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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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张某提起了上诉,第二程序便正式启动了。在第二审的审理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没有提起上诉的被告人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B.提起上诉的被告人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C.被告人王某应当参加第二审的法庭调査D.被告人王某应当参加第二审的法庭辩论答案:A,B,C解析:。《刑诉解释》第252、256条。2.关于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受犯罪侵害的人均可申请检察院抗诉B.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权利与被代理人相同C.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仍可做证人D.证人和鉴定人都只能是自然人答案:C,D解析:公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不包括自诉案件的受害人。A选项错误;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基本同于被代理人,但是人身性质的权利不能代理。B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错误;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C选项正确;证人和鉴定人都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D选项正确。3.以下哪一律师行为是正确的?A.律师张某为扩大自己的知名度,宣称其是本市刑事辩护领域的专家B.律师钱某向委托人暗示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当地政府机关某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C.律师孙某在庭审过程中违背委托人意愿,坚持依照法律作有罪辩护D.律师李某向委托人承诺案件必定胜诉,并约定胜诉后将标的物出售给自己答案:C解析:①律师可以宣传其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能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专家,故A项错误,不当选。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自己或者其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故B项错误,不当选。③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为迎合委托人而歪曲事实真相,故C选项正确,当选。④律师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4.根据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  )。A.并购境内企业B.战略投资上市公司C.设立新外商投资企业D.委托贷款答案:A,B,C解析: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战略投资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5.法学院同学就我国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讨论。甲认为:①法律职业道德一般包括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行为和职业道德规范3个层次;②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乙认为:①如果缺乏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法律职业人员很容易进行“权力寻租”;②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是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的保障。丙认为:①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义务和道德要求不应高于一般社会成员;②直接影响律师职业形象的执业外行为受到律师职业道德的约束。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不能成立的?A、甲①和乙②的说法均正确B、甲②和丙②的说法均错误C、甲①、乙①和丙①的说法均正确D、甲②、乙①和丙①的说法均错误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考点】法律职业道德【详解】甲①②、乙①②、丙②说法均正确,丙①说法错误。作为法律的实施者、执行者、裁判者的专业法律人员所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行必然要高于其他职业的道德要求,这是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法律职业人员的社会义务和道德要求更应高于一般社会成员。故正确答案为BCD。6.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说法正确的是:()A.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没有人数的规定B.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C.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全体股东D.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答案:A,B,D解析:A、B、D考点:股东会会议讲解:《公司法》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故A选项正确,当选。第4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故B选项正确,当选。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故C选项中“20日”的说法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7.关于村民委员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A.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B.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C.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D.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小组长若干人组成答案:C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故A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的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也就是说,村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故B项“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的表述错误。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故C项表述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据此,村民小组长不是村委会成员,故D项错误。8.某检察院对陈某、姚某共同诈骗一案审查起诉时,陈某潜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中止对陈某、姚某的审查起诉B:可以对陈某中止审查起诉,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C:应当将案件中陈某的部分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对姚某继续审查起诉D:应当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待抓获陈某后再继续审查起诉答案:B解析:对于审查起诉阶段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逃脱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从理论上来讲,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因此选项B正确,A项错误。D项说法源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54条第3款之规定,但是前者针对的是提起公诉的审查,后者恰好与选项B符合而与选项C、D相悖,故C、D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9.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造成后方车辆行驶障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威胁,建议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点,或找人代驾。鉴于我国对“酒后代驾”缺乏明确规定,高经理起草了一份《酒后代驾服务规则》,包括总则、代驾人、被代驾人、权利与义务、代为驾驶服务合同、法律责任等共六章二十一条邮寄给国家立法机关。关于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所体现的法的作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A.法的指引作用B.法的评价作用C.法的预测作用D.法的强制作用答案:A解析: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包括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是刑法等法律对高经理和公司员工等本人行为的作用,故为指引作用。本题应选A。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关于法的分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标准是法律的制定主体,因特别法的制定主体权限高于一般法的制定主体权限,故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C.国际公法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D.社会法与公法仅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上存在区别答案:A,C,D解析:A、C、D考点:法的分类讲解:A项错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标准是法的适用范围。C项错误,国际公法不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因为它不属于一国之内的法律,它是各国共同遵守的规则。D项错误,除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之外,社会法与公法还在法的目标、价值本位上存在区别。B项正确,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如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典型的不成文法。11.蔡某将房屋出售给李某而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区建设委员会逾期未作任何答复。李某起诉,并要求法院判令该局发放不动产权利证书。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确认区建设委员会不答复违法的判决,但未就发给不动产权利证书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李某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区建设委员会也有权提起上诉B、市中院应对区法院判决和区建设委员会不答复行为进行全面审查C、市中院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D、市中院可以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答案:A,B,C解析:区建设委员会在本案中是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5条,被告对一审判决有权上诉,故A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7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故B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8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故C项对。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71条第1款,原审判决遗漏了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故D项“可以”二字错误。12.关于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法官职业道德更强调法官独立性、中立地位B、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职业义务、职业责任及职业行为上道德准则的体现C、律师职业道德只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不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行为D、公证员职业道德应得到重视,原因在于公证证明活动最大的特点是公信力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律师职业道德的主体包括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而C项说法明显错误。13.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答案:B解析:【考点】拾得遗失物【详解】《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据此,本题中,甲应将其拾得的牛返还给失主乙。故选项CD错误。《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2条第3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本题中,甲本应妥善照顾拾得的牛,但甲却使用该牛致使该牛劳累过度生病,甲的行为违反了第111条妥善保管遗失物的规定。甲拒绝返还该牛,已构成对遗失物的侵占,据此甲无权要求乙支付保管费用,故选项A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14.中国古代有“厌讼”传统,老百姓万不得已才打官司。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司法领域却出现了诉讼案件激增的现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相比古代而言,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对保障人们的权利具有更重要的作用B、从理论上讲,当诉讼成本高于诉讼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更易形成“厌讼”的传统C、案件激增从一个侧面说明人民群众已逐渐树立起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D、在法治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唯一合法途径答案:D解析:选项D说法错误。在法治社会,诉讼只是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之一。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15.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决定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下列有关该公司清算组的组成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由人民法院指定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B.由公司的股东组成C.由公司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D.由主管部门指定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16.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信托投资公司适用本法B.金融租赁公司不适用本法C.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适用本法D.财务公司不适用本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据此,A项正确,B、C、D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不限于银行,也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17.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B: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C: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D: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答案:A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详解】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理论与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并不存在争论;而对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则存在诸多的争议。《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至此,明确排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证人的说法,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到确认。但是,对债务人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仍存在争议。本书认为债务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第三人三者不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只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利害关系,即判决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能解除或抵消一部分,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小于债权人对他的债权,则可能抵消一部分,相反则可能是债权债务的消灭,故债务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才有权提出上诉。因此,本案中乙不能成为上诉人。本案的上诉人应当是丙,而甲应当作为被上诉人,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18.甲、乙、丙共同在公交车上扒窃,在他们盗窃一女乘客的手机(价值2,000元)时,被反扒民警朱某和张某、魏某发现,甲、乙、丙分头逃走,甲、乙被抓获,丙在民警朱某对其进行抓捕时持刀反抗,将朱某扎成重伤。以下选项不正确的是:()A.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丙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B.甲、乙、丙都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C.朱某重伤是盗窃罪的加重结果D.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丙构成抢劫罪答案:A,B,C解析:甲、乙、丙本来是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因此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但丙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以暴力抗拒抓捕,就构成了《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19.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发现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5年的第二审生效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该检察分院按下列哪一个程序处理是正确的?A.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B.向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C.报请市人民检察院,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D.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20.承运人东宝公司,承运一批货物到达天津新港后,甲凭正本提单向东宝公司提取了货物。后乙公司同样凭正本提单要求东宝公司交付货物。东宝公司无货可交,引发诉讼至中国法院。经审查,甲所凭提货之正本提单系伪造,乙的正本提单为真实正本提单。对于该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东宝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甲所凭提货之正本提单系伪造,东宝公司作为承运人不具有审核单据真实性的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C、乙公司可以要求东宝公司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公司与乙公司另行达成货款赔付协议,则不得要求东宝再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否则将构成双重赔偿答案:A,C解析:直接考查司法解释的条款。A、C两项正确,符合《规定》的相关规定。依该《规定》第5条的规定,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故B项不选。另根据《规定》第13条,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收货人另行达成货款偿付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故D项不选。21.甲病住院,经查,甲为肝癌晚期,最多再有一年之寿命。甲妻乙与医院均对甲隐瞒了病情。回家后,妻子乙建议甲投保人寿保险,指定乙为受益人,甲同意。保险公司要求甲提供指定医院提供的体检表,正巧乙与其中一所指定医院的某主治医师是好友,故未将甲患有肝癌之病情记入体检表。甲投保险半年后,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了此事。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撤销保险合同,因为合同相对人甲对于欺诈的发生不知情B.本案中保险公司可以撤销合同C.如果本案中因为欺诈使得撤销权成立,则保险公司单方通知即可撤销合同D.如果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撤销权成立,则在撤销保险合同后,可以主张甲赔偿损失答案:B解析:《民法总则》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当第三人欺诈时,当与受欺诈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知情时,受欺诈人方可撤销合同。背后的法理是,相对人代表的是交易秩序,若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可以撤销,将损及交易秩序。考虑到此种价值追求,如果在因第三人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中,虽合同相对人不知情,同时也不是合同履行之后的受益人,但是,若第三人是合同的直接受益人时,对于第三人的欺诈,也可以撤销。本案中,合同是甲与保险公司所签,保险公司受到乙的欺诈,且甲对于欺诈不知情。虽然从形式上看,符合第三人欺诈不能撤销的规定,但是,考虑到上述价值衡量,保险公司依然可以撤销合同。因为此合同的利益甲不能享有且以甲的死亡为前提,欺诈人乙是直接受益人,故A错误,B正确。根据上述第149条规定,此种撤销权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行使,不是单方通知,故C错误。合同一旦被撤销,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向无过错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相对人直接欺诈,则此时应当承担的是典型的缔约过失责任。本题中就保险合同而言,甲没有过错,有过错的是乙,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是乙,而乙又不是合同当事人,我国民法又没有将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扩展到第三人,故此时,保险公司撤销合同之后的损失,应当向乙主张侵权责任。故D错误。22.杨某为全家人投保了人身保险同时也为全部家庭财产投保了财产险,在两份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保险公司在下列哪项情况下不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A.杨某全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都是约定采用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方式,但是杨某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2年半未缴纳第2期的保险费的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杨某的房屋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于周边环境的改变,出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C.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杨某不积极进行施救的D.人身保险中杨某为其母亲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合同成立3个月后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杨某的母亲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答案:C解析:《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保险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显然在A选项中合同效力中止已满2年,在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故A项不当选。《保险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因此,在选项B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也享有解除权,故B项不当选。《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可见,法律虽然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并未给予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故C项当选。《保险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16条第3款、第6款的规定。选项D中,保险公司发现杨某虚报其母亲真实年龄,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情形下,自其发现之日起30日内,保险公司都有解除合同的权利。23.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答案:A,B,D解析:本题综合考查合伙事务执行与合伙企业对外关系。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据此,如无特别约定,全体合伙人都有事务执行权,可以对外签约,故A项正确。B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约定合伙人中的一人或全体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也可以任命其他人担任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负责对外签约,故B项正确。C项:《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合伙人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则肯定其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故C项错误。D项:《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本条规定了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故D项正确。24.一对英国夫妇婚后移居意大利,后来华工作。该夫妇于今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意大利生活。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适用中国法和意大利法B、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C、只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D、只需适用意大利的有关法律规定答案:A解析:《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可见,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其所在地法。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进一步说明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其所在地法。本题中,英国夫妇婚后移居意大利,其所在地为意大利,根据上述两个法的规定,收养中国儿童应同时适用中国法和意大利法。因此A项正确。25.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仲裁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此种情况下甲公司不具有下列哪一种权利?A.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B.撤回仲裁申请C.对仲裁协议进行反悔,请求仲裁庭依法作出D.请求法院执行仲裁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答案:D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仲裁法》第49、50条。26.关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解决,下列哪一项表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A.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B.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C.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D.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D解析:。《环境保护法》第41条,《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27.法院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关于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延期审理B.按原告撤诉处理C.缺席判决D.采取强制措施拘传未到庭的当事人到庭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法庭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故A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B、C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以,D选项也是正确的。28.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2010年)A.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B.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或者资本变更申请时,审查其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等C.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D.接收商业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职责。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据此,A项正确,不当选。B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7条规定:“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据此,B项正确,不当选。C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据此,C项正确,不当选。D项:《商业银行法》第32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据此,接收商业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是中国人民银行而不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故D项错误,当选。29.对法国《人权宣言》表述不准确的是、()A.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B.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C.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表现D.是每一部法国宪法的序言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人权宣言》提出的民主法治原则。参见第23题解析。30.甲起诉乙支付货款。一审判决后,乙提起上诉,并提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甲赔偿损失。下列关于二审法院处理本案方式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A.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B.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C.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发回重审D.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另行起诉答案:D解析:“一审判决后,乙提起上诉,并提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甲赔偿损失”,可见乙在二审中提出的该请求构成反诉,那么在二审中提出反诉,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当然,如果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31.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我国宪法监督方式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年)A.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属于事后审查B.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属于事先审查C.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国务院的书面审查要求对某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属于附带性审查D.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相关主体提出对某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要求或建议时才启动审查程序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后,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备案不影响生效,故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属于事后审查。故A项正确。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过程。当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违宪,即可立即修改、纠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自治条例生效前所进行的审查属于事先审查。故B项正确。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主要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诉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故C项错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并非司法机关,不可能进行附带性审查。《立法法》第99条第3款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据此,D项“只有”字眼错误。32.甲是一名护士。朋友乙请求甲私下为其子丙治疗网瘾。甲便在乙家中为丙治疗。由于方法不当导致丙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触犯医疗事故罪B.甲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触犯非法行医罪D.甲无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罪数的认定,解题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犯意、法益和罪名的个数。A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看出,医疗事故罪的成立,需要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也即存在重大过失。本案中,护士甲由于治疗网瘾的方法不当致丙死亡,是因为其在治疗过程中没有选择最佳治疗方案导致的,应当认定甲存在过失,但不应认定甲存在重大过失。因此,甲不构成医疗事故罪。B项正确。护士甲作为专业的医护人员,应当认识到若选择的治疗方法不当可能会导致患者的生命权益受到侵害的结果发生,却由于疏忽而没有认识到,选择了不当方法进行治疗,导致患者丙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丙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成立非法行医罪需要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有反复、持续实施医疗行为的意思,若只是偶然为他人治病的,不构成本罪。本案中,护士甲偶然一次为丙治疗网瘾致其死亡的,不构成非法行医罪。D项错误,如B项所述,甲由于方法不当致丙死亡的,其行为侵害了刑法保护的珍贵法益,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值得刑法处罚。因此,甲构成犯罪。本题答案:B。33.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的权利是( )。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署名权B.发表权C.发行权D.复制权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34.南宋时,霍某病故,留下遗产值银9000两。霍某妻子早亡,夫妻二人无子,只有一女霍甲,已嫁他乡。为了延续霍某姓氏,霍某之叔霍乙立本族霍丙为霍某继子。下列关于霍某遗产分配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霍甲9000两B.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C.霍甲、霍乙、霍丙各3000两D.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答案:D35.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B: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都是独立的诉讼程序C: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前置程序和辅助程序D:普通程序适用于所有法院,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答案:C解析:【考点】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关系。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都是独立的诉讼程序,如果对于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不服提起上诉,此时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而非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所以“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前置程序和辅助程序”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普通程序适用于所有法院,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这正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之一。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36.家住甲市A区张某在甲市B区某医院就诊,因治疗效果不好发生争议。双方前往C区的医疗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过调解人员的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请回答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当事人应当向下列哪个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A.甲市A区法院B.甲市B区法院C.甲市C区法院D.上述三个法院都可以答案: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选项C正确。37.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罪刑相适应原则。A项,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客观上的罪行轻重与主观上的主观恶性相适应,以期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这是公平正义的体现,与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是一致的。故A项正确。B项,只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在量刑之时做到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才能实现公平正义。故B项正确。C项,《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在特殊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是没有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权力下放到地方法院的权力。故C项错误。D项,公平正义要求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而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既要刑罚均衡,又要根据犯罪人的自身情况确定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即刑罚个别化,这也体现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因此,二者并不矛盾。故D项正确。38.修帕公司与维塞公司签订了出口200吨农产品的合同,付款采用托收方式。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维塞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该批农产品全部变质。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代收行未执行托收行的指示,托收行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修帕公司承担责任B、当维塞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代收行应无延误地向托收行通知维塞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D、当维塞公司拒绝提货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答案:C解析: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如代收行未执行托收行的指示,托收行不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修帕公司承担责任,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如果托收指示书上没有特别指示,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时,银行没有做出拒绝证书的义务,因此,B项认为“当维塞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的说法是错误。第26条第1款规定,代收行应无延误地向托收行通知维塞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C选项正确。第10条第2款规定:“银行对与跟单托收有关的货物即使接到特别指示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仓储和保险,银行只有在个案中如果同意这样做时才会采取该类行动。撇开前述第一款(3)的规定即使对此没有任何特别的通知,代收银行也适用本条款。”所以当维塞公司拒绝提货时,代收行没有义务主动提货,D选项错误。39.周某于2013年4月11日进入甲公司就职,经周某要求,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已知周某每月工资2000元,已按时足额领取。甲公司应向周某支付工资补偿的金额是( )元。A.0B.2000C.22000D.24000答案:C解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本题中应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双倍工资中包括原本正常支付的工资。因此题目中还需支付的补偿金是2000×11=22000(元)。40.甲购买一台抽油烟机,在使用中发生爆炸致甲受伤。在此情形下,甲可以要求谁承担何种责任?()A: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B:请求厂家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C: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D: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C解析:甲与商家之间的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甲因抽油烟机爆炸受伤,商家违反了其质量担保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A正确。厂家生产的抽油烟机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故C项正确。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下列哪一种情形,行为人小王的意思表示不存在瑕疵?()A:小王与朋友小李经过一报刊亭的时候,小王对小李表示说,只要小李敢拿起一本杂志马上跑掉的话,第二天就送小李一辆宝马轿车B:小王的母亲病危,临终前要求小王将其经营的酒店转让给妹妹小红,小王虽不情愿,但不愿违背母亲心愿,遂将酒店转让给小红。母亲病逝后小王要求小红返还该酒店C:恶老三采取强迫的手段迫使小王购买其种植的苹果,小王虽不情愿但迫于无奈只得购买,后觉得味道还可以遂将苹果全部吃掉D:小赵委托小王购买火车票,小王被火车站告知该车次车票已经售完,小王告知小赵该事实后得知小齐欲转让同一车次的车票,遂向小齐购买,购买后小赵告诉小王自己已买到火车票,小王遂向小齐要求退还答案:D解析:A项属于戏谑行为,指表意人根本没有追求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而是以开玩笑的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B项属于真意保留,表意人故意隐匿其内心追求的效果意思,而为与效果意思相反的表示行为,真意保留作出的意思表示一般发生法律效力,不因保留而无效;C项是因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即使小王没有行使撤销权,其当时的意思表示也是不自由的;因此ABC项属于意思表示瑕疵,不当选。D项小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其真实、自愿的内心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当选。42.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2012年)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闻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犯罪。A项,首先,自杀者跳楼,因为其他人对此没有支配力,属于自我答责范畴,其他人不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基于共犯从属性理论中的实行从属性,实行者无罪,帮助者和教唆者也无罪。围观者的叫喊至多是促使自杀者坚定了自杀决意,起帮助作用。当自杀者不构成犯罪时,帮助其自杀的人当然无法成立犯罪(除非刑法将此种“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独立规定为犯罪),更不用说成立故意犯罪。故A项错误。B项,虽然交通肇事者违反交通规则往往是故意的,但是对危害后果的主观认识被认为是过失。司机故意违规闯红灯,但不是为了撞人(只是急于回家)。司机对于不小心撞死他人的结果,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故B项错误。C项,强奸罪是故意犯罪,其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妇女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而决意强行为之,即行为人要对对方妇女的“不同意”有明确的认识。如果行为人误以为对方妇女同意,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即使对方妇女实际上不同意,行为人也因为没有“强奸故意”而不成立犯罪。案例中行为人将孪生妻妹当作是妻子,并没有强奸妻妹的故意,而是一种事实认识错误。对于客观上的强奸结果,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失。故C项错误。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故意犯罪。行为既包括主动邀请他人到自己居所吸食毒品(作为),也包括在知道他人于自己居所吸食毒品时,有阻止义务而故意不阻止(属不作为犯。义务来源是行为人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地位,对自己支配场所内的危险有阻止义务)。案例中的主人对于他人在自己居所吸食毒品有认识,有阻止义务,而假装不知道的,成立不作为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故D项正确。43.甲与乙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内,乙将该汽车质押给丙,后甲乙丙之间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有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B.乙无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C.丙对该租赁物享有质权D.丙对该租赁物不享有质权答案:B,C解析: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权处分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即出质人应为财产所有权人或财产经营管理权人。承租人不享有对租赁物的出质权,但善意第三人可因善意而取得质权。故本题选项为BC。44.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货物,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签订合同时丙公司知道乙公司是替甲公司销售货物,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关系是:A:委托合同关系B:行纪合同关系C:居间合同关系D:买卖合同关系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与第三人发生的交易关系,直接由行纪人承受权利义务,行纪人就自己的行为向第三人负责。《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题中乙公司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丙公司知道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公司和丙公司,所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行纪合同关系。45.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A.张某、潘某签订公司设立书面协议可代替制定公司章程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C.公司可以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D.张某、潘某二人可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A项:《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不能用公司设立书面协议代替公司章程,故A项说法错误。B项:2013年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故B项说法正确。C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因此,使用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是可以的,故C项说法正确。D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如果潘某的住所满足前述要求,可作为公司住所,D项说法也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A。46.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西周“七出”、“三不去”、“六礼”等婚姻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B.汉代“秋冬行刑”的死刑执行制度,对唐、明、清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影响C.清末规定的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监狱及狱政管理的改良制度,是清末司法体制上的重大变化D.法国国民会议于1787年8月26日通过《独立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七出”、“三不去”、“六礼”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故选项A说法正确。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故选项B说法正确。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监狱及狱政管理的改良制度,故选项C说法正确。法国《人权宣言》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故选项D张冠李戴,应选。47.刘涛是个体工商户,在县城开一家电,专门销售各种电机,其供货商是天伦电机公司,双方一直处于合作之中。目前,刘涛尚欠天伦公司到期货款200万元,刘涛的下列哪些行为导致无力偿还乙的货款时,天伦公司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A.刘涛放弃县农业局下面的国有企业对该县辖区内某集体企业采购电机的债务的保证担保B.刘涛先行偿还其他债权人的未到期债务C.刘涛买福彩中奖后,表示将所有奖项全部捐给当地学校D.刘涛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答案:A,B,C,D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问题。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V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选项A、B正确。本题有争议的可能在于刘涛的中奖奖金是否可以自主处分,从保护债权人角度,应当优先用于清偿债务,因此选项C正确。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放弃自己确定可以得到的财产,符合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所以,可以实施撤销权。因此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48.张某是甲公司第二大股东,身价过亿。2018年1月,张某去美国考查,遭遇车祸,当场殒命,客死他乡。张某生前曾订立遗嘱,身故后的所有财产归唯一的儿子张晓某继承。据查,张某离异,张晓某现年两岁半,甲公司章程对于股权继承没有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晓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股东B.未经甲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张晓某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C.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李佳佳有权对张某遗留的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D.张晓某有权继承股权成为甲公司的股东答案:D解析:《公司法》对股东资格没有设置任何条件的要求,所以对于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没有要求。A项错误,D项正确。《公司法》第32条第2、3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名册证明了股东资格的存在和变动,所以只要甲公司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为张晓某,他则具有股东资格和身份,工商登记只是对抗效力,B项错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章程没有特殊约定,也没有提示股东的特殊约定,所以在张晓某继承其父张某的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支持,C项错误。49.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如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B、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C、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答案:C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直接适用的法【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A、B选项正确。应直接适用的法律,可能是反垄断法、外汇管制法、外贸管制法、价格法、社会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不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所以C选项错误。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确实不需要再通过冲突规范指引。所以D选项正确。50.对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行为人必须明知帮助的对象是涉嫌犯罪的人C.如行为人已知通风报信对象有犯罪嫌疑人,而行为人为使其逃避处罚,即使被通风报信的对象经查不构成犯罪。行为人的通风报信行为也可以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该罪的主观方面只可能是直接故意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具体适用。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51.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乙在经营期间发现风险太大,提出退伙,甲、丙表示同意,并通知了出租人,但出租人表示反对,认为乙退出后会加大合同不履行的风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经出租人同意,乙可以退出B.乙可以退出,无需出租人同意C.乙必须向出租人提供有效担保后才能退出D.乙退出后对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答案:B解析: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民通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据此可知,经甲、丙同意后,乙可以退伙,无需经出租人同意,也无需向出租人提供担保。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当世贸组织成员方之间发生贸易纠纷时,可采取的解决方式中不包括下列哪一项?A.双边磋商B.成立专家组C.上诉机构的审查D.上诉机构的调解答案:D解析:。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议的规定,双方协商、成立专家组、上诉机构的审查均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方式,而上诉机构没有对争端进行调解的义务,调解也不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方式的必经程序,故本题选择D项。53.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有:()A: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法定刑以下处刑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因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的裁定属于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B: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C: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D: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答案:A,B,D解析:【考点】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故A项错误,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可见,B、D项不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D项。54.刘某与其妻胡某结婚多年,有积蓄10万元。刘某与情人顾某意欲结婚,苦于婚后没钱做生意,刘某便心生一计。刘某找朋友江某商量,谎称一起做生意需要10万元合伙资金,让刘某的妻子胡某到约定地点交钱,并在途中予以劫走。第二日,胡某携带钱款来到约定地点,江某和朋友王某等人将钱款抢走。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刘某只对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中妻子所属份额负刑事责任C.刘某构成抢劫罪,且应当对所抢劫的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全额负刑事责任D.其他共犯不应对10万元全额负刑事责任答案:C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体现刑事诉讼基本规律,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B:既可由法律条文明确表述,也可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C:既包括一般性原则,也包括独有原则D:与规定具体制度、程序的规范不同,基本原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具有倡导性、指引性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但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具体诉讼制度没有做出详细规定的时候,可以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即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弥补法律规定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故D项不正确。56.关于清末“预备立宪”,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A、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B、《十九信条》取消了皇权至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与内阁总理的权力C、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中国近代第一届国家议会D、清末各省成立了谘议局作为地方督抚的咨询机关,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等答案:D解析: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是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并没有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故选项A不成立。《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故选项B取消了“皇权至上”的说法不成立。资政院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故选项C不成立。选项D说法成立,不予赘述。57.当今世界各宪政国家,大多制定了成文宪法典,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一项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A.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B.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C.1791年法国《宪法》D.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答案:A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美国《宪法》制定于1787年,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B项的《权利法案》和D项的《自由大宪章》均出自英国,前者颁行于1689年,后者颁行于1215年,但两者均属于英国不成文宪法的组成部分,其本身并不是成文宪法。1791年的法国《宪法》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比美国宪法颁布时间晚。58.董某(17岁)在某景点旅游时,点燃荒草不慎引起大火烧毁集体所有的大风公司林地,致大风公司损失5万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大风公司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可代为提起,并将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董某与大风公司既可就是否对董某免除刑事处分达成和解,也可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C.双方刑事和解时可约定由董某在1年内补栽树苗200棵D.如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检察院经法院同意可撤回起诉并对董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法解释》第142条规定:“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1款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本题中公诉案件的和解协议针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内容,不能涉及公权力的处置,无权决定诉讼进程,故B项错误、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故D项错误。本题选C。59.谭某因贪污案被判有期徒刑10年,执行刑罚3年后,符合减刑条件,对谭某的减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谭某的减刑应当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裁定B.应当采用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且可以实行人民陪审C.法院可以在就谭某是否符合减刑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并提讯谭某的基础上,书面审理此案D.法院对谭某减刑的裁定可以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答案:B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按照《高法解释》第449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裁定。故此,A表述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453条的规定,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采用合议庭,由于减刑案件的审理属于一审,依法可以实行人民陪审。所以,B表述正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对于以下案件的减刑假释审理,应当开庭审理: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领域犯罪、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②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③检察院异议;④因重大立功报请减刑;⑤报请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等不符合一般规定。由于题干表述的是职务犯罪,所以,C表述错误。按照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因此,D表述错误。60.李某为一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李某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B.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C.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D.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人。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企业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B的说法不符合规定。61.韦某开设了“韦老四”煎饼店,在当地颇有名气。经营汽车配件的个体户肖某从外地路过,吃过后赞不绝口。当发现韦某尚未注册商标时,肖某就餐饮服务注册了“韦老四”商标。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韦某在外地开设新店时,可以使用“韦老四”标识B.如肖某注册“韦老四”商标后立即起诉韦某侵权,韦某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C.肖某的商标注册恶意侵犯韦某的在先权利,韦某可随时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D.肖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了肖某的经营范围,韦某可以此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据此可知,肖某注册“韦老四”商标后,韦某只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外地开设新店时不得使用“韦老四”标识。选项C错误。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先权利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选项D错误。《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10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据此可知,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不是商标宣告无效的事由。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2.某地发生一起持枪抢劫银行案件,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三名犯罪嫌疑人已经全部逃跑,下落不明。那么该公安机关应当何时立案?()A.应当在抓获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以后立案B.应当在对犯罪现场进行初步勘验后立即立案C.应当在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以后立案D.应当在查清犯罪事实后立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事立案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应当先立案后进行侦查,A、C、D三个选项都应当是在立案以后进行的工作,只有B选项才可以在立案之前实施。63.北京公司与上海公司在贸易洽谈会上达成订立合同的初步意向。洽谈会结束后,北京公司于8月7日以信件方式(当日邮戳)向上海公司正式发出要约,欲以一定价格出售一批机器给上海公司,并言明,上海公司可在10日内答复。信件内未载明日期。上海公司于8月9日收到该信件。因此时上海公司正与宁波公司磋商合同订立事宜,及至8月18日,因与宁波公司的磋商失败,才急忙向北京公司用传真发出承诺通知。北京公司收到传真后,未做任何表示。后因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其未过承诺期限B.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北京公司未做任何表示C.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但北京公司不做任何表示,视为承诺,故合同成立D.上海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北京公司不做任何表示,故合同未成立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承诺期限问题。依《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故本题中,北京公司的要约所规定的10日承诺期限应自8月7日起算,至8/I17日止。上海公司于8月18日发出接受要约的通知,为超过承诺期限的通知,依《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因要约人北京公司未做任何表不,故上海公司的通知应为新要约,双方的合同未成立。64.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协定适用于成员方的政府服务采购B、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C、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不适用于服务提供者D、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服务贸易总协定【详解】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的规定,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提供服务。其中“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服务除外。所以A选项错误。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消费者到境外去享用境外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所以,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不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B选项错误。第2条规定最惠国待遇是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所以,无论是服务产品或服务提供者,都享有最惠国待遇,所以C选项错误。第17条规定的国民待遇是指在列入其承诺表的部门中,在遵照其中所列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个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此外,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赋予或给予其毗邻国家优惠,以便利毗邻的边境地区进行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所以,D选项正确。65.甲银行为乙公司出具了独立保函,后甲银行主张该独立保函的权利义务已终止了,依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属于该规定涉及的可以终止的情形?()A.独立保函载明的到期日或到期事件届至,受益人未提交符合独立保函要求的单据B.独立保函项下的应付款项已经全部支付C.独立保函的金额已减额至零D.开立人收到受益人出具的免除独立保函项下付款义务的文件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金融法——独立保函。依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独立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权利义务终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独立保函载明的到期日或到期事件届至,受益人未提交符合独立保函要求的单据;(2)独立保函项下的应付款项已经全部支付;(3)独立保函的金额已减额至零;(4)开立人收到受益人出具的免除独立保函项下付款义务的文件:(5)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因此,ABCD均属于可以终止的情形。66.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包括甲公司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依然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汇票的背书转让【详解】根据《票据法》第37条的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因此,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并不退出票据关系。选项A错误。根据《票据法》第26条的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因此,出票人甲公司仍是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选项B错误。根据《票据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选项C正确。根据《票据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选项D错误。【陷阱】汇票背书转让是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记载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汇票的背书转让有很多限制,如须完整转让、不得附有条件、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票据转让的效力等。67.在皮某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害人鞠某打算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事宜委托景某作为代理人,下列哪些情形使得景某不适宜担任代理人?A.景某因盗窃罪尚处于假释期间B.景某是鞠某还在读初一的儿子C.景某是鞠某的父亲,英国人D.景某是当地司法局的负责人答案:A,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32条的规定执行。《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已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高法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故AB选项当选。68.某男甲在2007年23岁时与18岁的某女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相称,同居生活。2010年甲的二叔从国外赠与甲10万元人民币,2011年的时候甲意外身亡,则该10万元的财产应如何处理?()A:甲乙形成事实婚姻,该财产由乙全部继承B:甲乙已形成事实婚姻,该财产由甲的合法继承人法定继承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该财产由甲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但乙排除在外D:该财产由甲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但应给乙保留适当的份额答案:C解析:《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且也没有办理结婚补充登记,所以两人关系按同居处理,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可见,选项A、B项应被排除,而D项没有法律根据,C项为唯一正确选项。@##69.张某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将对方一名参加殴斗的人员打成重伤。对张某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以聚众斗殴罪一罪处罚B.以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C.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处罚D.致人重伤是聚众斗殴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答案:A,B,D解析: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致人重伤的,应按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70.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犯重婚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后也可能适用缓刑  B.乙犯遗弃罪被判处管制1年,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  C.丙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也可能适用缓刑  D.丁17岁时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3岁时又犯伪证罪,仍有可能适用缓刑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据此可知,重婚罪和虐待罪并非禁止条件,数罪并罚后也可能适用缓刑。选项B正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可知,缓刑仅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选项C正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可知,若丙因为立功可以减轻处罚,也可能符合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选项D正确。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一般累犯。同时,伪证罪的量刑与缓刑适用条件也存在重合。因此,对丁可能适用缓刑。71.张某向银行借款,以自己的自有房产抵押。张某未与银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而是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是用于抵押的房产未登记。借款到期后,张某拒绝向银行还款,也拒绝银行行使抵押权,银行将张某诉至法院,法庭辩论终结时银行与张某仍未办理抵押登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都无效B: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无效C: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有效D: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都有效答案:B解析:依据《合司法》第41、44条的规定,抵押物在一审辩论终结前也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抵押合同未生效。《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张某与银行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银行已履行主要义务,张某接受,因此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72.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答案:C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减刑【详解】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因此,减刑也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选项A是错误的。对于同一名服刑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限制减刑的次数,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同时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而不是“报请高级法院核准”,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73.出现下列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A.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程序违法B.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适用依据错误C.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事实的D.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不足,程序合法,但处理明显不当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故BCD为正确选项。出现A的情形时,应予撤销。74.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虽然刑法第232条没有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法院也应当对甲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B:乙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主刑执行3年后被假释,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C:丙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丙在执行主刑的8年期间没有选举权,在主刑执行完毕之后5年内也没有选举权D:丁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法院在对丁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答案:D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剥夺政治权利。详解: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犯罪分子:(1)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2)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于(1)是“可以剥夺”,对于(2)和(3)是“应当剥夺”。选项A:本项是正确的。甲因为犯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甲虽然犯了故意杀人罪,但没有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那么是“可以剥夺”政治权利。选项B、C:《刑法》第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故选项B、C正确。选项D:该罪规定于《刑法》第282条,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并非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不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75.甲村所在的乙村民小组的10亩土地,因建设需要被国家征收,并作为丙医院的建设用地。丙医院在5月10日进行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但直到10月10日才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因征地款和补偿费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只有甲村可主张征地款和补偿费B.只有乙村民小组可主张征地款和补偿费C.丙医院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时间为5月10日D.丙医院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时间为10月10日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立时间问题。依照《物权法》第60条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可能是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集体或者是乡镇农民集体。如果属于村民小组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依照《物权法》第139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而非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时设立。本题正确选项为BC。76.下列哪一项损失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保的责任范围?()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B、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C、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D、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答案:B解析:平安险的意思是单独海损不赔,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以及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故本题选择B项。77.共用题干下列有权撤销深圳经济特区法规的机关是、()A、全国人大B、国务院C、广东省人大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广东省人民政府答案:A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根据该法第116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是:以审查监督的时间为标准进行区分的,宪法监督;机关在法律等规范性文件颁布以前进行审查的为事先监督,反之为事后监督。自治条例只有经批准后才能颁布生效,对它的监督是事先监督,而对撤销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则是在其生效之后进行的,为事后监督,并且我国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以抽象审查为主c由此可知,答案为A、C、D项。撤销有关机关的违宪决定,是我国宪法监督的违宪制裁措施之一。根据《宪法》第62条第1款第(十一)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该法第67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的,而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因此选项A应选;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事后发现批准错误的,自然可以撤销,因此选项B应选;行政机关无权监督权力机关的行为,因此选项C不应选;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无权监督自治区人大,因此选项D也不应选。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如果发现有违宪怀疑的法律、法规时,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请求有权处理的机关作出相应处理,无权自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判决。故选项C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七)项,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是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的,故全国人大有权撤销。故仅A项正确。78.共用题干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不得担任下列哪些职务?A、居民委员会委员B、街道派出所的民警C、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D、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员答案:A,B,C,D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两项仅是公民的权利而非义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要求居民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被选举权,A应选。BCD三项都是国家机关的职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显然不得担任,所以ABCD均应选。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具有特定的范围和表现形式。这主要包括:(1)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以言论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利;(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各方面的见解,不受非法干涉;(3)言论自由的表达形式多种多样;(4)言论自由在法定范围内,其主体不应因某种言论而承担不利后果;(5)言论自由存在法定的界限,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比如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等。并非所有的公民都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言论自由权,故A项错误。而D项表述不完整,不应选。《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道题目主要考查宪法基本权利效力的表现形式:(1)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效力。包括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制约。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结构下,基本权利效力首要的任务是限制与抵抗国家权力可能带来的侵害,从国家权力侵害中维护自由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基本权利不仅从宏观上划定了国家权力活动的范围,而且每一个具体的基本权利以其不同的形式拘束国家权力的具体活动。如公民的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基本权利,要求国家权力的运行必须以此为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并防止国家权力在行使中可能带来的侵害。(2)基本权利对私人之间活动的效力。按照传统的基本权利理论,基本权利只是针对国家权力的具有防御性质的主观公权,它界定和调整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私人自治领域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在私人自治领域内出现了大量的侵犯基本权利的现象。从宪法的效力结构与基本权利观念发生的变化看,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应当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活动领域。因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除国家权力活动外,其他非权力主体都可能对基本权利造成侵害。(3)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的效力。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的效力是指,公民为有效参与社会活动、享受社会资源和进步成果而产生的对社会的拘束力。在宪法上表现为公民的社会权利,它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自由相结合的一类基本权利。它要求国家和公民同时积极地以一定行为来达致该领域基本权利效力的实现。如受教育权、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的效力等。该效力体现为,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要求享有社会教育资源、获得工作岗位和报酬及失业的社会救济(保障)等一系列对社会主张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政府的承认和积极响应,并在个人与政府的互动过程中加以实现。79.关于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公安局对李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改变了依据的法律,但对定性未产生影响,李某不服欲起诉,既可以向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B.南京市江宁区居民孙某拥有的位于宣武区的房屋被城建局强制拆除,孙某不服,则其应当向城建局所在地法院起诉C.北京市朝阳区居民窦某在东城区经营大排档,被东城区城管局罚款1000元,并被行政拘留5天,窦某不服,既可以向朝阳区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东城区法院起诉D.工商局执法人员夏某到甲公司的厂房中检查,发现该司存在违法生产行为,工商局由此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甲公司不服,应当向厂房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解析】C。关于A选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诉讼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可见,复议机关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为依据的法律,但对定性未产生影响,所以,不视为复议改变,即被告应当为县公安局,只能到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B选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南京市江宁区居民孙某拥有的位于宣武区的房屋被城建局强制拆除,孙某不服,则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宣武区法院起诉。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关于C选项,依据《诉讼法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可见,窦某在东城区经营大排档,被东城区城管局罚款1000元,并被行政拘留5天,属于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所以,既可以向朝阳区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东城区法院起诉。故C选项正确,当选。关于D选项,工商局执法人员夏某到甲公司的厂房中检查,发现该司存在违法生产行为,工商局由此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此行政处罚行为针对的对象不是不动产而是公司的违法生产行为,所以不属于不动产案件,甲公司不服,应当向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80.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B.出让前,应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纳人的,合同无效C.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D.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应当补办答案:D解析:。考查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权的影响。法律依据为《城乡规划法》第38条、第39条。81.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在贸易术语适用上,A、B公司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仅约定适用FOB术语。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A.该合同应当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C.B公司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D.因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故不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FOB术语。A项,2000年通则与2010年通则两个版本并存,选用哪个版本须由当事人约定,并非一定适用2010年通则,A项错误。B项,对于FOB术语,2000年通则规定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风险转移,2010年通则将风险转移时间改为货物装上船时,无论依哪个通则,B项表述均为错误。CD项,FOB术语下,买方负责运输,C项正确。双方选择适用贸易术语,并不排除公约的适用,D项错误。82.案情:2016年2月20日,A省秦仁市莲花区某厂职工蔡某伙同无业人员许某、张某、沈某等人实施诈骗,获得赃款600多万元,随即被莲花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问题:1.以下关于侦查期间的有关强制措施,请回答下列问题:(1)沈某被逮捕后,欲申请取保候审,则在哪些人中可以申请取保候审?(2)公安机关同意对已经被捕的沈某取保候审,则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变更手续?(3)若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张某。则应于何时将张某送交看守所?可否以通知家属有可能妨碍侦查为由而暂不通知?2.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若检察院决定对许某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在监视居住期间需要会见其辩护律师宋某,需要经过哪个机关的批准?3.若在审查起诉期间,沈某指称公安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要求依法排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4.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若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沈某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作出何种处理?答案:解析:1.(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申请。(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5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及时释放。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故本案公安机关应自主决定并通知原批准机关(检察院)。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5条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故本案中,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不可以以通知家属有可能妨碍侦查为由而暂不通知。只有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况下,才可以因为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而暂不通知。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1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故本案中会见辩护律师无须经过批准。3.根据《高检规则》(2019版)第70条第1款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4.根据《高检规则》(2019版)第3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故本案中,检察机关应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83.甲某将其在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某,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后甲某的债权人丙某请求对该财产份额强制执行。以下判断中,正确的有:()A:无论转让协议是否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丙某都无权请求强制执行B:无论转让协议是否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丙某都有权请求强制执行C:如果转让协议已经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丙某无权请求强制执行D:如果转让协议尚未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丙某只有在其他合伙人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强制执行答案:C解析:【考点】合伙财产的管理、使用和处分。详解:《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转让协议已经取得了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该转让协议生效,题干中合伙企业中原属甲某的份额已经不存在,因此,丙某无权申请法院对该财产份额强制执行,因此,C项正确。84.韩某患病去医院治疗,需要开刀手术。陈医生为韩某施行手术,将纱布遗留在韩某体内。在韩某接受复查时,张医生发现这一情况,并经再次手术,才将纱布取出。下列关于本案性质、提起诉讼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本案性质属于违约而不是侵权B.本案性质属于侵权而不是违约C.本案性质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D.韩某只能选择侵权或者违约中的一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E.韩某可以向法院同时提起违约诉讼和侵权诉讼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和竞合。韩某在医院进行手术,实际上是与医院签订了一个治疗合同。陈医生在手术时操作失误,将纱布遗留在韩某体内的情形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同时该行为对韩某的人身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所以也构成侵权。根据法律规定,一行为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时,构成责任的竞合。韩某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责任。85.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此类合同均适用中国法律B、合同必须在中国境内签订C、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只能在中国仲裁机构仲裁D、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只能适用中国法律答案:D解析:【考点】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的法律适用。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此处应特别注意限定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86.一日凌晨4时左右,在西城区招待所住宿的张三突然被楼下“砰”的一声巨响惊醒。他透过窗玻璃看到在他对面十来米远的西城区百货大楼下,雨中有几个黑影正用铁棒撬一家商店的铝合金卷闸门。张三当即唤醒了同室的李四。后两人一同敲开了2楼值班室的门,并向旅馆老板讲述了情况。老板王五马上拨打“110”报警,而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竟不耐烦地说:“下这么大的雨,哪有小偷?多管闲事,睡你的觉吧!”说完就挂断了电话。1分钟后,3人再次拨通了“110”电话报警,却又一次遭到了拒绝。20分钟后,3名盗贼一趟一趟地把东西装上了一辆三轮车,然后向北逃窜。被盗商店店主为下岗女工李一,该商店主要经营文化用品和工艺品,当晚盗走物品共价值5万元。事后,据知情者讲,该“110”对社会公开承诺,城区内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赶到现场。而案发地就在县城中心,如果出警及时,盗贼就不会逃脱。事后。李一多次向西城区公安局索赔未果。无奈之际,李一便将西城区公安局告上了法庭。问题:(1)公安局未出警行为属于何种性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2)张三、李四、王五以及李一谁有权对该县公安局未出警的行为提起诉讼?(3)李一向县公安局索赔的请求能否成立?(4)李一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对此,法院应该作出何种判决?答案:解析:(1)该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李一作为不作为行为的权益受侵害人具有原告资格;张三、李四、王五不具有原告资格。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公安局不作为行为给李一的财产造成了损失,李一的赔偿请求能够成立。(4)李一的请求应当是确认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赔偿其损失。法院应该作出确认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根据李一的损失判决赔偿损失。第一个问题考查了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本案中,该县公安局在接到报案的情形下没有出警,致使李一的财产被窃,属于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二个问题考查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在本案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行诉解释》第12条的规定,公安局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侵犯了李一的合法权益,李一自然有权提起诉讼。张三、李四、王五因该不作为并未侵犯其权益,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因而不具有原告资格。第三个问题考查了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因此,李一可以向公安局申请行政赔偿。第四个问题考查案件的请求及确认违法判决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确认违法判决是对责令履行判决的一个很好的补充。本案中李一的财产已经被窃,公安局此时出警也无济于事,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只能作出确认判决,确认公安局不作为行为违法,对李一给予行政赔偿。87.根据规定,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年。A.2,2B.2,4C.2,6D.3,6答案:C解析: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88.《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下列关于这一制度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承担占用补偿义务,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B.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S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不承担占用补偿义务C.没有条件开垦的占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D.占用单位开垦耕地,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订的开垦计划进行答案:B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由本条可知,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负有占用补偿义务,有条件进行开垦的,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开垦计划进行开垦,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开垦费。所以,A、C、D选项均正确。法律并没有免除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占用耕地的补偿义务,所以B选项于法无据,错误。89.★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农产品的合同,总价款48万美元。货物分三批交付,付款方式为买方预付款10%,每批货款在买方提货后一周内电汇给卖方。合同订立后,买方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卖方也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但是,买方收到货物后,借故资金临时周转困难,没有按时付款,直到收货后三个月才汇付第一批货款。在此期间,卖方从美国的其他合作伙伴那里了解到买方的财产已被査封,随时都有破产的可能。于是,甲公司中止第二批交货,并及时通知了乙公司。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几项?()A.甲公司有权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义务B.甲公司无须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义务,可以直接宣布解除该批货物合同C.如果乙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有效银行保函,请求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交货义务D.如果乙公司最终不履行义务,甲公司可以宣布解除整个合同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对分批交货和预期违约的理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1条规定,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第46~50条的规定适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公约》第71条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出现可能违约的情形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如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据此,ACD符合公约规定。90.长力集团公司不服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案长力集团公司系海南省三亚市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期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作。2010年7月,该公司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该市的中心地区建立商业大厦。但该地区是居民区,有50户居民在此居住。因此,要建立商业大厦,就需要这50户居民搬迁。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取得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后,长力集团公司分别与这50户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等问题进行协商。但是,因长力集团的拆迁补偿金额过低,其中有20户居民拒绝与其签订协议。在多次协商不成后,长力集团公司与这20户拆迁户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三亚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入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规定,裁定长力集团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费的数额为15万元。但是,对于该裁决,这20户居民仍然有异议,他们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房屋拆迁部门的裁定。【问题】1.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补偿纠纷作出裁定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何种行为?2.这20户居民对房屋拆迁部门的裁决有异议时,可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可以,请说明原因。如果可以,是否能够要求法院一并审理这20户居民与长力集团公司之间的房屋拆迁补偿纠纷?3.如果法院受理了该案,则这20名居民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4.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房屋拆迁部门被市政府撤销的,则法院如何确定被告?5.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房屋拆迁部门改变补偿拆迁费的数额,但原告仍不同意,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如果这20户居民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则他们可否向复议机关提出一并审查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答案:解析:1.属于行政裁决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所作出的裁决属于行政裁决。2.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裁决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影响了这20户居民的权利义务,所以这20户居民可以对该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提起诉讼的同时,还可以要求法院一并审理他们与长力集团公司之间的拆迁补偿纠纷。3.这20户居民应当通过推选的方式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如果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4.被告房屋拆迁部门被市政府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5.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就原行政行为进行审理,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确认违法,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6.不可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市政府无权对其进行审查。行政裁决行为不同于行政调解行为和行政仲裁行为,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中国人王强和美国人吉姆发生民事争议,王强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吉姆,下列说法错误的足:()A.吉姆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B.吉姆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C.本案不受法律规定的一审、二审审理期限的限制D.本案一审、二审的审理期限分别为6个月、3个月答案:A,B,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第269条的规定,只有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其答辩期间、上诉期间为30日,A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故选项A、B、D符合题意。92.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A.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B.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发现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19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C.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当判处16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D.丁在判决宣告前犯有3罪,被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7万元和没收全部财产。法院不仅要合并执行罚金10万元,而且要没收全部财产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数罪并罚。A项,依据《刑法》第69条,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是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35年以上的,不超过25年)的范围内决定最终的刑期。对甲应该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的幅度内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法院决定18年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的要求的。故A项正确。B项,依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先对两个判决所确定的刑罚数罪并罚,即对乙按照18年和15年并罚,在18年以上、20年以下的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罚。法院决定执行19年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此前执行的5年有期徒刑要计算在19年的刑期之内。故B项正确。C项,依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又犯新罪的,是原判决的剩余刑期与新罪的数罪并罚。对丙应该是18年减去已经执行的5年,剩余刑期13年与故意伤害罪的15年并罚,应该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法院判处16年的,符合刑法的要求。此时,已经执行的5年有期徒刑不能计算在16年之内。故C项正确。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依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罚金3万和罚金7万属于种类相同的附加刑,合并执行10万罚金,但是没收全部财产与罚金不是相同种类的附加刑,应该分别执行。故D项正确。93.王某参加战友金某婚礼期间,自愿帮忙接待客人。婚礼后王某返程途中遭遇车祸,住院治疗花去费用1万元。王某认为,参加婚礼并帮忙接待客人属帮工行为,遂将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王某行为属由道德规范的情谊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可以调整所有社会关系B.法官审案应区分法与道德问题,但可进行价值判断C.道德规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D.一般而言,道德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答案:B解析:法律是有限的,不能调整所有社会关系,故A项错误。法与道德是不同的,法官审案一般应当适用法律,但道德可以作为法律善恶的评价标准,即可以进行价值判断,故B项正确。在特殊情形下,道德规范可以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故C项错误。道德规范不具有国家强制性,故D项错误。94.法官王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A、根据领导批条办案,谁的官大就按谁的批示办理B、同学朋友问案,总能仗义地告之案件审理和合议情况C、对双方律师宣称、该吃可以吃、该喝可以喝,案子该怎么办还怎么办D、一方托情相约,在承诺保密的情况下,同意私下单独接触答案:A,B,C,D解析:根据《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95.王检察官的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A.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参加单位组织的慰问孤寡老人的公益活动B.承办一起两村械斗引起的伤害案,受害人系密切近邻,但为早日结案未主动申请回避C.参加朋友聚会,谈及在办案件犯罪嫌疑人梁某交代包养了4个情人,但嘱咐朋友不要外传D.业余时间在某酒吧任萨克斯管主奏,对其检察官身份不予否认,收取适当报酬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关于A项。该公益活动是单位组织,故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是合适的,该项应选。关于B项。检察官应当坚持公正理念,因此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受害人系密切近邻,检察官应当主动请求回避而未请求,有违检察官职业道德,故该项不选。关于C项。检察官应当坚持为民宗旨,保障人民权益。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有违检察官职业道德,故该项不选。关于D项。检察官坚持廉洁操守,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在酒吧任主奏并收取报酬,且对检察官身份不予否认,有违检察官的廉洁形象,故该项不选。96.下列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磋商是必经程序B、任何争端方对上诉机构的裁决有异议的,均可上诉到争端解决机构C、世贸组织的上诉机构应对专家组报告涉及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审理D、对被认为有错误的专家组的裁决,上诉机构可以发回重审答案:A解析: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自提出磋商请求之日起60日内磋商没有解决争端时,申诉方才可能申请成立专家组。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做出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争端解决机构并不亲自审理案件。它是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协助下提出建议、作出裁定。实质上,争端解决机构只是通过专家组、上诉机构来解决争端。故A项正确。97.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下列哪一做法符合律师法?()A.甲律师给予为其介绍业务的马某2万元B.乙律所出资与黄某设立一生产食品的公司,并派该所律师李某任该公司总经理C.丙律师在处理万达公司与黄达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中,发现委托人万达公司正在实施侵犯吉利公司商标权的活动后不向有关部门举报D.丁某辞去A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职务1年后,担任该中院审理的某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律师辩护人答案:C解析:考点:律所、律师的执业权利和义务讲解:《律师法》第2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据此,甲律师违法,故A不选。《律师法》第2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一)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职务的;(二)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中介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据此,乙律所违法,故B项不选。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据此,除“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外,其他信息,律师均有保密义务,故丙律师不举报的做法符合律师法,是在履行保密义务。故本题应选C项。《律师法》第41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故D项做法不合法,不应选。9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B: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C: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D:除法定情况外,未经中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答案:C解析:【考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所以,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绝对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故C项错误,应选。99.关于职务侵占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虽无经营、管理单位财产的权限,但在劳务活动中经手单位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具有职务侵占罪的职务便利B.网络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修改数据生成网络虚拟财物并出售给其他玩家,获利数额较大,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C.临时聘用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D.公司职员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便利,将签订合同所得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职务侵占罪的具体运用。参见《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的规定。100.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县开展扶贫资金专项调查,对申请财政贴息贷款的企业进行核查。审计中发现某企业申请了数百万元贴息贷款,但其生产规模并不需要这么多,遂要求当地农业银行、扶贫办和该企业提供贷款记录。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只有审计署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B.只有经银监机构同意,该县审计局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C.该县审计局经上一级审计局副职领导批准,有权查询当地扶贫办在银行的账户D.申请财政贴息的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故该县审计局无权对其进行审计调查答案:C解析:A项:《审计法》第18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因此,对“当地农业银行”的审计并非由审计署实施。A错误。B项:《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这一规定中,并未规定银监机构的前置“同意”程序。B错误。C项:《审计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这里的“负责人”并未限定为正职,C正确。D项:《审计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这里需要注意,审计调查的对象和审计对象并不相同,虽然申请财政贴息的该企业不是行政审计的对象,但其有“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法定义务,D错误。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本题25分)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l%。”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问题: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2.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本题25分)【参考答案】行政诉讼采用协调、和解方式结案是我国行政诉讼理论和行政诉讼实践中出现的新现象,虽然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但是作为一种特殊争议的新解决方式,值得我们去鼓励,并且在鼓励中思考如何完善这种新方式。这种解决方式毫无疑问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行政诉讼不能调解,没有禁止在行政诉讼中原被告之间的和解,并且,《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和解。这就肯定了以和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人们的争议主要在于这种以协调、和解结案的方式对于行政诉讼的功能是否会有所削弱?这种做法是否背离了行政诉讼的本意?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没有违背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也不会削弱行政诉讼的功能。《行政诉讼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写道:“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本条规定来看,行政诉讼的目的有三:一谓为人民法院处理行政纠纷提供依据;二谓保护公民权益;三谓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这三个目的是行政诉讼的终极目的。而这种目的的实现需要多种手段。我们现在常用的手段便是通过具体的判决裁定实现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但是,第一线的案件审判和执法者在长期的审判、执法实践中却深感行政争议的解决完全通过判决、执行这样一条硬性的途径已经很难达到行政诉讼的终极目的了:法院通常为执行行政判决而为难,执行的拖延也导致了公民的权益维护只能维持在一纸判决上,这种拖延也造就了行政违法状态的一直存在。这样的一种状况往小了说是行政案件执行难,往大处说便是法治社会的不健全,威胁法律尊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其实,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并不只有判决这样的一种手段,实现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也不是只有判决这样一种手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撤诉规定》中的规定,以协调、和解的方式不仅能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而且也可以实现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撤诉规定》要求撤诉的条件之一是行政机关已经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决定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在撤诉前,原先违法的行政行为已经得到了改正,这不正是实现了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目的了吗?另外值得说明的是,这种协调、和解的前提是因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有可和解的空间和前提;并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和放弃职权,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此外,协调、和解也不是说就要协调、和解到底,对于在协调、和解之后原告不撤诉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撤诉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并应及时做出裁判,这样也就有效保持了人民法院在其中充当的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角色,并且同时解决了行政争议,最终实现了行政诉讼的终极目的。【详解】题干中的要求有三:一是观点要明确,即考生的论述首先要确定一个观点,考生无论是赞成协调、和解还是不赞成,都必须明确提出;二是逻辑严谨,说理充分,这实际上就是要求考生对自己提出的观点进行论证,并且这种论证要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三是层次清晰,文字通畅,这是要求考生有相应的文章构思能力和文字驾驭能力。2.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2015年)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遂的认定。A项,贩卖毒品罪以出卖毒品行为作为着手,订购毒品的行为是出卖行为的预备,在尚未获得毒品的时候就失败的,因为没有出现贩卖毒品罪的着手,成立此罪预备,不成立未遂。B项,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说,即行为人收受了财物,包括收受了支票、信用卡等随时可以兑现的金融票证。对财物的支配性是此罪既遂的根本性特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现金支票,同时控制了支票的兑现,成立受贿罪既遂,至于事实上是否兑现不是此罪既遂的内容。C项,行贿罪的既遂标准为将财物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即使第二天又被退回,既遂也在第一天出现,既遂实现后不会再退回到未遂。D项,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受骗人交付财物,行为人或者行为人计划中的第三人收受财物,即也采取控制说——犯罪人控制财物。受骗人将现金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犯罪人并未控制财物,所以不能成立既遂。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却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只满足未遂的条件。3.共用题干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如果张某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理由不成立,但坚持不履行合同,拍卖公司有权采取何种措施?A、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将该轿车再行拍卖B、要求张某支付在第一次拍卖中其本人和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C、要求张某补足该轿车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时的差价D、要求张某支付该轿车在两次拍卖期间的保管费用答案:A,B,C解析:本案中,一审法院以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作为大前提,杨某所实施的行为作为小前提,得出相应的结论,因而一审法院的法官运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故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而选项C的说法正确。二审法院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将《刑法》中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杨某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加以综合比较,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判和分析,属于一种辩证推理的范畴,具体而言运用了辩证推理中的类比推理。故选项B和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条约生效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国际条约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的国内法中还规定了国际条约的法律效力。例如,《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以一般原则的方式将国际条约并入我国国内法,作为我国法律渊源。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是我国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据此《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都是我国的法律渊源,在审判时可以直接适用。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地方组织法》没有对县长连选连任的限制,故选项A错误。《地方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县长、副县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故选项B错误。《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无权自己决定,故选项C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第59条的规定,县的预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变更;县政府对预算只有执行权,故选项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民法通则》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张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张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按照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再根据这个最密切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如果选择EXW贸易术语,就意味着它要承担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F组中的贸易术语FCA、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可以做广告,但不得乱许诺、高收费、搞风险代理、不敬业尽职、挖墙脚争案源,故A错误。法官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依法判案。故B错误。根据《公证法》42条规定,C正确。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是对法律工作者的一般要求。故D正确。《拍卖法》第23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但是公司职员的私人物品不属于公司所有,应此,本案中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有效。故B正确。《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椎或者以其他方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所以,在拍定以后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63条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本公司物品拍卖的全部所得。故本题答案为B。《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故本题答案为ABC。4.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局长田某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违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对田某的处分,可由某县人民政府决定B.田某自立案调查起,不得再履行职务C.对田某的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时生效D.对田某作出处分的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答案:A,C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故选项B说法错误。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遇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长办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故D的说法错误。5.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B.应当讯问被告人C.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D.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6.李某向A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诉讼中,李某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部分劳动报酬,法院经查驳回李某申请。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法院审查后再次驳回李某申请。李某对复议结果仍不服,遂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关于上一级法院对该再审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裁定再审B:决定再审C:裁定不予受理D:裁定驳回申请答案:D解析:【考点】先予执行;申请再审【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20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本题中,李某对法院驳回先予执行申请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且法院在复议过程中并不存在违法现象,因此,上一级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需要注意的是,上一级法院应当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而不能用通知驳回。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A、B、C三项错误。7.宪法解释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和措施。关于宪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5年)A.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做法源于美国,也以美国为典型代表B.德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必须结合具体案件对宪法含义进行说明C.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最高的、普遍的约束力D.我国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必然涉及对宪法含义的理解,但无权解释宪法答案:A,D解析: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的体制起源于美国。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作出了著名的判决,确立了“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的宪法规则,从此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目前,世界上六十多个国家采用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故A项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即该国基本法)。根据该国基本法规定,当联邦政府内阁或众议院三分之一议员认为国会制定法可能与基本法有冲突时,可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审查申请。这种审查与具体案件无关。故B项错。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并不具有“最高”效力,因为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包括宪法解释决定)。故C项“最高的”字眼错误。但司法部公布的答案认为C项也应选。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据此,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制定行政法规。故我国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必然涉及对宪法含义的理解,但无权解释宪法(因为宪法并没有赋予国务院宪法解释权)。D项对。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张某作为天津市人大代表,他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B.服兵役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没有服兵役的资格C.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向全国人大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议案D.国务院有权决定上海市进人紧急状态答案:A,D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所以A项错误。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根据《宪法》第89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D项错误。《兵役法》第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所以B项正确。9.关于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D的行为仅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B.D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抢劫罪C.D的行为虽然不成立抢劫罪,但应对E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D.D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答案:B,C,D解析:。根据共同犯罪成立的主客观条件要求即可得出答案。10.关于仲裁调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A.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B.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仲裁庭可依职权进行调解C.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仲裁员在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效力D.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调解。根据《仲裁法》第51条第2款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选项A正确。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仲裁法》第51条第1款之规定,仲裁调解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仲裁庭依职权进行调解,二是当事人自愿调解。对于仲裁庭依职权调解的案件,即使事实不清楚也可以调解,法条并没有限制仲裁庭先行调解的案件要限于事实清楚。所以选项B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2条第2款之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知,仲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1条第1款之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所以选项D正确。11.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说法正确的有A.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B.侵犯公民住宅权的方式包括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住宅C.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生命权等公民基本权利D.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具有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职务的权利答案:B解析: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不是基本权利,A错误;B正确;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C错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具有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可以担任一般职务,D错误。12.甲国公民约翰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约翰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约翰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B.约翰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C.约翰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D.依照乙国法约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民事权利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约翰的经常居所地为乙国,其民事权利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因此,A对,B错。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因此,约翰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若依照乙国法,约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故C错,D对。因此,正确答案为AD。13.对下列哪些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A.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C.冻结期限届满D.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参见《行政强制法》第33条第1款。14.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廷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称为、()A.谘议局B.资政局C.资政院D.参政院答案:C解析:。本题考査的是清末资政院和谘议局。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筹建始于1907年,1908年以后陆续完成《资政院院章》,1910年正式设立。其性质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可以“议决”国家年度预决算、税法与公债以及其余奉“特旨”交议事项等。但一切决议均须报请皇帝定夺,皇帝还有权谕令资政院停会或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筹建于1907年,1908年7月颁布《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实质是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宗旨是“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15.共用题干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B、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部的质询案C、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委员会的质询案D、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委员长会议可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答案:A,B,C解析:【考点】法与道德的联系【详解】引文表明,近代以前的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相互渗透,重合程度极高,近现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与道德适度分离,注意两者的调整界限,一般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故A错,历史上的法没有“绝然分离”的说法;C错,古代立法者对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并不严格区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近现代几成通说,但并不表明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法的价值的种类;法的作用【详解】该规定对残疾人的优待,体现了立法者在公共资源分配上的价值取向,即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故A正确。其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尽管表面上的优待看起来不平等,但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正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无歧视,让残疾人和正常人可以平等地分享公共资源、参与社会生活。故BD错误,应选。C项表述正确,指引是法的规范作用的一种。【考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权【详解】《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选项AB正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3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陷阱】考生应分别掌握提出议案的主体、提出质询案的主体,不要混淆。【考点】地方人大代表名额【详解】根据《选举法》第1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总额不超过一千名。A项正确。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B项正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C项正确。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D项正确。据此,选项ABCD均正确。16.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此项规定体现的宪法权利是、()A、劳动权B、财产权C、社会保障权D、休息权答案:C解析:我国《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题干表述的权利与上述规定中的劳动权、财产权、休息权,显然无关,故排除A、B、D项。《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题干表述的权利属于该款规定的权利,即社会保障权,故本题应选C。17.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下列哪些案件在上述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A:涉外刑事案件B: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C: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D: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可以延长2个月侦查羁押期限的有:(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涉外刑事案件不属于可以在第156条3个月的基础上再延长2个月的法定案件种类。18.自诉案件中不适用调解的有:()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C: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D:被告人反诉的案件答案:C解析:【考点】可以适用调解的自诉案件。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因此,C项正确。19.共用题干甲国欲铺设一条海底电缆,根据《海洋法公约》,该海底电缆不得经过下列哪个区域?A、乙国领海的底土B、丙国专属经济区的底土C、丁国大陆架D、公海答案:A解析:领海属于一国的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范围之下,因此甲国无权在乙国领海的底土铺设海底电缆。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其他国家在这个区域内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甲国可以在丙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大陆架也不属于沿海国的领土范围。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在征得丁国同意的前提下,甲国有权在其大陆架铺设海底电缆。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之外的全部海域。作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公海自由原则是构成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六项,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时,不应影响其他国家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包括其正常使用和维修。如果因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使他国的电缆或管道受到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题应选择A项。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不大于12海里宽度的海水带,毗连区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海水带。从题干可知,甲国领海的范围为从领海基线量起至12海里的海域,其毗连区为领海外至从领海基线量起24海里的海域。A项错误。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内行使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方面的管制措施。故而B项正确。C项中的检疫措施属于卫生方面的管制措施,甲国有权在其毗连区范围内进行,因而C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是不包括其上空的,故而D项错误。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是各自独立的,又是密切联系的。首先,正如A项所表述的那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是不同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它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布,而是根据存在的事实;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不同,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其次,二者的范围有所不同。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从领海基线起不得超过200海里。大陆架的范围是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出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因此,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B项正确。最后,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和义务不同。沿海国拥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所享有的权利是以勘探开发为目的,对其矿物和非生物资源所享有的主权权利。C项正确。D项错误,因为大陆架是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性质也不属于沿海国领土。过境通行制度所适用的海峡比较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及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国际航行海峡中,都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是专为连续不停和迅速通过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越,也包括以合法地自海峡沿岸国驶入驶出为目的的通过。过境通行应毫不迟疑地迅速通过;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外,不得从事其通过所通常附带发生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并应遵守船舶、航空及无线电有关的国际规则,遵守沿岸国有关防止捕鱼、防污、航行安全、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法律和规章。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是对有关沿岸国主权的某种限制,但它不改变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沿岸国其他方面的任何权利。根据《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不论这种活动是其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实体从事。非政府实体的外空活动,应得到其他国家的批准和连续监督。所以A项错误。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如果是在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则前两国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如果是对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的第三国外空物体或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的,则前两国依各自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B项正确。发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列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该国的国民以及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或者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由此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20.甲、乙、丙三国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甲国给予来自乙、丙两国的立式空调以不同的关税。根据规定,甲的行为属于违反(  )。A.平等互利原则B.最惠国待遇原则C.国民待遇原则D.互利对等原则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甲、乙、丙三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因此,甲国应给予乙国和丙国同一产品即立式空调同样的关税待遇。21.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公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148条之规定,本题属于商业秘密案件且为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但需公开宣判,故B、D选项均错误。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即可满足不公开审理的前提,故A选项错误。综上,C选项正确。22.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A.谈判代表一般须持有被授权进行谈判的“全权证书”,但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正副部长等则无须出示“全权证书”B.条约约文的起草必须由双方共同提出约文草案C.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的撤回无须经接受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同意D.联合国不把登记作为条约生效的要件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____条约的缔结。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谈判代表一般须持有被授权进行谈判的“全权证书”,但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等则无须出示“全权证书”,而外交部副部长则无此特权,A错。依该公约的规定,条约约文的起草可以由一方提出条约草案,对方提出意见,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B错。依公约的规定,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的撤回无须经接受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同意,C对。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宪章发生效力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之。当事国对于未经第1项规定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机关援引之。可见,联合国不把登记作为条约生效的要件,而仅仅是规定未经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机关援引,D正确。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某市工商局在一次执法行动中发现个体工商户小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遂作出停业整顿并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该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者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  )。A.确定力B.拘束力C.公定力D.执行力答案:A解析: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对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24.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A.国务院法制机构在审查起草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认为,该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且未与有关部门协商,此时须移交其他部门起草B.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C.行政法规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D.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答案:A,B,C解析:①行政法规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一)制定行政法规基本条件不成熟(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三)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四)没有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的。所以A项国务院法制机构是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而不是移交其他部门起草,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②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所以,不是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而是应当由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所以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③行政法规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规章是由制定主体的法制办报有关机关备案,所以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④条文本身须进一步解释,由国务院解释,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由国务院法制办解释,所以D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25.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A、汉代的《春秋》决狱B、明代的“九卿会审”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答案:A,C,D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一《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八议”人律与“官当”制度确立;(2)“重罪十条”的产生;(3)刑罚制度改革;(4)“准五服制罪”的确立;(5)死刑复奏制度。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26.以下公司名称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为北京市寰球建筑工程公司B: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大连市环亚商贸有限企业C: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为上海市欧陆电子股份公司D: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的名称为青岛市西点建材有限公司答案: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8条的规定,A选项不正确,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15、62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分公司的名称中必须有“分公司”字样,所以D项不正确。27.某为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成立1年来,他对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一些情形不满,欲行使相关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赵某欲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有权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公司如果以可能泄露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则赵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B.如赵某为公司发起人,他欲通过转让‘股票的方式来退出公司,而公司章程规定,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赵某能够依法转让其所持股份C.若赵某对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股东大会决议坚决反对,则赵某有权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后向公司主张收购其股权D.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赵某认为如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自己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答案:A,C,D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第142条规定,B项正确。根据第143条规定,C项错误。根据第183条规定,D项错误。28.甲厂与乙公司于1999年10月签订拆迁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对甲厂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因乙公司一直未履行,2000年10月3日,经法院判决,乙公司应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给付甲厂安置补偿等费用99万元,但至今未履行。2001年2月3日,乙公司与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某小区面积为640平方米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张某在签约时即支付乙公司64万元购房款,后张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甲厂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乙公司与张某的商品房买卖协议。经查,该房屋在2001年时市场价格为5000元每平方米,张某时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厂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厂有权主张债权保全撤销权B.甲厂有权主张张某将房屋过户给自己C.甲厂无权主张律师代理费由乙公司承担D.张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不得撤销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债权保全中的撤销权问题。本题中,乙公司对甲厂负有到期债务未履行,却以市场价格1/5的价格将其所有的商品房出卖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其低价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损害甲厂债权的行为显而易见,故甲厂有权主张撤销权,A选项正确。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应将财产返还给偾务人,而非直接交付给偾权人,故B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必要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故甲厂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C选项错误。综上,张某基于恶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难谓合法,甲厂有权请求撤销张某的所有权登记,房屋应返还给乙公司,故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29.下列法院的行为哪些属于送达行为?()A:法院向当事人开户的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B:甲法院向乙法院出具委托函及相关文书C: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在公告栏中张贴起诉状要点、开庭时间、地点等D:法院通知有关证人出庭答案:C,D解析:【考点】送达。详解:送达是法院依法将相关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1)送达的主体只能是法院,法院实施送达行为的对象只能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以及法院相互之间递交诉讼文书的行为,都不是送达行为,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2)送达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法院在诉讼以外,因其他公务活动而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送交某种文书的,也不是民事诉讼法上的送达行为。(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4)送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A项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对象是协助执行人而非诉讼参与人,而B项委托函的对象是另一法院,均不属于受送达的对象。所以,C、D项正确。30.甲为14岁的初中学生,一日在上学途中拾得一个皮包,内装发票、现金等财物。甲等候了一会,未见失主,就携包上学。次日甲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2千元”。甲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皮包,便将皮包返还给失主。但在甲向失主请求酬金时,被失主拒绝。依《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应当无偿归还拾得物,因为我国法律未规定拾得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应当无偿归还拾得物,并有权要求失主偿还因此而支出的费用,但无权获得报酬C:甲应归还拾得物,并有权要求失主给予适当的报酬D:甲应归还拾得物,并有权要求失主支付2千元的酬金答案:A,B,C解析:依据《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据此,拾得遗失物的,应当归还遗失物与失主,拾得人可以主张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原则上并无报酬请求权;遗失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受领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支付承诺的报酬。本题中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领取时应按照承诺向甲支付2000元酬谢款,但甲无权要求支付报酬,ABC选项错误,当选;D选项正确,不当选31.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D.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答案:C解析:选民资格案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非讼案件,故A项错误。选民资格案件的申请人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人都可能是和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故B选项错误。一审终审是特别程序的典型特点,故C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故D项错误。32.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其中规定了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哪些救济机制?()A.投诉机制B.申诉控告机制C.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丁作机制D.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答案:A,B,C,D解析:考查律师执业权利保障。33.《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的罪状属于下列哪一罪状?()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答案:A解析:简单罪状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例如,《刑法》第232条的“故意杀人的”属于典型的简单罪状。34.★某村王大爷因病久治不好,经人介绍参加了该村村民李小二组织的“神功大法研究会”,该研究会宣称是行善德的宗教组织,教人治病不吃药。在该研究会的活动中,半年内陆续有三位老人因病情恶化而身亡。王大爷心里害怕,于是退出了该研究会,改投隔壁村的基督教。后来王大爷按规律吃药并积极运动,病症很快好转,于是他经常到村公众操场上现身传教,导致原“神功大法研究会”会员中多位转信基督教。根据上述事例,下列判断中错误的是哪些?()A.王大爷变换信仰,对宗教不忠诚,和我国宪法中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有一定冲突B.王大爷通过现身传教的方式使得“神功大法研究会”会员中多位转信基督教是一种非法行为C.王大爷正确地做到了基督教教人品德高尚、帮助关爱他人的要求,因而对于王大爷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D.在性质上,“神功大法研究会”不是宗教,而是非法组织答案:A,C解析:。35.关于审判委员会,下列哪一说法错误的是:A.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B.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C.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D.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答案:D解析:《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据此,A、B、C正确。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据此,副检察长无权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故D项错误。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甲乙两公司于2009年10月签订了一份合同,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购买一套设备。甲公司于2009年12月自行派车取回了全套设备,当即安装调试,虽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于2010年6月按期交付了货款。2012年8月甲公司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要求退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申请未超过诉讼时效,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并裁决B: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和裁决,仲裁活动中不考虑诉讼时效C:因申请超过诉讼时效,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D: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经审理因申请超过诉讼时效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答案: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依此,本案应该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规定,所以甲公司的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依照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甲公司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而非起诉权,此处为申请仲裁权。37.何某取得某地的采矿许可证,经营煤矿生意,一直以来都按规定生产作业,但是由于何某欠下巨额赌债,遂下令工人加大挖掘力度。由于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挖掘,造成煤矿周围多处地陷,造成当地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何某的行为构成:()A.污染环境罪B.非法采矿罪C.破坏性采矿罪D.破坏生产经营罪答案:C解析:。38.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符合审判制度基本原则的?()A.某法官因病住院,甲法院决定更换法官重新审理此案B.某法官无正当理由超期结案,乙法院通知其三年内不得参与优秀法官的评选C.对某社会高度关注案件,当地媒体多次呼吁法院尽快结案,丙法院依然坚持按期审结D.因人身损害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丁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全部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答案:A,B,C解析:A项,法院做法符合直接言词原则。B项,法院做法符合及时审判原则。C项,法院不受媒体舆论影响,符合审判独立原则。D项,法院在原告诉讼请求之外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违反不告不理原则。39.以下关于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与公司股东的比较,说法不正确的是:A.若无例外约定,所有合伙人都可以用劳务出资,而股东不能;B.若无例外约定,所有合伙人的身份资格都不可以继承,而股东可以;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若无例外约定,合伙人表决都可以实行一人一票,而股东不能;D.股东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合伙人不可以答案:A,B,D解析:本题属于理论性题目。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A错误;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资格可以继承,B错误;有限合伙人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D错误。40.以下为三河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一项不能合法成立?()A.甲工厂主张抵销23万元:“三河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23万元给三河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B.乙主张抵销45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三河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三河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5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C.丙公司主张抵销85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187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三河公司的85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D.丁公司主张抵销142万元:“我公司欠三河公司工程款255万元;在三河公司破产宣告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三河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答案:C解析:考点:破产抵销权讲解:《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破产抵销权的要件有:(1)须破产债权人主动行使;(2)须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因此,A、B、D选项符合破产抵销权的要件,不当选。C选项中,丙公司通过受让M建材厂的债权而成为破产债权人,属于第40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不得抵销,故当选。41.甲公司是一家科技企业,向乙公司采购10台进口精密空调,用于保证其机房的温度适合机器设备运转。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全部交付后10日内付货款。并由丙银行以保函的形式为本次交易提供保证担保,保函明确:“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银行代为支付,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2014年3月10日甲公司收货,其中有2台经过试运行发现低温情况下无法运转。2014年3月2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遂要求丙银行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为此发生争议。以下选项错误的是:()A.保函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2014年3月20日起6个月B.保函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2014年3月20日起2年C.如丙银行知道空调有问题并向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则只能向甲公司追偿部分货款D.丙银行为一般保证责任,如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则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保证人的权利及保证期间问题。《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故A选项错误。本题中因乙交付的2台空调存在问题,甲公司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因此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并非2014年3月20日,因此选项B错误。《担保法解释》第43条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本题中甲公司对问题空调的价款有权拒绝支付,故选项C正确。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而直接清偿的,并不丧失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故选项D错误。本题答案为ABD。42.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B、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C、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D、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答案:A,B,C解析: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刘某出具借条导致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该行为属于法律事实,B正确。“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对这一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就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故A正确。本案裁判的作出所根据的是出具借条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事件,D错误。因出具借条的行为而产生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即刘某与王某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以前者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故C正确。43.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李某与王某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重新进行鉴定,法院裁定延期审理B.张某与钱某相邻权纠纷一案,钱某在去往法院开庭的路上突遇车祸,法院遂决定中止诉讼C.周某诉李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审理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又尚未审结,遂裁定诉讼中止D.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甲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法院裁定诉讼终结答案:C解析:此题考查裁定和决定的不同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A项情形下应该延期审理,但法院应该“决定”延期审理,而不是“裁定”延期审理,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诉讼中止应该是适用“裁定”,而不是“决定”,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6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法院不应裁定诉讼终结,因此D项错误。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吨鸡翅的合同,价格术语为CFR旧金山其中规定货物可以有4%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D/P)。卖方实际装船997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美国乙公司验收后发现总重短少6%,目货物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美国乙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来鸡翅全部变质。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当美国乙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B.当美国乙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C.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中国甲公司承担责任D.代收行应当无延迟地向托收行通知托收结果答案:C,D解析:C、D考点:托收讲解: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0条b规定:“对托收单据所涉及的货物,银行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存储和保险,即使有明确的指示要求这样做。”故A项错误,不合题意。第11条a规定:“银行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以及办理委托人的指示,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代收行即使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其损失也由中国甲公司承担,C项正确,符合题意。第24条规定:“托收指示应当就如果发生拒绝支付或拒绝承兑时的拒绝证明作出明确的指示。如果没有此类明确指示,托收的有关银行没有义务就拒绝支付或者拒绝承兑的单据作出拒绝证明。”故B项错误。第26条关于通知的规定中,明确了提示行应当努力确定被拒绝付款支付或拒绝承兑的原因,并毫不迟延地将有关结果通知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45.被告人李某于1997年10月12日中午,在北京邮电局驻某宾馆邮电所内,采用全球特快方式向浙江省杭州市的陈某邮寄海洛因6克,被发现举报,当日下午李某在其租住的该宾馆房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又从李某身上及行李包中搜查出海洛因31.41克,李称该毒品系从广州购得,但尚无证据证明该毒品是用于贩卖还是自己吸食。现毒品已全部收缴。李某触犯的罪名是:()A.运输毒品罪B.邮寄的毒品数量较少,尚不构成运输毒品罪C.非法持有毒品罪D.因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尚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答案:A,C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刑法》第347条规定了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有其中一个行为就构成犯罪,定相应的罪名,李某的行为属于运输毒品的行为,所以李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其后,公安人员又从李身上及行李包中搜查出海洛因30多克,李称该毒品系从广州购得,但尚无证据证明该毒品是用于贩卖还是自己吸食,故此种行为应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构成《刑法》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题中B与D项具有一定的干扰性,但《刑法》第347条第I款明确规定,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亊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就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46.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 )。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B.科研组织承担责任C.法人或其他组织与科研组织承担连带责任D.法人或其他组织与科研组织各承担一半责任答案:A解析: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47.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B: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C:甲谎称乙的女儿丙需要移植肾脏,让乙捐肾给丙。乙同意,但甲将乙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丁。因乙同意捐献肾脏,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D:甲征得乙(17周岁)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乙的同意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答案:B解析:A选项中,由于人对自己的生命权没有处分权限,因此乙的承诺无效,甲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A错误。B选项中,很难界定甲的犯罪故意是杀入故意还是伤害故意,可以认定为一种涵盖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概括的故意,应当按照实际造成的结果认定甲所触犯的罪名。B正确。C选项中,乙因为受骗而作出放弃法益的承诺,并非出于真实意志,其承诺无效。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C错误。D选项中,乙是未成年人,对所承诺事项的意义和范围缺乏足够的理解能力,其承诺无效。D错误。应选B。48.★清末修律中,正式颁布的法律有、()A.《大清民律(草案)》B.《银行则例》C.《法院编制法》D.《公司律》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修律的内容。《银行则例》是清政府于1911年9月以后颁布的。《法院编制法》是1910年清政府公布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清末大臣沈家本等人草拟的诉讼法典草案,但因遭各省督抚和礼教派的反对而未实际颁行。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清代第一部商律。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49.甲市商业银行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某些事项进行调整,下列哪些事项需要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A.将“甲市商业银行”变为“甲市银行”B.将注册资本增加到8亿元C.商业银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D.将本商业银行分立为“甲市城市商业银行”和“甲市农村商业银行”答案:A,B,D解析:ABD。依《商业银行法》第24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刊;(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该法第25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可知,ABD项均需审批。本题只有C项无须审批,故ABD项当选。50.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的说法,下列错误的是:()A.法院审案时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B.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一律不予支持C.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D.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答案:B解析:考点:诉讼时效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因此,选项B的说法过于绝对,没有注意到本条但书的规定,为应选项。《诉讼时效规定》第8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选项C的说法完全正确,不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选项D的说法完全正确,不当选。51.甲乙两国是邻国,甲国是沿海国,现丙国的货轮、乙国的科考船拟通过甲国的领海,丁国的飞机需要飞越甲国领海上空。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及国际习惯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丙国的货轮可以无害通过甲国领海B.丁国的飞机可以无害通过甲国领海C.乙国的科考船为了进行其科研项目可不经甲国允许即对甲国领海的水质进行取样D.甲国可对无害通过沿海国领海的该外国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扣押以进行民事诉讼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海制度。依《海洋法公约》商船可以无害通过他国领海,但飞机不能。A对,B错。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和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和利用,C错。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除该船在通过时违反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之外,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该船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D错。52.下列犯罪,属于法条竞合的有:()A: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B: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C: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D: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答案:A,B,C,D解析:【考点】法条竞合。详解:A项是由于犯罪手段而形成的法条竞合,B项是由于犯罪主体而形成的法条竞合,CD项是由于犯罪对象而形成的法条竞合。53.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比例原则要求?()A.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应当符合法律目的B.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应当遵守法定时限C.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应当保障公民知情权D.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应当尊重公民、组织的意见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包括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应当合目的、必要、适当,能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采用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故A属于其要求。B属于高效便民的要求,CD属于程序正当的要求。54.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是:()A.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高级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C.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律按增加后的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D.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答案:D解析:考点:级别管辖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只是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所以C选项中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此,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55.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答案:C,D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B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本案中,“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构成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在打击错误时,法定符合说则认为只要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则犯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行为人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完全一致时才成立该罪的既遂。根据具体符合说,甲想要打中丙,但是误击中了乙,甲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选项C正确,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本案中,“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此时对乙构成偶然防卫,对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选项D正确,“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可知乙是被害人,不可能自己对自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56.公民石某与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石某不服,欲人民法院起诉。这时,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丁三个公司,石某成为丙公司职员。请问:某应当以谁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A.乙、丙、丁三个公司B.乙公司C.丙公司D.丁公司答案:C解析:考点:当事人的确定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丙公司作为石某的实际用人单位,石某应当以丙公司为被告,所以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57.下列关于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有:A.审判期间,合议庭如果发现被告人可能有立功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B.审判期间,如果被告人提出了新的立功线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C.第一审程序在经过法庭调查之后应当进入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程序不能回调至法庭调查D.法庭经过审理发现,被告人故意伤害事实没有问题,但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并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答案:D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高法解释》第226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可见,AB的处理整个写反了,都错误。《高法解释》第234条规定:“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C错误。《高法解释》第241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根据上述“(七)”,D正确。需要注意的是,“(六)”和“(七)”都是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而非判决有罪或者无罪。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58.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B、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则实行诸子平分制C、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D、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答案:B解析: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土地、财产继承也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因此B错误。59.以下关于著作权归属的说法正确的是:()A.老武术家李四口述自己的人生经历,由张三记录,形成回忆录《我这一辈子》,该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归张三B.某领导要求小王为其拟写年会报告,该领导进行审阅定稿。并在年会上以本人名义进行讲话发表,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小王C.小刘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其单位承担责任,创作出一份工程设计图,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其单位,但小刘享有署名权D.小赵大学毕业时聘请某摄影师为其拍摄校园系列照片,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小赵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自传体作品,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故A项错误。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故B项错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故C项正确。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摄影师,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0.甲公司的一注册商标系乙画家创作的绘画作品。甲申请该商标注册时未经乙的许可。现乙认为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与甲进行交涉。乙对于此事可采取的正确做法有哪些?A.向甲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B.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甲的注册商标C.如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上诉但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只能服从D.采取许可方式使甲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但甲应赔偿损失和支付报酬答案:A,B,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9条,《商标法》第31、41、43条,《著作权法》第24、27条。61.某省发现有大米被镉污染的情况,立即部署各地成立联合执法组,彻查市场中的大米及米制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大米、米制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须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B、应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公布大米、米制品安全有关信息C、县有关部门进入某米粉加工厂检查时,该厂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D、虽已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但影响仅限于该省,可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答案:B,C,D解析:【考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详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条的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大米属于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故A项说法错误,B项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7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2条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故D项说法正确。62.关于二审只有一名共同犯罪人上诉,在二审期间突然死亡的处理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该上诉人有罪,则裁定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B.如果该上诉人无罪,则应当裁定无罪,对其他同案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C.如果该上诉人有罪,则裁定对全案终止审理D.如果该上诉人无罪,则应当判决无罪,对其他同案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答案:A,D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同时,终止审理用裁定,宣告无罪是判决。所以,AD选项正确。63.甲欠乙1.6万元无力偿还,经乙查证:丙欠甲2.5万元,履行期已届满6个月,甲从未向丙要求返还;甲的退休金600元,抚恤金2000元,有关单位已拖延1个月未发放,甲亦未追要,下列陈述正确的是:()A:乙只能向法院请求以甲的名义要求丙归还2.5万元B:乙可以向法院请求以乙的名义要求丙归还2.5万元,有关单位发放退休金600元,抚恤金2000元C:乙可以向法院请求以乙的名义要求丙归还1.6万元D:即使丙仅交付1万元,乙也不能要求有关部门发放甲的退休金、抚恤金答案:C,D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杈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该解释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64.下列案件中不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有:()A.李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B.秦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C.简易程序中,法院以捎口信的方式通知原告开庭时间,开庭后原告没有到庭D.张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答案:A,C,D解析:。考查按撤诉处理的条件,根据《民诉意见》第159条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8条的规定,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故C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158条规定,B项正确,D项错误。65.东山区人民法院经调解解决了甲与乙之间的民事纠纷,并于2009年3月1日作出了调解书。后法院于同年3月5日将调解书送达给甲签收;次日将调解书送达给乙签收。本案调解书生效日期为哪一天?()A:2009年3月1日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2009年3月6日C:2009年3月8日D:2009年3月5日答案:B解析:【考点】调解书生效日期。详解:《民诉法解释》第149条规定: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所以B项正确。66.某企业造成严重污染,有关单位对其限期治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县级以上政府有权对其限期治理B.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罚款C.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负责人处以罚款D.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情况责令其停业、关闭答案:A,B,D解析:。考查限期治理的基本规则。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法律并未规定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所以ABD选项正确。67.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先行回收投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须报税务机关审查同意B.须报审批机关批准C.合作企业合同必须约定合作期限届满后,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D.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后,合作期限届满不得延长答案:A,B,C解析:。考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的规则。AB选项的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5条的规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先行回收投资的,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审批机关批准。C选项的说法正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限届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必须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4款规定,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A.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B.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C.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答案:B,C,D解析: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意识是与法律实践相对照的概念。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律实施活动。选项A是立法,属于法律实践。选项B、C、D均是关于法律现象的观念,故均属于法律意识。69.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D.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域外送达和域外取证。对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A项正确。使领馆途径送达无须外交部同意,C项错误。对于向在我国的当事人取证,我国允许领事取证的方式,即外国驻华使领馆可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公民调查取证,但同样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B、D错误。70.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自诉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A.自诉人都是案件的被害人B.自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按照撤诉处理C.若案件审理法官是自诉人的表哥,该法官应当回避D.自诉人有权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自诉人的权利与义务。自诉人是案件的被害人,或者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共用题干关于行政诉讼的审判组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行政案件B: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C: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D:行政案件只能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答案:A,B,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据此,A项正确。该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据此,B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有权审理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故D项“只能”二字太过绝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法院不仅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其是否明显不当。故A项正确。从《行政诉讼法》第70条看,选项B、C正确。行政权与司法权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活动领域。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并且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因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只能限于合法性。否则,国家职能分工的平衡状态将被打破。故D项正确。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一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起诉权,而作为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并不承担此项举证责任。故B项错误。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的重点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有权对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履行等判决,但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部分禁止适用调解,法院在诉讼中不得调解当事人双方争议,也不得以调解结案。故D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此处的“行政行为”是指被诉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内容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本题应选C项。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B.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C.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阮某和李某的经常居所均在中国上海,故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故BCD项错误,A项正确。73.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表现在:()A.债权因清偿或让与而一部分消灭的,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担保物全体行使权利B.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C.分期履行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D.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债务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对担保物权不可分性的理解问题。上述选项均包含在担保物权不可分性的范围内,故为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74.根据宪法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法律性质是:A、国家机关B、统一战线组织C、群众组织D、人民团体答案:B解析:根据《宪法》序言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75.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以出让的方式从滨海市政府取得一幅土地的使用权,在开发过程中发现该幅土地的地下有大量的硒土矿,关于矿藏的权属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幅土地地下的硒土矿归国家所有B.该幅土地地下的硒土矿归甲公司所有C.甲公司与滨海市政府协商一致,补缴款项后,可以取得硒土矿的所有权D.甲公司与滨海市政府协商一致,补缴款项后,可以取得硒土矿的开采权答案:A解析: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所以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必然联系,所以A项正确,B、C项错误。第3条第3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采矿权需要单独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登记,不能附随土地使用权一并获得,D项说法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76.2006年5月2日零时许,朋友关系的甲、乙、丙、丁相约在某一网吧内上网玩耍。由于所带钱款花完,甲提议去“弄点钱花”,于是四人走上附近大街。这时,恰巧有一年轻女性经过,四人上去将其围住,采用暴力手段将其手包抢走,其中有现金500元、手机一部一案发后,公安局于2006年5月7日分别逮捕了甲、乙、丙、丁,将四人共同关押在看守所某房间。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06年6月5日,法院组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甲、乙都聘请了辩护人,丙、丁没有聘请,法院也没有为他们指定辩护人,2006年7月2日,法院一审分别判处甲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乙有期徒刑5年,丙、丁均为有期徒刑3年,后丙父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丙父无权提起上诉,予以驳回。判决生效后,四人均被羁押至某监狱执行。后查明四人年龄如下:甲,生于1985年8月3日:乙,生于1986年5月1日;丙,生于1989年12月5日;丁,生于1990年5月10日。问题:试分析案例中公安司法机关存在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本题考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强制措施的适用。公安局将四人共同关押在看守所某房间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本案中,在2006年5月7日,甲、乙已经成年,而丙、丁都是未成年人,应当分别看管,所以公安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2)本题考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律援助。法院没有为丙、丁指定律师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8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本题考查上诉的主体。二审法院驳回丙父的上诉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本题考查交付执行的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将四人均羁押至某监狱执行是错误的,对于四人中的丙、丁应当交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3款的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内执行刑罚。77.王某和张某的借款合同纠纷仲裁过程中,王某认为张某分两次共借其5万元,第一次借款额为3万元,第二次借款额为2万元,分别都有借据为证,但是第二次借款的借据王某不小心弄丢了。但是张某仅承认第一次借王某3万元,否认第二次借款。王某由于近来生意不景气,急需资金周转,王某可以选择的做法有:A:王某不能要求仲裁委员会先裁决张某偿还欠款3万元B:王某可以要求仲裁委员会先裁决张某偿还欠款3万元C:虽然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但是因为王某将第二次借款的借条丢失,案情复杂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王某可以要求仲裁委员会将案件提交给人民法院审理答案:B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5条的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对于第一笔借款,王某有借条,而且张某也予以承认,事实已经十分清楚,所以王某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就该部分欠款先行裁决,以解燃眉之急。根据《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78.甲找到某国有企业出纳乙称自己公司生意困难,让乙想办法提供点资金,并许诺给乙好处乙便找机会从公司账户中拿出15万借给甲甲从中拿了2万元给乙之后,甲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逮捕,乙害怕受牵连,携带100万元公款潜逃关于乙的全部犯罪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B.应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C.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D.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D。乙构成挪用公款和受贿,应当数罪并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构成贪污罪,且属于另起犯意,所以三罪并罚。79.被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A.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C.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D.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答案:A,C解析:选项AC符合《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选项B应当采用变更判决,选项D应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80.中国政府于2012年10月9日发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这是我国首次就司法改革问题发布白皮书。《中国的司法改革》全面客观地介绍了司法改革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就。关于我国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和保证司法公正的具体措施的认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或者哪些选项?()A.针对司法效率低、周期长的问题,创新便捷、低成本的司法程序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B.我国全面实行审判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外,其他案件的审理都向社会公众公开,允许旁听C.简单明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把有效的资源集中到重大、复杂案件上,兼顾公正与效率D.除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外,对办案程序、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各个诉讼阶段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督结果等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都要充分公开,如实公开答案:A,B,C,D解析:考查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改革。81.专某在上班途中,看见有人打架,上前劝阻,却被误认为打架一方请来的帮手,并被打成轻伤。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后,专某作为被害人也参加了法庭审判。请问,下列关于专某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专某是行使控诉职能的当事人B:专某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C:专某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提出上诉D:专某可以撤回起诉答案:D解析: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主要体现在:(1)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属于控诉一方的当事人。虽然案件并不是由被害人直接提起的,但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具体的利害关系。(2)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追究犯罪的控诉职能。(3)被害人的陈述是重要的证据来源。(4)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处于原告一方的当事人。(5)被害人不能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但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据此,选项ABC均正确。选项D是错误的,因为对公诉案件而言,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对案件撤回起诉,作为被害人的当事人是无权行使该项权利的。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下列关于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几项?()A.船舶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B.外国船舶在领海内捕鱼,其通过即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C.沿海国可以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人员和进行与该犯罪有关的调査D.沿海国为国家安全必要,可在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无害通过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____领海制度。本题涉及国际海洋法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人员或进行与该犯罪有关的调査。但有例外:(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而ABD均符合无害通过的规定,因此应选ABD。83.★★某市政府在招商活动中与某公司确定开发南山别墅山庄项目,并与该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公司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后获得土地使用权,山庄如期建设并完工60%。后在省政府批准的城市规划中,山庄所在地要规划一城市主体公园,故市政府收回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公司对收回决定不服,申请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收回决定是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的批准决定作出的,被申请人应为省政府B.该公司可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是信赖保护原则C.公司可以委托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D.应由专职复议人员审理此案答案:B,C解析:。收回决定本身并未经省政府批准,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A的说法错误。D的说法无法律依据。本案中,公司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市政府因省政府城市规划建造城市公园擻销其批准,公司可以使用信赖保护原则维持自己的权益,B的说法正确。C的说法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84.共用题干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县安监局以某建筑公司与其职工刘某等50人强行签订“伤亡自负”协议为由,给予该公司总经理王某10万元罚款。王某不服起诉。诉讼中,某县安监局将罚款改为3万元,王某申请撤诉。法院在审查是否准予王某撤诉时,应当审查的事项是:()A:王某是否自愿提出撤诉申请B:某县安监局将罚款改为3万元,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C:刘某等人是否提出异议D:某县安监局将罚款改为3万元,是否书面通知受诉法院答案:A,B,C,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必须遵循的根据。详言之,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是从总体和一般意义上对法律、法规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作出的规定,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等级、效力和地位并不相同,它们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也有差异;同时,低层级的法规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的法规规范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法律规范整体结构上的规定来审查和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故B项正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据此,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仅能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还可审查判断其是否合理或适当。故D项错误。《行诉撤诉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根据该条第1项,A项应选;根据该条第2项,B项应选;根据该条第3项,D项应选;根据该条第4项,C项应选。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性规定,但并非没有例外。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选择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A选项忽视了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故A项是错误的。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行政机关欲申请王某、秦某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而非开庭审理前,且需要取得人民法院许可。而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据此,B选项混淆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和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是错误的。行政诉讼证据中的证人包含了一类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的证人。《行诉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王某如果系精神病患者,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作证。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本题应选A、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的只能是部门规章,不包括地方政府规章,故A项错误。该《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据此,B项正确。上述第6条排除了WTO规则在反补贴行政案件中的直接适用力。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9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涉外行政案件,是指原告或第三人中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行政案件。上述《规定》第2条规定:“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条第2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含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故D项“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涉外行政案件”正确。但是,《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故D项“其审限规则与一般行政案件的不同”的说法错误。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需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有关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2)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不需要等待其具有确定力。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据此,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根据该款第2项,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审查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才可裁定是否停止执行,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3项,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停止执行,只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避免执行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D项错误。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诉法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题中,被告区建委将罚款改为20万元,也构成“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既然嘉泰公司对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也向某区法院起诉,故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进行审理。嘉泰公司对原罚款30万元的案件也未撤诉,故法院对罚款30万元、20万元均应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判,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C项正确。《行诉撤诉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据此,二审、再审期间,被诉行政行为也可发生改变。故D项错误。85.共用题干小桃村村民张三于2010年2月1日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该村32亩耕地,承包合同未约定承包期限,自2010年3月起,张三开始在该土地上种植农作物。2013年3月,外村种粮能手方四与小桃村村委会协商,大面积承包该村的耕地种粮,村委会将包括已承包给张三在内的18户村民的耕地共计52亩发包给方四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50年,并与方四签订了承包合同。请根据所列各题给定的条件回答问题。张三与村委会订立的承包合同未约定土地承包期限,应如何认定与处置?()A、未定承包期限,村委会随时可以解除承包合同B、未定承包期限,张三享有无期限的土地使用权C、未定承包期限,应按法定30年的承包期限确定D、未定承包期限,应按法定15年的承包期限确定答案:C解析:【考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期限。详解:《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因此,本题选C项。【考点】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的终止。详解:《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本题选A、C、D项。【考点】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的程序。详解:《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本题选A、C两项。86.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因为琐事与乙发生争执,乙转身离去,甲则从地上捡起一根木头追上,朝乙头部猛击。乙倒地后,甲又朝其连击数下,致乙死亡。之后,甲又到乙办公室乱砸一气。甲作案后跳矿井自杀未遂。经查甲曾经到精神病院就诊,被诊断为患有精神病。案发后经鉴定,甲虽有精神病,但是对于其实施的上述行为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甲应当如何处理?A.不认为犯罪B.不负刑事责任C.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答案:C,D解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考查《刑法》第18条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从法律角度认定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须具备两个要件(双重标准说):①医学标准,行为人患有精神病;②心理标准,行为时完全丧失对所实施危害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精神病人的辨认、控制能力差异很大,有的人虽然患有精神病,但是对于某些行为仍然具有—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87.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注销方式的是(  )。A.收回证件B.加注发还C.公告注销D.变更登记答案:D解析:行政许可的注销方式主要有收回证件、加注发还、公告注销等。88.证券公司因包销而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达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1%,其持有的该部分股票在此后陆续卖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若在6个月内卖出的,行为违法B:其卖出不受6个月时限的限制,收益归属于证券公司,损失也由证券公司承担C:其卖出不受6个月时限的限制,但收益应归属于发行股票的公司D:卖出时每减少5%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答案:B解析:【考点】短线交易。详解:《证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该收益与损失由证券公司自行承担。因此,B项正确。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9.下列有关国家赔偿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对因逮捕被羁押的人的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制度B.对刑事拘留的赔偿采用结果归责制度C.《国家赔偿法》修正后,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不再存在区别D.在分析国家赔偿要件时,区分执行职务行为与非执行职务行为的标准是综合的答案:D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机关和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对因逮捕被羁押的人的赔偿实行结果归责制度,而对刑事拘留的赔偿采用违法归责制度,《国家赔偿法》并未改变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故选项ABC错误。90.下列人员可以担任某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的是:A:某甲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执行期满已逾4年未满5年B:某乙犯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执行期满已逾5年未满6年C:某丙曾为某公司的董事,公司被宣告破产,某丙负有个人责任,自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已逾2年未满3年,但是公司破产的原因不是经营不善D:某丁负有个人债务50万元到期未清偿答案:B解析:A项中的某甲符合《公司法》第146条第(2)项情形,所以不正确。B项中的某乙执行期满已逾5年,可以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正确。D项中的某丁符合第(5)项情形,所以不正确。《公司法》2005年修订前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是公司破产必须是由于“经营不善”,《公司法》修订后将该限制删去,所以C项中某丙原来担任董事的公司虽然不是由于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某丙对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并且该公司破产未逾3年,某丙不能担任公司副经理,所以C项不正确。91.关于法与道德的论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之一就在于道德规范不具有国家强制性B、按照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法与道德在概念上没有必然联系C、法和道德都是程序选择的产物,均具有建构性D、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并不一定违反道德答案:A,B,D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法与道德【详解】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既是法理学中永恒的理论话题,也是司法考试中的常考知识点。法与道德的区别表现在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故A正确C错误,法律具有建构性,而道德具有非建构性。B项正确,是否承认法与道德的本质必然联系,是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分野,前者肯定法与道德存在必然联系(即“恶法非法”),后者则持否定说(即“恶法亦法”)。D项正确,违法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也不一定违法。法律程序不一定具有道德内容,可能仅仅是技术性、操作性规定,因此,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并不一定违反道德。92.人民检察院以范某犯抢劫罪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范某不构成抢劫罪,而应为抢夺罪的,应如何处理?()A.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成立抢夺罪的,应作出抢夺罪的有罪判决B.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成立抢夺罪的,应作出抢夺罪的有罪判决C.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作无罪判决D.应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答案:A解析:考点:判决讲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可见,A正确。93.案情:2006年4月,北京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经理黄某与本单位副经理李某、销售科长郭某一起,将13万余元货款投入他们在深圳开办的一家美食城,该美食城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亏损,货款无法收回。另外,李某在担任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经销部副部长期间,从某公司收货款20万元,并提走2辆高级轿车。后李某将该公司欠该汽车公司的货款冲减了32万余元,从而将这20万元货款非法占有。2008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李某、郭某涉嫌挪用公款、贪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非法占有该汽车公司20万元货款的行为,认定不构成贪污罪。后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均系某汽车集团(国有企业)委派的干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3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分别改判黄某、李某、郭某有期徒刑3年、13年、1年。问题:1.一审法院能否改变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为什么?2.一审法院能否对起诉涉及的部分内容不予认定?为什么?3.一审法院能否将检察院指控李某的贪污犯罪部分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为什么?4.本案的抗诉应当由哪个人民检察院提出?5.本案抗诉的途径如何?6.如果人民检察院只对李某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对黄某、郭某二被告人如何处理?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检察院如果认为二审判决仍然有错误,如何处理?哪些检察院有权处理?答案:解析:1.能。(1)《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2项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2.能。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5项的规定,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3.不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4.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中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因此,应当由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5.《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由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交海淀区人民法院,并且抄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94.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 )A.年度报告B.半年度报告C.季度报告D.中期报告答案:A解析: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95.在某乙之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下列有关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A.某乙之父为原告B.某乙为原告C.某丙、某幼儿园为共同被告D.某丙、某丙之父、某幼儿园、某甲为共同被告答案:B,C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7条,《侵权责任法》第32、38条。96.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下列哪项是错误的:()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不予处罚C:盲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不予处罚D: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答案:B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A项正确,不应选。该法第13条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所以B项错误,应当选。该法第14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所以C项正确,不当选。该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所以D项正确,不当选。97.甲于2017年8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个关于吸尘器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甲申请专利之前发生的下列事实中,会影响甲专利申请新颖性的是( )。A.2017年3月15日,甲在中国政府主办的一个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了这种吸尘器B.2017年4月10日,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在一个学术会议上公布了该发明C.2017年5月12日,甲在国家商务部组织召开的一个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了介绍该发明的演讲D.2017年6月18日,甲在某国际性学术刊物上首次刊登了介绍该发明的学术论文答案:D解析: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如选项A;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如选项C;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如选项B。所以本题选D选项。98.在家家福超市离纳税期限还有1个月时,税务机关发现其有逃避纳税的行为。于是税务机关责令家家福超市在15天内,缴纳应缴税款,但在此限期内又发现家家福超市有明显转移其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便责成家家福超市提供纳税担保。家家福超市不能提供。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经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对该纳税人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B、书面通知该纳税人的开户行扣缴该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C、扣押、查封、拍卖该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D、扣押、查封该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考点】税务保全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故本题应选项为A、D两项。99.共用题干甲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法院受理了申请,法院受理之日甲公司的下列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A:甲公司所有的厂房,已抵押给某银行B:甲公司为逃避债务隐匿的高档轿车一辆C:甲公司所有的卡车,由于未付修理费被某修理厂留置D:破产申请受理前8个月甲公司向某公司无偿转让的设备答案:A,B,C解析:B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C选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的规定。刘某因为交通肇事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假,但是交通肇事犯罪是过失犯罪,非故意犯罪。所以只要刘某其他条件符合要求,就可以担任管理人。A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规定,所以正确。D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可知,企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论其上是否有担保物权,均为债务人财产,所以AC选项正确。根据第33条,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该财产自始为债务人财产,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第31条,D选项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在管理人申请撤销并经法院判决撤销前,不属于甲公司财产,所以D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根据以上条款可知,AD选项中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BC选项中的费用属于共益费用。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只要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都属于破产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有担保物权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根据该款规定,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对债务人并不享有确定的债权,当然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即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债务人承担的合同义务如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劳务或不作为为内容,也不属于破产债权。B选项中虽然未明确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付款),不过不论乙公司是否付款,乙公司对湘江公司的债权都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加工服务为内容,都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B选项不正确。破产债权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请求权,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可以提起和解程序,债权人不能提起,因此A选项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可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因此B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不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提起破产重整程序,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重整;重整期间,发生法定条件的,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发动后,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不能申请破产清算。所以C选项不正确。100.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下列关于派出机构的说法正确的是:()A.派出机构独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B.派出机构独立于地方政府C.派出机构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双重领导D.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答案:B,D解析:考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规则。法律依据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见本题的答案为BD选项。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关于宪法修改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的议案B.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宪法修改建议对我过宪法修改制度和宪法修改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C.自1954年宪法制定以来,我过宪法共经过了三次全面修改,和四次部分修改D.宪法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答案:C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的,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该比例是( )。A.1%B.2%C.3%D.5%答案:B解析: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3.根据司法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沈律师从2003年至今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可成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B.孙检察官工作勤奋,业务水平高,是检察院公认的业务骨干,虽然曾经为办案而违反有关警车、警械、警具管理规定,年终考核仍可得到优秀的考核结果C.郭法官认真总结审判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他应受到奖励D.曾某为刑事被告人,四十六岁且有身孕,因经济困难未聘请辩护律师,可通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答案:A,C,D解析:《律师法》第14条第3项规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据此,A项选正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145、146条规定,违反有关警车、警械、警具管理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受过处分后不可能得到优秀的考核结果。据此,B选项错误。《法官法》第30条第2项规定,法官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应当奖励。据此,C选项正确。《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第1项规定,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据此,D选项正确。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并且属于人民B、“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仅体现在直接选举制度之中C、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前提D、“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贯穿于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领域答案:A,C,D解析:我国宪法中,人民主权的原则具体体现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度等。5.2007年,某国政府批准在实验室培育人兽混合胚胎,以用于攻克帕金森症等疑难疾病的医学研究。该决定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议。对此,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A、目前人兽混合胚胎研究在法律上尚未有规定,这是成文法律局限性的具体体现B、人兽混合胚胎研究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及时立法给予规范和调整C、如因该研究成果发生了民事纠纷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则法院可以依据道德、习惯或正义标准等非正式法律渊源进行审理D、如该国立法机关为此制定法律,则制定出的法律必然是该国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答案:A,B,C解析:【考点】法与科学技术;正式的法的渊源和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法的本质【详解】成文法总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一定能涵盖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故A正确。法律已成为当今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之一,如可能引发严重社会问题,则需要及时立法予以规范和调整,故B正确。非正式渊源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当正式的法的渊源缺位或可能导致明显不正义时,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故C正确。D项违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表现为国家性(国家意志)、阶级性(统治阶级意志)、物质制约性三个层次,最本质的在于它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全民意志论是资产阶级学者的论调,鼓吹法律的超阶级性。故D错。6.甲与乙公司签约后,乙公司对甲进行了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合同未到期,甲向乙公司提交了辞呈,并于第二天到丙公司上班。乙公司因为甲擅自离岗,造成重大损失。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择业B.乙公司与甲约定服务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C.乙公司可以要求甲赔偿违约金D.乙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C,D解析:B、C、D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违约金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甲不能在递交辞呈的第二天就离职到其他单位上班,即甲的自主择业是受时间限制的,A选项说法错误。第22条前两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可见,乙公司可以与甲约定服务期,且有权要求甲赔偿违约金,BC选项正确。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7.阮某向陆某借款2万元,到期不还。陆某向阮某索款,被阮某殴打致重伤,其母因受刺激生病住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陆某可以II?哪些附带民事诉讼?A.要求阮某偿还其借款2万元B.要求阮某赔偿治伤所花医药费C.要求阮某赔偿陆某之母住院所花医药费D.要求阮某赔偿因伤所致误工损失费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2条。8.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2015年)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危险驾驶罪:(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前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醉驾导致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照交通肇事罪论处,所以A项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论处。B项是吸毒驾驶,虽然危害性相当于酒驾,但是基于刑法的明确性规定,不在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范围内,不成立此罪。C项中行为人并未醉酒后驾驶,血液中并没有酒精,只是由于荔枝在口腔中的化学反应制造了醉驾的假象,没有使人担心的危险驾驶情况,所以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交警的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只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初始线索,最终证据是血液检验。《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即供公众通行的公用停车场也属于“道路”。所以D项中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大型商场的停车场行驶的,也满足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下列有关行政许可费用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费用应由本级财政保障B.法律、行政法规若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可以收取费用的,依照其规定C.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可以收取工本费D.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只能作为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答案:A,B解析:。参见《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59条。10.《刑诉解释》规定,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关事项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请回答下列问题:关于通知事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B.庭审的相关事宜C.宣判的时间、地点D.被限制出境的人在审理终结前不得离境答案:A,B,C解析:。《刑诉解释》第396条对通知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条是《刑诉解释》中新增条款,应当予以重视。根据《刑诉解释》第404条,可知D项也属于人民法院通知事项,但对象不是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及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而是被限制出境的人。11.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问题: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5.如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担保权的实现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担保权实现后,甲、丙、丁的关系如何?6.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为什么?7.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答案:解析:  1.不能。理由是预约虽是合同,其目的在于订立主合同。按照最高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是,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正式合同。乙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请求赔偿,也可以根据第94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2.甲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甲应说明买卖标的物上有负担的事实而未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该纳入到违约责任中。  3.按照我国《物权法》第21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甲再处分房屋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即丙对房屋的交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优先权,可以对抗所有的未登记的购买人。  4.预告登记后,甲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甲不履行,将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5.如果甲不履行合同义务,乙可以选择实现抵押权或者向保证人丁主张保证责任。无论丁还是丙履行担保责任后,都有权向甲追偿。(或:丁、丙可向甲追偿,也可以要求对方(丁或者丙)承担一半的份额)  6.不得主张无效。即使没有处分权,也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可以主张房屋登记过户为无效,对于善意的丙不得主张无效。  7.不成立。由于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12.江平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认定,该县川口镇陈某等10户居民自建的附属房及围墙系违法建筑,决定强制拆除,并委托该县川口镇政府具体负责强制拆除有关事宜。陈某等10户居民对该决定不服而起诉。关于复议机关、诉讼参加人及诉讼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有( )。A.本案被告为川口镇政府B.本案应由江平县人民法院管辖C.若仅陈某起诉,则没有起诉的其他9户居民为第三人D.若10户居民对该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江平县政府E.若10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答案:C,E解析:本题考核复议机关、诉讼参加人、诉讼管辖。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作为临时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作被告。县川口镇政府只是执行人,并非该决定的作出者,也不能作被告。本案被告为江平县政府,管辖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所以选项A、B错误。当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不服提起诉讼时,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选项C正确。若陈某等10户居民对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为江平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所以选项D错误。同案原告为10人以上,应当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所以选项E正确。13.下列关于两汉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述正确的是、()A、上请制度始于汉高祖刘邦,到东汉时期已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但死刑不能适用该制度B、恤刑只针对老幼C、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罪犯都应该不负刑事责任D、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的原则答案:D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因此,A项不正确。(2)汉代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因此,B项不正确。(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以上请皇帝宽待。C项表述用词太绝对,不够严谨,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的行为不是必然免除刑事责任的。(4)汉代中期以后,儒家正统思想已经确立,实行春秋决狱、“论心定罪”的原则,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的,即使其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的,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的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给予严惩,故D项表述正确。14.关于国家赔偿案件中的费用问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征收任何种类的税B.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只能征收少量低标准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征收其他种类的税C.国家赔偿案中,賠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D.赔偿请求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涉及的鉴定、勘验、审计等费用,由申请人支付答案:B,D解析:。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即为不收税,故A项正确,B项错误。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承担,故C项正确,D项错误。1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形定期公布B.纳税人欠缴税款,处分不动产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C.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致使不能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撤销权D.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使不能交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答案:A,D解析:。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9条、第50条为依据。16.甲是出票人,乙、丙、丁为依次背书人,戊从丁处取得票据,为持票人。甲在出票时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戊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其可采用的救济方法是:A.付款人的拒绝付款没有理由,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令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B.丙的背书无效,但戊可以向甲、乙、丁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C.因为甲、丙不对票据承担保证责任,戊只能向乙、丁行使追索权D.上面说法都不对,因为甲在出票时已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所以乙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戊不是票据权利人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本题中的出票人甲已在票据上注明“不得转让”,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戊可以向乙、丁主张权利。17.以下公司债券不可以上市交易的是:A:公司的净资产为2000万元B:债券的期限为2年C:债券的拟发行额为6000万元,实际发行额为5000万元D: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为公司净资产的35%答案:A解析:《证券法》第57条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B、C选项中公司的情形都符合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A选项中公司的净资产为2000万元,不符合《证券法》第16条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净资产的最低限额要求,所以A选项当选。D选项中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没有超过公司的净资产的40%,根据《证券法》第16条规定的符合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所以D选项不应选。18.有关法的空间效力,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法律是主权的反映,所以法律只适用于主权管辖范围内的全部领域B.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C.在我国,地方性法规也在全国范围内有效D.《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在香港地区有效答案:A,C,D解析:法律可以具有域外效力,即适用于国外发生的特定事件和行为,如我国公民在国外发生的一些民事关系适用我国法律,因此A项错误。区分法律在全国还是地区生效取决于制定该法律法规的主体是中央国家机关还是地方国家机关,因此B项正确,C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所以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因此D项错误。19.某县地税局因某运输企业拒绝交纳税款,将某企业的两辆卡车扣押。一个月后,该局通知该企业将卡车领回,但其中一辆卡车在扣押期间被借用遭到部分损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某县地税局的扣押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B.某县地税局的扣押行为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否则违法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某县地税局退回被扣的卡车即可视为对扣押行为违法性的确认D.某县地税局应满足该企业提出赔偿其卡车维修费、卡车被扣期间停运的收入损失要求答案:A,B解析: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第9条,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扣押为行政强制措施。故A项对。根据该法第17条第1款,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故B项对。该法第2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据此,解除扣押可以因扣押违法,也可能不是因扣押违法。退回被扣的卡车,是解除扣押。故C项错。《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故卡车被扣期间停产的收入损失,国家不予赔偿。故D项错。20.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明知是淫秽网站而租用广告为及其淫秽网站提供资金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B.网站版主明知是淫秽信息,而允许或放任该淫秽信息传播,涉及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C.将自己与他人的性行为视频上传至个人博客,使不特定多数人得以浏览,属于传播淫秽物品,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D.通过网络视频组织淫秽表演的,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论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具体适用。《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1.关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B.海外投资保证是一种政府保证C.只为那些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者提供保险D.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和保险机构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答案:A,B,D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选项A正确。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国家保证”或“政府保证”,B正确。在投资者方面,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和保险机构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D正确。C混淆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后者才是只为那些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投资者提供保险,而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则无此要求,所以C错。2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若( ),合伙企业应当解散。A.合伙期限未满、合伙人对继续经营产生严重分歧B.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C.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决定解散D.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15天E.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答案:B,E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23.下列关于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该种分类方法是按照制定机关的不同为标准的B、该种分类方法局限于宪法形式上的特征C、在保留君主制的国家制定的宪法都是钦定宪法D、1830年法国宪法属于协定宪法答案:C解析:根据宪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都存在实行君主制的国家,但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国家制定的宪法不一定都是钦定宪法,比如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就属于协定宪法。因此C错误。24.甲乙二人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乙被路过的车辆轧死。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不构成犯罪B.构成故意伤害罪C.构成故意杀人罪D.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与过失的认定。甲因为争执而推乙一掌,从客观行为来看,甲的行为不是伤害行为。甲也没有伤害故意。但是甲应当预见在路边推乙一掌。可能导致乙被过路汽车轧死。所以,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5.长江公司购买50辆“飞驰”汽车后,委托“招商运输”公司从上海运输到广州,海上运输,2015年3月3日发运,预计3月20到达。2015年3月8日,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签订合同,将运输中的25辆汽车出卖给黄河公司。2015年3月11日,运输中的汽车因不可抗力全部因海啸灌水浸泡。2015年3月13日,长江公司又将运输中的50辆汽车出卖给长城公司,但未告知长城公司汽车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双方约定,长城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交货后1个月,2015年3月20日长城公司收到汽车。关于风险负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风险由长江公司负担B、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风险由黄河公司负担C、长江公司、长城公司的买卖合同,风险由长江公司负担D、长江公司、长城公司的买卖合同,风险由黄河公司负担答案:A,C解析:《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5年3月8日,长江公司与黄河公司签订在途货物买卖合同,但该标的物为种类物,风险尚未转移。故由长江公司承担风险,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买卖合同解释》第13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5年3月13日,长江公司与长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长江公司知道标的物毁损却未告知长城公司,因此风险仍应由长江公司负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26.下列关于法律规则的分类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我国《刑法》第2l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此规定为授权性规则B、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规定为禁止性规则C、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2条规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此规定为准用性规则D、我国《选举法》第5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此规定是委任性规则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1)按照规则所设定的行为模式或内容的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A项即属于此种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①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②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B项即属于此种规则。(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C、D项均属于此种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该规则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故应选A、B、D项。27.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居民企业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率为25%,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税率为20%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该机构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率为20%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发生在境外但与该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税率为20%D.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率为20%答案:D解析: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4条。28.张三起诉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李四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遂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判决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以及利息5000元。如何评价法院的判决?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辩论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处分原则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平等原则答案:C解析:法院的判决不能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否则将违反处分原则。很显然,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归还本金10万元,法院判决归还本金的同时判决归还利息,该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处分原则。因为主张本金与利息是原告的权利,根据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既然原告没有主张利息,说明原告对这一实体权利进行了处分,法院超出该主张对利息进行判决,显然不当干预了原告的处分权,违反处分原则。本案与平等原则和辩论原则无涉。综上,本题答案为C。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甲与乙婚后6年,乙又与另一男子相爱,并通过熟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甲得知后将乙起诉至法院,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对本案第一审判决,下列哪些人享有独立上诉权?()A.甲B.乙C.甲、乙的父母D.乙的辩护人答案:A,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由此可见,上诉的主体包括独立的上诉主体与非独立上诉主体。后者是指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以提起上诉的人。前者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后者包括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据此,本案(重婚罪)是一起自诉案件(《刑诉解释》第1条)。甲、乙作为自诉人显然是独立的上诉人,甲、乙的父母以及乙的辩护人则是非独立上诉主体。30.中国甲公司在纽约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一份独家代理销售合同,甲公司受委托在中国销售乙公司的产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适用英国法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准据法。后双方就代理权限发生纠纷,诉至北京第二人民法院,则法院应适用哪国法律?()A.中国法律,因为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B.美国法律,因为代理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C.英国法律,因为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代理适用的法律D.国际统一商法答案:C解析:考点: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讲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本案中,双方代理行为地是中国,代理关系发生地是美国纽约,但由于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且有关于代理的准据法约定,因此,应适用约定的英国法律。所以C正确。31.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下列哪一项行政法原则的要求?  A.合理行政  B.高效便民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C.诚实守信  D.程序正当答案:C解析:诚实守信原则可分为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和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两个子原则。具体表现为: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本题中,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32.(三)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请回答第题。关于本案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故意杀人案和非法拘禁案应分别由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审理B、A市和C市对非法拘禁案有管辖权C、B市中级法院对故意杀人案有管辖权D、A市中级法院对故意杀人案有管辖权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据此可知,“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A市与C市均为犯罪行为地。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公海上的故意杀人案应由船舶最初停泊地B市法院管辖。33.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由3名以上的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进行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C.鉴定所用时间不计人行政复议审査期限D.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由行政复议机构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故A项的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故D项的说法错误。34.中国甲公司要将其从法国乙公司处通过普通许可合同购得的一项技术再许可给香港丙公司使用(原合同中有允许再许可的条款),甲公司和丙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当是下列哪种合同?()A.独,与许可合同B.普通许可合同C.排他许可合同D.交叉许可合同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根据许可协议可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可将其分五种:独占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独家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交叉许可协议和分许可协议。只有普通许可协议(含有允许再许可条款)和分许可协议才有可能使受让方将其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但是,受让方和第三方的协议只能是普通许可协议。35.缺乏资质的甲公司借用有资质的建设施工单位乙企业名义与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施工,竣工后经验收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借用乙企业名义与丙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B.对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给丙造成的损失,由甲承担赔偿责任C.对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给丙造成的损失,由甲承担赔偿责任,乙承担补充责任D.对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给丙造成的损失,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D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故A选项正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4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D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36.下列情况属于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的有:()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罪犯甲是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正在怀孕的妇女B.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乙患有严重疾病,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C.罪犯丙因交通肇事被判有期徒刑3年,性格温和,但是最近因患病经常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D.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丁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因此,ABC都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无期徒刑只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故D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D正确。37.某村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制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村民的强烈不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15年)A.村民会议有权撤销该方案B.由该村所在地的乡镇级政府责令改正C.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D.村民代表可以就此联名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答案:A,B,D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1款第(4)项,土地承包经营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根据该法第23条第1款,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故A项对。根据该法第36条第2款,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故B项应选。根据该法第36条第1款,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故C项对。根据该法第16条第1款,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故D项对。38.甲、乙共有1项专利权,但对专利权如何使用和处分没有约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甲未经乙同意有权与他人签订排他许可协议B.甲未经乙同意有权与他人签订独占许可协议C.甲未经乙同意有权与他人签订普通许可协议D.甲未经乙同意有权与他人签订专利权转让协议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依照《专利法》第15条的规定,本题正确答案为C。39.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答案:D解析:选项A、B说法正确。如果是两个以上自然人实施犯罪的,不要求行为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有相应控制和辨认能力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甲、乙成立共犯。在本案中,乙是应甲的要求提供帮助,在共犯中属于从属地位,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选项C说法正确。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行为人不亲自参与实行行为,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在本案中,乙对犯罪并不起支配作用,并非利用甲实施犯罪,不构成间接正犯。选项D说法错误。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在本案中,乙是应甲的要求提供帮助,因此不构成片面共犯。40.甲、乙签订了价值3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甲先预付了10万元,双方商定剩余的款项待办完过户手续后再交付,甲先行入住。在办理过户手续前,3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应该承担该房屋损失的是( )。A.甲B.乙C.甲和乙各承担一半D.甲承担1/3,乙承担2/3答案:A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虽然甲、乙尚未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但甲已入住,即所买卖的房屋已交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房屋损失由甲承担。41.依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表述错误的是?()A、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B、区公所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C、村民委员会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D、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答案: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此,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42.案情:王某于2009年12月15日向卫生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涉及公开职业病会诊所需检查项目及标准等事项。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针对上述申请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答复。王某不服,于2010年1月18日向卫生部申请行政复议,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于当日收到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但一直未作出复议决定。王某不服,于2011年9月1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主张卫生部的不作为给其健康权造成了侵害而请求赔偿。卫生部辩称王某的起诉期限已经超过。问题: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2.王某的复议申请,卫生部何日受理的?为什么?3.卫生部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4.王某的赔偿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5.受诉法院应当如何判决?答案:解析:1.本案应由卫生部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王某的复议申请,卫生部于2010年1月18日受理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本案中,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既不属于上述不予受理的情形,亦不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应予受理的情形,应依法认定卫生部于2010年1月18日受理了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3.卫生部的辩称不能成立。根据《行诉法解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卫生部在收到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一直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也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王某于2011年9月14日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超过2年的最长保护期限。4.不应得到支持。因为卫生部的复议不作为与王某的身体健康程度之间不存在国家赔偿法所认可的因果关系。5.受诉法院应当判决卫生部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43.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四类,即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下列哪些属于国际私法的规范?()A.我国《对外贸易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締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B.《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締结地法律C.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D.《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答案:A,B,C,D解析:。A是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亊法律地位规范。B为冲突规范。C为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D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44.关于拘传的说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乙,但乙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拘传B.拘传必须使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C.人民法院对甲实施拘传并予以罚款1000元D.为了便捷,拘传可由合议庭审判长批准答案:A,C,D解析:。拘传的对象可以是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证人不适用拘传。A项错误。拘传不与其他妨害民亊诉讼行为强制措施同时适用,C项错误。拘传由院长批准,D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113条的规定,B项正确。45.★理查是甲国驻乙国的领事官员。当乙国一高速路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时,理查正好在现场。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締约国,且两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根据国际法则,下面哪项判断是正确的?()A.理查作为领事官员,免除作证义务B.理查作为领事官员,虽然免除作证义务,但派遣国同意其出庭作证时,理查应出庭作证C.理查就该交通事故不得拒绝作证,但如果其拒绝,甲国法院也不得对其施以强制或处罚D.甲国法院可以依照本国法强制理查出庭作证或予以处罚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领事的作证义务。领事官员豁免权的范围小于外交代表豁免权的范围,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或提供有关公文或文件的义务。除上述情形外领事官员不得拒绝作证,但如领事拒绝作证也不得对他施以强制或处罚。46.根据行政法基本理论的规定,下列可以成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主体的是(  )。A.市、县级人民政府B.乡(镇)人民政府C.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答案:A解析: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因此成为房屋征收行政主体。47.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A股单笔买卖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该限额是( )。A.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A股交易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C.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D.A股交易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答案:A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2)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48.王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县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发现该信举报县某局长李某有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王某与李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李某。李某当即酬谢甲某8,000元现金。事后,李某与行贿者串通,并销毁了有关罪证,请分析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B.王某构成窝藏罪C.王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D.王某不构成犯罪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49.下列各项说法中,错误的有:A:甲购买了一瓶白酒,发现这瓶白酒里有一条死虫子,就与这家白酒厂联系。白酒厂核实后,同意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甲进行赔偿。但甲不同意,因为这家白酒厂商较为著名,甲要求这家白酒厂赔偿其100万元,并说如果白酒厂不答应他的要求,他就将购买带有死虫子白酒一事发布到网上。白酒厂向公安机关报案。这只是一起民商事纠纷,构不成刑事案件B:乙向公安机关打电话,谎称某一即将起飞的航班上被安装了炸弹。公安机关紧急通知机场制止了这架飞机起飞,让乘客下飞机后,对这架飞机进行了搜查,最后发现是虚假恐怖信息。延迟四个小时后,这架飞机起飞。因为没有造成大的损害,乙的行为构不成犯罪C:丙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田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田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丙见此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丙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D:因为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拘役,所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任何仅仅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都不可能进行逮捕答案:A,B,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因此,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选项A所说的情况构成了刑事案件,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2013年9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因此,乙的行为构成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2013年11月1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所以,C项的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所以,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50.张某欠李某5万元钱,李某多次催讨,张某迟迟不还。李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张某发出支付令。如张某对支付令不服,下列哪个理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A.该债权不存在B.该债权数额的大小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李某对还款时间的异议D.李某对还款方式的异议答案:A,B解析:A、B考点:支付令的异议讲解:《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此处异议包括实体内容,如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债务数额的大小等问题,而不包括还款时间等程序性问题。51.下列有关委付和代位求偿的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A.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而代位求偿则既可以适用于货物的全部损失又可以适用于货物的部分损失B.代位求偿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的C.被保险人提出委付,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方式D.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委付通知后,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但是委付一经接受即不得撤回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货物运输保险____委付。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把残存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公司,并请求赔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委付通知应以书面的方式作出。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委付通知后,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但是委付一经接受即不得撤回。代位求偿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由第三者造成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后取得向过失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只有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才能取得向过失责任方要求补偿的权利。所以,ABD正确。52.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答案:B,C,D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共有【详解】《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所以,A选项错误。在B选项中,《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所以,B选项正确。在C选项中,《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所以,C选项正确。在D选项中,《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本题选项为BCD。53.某德国公司向中国甲公司出售一大型设备,合同规定该设备的各部分部件分五批到货。前三批部件均按期按质到货,但在收到第四批部件时,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A.甲公司有权宣告该批部件的交付行为无效,但无权解除整个合同B.甲公司有权要求德国公司就该批部件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有权将该批部件退还给德国公司,要求其交付符合合同的设备D.甲公司有权解除整个合同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___分批无效的处理。对于分批交付的货物无效的处理,当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而各批货物又是互相依存的情况下,可宣告对已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在本题中,一套设备各批不同部件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一批不能履行,则前面已履行的部分也没有意义了。因此,D正确,A错。甲公司有权要求生产商就该批设备承担违约责任,B正确。C是甲公司采取的要求实际履行的补救方法,因此也正确。54.陈某从事个体仓储业务当年,2012年3月,陈某在某省A市甲区新建丁两座大仓库·为了便于承揽仓储业务,陈某将其个体经营的两座大型仓库挂靠在乙储运公司名下,以其名义对外承揽仓储业务。2012年6月15日,丙贸易公司将其400辆摩托车存放在这两座大型仓库中,2012年6月23日,一场意外火灾致使4o0辆摩托车被烧毁,就损赔偿一事,丙贸易公司与乙储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丙贸易公司诉至甲区法院·要求陈某与乙储运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甲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陈某赔偿100万元,而乙储运公司赔偿300万元。判决作出后,乙储运公司不服,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要求改判自己与陈某各赔偿200万元,并提出丙贸易公司尚拖欠20万元的仓储费,请求A市中级法院责令丙贸易公司支付。A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改判陈某与乙储运公司各赔偿丙贸易公司200万元。陈某以生效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请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根据本案乙储运公司对区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情况,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乙储运公司和陈某作为上诉人,丙贸易公司作为被上诉人B.乙储运公司作为上诉人,陈某作为被上诉人,丙贸易公司依原审诉讼地位参加C乙储运公司作为上诉人,丙贸易公司作为被上诉人,陈某依原审诉讼地位参加D.乙储运公司作为上诉人,陈某与丙贸易公司均作为被上诉人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19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题中,丙贸易公司诉至甲区法院,要求陈某与乙储运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区法院经过审理厦后判决陈某赔偿IOO万元,而乙储运公司赔偿300万元。判决作出后,乙储运公司不服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要求改判自己与陈某各赔偿200万元。可见,乙储运公司既对与对方当事人丙贸易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也对与同一方当人陈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而其余选项均是不正确的。55.上述案例,如果张某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和西安市莲湖人民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等起诉材料,则下列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A.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B.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C.如果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则应当裁定移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D.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答案:B,C,D解析:选项A正确,应选。《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故BCD错误,不选。理由同上。56.夏天午睡时,辛某和其他两人要进入李某家的房子内盗窃,其他两人托着辛某从一个不大的窗子向房子内钻,李某只有头部从窗口进入屋内时,辛某发现后大声呵斥,并用手按着辛某的头向外推,但辛某仍用力向屋内钻,李某拿来一根木棒击打辛某的头部,致辛某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故意杀人罪D.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辛某入室盗窃,在主人李某发现呵斥并向外推的情况下,仍强行向屋内钻以取得李某家的财物,已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不过当。57.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法律规定中属于债权让与的有( )。A.甲在超市购物,用其建设银行的卡结算购物款B.甲、乙到饭店吃饭,饭后甲一并结餐费C.甲在网上购物,用其工商银行信用卡交付货款D.戊将其的一张演唱会门票原价卖给路边陌生人E.丁将其文书店的书卡以面值9.8折的价格卖给他人答案:A,D,E解析:本题考核债权让与。选项A属于支付转让型债权让与;选项D、E属于一般情况下的债权让与。选项B、C属于债务承担。58.共用题干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A、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其中农村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人民币B、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C、商业银行可自主决定在境内地点设立分支机构D、商业银行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答案:C,D解析:【考点】商业银行的业务。详解:《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了商业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可见A项正确。该法第39条规定了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因此B项正确。该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故C项的表述错误。该法第3条第2项规定了商业银行可以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故D项正确。【考点】商业银行的贷款规则。详解:《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注意:提供担保不是银行贷款的必要条件,因此A项错误。该法第3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故B项正确。该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因此,C项正确。对D项表述法律没有如此规定,故D项错。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行业银行法。详解:《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可见,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可见,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故C选项中“自主决定”的说法不正确,当选。第23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可见,D选项中“3个月”的说法错误,当选。【考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详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7条规定: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故选项A、B、C、D均正确【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详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故A选项正确,当选。第24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故B选项正确,当选。第26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故C选项中“20日”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第28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故D选项正确,当选。59.2013年7月3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开始实施。今后,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A、最高法院裁判文书对统一法律理解与适用,统一裁判尺度有重要作用,因而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B、在我国,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是法的渊源之一C、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法官在处理后发生的案件时应按照已生效的先前类似裁判文书作出裁判D、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司法机关不能以它作为裁判案件的理由答案:A,C,D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适用对象是特定的,不具有“规范性”特征,因此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因此A项错误。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成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因此B项正确。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但先前的判例对处理以后的类似案件仅仅具有指导性和参考价值,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司法机关不能以它作为裁判案件的理由。因此C项、D项错误。60.某地12家保险公司共同签订了《意外伤害保险共保协议书》,成立“意外伤害保险共保体”。该共保体作出相关的规定,统一收取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统一与投保人签署固定格式的保险单、统一向投保人出具保险费发票。关于此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协议的签订是当地12家保险公司自发签订的,属于市场竞争自主形成的行为,法律不予限制B.该协议中固定投保过程的价格、保险单、发票等,属于一种横向垄断协议C.只要这12家保险公司可以证明签订协议的行为是为了增强中小经营者的竞争力,即可得到豁免,不用承担相关责任D.如果该协议尚未实施,相关执法机构仍可对此进行处罚答案:B,D解析:签订该协议中固定价格的行为,属于横向垄断协议,是法律应当予以禁止的。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反垄断法》第15条的规定,垄断协议的适用例外不仅要满足所列举的条件之一,而且还要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因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61.案情:2013年,万某与何某结婚,当年生育一子万鹏。2014年3月15日,万某未与妻子何某商量,用私房钱8000元在某专卖店购买了一台电脑,买回第二天发现该电脑为冒牌电脑,立即找到该店交涉,但一年多都未解决问题。2016年,万某在一次夫妻争吵后擅自将该电脑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同事刘某,何某对此极为不满。2016年11月,因万某与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婚姻无法为继,何某与万某协议离婚。双方同意万某“净身出户”,儿子万鹏由何某单独抚养6年,6年后万某每月向儿子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其成年。2017年5月,万某来到前妻何某住处要求探望万鹏,遭到何某无端拒绝。2018年10月,万鹏在幼儿园将另一小朋友眼睛打伤,需支付8万元赔偿费。此事发生后,万某认为何某对万鹏管教不严,未尽到监护职责,主张由其抚养万鹏,遭何某拒绝后,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2016年,若万某向专卖店主张撤销电脑的买卖合同,法院是否支持?为什么?2.何某可否以丈夫擅自处置夫妻共有财产为由对抗刘某而索回电脑?为什么?3.若万鹏向万某请求支付抚养费,其诉讼时效期间如何确定?为什么?4.2017年5月,何某拒绝万某探望儿子万鹏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5.2018年10月,万鹏造成的8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费应如何承担?6.万某就万鹏的抚养权向法院起诉,该案属于何种类型的诉?为什么?答案:解析:1.不支持。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2.不可以。刘某有理由相信万某卖电脑取得妻子何某同意(或相信万某可以单独处理家庭财产)。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不需确定。该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4.构成侵权。离婚父母基于身份地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探视和被探视的权利。何某的无端阻挠既侵害了万某的探视权,同时也构成对万鹏的被探视权的侵害。5.万鹏若有自己的财产,可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与其一起生活的何某承担。何某承担确有困难的,由万某补充承担。6.该案属于变更(形成)之诉。万某起诉的目的在于改变既有的抚养法律关系,即将万鹏的抚养人由何某变更为万某,因此,本案属于变更(形成)之诉。该案属于变更(形成)之诉。万某起诉的目的在于改变既有的抚养法律关系,即将万鹏的抚养人由何某变更为万某,因此,本案属于变更(形成)之诉。62.甲、乙为朋友。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侵占罪B:信用卡诈骗罪C:诈骗罪D:盗窃罪答案:B解析:【考点】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盗窃罪【详解】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中所称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本案中,甲用乙的借记卡购物,即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B项正确。乙将借记卡交给甲保管,而且背面还写有密码,但甲代为保管的并非借记卡名下的钱财,而只是借记卡本身,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甲冒用他人信用卡对人使用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机器使用则构成盗窃罪。甲用借记卡购物,属于对人使用,不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此,ACD是错误的。故,本题的答案为B。63.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违反海关法规,将大量黄金运输进境,不予申报,逃避关税。甲的行为成立走私贵重金属罪B.乙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超过了5万元。乙的行为成立生A.甲违反海关法规,将大量黄金运输进境,不予申报,逃避关税。甲的行为成立走私贵重金属罪B.乙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超过了5万元。乙的行为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C.丙在自已的35名同学中高息揽储,吸收存款100万元,然后以更高的利息贷给他人。丙向其同学还本付息后,违法所得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丙的行为成立非法经营罪与高利转贷罪的想象竞合犯D.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丁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彳度证明文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非法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甲的行为是非法进口贵重金属,所以不构成本罪。如果甲逃避关税超过了5万元,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刑法》第149条规定,法条竞合时不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而是重法优于轻法,B项正确。选项C.的错误在于对高利转贷罪的不正确理解。高利转贷的贷款必须是套取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本题中丙转贷的钱是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得的,而不是从银行获得的,所以不构成髙利转贷罪;其非法吸收他人存款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选项D的错误在于法律对这种牵连犯的处罚有明确规定,即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罪从重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64.自诉案件中不适用调解的有:()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C: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D:被告人反诉的案件答案:C解析:【考点】可以适用调解的自诉案件。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因此,C项正确。65.关于法的继承问题,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满清对明朝法律的吸收属于法理学上所说的法律继承B、1804年《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的吸收属于法的继承C、法的相对独立性是法的继承性的重要条件D、法的继承性已经得到历史发展的证明答案:A解析:法的继承只能发生在不同的法律历史类型中,清朝法律和明朝法律均属于封建法律类型,因此A是错误的。其他选项正确。66.周某于1999年7月某晚将一名女青年骗到家中,将其强奸后杀害。周某的父母发现这一情况后,马上动员周某去公安局自首,周某不肯去。于是周父在家看好周某,周母去公安局报告。到了公安局,周母恰遇在公安局任副局长的亲戚田某,周母即把情况向田某说明。田某说:“杀人要偿命,自首也要坐一辈子牢,不如逃掉,逃过20年就没事了。”田某还向周母透露了办案警察所处的位置,周母听了田某的话就打消了自首的念头,回家让周某逃跑。田某的行为构成:()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B:窝藏罪C:徇私枉法罪D: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答案:D解析:【考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详解: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田某作为公安局副局长,负有查禁犯罪之责,其知情后不仅不履行职责,反而提供便利帮助周某逃避处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故D项为正确答案。67.关于我国公证的业务范围、办理程序和效力,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公证法》的规定?A.申请人向公证机关提出保全网上交易记录,公证机关以不属于公证事项为由拒绝B.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财产分割、赠与、收养关系公证的,公证机关不得拒绝C.因公证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要求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业务时不能仅作形式审查D.法院发现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应裁定不予执行并撤销该公证书答案:C解析:A项:《公证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证据保全属于公证事项,故A项错误。B项:《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故B项错误。C项:《公证法》第28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因此,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应当进行实质审查。故C项正确。D项:《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法律继承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A.法律术语、技术、形式B.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C.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D.反映法律一般价值的原则答案:A,B,C,D解析:。法律继承。法律继承的内容非常广泛,体现了法律的共同性。69.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条约。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间,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一项条约不予继承?()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继承。根据条约继承的相关规则,人身条约一般是不予继承的,“非人身性条约”一般是可以继承的。故选C。70.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是( )。A.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B.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C.伪造.擅自制造和销售注册商标标识D.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答案:D解析: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构成侵权。71.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上述要求?()(2017年)A.甲市整合政府和社会调解资源,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B.乙社区设置法律服务机器人,存储海量法律法规和专业信息供居民查询C.丙省建立法律服务志愿者微信群,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米”D.丁县推行“一村一律师”,律师结对贫困村,为村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A项做法是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B、C、D项做法是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均符合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求。72.下列仲裁协议有效的是:A、甲与乙在购销合同中签订仲裁条款,但购销合同无效B、甲在威逼利诱的情况下要求乙与自己签订仲裁协议C、甲乙就追索赡养费案件达成了仲裁协议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答案:A解析:《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A选项的仲裁协议有效,正确。《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故B、D选项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所以C选项错误。30210#73.周某在单位工作时,因其他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被重物砸伤,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去世。目前其家人正在进行索赔、继承等事宜。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对周某来说,这是一个法律行为B.周某被重物砸伤致死这一事件导致其婚姻关系、劳动关系的消灭C.按照法律规定,周某的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D.整个案例中,既存在法律事件,也存在法律行为答案:B,C,D解析:考查法律事实。对周某来说,这是一个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A选项错误。74.在王某被杀一案中,侦查人员取得了下列线索:(1)王某的朋友李某的陈述,证明王某患有严重的失眠症;(2)王某邻居张某的陈述,描述案发当天曾看见一个衣着邋遢的女子(后经查为留着长发的男子齐某被误认)离开王某家;(3)王某的又一邻居肖某反映,看见案发当天小区收破烂的齐某神色慌张地从王某家里跑出来,身上还带着隐约的血迹;(4)齐某在被公安机关拘传后,在侦查人员的威逼恐吓下,按照公安人员的诱导,交代其用斧头杀害王某的犯罪事实;(5)按照齐某的交代,侦查人员找到的沾有王某血迹的斧头。以上线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材料(1)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关联性B.材料(2)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客观性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材料(4)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合法性D.材料(5)不能成为证据,因为缺乏证据的合法性答案:A,B,C解析:。证据的特性具体表现为:(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那些虚幻或虚假的情况、一切主观的东西(如本案中张某自认为长头发的一定是女子)都必须排除在诉讼证据之外。(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很明显材料(1)缺乏证据的关联性。(3)合法性。我国的“两高”司法解释建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即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或者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于由这些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而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能不能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排除,当前司法实践中,应以“两高”的司法解释为准。故材料(4)不能成为本案证据,而材料(5)不应排除。75.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原答案为C,应无正确答案)。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选B。76.关于法律责任竞合的特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数个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B.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C.一个行为符合多个法律责任构成要件D.多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律责任竞合的特点。77.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是某有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该组织成立两年后甲中途离开,后该组织未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甲不需要对其离开后该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负责B.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犯罪分子的处罚一定比其他成员的处罚要重C.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的处罚一定比实行者要重D.具有保护伞不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条件答案:D解析:首要分子是组织、领导者,即使其中途“退出”,由于并没有消除其对犯罪组织成立所起的作用和影响力,仍需要对其离开后该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A项错误,不当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对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因此,一般来说,对首要分子的处分会比其他成员更重。但这并不是绝对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需要对其所参与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此时,首要分子与实行犯的处罚程度也许是相同的。此外,对于个别成员超出组织犯罪故意所实施的实行过限行为,是由该实行者单独承担责任的,此时个别成员的处罚可能会更重。因此,对首要分子的处罚未必一定重于实行犯或其他成员。B、C两项错误,不当选。根据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保护伞并非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要件。78.《钦定宪法大纲》是在“预备立宪”活动中,由“宪政编查馆”编订,清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一个宪法性文件。其基本特点是、()A、实行宪政B、保护人民利益C、皇帝专权,人民无权D、推行预备立宪答案:C解析:需要注意的是,在《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条文中,正文部分的“君上大权”共有14条,附录部分的“臣民权利义务”只有9条。明确规定了“君上大权”至高无上,“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而臣民的权利、义务,均以“在法律范围内”作为限制语,并规定皇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这些都说明了《钦定宪法大纲》的基本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C。79.某律师事务所一审代理了原告张某的案件。一年后,该案再审。该所的下列哪一做法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A.在代理原告案件时,拒绝与该案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B.在拒绝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承诺可在其他案件中为其代理C.得知该案再审后,主动与原告张某联系D.张某表示再审不委托该所,该所遂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7项规定,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故D项做法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80.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情况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B、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但紧急情况下除外C、国务院不可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仅包括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D、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三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应当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答案:A,B,C,D解析:《立法法》第10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因此A项错误。D项不是“三个月”而是“六个月”、“需要继续授权的,应当提出意见”应为“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第12条:“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没有但书规定,B项错误。第9条:“……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国务院不可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还应包括司法制度,C项错误。81.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黑客》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A:《黑客》不应当属于我国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B:甲对丁翻译《黑客》并在我国境内网站传播的行为予以追认C:乙和丙国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D:乙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答案:D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详解】《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据此,甲作为无国籍人,其作品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要求其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也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本题中,乙国作为甲的经常居住地国,丙国作为甲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任何一个国家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其作品均可获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82.流云公司与飞雨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因该合同产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仲裁过程中:()A.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B.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不得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C.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D.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中的调解。根据《仲裁法》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51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而非“应当”先行调解,故A项错误。仲裁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方发生法律效力,故D项错误,83.下列劳动争议中,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是:()A.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方面的争议B.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C.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D.追索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答案:A,B,D解析:考查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法律依据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根据该规定,C选项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如果标的较小,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属于一裁终局的范畴。因此标的较大的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不符合第47条的规定,不属于一裁终局的案件。84.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甲等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因此触犯寻衅滋事罪。其后,乙、丙因故离开后,甲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选项B、C正确。过失犯罪的本质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所以,只有具有预见可能性的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乙、丙仅有寻衅滋事的故意,甲实施杀害行为属于过限行为,乙、丙对此不知情,也不存在阻止义务,因此,乙、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D错误。乙、丙主观上并无杀人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杀害行为,也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因此,乙、丙对胡某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不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85.赵某的次子乙,平时脾气暴躁经常打骂赵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赵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赵某对其拳打脚踢,并拿起身边的板凳欲砸赵某,赵某见状起身就逃,乙随后紧追。赵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拿起身边的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赵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B.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D.赵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与犯罪行为的区别。A选项中,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甲已经将乙打晕,乙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赵某用砖头砸乙的行为就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或事后防卫。B选项中甲将乙打晕是在乙的不法行为正在进行时制止其不法行为,属于正当防卫。86.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婚姻登记条例》,该行政法规根据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规定婚姻登记中的强制婚检制度,这被认为是婚姻登记改革的一大进步。但是后来人们发现,在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则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这说明,两部法律在婚姻登记是否应当进行婚检的间题上发生了冲突。在这个问题尚未解决之际,《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恢复了强制婚检,这在全国上下引起了广泛争议。对于这个事件,哪些处理方法是正确的:A.按照新法优先原则,应适用2001年4月28修订的《婚姻法》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按照特别法优先原则,应适用1994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C.对于《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的冲突,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D.《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的冲突解决后,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再决定《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否要改变或者撤销答案:C,D解析: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解决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由于《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在婚检问题上的不同规定属于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所以不能通过新法优先或特别法优先的一般原则来解决。根据《立法法》第94条第1款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因此对于《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的冲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在此基础上,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再决定《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否要改变或者撤销。因此C项、D项正确。87.以下表述中,哪些可以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传、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强制措施?()A.案件审理当日原告无故缺席B.无民事行为人李麻子突发恶疾,在旁听席大吵大闹C.法院邀请报社记者旁听审判,该记者为普法宣传,用报社配备的直播设备,现场传播辩护律师的精彩辩论D.甲方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实在忍无可忍对方辩护律师的语言表达水平,恶语相向且不听法官劝阻,并辩称是在提高法庭审理质量答案:B,C,D解析:考查对妨害法庭秩序行为的规定。《民诉解释》第176条第1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处理:(1)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2)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3)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因此,应选BCD选项。A选项并非妨碍法庭秩序行为,法庭可以进行缺席判决。88.下列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古代罗马法也有“诸法合体”的特点B.罗马五大法学家的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C.英国的判例法包括国会立法D.美国的宪法修正案是宪法修改的唯一形式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外国法律制度讲解:A、B、D项正确。C项错误,国会立法属于成文法,英国的判例法只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89.某国有企业拟与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B.中方不能用房屋使用权出资C.合作一方可以用提供劳务作为合作条件D.合作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答案:D解析:考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讲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6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故A选项中“60天”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正确。第8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可见,合作者可以用其他财产权利投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房屋使用权是财产权利,因此可以作为出资,B项错误。C项,劳务不是财产权利,因此不能作为出资,也不能作为合作条件,C选项不正确。第10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査批准机关批准。故D选项正确。90.关于结果加重犯的罪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基本犯不可能是过失B:对加重结果至多出于间接故意C:对加重结果可以出于直接故意D:对加重结果无需具体的认识答案:C解析:【考点】结果加重犯。详解:基本犯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就有结果加重犯;对于加重结果,主观上可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抢劫罪中,致人死亡、重伤,可以出于过失,也可以出于故意,故C项当选。91.★甲市一对蒲姓夫妻发生争执,争执中丈夫将妻子杀害,9岁的孩子成为孤儿。在主办此案的同时,主办检察官杨某还从法律政策研究的角度提出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的建议,建议很快被采纳。对于检察官杨某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杨某的本职工作是主办案件,不应该将精力投入到理论研究中B.弘扬人文精神,体现人文关怀是一项重要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C.杨某因为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意见被采纳,应该受到奖励D.杨某的行为不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92.张某对当地镇政府干部王某的工作提出激烈批评,引起群众热议,被公安机关以诽谤他人为由行政拘留5日。张某的精神因此受到严重打击,事后相继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撤销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张某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王某因工作受到批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B.张某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C.张某的监督权受到侵犯D.张某有权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答案:B,C,D解析:根据《宪法》第27条第2款,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因工作受到批评不会影响其人格尊严。故A项错误。张某没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却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故B项正确。张某依照《宪法》第41条享有“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张某行使批评权后却被认定为“诽谤他人”,故C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或司法职权时有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情形,致人精神损害,国家依法应予赔偿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张某被行政拘留5日,精神因此受到严重打击,有权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故D项正确。93.范某的下列有关骨科病预防与治疗方面研究成果中,哪些可在我国申请专利?A:发现了导致骨癌的特殊遗传基因B:发明了一套帮助骨折病人尽快康复的理疗器械C:发明了如何精确诊断股骨头坏死的方法D:发明了一种高效治疗软骨病的中药制品答案:B,D解析:【考点】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详解】《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三)……”本题中,A项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科学发现,不授予专利权,故不当选。C项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当选;而B、D项不是方法,可授予专利。94.沈老是某市画协的成员,于2002年5月31日完成了一幅长达10米的描绘三峡风光的画卷。沈老于2004年4月5日病故。关于沈老的此幅画卷,下列说法中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是:()A.该画卷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沈老对该画卷的著作权转移给其继承人C.若沈老生前一直未发表该作品,且未明确表示不发表该作品,则作品的发表权应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来行使D.对该画卷的展览权终止于2054年4月5日答案:C解析:考点:著作权的行使讲解:《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只有财产权利可以转移,人身权利不能转移给继承人。因此,B项错误。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不受限制的权利不包括发表权。因此,A项错误。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因此,D项错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因此,C项正确。95.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信托投资公司适用本法B、金融租赁公司不适用本法C、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适用本法D、财务公司不适用本法答案:A解析:【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详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也就是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故本题正确的说法是A。96.保洁员张阿姨与飞飞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订立了期限为2年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有(  )。A.张阿姨与飞飞公司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B.张阿姨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为6小时,每周工作30小时C.每月月底结算工资D.张阿姨可以同时在翔翔公司做保洁,但不得影响与飞飞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1)选项A: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2)选项B: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3)选项C: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4)选项D: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参考教材P318。97.某服装厂从去年7月开张,前两个月生意不错,资金周转顺利,按时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10月,因一些衣服积压,加上有的客户资金没有及时返回,资金周转出现了困难。没有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县国税局催缴两次,该服装厂都没有理会。县国税局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后,派税务人员扣押、查封、拍卖了该服装厂一批服装,以拍卖所得抵缴10月所欠税款。该服装厂对国税局的做法无法接受,认为自己并非不主动纳税,而是确实存在困难,因此与国税局发生了争议。请回答下列问题。?对这类争议纳税人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法律程序解决?()查看材料A.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B.向同级政府部门反映,并申请解决C.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D.可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C,D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D。98.中国古代社会一些启蒙作品多涉及当世的法律观念和司法制度,这在下列的哪些表述中有所体现?()A.《幼学琼林》:“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B.《弟子规》:“财物轻,怨何生,言语忍,忿自泯”C.《增广贤文》:“礼义生于富足、盗出于贫穷”D.《女儿经》:“遵三从,行四德,习礼义,看古人,多贤德,为法则”答案:A,B,C,D解析:在古代中国,儒家文化的浸润形成了东方民族独特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这种民族个性在法律领域表现出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无讼”和“厌讼”的观念。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人们更愿意通过调解、和解而不是诉讼的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这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故选项A涉及到法律观念。选项B,意思是把财物看轻了,相互间的怨恨从哪里产生呢说话相互忍让了,愤恨自然就消除了。财物轻,怨何生,这是轻财;言语忍,忿自泯,这是息争,同样涉及法律观念。选项C,意在强调贫穷是犯罪的根源;选项D,“三从四德”在古代不仅是道德而且是法律,“为法则”,均涉及了法律观念,故本题应选A、B、C、D。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是:()A.一审合议庭由三名人民陪审员组成B.书记员与原告是亲属关系但是未回避的C.判决书中被告的名字存在文字错误D.被告并没有收到法院传票的情况下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答案:C解析:考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根据《民诉解释》第325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2)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因此答案为C。100.关于“国法”的理解,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A.“国法”是指国家现行有效的法B.“国法”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和其他执行国家职能的法C.“国法”以及其他的可以称为“法”的社会规范,都有强制性D.“国法”是自然法47答案:D解析:考点:“国法”内涵及其外延讲解:“国法”(国家的法律)是指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其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法’(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习惯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据此可知:A项正确。因为“国家现行有效的法”是“国法”。B项正确。因为“国法”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和其他执行国家职能的法如教会法等。C项正确。凡社会规范都有强制力,其区别只在于不同的社会规范的强制力有大有小。D项错误。其一,“实在法”与“自然法”是一对概念,法理学认为,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为实在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的还有自然法。其二,“国法”是“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它当然是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即实在法。因此,“国法”是实在法而非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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