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乡塘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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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西乡塘区教育局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2013年10月30日7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民办学校筹设同意操作规范2、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操作规范3、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审批操作规范4、民办学校终止审批操作规范5、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操作规范6、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操作规范7南宁市西乡塘区教育局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民办学校筹设同意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民办学校筹设同意。(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三)《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

2、办法》南府办[2011]262号。(四)《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11]36号)。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中小学(含民办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及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由各县(县级市、区)教育

3、行政部门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7款,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城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三)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或联合提出申请

4、。申请筹设民办民办中小学(含民办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及文化教育培训学校,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筹设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初中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民办小学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市区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不低于15万元,农村乡镇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注册资金不低于15万元。(二)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有产权明晰,适宜建校的办学用地。(三)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校园必须独门独户。校舍建筑在建筑结

5、构设计上应根据相应设防规范要求确定。各种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规范要求。校舍设计和施工都必须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承担,设计应经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应实施监理,保证校舍的安全可靠。校舍竣工要有验收合格报告、消防验收合格报告。六、申请材料7(一)筹设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有关证明文件;属于联合办学的,要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以国有资产参与办学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评估,制定出资金额,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同

6、意其出资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1份,提供原件审验)。(三)拟办学校的地址及提供办学用地的有关协议或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1份,提供原件审验)租赁合同租期要求6年以上(培训学校不少于3年)。(四)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一式1份,提供原件审验)。(五)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六)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原件一份,复印件1份)。(七)具体材料以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窗口的一次性告知表为准。七、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0日内。

7、八、行政审批数量根据城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学校设置规划确定。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7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1-2828169。投诉电话:0771-2834974。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7附件民办学校筹设同意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30日内)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教育局民办教育办公室制作上报文件教育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办公室领导审核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教育局民办教育办公室审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部门申

8、请材料不齐备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7南宁市西乡塘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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