误。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故C项错误。外资企业将其财产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故D项错误。13.以下表述中,哪些可以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传、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强制措施?()A.案件审理当日原告无故缺席B.无民事行为人李麻子突发恶疾,在旁听席大吵大闹C.法院邀请报社记者旁听审判,该记者为普法宣传,用报社配备的直播设备,现场传播辩护律师的精彩辩论D.甲方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实在忍无可忍对方辩护律师的语言表达水平,恶语相向且不听法官劝阻,并辩称是在提高法庭审理质量答案:B,C,D解析:考查对妨害法庭秩序行为的规定。《民诉解释》第176条第1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处理:(1)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2)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3)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因此,应选BCD选项。A选项并非妨碍法庭秩序行为,法庭可以进行缺席判决。14.关于支票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现金支票在其正面注明后,可用于转账B.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C.支票上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否则该记载无效D.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该支票无效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票据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据此可知,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而不能用于转账。选项B正确。《票据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选项C正确。《票据法》第九十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选项D错误。《票据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15.综观世界各国成文宪法,结构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则三大部分。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世界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大致相当B、我国宪法附则的效力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两大特点C、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在序言之中D、新中国前三部宪法的正文中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从形式上看,各国宪法序言的长短不尽相同。选项B错误,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附则。选项C错误,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在正文之中。选项D正确,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部宪法均将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前,1982年宪法调整了这种结构,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提到国家机构之前。16.2013年9月,G市T区法院对盛唐公司诉吴天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吴天公司败诉。在判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的第二天,T区人民法院发现了原判决有错误,盛唐公司与吴天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实际上是一份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T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立即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B:立即作出裁定,补正原判决C:等待当事人是否上诉,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的,由T区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D: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上诉的,T区人民法院即将案卷材料报送G市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不用提出任何意见答案:C解析:【考点】上诉的受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242条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7.王某在某市家电协会举办的家电产品博览会上购买了1台春风厂参加展览的一款电视机,该电视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炸伤王某,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如果爆炸发生在展览会期间,王某有权要求春风厂赔偿B.如果爆炸发生在展览会期间,王某有权要求家电协会赔偿C.如果爆炸发生在展览会结束后,王某有权要求展览会赔偿D.如果爆炸发生在展览会结束后,王某有权要求春风厂赔偿答案:B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本题中生产者和销售者合二为一,即春风厂,王某的人身受到损害,因此不论展销会是否结束,王某均有权要求春风厂承担产品责任,但是展销会期间,王某不能要求举办者承担责任,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18.★合法性作为政治统治的基本要素,并不是简单地指呵护法律,而是指公民对政治权威的自愿接受,合法性是政治权威合法行使权力或者施行统治的重要前提,也是法治得以维系的重要条件。马克斯?韦伯提出了政治权威合法统治的三种类型,下列哪一选项不是韦伯的观点?()A.习惯型B.魅力型C.法理型D.传统型答案:A解析:。按照韦伯的理论,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主要有传统型、魅力型和法理型。19.《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方式,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2012)A.中国某运动员应聘到美国担任体育教练B.中国某旅行公司组团到泰国旅游C.加拿大某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D.中国政府援助非洲某国一笔资金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服务贸易方式。GATS协议规定的服务贸易类型有四:(1)跨境供应,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B项即为此类,所以不当选;(3)商业存在,外国实体在他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如C项即为此类,所以不当选;(4)自然人存在,一国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他国境内提供服务,如A项即为此类,所以不当选。中国政府对外援助并非提供服务,而是经济援助,所以D项当选。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非法拘禁罪B.绑架罪C.抢劫罪D.诈骗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绑架罪。AB项,绑架罪是以人为质,向第三者提出不法要求。主观上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担忧的意思。只要行为人具有这一意思,即使客观上还没有通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甲劫持乙的目的就是以人为质,准备向第三者勒索财物,已经成立绑架罪的既遂。故A项错误,B项正确。CD项,乙在向其母索要钱财时说谎的行为,不影响甲已经既遂的绑架罪的定性;并且由于乙的说谎行为并没有甲的参与,所以甲只成立绑架罪。但是如果甲逼乙向家人索取赎金时,乙恳求甲不要告诉家人真相,甲同意,即甲参与了乙向家人隐瞒真相索取财物的行为,则甲前面绑人勒赎的行为成立绑架罪,后面同意乙自行交付时,甲的绑架罪行为结束,而成立另起犯意的抢劫罪,即采取暴力(拘禁)压制被害人反抗,迫使被害人自行交付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对甲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故CD项错误。21.下列关于渎职犯罪的论述,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看守所民警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在押人员患病不能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而死亡,成立玩忽职守罪B.根据司法实践,滥用职权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应当追诉;玩忽职守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5万元,应当追诉。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钟某一次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8万元,一次玩忽职守行为12万元。对钟某无法作为犯罪追诉C.司法工作人员刘某明知在押人员甲要去找举报人报仇,仍将其予以非法释放,结果甲将举报人杀死。刘某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D.未具体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不认定为为徇私枉法罪答案:B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行为是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且在主观上对造成的严重后果具有过失。A项中的民警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虽然单看钟某的每个行为均不符合认定犯罪的起刑点,但是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程度高低的关系(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要件的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也即,滥用职权可以评价为玩忽职守。这样一来,钟某的行为即可以整体评价为玩忽职守,且损失数额为20万,因此能够对其追诉。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刘某只有一个行为,却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的情形,应从一重罪论处。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主体应限于具体承办案件和指示、指挥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如果未具体承办的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应认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2.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2010年)A.最高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级法院再审C.最高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以,处理该类题目的关键在于确定生效裁判。本题中生效裁判为省高级法院作出的核准裁定,而非中院的一审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据此,A、B选项正确,不能选。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题中生效的裁定是高级法院作出的死缓裁定,应当由其上级检察院即最高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省检察院没有权利对省高院的生效判决抗诉。据此,C选项表述正确,不能选;D项表述错误,当选。本题选D。2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800万元,以一幢办公楼进行抵押,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仅办理了房屋抵押权登记,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后甲公司无力还款,乙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抵押无效,因为办公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同办理抵押登记B.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没有设定抵押C.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有效,乙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优先受偿权D.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有效,但乙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优先受偿权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据此,C正确。24.甲欠乙20万元,乙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依法向甲发出了支付令。如果甲在收到支付令后向法院提出暂无清偿能力,请求延缓债务清偿期限的书面异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院应当对双方进行调解,促进纠纷的解决B.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C.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乙不同意的除外D.异议期间届满,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答案:D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支付令异议的审查。根据《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不得调解,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3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本题中甲的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B、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D项正确。25.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B.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C.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D.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E.听证必须公开进行答案:A,B,C,D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26.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信用证欺诈根源于信用证的局限性B、开证行如果有确凿的证据确信存在欺诈,可以对有欺诈嫌疑的单据自行拒绝向受益人付款或承兑C、买方如果有确凿证据确认卖方欺诈,也只能向法院申请救济D、申请止付令应在开证行向议付行付款之前提出答案:B解析:开证行如果有确凿的证据确信存在欺诈,也不能对有欺诈嫌疑的单据自行拒绝向受益人付款或承兑,只有在收到法院的止付令后,才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或承兑。故选B项。27.关于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观点,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公安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能够体现刑事诉讼的秩序价值B.刑事诉讼法影响刑事实体法的实现,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的表现C.实体真实和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的主要价值D.在价值分类上来看,公正价值是刑事诉讼价值中的核心,属于独立价值,而效益和秩序价值保障刑法实施,属于工具价值答案:A解析:秩序价值要求追究犯罪活动的有序性,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影响刑事实体法的实现,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的表现,B选项错误;实体真实和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目的,C选项错误;公正价值是刑事诉讼价值中的核心。刑事诉讼法保障刑罚的正确实施,实现秩序、公正、效益价值,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使用本身也在实现着秩序、公正、效益价值,属于独立价值,D选项错误。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8.共用题干甲乙丙三人实施信用证诈骗。侦查过程中,某地级市公安机关向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乙、丙三人。其中,甲系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乙系自由职业者;丙系无国籍人士。在审查批捕过程中,检察院查明:乙已怀有两个月身孕。请回答98~100题。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察机关决定对甲批准逮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只需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B: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后,再报省人大常委会许可C:应当分别报请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D:等待人大常委会许可期间,应当先取保候审答案:C解析:对人大代表的逮捕应当报相应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许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46条第4款的规定,C正确AB错误。根据规则第304条第2款规定,本案中,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大代表甲,并没有提出要对甲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因此检察机关在等待人大常委会许可期间,不能直接提出对人大代表甲先行取保候审的意见。因此D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65条和第72条规定,对于怀孕的妇女,若符合逮捕条件,仍然是可以适用逮捕措施的。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04条第2款规定,B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D。(原答案为ABCD,答案应为A)。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12条规定,A项为正确答案。29.如果说宪法是国家法律制度的地基和框架,那么宪法基本原则就是整个宪法大厦的地基和框架。下列关于宪法基本原则及其相关涵义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人民主权原则在理论上所要解决的是国家权力即主权的归属问题B.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或“法律的统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C.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均不同形式地确认了分权原则,具体表现为实行“三权分立”,主要包括典型的美国形式、以立法为重点的英国形式和以行政为重点的法国形式三种模式D.苏俄首创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答案:D解析:。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____巴黎公社首创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并被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所以D项错误。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某企业向某市国土资源厅申请采矿许可。某市国土资源厅向该企业收取费用的依据必须是:()A:法律B:法律、行政法规C:法律、法规D: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答案:B解析:《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行政许可收费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故B项应选。31.小王与小卫是同村的邻居,2008年4月,小王向小卫借款4000元,并写了借条,言明2009年4月底之前还清。2009年7月,小卫向小王催要欠款,并请隔壁的小刘共同来劝说小王。在小卫出示借条时,小王将借条夺过撕毁,小卫将被撕借条夺回,并用胶水粘贴修补好,但借条上小王的签名已经模糊不清。小卫于2009年8月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返还借款,法院开庭时传唤证人小刘到庭作证,小刘以农忙为借口拒不到庭,而被告小王则在法庭上嘲笑和侮辱审判人员。法院经笔迹鉴定,确认破碎的借条上的字迹为小王所写,判决小王败诉。小王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小王找法庭原案审判员纠缠,并顺手将审判员桌上的该案案卷材料撕毁2页。问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A:小王撕毁借条的行为B:小刘拒绝作证的行为C:小王在法庭上侮辱审判人员的行为D:小王撕毁本案案卷材料的行为答案:A,B,D解析:【考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详解: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程序,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本案中,小王撕毁借条的行为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小刘拒绝作证的行为未引起妨害诉讼的结果;小王撕毁本案案卷材料的行为发生在诉讼结束以后,因此,这三个行为都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小王在法庭上侮辱审判人员的行为,构成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本题应选A、B、D项。32.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的电气厂年检时,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为此,电气厂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检察院在调查朱某时发现,朱某有1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其拒绝说明来源。在审查起诉阶段,朱某交代100万元系在澳门赌场所赢,经查证属实。关于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其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元税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属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C.属徇私舞弊,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同时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D.事后虽获得了利益(升任局长),但不构成受贿罪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AB项,朱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滥用职权,使电气厂获得了国家退税,给国家造成300万的经济损失,成立滥用职权罪。故AB项正确。C项,由于朱某并不是税务工作人员,所以不能成立税务工作人员作为主体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故C项错误。D项,作为对朱某滥用职权的感谢,黄某动用关系帮助朱某升官,并不符合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特征,即朱某付出了职权行为,但并没有收到财物作为职权行为的回报,所以朱某不成立受贿罪。故D项正确。33.某市进行食品卫生大检查,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名执法人员身着便装进入一个体食品店,在未向店主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店厨房进行检查。检查后认为该店卫生不达标,口头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并要求店主当场缴纳罚款。店主向执法人员询问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说理由和依据可以在缴纳罚款后到卫生局去问,并不再听取店主的申辩。问题:(1)该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2)食品店店主应该怎么办?答案:解析:(1)该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存在以下不合法之处:第一,卫生健康委员会2名执法人员不应在身着便装、未向当事人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店厨房进行检查。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1款和第37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也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二,2名执法人员不应当口头作出罚款决定。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1款和第39条的规定,不论行政处罚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决定,都应当填写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口头作出处罚决定。第三,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只有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对个体户处以100元的罚款是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的。第四,执法人员不能当场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7条的规定,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本案不属于上述情况,因此执法人员不应当场向当事人收缴罚款。第五,店主向执法人员询问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不应不告知。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六,执法人员不应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2)食品店主可以该罚款决定不能成立为由不予缴纳。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该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对于不能成立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不予履行。34.紫云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近期公司的几次投标均失败,董事会对此的解释是市场竞争激烈,对手强大。但监事会认为是因为董事狄某将紫云公司的标底暗中透露给其好友的公司。对此,监事会有权采取下列哪些处理措施?(2016年)A.提议召开董事会B.提议召开股东会C.提议罢免狄某D.聘请律师协助调查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监事会的职权。B、C项:《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因而,B、C选项正确。A、D项:《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因此,监事会无权提议召开董事会,A选项错误,监事可以聘请律师协助调查,D选项正确。35.马某为所在单位购买一种原材料,他明知此原料为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随身携带,但马某还是将此原料带上了轮船,后来又由于他的疏忽,导致了重大火灾的发生。请问对马某的行为如何界定?()A: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B:构成失火罪C:构成过失爆炸罪D: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A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认定。详解: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区别在于:该罪的犯罪主体一般应该是从事危险品专门工作并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品的职工,而后几个罪则是普通过失犯罪,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也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事故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品的过程中,而失火罪、过失爆炸罪则可能发生在任何场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题不存在这样的情节,故应排除D项。36.根据行政法理论,下列哪些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A: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B:向相对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C:经送达领受程序D: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案:A,B,C解析: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只有首先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才能对其进行法律评价确认其是否合法适当。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3)在程序上,进行了送达。故A、B、C项应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故不应选。37.某伤害行为发生时,除当事人外,还有下列4个人在场,其中谁不能作证人?A:张某是盲人B:王某是聋哑人C:李某是一年级小学生,聪明伶俐,学习成绩好D:赵某患精神分裂症,前不久重伤他人,但法院判决其不负刑事责任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证人的唯一限制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赵某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因而不能作为证人,其他人都是符合条件的。38.李某6岁时父母双亡,同村的高大爷一手把他养大,李某结婚后以不存在收养关系为由拒绝赡养高大爷。高大爷无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了收养法律关系存在的判决,现问此判决性质属于:()A:给付判决B:确认判决C:变更判决D:对席判决答案:B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确认判决。详解:确认判决的特点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或者存在的状态如何。本题中法院作出的判决确认了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法律关系,所以为确认判决,应选B项。39.根据破产法理论,下列关于破产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破产是一种偿债程序B.破产是一种法律行为C.破产是一种事实状态D.破产宣告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而依人民法院职权主动做出E.破产申请只能由债权人提出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特征。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序。所以选项A正确。破产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法律行为;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做出破产宣告;所以选项D正确。破产申请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依法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以及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所以选项E错误。40.甲公司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由于甲公司财务人员的失误,将出票日期填写为2013年7月1日,实际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2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由甲公司财务人员将日期改为7月2日,并在更改处签字盖章B.甲公司可以附一纸书面证明,证明出票日期为7月2日C.该汇票的出票日期只能以7月2日为准D.汇票无效答案:D解析:。考查票据的文义性。票据具有文义性,即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不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作出与票据记载文义不一致的解释,或者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或变更。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与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实为准。由此可知,C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所以A选项不正确。至于B选项,在票据上所作的记载属于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虽然可能具有民法上的效力,但是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即汇票的日期仍以7月1日为准。41.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甲的雇工误耕了乙的田地,使得乙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得甲的雇工受到损失。构成了不当得利。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42.张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李某归还借款。李某收到支付令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称该借款已经归还。对于法院收到该异议后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促进纠纷的解决B.组织当事人就债权债务纠纷进行辩论C.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张某在收到裁定后15日内提出不同意转为诉讼程序的除外D.案件转为诉讼程序的时间,即为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答案:A,B,C,D解析:A、B选项中调解、辩论的目的均在于解决纠纷,只适用于诉讼程序,而督促程序作为非讼程序,并不解决纠纷,所以不适用调解、辩论,A、B表述错误。C选项中法院经形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申请人不同意起诉的除外。申请人不同意转为诉讼程序,应当在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起诉。可见申请人不同意起诉的,应当在收到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之日起7日内提出,而不是15日,表述错误。D表述中督促程序转为诉讼程序的,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而不是转为诉讼程序的时间为起诉时间,表述错误。43.下列哪些证据属于书证?()A:某强奸案,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笔记本,其中记载着其作案经过及对被害人的描述B:某贪污案,为查明账册涂改人而进行鉴定的笔迹C:某故意伤害案,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D:某走私淫秽物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答案:A,D解析: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选项D中,非法携带的淫秽书刊以其内容证明案件是走私淫秽物品案而非其他案件。选项C是证人证言,选项B属于物证。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D。44.法律职业人员在业内、业外均应注重清正廉洁,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A.赵法官参加学术研讨时无意透露了未审结案件的内部讨论意见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钱检察官相貌堂堂,免费出任当地旅游局对外宣传的“形象大使”C.孙律师在执业中了解到委托人公司存在严重的涉嫌偷税犯罪行为,未向税务机关举报D.李公证员代其同学在自己工作的公证处申办学历公证答案:A,D解析:A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7条规定:“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故A项错误。B项:《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28条规定:“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检察官的身份、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参加营利性或者可能借检察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该项中检察官的行为并未谋取利益或者损害检察官形象,故B项正确。C项:《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该项中,委托人公司存在的行为不属于“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的情况,故C项正确。D项:《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故D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D。45.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 )作出决议。A.总经理B.董事会C.监事会D.股东会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人财产权。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46.某甲行为人王某采用骗取密码的方式,非法侵入了国防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了大量国家秘密,并提供给国外的某组织从中谋利,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A.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数罪并罚B.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择一重罪从重处罚C.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并罚D.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加重处罚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47.乙向甲借款8万元,丙又欠乙款项8万元,经过协商由丙直接向甲偿还,下列表述甲、乙、丙相互关系及性质的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如果甲、乙之间协商一致,再通知丙,为债权转移B.如果乙、丙之间协商一致,再得到甲的同意,为债务承担C.如果甲、丙之间协商一致,再得到乙的同意,为债务承担D.如果甲、乙、丙订立1个协议,对甲与乙为债权转移,对甲与丙及乙与丙为债务承担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理解问题。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在债权让与中,债权人负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偾务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由第三人承受的协议,该协议必须得到债权人同意,方为有效。本题A选项中,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享有债权,现甲、乙达成协议,并通知丙,表明乙将其对丙的债权让与甲,故为偾权转移,A选项正确。本题B选项中,乙为丙的偾权人,乙将其对甲的偾务转由丙承担,在得到甲的同意的情况下,该债务承担协议有效,故B选项正确。本题C选项中,乙为丙的偾权人,甲与丙达成协议,甲代替丙承担对乙的债务,在得到乙同意的情况下,该债务由甲承担,符合偾务承担的特点,故C选项正确。综上所述,D选项亦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48.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达到180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应当数罪并罚B: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C: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D: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答案:B,C,D解析:根据《刑法》第149条规定,甲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知,本题答案是BCD。49.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2015年)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李某脱逃后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李某脱逃后,法院可中止审理B.在通缉李某一年不到案后,甲市检察院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李某违法所得的申请C.李某的近亲属只能在6个月的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D.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李某被抓捕归案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答案:A,B,C,D解析:解析:本题考查中止审理和被告人逃匿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二)被告人脱逃的;……”故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98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故B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最高法解释》第513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因此,李某的近亲属只能在6个月的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故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1条第1款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故D选项正确。本题选ABCD。50.张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按照张某的真实年龄,张某应支付保险费1万元,但是张某隐瞒了真实年龄,只缴纳了8000元保险费。保险合同到期,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此时发现张某隐瞒了真实年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合同无效,张某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B.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C.保险公司只能要求张某补缴2000元保险费D.保险公司有权仅向张某支付8万元保险金答案:D解析:。《保险法》第32条。本题中张某的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即使合同成立没有超过2年,保险公司也不能解除合同,所以B选项不正确。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张某补缴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即支付8万元保险费,所以D选项正确。51.中国甲公司从美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水果,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到达目的港,甲公司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总重量短少12%,单个体积和重量也不符合合同规定。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货物B.甲公司有权要求退货-C.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仓库,其费用由乙公司承担D.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出售,并从出售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卖方显然违反了交货品质担保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此时,买方有义务先接收货物,再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A项错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7条规定,CD项的做法正确。B项正确,题干暗示的信息表明卖方交付的货物根本无法实现买方的合同目的,巳构成本违约,买方在收货后有权退货,即“公约”中的宣告合同无效,类似于我国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52.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C.甲国无权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____海洋法____专属经济区。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有权修建人工岛屿,C错。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但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没有领土主权,A错B对。虽然甲国对其专属经济区拥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但其他国家在这个区域仍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进行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故乙国可以在甲国的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D错。53.甲公司财务室被盗,遗失金额为80万元的汇票一张。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即通知支付人A银行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甲公司按原计划与材料供应商乙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乙企业作为付款。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法院即组成合议庭作出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A银行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B.甲公司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乙企业的行为有效C.甲公司若未提出申请,法院可以作出宣告该汇票无效的判决D.法院若判决宣告汇票无效,应当组成合议庭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选项C错误。《民诉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据此可知,甲公司若未提出除权判决申请,法院应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而不能依职权作出除权判决。选项D正确。《民诉解释》第四百五十四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据此可知,法院若判决宣告汇票无效,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54.下列侦查人员在勘验、检查中的做法,正确的是:()A.在进行现场勘验时,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主持勘验B.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参加检验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C.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家属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D.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勘验、检查的种类及方式。选项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选项B正确,第133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选项C错误,第131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选项D错误,第13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但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不得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55.甲股份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对公司设立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如何承担发生了分歧。下列哪一项费用应当由发起人承担?A:发起人蒋某因公司设立事务而发生的宴请费用B:发起人李某就自己出资部分所产生的验资费用C:发起人钟某为论证公司要开发的项目而产生的调研费用D:发起人缪某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毁,筹备组为此向房主支付的5万元赔偿金答案:D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详解】本条是关于公司设立中发起人责任的规定。一般来讲,为筹备公司设立事宜而发生的各项合理的费用,都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本题中,因公司设立事务而发生的宴请费用、验资费用以及为论证公司要开发的项目而产生的调研费用,都属于因公司筹备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故选项A、B、C不应由发起人承担,非本题正确答案。由于本题中的公司已经成立,根据《公司法》第95条的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中,发起人缪某值班时乱扔烟头,将公司筹备组租用的房屋烧毁,属于发起人的过失行为,筹备组为此向房主支付了5万元赔偿金,发起人应当承担此笔费用。故本题答案为D。56.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中级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B:审理案件组成合议庭时,均不可邀请陪审员参加C:审理案件均须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D: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均为生效判决答案:A解析:【考点】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因此,对于中级法院,其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A选项说法正确。中级法院审理案件组成合议庭时,可邀请陪审员参加,故B选项说法错误。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中级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的时候,若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其所作出的判决当事人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因此,不能绝对地认为中级法院的判决为生效判决,故D选项说法也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为A。57.下列有关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A、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B、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C、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D、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答案:A,B,C,D解析:A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0条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BC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D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58.根据基本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属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共同特征的有哪些?()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都必须年满45周岁B.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都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C.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在特别行政区都必须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D.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长官必须都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答案:B,D解析:。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3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根据第44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澳门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负责。根据第46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公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所以BD项正确。59.武昌起义爆发后,清王朝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关于该宪法性文件,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缩小了皇帝的权力B.扩大了人民的权利C.扩大了议会的权力D.扩大了总理的权力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故B项说法错误。60.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拘禁罪B.绑架罪C.抢劫罪D.诈骗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绑架罪。AB项,绑架罪是以人为质,向第三者提出不法要求。主观上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担忧的意思。只要行为人具有这一意思,即使客观上还没有通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甲劫持乙的目的就是以人为质,准备向第三者勒索财物,已经成立绑架罪的既遂。故A项错误,B项正确。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D项,乙在向其母索要钱财时说谎的行为,不影响甲已经既遂的绑架罪的定性;并且由于乙的说谎行为并没有甲的参与,所以甲只成立绑架罪。但是如果甲逼乙向家人索取赎金时,乙恳求甲不要告诉家人真相,甲同意,即甲参与了乙向家人隐瞒真相索取财物的行为,则甲前面绑人勒赎的行为成立绑架罪,后面同意乙自行交付时,甲的绑架罪行为结束,而成立另起犯意的抢劫罪,即采取暴力(拘禁)压制被害人反抗,迫使被害人自行交付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对甲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故CD项错误。61.赵某常年上班在外,便雇用保姆卢某为其整理家务和做饭。一日,卢某由于做饭期间忘记关火,导致火灾。后火势蔓延至邻居金某家中,造成金某严重烧伤。现在金某就医疗费欲提起诉讼,但是诉讼过程中由于伤情恶化,不幸去世。金某无配偶,膝下有成年儿子小金。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院应当直接通知小金作为原告加入诉讼B.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并且通知小金让其表明是否参加诉讼C.应当以赵某为被告D.应当以赵某和卢某为共同被告答案:B,C解析:考查被告的确定。《民诉解释》第55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第57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因此,BC正确。62.共用题干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A:侦查人员告诉王某:“交代案情后,就可以让你回去上学。”王某因此如实交代了作案过程。王某的供述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B: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住所进行搜查时,无见证人在场。对侦查人员搜查获得的作案工具,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C:王某挨打后交代了其杀害被害人后将作案工具抛至某处的事实,侦查人员据此查获了该作案工具。该作案工具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D:李某系未成年人,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李某的证言不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答案:D解析: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指出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应依据证据认定,但对证据在认定事实中的决定性作用给予了极大的肯定,这与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59、195条,《刑诉解释》第63条规定,A中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罪;B中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也不能定罪;C中不能互相印证的口供,不能定罪;D中二人并非共同犯罪,但既有口供,又有子弹、被害人等证据,比较起来,只有D项是最有理由可以作出有罪推定的。其中A属于电子数据,B属于视听资料,D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的证言系听徐某讲述,所以是传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所以是直接证据;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所以是有罪证据;是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是言词证据。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事诉讼法》、《刑诉解释》和《高检规则》的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题选项A中,王某因受到欺骗而作出了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选项B中,作案工具是物证,不是言词证据,故侦查人员虽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进行搜查的行为,但该违法行为所获取的证据,不属于我国法律排除的证据范围。选项C中,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对根据该供述而查获的作案工具,如果查证属实,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故B选项正确。值得注意的是D选项,此项为刑事诉讼法草案中的内容,后在全国人大审议时被修改为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因此,D项错误。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强调了不能把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定罪和处罚的唯一证据,口供必须得到其他证据的补强才具有证明力,A项错误。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CD项错误。《刑诉解释》第64条,《高检规则》第437条。证明对象的一般理论,结合刑法规定。63.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由3名以上的行政复议人员参加B.进行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C.鉴定所用时间不计人行政复议审査期限D.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由行政复议机构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故A项的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故D项的说法错误。64.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A.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B.犯罪嫌疑人未聘请辩护人的C.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D.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A、C、D考点:检察院批准逮捕应当讯间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讲解:《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故ACD正确。65.蔡某是一位精神病人,某日突然精神病发作,手拿铁棍,在大街上拦路抢劫,公安机关发现后,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并提出了对蔡某强制医疗的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B.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曱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D.法院应当在2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因此,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因此,B正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不是法院自己指派律师,故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是1个月内,不是2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故D错误。66.2002年4月2日,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银行贷款给公司,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2002年6月1日,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土地管理局签发的抵押证书。后因公司未依约还款,某银行提起诉讼。2003年2月4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土地管理局在办理抵押证书时某公司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该项抵押无效,判定银行无权主张土地使用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管理局应对银行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法院的民事判决可以作为确认抵押登记行为无效的依据,C.银行须在2005年2月4日之前行使赔求权D.银行在向土地管理局请求赔偿之前,应当先确认抵押登记行为违法答案:A,D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照题干设置时同,本题依旧法作答。2010年修订《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程序,依第9条规定,选项D也不正确。67.某夏天气炎热异常,甲商场电告乙公司速运输一批空调到商场,一切条件照旧。乙公司已交付空调,且甲商场接受。后因货款问题发生纠纷,甲商场以以往空调买卖合同均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而本次没有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为由主张合同没有成立,要求退还空调。经查,甲商场与乙公司就空调买卖合同一直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则依法,该合同:()A.自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时成立B.自甲公司受领标的物时成立C.自双方补签合同书时成立D.尚未成立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合同成立时间的问题。依《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68.下列机关中,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有、A、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C、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中央军事委员会答案:A,B,C,D解析:《立法法》第43条。69.为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某区政府发布通告:凡在本通告附件所列名单中的企业两年内关闭。提前关闭或者积极配合的给予一定补贴,逾期不履行的强制关闭。关于通告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行政规范性文件B、具体行政行为C、行政给付D、行政强制答案:B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据此可知,某区政府责令特定企业限期关闭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选项C错误,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本题中,并非依申请给予物质利益。选项D错误,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题中,给予补贴只是鼓励企业按要求关闭的手段,并非行政奖励。70.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下列哪一做法符合律师法:A.甲律师给予为其介绍业务的马某2万元B.乙律所出资与黄某设立一生产食品的公司,并派该所律师李某任该公司总经理C.丙律师在处理万达公司与黄达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中,发现委托人万达公司正在实施侵犯吉利公司商标权的活动后不向有关部门举报D.丁某辞去A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职务1年后,担任该中院审理的某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律师辩护人答案:C解析:《律师法》第2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据此,甲律师违法,故A不选。《律师法》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一)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职务的;(二)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中介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据此,乙律所违法,故B项不选。《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据此,除“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外,其他信息,律师均有保密义务,故丙律师不举报的做法符合律师法,是在履行保密义务。故本题应选C项。《律师法》第41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故D项做法不合法,不应选。71.共用题干甲律师是乙银行的法律顾问,同时又担任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丙房地产公司拟向乙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甲律师为该房地产公司草拟了有关贷款合同,乙银行要求甲律师就丙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贷款合同提供法律意见。在上述情况下,甲律师采取的下列行为是正确的是、()A、向丙房地产公司说明自己是乙银行公司的法律顾问,经丙房地产公司同意后,继续代理B、向乙银行说明自己是丙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拒绝提供法律意见C、向所在律师事务所说明情况,由本所的其他律师代理乙银行审查贷款合同的法律问题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向乙银行说明情况,建议乙银行另外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审查贷款合同的法律问题答案:D解析:A项,实行独任审和简易程序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能为了加快案件进度而擅自实行,选项A错误;B项,实行庭前证据交换是提高司法效率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推行,故选项B正确;C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以后,被告有权在15天之内提交答辩状,法官擅自把这一法定的期间缩短为5天,明显损害了当事人的法定权利,选项C错误;D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原则和精神,当事人享有充分陈述和辩论的权利,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该保证当事人的这一权利,事先限制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时间,无疑会损害当事人的这一合法权利,选项D错误。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检察官遵守忠诚规范,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关于忠于国家,《检察官法》第35条第(一)项规定,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因此选项A正确。忠于人民,在行动上,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因此,D为正确答案。选项B、C主要是违反了公正原则而非忠诚原则。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23条的规定,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因此A、B错误,D正确。根据该准则第15条的规定,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C正确。《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根据该条规定,C、D选项不在检察官的任职回避范围之内。《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该法第47条规定,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故C项说法错误;该法第53条规定,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而D项中处罚期满已经达到三年,故可以担任合伙人,故应选B、D。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故A、B项错误。《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而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应选A、B、D项。律师职业道德中有一项规定即避免利益冲突。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本题中甲律师就同一合同既是乙银行又是丙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构成利益冲突。显然,A、B项不正确。至于C项,同一个律所律师仍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因此不是合理的选择,故D项当选。《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A项仅仅持授权委托书会见的说法不对。该法第34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所以B项正确。该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所以C项正确。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所以D项正确。所以应选B、C、D项。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20条,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A项正确。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同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B、C项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选。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第(二)项,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D项正确。72.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为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通过了《审计法》,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正。关于审计监督制度,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审计法》的制定与执行是在实施宪法的相关规定B.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D.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答案:A,C,D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3.张某被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李某向人呙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决定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张某对李某的受伤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于是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没有达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B.将案件转到人民法院民事庭继续审理C.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D.仅对民事部分作出民事判决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问题、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刑诉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故C选项正确。同时,考生必须特别注意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尤其是在审判过程中的退回补充侦查问题。74.某小区一幢楼的楼顶居民杜某,买了房子不住人,而是放养了成群的鸽子,致使楼下的居民不敢开窗透风,否则就是满地鸽子毛和臭味,使其他居民无法正常生活。楼下居民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有( )。A.请求业主委员会出面制止杜某在楼顶放养鸽子B.以杜某侵犯了其相邻权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C.因为房子是杜某的,所以其他居民无权干涉杜某的行为D.可以自行将杜某放养的鸽子放走E.可以自行将杜某放养的鸽子宰杀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相邻权。杜某放养鸽子的行为侵犯了楼下居民的相邻环境保护权。楼下居民可以请求杜某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75.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关于这句话含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流派不同程度地把法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并置于社会基础之上加以研究B.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公共性和中立性意味着法可以反映社会中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和要求C.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对立统一关系中D.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可以独立于社会的发展而存在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法的概念、本质讲解:A项正确。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而且包括西方法学流派在内的各派均不同程度地把法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并置于社会基础之上加以研究。B项正确。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公共性和中立性意味着法可以反映社会中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和要求,注意仅仅是“某些愿望和要求”而非“意志”。C项正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并最终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因此,立法者不能脱离这一物质基础去凭空想象法律、创造法律。与此同时,法对物质基础有能动作用。一方面是物质基础制约着国家意志和阶级意志,另一方面是国家意志、阶级意志通过法的能动作用影响着物质基础。因此,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对立统一关系中。D项错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社会意识不能独立于社会物质条件而存在,因此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同样不能独立于社会的发展而存在。76.某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资本和资产状况恶化,严重危及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对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该银行依法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2013年)A.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B.限制工资总额C.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D.责令减员增效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第1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据此,A、C两项正确。B、D两项错误。77.下列哪一或者哪些公证员的做法是合法的?()A.公证员王某想下海经商,所以决定辞去公证员职务B.公证员谭某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提出了申诉C.公证员谭某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控告D.某公证机构主任对公证员陈某看不惯,决定对陈某进行免职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根据《公证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公证员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公证员作为法律工作者,在公证活动中,付出了脑力劳动和一定量的体力劳动,因而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这也是公证员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2)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公证员作为执业人员,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在公证机构工作,也有权决定辞去公证员职务。同时,公证员作为公民,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3)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所以本题ABC项正确,D项错误。78.王某的丈夫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关进看守所,看守所警察肖某见王某长得漂亮,便哄骗她说自己可以将李某弄出来,但作为对价王某必须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救夫心切,便答应了肖某的要求,但在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肖某并没有将李某放出。则关于肖某的行为,说法错误的是:()A:不构成犯罪B:构成强奸罪C:构成招摇撞骗罪D:构成诈骗罪答案:B,C,D解析:【考点】被害人承诺。详解:首先,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财物,并不包括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因此可以排除D选项。其次,招摇撞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在本案中肖某并未编造自己虚假的身份,故不构成本罪,因此C选项错误。最后,强奸罪的本质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在本案中确定肖某是否成立强奸罪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王某的承诺,即关于承诺动机的错误是否会影响承诺的效力。这种情况仅仅和承诺的动机有关,故不影响其效力,肖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因此A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BCD。79.下列哪些人员不符合公务员的任职条件?()A.张某,居住在中国境内的美籍华人B.李某,常年患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C.田某,大专文化水平,欲报考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D.崔某,虽年仅17岁,但能力非凡,思想进步,身体强健,品行良好,欲报考北京市公务员答案:A,B,C,D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参见《公务员法》第11条。80.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上级久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3、26条。81.被告人孟某因受贿嫌疑被县人民检察院逮捕,被关押在县看守所。2013年2月4日,本案被起诉到县人民法院。2月7日,孟某在看守所因突发脑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对此,县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A:县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B:县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C: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D:县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如果能认定孟某有罪,则判决孟某有罪并免于执行答案:A解析:【考点】审判障碍以及特殊情形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9项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题中未交待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因此,应当终止审理,故A项正确。82.下列哪些说法违反劳动法的规定?()(2010年)A.我国公民未满十六岁的,用人单位一律不得招用B.双方当事人不可以约定周六加班C.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二年的,试用期应在半年以上D.双方当事人可就全部合同条款做出违约金约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试用期的规定、违约金的适用、未成年工的禁用、加班规定。A项:《劳动法》第15条第2款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据此,用人单位并非一律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故A项错误。B项:《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据此,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则双方当事人自然可以约定周六加班。故B项错误。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故C项错误。D项:《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据此,用人单位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得规定违约金。故D项错误。83.关于我国货物进出口的管理,依有关的规定,下列哪几项是正确的?()A.我国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作为关税的纳稗义务人B.我国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对禁止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目录管理C.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得进出口;对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D.对于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不用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我国海关即可放行、答案:A,B,C解析:。根据《对外贸易法》第15条第2款,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由此可见,自动许可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办理海关的相关手续,只是在收货人、发货人申请的情况下当局应当予以许可,所以ABC正确。84.高某涉嫌抢劫犯罪,公安机关经二次补充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高某可能还实施了另一起盗窃犯罪。检察机关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要求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B:要求公安机关收集并提供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的证据材料C:对新发现的盗窃犯罪自行侦查,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D:将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另行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抢劫犯罪提起公诉答案:D解析:【考点】公诉机关对补充侦查完毕案件的处理【详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高某涉嫌抢劫罪的案件已经经过了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又发现了高某可能还实施了盗窃罪这一新的犯罪事实,应将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另行立案侦查,并将已经查清的抢劫犯罪事实提起公诉,故本题选D。85.宪法效力是指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与强制性。关于我国宪法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侨居国外的华侨受中国宪法保护B、宪法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源于宪法的正当性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宪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约束力答案:D解析:【考点】宪法效力的概念;宪法效力的表现【详解】《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中国宪法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不管公民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侨居国外的华侨也受中国宪法保护,A选项正确。我国宪法明确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宪法效力涉及包括台湾在内的所有中国领土。由于宪法本身的综合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上有所差异,但宪法是一个整体,任何组成部分的特殊性并不意味着对整体的否定,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是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领域的,B选项正确。宪法之所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是宪法具有正当性基础,即宪法是社会共同体基本规则,是社会多数人共同意志的最高体现。其基础在于宪法制定权来源的正当性、宪法规定内容的合理性和宪法程序的正当性,C选项正确。《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开展审判活动必须遵守宪法。D选项不正确,是本题答案。【陷阱】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宪法一般不直接适用来做裁判的法律依据,但并不能说宪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约束力。法院的组织、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等根本制度都是由宪法来规定的,比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等等。86.刘某因生活琐事与邻居邓某争吵,邓某不堪刘某辱骂,击打刘某面部,致刘鼻骨等部位受伤。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邓某的刑事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邓某对刘某以侮辱、诽谤罪提起反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就两个诉讼在刘某与邓某之间进行调解B:刘某可在判决宣布之前要求撤回自诉,根据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C: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终止审理邓某的反诉D: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邓某的反诉答案:A,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207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2条、第277条第2款规定,本题的答案是ABD。87.大学生甲追求乙,遭乙拒绝,便怀恨在心,编造乙当坐台小姐,并外出卖淫的谣言,并将其贴在BBS上。小报编辑丙看到该文章后,便以“某大学生坐台卖淫”为题,刊登此文。该小报上此文刊登后,乙在学校名誉扫地,身心遭到摧残,便将甲、丙、BBS和小报报社告上法庭。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乙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予支持B.BBS以乙未曾向其指出侵权事实而主张侵权抗辩,能够成立C.甲和报社侵犯了乙的名誉权D.甲和报社因不存在意思联络,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B,C,D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侵害名誉权问题。甲编造乙当坐台小姐并外出卖淫的谣言,并将其贴在BBS上,侵害了乙的名誉权,甲为侵权人。丙的行为为职务行为,丙不为侵权行为人。小报报社未经核实便在小报报纸上刊登此文,侵害了乙的名誉权,小报报社为侵权行为人。BBS作为网络运营商,只有在权利人指出侵权事实以后不停止侵害才构成侵权,因权利人乙未向BBS指出侵权事实,因此BBS不构成侵权人。对于乙的名誉侵权,本题中侵权人为甲和小报报社,BBS以乙未曾向其指出侵权事实而主张抗辩能够成立。小报报社刊登此文后,使乙身心遭受摧残,构成后果严重,乙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予支持。至于甲与小报报社之间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甲与小报报社不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88.《刑事诉讼法》规定,下级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关情形时,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下列哪些情形应当适用该规定?()A.发现关键定罪证据可能是刑讯逼供所得B.判决书认定的年龄错误,实际年龄未满18周岁C.提供一重大银行抢劫案线索,经查证属实D.罪犯正在怀孕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刑诉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以本题中A和B属于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案件,也是应选选项。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89.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A.法律既是保障人民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人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B.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承担应尽的义务C.人民通过各种途径直接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力D.人民根本权益是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要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答案:C解析:我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直接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力,故C项错误,应选。90.劳务派遣关系中,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公司,乙公司为用工单位,丙公司为甲公司的下属分公司,赵某为被派遣劳动者。下列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该工作岗位的存续时间可为8个月B.甲公司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赵某C.乙公司不得再将赵某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D.甲公司可以将赵某派遣到丙公司答案:C解析:(1)选项A: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2)选项B: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3)选项D: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参考教材P337。91.沈某向住建委申请公开一企业向该委提交的某危改项目纳入危改范围的意见和申报材料。该委以信息中有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沈某起诉,法院受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作出拒绝公开决定前,住建委无需书面征求企业联系人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  B.本案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C.住建委应对拒绝公开的根据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D.住建委拒绝公开答复合法答案:B,C解析:选项A、D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选项B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92.张某是某运输公司卡车司机,一日清晨去城外拉货。中途遇到他的朋友赵某要求搭他的车去城外。张某叫赵某坐到驾驶室,然后继续开车。当车行至一条大街拐弯处时,张某突然发现对面驶来一辆吉普车。张某平日驾驶技术欠佳,经验不足,遇事容易慌乱。这时如果刹车制动,就不会出任何问题。但张某生怕两辆车相撞,遂不顾一切地突然向右打舵轮。由于车速较快,打舵突然,赵某身体失衡将车门撞开摔到车下,造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是紧急避险和对赵某的死亡应否负刑事责任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属于假想避险B:应负刑事责任C:属于避险过当D:属于紧急避险答案:A,B解析:紧急避险要求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本案并不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或者说危险并不是正在发生,如果张某能够减速或制动,是完全可以避免发生不幸的事故的。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不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造成灾难的原因是张某驾驶技术欠佳,遇事慌乱,发现有撞车的危险,处理不当。所以,张某的行为不属紧急避险,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93.共用题干某县工商局以某厂擅自使用专利申请号用于产品包装广告进行宣传、销售为由,向某厂发出扣押封存该厂胶片带成品通知书。该厂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某县工商局的扣押财物通知书,并提出下列赔偿要求:返还扣押财物、赔偿该厂不能履行合同损失100万元、该厂名誉损失和因扣押财物造成该厂停产损失100万元。后法院认定某县工商局的扣押通知书违法,该厂提出的下列何种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A:返还扣押财物B:某厂不能履行合同损失100万元C:某厂名誉损失D:某厂停产损失100万元答案: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另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0条和第311条规定,选项C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1条第1款规定,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中犯罪嫌疑人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检察院可以作出而不是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选项B不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C。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A所指的申诉期限的起算点错误,应选。根据第91条第2款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B错误,应选。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并未指明不能享受年终奖金,所以C错误,应选。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D项错误,应选。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应该向乡政府或县政府提出,而非向其上上级——市政府提出。A项错误,不选。根据《信访条例》第21条和第22条第2款规定,B错误,不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其他是根据需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因此工商局并不一定非得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不可,C错误。国家赔偿的范围只包括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县工商局的违法扣押行为,某厂只能要求返还扣押的财产。不能履行合同的损失属于可得利润的损失,B应选;名誉损失属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至于停产损失,只在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时适用,而且只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某厂并未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也并不确定停产的100万元是否属于经常性、必要的费用开支,因此D应选。94.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下列选项中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的是( )。A.雇主为雇员投保B.企业为退休职工投保C.学校为学生投保D.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答案:D解析: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95.商务部根据中国四家公司的申请并经调查公布了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认定从A国进口苯酚存在倾销,有关公司倾销輻度为6%—.144%,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对A国甲公司征收6%、乙公司征收144%的反倾销税,期限均为5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可以对商务部关于倾销幅度的终裁决定提起行政诉讼B.乙公司可以对商务部征收144%的反倾销税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C.法院应当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D.法院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答案:A,B,D解析:。《反倾销规定》第1、6、11条,《反倾销条例》第25条。96.下列关于解决国际争端的说法正确的有、()A、基于国际法的迅速发展,对于国家间发生的一切争端均可以用法律方法来解决B、反报是一国对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作出回应,不为国际法所禁止C、报复是一国对他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予以回报,不为国际法所禁止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斡旋和调停的区别在于调停中第三国本身是否参加谈判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答案:D解析:一般国际争端可以分为三个类型:政治性争端、法律性争端和事实性争端。其中政治性争端,是指直接涉及当事国主权独立等重大政治利益的争端,不能用法律方法解决,称为不可法律裁判的争端;法律性争端,是指所涉事项上当事国的要求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称为可法律裁判的争端;事实性争端,是指国家间对某项事实真相发生争执,需要的是对事实本身的澄清而不是对其是非曲直作出判断。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可以分为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其中反报和报复属于强制性解决争端的方式。反报,是指一国对他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予以回报。报复,是指一国对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做出回应。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反报和报复都是国际法所允许的方式。斡旋和调停是非强制性解决争端方法中的政治性方法,斡旋和调停的区别在于调停中第三国本身参加谈判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D项是正确的。A项认为一切争端均可用法律方法解决是错误的,B项和C项混淆了反报和报复的概念,是错误的。97.永某、王某与李某三人签订合伙协议,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约定张某用现金5万元出资;王某用专利权出资,作价10万元;李某用劳务出资,作价5万元。三人约定聘请刘某担任合伙企並的经理。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转让出资问题没有约定。企业成立后,王某由于要出国定居,将合伙份额转让给朱某,张某死亡,根据张某的遗嘱,张某之子10岁的张小果是张某的继承人,张某之妻周某是张小果的法定监护人。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对于王某的专利权出资和李某的劳务出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B.必须经张某、王某与李某三人共同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C.均可以由张某、王某与李某三人共同协商作价D.专利权必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劳务可以由三人共同协商作价答案:C解析:。考查合伙企业的出资制度。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98.李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之前,李某声称怀孕并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李某的申请应当由下列哪个机关审查决定?()A.看守所B.人民法院C.人民检察院D.公安机关答案:B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现第265条第5款——编者注)、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现第268条第2款——编者注)的解释》,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因此答案选B。99.★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国法院受理对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起诉的民事案件,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为此,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报告制度适用于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若为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B.若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在我国从事商业活动,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的受理无须适用上述报告制度C.受理以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D.受理以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答案:A,C解析:。依2007年最髙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涉及民事诉讼的,建立了报告制度。A项涉及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应报告,A正确。B项内容也需要适用报批程序,B错误。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如果作为原告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则视为其主动接受我国法院的管辖,并且放弃对与本诉直接有关之反诉的豁免权利,此种管辖符合国际法规则,因此无须再按照该通知的要求上报最高人民法院,C正确。D错误,因为依该通知的规定,即使被告是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对其作为被告的有关的民事案件的受理仍须适用该报告制度。100.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重整程序。选项A:《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因此,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的条件是“1/10以上”,并不要求“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A错误。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企业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入重整,并予以公告。因此,是否开始重整的决定权在法院,而不在于债权人,B错误。选项C:《企业破产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第74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这两个法条说明,在重整期间,管理人仍然需要履行职责,不能辞职。C错误。选项D:《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因此,重整计划批准后,重整程序终止,D正确。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基于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原则,应当尽量减少审前羁押B.审前羁押是临时性的状态,可根据案件进展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予以变更C.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院应及时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D.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的,应当解除羁押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审前羁押制度。《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曰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据此,检察院是“建议”而非直接予以释放或变更,故C项错误。2.债权人可以按照督促程序,请求法院发出支付令,命令债义人偿还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债务。对此,下列说法合法或合理的有:()A.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易程序,有原告和被告B.督促程序无须法庭辩论C.若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合法异议的,则督促程序终结D.若债务人没有提出支付令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则支付令具执行力答案:B,C,D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甲向乙购买一台价值1000元的电器设备,乙将该设备交给甲之后,甲却迟迟不交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设备的货款1000元。结合以上案情,下列关于反诉的做法哪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A.在第一审开庭审判时,甲提出乙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使用时造成自己的电路损坏,要求乙赔偿损失,甲提出的此请求可以形成对乙的反诉B.在诉讼过程中,甲提出乙上次向自己借款800元,至今没有归还,要求抵销,甲提出的此请求可以形成反诉C.在应诉答辩状中,甲提出乙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使用时造成自己的电路损坏,要求乙赔偿损失,甲提出的此请求可以形成反诉D.第一审法院判决甲败诉,甲上诉后在二审中提出乙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使用时造成自己的电路损坏,要求乙赔偿损失,法院可以就此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一并判决答案:A,B,D解析:。反诉时间具有特定性,《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后提出请求的,不能形成反诉,A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选。在诉讼中要形成反诉,一个重要条件是反诉请求需要与本诉请求具有一定的牵连性。这种牵连关系可以表现为反诉与本诉请求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也可以表现为反诉与本诉请求是基于相互牵连的两个不同的、而且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实体请求。在本题B选项中,甲提出乙上次向自己借款一事,与其欠乙货款并不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实体请求,而C选项中甲提出的乙供货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即符合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具有牵连性的要求,能够形成反诉。由此,B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在D项中,甲于二审中提出反诉请求,二审法院不能将此请求与本诉请求一并判决、否则势必剥夺了甲对反诉请求的上诉权。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D。4.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答案:D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格式条款的无效【详解】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选项A中,甲手机店作出的“假一罚十”的承诺并没有免除其主要责任,因此该条款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甲手机店自愿作出“假一罚十”的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乙在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甲手机店应受其允诺的约束。因此,选项B、C不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D。5.共用题干在一起盗窃案件中共有四名被告人,开庭审理时基本情况如下:甲,聋哑人,25岁;乙,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2岁;丙,20岁;丁,30岁。人民法院在决定为上述四个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应当如何操作?A:本案中存在“应当”指定与“可以”指定辩护人两种情形,应区别对待B:如果四个被告人均未委托辩护人,法院考虑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先后顺序应当是:乙、丙、甲、丁C:法院可以考虑为丙指定辩护人,但是如果其他三人均已委托辩护人,那么法院应当为丙指定辩护人D:在本案的审理中人民法院至少要为其中两人指定辩护人,否则违法答案:A,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刑诉解释》第42、43条,本案中甲和乙属于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如果其他三人均已委托辩护人,丙属于可以指定的情形,不是应当指定情形。《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应选A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3条第(2)项、第(7)项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如果案件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B项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辩护人都有权独立进行辩护,同时由于乙是未成年人,其父亲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所以有权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后,不经乙同意,提出上诉。但是,律师以外的人担任辩护人,没有调查取证权,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须经人民法院许可,才能行使。可以行使辩护权的主体包括辩护人(包括律师和非律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各自享有的辩护权都是独立的,不受他人制约。6.下列对于国际商业惯例描述错误的是哪项?()A.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B.国际商业惯例属于任意性规则,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时才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C.国际商业惯例是调整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D.国际商业惯例具有强制性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以及国内立法,国际商业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故C正确。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一般是不成文的规则,但目前也出现了成文法化的趋势,一些国际组织或协会进行了惯例的编纂和整理工作,故AB正确。国际商业惯例并不当然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故应选ABC项。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审判公开是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在特殊的条件下也可以不公开审理,下列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认识正确的是:()A.小刘和小章认为侦查过程需要保密,所以他们侦查过的案件应当不开审理B.法院审理的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虽然当事人未提起申请,但仍应不公开审理C.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该案无关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D.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也不公开答案:C解析:。商业秘密的案件,只有当事人提起申请,才不公开审理。所有的案件,均须公开宣判。8.甲国某公司要到乙国投资建设一个垃圾处理厂,并与乙国政府签订了垃圾处理合同,后乙国因为环境政策的改变增加了环境保护税。乙国政府遂以该合同履行不再具有经济意义为由拒绝履行该合同。已知乙国政府和甲国公司约定了国内法的前置救济程序,现该公司寻求相关的法律救济措施,以下说法正确的有:(2018年仿真模拟题)A.乙国政府的做法属于政府违约行为B.乙国政府的行为属于征收或类似措施行为C.如果该公司寻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进行理赔,应以用尽乙国当地救济为前提条件D.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进行理赔后,可以直接向乙国政府主张代位求偿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MIGA的相关投资制度。A项,乙国政府单方撕毁合同,属于政府违约行为,A正确。B项,增加环保税到不了征收那种事实上排除投资者对投资所有权的程度,B错误。C项,乙国有权要求用尽当地救济,也可以不做此要求,题目没说就是没做要求,C错误。D。MIGA进行理赔后代位取得对东道国的求偿权,D正确。9.按照宪法制定的理论,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最早系统地提出制宪权概念并建立理论体系的是奥地利规范法学派代表任务汉斯.凯尔森B.按照法国思想家西耶士的观点,制宪权的主体是立法机关C.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属于同一层次的权利形态D.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答案:A,B,C,D解析:宪法的制定是制宪主体依据程序制定宪法、行使制宪权的活动。最早系统地提出制宪权概念并建立理论体系的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思想家西耶士,他主张只有国民才享有制宪权。A、B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项错误。制宪主体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在我国,人民是制宪主体,只不过是间接行使该项权利而已。制宪机关是指一国有权制定宪法的国家机关,制宪机关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并且是拥有制定宪法的权利的国家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意味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故D项表述错误。修宪权依据制宪权而产生,受制宪权约束,不得违背制宪权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制宪权和修宪权都是根源性的国家权利,能够创造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其他具体组织性的国家权利的权利。所以,C项错误。10.某纺织公司诉某服装公司欠款20万元,法院判决纺织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但某商场欠服装公司货款10万元,早已到期,一直未还。商场如提出下列意见,何者不构成异议?A.商场与纺织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B.商场没有偿还能力C.商场与服装公司之间互有债务拖欠,债务抵消后,商场不欠服装公司款项D.服装公司的服装不合格,商场对所欠服装公司10万元的货款不同意支付答案:A,B解析:。《执行规定》第64条第1款。11.张某因被李某打成轻伤而到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因意外事故不幸去世,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A.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自诉人张某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B.裁定终止审理,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由李某的遗产继承人对张某负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处理C.如果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李某打伤张某纯属正当防卫,李某是无罪的,应当判决李某无罪D.只是裁定终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审理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终止审理、宣告无罪的情况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刑诉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因此C项正确。另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一并处理,故A、D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了案件审结前已死亡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故B项正确,12.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1)选项A:伪造人甲在票据上根本没有以自己名义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2)选项B:被伪造人乙公司在票据上没有真实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3)选项CD:丙和丁属于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13.王某欲状告李某逃避欠款不还,在起诉之前却听说李某已经想要悉数将财产转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王某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诉前保全。关于此案,你认为人民法院以下做法错误的有:A:人民法院审查中考虑到王某已经由于此项债权身无分文,因而没有要求王某提供任何担保B:人民法院在3天后就采取了保全措施C:王某过了18天后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D:王某过了30天尚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答案:A,B,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可见本案中必须要求提供担保,A做法错误;法院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应立即执行,故B做法错误;王某应该在30天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故C项错误D项正确。14.关于处分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既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也可以处分诉讼权利B.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都可以行使处分权利C.只要当事人的处分是自愿作出的,就应当允许D.特别程序也适用处分原则答案:C解析:。考查处分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以C项错误,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进行。15.以下哪些被告人构成累犯?A.某甲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4年又犯强奸罪B.某乙犯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2年又犯抢劫罪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某丙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第3年又犯故意杀人罪D.某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执行6年后获得假释,假释后的第7年又犯诈骗罪答案:A,B,D解析:。《刑法》第65条。16.区域性组织在解决争端方面与联合国有什么关系?()A、区域性组织解决争端,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B、区域性组织解决争端,不得妨碍安理会职权的行使C、区域性组织可视情况自行采取执行行动,无须安理会授权D、地区性国际争端在提交安理会前应依区域办法和通过该区域内的国际组织和平解决答案:A,B,D解析:区域组织或区域办法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程序是与和平解决争端的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并列的。(1)区域组织或区域办法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争端的解决。(2)区域性国际争端应首先提交区域组织及区域办法解决,不能解决时再提交安理会解决。(3)区域组织或区域办法没有安理会的授权,不能采取执行行动(对二战敌国所采取的行动例外)。C项错误,区域性组织无权自行采取执行行动。正确答案是A、B、D项。17.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造成后方车辆行驶障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威胁,建议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点,或找人代驾。鉴于我国对“酒后代驾”缺乏明确规定,高经理起草了一份《酒后代驾服务规则》,包括总则、代驾人、被代驾人、权利与义务、代为驾驶服务合同、法律责任等共六章二十一条邮寄给国家立法机关。关于高经理起草的《酒后代驾服务规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属于民法商法规则B.是立法议案C.是法的正式渊源D.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答案:A,B,C,D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酒后代驾服务规则》是由高经理起草的,并不是国家制定的,也没有得到国家认可,故不属于法律规则,更谈不上属于民商法规则了,故选项A说法错误,应选。立法议案,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权的主体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根据《立法法》第14、15、26、27条的规定,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仅包括: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仅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高经理作为一个公民,无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故选项B说法错误,应选。法的正式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作出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资料。对于正式渊源,法律人必须予以考虑,或者说法律人有义务适用它们。《酒后代驾服务规则》是由高经理起草的,并不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制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故不属于法的正式渊源。选项C说法错误,应选。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酒后代驾服务规则》不具有法律说服力,不能构成法律人的决定的大前提,故该《规则》也不是法的非正式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依法制定并发布的,以条文的形式规定的行为准则,具有普遍约束力、能作为法律适用依据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酒后代驾服务规则》是由高经理起草的,并不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也不能作为法律适用依据,故选项D说法错误,应选。18.甲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乙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及时通知乙厂,也未制作物品清单,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该强制拆除行为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02年12月,乙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4月乙厂的企业法人登记被注销。2003年1月乙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A:乙厂具有原告资格B:乙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两年C: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乙厂的请求不成立D:因甲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只存在程序违法,乙厂的请求不成立答案:B,C,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3、14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赔偿诉讼的时效是3个月,而非两年。B说法有误,应选。本案中,工厂有权得到赔偿的原因在于甲县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行为,而不是C、D两项中的原因。故CD说法均错误。19.关于WTO争端解决的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磋商是WTO争端解决必经的前置程序。B、WTO一审的裁判人员是非固定的人员,由当事方选择产生,而二审的人员则是相对固定的人员。C、WTO二审上诉机构无权对争端双方的争议事实作出重新认定或者查明。D、WTO争端解决机制无权要求违法方对受害方作出赔偿。答案:A,B,C,D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察WTO的争端解决程序。A正确,《争端解决谅解备忘录》第4条规定:当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违反或不符合马拉喀什协议(WTO规则),从而使自己遭受损害时,可要求对方进行磋商,同时应通知DSB和有关理事会或委员会。被要求磋商的成员应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的10天内作出答复,并应在接到请求之日后不超过30天的时间进行磋商。B也正确,《谅解备忘录》第8条规定:秘书处应保存一份专家组的指示性名单,有争端方从中选举相应的专家。第17条第1节规定:WTO应设立一常设机构,成员有7人组成。任何一案件应由7人中的三人任职审理。C也正确,《谅解备忘录》第17条第6节规定:上诉应限于专家组的法律适用及专家组的法律解释。D正确,WTO争端解决的目的在于使成员方的贸易政策与WTO法一致,并不能责令违法方对申诉方进行赔偿。所谓“既往不咎”规则。20.上海市××区某高校教师甲与北京市××区某研究所研究员乙于2008年12月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户口未迁出各自的工作所在地。结婚不到半年,二人先后被派往美国和加拿大进修。2010年1月,甲欲起诉与乙离婚。请问对本案无管辖权的法院是:()A:上海市××区人民法院B:北京市××区人民法院C:美国法院D:加拿大法院答案:C,D解析:【考点】离婚案件的管辖。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C、D项符合题意。21.关于从业禁止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只有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才可能被判处从业禁止B.从业禁止是指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相关职业C.违反从业禁止,情节并不严重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D.从业禁止的期限一律为3年至5年答案:D解析:《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曰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D项错误。例如,《食品安全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这是一种禁止终身从业的规定。D为本题正确答案。22.二审人民法院在对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一审陪审员李某是原告王某的配偶,而李某并未自行回避,双方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回避。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视为当事人放弃申请回避的权利,继续审理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裁定终止诉讼c.判决撤销原判,裁定发回重审d.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答案:D解析:。根据《民亊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3.福寿村位于甲区的近郊,经济比较发达,村办企业已经有几十家,现在有下列用地需求,其中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的有:()A.村里的副食品加工厂办得越来越红火,想扩大厂房B.村民王某急需用钱,将原有的房子卖了,想再申请一处宅基地建住房C.甲区大华公司看到福寿村将来肯定是市区,和村里联系,想利用村里的土地建设商品房D.村里经济发展了,想建一所养老院答案:A,D解析:考查集体土地使用的限制。A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兴办乡镇企业和乡村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B选项不正确。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4.甲国公司(卖方)与乙国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FOB价格条件,采用海上运输方式。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货物的风险应自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B、因当事人已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整体不再适用该合同C、甲国公司应在装运港于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D、甲国公司在订立运输合同并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乙国公司办理保险答案:C解析:【考点】FOB术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详解】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术语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选项C正确。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故选项A错误。贸易术语主要解决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责任、费用及风险划分等问题,而没有涉及违约及违约救济等方面的问题,贸易术语和公约在内容上是相互补充的,因此,贸易术语的选择并不排除《公约》的适用,选项B错误。FOB术语确定的买方义务包括: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办理进口手续;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充分通知;承担货物交到船上后的风险和费用。因此,乙国公司作为买方订立运输合同,并有将船名和装货地点通知卖方甲国公司的义务,选项D错误。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王甲和张乙同村,因借贷合同纠纷涉诉。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王甲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之后,王甲在村委会的劝说下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下列关于撤回上诉的说法正确的有:()A.王甲可以在二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申请撤回上诉B.法院如发现一审判决确实有误,应当裁定不准许撤回上诉C.法院准许撤回上诉,二审程序即告终结,一审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D.撤回上诉后,王甲反悔,如果未过上诉期间,仍可以提起上诉答案:A,B,C解析:考查上诉的撤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A选项正确。由《民诉解释》第337条规定可知,B选项正确。二审法院裁定上诉人不准撤回上诉的,诉讼继续进行;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二审程序即告终结,同时一审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C选项正确。也就是说,上诉人在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之后撤回上诉的,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没有超过上诉期间也不得再提起上诉。这与当事人撤回起诉不同,须加以区别。D选项错误。26.某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时,发现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规定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由最高人民法院报国务院解释或者裁决B、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审理C、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合法有效的情况下,适用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D、由该人民法院报同级权力机关决定答案:C解析:《立法法》第80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因而法院应当适用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故C项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A、B、D项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27.甲公司和乙服装加工厂签订衣服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加工厂供应甲公司皮衣300件,并在合同中签订有仲裁条款。乙加工厂交货后,甲公司发现这批皮衣皮质不符合合同要求,而且做工粗糙,遂要求退货。乙加工厂拒绝退货。甲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假如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为:甲公司选定A仲裁员,乙加工厂选定B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C仲裁员,当仲裁完毕后,仲裁裁决应该如何作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仲裁裁决应当由A、B、C仲裁员合议作出B:如果A、C仲裁员意见一致,B仲裁员意见不同,则仲裁裁决应当按照A、C仲裁员的意见作出,B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C:仲裁裁决应当按照C仲裁员的意见作出,A、B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D:当A、B、C仲裁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C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而非合议作出,所以A项错误。只有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而非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才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所以CD两项错误。28.网名“我心飞飞”的21岁女子甲与网名“我行我素”的25岁男子乙在网上聊天后产生好感,乙秘密将甲裸聊的镜头复制保存。后乙要求与甲结婚,甲不同意。乙威胁要公布其裸聊镜头,甲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B:甲可以在婚姻登记后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C:甲有权主张该婚姻无效D:乙侵犯了甲的隐私权答案:B,C,D解析:甲因受威胁与乙结婚,可以在婚姻登记或恢复人身自由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故A项正确,B项错误。而C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故错误。由于乙是在与甲网络聊天的过程中获得甲的裸聊视频,并且并没有公布,所以不构成侵犯隐私,故D项错误。29.李某是我国公民,跟随其父母在某太平洋岛国A国生活。2008年9月,刚满15周岁的李某进入A国公民吉姆家窃取了价值3000多元人民币的财物。根据A国的法律,凡盗窃他人财物者,将被剁去一只手的拇指、食指和中指。(事实一)李某知道A国的法律规定后,心里害怕,就以想回国上学为由,央求其父母将其送回国。2009年1月,李某的父亲为李某购买了机票,让李某独自回国投靠其叔叔李某明。临行前,李某的父亲将300克海洛因交给李某,让李某放在内衣裤里捎回国交给其叔叔李某明。李某的父亲将李某送到机场,李某到国内下飞机后,其叔叔李某明将李某接回家。到家后,李某将300克海洛因交给了李某明。(事实二)李某在国内上学的业余时间,其叔叔李某明教会了李某开大型拖拉机,并教会了李某简单的拖拉机修理技术。李某明经常让李某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干农活,还经常让李某干一些超过其体力承受范围的重农活。李某稍有不从,李某明就对李某打骂,李某对李某明心生怨恨。2011年2月27日,李某知道李某明第二天要开着拖拉机去城里买化肥,就事先将家里大型拖拉机的一个关键零件卸下。第二天,李某明开着家里的大型拖拉机去买化肥的过程中,因李某卸下了关键零件致使大型拖拉机遭撞毁,一位行人被撞死,李某明也身受重伤。2011年3月10日,李某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破坏家里的大型拖拉机一事和以前的所有违法行为,并揭发了李某明和魏某经常合伙贩卖毒品的事实,司法机关认为李某行为构成了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事实三)请回答下列题。关于事实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李某可能构成走私毒品罪B.李某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罪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根据我国《刑法》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李某应对事实二中携带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D.根据我国《刑法》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李某对事实二中携带毒品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理解和我国刑法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李某携带毒品跨越国境进入我国,可能构成走私毒品罪。运输毒品,是指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贩卖毒品等8种犯罪行为负责,而对走私毒品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30.税务局稽查局对某纳税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该纳税人对罚款决定不服,向稽查局的主管税务局申请复议。稽查局依法向复议机关提交了据以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提出了书面答复。复议机关审理后决定,变更罚款为5万元。《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该纳税人逾期未向法院起诉。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如果该纳税人不能按规定缴清10万元罚款,则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才能申请复议B.该纳税人可以查阅稽查局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不得查阅书面答复C.如果该纳税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可以撤回D.该纳税人应当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E.如果该纳税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罚款5万元的复议决定,由主管税务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答案:C,E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该案件是税务行政处罚,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的范围,所以选项A错误。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此项内容教材中未提到)。所以选项B错误。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所以选项C正确。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所以选项D错误。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选项E正确。31.★★王某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的方式申请房管局将李某的房屋过户给自己,由于房管局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履行审查责任,导致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被过户,并又被出售给他人。李某要求房管局赔偿自己的损失。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因李某损失系王某行为造成,房管局不承担赔偿责任B.虽王某的行为是导致李某损失的起因,但如果房管局严格审查,李某的损失可以避免,房管局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因李某损失由房管局和王某的行为共同造成,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应当根据房管局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其赔偿责任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案中房管局未尽到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32.丙拾得牛三后,私下将其卖给了不知情的赵某,获得价款1000元。赵某又卖给了刘某,获得价款1100元。半年后张某偶然发现牛三在刘某处,刘某为牛三已支付草料费200元,张某要求刘某返还牛三’为此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张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但应支付刘某所付牛款及草料费1300元B.张某有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但须向刘某支付草料费200元C.张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刘某因合同取得牛三的所有权.D.张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牛三,刘某因善意取得牛三的所有权答案:B解析:。对于遗失物失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2年内向买受人主张返还请求权,但应支付必要费用。对于买受人支付的买价应向出卖人主张返还。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33.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在有关某小区的销售广告中宣称:该小区开发有温泉休闲中心2处,面积共计200平方米,24小时免费向居民开放,且可为小区提供生态热源。此广告发布后,该小区的房屋价格比市价高出10%,但仍被抢购一空。而该内容并未订入吉祥公司与购房者的购房合同中,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销售广告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该销售广告属于要约邀请B.该销售广告属于要约C.该内容属于购房合同的组成部分D.吉祥公司违反该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C,D解析:对于商品房销售中出现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有几个要点:第一,有关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对出卖人无合同上的约束力。第二,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第三,第二点的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吉祥公司在销售广告中对开发温泉休闲中心的承诺具体确定,且对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该内容即使未订入购房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该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某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下列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2014年)A.经审查后指派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并根据甲的经济情况免除其80%的律师服务费B.指派律师担任乙的辩护人以后,乙自行另外委托辩护人,故决定终止对乙的法律援助C.为未成年人丙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但无律师执业证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辩护人D.经审查后认为丁的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拒绝向其提供法律咨询答案:B解析:《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故A项仅免除80%的律师服务费的做法是违法的,应当是完全免费才合法。《法律援助条例》第23条第3项规定,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后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故B项是正确的,应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C项为未成年人指派非律师担任辩护人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第3款规定,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若仅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不需要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D项做法不正确。35.某公司两年前申请发行5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现将已发行债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净资产已增加一倍,欲申请再发行5千万元债券。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A:可以批准B:若本次5千万元中包括上次余额500万元即可批准C:不应批准D:若该公司变更债券承销人,可以批准答案:C解析: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案公司两年前发行的5千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本题答案为C。36.关于法的要素,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德沃金认为,法就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律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B.庞德提出“律令一技术一理想”模式论C.哈特所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派提出规则模式论D.奥斯汀认为法是由规则、政策和原则构成的答案:B,C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庞德认为,法就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律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德沃金主张法是由规则、政策和原则构成的。因此,A选项和D选项的表述都是错误的。37.张某因走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在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时应当如何处理?A:只偿还查封财产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B:只偿还没收财产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C:只偿还案件侦查终结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D:只偿还立案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答案:B解析:《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因此,B选项为正确答案,其他选项当然错误。38.下列行为中,属于民法上的添附的是:()A.甲在自家的平房三间上加盖三间楼房B.乙将甲的茅台酒与自己的墨水混合在一起C.丙误将乙的宝石当作自己的宝石镶在自己的戒指上D.丁村的河滩地因洪水改道与丙村的河滩地挤压相连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添附问题。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添附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权人的财产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形成新的财产。本题A选项是对自己平房上加盖房屋,不为添附。本题B选项为侵权行为,不为添附。本题C选项属于动产与动产的混合,为添附。本题D选项在我国不为添附,因为,在我国,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在法律上不予承认。本题正确选项为C。39.下列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B.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并一律不准上诉C.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D.人民法院审理企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答案:B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故选项A为正确说法。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此处“应当”即为“必须”,故选项D为正确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二款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企业法人还债程序。故选项C为正确说法。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故选项B为错误说法。40.中海公司起诉中阳公司和中古公司不履行合同一案,经过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判决生效后中海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此时,中阳公司和中古公司合并为通兴公司,原来的中阳公司和中古公司依法被注销。此时本案的被执行人是:A:中阳公司B:中古公司C:中阳公司和中古公司D:通兴公司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71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所以本案中法院应该裁定通兴公司为被执行人。41.甲公司系私营独资企业,因欠债被诉诸法院,后被判令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甲公司仍未还债。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强制执行。经查,该公司无偿还能力。在下列后续措施中何种是正确的?()A.裁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B.裁定终结执行C.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D.裁定执行该公司投资人的其他财产答案:D解析:。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42.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B: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金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1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瓶五粮液酒。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D: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张100元面值的美元,以10张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本题ABCD四个选项中甲的行为都属于盗窃。选项A,乙的女儿只有5岁,是无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同意让甲搬走彩电的行为能力,因此甲的行为仍是盗窃。选项D甲“趁乙不注意”,应认定为秘密窃取,不是诈骗而是盗窃。故AD都不应选。盗窃罪与抢夺罪区别的关键在于,一个是“秘密窃取”,一个是“趁人不备、公开夺取”,选项B中,甲秘密窃取金项链在先,后被发现后挣脱逃走,不属于“趁人不备、公开夺取”,因此应定盗窃罪而不是抢夺罪。故B不应入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43.中国某石油公司与美国、英国及荷兰另外三家石油公司在美国达成协议;四家公司合作对中国西部某油田进行开发,协议约定履行协议所发生一切争议均适用被告所在地法律。二年后,中国石油公司与英国石油公司因协议履行产生了纠纷,中国石油公司遂向我国法院起诉该英国石油公司违约,请问该案中我国法院应适用()进行审理?A、美国法B、英国法C、荷兰法D、中国法答案:D解析:【考点】涉外合同法律的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从以上规定来看,我国对合同法律关系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即上述条文中在中国境内履行的特别的三类合同只能适用我国法律。可见本题中,虽然合作协议中依各方意思自治约定了适用被告所在地法律,但本题所述协议应适用中国法,故D项正确。44.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在一次会议中审议以下事项,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事项符合该委员会的权限范围?()A、撤销本市人民政府的一项不适当的决定B、撤销本市某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不适当的决议C、责成本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一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D、罢免犯受贿罪的陈某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由此可知,答案为A、B、D。45.关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B.非法在饮料中投人毒品供他人饮用的,成立欺骗他人吸毒罪C.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强迫他人吸毒的,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D.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本题中A、D选项考查的均是犯罪对象,应当明确,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和强迫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一样,既包括成年人也包括未成年人,且在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罪中强迫未成年人还是从重处罚的情节。46.胡铭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茂福公司的总经理,姚顺曾短期任职于该公司,2016年初离职。2016年12月,姚顺发现自己被登记为贝达公司的股东。经查,贝达公司实际上是胡铭与其友张莉、王威共同设立的,也从事进出口贸易。胡铭为防止茂福公司发现自己的行为,用姚顺留存的身份信息等材料,将自己的股权登记在姚顺名下。就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7年)A.姚顺可向贝达公司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B.姚顺有权参与贝达公司股东会并进行表决C.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贝达公司的债权人可向姚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D.在姚顺名下股权的出资尚未缴纳时,张莉、王威只能要求胡铭履行出资义务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股东(冒名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B、C:被冒名人姚顺不是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承担出资责任,A、B、C错误。本题是选非题,当选。选项D:冒名行为人是股东,承担出资责任,D正确。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小学生王某,8岁,代表学校参加中外少儿书画大赛获一等奖,奖金5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无权获得奖金B.学校获得全部奖金C.王某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才可获得此奖金D.王某无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即可获得此奖金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无民亊行为能力人获得奖金的效力问题。依据《民通意见》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亊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48.对下列哪些选项中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A.某市因城市建设需将一座大型体育馆拆除。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B.某地为发展经济需要修建高速公路。行政机关认为高速公路上的噪声会影响附近群众的生活C.屈某向市规划局申请批准将自家原来的平房翻盖为两层的小楼。邻居谈某得知后,认为两层小楼会影响自己房间的采光,于是向规划局提出听证申请D.某市政府部门根据地方性法规,欲批准申请人王某的屠宰场为本市唯一指定生猪屠宰场。申请人赵某认为自己也符合条件,于是要求举行听证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参见《行政许可法》第46条、第47条。49.下列选项中,有违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是:()A.夏某从鲜花店购买进口的郁金香,店员秦某了解到店里进口郁金香已售完,现有郁金香为国产,秦某对此当场进行了说明并请夏某选购其他鲜花B.甲公司系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互联网服务商,乙网络公司看到甲公司的搜索服务市场份额可观,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推出广告网页强行弹出服务,在甲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与搜索的关键词有关的广告页面C.孙某与雷某共同出资设立天博公司,二人协商一致将“TB”作为天博公司商标和商号使用,并由雷某具体经办,后雷某利用授权抢先将该商标注册到自己名下D.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人生终身寿险,保险公司向其询问身体状况时,王某向其隐瞒了既往病史答案:B,C,D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选项A中,店员秦某对鲜花的情况如实相告,体现了诚信经商。选项B中,乙公司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甲公司网站强行弹出广告,有违诚信原则。选项C中,雷某在商标归属天博公司一事已经达成一致后,依然将商标以个人名义进行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损害了正在筹建中的雷博公司的利益。选项D中,为充分平衡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投保人负有义务秉持诚信原则向保险人充分、准确地告知与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有关的重要事实,王某显然违反了诚信原则。故本题答案为BCD。50.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年)A.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生命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答案:B解析:《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故A项正确。《宪法》并未明确将生命权规定为公民基本权利,故B项错误。《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故C项正确。《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故D项正确。51.刘某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了遗嘱的公证,将遗产由其长子继承70%,次子继承30%。其第三子为此不满与刘某争吵。后离家出走,在途中被毒蛇咬伤,丧失劳动能力。第三子虽已年满25岁,但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第三子出走后,刘某曾后悔,与邻居王某、李某说,要将自己的财产分一半给第三子。王、李与刘某一家并无亲戚关系。听到第三子出事的消息后,刘某因伤心过度而死亡。在对刘某遗产的继承上,发生纠纷,则刘某的遗产应:()A.按公证遗嘱继承B.按口头遗嘱继承C.先按口头遗嘱继承,后按公证遗嘱继承D.先依法定继承保留第三子的遗产份额,后按公证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继承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依《继承法意见》第37条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52.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责任能力。AB项,根据《刑法》第17、18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是可以,就意味着虽然盲、聋哑,但是该生理缺陷对其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并无影响的时候,则依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AB项错误。C项,由于丙处于睡眠的无意识状态,无法辨认和控制其行为,但该状态对于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并无阻碍。故C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此处的醉酒为生理性醉酒,仍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D项正确。53.根据《著作权法》,关于表演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B.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C.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D.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表演者的现场表演,经表演者同意即可,无需经著作权人同意E.表演者的权利的保护期均为50年答案:A,B,C解析: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述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前述6项权利中,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至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54.某市林业和草原局与规划局正在编制当地林业远期发展规划,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林业发展规划不是建设规划,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B.林业发展规划属于专门性规划,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C.为了促进林业发展规划审批,明确环境保护林的对外转让价,并征求公众意见D.应在林业发展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编著或说明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由此可知,此处是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而不是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编著,故D?选项错误。《环境影响评价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以林业发展规划也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森林法》第15?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得转让。"C?选项中的环境保护林属于特种用途林,不得转让。故C选项错误。55.卢某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不予立案。但卢某的父母坚称他杀可能性大,应当立案,请求检察院监督。检察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B:拒绝受理并向卢某的父母解释不立案原因C: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立案并交由公安机关侦查D: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立案答案:A解析:【考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本题中,卢某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未予立案,其父母认为他杀可能性大应当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本案选A。56.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准备与乙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此有权作出决定的是( )。A.甲公司董事会B.甲公司股东会C.甲公司的主管部门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57.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有关国家机构职权的表述正确的有: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决定设立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能够决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和委员C、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民族乡的设立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决定大赦答案:B解析:《国务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因此A项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5条第3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因此B项正确。《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C项错误。《宪法》第67条第17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特赦。因此D项错误。5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下列关于该条文的理解,说法正确的是A.保障人权,仅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B、保障人权,也需要保障侦查人员王警官的诉讼权利C.刑事诉讼既要注重实体正义,也要注意程序正义D.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如果不去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不仅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易受侵犯答案:D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鼻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地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具体包括?无辜的人不受追究固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选项A,保障人权,不仅仅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也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权。选项A错误选项B,保障人权,是指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权,而侦查人员并不属于诉讼参与人。选项B错误。选项C、说法并没有错误,但是与题干无关,选项C错误选项D,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既统一又对立。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权利保障的规范,滥用司法权力,苌至刑讯逼供、诱供等,往往造成冤假错案,因此,惩罚犯罪不能忽视保障人权,同时,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如果不去查明案件」1实、惩罚犯罪,不仅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易受侵犯,而且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也失去了原本的含义,因此,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具有密切联系、同等重要的两个方面。选项D正确59.A公路施工公司与B机械制造公司定作压路机合同纠纷案A公路施工公司设计出一种新型的压路机,并于2010年2月10日同B机械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定作压路机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人力,依A公司的设计图纸,在2011年8月前生产10台压路机;由A公司提供原材料;每台压路机制造费5万元,交货后10日内A公司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A公司付给B公司50万元,用以购买原材料。3月10日B公司开始生产。为了加快进度,B公司将压路机轮胎的制造交给C汽车制造厂生产。2010年5月,B公司在生产中发现A公司提供的图纸存在重大问题,便多次通知A公司迅速派技术员来协商此事,A公司迟迟没有派人前来,致使B公司被迫停产1个月,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2010年7月20日,因B公司生产车间遭雷击起火,致使部分原材料和压路机的半成品被毁,B公司在告知A公司的同时,请求把履行期推迟两个月,但遭到A公司拒绝。2011年7月底,B公司通知A公司派人前来领取压路机。A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压路机进行检查后认为,B公司生产出的压路机有两台不符合图纸要求,便拒绝接收,所有压路机全部放在B公司院内,因无人看管致使其中3台被人偷走。【问题】1.B公司停工损失10000元应当由谁承担责任?2.B公司生产车间因雷击起火,致原材料损失,该损失由谁承担?3.对于被雷电所毁的半成品,B公司可否要求A公司支付酬金?4.在生产车间遭雷击的情况下,B公司可否要求延期履行?5.对不符合要求的压路机,A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6.被偷走的压路机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7.若后来发现压路机的轮胎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后果,谁应当承担责任?答案:解析:1.该损失应当由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原材料的损失应当由A公司承担。3.半成品被毁,B公司无权请求A公司支付酬金。4.B公司可以请求延期履行。5.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6.应当由B公司承担责任,因为B公司作为承揽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定作物的义务。7.应当由B公司向A公司承担责任。6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在履行合同中出现了问题,甲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发货,却迟迟收不到乙公司的货款。于是,甲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督促程序。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在支付令送达次日起第12天,乙公司向受理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关于乙公司提出的异议,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书面提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即可导致督促程序终结B:以口头形式提出甲公司所谓的买卖合同是伪造的,乙公司根本没有同甲公司签订过合同,即可导致督促程序终结C:书面提出乙公司不付款的原因是甲公司违约在先,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D:书面提出目前没有钱支付货款,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答案:C解析:本案中,选项B以口头形式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支付令生效。选项D中,虽然乙公司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异议,但是异议的内容仅是陈述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所以异议不成立,支付令生效。支付令生效,即具有强制执行力。而选项A和选项C的情形,根据旧法规定,法院无须对异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也就是说,异议经审查成立的,才可导致督促程序终结,A项说法不确切。61.甲的父亲去世,甲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后又签订买卖合同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丙受胁迫将房屋出卖给戊,丙完成了移转登记。戊向银行借款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已将房产证交付给银行。就甲继承房屋的当时而言,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C.甲未办理登记,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D.甲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62.下列有关刑事诉讼职能的理解正确的是:()A:刑事诉讼职能分为控诉和审判两种职能B:刑事诉讼职能包括控诉职能、辩护职能C:有关刑事诉讼职能的理论通说为三职能说D:刑事诉讼职能分为控诉、审判和诉讼监督职能答案:C解析:【考点】刑事诉讼职能。详解: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为实现特定目的进行诉讼活动所具有的作用和产生的功能。诉讼主体进行诉讼行为,享有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都是在诉讼职能的基础上进行的。目前主要有三职能说、四职能说、五职能说和七职能说。通说坚持三职能说,包括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其他几种学说也都是在此三种职能以外又增加诉讼监督职能、协助司法职能等。因此,控诉、辩护和审判是刑事诉讼最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职能,故正确答案为C项。6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以:A.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B.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D.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曰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选项B正确。64.2014年2月1日,甲从开发商手中购得房屋一套,同日以该房屋为抵押物从银行贷款200万元。3月1日,甲不幸遭遇车祸,世上亲人仅存一子一女。4月1日,甲子用伪造的唯一继承人证明将自己登记为房屋的所有权人。4月10日,甲子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于当日付清了全款。甲子与乙约定,6月1日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4月15日甲子为乙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甲女发觉甲子之行为,于4月2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于4月3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于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请依照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若法院判决确认甲女是房屋的共有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子与甲女成立共同共有,各有50%的份额B.甲女自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共有权C.甲女可以单方申请更正登记,不必与甲子共同申请D.乙的预告登记在先,甲女取得的共有权不能对抗乙答案:A,C解析:在分割财产之前,各继承人对继承财产成立共同共有,A选项正确。甲女自继承开始即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判决仅是对既成事实的确认,B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予更正,甲女既然已经取得法院判决,自可单方申请更正登记,C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可见,预告登记权利人仅具有优先于其他房屋买受人的地位。但甲女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之时就是房屋的共有权人,甲子为乙办理的预告登记,乙不能改变甲子是无权处分的事实。由于乙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因此也不能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65.某中学在改建教学楼的过程中,附近小区居民认为市建设局颁发给该中学的施工许可违法而提起行政诉讼。市建设局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及时提交了相关证据等材料,但不派人出庭应诉。该中学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获得的施工许可合法。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该中学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其获得的施工许可合法。对于本案,下列哪个选项的说法正确?()A.该中学是本案的第三人,它向法院提交证据,是其承担举证责任的表现B.市建设局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因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C.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市建设局的施工许可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答案:D解析:考点:举证责任、证据有效条件、行政诉讼判决类型讲解: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而非原告或者第三人承担。本案中,该中学作为第三人,提交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许可合法,是其举证权利而非举证责任的表现。故选项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市建设局尽管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它不派人出庭,故其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选项B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被告不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许可合法,但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题中,市建设局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第三人某中学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其获得的施工许可合法,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选项C错误,而选项D正确。66.甲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诉甲县公安局的案件后,认为处理起来较为棘手,报请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有:()A.指定乙市丙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B.决定由甲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决定自己审理此案D.移送乙市邻近的丁市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裁定管辖根据《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4条及《行诉解释》第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决定自己审理;(2)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故ABC的做法正确。67.甲企业生产的“翘臀”牌女裤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购者如云。甲企业将“翘臀”商标标明为驰名商标,用于女裤的外包装上。其他女装生产企业一时纷纷以“翘臀”作为自己生产女装商标进行销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甲企业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B: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甲企业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C: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甲企业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D:甲企业将“驰名商标”字样女裤的外包装上,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答案:A,B,C,D解析:依据《商标法》第14条,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3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3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3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68.2011年10月8日,甲提出将其正在使用的轿车赠送给乙,乙欣然接受。10月21日,甲将车交付给乙,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交车时,乙向甲询问车况,甲称“一切正常,放心使用”。事实上,该车三天前曾出现刹车失灵,故障原因尚未查明。乙驾车回家途中,刹车再度失灵,车毁人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赠与合同的成立时间是2011年10月8日B.该赠与合同的成立时间是2011年10月21日C.双方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此轿车的所有权尚未转移D.乙无权就车毁人伤的损失要求甲赔偿答案:A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选项AB: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2011年10月8日双方达成赠与合意时,合同即成立;(2)选项C: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3)选项D: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9.2010年6月,a市甲区居民罗某在本市百中仓储购买了1箱啤酒招待朋友。该百中仓储依法成立并领有营业执照,为百中集团的分公司。罗某、罗某之子罗小某、周某、王某在喝完啤酒的第二天纷纷食物中毒。后发现该箱啤酒早已变质,该啤酒包装上标明其为2006年出厂,有效期为24个月。百中仓储称该责任在于啤酒厂,要求罗某等人向啤酒厂索赔。谁应该为本案的被告?()a.出售啤酒的百中仓储b.百中仓储和百中集团c.百中仓储所属的百中集团d.百中仓储或百中集团答案:A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百中仓储是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依法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中与原告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的是百中仓储,且啤酒是因为存放时间过长导致变质,啤酒厂不承担责任。因此应以百中仓储为被告。70.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但这种和解与调解程序不适用于( )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A.确定适用税率B.核定税额C.确定应税所得率D.行政赔偿答案:A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税率的问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属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71.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A.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巳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C.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D.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答案:A,C解析:。《合同法》第103、142、143、148条。72.九华公司在未接到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突然被断电,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下列哪些情况下供电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A:因供电设施检修中断供电B:为保证居民生活用电而拉闸限电C:因九华公司违法用电而中断供电D:因电线被超高车辆挂断而断电答案:A,B,C,D解析: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合同相对性原理可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供电中断,供电人仍然应承担对用电人的赔偿责任。选ABCD。73.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购买一艘货轮从事海上运输,登记为“兴海”货运。一日,某海关缉私人员检查他们的货轮认为他们为丁所运输的货物系走私物品。其后,某海关作出没收货轮和全部货物决定。甲、乙、丙和丁不服海关的决定。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A.若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某海关的上一级海关B.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向某海关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C.甲、乙、丙和丁为共同原告D.可以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海关为中央垂直领导,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向海关的上一级申请:对海关处理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案件采用自由选择制度。故ABD的说法正确。甲、乙、丙成立了有字号的合伙企业,应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74.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甲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主张D.乙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撤销权答案:B,C解析:本题考核撤销权。(1)本题中甲公司是“明示放弃”债权,是一种积极行为,而不是怠于行使债权,因此债权人应行使撤销权而不是代位权,A错误,B正确;(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C正确;(3)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D错误。75.甲区A公司将位于丙市价值5000万元的写字楼转让给乙区的B公司。后双方发生争议,经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B公司在1个月内支付购房款。双方又对该协议申请法院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关于本案及司法确认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应由丙市中级法院管辖B:可由乙区法院管辖C:应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司法确认申请D:本案的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裁定,均具有既判力答案:A,B,C,D解析:【考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详解】《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故A选项说法不正确,应选。本案应由丁区法院管辖,B选项说法错误,应选。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应选。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因此,本案的司法确认裁定具有既判力,但调解协议不具有既判力,D选项说法不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76.共用题干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和表现形式,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选项是、A、公民都有以言论方式自由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B、通过言论自由表达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各方面的见解和思想的权利不受非法干涉C、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有多样,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互联网、广播电视媒体等D、公民不因表达某种言论而承担不利后果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AB两项仅是公民的权利而非义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要求居民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被选举权,A应选。BCD三项都是国家机关的职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显然不得担任,所以ABCD均应选。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和表现形式。这主要包括:(1)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以言论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各方面的见解,不受非法干涉;(3)言论自由的表达形式多种多样;(4)言论自由在法定范围内,其主体不应因某种言论而承担不利后果;(5)言论自由存在法定的界限,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比如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等。并非所有的公民都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言论自由权,故A项错误。而D项表述不完整,不应选。《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道题目主要考查宪法基本权利效力的表现形式:(1)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效力。包括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制约。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结构下,基本权利效力首要的任务是限制与抵抗国家权力可能带来的侵害,从国家权力侵害中维护自由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基本权利不仅从宏观上划定了国家权力活动的范围,而且每一个具体的基本权利以其不同的形式拘束国家权力的具体活动。如公民的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基本权利,要求国家权力的运行必须以此为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并防止国家权力在行使中可能带来的侵害。(2)基本权利对私人之间活动的效力。按照传统的基本权利理论,基本权利只是针对国家权力的具有防御性质的主观公权,它界定和调整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私人自治领域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在私人自治领域内出现了大量的侵犯基本权利的现象。从宪法的效力结构与基本权利观念发生的变化看,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应当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活动领域。因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除国家权力活动外,其他非权力主体都可能对基本权利造成侵害。(3)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的效力。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的效力是指,公民为有效参与社会活动、享受社会资源和进步成果而产生的对社会的拘束力。在宪法上表现为公民的社会权利,它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自由相结合的一类基本权利。它要求国家和公民同时积极地以一定行为来达致该领域基本权利效力的实现。如受教育权、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的效力等。该效力体现为,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要求享有社会教育资源、获得工作岗位和报酬及失业的社会救济(保障)等一系列对社会主张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政府的承认和积极响应,并在个人与政府的互动过程中加以实现。77.刘某雇佣某女冒充其妻子王某到某镇人民政府办理其离婚手续,承办人员未认真审查,当即发给刘某离婚证。王某知晓后,精神上受到极大刺激,精神病复发,为治病花去治疗费3万余元。后来,县政府撤销发给刘某的离婚证。王某向镇政府请求行政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到镇政府当面递交申请书的,镇政府承办人员应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B: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王某申请之日起3个月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C:镇政府作出赔偿决定前可以听取王某的意见D:镇政府可以与王某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答案:A,D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2条第4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据此,A项正确。该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据此,B项“3个月”错误,应表述为“2个月”;C项“可以”二字错误,应表述为“应当”;D项正确。78.下列哪种情形下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A、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B、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C、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D、因单位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出让获得的国有土地的答案:D解析:【考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详解:《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了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本题的A、B、C项对应该条第3、5.2项,因此不选。该条第4项规定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如果是出让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则不能收回,故D项为正确答案。79.在我国封建法制中,国家对死刑的适用及执行非常重视,专门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关于死刑复奏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汉代根据“天人感应”的理论,规定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B.死刑复奏制度是在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的C.明代的死刑复奏制度叫朝审D.清代的秋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答案:B,C解析:汉代根据"天人感应"的理论,规定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这是秋冬行刑制度,与死刑复奏制度(即死刑的复核)无关。因此A选项错误,不选。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生命的重视。故B选项正确。明代的死刑复奏是朝审,"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即每年霜降之后,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公、侯、伯等高官,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对在京师刑部狱的大案重囚进行审理、复核的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故C选项正确。清代的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故D选项错误。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甲对乙享有50万元的债权,甲向丙借款20万元,并以该债权向丙进行质押,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后因甲无力还款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丙对该50万元债权享有质权B.丙对该50万元债权不享有质权C.丙可对乙提起诉讼,行使质权D.丙可对甲、乙提起诉讼,行使质权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债权质权行使问题。依照物权法》第223条第(7)项的规定,债权可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依照《担保法解释》第106条的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偾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偾权的债务人。本题中,甲为出质人,乙为出质偾权的偾务人,丙为质权人。本题正确选项为ACD。81.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我国宪法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规定A.《邮政法》第3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B.《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C.法院有权调取证据,任何单位不得拒绝,但向通信单位调取个人通信记录的除外D.《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答案:A,B,D解析:C错:法院有权调取证据,调取通信记录作为证据,不属于“非法侦查”,不违反宪法。82.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异同点的有关说法,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申请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不同B.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法院不同C.是否必须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不同D.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不同答案:A,B,C,D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异同。根据《仲裁法》第46条、第68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B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48条、第69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74条的规定,D项正确。83.关于犯罪的故意、过失,下列理解错误的一项是:A.甲乙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甲推了乙一把,乙在倒地时头部撞到一块石头上,流血不止而死亡。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丈夫丙为了杀死妻子,在妻子的食物中投放毒药。明知孩子可能分食有毒食物,然而由于杀妻心切而全然不顾,结果孩子因服用有毒食物而死亡。丙对孩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C.警察丁将配枪丢失,没有及时报告,该枪支被不法分子捡到后用于杀人。由于丢失枪支不报告罪是故意犯罪,所以必须要求丁对造成的杀人后果有认识,否则丁便不存在该罪的故意D.戊将一颗苹果放乙在头上,远距离射击。虽知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但对自己的技术非常自信而毅然开枪,乙被爆头。戊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C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甲的推人行为不能作为故意伤害行为,且对乙的死亡结果主观上存有过失,因此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当丙追求妻子死亡的结果时,放任了孩子的死亡,虽然对其死亡的后果不是积极追求,但是也不反对,而是采取了放任的态度。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丢失枪支不报告罪中的“严重后果”属于理论上所称的“客观的超过要素”,这一要素是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所认识。D项是正确的。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致人死亡的危险,但由于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结果的出现,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84.下列哪种人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A: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B: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C:刑事被告人的配偶或子女D: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答案:C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43条,刑事被告人的配偶或子女不负有法定的赔偿义务。85.皓天公司和强力公司同时向市规划局申请建一商贸中心,强力获批后开始筹备建设事宜,皓天公司不服该行政许可提起诉讼,在诉讼中,被告市规划局不提供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强力公司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行政许可合法B.市规划局应当以受理两公司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C.强力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自己无法提供的证据D.强力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行政许可合法的,法院应当判决维持该行政许可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依据《最高院关于行政许可案件的规定》第8条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由于市规划局怠于举证,所以第三人强力公司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行政许可合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自己无法提供的证据。如果强力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行政许可合法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AC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B选项,本案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市规划局依法应当以受理两公司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故B选项正确,当选。86.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知识产权案件,原告田园科技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家园智力开发有限公司在产品开发过程中非法使用了原告公司的保密技术。关于此案的审理方式,正确的说法有:A:经原告田园科技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以免泄露其技术B:经被告家园智力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以免损及其商誉C:法官认为此案涉及商业秘密,因此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D:由于本案不公开审理,因此不用开庭,但是需要查问当事人并且质证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题的保密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因此经原告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这是为了保护其技术不会外泄,而不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商誉,因为诉讼对商誉造成负面影响有时候是在所难免的,因此A正确,B错误。法官不能依职权决定不公开审理商业秘密案件,C错误。不公开审理只是不允许随意旁听和报道,不等于不开庭,只要需要当事人质证,尤其是民事诉讼的一审是一定要开庭审理的,D错误。87.关于某丙的医药费承担,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幼儿园承担B.某乙的监护人承担C.某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某甲承担适当赔偿责任D.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某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答案:A,B,C,D解析: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题中,乙、丙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单位有过错,所以正确的责任承担方式是“主要由某乙的监护人承担,某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正确答案为A、B、C、D。@##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C: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答案:B解析:【考点】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详解】本题主要考查对法条的理解和记忆。《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可见,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核实证据权利,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据此,并非辩护人收集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告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故选项C错误。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据此,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89.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下列的情况中,哪些可以适用金钱赔偿?()A.赵某的被违法扣押的汽车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损坏且不能恢复原状的B.田某的营业执照被违法吊销,田某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C.张某被公安民警在讯问中暴力殴打致死,其妻子要求赔偿的D.郝某被公安机关违法拘留的答案:A,B,C,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应当返还的财产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的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金。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根据一定的标准支付赔偿金。所以ABCD项皆正确。90.★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同时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适用,综合涉及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A.合同B.侵权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答案:A,B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合同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正确。依第44条,该规定在后半部分规定了侵权行为也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B选项正确。依第36条,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依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91.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生命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答案:B解析:《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故A项正确。《宪法》并未明确将生命权规定为公民基本权利,故B项错误。《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故C项正确。《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故D项正确。92.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下列属于合格投资者的有( )。A.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B.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C.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D.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答案:A,B,C,D解析: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93.甲村与乙村交界处20公顷土地的权属由于历史原因一直处于不明确状态,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了早日解决问题,乡政府在双方代表参与的情况下,经过审查裁决土地所有权属于甲村。乡政府的行为属于:()A.行政处罚B.行政裁决C.行政调解D.行政确认答案:B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乡政府对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与土地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纠纷进行审查后所作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裁决。行政确认是对相对人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的法律事实所作的确定与认可,并进行宣告的行为。乡政府的裁决虽然经过了调解程序,但其对于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是根据法律的授权规定作出的,并不是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94.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共同犯罪:()A:甲乙共谋要一起杀死丙,到约定的时候乙未去,由甲一人单独将丙杀死B:甲某(女)与乙某(女)积怨甚深。为了败坏乙某的名声,甲某指使其丈夫强奸乙某。甲某的丈夫将乙某强奸C:甲某唆使15岁的中学生乙某从家中偷出金银首饰,然后低价从乙某手中收买D:甲某在将乙某杀害之后,为了销毁罪迹,指使丙某将乙某的尸体浇上汽油焚毁答案:A,B解析:【考点】共同犯罪。详解:A项是共同犯罪,乙虽未去也成立杀人既遂;B项中甲某作为帮助犯与其丈夫成立共犯;C项乙拿自家东西难以认定为盗窃,不成立共犯;D项丙是事后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95.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属于( )。A.支配权B.请求权C.抗辩权D.形成权答案:C解析: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相对人所行使的请求权的效力的权利。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属于抗辩权。96.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国家财产主要由国有企业组成B.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C.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都属于集体所有D.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答案:B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法通则》第73条第1款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既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银行、铁路、航空、公路、港口、海洋运输、邮电通讯、广播电台、企业资产等;既包括军事设施、水库、电站等,也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事业、体育设施和文化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故A项错误。《宪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故B项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据此,C项错误。《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D项“国营”字眼错误。97.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法律后果是( )。A.收款人认可的,该记载有效B.记载无效,票据依然有效C.因该记载支票归于无效D.该记载处应加盖财务章答案:B解析: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因而没有到期日的规定。支票的出票日实质上就是到期日。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98.下列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年,可续展一次  B.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可续展两次C.注册商标有效期为20年,可续展十次  D.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可续展任意次答案:D解析:续展申请须经商标局核准。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的次日起计算,续展次数不受限制。99.赵某、李某、周某等买卖古画纠纷案赵某、钱某、孙某三人于2010年10月18日共同出资4万元(赵某出资2万元,钱某、孙某各出资l万元)购买了一幅古画。三人商定,由赵某保管,并约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卖此画。11月2日,赵某的邻居李某见到此画,大为欣赏,表示愿意出高价买得此画。于是赵某便以6万元的价格将画卖给了李某。11月20日,赵某将卖画的情况告诉了钱某和孙某,他们觉得画的卖价还可以,便要求分得卖画所得款,赵某随后分别给了钱某和孙某各2万元。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李某买得此画后,于12月9日又将该画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周某,双方约定周某先付4万元,余款在4个月内付清,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李某保留该画的所有权。周某的表弟吴某也很喜欢该画,12月24日,吴某以8万元的价格从周某那里买得此画。吴某觉得画的装裱不好,便将它送到点石斋装裱店装裱。因为吴某没有按期付给装裱店装裱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点石斋装裱店通知吴某在30天内付清费用,否则将处理该画。吴某因忙于婚事,在30天内未支付该费用。于是装裱店便将该画折价受偿,扣除其费用后,将余款补偿给吴某。吴某得知此情况后,表示坚决反对。其间,李某因需用钱,于12月16日将该画抵押给郑某,郑某此前就知道李某有这幅画。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来郑某在点石斋装裱店见到此画,这才知道李某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画卖给了周某。周某于2011年2月死亡,其财产由其妻子和儿子继承。于是郑某便去找李某理论。李某又找到吴某,要求其返回该画。【问题】1.赵与李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某与周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周某是否享有该画的所有权?若周某已经向李某支付了6万元的价款,李某是否可以主张取回此画?4.吴某是否应当将画返还给李某?为什么?5.装裱店行使留置权的做法是否妥当?6.李某能否以该画抵押?为什么?7.对于周某的做法,李某应如何主张权利?答案:解析:1.赵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因为其行为已经得到钱某和孙某的追认。2.李某与周某已经达成买卖画的协议,该买卖行为符合民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该合同有效。3.周某不享有所有权,李某不可以主张取回该画。因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只有在周某付清画款后,该画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而周某在2011年2月死亡,余款尚未付清。同时,周某支付6万元已超过该画总价款的75%,因而李某不得要求取回。4.不应当。因为吴某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取得该画的所有权。5.装裱店虽对该画有留置权,但留置权行使不当。6.李某可将该画抵押给郑某,因为当时李某仍为该画的所有人。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李某应依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周某的财产继承人(其妻子和儿子)在所继承的遗产限额内予以清偿画的余款。此类题目涉及的法律关系是解题重点,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1)赵、钱、孙的共有关系;(2)赵、钱、孙与李的买卖关系;(3)李与周的买卖关系;(4)周与吴的买卖关系;(5)吴与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李与郑之间的抵押关系、借贷关系;(7)周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8)李与周的妻子、儿子间债的清偿关系。还应当注意掌握动产抵押与善意取得的认定及效力。100.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是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应当不准许B:被告人有权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C:人民法院应当准许D: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答案:B,C,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45条,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对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依相关的安排,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几项?()A.该安排的适用范围目前仅限于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B.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C.根据本安排,在被请求方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期间,当事人提起相同诉讼的,被请求方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应当受理D.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以成为双方拒绝认可相关判决的理由之一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根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规定,该安排适用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但不适用于行政案件,A错误。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B正确。在被请求方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期间,或者判决已获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再行提起相同诉讼的,被请求方法院不予受理,C错。D正确,在不予认可判决的情形中包括:在内地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秩序。2.孙某等50名农民向某县工商局申请设立丰收果蔬专业合作社。某县工商局决定不予登记。孙某等人不服起诉。县法院经审理认定孙某等人的申请确实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无权作出的判决有:()A:维持不予登记的决定B:撤销不予登记的决定C:责令县工商局重新作出决定D: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答案:A,B,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本案应当作出驳回判决,故A、B、C项应选。3.甲诉乙违约损害赔偿一案由A法院立案管辖,乙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A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由B法院管辖,则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当移送至B法院管辖B.基于管辖恒定原则,仍然由A法院管辖C.应当由A法院和B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D.由于答辩期已届满,应当仍然由A法院管辖答案:A解析:考查移送管辖制度。《民诉解释》第35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A项正确。4.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6年8月10日,15周岁的张红和24周岁的周琳分别与大同出版社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俩人于10月1日到出版社上班,由于人手不够用,出版社通知周琳9月10日到单位工作,2016年10月10周琳在工作中损坏1台印刷设备,出版社要求周琳赔偿5000元损失,从其每月工资中扣除,周琳月工资为3000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2500元,同年12月30日,大同出版社送周琳出国培训,支付培训费用50000元,约定服务期5年,1年后周琳发现大同出版社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随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大同出版社要求周琳支付违约金。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4.大同出版社要求周琳支付违约金,周琳应支付违约金为(  )。A.50000元B.40000元C.10000元D.0答案:D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所以周琳不支付违约金。参考教材P327。5.下列有关法律传统、法的现代化的表述正确的是、()A、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不同,通常把法的现代化模式划分为内发型和外源型两种样式B、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关系密切,现代国家在进行法制建设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它们的影口向C、在中国广大农村,传统的习惯、风俗等常与法律发生冲突,并在事实上影响了法律的实施D、在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其因素之一就是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答案:A,B,C,D解析:法的传统,是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一国传统对于法来说,不仅具有经验意义上的历史价值,而且也是现实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习惯上,我国法学界将“中国法的传统”用于特指中国古代法的传统,而“法律文化”则更多地用于指称现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及相应的观念。中国传统关于法的认识在群众的观念领域有很大影响,一直困扰着中国法治现代化。尤其是在中西部广大农村地区,传统的习惯、风俗、礼仪及价值观与国家法律经常发生冲突,并在事实上影响了法律的实施。可见,B、C项正确。一般来说,法的现代化进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内发型和外源型两种模式。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纵观中国近现代史,可知中国的法的现代化是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因此,A、D项也正确。6.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生效后发现本案第一审的合议庭成员乙在审理该案时,曾收受甲的贿赂。对于本案,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A.审判该案的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B.该省高级人民法院C.甲该省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而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B项正确。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D正确,关于A和C由于原题中已经明确是死缓判决,该判决如果生效,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本题看似是对中院判决进行审判监督,其实是对高院进行审判监督。故只有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故不选AC。本题应选BD。7.清风艺术馆将其收藏的一批古代名家绘画扫描成高仿品,举办了“古代名画精品展”,并在入场券上以醒目方式提示“不得拍照、摄影”。唐某购票观展时趁人不备拍摄了展品,郑某则购买了该批绘画的纸质高仿版,扫描后将其中“清风艺术馆珍藏、复制必究”的标记清除。事后,唐某、郑某均在某电商网站出售各自制作的该批绘画的高仿品,也均未注明来源于艺术馆。艺术馆发现后,向电商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将两人销售的高仿品下架。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唐某、郑某侵犯了艺术馆的署名权B.郑某实施了删除权利管理信息的违法行为C.唐某未经许可拍摄的行为构成违约D.电商网站收到通知后如不采取措施阻止唐某、郑某销售该高仿品,应向艺术馆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著作财产权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署名权属于著作权人,艺术馆是展览人,不是著作权人,所以不享有署名权,A项错误。艺术馆不是著作权人,没有权利管理信息,所以郑某将“清风艺术馆珍藏、复制必究”的标记清除的行为并不违法,B项错误。艺术馆在入场券上以醒目方式提示“不得拍照、摄影”,唐某购票观展时趁人不备拍摄了展品,构成了违约,所以C项正确。首先,艺术馆并不是著作权人;其次此些画作已过著作权保护期,《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古代名家”,表明著作权财产权已经过了保护期,绘画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唐某、郑某的行为没有构成侵权,电商网站无需依照艺术馆的要求采取措施,更无需因此担责。所以D项错误。8.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准备与乙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此有权作出决定的是( )。A.甲公司董事会B.甲公司股东会C.甲公司的主管部门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9.林某家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乡派出所以林某违反乡规民约为由,将其行政拘留3天。林某出来后不服,要求派出所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林某有权就遭受的精神损害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B.林某有权就遭受的精神损害要求国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C.林某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  D.如果该案发生在2010年11月10日,但是林某于2011年1月1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则本案应当适用新的国家赔偿法。答案:A,B,C,D解析:ABCD。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见,行政机关侵害相对人人身权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AB选项正确,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可见,林某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故C选项正确,当选。关于D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可见,D选项正确。10.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提起执行异议应当符合下列哪些条件?()A:异议由案外的利害关系人提出B: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的内容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C:执行异议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D:执行异议原则上应书面提出,并附相关理由及必要证据答案:A,B,C,D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执行异议。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执行规定》第70条第2款规定,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A、B、C、D项均正确。11.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危机依法进行处置。关于处置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该信用危机必须已经发生B、该信用危机必须达到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程度C、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D、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促成其机构重组答案:A解析:【考点】商业银行接管【详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时也可以采取监管措施,故A项说法错误。12.张某的电脑主机有问题,想把电脑转让给王某。张某没有告知王某主机有问题,王某经过检测,知道主机有问题,但是张某的报价比较低,王某同意购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买卖合同无效B:买卖合同效力待定C:买卖合同可撤销D:买卖合同有效答案:D解析:《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题中虽然张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但是王某知道被隐瞒的情况,王某与张某签订买卖合同并未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所以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买卖合同有效。13.甲、乙、丙三位股东发起方式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甲股东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拟由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关于该担保事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议B.由董事会作出决议C.无须经过会议讨论,甲股东可以安排公司经理办理担保事项D.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题公司是向股东甲提供担保,因此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1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关于税务登记,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应出具税务登记证件,其账号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C.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税务登记。A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曰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据此,A项正确,不当选。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据此,B项正确,不当选。C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4条进一步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可见,不管税务登记内容的变更是否需要到工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一律都需要在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故C项错误,当选。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据此,D项正确,不当选。15.某省天洋市滨海区一石油企业位于海边的油库爆炸,泄漏的石油严重污染了近海生态环境。下列哪一主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其中所列组织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A.受损海产养殖户推选的代表赵某B.依法在滨海区民政局登记的“海蓝志愿者”组织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D.在国外设立但未在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海洋之友”团体答案:C解析:《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因此,只有C项符合“(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C选项正确。ABD项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16.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下列关于环境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A.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B.每年6月I日为环境日C.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D.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答案:A,C,D解析:A、C、D考点:环境保护讲解:《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据此,A项正确。《环境保护法》第12条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据此,B项错误。《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据此,C项正确。《环境保护法》第3]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著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据此,D项正确。17.甲工厂因建造办公楼,与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承建该办公楼建设工程。楼房建好后,甲因向丙银行借款900万元,将该办公楼抵押给丙,双方办理了该办公楼的抵押登记,但未办理办公楼占用范围内的建设使用权的抵押登记。竣工验收合格后,甲尚欠乙工程价款600万元,乙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限,甲仍未支付。丙见状行使抵押权,将办公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拍卖,共获价款1000万元(经法定机构评估,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变卖的价款为400万元;办公楼变卖的价款为600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对于变卖办公楼的600万元,丙银行优先于乙受偿600万元B.对于变卖办公楼的600万元,乙优先于丙银行受偿600万元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登记为不动产抵押设立的生效要件,丙银行对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变卖所得400万元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D.若乙将对甲享有的600万元工程价款债权让与丁,对办公楼拍卖所得的600万元,丁优先于丙银行受偿600万元答案:B解析:A.错误,B.正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乙对在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人。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错误。《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据此,因丙已经办理了办公楼的抵押登记,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一并抵押,丙对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故C选项错误。D.错误。《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承包人对在建工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具有专属性,不随债权转让而转让。D选项中,乙将对甲的600万元工程价款债权让与丁之时,丁不能取得对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故D选项错误。18.甲因为票据被盗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决定受理的:()A.应在人民法院公告栏里发布公告,有条件的。可以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刊登B.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最多不超过60日的公示催告期间D.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的,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答案:D解析:考查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根据《民诉解释》第448条的规定,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因此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54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是不得少于60日,因此,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55条的规定,D项正确。19.下列哪一做法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A.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但有条件委托他人代写的,告知其递交书面诉状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法官为保证年度结案率,在年底要求已经立案的当事人撤诉,来年再立案C.当事人所在地离受案法院距离远且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通过网络方式接收起诉材料D.法官在定期宣判后立即送达裁判文书答案:B解析:。考查法官职业道德。20.王山与刘星系一起长大的近邻。二人本都生活于穷困潦倒之中,但突然有一天,王山发现刘星已今非昔比,便向其请教致富秘诀。刘星坦言自己正从事贩毒活动,并进而向王山鼓吹了一通“马无夜草不肥”之类的思想。于是王山决意从事贩毒活动,遂从刘星手中低价购得50克纯度为60%的海洛因。为了增加数量多卖钱,王山灵机一动又在海洛因中掺入50克西药“头痛粉”,并转手以每克12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获利近万元。其后,王山索性以“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并邀请不知情的李某帮助贩卖。当二犯携带250克假毒品准备贩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查李某并不知道假毒品一事。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王山的行为构成:()A.贩卖毒品罪(未遂)B.贩卖毒品罪C.诈骗罪(未遂)D.诈骗罪答案:B,C解析:王山贩卖掺入西药的海洛因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已达到既遂。王山以西药冒充海洛因进行贩卖的行为,厲于隐瞒真相以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诈骗罪的未遂。21.2011年9月29日,甲公司通过场上交易,已经秘密持有乙公司股票4.5%。在此之前其子公司丙和丁就已经持有乙公司的股票分别达到了4.5%和2%。到9月30日下单扫盘。此时甲公司才做出公告。公告其及关联企业持有乙公司股权比例达到了31%,并据此要求乙公司召开董事会,重新选举董事长。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是:()A.甲公司未履行大股东持股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B.若继续收购,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的要约C.证监会有权对甲处以40万元罚款D.证监会有权对甲公司的控股股东处以50万元的罚款答案:D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证券法》第86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故A选项说法正确。第88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故B选项说法正确。第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故C选项正确,而D选项中对控股股东处罚的前提是控股股东有指使行为,而本题目并未交代。故D选项错误。22.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D.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司法主导型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这种情况下展开的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更。选项B错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这种类型的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选项C正确。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一般表现为在外部因素的压力下(或由于外来干涉,或由于殖民统治,或由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本民族的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变法以图民族强盛。选项D错误。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23.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中约定“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2016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乙将债权让与丙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B.乙将债权让与丙于2016年10月15日生效C.丁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D.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答案:A,D解析:债权转让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效力是在转让协议生效时;选项B错误。保证合同中约定“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乙将债权转让后,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选项C错误。24.被告人许某在某日深夜,在荒野中抢劫妇女,由于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所在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判处许某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宣判后人民检察院以对许某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所在的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进行书面审理后,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B: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组织合议庭进行评议C: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可以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D:对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法律监督答案:A解析: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采用两种审理方式:一是开庭审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合议庭的组织下由检察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参加,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评议审判的方式审理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继续支持公诉,并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的身份,指出原判决或裁定的错误,提出纠正意见,这对维护国家法制,保证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二是书面审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在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中,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5.张法官与所承办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系某业务培训班同学,偶有来往,为此张法官向院长申请回避,经综合考虑院长未予批准。张法官办案中与该律师依法沟通,该回避事项虽被对方代理人质疑,但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一致肯定。对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张法官的行为直接体现了下列哪一要求?A.严格遵守审限B.约束业外活动C.坚持司法便民D.保持中立地位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由此可知,张法官的行为直接体现了保持中立地位的要求。26.张某是一流浪汉,某日碰巧拾得一包裹,里面装着军官证、武警部队服装等物,遂心生假扮军人念头。关于本案,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如张某仅是为了好玩而冒充军人,没有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招摇撞骗的,不构成犯罪B.如假冒军人身份行骗,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C.如张某冒充军人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以诈骗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D.如军官证、武警部队服装等物是张某偷来的,则还构成盗窃武装部队证件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招摇撞骗罪、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认定。ABD项都是正确的。在诈骗财物的场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存在想象竞合关系(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因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不同)。应以诈骗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故C项也是正确的。2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无权采取以下哪项措施?()A、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并进行复制B、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C、发现城乡规划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时,有权通知银行冻结相关单位的资金D、要求有关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答案:C解析:【考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详解:《城乡规划法》第5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可见,ABD选项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C选项不属于法律规定可采取的措施,当选。28.法的产生具有一定的规律,下列关于法产生的规律的表述哪项是不正确的?A、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再从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B、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C、从法与宗教、道德规范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道德规范相互分化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随着法的发展,法在调整方式、手段、范围等方面自成一体,完全独立答案:D解析: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历史过程,有其独特的发展规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29.武昌起义爆发后,清王朝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关于该宪法性文件,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4年)A.缩小了皇帝的权力B.扩大了人民的权利C.扩大了议会的权力D.扩大了总理的权力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故B项说法错误。30.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因犯罪被依法判处管制,如果甲在刑罚执行期间参加劳动,对甲应当同工同酬B.对甲判处管制,判决执行前对甲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C.乙因犯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如果乙在刑罚执行期间参加劳动,对乙可以酌量给报酬D.对乙判处拘役,判决执行前对乙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答案:A,B,C,D解析:参见《刑法》第39条第2款、第41条、第43条第2款和第44条的规定。3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建筑某住宅楼。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进行了施工,并经验收合格。甲公司以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相应资质为由拒付工程款,为此引起纠纷。经查,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相应资质,但在工程竣工之前已经取得了相应资质。甲、乙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为:()A.有效B.无效C.效力未定D.可撤销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无效合同的补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该条规定,甲乙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对于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可通过取得相应资格获得补正。该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因此,本题答案为A。32.★★唐律中规定了刑讯的原则,其中一条规定,拷讯数满,被拷问者仍不招供承认的、()A.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B.应当反拷刑讯之人,以查明有无滥刑等情形C.应当反拷主审之人,以查明有无舞弊等情形D.应当反拷其家中之人,以查明事实真相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司法制度。参见上题解析。33.陈某因遗产继承纠纷涉讼,陈某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法院认为陈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对于陈的犯罪行为,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A.应将陈某移交刑事审判庭处理B.直接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予以审理C.应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D.应由民事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答案:B,D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亊责任。依据《民诉意见》第126条、第127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34.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支票的相关制度与票据抗辩。《票据法》第81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第89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依据以上规定,支票当然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存在题目当中所说的一星期后,即2005年10月12日提示付款,2006年1月中旬要求付款的情形。A项:涉及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是甲乙之间的抗辩事由,与银行利益无涉,银行不得主张此项抗辩,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故A项正确。B项:对于B项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甲和乙具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乙可以以甲不履行约定义务为由进行抗辩,因此乙对甲的付款请求有权抗辩,故B项正确。另有观点认为,大多数实践中,当事人自己无法决定过户事项,故不因此作为拒付理由。C项:甲乙之间既存在票据关系,又存在票据之外的民事关系。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也可以在票据被拒之后向出票人乙行使追索权,故C项正确。D项:根据《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遗失后,持票人甲并不丧失票据权利,而是可以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故D项错误。35.(2008年)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人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问题: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4.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5.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6.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知识点包括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共犯人犯罪数额的认定,贪污罪的既遂标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特定情形下的罪数认定,以及共犯的认定等。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案中,徐某与顾某的行为是共同实施的,周某的行为既有和顾某、徐某二人共同实施的,也有独立实施的,对此需要分别分析。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主观意志的外在形态表现不同,前罪主观意志的外在形态表现是自然人的个体(或少数人)犯罪意志,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而后罪主观意志的外在形态则是个体犯罪意志的集合,表现为一种群体犯罪意志,通常表现为单位的决策机构所做的决定,且具有为单位多数成员谋利的目的。简而言之,私分国有资产,是指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国有资产分配给单位的所有成员或大多数人。将国有资产私自分给单位少数成员的,应认定为共同贪污。本题中,徐某、顾某与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商量决定将应交利润分给个人,而不是分给单位所有成员或大多数,对此应认定为共同贪污。关于徐顾二人的贪污数额,因为二人构成共同犯罪,所以二人应对犯罪的总额承担刑事责任,这里的贪污总额包括应付款账户中的100万和用于行贿的1万元。关于犯罪形态,因为具体的犯罪情形不同,故刑法对其既遂的认定标准也有所不同,对于行为犯,犯罪行为实施完毕,该罪即成立(比如侮辱罪),而对于结果犯,则存在预备、中止、未遂等未完成形态。本案中,徐某等人意图贪污应付款账户中的100万元,但直到案发时,徐某等人并未实际获得财物,对此应认定为未遂。但用于行贿的1万元,应认定为既遂。在认定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犯罪时,重点是确定行为主体是否具备单位主体身份、是否体现单位意志、是否为了单位利益。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较为常见:“假集体真个人”;在企业的承包经营活动中,承包个人以发包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的个人行贿。本题中,行贿行为虽然是公司领导班子决定并以单位名义实施,但这里不是为了单位或单位全体成员谋取利益,而是“打着单位旗号,谋取个人私利”的情况,因此,应当认定为“个人行贿”。关于周某的犯罪行为的罪数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历年的司法考试中,对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结果加重犯的考核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要注意归类整理。【提示】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时,“从一重罪处断”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同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数额较大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徇私枉法罪,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或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2.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3.徐某与顾某贪污100万元属于未遂,因为公司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4.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因为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5.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应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6.周某构成徐某与顾某犯罪的共犯,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贪污共犯的想象竞合。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王甲经法定程序将名字改为与知名作家相同的“王乙”,并在其创作的小说上署名“王乙”以增加销量。作家王乙将王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民虽享有姓名权,但被告署名的方式误导了读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姓名权属于应然权利,而非法定权利B.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填补规则漏洞C.姓名权是相对权D.若法院判决王甲承担赔偿责任,则体现了确定法与道德界限的“冒犯原则”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由此可知,姓名权属于法定权利,而不是应然权利。选项B正确。在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下,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就可以用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则的漏洞。选项C错误。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相对权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绝对权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相对权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由此可知,姓名权对应的是不特定的义务人,是绝对权,而不是相对权。选项D错误。冒犯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禁止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是合理的。本案中法院认为王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王乙的合法权益,而不仅仅是冒犯了王乙,所以法院判决承担王甲承担赔偿责任,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的裁判,并没有体现冒犯原则。37.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试分析此处的“拘留”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有何异同,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这两个“拘留”没有区别,都是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有关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只不过适用于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B.这两个“拘留”不同。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是临时性的羁押措施,目的是控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本条规定的“拘留”是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实施的惩罚措施,是对其违法责任的追究,其性质更接近于行政处罚中的拘留C.这两个“拘留”相同,都是为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采用的,本条规定的拘留适用于行为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情形,此时行为人应当被追究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D.以上说法皆错误答案:B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生应当注意把握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拘留”。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不带有惩罚目的,只是为了控制犯罪嫌疑人以便侦查活动顺利进行,是临时性措施;对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人适用的“拘留”,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终局性惩罚措施。因此,B项正确,A项错误;本条规定的“拘留”并不是为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构成该罪一般要求行为人对司法工作人员实施暴力),因此C项也错误。38.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乙与丙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丙承包建设该楼房并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收取丙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5%的管理费。丙实际施工至主体封顶。2004年1月,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解除施工合同。甲辩称乙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诉讼请求。下列关于乙与丙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的说法,何者正确?A.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有效B.该《协议》为转包合同,无效C.该《协议》为允包合同,有效D.该《协议》为违法分包合同,无效答案:B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72条,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违反。本题中承包人乙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丙依法应当无效,B项正确。分包是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本题的案情不是分包,D项错误。39.吕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入狱后,吕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吕某应如何处理?A:可以假释B: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C: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D: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答案:C解析:《刑法》第78条规定了可以减刑的适用条件,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吕某可以减刑。《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绑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吕某所犯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绑架罪,故不可假释。40.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创作一部小说,甲欲将该小说许可给某电影制片厂改编后拍成电影,乙则想把它许可给某网站在网络上传播,丙对这两种做法均表示反对,丁则不置可否。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果丙坚持反对,甲、乙均不能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B:甲、乙有权不顾丙的反对,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如果丁同意,则甲、乙可以不顾丙的反对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D:如果丁也表示反对,则甲、乙不能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答案:B解析:【考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详解】《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创作一部小说,该四人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无法获得协商一致使用合作作品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以行使除转让以外的权利。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B。41.某省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和旅游局在2006年春季展开联合执法行动。3月10日,两局对甲歌舞厅进行查处,并以其违法经营为由对甲歌舞厅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若处罚决定由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和旅游局以两家名义共同作出,甲歌舞厅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查看材料A.由此形成的诉讼为必要的共同诉讼B.若甲歌舞厅仅起诉文化和旅游局,法院只能通知乙区公安分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甲歌舞厅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D.被告应为乙区人民政府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以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由此形成的为必要的共同诉讼。故A项的说法正确,D项的说法错误。根据《行诉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才通知其作为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B项的说法错误。本案不存在复议前置情形,C项的说法错误。42.江苏省无锡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其设定的罚款的限额应由哪一机关规定?()A:江苏省人民政府B: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国务院答案:C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解答本题需要对法条有准确的记忆。《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级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项。4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变造票据的有( )。A.变更票据金额B.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C.变更票据上的签章D.变更票据上的付款日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变造的概念。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则属于票据的伪造。44.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以将该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C、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即失效D、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一律具有溯及力答案:A,B,C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45.我国最后一部传统法典是、()A.《大清律集解附例》B.《大清新刑律》C.《大清会典》D.《大清律例》答案:D解析:。本题考査的是清末的立法。《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代第一部通行全国的综合性法典。而《大清会典》是关于行政的法规。《大清新刑律》已经超出了传统帝制法典的范畴,是一部现代意义的法典。《大清律例》才是我国最后一部传统帝制法典。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6.共用题干邓某系K制药公司技术主管。2008年2月,邓某私自接受Y制药公司聘请担任其技术顾问。5月,K公司得知后质问邓某。邓某表示自愿退出K公司,并承诺5年内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在任何一家制药公司任职或提供服务,否则将向K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2009年,K公司发现邓某已担任Y公司的副总经理,并持有Y公司20%股份,而且Y公司新产品已采用K公司研发的配方。K公司以Y公司和邓某为被告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请回答第95—96题。案件审理期间邓某提出,本案纠纷起因于自己与K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属劳动争议案件,故K公司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遂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关于该主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侵犯商业秘密本质上属于侵权,违反竞业禁止本质上属于违约B、本案存在法律关系竞合,K公司有选择权C、劳动关系优先于商事关系D、邓某的主张应予支持答案:A,B解析:【考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Y公司通过不正当的方法获取并使用K公司的研发配方侵犯了他人商业秘密,邓某的行为同样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故AB说法正确。竞业禁止义务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劳动合同或单独的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形成的,因而邓某的行为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Y公司并不构成。【考点】侵犯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义务的竞合【详解】侵犯商业秘密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侵权行为,而违反竞业禁止则属于违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义务的行为,故A项说法正确。邓某的行为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又属于劳动法领域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行为,故K公司可以选择,B项说法正确。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优于商事关系,当纠纷涉及的是单纯的劳动法律关系时,应当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才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出现法律关系竞合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可以根据最有利于自己的原则选择适用。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47.下列哪种情况中,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决定开庭审判?()A.审查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B.审查证据充分的C.审查证据确实的D.审查案件属于本院管辖的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庭前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或者行政确认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减免税审批属于行政许可B.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确认C.行政许可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D.行政确认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1)减免税审批就是减免税资格审批,属于确认类行政审批,不是行政许可;所以选项A错误。(2)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所以选项C错误。(3)行政确认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作出;所以选项D错误。(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是对事实的甄别,属于行政确认;所以选项B正确。49.共用题干关于挪用公款罪,以下判断正确的是:()A:甲将公款划入自己的私人存款,准备购买个人住房,但一直未使用,挪出4个月后又将公款挪回。甲构成挪用公款罪B: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掌管巨额资金。一日,乙向甲提出向其单位借款50万用于购买假币,盈利后归还60万,甲擅自从公司款项中支付给乙50万,甲、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C:甲明知乙使用公款进行贩毒,仍将公款挪出供其使用,甲构成挪用公款罪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D:甲与乙通谋挪用公款80万元用于走私活动,并收受乙的贿赂5万元,甲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从一重处罚答案:A,C解析:【考点】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详解: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3条曾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行为界定为贪污罪。但1997年《刑法》第384条第1款将“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一个法定量刑情节,规定这种情形下,对挪用公款的行为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依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不包括主观上不想归还。B选项的“不退还”是由于客观原因,C选项的“不退还”则是由于主观原因,因此B和C都错误。该解释第6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A选项就属于这种情形。因此BCD都错误,A正确。D选项的说法过于绝对,客观行为可以作为推定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依据,但不能说只要有平账行为其主观上就一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考点】挪用公款罪。详解:B选项,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乙并没有与甲共谋,也没有指使或者参与策划,不构成共犯,故B选项错误,不入选。D选项,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D选项,应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入选。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挪用公款罪数额的认定。详解: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所以李某共挪用公款8万元。故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386条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李某收受他人2万元,构成受贿罪,故C项正确。50.李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由赵某担保。后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王某将李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赵某认为,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赵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并不因李某犯罪而无效,判决李某和赵某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B、李某与王某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C、王某的起诉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唯一法律事实D、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吸收了其行政责任;或者可以并存,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选项B正确,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选项C错误,起诉只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之一。选项D正确,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免除行为人的责任。51.清末中国司法权受侵害,对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的表述不正确的有、()A.观审制度是领事本人的专有权B.治外法权不同于领事裁判权C.领事裁判权即会审公廨D.会审公廨受理的案件的主体均是本国人答案:A,C,D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外国在华司法特权的内容。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治外法权不同于领事裁判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1)内容。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2)审理机构。一审由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审理;终审案件,则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项。52.关于审判组织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原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时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B.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作出除权判决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C.独任制只适用于建议程序D.独任制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答案:A,B,C解析: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选项A错误。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阶段应当组成合议庭,选项B错误。独任制还适用于大多数的非讼案件,选项C错误。53.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答案:错解析: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参考教材P351。54.法院受理了黄某与美国人琼斯的离婚诉讼,黄某委托了马律师担任代理人,在委托授权书中仅写明代理范围为“全权代理”。关于本案,说法不正确的是A.马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应当向法庭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授权书、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律所证明B.黄某委托了代理律师参加诉讼,本人可以不亲自到庭C.马律师有权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提起上诉D.琼斯要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公民答案:A,B,C,D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选项考查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民诉解释》第88条规定,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当提供“三证”(委托授权书、律所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代理协议书是律所与当事人之间签署用于规范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材料,无需提供,表述错误。B、C选项考查委托代理的后果,首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委托代理人的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代理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只能代为行使程序性权利,不能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代为和解、调解,不能代为提起上诉、反诉,如果行使上述权利,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同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委托授权书中仅写明“全权代理”等字样,而无具体授权内容的,视为一般授权。故本案黄某对马律师的授权仅为一般授权,其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的行为有效,而代为提起上诉的行为无效,所以C选项错误。其次,一般有了委托代理人,本人可以不亲自出庭,但是在离婚诉讼中,有了代理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外,均应当出庭,如确有困难无法出庭的,应当向法庭出具书面意见,本案为离婚诉讼,故有了代理人,当事人也应当出庭,B表述错误。D选项考查涉外民事诉讼中委托中国律师代为诉讼的原则,外国当事人在中国参加诉讼需要委托律师的,应当委托中国律师代为诉讼。该原则仅仅是限制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在中国代理诉讼,但是并不妨碍外国人(包括外国律师)以非律师代理人的身份在中国代理民事诉讼,如本案中琼斯可以委托自己的近亲属(外国人)担任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55.关于承揽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甲提供玉石,由乙雕刻成玉雕。玉雕完成时,甲即取得玉雕的所有权B.甲配齐材料。由乙为甲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房屋完成时,甲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C.甲在乙蛋糕店订制生日蛋糕一个,蛋糕完成时,甲即取得蛋糕的所有权D.甲将珍藏的国画交给乙提供材料装裱,装裱完成时,甲即取得所有权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承揽合同中制作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依主流民法观点。如果定作人提供原材料且制作物为动产,制作物完成时,定作人即取得制作物的所有权。故选项A正确。如果定作人提供原材料且制作物为不动产,制作物完成时(《物权法》第30条规定的“事实行为成就“时),定作人取得制作物的所有权。故选项B正确。如果承揽人提供原材料且制作物为动产时,须视定作人是否提供工作基底而有区别。如果定作人提供工作基底,制作物完成时。定作人取得所有权。故选项D正确。如果定作人未提供工作基底,制作完成时承揽人取得所有权;制作物交付定作人时,定作人取得所有权。故选项C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56.共用题干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请回答以下问题在代位权诉讼中,关于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的关系,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A: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入主张B: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C: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D: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答案:A,B,C,D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代位权诉讼起诉的条件。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以A项符合题意。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所以C项不合题意。《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是以次债务人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应当向次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项符合题意。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所以D项符合题意。【考点】第三人。详解: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乙在甲对丙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考点】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关系。详解:《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所以,A、B项正确。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所以,C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所以,D项正确。【考点】中止诉讼。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第2款规定: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所以,B项正确。【考点】代位权诉讼的执行。详解:《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所以,D项正确。57.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供(  )。A.强制执行申请书B.申请费用C.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D.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E.申请强制执行标的的情况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E解析:(1)选项ACDE: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强制执行申请书;②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③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④申请强制执行标的的情况;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2)选项B: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58.关于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关系,下列哪一或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效率与公正都是司法追求的目标,因而在许多情况下,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B.由于效率属于价值理性,具有明确的可比性,而公正属于工具理性,具有模糊的相对性,所以这两者又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C.我国司法现状决定了我们应当作出“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的选择D.司法工作人员提高业务水平,高效地履行司法职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效率答案:B,C解析:考查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关系。59.下列责任中,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有限责任的是( )。A.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的责任B.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C.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所承担的责任D.公司出资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答案:B解析:知识点:民事责任。有限责任,是指出资人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承担的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出资人以其包括出资财产在内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是有限责任。60.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答案:D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61.甲的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甲申请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后乙主张对该票据享有票据权利,只是因为客观原因而没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对此,以下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鉴于案情复杂,应当向中级以上法院起诉B.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申请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再审D.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申请撤销除权判决答案:A,B,C,D解析:公示催告程序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选项A错误。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选项BD错误。公示催告案件不能进行再审,选项C错误。62.甲向某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机关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B.若甲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了合理范围,该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C.若甲的申请内容不明确,该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甲作出补正D.若该机关已就甲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甲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该机关应告知甲不予重复处理答案:B,C,D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选项B正确。该条例第30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第36条第6项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故选项CD的说法正确。63.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 )。A.占有和交付B.占有C.交付D.登记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知识点:动产物权的生效要件。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登记。64.共用题干2010年1月,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售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公司为高某预留所选房号,双方于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还约定,认购人于签订认购书时缴纳“保证金”一万元,该款于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定金,如认购人接到公司通知后七日内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款不予退还。同年2月,高某接到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立即前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当场缴纳了首期购房款80万元。同年5月,高某接到公司通知:房屋预售合同解除。经了解,该套房屋已经被公司以更高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双方发生争议。请回答第95-97题。公司还主张,公司在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该合同尚未报区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故不受法律保护。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该合同未经登记备案不受法律保护B、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人的法定义务,但不是合同的生效条件,该合同应受法律保护C、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未登记备案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D、商品房预售合同无需登记备案,当事人在房屋交付时办理产权登记即可答案:B解析:【考点】商品房预售与按揭【详解】A、C项说法正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必要条件。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公司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预售合同合法有效。B项说法正确,《预售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即预约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人并不需要按照《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来缴纳购房款。签订《预售商品房认购书》不以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为必要条件。D项说法错误,双方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因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的变化将房屋另售他人。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考点】商品房预售与按揭【详解】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故登记备案并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是商品房预售人的法定义务。ACD说法都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考点】商品房预售与按揭【详解】A项说法显然是错误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B项说法错误,一万元“保证金”实为定金,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C项说法正确,《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也合法有效。D项说法正确,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高某有权根据实际损失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D。65.下列说法中,不符合合法行政原则的说法是:A.因种植苹果的市场前景非常客观,某市政府要求该市农民不再种植水稻,改为裁种苹果树B.某市工商局要求受到工商行政处罚的听证申请人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某省林业厅规定听证笔录作为最终作出林业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D.某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措施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行使答案:A,B,C,D解析: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鼓励、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某种行为的行政行为。由于行政指导只是一种政策性劝导,因此并无强制约束力可言。因苹果市场前景客观,某市政府可以鼓励、引导但却不得要求该市农民不再种植水稻,而改为栽种苹果树。A项做法将行政指导混淆为行政命令,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由此可知,听证申请人不承担行政处罚的听证费用。B项做法错误。《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可知,行政许可的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唯一依据,而非参考。亦即是说,行政许可的听证实行案卷排他。C项做法错误。《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D项做法错误。66.法国人埃维耶与某信托公司在北京签约,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的s大厦交由该公司管理,并指定受益人为其5岁的幼女玛利亚。埃维耶与信托公司后因S大厦租赁协议发生纠纷,并诉至某人民法院。关于该信托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B.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法国法C.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中国法D.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在中国法与巴西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玛利亚利益的法律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A对、BD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信托关系适用法不受实际联系原则限制。本题信托财产所在地与信托关系发生地均为中国,因此在当事人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中国法。67.李某是一个年近七旬的老太太。一日,她出门忘记带钥匙,被困在门外,遂打“110”要求公安机关出警为其开锁。“110”告知她这不属于其职责后,并未出动。李某遂起诉被告不作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并无法定职责,应作出何种判决?()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B.撤销判决C.确认判决D.维持判决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行诉若干解释》第56条。68.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徇私枉法罪中的徇私枉法行为?()A.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B.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C.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D.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行为,参照《刑法》第399条的规定。69.M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市A县人民法院就李某盗窃案的判决确有错误而提出抗诉,M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下列说法正确是:()A: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M市检察院依法决定B: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M市法院依法决定C:M市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D:M市法院应当决定中止执行原判决答案:A解析:【考点】审判监督程序。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本题是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故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故A正确。B错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故CD都错误。70.某县规划局以某企业未获规划许可即兴建厂房为由作出责令其15日内予以拆除的决定。该企业逾期不拆。县规划局发布公告催促该企业自拆。该企业仍不拆。某县政府根据某县规划局申请,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责成县城管局予以强拆。县城管局派人予以强拆。该企业对下列哪些行为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A:县规划局的责令拆除决定B:县规划局发布的公告C:县政府的强制拆除决定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县城管局派人实施的强拆答案:A,C,D解析:A项是行政处罚决定,可诉;B项是催告书,未确定新的权利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效果,故不可诉。《行政强制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C项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7条第2款第4项规定,可诉。《行政强制法》第8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强制拆除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即使对违法建筑物、设施、构筑物等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本身合法有效,也可能存在实施主体不适格,执行对象错误,擅自扩大执行范围等问题。故D项可诉。71.下列哪一项关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说法是正确的?()A.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实际上是一种民事制裁B.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审判阶段C.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对当事人适用D.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性手段答案:D解析:。民亊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实际上是一种保障性的教育手段,而不是民亊制裁;其不仅仅适用于审判阶段,还包括执行阶段。所以只有D项是正确的。72.甲从书画市场上购得乙的摄影作品《鸟巢》,与其他摄影作品一起用于营利性展览。丙偷偷将《鸟巢》翻拍后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在某杂志上,丁经丙同意将刊登在该杂志上的《鸟巢》又制作成挂历销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无权将《鸟巢》进行营利性展览B:丙的行为构成剽窃C: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发表权D:丁应停止销售,但因无过错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著作权侵权行为【详解】《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选项A中,甲购买乙的摄影作品后取得该作品的所有权,其获得了该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因此,选项A错误。本题中,丙将他人作品以自己名义发表,已构成剽窃,选项B正确。根据发表权“一次用尽”的原则,作品一旦公之于众,则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即告丧失。选项C中,由于乙的摄影作品已经发表,丙的行为不会侵犯乙的发表权。因此,选项C不正确。选项D中,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丁未经著作权人乙的许可将《鸟巢》制作成挂历销售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选项D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B。73.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B.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C.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D.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选民说明情况答案:A解析:《选举法》第9条第1款第2句规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故A项正确。《选举法》第8条第2款第1句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故B项错误。《选举法》第9条第2款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故D项错误。《选举法》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故C项“省人大常委会”表述改为“省人大主席团”才是正确的。74.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哪些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A:犯罪嫌疑人甲,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情节轻微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C:犯罪嫌疑人丙又聋又哑,且犯罪情节轻微D:犯罪嫌疑人丁已死亡答案:A,C解析:酌定不起诉适用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刑罚的。选项B属于存疑不起诉,选项D属于法定不起诉。75.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向A市B区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胜诉。乙公司不服B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为由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A市中级法院的错误处理有:()A.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B.应当首先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则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C.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D.应当裁定驳回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216条第1款前半段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一方起诉,一方应诉答辩,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法院拥有管辖权。本案中二审法院应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ABCD均错误。76.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期间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后来因表现良好,执行机关认为其可以再次被减刑。那么,唐某第二次减刑作出裁定的机关应是:()A: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B: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C: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D:执行机关答案:B解析:【考点】减刑的裁定机关。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49条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3)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4)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A、C、D项错误,故B项正确。77.甲、乙、丙3人设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乙和丙委托甲一人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乙和丙的权利包括:()A.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B.对甲执行合伙事务提出异议C.撤销对甲的委托D.要求甲定期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答案:A,B,C,D解析:。考查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基本规则。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8条,普通合伙人共同经营的特点决定了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薄等财务资料。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7条第2款,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因此有权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提出异议。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2款,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忠诚”的要求?()A.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B.检察院内部严格执行“案件查处由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的制度C.检察官应当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全面、客观依照程序收集证据D.检察官本人或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得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照顾答案:D解析:B、C、D选项体现了“公正”的要求,A选项体现了“忠诚”的要求。79.下列叙述中的当事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是:()A.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张某的采光权B.甲企业是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资方,政府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该合作企业的权益C.某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非法注销的D.某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根据《行诉解释》第12条第1项的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80.甲公司出售一批无人机给乙公司,总价款为500万元,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两年。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后因甲公司逾期交付该批机器设备,乙公司因此遭受损失80万元,则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甲公司应支付100万元违约金B.违约金过高,可向法院申请调整为80万元C.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同时主张D.有关违约金的约定超出了实际损失,只能主张实际损失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违约金标准问题。关于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标准,《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超出实际损失30%的,可以认定为过高,但本案中未超出实际损失30%,不属于可以调整的过高违约金。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D错误。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的规定,违约金作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如果能覆盖实际损失的,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故选项C错误。本题答案为BCD。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1.下列关于法官职业道德具体内容的表述正确的是、()A、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B、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C、不得以其身份谋取特殊利益D、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答案:A,B,C,D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规定,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该法第12条规定,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该法第17条规定,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该法第18条规定,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82.罗马法上的婚姻有两种、一种是有夫权婚姻,另一种是无夫权婚姻,二者各有差异。以下关于有夫权婚姻说法不正确的是、()A.《十二表法》颁布后,出现无夫权婚姻B.丈夫不忠,妻子有权杀死她C.妻子财产一律属于丈夫D.有夫权婚姻又称正式婚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古代罗马的婚姻制度。有夫权婚姻包含以下特点:有夫权婚姻又称正式婚姻;妻子不忠,丈夫有权杀死她;妻子财产一律属于丈夫。《十二表法》颁布后,出现无夫权婚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83.甲将自己的汽车出租给乙用于运输货物。后丙从乙处将该汽车盗走并用于出租。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若该汽车被丁从丙处盗走的,丙可以对丁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B.甲、乙二人都有权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C.甲、乙二人的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D.乙可以要求丙返还汽车及该车因出租而产生的租金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运作机理,是不问占有背后有无占有本权的存在,而对占有事实的保护,意在维护物上的社会和平秩序,选项A正确。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请求权主体应为原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与间接占有人,故选项B正确。占有保护请求权中,只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受到1年期间的限制,故C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权利人可以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孳息,故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84.共用题干下列关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法律、法规是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无权拒绝适用B:法院具体适用法律、法规时,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C:法院在适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时,享有审查判断权,且享有比对待规章更大的取舍权力D: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只能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不可审查判断其是否合理或适当答案:A,B,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必须遵循的根据。详言之,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是从总体和一般意义上对法律、法规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作出的规定,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等级、效力和地位并不相同,它们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也有差异;同时,低层级的法规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的法规规范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法律规范整体结构上的规定来审查和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故B项正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据此,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仅能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还可审查判断其是否合理或适当。故D项错误。《行诉撤诉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根据该条第1项,A项应选;根据该条第2项,B项应选;根据该条第3项,D项应选;根据该条第4项,C项应选。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性规定,但并非没有例外。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选择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A选项忽视了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故A项是错误的。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行政机关欲申请王某、秦某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而非开庭审理前,且需要取得人民法院许可。而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据此,B选项混淆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和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是错误的。行政诉讼证据中的证人包含了一类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的证人。《行诉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王某如果系精神病患者,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作证。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本题应选A、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的只能是部门规章,不包括地方政府规章,故A项错误。该《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据此,B项正确。上述第6条排除了WTO规则在反补贴行政案件中的直接适用力。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9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涉外行政案件,是指原告或第三人中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行政案件。上述《规定》第2条规定:“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条第2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含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故D项“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涉外行政案件”正确。但是,《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故D项“其审限规则与一般行政案件的不同”的说法错误。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需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有关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2)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不需要等待其具有确定力。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据此,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根据该款第2项,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审查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才可裁定是否停止执行,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3项,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停止执行,只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避免执行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D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题中,被告区建委将罚款改为20万元,也构成“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既然嘉泰公司对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也向某区法院起诉,故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进行审理。嘉泰公司对原罚款30万元的案件也未撤诉,故法院对罚款30万元、20万元均应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判,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C项正确。《行诉撤诉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据此,二审、再审期间,被诉行政行为也可发生改变。故D项错误。85.甲企业将其厂房及所占划拨土地一并转让给乙企业,乙企业依法签订了出让合同,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5年后,乙企业将其转让给丙企业,丙企业欲将用途改为商业开发。关于该不动产权利的转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向乙转让时应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B.乙向丙转让时,应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C.丙受让时改变土地用途,须取得有关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同意D.丙取得该土地及房屋时,其土地使用年限应重新计算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房地产的转让。A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据此,甲向乙转让时应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故A项正确。B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据此,乙向丙转让时,应巳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故B项正确。C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据此,丙受让时改变土地用途,须取得有关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同意。故C项正确。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据此,丙取得该土地及房屋时,其土地使用年限并非是重新计算。故D项错误。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下列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说法,正确的是:()A.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B.非公开募集基金必须由基金托管人托管C.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D.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答案:A,C,D解析:A、C、D考点:非公开募集基金讲解:《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据此,A项正确。第89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据此,法律允许基金合同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托管另作安排,而不是如同公开募集基金那样必须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故B项错误。第91条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C项正确;第92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据此,D项正确。87.中国古代有“厌讼”传统,老百姓万不得已才打官司。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司法领域却出现了诉讼案件激增的现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相比古代而言,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对保障人们的权利具有更重要的作用B.从理论上讲,当诉讼成本高于诉讼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更易形成“厌讼”的传统C.案件激增从一个侧面说明人民群众已逐渐树立起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D.在法治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答案:D88.下列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说法正确的有:A、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边检的,应数罪并罚B、引诱幼女卖淫,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以一罪从重论处C、房主出租房屋后,发现租客在房屋内吸食、注射毒品的,不成立容留吸毒罪D、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的,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罪论处答案:C,D解析: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刑法321条第二款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应认定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引诱幼女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容留幼女卖淫的,成立容留卖淫罪,对此应数罪并罚。C项的说法是正确。理由在于,容留吸毒罪中的“容留”指的是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一般表现为积极的方式,仅仅是发现他人吸毒或卖淫而置之不理的,不认定为“容留”。D项的说法是正确。理由在于,刑法328条第四项的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论处。89.现行《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单备查。”对此,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根据以上材料,回答问题。材料中涉及到的两个条文表述的内容均属于?A.法律规则B.法律原则C.法律概念D.法律技术性规定答案:A90.下列关于法的特征、法的作用以及法的要素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A.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B.法既关注权利也关注义务,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则侧重于义务C.某甲已经合法取得了律师资格,决定申请律师执照,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他认为司法行政部门会批准他的申请,并向他颁发律师执照,这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D.在法律条文中,合法后果可以省略,违法后果不可以省略答案:D解析:任何法律规则在结构上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这三个部分在法律条文中都可以省略,但是不能同时省略。例如,《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假定条件),可以(行为模式)变更合同。”故D项错误,当选。91.★行政行为效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哪些方面?()A.司法机关可以不受时效限制审查该行为B.行政机关应当行政行为实施取得的利益返还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行政行为自宣布无效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D.行政相对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需要指出的是D答案,在可擻销的行政行为中,在行政行为没有被擻销之前,行政相对人不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也是无效的行政行为和可撤销的行政行为的一个区别。92.关于明代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明朱元璋认为,“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B、明律确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刑罚原则C、《大明会典》仿《元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D、明会审制度为九卿会审、朝审、大审答案:C解析:【考点】明律(《大明会典》);立法思想与刑法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会审【详解】《大明会典》属行政法典,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它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执掌和事例。故C错。93.关于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缺席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C: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答案:A,B,D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撤诉;缺席判决【详解】A选项直接来源于法条,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B选项是正确的。C选项是错误的,这是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当事人的地位,《民诉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不享有主诉当事人的权利,《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辅助被告一方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依然可以缺席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9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两名被告人均为蒙古族人(听不懂汉语),那么对于法院审判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用普通话进行审判B:应当为被告人提供翻译C:应当用蒙古语进行审判D:判决书应当用蒙古语发布答案:A,B解析:【考点】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特殊规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本案中,审判不是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进行,不存在应用蒙古语审判、发布判决书的问题,可见,C、D项错误。北京地区通用语言是汉语,可见,A项正确。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可见,B项正确,故本题选A、B项。95.北京德盛宏大资产评估公司(以下简称甲资产评估公司)在乙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中,为该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丙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文件,收取了15万元的评估费。有关机构拟对甲资产评估公司采取的下列处罚措施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对甲资产评估公司处以60万元的罚款B.没收甲资产评估公司15万元的违法所得C.责令甲资产评估公司停业D.吊销甲资产评估公司负责该评估项目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书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96.以下事项和行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有:()A.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解散B.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C.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D.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证券法》第155条第2款规定,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A项正确。第165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158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B项正确。第163条第3款规定,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C项错误,此处不是批准,而是共同制定。第169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D项正确。97.吴某拖欠冯某借款5万元,冯某多次催要借款而吴某一直不给。在一次催要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冯某将吴某殴打致伤。区公安分局遂以冯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将冯某行政拘留10天。冯某不服区公安分局的拘留行为,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出现下列哪些情形,区公安分局可以暂停对冯某执行行政拘留处罚?A:区公安分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市公安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C:吴某若能找到担保人的,复议期间可以暂缓执行D:吴某若能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复议期间可以暂缓执行答案:A,B,C,D解析: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是行政复议的一项特殊规则。这是因为:(1)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所为的行为,因而具有效力先定的特权,一经作出即推定为有效,相对人必须服从或履行,不能随意否定。(2)出于维护行政管理活动的连续性,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率的需要,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要得到执行。但是,任何法律规则都可能存在例外,为了防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因此,本题中,ABCD都为正确选项。98.黄某故意伤害张某案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黄某的父亲对判决不服,想向法院提出申诉,以下哪些理由能够导致法院重新审判案件?()A:找到另一个目击证人可以证明当时不是黄某致张某受伤,而是另一路过之人致张某受伤B:证明黄某故意伤害主要证据,也就是两位证人的证言之间存在着矛盾,一位说是黄某打伤张某,而另一位说是张某自己跌倒的,而法院采信了对黄某不利的证据C:黄某伤害张某是事实,但黄某当时的主观心态是过失,而不是故意,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适用的法律错误D:审判该案的审判人员李某在不久被发现在另一起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接受被告人的贿赂而被双规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考点】再审的理由。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A、B、C项分别符合第1~3项的规定,D项不符合第5项的规定,故本题选A、B、C项。99.下列规范性文件若作为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哪一项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其的审查申请?()A: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B:某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以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某省预征社会抚养费办法》C: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D: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委托局属事业单位承办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答案:D解析:《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合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从该条看,行政复议中依申请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首先必须是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政府的文件,即除国务院以外的行政机关的文件。故首先排除A、C项。再次,必须排除规章。B项属于规章,故排除。本题应选D项。特别注意:《立法法》第75条第2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第76条第2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根据上述规定,结合B项给定的信息,应当认定B项属于规章。100.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关于法院调解的说法错误的是?A.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要求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的,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结案B.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承认的事实,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C.在赡养费的诉讼中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愿意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0元,原告申请撤诉时,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D.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答案:A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调解规定》第1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错误。调解中自认的事实不能产生免证的效果,选项B正确。《调解规定》第17条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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