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浙江黄岩区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招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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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22年浙江黄岩区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招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共用题干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辰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完成海云公司办公大楼的装饰工程。事后双方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在装饰工程竣工后,质检单位鉴定复合地板及瓷砖系不合格产品。海云公司要求金辰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金辰公司不同意,引发纠纷。请回答以下93-96题。假设某法院受理了海云公司的起诉,金辰公司应诉答辩,海云公司在首次开庭时,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对此,该法院应如何处理?()A:裁定驳回海运公司的起诉B: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C:裁定将案件移送仲裁机构处理D:继续审理本案答案:D解析: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选择D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选择A。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达成和解协议后,既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申请法院依协议制作调解书,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本题选A、C。仲裁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根据《仲裁法》第49条,A正确。本题选A、C、D。2.张聪慧发现夏娃服装厂生产的“夏娃”牌衬衫畅销,遂在百货大楼租赁一柜台用于销售“夏娃”牌衬衫,并采取了以下行为,其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A、以明示的方式给购买者折扣,但没有入账B、所雇用的销售人员都身着百货大楼的工作服,佩戴百货大楼的营业标志C、以夏娃服装厂厂家的名义直销“夏娃”牌衬衣D、举办抽奖式销售活动,最高奖为价值2000元手表一块答案:A,B,C解析:【考点】商业贿赂行为、混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可以以明式方式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A项表述中的情形虽以明示的方法给购买者折扣,但没有入账,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应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据此,B项中让销售人员都身穿百货大楼的工作服并佩戴百货大楼的营业标志,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B项应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C项表述中的张聪慧擅自以夏娃厂的名义直销“夏娃”牌衬衣,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C项应选。D项不应当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D项表述中情形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A、B、C项。3.刘友好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缓期执行期间,刘友好又将同监罪犯李某打成重伤,则:()A:对刘友好的再犯罪,由监狱负责侦查B:对刘友好的再犯罪,由刘友好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判决可上诉C:认定刘友好故意犯罪的判决生效后,由做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死刑被核准后,交刘友好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答案:A,B,C,D解析:【考点】死缓结束后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0条的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5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因此,本题应全选。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下列哪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拒绝执法人员当场收缴行政处罚罚款?()A.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C.不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D.认为决定证据不足的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参见《行政处罚法》第49条。5.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 )。A.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B.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C.自承诺赠与之日起2年内D.自承诺赠与之日起5年内答案:B解析: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6.下列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事项,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A:某县两个职能局的合并B:某省民政厅增设内设机构C:某市职能局名称的改变D:某县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答案:A,C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详解】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A项中的某县职能局的合并和C项中的某市职能局名称的改变都属于该规定之情形,故A、C两项当选。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3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因此,某省民政厅增设内设机构只需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即可,故B项不符合题意。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2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行政机构承担。因此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不存在机构设置问题,也就无需报请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故D选项不合题意。7.共用题干张某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时,双方的合同处于何种法律状态?A、合同未成立B、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C、合同已成立,但效力待定D、合同已成立,但生效条件尚未成就答案:B解析:本案中,一审法院以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作为大前提,杨某所实施的行为作为小前提,得出相应的结论,因而一审法院的法官运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而选项C的说法正确。二审法院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将《刑法》中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杨某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加以综合比较,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判和分析,属于一种辩证推理的范畴,具体而言运用了辩证推理中的类比推理。故选项B和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条约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的国内法中还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以一般原则的方式将国际条约并入我国国内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据此《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地方组织法》没有对县长连选连任的限制,故选项A错误。《地方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县长、副县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故选项B错误。《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无权自己决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59条的规定,县的预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变更;县政府对预算只有执行权,故选项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就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F组中的贸易术语FCA、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可以做广告,但不得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故A错误。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依法判案。故B错误。根据《公证法》42条规定,C正确。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是对法律工作者的一般要求。故D正确。《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是公司职员的私人物品不属于公司所有,应此,本案中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有效。故B正确。《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椎或者以其他方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所以,在拍定以后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63条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公司物品拍卖的全部所得。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故本题答案为ABC。8.2017年8月8日,洪都拉斯A公司向中国B公司发出实盘,来电称:“欲出售优质铁矿石1,5万吨,价格条件为50美元/吨FOB萨尔瓦多,总价款为75万美元,本月内复到有效。”中国B公司于8月1813回电:“若单价为45美元/吨,可以接受1,5万吨。”洪都拉斯公司8月24日再次回电:“单价不能低于47美元。”中国公司8月28日发出了接受洪都拉斯公司条件的通知,洪都拉斯公司8月29日收到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同成立的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B.合同成立的时间为2017年8月29日C.当事人在引用FOB术语时,不得对其内容作任何修改和增减,即使双方当事人同意D.当事人在引用FOB术语时,可以对其内容作相应的修改和增减,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公约在承诺的生效时间上采用到达生效原则,A错、B正确。FOB术语属于国际商业惯例,当事人在引用惯例时可以对惯例进行相应的修改与增减,C错误、D正确。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无牟利目的,为江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对甲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B、乙为蒋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费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了若干“劳务费”。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C、丙与曾某互不知情,受雇于同一雇主,各自运输海洛因500克。丙将海洛因从一地运往另一地后,按雇主吩咐交给曾某,曾某再运往第三地。丙应对运输1000克海洛因负责D、丁盗窃他人200克毒品后,将该毒品出卖。对丁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A,B,D解析:选项A.B.D正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所犯的具体毒品犯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其所犯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选项C错误,“丙与曾某互不知情”,不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丙只知道自己运输了500克毒品,只能对500克毒品负责。10.王某、张某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王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合伙企业的设备卖给李某,李某以为王某有权处理该设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买卖合同无效B:买卖合同效力待定C:张某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D:买卖合同有效答案: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李某为善意第三人,因此合伙企业不得以王某私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对抗善意第三人李某,所以买卖合同有效,D选项正确。11.村民王某创办的乡镇企业打算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一间农产品加工厂,就有关审批手续向镇政府咨询。关于镇政府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2010年)A.“你应当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由镇政府报县政府城乡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B.“你的加工厂使用的土地不能是农地。如确实需要占用农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C.“你必须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然后才能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你必须在规划批准后,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绝对不允许作任何变更。”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城乡规划的实施。A项:《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据此,镇政府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故A项正确。B项:《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据此,镇政府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故B项正确。C项:《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4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据此,镇政府的答复与法律规定的顺序相反。故C项错误。D项:《城乡规划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据此,一定条件下土地规划也可以进行变更。故D项错误。12.某法学院校的四位同学张、王、李、赵就关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应如何解决展开讨论,下列哪一位同学的表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A.张同学认为,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B.王同学认为,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C.李同学认为,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D.赵同学认为,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对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解决,当事人可以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不是必经程序。据此,C、D项的表述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答复》,对环保部门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所以B选项正确。13.下列关于用益物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用益物权通常具有占有性B.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或动产C.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D.用益物权属于完全物权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知识点:用益物权的特征。用益物权属于限定物权(不完全物权)。14.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对股东因下列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的有( )。A.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损害B.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C.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D.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E.公司董事之间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解散公司诉讼。(1)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经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选项A、C、D正确。  (2)选项BE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15.下列哪些规范不得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设定。参见《行政强制法》第13条第1款。16.下列关于法律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法律原则不仅着眼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B.法律原则在适用上容许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C.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D.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则不同,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具有不同强度甚至互相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因此在个案中,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间作出权衡。被认为较强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其他原则并不因无效而被排除,因为在其他个案中,这些原则间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17.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有关法规“批准”生效的情形哪一个是错误的?A.自治州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C.省、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D.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答案:C解析:.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须报批准后才能生效的程序规定,而地方性法规只有报备案的程序,无报批准后生效的程序要求。18.关于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可以进行调解B.行政复议调解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C.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D.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E.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反悔的,不影响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答案:A,B,D,E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19.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有( )。A.赵某在下班乘公交车回家的途中,因该车司机闯红灯后与其他车辆相撞而摔伤B.因离职补偿发生争议,钱某在办公室被离职人员赵某打伤C.孙某在工作期间因醉酒发生事故受伤D.李某在工作期间突发肠道疾病,送医后康复答案:A,B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20.驰名世界的宝马(BMW)汽车公司在荷兰的子公司通过一个完善的经营网络销售宝马汽车,只有符合条件的经销商才能加入该网络并使用宝马(BMW)商标。D先生并未加入该网络,专门经销二手宝马汽车,并提供维修服务,在广告中称自己“提供BMW维修”。甲公司未经宝马公司授权,擅自销售宝马汽车。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未得到授权,为其提供了运输服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D先生未经授权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B.D先生未经授权打出“提供BMW维修”的广告,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C.甲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D.乙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答案:C解析:根据商标“权利用尽”的理论,宝马汽车经合法投放市场后,他人在购买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即可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所以D先生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不认定侵权行为,A项错误。B项属于对于“BMW”的非商标性使用,只是为了表明自己产品的功能或特点,并没有与宝马公司使用“宝马BMW”商标的产品相混淆,所以没有侵权,错误。《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甲公司属于本条中第(三)项,认定侵权,C项正确。乙公司没有“故意”的过错,不认定侵权行为,D项错误。21.张某设立的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乙公司是甲企业的债权人,甲企业清算结束,解散后,乙公司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企业已经解散,乙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B.乙公司对张某的债权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C.张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期限是5年,自甲企业解散之日起算D.张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期限不受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限制答案:C,D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此5年是除斥期间,所以C、D符合题意。22.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国A公司在连云港将其出口的农副产品交M远洋公司所属的N轮承运。为了防止货物损失,食材公司请求船长在航行途中开仓晒货。货物装船后,船长担心晒货会发生短重,因此要求将“到目的港发生短重,船方概不负责”的批注写进“凭指示”提单。为换取清洁提单,食材公司向承运人出具了保函,保证承担短重责任。船方接受了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航行途中,船长多次晒货,抵达目的港,农副产品短重近百吨。关于船方所签提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船方所签的是指示提单B.该提单的转让无需背书C.该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特征D.船方只能签发清洁提单答案:A解析:依收货人的抬头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指提单正面载有收货人名称的提单,一般不能转让。指示提单指提单正面载明凭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指示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A项正确,B项错误。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C项错误。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船方可以签发不清洁提单,D项错误。23.廖某系未成年人,由于涉嫌绑架罪被立案侦查,其父亲以侦查人员张某系被害人的哥哥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了要求张某回避的决定,请问下列哪个说法正确的?()A.侦查人员张某有权申请复议B.被害人有权申请复议C.没有人有权申请复议D.廖某父亲提出回避申请后,张某应立即停止侦查活动答案:C解析:考点:回避复议权、回避效力讲解:《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同时,该条第3款还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这意味着侦查人员只有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后,才能停止侦査活动,故D项错误;对回避决定的复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申请被驳回,第二,由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故A、B项错误。24.甲乙丙因共同故意杀害丁被追诉,丙在逃,甲乙依法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执行法院在执行前发现乙还涉嫌另外一起诈骗犯罪,应当暂停对甲和乙的执行B.执行法院在执行前得知丙已归案,应当暂停对甲和乙的执行C.甲在被执行前揭发了好朋友戊盗窃共享单车的犯罪事实,应当暂停对甲的执行D.执行法院在执行前发现在另一起王某抢劫案中,甲曾经为王某提供隐藏住处,应当暂停对甲的执行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高法解释》第418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五)罪犯怀孕的;(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在A项中,乙应当被暂停执行,但如果乙的罪行不会影响甲的量刑的,对甲不应当暂停执行,A错误。在B项中,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还需“可能影响罪犯量刑”,才应当暂停执行,B错误。在C项中,罪犯揭发犯罪事实需要“重大”且“可能需要改判”才应当暂停执行,C错误。D符合“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条件,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25.某市政道路经过某小区。该小区居民李某向市规划局申请公开道路及其地下管道规划线路图。市规划局与该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沟通、确认后,决定不予公开。李某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不予公开决定不影响李某的实体权利义务,故李某无权起诉B:市规划局为被告C:市规划局、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为共同被告D:市规划局为被告,该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为第三人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据此,只要申请而未获信息,即可起诉,不需要考虑不予公开决定是否实际影响李某的实体权利义务。故A项“李某无权起诉”的说法错误。该《规定》第4条第4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一)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系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三)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的。”所谓“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是指对外决定机关。据此,市规划局决定不予公开前,尽管与该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沟通、确认,但被告仍然是市规划局。故B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市规划局不予公开决定并不实际影响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义务,故D项“市路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为第三人”的说法错误。26.某县环保局根据举报,对某造纸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违法排放有毒废水到长江中,责令停止生产,并查封了排放设施,后又作出了罚款20万的决定。该公司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多次拒绝履行罚款决定。对于该公司拒绝履行罚款决定的行为,某县环保局可以采取下列哪项措施:A.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每日按罚款数额的5%加处罚款C.通知银行将造纸公司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D.将被查封的排放设施变卖抵缴罚款答案:A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3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A项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故B项“5%”错。根据该条第2项,将存款划拨抵缴罚款,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即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此种划拨权,该行政机关才具有此项执行权。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环保局此权,故C项错。《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该条赋予查扣机关拍卖权,但并没有赋予其变卖权,故D项错。27.下列行为中属于能够发生私法效果的默示的意思表示的是:()A.甲无代理权,却以乙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乙明知而不作否认表示B.租期届满后,当事人没有明确解除合同,但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受租金C.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时,由甲寄发传真告知乙,如果乙收信后1个月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双方合同终止。乙收信后在1个月内没有作答复D.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默示的判断及其效力讲解:默示是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包括作为的默示与不作为的默示两种情况。依照《民通意见》第66条的规定,前者是指“一方对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请求,对方未使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经接受的”;后者是指沉默,沉默仅仅“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本题中,B项属于作为的默示;A、C、D三项属于不作为的默示,其中A、D两项有法律的相应规定,见《民法通则》第66条与《继承法》第巧条的规定;C项属于双方当事人事前约定的情况。28.王某借给张某3万元钱,张某不但不还,反而在王某要钱时,将王某打成重伤,并威胁王某如果再要钱就杀死其全家,王某精神受到很大伤害,后共花去医疗费用4万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以下请求,其中哪些是附带民事诉讼应当解决的:()A:要求张某赔偿误工费6000元B: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4万元C: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D:要求张某归还借王某的3万元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考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8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注意,只能对物质损失提起诉讼,对精神损失不能提起诉讼;必须是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其他损失不包括在内。可见,A、B正确。29.共用题干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请回答以下问题假设法院受理甲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乙的诉讼地位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A:乙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乙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D:乙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答案:A,C,D解析:【考点】代位权诉讼起诉的条件。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以A项符合题意。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所以C项不合题意。《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是以次债务人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应当向次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项符合题意。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所以D项符合题意。【考点】第三人。详解: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乙在甲对丙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考点】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关系。详解:《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所以,A、B项正确。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所以,C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所以,D项正确。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中止诉讼。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第2款规定: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所以,B项正确。【考点】代位权诉讼的执行。详解:《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所以,D项正确。30.根据行政法理论,下列哪些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A: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B:向相对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C:经送达领受程序D: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案:A,B,C解析: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只有首先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才能对其进行法律评价确认其是否合法适当。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3)在程序上,进行了送达。故A、B、C项应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故不应选。31.某企业造成严重污染,有关单位对其限期治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级以上政府有权对其限期治理B.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罚款C.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负责人处以罚款D.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情况责令其停业、关闭答案:A,B,D解析:。考查限期治理的基本规则。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法律并未规定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所以ABD选项正确。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某公司从一家跨国公司购进一套生产无油方便面的技术设备,因自身技术力量薄弱,无法进行生产出合格的产品,遂与某科技大学签订技术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供技术开发所需的全部科研经费,并且支付报酬10万元,并派出3名技术人员协助参与开发工作,主要是购买所需器材、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等。科技大学派出食品工程学院的张教授负责此项开发工作,最后成功开发出无油方便面。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如果申请专利,申请权属该公司与某科技大学B.如果申请专利,申请权属某科技大学C-如果申请专利,申请权属该公司D.如果申请专利,申请权属张教授答案:B解析:公司与科技大学之间是委托关系,《专利法》第8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受托人。题目中,双方对申请专利的权利未作约定,故应当由受托人科技大学享有。并且,科技大学张教授的开发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据此,科技大学享有申请专利权。因此,B正确,A、C和D错误。33.陈某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未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事故。关于陈某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B.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C.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的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制造了公共交通隐患的危险结果,该危险结果进一步发展为现实的侵害结果。陈某砸铁轨是破坏交通设施、制造公共危险的行为,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由于没有因为破坏交通设施的基本行为发展出更严重的结果,所以只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陈某破坏铁轨时不小心将附近幼童砸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属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故C项正确。[注意]陈某过失导致幼童死亡不是基本结果发展的加重结果,而是一行为数结果的情况。34.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知识产权案件,原告田园科技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家园智力开发有限公司在产品开发过程中非法使用了原告公司的保密技术。关于此案的审理方式,正确的说法有:A:经原告田园科技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以免泄露其技术B:经被告家园智力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以免损及其商誉C:法官认为此案涉及商业秘密,因此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D:由于本案不公开审理,因此不用开庭,但是需要查问当事人并且质证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题的保密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因此经原告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这是为了保护其技术不会外泄,而不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商誉,因为诉讼对商誉造成负面影响有时候是在所难免的,因此A正确,B错误。法官不能依职权决定不公开审理商业秘密案件,C错误。不公开审理只是不允许随意旁听和报道,不等于不开庭,只要需要当事人质证,尤其是民事诉讼的一审是一定要开庭审理的,D错误。35.下列刑事案件中,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A.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B.盗窃罪C.报复陷害罪D.偷税漏税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立案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36.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立功情节,而起诉书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此种材料,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A: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提起公诉的检察院B:建议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补充侦查C: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D:宣布休庭,进行庭外调查答案:B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6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由、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从法条直接可知本题无正确答案。当年原答案为B37.久居美国的一对夫妇,在中国广西从福利院收养了中国儿童庆生,并将其带回美国生活。有关争议诉诸中国法院,依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几项是正确的?()A.美国夫妇收养庆生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美国法和中国法B.美国夫妇收养庆生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C.美国夫妇收养庆生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D.美国夫妇收养庆生关系的解除,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收养。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的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由此,对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重叠适用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即需符合美国法和中国法,A正确,B错。对于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美国法,故C错。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本题中即适用中国法,D正确。38.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的表现形式有哪些?()A.习惯B.国际惯例C.判例D.学说答案:A,C,D解析:。39.新修订的《律师法》,对特许律师职业制度做了进一步限制,下列关于此限制说法正确的有?A.具备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是从文化水平上作的限制,但对学历的专业没有要求B.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是从专业领域作的限制,即从事一般领域的专业人员仍然需要通过司法考试C.在专业领域工作满15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是从时间和专业技术水平提出的要求D.必须经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其他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无权批准答案:A,B,C,D解析:ABCD。《律师法》第8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邻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A、B、C、D项正确,当选。40.下列有关我国现行宪法结构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在宪法的总纲部分B.对外国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规定在宪法的第二章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D.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答案:A,B,C,D解析:“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在宪法的第二章。故A项错误,当选。对外国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规定在宪法的总纲部分(第一章)。故B项错误,当选。根据《宪法》第3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不是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故C项错误,当选。根据《宪法》第4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不是教育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故D项错误,当选。41.下列选项中,属于想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有:()A.赵某盗掘古墓葬后,为防止犯罪行为暴露,又毁坏了较大的珍贵文物B.钱某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C.孙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的电线D.李某为了杀害A便放火烧了A的房屋,A被烧死的同时房屋被毁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想象竞合犯的认定问题。A选项中,赵某实施的是盗窃文物和故意损毁文物两个不同的行为,应按照盗窃罪和故意损毁文物罪数罪并罚。B选项中,钱某的行为构成牵连犯。C选项中,孙某盗割的是正在使用的铁路专用电线,必然涉及公共安全,而且该电线是铁路交通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孙某的行为触犯了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想象竞合。D选项中李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故意杀人罪,还触犯了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想象竞合犯。42.某甲,1996年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盗窃而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4月6日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讯问某甲时,下述做法正确的是:()A.可以通知其父母到场B.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C.若是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也可以通知其弟弟到场D.若是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应当通知居民委员会代表到场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可见,只有B正确。43.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答案:C解析:【考点】著作权【详解】在A选项中,著作权人有署名权,其可以自由署名,所以该选项错误。在B选项中,在著作权人通过网络发表之际,“天堂向左”已被正式发表,所以该选项错误。在C选项中,《著作权法》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在D选项中,丁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诗人同意而转载,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权行为。但是,仅诗人是著作权人,甲网站不享有相应权利,丁网站转载并不需要甲网站的同意,所以D选项错误。44.刘某因不缴纳乡政府非法征收的费用,被乡政府非法拘禁4天。对此,刘某应通过哪些途径请求国家赔偿?()A.必须先向乡政府请求国家赔偿,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B.可以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C.可以在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D.可以先向乡政府请求赔偿,不服乡政府决定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程序。参见《国家赔偿法》第9条,《行政诉讼法》第11条,《行政复议法》第6条。@##45.中国甲公司与久居德国的法国人玛丽签订了一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适用英闰法。因双方争议得不到解决,甲公司诉诸中国某法院,依中国法,该争议已过时效,而依英国法则未过时效。依相关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玛丽的行为能力适用法同法B.本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依中国法判断该案时效已过C.合同适用何法律应当由法院来决定,而不能由当事人来选择D.如该合同适用英国法律,则不应包括英国的法律适用法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和反致。A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而不是国籍国法。B错误,依第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在本题中,应当适用英国法即时效未过。C错误,依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D正确,依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46.下列关于英国的法律制度,哪些是正确的:A.在英国,事务律师不能出庭诉讼B.美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C.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D.在英国,衡平法与普通法冲突时,普通法优先答案:C解析:在英国,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事务律师也可以在低级法院出庭。因此A项错误。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因此B项错误。衡平法是一种“补偿性”制度,但是,当它与普通法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因此D项错误。47.张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损失险。某日,张三的汽车被李四撞坏,花去修理费5000元。张三向李四索赔,双方达成如下书面协议:张三免除李四修理费1000元,李四将为张三提供3次免费咨询服务,剩余的4000元由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张三请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5000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全额支付保险金5000元,且不得向李四求偿B:保险公司仅应当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有权向李四求偿C:因张三免除了李四1000元的债务,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D: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支付5000元保险金,再向李四求偿答案:B解析:【考点】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详解】根据《保险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此条规定是为保证保险人在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能够向第三人进行追偿。但本题中,张三虽然免除了李四修理费1000元,但李四要为张三提供3次免费咨询服务,因此并非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选项A、C错误。根据张三和李四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保险公司对1000元修理费部分已经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保险公司仅应当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仍可向李四求偿。故选项B正确。【陷阱】在保险人尚未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时,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导致在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无法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这样势必会严重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在出现这种情况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关于这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这段话既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也反映了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立场B.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可以不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C.根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内容正确性并非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D.所有的法学学派均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系答案:C解析:A项: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所有的非实证主义(自然法学派)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因此,这段话并没有反映自然法学派的立场,故A项错误。BC项: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我们可以将法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区分为两大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首要”意味着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并不绝对地排除另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因此,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必须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故B项错误,C项正确。D项: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49.江某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欠罗某个人债务7万元,罗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企业7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罗某要求以其对江某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合伙企业的债务,各合伙人对罗某的这一要求产生了分歧。下列哪种看法是正确的?A:江某的债务如同合伙企业债务,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B:江某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罗某不得以个人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债务C:若江某可从合伙企业分得7万元以上的财产,则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D:罗某可以抵销其债务,但江某应分得的财产不足7万元时,应就差额部分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解析: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故本题选B。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李某(男)和卖淫女王某共谋,在卖淫女接待完嫖客朱某后,李某立即出面,以向朱某领导告发为由,索要朱某封口费1万元,朱某怕单位领导知道后影响自己的前程,之后就范。李某给王某提成2,000元。则李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诈骗罪B.抢劫罪C.敲诈勒索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C51.共用题干某干警卞某为报私仇,趁朱某违章之机,将朱某非法拘押,并使用警棍殴打朱某,致使朱某伤残。对卞某应如何定罪处罚?A:应定为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B:卞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卞某是在执行公务C:应定为故意伤害罪D:应定为非法拘禁罪,并从重处罚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拘禁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本案中,甲等6人并未借警察名义诈骗,而是以其为手段,继而通过暴力手段勒索赎金。因此D选项不正确。虽然甲等6人绑架过程中伴随有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是绑架行为吸收拘禁行为,该行为按照绑架定性。因此A选项错误。至于C选项,甲等6人当场实施暴力威胁,而且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不是同一人,可见,甲等6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C选项错误。本案的情形属于捡回弃婴抚养后又卖给他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又卖于他人的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的情形可比照于此,甲捡回弃婴是合法行为,但此后以牟利为目的而出卖则是拐卖儿童行为。钱某有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使用了威胁的方法,构成《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李某与钱妻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通奸,不构成犯罪。钱某捏造罪名,意图使李某受到刑事追究,构成诬告陷害罪。抗税罪的构成必须有暴力行为,不符合本案情况,C不正确;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钱某不具有此身份,所以B不正确。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此,本题中,洪某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因虐待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况。本案行为人一次性鞭打直至死亡,显然主观心态为故意而非过失,是故意杀人,B为正确答案。52.共用题干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汽车维修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方某构成无因管理B:方某构成无权代理C:方某构成无权处分D:方某构成表见代理答案:A,B解析:【考点】合同效力【详解】乙、丙所签订买卖合同满足合同生效要件,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只是该约定并不当然拘束第三人,该条款本身并不无效,其更不影响合同效力。【考点】担保并存的权利行使【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所以汽车抵押即使未登记亦成立。乙就丙公司的债权享有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及保证债权。《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考点】善意取得【详解】张某以逃避被实现抵押权的目的将汽车赠与给刘某,该行为可以被撤销。张某以汽车出资,同钱某设立丁公司,属于合法有效行为,丁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拥有汽车的所有权。【考点】机动车事故责任【详解】第三人造成侵权行为发生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应当由摩托车车主承担对赵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无因管理;无权处分【详解】方某作为公司驾驶员,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公司维修汽车,其委托丁公司修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方某并没有持有授权委托书等表见事由,不构成表见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其未处分丁公司的财产权益,不构成无权处分。所以,正确选项为AB。【考点】表见代理;自己行为;留置权【详解】方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坐垫买卖合同,应当由其自行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方某的汽车委托戊公司维修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丁公司应当支付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现方某已取走汽车并交付丁公司运营,戊公司不得留置。所以正确答案为AC。53.王某被指控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承担证明王某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的是:()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C.王某本人D.银行答案:A54.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裁判形式。《民事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向王某说明其主张法律关系的性质有误的情况,是完全正确的,故A选项错误。王某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不予变更诉讼请求,是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法院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的做法并没有在基本理念上违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但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时,应当适用判决;另外,本题与辩论原则无关,故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55.某律师同为甲、乙两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而且在其顾问服务项目中均包括诉讼案件的代理,现甲、乙两公司之间因合同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两公司均要求该律师担任其代理律师。对此该律师应该怎么办?A.代理A公司,不代理B公司B.代理B公司,不代理A公司C.不代理任何一方,推荐其他律师代理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同时为双方代理答案:C解析:《律师法》第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故应选C项。56.杨某与户籍在甲村的村民王某登记结婚后,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的“入户协议”。此后,杨某将户籍迁入甲村,但与王某长期在外务工。甲村村委会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杨某和王某要求参加选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因未在甲村居住,故不得被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B.杨某因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入户协议”,故不享有村委会选举的被选举权C.杨某经甲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之后方可参加选举D.选举前应当对杨某进行登记,将其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由此可知,王某和杨某都应当被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选项B、C错误。《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此可知,杨某不因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入户协议”,而丧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杨某无需经甲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直接参加选举。57.关于宪法表现形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宪法典是所有国家宪法结构体系的核心,均具有内容完整、逻辑严谨的特征B.宪法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具有“遵从先例”的司法传统C.宪法判例在美国只能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新的宪法判例才能推翻D.宪法判例在英国有着调整英王、议会、内阁之间关系的决定性作用答案:B,D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有宪法典,比如英国就不存在统一的宪法典。故选项A“宪法典是所有国家……”的表述错误。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由于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同时,根据普通法原理,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就有关宪法问题作出的判决自然也是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故B项正确。在美国,宪法判例除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新的宪法判例推翻外,还可通过宪法修正案予以推翻,故C项“只能……才能”的表述错误。英国法院具有实际上的解释宪法权,因此宪法判例在英国具有“决定性作用”。故D项正确。58.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对甲公司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B:乙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并利用该虚开的发票骗取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C:丙公司缴纳200万元税款后,以假报出口的手段,一次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00万元,丙公司的行为分别构成逃脱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D: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丁公司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答案:A,C,D解析:选项A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的。该解释第9条规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行为是牵连犯,因此不能数罪并罚,选项B是错误的。经过比对二罪的法定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重罪,因此选项D正确。59.英国华特海产品公司总部设在伦敦,在中国青岛设有办事处,并在大连拥有1座大型仓库。该公司因买卖海产品纠纷被中国青岛某海星公司诉至法院。该买卖合同签订在北京,并约定在威海履行,但合同尚未履行。则下列哪些法院有管辖权?()A.青岛B.大连C.北京D.威海答案:A,B,C解析:。依据《民亊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对被告在我国无住所的涉外合同案件,只要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被告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以及被告代表机构住所地中,有一个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并且上述法院均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0.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个不属于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C.受他人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适用。参见《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7条第1款。61.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A.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某食品生产企业停产1年B.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企业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C.为防止生态破坏,市林业局责令超范围采伐树木的孙某种十棵树D.公安交管局暂扣违章驾车的赵某驾驶执照6个月答案:A,B,D解析:AD选项错误,当选。《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可知,责令停产1年和暂扣驾驶执照6个月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B选项错误,当选。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的注销。C选项正确,不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物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为。本题,责令种树是为了避免生态环境的破坏,具有预防性,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62.根据规定,下列情形中,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是( )。A.交警部门因王某严重违章驾车而吊销其驾驶执照B.邮政局因某快递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而将其许可证予以注销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某食品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责令其召回已上市食品D.卫生局因孙某患流行性传染病而将其强制隔离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选项A正确)、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当事人申请适用听证程序;(2)选项BCD不属于行政处罚措施。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关于国有土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国有土地可以是建设用地,也可以是农用地B.国有土地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也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C.国有土地可以有偿使用,也可以无偿使用D.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有期限,也可以无期限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A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据此,国有土地可以是建设用地,也可以是农用地。故A项正确。B项:《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据此,国有土地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也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故B项正确。C项:《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5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可见,国有土地可以有偿使用,也可以无偿使用,据此,国有土地可以有偿使用,也可以无偿使用。故C项正确。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同时,该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据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有期限,也可以无期限。故D项正确。64.甲公司将其1项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但未办理登记。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发现1份与甲公司所申请的发明专利基本类似的专利申请被知识产权局受理,且在甲公司专利申请之前公开,知识产权局要求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由于甲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意见,故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为履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B.乙公司有权撤销合同,理由为显失公平C.乙公司有权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D.乙公司应依约履行合同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解除问题。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该合同并未依据《专利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办理登记,即在登记之前就发生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事实,根据《技术合同解释》第23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故A选项正确。由于本题中甲公司的专利申请仅被视为撤回,尚未被驳回,故乙公司不能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BC选项错误。存在上述情况,D选项错误无疑。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65.共用题干王老太太寡居多年,独自抚养两个儿子王甲、王乙长大成人。儿子成家单独生活后,因工作在外地,而王老太太又积劳成疾,王甲、王乙遂委托表哥潘某一家照顾老太太。三年后的一天,王老太太突然去世,由于路途遥远无法通知到王甲、王乙,潘某一家自行安葬了王老太太,并将王老太太遗留的三间平房卖给邻居刘某得款10万元。王甲和王乙知道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潘某返还卖房款,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潘某返还所得款10万元,并于2013年6月24日和7月2日将判决书分别送达王甲和王乙。王甲不服,认为判决不公,且未判决潘某赔偿精神损失,遂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该案在=审中,关于原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A:王甲和王乙作为上诉人,潘某作为被上诉人B:王甲作为上诉人,潘某作为被上诉人,王乙作为原审诉讼地位列明C:王甲作为二审原告,王乙和潘某作为二审被告D:王甲和王乙作为二审原告,潘某作为二审被告答案:B解析:【考点】上诉的期间。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外,由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所以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其中最后一个收到裁决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本案中王甲和王乙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所以应以王乙收到判决之日起计算上诉期限。故B项正确。【考点】二审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详解: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案中王甲只是对与潘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而不涉及王乙的利益。因此,潘某应作为被上诉人,王乙应以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故B项正确。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二审法院对一审中未作处理的诉讼请求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题中一审法院对王甲在一审中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未作处理,所以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故D项正确。【考点】二审中提起反诉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可知,D项正确。66.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  A.自愿原则B.公平原则C.平等原则D.诚信原则答案:D解析: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乙恶意搭建围墙损害甲的利益,违背了诚信原则。67.澳门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的合同争议由内地一仲裁机构审理,甲公司最终胜诉。乙公司在广东、上海和澳门均有财产。基于这些事实,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甲公司可分别向广东和上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B.只有国务院港澳办提供的名单内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才能被澳门法院认可与执行C.甲公司分别向内地和澳门法院申请执行的,内地法院应先行执行清偿D.两地法院执行财产总额不得超过依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仲裁裁决的执行。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地中级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其一提出申请。本题应向广东或上海法院择一申请,所以,A错误。B项,根据上述《安排》第1条的规定,澳门特区法院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不需要特定名单内的仲裁机构裁决才能认可执行,只要是内地仲裁机构的裁决就可以被澳门法院认可执行,所以B错误。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D项,根据上述《安排》第3条的规定,内地和澳门法院均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所以,CD正确。6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B、《大清新刑律》是《大清现行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C、清末修律在法典编纂形式上仍然遵循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D、《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沿袭了《训政时期约法》答案:D解析:《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两个多月,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的统治随即崩溃,该部草案并没有正式颁布和实施。所以A错误;《大清现行刑律》是《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B项正好弄反了,所以错误;清末修律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所以C项也错误;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所以D项正确。故应选D。69.甲装修公司指派员工章某负责为王某家装修,章某因人手不够,请好友钟某帮忙。在装修过程中,因章某忘记给某脚手架安装固定装置,钟某从脚手架上摔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应当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C.应当由甲公司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D.应当由甲公司与章某承担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雇员致人损害问题。章某为甲搬家公司的雇员,雇员致人损害,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要求雇员和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雇员只是一般过失,则是由雇主承担责任。本题中,章某为甲搬家公司的雇员,作为常识也应当将为脚手架安装固定装置,此处的过失不是一般的过失,而为重大过失。本题正确选项为D。70.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指的是:A:当事人诉讼权利相同B:当事人诉讼义务相同C:诉讼权利的同等性和诉讼义务的对等性D: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答案:C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要注意诉讼地位平等不等于权利义务的相同,而是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71.甲厂于2014年7月招聘李某为该厂职工,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年,工资40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工资2000元,合同期内李某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合同签订后甲厂又要求李某缴纳2500元押金,理由是防止职工在合同期内随意跳槽,李某缴纳了押金并开始在甲厂工作。2015年6月李某在下班途中被闯红灯的汽车撞伤,导致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李某开始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甲厂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李某发放工资。2016年4月经有关部门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此时李某伤势已经稳定,遂要求甲厂按原工资标准补发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的工资,并支付此期间的护理费。甲厂拒绝,并以李某已丧失劳动能力为由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且拒绝支付任何补偿。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李某受伤应认定为工伤B.李某受伤不是因为工作原因,也不在工作时间之内,不应认定为工伤C.李某住院期间,甲厂应当按其原工资支付劳动报酬D.在评定伤残等级前护理费应由甲厂支付,在评定伤残等级后护理费应由工伤保险支付答案:A,C,D解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72.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了一项技术秘密。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经查该技术秘密是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的,但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技术转让合同有效,但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B:技术转让合同无效,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乙公司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但不能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答案:C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技术秘密;合同的无效;不当得利;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详解】《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据此,本题中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无效的,故A项错误。甲公司侵犯了丙公司的技术秘密,而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乙公司没有过错,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必承担侵权责任,故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故C项正确。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D项错误。73.某区司法局对律师甲作出处罚,甲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复议机关为某市司法局B.甲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C.如甲要查阅有关材料,复议机关应提供必要条件D.如复议期间,区司法局改变处罚决定,甲不撤回复议申请,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法》第1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35条、第39条。74.马某驾驶超载货车,为逃避检查处罚,在接近治理超载检查点时加速行驶。交警示意马某放慢速度接受检查时,马某未听从,致使一名交警受伤。关于马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马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B.马某以高速行驶的胁迫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C.马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D.马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答案:B,C解析:马某驾驶超载车辆,明知交警在执行公务,却不服从指挥,不停车接受检查,其行为已经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75.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费用中,由当事人负担的是(  )。A.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B.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检测的,检测的费用C.代履行的费用D.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的费用答案:C解析:(1)选项ABD: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2)选项C:代履行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关于协议管辖,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案件只能是合同案件B.协议管辖约定的法院必须唯一明确,否则协议管辖无效C.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可以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D.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答案:C,D解析:查协议管辖制度。《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A项错误。《民诉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B项错误。《民诉解释》第32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C项正确。《民诉解释》第33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故D项正确。77.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口头或书面将接受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然有效B.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已失效C.一项逾期承诺就是一个新要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产生承诺的效力D.一项逾期承诺原则上是新要约,但要约人的明示态度可能会决定它的最终效力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___要约与承诺。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理论上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一般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但公约第21条并没有一概地否定逾期承诺的效力,根据该条规定:(1)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然有效;(2)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已失效。因此,应选择ABD。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周某杜某洪某各出资100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周某欲转让自己的份额并通知了杜某洪某,周某在给洪某的通知中写明了期限10天,但在杜某的通知中没有写期限,现在杜某洪某欲行使优先购买权,关于行使期限说法不正确的是:A.杜某洪某都是10天B.杜某洪某都是15天C.杜某是15天,洪某是10天D.杜某洪某都是6个月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79.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某对乙某说称出售一处房产,让乙某带上30万元现金。当甲某和乙某在该待出售房屋内等候“房主”到来时,甲某建议乙某把现金放在该房屋的一个壁拒里。现金放入壁拒后,甲某将拒门锁上,钥匙交给乙某拿着。然后借故走开,从壁拒的背面将30万元现金取走。乙某久等未见甲某回来,打开拒门才发现壁拒中的巨款不见了。甲某构成诈骗罪B.甲某因为乙某与其妻通奸,就找到乙某索取20万元“赔偿费"。乙某不从,甲某就对其进行殴打。乙某无奈,只好写出一份承认与甲妻通奸并承诺自愿赔偿20万元损失费的保证书。甲某构成敲诈勒索罪C.甲某听说某别墅区的人很有钱,便撬开一座别墅的院门,进去后窃得人民币5万元。刚走出别墅区的大门,保安见其形迹可疑,遂叫其“站住”。曱某为逃脱,使用撬锁的铁棍朝保安连击数下,将保安击倒后乘机脱身。甲某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依法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幅度内适用刑罚D.现役军人曱某潜入军营的军械库盗窃自动步枪一支、子弹100发。正要离开时被值勤军人发现,喝令甲某站住。甲某情急之中开枪将执勤军人射杀后逃离军械库。曱某构成抢劫罪答案:B解析:考点:财产性犯罪讲解:A项应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主动交付财物,根据案情,本题的情形不能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人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据此,C项不得认定为入户抢劫;D项中,行为人所犯的盗窃枪支、弹药罪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对前行为的要求。综上,B项当选。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易盛嘉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为要重整,需要一次性裁掉50个职工,下列有关公司在裁员过程中应当遵从的程序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提前征求工会的意见并接受工会的指导和监督B.裁员方案实施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C.裁员方案中,应当包含裁员后6个月内招募新员工的,优先招募被裁减人员的承诺D.裁员方案实施中,不得裁减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答案:B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员过程中,只是提前通知工会,工会只有提出意见的权利,无权“表决”“指导”“监督”,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3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所以裁员过程中,用人单位没有义务作出6个月内重新招募被裁人员的义务,即使录用的话,也应该是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录用的机会,C项表述错误。根据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裁员过程中,与本单位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只是被“优先留用”,并非绝对不能裁,D项错误。81.某区司法局对律师甲作出处罚,甲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复议机关为某市司法局B.甲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C.如甲要查阅有关材料,复议机关应提供必要条件D.如复议期间区司法局改变处罚决定,甲不撤回复议申请,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审理。参见《行政复议法》第1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35条第2款、第39条。82.中国甲公司与希腊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啤酒花的合同,由“波浪”轮承运,货物投保了一切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因生产过程中水分过大,啤酒花到目的地港时已变质。依《海牙规则》及相关保险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本提单可通过背书进行转让B.因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保险人应承担货物变质的赔偿责任C.承运人没有尽到途中管货的义务,应承担货物途中变质的赔偿责任D.承运人对啤酒花的变质可以免责答案:A,D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提单的种类、保险责任。A正确,从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的字样,可判断这是一个指示提单,此种提单在转让上的特点是需要背书才可以转让。B错,货物的损失是由于生产过程中水分过大造成的,虽然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但发货人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保险人不应承担货物变质的赔偿责任。C错,D对,虽啤酒花变质是在运输中产生的,但由于其原因是生产过程中水分过大,属于货物的潜在缺陷,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是可以免责的。生产过程中水分过大属于发货人的责任。83.某县交警大队的警察李某在该县某路口执勤时,查获了程某所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加装有电机、电瓶动力装置,根据该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某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该三轮车上的电机一只、电瓶一组予以扣押。程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某县政府决定维持。程某起诉。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李某实施扣押的程序违法B、程某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可对《办法》一并提出审查申请C、本案管辖法院为县人民法院D、法院审理本案时有权判断《办法》的规定是否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答案:A,C,D解析: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和第9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对财物的扣押均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8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本案中仅有李某一人实施,故A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之外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本案中的《办法》不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故B项错。本案为复议维持案件,故被告为某县交警大队和某县政府。根据《行诉法适用解释》第8条,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故本案应由县法院管辖。C项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故D项对。84.王某的日工资为80元。2004年5月1日至7日,根据政府规定放假7天,其中3天属于法定假日,4天属于前后两周的周末公休日。公司安排王某在这7天加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除应向王某支付每日80元的工资外,还应当向王某支付多少加班费?A.560元B.800元C.1120元D.1360元答案:B解析:。《劳动法》第44条。85.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系某国有水泥厂的经理,其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三次以转账方式将本单位的资金共182万元给某俱乐部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甲从该公司经理处收受、索取5,000元面额的贵宾卡4张,无限额的贵宾卡1张。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如果是以单位名义挪用,不构成犯罪B.如果甲只是挪用,但是并未从中获取个人利益的,不构成犯罪C.构成挪用公款罪D.甲不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答案:C86.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股份发行或转让活动中,可以豁免向证监会申请核准的有()。A.因向公司核心员工转让股份导致股东累计达到220人,但在1个月内降至195人B.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份,发行后股东预计达到195人C.股东累计已达195人的公司拟公开转让股份D.公司获得定向发行核准后第13个月,拟使用未完成的核准额度继续发行答案:A,B,C解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可以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因股票以非公开方式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不提出变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申请。87.关于执行程序中的管辖权异议,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对于执行管辖的异议,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B.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C.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D.在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的期间,应当停止案件的执行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执行程序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曰内提出,而不是15日,A项错误: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B项正确、C项错误;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均不停止执行,D项错误。88.张某向杨某借款30万元,并以自有的汽车设定了抵押。同时,张某还委托赵某以其汽车设定担保。后李某欠张某30万元货款未还,张某在经杨某同意后将该债务转移给李某,但张某将此事通知赵某后。赵某未予答复。张某、李某在债务到期后无力偿还,杨某要求行使抵押权。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未经赵某同意,债务转移无效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经过杨某同意,债务转移有效C.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赵某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D.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张某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债务承担给抵押权带来的影响问题。债务承担协议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未取得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担保仍然有效,不因债务承担而发生影响,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89.张某、李某侵权纠纷一案,某县法院于6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欲提出上诉,关于本案上诉期间表述正确的是A.李某赴法院提交上诉状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上诉期间内B.李某在6月16日将上诉状交邮,上诉状于6月18日寄到法院,本案上诉有效C.如果李某在提交上诉状的路上发生车祸昏迷至6月17日,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顺延期间D.在上诉期内有法定节假日的,应当予以扣除答案:B解析:首先分析本案,6月1日送达一审判决,上诉期自6月2日开始计算15天,即6月16日为上诉期的最后一天。关于在途期间不计算在期间内的规定仅仅指诉讼文书在途期间不计算在期间内,只要在期间届满前将文书交邮的,均不算过期,故B选项中刘某在6月16日将上诉状交邮的,不算过期,其上诉行为有效,表述正确;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应当计算在期间内,故A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考查期间的耽误与顺延,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可见因为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期限而顺延期限的需要经过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顺延,故本题C选项错误。D选项关于节假日的问题,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期间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是期间开始或者期间中有节假日的不能予以扣除,所以D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9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批电脑配件,价款共计100万元,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发货,货到乙公司后,乙公司于半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及运费。合同签订后不到一周,甲公司听闻乙公司有转移资产的行为,经派人到相关部门和单位了解,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履行能力明显降低的确切证据,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乙公司于收到通知后,请业绩良好的丙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丙公司同意为乙公司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其先履行义务消灭B:甲公司应当恢复履行,按照约定先向乙公司发货C:乙公司请丙公司作保证人,这不是适当的担保,甲公司可以继续不履行D:若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甲公司即可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是使其先履行义务中止,而不是使其消灭,故A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乙公司及时为其债务提供了有力保障,应当认定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甲公司应当恢复履行,故B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D项错误。91.在下列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A.某私企员工赵某因工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B.职工王某因偷窃自行车1辆而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C.职工徐某因与他人同居而怀孕D.职工陈某被派往境外逾期未归答案:A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故A项所述情形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92.共用题干某县召开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何种做法是错误的?A、李某被人民代表联名提名为县长候选人,但大会主席团认为李某已连任两届县长,不能再担任新一届政府的县长,决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B、王某被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为县长后,提名张某为副县长候选人C、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根据本县经济不发达的实际情况,不设立交通局、商业局和审计局D、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授权新一届县政府决定本县预算的变更答案:A,B,C,D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案中,一审法院以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作为大前提,杨某所实施的行为作为小前提,得出相应的结论,因而一审法院的法官运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而选项C的说法正确。二审法院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将《刑法》中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杨某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加以综合比较,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判和分析,属于一种辩证推理的范畴,具体而言运用了辩证推理中的类比推理。故选项B和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条约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的国内法中还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以一般原则的方式将国际条约并入我国国内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据此《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地方组织法》没有对县长连选连任的限制,故选项A错误。《地方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县长、副县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故选项B错误。《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无权自己决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59条的规定,县的预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变更;县政府对预算只有执行权,故选项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就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F组中的贸易术语FCA、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可以做广告,但不得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故A错误。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依法判案。故B错误。根据《公证法》42条规定,C正确。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是对法律工作者的一般要求。故D正确。《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是公司职员的私人物品不属于公司所有,应此,本案中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有效。故B正确。《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椎或者以其他方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所以,在拍定以后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故本题答案为B。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拍卖法》第63条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公司物品拍卖的全部所得。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故本题答案为ABC。93.农民姚某于2016年3月8日进入红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红海公司也未给姚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姚某向社保机构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同年12月8日,姚某以红海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辞职。经查,姚某的工资属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额。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姚某自2016年3月8日起即与红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B.红海公司自2016年4月8日起,应向姚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C.姚某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D.姚某就红海公司未缴养老保险费而发生争议的,可要求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处理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社会保险。A项:《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A的说法正确。B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据此,B选项的说法正确。C项:《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职工而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其法定义务,是“应当”参加。C错误。D项:《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3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选项D的表述正确。94.李某为了牟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复制了若干部影视作品的VCD,并以批零兼营等方式销售,销售金额为11万元,其中纯利润为6万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销售侵权复制品罪B.侵犯著作权罪C.非法经营罪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答案:B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95.甲采用武力威胁的方法,胁迫乙同其一道盗窃丙。乙万般无奈之下只能在甲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帮其望风。甲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丙觉察,甲见事情败露,随手捡起一块大石头向丙头部砸去,致丙当场死亡。案发后,县公安局经县检察院批准,将甲、乙二人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将甲、乙二人移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则以下做法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B.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C.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D.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必须经过复议期限、申诉期限方可释放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依据《高检规则》第409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故应选ABC。96.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曾说:“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事情的权利。”关于这句话的含义,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其中错误的是:A、甲认为:所谓权利,其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因为如果缺少国家对法律的保障和认可,权利就是一纸空文B、乙则说:权利就是为保护一定利益而可以采取的法律手段,自由也具有这样一种重要的意义C、丙主张:这句名言不但描述了权利,还为我们指出了义务,义务就是指人们行为的尺度D、丁说道:这句名言告诉我们,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是公民行为的禁区答案:D解析: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国家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D项错误。97.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陈某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未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事故。关于陈某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B.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C.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的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制造了公共交通隐患的危险结果,该危险结果进一步发展为现实的侵害结果。陈某砸铁轨是破坏交通设施、制造公共危险的行为,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由于没有因为破坏交通设施的基本行为发展出更严重的结果,所以只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陈某破坏铁轨时不小心将附近幼童砸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属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故C项正确。[注意]陈某过失导致幼童死亡不是基本结果发展的加重结果,而是一行为数结果的情况。98.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证券交易限制情形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发行人所持股票,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B.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本公司股票C.持有一个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其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不得卖出D.公司绝对控股的股东,其股票于购人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答案:C,D99.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随即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公司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A.甲公司B.乙银行C.丙公司D.丁公司答案:B,C,D解析:(1)选项B:支票的付款人不是票据债务人,不被列为追索对象;(2)选项CD:由于戊公司逾期提示付款,丧失对一般前手(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追索权。(2)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3)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共用题干安某放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秸,二人争执。安某殴打朱某,致其左眼部青紫、鼻骨骨折,朱某被鉴定为轻微伤。在公安分局的主持下,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由安某向朱某赔偿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后,仍可以对安某进行治安处罚B: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应当先向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D: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答案:D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A说法错误。如果安某不履行协议,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对安某予以处罚;另一方面,朱某有权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B说法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本案不应当适用复议前置,C答案错误。(原答案为BD)。《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有权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B错误。关于C项,《行诉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但是,《行政强制法》对此期限做了不同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的180日申请期限已经不再适用。因此,海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3个月。故选项C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和《行诉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D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中,法院即使不支持原告关于请求其判令该局在20日内向花蕾幼儿园颁发独立的《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也应当对此做出判决;因此法院的做法属上述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二审法院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卷II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唐某杀人一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开庭审判,在审判组织的组成上,下列各种做法中正确的是:A: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B:由人民陪审员一人独任审判C:由审判员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D:由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两人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答案:D解析:合议庭人数有以下几种:(1)第一审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由3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由3人、5人或者7人组成;(2)第二审的由3人或者5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3)死刑复核的由3人组成。2.2014年1月,北京居民李某的一件珍贵首饰在家中失窃后被窃贼带至甲国。同年2月,甲国居民陈某在当地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2015年1月,在获悉陈某将该首饰带回北京拍卖的消息后,李某在北京某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关于该首饰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适用中国法B.应适用甲国法C.如李某与陈某选择适用甲国法,不应支持D.如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应适用甲国法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使用法》第3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由于本题当事人并未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故应当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题干可知,本题“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是指“甲国居民陈某在当地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时的甲国。所以,D项正确,AB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A.1次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2次C.3次D.5次答案:A解析: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4.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订立了服装进口合同,信用证付款,丙银行保兑。货物由“铂丽”号承运,投保了平安险。甲公司知悉货物途中遇台风全损后,即通知开证行停止付款。依《海牙规则》、UCP600号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承运人应承担赔偿甲公司货损的责任B.开证行可拒付,因货已全损C.保险公司应赔偿甲公司货物的损失D.丙银行可因开证行拒付而撤销其保兑答案:C5.甲乙兄弟分别享有65%与35%的份额共有某市区的一栋楼房,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乙在外地居住,甲未与乙协商,将楼房进行豪华装修后出租给丙3年,尚未到期。现甲未经乙的同意,又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乙还有一出嫁姐姐戊离婚后,近期想回甲乙居住的城市定居。关于以上五人之间的关系,下列叙述正确的是A.甲的装修行为并无不妥B.甲丁之间的合同即使事后经过乙的追认,丙也可以向法院主张宣告无效C.如甲乙决定将楼房出卖给戊,需要提前通知丙,丙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D.丁不构成善意取得,因为还没有完成物权登记答案:D解析:对于重大修缮,按份共有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A错误。无权处分中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B错误。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四种情况:卖给共有人、卖给近亲属、十五日内未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卖给善意第三人且登记,C错误。善意取得三个条件:善意、合理价格、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D正确。6.201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年3月,温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与公司股东甲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持有的温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20%股权作价转让给温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甲协助温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协议签订后甲未协助公司变更登记手续。温州市某机械公司遂将甲告上法庭,要求履行约定。法院未支持该主张。后由于公司过度扩张,到2013年年末,公司负债达1200多万元,公司无流动资金被迫停产。为此,甲和公司股东乙协商并签订《股权转让书》,由乙出资100万元注册恢复生产,并把公司控股股东让给乙,盈利比例按按8:2的比例分配。但是签订协议书后,乙不按照协议书履行。此时,甲被公安机关以他人举报“诈骗”为名羁押,被释放后甲又与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丙签订了另一份《股份转让协议》和一份《承诺书》,将甲所持有20%股权转让给丙,转让对价为1万元和价值49万元的货物。协议签订后,丙也没有履行合约。为此,甲诉至法院,要求乙、丙归还股权。问题:1.甲能否与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为什么?2.甲能否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若能签订,是否有转让数额的限制?3.甲能否与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为什么?4.甲与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是否需要就此事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其意见?5.甲转让股权,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都享有优先购买权?6.转让股权后应当履行哪些手续?7.是否必须经工商登记后,丙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8.甲能否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权?为什么?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不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能以股东身份与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可以,没有转让数额的限制。《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3.可以。《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可知,甲可以将股权转让给丙。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需要。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5.不是。《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可知,其他股东是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6.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7.不是的。《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意味着股东名册是股权取得的生效要件,并不能因为未办理登记绝对地否定股东资格,工商登记只是对抗要件。8.不能。《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案并不存在以上情况,故不能。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应采取的措施是:()A.必须立即责令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B.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C.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D.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卫生防疫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答案:C解析:。考查政府应对突发污染事件时的合法措施。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由此可见,本题的C项处理符合法律规定。8.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父老甲去世,将遗体送到A市殡仪馆火化,约定第二天去取父亲的骨灰及骨灰盒。翌日,甲如约而至,不料,由于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失误,将甲父的骨灰盒摔坏,同时骨灰随风飘散。甲知道后,伤心至极,向法院起诉,请求殡仪馆返还火化费用,赔偿骨灰盒的损失,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殡仪馆应当返还甲支出的火化费用、赔偿骨灰盒费用的损失B.法院应当支持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提起诉讼前不得转让C.殡仪馆的行为构成违约和侵权D.若甲要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应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答案:A,B,C,D解析:殡仪馆与甲之间有合同关系,殡仪馆没有如约履行,将骨灰盒摔坏并造成骨灰消失,既违约又侵权,故应返还相关费用、赔偿相应损失,AC正确。基于正常人的理解,骨灰及骨灰盒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损毁灭失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按照我国司法惯例,要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以侵权为由来提起,故D正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据此,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除了两种特殊情况外,不得转让或继承。本案中,由于没有赔偿义务人书面承诺给予赔偿的事实,故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提起诉讼前不得转让的主张是正确的,故B正确。9.甲某是美国公民,1999年他与中国公民乙某在美国结婚,2005年甲某和乙某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适用哪国法律?A、美国法B、美国法、中国法均可C、中国法D、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答案:C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10.A公司与B公司综合楼建设纠纷案A公司为修建一座综合楼,经过一系列的招标、投标,最后选定B公司作为承包方,并于2010年8月10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于10月10日开始施工,施工前1个月内,A公司提供技术资料和设计图纸,并且在正式开工前1个月将工程的用电、用水等前期问题解决;工程造价800万元,A公司先行支付200万元的前期资金,余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由A公司一次性付清;B公司在2011年12月20日前交楼;工程保修期为3年。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将有关图纸、资料交给了建筑公司,用水问题也得到了解决,但直至11月20日,A公司仍未能解决工地用电问题,导致B公司被迫停工,造成了近5万元的损失。201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年12月,工程的主体建筑基本完工。由于开工前延误工期,为了尽早交楼,B公司经A公司同意,将工程的室内装修工程转包给C公司,C公司又将该工程中门窗安装工程分包给了D公司。A公司在工程验收时发现,该室内装修工程质量和门窗安装质量均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问题】1.对B公司的损失,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B公司的转包行为是否有效?3.C公司的分包行为是否有效?4.室内工程不合格,谁应当向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5.对于不合格的室内工程,A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6.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后,A公司经催告仍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以怎么做?7.若大楼使用10年后,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部分楼体坍塌,给A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对此,B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案:解析:1.A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2.B公司的转包行为有效。因为该转包行为已经A公司同意。3.C公司的分包行为无效。因为该行为属于再分包行为为法律禁止。4.应当由B公司和C公司向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和C公司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造,因修理等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的,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和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6.B公司可以与A公司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7.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因承包人原因使得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0年按常理属于建筑的合理使用期限。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考生一定要明晰哪些属于无效的转包行为。只有符合经发包方同意的,非主体工程项目的、且只分包一次给有资质的单位的三个条件的转包行为才有效,其余转包均属无效,包括:(1)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分包;(2)主体工程分包;(3)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4)分包之后的再分包;(5)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转包(即便经过发包方同意)。11.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根据民法原理,设在试用买卖期间,甲又将该四匹马卖给戊,作价5000元,甲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试用买卖的情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B.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生效C.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D.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答案:A,C解析:正如上述分析,在试用买卖期间,出卖人仍为出卖物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处分该试用买卖物,因此,其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能够成立,但该合同又以试用买者到期不购买为生效条件,因为,试用期届满后,试用买者是否购买是不确定的,故为条件,不为期限。如果试用期间届满,试用买者购买,原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生效效力。反之,试用买者不购买,原出卖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则生效力。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12.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B.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C.最高法院作出的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D.撤职案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答案:A,B,C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监督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根据该条第2款,选项A正确。《监督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根据该款最后一句,选项B正确。《监督法》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该条规定,选项C正确。《监督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据此,撤职案表决采无记名投票方式,故选项D“记名投票”说法错误。13.国际融资担保存在多种不同的形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浮动担保等,根据国际惯例,关于各类融资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只有在开证行对借款人的违约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才产生B.大公司出具的担保意愿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C.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D.浮动担保中用于担保的财产的价值是变化的答案:C,D解析:备用信用证是指担保人(开证银行)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出备用信用证,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和借款人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该信用证的规定支付款项。和传统意义的保证相比,备用信用证有如下特点:(1)备用信用证的保证人是银行;(2)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时,保证人即向贷款人付款,并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审查;(3)开证行作为保证人承担第一位付款责任,而不是次位债务人;(4〉在借贷协议无效时,开证行仍须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备用信用证独立于国际借贷协议这一基础交易。因此,A项说法错误。安慰信,又称担保意愿书,是指由一国政府或母公司根据其下属企业(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该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书面文件。其最大的特点是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担保人只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通常仅适用于信誉良好的大型公司或政府组织。因此,B项说法错误。国际融资担保中使用最普遍的是见索即付保证,它是指担保人(通常是银行)应申请人要求或指示,对收益人承担付款义务,只要收益人要求付款,担保人即应向其支付约定金额。法律特征:(1)独立性。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是独立于基本合同的,担保人不能以基本合同对抗收益人。(2)绝对性。这种担保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担保人仅凭收益人提出的要求即应付款,而不问付款要求是否有合理依据,不问它所担保的主债务事实上是否履行。(3)单一性。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是付款义务,而不是实际履行本应由申请人(借款人)履行的义务。因此,C项说法正确。浮动抵押源于英国,是一种很特殊的物权担保方式,是借款人以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贷款人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浮动抵押不同于传统物权担保,其担保物面化前一直处于浮动状态,能给贷款人尽可能大的保护。因此,D项说法正确。14.某市政府接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审批该市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列哪些情况可导致此次暂停审批?A.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B.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污染物监管不力D.当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答案:A,B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4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此,AB正确,C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15.甲国人詹氏,多次在公海对乙国商船从事海盗活动,造成多人死亡;同时詹氏曾在丙国实施抢劫,并将丙国一公民杀死。观詹氏逃匿于丁国。如果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规则,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乙国B.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丙国C.丁国有权拿捕詹氏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D.甲国有权派出警察到丁国缉拿詹氏归案答案:C解析:。由于本题中如果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所以A和B都是不正确的。属地管辖权是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据,在属地管辖杈与属人管辖权冲突时属地管辖权优越,詹氏虽然是甲国人,但是属人管辖权一般要让位于属地管辖权,因此甲国无权派出警察到丁国缉拿詹氏归案。所以D不正确。詹氏逃匿于丁国,又犯有海盗罪,因此丁国可以基于属地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对其进行抓捕并审判。因此C正确。16.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B.乙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辗轧,但不能查明是哪辆车造成李某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C.丙将海洛因送给13周岁的王某吸食,造成王某吸毒过量身亡。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D.丁以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周某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不幸溺亡。丁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A项,甲的行为属于事前故意,甲杀人之后毁尸灭迹的行为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不会中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A项正确B项,李某在夜间的公路上被撞倒,导致被后车辗轧,也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不会中断乙的撞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8项正确。C项,王某只有13周岁,并没有充分的对海洛因危害身体的认知能力,对丙给予的过量毒品予以吸食,不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故C项正确。D项,虽然介入了周某自陷风险的行为,但周某面临无法选择的局面使得其出于回避离自己最近的危险的本能,周某情急之下的跳河行为并不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故D项正确。17.丁某盗窃了农民程某的一个手提包,发现包里有大量现金和一把手枪。丁某将真情告诉崔某,并将手枪交给崔某保管,崔某将手枪藏在家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丁某构成盗窃罪B:丁某构成盗窃枪支罪C:崔某构成窝藏罪D:崔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答案:A,D解析:丁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他人手提包,并不明知包内有枪支,不具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因此丁某构成盗窃罪而不是盗窃枪支罪,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选项A正确,B错误。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崔某不构成窝藏罪,选项C错误。根据《刑法》第128条规定,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D选项正确。18.关于简易程序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共同犯罪案件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B.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不能适用简易程序C.只要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都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D.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20曰答案:A,B解析:A、B考点:询间证人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査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因此A错误。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B错误。可以到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C正确。本案是盗窃案,负责侦查的是公安机关,因此传唤到公安机关是正确的,故D正确。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下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项目包括:()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B.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C.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D.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答案:A,B解析:考查社保基金的支付项目。法律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38条、第39条。20.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正当防卫中,“侵害”只能是人的不法行为,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中,“危险”的来源包括人的行为、自然灾害、动物的袭击、饥饿或生理疾患等。据此可知,“危险”的范围要大于“侵害”。选项B错误。正当防卫中,要求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但在财产犯罪中,行为虽然已经结束,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因为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对于紧急避险,要求危险正在发生,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不能实行紧急避险。据此可知,对“正在进行”和“正在发生”的认定是存在差别的。选项C错误。正当防卫中,如果用轻于或者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的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紧急避险中,要求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保护的利益一定要大于所牺牲的利益)。据此可知,防卫中的“必要限度”允许适当超过所保护的法益。选项D正确。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对于防卫挑拨和互相斗殴,均不能主张正当防卫。避险认识,如果行为人并不具备避险认识,即没有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或没有认识到只有损害其他较小的或者同等的合法利益才能规避危险时,只是单纯地无意识地实施了避险的行为,且符合紧急避险的客观要件的,属于典型的“偶然避险”,偶然避险不是紧急避险,而是违法犯罪行为。21.榴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夏某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缴清货币出资100万元。夏某认为公司刚成立,业务尚未展开,不需要这么多现金,便在出资后通过银行的熟人马某将这笔钱转入其妻的理财账户,用于购买基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榴风公司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B.榴风公司可要求马某承担连带责任C.榴风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D.榴风公司的债权人得知此事后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答案:A,B,C解析:选项A、C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榴风公司及其他股东都可以要求夏某补足出资。选项B正确。马某协助夏某抽逃出资,对榴风公司造成了损害,因此榴风公司可以要求马某承担连带责任。选项D错误。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2.关于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辩护人依法享有收到起诉书副本和判决书的权利B.辩护人在侦查终结前、在检察院审查批捕以及审查起诉时依法享有发表辩护意见权C.辩护律师对于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一切情况,有权予以保密D.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检察机关。答案:A,B,D23.下列关于国务院职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领导和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B.改变和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C.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与区域划分D.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局部动员答案:A,C,D解析:A错:只能管理不能领导;C错:省级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D错:动员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4.某甲出于营利目的,非法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累计共1万多元。对某甲的行为应当:()A:按照逃税罪共同犯罪处罚B: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C: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D:不构成犯罪,可给予行政处罚答案:C解析:【考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详解:《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根据我国刑法不得重复评价的原则,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按逃税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此外,还需注意一下,《刑法修正案(八)》第32、33条的规定。25.兰某户籍在甲省A区,吕某户籍在乙省B县,二人共同生活在乙省B县。兰某在A区按照《甲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领取三孩生育证后生育一子兰某某。乙省B县卫计委以兰某、吕某二人生育兰某某违反《乙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由作出征收12万元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二人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B.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属于行政处罚C.兰某某为第三人D.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征收决定答案:A,D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诉讼。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只有一个——征收决定,但原告有两个——覃某、蒙某二人。故A项对。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所谓惩罚性,是指使行为人在违法行为之外承担更大的不利后果,而非令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或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目的在于消除超生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不利后果,故并非行政处罚,而属于行政征收。B项错。蒙某某与收费行为及案件处理结果均无利害关系,故C项错。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B县卫计委的征收决定构成适用地方性法规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应予判决撤销。故D项对。26.甲公司董事会作出一项决议,部分股东认为该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欲通过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的决议。这些股东应当如何提起诉讼?A:以股东会名义起诉公司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以公司名义起诉董事会C:以股东名义起诉董事会D:以股东名义起诉公司答案:D解析: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撤销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此股东起诉时应该以公司为被告。故本题应选D。27.宪法乃一国根本大法,决定宪法居于根本法地位的因素有许多,但主要包括下列哪些内容?()A.在内容上,它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B.在形式上,它有着逻辑严谨的宪法典C.在效力上,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法律D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它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答案:A,C,D解析:。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其在内容上、法律效力上、制定和修改程序上与普通法律的不同。因此,ACD项为正确选项。B项错误,普通法律也拥有逻辑严谨的形式特征。28.公证制度是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设立公证机构、担任公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及程序。关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证机构可接受易某申请为其保管遗嘱及遗产并出具相应公证书B.设立公证机构应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依规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C.贾教授在高校讲授法学11年,离职并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D.甄某交通肇事受过刑事处罚,因此不具备申请担任公证员的条件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30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选项B错误。《公证法》第九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选项C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正确。《公证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选项D错误。《公证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29.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它的具体工作机关D、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答案:D解析:制宪主体是指拥有制定宪法权力的主体,由于制宪行为是一种主权行为,因此制宪主体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我国主权在民,所以我国人民是我国的制宪主体。故AB项不正确。人民作为制宪主体总是通过特定机构进行制宪,这种为了宪法的制定而专门成立的机关就是制宪机关。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构,后者只是负责起草宪法文本的具体工作机构,不能独立行使制宪权,也无权批准通过宪法。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后于1975、1978、1982年进行了三次全面修改,由此产生的宪法是修宪活动的结果,而不是制宪活动的结果,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故D项正确。对于C项,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具有修宪权,因此该选项错误。30.2009年,海王星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因受控股股东金龙公司的操控,被违法挪用资金2亿元,并且海王星公司因为操纵证券市场价格被判处高额罚金,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均被捕,公司处于停产停业的困境。至2012年,公司股东会连续两年无法做出任何有效决议,也无人愿意受让海王星公司的股权。就上述案件的解决方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该公司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可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B.第二大股东银龙公司起诉解散海王星公司,可以将金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C.海王星公司在清算时,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为原告或被告D.该公司股东如欲提起解散公司诉讼,需满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并连续持股180日以上答案:C解析: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题考查司法解散的诉讼当事人。A选项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183条和本规定第7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B选项均是考查司法解散时的诉讼当事人。《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C选项正确。公司清算时,法人资格尚未丧失,《公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D选项错误。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要求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并没有持股时间的限制。综上,本题答案为C。31.(一)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如果承租人不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出租人起诉,适格被告是:A、合伙企业B、甲、乙、丙全体C、甲、乙、丙中的任何人D、丁公司答案:B,C解析:《民诉解释》第六十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据此可知,合伙人甲、乙、丙对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可以同时起诉他们三人,也可以只起诉他们其中的任何一人。32.“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关于该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从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上讲,规律是自由的,但却是无意识的,法律永远是不自由的,但却是有意识的B.法律是“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的条件C.国家法律须尊重自然规律D.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答案:B,C,D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良好的分工配合有利于各国家机关权力的高效运转,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分工配合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规定。下列各选项中,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是:()A.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B.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D.军事检察院副检察长答案:A,B,C解析:法律依据为《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34.共用题干李某经镇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在一道路旁搭建了一个临时修理部,后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将临时修理部改造为一个水泥楼房。城管局两次发出限期拆除通知,李某均不执行。城管局工作人员王某和张某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形下于下班时间强行将房屋屋顶拆除,致使李某屋内的许多电器被损坏。李某不服,要求城管局进行赔偿。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城管局确属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下列哪些费用应由城管局赔偿?()A:李某屋内的财产所受的损失B:李某因房屋被拆而无法营业期间的平均营业收入C:李某雇佣的工人在无法营业期间的劳务费D:李某在无法营业期间应交纳的固定税款答案:A,C,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本题中,尽管城管局工作人员王某与张某是在下班时间进行的拆除行为,但是其依据的是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实施的是职务行为,并且违法行使职权对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应由城管局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知B、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该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故城管局拆除之后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否则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李某应在城管局未采取防护措施后,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部分损失承担责任。因此,城管局对扩大部分损失不予承担责任,由李某承担。A项说法太绝对。因此,C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中,城管局已经通知了李某,但李某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因此造成损害的,李某负全部责任,因此,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中,梁某的偷盗行为属于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故应自担责任。因此,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使职权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造成停业的,应赔偿停业期间的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支出。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此种情形,即造成停业的,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本题中,对于工人的劳务费的支付、缴纳的固定税款均属于这种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项。《国家赔偿法》第4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故A、B项为正确答案。35.某县城镇居民张某和李某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纠纷。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将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李某使用,送达双方。张某不服,要求县自然资源局重新处理。同年7月,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张某称原处理行为合法有效,张某继续上访申诉。2009年,张某到市自然资源局申诉,后者经审查不支持张某的请求。问题:(1)县自然资源局2005年4月的行为和7月对张某的答复行为,以及市自然资源局的答复行为中,哪个(些)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2)2005年7月县自然资源局答复张某以后,县自然资源局对宅基地裁决行为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3)如果2009年市自然资源局撤销了县自然资源局的处理决定,该撤销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理由何在?答案:解析:(1)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对双方争议的处理行为具有可诉性。理由是:①该行为是行政裁决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12条的规定,行政裁决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②其他两种行为均是重复处理行为,依据《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由这种行为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原已存在的行政行为为基础,并为实现或加强原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再次实施的行为。其特征有:①重复处理行为以原有的行政行为为基础。②重复处理行为的引起,一般基于行政相对人对原有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申诉,或基于相对人对原有行政处罚不自觉履行。③目的在于实现或加强既存之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就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给予驳回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原有生效行政行为的再次肯定,未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不可诉。(2)起诉期间仍从2005年4月起算。被诉行为应是2005年4月县自然资源局对双方争议的处理行为,7月的行为并未对4月的行为产生影响。(3)具有可诉性。李某认为撤销行为侵犯自己的财产权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市自然资源局撤销县自然资源局的决定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1)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请回答第题。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肇事行为B.胡某的死亡应归责于甲的逃逸行为C.对甲应适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D.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数日后向警方投案如实交待罪行的,成立自首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交通肇事罪、自首。ABC项,甲在逃逸之前,其违章肇事行为已经使得胡某身负重伤,在其逃逸之后,急救人员在5分钟内即赶到现场,并没有耽误对胡某的救治,如此,胡某的死亡是因为甲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伤势过重而引发的,并不能归责于甲的逃逸行为,当然不能适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故A项正确,BC项错误。D项,甲成立交通肇事罪,数日后向警察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罪行的,符合一般自首的要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故D项正确。37.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原则的具体要求?()A: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C: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D:起草行政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答案:B,D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1)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2)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3)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B、D项均属于公众参与原则的体现,故应选。A项是合理行政原则中比例原则的体现;C项是权责统一原则的体现,均不应选。38.叶某诉汪某借款纠纷案,叶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内容为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并收到该3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上有“本借条原件由汪某保管,借条复印件与借条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字样,并有汪某的署名。法院据此要求汪某提供借条原件,汪某以证明责任在原告为由拒不提供,后又称找不到借条原件。证人刘某作证称,他是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中间人,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事实确实存在;另外,汪某还告诉刘某,他在叶某起诉之后把借条原件烧毁,汪某在法院质证中也予以承认。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可根据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结合刘某的证言对案涉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判断B.叶某提交给法院的借条复印件是案涉借款事实的传来证据C.法院可认定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D.法院可对汪某进行罚款、拘留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本题中,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法院应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对借款事实进行认定。选项B正确。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如合同的复印件、文件的抄本等。据此可知,借条的复印件是从借条原件派生出来,属于传来证据。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48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题中,汪某在质证中承认其将借条原件烧毁的事实,构成自认。自认的法律效果表现在,承认对方事实主张的当事人要受自己承认行为的约束,法院也要受该承认行为的约束。在对方已经承认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39.甲(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乙(12周岁)、丙(13周岁)、丁(13周岁)、戊(17周岁),另外从己那里租来庚(7周岁)、辛(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乙等5人在过街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甲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求教扒窃技术。甲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乙、丙、丁、戊第一次跟随甲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甲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戊的身份证扣下。如果乙、丙、丁、戊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甲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戊扒窃行人申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戊急逃,申紧追。甲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戊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戊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戊查看包中的财物,有2500元人民币和一支手枪。戊全部交给了甲。甲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某是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B.甲某是主犯C.对甲某应当从重处罚D.对甲某应当按照乙、丙、丁、戌、庚、辛的盗窃总额处罚答案:B,C,D解析:B、C、D考点:共犯人的认定讲解:犯罪集团,是指3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本题中,只有甲、戊2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犯罪集团3人以上犯罪主体的数量要求。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甲某是主犯,对共同犯罪全部罪行负责,所以甲某应当按照乙、丙、丁、戊、庚、辛的盗窃总额处罚。因此,BD选项的说法正确。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因此,C选项的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40.一对英国夫妇婚后移民意大利,后来华工作。该夫妇于今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意大利生活。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适用中国法和意大利法B、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C、只需适用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D、只需适用意大利的有关法律规定答案:A解析: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住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41.某县政府规定:施工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只能使用预拌的商品混凝土。2012年,县建材协会组织协调县内6家生产企业达成协议,各自按划分的区域销售商品混凝土。因货少价高,一些施工单位要求县工商局处理这些企业的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县政府的规定属于行政垄断行为B、县建材协会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C、县工商局有权对6家企业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D、被调查企业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该机构可决定终止调查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考点】垄断协议;反垄断调查机制【详解】某县政府的规定并不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而是正常的对项目施工建设的管理要求,不是行政垄断行为。如果某县政府规定必须使用该地区某生产商的混凝土就属于行政垄断行为,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根据《反垄断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县建材协会组织协调县内6家生产企业达成协议划分销售区域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故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但所含知识点超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也就是说,查处垄断协议至少要省一级的工商局。D项说法错误,根据《反垄断法》第45条的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故相应的承诺只能导致调查的“中止”,只有后续实际履行承诺后才会导致“终止”。42.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卖往外地,乙强烈反抗,甲将乙打成重伤,并多次对乙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甲尚未将乙卖出便被公安人员抓获。关于甲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A.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B.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C.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D.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但由于尚未出卖,对拐卖妇女罪应适用未遂犯的规定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拐卖妇女罪。A项,拐卖妇女罪与绑架罪的界限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如果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劫持妇女的,构成拐卖妇女罪;如果为向妇女的近亲属等相关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构成绑架罪。甲的目的是出卖妇女,因而构成拐卖妇女罪。故A项错误。B项,拐卖妇女罪中的法定刑升格条件“造成被拐卖妇女重伤”,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拐卖行为过失导致妇女重伤的;二是为实现拐卖目的,故意造成妇女重伤的。如果不是出于拐卖目的,而是出于泄愤、报复等其他目的,故意将妇女打成重伤的,则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甲为了压制妇女的反抗而将其打成重伤,只需要按照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不需要单独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240条只是将强奸妇女作为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而没有将强制猥亵妇女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因此在拐卖过程中强制猥亵被拐卖妇女的,应当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D项,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实际控制妇女、儿童为既遂标准,而不是实现出卖的目的。故D项错误。[注意]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已变更为“强制猥亵、侮辱罪”。43.美国某公司于2004年12月1日在美国就某口服药品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2005年5月9日就同一药品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要求享有优先权并及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中国专利局于2008年4月1日授予其专利。关于该中国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保护期从2004年12月1日起计算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保护期从2005年5月9日起计算C:保护期从2008年4月1日起计算D:该专利的保护期是10年答案:A解析:【考点】授予专利权的程序【详解】《专利法》第29条规定第1款:“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本题中,美国某公司成功提出要求优先权,因此该专利的保护期从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计算,即2004年12月1日。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A。44.★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同时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适用,综合涉及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A.合同B.侵权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答案:A,B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合同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正确。依第44条,该规定在后半部分规定了侵权行为也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B选项正确。依第36条,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依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45.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循的规则有( )。A.代履行前应送达代履行决定书B.实施代履行应事先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或者有关机构鉴证C.代履行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D.行政机关必须自行代履行,不得委托第三人代履行E.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派员到场监督答案:A,E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代履行。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2)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所以选项A、E正确。实施代履行无需经过公证机关或者有关机构鉴证。所以选项B错误。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选项C错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所以选项D错误。46.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列哪一说法错误的是:A.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B.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C.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D.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答案:C解析: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故C项“可以连选连任”说法错误47.甲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经其辩护人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对甲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变更手续?()A.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B.报请原批准机关备案C.自主决定并通知原批准机关D.要求原批准机关撤销逮捕决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程序。《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由此可见,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自己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无需再提请批准,只要通知即可。因而,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48.下列哪种人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A: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B: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C:刑事被告人的配偶或子女D: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答案:C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43条,刑事被告人的配偶或子女不负有法定的赔偿义务。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9.霍某在靓顺公司购得一辆汽车,使用半年后前去靓顺公司维护保养。工作人员告诉霍某该车气囊电脑存在故障,需要更换。霍某认为此为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靓顺公司免费更换,靓顺公司认为是霍某使用不当所致,要求其承担更换费用。经查,该车气囊电脑不符合产品说明所述质量。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霍某有权请求靓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霍某只能请求该车生产商承担免费更换责任C.霍某有权请求靓顺公司承担产品侵权责任D.靓顺公司和该车生产商应当连带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之瑕疵责任。A、B项:《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靓顺公司是汽车销售合同当事人,其销售的汽车“气囊电脑不符合产品说明所述质量”,属于产品瑕疵,应承担违约责任,A项正确。生产商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承担“更换”这一违约责任。B项错误。C、D项:《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第1款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侵权责任的承担,必须以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产品以外的人身、财产的损害为前提。本题中,不存在“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故靓顺公司和生产商均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故C、D项错误。50.乔某(男)和万某(女)是夫妻因为乔某外出见女网友,二人数次吵架2013年6月24日22时许,万某下班回家,看到乔某已经入睡,便找来一把电锯,插上电源,准备将乔某切成两半时,遭到乔某的反抗乔某随手将万某推向一旁时,万某手中的电锯下滑,乔某左腿被锯切断(已构成重伤),身体多处受伤随后,万某投案自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万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一罪  B.万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故意杀人罪二罪,应数罪并罚  C.万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一罪  D.对万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答案:A解析:A。万某是杀人故意,所以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其致乔某左腿被锯断是因为乔某反抗导致的,所以也不是过失,也不是犯罪中止。对于自首,是“可以”而非“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有关行政许可法律责任的说法,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即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B.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即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C.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申请许可的,行政机关即应给予罚款处罚D.行政机关截留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予以追缴即可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参见《行政许可法》第72条、第74条、第75条、第78条。52.共用题干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县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B、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县人大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C、县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派出机关D、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答案:A,D解析:【考点】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的本质【详解】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既具有思想关系的属性,又具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法律关系的意志性(思想关系属性)表现在两个方面,既体现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建成的社会关系,如契约关系的建立),也体现国家的意志。故AC正确,D错误。法律关系的物质制约性指的是法律关系又是建立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但B项表述过于绝对,且不符合实际,并非各个时期都有保险公司之类的交往形式,因此也并非各个时期的法都有关于保险公司之类的内容。【考点】法适用的目标;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详解】法适用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前者是形式要求,后者是实质要求。故A正确。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故D表述正确。但在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活动中,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他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和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法院认定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实际上不仅解决了事实认定问题,也解决了法律适用问题,应当适用什么法律规范已经非常明确了。故C项表述不够准确。B项表述有误,从本题题干尚无法判断检察机关是否使用了归纳推理的方法,即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方法。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详解】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可见A项正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可见C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可见B项错误,而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D。【考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详解】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可见,A项正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4款的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见B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可见C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6条第2款的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可见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D。【陷阱】县级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包括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如果不注意审题的话,本题C项很容易错选。53.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下列哪些职位实行聘任制?A.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B.专业性较强的职位C.辅助性职位D.机关急需的职位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C正确。《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54.关于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规定和纳税程序B.申请减税、免税、退税C.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服时,提出申辩,申请行政复议D.合法权益因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而受侵害时,请求国家赔偿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纳税人的权利。A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据此,A项正确。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3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据此,B项正确。C、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4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据此,C、D两项正确。55.甲公司生产“美多”牌薰衣草保健枕,“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为该枕头的主要原料之一。其产品广告和包装上均突出宣传“薰衣草”,致使“薰衣草”保健枕被消费者熟知,其他厂商也推出“薰衣草”保健枕。后“薰衣草”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可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商标B.甲公司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C.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写入判决主文D.“薰衣草”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申请注册答案:A,B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商标权的取得、内容等。在一件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数量并无限制,故A项正确。《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不是注册商标,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专用权,故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故C项错误。《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薰衣草尽管是主要原料,但是,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特征,而且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当然可以注册,故D项错误。56.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地位具有恒定性B.在所有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均不得进行调解C.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既可以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问题,也可以审理其事实问题D.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不能替代行政权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在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中,法院可以进行调解。57.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准则的有:()A.行政法规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行政机关的惯例C.学者的理论学说D.法院的判决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我国行政法法律渊源实行成文法制度,行政机关的惯例、法院的司法判例以及学者的理论学说尚不能成为评价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准则。58.公证员有下列哪一或哪些行为的,可以给予严重警告的惩戒?()A.违反回避的规定的B.对应当受理的公证事项,无故推诿不予受理的C.出现错误公证文书的D.故意诋毁其他公证员声誉的答案:A,B,D解析:。根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13条的规定,本题的答案为ABD项。59.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B.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D.无效答案:D解析:无(原答案为D)。《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原《合伙企业法》只规定了普通合伙,公司转投资行为的对象限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是新的《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甲公司是否可以对乙厂进行投资,取决于乙厂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由于题干中并未指明,因此此题无解。60.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省人大选举实施办法中规定:“本行政区域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平均人口数之间相差的幅度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是选举权的平等原则在选区划分中的具体体现B.“大体相等”允许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存在差别C.“百分之三十”的规定是对前述“大体相等”的进一步限定D.不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答案:A,B,C解析:选举权的平等要求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等各方面的平等。“大体相等”的规定,是人人平等的体现,故A项正确。“大体相等”中的“大体”二字表明B项正确。“大体”是个抽象概念,仍需限定,故C项表述正确。《选举法》第6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该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该法第18条第1款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上述关于“大体相等”的规定仍应遵守选举法的规定,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故D项“不”字错误。61.刘家窑村在本村“四荒"土地发包过程中的下列做法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是:()A.村东的荒沟通过招标的方式发包给邻村人张某B.村西的荒丘通过拍卖的方式发包给外乡人王某和陈某C.村北的荒山通过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给县林业开发公司D.村南的荒滩依据村委会决议发包给本村人黄某、刘某和邱某组成的股份合作社答案:A,B,C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根据本条的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所以A、B、C选项均正确。村委会决议并不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之一,D选项于法无据,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62.天津某土产公司向吉林某农产品公司购买价值20万元的优质大豆,吉林公司交货后,天津公司拒绝付款。为此,吉林公司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求天津公司支付货款。天津公司认为吉林公司用劣质大豆充当优质大豆,因此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天津公司既未提出异议又未履行义务,而是向另一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天津公司向另一个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B.天津公司向另一个法院起诉后,吉林公司不得依据支付令申请执行C.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D.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查支付令异议的提出。根据《民诉解释》第433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故BCD项错误、A项正确。63.开庭审判过程中,一名陪审员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并要求休庭,审判长予以拒绝,四十分钟后陪审员返回法庭继续参与审理。陪审员长时间离开法庭的行为违背下列哪一审判原则?A:职权主义原则B:证据裁判规则C:直接言词原则D:集中审理原则答案:C解析:【考点】刑事审判的原则【详解】职权主义原则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拥有主导权的审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指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以口头方式向法庭提出,调查证据以口头辩论、质证、辨认方式进行。集中审理原则是指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上应是持续不间断地进行,提高效率,避免拖延。本题中,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长时间无正当理由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而没有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故本题选C。64.甲发明出一种超长时间待机的游戏机并将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乙。后乙的专利申请被驳回,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乙的专利申请被驳回,故乙可以解除与甲的合同B.若乙的申请被驳回发生在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则乙可以解除合同C.若乙的专利申请系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则乙可以请求撤销合同D.甲和乙的合同在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日生效答案:B,C解析:依照《技术合同解释》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技术合同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选项C正确。甲和乙的合同从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故选项D错误。正确答案为BC。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某馒头厂为了节省开支,厂长胡某命令职工王某和张某窃取天然气公司的天然气,王某和张某共窃取天然气1.26万立方米,用于单位生产,价值37,000多元。则胡某、王某和张某的行为属于:()A.因为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组织实施盗窃天然气,所以成立单位犯罪B.应当以盗窃罪仅追究胡某和王某、张某三人个人的刑事责任C.仅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D.既要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又要追究胡某、王某和张某三人个人的刑事责任答案:B66.王某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2000元的罚款,王某未按期缴纳,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2000元罚款属于行为罚B.加处的3%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C.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的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D.加处的3%罚款属于财产罚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程序。加处3%的罚款为执行罚,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2000元罚款为财产罚。67.关于仲裁调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B: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仲裁庭可依职权进行调解C: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仲裁员在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效力D: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答案:A,D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仲裁调解【详解】《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A选项正确,应选。仲裁庭可以对事实清楚的案件进行调解,但前提是需要获得当事人的同意,仲裁庭不得依职权进行调解,故B选项错误,不应选。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D选项正确,应选。《仲裁法》第52条第1款、第2款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而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C选项表述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D。68.张某为自己的小汽车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邻居李某倒车时不小心撞到了张某的车,致使其损失2万元。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应要求李某赔偿,在李某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B.张某可以放弃对李某的赔偿请求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C.如果保险公司赔偿了1万元,张某仍可要求李某赔偿1万元D.如果李某已经赔偿给张某2万元,张某仍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答案:C解析:选项A:张某可以要求李某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选项B: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选项D: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收益,所以李某赔偿了2万元之后就不能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了。69.甲、乙之间的下列哪些合同属于有效合同?A:甲与丙离婚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向乙公司购买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B:甲将其宅基地抵押给同村外嫁他村的乙用于借款C:甲将房屋卖给精神病人乙,合同履行后房价上涨D:甲驾车将流浪精神病人撞死,因查找不到死者亲属,乙民政部门代其与甲达成赔偿协议答案:A,D解析:【考点】合同有效的条件【详解】由于对于金钱占有即所有,因此甲用共同存款购买保险系属于有权处分,其与乙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A项当选。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将会给集体利益造成损害,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此种合同应为无效,故B项不当选。选项C,由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精神病人,如果该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合同无效,如果该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合同效力待定,因此C项不当选。选项D,《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于查找不到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民政部门可以监护人的身份与甲达成赔偿协议。故D项当选。70.甲、乙因离婚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实为共同财产而以甲的名义对丙合伙企业的投资。诉讼中,甲、乙经协商,甲同意将其在丙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法院对此作出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其他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转让的,乙取得合伙人地位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甲退伙或退还其财产份额的,可对退伙财产进行分割D:其他合伙人对转让、退伙、退还财产均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乙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答案:B,C,D解析:【考点】离婚时的财产处理【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据此,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乙才能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选项A错误。根据前述条款,选项BC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D。7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深人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下列哪一种做法不符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的做法?A.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B.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C.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D.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应当单独表决答案:D解析: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委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单独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对重要条款可以而非应当单独表决。D项错误,当选。A、B、C三项正确,不当选。7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B.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认为不是犯罪C.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财物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答案: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和第3歉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该《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69条是转化型抢劫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答案A在年龄上是错误的。因此,正确答案是选项BCD。73.某市检察院指控赵某涉嫌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为赵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审,也可以移送基层人民法院审B.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C.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D.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答案:B74.白某认识在某国有银行支行营业厅工作的黄某和蓝某,说服二人在他们值班时由白某前去营业所假装抢劫,所得款项由三人均分。黄某和蓝某表示同意。等到黄某和蓝某值班时候,白某拿着一把发令枪冲进营业厅,用枪指着黄某和蓝某,要黄某和蓝某交出钱来。某和蓝某假装很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30万元人民币交给白某。后白某、黄某和蓝某各得10万元人民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白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黄某和蓝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B.白某、黄某和蓝某三人的行为都构成抢劫罪C.白某、黄某和蓝某三人的行为都构成贪污罪D.白某、黄某和蓝某三人的行为都构成诈骗罪答案:C解析:考点:贪污罪的认定讲解:《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述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由此可见,贪污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和公共财物所有权。贪污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这不同于诈骗罪和抢劫罪的客体,诈骗罪和抢劫罪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认定贪污罪的一个重要因素,诈骗罪和抢劫罪都没有这个要求。(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贪污罪属于身份犯罪,犯罪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本案中,黄某和蓝某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的资金,巳经构成了贪污罪,白某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伙同黄某和蓝某贪污,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C。75.共用题干某县安监局以某建筑公司与其职工刘某等50人强行签订“伤亡自负”协议为由,给予该公司总经理王某10万元罚款。王某不服起诉。诉讼中,某县安监局将罚款改为3万元,王某申请撤诉。法院在审查是否准予王某撤诉时,应当审查的事项是:()A:王某是否自愿提出撤诉申请B:某县安监局将罚款改为3万元,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C:刘某等人是否提出异议D:某县安监局将罚款改为3万元,是否书面通知受诉法院答案:A,B,C,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必须遵循的根据。详言之,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是从总体和一般意义上对法律、法规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作出的规定,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等级、效力和地位并不相同,它们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也有差异;同时,低层级的法规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的法规规范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法律规范整体结构上的规定来审查和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故B项正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据此,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仅能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还可审查判断其是否合理或适当。故D项错误。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诉撤诉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根据该条第1项,A项应选;根据该条第2项,B项应选;根据该条第3项,D项应选;根据该条第4项,C项应选。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性规定,但并非没有例外。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选择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A选项忽视了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故A项是错误的。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行政机关欲申请王某、秦某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而非开庭审理前,且需要取得人民法院许可。而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据此,B选项混淆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和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是错误的。行政诉讼证据中的证人包含了一类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的证人。《行诉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王某如果系精神病患者,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作证。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本题应选A、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的只能是部门规章,不包括地方政府规章,故A项错误。该《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据此,B项正确。上述第6条排除了WTO规则在反补贴行政案件中的直接适用力。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9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涉外行政案件,是指原告或第三人中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行政案件。上述《规定》第2条规定:“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条第2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含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故D项“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涉外行政案件”正确。但是,《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故D项“其审限规则与一般行政案件的不同”的说法错误。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需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有关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2)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不需要等待其具有确定力。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据此,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根据该款第2项,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审查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才可裁定是否停止执行,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3项,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停止执行,只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避免执行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D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题中,被告区建委将罚款改为20万元,也构成“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既然嘉泰公司对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也向某区法院起诉,故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进行审理。嘉泰公司对原罚款30万元的案件也未撤诉,故法院对罚款30万元、20万元均应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判,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C项正确。《行诉撤诉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据此,二审、再审期间,被诉行政行为也可发生改变。故D项错误。76.甲因故被一审法院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甲不服,向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中级法院认定基层法院采取措施不当,有以下几种处理意见,其中正确的是:()A:应由中级法院口头指出错误,提出处理意见,由基层法院自行纠正B:可由中级法院书面通知基层法院予以纠正C:由中级法院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基层法院的错误决定,情况紧急的可先口头通知,并于3日内发出书面通知D:中级法院直接作出新的处理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答案:C解析:【考点】强制措施的救济。详解:《民诉法解释》第18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因此,C项正确。77.中国某大型国有企业向美国一家生产商定购了一套大型采矿设备,合同规定该设备分四批到货。前三批设备均按期按质到货,但在收到第四批设备时,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这种情况下,中方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A.中方有权宣告该批货物的交付行为无效,但无权解除整个合同B.中方有权要求生产商就该批设备承担违约责任,但无权解除整个合同C.中方有权将整套设备退还给生产商,要求其交付符合合同的设备D.中方不仅有权宣告该批设备的交付行为无效,也有权解除整个合同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讲解:因为成套设备的各部件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如果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在宣告解除合同时也宣告已经交付或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3条。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78.宪法效力是指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与强制性。关于我国宪法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侨居国外的华侨受中国宪法保护B.宪法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源于宪法的正当性D.宪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约束力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我国《宪法》适用于全体中国公民,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即华侨)也适用我国《宪法》,受中国《宪法》保护。我国现行《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故A选项说法正确。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这是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所决定的,也是由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所决定的。故B选项说法正确。宪法之所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是宪法具有正当性基础,即宪法是社会共同体基本规则,是社会多数人共同意志的最高体现。故C选项说法正确。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其效力范围直接涉及国家权力的活动。故D选项“宪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约束力”的表述错误,应选。79.根据《公务员法》,下列关于公务员职务晋升的说法哪项错误?()A.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公务员,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B.省部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C.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D.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答案:B解析:考点:公务员职务晋升讲解:本题为选非题。根据《公务员法》第43条第2款,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故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45条第2款,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据此,省部级领导职务并不适用公开选拔,故B项错误。根据该法第46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45条第3款,确定初任法痕、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故D项正确。80.下列哪些表述反映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A.其涉及的范围仅限于货物贸易争端B.该制度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上的时间限制C.建立了反对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原则D.其涉及的范围不仅限于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争端答案:B,C,D解析:。与1947年GATT争端解决机制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调整范围不仅仅限于一般的货物贸易,而是扩大到了WTO协定涉及的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原来游离于之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等方面所发生的争端。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只有全体不赞成时才能予以否决,即反对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此外,该制度规定的严格的程序上的时间限制以及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的程序,与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有了重大突破。选项中A与D是矛盾的。81.2006年以来,谢某加人以网络经营销售“克莱氏”化妆品为名的非法传销组织。该组织骗取下线每人缴纳3500元获得加人资格后,不向购买者实际交付产品,而是按照发展下线人数在传销组织中设立A、B、C、D、E五个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至案发前,谢某成为该组织最高A级领导人并共同领导该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500人以上。关于谢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诈骗罪B.非法经营罪C.销售伪劣产品罪D.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答案:A,B,C解析:。参见《刑法修正案(七)》新规定的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82.马某精神病发作伤人案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2年10月5日,居民李某在市场买菜,路遇马某在闹市区挥刀砍人,路过的数名行人被其砍伤。李某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派人赶往现场制止了马某的行为,并对案件展开调查。公安民警在现场询问了目击证人王某(被砍伤者的女友),王某对马某的行为表示十分愤怒,向公安机关描述了马某砍人的过程,与李某报案时所讲基本一致。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收到一份匿名的视频,记录了案发当时的情况,但是无法查明拍摄者和视频真伪。该案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发现马某可能存在精神问题,于是委托本市某精神病院对马某进行精神病鉴定,鉴定医生蒋某曾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缓刑。经鉴定,确认马某为精神病人,案发当时系精神病发作,法院决定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审理该案,指派法官王某对案件进行不开庭审理,并且未通知马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马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决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问题】1.本案中李某是否可以将马某扭送到公安机关?2.案中的匿名视频属于什么证据种类,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3.王某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证人,其证言可否用于证明案件情况?4.案中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效力如何?5.如果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马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当如何处理?6.法院的审理程序有哪些不合法之处?7.哪些人或机关可以对马某强制医疗的决定提出异议,应当通过何种方式提出?答案:解析:1.可以,因为马某属于现行犯。2.匿名视频属于视听资料,案中的视频无法查明来源和真伪,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王某具备证人资格,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虽然王某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但其证言与李某的证言能够互相印证,因此可以用于证明案件情况。4.不合法,蒋某不具备鉴定人资格,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5.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且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6.法院指派法官独任审理的做法错误,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法院不开庭审理的做法错误,除非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并经法院同意除外,都应该开庭审理;法庭未通知马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做法错误,应当通知马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7.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提醒考生注意,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的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时的处理是不同的,但是都应当坚持一个原则,即原案件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而宣告终止,如果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则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具体处理方式如下: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应当撤销案件,并写出强制医疗申请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同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并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在审判中发现,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做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83.下列关于宪法解释机关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法国建立了宪法法院专门进行解释宪法B.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起源于美国C.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起源于英国D.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答案:A解析:。法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专门进行解释宪法,所以A项错误。84.犯罪嫌疑人甲因涉嫌恐怖活动犯罪被侦查机关拘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作为拘留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立即将甲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B.公安机关作为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对甲进行讯问,发现不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C.因本案涉嫌恐怖活动犯罪,公安机关作为拘留的决定机关不应将拘留的情况通知被拘留人家属D.公安机关拘留后第五天提请检察院对甲批准逮捕答案:A,B,D解析:@##8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关于税务登记,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应出具税务登记证件,其账号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C、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税务登记【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4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故C项说法错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一百八十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故D项说法正确。86.承销商承销股票的承销期最长不得超过( )。A.30日B.60日C.90日D.120日答案:C解析:在证券承销中,不论是代销还是包销,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87.渔民张大山等人出海捕得带鱼5吨,以每公斤15元的低价一次性卖给天天海鲜食品公司,该公司的下列做法中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是:()A.该公司以每公斤20元的价格出售带鱼,而其他销售者的售价为每公斤25元B.其他销售者在市场压力下,被迫以每公斤20元的收购价出售带鱼,而该公司进一步将价格降为每公斤18元C.其他销售者在该公司将价格降为每公斤18元后,被迫进行价格跟进,而该公司又将价格下调至每公斤15元D.为防止带鱼久放变质,其他销售者在无奈之下将价格也调至每公斤15元,不料该公司竟以低于其进价的每公斤12元销售答案:A,B,C,D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88.位于海淀区的甲公司与位于西城区的乙公司在东城区签订1份家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甲公司在东城区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为在北京仲裁委仲裁,或向昌平区法院起诉。该家具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甲公司可以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解决纠纷?()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向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B.按照约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C.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D.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D解析:。仲裁协议约定既可以申请仲裁,又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所以北京仲裁委无权仲裁,该合同发生纠纷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民亊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西城区法院和东城区法院均有管辖权。89.张某是甲科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只能自行决定签订10万元以下的合同,1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张某出差期间,认为某产品的市场前景很好,遂与产品的生产商乙公司签订了20万元的买卖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买卖合同效力待定B:张某的行为是表见代理行为,买卖合同有效C:张某的行为是代表甲公司的行为,买卖合同有效D: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买卖合同无效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互相独立的两个民事主体,因此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是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而不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所以A、B选项不正确。张某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订立合同,因相对人善意的,故合同有效,公司章程不具有对抗善意当事人的效力,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答案为C。90.下列关于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法律采取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B.如果涉外合同不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则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C.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只能通过在我国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D.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视为承认我国法院有管辖权答案:A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大多数国家一样,也是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即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国,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只要其经常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故A选项说法正确。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有关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均可以行使管辖权。故B选项说法错误。|学\法/网|根据《民诉意见》第305条的规定,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和第244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因此,在我国,如果当事人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排除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其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权的法律效力。据此可知,C选项错误。默示接受管辖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二是被告出庭应诉答辩。故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A。91.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哪些选项?A: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B: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无效行政行为的拘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并不承担法律责任C:有权国家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审查并宣布该行政行为的无效,而不受时效的限制D:行政主体因该无效行政行为而取得的一切利益均应返还相对人,并对因此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D解析: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有:(1)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包括:(1)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2)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无效行政行为的拘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可以对该行为提出异议,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3)有权的国家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审查并宣布相应行政行为的无效,而不受时效的限制。(4)行政主体因该无效行政行为而取得的一切利益(如罚款或没收的财物)均应返还相对人,并对因此而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92.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B.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C.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D.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答案:A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二审案件中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根据《民诉解释》第82条之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如果一审法院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便不能上诉。本题中,乙没有被判决承担责任,所以乙不能上诉。丙是上诉人,丙的上诉对甲是不利的,则甲是被上诉人;丙的上诉并没有造成对乙的不利,故乙不是被上诉人。综上所述,A选项是正确的,当选;BCD选项错误,不当选。93.下列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有:A:某市公安局对自己作出的处罚决定,宣布为终局行政行为B:某县卫生防疫站对某商贩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C:某县工商局要求一天之内全县所有个体工商户到工商局再行登记的行为D:某乡人民政府宣布在自己管辖的林区内禁止捕杀国家保护动物答案:A,B,C解析:A项,《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某市公安局的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属于无效的第二种情形;B项,《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因此某县卫生防疫站的行为也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亦属于无效的第二种情形;C项,某县工商局的行为属于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属于无效的第三种情形;D项,某乡人民政府的行为合法有效。94.对下列哪一案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A.甲省根据国务院的行政区划调整决定确认某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某村不服起诉B.乙认为某环保局未公开行政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C.丙公司认为某工商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提起诉讼D.丁公司对某工商局注销其企业营业执照不服提起诉讼答案:A解析:。考査不予受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95.甲曾有一支自制火药猎枪。甲死后,其子乙将该枪支私藏在家中。当地公安局曾多次宣传收枪缴爆,但乙一直未交出该枪。某日乙酒后持该枪在本村闲转时,被当地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乙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的枪支是从甲处继承所得的,没有非法持有的主观故意B.不论通过何种途径获取的枪支,获取后不上交而持有的,都属于非法持有枪支C.乙的枪支没有用于不法目的,不承担刑事责任D.乙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答案:B,D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非法持有枪支罪。无论通过何种途径获取枪支,行为人没有持枪资格时具有及时上交公安机关的作为义务,即使行为人没有将枪支用于不法目的,由于其持有行为本身即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危险,因此对其持有行为也要追究刑事责任。96.某报社为国有事业单位,该报社广西记者站是该报社的派出机构,唐某即该记者站的丁作人员。唐某利用之便,在采访过程中,利用某市粮食系统一些问题害怕上报、曝光的心理,索取区县粮食局共计10余万元现金。关于唐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受贿罪B.唐某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犯罪C.贪污罪D.侵占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受贿罪的认定。受聘于属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记者和工作人员,其采访、报道等活动属于履行公务,依法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97.假设个体老板甲某雇用乙某,双方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约定:乙某白天销售,晚上看管仓库,月工资1000元,但若货物遭毁损或被盗,乙某须负责赔偿。某日,甲某乘乙某上厕所之机,用自己掌握的钥匙(甲某与乙某都有仓库门钥匙)打开仓库门,盗得产品3箱,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第二天,甲某以乙某看管不严致货物被盗为由,要求乙某赔偿。乙某按价如数支付了赔偿金。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B.甲某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C.甲某的行为构成了侵占罪D.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A解析:本人的财物在他人经管之下,可以成为盗窃对象。注意本案甲某不构成侵占罪。98.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刑事诉讼证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B.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C.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D.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E.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并报请本院院长决定是否采用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证据。(1)人民检查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B错误。(2)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D错误。(3)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经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E错误。99.下列有关行政复议和解的说法正确的有:()A.对行政机关根据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和解B.和解应提交书面和解协议C.和解内容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D.和解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达成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故A项的说法错误。100.甲公司系一家互联网信息公司,未经搜房网运营方同意,劫持搜房网数据,在搜房网页面主页右上角设置弹窗,在用户访问搜房网时,甲公司所投放的广告将自动弹出。对于甲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B.构成网络避风港原则,不承担责任C.构成诋毁商誉D.甲公司应为其投放的虚假广告导致的消费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中,甲公司未经搜房网运营方同意,在搜房网中插入链接,强制植入广告,属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个法条是对诋毁行为的规定,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是具有对抗性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行为手段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3)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4)针对一个或多个竞争对手。显然本题当中并未涉及到诋毁行为,故C项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从题目给出的信息可以看出,甲公司的行为并没有体现出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广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一般情况下,广告发布者不是直接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有前提条件的。因此,D选项错误。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薛某非法持有鸦片100克,公安机关作出拘留10日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薛某的家属B.对薛某的拘留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C.薛某对处罚不服,应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D.薛某对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即应暂缓执行拘留答案:A,B解析:。AB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103条规定,CD与该法第102、107条不符。2.甲公司在其一种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用了漫画家杨某的一幅漫画的图案,既没有征得杨某的同意,又未向其支付报酬。2003年5月12日,甲公司就该商品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3年5月30日,商标局经初步审定后,公告该商标。至2003年8月30日,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遂于2003年9月1日核准注册,发给甲公司以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商标局的注册程序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B.若商标局驳回甲公司的申请,不予公告其商标并书面通知甲公司,甲公司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C.甲公司对前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D.杨某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3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讲解: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的程序如下: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后,商标局初步审查申请人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程序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故A项错误。根据《商标法》第32条第1款规定,B项正确。根据《商标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C项错误。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2款和第31条的规定,甲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了杨某的著作权,杨某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故D项错误。3.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下列不属于合格投资者的是( )。A.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1200万元的合伙企业B.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9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C.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为300万元的公民张某D.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为80万元的公民吴某答案:B解析: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4.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关于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性法律一般情况下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B、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C、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D、《澳门基本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反映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意志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之一。选项B正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选项C错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选项D错误,《澳门基本法》是根据我国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一部基本法律,它反映的是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003年某省政府为实施省人大的地方性规定出台一部规章,2006年省人大对该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但未对该规章废止与否作出规定。2008年某省行政机关依据该规章对甲作出处罚。甲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提出不应适用该规章。关于法院是否应适用该规章,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因地方性法规已修改,规章失效,不予适用B.因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未明确废止该规章,应予适用C.如规章与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不予适用D.如因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相应规章丧失依据不能单独实施的,不予适用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指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区分下列情形: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不予适用;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相应的实施性规定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的,不予适用;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适用。6.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妻张霞为S公司的总经理,其子李小武为L公司的董事长。2009年9月,L公司向M银行的下属分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其间,李大伟对分行负责人谢二宝施加压力,令其按低于同类贷款的优惠利息发放此笔贷款。L公司提供了由保证人陈富提供的一张面额为2000万元的个人储蓄存单作为贷款质押。贷款到期后,L公司无力偿还,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请回答第(1)~(3)题。关于M银行向L公司发放贷款的行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L公司为M银行的关系人,依照法律规定,M银行不得向L公司发放任何贷款B.L公司为M银行的关系人,依照法律规定,M银行可以向L公司发放担保贷款,但不得提供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C.该贷款合同无效D.该贷款合同有效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向关系人发放贷款。A、B项:《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据此,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但可以发放担保贷款。本题中,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子李小武为L公司的董事长,从而L公司属于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李大伟的近亲属李小武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为银行的关系人,所以M城市商业银行不能向L公司发放信用贷款,但可以发放担保贷款,此时贷款条件不能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借款的条件。据此,A项错误,B项正确。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D项:这两项涉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导致合同无效的基本问题。《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进一步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界定《商业银行法》第40条的性质该条关于“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规定究竟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如果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担保随之无效,银行的债权将得不到保障,认定合同无效并不能达到保护银行的目的反而有害于银行债权的实现,故应当将《商业银行法》第40条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如此,违反第40条的结果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合同无效。《商业银行法》第74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该条规定同样将第40条视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故借款合同有效,C项错误,D项正确。在承认贷款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同时认定“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内容无效。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面表述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B: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C: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可以提交书面证言D: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答案:D解析:【考点】民事诉讼证据。详解:《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7条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所以,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所以,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规定: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所以,D项正确。8.李某与保险代理人张某洽谈车辆保险事宜,谈妥后李某即与张某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合同并缴付了保费,但张某表示需将保费交回公司后才能签发保单。后李某发生保险事故向该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张某已离职,且其未将保险合同和保费交回公司,故保险公司不能赔偿。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保费由保险公司向张某索赔B.李某应当向张某索赔车辆损失C.李某向保险公司补缴保费后可以获得保险赔偿D.待保险公司找到张某追回保费后,李某可以在得赔偿答案:A解析:。根据《保险法》第13条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1、2款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该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题中,张某与李某已经就保险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合同且李某缴付了保费,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李某发生保险事故后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故选项B说法错误。李某已经缴付了保费,是由于保险代理人张某的原因未交田公司,保险公司无权要求李某再补缴保费,故选项C说法错误。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金是应承担的责任,并不能以保险公司追回保费为条件,故D项说法错误。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张某索赔。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9.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承揽合同的下列各项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承揽合同中的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B.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C.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D.定作人和承揽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答案:D解析:选项D: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10.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A.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是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对甲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B.若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甲的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对甲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若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D.若某县检察院对甲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若甲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某县检察院申诉,某县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答案:A,C,D解析:酌定意味着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A错在“应当”。证据不足不起诉也称存疑不诉,如果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时证据不足,不一定以补充侦查为前提,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B正确。如果某县检察院认为该盗窃案并非甲实施的,应当对甲法定不起诉,同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C错误。三大不起诉中,只有被酌定不起诉人有资格、有可能不服,法定不诉与存疑不诉不存在不服的救济,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CD。11.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剧作家甲在某网站发现一篇网络小说《陌上花开》,喜不自胜,将其改编成电影剧本。因一时查找不到该小说的作者,甲便致信该网站,声明自己已将小说改编为剧本,请网站帮忙联系作者以便支付相应报酬。后制片人乙在征得甲同意后,将电影剧本《陌上花开》拍摄成同名电影,并向甲支付了报酬。影片播出后,丙撰写了一篇影评对该电影进行批评,并未经制片人许可在影评中部分引用了电影中的对白。影片播出半年后,丁电视台未经制片人许可播放了该影片,并于事后向制片人支付了若干费用。上述行为人中,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是:()A.剧作家甲B.制片人乙C,影评人丙D.电视台丁答案:A,B,D解析:A、B、D考点: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讲解:《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4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可见,改编权是著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甲未经许可擅自改编他人作品,显然侵犯了他人著作权,A选项正确。《著作权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3、5项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3)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5)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可见,电影制作者可归类于此处的录像制作者。因此,乙拍摄电影只获得了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B选项正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故丙的行为不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C选项错误。《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丁电视台未经许可播放他人电影,已经侵犯了制作者的著作权,D选项正确。12.下列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说法,错误的是:()A.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B.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C.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D.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答案:B解析:。考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并非所有的食品安全事故都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构。故B选项错误。ACD选项分别符合《食品安全法》第71条第1款、第2款以及第75条的规定。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A:2009年3月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乙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同年6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B:甲与乙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要求法院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C:甲12岁时与邻居乙(当时13岁)玩耍,被乙不慎刺伤左眼,导致失明。当时由于两家关系甚好,邹家未提出赔偿要求。15年后,乙成了远近闻名的企业家,甲却因身有残疾生活窘迫,甲以乙伤害了其眼睛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其经济损失D:甲以其养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了收养关系,3个月后甲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诉答案:D解析:【考点】不予受理的问题。详解:本题A选项中因原告并非原案件中的原告,故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限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题B选项不存在不予受理的理由;本题C选项虽然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过,但其丧失的仅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非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题D选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诉权限制。故本题选项为D项。14.高中生钱某于1991年9月2日出生。2009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2010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行为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诉讼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据《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但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15.根据《选举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B.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C.省人大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D.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选民说明情况答案:A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某地人民法院积极落实审判委员会参审制度规定,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参与案件庭审和评议,贯彻公开审理和直接审理的原则,并通过个案审理行使监督权,保证了个案审理质量,充分发挥了审判委员会监督和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关于审判委员会和该地人民法院的改革,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B.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各院庭负责人C.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D.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司法组织形式答案:B解析:。17.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B: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应当以批准机关为被告C: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合法,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维持D:如果在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开该政府信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公开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判决暂时停止公开答案:B,C,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据此,A项正确。该《规定》第4条第4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一)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据此,B项错误。根据该《规定》第12条,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合法,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C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2014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取消了维持判决的行政诉讼判决类型。该《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开该政府信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公开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暂时停止公开。”据此,D项“判决”暂时停止公开的说法错误,应当是“裁定”暂时停止公开。18.债的效力给付迟延的构成要件之一是( )。A.债务人有拒绝给付的意思表示B.债务未届履行期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给付须为可能D.给付标的物已经灭失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给付迟延。给付迟延的构成要件:债务已届履行期;给付须为可能;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19.在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以下表述正确的有( )。A.当事人可约定承租人负维修义务B.若当事人无约定,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C.若当事人无约定,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D.若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不得自行维修E.由承租人负责维修答案:A,B解析:知识点:租赁合同。依《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选项A、B正确,选项C、E错误。依《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所以选项D错误。20.共用题干关于世界历史上著名的法典,下列几种说法中正确的是、A、《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也是奴隶制早期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B、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构成的《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实际上,《民法大全》也包含有刑法、行政法等方面的内容C、《唐律疏议》中的《疏议》部分是我国古代律学或注释法学的集大成者,因此没有法律效力,只供参考D、《拿破仑法典》加上拿破仑宪法,形成了一个完备的成文法体系。这是一个以罗马法为蓝本、以民法典为支柱、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有机整体答案:B解析:A项说法反过来就是正确的,“质剂”是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用的较短的契券。“傅别”是借贷契约,D项指的是“别”,“傅”是指将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要一分为二,札上有半文。《开皇律》由隋文帝杨坚制定,规定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还规定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不适用八议、不能自首、赦免。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法经》只留下盗、贼、网、捕、杂、具六个篇名,其内容已失传,《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才是历史上保存下来的最早的古代成文法典。C项《宋刑统》全称应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D项中的《大中刑律统类》是唐宣宗时颁行的,而不是宋初的,故只有A项正确。《汉穆拉比法典》是奴隶制早期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但不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乌尔拉姆法典》,故A项不正确。《唐律疏议》的《疏议》是官方制定、经过皇帝认可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C项不正确。《拿破仑法典》并非“拿破仑法典”,前者仅指《法国民法典》,后者包括《法国民法典》、《法国民事诉讼法》、《法国商法典》、《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和《法国刑法典》。“拿破仑法典”加上拿破仑的宪法才成为一个完备的成文法体系,故D项也错。正确答案为B。只要了解故杀的渊源,就很容易解答本题。故杀的渊源已久,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北魏的《斗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隋律》中也有故杀,比如有“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的规定。按《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这样,从前的贼杀就被新出现的故杀和单独进行的谋杀所分解了。以后明清都继承了唐律对故杀的这一定义,并对之进行更进一步的阐释,从而将谋杀和与谋杀关系最为密切的故杀这一概念相区别。早在西晋,张斐对“故”的解释是“知而犯之”即明知故犯是“故”。因此,可以认为,谋杀、贼杀当然都包含于“故”杀人。西晋时期及以前的“故”均更强调主观意图,而谋杀和贼杀均更关注杀人行为的外部表征。也许正是因为“故”的这一含义的存在,所以,同属于故意杀人的谋杀和贼杀便各侧重于对其外部表征的描述以对二者相区别。但是后来“故”的含义最终演变成与“贼”相似,因此故杀这一新的杀人类型也取代了贼杀,而故杀和谋杀则成了一对需要认真区别的概念。21.关于民事诉讼中“新证据”的规定,下列错误的是:()A:蓝天公司诉白云公司一案经一审后,蓝天公司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其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于是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依蓝天公司申请调取证据B:蓝天公司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该申请C:人民法院依蓝天公司申请调取证据后,应当通知白云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D:白云公司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蓝天公司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一切损失,二审法院予以支持答案:D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详解: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A选项中的证据就属于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是新证据,A选项正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B选项对于二审中的新证据的提出时间说法正确,B选项正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所以,人民法院依蓝天公司申请调取证据后,应当通知白云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只能支持扩大的直接损失,而非一切损失,故D选项错误。22.中国证监会2004年3月1日接到多家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报告,下列哪些公司的申请依法不应被批准?A.甲公司上次发行股票时因故未能募足B.乙公司2002年度亏损C.丙公司预期利润率略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D.丁公司上年度未按时公布报表被交易所通报答案:B解析:(原答案为ABC)。对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不再另作专门规定,而是由2005年新《证券法》进行规定。《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上次发行的股份是否已募足不影响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因此A项并不违反《证券法》第13条的要求,不能入选。B项中,乙公司2002年度亏损,说明其不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不符合上述条文第2项规定,应当入选。C项,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因此公司预期利润率是否能够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不影响公司公开发行新股。D项在《证券法》第13条中也没有加以规定,不能入选。因此,正确答案为B。23.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答案:D解析: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错误。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作出特定裁判的要求。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侵权法律关系,刘某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标并未同时发生变更。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据此可知,原告有权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允许。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可能是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可能是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刘某变更诉讼请求后,仍属于给付之诉,而非变更之诉。24.下列关于代理权利义务的承担说法正确的有( )。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B.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C.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D.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E.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答案:C,D,E解析:知识点:代理的相关制度。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所以选项A错误。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选项B错误。25.张某为一个体工商户,从事副食品零售业务,经营规模较小,认为其自身不具备设置账簿的能力和需要。因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不设账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如果确实不能设置账簿,可以不设置B.经过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C.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如符合条件,可以不设置D.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答案:C解析:。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9条规定为依据。可见纳税义务人不是必须设置账薄,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不设置账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C选项正确。26.下列事项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有:()A.某市建委对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审批B.某省教委对其直接管理的高校财务事项的审批C.某省公安厅对某高校教师出国护照的审批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其直接管理的医院外事事项的审批答案:B,D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设定。参见《行政许可法》第3条。27.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订立了进口一批机器的合同,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由韩国某航运公司所属的“明浩”号运输。运输途中由于“明浩”号的过失在公海与一巴拿马籍货轮相碰,导致甲公司的机器受损。关于本案,依《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向韩国某航运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过失引起碰撞导致机器的损坏B.甲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C.甲公司应向德国乙公司提出索賠D.韩国某航运公司对因碰撞导致的巴拿马籍船舶的损失应负賠偿责任,但对本船承运的机器免责答案:B,D解析:。A不正确,因为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航行过失引起的损失是免责的,所以不能向航运公司提出索赔。B正确,航运公司对航行过失是免责的,而一切险对此类风险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此,甲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C不正确,乙公司是托运人,本题货损与托运人没有关系。D正确,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本船承运的货物是免责的,但与对方船舶不是合同关系而是侵权关系,因此,韩国公司对对方船舶因碰撞引起的损失不能免责。2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以下有关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行为理解正确的有:()A.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来说,举证只是一种权利,因而举证是可以放弃的,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B.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起诉行为符合法定的条件C.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中,原告有义务提供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D.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行为的理解问题。参见《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7条的规定,以及前述问题部分对于该知识点的解释。对于该知识点,考生一定要重点把握,对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行为要有正确的理解。29.近年来,互联网飞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而一些新的通讯传媒手段也随之诞生,如微博、微信等。新的通讯模式也带来了网络诽谤、色情传播等一系列问题。对此,有一种观点强调应当加强对网络环境的治理。对于那些造成较为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应当对其设定较重的罚款、拘留行政处罚甚至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措施。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B.对网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可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来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来进行规制C.微博行为是行使言论自由的具体活动,侵权法的相关具体条文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这是对基本权利的常见的限制方式D.由于网络规制立法还需要经验积累,因此可以按照往年的立法经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设定部分限制网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答案:A,C解析:考查宪法的言论自由以及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的规则。B选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5项之规定,国务院无权制定有关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D选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9条之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30.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欠乙10万元到期未还,乙要求甲先清偿8万元。乙的行为,仅导致8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B:甲和乙对丙因共同侵权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10万元,丙要求甲承担8万元。丙的行为,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C:乙欠甲8万元,丙欠乙10万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甲的行为,不会导致丙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乙欠甲10万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自甲与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曰起,乙的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答案:A,C,D解析:《诉讼时效规定》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据此,A项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B项正确。《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C项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据此,D项错误。31.村民甲为了多获土地补偿款,找到负责核定土地面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让其核定面积时多写面积,并且送了十万元感谢费给乙。乙答应照办,甲因此多获了四十万的土地补偿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二人成立贪污罪的共犯,贪污的金额为40万元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送给乙十万元构成行贿罪C.乙收受甲提供的十万元,构成受贿罪D.甲送给乙行贿的十万元,不应从其贪污的40万元补偿款中扣除答案:A,B,C,D解析:国家工作人员乙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甲共同侵吞公共财产计40万元,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同时,乙收受甲10万元感谢费,承诺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与贪污罪应当数罪并罚。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乙10万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A、B、C、D四项正确,当选。32.甲、乙为夫妻,育有一女丙。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乙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乙因病去世。下列关于本案后续程序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因上诉人死亡无法到庭参加审理,应当视为撤回上诉B:法院可以根据上诉材料缺席判决C:法院应当通知其女儿丙参加诉讼D: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答案:D解析: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故本题选D。33.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B.国务院副总理、最高法院副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C.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D.国家主席缺位的,由国家副主席继任答案:A,D解析:A、D考点:国家领导人的产生及任期讲解:A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3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B项错误,《宪法》规定国务院副总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但最高法院副院长并无此限制。C项错误,《宪法》第62条规定,国家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中央军委副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D项正确,《宪法》第84条规定,国家主席缺位的,由国家副主席继任。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  C.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  D.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均为自然人提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鉴定人员不但要求有完全行为能力,还要求有专业资质。据此可知,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而生理上有缺陷的人也可能作为鉴定人,例如,某鉴定人是哑人但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做出鉴定意见。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可知,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证人等没有必要出庭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无须出庭。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35.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B.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直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D.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答案:A,C,D解析:考查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司法制度。B选项错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6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36.共用题干某交通局在检查中发现张某所驾驶货车无道路运输证,遂扣留了张某驾驶证和车载货物,要求张某缴纳罚款1万元。张某拒绝缴纳,交通局将车载货物拍卖抵缴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扣留驾驶证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B:扣留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C: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D: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执行答案:A,B,D解析:【考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详解】关于A、B选项。《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题干中的扣留是暂扣、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中A选项的扣留驾驶证的行为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作为行政处罚的吊扣驾照行为(3个月)。最高院在有关批复中也确认暂扣驾驶证和车辆的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选项AB正确。C、D选项的依据为《行政强制法》第12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有:“(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D选项正确则C选项一定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D。【考点】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国家赔偿标准【详解】A、B、C、D选项的依据均为《国家赔偿法》第34条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国家赔偿中的生活费仅在死亡及“全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时存在,本题中的廖某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标准中不包括生活费。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毕业在即,为方便论文写作,张某与李某二位同学分别出资4000元、2000元合伙购买了一台电脑。2011年3月2日电脑出现故障后交由王某修理,花去修理费600元。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王某有权请求张某支付600元修理费B.王某有权请求李某支付600元修理费C.王某有权请求张某支付400元修理费、李某支付200元修理费D.王某有权请求张某、李某各支付300元修理费答案:A,B,C,D解析:【考点】共有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解析]《物权法》第102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38.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哪一项表述是错误的?()a.债权人适用督促程序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b.按级别管辖权限,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c.协议管辖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d.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答案:C39.6月6日,甲与乙达成一致将自己的电脑以1000元卖给乙,乙当天就付清价款。但由于甲还有论文尚未完成还需用电脑一周,所以乙当天并没有把电脑搬走。乙于周末(6月12日)去搬电脑时,甲对乙说:“这样吧,这电脑已经是你的了,现在我还得急用电脑,你就把电脑租给我用一段时间吧,租金好说。”乙碍于情面就答应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电脑的所有权于6月6日转移于乙B:电脑的所有权于6月12日转移于乙C:电脑由于未交付所有权始终还归甲D:电脑所有权只有在乙把电脑搬走时才转移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故本题选B。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甲乙两国1990年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缔结了双边的《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2007年两国交恶,甲国先宣布将其驻乙国的外交代表机构由大使馆降为代办处,乙国遂宣布断绝与甲国的外交关系。之后,双方分别撤走了各自驻对方的使馆人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责任B、乙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应承担国家责任C、上述《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终止执行D、甲国可以查封没收乙国使馆在甲国的财产答案:C解析:【考点】国家责任;条约的终止【详解】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就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与何国建交、确定外交关系的采取何种形式是国家主权的内容之一,甲国宣布将乙国驻甲国的大使馆降为代办处及乙国宣布断绝与甲国的外交关系不属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无需承担国家责任。可见,选项A和B错误。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5条的规定,当两国断绝关系时,接受国应尊重并保护使馆馆舍以及使馆财产与档案,纵有武装冲突情事,亦应如此办理,选项D错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3条规定,条约当事国间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不影响彼此间由条约确定之法律关系,但外交或领事关系之存在为适用条约所必不可少者不在此限。即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使建立在此种关系上的条约终止,其他条约不受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的影响。《外交特权豁免议定书》应属于以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为存在基础的条约,因此外交关系的断绝应导致该议定书终止执行,选项C正确。41.赵某与钱某是邻居。一日为琐事争吵以致互殴,县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们进行了调解处理。赵某与钱某对医疗费赔偿等达成了调解协议。事后,二人均没有履行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因为二人没有履行调解协议,则县公安局应当对二人作出治安处罚B.如果二人履行了调解协议,则县公安局就不应对其作出处罚决定C.二人可以就调解行为申请行政复议D.二人可以就调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AB项正确。行政调解的达成不是行政机关强制力所为,而取决于民事纠纷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故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可复议或诉讼。据此,CD项错误。42.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士兵刘某受命执行任务,驾驶军用车辆运输军用物资。刘某因急于完成任务而超速行驶,与前方正常行驶的车辆追尾,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重大责任事故罪B.武器装备肇事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交通肇事罪答案:D43.关于受贿相关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知道城建局长张某吸毒,以提供海洛因为条件请其关照工程招标,张某同意。甲中标后,送给张某50克海洛因。张某构成受贿罪B.乙系人社局副局长,乙父让乙将不符合社保条件的几名亲戚纳入社保范围后,收受亲戚送来的3万元。乙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C.国企退休厂长王某(正处级)利用其影响,让现任厂长帮忙,在本厂推销保险产品后,王某收受保险公司3万元。王某不构成受贿罪D.法院院长告知某企业经理赵某“如给法院捐赠500万元办公经费,你们那个案件可以胜诉”。该企业胜诉后,给法院单位账户打入500万元。应认定法院构成单位受贿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犯罪。A项,受贿中的财物一般表现为现金、礼品等财物,但也包含毒品等违禁品在内。违禁品只是由于法律的规定丧失合法流通的依据,但本身还是财物,只是没有客观价值,只有主观价值。违禁品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可以作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也同样可以成为受贿、贪污等犯罪的对象。故A项正确。B项,依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乙的父亲收受请托人财物,利用国家工作人员乙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故B项正确。C项,《刑法》第388条之一第2款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亲密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退休厂长王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不正当利益,收取财物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故C项正确。D项,依据《刑法》第38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成立单位受贿罪。法院院长代表法院要求当事人给予法院财物的,属于单位的索贿行为,成立单位受贿罪。故D项正确。44.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期限是:()A:一审庭审结束前B: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或一审庭审开始前C:法庭辩论终结前D:递交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行诉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45.关于司法职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B.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C.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监听。D.公证机构不得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答案:C解析:C。《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选项A正确。根据《法官法》第9条第1款规定,故B项正确。根据《律师法》第33条规定,故C项错误。根据《公证法》第6条规定,故D项正确。46.大王(21岁)与小王(19岁)是哥俩,平日游手好闲。某日在街上闲逛,发现村头老王家门口卧着一头黄牛,大王想起曾经向老王借黄牛时老王不借,心中越发郁闷想伺机报复,于是对小王说去拿块石头打它。小王遂拿起一石块砸向黄牛。黄牛疼痛跃起向前猛冲。此时老王的邻居赵老太太(70岁)刚出院门,正欲上街,见黄牛朝自己冲来便急忙闪躲,慌忙中碰到了在街边摆摊的杜某,将杜某的货摊打翻,损失价值达1,000元。赵老太太也摔伤在地,导致右腿骨折并入院治疗,花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2,000元。问题:1.赵老太太因躲闪黄牛而撞翻杜某的货摊的行为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大王和小王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3.赵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4.若小王当时8岁,赵老太太受伤的费用由谁承担,为什么?5.杜某货摊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答案: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赵老太太因躲闪黄牛,而撞翻杜某的货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应承担民事责任。2.大王和小王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其应承担连带责任。3.赵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可以向老王主张,也可以向大王和小王主张。《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4.赵老太太可以向老王主张侵权赔偿,还可以向大王、小王主张侵权赔偿,如小王当时才8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小王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时,赵老太太还可以向小王的监护人主张承担相应责任。5.对于杜某货摊的损失应由引起险情的大王、小王共同承担。如果老王对其所有的黄牛疏于管理的话,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47.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对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B.“碧海号”赛艇奏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答案:A,D解析:。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一项杈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因此选D不选B。依据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外国航空器进入我国领海上空须依据协议、协定或经我国政府批准。注意无害通过制度的适用主体仅仅指外国船舶,该制度不适用于航空器。因此选A不选C。48.下列哪些情况下,条约无效?A、条约的规定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B、条约缔结时一方对另一方采取了诈欺手段C、条约的规定与国际法强行规则抵触,但该强行规则产生于条约缔结之后D、条约一方的缔约机关超越其缔约权的限制而缔结的条约答案:A,B,C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条约的有效性须具备三个实质性条件:具有完全的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缔约权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其所缔结的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规定的行为非常明显,涉及根本重要的国内法规则。因此,条约一方的缔约机关超越国内法对其缔约权的限制而缔结的条约并不当然无效。D项错误。缔约国自由地表示同意是构成条约有效的又一个基本条件。根据《条约法公约》,诈欺、贿赂及强迫等情况都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因此,B项所述情况下条约无效。符合强行法规则是条约生效的又一个基本条件。首先,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无效。其次,条约缔结后如遇新的强行规则产生时,与该规则相抵触者失效并终止。前者是自始无效,后者则是自与新的强行规则发生抵触时无效。因此,A、C项应入选。49.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B.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C.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罪数的认定。A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如果先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前后两个行为触犯两个不同罪名,应数罪并罚。故A项错误。B项,本项当年的官方答案为错误,但《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本项涉及的情形应仔细分析:如果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未造成伤害结果或者仅造成轻伤的,应以绑架罪的基本犯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如果伤害他人造成重伤、死亡,则成立绑架罪的结合犯,以绑架罪一罪论处。故B项错误。C项,盗窃汽车后将汽车毁坏,因为毁坏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前后只侵犯了一个法益,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所以不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只定盗窃罪。故C项错误。D项,这一私放行为既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同时也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故D项错误。50.小学生甲,9岁,在学校组织夏令营篝火晚会中离开营地买东西,班主任老师乙疏于照看没有及时发现。甲与晚会营地外面的商贩丙发生争执,被丙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学校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B、应由商贩丙承担侵权责任C、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D、学校与商贩均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答案:D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甲,9岁,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A选项正确,不选。《侵权责任法》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侵权人商贩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有过错承担与其相应的补充责任。故B选项正确,不选;C选项正确,不选。D选项,错误,当选。51.《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然而,A市甲区的某税务所却对逃税的个体工商户贾某实施了3000元的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贾某不服,应该以谁作为被告而提起行政诉讼?A:应以A市税务局为被告B:应以A市甲区税务分局为被告C:应以该税务所为被告D:应以甲区税务分局与该税务所为共同被告答案:C解析:《行诉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本案中,该税务所系甲区税务分局的派出机构,其在实施税收行政处罚行为时超出了法定授权范围(2000元以下),因此,当事人应当以该税务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故C项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ABD项均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52.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具有不可争辩力,这在行政法上称为( )。A.行政行为的公定力B.行政行为的执行力C.行政行为的确定力D.行政行为的拘束力答案:C解析:知识点:行政行为的效力。53.下列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表述,哪一项是不能成立的?()A.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B.2014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监督员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由检察机关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根据需要选择确定C.2014年9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同步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答案:B解析:2014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监督员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由检察机关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确定。54.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A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属于公司解散事由的有( )。A.A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B.A公司分立成BC两个新的公司,A公司不再存在C.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A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D.因违法经营被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答案:A,B,C,D解析:以上四项均是公司解散的情形。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5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下列哪一项职务可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A、行政长官B、政府主要官员C、立法会议员D、法院法官答案:D解析:【考点】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详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可见,A项错误。根据第61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可见,B项错误。根据第67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可见,C项错误。根据第90条第1款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于“法院法官”的内涵和外延明显宽于“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而且本题考查的是“可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而不是“应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所以D项正确。【陷阱】“可以”和“应当”永远是司法考试中的题眼。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二者之间的差别并进行精准记忆。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以下土地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是:()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B.因国家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C.自留地D.国家依法征用集体的土地答案:C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C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他都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57.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乙的财产,乙除对案外人丙享有到期债权外,并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法院根据甲的申请,通知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目前不在本地,要待自己1个月后回来时再作处理。法院对此如何处理?()A.强制执行丙的财产B.裁定延期执行丙的财产C.中止对乙的执行D.裁定驳回丙的异议答案:A,C解析:。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可以提出异议,但必须是关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方构成有效异议,本案丙的主张并未构成有效异议,因而可以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58.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C、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二者的适用税率完全不同D、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有权享受答案:C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企业所得税法【详解】A、B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故说法正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税率为20%,故C项说法不确切。D项说法正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并没有刻意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陷阱】考生可能会对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相同存在疑问,如果记忆不清很可能会被迷惑。但是只要知道《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背景这个问题就不难了。《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就是要取消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不同待遇,使得两者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税收优惠的享有不再特意区分内外资企业,所以D项是正确的。C项错在两者的基本税率都是25%,非居民企业由于收入来源不同,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适用20%的税率,所以不是“完全不同”。59.某市建筑材料厂超标准排放污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市环境保护局对其处以2万元的罚款。在规定期间内该厂既不交纳罚款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环境保护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市环境保护局应当自罚款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B:市环境保护局如有理由认为某市建筑材料厂逃避执行的,可以在提出执行申请之前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C: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向法院提供某市建筑材料厂财产状况的材料D: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此罚款决定前,应当对罚款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行诉法解释》第88条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期限。《行政强制法》第53条的规定已对此作出了修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期限是3个月,而非180日。但3个月不一定就是90天,所以本题严格来讲A项仍不应选。60.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B、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C、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D、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答案:D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域外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方式【详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A选项错误,因为这些域外送达方式没有先后的次序之分。B选项错误,可以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C选项错误,被告是外国某公司,不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所以不能委托中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D选项正确。61.依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成员方的政府服务采购不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之列B.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保险公司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C.《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不适用于服务提供者D.《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世界贸易组织____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A正确,依《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规定:政府采购服务是排除在外的。B项错误,境外消费是指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____消费者的流动。中国公民接受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同处于一国之内,所以不属于境外消费。C错误,第2条规定:“1.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所以最惠国待遇是包括服务提供者的。D项正确,依第17条:“1.在列入其承诺表的部门中,在遵照其中所列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个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该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62.下列可以作为无主财产认定的对象的是:()A.某无名作者的著作权B.某注册商标专用权C.1台电视机D.1栋房屋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考生应当注意,能够被认定为无主财产的对象只能是有形财产,因此A、B项两种知识产权不能适用这一特别程序。63.甲因琐事与乙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推搡之间,不慎致乙死亡。检察院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乙母丙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法院可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B.如甲与丙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  C.如甲提出申请,法院可组织甲与丙协商以达成和解  D.如甲与丙达成刑事和解,其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知,此处并未要求立即履行完毕,因此可以约定分期履行。选项C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五百零二条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64.甲公司员工方某受公司委托前往乙地采购电视,方某经过考察发现此地的电脑物美价廉,便自作主张从当地丙公司处购进一批电脑,方某用盖着公司公章的空白文件起草合同文本。方某与丙公司私下约定将电脑的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150元,丙公司一次性给予方某2万元回扣。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方某的行为属表见代理,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支付货款B.方某与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利益,买卖合同无效C.方某与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利益,两者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丙公司对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甲公司可申请撤销买卖合同答案:B,C解析:方某在实施代理行为时与相对人丙公司恶意串通,订立损害被代理人甲公司利益的买卖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第154条及《合同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该代理行为无效。选项A错误,选项D错误,选项B正确。《民法总则》第164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选项C正确。65.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中国进行刑事诉讼,需要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时,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委托中国律师担任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担任C.可以委托外国律师担任D.既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担任,也可以委托外国律师担任答案:A66.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对此的正确处理方法应当是:()A:二审中不应准许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因二审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对一审法院进行审判监督B:对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承认C:二审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D:二审中因和解而要求撤诉的,经审查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答案:C,D解析:【考点】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339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所以,A、B项错误,C、D项正确。6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1份木材购销合同,未约定交货地点,也未约定交货时间,且未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1周后,甲公司将合同约定的木材交给丙运输公司运往乙公司所在地。在货物运输途中.,遭遇罕见的泥石流致使货物全部毁损。下面哪一项表述不正确?()A.合同虽然没有约定交货的时间,合同仍然可以履行,甲公司可以随时发运货物B.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甲公司承担,因为货物尚未送到乙公司所在地C.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买受人乙公司承担D.丙运输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货交第一承运人转移风险的问题。由于合同没有约定交货时间,依照《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A选项正确。由于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地点,货物又需要运输,依照《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货交第一承运人转移风险,即货物的出卖人不承担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同时依照《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货损,承运人免责,该货损就成为风险损失而由买受人承担,故C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68.里尔是甲国派驻乙国使馆的商务参赞,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里尔的职务可因下列哪些情形而终止?()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里尔的任期届满B.甲国与乙国外交关系断绝C.里尔被甲国召回D.乙国要求甲国召回里尔答案:A,B,C,D解析:。使馆人员的职务一般因派遣国与接受国断绝外交关系和暂时中断外交关系,或者因派遣国或接受国主体资格消失,以及因革命产生新政府等原因而终止。派遣国通知接受国其外交代表职务已经终止;接受国通知派遣国该国拒绝承认该外交代表为使馆人员,也会使其职务终止。ABCD正确。69.威化商标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甲成员国L公司在甲国注册商标,在甲国为驰名商标,L公司以该商标在甲国驰名为由,要求乙成员国给予注册保护。依公约的规定,下述有关选项中正确的是哪项?()A.只要威化商标在甲国是驰名的,乙成员国有义务保护该商标B.在甲成员国的驰名商标,乙成员国应予以注册C.威化商标在乙国可以获得自动保护D.如果威化商标在乙国被认定为驰名,即使没有注册,也应受到乙国的保护答案:D解析:依《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驰名商标的保护,在被请求国的驰名商标要保护,一成员国没有义务保护在另一国注册或驰名而在本国没有注册、使用或驰名的商标。如在本国驰名,其保护不以注册、使用为条件。A错,一成员没有义务保护在另一国的驰名商标,除非在乙国也被认定为是驰名的。B错,独立性原则,在本国驰名的商标,并不以注册为条件。C错,如果威化商标在乙国没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未给注册不能受到保护。D正确,如该商标在乙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没注册也应受到保护。70.某小区徐某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便在自住房前扩建一个门面房,挤占小区人行通道。小区其他业主多次要求徐某拆除未果后,将该门面房强行拆除,毁坏了徐某自住房屋的墙砖。关于拆除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侵犯了徐某门面房的所有权B:侵犯了徐某的占有C:其他业主应恢复原状D:其他业主应赔偿徐某自住房屋墙砖毁坏的损失答案:B,D解析:本题中,徐某未经许可而扩建房屋,该房屋系违章建筑,不可能因此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选项A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的规定,B项正确,C项错误。徐某自住房的墙砖被毁坏,根据《物权法》第37条的规定,D项正确。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共用题干中国籍女子张某与美国籍男子麦克在中国结婚,2004年麦克在美国因病去世,他生前的住所在美国。在中国有一处别墅,在美国有一部分动产,一名叫比尔的美国男子自称是麦克的私生子,要求继承麦克的遗产,遂与张某产生纠纷,比尔向中国法院起诉。本案中,对麦克遗产的继承,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动产和不动产适用中国法B、动产和不动产适用美国法C、动产适用中国法,不动产适用美国法D、动产适用美国法,不动产适用中国法答案:D解析:【考点】继承的法律适用。详解:我国立法对涉外继承适用区别制,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法律。我国《民法通则》采用区别制,《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结合本题,答案应为D项。【考点】先决问题。详解: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论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本题中比尔的继承权问题是本问题,比尔与麦克的父子关系是先决问题。所以,选择B选项。7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均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故不真正不作为犯不存在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B.即使没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也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C.由于对生命的保护是绝对的,所以当生命法益遭受侵害的时候,无关的第三人也具有作为的救助义务D.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包括“自己的先前行为”,而不作为本身也可以成为“自己的先前行为”答案:D解析:①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不一定全部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有的情形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比如行为人实施的先前行为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防止更严重结果出现的义务,故不真正不作为犯存在是否违反罪刑法定的问题。A选项错误。②要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要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B选项错误。③无论什么情况下,无关的第三人偶然经过或者出现在法益侵害现场的,都不具有作为的义务。C选项错误。④不作为可以成为“自己的先前行为”。D选项正确。73.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中应当授予专利权的是:()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发明了某农作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B.乙经过10年临床诊疗发明了对艾滋病的特有治疗方法C.丙在核聚变实验过程中制造了某种新物质D.丁利用业余时间发明了某种可以使电表读数少于实际用电度数的“节电器”答案:A解析:考点:不得授予专利权的情形讲解:《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D选项的发明即属于此种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B、C选项分别属于该条第(3)项和第(5)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只有A选项可以授予专利权。74.共用题干甲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圆叁年”磨去,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某日,钱某看到这只壶,误以为是明代文物。甲见钱某询问,谎称此壶确为明代古董,钱某信以为真,按明代文物交款买走。又一日,顾客李某看上一幅标价很高的赝品,以为名家亲笔,但又心存怀疑。甲遂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李某以高价买走赝品。请回答第86—87题。关于甲对李某是否成立诈骗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B:标价高不是诈骗行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则是诈骗行为C:李某已有认识错误,甲强化其认识错误的行为不是诈骗行为D:甲拿出虚假证据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仅成立诈骗未遂答案:A,B解析:【考点】诈骗罪【详解】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甲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圜叁年”磨去,目的就是让买主产生错误认识,钱某也因此受骗买下此壶,因此,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钱某有无过错不影响甲诈骗罪的成立,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钱某误以为是明代文物,是甲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固叁年”磨去这一行为所导致的,甲掩盖事实的行为才导致了钱某的误判,不影响甲诈骗罪的成立,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古玩买卖也应当遵循法律的基本规定,违反法律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D三项。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诈骗罪【详解】在李某误以为是名家真品又存有一定疑虑的时候,甲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的行为是一种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李某由此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而高价买下此画,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A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行为人如果对其出卖的商品标高价,或者对商品夸大宣传,不具有使他人产生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行为的时候,不是诈骗罪的欺骗行为,所以B选项中前半句“标价高不是诈骗行为”的说法是正确的,后半句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则属于使被害人产生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行为,应当认定是欺骗行为,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被害人已有错误认识,行为人强化其错误认识的,也是欺骗行为,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甲拿出虚假证据解除了李某的疑虑,强化了其错误认识,使李某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甲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两项。【陷阱】诈骗罪的欺骗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而且不一定必须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如果被害人已经产生错误认识,而行为人具有告知其真相的义务却没有履行这种义务,或者以欺骗行为强化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使被害人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利用这种错误认识取得财产的,也是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这是我们在解答类似问题的时候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75.北京天明科贸中心与湖南地新制革厂签订了皮衣买卖合同。事后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如因皮衣买卖合同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因送货地点发生争议。天明科贸中心向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未说明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此案,地新制革厂亦应诉答辩。法院判决后,地新制革厂根据仲裁协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天明科贸中心起诉有效B:人民法院受理有效C:人民法院判决有效D:地新制革厂的仲裁申请有效答案:A,B,C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因此本案应当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取得管辖权。此后的审理与判决都有了合法性依据,其生效判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再以仲裁协议为依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76.共用题干关于行政诉讼的审判组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行政案件B: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C: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D:行政案件只能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答案:A,B,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据此,A项正确。该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据此,B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有权审理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故D项“只能”二字太过绝对,错误。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法院不仅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其是否明显不当。故A项正确。从《行政诉讼法》第70条看,选项B、C正确。行政权与司法权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活动领域。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并且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因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只能限于合法性。否则,国家职能分工的平衡状态将被打破。故D项正确。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一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起诉权,而作为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并不承担此项举证责任。故B项错误。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的重点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有权对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履行等判决,但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部分禁止适用调解,法院在诉讼中不得调解当事人双方争议,也不得以调解结案。故D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此处的“行政行为”是指被诉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内容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本题应选C项。77.张某根据与刘某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裁决作出后,刘某拒不履行其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刘某则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中止执行,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B:终结执行,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C:继续执行,不予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D:先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然后决定后续执行程序是否进行答案:C解析: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正确答案为C。78.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C: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答案:C解析:【考点】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侵占罪【详解】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国刑法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原则上应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该财物,都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盗窃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财产,不是绝对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产,而是取决于被害人是否丧失对自己的财产的控制。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产,不能改变被害人的财产实际上受侵害的事实。在本案中,甲已将乙的皮箱扔到院墙外,因此可以认定乙已经对皮箱内的财产丧失了控制,故盗窃罪已经既遂。因此BD错误。依照《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侵占;二是侵占脱离占有物。在本案中,皮箱被甲扔到不特定人通行的道路上,且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因此可认定属于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因此丙将该脱离占有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了侵占罪。因此C正确,A错误。79.下列关于大陆法系的说法错误的是、()A.德国法因“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而富于逻辑性和严密性B.《人权宣言》是多部法国宪法的指导思想C.德国是世界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驱D.《法国民法典》的出现打破了《德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垄断,使得大陆法系分成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答案:D解析:考点:大陆法系讲解:A、B、C正确。D项错误。《法国民法典》早于《德国民法典》出现,因此,正确的说法是《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打破了《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垄断,使得大陆法系分成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80.张某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将对方一名参加殴斗的人员打成重伤。对张某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以聚众斗殴罪一罪处罚B.以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C.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处罚D.致人重伤是聚众斗殴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答案:A,B,D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致人重伤的,应按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81.李某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张某是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二人在一次车祸中丧生。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是10岁的儿子小李,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是其妻陈某。对于合伙人资格的继承问题,合伙协议未作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小李和陈某如继承李某和张某的合伙人资格,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B.小李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并且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C.不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陈某可以继承张某的合伙人资格D.小李的监护人如不同意小李继承合伙人资格,合伙企业应退还李某的财产份额答案:B,C,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根据该条规定可知,B、D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80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该条规定继承人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并不是应当取得,所以C选项正确,结合第50条可知,A选项不正确。82.共用题干对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表述错误的是、()A、其结构由14章组成,其中包括国民大会、总统B、基本精神与《临时约法》和“五五宪章”有所不同C、其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D、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这些条款都没有切实的实行答案:B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地位,在西周时期即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与“出礼入刑”的表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及至唐代的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所以可知,“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故选项A正确。夏商时期的统治者强调“奉天罚罪”,假托神意压服臣民,可以看出神权思想为当时的法律指导思想,当时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的影响,因此选项B正确。为了修正神权法学说中存在的问题,周王朝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并于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传统的中国法制奠定了基础。故C选项正确。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修订过程中援引了大量的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故D项说法不符合事实,不应选。题中四个选项都是该时期法制变化的具体表现,除此之外,还有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轨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废除宫刑制度),以及建立死刑复审制度。故A、B、C、D四项均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此阶段的许多内容也必将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尤其需要重点把握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变化。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春秋》等经典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即以犯罪人主观动机来判定最终是否给予严惩。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可见,除九卿会审之外,其他三项制度都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本题A、C、D三项均应选。六赃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四个选项均正确。唐《斗讼律》中,“六杀”的含义:“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十恶”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一定要熟练记忆并理解。“十恶”中,所谓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官吏或士兵杀害本属五品以上长官的行为,妻子得知丈夫死亡而隐匿丧事,寻欢作乐,改嫁他人的行为。因此可见B、C选项的解释是正确的。至于A选项,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等人的行为在“十恶”中称为“恶逆”,而D选项,奸淫小功以上亲或父、祖父之妾以及相与通奸的行为被称为“内乱”。注意,本题中只是提及“十恶”中的三项,其他几项也很重要,完全有可能以同样方式改变内容而进行考查。宋朝在地方各路设立的是提点刑狱司,明朝在省一级设立提刑按察司。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故A项正确。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故B项正确。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故C项正确。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A、B、C项。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A项正确。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因此,B项表述错误。《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特点是其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例如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趋具体和法律化,因此C项正确。其二,体制不伦不类,实际上是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其三,罗列人民各项民主的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因此D项正确。依题意,本题B项当选。83.根据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原则,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有权对人大代表实行监督,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人大代表,经过一定程序可以将其罢免。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为、()A、对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要求B、地(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C、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1/3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D、罢免人大代表,须经其所在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答案:B解析:根据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原则,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有权对人大代表实行监督,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人大代表,经过一定程序可以将其罢免。根据《选举法》第47条、第48条、第50条规定,(一)对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故A项论述错误。(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故B项论述正确。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故C项论述错误。(三)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产生的人大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人大代表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由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故D项论述错误。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在《大明律?名例律》中这样解释“谋”,“称‘谋’者,二人以上”。以下判断正确的是、()A.明律仍然以为谋杀首先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B.明律不承认一个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C.明律中对一个人进行的谋杀即单独谋杀的解释与唐律基本不同D.明律没有继承唐律的做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大明律》对谋杀的规定。明律继承了唐律的做法,在《大明律?名例律》中这样解释“谋",“称‘谋’者,二人以上”。可见,明律仍然以为谋杀首先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同时,明律也承认一个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而且明律中对一个人进行的谋杀即单独谋杀的解释与唐律也基本相同。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85.王某投资开办了甲个人独资企业,聘请张某担任企业的总经理,王某与张某约定凡涉及企业重大经营问题,必须由王某决定。由于王某决策失误,甲企业出现严重亏损,对债权人乙公司的负债达10万元,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设立甲企业的必要条件包括:()A.住所B.企业章程C.固定的经营期限D.必要的从业人员答案:A,D解析:。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企业章程,也不需要有固定的经营期限,所以BC选项不正确。86.下列关于平等、平等权的说法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仅约束执法和司法,不约束立法B、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社会身份、职业、出身等原因不应成为受到差别对待的理由C、宪法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合理的差别对待具有合宪性D、如果差别对待符合人的尊严、公共利益,并且该差别对待与所追求的目的之间存在合理的联系,则该差别对待不违反平等原则答案:A解析:平等不仅仅是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宪法原则,而且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基本权利,其效力直接拘束国家权力活动,包括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和司法活动。基本权利价值的实现是法治国家的首要的任务,而立法是建立法治的基础。维护和尊重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基本权利的效力若不直接约束立法者的立法活动,则不足以防止立法者制定侵害人权的法律。故选项A称不约束立法的说法错误。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下列关于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B.税收保全措施不包括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C.个人生活必需的用品不适用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D.税务机关可不经税收保全措施而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答案:A,B,D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斯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依据上述法条可知,答案为ABD。88.日本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64年肯尼迪回合谈判中,对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不超过恥%,在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中,对黑白胶卷的关税承诺不超过30%,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黑白胶卷的关税承诺不超过20%。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肯尼迪回合的关税减让依然有效B.日本现在对进口黑白胶卷可以收取25%的反倾销税C.根据海关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日本可以收取与之相当的服务费D.日本现在对从美国进口的黑白胶卷适用15%的苯税,违反了关税减让承诺答案:A,B,C解析:.约束性关税是指对一种产品,一个締约方所承诺给予其他締约方的待遇,它常以在减让表中列明产品清单方式表示,约束税率(bindings)是承诺可征收税率的最高限额,缔约方有义务不超过该项产品的关税标准(除非经其他有关规则允许,如反倾销),但可以把实际税率定在低于约束税率的水平上,每一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谈下来就会有新的关税减让承诺表,但从法律上讲,旧表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然有效(在特定情况下,仍要适用),如东京回合谈下来,并不意味着肯尼迪回合的减让表就失效了,A项正确,D项错误。89.下列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说法错误的是:()A.设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必须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B.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七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C.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D.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答案:A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第29条规定,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第3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90.刘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讼,在法庭上,刘某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对刘某的犯罪行为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符合有关司法解释?A:应将刘某移交刑事审判庭处理B:直接由审理该案件的审判组织予以判决C:在判决前,刘某要求委托辩护人辩护,审理该案件的审判组织不予准许D:在判决前,刘某要求陈述意见,审理该案件的审判组织听取了他的陈述意见答案:B,D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25条的规定,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因此,BD两项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民诉意见》第126条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民诉意见》第127条规定:(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6)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所以应该注意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属于何种方式,从而根据法律的规定选择相应的程序予以追究。91.15岁的刘某沾上不好习气,家里的生活费不足他的开销,遂决定人室盗窃。某日深夜潜入陈某家中盗窃,盗得现金若干和手机两部,准备离开时惊醒了陈某,陈某欲揪住刘某取回财物,扭打中刘某抓起桌上的水果刀朝陈某连刺几刀,陈某当场死亡。刘某的行为构成:()A.构成抢劫罪一罪B.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C.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从一重处罚D.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D解析:。92.甲乙两国签订了投资保护条约,在该条约有效期内。甲国政府又依本国立法机构通过了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是甲国依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针对甲国的上述做法,依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A.甲国通过的取消乙国公民投资优惠的国内法律只要是符合其国内法的立法程序,即可以作为对抗甲乙两国投资保护条约的依据B.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C.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严格依据其国内法作出的,则甲国不应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D.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上述条约不一致的立法答案:A,C,D解析:无论甲国国内的法律制度如何,甲国的行为是否符合其国内法,都不能作为对抗国际法上义务的根据,A和C错。如果甲国通过了与上述条约义务不一致的立法,导致甲国实施了违反条约义务的行为,则依照国际法,将引起甲国在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B正确。根据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和实践,国际法一般不干预一国国内法制定。甲乙国之间的有效条约所规定的甲国的义务,对于甲国具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但这项条约并不直接剥夺甲国立法机关的相关立法权,因此D错。93.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而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形B.违约金适用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C.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违约金是约定的D.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三者的支付主体均可以是用人单位答案:D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D: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违约金的支付主体是劳动者,而赔偿金的支付主体是过错方,既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教材P333、P334。94.共用题干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丙丁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甲同时以自己的房屋为乙提供抵押担保。请回答下列问题。抵押期间,戊向甲表示愿意以60万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戊,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B:如果甲经乙同意将该房屋卖给了戊,则甲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提前清偿债务C:如果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卖给了戊,则该转让行为必然无效D:即便甲未征得乙的同意,在戊代为偿还5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甲的转让行为有效答案:A,D解析:《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95.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说法,错误的是:A.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B.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C.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经全体村民的过半数通过D.召开村民会议,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答案:C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村委会组织法》第3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A项正确。第6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因此B项正确。第16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因此C项错误。第22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此D项正确。96.共用题干甲、乙预谋抢劫出租车。二人骗租丙驾驶的小型出租车,途中甲、乙用事先预备的橡胶锤将丙击昏,抢得丙的汽车、手机、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0元,以及信用卡1张。甲与乙见丙昏迷不醒,遂谋划活埋丙灭口。丙佯装昏迷,趁甲寻找挖掘工具离开之机,告知乙信用卡密码,以此为条件哀求乙放其逃走。乙同意掩埋时挖浅坑、少埋土,并告知掩埋时将丙的脸朝下。甲拿把铁锹返回,乙向甲称其一人挖坑掩埋即可,让甲到车上休息。乙挖了一个浅坑,并按与丙约定的方式将丙掩埋。甲、乙离开后,丙爬出土坑获救。后经鉴定,丙所受损伤为轻伤。抢劫后甲由于不知信用卡密码猜了两次不符合而将信用卡抛弃,乙在旁也佯装不知,趁甲不注意拾走信用卡并根据丙提供的密码在提款机上提款3次共获得现金15000元,事后独吞。则对甲、乙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二人系抢劫罪共犯,并属在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结果加重犯B:甲、乙二人系故意杀人罪共犯,并且甲系犯罪未遂,乙系犯罪中止C:乙使用抢来的信用卡提款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D:甲参与抢劫的数额为12000元,乙参与抢劫的数额为27000元答案:B,D解析:绑架罪的实质是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下,然后利用被绑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向他们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人后,直接向被绑家人勒索财物,而不是利用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心向他人勒索财物的,应定为抢劫罪。本案正是这样,甲逼迫乙拿出10万元,并没有逼迫乙的妻子,乙妻也不知道乙被绑架,因此不符合绑架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论处。张某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也采取了窃取的方法,但是张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其行为不能构成贪污罪只能构成盗窃罪。张某将窃取的2万元藏在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里,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其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该笔款项的控制,故成立犯罪既遂:强迫交易罪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本来就不是经常进行商业活动,而且采用强度较大的暴力行为,强迫别人以显著高于市场价进行交易的,应该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强迫交易罪。本案甲、乙、丙3人先以劣质茶叶冒充极品龙井,属于诈骗行为,在罪行暴露之后实施暴力,可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本案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因为甲挟持保安的目的是当场取财,其挟持保安是为了对银行职员丙造成心理上的恐惧,迫使其当场交付钱款。这和3人同行,劫匪对其中一人实施暴力,逼迫另外两人当场交付身上钱款一样。而后者显然是抢劫。另外,甲要求的也不是保安的赎金,而是储蓄所现场的营业款。本案的抢劫是既遂。其原因不在于甲在乙脖子上划了一刀,是否给乙造成了轻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抢劫致人轻伤以上或者劫到财物,均为既遂),而在于甲已经因为其暴力行为获得了财物。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并实施抢劫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小型出租车不属于交通工具,因而甲、乙不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A选项错误。甲与乙谋划活埋丙灭口,但是并未达到目的,原因在于乙的放弃行为,对此,甲不知,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而乙是中止,B选项正确。C选项中,乙抢来信用卡并使用只构成抢劫罪一罪,类似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只定盗窃罪一罪。D选项中,盗窃不知密码的信用卡未提取现金,信用卡中数额不能计入盗窃数额;而乙抢劫后得知密码,相当于拿到保险柜钥匙。占有,是指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状态,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而且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既然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其成立就要求占有行为符合客观要素(支配财物的客观事实)和主观要素(主观上支配财物的意思)。占有一般来说是人与财物之间有较为接近的空间关系。占有状态与财物的形状、性质休戚相关。在权利人直接把持、监守该财物的场合,占有权由其行使,排斥他人的占有。甲作为私营速递公司的卸货员,其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甲不具有受委托保管、监管、占有、控制财物的职责,因为该公司雇请专人进行监督,甲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而非自己保管、占有的他人财物。甲是在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属于对他人占有的财物进行窃取,因此构成盗窃罪。在盗窃既遂之后,伪造被盗现场,掩盖犯罪事实的行为,不再构成诈骗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冶某扒上大轿车,窃取乘客行李,属于盗窃罪,但当罪行被人发觉后,二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砸坏车辆,打伤乘客及失主多人,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因而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97.叶某甲系中国公民,居住在我国西南边境某县。2008年以来,叶某甲在无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多次往返于A国和中国之间贩卖日用品。2014年3月,当叶某甲再次非法越境时,被当地县公安边防机关查获,并被处以拘留15日。处罚执行完毕后,叶某甲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在前往复议途中遇车祸身亡。其养子叶某乙继续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叶某乙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问题:(1)叶某乙是否有复议申请权?(2)如何确定本案的申请复议期限?(3)叶某乙不服复议决定,能否再提起行政诉讼?答案:解析:(1)叶某乙有复议申请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叶某甲死亡后,因其养子叶某乙在法律上是其近亲属,所以取得了申请人资格,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60日。《出境入境管理法》未对申请复议期限作出规定,故应适用《行政复议法》一般期限规定。(3)可以。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改变了原来对此类情形的复议终局规定。根据该法,外国人对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以及其他境外人员对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持有A国船籍文件悬挂A国旗帜的船舶在公海违反无线电的国际章程播送广播,该广播传送到了B国、C国和D国,并且使F国无线电的正常信号受到了干扰,请问对该非法广播拥有管辖权的国家包括、()A、根据公海上船旗国管辖的原则,只有A国有管辖权B、根据普遍管辖的原则,上述五国均有管辖权C、根据普遍管辖的原则,A国、B国、C国和D国有管辖权D、根据普遍管辖的原则,只有A国和D国有管辖权答案:B解析: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任何国家不得就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或在公海范围内行使属地管辖权,国家对公海上有关的船舶、人、物、事件进行管辖是基于船旗国管辖和普遍管辖。船旗国管辖,是指国家对在公海上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以及船舶上的人、物、事件等的管辖。普遍性管辖,是指各国对发生在公海的被国际法认为是普遍管辖对象的特定国际罪行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行使管辖权,这类罪行或违法行为一般包括海盗行为、非法广播以及贩运奴隶和贩运毒品。其中对于从事非法广播的任何人,船旗国或设施登记国或其所属国,或可以收到广播及其正常讯号受到干扰的任何国家都拥有管辖权。本案中,A国为船旗国,B、C、D国为收到非法广播的国家,F国则为正常讯号受到干扰的国家,根据非法广播的普遍管辖原则,上述五国均有管辖权。因此,B项正确。99.(二)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请回答第89—91题。关于张某与甲、乙、丙的合同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张某非电脑所有权人,其出卖为无权处分,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无效B.张某是合法占有人,其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有效C.乙接受了张某的交付,取得电脑所有权D.张某不能履行对甲、丙的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张某虽无权处分电脑,但张某与甲、乙、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先行受领交付的乙,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未取得所有权的甲、丙可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100.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关于再审的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A.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上级法院应当再审B.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C.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原判决.裁定暂停执行D.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E.人民不予立案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答案:B,D,E解析:(1)选项A: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并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2)选项C: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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