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保障中心招聘拟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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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22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保障中心招聘拟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答案:B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详解】《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规定:“一、裁决惟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申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丁)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二、倘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第6条规定:“倘裁决业经向第五条第一项(戊)款所称之主管机关申请撤销或停止执行,受理援引裁决案件之机关得于其认为适当时延缓关于执行裁决之决定,并得依请求执行一造之申请,命他造提供妥适之担保。”所以,法院是依照当事人的要求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A选项错误。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所以B选项正确。如该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仲裁协议规定之内的争执;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所以不是所有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都要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C选项错误。依照《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侵权性质的争议,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也可以以仲裁方式解决,所以我国法院不能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所以D项错误。2.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C.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大前提D.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答案:B解析: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法院审判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据此,司法的解释的特征有三:一是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是内容,必须涉及法院审判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三是效力,必须具有普遍约束力。刘法官的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符合上述三特征,不属于正式司法解释。故A项错误。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外国法(包括外国成文法、外国判例),可以充当非正式渊源。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外国判例,而外国判例在我国只能充当非正式法律渊源,故B项正确。从法律推理的角度看,法律规定是推理的大前提,案件事实是推理的小前提。“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属于案件事实,应该是推理的小前提。故C项表述错误。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属于成文法系(或称大陆法系、法典法系等)。判例法系与成文法系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存在判例,而在于判例法是否属于主要、正式的法律渊源。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但判例并没有构成此类国家的主要、正式的法律渊源,故仍属于成文法系。D项错误。3.以下构成垄断协议的是、()A、某市甲酒厂的白酒销售份额占该市的40%,乙酒厂的白酒销售份额占50%,二酒厂为进一步控制市场份额达成了合并协议B、某市电力公司与用户签订供电合同时,要求用户必须购买该电力公司出资设立的电力设备厂生产的电表C、某市甲牛奶厂与乙牛奶厂的牛奶销售份额合计占该市的70%,二厂达成协议,共同将袋装牛奶的价格上涨2角钱D、某市由于盲目投资,建有多家烟厂,生产的香烟绝大多数销在本市,由于各厂产量过高,积压严重,该市烟叶协会组织烟厂达成协议,各厂均减产30%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垄断协议。详解: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C选项属于第1项禁止的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第15条的规定,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达成的有第13~14条规定情形的协议不属于垄断协议,所以D选项不应选。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的规定,B选项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根据该法第20条的规定,A选项属于经营者集中。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A.甲公司在向乙公司追索欠款的案件中胜诉,但在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该判决时,乙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B.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的王某,经与被执行人冯某和解,于是撤销了申请C.刘某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已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马某的财产,但该仲裁裁决在执行过程中被撤销D.胡某在诉齐某一案中胜诉,但法院执行该判决时,查明齐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胡某表示不撤回执行申请,但可以等一段时间再执行答案:B,C解析:。根据《执行规定》第102条,在A、D项所述的情形下,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5.★★出租车司机王某被公安交警以出租营运手续不全为由罚款丨OOO元,并将车辆暂扣。王某当场缴纳罚款。后交蒈支队提出只要王某缴纳3000元保证金,即可将车辆归还,恢复营运。王某认为极不合理而拒交,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交警支队的罚款和扣车决定。王某的出租车被扣3个月。对于王某的损失,应如何进行赔偿?()A.返还出租车B.返还3000元保证金C.赔偿被扣期间的经营出租车的损失D.退还罚款1000元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答案:A,D解析:。注意新《国家赔偿法》第36条的规定,对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珠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以下哪些案件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以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A:王某与李某离婚案件,经调解和好B:王某与刘某收养关系案件,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维持了收养关系C:王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调解中王某承诺判决后10天内就会全数还钱D:张某和秦某离婚案件,经调解和好,但张某在庭上表示可能还是会再提出离婚答案:A,B,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题中ABD都符合法条的要求,只有C由于金额巨大而且实际上并非当场交付现金,甚至双方还约定判决后10日内交钱,也就是说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是很重要的,因此C不选。7.位于厦门的甲公司与位于台北的乙公司因货物买卖产生纠纷,双方在台湾地区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B、当事人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判决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C、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D、当事人提出的认可申请被驳回后,再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可受理答案:B,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7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第13条规定:“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第15条规定:“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8.在近代以来的世界宪政运动史上,曾经诞生过许多宝贵的历史性文献。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一项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A.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B.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C.1776年北美《独立宣言》D.1848年《共产党宣言》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这是马克思对美国《独立宣言》的经典评价。9.《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对于其中的法律特别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以依法执行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B:监狱对监狱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依法行使侦查的权力C: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依法执行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D: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都只能依法执行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权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中的“法律特别规定”主要是指《刑事诉讼法》第4条和第290条。一般认为,对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监狱不享有完整的侦查权。10.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分三批履行,其中第二批出现了质量问题。请问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B、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已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无效C、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一般违约,买方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D、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仅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和今后交付的货物无效答案:A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分批交付的货物无效的处理是:(1)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对该批货物解除合同。(2)如果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时,则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即解除合同对以后各批货物的效力。(3)当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而各批货物又是相互依存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整个合同。故A项正确。11.下列哪一选项中,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行使撤销权的是:()A.甲是手机店店主,误以为来购买苹果X手机的小海(11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与之签订买卖合同B.甲装修房屋,误将邻居小亮家的地砖当成自己的,而使用C.甲人住清泉宾馆,误以为房间里的饮料是宾馆免费提供的而饮用D.甲听说单位要分房,便购买了一批装饰材料,但该消息是他人编造的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重大误解的认定。《民法总则》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选项A中对于行为能力的误解、选项D中对于动机的误解都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范畴。选项B,甲实施的是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构成重大误解。本题正确答案为C。12.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丙公司承运,投保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平安险。在装运港装卸时,一包货物落人海中。海运途中,因船长过失触礁造成货物部分损失。货物最后延迟到达目的港。依《海牙规则》及国际海洋运输保险实践,关于相关损失的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对装卸过程中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B.对船长驾船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C.对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D.对船长驾船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海运保险和《海牙规则》。A项,装卸过程中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属于平安险下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应当赔偿.A项正确。B项,本题中因船长过失触礁,触礁造成货物损失为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属于平安险下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应当赔偿,B项正确。C项,根据《海商法》第243条,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市价跌落等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可以免责,C项错误。D项,根据《海牙规则》,对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可以免责,D项正确。13.杜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根据《仲裁法解释》,认为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仲裁庭人员组成违法或仲裁员有徇私舞弊等违反程序要求的行为可以重新仲裁。这是因为上述错误可以通过重新仲裁的方式给予补救,应当允许仲裁庭自我弥补程序中的缺陷B.仲裁庭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仲裁C.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申请撤销程序终结D.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不得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重新仲裁。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A项错误。因为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仲裁员本身就是由当事人直接选定或委托指定的,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故重新仲裁无须另行组成仲裁庭,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2条,C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3条,D项错误。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我国《宪法》对政党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请问下列选项中关于我国的政党制度的表述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由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制度B、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执政的一党制C、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由民主党派参加的政治协商制度D、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答案:C,D解析: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因此,CD项为正确选项。同时应注意的是,这是我国现行《宪法》1993年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之一。15.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答案:D解析:【考点】罪刑法定原则【详解】根据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法律的实施还要考虑到其社会影响与社会效应,本题中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不正当福利而危害孤儿的利益,从中赚取巨额的“中介费”、“劳务费”,其影响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当大,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应当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16.儿子认为,父亲所述应理解为母亲应该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房产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产的一半。王某老伴坚持认为,这套房子是其与丈夫的共同财产,自己应拥有整个房产(包括属于丈夫的另一半房产)。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老伴与子女间的争议在于他们均享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B.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属于主观目的解释C.王某遗嘱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要求D.遗嘱中的“我的一半财产权”首先应当进行历史解释答案:C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所谓正式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具有解释权的人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根据《立法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对“狭义法律”具有解释权的人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故A项错误。“主观目的解释”是根据文件制作者的目的或意图来进行解释,本题若进行此种解释方法,其实是按照立遗嘱人王某的意图来解释。王某已过世,其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的含义不明,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均是立足于自己的目的,故B项错误。在法律解释方法体系中,文义解释是应当最先使用的方法,在没有更强理由的情形下,不得最先使用其他解释方法,故D项错误。王某遗嘱不存在虚假、违法等情形,故C项正确。17.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撤回破产申请,该期限是( )。A.法院受理案件之前B.法院作出破产宣告之前C.破产清算组成立之前D.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18.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机关对( )的案件,可以调解。A.崔某对海关以涉嫌走私电子产品为由扣留其人身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B.龚某以市政府征用本村土地补偿数额过低为由申请复议C.杨某因非法种植罂粟被县公安局处以1000元罚款,杨某对该处罚不服申请复议D.周某对交通运输部门扣押车辆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E.郭某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违法拆除其房屋所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答案:B,C,E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的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19.★但某、高某、孔某三人在学习法理学后对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发表了以下看法,但某认为、“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体系。”高某认为、“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的。”孔某认为、“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下面四个选项是对但某、高某、孔某三人意见的评价,正确的是哪一项?()A.但某的意见是正确的B.髙某的意见是正确的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孔某的意见是正确的D.三者的意见都不正确答案:D解析:。对法律体系、法系的理解。但某的说法"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体系”明显错误,法系是根据法律传统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高某的说法“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的”,其错误之处在于法律体系和法系是同义语。孔某的说法:“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指出了两者的差别,但是差别之所在却不正确,并不是包不包含国际法的问题,而在于构成标准的不同。20.某公司从事出口加工,有职工500人。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订单锐减陷入困境,拟裁减职工25人。公司决定公布后,职工提出异议。下列哪些说法缺乏法律依据?()A.职工甲:公司裁减决定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无效B.职工乙:公司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不能裁员C.职工丙:我一家4口,有70岁老母10岁女儿,全家就我有工作,公司不能裁减我D.职工丁:我在公司销售部门曾连续3年评为优秀,对公司贡献大,公司不能裁减我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经济性裁员。A、B项:《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据此,用人单位裁员的原因可以是破产重整,也可以是经营困难、业务调整等原因,并不限于公司破产的情形,故B项错误。同时,公司决定裁员不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只要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即可,故A项错误。C、D项:《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C项,职工丙符合上述第3项情形,属于优先留用人员,故C项正确。D项,职工丁连续3年评优并不是优先留用的法定情形,故D项错误。21.下列哪些选项的表述不属于法律责任的范畴?()A.赵二骑自行车将路人甲撞伤,主动赔偿医药费3000元B.张三期末考试作弊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仲裁庭裁决李四偿还拖欠工程款208万元D.王五因参与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拘留7天答案:A,B,C解析:。法律责任要求由国家特定机关实施、违法者被动承担和惩罚性而非补偿性三点特征。A项是补偿性而非惩罚性;B项根本不存在违法行为;C项虽存在违法行为,但并不是由特定国家机关而是由民间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所以此三项均不是法律责任。D项符合法律责任的特征,所以为法律责任。22.★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处室在办案过程中接受下级检察院赞助,同时为了添置办公用品,接受案件当事人赞助。关于该处室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接受下级检察院赞助并不违反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B.接受案件当事人赞助并不一定会影响案件进程,因此也不一定违反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C.省人民检察院给予该处室主要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该处罚过重D.该处室主要负责人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答案:D解析:。23.关于法的继承的根据,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法的继承性源于统治阶级的需要B.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C.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D.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答案:A解析:。考查法的继承。24.下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原则上公开审理B.政府信息由某一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保管的,应适用《档案法》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政府信息移交某县档案馆的,应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D.被告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且不存在公共利益法定事南,法院应判决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答案:A,B,C,D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选项A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6条规定不符:B和C与第7条第2款规定不相符;D与第11条规定不相符。25.张三诉李四借款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当事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三、李四分别向南山区法院或深圳中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南山区法院受理B.法院对本案裁定再审后,张三认为再审判决仍然有错误的,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C.法院受理张三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D.张三可以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答案:A解析:首先,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如果是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同时,《民诉解释》规定,在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中,当事人分别向上级法院和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显然,题目中双方都是公民,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深圳中院或者南山区法院申请再审,若当事人分别向深圳中院和南山区法院申请再审,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即南山区法院受理,A选项表述正确。其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首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只有在(1)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3)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三种情形下,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故说明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应当具有断后性(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处理后才能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可见D选项错误。再次,关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与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关系问题。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应当先行向法院申请再审,在法院驳回、逾期未作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仍然有错误的情形下,不得再次向法院申请再审,而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检察院所作的决定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也不得回头再向法院申请再审。故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共两次机会,并且有顺序要求,即首先向法院申请,法院处理后应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为终局决定。故B选项错误,张三此时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最后,关于中止执行问题。法院何时才能中止执行呢“法院裁定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可见只有在法院裁定再审时方能裁定中止执行,而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尚未裁定再审前,不能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C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26.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各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有、A.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B.行政技术人员及其成年子女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私人仆役D.服务人员答案:A27.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B.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C.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50%的惩罚性赔偿金D.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E.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两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答案:A,B,D解析:根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在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8.赵某起诉韩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判决,韩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维持婚姻关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二审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B.二审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盖章生效C.二审调解书中应当写明“撤销原判”,以明确一审判决的效力D.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答案:A,D解析:关于二审的调解,二审中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调解书送达后,一审判决视为撤销,即二审调解书有当然撤销一审判决的效力,调解书中不必写明“撤销原判”的字样。所以C选项表述错误,D选项表述正确。29.★★甲乙两国由于边界纠纷引发武装冲突,进而彼此宣布对方为敌国。目前,乙国军队已突入甲国境内,占领了甲国遍境地区。根据与武装冲突相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家财产,包括属于乙国驻甲国使馆的财产,可予以没收B.甲国对位于其境内的乙国国民的私有财产,可予以限制C.乙国对占领的甲国边境地区的甲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可予以没收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乙国强令位于其境内的甲国公民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敌侨登记答案:B,D解析:。甲乙两国间巳处于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可予没收,但是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除外,A错。对于敌国国民的私产,无论是否位于其境内或占领区内,都不得予以没收。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而对占领区内的敌国国民之私产仅可以对可供军事需要的财产征用,而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B正确,C错误。战争状态对于敌国公民的影响: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可实行各种限制,如进行敌侨登记、强制集中居住,D正确。30.东霖公司向忠谙公司购买一个元器件,应付价款960元。东霖公司为付款开出一张支票,因金额较小,财务人员不小心将票据金额仅填写了数码的“¥960元”,没有记载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忠谙公司业务员也没细看,拿到支票后就放入文件袋。关于该支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该支票出票行为无效B.忠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C.东霖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D.该支票在使用前应补记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本票和支票(支票的记载事项)。选项A、B、D:《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所以,金额缺失的支票并非无效,A错误;既然有效,且持票人忠谙公司合法持票,其当然享有票据权利,B错误;只要补记票据金额,该票据即可使用,D正确。选项C:《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既然该票据由东霖公司出票,有东霖公司的签章,东霖公司即应当承担票据责任,C正确。31.张某和王某是在某国有金属厂矿工作的一对夫妇。张某是负责金属分离的车间主任,王某发现在金属车间又送来一批分离的铂金,回家对张某说起此事,于是张某利用对车间情况的熟悉,当天晚上潜入该车间,把该批铂金用小凿子敲了一小块大约十两三钱左右,带回家后打算拿到银行换成现金。张某的行为:()A:构成贪污罪B:构成侵占罪C:构成职务侵占罪D:构成盗窃罪答案:D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盗窃罪、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之便”的认定。详解:贪污罪必须具备的条件从主体看,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从客观行为上看,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罪对象也必须是公共财物。在本案中,该金属厂矿属于国有性质,因此,张某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毋庸置疑的。而且犯罪对象是国有的稀有金属,也符合贪污罪的特征。但是,从客观行为上看,张某并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因为对工厂周围的环境较为熟悉,所以才能顺利潜入车间实施盗窃行为,因此,针对利用自己对环境的熟悉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的行为,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特征,应该以盗窃罪处理。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32.甲国某航空公司国际航班在乙国领空被乙国某公民劫持,后乙国将该公民控制,并拒绝了甲国的引渡请求。两国均为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缔约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A.劫持未发生在甲国领空,甲国对此没有管辖权B.乙国有义务将其引渡到甲国C.乙国可不引渡,但应由本国进行刑事审判D.本案属国际犯罪,国际刑事法院可对其行使管辖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引渡、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A项,根据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航空器登记国可以对危害民航安全的罪行进行管辖,A项错误。BC项,根据三个公约所确立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危害民航安全的行为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各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国家可以根据引渡条约或国内法决定是否引渡;如果犯罪嫌疑人所在国决定不予引渡,则应在本国对嫌疑人进行起诉,B项错误,C项正确。D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限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不包括危害民航安全的罪行,D项错误。3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产品订货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生产直流屏1套、智能操作模拟屏〗面、模拟屏信号柜1面等,价款25万元;自订货之日起7日内预付10万元,到货后7日内付10万元,余款于调试运行后7日内付清;甲公司于5月9日前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图纸由乙公司确认签字后生产,6月9日前交货。由于甲公司至6月9日仍未能提交全部技术图纸,乙公司于6月16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为此引发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应赔偿甲公司所受损失B.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无须赔偿甲公司所受损失C.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合同法定解除权问题。本题中,甲、乙公司约定:“甲公司于5月9日前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图纸由乙公司确认签字后生产”,由于甲公司至交货日期尚未提交全部技术图纸,致使乙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导致合同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除的过错方是甲公司,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甲公司无权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34.乾隆年间,四川重庆府某甲“因戏而误杀旁人”,被判处绞监候。依据清代的会审制度,对某甲戏杀案的处理,适用下列哪一项程序?A、上报中央列入朝审复核定案B、上报中央列入秋审复核定案C、移送京师列入热审复核定案D、上报中央列入三司会审复核定案答案:B解析:清代会审制度包括秋审、朝审和热审。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农历八月)举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斩、绞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举行而得名。三司会审是指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的中央三大司法机关(称为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共同会审。本题题干交待“被判处绞监候”,而清代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故本题答案为B。35.某民办科研所与技术员周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周某承担科研所的一个产品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资金缺乏,项目被迫下马。科研所决定与周某解除劳动关系。对此,该单位法律顾问提供的下列哪一项建议不符备法律规定?A.告知周某当初聘用他的工作岗位已不存在B.至少提前30天向周某发出书面通知C.先安排周某到后勤岗位’如他拒绝就可以解雇D.如周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与单位签订解约协议,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周某不同意签订解约协议,单位有权单方解约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答案: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定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B、C均符合这一规定。36.★甲乙两国因历史遗留的民族问题长期关系紧张。2007年甲国新任领导人试图缓和两国关系,请求丙国予以调停。设甲乙丙三国之间没有任何关于解决争端方法方面的专门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A.丙国在这种情况下,有义务充当调停者B.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则乙国有义务参与调停活动C.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对于调停的结果,一般不负有监督和担保的义务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果丙国进行调停,则甲国必须接受调停结果答案:C解析:。调停是指经争端当事国的一致同意,邀请争端当事国以外的第三方直接参与到当事国之间的谈判中,并为双方提出实质性建议的争端解决方式。首先,调停是各方自愿的,因此,当事国没有参加调停活动的义务,第三方也没有充当调停者的义务。其次,调停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第三方对调停结果并没有监督和担保的义务,争端当事国也没有接受调停结果的义务,C正确。37.春秋时期,针对以往传统法律体制的不合理性,出现了诸如晋国赵鞅“铸刑鼎”,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等变革活动。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晋国赵鞅“铸刑鼎”为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B.奴隶主贵族对公布法律并不反对,认为利于其统治C.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D.孔子作为春秋时期思想家,肯定赵鞅“铸刑鼎”的举措答案:C解析: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故A项“首次”字眼错误。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对奴隶主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受到他们的反对,故B项错误。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故C项正确。孔子是反对赵鞅“铸刑鼎”的举措的,故D项错误。38.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按照第二审程序提起抗诉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二者的抗诉对象均是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B.二者均可以由各级检察院提起C.二者均可以由地方各级检察院提起D.二者均由抗诉的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答案:A,B,C,D解析:。第一,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对象不同。二审抗诉主要针对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侓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第二,二者抗诉的权限不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可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第三,二者接受抗诉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的审判机关不同。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第四,抗诉的期限不同,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抗诉的期间没有限制。第五,抗诉的效力不同。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再审抗诉并不导致原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执行的停止。据此,本题答案为A、B、C、D。39.甲市仲裁委员会就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裁定A公司返还B公司三合板材1000张。A公司拒绝履行。于是B公司先后向A公司住所地甲市乙区和A公司三合板仓库所在地的甲市丙区的基层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应由哪一法院执行?()A.甲市乙区基层法院B.甲市丙区基层法院C.乙区和丙区基层法院共同管辖D.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根据《民诉解释》第463条的规定及《仲裁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都是甲市中级人民法院,D项正确。40.★以下关于时效制度,正确的说法有:()A.时效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B.行政行为的时效一般由法律明确规定,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指定C.时效制度不仅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也有利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D.行政机关如果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就构成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时效制度,要从概念、法律意义、制度价值等方面来把握。41.抵销是引起债消灭的法律事实的一种。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定抵销的是( )。A.出租人不履行房屋修缮所支出的费用与其应收取的租金冲抵B.甲欠乙货款,甲主张将该货款与其寄存于乙处的财物冲抵C.甲欠乙一批苹果尚未交付,乙欠甲一批香梨也尚未交付,甲主张将两批货物的价值相抵D.甲租用乙的房屋,尚未支付租金,甲.乙之间又签订买卖合同,甲已支付了货款,但乙尚未向甲交付货物,乙主张交付货物的价值与租金冲抵答案:A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抵销制度。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本题中,只有选项A属于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所以可以抵销。42.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B: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C: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D: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答案:A,B,D解析:【考点】名誉权;肖像权;精神损害赔偿【详解】《民法通则》第100条、101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本题中,杂志社未经张某同意用作杂志封面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杂志社捏造张某与照片中小女孩为母女关系,损害了张某的名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张某有权向侵害其肖像权和名誉权的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杂志社的行为并未涉及到对张某隐私的披露,不存在侵犯张某隐私权的情形,选项C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D。43.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答案:C解析:【考点】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方式【详解】《民诉意见》第61条规定,依照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题中交代“20多名受害者提起诉讼”,没有指明提起诉讼的确切人数,可以推出本案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同时,当事人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提出的建议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又未达成共识。因此,根据《民诉意见》第61条的规定,可以由法院在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故C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60条规定,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因此B项适用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不适用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B项错误,不应选。本案为普通共同诉讼,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可以另行起诉,但若其没有另行起诉,而参加了本案的审理,则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具有约束力,A、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下列哪一项关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说法是正确的:()A.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扣押、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B.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采取的强制性手段C.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对象不仅包括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也可以对旁听人员适用D.特殊情况下,经本院院长决定,法院也可以将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委托给当地公安机关,但情况结束后需补交委托书答案:C解析:考查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分类和特征。A项错误,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而不包括扣押。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只能专属于人民法院,并且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依职权作出,公安机关无权代理,故BD项错误: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不仅适用于当事人,还适用于任何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包括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C项正确,45.关于刑事证据规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证明证人可信品行的证据,只能在该证人的诚信已受到攻击时才能采纳”,这一规定体现了传闻证据规则B.“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这一规定体现了意见证据规则C.“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规定体现了关联性规则D.“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答案:D解析:A选项体现了品格证据规则,表述错误;B选项体现了传闻证据规则,表述错误;C选项体现了自白任意规则,表述错误;D选项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表述正确。46.审理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能采用下列哪一种方式进行?A:书面审查B:开庭审理C:调解D:复议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答案: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因此本题中,A、B、D项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但调解则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不适用当的方式。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甲乙结婚多年,未生育。一日,乙发现自己怀孕,恰逢事业上处于晋升阶段,乙怕怀孕影响自己的事业,于是背着甲偷偷去医院做了人流。甲知晓后,大怒,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甲的下列请求,哪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A:认为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B:因为甲已经丧失生育能力,乙堕胎的行为损害了其生育权,请求损害赔偿C:甲虽然没有丧失生育能力,但仍人以损害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D:根据《婚姻法》第46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答案:A解析: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A项正确。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不论张某是否丧失生育能力,以擅自中止妊娠侵犯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BC项不当选。《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张某的请求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任何一项,D项不当选。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项。48.张成为惯常居所地在甲国的公民,玛丽为惯常居所地在乙国的公民。甲国不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乐尼公约》)缔约国,乙国和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关于作品在中国的国民待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张成的文章在乙国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B.张成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C.玛丽的文章无论在任何国家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D.玛丽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____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张成属于甲国公民,即非成员国公民,其文章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只能依照“作品国籍”标准,在成员国首次发表,从而享有在一切成员国的国民待遇。A正确,B错误。在CD项中,玛丽为成员国的公民,中国为公约缔约国,根据“作者国籍”标准,玛丽的作品,无论发表与否或在任何国家首次发表,依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在中国都享有国民待遇。因此,CD正确。49.共用题干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请回答第95~100题。针对本案中郭某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法院采取的正确的执行措施是:A:依职权决定限制郭某乘坐飞机B:要求郭某报告当前的财产情况C:强制郭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D:根据郭某的申请,对拖欠郭某货款的金康公司发出履行通知答案:A,B,C,D解析:【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详解】《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我国《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但仲裁所具有的快捷性、灵活性和经济性的特点,仲裁所体现出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仲裁原则,以及《仲裁法》对独任仲裁员仲裁和书面审理的肯定,实质上都包含了简化仲裁程序的精神。因此,各仲裁委员会在制定仲裁规则时往往规定有简易程序。就仲裁协议而言,即使当事人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选择双方认为合适的仲裁机构,并不受案件本身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限制,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考点】简易仲裁程序【详解】仲裁中的简易程序与仲裁的普通程序相比,体现了如下特点:(1)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在仲裁程序中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即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现职公务人员不能担任仲裁员。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2)审理方式灵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既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故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3)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适用简易程序时,程序中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不论是提交答辩书和其他材料的期限,还是提出反请求的期限;不论是指定仲裁员的期限,还是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的期限.抑或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较之普通仲裁程序中的期限来说都有所缩短。(4)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不签名。因此,D选项内容不属于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考点】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详解】《仲裁法解释》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执行措施【详解】《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因此,A选项中的执行措施正确,应选。《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民诉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考点】执行担保【详解】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执行担保被批准后,不能裁定终结执行,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恢复执行后,法院可以执行担保财产,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恢复执行后,可以执行担保财产,也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本题中郭某提供了担保财产,因此属于自己为自己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恢复执行后,既可以执行字画,也可以执行郭某的其他财产,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D。【考点】执行异议【详解】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朱某提出的异议理由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因此,其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但无权申请再审,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50.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A.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B.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D.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一人公司。A项:《公司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并没有规定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故A项错误。B项:《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针对一人公司,《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确立了更为严格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是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发生了人格混同,判断人格混同的标准有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等。故B项正确。C项:2013年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也不再规定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故C项错误。D项:《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并未禁止一个法人设立两个以上的一人公司,故D项错误。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答案:D解析:【考点】罪刑法定原则【详解】禁止溯及既往,是指犯罪及刑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因此也称为“事前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是指犯罪与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刑事司法应该以成文法为准,因此也称为“成文的罪刑法定”。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最相类似规定的法律条文予以处罚。禁止类推解释,即要求对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限制在其可能的含义的范围内,因此也被称为“严格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包括刑法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的内容,因此也被称为“确定的罪刑法定”。综上,选项D是正确的。52.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国务院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A.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B.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余人选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通过后均由国家主席任命C.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D.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答案:A,B,D解析:。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不包括秘书长。53.甲在高速公路休息站开店经营汽车补胎业务,故意在靠近经营点附近的高速公路上撒钉子,长达数百米。造成很多汽车爆胎,足以导致车辆倾覆的危险,很多车主经常抱怨。司机问甲为什么会有这么多钉子在路上,甲闭口不谈,只是按照市场价格补胎收费。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故意毁坏财物罪B.破坏交通工具罪C.破坏交通设施罪D.诈骗罪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甲在高速公路上撒钉子,长达数百米,造成很多汽车爆胎,足以导致车辆倾覆的危险,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由于破坏交通设施导致交通工具也被破坏,足以导致车辆倾覆的危险,也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爆胎财物损失达到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三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法定刑相同,但是甲的直接行为是破坏交通设施,因此,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选项C项正确,当选。A、B两项错误,不当选。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甲只是按照市场价格补胎收费,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司机也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D项错误,不当选。54.北京的甲公司向青岛的乙公司订购了一批海鲜,约定由乙公司于12月23日运抵北京的甲公司。12月23日当天,乙公司因渔民未能向其交付海鲜,而无法履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海鲜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当要求该渔民承担违约责任B.乙公司不必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应当要求乙公司和该渔民承担连带责任D.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解析: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选项D)。55.下列有关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A、出版自由指公民可以自由设立出版社、出版刊物的权利B、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属于公民政治自由的内容C、我国对出版物的管理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制度,都由国家承担检查、监督的职责D、2001年国务院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列出了十类不属于出版自由保护范围的出版物,这属于对公民政治自由的限制,超越了国务院的立法权限,构成违宪行为答案:B解析: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看法。出版自由是公民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属于公民政治权利的范畴。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是错误的。对出版物的审查,我国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制度,事前审查主要由出版单位承担,国家一般不予干涉。因此,C项也是错误的。2001年通过,2011年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列出了10类不属于出版自由保护范围的出版物,这是在宪法范围内为执行宪法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而非对公民政治自由的限制,故D项错误。56.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乙国代表在某会议上与甲国代表有非官方接触;丁国与甲国签署了同盟友好条约;甲国在丙国其首都设立了留学咨询服务机构;丁国与甲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一个国家的行为构成对甲国的正式承认?()A、甲国B、乙国C、丙国D、丁国答案:D解析:国际法上的承认包括对新国家的承认、对新政府的承认和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承认的方式有: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前者是指承认者通过照会、声明、函电或缔结条约等形式表示承认,后者是指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投票支持其参加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丁国的行为属于此项。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这些都不构成默示承认的行为,乙、丙国的行为在此列。57.中国甲公司将一批货物从大连运往美国某港口,并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海上因货物受潮、受热导致货物发生部分损坏,如果要修复货物需要支付的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如果只是投保水渍险,则该损失将得不到赔偿B:该批货物的损失属于推定全损C:被保险人此时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向保险人求偿D:如果被保险人选择委付的方式,保险人无权拒绝接受委付答案:D解析:【考点】保险。详解:受潮、受热属于一切险的范畴,水渍险不包括这个损失。根据《海商法》第249条的规定,当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向保险人求偿,也可以选择委付,但保险人对于委付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因此,本题应选D项。58.“花果山”市出产的鸭梨营养丰富,口感独特,远近闻名,当地有关单位拟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中,哪些是不合法的?A: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B: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使用于鸭梨上C:将鸭梨的形状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D:将“香梨”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鸭梨上答案:C,D解析: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故C项不合法,符合题意。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D项不合法,符合题意。“花果山”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用于鸭梨上。A、B正确,不合题意。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张三因带薪年假与单位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通过工会与单位进行协商B.如果协商不能,工会可以代表张三提起仲裁申请C.在仲裁过程中,张三可以申请仲裁庭做出先予执行裁决D.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单位不能起诉答案:A,D解析:先予执行裁决适用于: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对下列争议做出的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60.关于集体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甲公司尚未建立工会时,经其2/3以上的职工推举的代表,可直接与公司订立集体合同B.乙公司系建筑企业,其订立的行业性集体合同,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即行生效C.丙公司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全体劳动者,不论是否为工会会员,均适用D.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丁公司工会与公司协商不成时,工会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法之集体劳动合同。A项:《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2款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与“2/3职工推举”显然是有出入的。A错误。B项:《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也就是说,报备之后有一个“15日”的异议期间,期满无异议才生效。B错误。C项:《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在这里,针对“劳动者”的范围并未限定为“工会会员”。C是正确的。D项:《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D项表述的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完全合法。61.下列案件中,法院对案件处理方式,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2016年1月,张三以违约为由将李四诉至某法院,因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张三于2016年9月再次起诉,法院应当受理B.甲公司以违约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前,乙公司已经注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C.王五的丈夫吴六下落不明数年,王五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李某诉谭某侵权纠纷一案,A区法院立案受理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A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答案:B解析:①A错,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件已经过实体处理,再次起诉不予受理。②B正确,C错,下落不明不等于被告不明确,法院应当受理。③D错,A区法院应裁定移送管辖。62.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A.甲省推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将风险评估作为省政府决策的法定程序B.乙市聘请当地知名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C.丙区因发改局长立下“军令状”保证某重大项目不出问题,遂直接批准项目上马D.丁县教育局网上征求对学区调整、学校撤并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意见答案:C63.宪法解释是解决宪法冲突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各国宪法解释的机关有不同,主要包括下列哪些?()A.由国家元首解释B.由立法机关解释,如我国和英国C.由司法机关解释,如美国D.由特设机关解释,如法国、德国和日本答案:A,B,C解析:。64.法院在审理某药品行政处罚案时查明,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被处罚人甲的陈述申辩。下列关于法院判决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B: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程序瑕疵,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C: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无效D: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答案:A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答案为C)。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药品监管局未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即作出处罚决定,属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65.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受理某企业破产案件。在进行破产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的有:()A.该企业于2009年2月1日对其一笔债务予以清偿B.该企业的母公司于2009年4月1日从该企业无偿调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1套C.该企业于2009年5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D.该企业于2009年7月10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答案:A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所以B、C、D三项属于第31条规定的情形,应选。A项不属于第32条规定的情形,不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该企业如果在2009年2月10日以后至2008年9月10日进行的个别清偿,就属于可请求撤销的情形。66.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文件,规定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甲驾车路过被征收过路费,甲认为该行为属于乱收费,预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A.甲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B.甲可以直接针对该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复议审查C.甲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D.甲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E.甲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C,D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题中征收过路费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对此案的情况,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为复议前置。所以选项A、D正确,选项E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对“行政规定”可在申请复议时一并要求审查,但是不能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67.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B、我国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出版自由也被剥夺C、我国公民有信仰宗教与公开传教的自由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我国公民有任意休息的权利答案:B解析:【考点】公民基本权利【详解】根据《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没有规定在“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故A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因此B选项正确。根据《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中没有规定公民有公开传教的自由,故C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可见休息权利的主体是“劳动者”,并非全体公民;并且须按相关的“制度”休息,并不能“任意休息”。故D选项错误。68.被取保候审人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关于保证金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B: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C: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D: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答案:A,C,D解析:根据《取保候审规定》第12条规定,保证金应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暂扣,不应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暂扣,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CD两项的说法出自《取保候审规定》第10条的规定。第10条和第12条的区别在于第10条是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后果,由执行机关将保证金直接予以没收,第12条适用的是没有违反取保候审的义务但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此时需由执行机关暂扣保证金,以待法院对新罪作出判决后再作处理。本题涉及被取保候审人又犯新罪,所以CD错误。此题为选非题,因此正确答案为ACD。69.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男性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 )周岁。A.60B.55C.50D.45答案:A解析: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男性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0.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A.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B.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C.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变更。《民诉解释》第63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成立了丁公司,因其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丁公司为当事人。因此,需要再审时应当由丁公司作为新的当事人中请再审。A、B、D选项都是错误的,C是正确的。71.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对法官的纪律处分中执行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甲法官同时需要受记大过和降级两个处分,最后给予其降级处分B.乙法官同时需要受记大过和降级两个处分,最后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和降级处分C.丙法官同时需要受到三个记大过处分,最后给予其记大过处分48个月D.丁法官同时需要受到四个记大过处分,最后给予其记大过处分64个月答案:A,C解析: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所以AC正确。72.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方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A.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B.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公开审理C.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D.向被申请人和申请人进行调查答案:A,B,D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和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据此,选项AD是正确的,至于选项B是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查的方式,因此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73.甲有借条证明乙欠其1000元,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遂将乙诉至人民法院并申请保全。人民法院受理后,考虑情况并不紧急,遂于受理申请后第3日作出保全决定:将乙家中新买的价值10000元的笔记本电脑扣押。乙不服提出了复议申请并要求暂停执行保全措施,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并暂停执行保全措施。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A.以决定的方式作出保全措施B.扣押乙新买的笔记本电脑C.由于本案情况并不紧急,法院在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的第3日作出裁定D.暂停保全措施的执行答案:C解析:考查保全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保全应以裁定的方式作出,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故B项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3款的规定和《财产保全规定》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故C项正确。74.关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曱将乙从屋顶推下,在乙要坠地之前,丙用枪射穿乙的心脏,造成乙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都意欲杀丙,并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C.甲驾驶车辆,将醉酒躺卧在高速公路上的乙碾死。即使没有甲的行为,乙也会被其他车辆碾死,故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曱与乙一同登山,曱欲杀害乙,而从山崖将乙推落山谷,乙虽未当场摔死,却被山谷中的熊咬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答案:C解析:考点:因果关系的认定讲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A项。这属于因果关系的断绝,具体是指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此时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条件下,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前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例如,X以杀人的故意向Y的食物中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Y虽然吃下了该食物,但在该毒药还没有发生作用时,Z开枪打死Y。此时,X的投毒行为与Y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关于B项。这属于二重的因果关系,具体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例如,X与Y没有意思联络,都意欲杀丙并都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致其死亡。应当认为,X和Y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关于C项。这属于假定的因果关系,具体是指虽然某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有该行为,由于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在这种条件下,应当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下午1时执行死刑,在执行人正在扣动扳机的瞬间,被告人的父亲推开执行人,自己扣动扳机击毙了死刑犯儿子Y。此时,应当认为父亲X的开枪行为与儿子Y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C项错误,当选。关于D项。本案中,因果关系并未断绝,虽然出现了熊的咬人行为,但在山谷中出现熊,是一个正常的甚至必然的现象,因此,熊的出现并未使先前的因果关系发生中断,甲行为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75.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一解释属于下列哪一项?A.扩大解释B.文法解释C.目的解释D.历史解释答案:C解析:.选项AC的取舍关键在于把握扩大解释和目的解释的区别:扩大解释的扩大仍在“文义射程”之内,但目的解释有可能完全超出法条文义之可能范围,本题中显然是根据“禁止攀枝摘花”的目的在于保护花木这一目的,超出文义范围地进一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龙木”,包含了“不允许以任何方式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本来并不在文义中的意思,这在法学上通常也称为“当然解释”。76.小王与小卫是同村的邻居,2008年4月,小王向小卫借款4000元,并写了借条,言明2009年4月底之前还清。2009年7月,小卫向小王催要欠款,并请隔壁的小刘共同来劝说小王。在小卫出示借条时,小王将借条夺过撕毁,小卫将被撕借条夺回,并用胶水粘贴修补好,但借条上小王的签名已经模糊不清。小卫于2009年8月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返还借款,法院开庭时传唤证人小刘到庭作证,小刘以农忙为借口拒不到庭,而被告小王则在法庭上嘲笑和侮辱审判人员。法院经笔迹鉴定,确认破碎的借条上的字迹为小王所写,判决小王败诉。小王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小王找法庭原案审判员纠缠,并顺手将审判员桌上的该案案卷材料撕毁2页。问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A:小王撕毁借条的行为B:小刘拒绝作证的行为C:小王在法庭上侮辱审判人员的行为D:小王撕毁本案案卷材料的行为答案:A,B,D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详解: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程序,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本案中,小王撕毁借条的行为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小刘拒绝作证的行为未引起妨害诉讼的结果;小王撕毁本案案卷材料的行为发生在诉讼结束以后,因此,这三个行为都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小王在法庭上侮辱审判人员的行为,构成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本题应选A、B、D项。77.金华公司签约案2005年3月,金华公司与皓阳公司签订一份《“锦绣家园”商品房保底包干销售合同》,约定由皓阳公司全权代理销售“锦绣家园”项目,并约定4月是宣传策划月,不能对外销售房屋;同时,该项目的销售合同均需由金华公司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4月,苏某在报纸上看到广告“锦绣家园楼盘将于5月1号隆重开盘”后找到皓阳公司,于4月13日与皓阳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购买06号商品房,该认购合同载明甲方为金华公司,乙方为苏某,合同加盖有“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锦绣家园销售合同专用章”,苏某即当天交付全部房款于皓阳公司,约定苏某出差回来后办理过户登记。苏某出差途中,在京西网上商城购买的忆能牌移动电源出现质量问题烧毁手机。5月中旬,皓阳公司向金华公司发出《解除的通知》,表示因金华公司提供不具备合法销售资格的房产,不能按约支付装修款,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通知解除合同。皓阳公司并未将已经出售06号商品房的消息告知金华公司,金华公司在6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06号商品房出售给李某,在李某缴纳完房款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7月,苏某到“锦绣家园”售楼部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被金华公司以皓阳公司在4月份销售房屋违反约定,且未收到苏某购房款为由拒绝。8月,李某将房屋出租给张某,约定半年交一次房租。张某准备在屋里安装一台新电视,在大华商厦购买了一台乐视公司生产的电视,购买合同中约定由大华商厦的合作商爱国电器铺负责免费安装。后张某由于工作需要驻外地一年,与李某协商后将房屋转租给钱某。【问题】1.06号商品房所有权归谁?2.金华公司对苏某《商品房认购合同》的辩解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苏某可以获得哪些救济?3.苏某手机被烧毁的维修费用可以向谁主张赔偿?4.若爱国电器在安装过程中操作失误,致使电视机损坏,张某该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5.假设李某事先并不知道张某要安装电视机,且电视机破坏了客厅壁画,此时李某可以采取什么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假设张某过了约定时间经屡次催缴后仍不交房租,李某决定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钱某可以采取什么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李某获得06号商品房的所有权。因为李某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购买06号商品房,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金华公司的辩解不成立,应由金华公司承担一房二卖的违约责任。皓阳公司于4月销售楼房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与苏某订立合同行为有效,由金华公司对苏某承担违约责任。3.因移动电源是缺陷产品,因此造成的损害苏某既可向产品的生产者忆能公司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京西公司请求赔偿。4.应当向大华商厦主张权利。因为在张某与大华商厦之间约定由第三人爱国电器铺承担免费安装的义务,第三人履行债务不合约定,张某应向大华商厦主张权利。5.出租人李某有权请求承租人张某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6.钱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李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李某的合同解除权。表见代理是考试的重点,要慎重判定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上是否具有牵连性(即有使相对人足以相信的理由)。注意,下列情形不能认定具有牵连性:(1)行为人私刻本人的公章、伪造本人的介绍信、合同书、授权委托书,并以此与相对人签订合同。(2)在本人的印章、合同书、介绍信等文件被盗后,本人已经在指定的报刊上以合理的方式作了公告,但行为人仍然以这些证明或文件与相对人订约。(3)行为人凭空捏造了一个单位,伪造该单位的企业名称并私刻该企业的公章与相对人订约,而事实上又真的存在这样一个企业。78.某甲行为人王某采用骗取密码的方式,非法侵入了国防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了大量国家秘密,并提供给国外的某组织从中谋利,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A.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数罪并罚B.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择一重罪从重处罚C.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并罚D.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加重处罚答案:B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引起罗马法复兴热潮的契机是发现了、()A.《查士丁尼法典》原稿B.《査士丁尼法学总论》原稿C.《査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D.《査士丁尼新律》原稿答案:C解析:。本题考査的是罗马法的复兴。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抄本,引起了意大利法学家研究罗马法的兴趣,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80.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答案:B,D解析:【考点】抵押财产的转让【详解】《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乙公司作为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据此,选项A错误。但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丙公司作为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并消灭抵押权的,则可以不经过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受让抵押物。据此,选项B正确。选项C中丙公司只是承诺代为清偿,并未导致抵押权消灭,因此选项C错误。如果甲公司作为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则抵押权人银行的债权消灭,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乙公司可以自由处分其所有的房屋,自然不须经银行同意,因此选项D正确。8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这两种程序的审理期限相同,除非有特殊情况,都应该在3个月内审结B.提起主体相同C.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裁判却未必是终审裁判D.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都可以适用调解答案:C,D解析:。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应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在3个月内不能结案,需要延长审结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不能延长。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确定,审理期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而第一审程序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则应该在6个月内审结,所以A项是错误的。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但是二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B项错误。按一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在上诉期间内暂不生效;按第二审程序裁判的再审案件,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5条和《民诉意见第201条的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擻销,D项正确。82.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汪某(23岁)被控强奸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汪某死刑立即执行。汪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A.应当公开开庭审理B.可以不开庭审理C.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应当提审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本题中,强奸案件属于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应该不公开审理,但是一审法院却公开审理了该案,违反了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应该根据第227条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83.甲从美国回国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的物品而未申报,海关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走私,没收了其物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海关的上述处罚是( )。A.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物品的处罚B.正确的,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C.错误的,只能在没收和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D.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元的处答案:B解析:知识点:一事不二罚(款)原则。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是可以依法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本案中,海关对甲的走私行为进行处罚没收了其物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属于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种行政处罚,并不违背一事不二罚原则,属于行政处罚中的并处;所以选项B正确。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星辰”是国外一知名洗涤产品品牌,该种洗涤产品的消费者和经营者非常熟悉该品牌。至2006年3月,该品牌仍未在中国商标管理部门注册。2005年4月起,中国“未来”公司便使用“星辰”作为其生产的类似洗涤产品的商标。现“星辰”这一品牌的商标权人,向中国某法院起诉,要求中国“未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因为“星辰”这一品牌未在中国注册,我国法律不予保护B.可以认为“星辰”构成驰名商标C.“星辰”在中国没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主张D.若中国“未来”公司是在与对方不相同且不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的,同样构成侵权答案:B解析:考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讲解:“星辰”商标广为人知,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B项正确。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巳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我国《商标法》对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区分保护的策略,前者的保护范围涵盖所有商品,而后者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故D项错误,A项同样错误。C项没有法律依据,显然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未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则不受保护。85.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具有下列哪些行为之一时即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A: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情节严重的B: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情节严重的C: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D:未经家长同意的答案:A,B,C解析:《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86.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C、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乡、民族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答案:A,C,D解析:《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故A、C、D项正确,B项错误。87.新视野公司某拖欠红叶公司货款5万元,红叶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新视野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下列哪些情形影响支付令的效力?A.新视野公司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但以书面形式向法院表明自己缺乏清偿能力B.新视野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但向其他人民法院就支付令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了诉讼C.新视野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以口头方式提出,红叶公司欠其货款为3万元D.新视野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但向支付令制作的人民法院就支付令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了诉讼答案:D解析:。《民诉意见》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所以,A选项不当选。《民诉意见》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所以,B选项不当选。但是,债务人向管辖法院起诉的,则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而D项当选。支付令异议必须书面形式,口头异议无效,C选项不应当选。88.甲公司开发出一项发动机关键部件的技术,大大减少了汽车尾气排放。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后不久,将该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该技术转让合同未生效,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B:因尚未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C: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无权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D: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答案:D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专利申请【详解】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签订书面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之后,即可以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专利,所以A、B选项错误。《专利法》第9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所以,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同时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但是可以提出申请。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89.2010年12月4日,某市检察院接到一封举报信,称某国有企业董事长范某接受XX公司贿赂50万元。经过立案侦查,检察院认为范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逮捕,即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2010年12月18日,该案侦查终结,市检察院以受贿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12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到庭作证时,合议庭在质询中发现,范某还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合议庭便建议公诉人补充起诉,公诉人当即表示拒绝。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庭对检察院所指控的贪污罪和新发现的挪用公款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作出了判决:判处范某犯贪污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范某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问题:上述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的哪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什么?答案:解析:1.人民检察院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有:(1)公诉人对法院作出的补充起诉的建议,不应当庭表示拒绝,是否补充起诉应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经审查后决定;(2)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后,不应依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2.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有:(1)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新的证人时,合议庭不应决定中止。对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可以延期审理;(2)法庭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涉嫌挪用公款的事实时,人民检察院未补充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对该事实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只能就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裁判。3.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要求,不能以决定书的形式准予撤回上诉。应以裁定书的形式准予撤回上诉。90.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因此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下列哪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A:检察监督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D: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可见,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因此选项C当选。检察监督原则的含义是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活动,诚实信用原则是为了约束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选项A、B、D均不符合本题要求。91.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得行使下列哪些权利?()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C.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职务的权利D.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参见《刑法》第54条,选项C表述错误,应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选项中少“领导”二字。92.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均可提出异议b.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c.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d.对于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答案:D93.下列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B.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对等性,即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对等C.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可以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D.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力与义务往往是重合的E.行政法律关系争议通过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程序解决答案:A,D,E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选项B: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2)选项C: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据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94.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一审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最高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爆炸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对全案裁定核准死刑B: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对爆炸罪死刑判决予以改判C: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撤销爆炸罪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D: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答案:A,B,C解析:【考点】死刑复核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1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据此,对于本案正确的做法是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即选项D是正确做法。本题是选非题,故本题选ABC。95.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该条文中两处“法律”均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B.宪法只能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下位法才能发挥它的约束力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只是针对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而言的D.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需要完善相应的宪法审查或者监督制度答案:D解析:“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的“法律”通常指法的一般特征,即具有一般性、规范性、抽象性、强制性等。“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据此,A项错误。宪法也可以直接实施,故B项错误。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既针对立法,也针对行政和司法,故C项错误。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需要对违宪行为进行制裁,故需要完善相应的宪法审查或者监督制度,故D项正确。96.兴业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与某企业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某企业为逃避责任,遂出示了一份伪造的证人证言,仲裁庭根据这份证人证言,裁决申请人兴业公司赔偿被申请人损失50万元。兴业公司不服该裁决,并且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发现了这一情况,则兴业公司如何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A.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待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时,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法院申请不予执行C.起诉对方当事人D.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答案:A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A项正确。关于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申请执行和不予执行的管辖法院应当是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而不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法院,B项错误.当事人在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后,如果当事人发现仲裁裁决有符合法定的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情况,可以选择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然后再选择向法院起诉,如果仲裁裁决并没有被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是不能直接起诉的,C项不正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D项不正确。97.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该上市公司的监事B: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C: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D: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承销商答案:C解析:【考点】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详解】本题涉及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根据《证券法》第69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题的4个选项中,上市公司的监事以及证券承销商只有在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免于承担连带责任,而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题中只有C项是错误的,本题应选C。【陷阱】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时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很复杂的,有的是当然的责任主体,如发行人、上市公司;有的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基础来确定是否承担责任,如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还有的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如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考生必须仔细区分,以免混淆。98.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A.甲因其所居住小区内的超市过于吵闹,影响其休息,遂捏造该超市出售伪劣商品的事实并进行散布,导致该超市营业额严重下降B.乙家具制造企业将产白中国的家具产品的原产地标注为意大利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歌厅见与其相邻的另外一家歌厅价格低、服务好、客源多,遂雇佣打手上门寻衅滋事,进行威胁D.入夏前,丁商场为了筹集资金购进夏装,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甩卖了一批库存的羽绒服答案:B解析: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A选项错误。反不正当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有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才可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题中,甲并非经营者。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B选项正确。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仿冒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C选项错误。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表现为违法者采取欺诈、强迫或其他违背商业道德的方式进行,丙歌厅的行为应考虑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或是否构成犯罪,并非一般民事案件。选项D错误。属于降价处理季节性商品的正当的竞争行为99.武昌起义爆发后,清王朝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关于该宪法性文件,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4年)A.缩小了皇帝的权力B.扩大了人民的权利C.扩大了议会的权力D.扩大了总理的权力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故B项说法错误。100.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A:甲市A区人民法院B:甲市B区人民法院C:乙市A区人民法院D:乙市B区人民法院答案:B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现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选B。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李某在郊外杀了人,心里很害怕,就回来偷偷地告诉了担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表叔张某。张某说:“杀了人要判处死刑,即使自首也要关押一辈子,还不如跑掉。”于是李某就跑到外省某地隐姓埋名,后来案发被逮捕,供出了张某的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A:徇私枉法罪B: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C:窝藏罪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答案:B解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本题中,担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张某帮助李某逃跑,构成该罪。张某不是在自己办理的案件中包庇李某,故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也不具备窝藏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要件,故B选项正确。2.共用题干甲乙两国是陆地邻国。甲国边防人员在例行巡逻时,发现本国一些牧民将一座界碑擅自移动,将另一座界碑毁坏。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那些判断是正确的?()A、甲国巡逻人员应立即将被移动的界碑移回到甲国认定的界碑原处B、甲国有义务惩办这些擅移界碑的本国牧民C、如本国的肇事者逃过边界,甲国巡逻人员可以进入乙国追拿这些肇事者D、甲国应尽速通知乙国,并在甲乙两国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将界碑恢复原状答案:B,D解析:在界标维护方面,相邻两国负有共同责任,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者灭失。若一方发现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界标,而不可单方将界标移回原处。同时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毁灭界标的本国肇事者给予严厉惩罚。故A选项错误,B、D两项正确。甲国巡逻人员无权进入邻国境内抓捕肇事者,A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D项。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芝加哥公约》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公约主要规定了领空主权原则、航空器国籍制度以及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其中领空主权原则规定了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并避免使用武器。因此,B项正确,A项错误。公约规定了航空器国籍制度,民用航空器必须在一国登记并取得登记国国籍。航空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重复进行的登记被认定均无效。公约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但相当一些国家对后者做出了保留。D项中认为公约规定了两种航班飞行均须经过领空国的许可是错误的说法,只是公约当事国中对后者做出保留的国家会要求两种航班均须经过许可,我国即属后者。C项是错误的,因为在两国重复进行的登记均无效,而不是在后的登记有效。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民航损害赔偿的原则,并于1958年(海牙)、1971年(危地马拉)和1975年(蒙特利尔)进行了修改,目前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责任采用推定过错原则。从赔偿的损失来讲,对于发生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乘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航空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对于任何已经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对于乘客或行李货物因运输过程中的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因此,对于A项以及B项、C项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另外,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能采取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则可以作为免责的理由;承运人如果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促成,则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因此,D项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航空器的登记国、降落地国、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嫌疑人所在国、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地国以及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均有管辖权,故本题C、D项当选。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对其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国家领土的上空构成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缔约国有权:(1)国家有权规定准许外国飞机飞入和飞越其领空的条件。如外国违反条件,一国有权对该飞机采取措施;(2)各国有权制订有关外国航空器入境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3)各国有权保留国内载运权;(4)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发射国对射入外空的物体拥有所有权、管辖权、使用权和控制权,并须为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根据《营救协定》的规定,当宇航员发生意外或遇难,在一国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时,该国或发现国应提供一切必要或可能的援助,通知发射国或联合国秘书长,并将他们迅速、安全地送还发射国。《营救协定》还规定通知对发射负责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和联合国秘书长。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依国际法的规定,只有经一国政府批准,外国飞机方能飞越该国领空,无论该飞机是军用的还是民用的飞机。应当注意,领空包括领海上空,故AB选项均错误。无害通过制度是国际海洋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无害通过权是指他国船只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不必经该沿海国的批准,也不必通知该沿海国而连续不停和迅速地通过该沿海国领海的航行权利。无害通过制度也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外国军用船舶必须经过我国政府批准方可进入我国领海,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ABC。《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器及其机场安全的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另外还规定了如两公约的缔约国之间未订有引渡条约,可根据这两项公约引渡罪犯。但两公约都未规定强制引渡的义务,也就是说劫持者所在国并不负有引渡义务。上述两个公约都引入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发现嫌疑犯的国家如不将其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一律应将案件提交主管当局,以便起诉。3.清末中国司法权受侵害,对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的表述不正确的有、()A.观审制度是领事本人的专有权B.治外法权不同于领事裁判权C.领事裁判权即会审公廨D.会审公廨受理的案件的主体均是本国人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外国在华司法特权的内容。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治外法权不同于领事裁判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1)内容。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2)审理机构。一审由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审理;终审案件,则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D项。4.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准据法的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根据该规定应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最密切的州法律。故ACD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正确,当选。5.下列哪些情形不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A: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B: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C: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的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答案:A,B,C,D解析:A项为《刑法》第400条第2款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B项为第404条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C为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D项为第406条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6.某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市法制局。市财政局以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为由给予1万元罚款,并禁止其2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该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的复议决定书,应以法制局名义作出,并加盖法制局的印章B:该公司经法制局同意即可撤回复议申请C:法制局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D:经法制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即可作出复议决定书答案:B,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据此,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制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本案的复议决定书,应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并加盖市政府的印章,故A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据此,撤回复议申请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即可,故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根据该条第2项规定,C项正确。根据该条第3项规定,行政复议机构仅享有“拟定”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据此,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须“经行政复议机关(非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故D项错误。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下列说法中,哪些符合实施行政许可便民、效率原则?()A.公民的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的格式文本B.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C.实施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D.某市人民政府为了方便房地产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开发许可证,组织土地局和房管局联合办公答案:A,B,C,D解析:。便民、效率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便民、效率原则贯穿于实施行政许可的全过程中,包括实施行政许可的各个环节,如格式文本、当场登记、当场更正、联合办公都体现便民、效率原则。故应选ABCD项。8.市城市规划局批准建设的居住小区整体结构设计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给原告甲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但是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等已经建成交付使用。撤销批准建设的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B.判决被告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C.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D.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答案:A,B,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行诉法解释》第58条。9.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 )。A.单务合同B.无偿合同C.诺成合同D.实践合同答案:A,B,C解析: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属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共用题干甲某、乙某、丙某因故意伤害丁某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8年和1年,并判处赔偿丁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关于该案二审中上诉不加刑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只有甲某上诉,乙某和丙某没有上诉的,不得加重乙某、丙某的刑罚B: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C: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D: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答案:A,B,C,D解析:【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权人。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可见,对判决的刑事部分有权上诉的是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丁某仅能对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可见,被害人对刑事判决只有请求抗诉权。因此,本题选A、B、C项。【考点】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4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因此,B项正确。【考点】共同犯罪中部分上诉的处理。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故C项正确。【考点】上诉不加刑。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5条的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所以ABCD均正确。11.李晓在生父去世后,霸占了生父唯一留下的4间房子,并将继母梁某赶出家门。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为由,判决李晓将梁某与李晓生父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的2间返回给梁某,并将剩下的两间房子分别判决李某与梁某各自拥有一间。针对此案,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该案中,法官无论是进行外部证成还是内部证成都需要支持性理由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本案所依据法条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且对于遗产分割没有事先约定的”是该条文的假定条件C、法官在处理此案件的过程中,运用了演绎推理断案D、法官对该案的法律适用是一个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答案:D解析:法律证成可以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者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者规律,也就是说,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正当、合理没有任何保障;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在法律证成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性理由的。故A选项称无论进行外部证成还是内部证成都需要支持性理由是正确的,A选项正确。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上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其中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题中,《继承法》第26条是法律规则,其假定条件可以表述为“进行遗产分割时如果存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且对于遗产分割没有事先约定的”,B选项正确。演绎推理在逻辑结构上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法官对房屋的处理,即是基于大前提(《继承法》第26条)和小前提(案件事实),通过论证二者的相符性,进而得出结论(李晓应该先返还属于继母的2间房子,然后就剩余2间房子进行分割继承)的推理过程,这是一种演绎推理,所以C选项正确。法律适用,是以既定的法律规范为标准,以案件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条件,从而作出具有可预测性、可接受性的合理决定。为保证合理决定的作出,法律适用者在认定案件事实、解释法律规范过程中,必然涉及价值判断,比如法律解释的过程就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所以D选项认为本案的处理只是一个纯粹的逻辑推理过程是错误的,故本题答案为D。12.共用题干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请回答第94—96题。关于对黄某的考验期,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从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B:不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C:可根据黄某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在法定范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D:如黄某违反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已经过的考验期可折抵刑期答案:B,C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A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应当”而是“可以”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2条第4款规定,C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第5款规定,B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0条规定,赵某是未成年人,所以,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D项正确。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第1款规定,A项错误,B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在于,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C项错误。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1、42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A项错误在于,和解不是不起诉的必备条件。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2条规定,可知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黄某向被害人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9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故检察院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吴某向被害人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因此B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06、507条规定,D项错误。13.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有单位内设机构在对外开展业务中,截留公款并按照一定比例将公款私分给绝大多数成员的,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B.国家工作人员采用抬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截留应缴奖金等手段设立小金库,并以年终福利名义进行私分的,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C.行政事业单位违法行政法规,滥用职权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所得的款项,应当认定为国有资产。对此予以私分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D.国家机关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金、福利的行为,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396条及其相应规定。14.关于法官公正和廉洁的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官应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B、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C、法官可以答应当事人约请,参加当事人组织的公司会餐活动D、法官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法官的家庭成员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官应当制止答案:A,B,D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的规定,法官应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A项正确。该法第11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B项正确。该法第16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C项错误。该法第18条规定,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D项正确。15.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万元,乙留下10万元,余款归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B.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C.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D.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AD项,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伙同向他人索取贿赂的,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应按照共同犯罪涉及的总金额来认定犯罪金额。因此,甲、乙的受贿罪金额均为32万元。故AD项正确。B项,《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即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而本题中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对超载司机收获的“罚款”此时尚未成为公共财物,属于司机的贿赂款项,因此不构成贪污罪。故B项错误。C项,甲利用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在收受贿赂后,放纵违法行为的,成立滥用职权罪。同时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乙,参与甲的犯罪行为,成立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对二人应该按照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16.下列建设项目用地中,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 )。A.普通商品住宅 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C.公立学校办公楼D.大型商场E.经济适用住房答案:B,C,E解析: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7.下列关于两审终审制度说法正确的是:A: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可以上诉B: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上诉C: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上诉D: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可以上诉答案:D解析:两审终审制的三种例外:(l)依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3)《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的小额诉讼条件,则适用一审终审,A项表述错误。18.杨青(15岁)与何翔(14岁)两人经常嬉戏打闹,一次,杨青失手将何翔推倒,致何翔成了植物人。当时在场的还有何翔的弟弟何军(11岁)。法院审理时,何军以证人身份出庭。关于何军作证,下列哪些说法不能成立?  A.何军只有11岁,无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证人资格,故不可作为证人B.何军是何翔的弟弟,应回避C.何军作为未成年人,其所有证言依法都不具有证明力D.何军作为何翔的弟弟,证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答案:A,B,C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证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直接的关系,限制行为能力47甚至无行为能力的人都有可能成为证人,法律只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选项B说法错误。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适用回避制度。选项C说法错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据此可知,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证言是有证明力的。选项D说法正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本题中,何军与何翔有利害关系,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9.共用题干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甲公司的回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了异议B: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C:乙公司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构成违约D: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不安抗辩权拒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答案:A解析:无名合同,是指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其类型和内容的合同。本题中所述合同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因此是无名合同,A项正确。丙公司的股权属于张某和方某,因此甲公司处分丙公司10%的股权当属无权处分无疑,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中,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因此A项表述错误。选项B无法律依据,因此错误。张某、方某与丙公司亦无合同关系,因此选项C表述错误。向国土部门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是丙公司,并非张某、方某,故D项表述也不正确。A项显然正确。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已经转让了股权,因此对方不能终止合同;二是要求支付1000万尾款。这两点均不成立,因为4000万元对应的甲公司的义务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股权。对应股权的是1000万元,但是甲公司提出异议时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因此B项错误,C项错误。乙公司支付尾款的义务是在甲公司转让股权之后,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的权利,因此D项错误。《合作协议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有效的,A正确,B、C错误。《合作协议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而《合作协议二》是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由于合同当事人不同,因此《合作协议一》不能被《合作协议二》取代,D项错误。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中丁公司的《承诺函》符合单方允诺的构成,因此A项正确。本题中乙公司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因此不可能产生合同关系,B项错误。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理论上认为,由于第三人参与到现在的法律关系当中,对债权人只会有利不会有害,因此原则上并存的债务承担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即可构成。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20.在刑事再审中,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A.某盗窃案,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加重刑罚B.某杀人案,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C.某强奸案,原审被告人范某已经死亡D.某故意伤害案,再审需要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答案:A,B,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第6条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因此本题应选A、B、D。21.关于司法公正问题的理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晋刘颂上疏惠帝,论及司法制度时说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人奉,故令主者守之;理有穷,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立,故人主权断”B.管仲在《管子*任法》中提出、“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是以官无私论,士无私议,民无私说,皆虚其匈以听于上。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C.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程序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D.案件处理的正确性要求司法人员通过诉讼活动,在核实证据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案件作出恰当的处理答案:A,B,C,D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司法公正。22.某甲将1张银行汇票不慎在洗衣服时毁损,于是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立即发布了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鉴于申请人的汇票是毁损而不是丢失,所以人民法院将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定为30日,并于受理后的第5日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由公示催告阶段的独任审判员独任审理,依职权作出除权判决,从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于受理后第5日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是错误的B.鉴于申请人的汇票是毁损而不是丢失,人民法院将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定为30日是合格的C.鉴于申请人的汇票是毁损而不是丟失,公告期满,人民法院可径行作出除权判决D.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所以本案所适用的审判组织的形式是合法的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应该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所以答案A说法正确。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所以答案B的说法错误。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以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为前提,所以答案C说法错误。除权判决阶段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以答案D也错误。23.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无意思联络,同时分别向丙开枪,均未击中要害,因两个伤口同时出血,丙失血过多死亡。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B.甲等多人深夜追杀乙,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时被汽车撞死。甲等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将妇女乙强拉上车,在高速公路上欲猥亵乙,乙在挣扎中被甩出车外,后车躲闪不及将乙轧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D.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救出婴儿冲入住宅被烧死。乙的死亡由其冒险行为造成,与甲的放火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认定。A项,甲、乙两人的行为属于重叠的因果关系,即两枪都是对方死亡的必要条件,并且也符合客观归责理论中的风险升高要求,所以甲、乙两人的行为都是丙死亡的原因。故A项正确。B项,甲等多人深夜追杀乙的行为本身蕴含着乙死亡的高度危险,对死亡结果的发生起了重大作用,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的行为本身并不异常,高速公路上车辆很多,乙被撞死并不罕见,综合判断后应肯定甲等多人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B项正确。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甲在高速公路上猥亵乙,这一行为虽然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小,但这必然会伴随着被害人的挣扎这一介入因素。车内空间有限,乙在挣扎中被甩出车外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这一并不异常的介入因素导致了乙的死亡,综合判断应肯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C项正确。D项,甲放火给房间内的婴儿造成危险,乙为了救婴儿不得已冒险的行为是一般人预料范围内的情形,不能作为介入因素隔断甲的放火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D项错误。24.乙向甲借款8万元,丙又欠乙款项8万元,经过协商由丙直接向甲偿还,下列表述甲、乙、丙相互关系及性质的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如果甲、乙之间协商一致,再通知丙,为债权转移B.如果乙、丙之间协商一致,再得到甲的同意,为债务承担C.如果甲、丙之间协商一致,再得到乙的同意,为债务承担D.如果甲、乙、丙订立1个协议,对甲与乙为债权转移,对甲与丙及乙与丙为债务承担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理解问题。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在债权让与中,债权人负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偾务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由第三人承受的协议,该协议必须得到债权人同意,方为有效。本题A选项中,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享有债权,现甲、乙达成协议,并通知丙,表明乙将其对丙的债权让与甲,故为偾权转移,A选项正确。本题B选项中,乙为丙的偾权人,乙将其对甲的偾务转由丙承担,在得到甲的同意的情况下,该债务承担协议有效,故B选项正确。本题C选项中,乙为丙的偾权人,甲与丙达成协议,甲代替丙承担对乙的债务,在得到乙同意的情况下,该债务由甲承担,符合偾务承担的特点,故C选项正确。综上所述,D选项亦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25.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如何执行?()A:只能通过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B: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C: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请求,由人民法院以司法协助形式,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D:经当事人请求,可由人民法院依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约定,或按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答案:B,D解析:【考点】涉外执行。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按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选项中B、D项符合题意。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6.张某因为李某对自己殴打致伤而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在了解了情况后,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了张某。在该案中,张某可以进行以下哪个行为?()A:张某如果不服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B:张某如果不服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C:张某因为公安机关不立案,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收到立案通知书后,应当在10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D:张某在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D解析:【考点】不立案的救济。详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的规定,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可见,A、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六机关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可见,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可见,D项正确。27.荣吉有限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刘壮任董事长,马姝任公司总经理。关于马姝所担任的总经理职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担任公司总经理须经刘壮的聘任B.享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定代理权C.有权制定公司的劳动纪律制度D.有权聘任公司的财务经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法》第4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A项:根据《公司法》第49条规定,马姝担任总经理是经董事会决定的,而非董事长个人决定。故A项错误。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公司法定代表人享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定代理权,《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而本题并未明示马姝是法定代表人,故B项错误。C项:根据《公司法》第49条规定,总经理有权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故C项正确。D项:根据《公司法》第46条规定,公司财务经理是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故D项错误。28.共用题干下列关于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B:记入被告案卷的事实材料才可作为认定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C:当事人可以直接援引WTO规则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D: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涉外行政案件,其审限规则与一般行政案件的不同答案: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必须遵循的根据。详言之,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是从总体和一般意义上对法律、法规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作出的规定,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等级、效力和地位并不相同,它们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也有差异;同时,低层级的法规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的法规规范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法律规范整体结构上的规定来审查和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故B项正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据此,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仅能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还可审查判断其是否合理或适当。故D项错误。《行诉撤诉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根据该条第1项,A项应选;根据该条第2项,B项应选;根据该条第3项,D项应选;根据该条第4项,C项应选。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性规定,但并非没有例外。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选择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A选项忽视了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故A项是错误的。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行政机关欲申请王某、秦某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而非开庭审理前,且需要取得人民法院许可。而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据此,B选项混淆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和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是错误的。行政诉讼证据中的证人包含了一类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的证人。《行诉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王某如果系精神病患者,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作证。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本题应选A、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的只能是部门规章,不包括地方政府规章,故A项错误。该《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据此,B项正确。上述第6条排除了WTO规则在反补贴行政案件中的直接适用力。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9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涉外行政案件,是指原告或第三人中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行政案件。上述《规定》第2条规定:“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条第2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含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故D项“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涉外行政案件”正确。但是,《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故D项“其审限规则与一般行政案件的不同”的说法错误。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需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有关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2)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不需要等待其具有确定力。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据此,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根据该款第2项,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审查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才可裁定是否停止执行,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3项,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停止执行,只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避免执行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D项错误。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诉法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题中,被告区建委将罚款改为20万元,也构成“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既然嘉泰公司对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也向某区法院起诉,故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进行审理。嘉泰公司对原罚款30万元的案件也未撤诉,故法院对罚款30万元、20万元均应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判,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C项正确。《行诉撤诉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据此,二审、再审期间,被诉行政行为也可发生改变。故D项错误。29.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A股单笔买卖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该限额是( )。A.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A股交易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C.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D.A股交易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答案:A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2)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30.下列情形中,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是:A: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领导人的肖像B: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分子在报刊上使用犯罪分子的肖像C:为宣传植树活动使用植树者的肖像D:寻人启事上使用失踪者的肖像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问题。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领导人的肖像,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分子在报刊上使用犯罪分子的肖像,为宣传植树活动使用植树者的肖像,寻人启事上使用失踪者的肖像均属合理使用。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31.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合同价款100万元,由甲向乙分五期支付,每期各20万元。在首期价款支付前,乙应先向甲交付汽车,但汽车所有权属于乙,在甲支付全部价款后汽车所有权转移至甲。乙如约交付了汽车,甲支付四期价款后,无力支付第五期价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乙有权请求甲继续支付剩余价款B.乙有权解除合同,之后可请求甲返还汽车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即使合同未解除,乙也有权取回汽车D.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支付汽车的使用费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甲未支付的价款金额为20万元,达到全部价款的1/5。故ACD选项正确。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36条,买卖双方所有权保留时,如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但若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甲已支付了80万元,故乙无权取回汽车。故B选项错误。32.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解析:【考点】无因管理;帮工致人损害责任【详解】《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中,乙仅负担照看小孩的义务,对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并无照顾义务,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所以,选项A正确。乙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此时基于接受乙的委托,有约定的义务照看甲的小孩,不构成无因管理。同时,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亦构成侵权,所以,选项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本题中丁造成甲的小孩受伤的行为,并非丁为完成其应向丙提供的劳务,就甲的小孩的医疗费,不可要求丙承担,所以,选项C、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33.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执法为民的理念?A、某市公安局为派出所民警制作“民警联系牌”,悬挂在社区居民楼人口处,以方便居民联系B、某省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积极推进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C、某县政府通过中介机构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信息D、某区法院为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推行“网上立案”、“社区开庭”等措施答案:C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详解】执法为民理念要求便民利民。要在不损害实质性法律利益和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各种便利,不断改革和完善各种执法程序和执法手续,科学合理地设置执法流程,减少当事人的成本和诉累。C项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公共信息,显然与此相悖。34.冯某与丹桂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住宅楼中的一套住房。合同订立后,冯某发现该房屋存在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就冯某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5%的B.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丹桂公司未告知冯某又将该住宅楼整体抵押给第三人的C.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D.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丹桂公司拒绝修复的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选项B正确。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选项C正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选项D错误。《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35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据此可知,买受人不能仅依据出卖人在保修期内拒绝修复而主张解除合同。35.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篇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下列关于《春秋》决狱理解不正确的有:A.这段话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B.《春秋》决狱的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C.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可以直接取代汉律来审案D.以《春秋》来断案,往往也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答案:C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汉代的《春秋》决狱的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是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的实质是以儒家精神对汉律进行解释,而不是以《春秋》等著作直接取代汉律来审案。因此C项错误。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篇中对“春秋决狱”作了解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可见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专以主观动机“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因此A项、B项、D项正确。36.根据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下列属于行政职权的内容的有( )。A.行政解释权B.行政立法权C.行政执行权D.行政监督检查权E.行政优益权答案:A,B,C,D解析:知识点:行政职权的内容。行政优益权是行政职权的特征,不是行政职权的内容。所以选项E错误。37.下列选项中哪个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A: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了排气量1升以下的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规定,并据此对吴某的汽车不予上牌照的行为B:某乡政府发布通告劝导农民种植高产农作物的行为C:城建部门将某施工企业的资质由一级变更为二级的行为D:民政部门对王某成立社团的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答案:B解析:《行政复议法》的一个重要进步是,它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有限地纳入进来。所谓“部分”是指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谓“有限”是指虽然不能直接针对这部分提起复议,但可以间接地对这部分要求审查,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的同时,可以要求复议机关对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这部分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查。因此本题中,对A项可以提起行政复议;B项中,“劝导”行为属于行政指导,不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列;C项属于许可证管理案件,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D项属于行政许可案件,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38.关于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抢劫案件C.抢夺案件D.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39.对下列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错误的一项是:A:赵某和钱某存在个人矛盾,赵某听到一则有关钱某已经因为贪污受贿被逮捕的消息,赵某明知道这则消息是假的,却将这则消息在网络上发布,点击量达到28人次。对赵某应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处B:孙某为了扩大自己在网络上的影响力,先后炮制了十多位名人的有关违法犯罪新闻在网络上发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对此,孙某构成了诽谤罪;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应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否则,不能追究孙某的刑事责任C:李某是某网站工作人员,私下按照每条100元的价格为他人提供删帖服务,获利20余万元,对李某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D:某冒牌新闻网站以向新闻当事人进行敲诈勒索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收入达800多万元,周某明知该网站的经营情况,仍在该网站担任技术人员,每月8000多元的收入。周某虽然没有具体向当事人进行敲诈活动,对周某仍应该按照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处罚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所以A项正确。孙某捏造十多位名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在网络上发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根据该解释第3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属于《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不再属于自诉案件,而是公诉案件。所以,选项B错误。该解释第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提供有偿信息删除服务,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所以C项正确。该解释第8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所以,D项正确。40.江苏省如皋市个体工商户刘某购买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小麦种子后,违反我国《种子法》关于种子的经营、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在既无生产许可证又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种植培育未经审定的小麦种子,收割后向周边市县的农户出售,并在包装袋上虚假标注种子品种、商标、公司地址等,使购买种子的农户遭受重大损失,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B.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C.行政处罚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非法经营罪答案:A41.关于船舶碰撞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船舶碰撞请求权诉讼时效为2年B.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C.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D.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答案:A,B,C,D解析:《海商法》第261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故A选项正确。《海商法》第273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故B、C、D选项正确。42.下列有关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A、出版自由指公民可以自由设立出版社、出版刊物的权利B、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属于公民政治自由的内容C、我国对出版物的管理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制度,都由国家承担检查、监督的职责D、2001年国务院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列出了十类不属于出版自由保护范围的出版物,这属于对公民政治自由的限制,超越了国务院的立法权限,构成违宪行为答案:B解析: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看法。出版自由是公民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属于公民政治权利的范畴。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是错误的。对出版物的审查,我国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制度,事前审查主要由出版单位承担,国家一般不予干涉。因此,C项也是错误的。2001年通过,2011年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列出了10类不属于出版自由保护范围的出版物,这是在宪法范围内为执行宪法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而非对公民政治自由的限制,故D项错误。43.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0年)A.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部的质询案C.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委员会的质询案D.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委员长会议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答案:A,B,C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据此,A、B项正确。《监督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据此,C项正确。委员长会议无权提出质询案,故选项D错误。44.甲向乙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A公司,乙与甲约定在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第二天,乙的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万元。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由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虚报注册资本罪B:虚假出资罪C:抽逃出资罪D:无罪答案:D解析:【考点】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详解】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甲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并未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而是实际支付了50万元的注册资本,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A是错误的。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题干中甲已经交付货币,因此不成立虚假出资罪,所以B是错误的。抽逃出资罪是指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抽逃出资的方式主要有:公司验资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这常常表现为发起人或股东用借款或贷款作为注册资本,一旦公司设立后,就将借来的出资抽回,归还原主。题干中,甲借了乙50万,甲的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借给乙的B公司50万,并不属于用借款注册公司后抽回出资归还原主的情况,因为甲不等于A公司,乙也不等于B公司,A公司借给B公司50万后,甲个人仍旧负有50万的债务,而A公司享有50万的债权,A公司的其他股东并未受损。因此,甲的行为也不构成抽逃出资罪,C是错误的。如果题干调整为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甲将50万归还给乙,则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此题在考查《刑法》知识的同时也涉及《公司法》的基本知识,有一定难度。由于甲的行为未触犯《刑法》中的任何罪名,故无罪。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45.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是我国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宪法》序言B.《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C.《宪法》第31条D.《中葡联合声明》答案:A,D解析:。根据《宪法》第31条的规定,BC项是我国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不是正确选项。《宪法》序言、《中葡联合声明》未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问题有明确涉及,因此,AD项是正确选项。46.下列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说法正确的是:()A.食品安全标准中应当包括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用量以及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B.食品安全标准可能由省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也可能由企业制定C.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D.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答案:B,C,D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6条规定,并非所有的食品营养成分都应当包括在食品安全标准当中,唯有专供婴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安全标准才应当包括营养成分要求,故A选项错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9条和第30条的规定,B选项说法正确。《食品安全法》第25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故C选项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D选项正确。47.甲丙公司约定向乙公司共同购买一批精密仪器,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却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三方约定,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由戊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和戊公司同时约定,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针对上述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乙公司没有在合同上加盖专用章,因此实际上合同并没有成立B: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担保费用的做法合法C:戊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D:丙丁之间的借款实际上是无效的答案:B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只要是签字或者盖章之一具备即可,不需要二者同时具备,因此买卖合同已经成立,A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精神,保证人也可以向债务人要求收取担保费,因此B选项正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丙戊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因此戊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该借款仍然有效,D选项错误。48.关于宪法的本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有了民主事实后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B.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C.宪法就是为各个国家机关的公权力提供正当性基础和界限的根本法D.宪法集中地、全面地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答案:D解析:宪法的本质在于其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宪法集中地、全面地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49.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A.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B.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C.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D.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E.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答案:A,C,D,E解析:商标注册人有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但自行更改后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50.某县粮食局建议该县农民种植水稻,并宣称粮食局对其他农作物将不予收购。对于此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该建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具可诉性B.该建议并未对农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具可诉性C.该建议采取的是行政指导的形式,但由于它宣称对非水稻的农作物将不予收购,因而实际上具有强制性,并非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政指导行为,具有可诉性D.该建议是不可诉的行政指导行为答案:C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县粮食局的建议行为看似行政指导,但它宣称对非水稻的农作物将不予收购,实际上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并非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而具有可诉性。51.以下各选项中,属于管理人依法可以从事的活动的有:A.决定以破产企业的一套设备为工商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B.决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认可)C.为了使破产企业获取利润以偿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D.为了使破产企业获取利润以偿债,决定继续履行其未履行的合同答案:D解析:管理人不能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否则有违债权平等性原则,因此A项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115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提交人民法院认可,故B项是错误的。根据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因此,管理人可以决定继续履行合同,D项正确。根据第26条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故C项错误。因此,本题应选D项。52.下列哪些属于法律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A:证券公司为客户融资B:证券公司为客户融券C: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买卖该种股票D:为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在该文件公开后5日内买卖该公司股票答案:C,D解析:【考点】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详解:《证券法》第45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故C、D项正确。《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并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53.甲公司将其1项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但未办理登记。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发现1份与甲公司所申请的发明专利基本类似的专利申请被知识产权局受理,且在甲公司专利申请之前公开,知识产权局要求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由于甲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意见,故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为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履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B.乙公司有权撤销合同,理由为显失公平C.乙公司有权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D.乙公司应依约履行合同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解除问题。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该合同并未依据《专利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办理登记,即在登记之前就发生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事实,根据《技术合同解释》第23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故A选项正确。由于本题中甲公司的专利申请仅被视为撤回,尚未被驳回,故乙公司不能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BC选项错误。存在上述情况,D选项错误无疑。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54.某村周某一家四口,分别是妻子张某、儿子周甲和女儿周乙(两人均已成年)。其中妻子张某、儿子周甲和女儿周乙分别在外打工、经商和求学。在人大代表选举那天,除女儿周乙寄回书面委托书外都口头委托周某参加投票,周某在向选举委员会里的刘某打了声招呼,仅口头说了一句“我代全家四人投票”,掏出口袋里的委托书,再无后话,刘某说了声“嗯”,于是周某便代表全家投了四张选票支持候选人孙某,另外自己又加投一张选票支持郑某。对于周某的投票,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哪些?()A.张某的选票不符合法定程序B.周乙的选票符合法定条件C.周某的选票合法地行使了自己的选举权D.周甲的选票符合法定程序答案:A,B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0条的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可见,选举委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委托人是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2)委托人是其他选民,同时该受托人接受委托不超过3人;(3)委托方式:书面;(4)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本题应选AB项。55.根据《行诉证据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对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B:证据形成的原因是人民法院审查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方面C: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应在法庭出示,并接受当事人质证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人民法院经调取未取得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时,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此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答案:A,C,D解析:《行诉证据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这意味着有正当理由,可以接纳,A项表述太绝对,错误。根据该《规定》第56条第1项的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形成的原因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因此,B项正确。该《规定》第3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可见,C项表述不够准确。该《规定》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项。56.关于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B.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C.应当询问证人D.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最高检规则》第47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1)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2)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3)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4)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5)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6)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对照本题选项,不难看出AD正确。而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询问证人的行为,只是在必要时才进行,所以BC错误。本题选AD。57.共用题干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剩余刑期2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本案中,哪个罪犯的判决既需要人民法院执行,又需要公安机关执行?()A:王某B:朱某C:李某D:周某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考点】可以由监狱执行的刑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可见,王某、朱某应由监狱执行。注意: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李某应由看守所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可见,周某应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A、B项当选。【考点】刑罚的执行机关。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可见,周某的管制,应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D项也正确。本题选BD。【考点】需要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一起执行的刑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因此,A、B项正确。58.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B: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法院所有的审判活动C:人民陪审员参加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应当从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D: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应当接受法官的指导答案: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款、第4款规定,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上诉审或者再审的审理,也不能进行独任审判,因此B项表述错误。根据该条第6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A项说法正确,不人选。根据该法第14条第2款规定,C项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无需接受法官指导,这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不同,因而D项说法错误。所以本题应选BCD。59.陈某从事个体仓储业务当年,2012年3月,陈某在某省A市甲区新建丁两座大仓库·为了便于承揽仓储业务,陈某将其个体经营的两座大型仓库挂靠在乙储运公司名下,以其名义对外承揽仓储业务。2012年6月15日,丙贸易公司将其400辆摩托车存放在这两座大型仓库中,2012年6月23日,一场意外火灾致使4o0辆摩托车被烧毁,就损赔偿一事,丙贸易公司与乙储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丙贸易公司诉至甲区法院·要求陈某与乙储运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甲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陈某赔偿100万元,而乙储运公司赔偿300万元。判决作出后,乙储运公司不服,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要求改判自己与陈某各赔偿200万元,并提出丙贸易公司尚拖欠20万元的仓储费,请求A市中级法院责令丙贸易公司支付。A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改判陈某与乙储运公司各赔偿丙贸易公司200万元。陈某以生效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请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如果乙储运公司拒绝履行A市中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丙贸易公司申请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丙贸易公司可以向甲区法院申请执行B.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拨乙储运公司的存款C.法院可以责令乙储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D.丙贸易公司可以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答案:A,B,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题中,甲区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享有执行管辖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D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1款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60.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民法总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肖特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B正确。《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肖特受赠口琴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受赠行为,否则其实施的行为无效。选项C、D错误。《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肖特受2赠钢琴和小提琴时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受赠行为均有效。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2009年4月7日,甲商店同乙公司签订1份彩电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以本票进行支付。4月20日,A银行遂发出了出票人与付款人为A银行、收款人为乙公司、票面金额为25万元、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本票。但由于疏忽,银行工作人员未记载出票日期。甲商店将该本票交付乙公司。后来,乙公司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9年10月4日,丙公司持该本票向A银行提示见票,要求付款。A银行以甲商店存款不足支付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遂向乙公司进行追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本票为有效票据B.本票上关于提示见票期限的约定有效C.丙公司可以对乙公司进行追索D.丙公司只能对A银行进行追索答案:D解析:。根据《票据法》第75条的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出票日期,该记载事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时,本票无效。因为此时无法确定提示付款期限,也无法确定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期间。本案中,A银行出票时,由于疏忽未记载出票日期,因此,该本票无效。根据《票据法》第78条的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当事人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超过2个月的,该约定无效。本案中,本票上记载的提示见票期限为6个月,超过了法定的2个月,因此,该约定无效。根据《票据法》第79条的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本案中,丙公司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即出票日起6个月内提示见票,因此,其主张追索权的依据和理由是正确的。但由于该本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提示见票超过了法定的期限,所以,丙丧失了对乙的追索权,只能对出票人A银行进行追索。62.下列有关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A、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B、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C、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D、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答案:A,B,C,D解析:A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0条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BC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D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甲因其妻难产而死怨恨其儿子乙,使其挨饿受冻,并经常打骂。后在一次打骂过程中导致乙左眼失明。关于本案。下列分析正确的有:()A.已经构成虐待罪B.甲未尽到抚养义务,但不构成犯罪,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C.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D.只能由乙告诉才处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亲告罪与非亲告罪间的辨别。甲打骂致乙失明,不是亲告罪中的虐待罪,已满足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64.日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成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2010年8月召开股东会议,以经公司67%表决权多数作出以下决议:(一)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股东甲代替股东乙,二是由职工丙代替职工丁;(二)批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将公司公积金1400万元中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三)为占有公司股份40%的股东王某提供担保。日出公司股东会作出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A.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公积金是用来弥补亏损的B.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股东大会有权作出增加公司资本的决议C.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转换后,公司公积金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低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D.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转换后,公司公积金数额仍然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答案:C解析:考点:公积金讲解:A、B属于干扰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44条、第169条的规定,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日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从1400万公积金提出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后,剩余公积金只有900万元,少于注册资本的25%,所以C正确,D错误。65.刘某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其表哥孙某是某企业老总,每次纳税时都找到刘某要求其帮忙少征甚至不征税金,数额巨大。孙某每次给好处时都遭到刘某拒绝,于是将价值不菲的礼物送给刘某的妻子,刘某对此全不知情。刘某的行为:()A.构成逃税罪(帮助犯)B.构成受贿罪C.构成玩忽职守罪D.未谋取个人利益,不构成犯罪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66.下列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甲从某村村民委员会处承包该村农业用地的,该承包合同成立时,甲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B.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指示随时调整承包地C.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连续承包D.某村村民乙和丙互换承包地的,应当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仅具有对抗作用。因此选项A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26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期限届满的可以继续承包。故C项说法错误。又根据《物权法》第130条的规定,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故B项说法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29条,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D。67.下列哪一种0为可以构成伪证罪?A.在民事诉讼证人作伪证的B.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的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的D.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答案:C解析:。首先,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因此选项A错误;其次,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不符合主体要件,因此不构成伪证罪,选项BD错误。68.赵龙酷爱养马,某日于周瑾处发现某名贵宝马,遂动了买马之念,双方商定价金20万元。现周瑾已向赵龙交付该马,但未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若周瑾请求赵龙付款,则赵龙:()A.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因为交付证书义务为从给付义务B.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因为付款与交付证书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C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因为从给付义务不妨碍抗辩权的成立D。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因为从给付义务虽通常不得成立该抗辩,但本案从给付义务与合同目的实现关系密切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从给付义务未履行能否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依照民法原理,从给付义务一般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从给付义务不构成债务的内容,而是属于附随义务的内容;但是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债务的核心要棄(如标的、价格)的确定是密切相关的,从给付义务的未履行也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本题中,赵龙与周瑾之间买卖的标的是名责宝马,卖方的偾务是交付该马,买方的债务是付款,但交付血统证明书与该名责宝马的身份确定及其价值具有核心意义,因此,卖方未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可成立买方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故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69.被告人与被害人同为S市甲公司的职工,并且都居住在S市A区,一次公司派二人到广州开会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失手将被害人打伤,致左眼失明,则本案的管辖法院是:()A: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B:可以由S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C:只能由广州市犯罪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D:可以由广州市犯罪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答案:B,D解析:【考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详解:本案是一起过失伤害案,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0条的规定,确定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见,A项错误。其次,《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D项正确。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居住地都为S市A区,犯罪地广州市只是他们出差地,显然可由S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可见,B项正确,C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D。70.下列关于国际法的说法,正确的是:A.联合国是国际法的立法机关B.契约性条约对当事国没有法律拘束力C.一国境内的任何国家行为均属于一国内政D.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答案:D解析:A错误。国际社会没有也不应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更不能由任何一个国家单独制定国际法。国际法的规则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基础上以协议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B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错误。从渊源的角度看,有人将条约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多数国家参加的“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但是,由于所谓“契约性”和“造法性”条约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开,并且任何条约都为当事国创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从对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角度看,二者没有本质区别。C错误。内政一般以领土为基础,但内政不完全是一个地理概念。内政的范围不与领土范围完全相对应。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内政,要看其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考察其在该事项是否已经为国际法所规范和调整,以及相关行为是否违背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则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D正确。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71.下列属于关于土地的相邻权的有( )。A.邻地通行权B.相邻通行权C.相邻水流排放权D.相邻环境保护权E.邻地安全保护权答案:A,E解析:知识点:相邻权的类型。关于土地的相邻权:(1)邻地通行权;(2)邻地管线安设权;(3)邻地使用权;(4)邻地环境保护权;(5)邻地安全保护权。72.某外贸公司在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退税180万元,后被查获。对该公司应如何处理?()A:以逃税罪处理B: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C:其中的100万元按逃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D:其中的10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逃税罪处理答案:C解析:【考点】一行为数罪。详解:在刑法理论上,《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本是一个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按择一重处罚的原则处理,但却规定数罪并罚。这可能是我国刑法上唯一一个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却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法条。73.甲先后三次用钢丝钳等工具,偷剪使用中国防通信线路电缆2,000余米,价值2万元。乙看见甲的盗窃行为所获颇丰,也效仿甲多次偷剪使用中的国防通信线路,销赃后得赃款5,000余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甲乙的行为构成破坏公用通信设备罪C.甲乙的行为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D.甲和乙构成共同犯罪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甲乙偷剪使用中的国防通信线路的行为主要是侵犯了国家的国防利益,构成《刑法》第369条规定的破坏军用通信罪,故C正确。甲和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D错误。74.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关于该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该公司应报批而未报批该搅拌站的环评文件,不得在缴纳罚款后再向审批部门补报B.该公司将防治污染的设施与该搅拌站同时正式投产使用前,可在搅拌站试运行期间停运治污设施C.该公司的行为受到罚款处罚时,可由市环保部门自该处罚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D.针对该公司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市环保部门可先行拘留责任人员,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选项B错误。《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选项C错误。《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据此可知,不是自处罚之日的次日起,而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选项D错误。《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据此可知,针对该公司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市环保部门无权直接拘留责任人员。75.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65条。76.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字号的以该字号为原告:没有字号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B.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C.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D.合伙组织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代表书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参见《行诉解释》第15条。77.下列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有:()A.某县政府拒绝向张某提供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张某提起诉讼B.李某向某市政府申请提供公开出版的市政府公报,遭到拒绝向法院起诉C.甲公司认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乙公司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向法院起诉D.孙某认为某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申请中要求的内容向法院起诉答案:A,B,D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选项C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2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应不受理。78.关于法律规范的效力问题,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A.天津市的地方性法规和北京市的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B.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规章C.一般情况下,在法的实践效力上,程序法从新,实体法从旧D.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意思是说在司法实践中总是优先适用上位法答案:C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9.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A.某电视台为了报道油画展览的盛况,在电视新闻中播放了展览的油画B.某教授在世纪论坛上的演讲词被电台全文报道C.法院为了査证将张某发表的文章复制了3篇D.出版社将蒙文发表的作品翻译成汉文在国内出版发行答案:A,B,C解析:。《著作权法》第22条。80.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乙赔偿名誉损失费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査明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甲的名誉权,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干扰,遂判决乙賠偿甲名誉损失费2万元,并在本地日报上赔礼道歉,恢复甲的名誉。关于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答案:B81.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许可的有( )。A.特定身份登记B.游行示威许可C.出租车经营许可D.颁发身份证E.出国护照审批答案:B,C,E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选项A属于确认类登记。选项D属于对身份的行政确认。82.仲裁程序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正确程序是什么?()A.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B.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C.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答案:B解析:。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当事人都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而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再由仲裁委员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83.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B:对于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得适用假释C:对于累犯,只要被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适用假释D: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答案:D解析:《刑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由于刑罚还未执行完毕,不能构成累犯。所以D项正确。84.下列哪些选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A.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B.行为内容是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管理C.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D.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为行相对人所知晓答案:A,B,D解析:。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具备哪些要件,才能对外发生法律效力。ABD三项为行政行为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行政行为大部分采用书面形式—也有不采用书面形式的行为,故C项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必需要件。85.中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在中国仲裁过程中,乙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即要求扣押甲公司在某港口的一批机器设备。仲裁委员会对此申请应如何处理?(2005年)A.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法院提出申请B.审查后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由有关法院执行C.将乙公司的申请提交甲公司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D.将乙公司的申请提交机器设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中的保全问题。本题中,中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说明是涉外仲裁,由中院管辖,所以仲裁委应当将该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中院作出裁定,所以C选项正确。86.杜某是市卫生局工作人员,其妻于某在市某区经营一超市。某日,区工商局经检查后发现该超市内售有假冒伪劣香烟,遂对该超市作出没收香烟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杜某得知后与工商局执法人员争执并殴打执法人员,后被公安机关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杜某也被卫生局作出记过处分。杜某针对区工商局的处罚向市工商局申诉,市工商局维持了该处罚决定。则在此案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有:A.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B.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C.市卫生局的处分决定D.市工商局的维持决定答案:A,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利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据此可知,无论是区工商分局的处罚决定,还是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杜某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AB项正确;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可知,市卫生局对杜某作出的处分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不具有可诉性,杜某不得提起行政诉讼。C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第12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市工商局的维持决定属于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D项错误。87.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答案:C解析:【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与股权确认【详解】《公司法》第33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名册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推定效力,本题中,公司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故应确认丙的股东资格。但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因为公司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该公司登记文件中遗漏了丙,因此,丙作为公司股东的事实只在公司内部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选项C正确。88.住所在A市B区的两江公司与住所在M市N区的百向公司,在两江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H市J县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并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可向设在W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W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两江公司向W市的一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百向公司拟向法院申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百向公司应向下列哪一法院提出申请?  A.可向W市中级法院申请B.只能向M市中级法院申请C.只能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D.可向H市中级法院申请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仲裁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双方约定的设在W市的仲裁委员会有两个,属于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此种情形下可以由仲裁协议签订地H市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89.甲诉乙返还所欠借款,关于本案的审理程序,下列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为尽快拿到欠款。甲申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A区法院审查后告知甲,因诉讼金额超出本辖市上年季度就业人员人均工资的30%,不符合适用条件B.律师告诉甲,甲如果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可以先按照该程序要求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欠款提起诉讼,之后再增加诉讼请求即可C.律师告诉甲,小额诉讼程序“一锤定音”,不得上诉和再审,甲要提前准备好举证材料,确保万无一失D.甲诉乙借款一案,法院审查后发现符合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当即告诉甲开庭事宜,审理法官下班途中碰巧遇到乙,也一并告知甲诉乙欠款诉讼开庭时间答案:D解析:考查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80条第1款,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使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26条的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D项正确。90.张小甲在部队服役期间,为国外某机构多次窃取部队的军事秘密,张小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间谍罪B.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C.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D.为境外窃取军事秘密罪答案:D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福寿村位于甲区的近郊,经济比较发达,村办企业已经有几十家,现在有下列用地需求,其中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的有:()A.村里的副食品加工厂办得越来越红火,想扩大厂房B.村民王某急需用钱,将原有的房子卖了,想再申请一处宅基地建住房C.甲区大华公司看到福寿村将来肯定是市区,和村里联系,想利用村里的土地建设商品房D.村里经济发展了,想建一所养老院答案:A,D解析:考查集体土地使用的限制。A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兴办乡镇企业和乡村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B选项不正确。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92.下列对民法与行政法的描述,正确的有( )。A.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民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C.民法与行政法均是私法D.民法全部是任意性规范,行政法全部是强制性规范E.民法既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答案:A,B解析:知识点:民法的概念及特征。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所以选项A、B正确。93.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其中的“剂”指、()A.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B.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C.带有动产抵押性质的买卖的契券D.买卖土地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筒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周礼》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共用题干营业地位于中国的大通公司为引进先进技术以便提高生产效率,拟分别从外国的甲乙丙丁四个公司购买技术,其所签订的下列四个技术转让合同中,哪些是无效的合同或条款?()A、合同一中约定“大通公司如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后使用该技术,应继续向甲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B、合同二中约定“禁止大通公司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技术,除非得到乙公司同意并交纳相关费用”C、合同三中约定“未经丙公司同意,大通公司不得改进其所引进的技术”D、合同四中约定“大通公司利用引进技术生产的所有产品,都应销往丁公司指定的国家或地区”答案:A,C,D解析:《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包含限制性条款。A项中合同一的条款属于“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的条款,C项中合同三的条款属于“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D项中合同四的条款属于“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都是限制性商业条款。而B项中条款属于当事人的一般约定,不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故A、C、D三项当选。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资格获得机构的担保:(1)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国民;(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上述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因为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故B项表述错误,应当选。国际合作开发合同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同形式。国际合同主体必须一方是东道国政府或法定的国家公司,另一方为外国公司。BOT合作方式为“建设一运营一转让”是利用的外资方式之一,B项正确。BOT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涉及众多当事人,当事人签订一系列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①特许权协议;②建设合同;③回购协议;④货物合同。同时BOT方式中还涉及供应合同、管理合同和保险合同等,故A、B、C、D项表述正确。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的规定,中心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但是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或司法的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但该公约并没有要求用尽当地行政、司法救济,作为提交中心管辖的先决条件。故A、B、D项正确,C项错误。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的考点是国际重复征税的几种解决办法。国际重复征税源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在国际上,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优先权原则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情况下,居住国就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国外的财产免予征税。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20%=40万美元,A选项正确。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抵充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全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40%=26万美元,故B选项正确。限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冲抵的已缴来源国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照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故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20%=40万美元,故C选项正确。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故如果居住国采用扣除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70*40%)*20%=48.4万美元,故D选项正确。95.★下列有关国家赔偿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对因逮捕被羁押的人的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制度B.对刑事拘留的赔偿采用结果归责制度C.《国家赔偿法》修正后,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不再存在区别D.在分析国家赔偿要件时,区分执行职务行为与非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是综合的答案:D解析:。对因逮捕被羁押的人的赔偿实行结果归责制度,而对刑事拘留的赔偿采用违法归责制度,《国家赔偿法》并未改变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故选项ABC错误。96.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答案:A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缺席判决;送达方式;诉讼中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案中,被告经过传票传唤后离家出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其可以缺席判决,其离家出走的行为不构成法律所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故A项正确,应选,D项错误,不应选。本案中被告并非在原告起诉时即下落不明,而是在起诉后并被送达传票之后才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故不得再对其重新适用公告送达,B项说法错误,不选。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选任须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未经被代理人的授权,法院不得为当事人指定诉讼代理人,故C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97.甲乙丙三国均为南极地区相关条约缔约国。甲国在加入条约前,曾对南极地区的某区域提出过领土要求。乙国在成为条约缔约国后,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丙国利用自己靠近南极的地理优势,准备在南极大规模开发旅游。根据《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甲国加入条约意味着其放弃或否定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B、甲国成为条约缔约国,表明其他缔约国对甲国主张南极领土权利的确认C、乙国上述在南极地区的活动,并不构成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的支持和证据D、丙国旅游开发不得对南极环境系统造成破坏答案:C,D解析:【考点】《南极条约》【详解】《南极条约》第4条规定:1.本条约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a)任何缔约国放弃它前已提出过的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权利或要求;(b)任何缔约国放弃或缩小它可能得到的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任何根据,不论该缔约国提出这种要求是由于它本身或它的国民在南极洲活动的结果,或是由于其他原因;(c)损害任何缔约国关于承认或不承认任何其他国家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权利、要求或要求根据的立场。2.在本条约有效期间发生的任何行动或活动不得成为提出、支持或否认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根据,或创立在南极洲的任何主权权利。在本条约有效期间,不得提出对在南极洲的领土主权的任何新要求或扩大现有的要求。所以A、B错误,C、D正确。98.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能够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是( )。A.甲国有企业的下岗工人郭某B.乙外国公司的外籍员工赵某C.丙国家机关的公务员韩某D.丁派出所的警察吴某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99.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执行,说法错误的是哪项?A.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D.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55}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的计算有以下三种:(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因此A项表述正确。(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因此,B,D项正确。(3)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选项C的后半句话是正确的,即: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其前半句错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不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而是“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即必须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C项表述错误,为当选项。100.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罪数。A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锶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A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B项,冒充警察抢劫的,是《刑法》第263条第6项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只定抢劫罪。故B项错误,不当选。D项,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不是为了骗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只成立劫持航空器罪。故D项错误,不当选。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是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A.任何党政机关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均属于干预司法的行为B.任何司法机关不接受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可以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C.任何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均不得了解案件信息,以免干扰独立办案D.对非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A、B、D正确。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了解案件信息,是允许的,故C项错。2.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关于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4年)A.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B.以口头答复的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C.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D.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3条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故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38条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故B项说法正确。该法第42条第3款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故C项“应当”二字错误。该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故D项说法正确。3.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以下哪个说法不正确?()A-前者为股权式合营,后者是契约式合营B.前者均取得法人资格,后者不一定取得法人资格C.前者设立董事会,后者可以采取董事会以外的其他管理方式D.前者必须向中国银行筹措资金,后者可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答案:D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法律依据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9条第3款的规定可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向国外银行筹措资金。4.老刘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因司机在急刹车时不慎而被撞在汽车后门上,造成了轻微脑震荡。为此老刘以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老刘得知倘若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还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精神损失,在征得受诉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老刘改为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其精神损失。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本案属于当事人的变更B.本案属于诉讼标的的变更C.本案属于原因事实的变更D.本案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答案:B解析:考查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老刘将原来主张的合同法律关系改为侵权法律关系,属于诉讼标的的变更。5.马某精神病发作伤人案2012年10月5日,居民李某在市场买菜,路遇马某在闹市区挥刀砍人,路过的数名行人被其砍伤。李某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派人赶往现场制止了马某的行为,并对案件展开调查。公安民警在现场询问了目击证人王某(被砍伤者的女友),王某对马某的行为表示十分愤怒,向公安机关描述了马某砍人的过程,与李某报案时所讲基本一致。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收到一份匿名的视频,记录了案发当时的情况,但是无法查明拍摄者和视频真伪。该案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发现马某可能存在精神问题,于是委托本市某精神病院对马某进行精神病鉴定,鉴定医生蒋某曾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缓刑。经鉴定,确认马某为精神病人,案发当时系精神病发作,法院决定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审理该案,指派法官王某对案件进行不开庭审理,并且未通知马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马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决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问题】1.本案中李某是否可以将马某扭送到公安机关?2.案中的匿名视频属于什么证据种类,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3.王某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证人,其证言可否用于证明案件情况?4.案中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效力如何?5.如果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马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当如何处理?6.法院的审理程序有哪些不合法之处?7.哪些人或机关可以对马某强制医疗的决定提出异议,应当通过何种方式提出?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可以,因为马某属于现行犯。2.匿名视频属于视听资料,案中的视频无法查明来源和真伪,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王某具备证人资格,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虽然王某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但其证言与李某的证言能够互相印证,因此可以用于证明案件情况。4.不合法,蒋某不具备鉴定人资格,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5.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且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6.法院指派法官独任审理的做法错误,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法院不开庭审理的做法错误,除非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并经法院同意除外,都应该开庭审理;法庭未通知马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做法错误,应当通知马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7.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本题提醒考生注意,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的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时的处理是不同的,但是都应当坚持一个原则,即原案件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而宣告终止,如果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则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具体处理方式如下: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应当撤销案件,并写出强制医疗申请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同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并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在审判中发现,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做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6.甲公司和乙公司由于合同纠纷而根据有效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仲裁裁决,请问仲裁裁决何时生效?A:仲裁裁决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B: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C:若仲裁裁决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应以后收到裁决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仲裁裁决书的生效日期D:以上均错误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7.甲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甲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要求甲父交纳10万元保证金。甲父请求减少保证金的数额。公安机关在确定保证金数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哪些情况?A:当地经济水平落后B:甲和甲父靠种地为生且无其他收入,生活贫困C:甲只偷他人一头牛,可能判处的刑罚不重D:甲无前科,社会危险性小,妨碍诉讼可能性小答案:B,C,D解析:(原答案为ABCD)【考点】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据此,正确答案是BCD。8.法院在审理某药品行政处罚案时查明,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被处罚人甲的陈述申辩。下列关于法院判决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B: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程序瑕疵,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C: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无效D: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答案:A解析:(原答案为C)。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药品监管局未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即作出处罚决定,属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9.关于刑罚的目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B.一般顿防,是指防卫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C.在刑事活动的不同阶段,对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侧重也应有所不同D.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手段,二者之间是一种既独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答案:A,B,C,D解析:A、B、C、D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刑罚的目的讲解: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刑罚目的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前者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后者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基本内容,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手段,二者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对其中一个方面予以侧重:(1)因刑事活动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侧重,即在刑事立法上重一般预防,因为此时的刑罚是静态的、一般的。它是向全社会昭示犯罪的刑罚后果,而不是针对具体犯罪和具体的犯罪人,因此,刑罚主要是为了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在刑罚执行时应侧重特殊预防,因为刑法执行的对象是具体的犯罪人,行刑的目的就是要将受刑—改造为守法公民,使之不再犯罪。在刑事审判中,则应当两个预防并重。(2)因犯罪人不同而有所侧重,即对累犯、惯犯等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应侧重于特殊预防;对初犯、偶犯等再犯可能性不大的犯罪人,侧重于一般预防;(3)因犯罪种类不同而有所侧重,对特殊、罕见的犯罪适用刑罚,要侧重于特殊预防;对常见多发性犯罪,则应侧重于一般预防;(4)在社会治安形势稳定、犯罪率较低的时期,要侧重于特殊预防;在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犯罪率较高的时期,则应侧重于一般预防。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10.唐某杀人一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开庭审判,在审判组织的组成上,下列各种做法中正确的是:A: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B:由人民陪审员一人独任审判C:由审判员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D:由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两人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答案:D解析:合议庭人数有以下几种:(1)第一审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由3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由3人、5人或者7人组成;(2)第二审的由3人或者5人组成,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3)死刑复核的由3人组成。11.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凉菜中意图杀甲,甲伸出筷子夹凉菜时,乙感到害怕,谎称菜被苍蝇爬过不能吃,阻止了乙,后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属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B:属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C:构成故意杀人罪D:属于不能犯答案:B,C解析:被害人“甲伸出筷子夹凉菜”,表明生命面临紧迫危险,可判定杀人已“着手”。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北京某企业因经济不景气,生产的产品滞销而导致资金困难,已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该企业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指定了管理人,经审理后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问以下哪些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A:该企业的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向该企业清偿债务B: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该企业和上海糖业公司互负到期债务100万元,上海糖业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抵销彼此债务C:管理人认为原债权人会议主席未恪尽职守而重新指定了新的债权人会议主席D:管理人决定该企业的内部管理事务和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答案:A,C,D解析:【考点】管理人的职责。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因此,A项错误。根据该法第40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并且没有除外情形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因此B项合法。根据该法第60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因此,C项错误。该法第25条规定了管理人的职责包括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但是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应当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因此,D项说法错误,故本题应选A、C、D项。13.关于再审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在再审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原则上法院应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B.在再审中,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原则上法院应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发回重审C.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案件时,经法院许可原审原告可撤回起诉D.在一定条件下,案外人可申请再审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再审审理的审判程序。根据《民诉解释》第405条第1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所以,选项A和选项B中的新增和变更诉讼请求,都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即使调解也是不可以的,法院对此应当直接裁定驳回申请。A、B选项都是错误的。根据《民诉解释》第410条第1款之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42条第1款也规定,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因此,原则上只有本案当事人才可以申请再审,但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也可以申请再审,此属例外,D选项是正确的。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以下哪个选项不是贯彻我国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体现?A:某强奸案的庭审中,审判长开庭时发出指令:“下面请法警带人犯张某到庭”B:某巨额来源财产不明案件中,审判长黄某要求被告人李某说明财产的来源,李某未予说明而被法院最终定罪C:某伤害案中,检察院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而作出不起诉处理D:某走私案中,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提出证据不足,最终宣判被告人无罪释放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法院统一定罪原则,为了贯彻这一原则,刑事诉讼法对被追诉者在提起公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起诉之后,被称为被告人,不允许称为“人犯”,A选项违背了这一原则;B选项虽然是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举证责任的例外,但是,被告人始终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是法院统一定罪原则的体现;C选项中的不起诉也是《刑事诉讼法》为了贯彻法院统一定罪原则的体现;D选项中,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合议庭宣判被告人无罪,也是该原则的重要体现。15.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A: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B: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C: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D:行政执法中要求与其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回避答案:A,D解析:【考点】程序正当原则【详解】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程序因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要求而启动,故B选项错误。C选项是合法行政原则的体现,故不当选。A、D选项正确,均体现了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D。16.就房屋租赁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将是正确的?()A.该房为私房,甲有权自由出租,在法律上无义务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B.房屋租金由曱乙自愿协商确定,法律对其价金不进行限制C.甲将房屋卖给他人后,若新房主不愿继续出租,则其有权要求终止租赁合同D.如果出租人未向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则租赁合同无效答案:B解析:考点:房屋租赁合同的性质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的规定,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必须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故A错误。对于未办理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租赁合同不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D项错误。《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C的表述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不符;B项的说法符合市场经济立法精神。17.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应当到庭作证,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做的工作包括下列哪些内容?A:证人作证前应核实证人的身份B:证人作证前应核实证人与被告人的关系C:证人作证前应告知有意作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D:证人作证前,应让其宣誓如实作证答案:A,B,C解析:《刑诉解释》第211条规定,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18.某县仅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在该县区域内,下列哪些情形下律师不可以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A.在某一刑事案件中,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该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B.该律师事务所与小白公司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小白公司和小黑公司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小黑公司请了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小白公司从外县聘请了某一律师,对上述情况小白公司知悉并且同意C.在某一民事诉讼中,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该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D.在某一行政诉讼中,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该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答案:B,C,D解析:①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属于绝对利益冲突,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故A正确;②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即使在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也是属于绝对利益冲突,故C、D错误;③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属于相对利益冲突,需要经过委托人同意,但这里的委托人应当是小黑公司,故B选项错误。19.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下列哪项组合属于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职权?①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议案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请国务院组成人员的罢免案③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④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⑤确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的正式候选人名单A、①②③④⑤B、①②④⑤C、①②③④D、②③④⑤答案:B解析:根据《立法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故①正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全国人大3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等人员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故②正确;根据《宪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的权力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故③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所以④正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故⑤正确。20.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乙公司设备款纠纷一案,区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责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设备款60万元,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12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乙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指令区法院再审,区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B:甲某与乙某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县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11年10月判决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2012年3月,甲某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足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对该案件审理作出判决,该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C:丙公司与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区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后,发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故裁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D:张某与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区法院与市中级法院两审终审后,省高级法院再审中发现市中级法院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且不宜在再审程序中做出实体处理,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答案:D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申请再审。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A选项中不应当指令区人民法院再审。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所以B选项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不得上诉,B选项错误。《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所以,D选项中,高院再审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审程序有违反法定程序的事项,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D选项正确,C项错误。21.国有企业甲、普通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协商,拟共同投资设立海洋合伙企业从事贸易业务。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拟设立海洋合伙企业的类型只能是有限合伙企业B.乙有可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C.三方可以约定丙按固定数额分配红利而不承担亏损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由此本题甲乙丙只能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故选项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题目没有说明乙为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故若乙成为普通合伙人,则可以以劳务出资的,故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普通合伙人的利润应该共同分配、风险应该共同负担,而有限合伙人利润可以不共同分配,但是对风险,《合伙企业法》第69条没有规定。但是根据第60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所以对于有限合伙企业风险的负担,应该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故选项C错误,为本题应选项。《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依据该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依照第60条的规定,应当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故选项D正确。22.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甲成立受贿罪B.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利。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丁构成受贿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贿赂犯罪的认定。A项,甲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派从事招生公务时,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利用职权收取贿赂的,成立受贿罪。故A项正确。B项,《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3款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故B项正确。C项,丙以村主任身份,在办理村委会主管、管理的公共事务时收受贿赂的,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C项正确。D项,丁在国有公司从事公务,即使不具备正式的编制,在履行职务时也是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权收受回扣的,符合《刑法》第385条规定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的情形,成立受贿罪。故D项正确。23.在侦查中,下列哪些情形,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A:张某刑讯逼供案,在场的人指认他犯罪B:姚某徇私枉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企图自杀C:王某贪污案,在取保候审期间毁灭证据并串供D:高某受贿案,在其家中发现赃款、赃物答案: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之规定,本题四个选项中的案件都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范围,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29条规定可以判断选项BC为正确答案。AD项是《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适用拘留的情形,故不应人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2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在杨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审判过程中,甲、乙、丙、丁四位证人分别向法庭提出不出庭作证:甲提出其开了一家饭馆,生意兴隆,平时需要处理很多事情,没有时间出庭作证;乙提出其最近遭遇车祸,腿部骨折,行动极为不便,目前正在休养之中;丙提出其即将面临中考,学习任务繁重,出庭作证会影响其复习考试;丁提出其对于杨某敲诈勒索的事实是听别人说起的,并没有亲眼看到,认为自己出庭作证对于庭审没有什么作用。根据《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请判断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经法院准许,甲乙丙三人可以不出庭作证B:经法庭准许,甲乙丁三人可以不出庭作证C:经法院准许,甲丙丁三人可以不出庭作证D:经法院准许,乙丙丁三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刑诉解释》第206条。乙行动不便,符合(2)的规定,丙是未成年人,符合(1)的规定,丁的证言不对案件的审判起直接决定作用,符合(3)的规定,只有甲的理由不符合。25.下列不属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是:A:某区教育局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B:对某县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某合资公司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监察指令,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C:某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超生家庭采取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D:某外国企业认为商务部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答案:B解析:B项是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此外,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6.法的渊源本身是有层次或等级划分的,因而其效力也具有层次或等级性。下列关于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哪几项是正确的?()A.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实体法优于程序法C.国际法优先原则D.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答案:A,B,C,D解析:。27.甲乙丙国均为WTO的成员,当甲国面临政策评审机制时,乙国对甲国限制外国银行业进入甲国的措施提出了意见,丙国对甲国鼓励国产化的汽车产业政策提出了意见,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政策评审的结果对甲成员具有约束力,成员必须依此作出改进,否则会受到处罚B.甲成员不改进相关措施将会受到指控C.政策审议的结果对甲成员没有约束力D.甲成员如乙两两成员异议的措施不作出改进,很可能被其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提出指控答案:C,D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本题涉及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政策评审结果的效力。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政策的评审结果和提出的建议对被评审的成员没有约束力,但被评审的成员如果不作出改进,则很可能被其他成员利用争端解决程序提出指控,应选CD。28.甲乙两国因边境纠纷导致全面的战争,战争开始后,交战国之问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会出现下列哪一种结果?()A.甲乙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不一定断绝B.甲乙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自动断绝C.甲乙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断绝,但领事关系保持D.甲乙两国之问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仍然保持答案:B解析:当战争开始后,各交战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交战国关闭其在敌国的使馆和领馆,接受国有一般的义务尊重馆舍财产和档案的安全。因此答案是B项。29.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日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1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在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地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下列哪些约定法院符合法律规定?()a.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b.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c.大连市f区人民法院d.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答案:A,B,C,D解析:。合同的双方当亊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B、C选项正确。购销合同中采取送货方式的,货物送达地属于合同履行地,因此D选项也正确。30.共用题干下列哪些人民代表大会设置有专门委员会?A、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B、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河北省石家庄市下辖的某县的人民代表大会D、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答案:A,B,D解析:《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9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选项中错误的是CD。《宪法修正案》(2004)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所以B错误。《宪法》第67条第(20)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宪法》第89条第(16)项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本题答案应该为B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所以,只有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而县级、乡级则不可以。《宪法》第9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入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10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全部选项均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第2款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因此,A选项错误。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因此B选项错误。第31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此可见,C选项正确。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13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因此D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1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B正确。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1.关于盗窃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盗窃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B:盗窃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不成立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C:盗窃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规定D:盗窃企业违规制造的枪支的行为,不成立盗窃枪支罪答案:B,C解析:【考点】盗窃罪;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盗窃枪支罪【详解】对于伪造货币能否成为盗窃罪对象,学界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就盗窃罪而言,真币与假币都应当评价为财物,因为假币也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收缴,故他人占有的假币也是刑法法益。这并不意味着他人占有假币是合法的,只是意味着第三者不能非法取得他人占有的假币。因此盗窃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也可能成立盗窃罪,A错误。盗窃印章罪,是指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行为人所盗窃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已经制作的真实的印章。因为伪造的印章不能体现国家机关的公共信用这一特殊法益,同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把“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解释为“国家机关印章”,因此B正确。关于《刑法》第196条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通说认为,本款规定的信用卡仅限于他人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C正确。盗窃枪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企业违规制造的枪支同样可能被用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窃取这种枪支同样可以构成盗窃枪支罪。D错误。【陷阱】盗窃伪造的货币是否构成盗窃罪与盗窃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是否构成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二者存在着微妙的区别。伪造的货币不是货币,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也同样不是国家机关印章。但是与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不同的是:认定盗窃罪并不需要将伪造的货币解释为货币,只要能够将其解释为财物便为已足。因此不能将A、B两个选项进行简单类比,并进而得到一致的结论。32.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独任庭和合议庭的说法,正确的是:()A.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只能适用合议庭B.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C.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该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刑事诉讼法》第183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或者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第216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因此本题选AD。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g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叛乱团体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国家的财产。依国际法,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甲国政府应当承担直接责任B.由于强行掠夺或占用行为发生在叛乱团体控制区,甲国应承担间接责任C.甲国政府和叛乱团体共同承担直接责任D.甲国政府不应承担责任答案:D解析:。叛乱团体作为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可以成为国际不法行为的主体。在本题中,甲国的叛乱运动巳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在这种情况下,在一国领土或其管辖下的任何其他领土内成立的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不应视为该国现存政府的行为,所以,对该叛乱机关的行为该国政府不承担法律责任。34.朱某自诉陈某犯诽谤罪,法院审理后,陈某反诉朱某侮辱罪。法院审査认为,陈某的起诉符合反诉条件,合并审理此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年。两人不服,均以对方量刑过轻、己方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可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B.如认为对某一人的量刑过轻,可加重该人的刑罚C.即使认为对两人量刑均过轻,也不得同时加重朱某和陈某的刑罚D.如认为一审量刑过轻,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题中,自诉人和反诉人均提出了上诉,且不仅对自己的量刑提出了上诉,同时针对对方的量刑提出了上诉。因此,法院在二审审理中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对二人都可以加重刑罚。35.对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伪造、变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伪造、变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B.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C.以秘密手段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D.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的认定。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而非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B选项不正确。D选项,没有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这一罪名。36.★2009年7月,中央有关部门专门下发铁路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及核定编制的《通知》,但改革的实际推进始终未见实质性进展,一些地方甚至出现过停顿。去年3月,传出中共中央批准铁路司法机关全面转制脱离铁路企业并划归地方的消息,最高司法机关领导也在全国“两会”上明确提出,要在去年6月之前完成我国各地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整建制划归各省市自治区地方法院、检察院统一管理的工作,但最终并没有按时完成转制任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铁路司法机关对案件实行“专业管辖”,即凡是涉“铁”的刑事、民事案件都必须由铁路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审理,尤其是涉及铁路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这使得铁路法院往往很难摆脱本系统企业的影响甚至干扰,其裁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常常受到怀疑B.铁路系统内的检察院和法院在性质上属于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行使司法权力C.中央决定对“铁路司法”进行彻底的体制性改革,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它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也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战略方向D.独立、客观、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方向,唯有坚持改革,中国的司法才能不断走向公正,而司法改革的重心就在于建立起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的完善的司法体制答案:A,B,C,D37.白某试图抢劫下班回家孤身行走的黑某他尾随黑某一段路后被黑某发觉为了保命,黑某主动将自己的手提包抛到路边白某见状即捡起手提包但白某捡到手提包后,仍然追上黑某,打了其几拳,恐吓其不得报警,然后离去黑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白某构成抢劫罪既遂  B.白某构成抢劫罪预备和侵占罪  C.白某构成盗窃罪D.白某构成抢劫罪未遂和盗窃罪答案:B解析:B。白某尚未开始进行抢劫的实行行为,所以是预备形态。黑某抛弃了自己的提包,所以白某构成侵占罪。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8.张祥与李军住所地均为甲地。2012年3月,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但4月李军因工作关系将户籍从甲地迁出,准备落户于公司所在地乙地。紧接着,李军被公司派往丙地工作,2012年12月又被派到丁地。2013年5月,合同没有履行,张祥欲起诉李军,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A:甲地法院B:乙地法院C:丙地法院D:丁地法院答案:A解析:【考点】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问题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李军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没有经常居住地,所以由原户籍所在地甲地法院管辖。故本题选A。39.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的日工资是50元,4月份的某周四单位安排王某下班后加班2个小时,单位最低应支付王某周四的日工资是100元B、李某的日工资是60元,周六单位安排李某加班,单位最低应支付李某周六的加班费是120元C、陈某的日工资是70元,10月1日和10月2日单位安排陈某值班,单位最低应向陈某支付这两天的工资总数是420元D、冯某的日工资是80元,3月份的某周五单位安排冯某下班后加班3个小时,单位除应向冯某支付80元的基本工资外,最低还应向冯某支付120元的加班工资答案:C解析:《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论时间长短,单位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是300%。A选项中单位应支付王某周四的日工资是75元,D选项中单位应向冯某支付40元的加班工资;B选项中单位支付李某周六的加班费是60元;C选项正确。40.下列关于电子合同中的要约,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乙公司有多套数据电文系统并指定A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甲公司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但该数据电文进入乙公司的B系统中,要约不生效B: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但随即后悔,其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乙公司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乙公司,要约撤回方有效C:甲公司要撤回发给乙公司的要约,只要撤回通知到达乙公司时,乙公司尚未发出承诺通知即可D:乙公司未明确规定其多套系统中由哪一个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则甲公司以数据电文形式发出的要约进入乙公司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就是该要约的生效时间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依据《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所以正确的答案是A、B、D三项。C项的错误在于,依据《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只有当甲公司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的时候,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41.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B公司与D公司就运输途中平板电脑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D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平板电脑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A.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乙国法B.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C.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甲国法D.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乙国法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运输中的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所以,首先允许当事人选择,所以B项说法是符合规定的,当选。其次,若未选择即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本案中目的地是乙国,所以应用乙国法。D正确,当选。AC均为迷惑选项。42.在宋代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中,刘贵之妾陈二姐因轻信刘贵欲将她休弃的戏言连夜回娘家,路遇年轻后生崔宁并与之结伴同行。当夜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二人,因见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遂将二人作为凶手捉拿送官。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后被处斩。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话本小说《错斩崔宁》可视为一种法的非正式渊源B.邻居运用设证推理方法断定崔宁为凶手C.“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所表述的是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D.从生活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化需要一个证成过程,从法治的角度看,官府的行为符合证成标准答案:B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错斩崔宁》仅仅是话本小说,不能成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故A项错误。设证推理是对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邻居推论陈、崔二人为凶手的形式是:杀死刘贵的人,盗了刘贵家15贯钱;崔宁携带15贯钱,且与陈二姐同行;故陈、崔杀刘贵。此运用的是设证推理。故B项正确。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所表述的是案件事实,而非法律规则,更不是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故C项错误。官府的行为不符合证成标准,因为法治原则要求:没有直接证据,仅凭间接证据定罪时,这些间接证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官府对陈、崔二人的定罪,显然没有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故D项错误。43.根据我国《海事诉讼待别程序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A.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B.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C.因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D.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答案:A,B,C,D解析:。《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44.某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采用将高关税税率货物伪报为低关税税率货物的方法进口货物,偷逃关税20万元。对该公司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C.偷税罪D.行政处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具体运用。《刑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5.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B.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C.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D.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司法主导型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在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中展开的。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这种情况下展开的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法律改革的“合法性”依据,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它的服务对象的合理性。故A项错误。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故B项错误。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一般表现为在外部因素的压力下(或由于外来干涉,或由于殖民统治,或由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本民族的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变法以图民族强盛。故C项正确。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故D项错误。46.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宪法学家提出的一种宪法分类。关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成文宪法的特点是其内容不见于制定法B.宪法典的名称中必然含有“宪法”字样C.美国作为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不存在宪法惯例D.在程序上,英国不成文宪法的内容可像普通法律一样被修改或者废除答案:D解析:不成文宪法的特点是没有统一的宪法典,但其内容也可以见于制定法,故A项错误。宪法典的名称可能没有“宪法”字样,比如德国现行宪法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故B项错误。美国作为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也存在大量的宪法惯例,故C项错误。英国不成文宪法由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等构成,其中宪法性法律与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程序相同,故D项正确。47.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文明”的要求?()A.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B.检察院内部严格执行“案件查处由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的制度C.检察官应当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全面、客观依照程序收集证据D.检察官本人或亲属与他人发生矛盾,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得以检察官身份寻求照顾答案:D解析:根据新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已经不存在“文明”。原“文明”的要求,可能属于为民,也可能属于廉洁了。A项体现忠诚;B、C项均是为了案件的公正处理,故均体现公正要求;D项体现廉洁。48.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中国的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则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主体是:()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涉外仲裁委员会B.人民法院C.当事人D.外交机关答案:C解析:。《仲裁法》第72条。49.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答案:A,C,D解析:【考点】违法性认识错误。详解: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本题中,甲不知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由此,鉴于司法权威,甲对此行为不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是ACD选项。50.营业地位于中国的甲公司与位于德国的乙公司订立了一个机械设备的买卖合同,双方就该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的协商,正确的是、()A、由于中德两国均是缔约国,当事人不可以协议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B、依据中国法律规定,该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C、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再适用D、如果当事人没有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该合同答案:D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由此我们注意到该公约的适用并非强制性的,但如果当事人没有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协议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妨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因为合同中涉及的很多问题国际贸易术语并不涉及,对这些问题公约仍要适用,如要约承诺规则。B项更是没有法律依据。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共用题干法官赵某于1997年从A法院退休后,想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继续服务于社会,那么他不可以从事的行为是、()A、担任某食品厂法律顾问B、1998年以非律师身份在某一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C、2001年担任A法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告辩护人D、担任某大学法学院教授答案:C解析:《律师法》第5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律师法》第7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故应选A、C。《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故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6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故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8条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该法第9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选A、C。根据《公证法》第23条的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私自出具公证书;(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所以A、B、C、D四个选项都符合题意。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知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项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书的内容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根据该法第62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可知C项是错误的。同样根据该法第61条的规定,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提起公证书复查的起算时间不太相同,要注意区别,故D项也不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B、C、D项。《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三)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四)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根据《法官法》第7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项。李某与刘某是母子关系。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故A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9条规定:“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故B项正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据此,蔡某继续担任甲公司代理人必须得到甲公司的同意。该条第2款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甲公司的同意应当是书面的,故系可以继续保持,故D项C项正确。若甲公司决定维持委托关系的,该关错误。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6条规定,法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法官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法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D项正确。赵某是离任的法官。A、D项,显然是可以从事的,不选。《法官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据此,若离任法官在离任后2年内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允许的。故B项不选。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只要是原任职法院,离任后永远不得承办。故本题应选C项。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A、B选项应选。依《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6条的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故C项应选。D选项中庭长要求合议庭对某一案件进行重新合议是庭长正常履行职权的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项。52.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哪些内容?()A: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B:申请人的性别、年龄C: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D: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答案:A,C,D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据此,A、C、D项应选,排除B项。53.关于我国公证的业务范围、办理程序和效力,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公证法》的规定?()A.申请人向公证机关提出保全网上交易记录,公证机关以不属于公证事项为由拒绝B.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财产分割、赠与、收养关系公证的,公证机关不得拒绝C.因公证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要求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业务时不能仅作形式审查D.法院发现当事人中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应裁定不予执行并撤销该公证书答案:C解析:《公证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九)保全证据;……”保全网上交易记录属于保全证据,属于公证事项,故A项错。《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据此,赠与、收养关系公证,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申办,故B项错。《公证法》第28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据此,公证机构不仅进行形式审查,还进行真实、合法性的实质审查。故C项对。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据此,D项“并撤销该公证书”说法错误。54.下列关于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异同之处的说法,表述错误的是:()A.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主体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主体都可以是应当承担实体义务的人B.申请的法院不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C.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不同D.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相同,都是从执行程序开始后到执行程序完毕之前答案: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9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是6个月,而不予执行仲栽裁决的申请期限是整个执行程序的时间。故D项错误。55.关于公司创立大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股份有限公司均需召开创立大会B.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C.公司经营方针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故公司经营方针由创立大会通过D.验资证明是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提供的,无需创立大会审核答案:B,D解析:①A项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故可知只有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才需要设立创立大会;②B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③C项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厚亿公司的经营方针由股东大会决定,不应在创立大会上决定;④D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公司住所证明。据此可知,验资证明是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提供的,无需创立大会审核。56.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列哪一说法错误的是:A.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B.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C.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答案:C解析: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故C项“可以连选连任”说法错误57.下列哪些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现金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D.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答案:B,C解析:。A项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抢劫罪侵犯了双重客体,B、C项是抢劫罪的应有内容。D项甲第一个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后又另外产生犯罪故意,将被抢劫者杀死,又构成了故意杀人罪。58.关于政治自由,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政治自由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B.政治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自由C.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D.公民的政治自由是近代民主政治的基础答案:A,B,C,D解析:考查政治自由。59.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可以简化:()A.争议事实B.费用负担C.裁决理由D.裁决结果答案:A,C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4条,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亊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处罚的情形?()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D.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答案:A,B,C解析:。参见《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7条、第38条。61.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乙对甲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甲死后将所有遗产留给乙。后乙每天尽心照顾甲的起居。某日,乙偶然从朋友处得知甲将自己名下所有不动产无偿赠与远亲,且甲的存款也已被甲挥霍无几。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协议是双务合同B.乙可以解除该协议C.乙可以要求甲的远亲返还房屋D.乙可以要求甲偿还其已支付的供养费用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遗赠扶养协议的问题。甲与乙签订的协议系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故A选项正确。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6条的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本题中,甲恶意挥霍和转让名下财产,系根本违约行为,乙有权解除该协议,且甲应偿还乙因供养支出的费用。故选项B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BD。62.夏某绑架郭某索要高额赎金,得知郭某的家人报警,就残忍地将郭某杀害。随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人员在对夏某进行讯问的时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B.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C.录音或者录像可以全程进行.D.录音或者录像不需要全程进行答案:B解析:考点:讯问的录音录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本题中夏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绑架郭某,并杀害郭某,可能判处死刑,因此,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故A错误,B正确。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因此,CD都错误。63.甲国人艾伯特与中国人杨采珍相识并相爱,艾伯特去世后未留遗嘱,杨采珍要求继承艾伯特的遗产,艾伯特去世时在甲国留有房产,在中国和甲国的银行有存款。涉及艾伯特的继承案诉诸中国某法院。依中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杨采珍与艾伯特是否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定性问题B.杨采珍与艾伯特是否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先决问题C.艾伯特在甲国房产的继承适用法院地法D.杨采珍与艾伯特是否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应依艾伯特的最后居所地法律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先决问题。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案件(主要问题)的处理所必须首先加以解决的其他问题。在本题中,赵荷与文森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是判定赵荷是否具有继承地位的前提,故属于先决问题。B正确,A错。C错,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动产的法定继承应适用不动产所有地的法律。D错,《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2条规定,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64.下列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说法正确的是?A.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B.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都属于沿海国的自然权利C.其他国家要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必须事先取得沿海国的同意D.其他国家要在专属经济区内从事任何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必须事先取得沿海国的同意答案:C,D65.甲县的电热毯厂生产了一批电热毯,与乙县的昌盛贸易公司在丙县签订了一份买卖该批电热毯的合同。丁县居民张三在出差到乙县时从昌盛贸易公司购买了一条该批次的电热毯,后在使用过程中电热毯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火灾,烧毁了张三的房屋。张三欲以侵权损害为由诉请赔偿。下列哪些法院对该纠纷有管辖权?A:甲县法院B:乙县法院C:丙县法院D:丁县法院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答案为ABD(丙县并非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地点,不是“产品销售地”)。66.根据法官、检察官纪律处分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张法官参与迷信活动,在社会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可予提醒劝阻,其不应受到纪律处分B.李法官乘车时对正在实施的盗窃行为视而不见,小偷威胁失主仍不出面制止,其应受到纪律处分C.何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反复提醒犯罪嫌疑人注意其聘请的律师执业不足2年,其行为未违反有关规定D.刘检察官接访时,让来访人前往国土局信访室举报他人骗取宅基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其做法是恰当的答案:D67.《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表达的是委任性规则B.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C.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D.表达的是法律责任的竞合答案:C解析: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该条并没有规定由相应国家机关加以确定,故A项错误。所谓程序性原则,是指直接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该条涉及的是实体性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与程序无关,故B项错误。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该条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容改变,故c项正确。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数个法律责任可以并存的,不存在法律责任竞合。该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这个三个责任是并存在,故不存在竞合。D项错误。68.甲经营金山酒店,顾客爆满,相邻的银海酒店由乙经营,生意清淡。乙指使数十人进入金山酒店,2-3人占据一桌,每桌仅消费10余元。前来金山酒店就餐的顾客见无空桌,遂就近转往银海酒店。如此数日,银海酒店收入大增。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构成缔约过失B:构成欺诈行为C:构成不当得利D: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答案:D解析:乙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其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本题的答案是D。69.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的差别是:()A.解决的实体问题不同B.依据的实体法不同C.诉讼结构不同D.诉讼主体不同答案:A,B解析:。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间最明显、最主要的差别在于,这三种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律不同。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犯罪和刑罚问题,核心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所解决的问题则与此无关。刑事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国家刑事法律,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则是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方面内容的民事法律和调整行政关系的国家行政法律。所有诉讼的基本结构都是一致的,即“原告——被告——法官”所形成的“等腰三角形”的关系,因此不选C。两种诉讼的诉讼主体虽有所区别,但这并不构成二者最主要的差别,D项不选。所以,本题答案为A、B。70.在加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形势下,某市政府对该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现状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其中哪些做法是需要纠正的?()A.房地产建设用地的供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同时,放宽占用农用地和开发未利用地的条件B.土地使用权出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之一即可C.预售商品房,要求开发商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D.采取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业办公类住宅,方便市民改作居住用途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土地管理法之建设用地管理、房地产法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A项:《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1、2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22条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根据这两个法条,A选项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B项说法违法。C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C选项的说法合法。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第29条规定,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因此,D项说法违法。71.关于司法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A、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B、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C、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D、当代中国司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答案:A,C,D解析:司法只是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不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因此B错误。72.中国公民甲某在美国被法国公民乙某殴打致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中国可以保护性管辖为由对该案件进行管辖B.美国可以属地管辖为由对该案件进行管辖C.法国可以属人管辖为由对该案件进行管辖D.德国可以普遍管辖为由对该案进行管辖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国家的管辖权可以分为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四种。其中保护性管辖较为特殊,指国家对于在本国领域外从事对该国国家或其公民犯罪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本题中的犯罪地在美国,犯罪人为法国人,受害者为中国公民,符合保护性管辖的要求。选项B正确。该案件发生在美国,美国当然可以属地管辖为由行使管辖权。选项C正确。犯罪人为法国人,具有法国国籍,所以法国可以基于属人管辖行使权利。选项D错误。普遍性管辖仅仅限于那些危害全人类利益的严重罪行。具体包括: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灭绝种族、贩毒、贩奴、种族隔离、实施酷刑、劫机等。73.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钟某在2005年11月被聘为某公安派出所的治安员,此后,他先后5次私自到本所办理的5个案件的罪犯家中,称自己有能力帮助案犯减轻罪责,案犯家属因此听信钟某所言,共付给其现金8万余元用于疏通关系,钟某将现金全部挥霍。实际上,他既不是案件承办人,也无法为其帮忙。2006年9月,钟某被解聘后,又以上述手段,两次获得案犯家属付给其的2万余元现金。关于钟某犯罪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钟某构成受贿罪B:钟某构成敲诈勒索罪C:钟某构成招摇撞骗罪D:钟某构成诈骗罪答案:A,B解析:【考点】诈骗罪、招摇撞骗的认定。详解:综合本题案情,钟某被聘为治安员的过程中,犯罪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钟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且有诈骗的故意,客观方面虚构自己是案件承办人、能帮助案犯减轻罪责,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给其钱财,最终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钟某在被解聘后,实施的行为应定为招摇撞骗罪。钟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钟某虽然在被解聘前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但是构成受贿罪在客观上还必须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钟某根本就无法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因而不符合受贿罪特征。钟某也没有对被害人施加威胁,所以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74.关于法院可以决定对什么人采取拘传这一刑事强制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该公司诉讼代表人而拒不出庭的高某B:抢夺案中非在押的被告人陈某C:盗窃案中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卢某D:贿赂案中拒不出庭的证人李某答案:B解析:【考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拘传【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拘传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使用时,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能及于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处于审判阶段,故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告人,因此选项C、D都可以排除。选项A,由于针对的是诉讼代表人,其本身并不是案件的被告人,因此法院对其采取的拘传不能理解为刑事强制措施,而只是一种为了保证庭审顺利进行采取的措施,类似于《民事诉讼法》第10章中规定的“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规定的拘传,这一点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0条的表述以及该条在整个《刑诉法解释》中所处的体系位置也可看出。故A错误。选项B中针对的对象是被告人,符合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的要求,且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4条第1款中的内容相契合。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75.甲患有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天,其开车故意将走路的路人乙撞死,随后向公安机关自首,要求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关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抑郁症属于精神疾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疾病,但是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C.甲具有责任能力,但因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参考《刑法》第18条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规定。76.下列可以作为无主财产认定的对象的是:()A.某无名作者的著作权B.某注册商标专用权C.1台电视机D.1栋房屋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考生应当注意,能够被认定为无主财产的对象只能是有形财产,因此A、B项两种知识产权不能适用这一特别程序。77.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时,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长答应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丁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问题:简析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然后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确定三人分别应如何定罪处罚。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丁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其中:(1)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2)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2.朱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3.张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78.2010年1月,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售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公司为高某预留所选房号,双方于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还约定,认购人于签订认购书时缴纳“保证金”一万元,该款于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定金,如认购人接到公司通知后七日内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款不予退还。同年2月,高某接到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立即前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当场缴纳了首期购房款80万元。同年5月,高某接到公司通知:房屋预售合同解除。经了解,该套房屋已经被公司以更高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双方发生争议。请回答(1)~(3)题:(2010年)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人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关于该临时搅拌站建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7年)A.如在该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经市城管执法部门批准B.如该搅拌站影响该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不得批准C.如该搅拌站系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拆除D.如该搅拌站超过批准时限不拆除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城乡规划法之临时建设。A、B项:《城乡规划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A选项“城管部门批准”错误;B选项正确。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城乡规划法》第6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C选项不正确。D项:《城乡规划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城乡规划法》第6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D选项中“市城乡规划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做法不合法。79.★★关于甲国法的查明和适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选择适用甲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B.该案适用的甲国法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C.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D.不能查明甲国法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案:A,C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A正确,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应提供该国法律的内容。依第9条,我国拒绝釆用反致制度,B错误。C正确,不能査明甲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D错误,我国没有这样的规定。80.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乙公司名下的某仓库为期1年。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既不撤出货物又不与乙公司续约。乙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甲公司继续占用自己的货仓并赔偿之前的占用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问题:该诉讼不属于哪些类型的诉讼:()A.确认之诉B.变更之诉C.禁止之诉D.给付之诉答案:A,B,C解析:考查诉的类型。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诉的种类中没有禁止之诉,因而C项不正确。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并给予赔偿应属于给付之诉,答案为ABC项。81.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及适用说法不正确的是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普通时效,在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后即便超过时效,只要侵权一直在持续当中并且知识产权在法定的保护期间之内,法院应判决停止侵权B.分期付款的买卖,自最后一期付款期限届满起算诉讼时效C.如果甲对于乙的债权没有关于清偿期的约定,则必须自宽限期满开始起算诉讼时效D.合同被撤销之后,返还之债的请求权从合同被撤销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答案:C解析:知识产权侵权由于往往具有持续性,故其时效的适用具有特殊性。虽然适用普通时效,但是,在被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3年的,对方提起时效抗辩的,依然应首先判决停止侵权,若主张赔偿的话,则是自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这3年内的损失可请求赔偿,故A正确,不当选。《民法总则》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据此,B正确,不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据此,没有约定清偿期的合同之债,不一定必须自宽限期届满起算,故C错误,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据此,D正确,不当选。82.国务院某部制定一规章规定,对某一行政违法行为,除可以给单位处以罚款以外,还可以给予直接责任人5000元以下罚款,但规定这一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处罚。下列有关该规章违法的理由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因为规章无权规定罚款的行政处罚B.因为该规章对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C.因为该规章扩大了法律、行政法规给某一行为行政处罚的主体种类D.因为该规章超出了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幅度范围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设定。参见《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1款。83.甲县公安局在进行侦査时,需要进行侦查实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必须经甲县检察院检察长批准B.可以经甲县公安局负责人批准C.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D.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并加盖曱县公安局公章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侦查实验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因此,A错误,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是“可以”,因此,B错误。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故C正确,D错误。84.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制定发布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A法官开庭时发现一方的律师沈某是其过去的同事,没有主动回避B律师裘某约请主办法官童某吃饭,了解所代理案件的案情C某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所刊发表法官彭某的文章D某律师事务所举办法律实务研讨会,邀请法官周某出席演讲答案:A,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第七条规定:法官不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85.张某(17岁),因过失伤害致他人重伤,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下做法不正确的是?()A.在讯问的时候,应当通知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如果张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C.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张某D.如果法院作出判决之后,不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答案:D解析:考点: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诉讼程序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因此,A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B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C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张某犯过失伤害致他人重伤罪,依照《刑法》第235条,过失伤害致他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张某的相关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因此,D错误,当选。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6.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A.盗窃罪B.投毒罪C.故意毁坏财物罪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答案:A,D解析:。甲向乙家的羊圏投毒的行为并未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构成盗窃罪。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故意毁坏财物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有关盗窃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在实施盗窃中,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毁损的,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出于报复等动机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应以盗窃罪和其他罪实行并罚。选项C错误。选项D显然是正确的(《刑法》第144条)。注意,根据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第1、2条)的罪名改为投放危險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87.下列关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小明购买正版软件光盘后,将该软件拷贝给多个朋友,并将光盘出租给其他同学,小明的拷贝行为构成侵权,但出租行为不构成侵权B.小王为个人操作便利使用盗版软件,构成侵权,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C.小芳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使用的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构成侵权D.甲公司不知其以正常渠道采购的软件是侵权复制品。若停止使用并销毁这些软件将严重影响甲公司的日常经营,甲公司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答案:B,D解析:本题考察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小明的拷贝行为和出租行为分别侵犯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出租权,故A项错误。个人使用盗版软件构成侵权,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停止使用,删除、销毁该软件等民事责任。未利用计算机软件从事经营活动,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正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故C项错误、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8.胡某涉嫌抢劫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某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胡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胡某之妻丁某经胡某同意,提起上诉,省高级法院于2011年8月13日宣告改判无罪,并当庭释放。胡某被释放后,胡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2014年9月19日,丁某口头请求某市中级法院赔偿。某市中级法院决定不予赔偿。下列选项依法可以作为乙市中级法院决定不赔的理由是:A、赔偿申请不是由胡某提出的B、丁某是口头提出赔偿请求的C、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不是某市中级法院D、丁某提出赔偿请求已过时效答案:D解析:胡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其配偶为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胡某提出赔偿请求,故A项排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2条第2款,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故B项排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某市中级法院。排除C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丁某应当自2011年8月13日知道逮捕行为侵害胡某权益,故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从该日计算,到2013年8月13日截止。2014年9月19日,丁某申请赔偿,已经超出时效,故D项应选。89.属于人民检察机关抗诉的法定情形的有:A: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B: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C: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D: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答案:A,B,C,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发现判决、裁定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本题中ABD三个选项均属于第200条所列举的情形。原法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事由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是相同的,新法扩展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事由,新增关于“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90.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答案:A解析:【考点】反诉与反驳的区别【详解】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而反驳则是指被告列举事实和理由来否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拒绝接受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反驳和反诉之间的区别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反诉当事人的地位具有双重性,即一旦本诉的被告提出反诉,本诉当事人的地位就发生变化。本诉的原告变成了反诉的被告,而本诉的被告变成了反诉的原告。而反驳则不会使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无论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还是原告反驳被告的主张,均不使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2)反诉与反驳提出的要求不同。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在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另外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诉讼请求,形成了一个新的诉。而反驳则是被告在原告提出主张的基础上列举事实或理由,否定原告提出的理由和事实,拒绝接受原告的诉讼要求,但这种反驳不会提出新的诉讼主张,不会向本诉的原告主张权利。(3)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反诉不是每个案件都适用,其适用前提是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互相牵连,又各自独立,除此之外,不能适用反诉。而反驳适用一切案件,不论双方的诉讼请求要求是什么,也不论案件的性质,都适用反驳。(4)法律后果不同。反诉因为是新的诉讼请求,因此,一旦反诉成立并且反诉者胜诉,本诉的原告一定要承担责任;即使是本诉的原告撤诉,也不影响法院对反诉的审理,也不影响本诉的原告承担责任。有时,被告反诉请求的数额超过原告本诉请求的数额,而又获得法院支持时,本诉原告最终甚至要反过来向本诉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给付义务。而反驳的当事人如果成功,作为被告来说,只是免去自己的责任,而不能使原告反向承担责任。据此,本题中被告乙公司的主张形成了一个新的诉讼请求,构成了反诉,而不是反驳,故正确答案为A。91.刘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8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合同签订后,刘某支付了房款。2005年10月,房屋竣工后,刘某才发现,该套商品房已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补给了谢某。刘某遂与谢某、甲公司发生纠纷。2006年11月,刘某诉至法院。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刘某有权主张优先获得该套房屋B.刘某有权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C.刘某有权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D.刘某有权主张甲公司支付60万元的赔偿答案:C,D解析:C、D考点:商品房买卖合同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该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本题中,甲公司隐瞒了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构成了欺诈,刘某有权主张撤销合同。但该撤销权的期间为1年,自刘某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至其起诉之时已过了1年除斥期间,故刘某无权撤销该合同,B选项错误。由于被拆迁人享有优先获得房屋的权利,故刘某所签订合同的目的已经落空,刘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C、D选项正确。92.张某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共有两间浴室,最大一间面积为10平方米。现张某拟在该浴室内安装一个特大的浴缸,该浴缸占地面积为8.6平方米,开口面积为9.8平方米,装满水后重量达到4吨左右。经检测,该浴缸的安装将危及该楼的安全。请问,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哪一项基本原则?A:公平原则B:平等原则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D:自愿原则答案:C解析:张某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享有房屋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行使应当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否则即构成权利滥用。张某所拟安装的浴缸将危及整幢大楼的安全,属于滥用其权利的行为。93.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冲突和打斗,造成李某软组织损伤,但并不严重。甲市乙县丙乡公安派出所了解此事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派出所名义对张某作出罚款800元的决定。张某对处罚决定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下列为张某所提供的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被申请人为丙乡派出所,复议机关为乙县公安局B.被申请人为乙县公安局,复议机关为乙县人民政府C.被申请人为乙县公安局,复议机关为甲市公安局D.被申请人为乙县公安局,李某为复议第三人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规定,派出所有权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即使超越了法定权限处罚,行为违法,并不意味着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会发生转移。同时,依《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A的说法正确。94.下列哪些事项由某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批准或审批?()A:该市某区卫生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合并B:该市商务局、工商局职责的划分C:该市禁毒委员会(属于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D: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的设立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政府部门的设置,由上一级政府批准,故A项应选。该条例第1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据此,政府部门的职责划分,由本级政府决定。故B项应选。该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据此,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由本级政府自主决定,故C项应选。该条例第13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据此,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设置,由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而非本级政府审批,故D项排除。95.“承风”号是中国货轮,“哈里”号是甲国货轮,两船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承风”号返回中国后,“哈里”号所有人在中国某海事法院对“承风”号所属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依中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承风”号与“哈里”号相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B.本案应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律C.两轮相碰赔偿之诉适用的乙国法律应由法院查明D.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外国法的查明。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不同国籍的船舶碰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本题中应为乙国法律,本题法律是不能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A错误。B错误,本题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不是法院地法律。C正确,D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本题适用的法律不是当事人选择的,应由法院查明乙国法律。96.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攻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题。(2012年)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劳动合同法》,王某的用人单位是:()查看材料A.甲公司B.乙企业C.丙公司D.玫园公司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的认定。《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该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在劳务派遣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而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是用工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本题中,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王某的用人单位是丙公司而不是玫园公司,故C项正确,A、B、D三项错误。97.共用题干甲、乙、丙三人是好朋友,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设立后,关于甲、乙、丙三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甲、乙、丙三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B:经营一段时间后,甲、乙、丙三人交恶,于是决定将该合伙企业解散并进行清算,但是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由于该合伙企业马上要解散并清算了,故刘某不能取得该电视机C:经营一段时间后,甲与乙丙二人交恶,于是合伙人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了李某,李某依法取得该财产份额后,即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D:经营一段时间后,甲因为出国定居,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其他合伙人乙、丙有优先购买权答案:B,C,D解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所以公司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但是公司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所以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活动,故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A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B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刘某作为善意第三人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C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4条的规定,李某依法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D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3条的规定,这里要注意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的约定;二是同等条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才有优先购买权。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无权自行决定,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甲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律并不限制甲的配偶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只有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方能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虽然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但是,如果这种内部限制要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第三人发生抗辩力。本题考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首先,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不同的,合伙人的债务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其次,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也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所以,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不能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当然成为合伙人,故选项AC是错误的。最后,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同时也为了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当然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选项B是错误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A选择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合伙企业份额,修改合伙协议后方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该条规定的是入伙的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经受让合伙企业份额成为新合伙人的合伙人与入伙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应当相同,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98.某设区的市的市政府依法制定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关于该决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决定不适当,可以提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撤销B.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该决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可以作出合法性解释C.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D.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答案:C,D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立法法》第97条第(5)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据此,有权撤销地方政府规章的是本级人大常委会,而非上级人大常委会,故A项错。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构成违法。故B项错。某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可为地方政府规章,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可为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第91条,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故C项对。根据《立法法》第95条第1款第(3)项,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故D项对。99.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活动中属于中国仲裁协会职责的是:()A: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进行监督B: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认为不合法的,可予以撤销C:依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D:对于违法仲裁的仲裁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甚至可以将其除名答案:A,C解析:【考点】中国仲裁协会职责。详解:《仲裁法》第15条第2。3款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所以,A、C项正确。100.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是:()A.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高级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C.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律按增加后的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D.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答案:D解析:考点:级别管辖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只是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所以C选项中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此,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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