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招聘司法辅助人员方式模拟卷(含答案)

2022年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招聘司法辅助人员方式模拟卷(含答案)

ID:83072798

大小:1.49 MB

页数:149页

时间:2023-09-20

上传者:186****1806
2022年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招聘司法辅助人员方式模拟卷(含答案)_第1页
2022年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招聘司法辅助人员方式模拟卷(含答案)_第2页
2022年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招聘司法辅助人员方式模拟卷(含答案)_第3页
2022年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招聘司法辅助人员方式模拟卷(含答案)_第4页
2022年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招聘司法辅助人员方式模拟卷(含答案)_第5页
2022年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招聘司法辅助人员方式模拟卷(含答案)_第6页
2022年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招聘司法辅助人员方式模拟卷(含答案)_第7页
2022年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招聘司法辅助人员方式模拟卷(含答案)_第8页
2022年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招聘司法辅助人员方式模拟卷(含答案)_第9页
2022年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招聘司法辅助人员方式模拟卷(含答案)_第10页
资源描述:

《2022年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招聘司法辅助人员方式模拟卷(含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22年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招聘司法辅助人员方式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有关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措施中,不正确的是?A.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破除执行难的问题,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B.完善立案登记制,法院应该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C.建立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审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D.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案件答案:D解析:D选项错误,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2.王某与赵某因相互斗殴被某区公安分局调査。后王某和赵某分别被罚款3000元和1000元。王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通知赵某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申请复议期限为90日B.复议机关为某区政府C.如赵某被通知后不参加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D.复议机关应撤销对王某的处罚答案:C解析:。考査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的决定。《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B.刘某在本案中存在打击错误  C.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D.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答案:A,D解析:AD。这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中的事前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4.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2014年)A.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B.甲属于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C.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D.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寻衅滋事罪、禁止令。A项,涉医违法犯罪严重危及医务人员、就诊者的安全,破坏医患关系,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生产生活有着极大的危害。因此,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严惩。故A项正确。B项,依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寻衅滋事罪。故B项正确。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如果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治疗不力所致,则医院对该冲突的引发负有主要责任。那么甲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可谅解之处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故C项正确。D项,对于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禁止令的期限可以与缓刑考验期限一致,也可以短于缓刑考验期。禁止令的内容可以是禁止犯罪人出入特定场所,但不得破坏犯罪人的正常生活。禁止犯罪人出入医院,必然侵害犯罪人的正常生活,所以不得成为禁止令的内容。故D项错误。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下列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的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B.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D.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答案:A解析:考查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符合题干要求。6.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间谍罪?()A.甲被诱骗参加间谍组织但并未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B.乙在间谍组织中从事一般勤杂事务但并不知道该组织性质C.丙是外国人,对中国地理环境十分熟悉,接受并实施国外间谍组织交给的危害中国安全的任务D.丁叛逃后又参加问谍组织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间谍罪。间谍罪的构成要求主观上的故意,被诱骗参加间谍组织但并未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以及在间谍组织中从事一般勤杂事务但并不知道该组织性质的,不能构成间谍罪。间谍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还包括无国籍人,所以选项C构成间谍罪。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所以选项D既构成叛逃罪,也构成间谍罪。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良好运行,依赖于其良好的机构设置和会议制度。关于全国人大及其下设机构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些?()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B.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外,各专门委员会不对任何机构负责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D.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答案:B,D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全国人大的内部组织。B选项错误,应当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D选项错误,《宪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8.共用题干达利公司拖欠朱某工资。某区人社局责令达利公司15日支付给朱某3万元工资。朱某不服向市人社局申请复议。市人社局作出决定,责令达利公司15日支付给朱某5万元工资。达利公司逾期未起诉,也不向朱某支付工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达利公司为复议第三人B:区人社局可以申请法院执行C:市人社局可以划拨达利公司的存款以向朱某支付工资D:达利公司不参加复议的,行政复议中止答案:A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第4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综合上述规定,本题应选A、B项。甲企业与县地税局达成的协议,其内容是有关税收义务这一公法义务的,故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故A项错误。该协议实质是延期交税并提供纳税担保的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据此C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据此,D项正确。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若存在A项情形,县公安局对刘某的处罚不成立(即该处罚在法律上不存在)。对不存在的处罚决定,市公安局无法作出变更决定,故排除A项。特别注意:在理论上,变更决定是指撤销原决定并作出新决定;而撤销必须针对存在的且有效力的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据此,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作出变更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若存在B项情形,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但县公安局却对刘某顶格处罚,构成处罚“明显不当”,故B项应选。C项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故C项应选。《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据此,若存在D项情形,县公安局不应当对刘某处罚,故市公安局应当作出撤销决定,而非变更决定,故排除D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调解必须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请人、被申请人均自愿才可进行。故A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项,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行政复议调解成功,从而终止复议审理,是以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书上签字为准的,而非达成调解协议即可,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句,D项正确。本题中的税务所,是某县国税局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充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据此,本题中的税务所作出的罚款决定已经法律授权,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充当本案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的被申请人是某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而国税系统实行中央垂直领导,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政府不是其复议机关。故本题由直接管理该税务所的县国税局作为复议机关。本题应选A项。特别注意:本题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因为县国税局不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自然不属于“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2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1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根据这些规定,A项是7日内、B项是5日内,C项是10日内,D项也是7日内。而《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故本题应选A、B、D项。《行政复议法》第37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据此,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不存在申请法院执行的救济途径,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此项规定,C项正确。黄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县政府可以将黄杰通知为第三人,而非追加为申请人。故D项错误。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A项正确。公安派出所是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可以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也可以是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故区政府可以充当本案复议机关,自然不存在转送复议申请的问题,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复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和举证期限是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综上所述,C项错误,D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达利公司显然与区人社局的决定有利害关系,故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9.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下述关于我国人大代表罢免和辞职程序,正确的是:()A.若该选区有10000名选民,则罢免案至少要得到5001票B.若某乡选民想要罢免某位代表,需要30名以上选民联名向乡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罢免要求C.代表辞职或被罢免后,产生的空缺可以采用等额选举的方式重新选举D.乡级人大常委会若要辞职,需要向本级常委会提交书面辞呈,经本级人大全体表决半数通过,辞职就发生效力答案:A,C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我国的选举制度。A正确,罢免时最少要得到全体全民过半数的同意,但当选只用过半选民参加投票且获得超过半数选票。B错误,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需要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交罢免要求。C正确,补选可以采用等额选举。D错误,县级、乡级人大代表辞职。向社会公布之后才发生效力。10.我国《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这一规定的表述?A.授权性规则和委任性规则B.命令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C.授权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D.任意性规则和委任性规则答案:C解析:"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法条从行为模式的角度,属于以可为模式为内容的授权性规范,从内容是否完整的角度,属于需要援引、参考其他法条才能明确其具体内容的准用性规范,从是否允许当事人变更的角度,属于由当事人决定具体适用状况的任意性规范。11.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某是未成年人,因此,王某没有证人资格,不能作为证人B:原告如果要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C: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乙律师是目击案件情况发生的人,对方当事人丙可以向法院申请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法院准许,则乙不得再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D:李某在法庭上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该书面证言能够代替证人出庭作证答案:C解析:【考点】证人证言【详解】《民诉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证人作证的方式应当是出庭,只有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能允许证人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即便如此,该书面证言仍应当接受质证。因此不能认为书面证言可以代替证人出庭作证,D选项错误。又《民诉证据规定》第5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所以B选项也是错误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64条规定,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故C选项是正确答案。对于C选项的表述,还可以从所谓“证人优位性”的角度加以理解。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丙银行。丁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B:丙银行可以该汇票是无权代理为由而拒绝付款C:丁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不知情时,丁对戊不承担责任D:甲未在该汇票上签章,故甲不承担责任答案:A解析:【考点】票据代理和后手的责任【详解】《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结合本题,甲无权签章,却以乙的名义签章,所以签章人实际上为甲,甲应该承担责任,乙可以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因此,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票据法》第32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因此,丁应就其前手背书的真实性向戊负责,C选项错误。《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因此丙银行在审查付款时,主要审查背书的连续性等问题,不可以以无权代理为由拒付,所以B选项错误。1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下列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是( )。A.甲公司经理张某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公司所有B.甲公司董事李某经股东大会同意后,与本公司订立合同,进行交易C.甲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某将公司资金以其妻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D.甲公司董事赵某经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乙公司的董事钱某答案:C解析:《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因此选项C是错的。14.罪犯甲、乙、丙因犯绑架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并处没收财产;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甲、乙、丙连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万元。关于乙的减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B.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C.缓刑执行期满后对乙的减刑,因乙有重大立功表现故应由罪犯服刑地高院开庭审理后作出裁定D.高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答案:A,B,C,D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5.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服装的合同,价格条件CIF。货到目的港时,甲公司发现有两箱货物因包装不当途中受损,因此拒收,该货物在目的港码头又被雨淋受损。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A.因本合同已选择了CIF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B.在CIF条件下应由法国乙公司办理投保,故乙公司也应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C.因甲公司拒收货物,乙公司应承担货物在目的港码头雨淋造成的损失D.乙公司应承担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CIF术语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项,贸易术语和《公约》在内容上是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中已选择适用贸易术语,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A项错误。B项,CIF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运输途中的风险因其已转移至买方,应由买方中国甲公司承担,B项错误。C项,根据《公约》第77条,声称另一方违约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由于违约引起的损失,如不采取措施,则违约一方可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因甲公司拒收,使货物在目的港码头雨淋造成的损失,应从损害赔偿中扣除。C项错误。D项,根据《公约》第35条,卖方应按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合同未作规定,则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对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损应由卖方承担,D项正确。16.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协定适用于成员方的政府服务采购B、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C、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不适用于服务提供者D、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答案:D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服务贸易总协定【详解】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的规定,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提供服务。其中“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服务除外。所以A选项错误。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消费者到境外去享用境外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所以,中国公民接受国外某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不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B选项错误。第2条规定最惠国待遇是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所以,无论是服务产品或服务提供者,都享有最惠国待遇,所以C选项错误。第17条规定的国民待遇是指在列入其承诺表的部门中,在遵照其中所列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个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此外,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赋予或给予其毗邻国家优惠,以便利毗邻的边境地区进行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所以,D选项正确。17.下列选项中哪些不属于《汉堡规则》的规定?()A.承运人对于因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可以免责B.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C.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835美元,或每公斤2,5美元,以高者为准D.诉讼时效为两年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海上货物运输——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A错误,该内容属于《海牙规则》的规定。B正确,关于海运的三个公约中只有《汉堡规则》规定了延迟交货,且《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C错误,《汉堡规则》采用的是特别提款权,而不是“美元”。D正确,《汉堡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18.关于挪用资金罪,如下说法错误的有:()A.挪用资金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此罪B.挪用资金罪必须是挪用本单位资金给他人使用C.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是指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D.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是指没有能力退还答案:A,B,C解析:我国《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答案为ABC。数额较大不退还,是指因为客观原因没有能力退还。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19.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借给甲1000万元,借期一年。借期届满时,甲向乙返还本金1000万元,关于利息的支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如果约定年利率为28%,且甲支付利息240万元,则乙有权请求甲继续支付40万元B.如果约定年利率为28%,且甲支付利息280万元,则甲有权请求乙返还40万元C.如果约定年利率为40%,且甲支付利息360万元,则乙有权请求甲继续支付40万元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果约定年利率为40%,且甲支付利息400万元,则甲有权请求乙返还40万元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借款合同利息支付的问题。《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按照约定的“超过年利率24%,但是在36%以下”所计算的利息支付义务,系自然债务。债权人请求履行的债务人有权抗辩,但是债务人自愿履行后不得反悔。债务人自愿给付后,不成立不当得利,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故选项A错误,选项B错误。“超过年利率36%”所计算的利息支付义务无效,已经支付的构成不当得利。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20.下列有关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A.地方性法规有权对查封期限作出特别规定B.因查封发生的保管费由当事人承担C.因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负责保管财物的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查封的财物损失,行政机关应先向当事人赔偿D.行政机关解除查封后应在30日内退还财物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查封的一般期限为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期限作特别规定。该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因查封发生的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该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解除查封后,应立即退还财物。21.15岁的刘某沾上不好习气,家里的生活费不足他的开销,遂决定人室盗窃。某日深夜潜入陈某家中盗窃,盗得现金若干和手机两部,准备离开时惊醒了陈某,陈某欲揪住刘某取回财物,扭打中刘某抓起桌上的水果刀朝陈某连刺几刀,陈某当场死亡。刘某的行为构成:()A.构成抢劫罪一罪B.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C.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从一重处罚D.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D解析:。22.下列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某县换届选举,齐某不在选民名单上,其同学张某认为齐某符合选民条件应当有资格参加选举,遂向选举委员会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B.某贷款纠纷案件,一审由审判员张某1人独任审理,二审由审判员王某和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合议庭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决定由民事审判庭庭长孙某独任审理该案件C.某抢劫案件,一审由审判员邱某、李某、陈某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1年后,该法院审判委员会发现原判决存有重大疑点’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为了迅速了解案情,决定由审判员邱某和孙某、刘某组成合议庭审判D.某租赁合同纠纷,由审判员谢某和人民陪审员严某、吴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院院长指定严某担任审判长答案:B,C,D解析:。B项错误,重审案件不适用独任审判制’且二审合议庭的组成成员不能有人民陪审员。C项错误,审理再审案件,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原审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再审案件的审理。D项错误,法律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可见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还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A项,选民资格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既不能适用独任审判,也不得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23.关某和李某在街上打架,双方都造成轻微伤。某公安分局以扰乱治安为由,对关某作出了拘留5目的决定,关某和李某均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拘留决定明显过轻。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判决变更,但不得加重对关某的处罚B.判决变更,并可以加重对关某的处罚C.判决维持处罚决定D.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审理和裁判。《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同时,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24.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甲想要毒死妻子,他为妻子准备了有毒的面条妻子吃饭时,甲就坐在对面他看到妻子与儿子分吃面条,甲想阻止,又怕阻止了妻子,妻子就会发现面条有毒而不吃于是甲强忍着没有吭声,结果妻子和儿子都死亡了甲对妻子和儿子的死亡都是直接故意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B.要成立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  C.甲知道自己贩卖的是毒品,但不知道毒品的具体种类,甲不成立贩毒罪  D.乙在街头卖英文旧书其中一本是黄色书刊,但乙因为不懂英文,所以不知道这是黄色书刊乙仍然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答案:B,C,D解析:BCD。A:如果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而行为人对此放任的,认为行为人构成直接故意。B: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是大概的认识,不要求认识到刑法的具体规定。C:只要知道犯罪对象的本质特征即可,不要求了解其细节。D缺乏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25.甲国政府与乙国Peak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环保合同。Peak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依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乙国采取的是相对豁免主义,依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甲国政府订立合同本身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的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本诉中的国家豁免权C.甲国在其他案件中曾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这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也可管辖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表明甲国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____国家主权豁免。A项错。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另外,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同时不能将一国对某一特定事项上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其他事项上。故B正确。26.张某将一串价值10万元的钻石项链存放在某银行对外租赁的保险柜中。该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借工作之便将保险柜中的钻石盗走,案发后一直潜逃在外。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中,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但无法追回赃物),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准备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民事案件?A.中止此案的审理,待李某的犯罪事实查清后恢复审理B.终止审理,告知张某在李某的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C.延期审理此案,不得作出判决D.继续审理此案,并可作出判决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6条。27.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案:对解析:教材P354。28.关于马克思主义法的基本观点,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A.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B.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因此法律的变化总是与生产力的发展亦步亦趋C.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即法是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D.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答案:B解析:。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但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对生产力的发展也有反作用,在一定时期内,法的发展与生产力的发展并不是同步的,更不是亦步亦趋的。因此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29.下列有关法的要素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法的要素就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B、法律概念用于表述规则和原则,是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C、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是一一对应的关系D、英美法系由于用判例来表述规则,因此无需通过语句来表达答案:A,B,C,D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又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可见法的要素和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不同的概念,故A选项说法错误。法律概念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不是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故B选项说法错误。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不是对应关系。故C选项说法错误。英美法系通过判例来表述的规则,是不需要用条文表述的,但是通过判例来表述的规则却需要通过语句的形式表达,因为语句即语言,离开语言则无法表达。故D选项说法错误。题干要求选非,A、B、C、D选项均应入选。30.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四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王春林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若抗诉后再审结果是维持原判决的,该人民检察院想再次提出抗诉应如何进行?()A.直接再次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B.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C.报请最髙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D.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答案: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无论是同级人民法院再审还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凡作出维持原裁判的判决、裁定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知,C项符合题意。31.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可以买卖该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债券B、可以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C、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D、不得用于承销证券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原答案为BCD)【考点】基金的投资【详解】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4条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承销证券;(二)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BCD正确。至于A项,在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前,A项属于原《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9条第5项规定禁止的行为。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原第5项规定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以及第6项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进行了适当放宽,增加规定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下,基金财产可以用于上述投资。所以,按照现行规定,A项也正确。32.下列哪一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外国人依《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B.有关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C.某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甲的政府信息申请的决定D.某行政机关拒绝延续一公司行政许可的行为答案:A解析:考查不予受理的案件。参见《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行政许可规定》第1条。33.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下列哪个做法是不正确的?A:甲、乙系一起伤害案件的自诉人,案件审理中甲撤回起诉,法院继续案件审理B:某伤害案,因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提起自诉,审理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自诉,法院经审查准许C:某遗弃案,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D:某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二审中当事人和解,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334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因此选项C中“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的做法是错误的。34.关于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行无差别的保障制度B.我国宪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基本社会制度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D.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事业、劳动保障制度、社会人才培养制度、计划生育制度、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答案:B,C,D解析:①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我国的社会保障以维护平等为基础,但是重点照顾弱者。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实行的不是无差别的保障制度。②我国宪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基本社会制度;③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④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事业、劳动保障制度、社会人才培养制度、计划生育制度、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35.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处理正确的是: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C.乙获得全部遗产D.丙获得全部遗产答案:C解析:《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据此,若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据此,甲订立遗嘱时,丙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但甲死亡(遗嘱生效)时,丙已经成年并参加工作,不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故甲的遗嘱有效,由乙取得全部遗产。36.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司法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不应当受理,告知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案B:司法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C:司法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受理,并展开侦查或者审判D:司法机关只能按照自己的主管范围接受报案材料,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退回报案人答案:B解析:【考点】司法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可见,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也应当接受,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而不能退回或由自己侦查、审判,故本题答案为B项。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转化型抢劫作出了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能适用该规定?A:甲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并追赶,甲进入李某厨房,拿出菜刀护在自己胸前,对李某说:“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B:乙抢夺王某的财物,王某让狼狗追赶乙。乙为脱身,打死了狼狗C:丙骗取他人财物后,刚准备离开现场,骗局就被识破。被害人追赶丙。走投无路的丙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被害人说:“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被害人见丙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离现场D:丁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顾某发现。丁为阻止顾某的追赶,提起网吧门边的开水壶,将开水泼在顾某身上,然后逃离现场答案:A,B,C解析:【考点】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详解】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下述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目的条件。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里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也应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A选项中,甲虽然为了抗拒抓捕拿出菜刀,但只是护在胸前.而并不能对李某构成足以抑制其继续追捕的暴力威胁,故A不能适用。B选项中,乙抢夺后为抗拒抓捕打死狼狗,并不构成转化型抢劫所要求的暴力或威胁,因为其行为并未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安全。故B不能适用。C选项中,丙为抗拒抓捕实施自伤行为,该行为并不能足以抑制被害人继续追捕。恰恰相反,丙的受伤使得其更容易被追捕。故C不能适用。D选项中,丁为抗拒抓捕将开水泼到别人身上,已经构成了此处要求的暴力,故可以适用。38.共用题干李某经镇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在一道路旁搭建了一个临时修理部,后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将临时修理部改造为一个水泥楼房。城管局两次发出限期拆除通知,李某均不执行。城管局工作人员王某和张某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形下于下班时间强行将房屋屋顶拆除,致使李某屋内的许多电器被损坏。李某不服,要求城管局进行赔偿。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城管局确属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下列哪些费用应由城管局赔偿?()A:李某屋内的财产所受的损失B:李某因房屋被拆而无法营业期间的平均营业收入C:李某雇佣的工人在无法营业期间的劳务费D:李某在无法营业期间应交纳的固定税款答案:A,C,D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本题中,尽管城管局工作人员王某与张某是在下班时间进行的拆除行为,但是其依据的是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实施的是职务行为,并且违法行使职权对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应由城管局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知B、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该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故城管局拆除之后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否则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李某应在城管局未采取防护措施后,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部分损失承担责任。因此,城管局对扩大部分损失不予承担责任,由李某承担。A项说法太绝对。因此,C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中,城管局已经通知了李某,但李某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因此造成损害的,李某负全部责任,因此,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中,梁某的偷盗行为属于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故应自担责任。因此,B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使职权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造成停业的,应赔偿停业期间的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支出。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此种情形,即造成停业的,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本题中,对于工人的劳务费的支付、缴纳的固定税款均属于这种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项。《国家赔偿法》第4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故A、B项为正确答案。39.甲婚后丧偶,独自一人将一双子女乙、丙抚养成人。甲去世前留有遗嘱,表示甲的某处房产将在甲去世后由丙继承,甲去世前该房由乙借用。后甲去世,丙因当时在外地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三年后,丙回来并要求乙搬出该房,乙拒绝,丙遂将该房屋卖与丁。就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去世后,依照遗嘱,该房屋的所有权归丙所有B.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丙无权要求乙搬出C.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丙要求乙搬出不受到法律保护D.该房屋所有权现归丁所有答案:B,C,D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物权的变动问题。《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故丙在甲死亡时依据遗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继承享有不动产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答案为BCD。40.案情:2006年4月,北京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经理黄某与本单位副经理李某、销售科长郭某一起,将13万余元货款投入他们在深圳开办的一家美食城,该美食城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亏损,货款无法收回。另外,李某在担任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经销部副部长期间,从某公司收货款20万元,并提走2辆高级轿车。后李某将该公司欠该汽车公司的货款冲减了32万余元,从而将这20万元货款非法占有。2008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李某、郭某涉嫌挪用公款、贪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对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非法占有该汽车公司20万元货款的行为,认定不构成贪污罪。后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均系某汽车集团(国有企业)委派的干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3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分别改判黄某、李某、郭某有期徒刑3年、13年、1年。问题:1.一审法院能否改变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为什么?2.一审法院能否对起诉涉及的部分内容不予认定?为什么?3.一审法院能否将检察院指控李某的贪污犯罪部分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为什么?4.本案的抗诉应当由哪个人民检察院提出?5.本案抗诉的途径如何?6.如果人民检察院只对李某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对黄某、郭某二被告人如何处理?7.检察院如果认为二审判决仍然有错误,如何处理?哪些检察院有权处理?答案:解析:1.能。(1)《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2项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2.能。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第5项的规定,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3.不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4.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中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因此,应当由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5.《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由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交海淀区人民法院,并且抄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1.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向银行提示承兑,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人员不慎将汇票丢失,被张某拾得,张某自己在汇票上签章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不懂票据知识,不知道票据上的背书应连续,王某持汇票到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工作人员未仔细查验,就向王某支付了汇票金额,丙公司向银行通知挂失止付时银行已向王某支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应当承担向丙公司支付汇票金额的责任B:丙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C: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D:丙公司可以向张某主张民事赔偿答案:A,D解析: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并不能免除其付款责任,而且还应当承担因该行为所造成的所有损失,本题中银行工作人员没有检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存在重大过失,银行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因此银行应向丙公司支付汇票金额,所以A选项正确。丙公司失票后银行已向持票人付款,虽然是因重大过失付款,银行仍应向失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是出票人和背书人的票据责任应当被免除,失票人不能向出票人和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所以BC选项不正确。张某拾得丙公司的汇票后恶意将汇票背书转让,丙公司当然可以向张某主张民事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42.以下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有:()A.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无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B.李某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在其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已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C.范某涉嫌恐怖活动犯罪,在其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已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D.季某涉嫌重大贿赂犯罪,在其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已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分为住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在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根据《高检规则》第110条第2款,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故A项正确;(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故BC项正确。43.下列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不具有约束力B.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主张权利C.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不需要退还已经预收的物业费D.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A、C、D考点:物业服务合同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A项错误。第8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所以,B选项正确。第9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选项错误。第10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D选项错误。44.2008年7月,家住A省的王大明因债务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张小鹏诉至甲县法院,甲县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张小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县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不应再移送管辖B.甲县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不应移送管辖C.虽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但不得将该案送还甲县法院D.乙县法院应当与甲县法院协商解决管辖问题答案:A,D解析:考查管辖恒定原则及指定管辖制度。《民诉解释》第3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A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送人民法院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故D项错误。45.共用题干对下列哪些消费品要征收消费税?()A、高尔夫球及球具B、手表C、木制一次性筷子D、实木地板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考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详解: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此次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进行了有增有减的调整:(1)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并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为五个子目征收消费税;(2)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所以本题选A、C、D三项,因只对高档手表征收消费税,故B项不选。【考点】税务检查。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因此,仅出示工作证无权进行税务检查,故只有C项正确。【考点】延期缴纳税款。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特殊困难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延期缴纳的条件,依法可以申请延期缴纳,故本题应选B项。【考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3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60条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但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因此A、B、C项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只有D项不可采取保全措施。【考点】税收债务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详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e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可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拍卖北斗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以拍卖所得的款项抵缴税款,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而税务机关不能书面通知北斗公司的债务人南星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C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税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命令南星公司偿还货款的说法也于法无据,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46.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营业地位于中国的甲公司与位于德国的乙公司订立了一个机械设备的买卖合同,双方就该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的协商,正确的是、()A、由于中德两国均是缔约国,当事人不可以协议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B、依据中国法律规定,该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C、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再适用D、如果当事人没有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该合同答案:D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由此我们注意到该公约的适用并非强制性的,但如果当事人没有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协议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不妨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因为合同中涉及的很多问题国际贸易术语并不涉及,对这些问题公约仍要适用,如要约承诺规则。B项更是没有法律依据。47.下列各选项的情形中,分析正确的是:()A.张某将丁某骗至一处空房内,将丁某进行捆绑,然后向丁某的母亲要5万元赎人钱,在发现丁某的母亲报案后,张某到空房内将丁某杀死,并将丁某的尸体抛入井内。对张某只按照绑架罪一罪处罚,应当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B.警察宋某在对犯罪嫌疑人葛某进行审讯过程中,将葛某打成重伤。对宋某只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一罪从重处罚C.胡某在进入一家小卖部盗窃的过程中,被主人张某发现,胡某将张某打成重伤后逃跑,对胡某只应按照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D.王某以20,000元钱购买一名被拐卖的妇女廖某,准备作为自己的媳妇,廖某不从,王某整日监督廖某,不让廖某出家门。对王某应按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一罪处罚答案:A,B,C解析: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杀害被绑架人的,按照绑架罪一罪处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A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实行刑讯逼供,致使被害人伤残的,按照故意伤害罪一罪从重处罚,B选项正确。按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了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或者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C选项正确。按照《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的妇女,又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按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D选项不正确。48.某夜,身材高大的甲男一直尾随一瘦弱女子乙,乙担心自己受到严重的侵害,就将自己的钱包(内有现金2万余元)扔在地上继续往前走。男子捡起了钱包之后,仍追了上去,打了乙两耳光。经查,乙被打成轻微伤。问:该男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A.抢劫罪B.侵占罪C.故意伤害罪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无罪答案:B解析:整个过程中该男子并没有实施足以压制女子反抗的暴力行为,单纯的尾随行为,也不能直接评价为抢劫罪成立要件的暴力“胁迫”,从题干中也看不出该男子有非法占有女子财物的主观目的,故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对该男子的行为只能评价为侵占脱离占有物,应当成立侵占罪(该罪的成立要求为1万元以上),至于事后的殴打行为由于仅够成轻微伤,则无法构成犯罪。整个过程中,该男子占有财物与后来的暴力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没有联系的行为,不能将其视为一个抢劫行为。49.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关于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B.以口头答复的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C.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D.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3条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故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38条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故B项说法正确。该法第42条第3款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故C项“应当”二字错误。该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故D项说法正确。50.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答案:D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故意伤害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拘禁罪【详解】A项和B项均涉及转化犯的问题,即某一较轻的罪行因具有特定情形而转化为较重之罪,既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狱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A选项中监管人员的殴打行为,已经导致被监管人骨折,因此应依照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因此,A项错误。《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前提是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导致被害人伤残的结果。B选项中的行为即符合转化的条件,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B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C选项中被摘除器官的人是不满18周岁的人,因此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C项错误。D项中,因违帮规,黑社会成员承诺并同意截断自己的1截小指头,由于其对被侵害的权益有处分权,因此排除犯罪成立,不成立故意伤害罪,D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陷阱】本题看似简单,却存在诸多陷阱。A、B两项都应成立故意伤害罪,因为都存在致被害人骨折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转化情形。C选项中涉及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问题,如果是未经同意或者被摘除器官的人不满18周岁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该题考核的内容比较细化,需要考生在平时复习的时候,更加用心和仔细。51.甲因出差委托邻居乙照看自己花园里的牡丹,乙经甲的同意转委托给丙,并告诉丙怎么照看牡丹。丙擅自将甲花园里的花卖到了花店。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委托事务处理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经委托人甲同意,受托人乙可以转委托B.受托人乙对丙卖花的行为承担责任C.委托人甲可以就照看牡丹直接指示丙D.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答案:B解析: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本题中,就丙卖花的行为乙不承担责任。52.公安机关在故意杀人的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廖某的一本日记,这本日记证明廖某曾经在案发现场出现过,该本日记属于何种证据种类?()A.书证B.物证C.直接证据D.传来证据答案:B解析:考点:证据的分类讲解: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图表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物品。在本案中,日记是以其位置来证明廖某曾经到过犯罪现场,因此属于物证,所以B选项正确。53.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答案:D解析:考点: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讲解:本题涉及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两个问题。《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故A、B两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丙善意,且取得了对该幅字画的占有,构成善意取得,故而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项正确,C项错误。5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是()。A.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答案:A解析:选项A中,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的,要约本身并未生效,因此谈不上失效的问题。55.共用题干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县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B、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县人大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C、县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派出机关D、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答案:A,D解析:【考点】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的本质【详解】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既具有思想关系的属性,又具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法律关系的意志性(思想关系属性)表现在两个方面,既体现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建成的社会关系,如契约关系的建立),也体现国家的意志。故AC正确,D错误。法律关系的物质制约性指的是法律关系又是建立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但B项表述过于绝对,且不符合实际,并非各个时期都有保险公司之类的交往形式,因此也并非各个时期的法都有关于保险公司之类的内容。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法适用的目标;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详解】法适用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前者是形式要求,后者是实质要求。故A正确。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故D表述正确。但在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活动中,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他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和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法院认定鲁某重伤残疾并非因周某行为引起,实际上不仅解决了事实认定问题,也解决了法律适用问题,应当适用什么法律规范已经非常明确了。故C项表述不够准确。B项表述有误,从本题题干尚无法判断检察机关是否使用了归纳推理的方法,即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方法。【考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详解】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可见A项正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可见C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可见B项错误,而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D。【考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详解】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可见,A项正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4款的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见B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可见C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66条第2款的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可见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D。【陷阱】县级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包括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如果不注意审题的话,本题C项很容易错选。56.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人民法院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B.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C.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义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D.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议并由审判委员会集体决议任免答案:A,B,C解析:考查人民法院的组织。D选项错误,《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3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以下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做法正确的是:A: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B:如果精神病人自愿放弃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只通知了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C:法院认为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对精神病人作出强制医疗的裁定D:受害人不服法院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裁定,可申请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此,A正确,B错误。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CD错误。58.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均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决定B: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C: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D: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理事会任免答案:B解析:《证券法》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均由国务院决定,而不是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以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03条规定:“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B选项正确02005年《证券法》修订前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法》修订后将该规定删去,所以C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07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D选项不正确。提示:虽然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但是具体的管理职能,如章程的批准、总经理的批准等仍归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59.张某要到外地做两年销售代表,张某将电脑交由王某保管,未约定保管费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的保管是无偿的B:张某和王某约定将电脑放在王某家的吊柜中,王某新购买了被褥,王某将被褥放人吊柜后,吊柜的空间不够用,王某有权将张某的电脑放在另外的地方C:某日突降大雨,王某家的房屋漏雨,将张某的电脑淋湿,电脑出现故障,王某应向张某赔偿电脑的损失D:张某的女朋友杨某向王某提出电脑是自己的,并出示购买电脑的发票,王某应将电脑交还杨某答案:A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依据《合同法》第366条的规定,王某的保管是无偿的,所以A选项正确。依据《合同法》第369条,B选项中王某并不是为了维护张某的利益,也不是发生了紧急情况,王某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所以B选项不正确。依据《合同法》第374条,C选项中王某对电脑的损害没有重大过失,因为保管是无偿的,所以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73条规定除非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保管人都应当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而不应将保管物交付给第三人,所以D选项不正确。60.外国法人的认可,即内国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的认可。关于外国法人认可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概括认可制采用内国对属于某一外国之特定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B.特别认可采用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C.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属于一般认可制D.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属于特别认可制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法人——法人的认可。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采用“申请一个,认可一个”的方式,属于特别认可制。因此,ABD正确。61.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当事人必须履行。A.法律效力B.法律效果C.法律要求D.法律职能答案:A解析: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若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的,可以向做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安排再审。62.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在侦查中,受聘请的律师要求与在押的王某会见时,侦查机关应当:()A.在24小时以内安排会见B.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C.在5日以内安排会见D.不予安排会见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六机关规定》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査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许可。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为由不予批准。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犯罪縑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本案不属于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故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63.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自认B: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C: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D:法院无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接作出判决答案:C解析:【考点】调解中妥协的效力【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因此调解失败,那么在其后的诉讼过程中,张某为和解的目的所作出的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的承认,并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郭某仍然需要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换言之,张某在调解过程中的承认并没有构成自认。因此本题正确选项应为C,A、B、D三选项错误。64.关于《法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满21岁为成年,到此年龄后,除结婚章中规定的例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民事权利地位平等原则B、“所有权是对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和部分有限原则C、“契约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契约自由原则D、“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懈怠所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过失(错)责任原则答案:B解析:《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包括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则、契约自由的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选项B说法不正确,《法国民法典》对所有权明确的定义强调了所有权具有绝对无限制的特点。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下列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A: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拍卖B:对被执行人赵某已完成但尚未发表的长篇小说《司考之路》采取扣押措施C: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王某为了办案需要,在情况紧急时,将扣押的被执行人张某的摩托车开出,并及时归还D:在对刘某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过程中,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将其无偿借用的刘某的红旗轿车交给人民法院保管答案:D解析:【考点】民事执行措施。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A选项中,对于该财产不得查封的说法是错误的,A选项错误。该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B选项属于未发表的著作,因而不能对其采取扣押措施。B选项错误。该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因此,C选项庭长使用被扣押的财产是错误的,C选项错误。该规定第15条规定:“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D选项中,赵某对于刘某的轿车是无偿借用,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赵某交轿车交人民法院保管。D选项正确。66.某年春节,村民张某和李某在自家门前放鞭炮庆祝过年,两家相隔一条街,鞭炮均被扔到街中间燃放。村民王某之子小王恰好路过,突然,一枚鞭炮向其飞来,并击中其眼,致使小王视力下降。由于张某和李某所燃放鞭炮均为同一型号,故无法判断究竟是哪家的鞭炮致使小王受到伤害。对小王的损害,应由谁承担?()A.由张某承担B.由李某承担C.由小王自担D.由张某和李某负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张某和李某在街面上燃放鞭炮,属于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行为。由于他们的行为导致小王遭受损害,又不能证明是谁造成的,而张某和李某也无力证明损害非自己的过错所致,故应由其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甲起诉与乙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甲将上诉状递交原审法院后第三天,乙遇车祸死亡。此时,原审法院尚未及将上诉状转交给二审法院。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终结诉讼B:驳回上诉C:不予受理上诉D:中止诉讼答案:D解析:【考点】诉讼终结的适用【详解】本书认为司法部公布答案值得商榷。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3)项的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据此,对于离婚案件,不论处于一审中,还是处于二审中,只要出现了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即应裁定终结诉讼,而不能作其他处理。本题中,甲已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递交法院,虽然原审法院尚未将上诉状转交至二审法院,但该案件已经进入了上诉程序,在此期间一方当事人死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裁定终结诉讼,而不是中止诉讼,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司法部所给答案为D,颇值商榷。68.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3年)A.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与所争议的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B.当事人仅可在具有合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中选择法律C.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D.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作出了选择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意思自治原则。A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项错误。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除合同关系外,对于动产物权、侵权、不2_3得利、无因管理、婚姻等关系,当事人均可选择适用的法律,B项错误。CD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CD正确。69.关于我国公证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B、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C、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D、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公证,均可委托他人办理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因此D项错误。70.经甲公司申请,市建设局给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该局在复核中发现甲公司在申请时报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超过有效期,遂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该公司的规划许可证,并予以注销。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市建设局撤销甲公司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类别?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行为的撤销D:行政检查答案:C解析:【考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检查概念的区分【详解】所谓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而行政违法,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管理秩序,依照法律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该题中,市建设局撤销规划许可证是因为该企业营业执照超过有效期限,不符合许可条件,而并不是因为该企业的行政违法行为。据此,A选项不正确。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直接使用国家强制手段采取的处置措施。一般包括行政监管中采取的强制检查措施、防止和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强制控制措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强制执行措施。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当事人必须或者应当履行法律义务为重要前提,而本题中建设局既不是对甲公司的财产采取措施,也不是因为甲公司未履行特定义务而撤销许可证,据此,B选项不当选。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法律义务的监督检查,其主要目的是获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和信息,以作为行政机关作出某种行政行为的前提。很明显,该题中撤销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本身是行政监督检查的结果,而非行政检查。据此,D选项不当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情形及明显不适当的时候,可以撤销。撤销可以是本机关自行撤销、也可以是其他有权机关撤销。据此,建设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规定对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人准许许可后而予以撤销的行为是行政行为的撤销。C项正确。71.关于再审裁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部分当事人到庭并达成调解协议,未作书面表示的,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B.已再审案件,再审法院发现原判决虽理由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遂对原判予以维持C.依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对维持原生效裁判的裁判只能申请再审一次D.丁再审案件,当事人在审理中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再审法院本着一次解决纠纷原则对该新请求予以判决答案:A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412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07条第1款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8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05条第1款的规定,D项错误。72.以下选项中,当事人可以上诉的裁定有:()A.驳回起诉的裁定B.不准许撤诉的裁定C.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D.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裁定答案:A,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第12条。73.按照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由( )予以办理。A.公安机关B.国家安全机关C.军队保卫部门D.检察院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74.经常居所在北京的美国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美国的“推特”上侮辱诽谤经常居所在哈萨克斯坦的中国公民王某。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北京某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侵权人是美国公民,应适用美国法B.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哈萨克斯坦,应适用哈萨克斯坦法C.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D.“推特”服务器在美闰,应适用美国法答案:A,C,D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侵权关系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经常居所在北京的美国公民贝克通过网络侵害了经常居所在哈萨克斯坦的中国公民王某的名誉权,应适用被侵权人王某的经常居所地哈萨克斯坦法。因此,B正确,ACD错误。75.1996年7月12日,李某(男,18岁)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赵某发生性关系:2008年12月10日,李某又和杨某打架,致杨某轻伤。2014年9月17H,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2015年3月18日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李某应以下列哪一罪名追诉?()A.强奸罪B.故意伤害罪C.强奸罪与故意伤害罪D.均已过时效期间,不得追诉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李某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赵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李某行为对应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是15年,即到2011年7月12日止。因为李某在追诉期限内致杨某轻伤,又犯新罪,李某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期限都从2008年12月10日重新计算。结合《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李某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期限为5年。所以,强奸罪追诉到2023年12月10日、故意伤害罪追诉到2013年12月10日:到2014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时,故意伤害罪已经超过追诉期限,而强奸罪没有超过追诉期限。76.★下列哪一项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A.某市保密局制定的保密规定B.某企业申请营业执照时向工商局递交的材料C.某公安局对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D.某环保局干部小吴在办公室计算机中存储的参加研究生考试笔记答案:D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D因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无关,故不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约束。7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适用先予执行正确的有:()A.汪某因三个儿子拒绝对自己尽到赡养义务而将其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因汪某本月的退休金已经花费完毕,则根据汪某的申请,法院可以要求汪某的三个儿子先予执行支付汪某十年的赡养费用B.金伦公司长期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小吴诉请金轮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并在宣判前申请先予执行部分工资,法院准许C.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而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准许D.甲房屋墙壁因邻居乙的施工已经濒临倒塌,在侵权诉讼中甲请求邻居乙停止装修行为,法院准许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考查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程序。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69条的规定,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本案中汪某急需本月的生活费用,法院裁定直接支付10年的赡养费用,超出了生活急需,并不恰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民诉解释》第169条、第170条的规定,先予执行适用的范围有:(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因此BCD项当选。78.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薪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答案:C解析:。本题中的ABD三项恰属“非人身性条约”,应该予以继承。7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核准某只股票发行时,不正确的做法有:()A.核准程序没有公开B.在受理100天之后做出核准的决定,其中发行人按照要求修改发行申请文件时间12天C.在依法做出核准决定后,发现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条件,该公司尚未发行该证券,便直接予以撤销,要求停止发行D.在依法做出核准决定后,发现部分内容不符合终定条件,但该公司已经开始公开发行该证券,为保护公众利益,仍准予发行,遂即要求该公司限期消除违法内容答案:A,D解析:。《证券法》第23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故A选项错误。《证券法》第24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B选项中减去修改文件的12天时间,正好符合法律的规定,故B选项正确。《券法》第26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无论是否发行,都应当撤销,故C选项正确,而D选项说法错误。80.设甲与乙、丙签订合同后,乙进行了预告登记,丙进行预告登记时遭拒绝,丁进行抵押登记时遭拒绝,丙、丁对甲享有哪些权利?()A.丙可解除与甲的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B.丁可要求甲再提供新的担保C.丁可主张甲与乙的合同无效D.丙可主张撤销甲与乙的合同答案:A,B解析:。本题涉及“一房多卖”和“又卖又抵”的情况下,一方进行了预告登记后,其他权利人救济问题。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合同。因房屋所有权未办理过户转移,故甲仍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其与丁所签订的抵押合同亦为有效合同。因甲与乙进行了预告登记,在程序上阻却了丙进行预告登记和丁进行抵押登记。因预告登记后,未经乙同意,甲处分该房屋不发生物权效力,故阻却了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可能性和丁取得该房屋抵押权的可能性。丙的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故丙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丁的合同目的也不可能实现,因此有权要求甲提供新的担保。对于甲与乙的合同,因不存在无效和可撤销的理由,故丙、丁不能主张甲乙之间合同无效或撤销。本题正确选项为AB。81.下列有关保全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运用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B: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C:财产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不能重复查封、冻结D:已经设定抵押的物品,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答案:A,B,C解析:【考点】保全的措施。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所以,A项正确。《民诉法解释》第15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所以,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所以,C项正确。《民诉法解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下列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执行情况的结果,应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标准B.地方各级政府的机构编制实行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C.对所有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D.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答案:A,B,C解析:考查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参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4条、第11条、第12条、第24条。83.甲国籍渔船“玛丽”轮在乙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捕鱼作业时,乙国海上执法船赶来制止,随后将“玛丽”轮带回乙国港口。甲乙两国均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无其他相关的协议。依海洋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只要“玛丽”轮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B.只要“玛丽”轮向乙国有关部门提交适当保证书和担保,乙国必须迅速释放该船船员C.如果“玛丽”轮未能向乙国有关部门及时提交适当担保,乙国有权对该船船长和船员处以3个月以下的监禁D.乙国有义务将该事项迅速通知甲国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____海洋法____专属经济区。“玛丽”轮非沿海国籍船舶,未经沿海国批准所进行的捕鱼行为为非法行为,乙国有权对其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对外国船舶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时应遵行的规则,沿海国执法船舶可将违法船舶带至其港内,但对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AB对。依公约,沿海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内仅违反渔业法规的处罚,如有关国家间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C错。公约还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时,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措施和随后进行的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作为缔约国乙国有义务尽速将该事件通知甲国,D正确。84.在下列哪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A、试用期内B、熟练期内C、见习期内D、医疗期内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详解:《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本题应选项为D项。85.依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经常居所地?A、王某被派往中东某国工作1年以上B、李某赴新加坡就医1年以上C、赵某在法国求学后找到了工作,在巴黎居住1年以上D、许某被劳务派遣到利比亚1年以上答案:A,B,D解析:依《涉外解释(一)》第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只有C是正确的。86.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请回答题。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付某参加(参与)诉讼.在诉讼中所居地位是:A.共同原告B.共同被告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证人答案:D解析: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适格的判断,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为案件适格当事人,本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四海公司与五环公司。为案件适格原告、被告,而付某作为五环公司的业务员,即法人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以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当事人,不能以法人的工作人员为当事人,故付某作为五环公司的员工,不能以本案的原告、被告、有独三、无独三等方式参加诉讼。而付某经历了案件过程,对案件知情,可以以证人方式参加诉讼。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7.甲电子电器销售公司与乙贸易公司于2011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某种电脑元器件1万件的合同,由于当时物价变化很大,不便于把价格定死,双方在合同价款一栏,只写了“待定”二字,交货时间为2011年11月。10月20日,乙公司电告甲公司:“某电脑元器件每件100元,11月2日前汇款至我公司账户上。”甲公司接电后,随即向乙公司电汇20万元作为第一期货款,乙公司当时亦未提出异议。11月10日,乙公司把1万件电脑元器件装车运到甲公司所在地的车站。甲公司接到提货通知单后吃了一惊,没想到所有订货一次就全部送来了。由于公司仓库无法容纳全部提货,便四处借仓库存放。后来,甲公司发现产品质量不太好,但当时认为是紧俏商品一定能卖出去,就未索要产品合格证。但后来该批货物很难卖出去。此时,乙公司又来电,要求按11月10日的市场价结算。甲公司遂于12月15日以产品没有合格证、质量低劣为由提出书面异议,并以乙公司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由乙公司承担存放这批货物的仓储保管费。乙公司以甲公司拒付货款为由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1.乙公司是否应负提前交货的责任?为什么?2.这批货物的价款应如何确定?为什么?3.该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为什么?4.设甲乙订立合同后,乙代办托运。火车行驶途中,山洪暴发,火车出轨,电脑元器件受损,该损失由谁承担?5.设货物运到后,甲公司发现该批货物质量较差,电告乙公司其拒收该批货物,不久,电脑元器件因一场不明原因的火灾被烧毁三分之一,该损失由谁承担?6.设甲乙签订合同时,乙公司提供了电脑元器件的样品,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未发现该样品有瑕疵。后货物运达后,甲发现该批货物电脑元器件的缺陷,但送达的货物和样品质量相同,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退货?答案:解析:1.乙公司不应负提前交货的责任。因为甲乙约定的交付时间为期间(11月),故乙公司可以在此期间的任何时间交付。2.应按照每件100元定价,因为乙公司电告甲公司:“某电脑元器件每件100元,11月2日前汇款至我公司账户上。”甲公司接电后,随即向乙公司电汇20万元作为第一期货款,乙公司当时亦未提出异议。说明双方对“待定”的价格,已明确为每件100元。3.乙公司的要求不合法,因为适用违约金必须依据当事人的约定。4.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因为乙公司将货物交于承运人,货物视为已交付,标的物风险已移转给买受人甲公司。5.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因为该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虽然已经交付,但标的物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6.甲公司有权要求退货。因为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讲解:1.《合同法》第138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本题中,甲乙约定应在2011年11月交货,乙于11月10日交货符合合同的约定。.2.《合同法》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注意本题中,双方对“待定”的确定。一开始确实是“待定”,但后来通过甲乙双方的行为予以确定。3.《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据此,适用违约金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无违约金约定的,不能请求支付违约金。第113条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据此,如果甲公司违约,乙公司遭受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4.《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甲乙未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故乙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货物已视为交付,标的物风险已移转给买受人甲公司。5.《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6.《合同法》第169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88.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I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查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赵某的行为至少能够构成:()A.抢劫罪B.传授犯罪方法罪C.盗窃罪D.故意杀人罪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认定讲解:丁扒窃申的钱包,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的行为,构成《刑法》第269条转化型的抢劫罪;赵某教甲等多人扒窃技巧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赵某教唆丙去盗窃,尽管丙实施了强奸杀人行为,但赵某依然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此外,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和教唆犯。89.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双方未约定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提请所选仲裁机构解决的,应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B、如当事人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中国法院,应适用中国法C、如仲裁协议有效,应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D、如仲裁协议有效,仲裁中申请人可申请更改仲裁请求,仲裁庭不能拒绝答案:A,B,C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甲、乙公司,未约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所以适用仲裁地法,即中国法。B选项正确。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版)》第4条规定:规则的适用(1)本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中心。(2)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3)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或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程序适用法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者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仲裁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4)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5)当事人约定适用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专业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争议不属于该专业仲裁规则适用范围的,适用本规则。所以,C选项正确。90.下列有关法对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各国法律对作为人权主体的人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在效力规定上是相同的B、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人权C、中国法律中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D、法律对在不同空间活动的人所规定的效力有一定差异答案:C,D解析:人权的主体是人的个体(自然人)和群体(团体、集体等),而公民权的主体是拥有一国国籍的公民,二者是有差异的,那么一国宪法中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对他们的适用肯定是不同的,一国公民可以享有的政治权利,作为人权主体的外国人就不能享有。“保护主义”原则是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它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人权。为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我国《刑法》第8条就规定了“保护主义”的原则,而且该条适用于我国领域外的外国人犯罪,与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犯罪的第6条有一定的差异。由此可知,答案为C、D。91.下列哪些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A、美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的合作生产电脑配件的合同,厂址建在北京B、我国某公司与非洲某国公司签订的合作勘探开发该国自然资源的合同C、中国人李某与法国人王某签订了服务提供合同,但并未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D、我国某企业与德国某企业签订合同,共同投资在南京设立食品生产厂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因此A、D是当选项。B项中的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不在我国境内履行。C项中,当事人未约定服务提供合同适用的法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当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的准据法。92.答案:解析: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3.根据TRIPS协议规定,下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A.各成员应保证其国内法提供协定第三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必须包括迅速防止侵权的救济和遇制进一步侵权的救济B.只有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但不要求刑事程序C.为防止知识产权侵权后果的扩大,成员国有权采取保护知识产权的临时措施D.为了防止侵权产品流入一国的商业流通领域,成员国的海关可以采取边境措施答案:A,C,D解析:A、C、D考点: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讲解:TRIPS规定的执法措施包括:民事行政措施;临时措施;边境措施;刑事措施。所以选ACD。94.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关于中国缔约程序问题,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中国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B.中国谈判代表对某条约作出待核准的签署,即表明中国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C.有关引渡的条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批准书由国家主席签署D.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条约的缔结。A项,根据《条约法公约》,以下情形无需出具全权证书:(1)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谈判缔约;(2)使馆馆长议定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条约约文;(3)国家向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派遣的代表,议定该会议或组织中的条约约文。A项正确。B项,待核准的签署是等待政府确认的签署,在本国确认以前,它只有认证条约约文的效力,并非表明国家同意受条约约束,B项错误。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根据《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前款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1)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2)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3)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4)同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5)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6)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批准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外交部长副署。C项正确。D项,根据《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2条,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D项正确。95.下列关于法官职业道德具体内容的表述正确的是、()A、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B、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C、不得以其身份谋取特殊利益D、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答案:A,B,C,D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规定,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该法第12条规定,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该法第17条规定,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该法第18条规定,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96.★2011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国务院,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了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安置工作。”下列对此有关的论述,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国务院总理向全国人大作报告是国务院接受全国人大监督的一种形式B.国务院总理向全国人大作报告是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的一种形式C.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就业权D.现行宪法有关于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的规定答案:A,B,D解析:。参见《宪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C项说法错误。97.刘某于2015年1月18日被授予专利权并进行公告,2015年9月20日刘某与甲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并于当天履行完毕,2019年2月11日乙公司发现该项专利权不符合授予条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自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时专利权转让给甲公司B.乙公司可以诉请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专利权授予满3年,故乙公司不能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D.该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甲公司无权要求刘某退还专利权转让费答案:D解析: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故A错误。根据《专利法》第45条、46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乙公司不能直接诉请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应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故B错误。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故C错误。根据《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故D正确。本题答案是D。98.曾某在某超市以80元购买海洋牌酸奶数盒,食用后全家上吐下泻,为此支付医疗费800元。事后发现,其所购的酸奶存在质量问题。对此,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曾某可以要求超市赔偿,也可以要求酸奶生产商赔偿相应损失B.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退还其购买酸奶所付的价款C.曾某可以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赔偿金D.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赔偿800元医疗费,并增加赔偿2400元答案:A,B,C,D解析:《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故A、B、C、D选项正确。99.刘某与曹某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向曹某给付位于某市的别墅1栋,刘某交付房屋后,曹某并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刘某遂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发现曹某因经营不善早已没有多少财产可供保全,但曹某是孙某的借款人,且其对孙某债权不仅能够清偿价款而且已到期。于是刘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对孙某的财产进行保全B.人民法院可以依刘某申请,裁定对孙某的财产进行保全C.人民法院可以依刘某申请,裁定孙某不得对曹某进行清偿D.孙某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应当直接向刘某偿付答案:A,C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诉意见》第105条。100.根据《行政许可法》,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正确?()A:申请人取得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B: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但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视为不准予延续C:数个申请人申请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且均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D: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享有经营自主权,可自行决定是否停业、歇业答案:C解析:《行政许可法》第41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据此,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还必须满足“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条件,故A项错误。《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据此,B项“视为不准予延续”的说法错误。《行政许可法》第57条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受理在先为原则,申请在先为例外。该例外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故C项正确。《行政许可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据此,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不得自行决定停业、歇业,须经许可决定机关批准才可停业、歇业。故D项错误。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定居北京的中国公民张先生作为美国苹果公司的大股东从苹果公司每年的营业收入中分得大量的股份收益,关于上述收入正确的说法是:A.美国可以根据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美国苹果公司来源于全世界的营业收入征税B.中国可以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张先生从全世界任何地方获得收入征税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如果美国政府对苹果公司的营业收入征税,同时中国政府对张先生的股份收益征税,则构成国际重复征税D.如果美国政府对苹果公司的营业收入征税,同时中国政府对张先生的股份收益征税,则构成国际重叠征税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国际税收管辖权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其中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有限的,国家只能对来源于其境内的收入根据来源地管辖权征税。A项中说美国可以根据来源地管辖权对来自全世界的收入征税显然是错误的。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国际税收管辖权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其中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无限的,即国家可以对其纳税居民来自于全世界任何国家的收入征税。这也很好理解,你住在哪里就享受了哪里提供的公共服务(不管钱从哪来),当然是要交税的。选项C错误。大家注意区别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二者差异在于纳税人,国际重复征税的纳税人是一个,即两国对同一主体征税。国际重叠征税的纳税人是多个,即两国对不同主体征税。C项中的纳税人显然是两个,分别是苹果公司和张先生,所以不构成重复征税。选项D正确。如C项解析所述,存在两个纳税人属于重叠征税。2.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生命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答案:B解析:【考点】人身自由【详解】宪法中的人身自由包括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的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相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其中人格尊严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以,A选项正确。在宪法学理论上,生命权是重要的公民人身自由的范畴,但是需要注意的,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仅是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进行了规定。因此,生命权确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但并不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B项表述错误。在狭义的人身自由的概念中,又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所以,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广义上的人身自由包括了住宅权,住宅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2)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所以,D项正确。【陷阱】本题的重点是对于“宪法学”和《宪法》区别的把握,有些权利是宪法学中的重要概念,比如生命权、环境权、迁徙自由等,但是在现行《宪法》文本中并没有规定这些权利。所以命题陷阱就设置在这里,具有较强的迷惑性,这要求考生对于宪法知识和条文的准确把握。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甲公司欲购买1批仪器,委托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甲公司和有关当事人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承担问题没有约定,后又不能协商确定。在此情况下,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应按下列哪个选项确定?()A.甲公司应当向刘某预付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B.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甲公司应当承担其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C.在刘某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D.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居间合同的费用承担问题。依据《合同法》第426条、第427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据上述规定,本题正确选项为D。4.下列有关法律传统、法的现代化的表述正确的是、()A、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不同,通常把法的现代化模式划分为内发型和外源型两种样式B、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关系密切,现代国家在进行法制建设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它们的影口向C、在中国广大农村,传统的习惯、风俗等常与法律发生冲突,并在事实上影响了法律的实施D、在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其因素之一就是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答案:A,B,C,D解析:法的传统,是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一国传统对于法来说,不仅具有经验意义上的历史价值,而且也是现实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习惯上,我国法学界将“中国法的传统”用于特指中国古代法的传统,而“法律文化”则更多地用于指称现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及相应的观念。中国传统关于法的认识在群众的观念领域有很大影响,一直困扰着中国法治现代化。尤其是在中西部广大农村地区,传统的习惯、风俗、礼仪及价值观与国家法律经常发生冲突,并在事实上影响了法律的实施。可见,B、C项正确。一般来说,法的现代化进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内发型和外源型两种模式。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纵观中国近现代史,可知中国的法的现代化是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因此,A、D项也正确。5.关于扣缴义务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是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B、应当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C、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D、应当直接到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扣缴义务人【详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故D项说法错误。6.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的关系有:()A.先后关系B.参照关系C.排斥关系D.附带关系答案:A,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存在的关系有先后关系、移送关系和排斥关系。7.某地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当地多家金融机构进行例行检查,发现了一些问题,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同答下列问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乙信用社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遂对乙的违法行为采取了相关措施。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经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查询该金融机构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的账户;并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部分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B.必须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才能对其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C.若该信用社经责令限期改正之后逾期仍未改正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的措施D.若该信用社的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的措施答案:A,B,C,D解析:考查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1条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故A选项说法正确。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B选项符合第1款的规定;C选项符合第(2)项的规定:D选项符合第(4)项的规定,故BCD均正确。8.张三起诉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李四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遂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判决李四归还借款10万元以及利息5000元。如何评价法院的判决?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辩论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处分原则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平等原则答案:C解析:法院的判决不能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否则将违反处分原则。很显然,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归还本金10万元,法院判决归还本金的同时判决归还利息,该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处分原则。因为主张本金与利息是原告的权利,根据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既然原告没有主张利息,说明原告对这一实体权利进行了处分,法院超出该主张对利息进行判决,显然不当干预了原告的处分权,违反处分原则。本案与平等原则和辩论原则无涉。综上,本题答案为C。9.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年)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C.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D.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答案:B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但A选项未限定于“身份关系”的诉讼,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B选项中被告住所地是没有管辖权的,故也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C选项属于移送管辖,而非管辖权的转移。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而当事人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协议管辖,故D选项错误。10.高某因涉嫌强奸罪被人民法院开庭审判。下列关于高某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要求对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法庭应当准许B:高某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可以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长时间的最后陈述,法庭不得予以限制C:高某有权聘请律师李某和郑某为其辩护D:高某可以对被害人陈述提出反驳性意见答案:A,B,C,D解析:被告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保障:(1)申请回避;(2)在开庭审判10日以前被送达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副本;(3)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被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4)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以后就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5)参加法庭调查,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进行发问,对法庭出示的物证,宣读的书证发表意见;(6)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7)参加法庭辩论;(8)作出最后陈述。11.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会影响鱼类生长,但其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件从而得以建设。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其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该厂长期排污致使周边水域的养殖鱼类大量死亡。面对养殖户的投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对于养殖户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A.化工厂B.环境影响评价机构C.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D.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A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化工厂须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据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作为所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B、C项:《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应与化工厂承担连带责任。故B、C两项正确。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环境保护法》第6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12.共用题干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公民郑某愿意以其所有的房屋为被执行人王某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张某也同意暂缓执行,人民法院遂作出暂缓六个月执行的裁定。在这六个月期间内,郑某担保的房屋发生严重的虫蛀,但是郑某对此置之不理,使得该房屋价值严重的贬损。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让张某另行起诉郑某B: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C:人民法院只有在执行王某的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张某的债权时,才能执行郑某的房产D:人民法院对王某的财产和郑某的房产都可以直接执行答案:B,D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13.病人张某在病愈之后,送给医生李某一面锦旗,上书“妙手回春,医德如春”八字,李某倍加珍惜,将锦旗悬挂在诊所正面的墙上。后李某与病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气愤之余将锦旗从诊所墙上拽下,并扔到大街上,并对过往行人嚷嚷:“这哪里是什么妙手回春,分明是一个江湖骗子。”请问王某的这一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什么权利?A.荣誉B.名誉权C.荣誉权和名誉权D.财产权答案:B14.刘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8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合同签订后,刘某支付了房款。2005年10月,房屋竣工后,刘某才发现,该套商品房已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补给了谢某。刘某遂与谢某、甲公司发生纠纷。2006年11月,刘某诉至法院。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刘某有权主张优先获得该套房屋B.刘某有权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C.刘某有权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D.刘某有权主张甲公司支付60万元的赔偿答案:C,D解析:C、D考点:商品房买卖合同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该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本题中,甲公司隐瞒了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构成了欺诈,刘某有权主张撤销合同。但该撤销权的期间为1年,自刘某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至其起诉之时已过了1年除斥期间,故刘某无权撤销该合同,B选项错误。由于被拆迁人享有优先获得房屋的权利,故刘某所签订合同的目的已经落空,刘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C、D选项正确。15.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关于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限度和范围,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双方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协议的方式自行约定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B.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发生任何纠纷时,均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C.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双方当事人有权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起诉D.双方当事人有权合意延长简易程序的审限答案:C解析: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由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预先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合意变更,换言之,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不属于当事人的处分范畴,选项八的说法错误,小额程序的适用范围由民诉法予以规定,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必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无权合意排除,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进行和解,在达成和解协议时有权选择申请撤诉,选项C的说法正确。依据《民事诉讼法解法》第258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简易程序的审限由法律规定,若延长须院长批准,当事人无权合意延长,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16.甲欠乙10万元货款,丙欠甲10万元货款,甲、丙协商,由丙直接向乙偿还10万元,并经乙同意。后丙只还掉5万元,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乙、丙之间的协议为债务承担B.甲、乙、丙之间的协议为第三人履行C.甲仍有义务向乙清偿5万元D.乙无权要求甲清偿5万元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问题。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脱离了该债的关系,如果受让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对债权人承担任何责任;在代为履行中,代为履行人拒绝履行或者履行存在瑕疵,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而不能向代为履行人追究违约责任。在具体案例中,如何区分免责的债务承担与代为履行是难点,对此应区分谁与谁之间达成协议,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一般为债务承担;债权人与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偾务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应为代为履行,因为法律禁止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如果是金钱债务,通常为债务承担,本题中甲丙达成协议转移金钱债务,取得债权人之同意,故为债务承担。甲脱离了与乙的债权债务关系,乙无权请求甲清偿5万元。本题正确选项为AD。17.王股向金盛借款150万元用于炒股,因股市行情不好金盛担心王股能否还款,后金盛从朋友那得知秦军从王股那借过20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现在王股打算将秦军的还款期延长三年。为此发生争议。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A.如金盛起诉,王股和秦军均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B.经人民法院审理,代位权成立的,由秦军向王股履行清偿义务C.金盛与王股之间的债务关系因秦军的清偿而消灭D.王股与秦军之间的债务关系因秦军的清偿而消灭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代位权诉讼的效力问题。代位权的行使应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诉讼中的第三人,故A选项错误。依《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入履行清偿义务,故B选项错误。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本题中金盛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能超过王股所负债务额,秦军向金盛履行清偿义务后,王股与秦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仅在清偿范围内归于消灭,故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C。18.下列关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税务行政机关可以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B.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7日内一次性告知C.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D.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先行受理答案:C解析:(1)选项A:税务行政机关“应当”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2)选项B: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3)选项D: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关于回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需要回避B.被告人以审判长是被害人的校友为由提出回避申请,该申请被驳回后,被告人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C.侦查人员是被害人的胞兄,在对其的回避决定作出前,该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D.被告人以审判员张某违反规定会见本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应当提交证据材料,法院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回避后,审判员张某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答案:A,B,D解析:《高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故A项错误。《高法解释》第30条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故B项的错误在于,不是“恢复庭审前”,而是“接到决定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也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C选项正确。D项的错误在于,审判员张某无权申请复议。20.甲在停车场停车后,不肯缴纳停车费。收费员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强行将车开动,在将乙拖出几十米后,为摆脱乙,甲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并造成坐在副驾驶座的丙重伤。甲对乙死亡和丙重伤的心理态度是什么?()A:都是间接故意B:对乙是直接故意,对丙是间接故意C:对乙是间接故意,对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D:对乙是间接故意,对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答案:D解析:【考点】罪过。详解:本案中甲强行开车将乙拖出几十米后,为摆脱乙而突然急刹车。甲并不追求乙的死亡,他是为了摆脱乙而放任乙受伤,甚至死亡。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是间接故意。甲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急刹车可能会对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丙造成伤害,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因此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故,选项D正确。21.★★下面关于礼与刑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刑的作用是“惩恶于未萌”B.礼的作用是“禁恶于已然”C.礼的作用是“禁恶于未萌”D.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西周时期的“礼”与“刑”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载,“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礼的作用是“禁恶于未萌”,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二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责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责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项。22.甲将1批布匹(价值150万元)委托乙商行出卖,双方只约定,每匹布售价为当时的市场定价20元和乙商行的报酬为售价的5%。甲与乙商行订立的合同为:()A.买卖合同B.居间合同C.行纪合同D.保管合同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行纪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问题。行纪合同是商亊合同,行纪人为商人,行纪行为为有偿行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2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的法律规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驳回起诉B、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C、如果当事人采用明示约定的方式,则其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将为法院所认可D、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该合同应适用中国法答案:B,D解析:【考点】法律规避【详解】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主要构成要件是:(1)主观上需故意;(2)行为方式上要通过人为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来实现;(3)规避的对象是本来应该适用的法律,常是强行性禁止性规定;(4)结果是已经完成规避行为。我国《民通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所以A、C选项错误,B、D选项正确。24.★★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曾担任检察官8年,2003年12月辞职到某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2004年4月,他担任一起刑事案件一审和上诉审的辩护人,由于谙熟刑事诉讼法,他从程序上的辩护意见被二审人民法院采纳,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案件发回重审。律师张某得到了刑事被告委托人的高度评价,但事后,他的行为却受到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这是因为、()A.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B.违反了刑法关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C.司法行政机关滥用处罚权D.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答案:A解析:。25.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假设因为存在条件(1)故意杀人的,处死刑;(2)妻子王某毒死丈夫周某的行为是杀人行为;所以结论是、对王某应当处以死刑。这个处理过程是一种演绎推理B.假设因为存在条件(1)有只猫在第一间房子的屋顶上;(2)有只猫在第二间房子的屋顶上;(3)有只猫在第三间房子的屋顶上;(4)还有第四间房子。所以结论是、很有可能有只猫在第四间房子的屋顶上。这个判断过程是一种归纳推理C.假设因为条件(1)S是法定的某罪;(2)a是S的要素;(3)b是S的要素;(4)c是S的要素;所以结论是、S是具有a、b、c等要素组成的一个整体。这个过程是辩证推理的运用D.假设因为条件(1)案件因素a从属于S的范畴;(2)案件因素b从属于T的范畴;所以结论是、a和b应当区别对待。这个评判过程在法学上是设证推理答案:C,D26.某公司从事出口加工,有职工500人。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订单锐减陷入困境,拟裁减职工25人。公司决定公布后,职工提出异议。下列哪些说法缺乏法律依据?()A.职工甲:公司裁减决定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无效B.职工乙:公司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不能裁员C.职工丙:我一家4口,有70岁老母10岁女儿,全家就我有工作,公司不能裁减我D.职工丁:我在公司销售部门曾连续3年评为优秀,对公司贡献大,公司不能裁减我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经济性裁员。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项:《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据此,用人单位裁员的原因可以是破产重整,也可以是经营困难、业务调整等原因,并不限于公司破产的情形,故B项错误。同时,公司决定裁员不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只要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即可,故A项错误。C、D项:《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C项,职工丙符合上述第3项情形,属于优先留用人员,故C项正确。D项,职工丁连续3年评优并不是优先留用的法定情形,故D项错误。27.胡某与黄某长期保持同性恋关系,胡某创作同性恋题材的小说发表。后胡某迫于父母压力娶陈某为妻,结婚时陈某父母赠与一套房屋,登记在陈某和胡某名下。婚后,胡某收到出版社支付的小说版税10万元。此后,陈某得知胡某在婚前和婚后一直与黄某保持同性恋关系,非常痛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胡某隐瞒同性恋重大事实,导致陈某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可请求撤销该婚姻B.陈某受欺诈而登记结婚,导致陈某父母赠与房屋意思表示不真实,陈某父母可撤销赠与C.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D.10万元版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此可知,仅因受胁迫结婚时,才可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胡某隐瞒同性恋的事实,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据此可知,胡某隐瞒同性恋重大事实不属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事由。选项C错误。《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房屋产权登记在了陈某和胡某名下,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选项D正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可知,胡某创作的小说虽然是在婚前发表的,但版税是在其婚后获得的。因此,该10万元版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8.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宾馆与制衣厂订立了一份服装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制衣厂为宾馆加工制作工作服500件,面料由宾馆提供。合同附则部分规定:“合同经公证生效”。合同签订后,未办理公证手续。宾馆向制衣厂提供了60%的面料,制衣厂如约加工。由于宾馆资金紧张,宾馆提出变更合同,加工服装减为300件,并中止剩余服装所需面料的供应,制衣厂不同意。制衣厂完成300件服装的加工后,将服装送至宾馆,宾馆按60%的货款进行结算。制衣厂要求宾馆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本案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合同成立但未生效B:合同成立且生效C:制衣厂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金应予支持,请求履行合同不予支持D:制衣厂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金和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均应支持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该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本题中,合同虽未经公证,但因其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该合同成立且生效,不宜因缺少形式生效要件而认定其无效,故A项错误,B项正确。另外,考生亦可根据本题是多选题,题中四个选项只有A项是表明合同尚未生效,而B、C、D三项均表明合同业已生效,故A项不能选。依《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本题中所涉合同是典型的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C项正确,D项错误。29.张某、王某合伙实施盗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王某的量刑过轻,仅就王某的量刑问题提出抗诉。在二审程序中,张某享有哪些权利?()A.参加法庭调查B.参加法庭辩论C.委托辩护人辩护D.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根据《刑诉解释》第32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故ABCD正确。30.某伤害案,提取的血迹经DNA鉴定,系来自被害人身上的血对于这一鉴定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哪些诉讼参与人?A.犯罪嫌疑人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B.被害人  C.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D.被害人的近亲属答案:A,B解析:AB。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31.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答案:C,D解析:【考点】盗窃罪;共同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人户盗窃”属于盗窃罪客观方面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并不是从重处罚情节。A项错误。根据刑法理论,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具备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其中,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以及对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认识,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是指共同犯罪人在认识本人的行为和他人的行为的基础上,对于本人行为和他人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本案中丙明知甲意图盗窃而为其标示乙的别墅结构,主观上至少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两人存在共同盗窃的犯罪故意。另外,从帮助行为的方式来分,可以分为物质性的帮助行为与精神性的帮助行为。物质性的帮助行为是指物质上与体力上的帮助,这种帮助是有形的,其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方式就是提供犯罪工具。精神性的帮助行为是指精神上与心理上的帮助,这种帮助是无形的。在本案中尽管丙所绘制的图纸并未派上用场,即未能提供物质性的帮助。但丙标示图纸的行为强化了甲盗窃的犯意,起到了精神性的帮助作用,因此二人仍旧应被认定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因此即便甲没有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二人仍旧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其中甲亲自实施盗窃行为,发挥主要作用,是主犯。丙提供精神上的帮助,是帮助犯。故C、D项正确,B项错误。32.在一起刑事案件审判中,甲、乙、丙是合议庭的成员,其中甲为该院刑庭庭长,乙为该院审判员,丙为人民陪审员。关于审判长的确定,下面表述正确的是:()A:院长指定乙为审判长B:甲自己担任审判长C:院长指定丙为审判长D:院长指定甲为审判长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审判长的确定。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6款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因此,B项正确。33.甲因债务纠纷故意将张某打成重伤(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某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以属于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对甲的故意伤害犯罪:A.追诉期限为10年B.追诉期限为15年C.追诉期限为20年D.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答案:D解析:《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D项当选。34.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包括、()A.确立陪审制B.审判时不需要令状C.编制“末日审判书”D.将巡回审判制度化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司法改革。亨利二世统治时期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通过颁布《温莎诏令》、《克拉灵顿诏令》等一系列命令,确立了陪审制,并将巡回审判制度化。法官们进行巡回审判时,在陪审团的帮助下,依据王室法令参照当地习惯来审理案件。回到伦敦的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后,他们互相交流参照各地习惯形成的判案意见,承认彼此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巡回审判时使用。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D项。35.广东甲公司作为卖方和澳门乙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约定有关合同的争议在中国内地仲裁。乙公司在内地和澳门均有营业机构。双方发生争议后,仲裁庭裁决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赔偿。乙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关于甲公司对此采取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认可该仲裁裁决C.分别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认可仲裁裁决D.只能向一地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区域法律问题____区域司法协助。依《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第2款及《民事诉讼法》第273条,甲公司可以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A正确。B正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所有关于内地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必须首先提交给其中级法院认可。根据该安排第3条第1款,甲公司为获得其裁决的执行,可以选择分别向内地与澳门两地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C正确,D错。36.下列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作出说明、解释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C.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但是不必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D.实质审查一般为书面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应当指派1名工作人员进行答案:B解析:(1)选项A: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选项C: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选项D:实质审查一般为书面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实地核查,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7.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案,南山市S县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作出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甲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因收集到新的证据申请再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当向S县法院申请再审B:甲公司应当向南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C:法院应当适用一审程序再审本案D:法院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本案答案:B,C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答案为BD)【考点】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A项错误,不应选;B项正确,应选。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题中生效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故应当由南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再审本案。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C。38.共用题干下列关于食品召回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A、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B、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合格食品的同时应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C、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召回出售的产品D、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答案:A,B,D解析:【考点】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详解:《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商品,未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属于此产品范畴。此外,初级农产品、不动产由于具有特殊性,也不适用《产品质量法》。A选项中奇石是李四捡得,未进行任何加工、制作,D选项中的饮料属于自产自销的产品,B选项中大米是初级农产品,所以三者都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畴,受害人均不能根据《产品质量法》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畴,所以钱七有权根据《产品质量法》起诉光明公司,C选项正确。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消费者权益。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据此,非现场销售商品如果涉及报纸、期刊,因其具有时效性,不能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则,A项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据此,经营者收集信息必须经过消费者同意,故B项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C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第3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只有代言虚假广告时才需要承担责任,个别产品存在缺陷不等于广告即是虚假广告,不能要求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考点】消费者的权利。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A选项中,自来水公司强行将总表与分表的差额平摊到消费者身上,B选项中,公厕收费畸高,都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A、B选项的问题都应给予否定回答,不选。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C选项中,李某不需要消费,即不需要供暖,供暖公司无权以办理停止供暖的时间已过为由强迫李某交纳供暖费,李某有权拒绝供暖公司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C选项的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应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该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根据这两条的规定,陈某有权设立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从事非营利性服务,因此陈某的行为合法,D选项的问题应给予否定回答,不选。【考点】食品召回制度。详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故本题应选A、B、D。39.共用题干下列关于补充侦查的叙述哪些是正确的?A: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可以建议补充侦查B: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C: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在经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后,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高检规则》第2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鉴定”,可以进行而不是应当进行;《高检规则》第248条,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高检规则》第250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六机关规定》第3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中的情况在《高检规则》中已作出了明确的肯定,即《高检规则》第3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C选项中的情况《高检规则》第457条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公诉机关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D选项中的情况《刑诉解释》第226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因为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材料属于案件的主要证据,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就应当移送)。《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第152条规定,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选项A错误。《高检规则》第257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据此可知,对犯罪嫌疑人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而不是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选项B错误。《高检规则》第258条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据此可知,在辨认前,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人或被辨认的物。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高检规则》第259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据此可知,不能集体进行辨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而根据《高检规则》第129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只有在其中第(4)、(5)种情况,也就是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两种情况下,才能决定拘留,故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正在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决定拘留是错误的。《高检规则》第134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故C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高检规则》第290条,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故D项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40.在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哪些情况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李某患病不能继续工作,尚在试用期间B.陈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黄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又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但已有3个月的身孕D.尚某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答案:C解析:C。《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依此,A,B,D项中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合同。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C项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41.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属于选举委员会职责的是哪些?A.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B.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C.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候选人的名单D.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答案:A,B,C,D解析:根据《选举法》第10条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3)确定选举日期。(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主持投票选举。(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故应选A、B、C、D四项。42.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D.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答案:C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1条第1、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据此,省级、地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除主任、副主任、委员外,还有秘书长,但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包括秘书长。故选项A表述错误。该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据此,设立专门委员会的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项B称人大常委会设专门委员会的表述是错误的。该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据此,C项正确。该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13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据此,选项D“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的表述错误。另外注意:乡级人大主席团主持本级人大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大会议。43.★据考证,早在古希腊时期,“宪法”一词就出现在官方文件和学者的著作之中。但是,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的,主要包括哪几项内容?()A.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B.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C.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及城市行会势力特权,以及它们与国王等相互关系的法律D.指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法律答案:A,B,C解析:。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具有多种意义:(1)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2)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3)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宪法词义产生质的飞跃开始于十七八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的影响。自此,“宪法”一词才逐渐发展成为近现代宪法意义上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法律。因此,ABC项为正确选项,D项错误。44.人权条约中关于国际人权保护的个人申诉制度是指、()A、个人直接到国际法院对国家提出申诉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个人由国家代表到国家法院对另一国提出申诉C、个人直接向国际人权机构对国家提出书面控诉D、个人由国家代表在国际人权机构对另一国提出书面控诉答案:C解析:个人申诉和来文制度是个人通过国际机构维护自身权利、促使有关国家(特别是本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程序。该程序主要分为两大类:(1)依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决议设立,适用于针对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提交的个人来文;(2)依有关的人权公约设立,由公约规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45.下列关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与维持判决之间区别的选项中有哪些是正确的?()A.维持判决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的B.维持判决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确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适用于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评价的情形C.维持判决一旦作出,行政机关不能轻易地变更,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不受此限D.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不等于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是针对行政诉讼中的特殊情况作出的。而维持判决是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肯定。题中ABCD项都是正确的。46.某国有电缆厂在春节期间被盗,丢失一大批电缆,数额巨大。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应属内部人员所为,故认为应由该厂保卫科自行查处,故不予受理。该厂不服,向检察院提出意见。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检察院接到请求后,在自行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要求公安机关受理此案B.如该案进入到诉讼阶段,则该电缆厂的厂长即为该厂在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C.如该案进入到诉讼阶段,则该厂和检察院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D.如对该案的判决结果不服,该厂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单位作为被害人的相关特点。单位作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主要表现在:(1)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故A项说法错误。(2)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而不能直接向上级法院上诉,故D项错误。(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C项正确。注意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其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而B项中“法定代理人”适用情形是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故B错误。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7.某省天洋市滨海区一石油企业位于海边的油库爆炸,泄漏的石油严重污染了近海生态环境。下列哪一主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其中所列组织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2015年)A.受损海产养殖户推选的代表赵某B.依法在滨海区民政局登记的“海蓝志愿者”组织C.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D.在国外设立但未在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海洋之友”团体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四个选项中仅C项“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符合前述规定之要求,故C项为正确答案。48.共用题干某县工商局以某厂擅自使用专利申请号用于产品包装广告进行宣传、销售为由,向某厂发出扣押封存该厂胶片带成品通知书。该厂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某县工商局的扣押财物通知书,并提出下列赔偿要求:返还扣押财物、赔偿该厂不能履行合同损失100万元、该厂名誉损失和因扣押财物造成该厂停产损失100万元。后法院认定某县工商局的扣押通知书违法,该厂提出的下列何种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A:返还扣押财物B:某厂不能履行合同损失100万元C:某厂名誉损失D:某厂停产损失100万元答案: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另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0条和第311条规定,选项C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应选A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01条第1款规定,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中犯罪嫌疑人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检察院可以作出而不是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选项B不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C。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A所指的申诉期限的起算点错误,应选。根据第91条第2款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B错误,应选。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并未指明不能享受年终奖金,所以C错误,应选。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D项错误,应选。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应该向乡政府或县政府提出,而非向其上上级——市政府提出。A项错误,不选。根据《信访条例》第21条和第22条第2款规定,B错误,不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其他是根据需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因此工商局并不一定非得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不可,C错误。国家赔偿的范围只包括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县工商局的违法扣押行为,某厂只能要求返还扣押的财产。不能履行合同的损失属于可得利润的损失,B应选;名誉损失属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至于停产损失,只在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时适用,而且只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某厂并未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也并不确定停产的100万元是否属于经常性、必要的费用开支,因此D应选。49.上市公司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这里所说的及时是指( )。A.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B.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三个交易日内C.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五个交易日内D.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十个交易日内答案:A解析:这里所说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50.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有权就下列哪些情形要求举行听证?  A.区工商分局决定对个体户王某销售的价值10万元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服装予以扣押B.县公安局以非法种植罂粟为由对陈某处以3000元罚款C.区环保局责令排放污染物严重的某公司停业整顿D.胡某因酒后驾车,被公安交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答案:B,C,D解析:选项A错误。对于扣押措施的实施,《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听证程序。选项B、C、D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正确。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51.甲诉乙称其侵占房屋,人民法院受理后,丙认为该房屋应属于自己所有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审理中甲申请撤诉,此时应如何处理?()A.因丙参诉不准甲撤诉B.准予甲撤诉,告知丙终结诉讼C.准予甲撤诉,告知丙另行起诉D.准予甲撤诉,将丙提起之诉作为另案进行答案:D解析:。本题中丙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52.甲国发生内战,乙国拟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飞机需要飞越丙国领空。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国飞机因接其侨民,得自行飞越丙国领空B、乙国飞机未经甲国许可,不得飞人甲国领空C、乙国飞机未经允许飞越丙国领空,丙国有权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D、丙国军机有权在警告后将未经许可飞越丙国领空的乙国飞机击落答案:B,C解析:【考点】领空主权【详解】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故B、C正确,A、D错误。53.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借款100万元,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又向丙借款500万,甲将自己的该辆汽车给丙设立质权,并已经将汽车交付给丙;再由丁以自己所有的房屋给丙设立抵押权,抵押权已登记。因汽车刹车出现问题,丙将汽车交给戊维修,戊因丙不支付到期维修费而留置汽车。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乙对汽车的抵押权优先于丙对汽车的质权,因为抵押权设立在先B.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乙对汽车的抵押权C.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D.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对汽车的抵押权设立在先,但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丙。因此,在后设立的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在先设立的尚未登记的乙对汽车的抵押权。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选。《物权法》第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戊对汽车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及丙的质权。故C选项正确,不选。《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丙可以向甲主张实现质权,也可以向丁主张实现房屋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D选项,正确,不选。54.共用题干甲国某公司拟认购中国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股份,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为中国公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认购增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些项是正确的?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适用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的情况。关于特殊情况的具体适用,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户籍迁出或注销后的不同情况,即《民诉意见》第5~7条。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为正确,应选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因此,B项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这不包括强制只能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中方当事人与外国合资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我国履行,故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可以选择仲裁。故D项错误。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因此D项错误。M省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移送管辖,AC错误。本题的情形不属于合法指定管辖,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选项A、B都是正确的。由于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正确,B错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有权上诉,C正确。《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l)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因此D项正确。55.美国学者戈尔丁认为程序公正包含三个方面、九项内容。下列哪一内容不属于他所指的内容?()A.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B.平等地告知每一方当事人有关程序的事项C.冲突的解决者可以在另一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的意见D.分析推理应建立于当事人作出的辩论和提出的证据之上答案:C解析:考查程序公正。56.相传,清朝大学士张英的族人与邻人争宅基,两家因之成讼。族人驰书求助,张英却回诗一首:“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族人大惭,遂后移宅基三尺。邻人见状亦将宅基后移三尺,两家重归于好。根据上述故事,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在法治国家,道德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部行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依赖于道德B.以德治国应大力弘扬“和为贵、忍为高”的传统美德,不应借诉讼对利益斤斤计较C.道德能够令人知廉耻、懂礼让、有底线,良好的道德氛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D.通过立法将“礼让为先”、“勤俭节约”、“见义勇为”等道德义务全部转化为法律义务,有助于发挥道德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答案:C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某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由城建局统一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下列哪一项职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能由城建局行使的?()A.环境保护局的罚款权B.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吊销营业执照权C.土地管理局的没收权D.公安局的拘留权答案:D解析:。考査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法》第16条。58.中美两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中美两国均适用。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人在中国首次发表的作品,在美国受美国法律保护B、美国人在美国注册但未在中国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C、美国人仅在美国取得的专利权,受中国法律的保护D、中美两国均应向对方国家的权利人提供司法救济,但以民事程序为限答案:A解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临时保护原则。《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性原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确立了最低保护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促进经济与社会福利原则。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A的说法正确。59.在宋代,提点刑狱司在巡视某州县时,发现某案审判过程中,地方官吏有违法的行为,该提点刑狱司可以怎样做?A、违法行为轻者,由提点刑狱司指定其他同级官员再审B、违法行为轻者,由提点刑狱司立即处断C、违法行为重者,由提点刑狱司上报皇帝裁判D、违法行为重者,由提点刑狱司上报大理寺裁判答案:B,C解析: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的制度,但从宋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BC的说法是正确的。60.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A.法律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D.地方性法规E.国务院决定答案:A,B解析: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61.共用题干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发起人的股份为100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为1000万股,公司欲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公司的杰出职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100万股B: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公益金中支出C: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给职工D: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决议经董事会通过后即可开始施行答案:A解析:【考点】一人公司。详解:根据201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故A选项错误,C选项的内容正确。该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依据该条的规定,D选项中的内容是正确的,因此也不能选。该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只有B选项的内容不正确。可见正常情形下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的仍然是有限责任,只有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不独立时才会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此种情形仍然属于例外,正常情况下一人公司的股东仍然承担有限责任。所以B项错误。【考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详解:《公司法》第142条第3款规定:公司依照第1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根据该款规定,公司为了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故A选项正确。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不是必须从公益金中支出,故B选项不正确。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故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根据该款规定,公司为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故D选项不正确。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公司股票的发行。详解:《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根据该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等于也可以高于票面金额,但是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故A选项不正确。《公司法》曾经规定股票溢价发行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现在已无此规定,故B选项正确。该法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不正确。该法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不正确。【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结构。详解:《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6条、第66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根据该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与其他公司的董事一样,法律仅规定每届任期最多不超过3年,并未强制规定每届任期3年,故A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但是公司法并未如监事会一样对职工代表的比例作出强制规定,故B选项不正确。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董事会成员为3~13人,故C选项不正确。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故正确答案为D。62.甲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付款日期为同年3月2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 )。A.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B.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C.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9月23日D.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答案:B解析:持票人对商业汇票的出票人的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63.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而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形B.违约金适用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C.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违约金是约定的D.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三者的支付主体均可以是用人单位答案:D解析:选项D: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违约金的支付主体是劳动者,而赔偿金的支付主体是过错方,既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教材P333、P334。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案情简介:A市的左公司和B市的右运输公司在A市签订了左公司长期在B市内的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出现纠纷则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油价、养路费上涨的原因,双方就运输价格发生争议。于是,双方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随后,左公司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右公司解除合同,并赔偿左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法院在不知其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右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在二审中,右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左公司支付运输款。二审法院经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题: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3.原告左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是否成立?为什么?4.对于右运输公司的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理?6.如果二审前双方进行了调解,为了达成和解,右运输公司认定的事实能否作为以后审理的依据?答案:解析:1.A、B两市的法院都没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都在B市法院,因此B市法院就享有诉讼管辖权。但是我们应注意的是本案中左、右两公司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又约定如果双方出现纠纷则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根据《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并没有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2.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裁定。3.不成立。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右公司作为被告出庭应诉答辩的行为视为放弃了仲裁协议,故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应当继续审理。4.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诉当事人另行起诉。《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由于右运输公司的反诉,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5.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民诉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不能。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出对其不利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案中,为了达成和解右运输公司承认的一些事实,不能作为日后审判时对其不利的证据。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应当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关于上述改革措施,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2014年)A.有助于检察权独立行使B.有助于检察权统一行使C.有助于检务公开D.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答案:A,B,D解析: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理制度,有利于检察院摆脱地方政府影响,独立和统一行使职权,从而强化法律监督作用。上述改革措施不涉及检务公开,故排除C项。66.我国某法院受理一起涉外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我国法院依据我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方当事人本国法处理该争议,但该国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法律,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若该外国法律规定应适用中国法律则我国法院可适用我国法律B.以该外方当事人在其本国经常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C.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本国法D.先依据该外国区际冲突规范加以确定;若该国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本国法答案:C解析:考点:我国法律关于反致的规定、区际法律冲突下准据法的确定讲解:《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所以,我国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即使外国的法律规定要适用中国法律,我国也不予采用,即我国不允许反致。所以A错误。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所以B、D错误,C正确。选项D的说法是原先《民通意见》第192条规定,现应适用《法律适用法》的规定。67.2009年7月1日,乙依买卖合同向甲交付设备60台,该合同约定甲于2010年9月1日一次性支付价款50万元。2010年6月,乙调查出如下事实:2009年6月1日甲基于赠与合同向某培训学校交付电脑100台,事后甲没有对培训学校行使撤销权;另外,甲对丙享有200万债权,由丁提供保证,2009年8月1日甲放弃了对丁的保证债权,不料债务人丙于2010年5月1日卷款外逃,下落不明且无财产。由于甲长期乐善好施,此时全部财产不足50万元。下列关于乙的权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2010年9月1日之后,乙才有权撤销甲与培训学校之间的赠与合同B:2010年5月1日之后,乙就有权撤销甲与培训学校之间的赠与合同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2010年9月1日之后,乙才有权撤销甲放弃对丁的保证债权的行为D:2010年5月1日之后,乙就有权撤销甲放弃对丁的保证债权的行为答案:A,B,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三:(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2)债务人在负担债务之后,实施了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该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3)债务人的法律行为如果是有偿行为,要求第三人具有恶意。甲向培训学校赠与财产的行为发生于甲对乙负担债务之前,债权人乙不得行使撤销权。故A、B项错误。《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题中,甲放弃对自己债权的担保,该放弃行为损害到乙的债权,乙享有撤销权。乙的债权虽然2010年9月1日才到期,但债权人撤销权不以债权到期为构成要件,因此,乙自2010年5月1日之后,就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放弃对丁的保证债权的行为。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68.吴某涉嫌受贿60万元,由某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吴某在该县城有一套住房,由于身体原因,检察院于2016年2月15日对吴某决定监视居住,马某根据吴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2016年4月15日,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对吴某实施逮捕。2016年5月26日,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依法判决吴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吴某和马某的诉讼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选项是:A、马某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吴某,应当经执行机关许可B、马某认为吴某的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解除监视居住C、马某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吴某时不被监听D、马某在会见吴某时,可以向其核实是否构成受贿的证据答案:A,D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7条、《高检规则》第45条、《高法解释》第48条的规定,在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和通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辩护人须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但是,如果是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会见应当得到检察院的批准,而本题没有说明是哪一种形式的监视居住,因此,A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检规则》第128条、《高法解释》第13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解除监视居住。因此,B表述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五款的规定,监视居住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因此,C表述正确。如果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权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但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直至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则有权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可见,D表述错误。69.2012年1月8日,甲养鸡场向乙饲料厂购买鸡饲料5吨,共计12万元。并为乙开具丙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2万元,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1张,日为2012年1月8日。1月10日,乙向丁机械厂购买1台中型饲料粉碎机,乙欲背书该汇票于丁,丁要求提供保证方可接受。于是乙请甲和戊为其提供保证,甲表示同意,并在票据上做了相应的签章。乙遂将该票据交给丁。丁于1月27日要求丙银行付款,并以甲厂经营不景气,即将解散为由拒绝付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款。于是,丁以甲、乙、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保证无效B.戊须单独承担票据保证责任C.甲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但须承担一般的债的保证责任D.甲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答案:A,B解析:。《票据法》第45条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故A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说法无法律依据,甲是在票据上进行的保证,故无一般的保证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而D选项当然错误。70.甲公司开发的系列楼盘由乙公司负责安装电梯设备。乙公司完工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乙公司也未催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组织工人到甲公司讨要。因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甲公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工人们才散去。其后,乙公司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B.因乙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C.法院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D.因甲公司同意履行债务,其不能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本题中,法务小王的行为不能代表甲公司,其法律后果不应由甲公司承受。因此,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3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选项B错误。诉讼时效中断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不能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选项C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71.共用题干骆某向某区的某公安派出所申请新生儿入户手续。派出所拒绝办理。骆某不服向区政府申请复议。派出所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了书面答复,但未提供证据材料。区政府通知派出所查阅骆某的证据材料。派出所派人查阅时才提供证据材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被申请人是公安派出所B:区政府可以将骆某的复议申请转送给区公安分局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区政府应当接受派出所延期提交的证据材料D:区政府应当撤销派出所的不予办理决定答案:A,D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第4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综合上述规定,本题应选A、B项。甲企业与县地税局达成的协议,其内容是有关税收义务这一公法义务的,故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故A项错误。该协议实质是延期交税并提供纳税担保的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据此C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据此,D项正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若存在A项情形,县公安局对刘某的处罚不成立(即该处罚在法律上不存在)。对不存在的处罚决定,市公安局无法作出变更决定,故排除A项。特别注意:在理论上,变更决定是指撤销原决定并作出新决定;而撤销必须针对存在的且有效力的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据此,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作出变更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若存在B项情形,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但县公安局却对刘某顶格处罚,构成处罚“明显不当”,故B项应选。C项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故C项应选。《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据此,若存在D项情形,县公安局不应当对刘某处罚,故市公安局应当作出撤销决定,而非变更决定,故排除D项。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调解必须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请人、被申请人均自愿才可进行。故A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项,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行政复议调解成功,从而终止复议审理,是以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书上签字为准的,而非达成调解协议即可,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句,D项正确。本题中的税务所,是某县国税局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充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据此,本题中的税务所作出的罚款决定已经法律授权,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充当本案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的被申请人是某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而国税系统实行中央垂直领导,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政府不是其复议机关。故本题由直接管理该税务所的县国税局作为复议机关。本题应选A项。特别注意:本题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因为县国税局不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自然不属于“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2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1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根据这些规定,A项是7日内、B项是5日内,C项是10日内,D项也是7日内。而《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故本题应选A、B、D项。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复议法》第37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据此,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不存在申请法院执行的救济途径,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此项规定,C项正确。黄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县政府可以将黄杰通知为第三人,而非追加为申请人。故D项错误。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A项正确。公安派出所是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可以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也可以是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故区政府可以充当本案复议机关,自然不存在转送复议申请的问题,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复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和举证期限是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综上所述,C项错误,D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达利公司显然与区人社局的决定有利害关系,故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72.某化肥厂以其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费用高”为由,予以停运拆除。在下列哪一情况下,该厂构成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A.未在事前获得权威性技术论证B.未采用替代性的污水处理措施C.未征得当地环保局的同意D.未征得附近村民的同意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三同时”制度。2014年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污水处理设施属于防止污染的设施,其停运拆除应当经过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同意。据此,C项正确。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新法只规定了不得擅自拆除,并未规定如果确实需要拆除应如何处理,即是否须征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以及哪个部门的批准,C项暂无明文规定。73.有关涉外民事诉讼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法院负担B.外国人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可以委托外国的律师C.可以使用涉案双方所共通或各自的语言文字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我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若被执行人或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或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答案:D解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8、;239、264条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74.★罗某从某部队复员将关系转到某县后,到该县民政局要求领取伤残保健金时却遭到拒绝,罗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此案为一起诉县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B.法院可以依职权要求县民政局先行支付罗某的伤残保健金C.罗某应当对其曾向民政局提出请求这一事实提供证据D.此案可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答案:A,C,D解析:。罗某要求发放伤残保健金是要求民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申请是民政部门履行职责的前提,罗某应举证。对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可以作出履行判决,也可以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依案情而定。故ACD的说法正确。而对要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故B的说法错误。75.甲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办理完报建手续后,进行了写字楼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该写字楼为15层高。同时,甲公司在2012年5月4日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了地役权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得在自己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20米以上的建筑,双方未对该合同进行登记。2012年6月1日,乙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公司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未告知地役权相关信息。甲公司于2012年10月8日将写字楼的11~15层卖给丁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丁公司于2012年10月9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12年10月15日,甲公司因为还款需要,在丁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写字楼11~15层设定抵押向银行借款。2012年11月1日,甲公司再次因资金周转困难,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以写字楼剩余的1~10层进行抵押从而向银行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2年11月15日,甲公司将写字楼的6~10层出租给戊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租赁合同,但未告知楼层的抵押情况。2012年12月1日,甲公司将写字楼的1~5层出卖给己公司,并在当天进行了房屋交付和登记变更。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对该写字楼的抵押权。问题:1.甲公司基于何种理由,于何时取得该写字楼的所有权?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如果丙公司正在建造50层高(每层高约4米)的高级写字楼,甲公司能否对丙公司的建造行为进行制止?3.甲公司的抵押权设立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4.甲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5.银行要求实现对写字楼的抵押权的,戊公司能否以其签订的为期2年的租赁合同为由继续使用写字楼的6~10层?6.银行要求实现对写字楼的抵押权的,己公司如何保护自身利益?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甲公司因建造写字楼的事实行为,于该事实行为完成时取得写字楼的所有权。2.甲公司不能对抗不知情的丙公司主张地役权,所以不能对丙公司的建造行为进行制止。3.无效。在预告登记后,甲公司未经丁公司同意而在写字楼11~15层上进行设立抵押权的处分行为,该设立抵押权的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4.有效。因为甲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权与双方订立的抵押合同各自独立,抵押权未生效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5.戊公司不能以其签订的为期2年的租赁合同为由继续使用写字楼的6~10层。6.受让人己公司可以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从而继续保有其对1~5层写字楼的所有权,事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法理分析】1.所有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产生或消灭。所有权取得方式依是否为法律行为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所有权取得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所有权取得。《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之所以取得土地上写字楼的所有权,是基于其建造写字楼的事实行为,这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甲公司因建造写字楼的事实行为取得写字楼的所有权,不需要进行登记,只要该事实行为完成就发生法律效力。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本题涉及地役权的从属性与对抗效力问题。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并非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扩张,但它仍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物权法》第167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是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即地役权的生效采意思主义,未经地役权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尽管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但只要其未经登记,即不得对抗受让供役地的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甲公司显然继续享有地役权,但不可以向丙公司主张,因为地役权没有登记,且丙公司并不知晓地役权的相关信息,所以甲公司的地役权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公司。既然甲公司不能对丙主张地役权,那么丙公司自然有权建造高楼,甲公司不能对丙公司的建造行为进行制止。3.所谓预告登记,是《物权法》为了保护债权请求权的预期实现,新规定的一种登记制度。进行了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不相容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效力。《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于2012年10月8日将写字楼的11~15层卖给丁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丁公司为了保障物权的实现,于2012年10月9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在预告登记后,甲公司未经丁公司同意而在写字楼11~15层上进行设立抵押权的处分行为,该设立抵押权的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4.本题考查物权变动与物权变动原因相区分的原则,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与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相互独立的原则。《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权与双方订立的抵押合同各自独立,即使抵押权不发生效力,也不影响双方抵押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与银行之间设定抵押权的意思表示真实,抵押合同合法有效。5.本题考查抵押与租赁的关系。《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依该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只有经过登记的抵押权才可以对抗承租人的租赁权。该条修正了《担保法解释》第66条的内容。本题中,甲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以写字楼的1~10层设定抵押权并办理抵押登记。随后,甲公司于2012年11月15日将写字楼的6~10层出租给戊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租赁合同。抵押权成立在先,租赁关系成立在后,尽管戊公司对楼层的抵押情况并不知情,但其租赁关系仍不得对抗成立在先的已登记的抵押权。6.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物转让行为并非当然、绝对无效,而是属于“对特定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效的法律行为”。《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该条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范,但不属于效力性规范,而是属于取缔性规范。依照法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强行性规范中的取缔性规范的,并不导致行为的当然无效。可见,唯有那些已经损害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擅自转让行为,经抵押权入主张且经过法院判决认定无效的,方为无效。本案中,抵押权成立在先,抵押物的转让行为进行在后,银行不主张转让行为无效的,己公司取得设定了抵押负担的1~5层写字楼所有权,受让人己公司可以代位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从而继续保有其对1~5层写字楼的所有权,事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否则,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己公司丧失其对1~5层写字楼的所有权。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6.在某县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李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县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李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李某的申诉,李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如李某在选举日前3日起诉,法院应及时受理并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B.法院应该驳回李某的起诉,因李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需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4月10日为选举日,人民法院在4月11日作出判决答案:A,B,C,D解析:考查选民资格案件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故C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故D选项错误。77.赵、钱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1991年春,公司派赵到珠海办事处工作1年。临行前,赵将已使用了1年的1台21英寸彩电委托给钱保管并允许其使用。1个月后,赵给钱写信说自己买了1台进口彩电,委托其保管的彩电可以适当价格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知道此事后,对钱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咐钱给赵写信说该电视机显像管有毛病,图像不清,以便使赵降价出售。钱考虑到孙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孙的意思给赵写信,赵回信说显像管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孙以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视机,后孙又很快以2000元的市价将电视机卖给李。事隔1个月,李因其妹李娟出嫁向周借钱1500元,李、周约定以该电视机质押,并立有质押字据。后李并未将电视机交付给周,反将电视机作为嫁妆送给李娟。为送李娟和嫁妆,李请马车夫吴运送;并约定了运费。吴因饮酒过多,驾车狂奔,与迎面超速行驶的汽车相撞(该汽车为司机王某个人所有)。吴和李娟均受伤,电视机被毁。本事例中,哪些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A.赵与钱之间的委托行为B.钱代理进行的赵与孙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C.孙与李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D.李与李娟之间的赠与合同行为答案:A,D解析:。赵与钱之间的委托行为,依据《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应厲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钱与孙之间的买卖行为,依《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属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至于孙与辛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于无权处分而效力未定,但李能善意取得。李与李娟之间的赠与合同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且巳交付赠与物,故合法有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入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B: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答案:A,C,D解析:A、C选项都属于未着手实施犯罪的犯罪预备情形。而B项中甲正在撬保险柜,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为盗窃罪(未遂)。B项正确。D项中,诬告陷害属于行为犯,不以被害人受到刑事处分为必要,故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既遂)。故本题应选ACD。79.李某找到孙某为他开汽车运送一批假烟到邻县去卖,但在运输过程中被工商所查获。工商所依法将假烟和运送假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000元,责令于该月15日交清。李某拒交罚款,与孙某合议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回。当晚12时许,李某携带斧头等工具与孙某潜进工商所大院内,将大门锁砍断,欲驾驶汽车冲出院外,但就在其要打开车门的一刹那,值班的工商所工作人员许某大声喝住,从值班室赶出来,拦住李某。李某抓起斧头将许某砍伤,与孙某驾驶汽车离去。为了逃脱追捕,孙某将车速调至最大,此时正好金某和冯某路过,赵某为了躲避迎面飞驰而来的汽车将另一人冯某撞倒,导致小腿骨折。而金某被汽车撞倒在地。孙某欲下车看看,李某拦住他说:“别管了,逃命要紧!”金某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后得知金某是李某的仇人,李某早就在预谋如何杀掉金某。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若李某把这批数额巨大的假烟销售到邻省,找肖某帮忙寻找买主,答应肖某按所卖香烟数额提成,并将一部分货物存放在肖某家。李某在卖假烟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审讯时,李某交代肖某家中还藏有一部分假烟。公安机关根据李某的交代,从肖某家中将假烟搜出。李某的这种行为属于:()A.自首B.立功C.坦白D.报案答案:C解析:考点:特别自首与坦白讲解: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80.下列哪些情况下期间应重新计算?()A: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C: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D: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答案:A,B,C,D解析:【考点】期间的重新计算。详解:期间的重新计算,是指由于出现了某种法定情形,使已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不再计入期间以内,而应当从法定情形出现之时起重新计算期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可见,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可见,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可见,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可见,D项正确,故本题应全选。81.甲从乙处借6万元从李四处购买了面值为50万元的假币。甲因为假币没有卖出无法归还乙的欠款。乙提出甲用50万元假币偿还6万元债务。甲同意,给乙50万元假币抵债。之后某国家机关会计丙挪用公款8万元从乙手中购买40万元假币。丙用假币购买毒品贩卖获利28万元。丙安排好友丁从贩毒分子张三手中取回贩卖毒品获利的28万元存人丁工作的储蓄所。关于甲、乙、丙、丁的行为:()A.曱、乙均成立购买、出售假币罪B.丙构成挪用公款罪、购买假币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C.丙构成挪用公款罪、购买假币罪、贩卖毒品罪、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D.丁构成转移毒赃罪和洗钱罪,择一重罪处罚答案:A,B,D解析:A、B、D考点:假币犯罪、挪用公款罪的数罪并罚讲解:本题中甲和乙的行为都成立购买、出售假币罪,所以A项正确,当选;丙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购买假币罪,挪用公款后进行非法活动的,应数罪并罚。此外,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无需数罪并罚,所以,B项正确,当选。丁明知是贩毒所得,仍帮丙转账,构成转移毒赃罪和洗钱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罚,所以D项当选。82.关于律师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王律师是某区著名的律师,跟人民检察院的人很熟,因此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只带了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B.吴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C.陈律师接手一案件后,根据案情的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他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D.杨律师严格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B、C、D考点:律师执业规范讲解:《律师法》第幻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所以A项错误。第34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所以B项正确。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査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所以C项正确。第38条第1款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所以D项正确。所以应选B、C、D。83.《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下列关于这一制度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承担占用补偿义务,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B.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S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不承担占用补偿义务C.没有条件开垦的占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D.占用单位开垦耕地,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订的开垦计划进行答案:B解析:《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由本条可知,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负有占用补偿义务,有条件进行开垦的,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开垦计划进行开垦,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开垦费。所以,A、C、D选项均正确。法律并没有免除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占用耕地的补偿义务,所以B选项于法无据,错误。84.榴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夏某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缴清货币出资100万元。夏某认为公司刚成立,业务尚未展开,不需要这么多现金,便在出资后通过银行的熟人马某将这笔钱转入其妻的理财账户,用于购买基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榴风公司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B.榴风公司可要求马某承担连带责任C.榴风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D.榴风公司的债权人得知此事后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设立之股东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本题中,夏某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转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选项A、C:《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1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此规定,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其他股东”都有权请求其返还出资,A、C正确。选项B:虽然马某不是股东、董高或实际控制人,但是,马某未经榴风公司同意,擅自将公司资金转出到他人账户,且这一行为与夏某共同为之,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因此,榴风公司有权请求马某与夏某承担连带责任。B正确。选项D:《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此规定,债权人是请求相关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补足出资”的责任,D错误。85.★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A.除了社会影响较大的诉讼案件,刑事案件原告人、民事案件被告人、行政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一审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B.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审判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确定C.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并且可以担任审判长D.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答案:A,B,C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所以A项错误。根据第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所以B项错误。第1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力。所以C项错误。第11条第1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所以D项正确。86.下列有关我国宪法修改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1982年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基础上进行的第四次全面修改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我国现行宪法共进行了四次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C.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修正案D.1999年修宪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答案:A解析:考点:宪法修改讲解:A项错误,因为1982年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基础上进行的第三次全面修改。B、C、D项正确。它们与教材以及法条的表述一致。87.某法院在网络、微信等平台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不少失信被执行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主动找到法院配合执行。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道德问题的有效解决总是必须依赖法律的强制手段B.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助于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C.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必须诉诸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D.法律与道德具有概念上的必然关系,法律其实就是道德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因而强制是内在的,主要凭靠内在良知认同或责难,而不是依赖法律的强制手段解决问题。选项C错误。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施是人们施行法律,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分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由此可见,法的实施主要是依靠法自身的强制力及法的遵守、执行和适用等活动,而不是必须诉诸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选项D错误。法律与道德在本质、内容和功能上存在一定联系,但是法律与道德在生成方式、行为标准、存在形态、调整方式、运作机制、强制方式、解决方式上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说法律就是道德显然错误。88.若江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宏达建筑公司就该建设工程签订了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江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宏达建筑公司签订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B.江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宏达建筑公司首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其余合同均无效C.江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宏达建筑公司最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其余合同均无效D.若该建设个程竣工且质量合格,则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丁合同有效答案:A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89.张某想从李某处借款10万元,李某知道张某平时人品很差,于是便告知张某,如果张某能够找到一个保证人,来担保这笔债务,李某就答应借款事宜。后张某与好友薛某串通起来骗取了李某的10万元,但薛某并没有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关于李某的损失承担的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李某可以要求张某和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李某只能要求张某承担责任C.李某只能要求薛某承担责任D.李某自己遇人不淑,只能自己承担损失答案:A解析: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90.共用题干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请回答第95~96题。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是:A:张一、李二B:张一父母、李二父母C:张一父母、王三D: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答案:D解析:【考点】附带民事责任【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本题中,张一作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三作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二死亡后,案件审结前,其父母作为其遗产继承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选择D。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本题中,赵四父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均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故A错误,B正确。王三、李二父母作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而非应当缺席判决。C、D均错误,本题选B。91.共用题干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A、孙某,出生于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国籍不明,但父母均定居在中国B、张某,出生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父亲为塞尔维亚黑山共和国人,母亲为中国澳门人C、李某,出生于法国巴黎,父亲为巴黎人,母亲为中国上海人(根据法国法律,李某出生时获得法国国籍)D、王某,出生于德国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人,1980年移民至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国籍的出生地主义)答案:A,B解析:我国《国籍法》第3~6条有明确规定。我国不承认我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所以,一旦取得外国国籍,则不具有我国国籍,C、D均错。根据《国籍法》第4、6条的规定,A、B正确。根据《国籍法》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蒋某是中国人并定居在甲国,仍具有中国国籍,其女出生在甲国,如果按照甲国国籍的有关规定,出生即具有甲国国籍,则不再有中国国籍。如果按照甲国国籍的有关规定,出生未获得甲国国籍的,则具有中国国籍,故本题的应选项为A项。本题首先可以确定的是高某目前位于中国境内,中国对其具有属地管辖权。其次认定高某目前国籍状态。高某原始国籍为中国公民,因此,本题的关键在于判定其中国国籍是否丧失。根据《国籍法》第3条的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而第9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的,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本题高某在甲国探亲而非定居期间获得甲国国籍。因此,他不属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况。《国籍法》第14条的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规定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高某并没有完成该程序。因此,依照中国的法律,高某仍然具有中国国籍。关于引渡问题,依《引渡法》第8条的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因此,D选项为正确选项。A项涉及可引渡的罪行,即所谓双重犯罪原则,一般它可以作为引渡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故A为错项。B涉及引渡请求的冲突解决规则,它的前提是各方都满足引渡条件。本题中甲乙两国虽然与高某的行为都具有某种连结点,但并不充分满足引渡的条件,所以B项不选。最后,无论是国际法的一般规则还是中国的引渡法,健康原因都不必然成为拒绝引渡的理由,因此C项不选。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1)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其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也就是说,该侵害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责任。(2)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地拥有保护国国籍,也即“国籍继续原则”。(3)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在这些手段用尽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此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因此A、B、C三项说法正确。D项错误,因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公民的请求而引起,也可由国家主动行使。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因此A项说法是正确的。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一般的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国际法中关于引渡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实践中,认定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国。国际法规定了一些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包括:(1)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2)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3)非法劫持航空器;(4)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因此,劫机罪和抢劫罪均属于可引渡的罪行。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甲国对其公民具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因此虽然甲国拒绝将A引渡,乙国也无权派出警察赴甲国对A进行缉拿。D项说法错误。92.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未经甲和其他旅游者同意,乙旅行社将本次业务转让给当地的丙旅行社。丙旅行社聘请丁公司提供大巴运输服务。途中,由于丁公司司机黄某酒后驾驶与迎面违章变道的个体运输户刘某货车相撞,造成甲受伤。甲的下列哪些请求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A:请求丁公司和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请求黄某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请求乙旅行社和丙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请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2款的规定,黄某是丁公司的司机,其驾车是执行职务行为,因此对旅客的赔偿责任应由丁公司承担责任,而不是黄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甲可以要求乙旅行社、丙旅行社、丁公司、刘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乙旅行社、丙旅行社须承担连带责任,丁公司和刘某按照他们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本题C、D为正确答案。93.共用题干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对案件的不同处理需要使用判决、裁定和决定。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刑事诉讼原理,回答第95-97题。关于判决、裁定、决定的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判决只有经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才能发生法律效力B: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C:有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效力D: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法律效力并不最终确定,检察院认为不当而提出纠正意见的,法院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答案:C,D解析:【考点】判决、裁定与决定【详解】我国刑事案件的判决,是法院就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罪、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结论。判决只能用于解决实体问题,选项A正确。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结论,法院在刑罚执行期间就减刑、假释等作出的裁定,就是对实体问题的处理,选项B不正确。决定专门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例如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同意调取新证据的决定等,选项C正确。裁定可以用于解决案件程序问题,如裁定驳回起诉,选项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C。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判决、裁定与决定【详解】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即终审判决,但由于实行两审终审制,经历过两级审理的案件可以存在两个判决,即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选项A正确。一个案件可能存在需要用裁定处理的多个程序问题或实体问题,如中止审理、核准死刑等,因此,一个案件可以有多个裁定,选项B正确。一个案件可能存在需要用决定处理的多个程序问题,如回避申请、重新勘验等,因此,一个案件可以有多个决定,选项C正确。有的决定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例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决定,如在终结诉讼之前没有出现过裁定或判决,则在一个案件中,可以只有决定,而没有判决或裁定,选项D正确。正确答案是ABCD。【考点】判决、裁定与决定【详解】无需经过死刑复核程序的第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选项A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据此,第一审裁定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选项B不正确。该法第19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据此,选项C正确。该法第262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第2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据此,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法律效力并不最终确定,检察院认为不当而提出纠正意见的,法院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选项D正确。正确答案是CD。94.2016年2月15日,国际银行和厚泰公司、晓升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厚泰公司贷款80万港元,晓升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约给厚泰公司发放80万港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厚泰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晓升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国际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厚泰公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晓升公司的担保已过保证期限,因此免除担保责任。晓升公司未提起上诉。如果厚泰公司提起上诉,而国际银行在二审期间又申请撤回起诉,那么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A.二审法院应不予准许国际银行撤回起诉的申请B.如果撤诉申请予以准许,国际银行在撤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应不予受理C.对于国际银行的撤诉申请,应当征得厚泰公司与晓升公司的同意D.如果撤诉申请予以准许,那么法院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答案:B,C,D解析:考查二审中撤诉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33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根据规定,A项错误,BCD项正确。95.审判公开是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在特殊的条件下也可以不公开审理,下列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认识正确的是:()A.侦查人员小刘和小章认为侦查过程需要保密,所以,他们侦查过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B.法院审理的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不公开审理C.不公开审理的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与该案无关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也不公开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公开审判的案件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是指案件的性质涉及国家秘密,而不是侦查过程需要保密。所以,A项认识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B项认识错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审判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外的人员,均不得参加庭审,即使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如果跟案件无关,也不得旁听,当事人的近亲属也不得旁听。所以,C项正确。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所以,D项认识错误。本题较全面考查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规定。其中,A、D项考查的是常规重点;B项考查的是修改内容,原《刑事诉讼法》是“应当”,修改后改为“可以”;注意C项和新《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的区别。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96.赵某的次子乙,平时脾气暴躁经常打骂赵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赵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赵某对其拳打脚踢,并拿起身边的板凳欲砸赵某,赵某见状起身就逃,乙随后紧追。赵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拿起身边的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赵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B.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D.赵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与犯罪行为的区别。A选项中,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甲已经将乙打晕,乙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赵某用砖头砸乙的行为就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或事后防卫。B选项中甲将乙打晕是在乙的不法行为正在进行时制止其不法行为,属于正当防卫。97.共用题干甲乙两国是邻国。甲国近年来不断进口进攻性武器,强化其武装力量。乙国认为甲国的行为对其构成威胁,于是从其境内向甲国境内发射导弹,将甲国一处正在修建的导弹发射装置摧毁。对于此行为,根据1974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甲国的行为涉嫌构成侵略B、乙国的行为涉嫌构成侵略C、两国的行为都是合法的D、乙国的行为属于国际法上的自卫答案:B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其主体主要是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可作为国际法的主体,A选项错误。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发展时间较短,无论从规则体系、国家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不如国内法领域完善和发达,因此选项B错误。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但国际社会上没有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国际法的规则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C选项错误。当今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虽然国际法具有强制性,但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特别是在一些涉及战争与和平的重大问题和某些大国违法的情况下。国际法不可能解决国际社会的所有问题,特别是有关战争、和平、发展等根本性问题,更不是国际法单独能解决的。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是考查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即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该原则是指各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也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乙国不能仅因为甲国进口进攻性武器而发射导弹摧毁其导弹发射装置,因此,乙国的行为不构成自卫,而是涉嫌构成侵略。一般来说,会员国在缔结条约时应考虑其在《联合国宪章》所承担的义务,不得与之冲突。但在实践中发生冲突在所难免。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遇依国际协定产生之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规定之义务应居优先。所以答案为A项。通说认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一般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确立法律原则辅助资料的包括: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确立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方法。选项A属于国际公约,选项B属于司法判例,选项C属于权威公法学家学说,选项D国家主权与豁免原则目前还没有成为有效的多边国际公约,一直以来作为国际习惯在国际法上发挥着作用,国际习惯是属于国际法的主要法律渊源,而不属于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因此,选项B、C属于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指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指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A、B项正确。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必须从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一般应注意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以及国内的立法、司法等,故选项C正确。对于D选项,国际惯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惯例现在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故D项错误。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但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当一国遇有外来入侵时,单独和集体的自卫以及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动构成了此原则的例外。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内政的实质是国家基于其管辖的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定对外政策、开展对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动,判断一事项属于一国的内政范围的标准有两个:1.其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2.该事项中的行为并不违背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而不能以领土范围作为衡量标准,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事项不一定都属于内政的范畴,反过来,也有在一国领土外从事一国内政的情况存在。因此,B、D选项错误。选项A中的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援助在违背国际法义务的情况下,如强迫他国接受援助以及在援助中附加干涉他国内政的条件等,均属于干涉他国内政,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C强迫他国改变经济体制毫无疑问属于干涉他国内政的情况。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均未对条约适用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主要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一大批单行法律法规中有所涉及。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分为三种情况:(1)可直接适用的,主要是在民商事范围内。其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及《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条约与国内法同时适用的,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3)条约需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即条约内容必须经过相应的国内立法程序转化成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因此,并非所有的条约、公约在我国是一律直接适用的。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和惯例的适用次序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作为对国内法和条约的补充适用。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D项。98.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的纠纷解决途径是:()A.可以重新达成新的仲裁协议,根据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B.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重新仲裁C.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D.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C解析:此题考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救济途径。根据《仲裁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救济途径有两个:起诉和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99.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违法行为发生后(  )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2年B.5年C.6个月D.9个月答案:A解析:(1)选项B: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选项C: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共用题干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A、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B、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与域外效力在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上存在冲突C、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D、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答案:A,B,C,D解析:【考点】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详解: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概括起来至少有以下几点:(1)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2)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与域外效力在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上存在冲突;(3)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4)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5)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因此,选项A、B、C、D是正确答案。【考点】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详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A、B、D项均属于此种类型的冲突规范;C项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即其系属虽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必须同时适用于某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考点】准据法的特点。详解:准据法必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定,准据法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实体法,准据法不同于系属。【考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考点】区际法律冲突。详解: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故C选项正确。卷III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企业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请求并得到乙企业和丙企业为其提供连带共同保证,乙企业和丙企业约定保证份额为各承担50%。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能还款,该银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有()。A.要求甲企业履行全部债务B.要求乙企业履行全部债务C.要求丙企业履行全部债务D.要求乙企业和丙企业分别履行50%的债务答案:A,B,C,D解析:各保证人(乙企业和丙企业)与债权人(某银行)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2.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犯新罪的管辖正确的是?()A: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受到审判的,一律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一律不能由服刑地法院管辖B: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C: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又犯罪的,如果是被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D: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又犯罪的,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答案:B,C,D解析:【考点】服刑犯罪人的管辖。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受到审判的,有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管辖更为适宜,也可以由服刑地或者犯罪地法院管辖。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题选项为BCD。3.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机关有权制定规章?()A.广州市政府B.教育部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D.国家信访局答案:A,B,C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立法法》第71、73条的规定,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国家信访局属于国务院办公厅管理的国家局,不具有部门规章的制定权,因此D项不符合题干要求。4.★姜某因大量販卖假冒知名品牌皮包被公安机关逮捕,其亲属立刻聘请该领域著名律师许某为其代理。下列各项要求当中,许律师不可以答应的是下列哪一或哪些?()A.姜某朋友熊某希望可以和许律师一道会见姜某B.姜某外甥希望许律师在会见姜某时为其带去人民币2万元C.姜某妹妹希望许律师在会见时顺便为其捎去衣服两件D.姜某哥哥得知承办此案的万检察官是许律师的大学同学,希望许律师代为疏通答案:A,B,C,D解析:。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黑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惠。所以ABC项均不正确。5.罪犯甲、乙、丙因犯绑架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并处没收财产;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甲、乙、丙连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万元。关于乙的减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B.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C.缓刑执行期满后对乙的减刑,因乙有重大立功表现故应由罪犯服刑地高院开庭审理后作出裁定D.高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答案:A,B,C,D6.拓海公司系私营独资企业,因欠债被诉诸法院,后被判令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拓海公司仍未还债。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强制执行。经查,该公司无偿还能力。在下列后续措施中何种是正确的?()A:裁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B:裁定终结执行C: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D:裁定执行该公司投资人的其他财产答案:D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执行承担。详解:《执行规定》第7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所以,D项当选。7.以下案件在二审审理中,哪些情况需要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发回一审法院重审?A: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B: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C: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D: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答案:A,B,C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83、182、185条的规定,ABC均属于应自愿调解,调解不成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情况,为应选项。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的规定,D错误。8.北京甲公司与河北乙公司签订了一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华北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立案受理后,甲公司对该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应如何处理?()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不予受理C.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本院具有管辖权D.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受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因为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约定不明确,因此该仲裁协议无效,本题中管辖权依然归法院享有。9.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表述,正确的是?A.法律解释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能够作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成文法B.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没有发生具体案件不得对法律进行解释C.法律解释始终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在法律体系中应为什么、勿为什么、可为什么,是一个价值评判的过程,具有强烈目的性D.“法律未经解释不得适用”,在未对法律作出正式解释之前,不得作为审判根据答案:C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错:对象不限于成文法,还可能包括判例法等;B错:虽然密切相关,但并不意味着任何时候都依赖案件;D错:法律解释必然存在,但不一定“正式解释”。10.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主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下列条件表述不符合规定的是( )。A.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B.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C.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D.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答案:C解析:选项C应当是: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11.张某因其妻王某私自堕胎,遂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但未获支持。张某又请求离婚,法官调解无效后依照《婚姻法》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2015年)A.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法律事件引起的B.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属于相对权C.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违反了“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D.“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概括性立法,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答案:B,D解析:法律事实根据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在当事人的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并能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引起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的事实是王某私自堕胎。这一事实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之一的王某意志所能控制的,故是法律行为,A项错。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张某主张的生育权是针对其妻王某的,故B项对。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并不违反“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因为《婚姻法》没有赋予张某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但赋予了准予其离婚的救济方式。故C项错。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故D项对。12.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下列哪个案件时,无须先行调解?()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王某和张某之间的宅基地纠纷B:徐某、沈某和秦某之间的合伙协议纠纷C:甲商场和乙公司之间的玩具买卖合同D:赵某因工伤向公司要求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该纠纷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答案:C解析:【考点】简易程序中的调解。详解: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由此可知,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上述案件时,只有C项中的情形无须先行调解,故为正确答案。13.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医生甲在给乙做腹腔手术(未患阑尾炎)时,擅自切除乙的阑尾,甲医生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健康权B.甲因过错损坏了乙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身体权C.甲因与乙发生争执,给乙写了一封信并在信中极尽侮辱,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名誉权D.日本地震发生后,甲捐赠了1亿美元并对此保密,不欲他人得知。乙记者知晓后,披露于报纸头版头条,乙记者的行为并未侵犯甲的隐私权答案:B解析: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医生甲切除了乙的阑尾,并不影响甲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发挥,该行为只是侵犯了乙的身体权。故选项A错误。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持身体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乙的假肢因为不能自由拆卸,属于身体组成部分。故甲损坏了乙的假肢侵犯了乙的身体权,故选项B正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的侵犯需要满足被第三人所知悉的要件,故选项C错误。甲的捐赠行为属于甲不欲他人知悉的个人隐秘信息,且与公共利益无关。虽然捐赠行为是好事,但是只要甲不愿泄露,乙的行为即侵犯了甲的隐私权。故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B。14.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下列情形中,可以认为满足“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要件有( )。A.以现金支付的,借款人收到借款时B.以银行转账支付的,款项到达借款人账户时C.以票据支付的,借款人取得票据权利时D.以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为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答案:A,B,C,D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一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满足“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要件,合同生效:(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15.下列许可或审批,属于《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有:()A.王某想开一个小饭馆,向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B.公安交通部门根据李某的申请,发给李某驾驶执照C.进出口食品检疫机关经鉴定后,给某公司的出口食品贴上了检疫标签D.某大学希望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拨款对学校进行扩建,上级教育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审批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概念。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D项中,某大学属于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所以该审批活动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16.甲国和中国均加入了1980年《联合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甲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在双方的一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选择了2010年通则的FOB术语,由C公司承运。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虽然甲国和中国均加入了《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AB公司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10年通则的FOB术语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C.A公司与B公司订立的合同必须具有书面形式D.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术语没涉及的部分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任意性。A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具有任意性,在当事人选择了国际贸易惯例时,则依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国际惯例。B错,该合同既适用公约,又选择了惯例,当事人的选择应优先适用,本题应适用FOB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不适用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C错,因为中国已撤销了加入公约时进行的书面形式的保留。D对,因为,虽然当事人的选择优先适用,但贸易术语并没有回答所有的问题,例如,术语没有涉及违约救济等问题。因此,不能说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就不再适用了。17.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人“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答案:A解析:【考点】故意杀人罪;包庇罪;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作为与不作为的共同犯罪【详解】依照刑法理论,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作为义务)。对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来说,只有那些在法律上应当保证不发生死亡结果的人的不救助行为,才应作为犯罪处罚。这种处于保证地位的人,理论上称为保证人。而哪些人属于保证人,关键在于哪些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以防止结果发生的法律性质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在本案中,乙作为被害人的母亲,具有救助被害人的法律义务;同时乙发现了甲实施的投毒行为,且在询问后得到了甲的默认,因此具有了履行救助义务的可能;但是乙并没有实施任何救助行为,因此乙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由此可见,事先未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通谋,而在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是窝藏、包庇罪;如果事先有通谋,则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在本案中,甲乙之间存在合谋,因此乙不构成包庇罪。最后,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既可能是共同作为或共同不作为,也可能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在本案中,甲乙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故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因此A正确,BCD错误。18.下列关于我国刑法的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现行刑法从1979年开始生效B: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我国刑法典的修正案C:截至2012年,我国共有8个刑法修正案D:我国法院和检察院对刑法有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力答案:C解析:【考点】刑法的体系。详解:我国现行刑法典是从1997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的,现行刑法典是对1979年刑法典和有关单行刑事法进行修订后形成的,因此选项A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我国通过的一个单行刑法,也是目前唯一一部单行刑法,而不是修正案,因此选项B错误。在我国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才具有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力,因此选项D错误。我国现在有8个刑法修正案,因此C项是正确的。19.中国公民刘某去甲国探亲,探亲期间入了甲国国籍,随后回国。后来,甲国向中国提出引渡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中国应拒绝引渡,因为刘某是中国公民B.若刘某行为依据甲国法律是犯罪,但依据中国法不是犯罪的也可引渡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中国不能拒绝引渡,因为刘某是甲国公民D.若刘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则应拒绝引渡答案:A解析:考点:引渡讲解:本题把引渡和国籍的认定混在一起了。中国公民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条件有二:一是归化外国;二是定居外国。两者均符合才可以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刘某虽入籍甲国,但并无在甲国定居的意思,故没有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而我国又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刘某还是中国公民。所以,A正确、C错误。要想引渡,得满足“双重犯罪原则”,即中国、甲国两国法律都认为刘某行为是犯罪时才可引渡。故B错误。对被引渡请求人因年龄、健康原因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宜引渡的,是可以拒绝引渡,而非应当拒绝引渡。故D错误。20.A空调生产厂与B科研所技术合同纠纷案A空调生产厂与B科研所签订了一份技术合同,合同约定,B科研所将研制成功的空调制冷技术提供给A空调厂,A空调厂先支付价款10万元,其余价款每年从制造空调的获利中提取20%予以支付,从获利年度起5年后不再提取,5年后该技术归A空调厂所有,B科研所为空调厂使用该项技术提供必要的人员指导。A空调厂使用B科研所的技术后,因为空调质量上乘,销路好,当年就实现了赢利。第二年,另一地的C空调厂找到B科研所,也想利用该技术。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个同样的技术合同,合同有效期3年,到期双方合同终止,B科研所收回该项技术。A空调厂得知后,与B科研所交涉,要求B科研所解除与C空调厂的合同,因为该项技术已归其所有。B科研所说该项技术4年后才归A空调厂所有,在此之前其有权与他人订立合同,况且该合同在3年后就终止了。A空调厂交涉没有结果,不再交纳提成费。B科研所遂以A空调厂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赔偿损失。【问题】1.A空调厂与B科研所签订的合同是不是技术服务合同?2.A空调厂与B科研所签订的合同中采用了哪种使用费计算方法?3.B科研所是否可与C空调厂签订一份与A空调厂相同的期限为3年的合同?4.若A空调厂在经营中将该技术泄露给他人,B科研所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5.若B科研所与A空调厂签订的合同中约定A空调厂不得在B科研所的技术上发展新技术,该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6.若A空调厂在B科研所技术的基础上,获得了后续改进的新技术,则该新技术成果归谁所有?为什么?7.若有关部门裁定A空调厂使用的技术侵犯了D公司的专利权,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B科研所与A空调厂签订的合同不是技术服务合同,附期限的是技术转让合同。2.B科研所与A空调厂的合同采用的是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使用费计算方法。3.可以。因为法律并不禁止普通专利技术合同转让人再将技术转让给第三人。4.B科研所可要求A空调厂承担违约责任。5.不合法。因为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不得限制技术发展。6.应先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如果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新技术成果归A空调厂所有。因为A空调厂是技术改进方。7.应当由B科研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受让人按约定使用专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除双方约定外,应由让与人承担责任。解答本题的关键是区分不同的技术合同类型。技术合同中较重要的是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核心技术成果的归属;技术转让合同的核心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21.甲在商场买了一个日产日立牌电动剃须刀,认为质量有明显缺陷,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认定该把剃须刀确系假冒产品,查封了商场尚未出售的10箱该商品,对该商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该商场不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仅提供顾客甲购买的剃须刀的质量鉴定结论,并未提供对查封的物品依法抽样鉴定的结论。一审认为其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处罚决定,要求其重新处理。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期间对查封的剃须刀作出质量鉴定,结果证明该批商品是假冒商品,二审法院该如何判决?()A.证据充分,判决维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B.认为处罚过重,判决变更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C.驳回上诉,维持原判D.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答案:C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根据《行诉解释》第34条、《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本案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过程中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二审法院不能因被告在二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而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因此,BD项错误。被诉行为违法,只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2.张某从某网店购买一套汽车坐垫。货到拆封后,张某因不喜欢其花色款式,多次与网店交涉要求退货。网店的下列哪些回答是违法的?A、客户下单时网店曾提示“一经拆封,概不退货”,故对已拆封商品不予退货B、该商品无质量问题,花色款式也是客户自选,故退货理由不成立,不予退货C、如网店同意退货,客户应承担退货的运费D、如网店同意退货,货款只能在一个月后退还答案:A,B,D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故A项说法错误,汽车坐垫不属于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不能以拆封作为拒绝退换的理由;B项说法错误,网店7日内退货不需要理由。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23.共用题干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黄某因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在考验期间黄某揭发他人重大犯罪,因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因此黄某不能被减刑‘B:朱某在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线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但坚持认为自己构成较轻的盗窃罪而不构成较重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由此可以看出,朱某避重就轻,认罪态度不好,不主动接受审判,不宜认定为自首C:米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向监狱管理机关坦白了自己实施的公安机关虽立案但未破案的另一起盗窃案件,对后一起盗窃案米某应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米某虽不构成自首,但对其所犯的后一起盗窃罪一般应当从轻处罚D:张三揭发李四贪污罪行,李四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则张三的立功行为属于刑法中的“重大立功”答案:C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题中卞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同时,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卞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重大案件,属于重大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1)罪过条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有一罪是过失犯罪或者两罪皆为过失犯罪的,不构成累犯。A选项中,前罪为过失犯罪,因此不构成累犯。(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前后两罪有一项低于有期徒刑或者两项都低于的,不构成累犯。(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一般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4)年龄条件: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另外,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而非刑罚执行完毕。但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的,则可以构成累犯,因此C项正确。D项是特殊累犯,即前后两罪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某一类犯罪,则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种、刑度不受限制,两罪间隔的时间长短也不受限制,皆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67条第1、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本题中卞某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黄某可以减刑,故A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B选项亦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重大立功“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故D选项表述错误。A项,《刑法》第72条规定的是“已满七十五周岁”。B项,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D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24.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押并交付。如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借款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则乙银行享有的权利有:  A.提前收回借款B.解除借款合同C.请求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D.对甲公司所购办公用房享有优先受偿权答案:A,B,C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可知,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乙银行可以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5.刘某因对李某不满,一天持刀欲刺伤李某,但中途得知李某曾救过自己父亲的命,于是放弃了犯罪意图,并到公安局自首。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认为其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故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那么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刘某应当采取下列何种称谓?()A.人犯B.犯罪嫌疑人C.被不起诉人D.被告人答案:C解析:。没有起诉,便不可能是被告人,《刑事诉讼法》亦无“人犯”的叫法,犯罪嫌疑人是在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以前的叫法,在此之后要么转化为被告人,要么转化为被不起诉人。26.因甲国发生种族冲突,遭种族迫害的甲国国民及其家属乘小型轮船漂泊到乙国领海后,被乙国海岸警队拿捕,乙国随后采取了以下行为,哪些属违法行为?()A、乙国以偷渡将甲国国民驱逐出境B、乙国确定甲国国民为难民允许其在本国居留C、乙国虽不接纳,但为甲国国民进入第三国提供了方便D、乙国因该甲国国民在居留期间从事了危害其国家安全的行为,将其送返甲国答案:A,D解析:难民所在国不得因难民非法入境和滞留的事实对其进行处罚。不予接受时,也应给予其进入另一国所需的时间和便利,并对居留期间从事危害其国家安全的难民不得将其送返致使其生命或自由可能受到威胁的领土边境。27.张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损失险。某日,张三的汽车被李四撞坏,花去修理费5000元。张三向李四索赔,双方达成如下书面协议:张三免除李四修理费1000元,李四将为张三提供3次免费咨询服务,剩余的4000元由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张三请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5000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全额支付保险金5000元,且不得向李四求偿B:保险公司仅应当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有权向李四求偿C:因张三免除了李四1000元的债务,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D: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支付5000元保险金,再向李四求偿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详解】根据《保险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此条规定是为保证保险人在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能够向第三人进行追偿。但本题中,张三虽然免除了李四修理费1000元,但李四要为张三提供3次免费咨询服务,因此并非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选项A、C错误。根据张三和李四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保险公司对1000元修理费部分已经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保险公司仅应当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仍可向李四求偿。故选项B正确。【陷阱】在保险人尚未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时,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导致在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无法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这样势必会严重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在出现这种情况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28.周某聚众扰乱某高校的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同时,周某强行进入正在进行中超联赛的足球场内,又被公安机关处以10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对这两项治安处罚,该如何执行?()A.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5日,并处罚款1000元B.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元C.执行最长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D.由于是两个处罚决定,应当分别执行答案:B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29.某男与某女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他们在协议登记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某男抚养,某女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到孩子上大学。2003年5月6日,双方依法协议登记离婚。在登记离婚之后,某女对某男说:孩子由你抚养,我每月只支付300元的抚养费,待孩子上大学之后,孩子与我就没有任何的关系了。某男对某女说:只要你不再婚,我愿意抚养孩子。你如果再婚,我就不抚养孩子了。针对某男、某女的对话,下面谁的判断符合法律的规定?A:甲说:某男说的话是错误的。某男与某女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夫妻关系解除,双方都有再婚的自由B:乙说:某女说的话也有错误。离婚不应影响父母子女关系。在孩子上大学之后,某女与孩子之间仍然是母子关系,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C:丙说:如果某男要求某女不再婚,某女也有权要求某男不得再婚,这样就平等了D:丁说:孩子由某男抚养,孩子成年之后,则只有对某男的赡养义务,没有对某女的赡养义务答案:A,B解析:协议登记离婚与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效力一样,即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任何一方都有权依法再婚,他方不得非法加以干涉。同时,《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其父或其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而《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综上,CD选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AB选项是正确的。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0.按照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下述说法错误的有( )。A.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B.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C.定金是在违约时支付的D.定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任意设定E.交付定金是成立定金合同的要件答案:C,D解析:知识点:定金。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定金的给付一般是在订立合同之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未履行之前,而不是在违约时支付。定金的数额不超过主合同的总金额的20%,具体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31.建立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有利于保障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据此,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某案承办检察官告知其同事可按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B.某法官在参加法官会议时,提醒承办法官充分考虑某案被告家庭现状C.某检察院副检察长依职权对其他检察官的在办案件提出书面指导性意见D.某法官在参加研讨会中偶遇在办案件当事人的律师,拒绝其研讨案件的要求并向法院纪检部门报告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由此可知,该案承办检察官告知同事可以按规定为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选项B错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三条规定,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由此可知,该法官提醒承办法官考虑被告家庭现状属于干预办案行为,办案法官应当拒绝。选项C正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规定,司法60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选项D正确。该法官拒绝与在办案件当事人的律师研讨案件,并向法院纪检部门报告的行为,有利于保障审判独立,防止他人干预司法。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赵某驾车回家经过一路口,贸然闯红灯,撞上经过此路口的行人孙某,坐在后排座位上的王某见状,对赵某说:“赶紧走,现在没有人看见”。赵某遂加大油门,狂奔5公里。孙某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不幸身亡。赵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请问,此时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A:不构成犯罪B: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是共同犯罪C:与赵某构成交通肇事共同犯罪D: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C解析:【考点】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题中情形正可适用本条的规定,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乘车人王某指使肇事人赵某逃逸,致使被害人王某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对王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33.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乙付款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此时,甲的债权人丙向甲主张债权,但甲无力还款,于是,丙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该房屋。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房屋买卖合同有效B.乙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C.支持丙的请求D.不支持丙的请求答案:A,C解析:房屋买卖合同不以办理过户手续为生效要件,但所有权转移以办理过户手续为生效要件,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由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仍为甲所有,所以,甲的债权人在向甲主张债权时,可以请求封存该房屋,对该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34.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同时涉及其他方面的法律适用,综合涉及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个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A.合同B.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C.不动产物权D.诉讼离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法律适用法——合同、继承、物权、离婚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A正确。依该法第35条的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依该法第3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依该法第27条的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关于假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符合假释的一般性条件,可以假释B.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因有组织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违反假释的各项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D.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答案:B,D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符合假释的一般性条件,才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此外,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36.共用题干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A、孙某,出生于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国籍不明,但父母均定居在中国B、张某,出生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父亲为塞尔维亚黑山共和国人,母亲为中国澳门人C、李某,出生于法国巴黎,父亲为巴黎人,母亲为中国上海人(根据法国法律,李某出生时获得法国国籍)D、王某,出生于德国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人,1980年移民至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国籍的出生地主义)答案:A,B解析:我国《国籍法》第3~6条有明确规定。我国不承认我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所以,一旦取得外国国籍,则不具有我国国籍,C、D均错。根据《国籍法》第4、6条的规定,A、B正确。根据《国籍法》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蒋某是中国人并定居在甲国,仍具有中国国籍,其女出生在甲国,如果按照甲国国籍的有关规定,出生即具有甲国国籍,则不再有中国国籍。如果按照甲国国籍的有关规定,出生未获得甲国国籍的,则具有中国国籍,故本题的应选项为A项。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首先可以确定的是高某目前位于中国境内,中国对其具有属地管辖权。其次认定高某目前国籍状态。高某原始国籍为中国公民,因此,本题的关键在于判定其中国国籍是否丧失。根据《国籍法》第3条的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而第9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的,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本题高某在甲国探亲而非定居期间获得甲国国籍。因此,他不属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况。《国籍法》第14条的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规定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高某并没有完成该程序。因此,依照中国的法律,高某仍然具有中国国籍。关于引渡问题,依《引渡法》第8条的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因此,D选项为正确选项。A项涉及可引渡的罪行,即所谓双重犯罪原则,一般它可以作为引渡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故A为错项。B涉及引渡请求的冲突解决规则,它的前提是各方都满足引渡条件。本题中甲乙两国虽然与高某的行为都具有某种连结点,但并不充分满足引渡的条件,所以B项不选。最后,无论是国际法的一般规则还是中国的引渡法,健康原因都不必然成为拒绝引渡的理由,因此C项不选。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1)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其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也就是说,该侵害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责任。(2)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地拥有保护国国籍,也即“国籍继续原则”。(3)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在这些手段用尽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此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因此A、B、C三项说法正确。D项错误,因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公民的请求而引起,也可由国家主动行使。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因此A项说法是正确的。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一般的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国际法中关于引渡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实践中,认定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国。国际法规定了一些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包括:(1)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2)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3)非法劫持航空器;(4)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因此,劫机罪和抢劫罪均属于可引渡的罪行。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甲国对其公民具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因此虽然甲国拒绝将A引渡,乙国也无权派出警察赴甲国对A进行缉拿。D项说法错误。37.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关于管理人职责及债务人财产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B.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C.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D.债务人的董事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职责及债务人财产。(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选项B说法正确。(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所以选项C说法正确。(4)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所以选项D说法正确。38.关于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承诺入世后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包括国家专营商品B.对中国产品的出口,进口成员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选择替代国价格的做法,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生效15年后终止C.非专向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包括中国对所有国有企业的补贴D.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在实施条件上与保障措施的要求基本相同,在实施程序上相对简便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中国入世后承担的特殊义务。A项,《中国加入议定书》规定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除国家专营商品外,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所以A错误。B项,我国入世时,众多国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时在确定价格时并不采用我国价格,而是另找国情类似的国家为替代国,以该国同类产品价格为准,无论中国是否能证明自己为市场经济,上述选择方法的规定在《中国加入议定书》生效后15年后终止。所以B正确。C项,根据世贸组织反补贴规则,非专向补贴不受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但如果中国政府提供的补贴的主要接收者是国有企业,或者接受了补贴中不成比例的大量数额,该补贴视为专向补贴。所以C错误。D项,《中国加入议定书》中,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这一机制专门针对中国产品实施,实施条件低于保障措施的要求。所以D错误。39.关于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当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困难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及时给予支持和指示,必要时可将案件调上来由自己办理B.检察系统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的领导体制C.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及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的人民检察院D.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其他任何机关无权批准或决定答案:A解析:。40.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与竞合【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并非所有“谋财害命”的情形都构成抢劫罪。对于那些不是当场从被害人控制下取得财物的情形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这种情形通常属于基于贪财动机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为了赖掉债务而杀害债权人的;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的;等等。这种情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的要点是:行为人不是当场从被害人控制下取得财物,而是将来获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本案就属于“为了赖掉债务而杀害债权人”的情形,故BD错误。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键区别就在于是否威胁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本案中,甲将毒药下在乙家米袋里,并没有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投放危险物质罪。故AC错误。【陷阱】本题最主要的考点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与竞合问题。当行为人选择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式实施杀人行为时,判断其是否同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主要应当考察其行为是否危害到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本题中甲首先将有毒的鸡挂在乙门上,之后又在乙家米袋中投毒,但无论如何该行为带来的风险在一般意义上是可以预测、可以控制的,因此不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既然不能构成两个以上罪名,自然也就没有成立想象竞合犯的余地。41.下列有关行政合同订立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有:()A.行政合同的订立须采用招标方式B.行政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提供相应的有效文件C.行政合同案卷可以供利害关系人查阅D.依法成立的行政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答案:B,C,D解析:考查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行政合同的订立应依法采用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故A的说法错误。42.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A.某军队转让以政府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时,有批准权的政府准予转让,应由军队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B.甲公司以出让方式在本市规划区取得一块工业用地,该市国土局未征得该市规划局的同意,将该土地的用途改为旅游用地C.某市政府在将其一部分办公房屋设定抵押时,未将其房下以划拨方式得来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D.某土地使用权由划拨转为出让,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答案:D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①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有批准权的政府准予转让的,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②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43.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四年前乙下落不明。甲提起离婚之诉。对于该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2007年)A.法院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甲应当依照特别程序申请宣告乙死亡B.法院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甲应先依照特别程序申请宣告乙为失踪人C.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并依照特别程序认定乙为失踪人后,再对离婚之诉作出判决D.法院应当受理,并向乙公告送达有关的诉讼文书答案:D解析:《民诉解释》第217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题答案为D。44.案情:甲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乙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两公司于2013年12月在北京市西城区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钢材,交货地点在北京市丰台区,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即“凡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或海淀区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后,因钢材市场价格上涨,乙公司拒绝按原价格交货,要求变更合同价款或解除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欲寻求法律救济。请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公司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2)被告住所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3)若甲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北京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对本案进行仲裁?(4)若甲公司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仲裁条款无效。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无效。根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2)朝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题考查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而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可以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虽然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但仲裁协议无效,且仅约定了“海淀区人民法院”这一个法院,该约定属于具体明确,因而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有效,海淀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朝阳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北京仲裁委员会可以对本案进行仲裁。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20条第2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因此,如果甲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则北京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4)法院应当驳回管辖权异议,继续审理。本题考查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该题中,已如上述,仲裁条款无效且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为海淀区人民法院,因而即便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时提交了仲裁协议,法院也应当驳回管辖权异议,继续审理。45.根据现行银行贷款制度,关于商业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合同,可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B.借款合同到期未偿还,经展期后到期仍未偿还的贷款,为呆账贷款C.政府部门强令商业银行向市政建设项目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有权拒绝D.商业银行对关系人提出的贷款申请,无论是信用贷款还是担保贷款,均应予拒绝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商业银行贷款制度。A项:《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据此,A项错误。B项:《商业银行法》对呆账贷款的概念以及如何认定并无规定。我国目前按照国际标准,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根据内在风险程度将商业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以前对银行不良贷款的分类方法是“一逾两呆”: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到期未能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期超过一年期限仍未9-J还的贷款,呆账贷款则指不能收回的贷款。以此标准,经展期后到期仍未偿还的贷款可能属于呆滞贷款,未必属于呆账贷款,故B项错误。C项:《商业银行法》第4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据此,C项正确。D项:《商业银行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据此,法律对待担保贷款与信用贷款的态度不同,担保贷款是允许的,故D项错误。46.李某因强奸罪在甲地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越狱而逃,后来在乙地作案被公安机关抓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乙地公安机关不知道李某为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则办理逮捕手续B.如果乙地公安机关知道李某为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则也应重新办理逮捕手续C.如果乙地公安机关知道李某为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即使其行为又该逮捕的,也无须办理逮捕手续D.如果李某在脱逃期间其服刑期届满,即使其犯新案又符合逮捕条件,也无须办理逮捕手续答案:A,C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这是关于服刑罪犯脱逃后又犯罪是否需要办理逮捕手续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是否办理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第1条、第2条的规定,如查明查获的犯罪分子确为服刑期间脱逃的劳改犯,可由捕获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羁押,不必再办逮捕手续。其中,对于未发现有其他新罪的,通知原羁押劳改单位解回处理;如果在捕获地发现犯有其他新罪的,即由捕获地公安机关将新的犯罪事实侦查核实后,向当地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在人民法院判决后,通知原押劳改单位解回执行。当时没有查明犯罪人系脱逃的劳改犯,其所犯罪行又应该逮捕的,可依法办理逮捕手续,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处理。47.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年)A.西周“七出”、“三不去”、“六礼”等婚姻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B.汉代“秋冬行刑”的死刑执行制度,对唐、明、清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影响C.清末规定的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监狱及狱政管理的改良制度,是清末司法体制上的重大变化D.法国国民会议于1787年8月26日通过《独立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七出”、“三不去”、“六礼”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故选项A说法正确。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故选项B说法正确。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监狱及狱政管理的改良制度,故选项C说法正确。法国《人权宣言》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故选项D张冠李戴,应选。48.甲欲与其妻乙离婚,乙不同意,某日,甲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乙,因久等未归且惧怕法律制裁,甲打消杀乙念头,将菜倒掉。关于甲的犯罪未完成形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成立犯罪预备B.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已经投毒,成立犯罪未遂D.已经着手,成立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答案:A,C,D解析:本案中甲已将毒药拌入菜中,因此不再是犯意表示,而是进入了犯罪预备阶段。因为饭菜还在甲的控制之下,是否端给乙吃还不一定,未对乙的生命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所以属于犯罪预备,而不属于“着手”的实行行为。此时,因为久等其妻未归且惧怕法律制裁而停止犯罪,是主动停止,故构成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49.楚某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案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10年4月25日,楚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席会议”。26日晚9时许,楚某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李某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后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楚某化名为“常健”,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发生口角。王某、向某对楚某进行了殴打,造成楚某多处淤伤。4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常健(楚某)“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楚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在一审期间,龙湾区分局又找到了万隆饭店的服务员、前台接待员,对他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龙湾分局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能否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2.若公安机关起初就已得知楚某的真实身份,那么对他进行行政拘留要遵循什么程序?3.如果龙湾区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又发现楚某嫖宿的李某未满14岁,龙湾分局应如何处理?如果不如此处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4.楚某如何要求行政赔偿?公安分局应按何赔偿标准对其进行赔偿?法院对于行政赔偿可否进行调解?5.龙湾分局的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对楚某的损害承担什么责任?答案:解析:1.在一审期间,龙湾区分局又向证人收集证据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法院不可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2.应当经过顺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顺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后,方可采取行政拘留措施。3.龙湾分局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拒不移交的,由温州市公安局或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中窝藏包庇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楚某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龙湾区分局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公安分局应当支付楚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5.王某、向某应当承担楚某的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但应当在龙湾区分局承担赔偿责任后,分别向治安民警王某、向某进行追偿。本题第一问是解题的关键。第一问主要考查了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取证限制。《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注意本条的用语,极易成为考试的热点。本条规定的是诉讼开始以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而且收集证据的对象是“原告、第三人和证人”。这意味着可以出现两种意外情况:一是特定情形下,经过法院的同意,被告可以收集证据;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另一种情形是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时只能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以外的人取证。5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以下有关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行为理解正确的有:()A.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来说,举证只是一种权利,因而举证是可以放弃的,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B.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起诉行为符合法定的条件C.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中,原告有义务提供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D.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行为的理解问题。参见《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7条的规定,以及前述问题部分对于该知识点的解释。对于该知识点,考生一定要重点把握,对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行为要有正确的理解。51.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1997年李平与王坚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査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2000年5月,李平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A市甲区法院B.B市乙区法院C.C市丙区法院D.C市丁区法院答案:D解析:。《民诉意见》第8条。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罪刑法定原则。A项,依法治国的内容是依据已经确定的法律处理国家内部的矛盾和冲突,不得超出法律的范围行使权力。罪刑法定本身就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体现。故A项正确。B项,依法治国的本质是用法律制约权力,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法律事先的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司法者严格遵循立法者已经制定的刑法来定罪量刑。这恰是对司法权力的制约。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又要求立法者必须明确地、正当地规定犯罪和刑罚,不得制定模糊的法律,不得惩罚不值得或者不应该惩罚的事项,不得制定残虐的、不均衡的刑罚。这恰是对立法权力的制约。故B项正确。C项,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在我国就体现为人民民主,即立法的内容要体现民意,维护国民的正当价值和利益。故C项正确。D项,执法为民应该是执法者依据现在国民对法律的诉求而对法律作出合乎当代价值的解释与适用。但是解释和适用的文本必须是已经确定的法律,否则就是违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就是权力滥用。所以定罪量刑必须是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乎社会要求和价值的结论,而不是不顾法律的规定,迎合网民的口味。故D项错误。[总结]对于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帽子的刑法题,各位不需要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是否合理,只需看案件是否符合刑法的规定。符合刑法规定的,就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53.关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B.海外投资保证是一种政府保证C.只为那些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者提供保险D.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和保险机构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答案:A,B,D解析:。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选项A正确。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国家保证”或“政府保证”,B正确。在投资者方面,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和保险机构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D正确。C混淆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后者才是只为那些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投资者提供保险,而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则无此要求,所以C错。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A.1个月B.6个月C.3个月D.12个月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监视居住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55.关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本罪是独立预备罪而非从属预备罪,不再适用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B.为了实施“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而实施的准备行为,可能成立该罪的预备,适用总则关于从属预备罪的规定C.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行为的,成立该罪的教唆犯、帮助犯D.任何为实施恐怖活动实施的准备行为都可能成立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想象竞合原则,择一重罪处罚答案:A,B,C,D56.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机制,我国法院采取了许多改革措施,下列哪一或哪些措施是关于这一方面的改革措施?()A.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B.实行立审分离,繁简分流,改进简易程序C.强化审限意识,严格禁止超审限审理案件D.加强对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提高诉讼调解水平答案:A,B,C,D解析:考查司法效率。57.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选项A错误,甲没有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仅仅是为了自己的考试进行作弊,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选项B错误,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组织考试作弊罪处罚。本案中,乙没有为他人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因此不能按照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选项C.D正确,代替考试罪是行为犯,只要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的,即构成本罪。因此,甲和丙都构成代替考试罪。58.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D: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答案:C解析:【考点】共同债务的清偿【详解】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黄某在婚姻存续期所借的款项,并且用以夫妻共同生活支出,属于共同债务。黄某与唐某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的协议有效,但是不能以此对抗外部债权人。因此,在黄某与唐某离婚后,债权人可以要求黄某与唐某连带清偿10万元债务。所以,A、B选项错误。刘某可以向黄某、唐某主张权利,若黄某偿还了债务,则有权按照离婚协议相关规定向唐某追偿。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C。59.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关于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限度和范围,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双方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协议的方式自行约定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B.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发生任何纠纷时,均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C.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双方当事人有权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起诉D.双方当事人有权合意延长简易程序的审限答案:C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由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预先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合意变更,换言之,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不属于当事人的处分范畴,选项八的说法错误,小额程序的适用范围由民诉法予以规定,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必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无权合意排除,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进行和解,在达成和解协议时有权选择申请撤诉,选项C的说法正确。依据《民事诉讼法解法》第258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简易程序的审限由法律规定,若延长须院长批准,当事人无权合意延长,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60.下列哪项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A.放弃诉讼请求B.变更诉讼请求C.撤回起诉D.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答案:D解析: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根据《民诉解释》第82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撤诉,但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61.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A: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B: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C: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答案:B解析:【考点】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详解】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材料,是传来证据的对应概念;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是直接证据的对应概念。区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关键是证据是否来自原始出处,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关键是证据能否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这里的“主要事实”是指“谁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能够单独证明丁某实施了犯罪,因而是直接证据,丁某是案件亲历者,其供述来源于原始出处,因而是原始证据,选项A不正确。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直接来源于证人的亲眼目睹,是原始证据,但是该证据并不能单独证明丁某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是间接证据,选项B正确。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该证据是经转述得来,属于传来证据,而且该证据能够单独证明丁某伤害被害人的事实,属于直接证据,因而选项C不正确。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是由原始证据复制而来,属于传来证据,并且精神病鉴定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判断是否直接证据,如确认丁某在行为过程中无辨认控制能力的鉴定结论,属于能单独否认“犯罪性”的直接证据,因而选项D不正确。62.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司法部2012年2月3日《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的规定,我国建立律师宣誓制度。关于律师宣誓制度,下列哪一或者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B.律师宣誓,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C.律师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进行D.律师应当自觉践行宣誓誓词,将誓词作为指引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为准则,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答案:A,B,C,D解析:考查律师宣誓制度。63.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下列哪一做法是符合有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A.县公安局仅告知涉嫌罪名,而以有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律师已经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B.看守所为律师提供网上预约会见平台服务,并提示律师如未按期会见必须重新预约方可会见C.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期间,多次不批准律师会见申请并且说明理由D.在庭审中,作无罪辩护的律师请求就被告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拒绝律师请求答案:C64.高某为日本人,长期在中国从事间谍活动,某市国家安全机关对高某进行侦查后,认为应当逮捕他,于是报请该市检察院批准。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的决定B.该市人民检察院上报省检察院,该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的决定C.该市人民检察院直接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的决定D.该市人民检察院上报省检察院,该省人民检察院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的决定答案:D解析:。参见《高检规则》第94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65.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A:处分原则B:辩论原则C:两审终审制度D:回避制度答案:A,B,C解析:【考点】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详解】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本题中,当事人并没有要求法院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作出裁判,因此,法院不能主动就这些事项作出裁判,否则就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A选项应选。辩论原则也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本题中,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并没有就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提出请求,当然也就没有就这些事项展开辩论,此时二审法院对这些事项径行作出判决,显然侵犯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B选项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根据《民诉意见》第185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题中,二审法院的正确做法应当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二审判决,否则就侵犯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两审终审制度,C选项应选。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本题中二审法院并没有违反回避制度,故D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66.甲的汽车被盗。第二日,甲发现乙开的是自己的汽车(虽然更换了汽车号牌仍可认出),遂前去拦车。在询问时,乙突然将车开走。甲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乙的法律责任。甲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A:报案B:控告C:举报D:扭送答案:B解析:报案是指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揭露与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因此A、C不是正确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甲的行为并非扭送,故本题应选B。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德国施耐公司与中国达美公司在北京共同登记了康维有限责任公司,后施耐公司以确认其在康维公司的股东权利为由向中国内地某法院提起诉讼。经查,康维公司的主营业地在香港。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施耐公司股东权利的确认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因为康维公司在中国登记B.施耐公司股东权利的确认可以适用香港法律,因为香港是康维公司的主营业地C.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D.因争议与中国的联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中国法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法人能力的法律适用。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AB正确。CD错误。股东权利义务事项的法律适用,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也不允许当事人选法。68.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费。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B、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C、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D、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答案:D解析:【考点】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详解】A项,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非正式渊源,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而不是习惯法(未经国家认可)。B项错误,张老太犯病并不是直接构成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而是与马先生的垫付行为共同构成了这一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C项,法院判决主要以个案平衡原则为主要的判断标准,即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故C错。同时,正因为要兼顾双方利益,所以如何在法律上给该笔垫付的钱定性(即如何适用法律)成为本案的焦点。故D正确。69.长力集团公司不服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案长力集团公司系海南省三亚市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期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作。2010年7月,该公司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该市的中心地区建立商业大厦。但该地区是居民区,有50户居民在此居住。因此,要建立商业大厦,就需要这50户居民搬迁。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取得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后,长力集团公司分别与这50户居民就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等问题进行协商。但是,因长力集团的拆迁补偿金额过低,其中有20户居民拒绝与其签订协议。在多次协商不成后,长力集团公司与这20户拆迁户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三亚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入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规定,裁定长力集团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费的数额为15万元。但是,对于该裁决,这20户居民仍然有异议,他们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房屋拆迁部门的裁定。【问题】1.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补偿纠纷作出裁定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何种行为?2.这20户居民对房屋拆迁部门的裁决有异议时,可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可以,请说明原因。如果可以,是否能够要求法院一并审理这20户居民与长力集团公司之间的房屋拆迁补偿纠纷?3.如果法院受理了该案,则这20名居民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4.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房屋拆迁部门被市政府撤销的,则法院如何确定被告?5.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房屋拆迁部门改变补偿拆迁费的数额,但原告仍不同意,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如果这20户居民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则他们可否向复议机关提出一并审查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答案:解析:1.属于行政裁决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所作出的裁决属于行政裁决。2.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裁决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影响了这20户居民的权利义务,所以这20户居民可以对该行政裁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提起诉讼的同时,还可以要求法院一并审理他们与长力集团公司之间的拆迁补偿纠纷。3.这20户居民应当通过推选的方式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如果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4.被告房屋拆迁部门被市政府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5.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就原行政行为进行审理,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确认违法,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6.不可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市政府无权对其进行审查。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裁决行为不同于行政调解行为和行政仲裁行为,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70.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背书转让汇票的情形有( )。A.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B.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C.汇票被拒绝承兑的D.汇票被拒绝付款的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法定禁止背书。《票据法》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不影响背书的效力。71.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他6个月的工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A.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B.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C.秦某的证言D.手提电脑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定。《刑诉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査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可见,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秦某的证言均属于法律规定的非法言词证据之列,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两项。72.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答案:A解析:中止行为应具有有效性,也就是要求危害结果不能发生。但若在中止行为进行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时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如果行为人的确采取了中止行为,则构成犯罪中止。在本案中,乙突然跳车逃走、拒绝救治才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介入因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甲构成犯罪中止。73.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B.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A项:《企业破产法》第70条和第95条均将申请重整与申请和解的时间限定在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人民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后,进入到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阶段,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A项正确。B项:《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可见,申请和解的只能是债务人,如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一旦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则破产程序不可再转为重整或和解程序。B项正确。C项:《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资不抵债既不是申请企业重整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C项正确。D项:《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可见,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是可以选择对债务人申请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重整并非是破产的必经程序,D项错误。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育才中学委托利达服装厂加工500套校服,约定材料由服装厂采购,学校提供样品,取货时付款。为赶时间,利达服装厂私自委托恒发服装厂加工100套。育才中学按时前来取货,发现恒发服装厂加工的100套校服不符合样品要求,遂拒绝付款。利达服装厂则拒绝交货。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育才中学可以利达服装厂擅自外包为由解除合同B: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利达服装厂可拒绝交付校服C: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利达服装厂可对样品行使留置权D:育才中学有权要求恒发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B,C解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育才中学可以利达服装厂擅自外包为由解除合同,所以A项正确。育才中学拒付酬金,到过服装厂可使留置权。故B项、C项正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育才中学无权要求恒发厂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题应选ABC。75.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服装的合同,价格条件CIF。货到目的港时,甲公司发现有两箱货物因包装不当途中受损,因此拒收,该货物在目的港码头又被雨淋受损。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A.因本合同已选择了CIF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B.在CIF条件下应由法国乙公司办理投保,故乙公司也应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C.因甲公司拒收货物,乙公司应承担货物在目的港码头雨淋造成的损失D.乙公司应承担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CIF术语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项,贸易术语和《公约》在内容上是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中已选择适用贸易术语,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A项错误。B项,CIF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运输途中的风险因其已转移至买方,应由买方中国甲公司承担,B项错误。C项,根据《公约》第77条,声称另一方违约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由于违约引起的损失,如不采取措施,则违约一方可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因甲公司拒收,使货物在目的港码头雨淋造成的损失,应从损害赔偿中扣除。C项错误。D项,根据《公约》第35条,卖方应按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合同未作规定,则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对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损应由卖方承担,D项正确。76.★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购买一艘货轮从事海上运输,登记为“兴海”货运。一日,某海关缉私人员检查他们的货轮,认为他们为丁所运输的货物系走私物品。其后,某海关作出没收货轮和全部货物决定。甲、乙、丙和丁不服海关的决定。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A.若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某海关的上一级海关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向某海关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C.甲、乙、丙和丁为共同原告D.可以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答案:C解析:。本题为综合性题目,涉及多个考点。海关为中央垂直领导,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向海关的上一级申请;对海关处理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案件采用自由选择制度。故ABD的说法正确。甲、乙、丙成立了有字号的合伙企业,应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77.★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于1807年1月1日公布实施。法典共两篇1042条。这部法律的特点包括、()A.法典兼采纠问式与控告式的诉讼程序B.实行诉讼自主原则C.规定国家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应干预诉讼D.确立了起诉、预审和审判职能分离的原则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有:第一,实行诉讼自主原则;第二,规定国家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应干预诉讼;第三,对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作了详细的规定;第四,在立法技术上,该法典缺乏《法国民法典》那样的创造力和想像力。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项。78.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121个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应驳回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甲公司与施工队无合同关系。法院不应以破坏合同相对性为代价,片面实现社会效果B:法院应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简单以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为由否定甲公司的责任,从而造成农民工不断申诉,案结事不了C: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法院一并解决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欠款纠纷,以避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D:法院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法院加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力度,有利于推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答案:B,D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工程非法分包【详解】在本案中,乙公司、丙公司存在违法转包及分包行为,基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分包合同虽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且《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而非应当追加,且其仅需解决施工人的工程款纠纷问题,无需解决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欠款问题,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79.关于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亲权关系属于横向法律关系B.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C.分公司不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D.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答案:B,D解析:考查法律关系。A选项错误,亲权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因为法律承认了子女对父母教导的服从义务。C选项错误,分公司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80.现代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让人们的日常生活日新月异,大大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还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非常深刻的变化,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这种影响表现在下列哪一或哪些方面?()A.法律技术的发展扩展了法律调整的领域。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发明和推广应用的实践活动中出现的大量新的社佘关系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B.科学技术影响法律的内容,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C.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一些传统法律观念和原则的变化。在立法中,一些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立法要求立法者具备一定的专门性的科学文化知识,国家立法机关的一般人员同样难以胜任,因而需要将这类立法工作委托给专门的机关或人员,这导致“委任立法”范围的不断扩大D-科学技术的发展完善了法律调整机制,为立法和执法提供新的技术和手段,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调整机制发生重大影响答案:A,B,C,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这种影响体现在各个方面,科学技术影响法律的内容,引起一些传统法律概念和原则的变化,完善了法律的调整机制,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调整机制产生重大影响,为立法和执法提供新的技术和手段,科学技术的发展也扩展了法律的调整领域。81.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为山西某煤矿老板,财力雄厚,有甲、乙、丙、丁4个儿子,2001年,王某授权其助手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大儿子甲所有;2002年,甲意外身亡,王某悲痛之余,在其律师张某及邻居在场的情况下以录音形式立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二儿子乙所有;2004年,乙的朋友赵某看望王某时称,乙经常将企业的资金恣意挥霍,王某放心不下,则在赵某和助手见证的情况下,重新以录音的方式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三儿子丙所有;2008年王某病危,半夜护士小姐巡房时,王某对护士称将财产留给四儿子丁所有,然后身亡。则:()A.王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甲所有B.王某2002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乙所有C.王某2004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丙所有D.王某200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本题中王某先后订立了4份遗嘱且内容不一致,在无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后遗嘱优于前遗嘱的原则。王某所订立的第四份遗嘱为口头遗嘱,口头遗嘱除适用于紧急情况外,还必须要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由于该口头遗嘱只有一名见证人,故该遗嘱无效。王某所立的第三方遗嘱为录音遗嘱,录音遗嘱也需要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此处存在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赵某虽然是乙的朋友,但是朋友与继承无利害关系,仍可以作为见证人,故该份遗嘱有效,应以第三份遗嘱为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82.孙某从某超市买回的跑步机在使用中出现故障并致其受伤。经查询得知,该型号跑步机数年前已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超市从总经销商煌煌商贸公司依正规渠道进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孙某有权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B.孙某有权向煌煌商贸公司、超市索赔C.超市向孙某赔偿后,有权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D.超市向孙某赔偿后,有权向煌煌商贸公司索赔B项:孙某能否向煌煌商贸公司索赔存在一定疑问。煌煌商贸公司并非生产者而是总经销商,对孙某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煌煌商贸公司与孙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对孙某不承担违约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3条是否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特别赋予缺陷产品的受害人向销售链条上的任何销售者索赔的权利,此点存在疑问。司法部认为B项正确,值得商榷。C项:超市与跑步机生产商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不能追究生产商的违约责任,当然也不能追究生产商的侵权责任。在此应当认为,《产品质量法》第43条直接赋予了承担产品责任的终端销售者对产品生产者的追偿权,故超市可以直接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故C项正确。D项:超市与煌煌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可以追究煌煌商贸公司的违约责任,向孙某赔偿后,有权向煌煌商贸公司索赔,故D项正确。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产品侵权责任。A项:《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据此,孙某可以向生产者主张侵权责任,也可以向超市主张违约责任。A项正确。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3.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撤销,关于裁决撤销的具体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仲裁裁决只能全部撤销B.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独任审理C.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D.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具有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的效果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84.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行政许可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B:具体行政行为皆为要式行政行为C: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D:当事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确定力的表现答案:C解析:【考点】具体行政行为法理属性【详解】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需要等待行政相对人——申请人来许可机关填写申请书表格主动发动的。行政许可是最典型的依申请的行政行为。A选项错误。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B选项错误。法律效力、尤其是其约束力当然是整个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核心内容。C选项正确。当事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表现。D选项错误。85.甲向乙借款20万元,丙是甲的担保人,现已到偿还期限,经多次催讨未果,乙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并审查后,向甲送达支付令。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异议,但以借款不成立为由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B.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C.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D.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对丙具有拘束力答案:C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支付令异议的提出与审查。《民诉解释》第43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因此,A、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436条第1款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可见,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C选项当选。86.紫云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近期公司的几次投标均失败,董事会对此的解释是市场竞争激烈,对手强大。但监事会认为是因为董事狄某将紫云公司的标底暗中透露给其好友的公司。对此,监事会有权采取下列哪些处理措施?(2016年)A.提议召开董事会B.提议召开股东会C.提议罢免狄某D.聘请律师协助调查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监事会的职权。B、C项:《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因而,B、C选项正确。A、D项:《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因此,监事会无权提议召开董事会,A选项错误,监事可以聘请律师协助调查,D选项正确。87.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后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人民检察院认为此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采取什么措施?()A: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B: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C: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王某居住地公安机关D: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王某居住地公安机关答案:A解析:【考点】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故本题答案为A项。88.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要排除犯罪的成立,至少符合下列4个条件:①被害人对被侵害——的具有处分权限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②被害人对所承诺的——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③承诺出于被害人的——意志④被害人必须有——的承诺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法益——事项——现实——真实B.事项——法益——现实——真实C.事项——法益——真实——现实D.法益——事项——真实——现实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承诺范围)。即一个人只能向他人承诺自己有权处分的利益。(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承诺能力)。缺乏对事项的正确理解能力的人所作出的承诺无效。(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所作出的承诺无效。(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被害人确实作出了承诺,行为人想象中的承诺不能成立被害人承诺(可能是推定的被害人承诺)。故AB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89.张某向某税务机关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人员发现其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当地公安部门和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对此,税务机关应( )。A.予以受理B.不予受理C.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D.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答案:D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90.关于法律和宗教的关系的理解,正确的是、()A、从调整范围来看,宗教覆盖了几乎全部的社会关系B、宗教与法均为社会价值观的表现形态,都对社会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C、法具有可诉性而宗教不具有可诉性D、宗教的基础是迷信和盲目的信仰,宗教信仰所产生的激情有时候会导致过分的狂热,某些宗教甚至会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答案:A,B,D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从调整范围来看,宗教的调整范围要远远广于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有较高价值的社会关系,而宗教规范则覆盖了几乎全部的社会关系。故A选项正确n法与宗教同属社会规范,都对社会行为具有规范作用;且二者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即社会价值观的表现形式,均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故B选项正确。法具有可诉性,在宗教作为国教与政教合一的地方,宗教法庭直接掌握部分司法权,宗教同样具有可诉性。故C选项错误。宗教是在社会生活中自行萌发或对先知学说经典化的产物,其基础是迷信和盲目的信仰。宗教对法律也有消极的影响,由于宗教信仰产生的激情,会导致过分的狂热,某些宗教甚至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故D选项正确。91.信用卡持卡人甲某,超过信用卡规定限额5万元进行透支,利用所得进行挥霍,发卡银行再三催促向其收款,甲某置之不理。经查,甲某现无力偿还,其行为构成:()A:盗窃罪B:金融诈骗罪C:招摇撞骗罪D:信用卡诈骗罪答案:D解析:【考点】信用卡诈骗罪。详解: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甲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92.英国公民苏珊来华短期旅游,因疏忽多付房费1000元,苏珊要求旅店返还遭拒后,将其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与苏珊发生争议的旅店位于中国,因此只能适用中国法B.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C.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D.应在英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对苏珊有利的法律答案:B93.甲的父亲病重,为了治病,甲决定将自己家的房屋卖掉。遂对乙说:我父亲病重,没有办法,这个房屋价值20万元,现在10万元卖给你吧。乙欣然同意。后甲后悔,诉至法院。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可撤销B:乙的行为不构成乘人之危,合法有效C:乙的行为构成欺诈,可撤销D: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可撤销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该条款强调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当处于危难境地的人被动接受不利条件时,才属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而处于危难境地的人主动提出不利条件,不属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本题中甲的决定是出于其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甲乙的行为合法有效。94.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向法院提交下列哪些材料?A.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B.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C.律师的执业证D.律师事务所的证明答案:B,C,D解析:《民诉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95.中国人王某久居北京,因在香港地区有生意,常往来于北京和香港之间,中国和中国香港地区均确认了实施《共同申报准则》(CRS),依CRS,王某在香港下列哪些信息会被交换至北京税务机关?()A.王某在香港的存款帐户、托管帐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或债权权益帐户B.王某在香港的基金、信托计划、专户/集合类资产管理帐户C.王某在香港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D.王某在香港投资的房产答案:A,B,C

1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国际税法。在CRS下,下列资产信息将被交换,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账户,基金、信托计划、专户/集合类资产管理计划、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等。被交换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帐户、帐户余额、姓名、国籍、出生日期、年龄、性别、居住地。只有产生现金流的资产、有现金价值的金融资产,才需要申报;不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如不动产、艺术品、贵金属等均不需要申报。96.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中约定“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2016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乙将债权让与丙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B.乙将债权让与丙于2016年10月15日生效C.丁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D.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答案:A,D解析:债权转让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效力是在转让协议生效时;选项B错误。保证合同中约定“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乙将债权转让后,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选项C错误。97.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答案:B解析:诉讼标的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而请求法院做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的理由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判保护和进行诉讼的根据。诉讼请求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具体请求。在本题中,诉讼标的一直是租赁合同纠纷,诉的理由和原因事实一直是乙拖欠房租,只是诉讼请求发生了变更,故应选B。98.关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由行政长官签署并报送中央政府备案B.如果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1/4以上,可以提出弹劾动议C.立法会如果认定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行为,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直接弹劾行政长官D.香港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B错:澳门为1/3;C错:弹劾案应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99.设甲与乙、丙签订合同后,乙进行了预告登记,丙进行预告登记时遭拒绝,丁进行抵押登记时遭拒绝,丙、丁对甲享有哪些权利?()A.丙可解除与甲的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B.丁可要求甲再提供新的担保C.丁可主张甲与乙的合同无效D.丙可主张撤销甲与乙的合同答案:A,B解析:。本题涉及“一房多卖”和“又卖又抵”的情况下,一方进行了预告登记后,其他权利人救济问题。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合同。因房屋所有权未办理过户转移,故甲仍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其与丁所签订的抵押合同亦为有效合同。因甲与乙进行了预告登记,在程序上阻却了丙进行预告登记和丁进行抵押登记。因预告登记后,未经乙同意,甲处分该房屋不发生物权效力,故阻却了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可能性和丁取得该房屋抵押权的可能性。丙的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故丙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丁的合同目的也不可能实现,因此有权要求甲提供新的担保。对于甲与乙的合同,因不存在无效和可撤销的理由,故丙、丁不能主张甲乙之间合同无效或撤销。本题正确选项为AB。100.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构成叛逃罪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答案:C

1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叛逃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详解】甲作为海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拒不回国,符合《刑法》第109条的规定,构成叛逃罪。同时,甲为了寻求庇护,将自己所掌握的国家秘密擅自提供给某国难民署,而这些秘密是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严重危及我国的国家安全,根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因此,A和B的说法是正确的。由于甲实施的两个行为是独立的行为,并没有牵连关系,因此应当数罪并罚,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刑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以D是正确的。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C。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最近更新
更多
大家都在看
近期热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